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家庭勞動價值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最近我們接到不少廠礦企業、機關、團體和職工群眾來信詢問:運動員在比賽中負傷,應給予何種勞動保險待遇的問題。我們共同研究解答如下,希即掌握執行。
在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廠礦企業中,職工正式通過組織代表本企業或某單位參加運動會或比賽而負傷時,可參照勞動保險第十二條規定按因工負傷待遇處理。在未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廠礦企業中職工,亦可參照上述精神,按各單位的勞動保險集體合同或現行辦法按因工負傷待遇處理。
職工參加運動會或比賽中發生的傷亡事故,不宜做為本企業生產傷亡事故論,可不列入本企業的生產傷亡事故報表之內。
一、企業的固定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從事政策上允許的個體經營,對于發揮富余職工的積極性,克服企業人浮于事的現象,有一定好處。但是,鑒于要求“停薪留職”的多數是有一技之長或年富力強的人員,他們離開企業對職工隊伍的穩定和生產的正常進行會帶來不良影響,因此,必須根據工作是否需要,嚴加控制,區別對待。
二、凡是企業不需要的富余職工,可以允許“停薪留職”。凡是企業生產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們安心于現任的工作。對于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農村從事技術開發和各種經營工作的,只要生產、工作離得開,應積極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的,原單位有權按開除處理。
四、“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有收入的勞動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其數額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職”期間計算工齡。
五、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后簽訂“停薪留職”的協議書,并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要求從事個體經營的“停薪留職”人員,必須憑“停薪留職”協議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六、“停薪留職”期滿,本人愿意回原單位工作的,需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原單位提出申請,原單位應給予安排適當的工作(已關停的企業由原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安排);本人要求辭職的,經單位行政領導同意,可以按辭職處理。“停薪留職”期滿后的一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
[論文摘要]傳統經濟學認為,家務勞動不像其他可以流轉的商品或服務那樣具有交換價值,只是在家庭內部有價值,各國也未將家務勞動價值納入國民生產總值核算體系。法經濟學分析指出,家務勞動是一種需要成本、能創造收益、具有價值的勞動。我國婚姻家庭法應本著由夫妻共同分擔家務勞動成本,共同分享家務勞動收益的原則,準確界定夫妻家務勞動收益的范圍,增設夫妻家務勞動價值的量化方法,增加評價家務勞動價值的考慮因素,放寬夫妻家務勞動成本分擔、收益分享的條件。
家務勞動是為直接滿足本家庭成員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的需要而進行的勞動。這種通常由家庭成員在家庭內部從事的未支付報酬的勞動,主要包括下列活動:煮飯、清潔、整理房間、洗衣物、購物、修理和維護住房、照顧家庭成員、從事園藝、寵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傳統經濟學家認為家務勞動只在家庭內部有價值,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分工越來越細,家務勞動作為人類勞動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一種需要成本、能產生收益,具有社會價值的勞動。夫妻間從事家務勞動的通常是女性。通過立法承認夫妻家務勞動具有的價值是法律公平正義的要求,體現了對女性的保護,有助于實現男女實質平等,被譽為是對經濟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婦的“自卑治療劑”。
一、夫妻家務勞動的成本構成分析
一個無可否認的事實是,從事家務勞動需要一定的成本,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務勞動的精力成本及機會成本。但在現實生活中,這些隱性成本往往為人們所忽略。
(一)夫妻家務勞動的精力成本分析
在時間總量不變的情況下,在某種勞動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則投人到另外一種勞動或其他活動的時間就會減少。以全職夫婦為例,在夫妻工作時間相同時,從事家務勞動的時間越長,自由支配時間就越少。而自由時間可以用來進行人力資本的投資,也可以用于“勞動者體力的恢復,智力的提高和個性的和諧發展’。非家務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時間休息,可以促使其體力的恢復,產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場投人方面具有較大的精力優勢。家務勞動方,因在工作之余從事家務需要花費一定的精力,該方就會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時間恢復其體力,影響其市場投人的精力,在市場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優勢。當從事家務勞動和社會勞動都需要花費一定的精力時,從事家務勞動的精力強度大于閑暇時間的精力強度,故從事家務勞動的女性往往選擇精力強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長期從事家務勞動而根本無精力投人社會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會工作。而從事社會勞動的精力成本往往與工資水平存在一定的關聯性,由于家務勞動主要由女方承擔,在已婚男女參與同樣的社會工作時,女性的社會收人往往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較之婚前在市場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從事家務勞動,因而可能會減少對自身人力資本的投資。在一切資本中,只有對人的投資才是最有價值的資本。對特殊的人力資本投資的積極性與花費在該項活動上的時間正相關,“當家庭部門用的時間更多時,主要提高家庭生產率的資本投資的積極性會更大一些;而當工作時間更多時,對主要提高市場生產率的資本投資積極性會更強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時間是從事家務,其對社會工作進行人力資本投資的積極性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會勞動精力投資較男性更少,自然會降低他們的社會收人,而低收人反過來進一步減少他們投人市場的精力及對市場人力資本的投入,加大女性從事家務勞動的成本。
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認為,只有勞動才創造價值。勞動不是價值本身,而是作為價值的活的源泉。勞動和勞動結果相統一,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和勞動解放的標志。
家務勞動和社會勞動同屬于人類勞動方式之一,只是勞動地點及勞動內容等存在差異,屬于不同的勞動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務勞動這種精力成本進行投資而不能分享該投資的收益,會造成對女性的系統性剝奪,既違背了家庭作為一個經濟單位的利益分享規則,也會減弱該方投資家務勞動的積極性,對家庭這一經濟組織體也可能造成破壞(導致解體)。如果不對夫妻一方的家務勞動成本給予回報,家務勞動方在夫妻時間配置博弈中處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體時也會削減該方在離婚博弈中的能力。
(二)夫妻家務勞動的機會成本分析
家庭是一個經濟組織體,但其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家庭成員之間具有顯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間可能會因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較優勢而放棄社會工作選擇家務勞動,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動承擔主要家務勞動,“夫妻一方在從事這項工作的同時,另一種更有價值的活動被放棄了”,因而家務勞動存在機會成本。由于從事家務勞動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投人,在時間總數不變的情況,家務勞動者就只能通過改變時間分配的方式以承擔家務勞動,如通過不斷減少參與社會活動的時間或者減少甚至放棄參與其他社會工作的時間等方式以保證有足夠時間從事家務勞動。因此,從事家務勞動的時間越多、年限越長,其機會成本就越大。
夫妻從事家務勞動的選擇取決于家務勞動的邊際效用價值,“價值并不是商品內在的客觀屬性,它不過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滿足這種欲望的能力的關系,即人對物品效用的感覺和評價。效用是價值的源泉,效用大則價值大,反之,價值則小。邊際效用價值是每增加一個單位物品所引起總效用價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遞減規律。如果夫妻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效用價值比從事社會勞動的效用價值大,其就會選擇從事家務勞動,反之就會選擇從事社會勞動,而且只有當家務勞動的邊際效用為正時夫妻才會選擇從事家務勞動。如果家務勞動和社會勞動的效用價值相等時,則無論從事社會勞動和家務勞動都無區別。因此,理性人假設下,夫妻從事家務勞動的效用價值應當大于從事社會勞動的效用價值且其邊際效用價值為正,而家務勞動的效用價值越大,表明家務勞動方的機會成本也就越大。
總之,家庭“這一生產單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場產品,而是家庭成員的時間,特別是傳統家庭中妻子的家務勞動。貝克爾認為,家庭是由多個人組成的生產單位,家庭中每一成員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賴下盡其所能,自覺履行投人義務,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務勞動具有精力成本和機會成本,是對婚姻的一種投資。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邊際成本,則意味著該投資是有效益的,就會鼓勵投資者繼續投資。反之,該方就會減少投資,甚至不再投人而寧愿選擇經濟組織體的解體。作為經濟單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資、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才能實現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長久維持婚姻關系。
二、夫妻家務勞動產生的收益
收益通常包括物質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務勞動所創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務勞動的分擔如家庭安排、照顧子女等可以減輕非家務勞動方精神上的壓力,帶來清閑的享受,而有些活動如清潔、整理房間、清洗衣物等,則本身可以為家庭成員帶來精神方面的愉悅。物質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務勞動帶來的分工收益、家務勞動使得家庭經營成本的降低、家務勞動的交換價值及非家務勞動方在家務勞動時間內獲得的人力資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純屬主觀感受,難以客觀衡量,本文主要分析物質性收益。
(一)比較優勢分工帶來的收益
夫妻之間如何發揮各自的優勢,實行勞動分工,以增加家庭的產出?通常認為,女性在家務勞動方面具有相對的優勢,而男性在社會勞動方面能產生較高的生產力。男女只有各自發揮自己的比較優勢,才能增加家庭的產出,實現經濟收益的最大化。“家庭作為一種社會機構保持下來,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經濟化效能,而更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進了勞動的分工,取得了來自專業化的收益。家庭通過丈夫在勞動市場從事專職工作,妻子在家從事家務勞動這種互補活動的專業化而促進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間根據各自的優勢實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產出,提高家庭的經濟效益。根據比較優勢理論,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機會成本較低的配偶專于家庭生產。由于女性的工資普遍較男性低,其機會成本相對較低,這樣現實生活中從事家務勞動的任務就主要由妻子承擔,丈夫則利用其在社會勞動方面的優勢參與更多的社會勞動。婦女的時間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門,男性的時間主要分配在市場部門的分工模式被認為是獲得家庭福利目標函數最大化的一種有效途徑。
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據各自的優勢進行分工由一方從事家務勞動,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場的優勢參與社會勞動,夫婦雙方通過共同努力,實現家庭產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據夫妻的比較優勢,發揮各自所長的結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勞動都應具有相應的價值。
(二)家庭經營成本的降低(防止積極財產流出)
在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思想影響下,許多已婚妻子擔當著從事家務勞動的主要責任。妻子從事的家務勞動自然可以減少家庭中雇傭保姆的費用,降低家庭經營成本,防止家庭中積極財產外流。“妻為家事勞動,則不須支付對價于他人,家計費用即可減少,則其減少部分,對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勞動的價值。家事勞動之防止家庭中的積極財產流出之功能,即為其獲得評價之主要根據。由于降低家庭經營成本是通過投人家務勞動的方式實現的,該降低的成本則為家務勞動的收益之一。
(三)家務勞動的交換價值
雖然家務勞動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換價值,但通過夫妻之間的資源交換以及“置換”方式,仍然可以實現其交換價值。
1.理性人假設中夫妻之間的資源交換
理性經濟人假設認為,從事經濟活動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們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圖以最小經濟代價去獲得最大經濟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會考慮婚姻的成本及從婚姻中獲取的收益。家庭是一個資源交換的場所,只不過這種交換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質的交換,也包括物質上的交換。現實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人是理性的動物,而社會生活是要求互惠關系的,人們的選擇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獎賞和最少的代價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潤或最好的結果。在家庭中,需要通過家庭成員共同投人共同經營,彼此分享家庭收益,獲得對方經濟上的供養及情感方面的愛與呵護。家庭成員應當共同投資于家庭,以獲取投資的收益以分享,這樣才有利于實現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進家庭幸福。家務勞動是對婚姻非物質性的投資,對該投資除了精神與情感方面的回報,尚需要換取其投資應得的經濟收益,此種收益是通過家務勞動換取非家務勞動方的社會勞動價值實現的。
2.家務勞動的交換價值
核算國民生產總值的方法主要有兩種,即以薩伊的生產要素理論為基礎核算國民生產總值和以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為基礎的計算方法。這兩種計算方法都未將家務勞動價值核算在國民生產總值內。而現代經濟學家認為,家務勞動實際也具有交換價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過家庭這種生產單位生產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傳統的商品。“忙于撫養孩子的妻子用從事家務勞動的時間‘換得’丈夫在市場上的工作,而丈夫則‘購買’妻子照顧他們共同的子女。通過這樣的方式,實現妻子家務勞動的交換價值。對于此,家務勞動雖然沒有直接的交換價值,但其通過“置換”方式仍然可以實現其交換價值。事實上,家務勞動價值對準確計算國民生產總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響,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有關資料資示,僅一項沒有報酬的家務勞動價值就約占國民收入總值的10--35%。
(四)非家務勞動方獲得的人力資本
夫妻獲得的收益除了經濟上的現實利益,還包括一種并非直接以金錢形式體現的資本收益,即人力資本收益。“人力資本是一個人擁有的從事具有經濟價值的活動的能力、知識和技能,它主要靠學習、訓練和經歷來獲取和積累,是決定勞動生產率的一個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過程中,由于夫妻經濟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對家務勞動的分擔,使得非家務勞動方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教育、培訓中,積極提高自身的職業素質和技能,而這些素質和技能使得人力資本投人方在將來的生活和工作中終身受益。“學校教育通過提供知識、技能和分析問題的方法提高了人們的收人水平和生產力水平。”“收人分配的不平等與教育和其他培訓的不平等之間有著正相關關系……失業與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強的負相關關系。在這些資本投資過程中,夫妻對人力資本在金錢方面的共同投資,極易獲得夫妻及世人所認可。但夫妻在人力資本獲得方身上投人的機會成本和精力成本這些隱性成本往往為人們所忽略。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分享該人力資本投資的收益,而一旦夫妻離婚,非人力資本方就不能分享該人力資本帶來的收益。基于婚姻共同體的收益分享理論,此種情況下,此種人力資本一定范圍的收益應當作為夫妻的共同投資所得。
三、夫妻家務勞動成本的分擔與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關立法
家務勞動是一種需要成本、能創造收益、具有價值的勞動,這種承認應體現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國婚姻家庭法應從以下方面考慮由夫妻共同分擔家務勞動成本,共同分享家務勞動的收益。
(一)準確界定夫妻家務勞動收益的范圍
我國婚姻法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人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現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將知識產權的財產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識產權和繼續性使用的知識產權后期使用的財產性收益)納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也未規定夫妻之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獲得的管理技能、專業技能、執照、文憑、資格等人力資本收益。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的規定實際上縮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圍,減少了家務勞動的投資回報。因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創造知識產權或獲得人力資本的過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經濟投人,家務勞動方在履行協助義務、撫養子女、照料老人等行為中通常也存在機會成本及精力成本。離婚時如果不對家務勞動方的這些成本給予回報,必然會損害其經濟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評價,也不符合家庭經濟單位的利益分享規則。因此,我國婚姻法應明確知識產權的財產期待利益為夫妻共同收益。同時,宜借鑒經濟學中對管理技能、專業技能等人力資本的估算方法,規定夫妻婚姻期間獲得的人力資本在離婚后一定年限內的收益為夫妻共同收益。
(二)增設夫妻家務勞動價值的量化方法
關于家務勞動的計算方法,國外實踐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則和機會成本法則等進行計算。在從事家務勞動一方的機會成本能夠確定的情況,借鑒機會成本法則計算夫妻家務勞動的價值較為合理。如果能確定家務勞動方因從事家務勞動而失去從事社會工作的機會,宜以該喪失的機會作為家務勞動價值的補償。如果機會成本的確立存在難度,則需要考慮相關因素,宜參照替代法則計算,但不宜采取簡單的使用家政服務人員的工資標準計算家務勞動的價值(目前我國有學者提出用家政服務人員的工資標準計算家務勞動價值的主張),因為此種計算方法在很多情況下會降低家務勞動的價值。
對于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經濟學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價法等進行評估。對人力資本價值的評價,在穩健、可行和公允的情況較多采用對未來收益進行折現的收益現值法或凈現值法進行計算。雖然這些計算方法還無法達到精確的程度,但不失為經濟學計算人力資本和知識產權重要的方法,在家庭法領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鑒性。
(三)增加評價家務勞動價值的考慮因素
在衡量夫妻家務勞動價值時,應增設具體的考慮因素,包括非家務勞動方從家務勞動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續時間等因素衡量家務勞動的價值。
在評估人力資本價值時,應考慮以下因素:首先應考慮對人力資本方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時的年齡,因為該年齡決定了人力資本投資后新增收人流的期限長短;其次應考慮人力資本的折舊現象,一定周期之后又需要新的人力資本的投人,該投資并非總是一勞永逸的;最后應考慮人力資本的取得需要夫妻共同投資、社會其他方面投資、人力資本獲得方的主觀努力及實現人力資本的前景等。因此,在采納收益現值法或凈現值法進行人力資本價值估價時,宜確定一定年限內人力資本的收益作為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圍,而不是所有的現值折算為夫妻共同收益。對此,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對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競業禁止的年限限制(通常認為該期限與相關人員在前企業積累的人力資本或知悉的經營信息等相關)的規定,確定夫妻離婚后一定期限內獲得的人力資本收益為夫妻共同收益。筆者認為,結合人力資本的上述特點,宜以人力資本持有人未來3-5年時間的預期收益折現為夫妻共同收益,對非人力資本獲得方給予相應價值的補償。
關鍵詞:夫妻關系;財產分割;家務勞動;價值
一、我國新《婚姻法》中關于家務勞動價值的補償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頒布前,對如何修改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財產,學者們談到應遵循的準則是: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承認婦女從事家務勞動創造價值的原則;堅持婚姻法的規范與其他民事法律的相關規范相一致原則等等。立法機關經過充分醞釀、論證,采納了學者們的上述建議,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是我國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認隱性付出和投資所體現的價值,使得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下,盡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的法律依據,填補了法律空白,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法律理念,對于切實保護在分別財產制下,從事較多家務勞動一方的財產權益有著重大的意義。然而,新的《婚姻法》中關于家務勞動價值補償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條件過于苛刻。第一,本條的適用范圍僅為婚后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共同所有或歸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條規定的內容當中只有當婚姻當事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別財產制,家務勞動才具有價值,才適用補償救濟;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約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財產約定的情況下,付出較多家務勞動補償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未作明確規定。第二,本條所規定的內容并不是對所有采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都適用家務補償,而只有在一方為婚姻共同體盡了較多義務,如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的情況下才可向對方請求補償。就是說,請求補償的前提條件是一方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或一方協助了對方工作,即一方將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奉獻給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顯從婚姻中受益,如果雙方都為家庭盡了義務,則不存在補償問題。究竟在什么情況下才算盡了較多義務,我國法律沒有一個具體的評價標準,實踐中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第三,此種補償并非在分別財產制下,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的必備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補償”而非賠償。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提出補償請求,離婚是否實行經濟補償,取決于離婚當事人自己的請求,法律雖然制定了家務補償制度,但并不強制適用,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由于我國幾千年的傳統習俗形成的“同財共居”普遍得到了認可,長期以來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程度比較低,還不到5%,這三個條件在目前情況下,實際上限制了很多對家庭作出較多貢獻的一方得到合理補償的權利。
二、家務勞動價值確認及補償的國際比較
對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在我國雖是新《婚姻法》頒布后才談及的話語權,但在國際上其他國家立法和司法實踐早就對家務勞動價值有所體現。1963年美國民事和政治權利委員會就婦女地位向總統委員會所作的報告提出,婚姻是一種合伙關系,每個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樣重要的貢獻。家務勞動在商品交換社會中,對社會而言無經濟價值,但對家庭而言是有經濟價值的。妻子通過家務勞動、子女撫養而對婚姻的貢獻,與丈夫維持家計扶養家庭成員有同等的價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財產時實行均等分割將導致結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則代替均等原則;俄羅斯也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承擔家務勞動多少,是分割共同財產時的考慮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學者磯野富士教授在《婦女解放的論述》一文中提出,家務勞動不僅有用,而且有生產價值。他認為,是否承認家務勞動價值,關系到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認妻子具有獨立的人格,則妻子應當對于自己的勞動;有要求相當報酬的權利。家務勞動是勞動力再生產不可缺少的生產手段,當然產生價值。此價值構成勞動力即商品價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婦可以從丈夫的職業所得中要求因家務勞動所附加的價值部分護.英國的關于婚姻及離婚的王室委員會在其報告的第九編“夫妻間財產上諸權利”的一般考慮事項中提出,婚姻為夫妻平等運作的合伙,妻子要通過家事之照料、子女之養育而對其共同事業的貢獻,與夫之維持家計、扶養家庭具有同等價值。咚燕國還通過不斷修正《已婚婦女財產法》補正分別財產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訴訟程序及財產法)第5條規定法院于離婚判決而決定財產轉移時,應考慮家事勞動之貢獻;德國以剩余共同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剩余或剩余較少的一方請求剩余差額半數的債權;瑞士民法規定如果夫妻一方為夫妻他方財產的取得、財產的增值和財產的維持作出了貢獻而未給予適當的補償,并且在財產分割之日尚存在財產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權對其所做的貢獻要求給予相應的補償;;1969年蘇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夫妻一方從事家事及育兒或有相當之理由無法取得獨立工資時,對于有形財產行使平等權利。
我國臺灣地區在“民法”親屬編修正之前,對于家庭內之勞動并未予以適當之評價,因此,于聯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報酬,屬于夫,而妻專心于家庭內從事種種勞動,卻一無所有。為了彌補此不合理之現象,立法者乃從德國導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給予家庭主婦對于夫之剩余財產,有12的分配請求權。從此,家務勞動獲得評價。
可見,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及經濟補償隨著人們權利意識的增強已成為世界之共識,我國要適應全球經濟的發展,對于社會的基本細胞組織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視,重視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不能因夫妻財產制的不同而得到補償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國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分別財產制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我國新《婚姻法》規定對付出較多家務勞動一方給予補償,是對夫妻所從事的家務勞動給予正確評價的必然要求。家務勞動是指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為滿足家庭成員生活需要所從事的勞動,包括撫養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飯等,口這些家務勞動是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從而間接地增加了家庭財富。基于此,我國新《婚姻法》規定對分別財產制中付出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實行經濟補償。這種補償,基本上調整了夫妻在分別財產制中家務勞動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經濟補償過于籠統,第一,對于如何認定在家務勞動上的“較多”,實踐中,在哪種情況下才算“較多”,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致使司法實踐中的補償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國目前情況下,人的個體受多元化思想的影響,每個個體都是有理性的經濟人,一旦婚姻終止,一方不顧夫妻感情,反目為仇,故意隱瞞財產,逃避對付出較多一方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對于這種情況,國家沒有強制措施;第三,對一方在另一方協助下獲得的無形資本如文憑、資格證書和某種謀生技能等,并未作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予以確認。為此,國家應根據我國現代的家庭模式,借鑒外國和海外一些地區的經驗,承認從事家務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制定分別財產制中,家務勞動補償價值的最低標準和逃避補償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財產制中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一些學者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制的特點是,將夫妻視為一個整體,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論一方或雙方的收人,也不論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沒有收人,雙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共同財產的權利;因此,如果一方因從事家務勞動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沒有收人,而無論對方有多少收人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離婚時,原則上均等分割,并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務、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確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這實際上也是對從事家務勞動多的一方的一種補償,為從事家務勞動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護,無須再另行規定。但實則不然,夫妻共同財產制并沒有解決家務勞動價值問題。眾所周知,夫妻共同財產制是夫妻財產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將夫妻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至婚姻關系終止時分割。根據其范圍,共同財產可分為一般共同制、動產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等多種形式。乓事實上,這種均等分割仍然保護不了處于弱勢一方在家務上多盡義務應得的補償。因為在任何社會都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家庭這個小社會也不另外,因經濟大權掌握在掙錢人手中,從事家務一方在家里無經濟掌控權就決定其在家庭中無決定權,一旦因某種原因婚姻解體,少做或不做家務勞動一方有可能在離婚時極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應歸夫妻共有的財產,以致達到使對方無法獲得財產的目的,而從事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因無法舉證,很難獲取應得的財產。同時,因各個家庭經濟狀況不同,從事家務勞動的類型也有所不同。一種類型是有一定經濟基礎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創業掙錢,妻子在家撫養兒女、贍養老人,即純家庭主婦型,這種情況如果丈夫提出離婚,按照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無論是以財產形式盡義務,還是以勞動形式盡義務,用于盡義務的財產或勞動都為夫妻共有,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無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認;第二種類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對激烈的競爭,為了養家糊口和增強個人適應市場的競爭能力,夫妻協商通過職業培訓(如讀研究生、博士或學習一門專業技術)作為改善境況的一條道路,而對這種白手起家的家庭來說,沒有一定的家底,夫妻雙方同時深造是不現實的,按照
(三)車重價值規律,制定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
按照勞動價值理論的觀點,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都是人類一般勞動的耗費,都能創造價值。勞動是創造價值的唯一源泉,價值的實體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一般人類勞動,即抽象勞動。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談到:“一切勞動,從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在生理學意義上的耗費,作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類勞動,它形成商品的價值。從另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費,作為具體的有用勞動,它生產使用價值。,切他還談到:“勞動力的價值是由生產從而再生產這種特殊物品所必須的勞動時間決定,……。勞動力的價值,就是維持勞動所需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而勞動力的發揮即勞動,耗費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經、腦等,這些消耗必須重新得到補償,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
[論文關鍵詞]家務價值 公平原則 經濟補償適用
一、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現實基礎及其價值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又稱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簡單的說便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承擔家務勞動,協助另一方工作上付出義務較多,而在離婚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的離婚救濟制度。離婚救濟的存在是為了給離婚過程中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或者處于相對弱勢的一方,提供一個在法律上能得到救助的途徑和手段,是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前提下,使社會正義得到維護和實現。基于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和保護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利益,現行的婚姻法做了許多改進,離婚的救濟方式也變得更加完善,增加了有關損害賠償和經濟補償的條款。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些條款卻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對其現實性與可操作性的質疑也由此而生。關于離婚的經濟補償制度,其存在的現實性應該說是毋庸置疑的,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關于此項救濟制度的討論與研究也非常多,對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存在的基礎大致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家務勞動分工的存在
家庭是由婚姻為基礎產生的社會單位,經濟學家加里·S·貝克爾說:“婚姻是雙方當事人執行直接和隱含責任的一份沒有完全定義的合同”。其認為婚姻是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如果使具有不同專業化優勢的男性和女性,通過婚姻的形式提供一種機會讓雙方從勞動和分工的專業化中獲得潛在的巨大收益,這便是婚姻存在的真正理由,而家庭則是一個綜合性的經濟主體。按上述觀點,在一個家庭中,最好的搭配便是具有市場生產相對優勢的人與具有家庭生產相對優勢的人結婚,如此可以達到較大的家庭產出。這種家庭分工的理論在生活中反映出來的一種普遍情況便是,市場生產率高的一方在外投入大量的工作時間于市場工作創造家庭收入,而相對的另一方,即家庭生產率高的一方則將主要時間用于從事家務勞動。同樣根據貝克爾的觀點,從生物學意義上看,女性控制了對孩子的再生產過程,即養育胎兒、分娩及喂養嬰兒等活動,婦女不僅有生產和喂養孩子的重要義務,而且也有用其他更精妙之法照料孩子的責任,由于男女之間存在比較大的生理差異,故婦女總是把時間花在生兒育女和其他家庭活動上,男性則把時間花在市場活動上,所以便產生了男女之間傳統上的社會角色不同。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古今中外都是最普遍的一種。雖然由于社會進步,人們的價值觀及家庭觀發生了轉變,很多家庭分工已并不再明顯,但是由于家務勞動的必要性,一方對于家務付出較多義務的情況總是存在的,即使在城市中已經普遍的雙薪家庭中,雙方對家務的投入也不可能完全對等,在我國的農村地區及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夫妻一方外出務工獲得家庭收入,而另一方將全部或大部分時間投入于家事勞動的家庭分工模式依然普遍存在。
(二)家務勞動價值需要認可
首先,家務勞動是每個家庭都必然存在的,雖然家務勞動不直接產生市場化的商品交換式價值,但是并不能因此否定家務勞動的價值屬性。首先,由家庭成員承擔了家務勞動,那家庭便無需支付一定的對價以由他人來代為完成這些工作,避免了家庭財富因此而可能產生的支出部分。其次,家務勞動如果由一方全部或者大部分承擔,可以為另一方制造條件以盡可能多的為家庭創造財富,該方因不需分心家務勞動而創造的相對財富亦可以視為包含了承擔家務勞動義務方的貢獻與付出,是其勞動價值的體現。正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時有經濟補償請求權的情形: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便包含了上述兩種情形。其實,無論家務勞動的價值以何種形態表現出來,都可以說配偶一方創造的財富中包含了配偶他方的貢獻,只不過一方為顯性的、有形的,而另外一方為無形的、隱性的而已。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一切歧視婦女的傳統都是要反對的。而傳統上的重男輕女思想產生的一個原因便是,自古以來,男性一直是家庭的主要生產力,男主外女主內是件很自然的事情,男女因生理上的差異決定了他們從事的工作,經濟地位決定了家庭地位。在過往的觀點看來,家務勞動的價值遠不及創造家庭收入的價值大,有收入才可以使家庭得以維系,才可以改善、提高生活質量,家務勞動是否具有價值都是遭受質疑的。由此衍生而來的便是男女因家庭地位不平等而產生的家庭暴力等問題。在傳統上,婦女依靠男人提供食物、住房和保護,男人則依靠婦女生兒育女和操持家務,為了生產孩子、食物和其他商品,男女之間就形成了書面的、口頭的成習慣的長期契約。婚姻法和契約主要是保護專業化的婦女來反對離婚、遺棄和其他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從保障男女平等,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家務勞動的價值也理應得到認可,其相關權益在離婚時應得到體現與保護。
(三)公平原則于婚姻中的體現
結婚系男女為將來永久共同生活所訂定的契約,其因結婚而生的關系,稱為婚姻。婚姻系男女間精神與心靈的結合。對外體現于共同生活。正如上文所說,在一個婚姻關系中,雙方對將來永久的共同生活是有一個期待性的,彼此間的信賴是婚姻關系得以延續的基本,基于此夫妻雙方才會對家庭付出義務。但由于家務分工的存在,雙方對家庭的付出是不可能對等的,而對家事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必然會在個人發展上受其影響,由于其大量的家務勞動不能轉化為社會上所流通的價值,其個人財富的取得必然少于另一方,在工作能力上得不到鍛煉,又使其財富的創造能力落后于另一方,如果婚姻關系破裂,過往的時間是不可追回的,其已經喪失了積累工作經驗與提高自己素質的機會,往后的生活中,可能導致生活水平的急劇下降。相對的,配偶另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積累了一定的財富,并且鍛煉了社會財富創造能力,提高了個人的素質,離婚時明顯較分心于家事的一方有利,此時,若不對為家事勞動付出較大義務的一方進行補償,則會有失公平。
綜上所述,由于我國現階段經濟并不十分發達,多數家庭還處在提高收入和積累財富的階段,男外女內的家庭分工模式依然十分普遍,因此導致的男女家庭地位差異及經濟利益分配不公平的情況也是相對存在的。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是對家事勞動價值的認可,是符合我國婚姻法主張男女平等,反對一切歧視婦女的傳統的精神的,該制度對于維護家庭內部的公平正義,保障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它的存在是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的。
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現狀
既然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有其存在的現實基礎,那在實際發生的離婚訴訟中必然會涉及到該制度及相關法律規定的運用。但在司法實踐中,真正能夠適用該制度及相關條款的案件并不多,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們不能僅憑實踐中的尷尬境遇而否認該制度的合理性與價值,但是由此暴露出來的問題與不足,還是值得我們重新思考和審視。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在實踐中無法得到廣泛、有效適用的原因,筆者將結合現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不足以及司法實踐中的適用一同討論,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調解優先的存在
在我國,大部分的婚姻家庭類案件都是優先適用調解的方式來處理的,調解作為一種適合我國國情和民族特點的訴訟制度,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獨特優勢。尤其是婚姻家庭類的糾紛,該類案件由于涉及到當事人情感的糾葛,而造成家庭矛盾的原因又錯綜復雜,許多具體事由是很難查實證明的,調解方式可以有效消除當事人之間的情緒對立,促使雙方達成妥協,是從根本上解決糾紛,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調解優先的存在并不是限制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運用,只不過調解是以一種更優的方式化解了雙方的矛盾,使雙方的意愿盡可能的得到了滿足,對于一方的經濟補償或許也已經包含其間。大量案件以調解結案,使得法院無需再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表面上便造成了經濟補償條款極少適用的情況。
需要指出的是,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不僅僅是幫助一方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其深層次的含義是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和男女平等、公平原則的貫徹。我們發現,在許多調解案件中,一方獲得的經濟補償往往是以另一方“自愿”的形式出現,如果是符合經濟補償適用前提的,那么補償就是必須的,“自愿”雖代表了一個請求和解的態度,可以消解當事人的部分對抗情緒,但是掩蓋了經濟補償制度所應發揮的作用,使其消失于無形之中,其包含的內在價值更是無法得到體現。調解也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只不過相比較于其他的糾紛解決機制,調解是一個更加緩和,更容易讓雙方接受的方式。因此,調解過程對于法律知識的普及和法律意識的植入來說,是一個良好的契機,經濟補償制度的內在價值理應在調解過程及結果中得到體現。
(二)適用前提的限制
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一直是其被人詬病之處。關于該制度的有關法律規定即現行《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可以看出,適用該條款的一大前提便是:夫妻間的財產采取書面約定的分別財產制。眾所周知,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是共同財產制,由于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影響及大眾法律意識的不足,我國絕大數的家庭都不會對夫妻財產作出書面的約定。因此,該條款不可能在實踐中得到大范圍的援引適用,在我國當前的國情基礎上,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適用的范圍可以說是被縮小到了一個極小的空間,是否應當區分財產制也成為了對該制度的爭議焦點。
基于我國婚姻家庭現狀及司法實踐情況,筆者認為,婚姻法中關于經濟補償制度的條款在文義上的適用范圍確實過于狹小。雖然在適用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關系中,一方在市場活動中創造的財富是與配偶分享的,離婚時雙方平等享受所創造的財富,故不存在對另一方的顯失公平,一般認為,在共同財產制中也已經體現了對家務勞動價值的承認。但實際上,夫妻共同財產的形成是有一個過程的,一般經過投入———獲取人力資本———換取財產。當投入———換取人力資本后就離婚,則會出現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權,而無財產可分割的情況。而在實踐中,名義上雖為共同財產制,實際上,夫妻雙方長期分居,雙方的勞動所得各自享受的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是非常普遍的。而且由于夫妻分開生活,對于另一方的收入情況及財產狀況是很難準確掌握的,至于如何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更是難上加難,也就形成了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權,而無財產可分割的局面,離婚時既不能分割共同財產也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顯然對于為家事付出較多義務一方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見,《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文義上適用范圍狹窄,確實是一個法律漏洞。
筆者認為,以上兩方面便是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在實踐中遭遇尷尬的主要成因。調解優先的存在表現出來是積極的一面,如果在調解中能夠體現家事勞動價值,既可以化解矛盾、解決糾紛,也可以體現該制度的立法目的、內在價值,兩者并無沖突。而區分財產制的存在,相對來說限制了該制度的作用,立法雖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其與我國婚姻家庭現狀嚴重脫節,客觀上造成了該制度的適用困難,家事勞動的價值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沒有得到很好地體現和保護,對于現行的相關法律應當適當修改。
三、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適用的問題
如上所述,在我國,大多數家庭采取的依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在這個前提下,似乎婚姻法的相關條文并不可以被直接援引,那么實際中發生的一方對家事勞動付出義務較多的情況下,該方是否仍然可以以此作出請求并得到補償呢?以此為引,筆者也提幾個關于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問題,并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夫妻財產共同制下,經濟補償如何實現
在實踐中也有一些案例是在夫妻未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仍然判決給予了一方一定的經濟補償,其理由主要是:在肯定家務勞動價值的基礎上,應當對《婚姻法》第四十條作了目的性擴張的解釋。筆者認為,該種方法實質上已經擴大了該條款的適用范圍,在形式上財產共同,實質上財產分離或者一方明顯付出義務較多的情況下,可以嘗試,但是如果在法律明確規定經濟補償應當在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前提下,將該條款擴展到所有共同財產制的案件中,也并非妥當。
雖然《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關于經濟補償的條款只有一條,但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仍可以在均等的原則上允許一定傾斜。如《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在現行婚姻法對經濟補償限制范圍狹窄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可以適當的運用上述條款,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對家庭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以從另一角度得到其應有的補償。
(二)如何認定一方對家務付出義務較多
婚姻家庭類案件的一大難點便是事實的認定,夫妻間的矛盾糾紛畢竟是雙方的家事,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許多情況是無法找到直接證據予以證明的,比如夫妻間的感情破裂的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當然也包括對一方付出家務較多的認定。家務勞動作為家庭活動的一部分,其具體情況只有家庭成員最為清楚,在法院認定的過程中,我們認為,因為家庭活動是需要一定的開支的,同時家事勞動一般來說總是配偶一方或雙方親力親為的,故在評價雙方對家務勞動負擔義務多少時,應當從物質投入及精神投入兩方面對比考察。在經濟投入方面,應當考察雙方的投入在家庭支出中所占比例是否明顯較多,其次,應當考慮對家庭的經濟投入占投入人收入的比例,投入人是否將收入主要投入了家庭活動。在精神投入方面,應當考察當事人在履行家事義務時,是否影響了其個人的職業發展,社會適應能力的提高等與其個人能夠得以生存的關鍵能力與素質,結合其對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方面付出的時間等因素綜合對比,從而判斷其是否為義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應當確定的是,如果一方擱置了自己的發展而投入家事較多,相比于僅有經濟投入,而對家庭沒有履行其他義務的另一方,精神投入的相對義務量應大于經濟投入的義務量。
(三)如何確定補償數額
夫妻離婚時的經濟補償,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盡較多義務的一種價值化體現,因此,對于經濟補償數額的確定,適用的標準只能是付出義務的多少,家務勞動的付出,由付出家務勞動的時間和家務勞動的繁雜程度決定,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應與家務勞動的勞動量成正比。[5]由此,根據各學者的觀點,在確定經濟補償的數額時,一方面可以將家務勞動的勞動量價值化,比如轉化為從事相同時長,相同類別的勞動在市場應獲取的價值,同時加上相對方因少付出義務而獲得的利益來確定一個數額。另一方面,當事人對家庭付出的不僅是體力上的支出,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付出,由于精神上的付出無法估計價值,該部分的數額可以根據雙方具體的財產狀況及經濟能力,結合本地的生活水平與勞動保障標準,酌情確定。
【關鍵詞】家庭教育;孩子;起跑線;素質教育
【中圖分類號】G622 【文獻標識碼】A
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并稱為教育的三大支柱。但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礎。因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學校,也是終身學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教師,也是終身教師。所以,孩子的教育一定要重視家庭教育。
前蘇聯著名教育家馬卡連柯曾諄諄教誨我們:“教育兒童是我們生活中的一個最重要的方面。我們的兒童是我們國家末來的公民,也是世界的公民,他們將創造歷史。我們的兒童是末來的父親、母親,他們也將要成為自己兒童的教育者。我們的兒童應當成長為優秀的公民,成長為賢良的父親和母親。但是,這還沒有概括一切,我們的兒童又是我們晚年的希望。因此,正確的教育是我們幸福的晚年;不好的教育是我們將來的苦痛、辛酸,是我們對其他的人們和整個國家的罪過。”可見,正確的家庭教育是多么重要。
然而在轉型期的當代中國,過去以道德教育為核心的家庭教育價值觀正在遭到破壞,重智輕德逐漸成為家庭教育的普遍價值趨向,由此導致家庭也逐漸成為第二課堂,學校應試教育成了家庭教育的主要內容。
“你只要把學習搞好就行了,家里其他什么都別管。”這句話幾乎成了很多家庭的通用語,也集中反映了很多家長在家庭教育上只重視孩子的考試成績,而忽略孩子良好生活習慣的培養。很多孩子在家里的普遍現象是:衣來伸手,飯來張口。小學階段的孩子,每天整理床鋪和書包,削鉛筆,換本子,諸如此類的事情大都是父母包辦。中學的孩子在家里一點家務活都不干。十六七歲的孩子不洗自己的衣服是正常的事;父母不在家,寧肯吃零食也不做飯的孩子大有人在,他們視父母為家庭為自己的付出是理所當然的事。家長對孩子唯一的要求是學習成績。這種對孩子學習的苛刻和高要求與對孩子生活習慣培養的過分遷就形成了鮮明對比。家庭教育中這種價值觀的扭曲,對孩子一生的健康成長是極為不利的。其可怕的后果是:孩子的責任感和勞動意識的喪失。
家庭教育,我們一定要高度關注孩子責任感的培養。一個孩子,他可以丑一點,可以笨一點,但他不可以沒有責任心。教育成功的關鍵是培養一個有責任心的孩子,一個懂得對自己、對家庭、對社會負責的孩子。責任心的培養有兩個方面,其一是放手,孩子該做的事讓孩子自己做,比如穿衣吃飯,比如學業上的安排,比如早晨的起床,比如困難面前的抉擇,讓孩子盡他對自己對家人該盡的義務。同時,還要還孩子權利,讓孩子有權決定看什么書,有權決定參加不參加復習班,有權決定買什么衣服,有權決定和誰出去玩,有權決定喜歡哪個歌星,家長只要引導孩子即可,讓孩子享受他作為個體的權利。權利和義務造就一個人的責任感。
【關鍵詞】 軍事;人力;資源;價值;計量;因素
軍事人力資源具有價值是因為能夠為軍隊提供服務,具有提高軍隊戰斗力的潛在能力。為更好地計量軍事人力資源價值,將可計量因素計量出來,同時將不可計量因素加以數量化,才能正確計算出軍事人力資源價值。
一、軍事人力資源價值
“所謂軍事人力資源價值,就是作為軍隊主要資源的軍事勞動者為軍隊提供有效的未來服務的能力。從軍隊范圍來說,軍事人力資源價值,就是指軍事人力資源為軍隊創造的價值,亦即軍事人力資源的產出價值。軍事人力資源的產出值應當包括軍事勞動力價值本身和為軍隊創造的戰斗力增值兩部分(即v + m)。”因此,軍事人力資源價值可以定義為:軍事勞動者的能力和作為軍事人力資源載體的軍事勞動者為軍隊創造的價值。
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看出:軍事人力資源的內涵十分豐富,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軍事人力資源的補償價值和創新價值
按軍事人力資源載體運用自身的能力為軍隊所創造價值的外在表現可以將軍事人力資源價值分為補償價值(或交換價值)和創新價值兩部分。補償價值體現為支付給軍事人力資源載體即軍事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包括工資、津貼、獎金、福利費等),它是對軍事勞動者參與軍事活動過程中所消耗腦力和體力的補償。如馬克思所說的,這部分的價值是“由生產、發展、維持和延續勞動力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來決定的”。它是軍事勞動者的必要勞動價值,也即軍事人力資源的交換價值。它包括三個部分:維持軍事勞動者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養活軍事勞動者家屬和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一定的教育或培訓費用。創新價值是軍事勞動者創新勞動所創造的那部分價值,包括軍事決策者的決策貢獻、軍事管理人員的管理貢獻、軍事科技人員的科技貢獻,以及所有軍事勞動者的勞動貢獻。軍事人力資源的補償價值和軍事人力資源的創新價值共同構成了軍事人力資源的使用價值。
(二)軍事人力資源的基本價值和變動價值
軍事人力資源價值還可分為基本價值(靜態價值)部分和變動價值(動態價值)兩部分。任何能從事簡單勞動的勞動者所擁有的自然人力都具有基本價值。純粹的自然人力創造價值的能力是很低下的,對軍隊的貢獻也是很小的,因此,在軍事勞動力素質很低的國家,軍隊戰斗力的增長主要依賴于資本投入的增長。通過軍事人力資源投資,軍事勞動者在體力、技能、智力等方面都得到了提高,擁有了更強健的體魄、更多的知識和技能,從而軍事勞動者的價值也得到了增值,這個增值部分構成了軍事人力資源的變動價值。一般說來,變動價值的大小與軍事人力資源投資大小有關。實質上,這里所說的軍事人力資源變動價值部分就是軍事人力資本,它極大地影響著軍事人力資源價值的形成和積累。
(三)軍事人力資源的個體價值和群體價值
軍事人力資源價值還可分為個體價值和群體價值。軍事人力資源個體價值是指作為軍事人力資源載體的軍事勞動者個人在未來特定時期內為軍隊創造的價值;軍事人力資源群體價值是指軍隊中的某個群體在未來特定時期內為軍隊創造的價值。這里所說的群體可以是為執行某一特定任務從軍隊內抽調出的人員所組成的小組,這種小組當特定任務完成后就會自動解散,小組中的人員又回到原來的部門。要提高軍事人力資源的個體價值,必須注重對其進行投資,并創造能使個體價值得到充分體現的環境。要提高群體價值,不但需要提高每一軍事人力資源個體的價值,還要注意發揮組織整體的協同效應,因為軍事人力資源群體價值不是每個個體的軍事人力資源價值的簡單相加,而是所有個體的軍事人力資源價值的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結果。
(四)軍事人力資源的貨幣性價值和非貨幣性價值
軍事勞動者為軍隊創造的價值是所擁有的軍事人力資源價值的體現。對軍事人力資源價值的計量,是從對軍事人力資源載體在未來特定時期內為軍隊創造的價值的計量著手進行的。軍事勞動者為軍隊創造的價值有些是可以用貨幣計量,如生產的武器裝備;但也有一些是無法用貨幣來計量的,如軍事勞動者為國家為社會提供的安全環境,這時就需要采用非貨幣計量的方法來評估軍事勞動者的活動為軍隊創造的價值。因此,軍事人力資源價值的評估應該包括貨幣性計量方式和非貨幣性計量方式兩種,軍事人力資源價值應根據所采用的計量方式區分為軍事人力資源的貨幣性價值和軍事人力資源的非貨幣性價值兩部分。
二、軍事人力資源價值的可計量因素
(一)軍人工資的可計量因素
在現實生活中,造成工資差異的因素既有非人力資源的因素,又有人力資源的因素,但是人力資源因素起主導作用。而人力資源因素中主要是勞動質量的差異。引起勞動力質量的差異的重要因素主要是能力結構、素質結構。由于工資作為勞動者貢獻大小的報酬,因此可將工資作為勞動者價值的構成部分。
1. 軍人工資的功能
(1)補償功能。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考察,“軍人工資價值”由三個方面的因素決定的:軍人基本生活費用及贍養老人養育后代所必需的基本費用;軍人為提高軍事技能所必需的教育和訓練費用;軍人為第二次就業而準備的教育費用。由于軍事人力資本的專用性、公用性、時效性等特點會造成資源配置不當,所以必須給予補償才能使軍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相等。對現役軍人而言,工資可以補償其軍事勞動耗費、提供其贍養老人養育后代的生活資料,還可以補償軍人在軍事人力資本方面的高投資。
(2)激勵功能。軍人工資激勵功能有兩層含義:第一主要是宏觀層次的,即增強軍隊的吸引力,激發人們從軍。就軍隊增加對人才的吸引力來說,軍人工資水平高低就是一個重要因素。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資源總會自發地由收益較低的部門流向收益較高的部門,當軍人工資較之社會可比人員更加優厚時,自愿投入軍事領域的人才就越多。軍隊要走精兵之路,就必須用恰當的軍人工資吸引所需的優秀人才;第二主要是微觀層次的,即調動軍人獻身國防的積極性,激發勉勵軍人奮發向上,做好本職工作。軍事人力資本主要由國家和軍隊投資形成,因此,軍人工資的水平與發放直接影響軍事人力資本存量的增加,是決定軍人素質高低的重要因素。
(3)調節功能。軍人工資的調節功能主要表現在兩方面,即軍事勞動力的合理配置及其素質結構的合理調整。在軍隊內部,軍事勞動在不同崗位、不同部門、不同地區之間差別是很大的。由于軍事人力資本的強制性,使其不能自由流通,所以軍隊應通過運用科學恰當的工資來引導軍人向環境惡劣、勞動繁重、專業不好的地方流動,以提高軍事勞動力資源使用效率。調節功能主要由軍人職業津貼來體現。
2. 軍人工資的結構
主要由以下構成:一是體現所提供勞動的數量與質量部分;二是體現勞動環境的部分,壞的環境往往應該給予更多的經濟補償;三是體現勞動性質的部分,對于危險、有害的勞動,應該給予更好的經濟保障;四是體現工作業績的部分,即較好的業績應該獲得較高的收益;五是體現工作時間的部分,即超額的勞動應該獲得超額的回報。
軍人工資是指軍人的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勵工資、津貼、補貼四部分。基本工資是按照軍人法定勞動時間的實際勞動消耗而計付的工資。獎勵工資,其作用在于鼓勵軍人提高勞動效率和質量。津貼,其主要功能是補償軍人在特殊條件下勞動的消耗及對軍人身心的損害。補貼是為了穩定軍人生活水平,保證實際工資不下降而計付的工資。
(二)投入成本的可計量因素
軍事人力資源價值的形成和軍事人力資源價值的增加來源于軍事人力資源的投入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 教育投資
軍事勞動者的教育投資成本又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家庭投資成本。軍事勞動者無論干部戰士,在其參軍入伍之前均得到家庭的教育投資,在具備一定文化基礎和素質之后,勞動者才可以參加軍隊組織的考核選拔參軍入伍成為軍事勞動者。因此,有必要計算清楚勞動者參軍入伍前的家庭投資成本。
(2)個人投資成本。軍事勞動者受教育時放棄的收入是軍事人力資源價值的主要組成部分,這種放棄的收入被稱作受教育的機會成本。可將同齡人在此期間獲得的收入看作機會成本。此外,軍事勞動者在學習期間,通過自身努力勤工儉學、充當家庭教師,賺取用于購書和補助生活費的收入也應計入個人的投資成本。
(3)國家投資成本。這一點在軍事院校培養的生長干部身上體現最為突出。為了計算個人的國家投資成本,必須將國家投資成本分攤到每一個受益的學員身上,包括各種教育支出和支付給學員的生活費用。
(4)社會投資成本。軍事勞動者在參軍入伍前后受到的教育除了國家投資之外,還包括得到關心教育事業的社會企業或機構各種名目的捐助,這種來源的投資,也應該直接或間接的記入軍事人力資源的教育培養成本。
綜上所述,軍事勞動者的教育投資成本=家庭投資成本+個人投資成本+國家投資成本+社會投資成本。
2. 軍事專業技術培訓
軍事專業技術培訓是軍事人力資源結合部隊實際,及時滿足官兵適應工作需要并不斷更新知識的戰略性投資。從投資重點看,軍人任職前的教育大都由國家或個人投資,而后一階段的投資費用則主要由軍隊承擔;從培訓特點看,軍事專業技術培訓有助于普通知識和技能向軍事專業技術的轉化,可以提高軍事人力資本中軍事專業知識與技能存量。目前,我軍實行初、中、高三級院校培訓體制,初級培訓屬軍事勞動者的任職前教育,具有長期性、遲效性和間接性的特點。而中、高級培訓則是針對軍人任職后的實際需要以及適應各崗位轉換而進行的軍事專業技術培訓,投資的針對性強,投資支出后可以較快地轉化到軍人的工作和業績中。
3. 健康保健投資
根據人力資本理論,個人的健康狀況可以視為一種資本儲備。其中一部分是人類生來俱有的,但它會隨著人年齡的增加和人體的自然衰老而逐漸貶值;另一部分是后天獲得的,它會隨著新的投入而不斷增加。作為人力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健康保健投資在軍事人力資源價值中發揮著獨到的作用。
4. 軍事人力資源流動
軍事人力資源本身不能直接形成或增加軍事人力資本存量,但是,通過教育和健康投資形成人力資源價值的實現和增值,往往要通過人力資源的流動來完成。這有助于調整軍事人力資源分布的余缺,從而使一定量軍事人力資源從對軍隊較小效益的部門和專業調劑到對國家、軍隊具有較大利益的部門和專業,使軍事人力資源和相應的資源配置得到改善。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本文以理論為分析框架,利用馬克思的階級、生產、價值等概念范疇,著重從物質、經濟層面探討婦女所受的壓迫以及婦女解放.早期的西方女性主義者認為,婦女受壓迫源于資本主義把婦女限于私人領域即家務勞動中,她們力圖解決家務勞動問題,著力于資本主義制度對婦女受壓迫地位的影響,認為只有消滅私有制,才能結束對婦女的壓迫.
認為,人類社會總是由一定數量和質量的人口組成,沒有人類就沒有人類社會。人類社會是由人群和社團所組成,人是社會的主體.人,從最簡單的意義上說,只分作兩種,那就是男人和女人.有個偉人說婦女能頂半邊天;有個聰明的作家說男人的一半是女人,掐指一算,女人竟在不知不覺中占了四分這三的空間。每個人都是母親生的,所有的女性都值得贊美和歌頌1然而自階級對立產生以來,女性的地位就江河日下,不僅受到經濟剝削,而且受到政治壓迫和文化奴役,階級的、宗教的、家庭的、種族的、民族的、性別的,各種壓迫縱橫交錯,就絕大多數女性而言,被排擠在社會體制之外,成為家奴和,成為整個社會最異化的一族。20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早期,以理論為分析框架,利用馬克思的階級、生產、價值等概念范疇,著重從物質、經濟層面探討婦女所受的壓迫以及婦女解放。早期的西方女性主義者認為,婦女受壓迫源于資本主義把婦女限于私人領域即家務勞動中,她們力圖解決家務勞動問題,著力于資本主義制度對婦女受壓迫地位的影響,認為只有消滅私有制,才能結束對婦女的壓迫。
一、關于婦女受壓迫的原因
婦女作為人類的一半必不可少,但是她們在經濟、社會和政治中的作用卻被忽視,她們的勞動被排除于社會生產之外,成為男性勞動的附屬品;她們被賦予的世界是家庭,這就是婦女的普遍境況,那么造成這種境況的原因是什么呢?早期西方女性主義者認為資本主義制度和父權制以及家務勞動是造成這種境況的原因。
(一)資本主義制度和父權制
1.英國最重要的女性主義思想家朱麗葉·米切爾是最早試圖將和女性主義結合的歐洲女性主義者,受阿爾都塞的結構主義的影響,米切爾強調婦女受壓迫是由生產、生育、性關系與兒童的社會化的綜合結構決定的。在米切爾看來,“婦女作為勞動大軍中的嶄新的、最不穩定的成員和資產階級社會里最易被犧牲的成員……社會總結構才是決定婦女勞動關系的要素。”婦女在社會中的地位源于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米切爾提出,“只要婦女的存在受制于她們無法控制的生物進程,只要生育仍是一種自然現象,婦女就注定要成為社會剝削的對象”。“我們設想因為母親撫養孩子很方便,所以這是被進化過程慷慨賦予的一個特征;也設想,因為男人狩獵,這是一項需要進取心、勇敢和主動精神的活動,他們賦予這些有用的才能作為其性別氣質的一部分”。婦女所承擔的角色與所起的作用,使得她們離不開具有工具性質的男人的差遣。
2.米切爾尤其強調父權制意識形態的作用,在米切爾看來,在對婦女社會地位所負責任的因素中,父權制意識形態不亞于資本主義經濟。“由于父權制已經建構了男人和女人的精神,婦女仍將處于屈從男人的地位;除非她們和男人一樣,都能在精神上解放出來,擺脫‘婦女不能與男人平等’的思維約束。”
(二)家務勞動
1.瑪格麗特·本斯頓,溫哥華和加拿大社會公正話題的著名積極分子,令人尊敬的女性主義者與社區積極分子指出,“婦女處于屈從地位在于物質或經濟根源,必須從婦女未付酬的家務勞動中去尋找.”“‘婦女’是指這樣一群人,從事家務勞動,在與家庭相關的活動中,負責生產簡單的使用價值,而且不被看重.~在一個金錢決定的價值的社會里,婦女是一個處于金錢經濟之外的群體。婦女工作處于商品生產這外,處于交換和市場之外,不具有交換價值,不被認為是真正的工作,不被看重”。在這層意義上,本斯頓認為婦女構成一個階級。
2.瑪莉亞羅莎·達拉·科斯塔,意大利—女性主義理論家,帕多瓦大學政治科學學院政治社會學教授,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女權運動史上的重要人物.科斯塔和詹姆斯認為婦女受壓迫的物質基礎在于婦女未付酬的家務勞動,把婦女界定為“生產性工人”。“食物要燒、衣服要洗、被要疊、柴要劈等。所以在提供剩余價值的勞動者的再生產過程中,家務勞動是關鍵環節……由于不對家務勞動支付工資,婦女在家庭中的勞動為資本家實現最大的剩余價值作出了貢獻”。婦女的家務勞動不僅生產使用價值,還生產特殊商品—勞動力,為其他一切勞動創造了條件,是生產性勞動,成為社會勞動的一部分,是另外的、隱藏的剩余價值的源泉。
二、關于婦女解放的途徑
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指出:“某一歷史時代的發展,總是可以由婦女走向自由的程度來確定,因為在女人和男人、女性和男性的關系中,最鮮明不過地表現出人性對獸性的勝利:因為婦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標準.”在致路德維希·庫格曼的信中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每一個了解一點歷史的人都知道,沒有婦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偉大的社會變革。社會的進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內)的社會地位來精確地衡量.”西方早期女性主義者認為要想達到婦女解放的目的,必須****資本主義制度和父權制。
米切爾斷言:“旨在****階級社會的革命,必須與旨在消滅性/社會性別制度的具體的女性主義革命相結合”。她認為‘廢除家庭,是個抽象的口號,“現在的家庭事實上同婦女或性別平等是冰炭不相容的。取消家庭并不會帶來平等,平等來自歷史地區分家庭的諸功能。由于這些功能被死死地纏成一團,應該為解放這些功能提出革命性的要求。社會主義不應意味著廢除家庭,而是將社會中己知的各種關系多樣化—目前這些關系被強制地壓縮為一種關系。這意味著一種多元父權制—家庭只是其中之一,因而廢除家庭是無意義的。”。提出戰略上應該關注兩性平等,認為只有改變緊密結合在一起的生產、生育、性關系及兒童的社會化這四大結構,婦女才能真正獲得解放。
米切爾分析婦女受壓迫的四大結構涵蓋在資本主義與父權制內,米切爾尤其強調父權制意識形態的作用,在對婦女社會地位所負責任的因素中,認為父權制意識形態不亞于資本主義經濟,因而婦女要想獲得解放,必須對父權制意識形態進行一場革命。米切爾強調婦女受壓迫的精神原因,認為實現婦女的解放,還必須借鑒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學說,把的理論與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結合起來,“理論解釋了歷史和經濟狀況,而精神分析學說與用辯證唯物主義所獲得的意識形態概念相結合,是理解思想意識形態和兩性關系的手段”。
因此,米切爾得出結論說,為了使社會真正充滿人性,必須****資本主義制度和父權制。
家務勞動的社會化家庭是人類自身再生產的基本單位,由于婦女被排除在生產和社會之外,“婦女是工資奴隸的奴隸,對主婦的奴役保證了對她丈夫的奴役。”。在本斯頓看來,婦女要想得到應得的尊重,就必須讓所有人認識到家務勞動的社會必要性,因此認為婦女解放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家庭外獲得職業機會的平等:二是從家務勞動中解放出來。這兩方面密不可分,不從家務勞動中獲得自由,職業機會的平等是不可能的:婦女不離開家庭外出工作,家務勞動的工業化也是不可能的。因而,本斯頓提出的婦女解放策略,是家務勞動的社會化先于婦女介入公共事業,而且家務勞動社會化創造的工作機會將滿足婦女作為正常的雇傭勞動力的需要。
科斯塔和詹姆斯提出家務勞動工資化的主張,即應該給婦女的家務勞動支付工資,由國家而不是個人支付,因為婦女的勞動是生產性勞動,資本最終是靠剝削婦女贏利的。
三、探討關于早期西方女性主義的理論的意義
(一)有助于我們更好地學習的理論
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女權運動的女性主義的從關注現實出發,或在沿襲的分析方法上從新的角度來分析社會問題,或在批評中提出新的見解,圍繞女性主義與的結合做了許多的有益探索,豐富和發展了的婦女觀。比如,恩格斯看到了父權的存在,對父權做出了階級分析,認為性別壓迫附屬于階級壓迫,但西方女性主義者發現在資產階級統治體制外,還存在一個獨立的父權制體制。米切爾在《精神分析和女權主義》一書中認為父權制作為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聯系的而又相對自發的體制,父權制是一種普遍有效的意識形態結構,父權制“描述的是一般文化,但每一特殊的生產方式都通過各種不同的意識形態來表現這一點。”。
(二)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研究女性問題
當今研究女性問題離不開對女性主義的研究,正如戴錦華教授指出的,“女性主義在中國的傳播,無疑開啟了中國女性文化的一個新的時段,為女性作為一個社會性別群體的自覺及其文化反抗,提供了有力而有效的資源與武器。”
【關鍵詞】勞動價值論 企業改制 困惑與爭論 深化 認識
【中圖分類號】G4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3)05-0008-02
一、我國企業改革過程中關于價值創造的爭論和困惑
勞動價值論是古典經濟學家首先提出來的,不過,由于古典經濟學家的歷史局限性,在勞動創造價值這一問題上最終走向庸俗化。馬克思在對前人的研究成果否定和繼承的基礎上加以創新,進一步對勞動進行了詳細劃分,提出勞動包括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具體勞動創造使用價值,抽象勞動創造價值。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明確指出“一切勞動,從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力在生理學意義上的耗費;作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類勞動,它形成商品價值。一切勞動,從另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費;作為具體的有用勞動,它生產使用價值”。生產商品的勞動具有二重性是馬克思首先揭示并進行科學論證的。勞動二重性理論使勞動價值論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馬克思“第一次確定了什么樣的勞動形成價值,為什么形成價值以及怎樣形成價值”。它是整個思想體系的核心理論之一,是理解經濟理論和經濟思想的樞紐。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著重分析了物質生產過程創造商品價值的生產勞動,這和他所處的時代有關。
自從馬克思創立科學的勞動價值論至今,一個多世紀過去了。人類已經從蒸汽時代經過電氣時代、計算機時展到今天的信息時代。在這一過程中生產工具的自動化、智能化和信息化程度遠遠超出了馬克思那個時代的工具水平;勞動分工越來越細,新的工種不斷出現;生產要素的構成也在過去簡單的勞動、土地和資本基礎上進一步延伸出技術、專利、品牌、信譽、信息等;滿足人們需求的產品不論是物質產品還是精神產品都更加豐富多彩。因此,客觀上需要深化對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研究和認識。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這一問題在現實中遇到頗多困擾和爭議。
伴隨著我國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企業改制過程中面對傳統經典理論的框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惑和挑戰。如北京大學新技術公司(即改制后的方正集團),在改制過程中就曾經遭遇過資本、信譽和品牌、勞動以及管理在創造價值的過程中到底哪個作用更大的經典爭論。
當然,類似方正集團改制過程中的困惑和爭論僅僅是我國眾多改制企業的一個縮影,企業改制中諸如此類的爭論還包括非生產性勞動、技術、信息等是否創造價值。那么,我們應該怎樣結合社會發展中出現的這些新情況和新問題與時俱進深化對勞動價值論進行再認識呢?
二、與時俱進深化對勞動價值論的認識
筆者認為,面對經濟改革和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解釋像北大方正改制中出現的困惑和爭論,需要從三個方面深化對勞動價值論的認識:
(一)深化對創造價值的勞動的認識
自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新技術的蓬勃發展和第三產業的迅速壯大,關于第三產業,即非物質生產領域的勞動是否創造價值,創造價值的勞動的領域和種類及范圍等話題展開理論爭鳴。并相繼形成了“寬派”、“中派”和“窄派”。其中,“窄派”堅持只有物質生產領域的勞動才能創造價值;“寬派”則認為馬克思《資本論》中顯然把創造價值的勞動定義得太窄了,理應拓寬;“中派”處于這兩派之間,但始終沒有找到劃分生產勞動與非生產勞動的原則界限。繼這輪爭論之后,哪些領域的勞動才能創造價值這一話題始終牽動著理論界的神經,并不斷有新的研究成果出現。
筆者認為,首先,在劃分是否是創造價值的勞動標準上應該堅持這樣的原則:凡是提供有形商品或無形服務的勞動,都是創造價值的勞動。物質生產領域提供有形物質產品的勞動,包括農林牧副漁及制造業、建筑業以及第三產業提供各種服務和精神文化產品的勞動,如醫療衛生、體育、教育、保健等。其次,創造價值的勞動應拓展到部分自給性產品和服務的勞動,這部分勞動主要是指為勞動力的生產或延續及素質提高直接相關的勞動,這樣的勞動也是創造價值的。如作為家庭婦女,每天操持大量家務勞動,雖然這些勞動都是自給性勞動,但這些勞動是家庭所必需的,不可或缺、不能省略的,是為生產勞動力或延續勞動力所必需的勞動付出。“沒有不吃不喝的勞動力”,自己不做,就要請他人來做。因此,這些勞動具有了交換價值的基礎和特性。當然,當這些勞動直接為他人提供,比如家庭婦女通過家政公司或其他約定為他人提供家政服務時,這種勞動創造價值的表現就更明顯了。再比如,廚師在餐館做飯給客人吃是創造價值的,在家做飯給自己和家人吃,也應是創造價值的,這兩種場合廚師付出勞動及勞動結果的使用價值,本質上沒有多大區別。
(二)深化對價值創造與財富創造關系的認識
古往今來,有很多經濟學家對財富和價值進行過闡述,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威廉?配第認為,物的有用性使物成為使用價值,使用價值總是構成財富的物質內容,同時又是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但勞動并不是它所生產的使用價值即物質財富的唯一源泉,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亞當?斯密認為,國民財富就是一個國家所生產的商品總量。
價值和財富是馬克思經濟理論中很重要的兩個基本范疇,但是現實生活中,由于諸多原因人們卻常常混淆,因此,對價值創造和財富創造也就容易混為一談。其實,價值和財富既有聯系也有區別。從二者的聯系來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論價值還是財富,都離不開人類勞動。從區別來看,無論價值和財富所屬的范疇還是兩者的構成,都存在顯著區別:首先,價值是一個歷史范疇,只有存在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價值這個范疇才會存在,如果這些條件不具備,價值自然會退出歷史舞臺;但財富則是一個永恒的范疇。其次,就二者的構成來看,人類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但是,對于財富的創造來說,只有勞動是遠遠不夠的,“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如果脫離土地、資本、技術等物質要素,財富創造就是空想。再次,二者反映的關系也不同,價值反映了人和人之間互相交換勞動的關系,屬于生產關系范疇;而財富則不同,即使用價值是人們對大自然的改造和利用的結果,反映了經濟活動中人和自然的關系,反映的是生產力。第四,價值和財富的增長可能不同步,因為勞動生產率和財富增長成正比,勞動生產率越高,單位時間內創造的財富數量會增加;但是,價值則不然,勞動生產率提高以后,單位商品中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會減少,單個商品的價值也會相應減少。
總之,價值創造和財富創造不是一碼事,只有勞動才能創造價值,但是,勞動、資本、土地、技術、信息、專利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參與了財富創造。
(三)深化對價值創造與價值分配的關系的認識
1.價值創造和價值分配是兩個不同領域的話題。價值創造屬于生產領域的問題,主要解決價值的源泉問題;價值分配屬于分配領域的問題,主要解決價值的歸屬問題,兩者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2.分配原則應堅持所有參與生產的要素都要參與分配(這是要素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雖然商品的價值是由勞動創造的,但是,并不意味著勞動者要得到全部新創造的價值就是合理的。“馬克思早在《哥達綱領批判》中,針對拉薩爾派提出的‘不折不扣的勞動所得’指出,在未來的、由社會占有全部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勞動者也不可能‘不折不扣的’得到他所創造的全部勞動產品,勞動產品在分配給勞動者個人之前,還要做出各項扣除――為了維持社會正常的生產和再生產,還為了維持整個社會的正常運轉。”所以,土地、資本、技術、專利、信息等要素雖然不直接創造價值,但是這些要素參與分配是要素所有權在經濟上的體現,堅持按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的原則有利于調動要素所有者的積極性,也有利于各種社會資源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
對理論的研究,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繼承了理論,并把它作為制定政策進行社會管理的重要思想基礎,比如對勞動價值論的認識和使用,直接關系到社會財富的分配,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而,深化對勞動價值論的研究就至關重要。
伴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理論必將不斷得以豐富、完善和發展。這是的理論品格,也是理論的生命力所在。中國對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最終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我們在教學中不應拘泥于經典理論的歷史局限性,實踐永遠是基礎,發展永遠是主題,敢于探索,敢于探討,相信我們的理論教學一定會與時俱進,跟上時代的步伐。
參考資料: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遲國維,《資本和勞動同時創造價值》整理,《山西發展導報》1993年11月26日
[3]謝富勝,《論生產勞動和非生產勞動》,《經濟評論》2003年第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