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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工程項目;納稅籌劃
1增值稅納稅籌劃
推行“營改增”的稅制改革,可使稅收變得更科學合理,促進經濟結構趨向合理,使企業承擔的稅負維持在原水平或降低。我國增值稅稅收政策具有引導性、稅率具有差異性、增值稅具有流轉性,納稅人類別具有多樣性,這決定了增值稅稅收籌劃具備可行性。籌劃增值稅時,根據相關稅法規定,納稅人有權事前對工程項目涉及各項業務活動的各個環節進行策劃與合理計算,合理安排公司各項業務,最大限度地減少實際納稅額,實現依法納稅,同時降低稅收負擔、預防稅務風險,獲取稅后金額的最大值。隨著“營改增”稅制變化,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增值稅納稅籌劃的策略及管理制度,積極創建科學完善的增值稅管理系統,為施工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支撐。
2建筑工程項目增值稅的納稅籌劃重點
建筑工程項目開展納稅籌劃時,要整體掌握項目實際情況,全面了解業主的要求,還要針對當地稅收政策進行分析,掌握項目所在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法規,詳細分析這些稅收減免政策。
2.1投標前的籌劃
首先,增值稅籌劃要從投標前開始,建筑企業應綜合測算施工中的影響因素,通過對增值稅進行籌劃,實現最優稅負。其次,開展工程項目的營業收入籌劃,對施工中涉及的人工費、施工材料、機械租賃費和分包工程成本等各環節進行籌劃,選擇合理的供貨商,識別分包商納稅人身份,以確定提供的發票類型。再次,科學合理地設計分包工程和物資采購模式,測算最終的綜合成本,通過對比分析,選擇最低成本方案。最后,與材料供貨方和分包方進行談判,在享受低稅率時,進一步進行價格談判,調查工程項目所在地的機械設備供應租賃情況、建筑材料、本地自產材料的供應情況及經濟環境。
2.2簽訂合同時的籌劃
在合同條款中,施工單位要對合同總價、稅款及不含稅價等進行詳細約定,合同中寫明增值稅發票稅率、發票類型、詳細說明、結算方式。在合同中載明,若提供發票不合格,需要承擔具體違約賠償風險等;合同中標的物具備不同稅率時,要分項分類填寫稅率、名目、服務范圍,避免產生高征稅風險。關注是否存在甲控材、甲供材及價外費用等,是否存在稅率優惠。
2.3施工期間的籌劃
在建筑工程項目施工期間,要保證進、銷項稅額匹配,防止出現進銷項稅稅額倒掛問題。盡可能獲取進項稅發票,以便形成當期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便于抵扣稅款;同時,拖延支付應繳納增值稅,在短期內,這些稅金作為無息使用資金,發揮納稅籌劃的作用;此外,對項目所在地的預繳增值稅工作開展重點策劃,應及時確認預收工程款,籌劃好材料采購與分包的籌劃工作,并確認和籌劃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期。
3建筑工程項目重要業務環節的增值稅籌劃措施
3.1進項稅額抵扣的籌劃
企業取得增值稅發票后,要強化管理,防止因內部管理不健全、財務人員缺乏必要的增值稅知識產生的增值稅發票難以抵扣或難以獲取增值稅發票的情況。企業在投標預算和簽訂合同時,要進行納稅籌劃;在承攬工程時,要盡量減少甲供材料及設備,以避免產生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問題,可與甲方協商,采用如下幾種方式,以保證企業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票。①到甲方指定供應方購買材料;②由企業自主采購材料;③甲方提供材料,但需要簽訂由供應方、施工單位和甲方共同簽字的三方合同,合同中明確乙方受到甲方委托進行材料采購,供貨方要向施工單位(乙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④若以上方法均未被甲方采納,施工單位可向甲方對由此增加的稅負提出補償要求,并寫入合同內。
3.2建筑服務銷售環節籌劃
建筑服務銷售收入環節直接影響增值稅銷項稅額。投標前,要對增值稅和附加稅進行科學納稅籌劃,籌劃結果作為投標成本測算參考;分析項目所在地稅收法規政策和優惠政策,對材料費、人工費、機械租賃費用、管理費、分包成本等開展測算,對工程造價相關的增值稅及附加稅開展測算,進行項目稅負測算后,估算項目利潤。建筑工程合同(稅率9%)可拆分為稅率3%的清包工工程、稅率3%的甲供工程等銷售采購合同和簡易計稅工程合同,通過投標前的稅負籌劃,選擇簽訂合同類型。
3.3人工成本環節籌劃
直接人工費主要包括工程項目上產生的人員工資、福利費等,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可進行進項稅抵扣。若勞務派遣的人工費可取得增值稅發票,實行進項稅抵扣,可優先使用勞務派遣公司的人員,以取得全額計稅抵扣發票或差額計稅抵扣發票,勞務派遣公司可采用差額簡易計稅方式,對于差額部分,可開具能夠抵扣進項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還要注意扣除開具不能抵扣進項稅的普通發票部分,主要包括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福利、工資、住房公積金及社會保險部分。
3.4物資材料采購費用環節籌劃
3.4.1合理選擇物資供應商
建筑工程項目中的物資材料屬于動產有形資產,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的可抵扣進項稅稅率是3%,一般納稅人的稅率13%。可采用如下方式進行物資材料采購的納稅籌劃。①選擇主材供應方時,要優先選擇納稅主體為一般納稅人的供應方,綜合開展對供應方的評價工作,重點對企業信用、質量、價格、資質、供貨時間保障等開展分析。②項目開工前,預先選擇主材供應方,同時在合同條款內明確預付款,載明收到業主預付工程款的應繳稅款日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這些發票的進項稅額進行預收工程款的銷項稅額抵扣,從而控制大額稅金支出。③選擇地產材料和輔助材料供貨方時,要盡量采用項目所在地的材料,以節約運輸成本。④可借助電商平臺進行集中采購,開展綜合成本比價,擇優選擇凈利潤最大化的企業為供貨方。⑤因零星供貨方通常為小規模納稅人,所以在選擇零星物資供應方時,要分析判斷價稅平衡點,然后選擇合理的零星供應方,也可采用定點采購、定期開票的方式,要求供貨方提供由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4.2運輸費用抵扣
采購工程物資材料時,建筑企業要分析采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類型。“兩票制”或“一票制”所采取的進項抵扣稅率不同,企業要謹慎分析,采用綜合平衡成本最小的方案。“一票制”的稅率通常為13%,由供應方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一張發票,供貨方開具的發票包括銷貨價款和運費雜費的合計金額;“兩票制”的進項抵扣稅率分別是運費9%和貨物13%,供應方分別提供貨物銷售價款和交通運輸雜費的兩張發票。建筑企業采購材料時,宜采用兩票制,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3.5分包成本環節籌劃
分包成本主要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工程分包,分包方主體為一般納稅人時,適用稅率是9%,分包方主體為小規模納稅人時,適用稅率是3%。建筑企業可對分包成本進行如下納稅籌劃:①工程開工前,提前確定分包方,在合同中載明預付工程款條款,載明在收到預付工程款的應繳稅款日前,要開具分包發票,在計算預繳增值稅時,可扣減當期分包價款產生的進項稅。進行繳納增值稅匯總申報時,抵扣分包進項稅,減小了大額稅金支出;②采用甲供工程模式與清包工工程模式,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分包方可選用進項抵扣稅率為3%的簡易計稅方法。③采用切塊分包模式時,為增加進項可抵扣稅額,在合同中約定采用不同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照機械租賃、主材采購和建筑勞務分別簽合同。其中,機械租賃部分適用3%簡易計稅稅率或13%稅率,主材部分采用13%稅率,一般納稅人的建筑勞務部分采用9%稅率。
3.6機械設備使用環節籌劃
機械設備租賃屬于建筑工程中的形動產租賃,當供租賃機械設備的主體是小規模納稅人時,可抵扣的進項稅稅率為3%,租賃主體為一般納稅人時,可抵扣進項稅稅率是13%。“營改增”的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2016年4月30日前經營租賃標的物為有形動產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3%)的增值稅。機械設備適用外租模式時,選擇的租用方式不同,增值稅適用稅率不同,如租賃施工機械采用“租賃設備+操作人員”模式時,一般納稅人的可抵扣進項稅率是9%;外租施工機械,如裝載機、挖機、吊車等,租賃費包括修理費、燃料費、設備進出場費等,一般納稅人進項可抵扣進項稅率采用13%。修理費的稅率為13%,燃料費的稅率是13%,進出場費的稅率是9%,可分別簽訂不同合同,以獲取不同的進項稅。
3.7其他直接費用環節籌劃
其他直接費用可按相關法規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取抵扣稅額,主要包括生產工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安全措施費和臨時設施攤銷等專用發票。3.8間接費用籌劃間接費用包括項目管理費;管理費用包含內容比較雜,包括項目部人員產生的房租、差旅費、辦公費、油料等。其中,公用品、差旅費、油料可進行定點采購、定期結算、定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房屋租賃時,要識別出租方的納稅人身份,對計稅方法及享受稅收優惠等展開分析,在租房協議內明確發票類型和稅點,從而保證房租發票可以抵扣。
4增值稅籌劃綜合分析
一、國際稅收籌劃的客觀基礎
企業要進行國際稅收籌劃,首先要對各國的稅制進行深入了解。國際稅收籌劃的客觀基礎是國際稅收的差別,即各國由于政治體制不同、經濟發展不平衡,稅制之間存在著的較大差異。這種差異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的空間和機會。
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差別是由稅收管轄權、稅率、課稅對象、計稅基礎、稅收優惠政策等幾個方面組成的:
1、稅收管轄權上的差別
各國稅制上的稅收管轄權主要有三種類型:居民管轄、公民管轄和所得來源管轄。各個國家或地區一般是根據自身的政治、經濟情況和法律傳統,選擇及行使稅收管轄權,其中多數國家是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管轄權的。由于各國家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從而為國際稅收籌劃創造了機會。
2、稅率上的差別
稅率差別是指不同的國家,對于相同數量的應稅收入或應稅金額課以不同的稅率。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
3、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
不同的國家稅種的課稅對象可能不同,不同國家對于每一課稅對象所規定的范圍和內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計稅基礎也會存在差異。企業可以利用不同的稅收處理進行稅收籌劃。
4、稅收優惠的差別
許多國家為了吸引外國投資,對于國外投資者在征稅上給予實行各種不同形式的優惠。如減免稅、各種納稅扣除等。一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跨國納稅人稅收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
從上述的分析可見,國際稅收籌劃的基礎就是各國稅制的差異。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兼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收籌劃方案。
二、國際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依據國際稅收籌劃的基礎和其它相關因素,可以大略總結出國際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如下:
1、稅收管轄權規避
正如上文所論述的,企業可以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同一個行使居民管轄或公民管轄的國家或所得來源管轄的國家發生聯系。這就是所謂的稅收管轄權規避。
對外投資的企業可以通過避免成為一個國家的常設機構來降低稅負。許多國家對企業的“常設機構”的利潤是課稅的,因此在短期跨國經營活動中,盡量不成為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則可避免向東道國納稅。這種規避可以通過控制短期經營的時間或是通過改變在東道國機構的性質來實現。
2、利用稅率差別
由于不同國家規定的稅率存在差別,在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時,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據統計,美國跨國公司持有資產總額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稅率低于20%的國家或地區,在這些國家資產收益率普遍較高。
通常實踐中轉移應稅收入的方法有幾種:
(1)企業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轉移財產。信托關系一旦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財產委托給信托機構管理,在法律上信托財產與委托人之間的所有權關系就切斷。一般對財產所有人委托給受托人的財產所得不再征稅。而且在全權信托中,信托的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也不享有所有權,所以只要受益人不從信托機構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財產繳納任何稅收。在稅收籌劃中可以利用這種規定來避稅,如果一個國家的所得稅稅率較高,該國企業就可以以全權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產委托給設在境外的無稅地或低稅地的信托機構代為管理,通過創立這種國外信托,財產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徹底擺脫就這筆財產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的義務。同時,由于信托財產是委托無稅地或低稅地信托機構管理的,當地政府對信托財產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稅。
(2)企業也可以通過向低稅率國關聯企業轉移利潤的方法利用轉讓定價手段在公司集團內部轉移利潤,使公司集團的利潤盡可能多地在低稅國關聯企業中實現。實踐中跨國公司在稅收籌劃中這種方法最為常見。
(3)通過組建內部保險公司來轉移利潤。所謂內部保險公司是指由一個公司集團或從事相同業務的公司協會投資建立的、專門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險服務以替代外部保險市場的一種保險公司。利用內部保險公司可以進行跨國稅收籌劃。具體做法是,在一個無稅或低稅的國家建立內部保險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把利潤大量轉出居住國,使公司集團的一部分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的內部保險公司賬上。內部保險公司在當地不用該筆利潤納稅,而這筆利潤由于不匯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國也不對其課稅。
還有其它一些轉移應稅收入的方法,這些方法在實踐中被有效地運用在國際稅收籌劃中。
3、在稅收籌劃中注意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
在稅收籌劃中,要注意考慮所選擇投資地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根據投資地在存貨計價與成本核算、固定資產折舊、各類準備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稅制規定的不同來進行籌劃。
4、籌劃時考慮稅收優惠政策
【關鍵詞】 高校教職工; 工資薪金; 納稅籌劃
一、工資、薪金及納稅籌劃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定義
高校教職工工資收入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福利補助及年終加薪等,工資收入是固定的,其他收入是不定的,要降低稅負,可以通過合理發放津貼、福利補助等項目,使得應納稅額降低。
(二)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是每一個納稅人的權利,有其合法性。教職工的納稅籌劃,就是指對教職工工資收入、獎金津貼、課酬補貼等收入的發放時間、發放方式的一種規劃。看看如何合理安排發放,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納稅籌劃的意義:
1.通過合理的納稅籌劃,使教職工的稅負減輕,無形中增加了教職工的收入,減少了支出,還可以增強每一個教職工的理財意識,是一種與時俱進的理財理念。
2.納稅人為了節約更多的稅收,會密切留意國家稅法和最新稅收政策,在不知不覺中鉆研財稅政策、法律法規,增強納稅意識,也避免了偷稅、漏稅的行為。
3.進行納稅籌劃的最終目的,就是將稅負在合法化的前提下降至最低的水平。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納稅籌劃正在發展成為一個專門的學科和行業,充分體現稅收的公平性,促進稅法的改進和完善。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1年6月出臺了《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新規定實行最低稅率3%,最高稅率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如表1: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標準3 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從表1可以看出,稅負是隨著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的,但在每一級的附近,收入可能只差一點點,所承擔的稅負就差一大截,只有通過進行合理稅收籌劃,才可以避免不公平的現象發生。
二、如何合理籌劃
(一)用足用好年終獎的政策
年終獎的稅收優惠政策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就是說把年終獎平均除以12個月按照每個月對應的稅率來繳納稅款,這樣比直接用年終獎所對應的適用稅率來繳納稅款所繳的稅額低得多,所以只有通過科學的籌劃,在不違反稅法的情況下,合理使用政策,才能減輕教職工的稅負,以達到減稅的目的,這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義務。教職工在申報年終獎時要統籌考慮月收入與年終獎的發放金額,通過合理安排各項津貼獎金的發放時間,使年終獎除以12個月的稅率盡量靠近適用的低稅率(年終獎最好比工薪稅低一點)以降低整體稅負。
(二)盡量使教職工每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起伏不大
我國現在使用的是7級超額累進稅率,隨著應納稅額的增加,所采用的稅率也提高,應交所得稅也就高了。如果每個月的收入有時達到3%的稅率,有時又達到20%的稅率,這樣大起大落的稅率,最終也導致稅負的增加。
(三)要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起到了調節稅收的作用,納稅人只要在使用這些政策時不違反法律規定就可以盡量使用。如對每個月的起征點、免扣稅等方面可以用足,還可以在規定報稅期限的最后一天才申報個人所得稅等等。
(四)在合理區間發放年終獎
在發放年終獎的同時,要避開納稅的臨界區間。
所謂臨界區間是指在此區間發放年終獎的稅后所得,將低于等于區間下限相鄰整數發放的年終獎稅后所得。
三、高校教職工工資薪金納稅籌劃分析
(一)工資、薪金及年終津貼的發放籌劃
1.某位教師每月扣除免稅以后的工資、薪金為5 500元,全年興華人才津貼18 000元,那么這位教師全年的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是多少?
(1)將全年興華津貼按月均衡發放
18 000÷12=1 500(元),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3%,速算扣除數為0。每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5 500 +1 500-3 500=3 500,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05,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3 500×10%-105)×12=2 940(元)。
(2)將全年興華津貼按年終獎一次性發放
18 000÷12=1 500(元),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3%,速算扣除數為0。年終獎應納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 =18 000×3%=540(元)。每月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 =(5 500-3 500)×10%-105=95(元),全年稅額=540+95 ×12=1 680(元)。
從以上來看,這位教師每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不小于零,且年終一次性獎金發放的稅率剛好比月平均工資的稅率低,第二種發放方式全年的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最少。
2.某位教師每月扣除免稅以后的工資、薪金為5 500元,全年興華人才津貼24 000元,那么這位教師全年的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是多少?
(1)將全年興華津貼按月均衡發放
24 000÷12=2 000(元),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105。每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5 500 +2 000-3 500=4 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05。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4 000×10%-105)×12 =3 540(元)。
(2)將全年興華津貼按年終獎一次性發放
24 000÷12=2 000(元),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105。年終獎應納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 =24 000×10%-105=2 295(元),每月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5 500-3 500)×10%-105=95(元),全年稅額=2 295+95 ×12=3 435(元)。
(3)將全年興華津貼留18 000元作為年終獎發放,其余6 000元平均分配到每個月均衡發放
18 000÷12=1 500(元),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3%,速算扣除數為0。年終獎應納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18 000×3%=540(元),每月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6 000÷12+5 500-3 500)×10%-105=145(元),全年稅額=540+145×12=2 280(元)。
從以上來看,第三種發放方法最好,與第二種發放方法相比較,第三種方法中將預留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興華津貼做了調整,使年終獎的稅率比第二種發放方法中年終獎的適用稅率低,且每月工資、薪金所得額適用的稅率還是10%,所以全年的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最少。
3.某位教師每月扣除免稅以后的工資、薪金為5 500元,全年興華人才津貼240 000元,那么這位教師全年的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是多少?
(1)將全年興華津貼按月均衡發放
240 000÷12=20 000(元),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25%,速算扣除數為1 005。每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5 500+20 000-3 500=22 000(元),適用稅率25%,速算扣除數1 005。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22 000×25% -1 005)×12=53 940(元)。
(2)將全年興華津貼按年終獎一次性發放
240 000÷12=20 000(元),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25%,速算扣除數為1 005。年終獎應納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240 000×25%-1 005=58 995(元),每月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5 500-3 500)×10%-105=95(元),全年稅額 =58 995+95×12=60 135(元)。
(3)將全年興華津貼留108 000元作為年終獎一次性發放,其余132 000元平均分配到每個月均衡發放
108 000÷12=9 000(元),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20%,速算扣除數為555。年終獎應納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 =108 000×20%-555=21 045(元),每月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132 000÷12+5 500-3 500)×25%-1005=2 245(元),全年稅額=21 045+2 245×12=47 985(元)。
(4)將全年興華津貼留54 000元作為年終獎一次性發放,其余186 000元平均分配到每個月均衡發放
54 000÷12=4 500(元),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105。年終獎應納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 =54 000×10%-105=5 295(元),每月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186 000÷12+5 500-3 500)×25%-1 005=3 370(元),全年稅額=5 295+3 370×12=45 735(元)。
從以上來看,第四種發放方法,全年的工資、薪金所得稅稅額最少。雖然第三種跟第四種的發放方法中,年終獎的稅率都比月平均工資、薪金的適用稅率低,但是在第四種方法中還綜合考慮了年終獎所得稅稅額,通過合理籌劃,全年的整體稅負就降低了。
綜上所述,從以上幾種不同的工資、薪金總收入中,我們可以看出,工資和年終獎的組合方式不同,其納稅稅額也不相同,有時相差數額還比較大。因此,在發放工資薪金時,應將工資和獎金進行組合發放,盡可能使年終獎的稅率比月平均工資、薪金的適用稅率低一點,同時在預留年終一次性津貼時還要考慮清楚年終一次性津貼的所得稅稅額,然后才將其余的年終津貼放在平時均衡發放,這樣全年工資、薪金稅率最少。
(二)發放年終獎時臨界區間適用稅率的運用
例:某位教師年終獎18 000元,則應納所得稅稅額是 多少?
年終獎應納所得稅稅額=18 000×3%=540(元)
例:假如這位教師年終獎18 005元,則應納所得稅稅額是多少?
年終獎應納所得稅稅額=18 005×10%-105=1 695(元)
由此可看出,年終獎多發5元,應納所得稅稅額多1 155元。這就是年終獎的臨界區間,所以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要避開這些臨界點,才不會出現多發錢少收入的奇怪現象。在新個人所得稅法下年終獎的臨界區間為:
1.18 000.01—19 283.33
2.54 000.01—60 187.50
3.108 000.01—114 600.00
4.420 000.01—447 500.00
5.660 000.01—706 538.46
6.960 000.01—1 120 000.00
我們在實際發放過程中,當年終獎超過臨界區間時,把超出臨界點的部分分攤到月工資、薪金中發放,避開這些臨界區間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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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性質上講,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利用稅收政策取得節稅利益的行為,具有合法性和預先性特點;就其操作要求而言,稅收籌劃既是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系列,又是企業根據稅法選擇最優納稅方案的決策過程。既減少稅負,又貫徹國家政策,這無疑給企業的稅籌工作提出了較高層次的要求。不容樂觀的是,從我國企業稅收籌劃的現狀來看,已呈現出了考慮不成熟、得不償失,甚至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現象。筆者針對普遍存在的幾種籌劃誤區作一探究。
一、企業稅收籌劃中的幾大誤區
(一)誤區一:對法律具體條文研究欠佳,稅收籌劃淪為違法或不完全合法
人人皆知:“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可悲的是,企業稅收籌劃的第一個誤區產生恰由于有悖于此。稅收籌劃起步之初,人們認為稅籌就是運用各種手段少納稅或不繳稅,而忽視了籌劃的依據――稅法所提供的優惠政策及可選擇性的條款。若籌劃正好遇到的是那些稅法不允許松動的條款,結果必然是違法。而且,時至今日,許多企業在稅收籌劃時仍存在對法律條文一知半解的現象。在籌劃過程中,如有多種方案可選擇,企業在合法范圍內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是無可非議的,但方案如果抵觸了稅法某一條例,尤其是忽視了某種法令的某個細節,則稅收籌劃的決策和實施不可避免地要淪為逃稅甚至是偷稅。例如:依據會計準則,企業在存貨計價時可選用先進先出、后進先出、加權平均、移動加權平均和個別認定等方法。采用不同的方法計價,每期發出存貨計入成本和費用的金額必然不同,進而對所得稅計征產生影響,從外表上看,企業利用價格的變動進行稅收籌劃應在情理之中,但在籌劃時一旦出現上述疏漏,籌劃則變成了偷稅,結果自然是除了補稅還要受罰。
在下面案例中:A公司2006年12月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稅收籌劃,其購銷業務如下表:
采用先進先出法計價時,
當月銷貨成本:500×100+490×1000+485×2000+480
×1000=1846000(元)
期末存貨成本480×300=144000(元)
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時,
當月銷貨成本:490×800+485×2000+480×1000=1842000(元)
期末存貨成本:500×100+490×200=148000(元)
通過以上計算可以得出:當存貨單價下跌的情況下,采用先進先出法計價會引起本月銷售成本的提高,從而為企業節約所得稅;反之,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則可以為企業節稅。表面看來有利可圖,于是,企業將依據市價經常性調整存貨計價方法作為了一種稅收籌劃方案,合理嗎?
先看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第11條規定:“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后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發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再看第12條規定:“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從以上規定中可以得出:企業有權根據實情選擇核算方法,但要保持其穩定性,出于稅收籌劃動機隨意變更存貨計價方法已屬于違法。其次,假設企業能夠持續經營,存貨能夠最終售出,改變計價方法只是調整了納稅的時間,并未從總量上減少所得稅,再由于存貨屬于短期資產,這樣,對其進行上述稅收籌劃顯然已失去了意義。
(二)誤區之二:稅收籌劃忽略了籌劃成本
從辯證的角度看,成本與收益是一個矛盾的密不可分的兩個方面:任何一項有利可圖的決策,其背后都要付出與之相應的成本,稅收籌劃也不例外。稅收籌劃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籌劃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其可分為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顯性成本是納稅人選擇和實施籌劃方案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如咨詢費、籌建費、培訓費等;隱性成本,則指納稅人由于采用擬定的稅收籌劃方案而放棄的潛在利益。隱性成本實質上是一種機會成本,在稅收籌劃實務中一般容易被忽視。
例如:B公司是一個位居低稅率區域的公司,到高稅率區域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時,往往單從減少稅收負擔的角度來籌劃,設立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比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效果好。但是如做深層次考慮,如果由于分公司無獨立經營決策權,不能獨立地對外簽署合約等因素,極可能給公司資本流動及運營帶來很多不利的影響;并且這種隱性成本大于單一的節稅利益時,設立非獨立的分公司便成了一個得不償失的稅收籌劃方案。
(三)誤區之三:稅收籌劃因小失大,患“近視眼”,忽視了企業的整體效益
以上兩大誤區的形成,原因在于決策者未能運用政策對所要進行稅收籌劃的項目權衡得失,那么籌劃后某個項目的確可利用優惠政策取得節稅利益,是否意味著稅收籌劃的成功呢?再看下例:C企業為制造業,年購進用于生產的存貨1000萬元,年銷售額為2000萬元,現進行稅收籌劃:選擇一般納稅人,其年應繳納增值稅為2000×17%-1000×17%=170(萬元);如果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其年應繳納增值稅為2000×6% =120(萬元)。單從稅負看,自然選擇后者。但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或由稅務機關代開6%的專用發票,如果C企業大部分客戶是一般納稅人,由于購貨方難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產品滯銷,整體利潤減少,節稅再多也是枉然。所以,稅收籌劃者必須明確:一是稅收籌劃僅是財務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追逐的不只是企業的某種稅負最輕,而是在納稅約束的環境下,使企業稅后利潤或企業價值最大化;否則便步入了第三個誤區――籌劃因小失大,樂了一時,毀了前程。二是應樹立全新稅籌意識:對納稅人來說,如果從某一方案中可獲得最大化利潤,即使該方案會增加稅負,該方案也是納稅人的最佳經營方案。
(四)誤區之四:稅收籌劃將風險置之度外
目前,許多納稅人甚至于一些稅務服務機構提及稅收籌劃仍然存在這樣的認識:只要可以減輕稅負,增加收益就可進行稅收籌劃,而很少或根本無顧及籌劃的風險。其實不然,因為從本質上講,風險就是某一種行動的不確定性,稅收籌劃作為一種計劃決策方法,其不確定性的存在使其不能免于風險。
首先,稅收籌劃具有階段性和條件性。任何稅收籌劃方案制定和實施都必須立足于一定條件,一定的環境。其至少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納稅人自身的經濟活動條件和內部經營環境;二是外部條件和市場大環境,其最主要的便是國家財稅政策。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與稅收政策等條件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如果其中的某一方面發生了變化,原本不違法的行為可能成為違法行為,原本盈利的項目可能變成虧損,原有方案的繼續使用只能導致失敗。
其次,稅收籌劃決策上的臆斷性和主觀性。從稅收籌劃方案的選擇到具體實施,都容納了納稅人的主觀判斷,包括對稅收政策的認識與判斷,對稅收籌劃條件的認識與判斷等等。那么,對以上任何因素主觀性判斷的錯誤都必然導致稅籌方案的失誤或失敗,進而帶來風險,所以,稅籌成功的概率通常要與納稅人的業務素質成正比例關系。
再次,稅收籌劃存在著征納雙方的認定差異。稅收籌劃應當具有合法性,由于稅收籌劃具體來說針對的是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為,其方案的確定與日常具體的實施,都由納稅人自己選擇,稅務機關并不介入其中。但是,稅收籌劃方案及過程最終是否合法,籌劃是否成功而帶來經濟利益,都要“最終過關”,即取得稅務機關的最終裁定。這樣,顯然風險必在:稅務機關認定稅籌方案實質上違法了,那么納稅人所進行的稅收籌劃非但不能帶來稅收上的任何利益,相反,還會因違法而被稅務機關處罰,付出未預期的幾倍的代價。
稅收籌劃發展至今,與其密切相關程度要數以下兩大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動的風險,納稅人不能熟視無睹。
二、企業走出稅收籌劃誤區之途徑
(一)途徑一:充分利用現行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通過對第一誤區的分析,我們已明白其起因于納稅人對法律條文一知半解,但是也不等同于對法律條文望而卻步,方法便是稅收籌劃者應盡可能多、盡可能及時地了解并利用現有稅收政策。以下提供了幾個在筆者看來應先予以考慮的著眼點:
第一,考慮哪些稅種適宜進行稅收籌劃
我國現行稅制共分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五個大類,23個稅種,每個稅種課稅對象不同,性質不同,稅籌收益也不相同。當然,企業稅收籌劃首先應側重于對自身抉擇有重大影響的稅種;其次,應該考慮稅種自身特性,因為各個稅種的籌劃空間與其稅負彈性大小有關,彈性越大,稅收籌劃的空間和潛力也越大,一般來講,稅負的彈性與稅源大小是同向的;再次,稅負彈性還取決于稅種的要素構成,包括稅基、扣除、稅率和稅收優惠。如果用函數表示稅負(TB)與稅基(b)、扣除(d)、稅率(t)以及稅收優惠(i)之間的關系,可表示為TB=f(b;t;1/d;1/i)函數公式。稅基越寬,稅率越高,稅負就越重。反之,稅收扣除越大,稅收優惠越多,稅負就越輕。
由這一公式可以得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稅負彈性大于流轉稅類,較適宜稅收籌劃。因為其不論是稅基的寬窄、稅率的高低、扣除額的大小還是優惠的多少都有較大的彈性幅度。
第二,著眼于影響納稅額的因素
1.稅基籌劃。一般是通過選擇恰當的費用分攤方式來盡量減少稅基,例如:費用的平攤法可降低稅基;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也會直接影響稅基的多少,但籌劃過程中一定不要忘記遵照稅收政策進行。
2.稅率籌劃是指由于同一稅種內部也有稅率差別,一般可通過改變稅基的分布,從而選擇適用較低稅率。例如:我國企業所得稅率為33%,并實行兩檔優惠稅率,對年所得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稅率為18%,對年所得額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稅率為27%。假設某企業預計年所得額即將突破3萬元時,可以將下一年度酌量性的費用提前到本年度支付,從而使本年度交納所得稅時適用27%的稅率。
3.稅額籌劃。即納稅人根據稅收優惠中的免征或減征條款,通過恰當的調整使自己在形式上符合減免稅條件,從而合法地減輕或解除稅負。
第三,利用地區、行業的不同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由于我國地域廣闊、行業眾多,對于不同的地區和行業國家給予了不同的稅收政策,這種區域性和行業性的稅收優惠差異給企業提供了許多投資選擇的機會。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可以應用不同地區和行業的優惠稅率進行籌劃,包括:一是根據已在地區和行業優惠政策進行籌劃;二是將企業投資于國家給予扶植和優惠的地區和行業。當然不要忘記整體效益的預先測算。
第四,從納稅人的構成入手,利用不同規模企業稅率的不同進行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不同的納稅人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例如:內、外資企業的待遇不同;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計征方法不同;所得稅因年應稅所得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稅率等。因此,納稅籌劃的又一思路便是能否避開或選擇成為某種納稅人,從而規避或減輕稅負。
(二)途徑二:完善企業自身的稅收籌劃過程
位列第一誤區之后幾個誤區,從起因上講均源于企業自身,因此走出稅收籌劃的誤區還必須從企業內部因素再予以考慮,主要包括:
第一,確立全新意義上的稅收籌劃的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價值從計量上講就是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其影響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企業未來的現金流量;二是折現率。據此可以推出提高企業價值的三種途徑:增加未來的現金流量、使未來的現金流量提前和降低折現率。反映到稅收籌劃上,具體表現為:首先,直接降低稅負,實際運作時可參照途徑一入手;其次,獲取資金時間價值,即在應納稅額不能直接減少的情況下,通過稅收籌劃,盡量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延緩當期的應繳稅金,改變應納稅額在各年的分布狀況,從而使企業的現金流量提前,企業升值;再者,便是實現涉稅零風險,即指由于納稅人賬目清楚,申報正確、繳納及時和足額,不會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否則涉稅風險高,則折現率就高,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顯然降低了企業價值。
關鍵詞:稅務 , 籌劃方法 , 問題,對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the tax law system of perfect, as independent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its legal consciousness increas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legislative spirit, under the premise of how well the tax planning work, so as to realize the maximization of enterprise rights, is worth us of discussion. The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tax planning enterprises of the specific method, thus the tax planning for the enterprise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iscussion and the research, and put forward the effective tax plann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tax, planning methods,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稅務籌劃的定義
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節稅目的而制定的科學的節稅規劃,也就是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籌劃,而獲得的節稅收益。稅務籌劃具有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的特點,它不同于避稅,避稅指的是用非違法手段減少稅收負擔,即納稅人通過個人或者企業活動的安排,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者缺陷,謀取稅收利益,該詞含有貶義。避稅通常采用的是非違法手段,如果是采用違法手段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不能稱作避稅,而應根據其情節認定為偷稅、逃稅、抗稅;從行為目的看,稅務籌劃是為了稅收支付的節約,避稅則是為了少繳稅或者不繳稅;從稅法角度看,稅務籌劃屬善意利用,而避稅則屬破壞性利用。
2稅務籌劃的方法
2.1減免稅籌劃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給予納稅人減稅、免稅。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征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可見,減稅、免稅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社會政策的要求,而對某些納稅人給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納稅義務的一種稅收特別措施。 比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方法立竿見影,屬于絕對的節稅技術,企業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盡量爭取獲得減免稅待遇,以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
2.2稅率差異籌劃
稅率差異是指性質相同或相似的稅種適用稅率的不同。稅率差異籌劃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利用稅率的差異而直接節減稅收的納稅籌劃技術。一個國家的稅率差異,往往是要鼓勵某種經濟、某種類型企業、某類地區的存在和發展,它體現國家的稅收鼓勵政策。稅率差異籌劃主要是利用體現國家經濟政策的稅率差異,比如,財稅[2011]58號文件明確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為保證稅率差異法運用的合理性,企業應盡量尋求最低的適用稅率,并使稅率差異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得到保持。
2.3納稅時間籌劃
如果納稅時間可以在合法合理的條件下延緩一段時期,企業在不減少納稅總額的條件下,就等于得到一筆無息貸款,從而增加企業的現金流量,使企業有更多的資金用于生產經營,這無疑會提高企業的競爭力。這一方法是運用相對節稅原理,一定時期的納稅總額并沒有減少,是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節減稅收。比如,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企業與對方所簽合同為分期收款的銷售方式,則可以延期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推遲納稅時間。納稅時間的籌劃主要是利用財務原理,不是某些相對來說風險較大 容易變化的政策,所以具有較強的適用性。
3 企業稅務籌劃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幾年,由于我國稅務籌劃尚處于初始階段,在開展稅務籌劃的工作過程中,我國的企業普遍存在著一些問題。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3.1 管理者忽視,致使企業的稅務籌劃形同虛設
由于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的思維慣性,再加上稅務籌劃又是一個剛剛被熟悉的新事物,所以很多企業的管理者并不了解稅務籌劃的重要性,要么認為稅務籌劃只是正常的交稅,不能對提高企業效益有積極作用,要么是認為稅務籌劃是變相的逃稅行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違法的行為。這種忽視,致使企業在體制上就不會把人、財、物等資源運用在這方面,所以導致企業的稅務籌劃工作沒有開展,或即便開展了也只是簡單的計稅、交稅,不進行謀劃和安排。
3.2 存在稅務管理崗位缺失和稅務籌劃人員非專職現象
根據財政部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企業都會設置基本的會計工作崗位,但是,絕大多數企業都沒有設立專門的稅務會計崗位,都沒有明確設置稅務管理工作崗位以專門處理企業經營業務中涉及稅務的相關工作,都是要求其他崗位的會計人員兼任企業的稅務管理人員,從而只是在計算成本、費用的同時簡單地根據慣例或者規定從實際發生的收入、費用中計提各種稅。
稅務籌劃人員非專職現象是更加廣泛地存在各個企業當中,其原因之一是我國缺乏稅務籌劃的專業教育,其二是企業處于節約成本、降低員工數量的目的。稅務籌劃人員的非專職現象致使他們無法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學習稅務籌劃的知識和技巧,無法有足夠的時間來了解企業稅務工作的實際情況,從而無法有足夠的精力和能力來思考如何改進企業的稅務籌劃工作。
4 如何做好稅務籌劃的措施
4.1 企業應具備納稅意識及對稅務籌劃的理解
稅務籌劃是企業的一項基本權利,稅務籌劃的權利與企業的其他權利一樣,都有特定界限,超越這個界限就不再是企業的權利,而是違背企業的納稅義務,就不再合法,而是違法。而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相互轉換:當稅法中存在的缺陷被糾正或稅法中不明確的地方被明確后,企業相應的籌劃權利就會轉換成納稅義務。如超額累進稅率改為固定比例稅率后,納稅人利用累進級距的不同稅率而進行的籌劃就不存在了;當稅法或條例的某些條款或內容被重新解釋并明確其適用范圍后,納稅人就可能不再享有籌劃的權利;當稅法或條例中的某些特定內容被取消后,稅務籌劃的條件隨之消失,企業的籌劃權利就轉換為納稅義務。因而,要避免涉稅法律風險,切實有效地進行稅務籌劃,應以稅法為依據,深刻理解稅法所體現的立法精神及國家政策,同時要切實理解稅務籌劃與避稅的概念。
4.2企業要做好稅務籌劃的基礎工作
企業應建立真實完整的會計賬簿及核算體系,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編制真實客觀的財務報告;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和策劃,進而對一些經濟活動進行合理地控制,因此必須建立科學嚴密的審批機制,實行科學化決策,才能使企業稅務籌劃走入正軌;加強稅務籌劃風險的防范與控制。企業要正視風險的客觀存在,樹立稅務籌劃的風險意識,并在生產經營過程和涉稅事務中始終保持對籌劃風險的警惕性。通過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對籌劃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控,及時尋找導致風險產生的根源,制定有效措施遏制稅務籌劃風險。稅務籌劃始終保持清醒的目的就是提高企業整體的經濟效益,而不是僅僅局限于幾個稅種上的籌劃。
4.3 建立完善的稅務籌劃數據庫
任何稅務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時間、一定的稅收法律環境下,以企業收集到的信息為基礎制定的,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因此,稅務籌劃是一種創造性的思維活動。它需要輸入信息的刺激,在占有大量客觀材料的基礎上才能形成。這就意味著要提高企業稅務籌劃的有效性必須有一套完善的信息收集傳遞系統和稅務籌劃數據庫,以實現稅務籌劃。
4.4重視稅務籌劃人員的培養
稅務籌劃實質上是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是事先的規劃和安排,經濟活動一旦發生后,就無法事后補救。成功有效的稅務籌劃不僅要求籌劃主體以正確的理論作為指導,更要求籌劃主體具備嚴密的邏輯思維、統籌謀利的能力,具備稅收、會計、財務等專業知識全面了解、熟悉企業籌資、經營、投資等業務情況及其流程,隨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情況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并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做出最有利的決策。
參考文獻
【關鍵詞】高新技術 企業納稅 籌劃
一、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思路
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范圍廣、差別大、方式多、內容豐富,因此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的思路是多維的,具體可從以下方面入手。
1、利用納稅人身份籌劃
稅法規定不同的納稅人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例如,目前的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就不盡一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有不同的征稅方法。影響節稅空間的納稅人自身因素主要包括納稅人的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組織結構、業務范圍、涉稅種類等。一般來講,企業的經營規模越大,組織結構越復雜,業務范圍越廣,繳納的稅種越多,則稅收籌劃的空間也就越大,獲取節稅利益的潛力也就越大。高新技術企業涉及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等多個稅種;在我國稅收政策存在地區差異;高新技術企業往往成為企業集團的組成部分,組織結構復雜。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從這方面進行籌劃能獲取節稅的潛力大。
2、稅種籌劃(從節稅潛力大的稅種入手)
稅收籌劃可以是各個稅種的籌劃,但不同的稅種的性質不同,籌劃的方法、收益的大小也是不一樣的。一般而言,可獲得節稅收益大的往往是那些稅負彈性大的稅種。所謂稅負彈性,是指某一具體稅種的稅負伸縮性大小。稅負彈性的大小:取決于稅源大小,稅源越大的稅種,其稅負彈性也越大;取決于該稅種的要素構成,主要包括計稅基礎、扣除、稅率。稅基越寬,稅率越高,稅負就越重;而稅收扣除越大,則稅負就越輕;稅收優惠政策的多少,也直接影響到稅負彈性的大小。高新技術企業涉及流轉稅、所得稅等主要稅種,稅源大,稅基寬。特別是國家大力促進、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在稅收方面給予了其他企業無法比擬的稅收優惠。因此,所涉稅種彈性大,節稅空間廣闊,稅收籌劃也主要在這兩類稅中開展。
3、利用稅率差別籌劃
稅率是征稅額與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稅率是稅收制度的核心和靈魂,稅率的設計體現國家政治、經濟政策口同樣的稅種,不同的納稅人稅率不相同,不同地區更有區別。例如:增值稅設計了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零稅率,還有6%和4%的征收率。營業稅按行業分別設計了比例稅率。企業所得稅率一般為33%,還有兩檔照顧性稅率27%和18%。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率則更加豐富,針對不同地區設計了不同稅率。由此可見,高新技術企業借此進行節稅籌劃還是有空間的。
4、課稅對象籌劃
課稅對象是指稅法規定課征稅收的目的物,即對什么征稅。課稅對象的重疊和交叉及不同稅項的交叉并立,使得納稅人可以尋找最佳課稅對象,因而有多種納稅方案。例如:對增值稅和營業稅中的混合銷售行為,兼營行為的處理;其次對大多數納稅人來說,財產收益和經營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是可以相互轉化的。所以高新技術企業借此進行節稅籌劃還是有空間的。
5、利用納稅期限籌劃
納稅期限是納稅人向國家繳納稅款的法定期限,推遲納稅人納稅時間,雖然從絕對量上不能減少應納稅款,但可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就如同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從政府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在高通貨膨脹時期,推遲納稅時間能夠提前獲得收益,及時收回投資,因此,納稅人能夠從中獲得很大好處。而稅法每個稅種都按不同的情況規定了納稅時間;其它非直接的制度安排,例如固定資本折舊、存貨計價可有不同的方法,企業有充分的運作空間。
二、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堅持的原則
1、合法
即籌劃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尤其是稅收法律和政策,這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籌劃方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二是方案實施過程也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兩方面都符合才能稱為合法,在這個框架下,稅務機關才會認可,才不至于被處罰。比如,企業為使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工資在稅前扣除,采取虛增職工人數,增加稅前扣除額的辦法。這種辦法在內容和手段上都違反了稅法規定,是偷稅而不是籌劃。
2、綜合利益最大化
即籌劃方案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降低,而忽略其他成本的上升,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收益;要重視方案的機會成本;還要注重資金的時間價值;既要考慮當前利益,還要考慮未來利益。如果企業受片面性經濟利益的驅動,單純從稅收的角度去考慮或實施一些方案,結果在實際工作中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甚至是得不償失。例如企業所得稅在企業納稅活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重點,企業許多稅收籌劃都是通過減少本期利潤來達到減少所得稅目的,這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利潤指標下降的負面影響,特別是上市公司,較低的利潤會導致每股收益下降,這會使投資者產生不好的預期,引起公司股票價格下滑,公司價值縮水,不利于再融資。所以,在實際工作中,稅負最輕的稅收籌劃方案不一定就是企業最后確定的稅收籌劃方案。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考慮對企業發展的影響以及進行籌劃所投入的成本,而且要避免由于選擇某種方案減輕了一種稅負而引起另外一些稅負的增加,造成整體稅負的加重;更不能把稅收籌劃建立在犧牲企業整體利益的基礎上,必須要全盤考慮,綜合權衡。只有綜合效益最大化的方案,才是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
3、時效性
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完善,許多規定都由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等形式,政策變化快。特別是我國己加入WTO,國內稅法受到國際稅法發展變化與國際間稅收競爭的挑戰,今后我國對稅制的調整將比以往更加頻繁。所以,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在強調現行稅收政策及運行環境影響的同時,還應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必要的預測,對稅收政策與國家其他法規之間存在的差異進行了解,根據不斷更新的要求,及時調整稅收籌劃內容,充分防范籌劃帶來的風險。否則,一旦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后,相應地,所進行的稅收籌劃也會隨之發生變化,甚至有可能會突變成偷稅、逃稅行為,給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這就要求企業因時制宜,來進行稅收籌劃活動。
4、簡便可行
即凡能用簡單方法的,拒絕復雜;凡能就近解決的,拒絕舍近求遠;稅收籌劃要遵循財務上的重要性原則,爭取在獲得的稅收利益一定的條件下,籌劃支出的最小化。方案應該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要能在實務中實施,而不是紙上談兵。
三、加快引進和培訓企業稅務籌劃人才
納稅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高素質的人才是成功的先決條件。這項專業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的能力條件有以下方面。
第一,精通國家的稅法及稅收相關法律,并時刻關注其變化。只有如此,企業才能選準節稅活動的籌劃點,了解什么是合法、非法以及合法但不非法的臨界點,在總體上確保經營活動和稅務行為的合法性,“用透”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不僅要了解企業所面臨的外部市場、法律環境,為企業爭取最大的外部發展空間,而且必然熟悉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能力,給企業自身的稅務籌劃進行一個準確的定位,因為好的納稅籌劃方法不一定對每個企業在任何時候都合適。納稅籌劃人員要在熟悉內外環境的前提下,針對企業自身的特點設計適當的納稅籌劃方法。
第三,近年來,國家稅制變動頻繁而復雜,參與國際市場活動的企業面對的各國稅制更是如此,這就要求納稅籌劃人員不僅必須具備扎實的理論知識,需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較高的操作業務水平。此外,納稅籌劃活動涉及企業經營的方方面面,籌劃人員為此還必須具備財務、統計、金融、數學、保險、貿易等方面的知識及嚴密的邏輯思維、統籌謀劃的能力,否則,即使有迫切的納稅等劃愿望也難有成功的籌劃作為。
【參考文獻】
[1] 黃黎明:稅收籌劃理論的最新發展有效籌劃理論[J].涉外稅務,2004(2).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節稅;稅務籌劃
[中圖分類號] F420 [文獻標識碼] B
房地產業作為新興的經濟增長點,日益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近年來,隨著住房消費市場的增長,房地產市場愈加活躍,房地產企業也越來越受到政府和公眾的關注。房地產業涉稅事項和涉稅環節較多,稅收負擔相對較重,這就決定了房地產企業的稅務籌劃空間廣闊,節稅潛力巨大。因此,對房地產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就顯得十分必要。
一、稅務籌劃概述
稅務籌劃是指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之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以達到稅收負擔最小化、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的的一系列經濟活動。稅務籌劃不同于偷稅、漏稅,偷稅、漏稅屬于違法行為,會給企業帶來重大稅務風險。而稅務籌劃則是利用現行稅法優惠來進行合理的稅務安排,是一種正常的商業動機和稅收行為,是企業達到“涉稅零風險”的最有效途徑。
稅務籌劃的特點主要表現在:(1)時間的超前性。(2)內容的合法性。(3)行為的長期性。(4)其目的是企業的稅收成本最小。一般來說,稅務籌劃“節稅”的稅收利益來自兩個方面,一是選擇低稅負;二是延遲納稅時間,但是不管哪一種,其結果都是降低稅收成本。
二、房地產企業涉及的稅種與稅務籌劃基本方法
(一)房地產企業在不同階段涉及的稅種
1.開發建設階段涉及的稅種
房地產公司在前期準備階段需要繳納的稅種較少,取得土地使用權需繳納契稅和耕地占用稅。購買土地時要按3%~5%的稅率繳納契稅,計稅依據為契約價格;耕地占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核算,每平方米稅額從5元~50元不等。在委托施工階段,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時,需按合同金額的0.3‰繳納印花稅。
2.出售出租階段涉及的稅種
在房地產交易環節,房地產企業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共6個相關稅費。其中出售、出租房屋時需要按照營業收入額的5%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繳納的營業稅稅額計算,市區稅率為7%、縣鎮稅率為5%;教育費附加按照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的3%計算;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凈收益的25%計算;土地增值稅實行超率累進稅率,按照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計算,最低稅率為30%、最高稅率為60%;印花稅按照房地產交易金額的0.5‰的稅率征收。
3.保有階段涉及的稅種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其中自用的按房產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額的1.2%計算,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計算應繳稅額。
(二)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基本方法
1.不予征稅技術
不予征稅技術是指選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不予征稅的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方案以減輕稅負的方法。房地產企業在銷售階段,資金充足時可以加大一些免稅方面的投資,比如購買國債等,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2.減免稅技術
減免稅技術就是利用稅法規定的減免稅條件,盡量爭取最大的減免稅額和最長的減免稅期。稅法中有很多減免稅條款,納稅人可以根據各項條款盡量創造條件以享受減免稅的優惠。比如國家對新辦企業一般都給予一定的免稅期,企業可以加以合理利用。
3.分割技術
分割技術是通過分割應納稅所得,從而減少應繳納稅費的技術。房地產企業的項目一般周期比較長,對于這種跨年度經營的項目應充分利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來進行籌劃,根據企業不同情況可將所發生的列支費用化或成本化,提前回收成本、費用,能夠當期確認的損失則應及時確認,選擇有利于企業的成本分配方法。
4.稅率差異技術
稅率差異技術是指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利用稅率的差異而直接節減稅收的稅務籌劃技術。稅率差異是普遍存在的客觀情況,它體現國家的稅收鼓勵政策,這就給企業利用稅率差異少繳納稅收提供了機會。例如房地產建筑安裝業適用3%的稅率,而房地產銷售則適用5%的稅率,所以房地產企業要分清核算對象,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
5.延期納稅技術
延期納稅技術是指依據國家稅法規定,將經營、投資等活動的當期應納稅額延期繳納,以實現相對減輕稅負的方法。納稅人延期納稅不能減少應納稅總額,但推遲的應稅款無需支付利息,對納稅人來說等于降低了稅收負擔,還可使納稅人享受通貨膨脹帶來的好處。
三、房地產企業主要稅種的稅務籌劃策略
(一)土地增值稅的籌劃
1.進行借款利息的籌劃,合理確定利息的扣除方式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如果能夠按轉讓項目劃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以據實扣除利息,但不能超過按同期商業銀行規定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反之,則按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的兩項之和的5%作為利息扣除的限額。因此在項目開工過程中,房地產企業可以合理估計并把“項目借款的實際利息支出”與“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的兩項之和的5%”加以對比,從而在項目籌建之初選擇對企業最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2.充分考慮土地增值稅的起征點的稅收優惠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征稅。由于土地增值稅的稅率較高,所以在項目銷售時,房地產企業應根據整個市場的情況,適當測算增值額的比例,充分考慮增值額增加所帶來的收益與放棄“20%”這一起征點所增加的稅收負擔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合理制定房產價格。
3.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稅的征稅領域進行籌劃
稅法確定了土地增值稅的納稅領域和征稅準則,房地產企業可以運用代建房、合作建房、改售為租、投資聯營等形式實施房屋開發。其中代建房行為不繳納土地增值稅,合作建房后自用暫免征土地增值稅,出租和投資也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這種通過經營方法的變動能夠達到少繳土地增值稅的目的。
(二)營業稅的籌劃
1.有效運用企業合同制度,按業務類別分別簽訂合同
因為房地產企業簽訂的合同與建筑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的性質不同,相應的稅收結果自然也會不同。房地產企業銷售的商品房有精裝修房和毛坯房兩種。在精裝房屋銷售的過程中,納稅人將銷售房屋的行為分解成銷售房屋與裝修房屋兩項,將房屋的裝潢、裝飾以及設備安裝費用單獨簽訂合同,即分別簽訂兩份合同,向對方收取兩份價款。在征稅中分別按“銷售不動產”交5%的營業稅和“建筑業”交3%的營業稅,這一區別為房地產企業的稅務籌劃提供了較大的可操作空間。
2.科學確定納稅主體,合理劃分相關代收代繳稅費
房地產企業在銷售過程中,通常代為收繳業主繳納的天然氣初裝費、水電安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等各種費用,按規定這些費用也應統一歸為房地產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這樣房地產企業的稅收負擔也就增加了。因此,房地產企業可通過設立獨立核算的物業公司來實施統一收費,將類似服務性質的業務從房地產企業單獨剝離出來,這樣就可以針對不同的業務按照不同的營業稅率進行繳稅,總體上可以降低房地產企業營業稅的稅額。
(三)企業所得稅的籌劃
1.充分利用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項目
我國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建安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各項稅金、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房地產企業在納稅時,應合理分配這些成本費用支出,以增加準予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項目。對于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財產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應足額購買,這樣既能增加稅前扣除成本降低企業所得稅,又為員工謀取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業的競爭力。
2.推遲收入確認期限,合理延緩納稅時間
納稅時間的推延,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可以延緩企業資金周轉的負擔,相應的起到了稅務籌劃的效果。當房地產的權屬出現變更時,銷售收入才可以最終確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延遲房地產權屬更改時間,推遲銷售收入的完成時間,延交企業所得稅,以緩解企業資金緊張的局面。通常來說,會計收入確認有不一樣的時期,只要收入確認,不論資金有沒有回籠,都應該上繳應繳的稅款。因此,企業可以在簽訂銷售合同時選擇不一樣的銷售方式,比如分期付款銷售、委托銷售等,在不同時期確認收入,實現遞延納稅,減少籌集資金的成本,增加企業稅后利潤。
[參 考 文 獻]
[1]胡芳,羅鳴.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J].特區經濟,2011(3)
[2]張新紅.試論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J].北方經貿,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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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稅收支出國際稅務籌劃企業利益
一、國際稅務籌劃的客觀基礎
企業要進行國際稅務籌劃,首先要對各國的稅制有較深認識。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差別是由稅收管轄權、稅率、課稅對象、計稅基礎、稅收優惠政策等幾個方面組成的:
1.稅收管轄權上的差別。各國稅制上的稅收管轄權主要有三種類型:居民管轄、公民管轄和所得來源管轄。各個國家或地區一般是根據自身的政治、經濟情況和法律傳統,選擇及行使稅收管轄權,其中多數國家是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管轄權的。由于各國家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從而為國際稅務籌劃創造了機會。
2.稅率上的差別。稅率差別是指不同的國家,對于相同數量的應稅收入或應稅金額課以不同的稅率。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
3.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不同的國家稅種的課稅對象可能不同,不同國家對于每一課稅對象所規定的范圍和內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計稅基礎也會存在差異。企業可以利用不同的稅收處理進行稅務籌劃。
4.稅收優惠的差別。許多國家為了吸引外國投資,對于國外投資者在征稅上給予實行各種不同形式的優惠。如減免稅、各種納稅扣除等。一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跨國納稅人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
從上述的分析可見,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就是各國稅制的差異。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兼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
二、國際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
依據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和其它相關因素,可以大略總結出國際稅務籌劃的具體途徑如下:
1.稅收管轄權規避。企業應盡量避免同一個行使居民管轄或公民管轄的國家發生人身法律關系,或盡量避免同一個行使所得來源管轄權的國家發生聯系。許多國家對企業的“常設機構”的利潤是課稅的,因此在短期跨國經營活動中,盡量不要成為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則可避免向東道國納稅。這種規避可以通過控制短期經營的時間或是通過改變在東道國機構的性質來實現。
2.利用稅率差別。由于不同國家規定的稅率存在差別,在進行國際稅務籌劃時,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據統計,美國跨國公司持有資產總額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稅率低于20%的國家或地區,在這些國家資產收益率普遍較高。
通常實踐中轉移應稅收入的方法有幾種:(1)企業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轉移財產。如果一個國家的所得稅稅率較高,該國企業就可以以全權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產委托給設在境外的避稅地的信托機構代為管理,通過創立這種國外信托,財產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徹底擺脫就這筆財產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的義務。同時,由于信托財產是委托避稅地信托機構管理的,當地政府對信托財產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稅。(2)企業也可以通過向低稅率國關聯企業轉移利潤的方法利用轉讓定價手段在公司集團內部轉移利潤,使公司集團的利潤盡可能多地在低稅國關聯企業中實現。實踐中跨國公司在稅務籌劃中這種方法最為常見。(3)通過組建內部保險公司來轉移利潤。具體做法是,在一個無稅或低稅的國家建立內部保險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把利潤大量轉出居住國,使公司集團的一部分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的內部保險公司賬上。內部保險公司在當地不用該筆利潤納稅,而這筆利潤由于不匯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國也不對其課稅。
3.在稅務籌劃中注意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在稅務籌劃中,要注意考慮所選擇投資地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根據投資地在存貨計價與成本核算、固定資產折舊、各類準備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稅制規定的不同來進行籌劃。
4.籌劃時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利用稅收優惠是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比如:國與國之間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對方國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稅尤其是預提所得稅的優惠條款。在國際稅務籌劃時,在考慮稅收優惠時,要注意稅收優惠往往是在經濟不發達、勞動力素質低的地區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慮稅收優惠,忽略該地區基礎設施制度落后所導致的高成本負擔及政治和經營風險。
三、我國企業國際稅務籌劃對策
1.我國企業國際稅務籌劃現狀。我國大部分企業稅務籌劃意識缺乏。我國企業的領導由于欠缺財務、稅收知識,因此當提及減少納稅成本時,往往使用偷逃稅款、找稅務人員等方法,而不是通過自身的稅務籌劃合理合法地節稅。而企業的財務人員也因而不能利用稅收知識和會計水平為企業做稅務籌劃。同時,稅務籌劃主體在我國企業中,至今還不甚明確。會計人員只關注會計核算、會計報表,不關心稅收成本比較及相關決策;而管理人員則認為稅收籌劃是財務部門的職責。這樣就形成了稅務籌劃工作無人負責的情況。
另一方面,我們要看到我國企業對于國際稅務籌劃的迫切需求。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企業的國際貿易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不僅是出口事業蓬勃興盛,跨國經營事業也必將取得更加令人矚目的發展。因而我國企業必須提高國際稅務籌劃的水平,以適應自身發展的需求。
稅收籌劃又稱為納稅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規的前提下,納稅人為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權益最大化,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委托納稅人,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策劃,以充分利用稅法所提到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
消費稅是對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確切地說,消費稅是對特定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現行消費稅的納稅范圍包括5類消費品:(1)過度消費會對人體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一次性筷子(2006新增)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妝品、貴重首飾及高檔手表(2006新增)等。(3)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汽車、游艇(2006新增)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5)只具有財政意義的消費品,如汽車輪胎等。
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稅負,謀求合法的經濟利益,有必要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對稅負不同的多種納稅方案實施優化選擇,能動的利用稅收杠桿,充分發揮稅收籌劃作用。
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很多企業仍不具備消費稅籌劃的技術和能力,而是以偷漏稅款等手段減輕稅負。而這一切恰恰說明企業有必要對消費稅進行合理的籌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
另外,對消費稅進行合理的籌劃還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管理水平。籌劃理論和實踐的發展程度實際上是衡量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資金、成本和利潤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三要素,而對消費稅在內的各種稅種的籌劃正是為了實現三要素的最佳效果。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進行消費稅籌劃,是維護企業利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對消費稅進行籌劃一般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納稅人的籌劃
由于消費稅是針對特定的納稅人,即僅僅對生產者、委托加工者和進口者征稅,因此可以通過納稅人企業的設立、合并,遞延納稅時間,甚至減少納稅。
我國現行消費稅是與增值稅配合而來的,在增值稅普遍調節的基礎上,發揮重點調節的功能。因此,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比較窄,僅僅局限在15類商品中。如果企業希望從源頭上節稅,不妨在投資決策的時候,就避開上述消費品,而選擇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流轉稅及所得稅方面有優惠措施的產品進行投資。如高檔攝像機、高檔組合音響、裘皮制品、移動電話、裝飾材料等。在市場前景看好的情況下,企業選擇這類項目投資,也可以達到規避消費稅稅收負擔的目的。
合并會使原來企業間的購銷環節轉變為企業內部的原材料轉讓環節,從而遞延部分消費稅稅款。如果兩個合并企業之間存在著原材料供應關系,則在合并前,這筆原材料的轉讓關系為購銷關系,應按正常的購銷價格繳納消費稅稅款。而在合并后,企業之間的原材料購銷關系轉變為企業內部的原材料轉讓關系,因此這一環節不用再繳納消費稅,而是遞延到銷售環節再繳納。
如果后一環節的消費稅稅率較前一環節低,則可直接減輕企業的消費稅稅負。因為前一環節應該繳納的稅款延遲到后一環節再繳納,這樣由于后面環節稅率較低,合并前企業間的銷售額在合并后就可適用較低的稅率,因此能減輕稅負。
如a市某糧食白酒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委托某酒廠(以下簡稱“乙企業”)為其加工酒精6噸,糧食由委托方提供,發出糧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費60000元,增值稅10200元,用銀行存款支付。受托方無同類酒精銷售價。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連續生產套裝禮品白酒100噸,每噸不含稅售價30000元,當月全部銷售。那么:
受托方應代收代繳消費稅=(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稅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費稅將計入原材料的成本。
銷售套裝禮品白酒應納消費稅=100×30000×20%+100×2000×0.5=700000(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700000×(7%+3%)=70000(元)
若不考慮銷售費用,該筆業務盈利為:“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稅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700000+70000)=3000000-600000-770000=1630000(元)
如果改變方案,甲企業將乙企業吸收合并,甲企業在委托加工環節支付的30000元消費稅將得到抵扣,節省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費將轉化為公司利潤。
以上只是白酒生產企業并購上游企業的節稅效應。在實際籌劃時還需要考慮許多問題如乙企業股東是否愿意被并購等等。此外,甲企業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業,而是籌資投資一個生產酒精的項目,也能達到節稅的目的,不過這需要增加投資成本。
二、計稅依據的籌劃
我國現行的消費稅計稅辦法分為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和復合計征三種類型,不同的計稅方法有不同的計稅依據。進行消費稅籌劃時,在計稅依據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其一,包裝物押金的籌劃。對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如果包裝物連同產品銷售,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包裝物均應并入銷售額中計征消費稅。但如果包裝物并未隨同產品銷售,而是借給購貨方周轉使用,僅僅收取包裝物押金的話,只要此項押金在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1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銷售額計算納稅。因此,企業可以在情況允許時采用出借包裝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減少計稅依據,降低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在歸還押金之前,企業可以占有這部分押金的利息。
如某企業銷售商品100件,每件售價500元,其中含木質包裝箱價款50元,如果連同包裝物一并銷售,銷售額為50000元。若消費稅稅率為10%,應納消費稅稅額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業不將包裝物隨同消費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法,規定要求購貨方在6個月內退還,就可以節稅427.35[50×100÷(1+17%)=427.35]元,實際納稅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業還可以從銀行獲得這5000元押金所孽生的利息。
其二,關聯企業轉移定價籌劃。消費稅的重要特點是單環節計稅,即僅對生產環節計稅,對流通環節和終極消費環節則不計稅。因此,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如果以較低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從而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于處在銷售環節,只需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這樣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稅負減輕,但增值稅稅負不變。
如某企業生產鉑金首飾,今年初投資成立了獨立核算的首飾銷售公司,其產品的流轉過程改變為本部將生產的鉑金首飾批發給首飾銷售公司,再由首飾銷售公司實施對外銷售。假設鉑金首飾市場價格是每克158元,而總部供應給首飾銷售公司的批發價是每克128元,低于市場價格30元,其增設銷售環節的結果是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減少了30元。由于鉑金首飾是在生產環節征收消費稅的,且消費稅稅率為10%,因此某企業的這項稅務籌劃取得了每克鉑金首飾減少消費稅3元的節稅效果。
其三,稅率的籌劃。具體而言:
(1)選擇低稅率的原料及工藝進行籌劃。不同原料生產的酒,消費稅的稅率是不相同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最高,其他酒則低。所以,可盡量用其他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產酒,少用糧食白酒的原料生產酒。另外,同一種原料生產的工藝不同,其消費稅的稅率也不同。一般蒸餾法要比過濾方法制出的酒稅率高。同樣是大米,經加溫、糖化、發酵后,采用壓榨釀制的酒屬黃酒,如果經糖化、發酵后,采用蒸餾方法釀制的酒卻屬于糧食白酒。為了降低稅負,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改變舊工藝開發新的流程,盡量采用非蒸餾方法生產酒。另外以白酒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對應的稅率過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藥酒)可盡量用黃酒作酒基。
(2)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籌劃。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應分開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的或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這就要求企業健全會計核算,按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如果為達到促銷效果,采用成套銷售方式的,可以考慮將稅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費品組成成套銷售。如可以將不同品牌的化妝品套裝銷售,而如果將護膚護發品(消費稅稅率為0)和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組成一套銷售,就會大大增加企業應納的消費稅。同樣,將稅率為20%的糧食白酒和稅率為10%的藥酒組成禮品套裝銷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業成套銷售所帶來的收益遠遠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費稅及其他成本,或者企業是為了達到占領市場、宣傳新產品等戰略目的,否則單純從稅收角度看,企業應將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分開銷售。
(3)混合銷售行為的籌劃。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若貨物為應稅消費品,則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和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一致的,都是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包裝物租金、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等諸多費用。如摩托車生產企業既向客戶銷售摩托車,又負責運送所售摩托車、并收取運費,則運費作為價外費用,就應并入銷售額計算征收消費稅。如果將運費同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則可以減少銷售額,少納消費稅,運費部分只納3%的營業稅,而無需按應稅消費品的高稅率納消費稅。現在由于客戶日益重視售后服務,企業可以考慮設立售后服務部、專業服務中心等來為客戶提供各種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勞務,將取得的各種勞務收入單獨核算、單獨納稅,以避免因消費稅高稅率而帶來的額外負擔。例如,白酒生產企業就可以成立專門的運輸中心來運輸所售白酒,所收運費繳納3%的營業稅,而不用按20%繳納消費稅,這樣就節約了納稅支出。
第四,利用“臨界點籌劃”和稅收優惠政策籌劃。具體包括:
一是避開高稅率,選擇低稅率。如某啤酒廠2004年生產銷售某品牌啤酒,每噸出廠價格為3000元。2005年,該廠對該品牌啤酒的生產工藝進行了改進,使該種啤酒的質量得到了較大提高。按常理產品質量提高后,產品價格會相應提高,但該廠沒有提高產品價格,反而降低了價格,每噸定為2980元。因為該廠在定價時充分考慮了啤酒消費稅實行從量課稅制度,從2001年5月起,實行差別定額稅率,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單位稅額250元/噸;3000元以下的,單位稅額220元/噸。雖然按原廠家3000元的定價每噸需要繳納250元消費稅,收益2750元;但定價降為2980元后,每噸繳納220元消費稅,收益增加為2760元,僅此項不僅增加了10元的收益,而且由于價格優勢,可以增強市場競爭力。不過在本案中存在稅收臨界點問題,即啤酒出廠價定價為每噸3000元以上或3000元以下時,就會因為定價導致稅負上升或下降。
二是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注意把握稅收政策中的優惠政策,盡量避開高稅率和避免繳納消費稅,最終達到節稅的目的。
目前我國許多企業不僅已有效實施了稅務籌劃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許多不足和違規之處。筆者認為,要搞好稅務籌劃,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在實踐中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籌劃時應把握好“度”。不應把稅務籌劃演變為避稅、逃稅。避稅雖然不違法,但卻違背了國家立法意圖和道德,鉆法律空子。逃稅則是明顯違反了稅收法律規定,是國家不允許的。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節稅,使企業承擔較小的納稅成本,必須在稅收法律、制度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其次,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及地點納稅。稅法規定了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及納稅地點,企業必須認真履行納稅義務,在規定期限內和規定地點及時足額繳納稅款。否則就要接受加收滯納金和罰款等懲罰,甚至應稅消費品還有可能被保全和強制執行,這樣就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對企業經營極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