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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6-0008-02
公允價值的引入在于充分利用市場信息,考慮經濟業務給企業未來的經營能力、風險等所造成的實質性影響,對其予以計量。但稅收與財務會計由于服務的目的不同,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財務會計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原則出發,側重于經濟業務的實質性。而稅法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側重于企業經營活動社會價值的實現,不考慮納稅人潛在的風險或負債的可能性。
一、公允價值的引入對納稅的影響
公允價值的引入使得稅法和會計在對經濟業務的計量上產生的差異,增加了企業納稅調整的內容。而且公允價值的引入也導致一些新的會計業務出現(如,投資性房地產、石油天然氣開采等),此類業務在目前稅法體系中尚未規范,這也勢必引發稅務征管的完善。
(一)公允價值在投資性房地產中應用對納稅的影響
投資性房地產是本次頒布新會計準則確認的一項新的資產,稅法中沒有相對應的資產,企業所得稅對該項資產按照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相關規定進行。新準則中規定,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而此會計處理在企業所得稅上不予確認。以公允價值記錄投資性房地產,雖然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但卻因采用公允價值計價引起利潤上升,可能增加企業的所得稅。
(二)公允價值對企業合并的納稅影響
新準則按照參與合并的企業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同一控制情況下,合并方一般采用權益結合法進行會計處理。合并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計量。合并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并對價賬面價值(或發行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即將被合并方的資產和負債吸收進來時,是按賬面價值進行計量的,這樣處理不易被控制方操縱利潤;支付的合并對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不進利潤表,直接增加或減少資本公積,也不能調節利潤。在非同一控制情況下,合并方一般采用購買法進行會計處理。合并方以資產或承擔債務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為對價獲取被合并方的股權,按付出對價和因合并發生的直接相關費用兩者之和確認初始投資成本。付出對價公允價值大于付出對價賬面價值時,增加當期會計利潤,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小于付出對價賬面價值時,減少當期會計利潤,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公允價值在長期股權投資中的應用對納稅的影響
公允價值在長期股權投資核算中的應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12條規定,投資企業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后確認。這實際上是采用了權益法。在權益法下,企業的當期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和投資收益都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公允價值的確認,其期末的財務狀況和當期損益受公允價值應用的影響較大。而權益法中關于這些資產的后續計量都是采用歷史成本原則與實現原則,對投資收益按持有收益和處置收益來處理。在收到持有收益時應確認為一項應納稅所得,在并入企業收入總額時應按照投資企業使用的稅率先進行還原;處置收益在對投資進行處置時直接并入收入總額。因此,在新準則中公允價值應用將使得會計和稅務對投資收益確認的時間和金額產生更大的偏離,這一偏離使會計與稅務計量所得稅費用時會產生差異。
(四)公允價值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計量中的應用對納稅的影響
新會計準則對于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初始和后續計量都是用了公允價值的做法,對于固定資產根據其性質和使用情況確定對于固定資產根據其性質和使用情況確定使用壽命和凈殘值,根據其經濟利益與其實現形式選用合理的折舊方法,對于無形資產,根據其預期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進行攤銷。而稅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等方面都有比較嚴格的規定,給予企業較少的選擇自由。這些都與新會計準則的規定有較大差異,會產生新的納稅調整內容。
二、企業納稅籌劃
(一)納稅籌劃概述
所謂納稅籌劃是指通過對涉稅業務進行策劃,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具體而言,納稅籌劃是關于對各種納稅事務的籌劃,是一個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納稅人納稅事務的各方面,但納稅籌劃不能違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納稅籌劃是企業的一種理財活動,是指納稅人為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的納稅事項進行系統安排,以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納稅籌劃既是一種經濟現象,又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進行納稅籌劃時,還應注意以下三點:一是納稅籌劃不是以稅務最輕為出發點,而是以投資者的權益最大化為目標;二是納稅籌劃是一種事前行為,其特點是強調預見性,而目前的稅收政策、經濟環境等隨時可能發生變化,所以納稅籌劃與其他財務政策一樣,收益和風險并存;三是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從整體出發,以維護投資者權益并使其不斷增長為目的。
(二)對企業納稅籌劃的建議
鑒于會計與稅法的導向目標與規范原則不同,根據以上分析,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 投資性房地產中的納稅籌劃。根據以前的會計準則,投資性房地產以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人賬,每年提取折舊,隨著中國房地產業的發展壯大,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凈值往往低于公允價值,企業一旦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對于當期利潤將產生巨大影響,可能增加企業的所得稅費用,因此,企業采用成本計價模式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2 企業合并中的納稅籌劃。對合并企業來說,(1)新準則要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統一采用購買法核算,而稅法未作出相應調整,免稅合并條款仍然存在,所以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免稅合并避稅。(2)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采用購買法,合并方因合并留存收益減少,未來稅前利潤補虧的可能性增大,從而增大潛在的節稅作用;合并方企業資產價值總和提高,通過合并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公允價值計價,提高了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也就提高了未來的折舊額,
從而加大了未來的“稅收擋板”作用。(3)如果存在合并商譽,新準則要求商譽不再逐年攤銷,而是每年做減值測試,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以后年度不能轉回。這樣的規定給企業以很大的空間,企業可以通過商譽的減值,加大合并企業未來經營成本,減少企業未來利潤,從而實現節稅目的,即通過大幅減值以獲取所得稅遞延的收益。(4)在企業合并過程中如果會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換入固定資產時,根據新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如果界定此次交易為具有商業實質且換人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則:換人固定資產的人賬成本=換人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如果界定此次交易為不具有商業實質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則:換人固定資產的入賬成本=換人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一般來講,應選擇換入固定資產人賬成本較高的方式進行企業合并,以便于在后續會計期間多提折舊縮小應納稅所得額。
對被并企業來說,被并方在收取貨幣出讓股權時需確認利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獲取權益性證券出讓股權,暫不構成實質性利得,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合并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規定
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合并企業和被合并企業為實現合并而向股東回購本公司股份,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差額,應作為股票轉讓所得或損失。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當事人各方可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所得稅稅收處理:
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所得彌補;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業的股權交換合并企業的股權,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被合并企業的股東換得新股的成本,須以其所持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
(二)企業合并中納稅籌劃的策略
從上述規定可看出,在合并中由于產權交換支付方式不同,其轉讓所得、資產計價、虧損彌補等涉及所得稅事項可選擇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而對涉及所得稅事項的稅務處理方法不同,必然對合并或被合并企業的所得稅負擔產生不同的影響,這就要求進行企業合并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1.資產轉讓損益確認與否對所得稅負的影響。在企業合并中,被合并企業是否確認財產轉讓收益取決于產權交換支付方式。在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被合并企業可以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只有待股權轉讓后才計算損益,作為資本利得所得稅。如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非股權支付額高于20%的,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財產轉讓所得稅。由于上述兩種情況,其轉讓收益的確認時間、計稅依據不同,對被合并企業的所得稅負影響也不同。例:A企業購買B企業,出價1000萬元,B企業賬面凈資產為850萬元。如A企業全部用股票支付,則B企業的股東在合并時不需繳納所得稅。如A企業用股權支付70%、用現金支付30%,則被合并企業在合并時應按資產轉讓所得1000-850=150萬元,繳納150×33%=49.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即使在第一種情況中,B企業的股東將其股權轉讓時,應繳納資本利得所得稅,但那相當于B企業的股東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2.資產計價稅務處理對所得稅負的影響。在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情況下,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可按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而如果非股權支付額高于20%的,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資產,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成本。由于兩種不同情況下,合并企業接受的被合并企業的資產計入成本費用價值基礎不同,必然導致稅前扣除的金額不同,從而使合并后合并企業的所得稅負不同。如在上述例子中,A企業接受B企業的資產中有生產線一條,原賬面原值300萬元,已提折舊210萬元,預計折舊年度10年,已折舊7年(不考慮凈殘值),該生產線在合并時評估作價150萬元。則:在第一種情況下,年折舊額=(300-210)÷(10-7)=30萬元;第二種情況下,其年折舊額=150÷(10-7)=50萬元。折舊額越大,應稅所得越少,企業就可少納所得稅。
3.虧損彌補的處理對所得稅負的影響。在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情況下,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而高于20%的,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如:A企業1999年初合并B企業,B企業當時有200萬元虧損未得到彌補,其稅前彌補期限尚有1年。被合并的B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0萬元,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500萬元,合并后合并企業1999年的彌補虧損前應稅所得300萬元。則兩種不同支付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結果不同。第一種支付方式,合并企業1999年共應繳納所得稅款33萬元,比第二種支付方式應繳所得稅99萬元少了66萬元。
二、企業分立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分立的稅務處理規定
通常情況下,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如是存續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由存續企業繼續彌補。如是新設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不得結轉到分立企業彌補。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
(二)企業分立中納稅籌劃的策略
在企業分立中由于產權交換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資產轉讓損益、虧損彌補等涉及所得稅的事項也可選擇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而選擇處理方法不同,會對分立或被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產生不同影響,這就要求進行企業分立的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1.從是否確認資產轉讓損益來看,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的資產轉讓價格高于賬面凈值時,應選擇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的資產轉讓價格低于賬面凈值時,則應選擇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的非股權支付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從而降低被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
2.從資產計價的稅收處理來看,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資產的評估價值低于賬面凈值時,應選擇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從而降低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資產的評估價值高于賬面凈值時,要選擇哪一種支付方式,則必須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因為不管采用哪種支付方式,分立企業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資產的評估價值確定結轉計稅成本。
3.從虧損彌補的處理來看,如果被分立企業尚有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時,應選擇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因為選擇這種支付方式,降低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而是否選擇非股權支付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則還必須看企業采用的是存繼分立還是新設分立。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業合并或是分立的稅收籌劃,都必須充分考量資產轉讓損益、資產計價和虧損彌補的稅務處理方法對所得稅負的影響。為便于說明問題,我們分別從各個方面剖析其對稅負的影響。在現實中,應把三方面對企業稅負的影響綜合起來進行比較,方能達到稅收籌劃的最佳目的。
三、企業清算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規定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由于經濟或契約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繼續經營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協議等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對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等進行清理與結算,并對企業剩余財產進行分配,解除企業法人資格的一系列行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企業清算的現象將越來越多。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清算時,應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清算所得應依法繳納所得稅。企業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計算: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存貨變現損益+非存貨財產變現損益+清算財產盤盈,凈資產或剩余財產=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應付未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清算費用-企業拖欠的各項稅金-尚未償付的各項債務-收取債權損失+償還負債的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應繳清算所得稅=清算所得×適用稅率。
企業應繳納的清算所得稅,應于企業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企業清算中納稅籌劃的策略
企業所得稅法對清算所得計算規定的差異,為我們進行企業清算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研究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社會經濟環境不斷趨于復雜性,經濟法制體系的不斷完善引導著微觀經濟主體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以專業化的納稅籌劃不斷實現自身稅收成本管理,實現企業稅后收益增長。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體制的不斷完善性建設也引導著我國各企業逐漸開始重視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注重籌劃合法及統一性問題建設,不斷促進我國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進一步提升。
一、納稅籌劃內涵
目前,對于納稅籌劃的內涵我國國內各專家學者對其具有不同的研究與不同定義,但將其歸納總結后可知,納稅籌劃主要是指納稅主體在我國國家法律所允許的基礎上,以企業為背景,對企業組織結構、財務管理等經濟業務或行為在稅務相關的事項基礎上實現合理的統籌與規劃,從而使企業在企業價值引導的基礎上實現企業稅務負擔的減輕。納稅統籌其主體是納稅人,在企業稅款征收的過程中,納稅人與征稅人之間具有不相等的權利及義務,對于納稅人而言,可就企業發展現狀對企業納稅項目及包含的經濟內容進行統籌規劃[1],而對于征稅人而言,需在國家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權利,防止權利濫用行為出現,同時企業在納稅籌劃過程中應注重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在具體行為開展過程中,應重視企業財務管理的合理及統一化,促進企業統籌目標的實現。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意義
(一)納稅人方面。
以納稅人基礎而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可使納稅人通過一系列的稅收籌劃方案,在納稅時選擇最佳的、納稅資金較少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稅收,從而有效減少納稅人現金、本期現金的資金流出,有利于增加納稅人可流動資金成本,實現納稅人利益的有效增長。
(二)國家稅制法規方面。
目前,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可實現對我國任何企業類型的規范,對于企業所得稅稅率采取一定的方法統一降低并對企業稅前扣除標準及扣除方法實現合理化及規范化制定[2],采取適當優惠政策實現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完善性應用。該方法的頒布不斷促進了國家各類型企業間的平等,為企業合理化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條件。而對于企業納稅人而言,為了減少一定的企業稅收支出,各主體會在現有國家稅務征收法律的基礎上密切關注稅務法律政策的改變,若其政策出現一定的改變,則納稅人便會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則趨勢下,采取相關措施,及時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影響因素納入企業發展及規劃項目中,引導企業經營活動的有效開展,在此方面而言,納稅籌劃可更好的實現對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在應用過程中凸顯其優點及缺點,引導國家相關部門對其缺點予以合理性分析,從而促進我國國家稅制法律法規的完善建設。
三、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探究
(一)籌資階段。
(1)合理選擇企業融資結構。
企業在籌資階段的納稅籌劃過程中,企業資金需求以及籌資成本等均應合理規劃,企業資金獲取渠道以及獲取方式的差異性會影響企業成本資金列支方式的選擇,因此企業在實現納稅籌劃時,應注重企業籌資方式及渠道的合理性選擇,促進結構最優建設,減少企業成本支出。
(2)經營租賃形式選擇。經營租賃形式的選擇于承租人而言不僅可有效避免設備在長期擁有情況下風險負擔的增加,同時還可在經營活動開展中以租金形式減少企業利潤,減少稅負。若承租與出租主體同屬相同利益集團,租賃形式可使租賃所產生的相關利潤以不正常租金形式轉移,該企業所活動的稅收優惠則更多。
(二)投資階段。
(1)投資對象。
企業投資可分為直接與間接投資兩種形式,直接投資則主要針對現階段的稅收政策從而選擇合理的企業投資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而間接投資中股權與債券投資具有差異性,國債利息收入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可實現免征。
(2)長期股權投資核算。
現階段,我國相關企業所得稅法律中各政策表明,企業投資收益在實際分配利潤的情況下才可納入應納稅所得額中。企業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可采取成本法以及權益法實現,企業選擇成本法時,企業投資收益實現單未獲投資前,則企業收益賬戶無法實現對已完成的投資收益獲取,而權益法則可使企業不用考慮投資收益問題,其結果均可在收益賬戶內呈現,因此企業可采取該方法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增加投資企業對于投資目標的管理與控制,在固定時間內減少利潤分配或不分配利潤,獲取延遲納稅相關優越性。
(三)經營階段。
(1)固定資產折舊。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在具體施行過程中,其方法擇取對于企業檔期成本、利潤以及應納所得稅金額的高低均具有一定的影響。企業在折舊過程中,若要實現節稅則需采取固定資產折舊、延長、縮短年限等方法予以實現,折舊年限縮短有利于企業成本收回速度的有效提升,前移后期成本費用,在稅率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所得稅延繳則可使企業在固定時期內獲得固定數額無息貸款。若企業享受一定優惠政策,則可在固定資產折舊延遲期限內將后期利潤置于優惠期內實現納稅籌劃,減輕稅負。
(2)收入籌劃。
企業在收入籌劃中,應針對企業的實際發展情況,采取一定的方式進行納稅籌劃,納稅主體在推遲應納稅所得時可減少本期應納稅所得,從而延遲所得稅繳納時間或減少繳納金額。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其經營收入多以產品收入為主體,因此在納稅籌劃過程中,可采取產品延遲銷售措施予以納稅籌劃。企業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時間以合同收款所限日期為準,而訂貨及預收貨款銷售則在商品交付時實現。企業可通過此類方式延遲銷售及企業所得稅。
(四)產權重組。
企業產權重組納稅籌劃主要包含分立、合并及清算。企業分立是指在現有企業基礎上將企業以解散等形式分為多企業,但原企業發展形式不變,因此在此形式基礎上,企業可以累進稅率方法,在企業所得稅基礎上以分立形式將高稅率企業分成多個低稅率企業,減輕企業整體稅負,除此之外,還可將企業內部技術含量較多的項目實現項目分離,并在國家企業優惠政策明顯的區域重新設立,從而減少企業稅負,享受優惠。企業合并納稅籌劃中,我國相關政策規定,被合并企業可不確認全部資產轉讓行為利益及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企業合并后,被合并企業在合并之前便存在的所得納稅事務在被合并后均需合并企業承擔,減少稅負。企業若利潤高則可合并累計虧損企業,轉移利潤,降低稅負。企業負債期間所產生的相關利息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可將其作為抵減費用以實現當期利潤抵減,故而企業可以負債融資方式實現資金并購籌集,獲取利息提升減稅效果。
結束語:
綜上所述,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對于企業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對于現階段企業而言,各企業應樹立企業納稅籌劃意識及思維,在我國相關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利用我國現行的稅率優惠政策,針對企業自身發展現狀,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不斷降低稅收風險,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提升。
參考文獻:
[1]廖康禮,張永杰.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探討[J].商業會計,2011,11:26-28.
關鍵詞:企業納稅籌劃;設立過程;分立;經營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0-0035-02
一、企業加強納稅籌劃的意義
企業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前選擇和規劃,利用稅法給予的對自己有利的可能選擇與優惠政策,選出合適的稅收方法,從而使本身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的一種行為,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稅務籌劃可以減輕企業沉重的稅負,節約大量資金,也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使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稅務籌劃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因為詳細的稅收策劃,不僅僅是對企業有關涉稅事宜的籌劃,更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統籌安排,是由納稅籌劃方案統一體現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和運作,都是貫穿在整個企業管理過程中的,需要企業各個部門之間順暢無阻的配合才能實現。稅務籌劃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稅務籌劃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進稅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動稅收法制化的進程。稅務籌劃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稅收一方面是國家利用法律手段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過程,同時也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家運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投資方向、籌資途徑、企業組織形式以及產品結構、投資區域等方面,來實現對社會經濟的調節。因此,納稅籌劃實際上是順應了國家對社會資源配置的引導,優化了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實現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
二、企業加強納稅籌劃的幾種實物方式
1.納稅籌劃工作有效實施的條件。企業要嚴格遵循相關的收稅法律、政策與法規等。依法納稅是企業所有經濟活動及納稅方案實施的基礎,也是稅收籌劃的重要前提,企業應嚴格遵守,不然就會遭受一定的懲罰,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也會使企業遭受巨大的損失。對國家的稅收政策法規要進行全面的了解與掌握。企業應對稅收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分析與研究,嚴格遵守國家稅收政策經營與管理本企業的同時,最大化地應用有利條款,有效完成節省納稅的計劃。企業的相關財務與管理水平應不斷強化。企業應致力于完備的財務會計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斷提高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以達到財務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的目的,保障企業經營活動進入良性循環系統的同時,最大化地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最終達到最大限度實現企業經濟與社會價值的目的。
2.企業設立過程的納稅籌劃。企業在經營中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以何種形式作為企業的組織形態,法律提供了不同企業組織形式,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等等。各種各樣的企業組織形式在經濟生活中并存。對一個企業而言,在制度設計和策略運用上,如何選擇適當的組織形式對于企業的投資者而言,面對市場環境中各式各樣的經營風險,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自然成為核心。公司股東責任有限原則,對于投資者(股東)而言,企業在經營上可能遭遇到的風險責任,止于其出資額或者所持有的股份,不及于其他個人財產。此一制度設計,對于投資者的風險控制具有相當的意義。相對地,根據中國民法通則和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系負無限連帶責任。投資者所必須承擔的風險不僅及于其出資額,還包括其全部個人財產。
3.企業兼并的稅收籌劃:兼并是指企業因某種合法原因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成一個企業的經濟行為。包括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兩種,它與分立是相對的,企業分立和合并都是為了其整體利益最大化。因此,也同樣是為此目的,比如盈虧相抵的籌劃獲利能力高的企業可通過兼并虧損企業來盤活其資產,以增大自身競爭優勢和能力,同時還可沖減利潤,少繳稅款。但必須注意,要符合稅法規定(尤其是手續)。再如吸收現金或收購股權的籌劃,企業合(下轉53頁)(上接35頁)并若采取現金吸收合并時,產權關系明確,但被吸收方收到現金時必須繳納所得稅。而采取持有股份,雖不能一次性將全部股份轉移,卻不需繳納這筆稅款。
4.企業清算的稅收籌劃:清算是指企業依法除因合并和分立事由外宣告終止經營活動的法律行為。企業清算必然涉及清算所得和所得稅款,因此就有必要進行稅收籌劃。企業清算的稅收籌劃主要包括清算所得中資本公積項目的籌劃和清算期限的籌劃。對資本公積中評估增值和接收捐贈項目,發生時不計征所得稅,而清算時應繳所得稅,即可延期繳稅。若其他條件不變。增值部分合法計提折舊,以減少所得稅額,從而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一般地,清算期應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其間必有清算費用,如同時有大量盈利,則可籌劃合法適當延長清算期,以沖減利潤,減輕稅負。
5.會計核算有關的稅收額外負擔。稅收規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或營業稅)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當單獨核算其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貨物銷售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分別計算增值稅與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也體現稅負從高原則,對納稅人賬簿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而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往往比實際應納的稅額要高。
6.與納稅申報有關的稅收額外負擔。主要包括:企業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不得稅前扣除;納稅人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作為權益放棄,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稅務機關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作為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的基數,稅務機關查補的所得稅不得作為投資抵免的稅款,但要作為計算抵免的基數,對符合條件的減免稅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批,逾期申請,視同權益放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等等。對于經營過程中的稅收額外負擔,企業應通過采取加強財務核算,主動爭取低稅負核算形式,按規定履行各項報批手續,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認真做好納稅調整等項措施加以避免。
關鍵詞:并購 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
并購是企業最重要的投資活動之一,也是企業實現規模擴張、業務轉型等重大戰略重組的主要實現手段。企業并購涉及到的轉讓資產規模較大,參與主體眾多,實施的步驟較多,往往涉及到的稅務問題牽一發而動全身,甚至決定并購活動的成敗。在企業并購的過程中,如何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對并購方案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籌劃,減輕企業稅負是企業共同追尋的合理目標。
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據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2]、財稅[2009]59號[1],兩者共同構成了對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較為完備的制度體系。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又先后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對企業重組涉及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進行了明確。這些法規中的政策導向為我國企業并購的納稅籌劃指明了方向。
廈門三五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是福建第一家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也是中國第一家網絡應用服務類的創業板上市公司。作為中國領先SaaS品牌,三五互聯自2004年成立以來,通過技術和商業互聯模式的創新,業務實現了快速增長,目前已發展成為國內通過SaaS模式為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提供軟件應用及服務最主要的提供商之一。中亞互聯成立于2006年,注冊資金壹仟萬人民幣。公司總部設在北京,在全國多個省、市設有分支機構。中亞互聯是無線商務項目的發起者與組織者,是中國移動與商務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無線商務”獨家運營支撐單位。2011年2月,三五互聯收購北京中亞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60%股權。本文將以此次收購為例,分析企業并購的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 并購對象的選擇
企業并購決策的首要問題是尋找合適的并購對象。企業的并購動機決定并購對象選擇。在選擇并購對象時應把稅收問題結合起來考慮,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購成本。
首先,并購對象所在行業的選擇。企業并購按照行業相互關系分為橫向并購、縱向并購、混合并購三種。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選擇,主要是從企業發展戰略角度考慮。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在行業之間存在差異。新企業所得稅體現的更為明顯,如對軟件行業、集成電路產業、高新技術企業等都有優惠政策。企業在選擇目標企業時,順應稅收政策的行業導向就能獲得相應的稅收優待。近年來,由于全球性的行業重組浪潮,以及我國政策及法律對橫向重組的一定支持,行業橫向并購的發展十分迅速。從三五互聯和北京中亞的公司背景分析可知,三五互聯和北京中亞屬于同一個行業,三五互聯的這次并購屬于橫向并購。三五互聯無疑是想在軟件運營服務行業穩定發展以及無線電子商務為越來越多的人使用的形勢下,發展壯大自己的市場份額和公司規模。
其次,并購對象所在地的選擇。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在地區之間存在差異。新企業所得稅法雖然相對淡化了地區性優惠,但突出了對西部大開發和民族自治地區的稅收優惠。并購企業選擇地區性優惠政策的受益企業作為并購對象,可以降低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在并購完成之后,改變注冊地或者轉移利潤也是常見的避稅手段。三五互聯的年報顯示,三五互聯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15%,且其所屬各分公司在總機構合并納稅,適用本部的所得稅稅率。而北京中亞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雖然三五互聯沒有改變自己的注冊地,但是其在并購之后的經營當中,有可能將子公司的利潤轉移到母公司,起到合理避稅的作用。
最后,并購對象不同財務狀況的選擇。并購對象存在大量凈經營虧損時,可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實現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從三五互聯和北京中亞近幾年的財務狀況來看,都是處于盈利的狀況。
2 并購支付方式的選擇
一、充分認識做好納稅籌劃的重要性
首先,納稅籌劃是使企業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徑。稅收具有法律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企業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不納稅或少納稅,就意味著花少量的費用獲得同樣的法律認可和國家法律保護。企業在仔細研究稅收法規的基礎上,按照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安排自己的經營項目、經營規模等,最大限度利用稅收法規中對自己有利的條款,無疑可以使企業的利益達到最大化。其次,納稅籌劃是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的促進力。納稅籌劃是一種高智商的增值活動,為進行納稅籌劃而起用高素質、高水平人才必然為企業經營管理更上一層樓奠定良好基礎;納稅籌劃主要就是謀劃資金流程,它是以財務會計核算為條件的,為進行納稅籌劃就需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財會管理,從而使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不斷躍上新臺階。第三,納稅籌劃是維護企業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證。在政府和社會成員商品意識、法律意識較強,平等競爭較為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已經基本建立的今天,企業要想通過偷逃稅來獲取物質利益,結果會得不償失,一旦被發現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輕則補稅罰款,重則拘役或判刑。失去信譽的企業將無法在競爭中生存,只有通過稅收籌劃節稅,不偷稅、不抗稅,才能維護企業的良好形象。
二、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應采用的納稅籌劃策略
㈠收入納稅籌劃策略,就是通過對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時間、計算方法的選擇、控制,以達到節稅目的的策略。
1.銷售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企業銷售貨物有多種結算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通過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
2.收入確認時點的選擇。每種銷售結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確認的標準條件,企業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企業應特別注意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業務收入確認時點的籌劃。
3.勞務收入計算方法的選擇。長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計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慮稅收因素的影響,采用完成合同法為佳。因為完成合同法在丁程全部完工年度才報繳所得稅,故可獲得延緩納稅之利益。如果企業每年均無虧損,宜采用完成合同法,因該方法可享受延緩納稅及合并計算費用限額的利益。但企業若有前五年待彌補虧損,則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為佳。
㈡成本費用納稅籌劃策略,即基于稅法對成本、費用的確認和計算的不同規定,根據企業情況選擇有利方式的策略。
1.存貨計價方法不同,企業存貨營業成本就不同,從而影響應稅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因此,存貨計價是納稅人調整應稅利潤的有利工具,選擇最有利的存貨計價方法能達到節稅目的。依現行稅法,存貨計價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是不同的,這既是財務管理的重要步驟,也是納稅籌劃的重要內容。
2.折舊方法的選擇由于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直接關系到企業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因此,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算就成為十分重要的問題。
3.成本、費用的分攤與列支。通過對成本各項內容的計算、組合,使其達到一個最佳成本值,以實現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潤少繳稅。運用成本、費用分攤與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亂攤成本,而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運用成本計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進行的財務納稅籌劃活動。可以采用費用分攤法、費用列支法對費用成本進行分攤。
㈢盈虧抵補納稅籌劃策略。盈虧抵補是準許企業在一定時期以某一年度的虧損,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減少以后年度的應納稅額。這種優惠形式對扶持新辦企業的發展有重要作用,對具有風險的投資有相當大的激勵作用。但這種辦法的應用,需以企業有虧損發生為前提,則就不具有鼓勵的效果,而且就其應用范圍而言,只能適用于企業所得稅。
㈣租賃納稅籌劃策略。從企業納稅籌劃的角度看,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方法。對承租人來說,租賃可獲取雙重好處:一是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設備而承擔負擔和風險,二是可以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利潤,減少稅基,從而減少應納稅額。尤其當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屬一個大的利益集團時,租賃形式最終將會使該利益集團所享受的稅收待遇最為優惠,稅負最低,但這已涉嫌租賃避稅,企業在操作時應本著公允價格進行。
㈤籌資稅收籌劃策略。從納稅角度看,企業采取不同籌資渠道產生的納稅效果有很大的差異,對某些籌資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幫助企業減輕稅負,獲得稅收上的好處。通常情況下,企業自我積累籌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于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承受的稅收負擔,企業之間互相拆借籌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內部集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總體上看,企業內部集資與企業之間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企業間稅率有差別),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效果最差。
㈥投資納稅籌劃策略。稅負的輕重,對投資決策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納稅人(投資者)在為進行新的投資進行納稅籌劃時,基于投資凈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應從投資行業、投資方式、企業的組織形式等方面進行優化選擇。
1.投資行業的選擇。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不應忽視投資國的有關行業性稅收優惠及不同行業的稅制差別。目前世界各國都普遍實行行業性稅收傾斜政策,只是處于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國家,其稅收優惠的行業有所差別。
2.投資方式的選擇。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一般來講,進行直接投資應考慮的稅制因素比間接投資要多。由于直接投資者通常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這就涉及企業所面臨的各種流轉稅、收益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而間接投資一般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稅及股票、債券資本增益而產生的資本利得稅等。投資者在進行直接投資時,還面臨著收購現有虧損企業或興建新企業的選擇,這其中也存在一個納稅籌劃問題。如果稅法允許投資企業與被收購企業合并報表集中納稅,則盈虧互抵之后投資者所得稅稅負將有所減輕。
3.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公司內部組織結構不同,其總體稅負水平也會產生差異。這主要是因為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稅收待遇不一致。從稅法角度看,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而分公司作為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納稅人,其利潤或虧損結轉給總公司,由總公司統一集中納稅,這樣總公司和各分公司之間的盈虧在計稅時可以互抵,而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則不享有這一納稅優待。
【關鍵詞】 企業合并; 稅務籌劃; 稅收負擔
企業合并(并購)是目前投資人進行擴張式經營的一種常見方式,是資本市場上永恒的題材,是資源優化重組的重頭戲。企業可以通過并購進行戰略重組,迅速實現規模擴張,主動應對外部環境變化;發揮經營、管理、財務上的協同作用;加強市場控制能力;降低經營風險。而稅收作為宏觀經濟中影響任何一個微觀企業的重要經濟因素,是企業在并購的決策及實施中不可忽視的重要規劃對象。合理的稅務籌劃可以降低企業并購成本,實現并購的最大效益。筆者試圖尋找企業并購行為中可能作出稅務籌劃的環節及籌劃原則,以實現企業并購的最大經濟效益。
一、企業并購所涉稅種
企業進行資產合并重組,往往是經過一段時間的生產和經營以后才進行的,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基本上涉及所有形式資產的處理,所以也就涉及各稅種的政策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
對于企業合并,根據《關于公司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按公司合并滿足不同的條件,分別適用一般稅務處理和特別稅務處理規定,具體如表1所示。
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需符合的條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資產)收購,收購(受讓)企業購買的股權(資產)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資產)的75%,且收購(受讓)企業在該股權(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增值稅
根據《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否則需要對并購過程中涉及的貨物轉讓繳納增值稅,同時還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附加稅費。
(三)營業稅
根據《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的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四)契稅
根據《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五)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二、并購方式涉及的稅務籌劃
合并分為免稅合并和應稅合并,免稅合并并非完全免予征稅,而是除了印花稅等流轉稅以外,免稅合并中涉及的資產轉讓交易“全部免征資產轉讓所得稅或只是部分免稅”。并購方式需采用不同的稅務籌劃實現免稅合并。
(一)吸收合并
對于被合并企業股東,主要涉及資產轉讓所得稅。如果取得的收購支付對價全部是收購公司的股票,則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免繳所得稅。換得新股的成本必須以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日后轉讓新股時,再根據確認的所得或損失計算繳納所得稅。取得的全部非股權支付額,應視為其持有的舊股轉讓收入,按規定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所得稅。由此,被合并企業股東可通過對支付方式的選擇,實現免稅或推遲納稅。
對于收購公司,主要關注合并后的稅務處理,包括稅收優惠等的轉讓、虧損的結轉等。符合財稅[2009]59號特殊稅務處理條件的,可以承繼被合并企業的所得稅處理,在限額內可用被合并企業的虧損,降低合并企業的稅務成本。在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很少或為負數的情況下,補虧限額就會很小或者為零,這時即使合并后的企業能夠產生大量的應納稅所得額,也無法用于彌補虧損,一旦超過了補虧期限,被合并企業未彌補虧損的稅收擋板作用就會被浪費掉。為充分合理地利用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可考慮采用“債轉股”的方式,即在合并前由被并企業向其債權人申請債務重組,將其債權等值轉化為股權,這樣被并企業可以在不產生重組收益的條件下實現凈資產的增加,也可相應增加合并后企業的補虧限額。
(二)控股合并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飛速發展,因此稅法不斷完善以跟上發展的步伐。隨著稅法的日趨完善,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也不斷增強,納稅籌劃已經被大眾熟知并運用,成為納稅理財人士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為了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降低企業納稅負擔,所得稅籌劃成為企業研究的重點之一。
一、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重要性
納稅籌劃是企業采取恰當的納稅籌劃方法,把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調整控制在最佳界限內,以達到減少納稅人的稅收成本、減少經濟損失、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無不受到稅收法規的制約與影響,在納稅觀念日益增強的今天,企業通過開展稅務籌劃,可以熟悉和掌握經營相關的稅收法規,通過企業經營管理各環節的共同努力,從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的預測與決策,到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的相互配合,從而最大可能地減少稅收風險,獲取最大的稅后利益。它是一種合理的避稅行為,與偷稅漏稅不同,不需要承擔法律風險。
企業所得稅是企業利潤形成前的扣除項目,是一個與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聯系最緊密的直接稅種,與其他稅種相比,由于難以轉嫁,相對而言稅負較重,而且由于稅負彈性大,可籌劃空間大,故成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考慮的重要稅種。 所得稅籌劃是否得當,對企業的經營利潤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二、新稅法下的企業所得稅籌劃需注意的問題
1.明確新稅法相對于舊稅法的不同之處
首先,新企業所得稅法科學地劃定了納稅人,其中包括企業和獲取收入的經濟組織。新稅法的最大特點體現為“四個統一,一個過渡”,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將企業所得稅稅率適當降低為 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同時,對老企業規定一個五年的過渡期。
稅率的降低主要考慮到我國企業、經濟組織的競爭力以及周邊國家稅率水平等綜合因素;在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方面,新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各項支出的扣除政策實施了規范統一,對企業實際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鑒于以往的優惠政策并不能激勵企業的發展反而抑制了企業的進步這一點,新稅法采取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這樣就能夠執行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扶持一些相關產業的發展,對公益事業的發展也起到促進作用。因為原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外資企業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以扣除,新稅法除了扣除比例發生變化外,稅基也發生了變化。同時,新稅法降低了企業不合理逃稅的幾率,起到了反避稅條款的作用。
2.了解進行新稅法下的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具體流程
第一要整理企業稅收資料,以備參考。包括整理最新頒布的稅收法規資料、會計準則和法規資料、以及政府經濟政策等;第二要制定企業稅收籌劃方案,包括向納稅人提供的稅收內容和企業參考的內容,如企業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可行性分析,稅收的計算,企業稅收籌劃的因素變動分析以及敏感性分析;第三要確定和落實稅收籌劃方案,保證該方案能給企業帶來最大利益。
3.注意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預先性和合法性
所得稅籌劃的顯著特點是事先謀劃、設計、安排。企業應在會計事項或交易出現之前,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尤其是所得稅法)和會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稅務籌劃,以謀求稅后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在應納稅事實發生后利用會計手 段“逃稅”。
4.重視過渡期的稅收籌劃
按新稅法規定,一些老企業享有過渡期待遇, 老企業可以按原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辦法繼續享受尚未用完的優惠,即受減免稅收優惠的企業,2008年1月1日后繼續享受剩余的優惠期。但是免稅期均在2008年開始計算,稅收優惠不得超過2012年。在利用過渡期籌劃時應注意, 新稅法規定過渡期優惠僅適用于那些在新稅法頒布前(2007年3月16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把握好批準設立的時間點。
5.正確認識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改變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廢除了原來的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全面采用當前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所得稅處理方法與原方法相比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而且要求在每一會計期末核定各資產、負債項目的暫時性差異并以適應稅率計量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費用,再加上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便構成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可見,由此確認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這種方法所貫徹的是通過計算暫時性差異來全面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將每一會計期間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余額變化確認為收益,無疑會對稅收意義上的所得產生影響,而且隨著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實施,因企業合并、債務重組等業務增加的暫時性差異會越來越多,對稅收的影響也會越來越大。
三、結束語
納稅作為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納稅籌劃作為一種財務管理活動,對企業和經濟組織來說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但同時由于經濟活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的不斷完善,納稅籌劃也是一項非常艱巨的工作。因此,企業當前的主要任務就是把握好新稅法的優惠政策,制定好正確的稅收籌劃方案,爭取把稅務負擔降到最低,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1]余秀云:對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稅收籌劃的思考[J].商業會計,2008(15).
【關鍵詞】企業合并 涉稅處理 會計處理
一、企業合并內涵界定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合并,是指將多個單獨存在的企業合并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事項或交易。”企業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控股合并和新設合并三種。稅法規定:“企業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不同的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負債和資產轉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企業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可見會計準則和稅法對企業合并的內涵界定口徑不一致,主要表現在對控股合并的認定上。稅法中所規定的企業合并,指的是財稅59號文中所說的企業合并,即是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是法人主體為基礎的合并,以一種投資方式的形式來定義控股合并。沒有將控股合并納入合并范疇,而是把它當作一種投資的業務來處理;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合并概念則有所區別,以報告主體為核心,將控股合并歸入企業合并的范疇。認為企業合并的實質應是控制而不是法律主體的解散,法人資格的喪失并不是企業合并的必要條件。
本文根據財稅59號文分析企業合并中涉稅業務的處理方法,會計合并業務不做分析。
二、企業合并業務涉稅事項的處理辦法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的對企業合并的所得稅的處理方法: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不同條件的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辦法應區別適用,從細節上分,可分為“一般性企業合并稅務處理”和“特殊性合并稅務處理”。
(一)一般性稅務處理
一般性稅務處理也稱為“應稅合并”,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除幾種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情況以外,一般企業合并的合并企業和被合并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處理:首先,對合并企業來說,在計算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負債和資產的時候,應按公允價值作為計稅的基礎;對被合并企業來說,應清算企業和其股東的財產,并處理個人、企業的所得稅,同時,合并企業無需彌補被合并企業因經營不善等原因所造成的虧損。
這其實是一種類似銷售的支付行為,對合并企業來說,非現金資產的支付必須等同于銷售事物,涉及稅收事項;其余資產一般不涉及稅收事項。應以公允價值為計稅基礎接收的負債、資產。
對被合并企業來說,由于合并轉移了企業資產,被合并企業法人和股東應清算企業財產,并支付所得稅費用,合并企業無需彌補被合并企業因經營不善等原因所造成的虧損。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的《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0]號)(以下簡稱“財稅60號文”)的規定:“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清算費用、計稅基礎、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二)特殊性稅務處理
特殊性稅務處理又稱“免稅合并”,依據我國稅務法規定,只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重組情況,才能適用免稅合并處理規定:
1.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且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企業合并。
2.在本通知規定的被合并、分立或重組部分的股權或資產比例范圍內。
3.企業合并或重組后的連續一年內不得對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進行質的改動。
4.在本通知所規定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比例范圍之內。
5.原主要股東可獲得企業合并中產生的新股權,但在合并后連續一年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只有同時滿足以上條件,才可以適用該文件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在符合以上條件前提下的企業合并,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合并企業少數非貨幣性質的非股權支付額,如知識產權、企業品牌等,必須按照等同于銷售事物的方式計繳所得稅,其余資產可免除繳納法人和股東的所得稅;合并企業通過接收被合并企業負債的資產和現實的資產,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合并企業承繼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合并企業需彌補一定比例的被合并企業虧損,其限額為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與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的乘積。
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之后,被合并企業股東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被合并企業對股權支付部分,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但對非股權支付部分需計算所得稅。合并企業承繼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
三、結語
在企業發生合并業務時,不管是被合并企業還是合并企業,都應該應積極合理地進行納稅籌劃,在我國稅法的規定的范圍內,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綜合考慮資產增值減值、企業的盈虧、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等情況,降低稅負。這樣才能充分發揮企業合并帶來的資源整合效益,提高企業盈利能力,降低合并成本。
目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處于發展階段,不管是制度還是法條都在漸漸完善,在此情況下,合并企業的情況會越來越頻繁,我們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條件下采取不同稅收處理方式,才能防止偷稅漏稅的事情發生。為企業的合并業務的稅務籌劃提供了方向和空間,也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稅務法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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