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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保險公司;稅收;政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9-0015-02
20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行以后,原對保險公司執行的兩個主要的企業所得稅規范性文件即國稅發[1999]169號和國稅函[2000]906號都已廢止,如何制定新的適合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配套政策,這是新企業所得稅制實施后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納稅人的界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章第50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與之相配套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也已正式出臺,在這項配套政策中,對居民企業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采取“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原則,也就是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公司,先需要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后,年終再由總公司進行全年的匯算清繳,當然,該管理暫行辦法中也規定了幾種情況下可以不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辦法,包括不能分開核算、內部服務機構、總公司為小型微利企業、當年新設立分公司等。這一點改變了原來對內資保險公司按是否獨立核算來判斷是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會在全國各地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這項政策就會對這些分支機構和分公司的納稅地點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從2008年開始,所有的分公司和分支機構都需要匯總到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部分分公司和分支機構需要在當地預繳一部分所得稅。這一政策變化對內資保險公司將會有利,因為,內資保險公司在全國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分公司有的盈利,有的虧損,那么,實行匯總納稅以后,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可以盈虧損互抵,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如果總公司是設立在可以享受特定低稅率地區,如過渡期低稅率優惠等,那么,甚至分公司和分支機構的利潤也可以總公司的低稅率。而且,內資保險公司還可對照分公司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在資產總額、經營收入、職工工資等方面盡量做到不獨立劃分清楚分公司資產、收入、人員,這樣還可以避免分公司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稅率及稅收優惠的界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除了過渡期優惠稅率以外,共有三檔稅率,基本稅率為25%,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為15%。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可以享受的低稅率包括過渡期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對于大多數的保險公司而言,將會適用25%的基本稅率,少部分中小型的保險公司,如果能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將會面臨20%的稅率,另外,部分外資保險公司,原來享受15%的稅率優惠的,將會在過渡期內逐步過渡到25%的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直接針對保險公司的優惠政策基本沒有,和保險公司相關的優惠政策包括:
(一)對國債利息所得繼續給予免稅。因為保險公司的收取的歷年積淀的保費收入在投資方面,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專門的要求,一般主要的投資途徑是國債,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中主要來源也是國債利息。但是,保險公司在國債二級市場買賣的差價收入不屬于免稅范圍。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股息收入免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符合條件的解釋為除了持有上市公司一年以內股權。由于保險公司可以有一部分資金投資進入股市,所以,只要持有期達到一年以上的股權,其收到的股息可以享受免稅待遇。這對于保險資金進入股市提供了良好的稅收政策的支持。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稅基的界定及影響
在稅基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和提高了很多限制性費用扣除規定,特別是計稅工資的取消,這對內資保險公司而言無疑會有利。除此之外,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和保險公司特別相關的費用扣除還有下面幾個項目。
(一)關于保費取得成本。國際上對保費取得成本有的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采用遞延法,將保費取得成本與保費收入之間進行配比,也有一些國家按照現金收付制原則,將保費成本直接在支付的當期直接扣除。我國目前采取后一種方法,即保費取得成本在支付當期扣除。但是,我國對保費取得成本的扣除總量實施了限制。即對保險公司傭金支出要求在不超過保費收入5%比例以內扣除,對于保險營銷費用不超過保費收入8%的比例限制扣除。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建議我國借鑒國際保險業處理慣例,按照謹慎性會計處理原則,允許保險公司據實列支保險營銷費用和傭金支出金額。
(二)關于各項準備金的稅前扣除。保險公司所涉及到準備金包括未賺保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以及其他特定準備金等。其中未賺保費準備金又分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長期責任準備金,前者是對于保險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短期財產保險業務,而后者是對于保險期限一年以上的長期保險業務。而未決賠款準備金也分為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兩類。
國家稅務總局對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允許按照月計提法或按日計提法進行計算,按計算結果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一般情況下對此條款一般不會再作修改,對于長期責任準備金也允許按照保險精算的結果計提并稅前扣除。
對于未決賠款準備金,原《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文件規定,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而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只能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計提列支。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實際提取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大大超過4%的比例,這樣實際上造成保險公司提前繳納了企業所得稅,而且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未決賠款準備金里包括了理賠費用準備金,所以,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要么提高未決賠款準備金計提的比例,要么增設理賠費用準備金。例如,以中國人保財險公司為例,根據歷史經驗,在無巨災年份,未決賠款準備金一般占公司自留保費的14%~16%,這樣就造成一大筆未決賠款準備金不能稅前扣除。
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10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對于保險公司而言,上述各項準備金如何稅前扣除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的核定才能稅前扣除。因此,對這些準備金扣除必須由國家稅務總局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確。
(三)長期待攤費用
新稅法將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允許企業可以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攤銷。而原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的辦公樓、營業廳一次裝修工程支出在10萬元以上的,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在租賃合同的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盡管攤銷的期限沒變,但是,在管理上,不存在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程序。原文件規定,對于金融保險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資產管理的電腦及其輔助設備,其租賃費可以租賃期內平均攤銷,但最少不得短于三年。新稅法要求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電腦及其輔助設備按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作為電子設備在不短于三年內計提折舊。
(四)關于呆賬壞賬及準備金扣除
呆賬和壞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中國人民銀行在《貸款通則》中,將不良貸款分為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通稱“兩呆一逾”,并要求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并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所以呆賬是指金融企業難以收回的貸款本金,只有金融企業才可以提取呆賬準備金。而壞賬則是一個通用的財務名詞,是指企業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對于金融企業而言,主要是指應收利息、應收保費等,壞賬準備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提取的一項準備金。
企業所得稅對壞賬、呆賬準備金稅前扣除的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金融保險企業呆賬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13號)。通知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的呆賬損失和壞賬損失應以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報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采取提取準備金的辦法。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取消這兩項準備金計提的審批程序。
金融保險企業會計上對損失處理可以提取三類準備金,即呆賬準備金、壞賬準備金、投資損失準備金。但是,從前面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中可以看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只有呆賬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投資損失準備金會計上可以計提,但是在計算所得稅時不能扣除,只有在實際處置相關資產時,可以按照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來確認資產損失。
按照國稅發[1999]213號文件規定,金融保險企業呆賬準備計算公式為:
當年應提取的呆賬準備金=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金的各項貸款余額×1% -上年末呆賬準備金余額
而壞賬準備金計提的公式為:當年應提取的壞賬準備金=本年末應收賬款余額×提取比例-上年末壞賬準備金余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對于保險企業而言,還需要在呆賬和壞賬之間作出選擇,比如,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既是屬于呆賬稅準備金的計提范圍,又是屬于壞賬準備金的計提范圍,那么到底是計提呆賬還壞賬呢?本文認為,稅法不可能允許兩者都計提,保險公司可以從中作出選擇,一般而言,提取呆賬準備金對保險公司會更有利。
(五)防預費和保險保障基金的扣除
防預費是指保險企業為了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保險標的采取的安全防御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原國稅發[1999]168號文件規定,財產保險業務、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據實扣除;壽險業務和長期健康保險業務按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0.8%據實扣除。也就是說,原企業所得稅對防預費是按限定比例據實扣除,這樣不利于保險公司在防預方面投入更多,因此,對此項比例限制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也應當取消。保險保障基金是保險公司按照《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比例繳納的一項強制性費用,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也應當允許保險公司按辦法規定比例上繳的,都允許全額稅前列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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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三板;財政政策;稅收政策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8-000-02
一、新三板發展的現狀
新三板市場最早起源于STAQ、NET 系統剩下的掛牌公司和退市公司。2006年1月,國務院批準將中關村科技園區作為試點,允許園區內具有規定資質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轉讓系統掛牌。[1]2012年,證監會頒布相關規定,宣布擴大試點范圍。2013 年1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在京舉行揭牌儀式。2014年新三板全面擴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三板掛牌數為1,572家,2014年新增掛牌1,216家,同比增加3.4倍。[2]進入2015年后,新三板又在規則制度和技術系統方面進行了進一步升級,包括全國股轉系統首批指數、完成數據匯總業務相關技術系統通關測試等。隨著新三板擴容至全國以及制度層面的不斷完善,它的優勢將會逐步發揮出來,掛牌企業會逐步增加,交易也會越來越活躍。
二、目前我國新三板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政策方面
1.未設立新三板專項資金
目前財政投入的資金,基本是在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而對于新三板市場沒有明確的專項資金。此外,各高新園區為了園區內的企業發展,雖然給了企業許多補貼政策,但是真正做到讓企業改制,提供資金支持和技術服務,讓資金真正起到引導作用,鼓勵新三板企業的健康發展還有待完善。
2.財政扶持手段單一
隨著新三板的擴容,政府也大力扶持新三板。比如給予新三板企業改制、掛牌資金補助,但補貼方式比較單一,使得成長初期融資渠道較少的企業,對政府形成依賴。此外,從政府角度看,雖然為鼓勵企業發展,政府給予企業補貼,但補貼的效果不佳。由此僅靠單一的財政補貼方式來支持企業的發展,不僅不利于企業的發展,也不利于新三板長期的建設。
3.財政投入的資金管理不到位
進入2015年以來,新三板掛牌企業不斷增多,隨著新三板市場逐步壯大,也顯露了一些問題,比如,在其運營過程中,投資者依然存有許多風險。國家針對新三板市場發展投入的資金未進行監督管理,如給予企業改制過程中的補貼,是否確保資金用來改制。在具體的資金使用過程中,事前沒有進行具體的預算,資金的用途不明確,補貼資金還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不規范之處。
(二)稅收政策方面
1.享受稅收優惠的申請程序復雜
目前,政府給予新三板市場許多的稅收優惠,但辦理相關的稅收優惠的程序過于復雜。比如,申請改制資助的企業、申請掛牌的企業都需要交各種復印件,這可能導致部分想掛牌的企業因為繁瑣的申請程序,而不能及時享受優惠政策,加重企業運營負擔,反而對企業的短期發展帶來不利。
2.稅收優惠目標不明確
目前稅收優惠政策,只對高科技企業的利潤優惠,給予減免,而對其發展高新技術至關重要的固定資產投資、無形資產發等,沒有給予高科技企業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3]企業所得稅法下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以稅率優惠為主要方式,而間接優惠方式的運用不足。新三板企業并非都能享受我國現行的間接優惠方式。
3.各高新區成文稅收優惠政策缺乏
目前,相當多的高新區已經有了政策,但是涉及保密的大部分文件沒有公開,或沒有成文,或者沒有上傳到開發區網站上。由現階段,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更沒有形成專門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法律法規。[4]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是通過對稅收法規的某些條款修訂、補充而形成的,散落在各類稅收單行法規或稅收文件中,政策難以全面把握,執行起來容易出偏差。
4.稅收優惠政策結構不合理
網上資料顯示就高新園區公開的信息而言,越發達地區,資金越充裕,針對股份代辦轉讓的政策越優惠,比如天津高新區的優惠政策就比較實惠。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方面,現行的稅收政策對技術創新的扶持手段也顯得較為單一和乏力。
三、完善我國財稅政策支持新三板發展的建議
(一)財政支持政策方面
1.設立新三板專項資金
政府應該設立專門的扶持新三板掛牌上市企業的低息貸款專項基金,或者建立專門的政府金融機構,按照統一的標準選擇適合條件的新三板企業進行發放。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使直接補貼與激勵引導機制相結合,減少新三板企業對政府補貼的依賴。設立新三板專項資金,從側面表明國家對于新三板市場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的企業進駐新三板市場。同時,政府也應該隨之出臺新三板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使資金真正落到實處。
2.轉變扶持方式
通過轉變財政扶持方式使資金切實落到實處。首先實施導性扶持,在各園區政府應該大力增加財政可支配財力,對高新技術企業實施引導性扶持,吸引更多的社會投資。其次采取間接性扶持,政府采取間接調控,規范各園區內企業的行為,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對于新三板市場上發展比較快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獎勵,促進企業的自主發展。再次進行政策性扶持,用好新三板企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讓政府投資帶動更多的社會投資和消費需求,使更多的資本流向新三板市場,落實好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使企業能夠充分享受優惠政策。
3.加強財政資金的監管
政府要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資金管理。企業在資金的使用過程中應該盡量透明化,在企業內部可以設置資金監督管理崗位,專門負責資金的預算,使用等,盡量細化資金的用途,以便于在使用過程中對于資金的監管更方便。加大對資金的監管,才能不斷完善企業的內部治理,使資金發揮更好的作用。
(二)稅收優惠政策方面
1.簡化稅收優惠政策申請手續
現如今,既然已經出臺許多優惠政策給予企業補貼,就應該簡化相應的優惠政策申請手續,使補貼可以快捷,有效的落實到企業。現在是信息發達時代,網上建立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情況申請的系統,通過網絡簡化辦事程序。這其中主要包括首次享受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再次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手續的簡化,不代表質量的后退,為避免企業的風險,以及優惠政策的有效落實,簡化優惠政策手續,加強申請過程中的監管,真正落實到新三板企業,使政策切實的促進新三板市場的發展。
2.明確稅收優惠目標
“從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的要求看,各國稅收優惠發展的趨勢是弱化直接優惠,發展間接優惠。”[5]目前新三板市場上的各高新技術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多是直接優惠,應該豐富間接稅優惠方式,多重優惠方式并用,加大稅收優惠的力度提高稅收優惠的公平性。[6]采取加速折舊方式,通過加快資金回收的速度,降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推遲企業的納稅期限,減輕高新企業稅收負擔。采取投資抵免,鼓勵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
3.制定成文的稅收優惠政策
制定系統成文的稅法體系,選擇適當時機提高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層次。應該公開的相關文件應該及時的公開,加大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在園區網站及時公布相關信息。國家應完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系統性的法律,并根據這一法律的要求,對目前零星散布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歸納整理。[7]應注意,在制定優惠制度時,應不斷衡量利益得失,制定恰當的優惠對象、優惠方式、稅率等等,將稅收優惠制度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在運行優惠制度時不應過分干擾市場的經濟調節作用,避免過多地影響企業的生產、投資選擇。
4.合理調整優惠結構
對于比較發達的高新區,企業發展的比較好,而給予的補貼反而更多,能享受的稅收優惠也更多。而那些欠發達園區的企業更需要稅收優惠的支持,能享受的優惠卻較少。應轉變優惠方式,給予真正需資金發展的企業更多的扶持。對于比較發達的高新區,企業資金充足,企業內部資源豐富,國家政策主要應該發揮引導作用,讓企業自主發展,依靠企業的進步吸取其他社會資本的支持,同時,較發達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應該起到模范作用,利用企業多余資金扶持欠發達地區高新技術企業,使新三板市場的結構更合理。
此外,各地方政府應該根據本園區內企業的發展情況適當調整補貼額度,對于急需資金周轉的企業應該給予更多的發展,不能單純依據企業現有的情況來實施優惠政策,這會使得企業分級,使新三板市場的發展面臨困境。為了使新三板市場的健康發展,應該合理調整相關的稅收結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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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節能減排;財稅政策;新能源汽車;研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079
[中圖分類號]F812.0;F426.4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6-0-02
1 新能源汽車的概述
新能源和傳統能源相對,是傳統能源形式以外的能源總稱,也被稱為非常規能源。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新能源有很多,例如核能、水能、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在我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可以解決我國目前能源緊缺和環境污染嚴重的難題。新能源汽車簡單地說就是以新能源作為汽車的動力,通過對汽車動力、結構、技術方面的改造而形成的一種新式汽車工具。我國目前的新能源汽車類型有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汽車(油氣混合、油電混合等)、燃料電池汽車等。
2 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現狀及問題
2.1 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現狀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開發,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是緩解能源危機和保護環境的重要途徑之一。我國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對其發展高度關注,頒布了多項扶持培育政策,為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2015年7月,我國新能源汽車生產共計約2萬輛,和2014年同期相比增長2.49倍。包括純電動乘用車6 656輛,和同期相比增長78.9%;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生產5 689輛,和同期相比增長4.48倍;純電動商用車生產6 395輛,和同期相比增長17倍,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生產1 650輛,和同期相比增長145%。目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進入到一個快速發展的階段,2016年,各類插電式、純電動乘用車年銷量超過70萬輛。
2.2 我國新能源汽車發展存在的問題
2.2.1 政策支持不足,管理部門混亂
新能源汽車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產業,對于該產業的規劃和發展,政府給予的支持政策相對來說比較少,且系統的產業發展策略更少。另外,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過程中,相應的管理部門比較混亂,存在著多個部門共同管理的情況,如財政部門、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環保部門、交通部門等都對新能源汽車產業有制定政策的權力,但是多部門聯合管理會造成政策之間出現抵觸,降低政策的有效性,也不利于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
2.2.2 新能源汽車的配套基礎設施不完善
在我國,由于新能源汽車起步相對較晚,人們對這一新興的交通工具認識較少,使用量很少。但同時企業也不能忽視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較差這一事實,具有充電功能的充電站、充電樁,甚至是可以充電的停車場在我國很少能見到,這些欠缺的基礎設施,也限制了新能源汽車的廣泛使用。
3 我國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過程中財稅政策的缺陷
2001年開始,我國啟動了新能源汽車項目,在發展的過程中,相關的管理部門也分別從其各自監管的領域出發,出臺了一些政策扶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其中有些政策已經顯現出了良好的政策效果,為我國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是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3.1 政策缺乏針對性、階段性,財政資金利用效率低
在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過程中,其階段性的特點十分突出。如在前期的發展過程中,企業較多關注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技術問題,在中期的發展過程中,企業較多注意汽車制造的本身,在后期發展過程中,企業比較注重其商業的運行模式,這是符合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規律。但是我國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卻缺乏針對性和階段性,造成了政府無論是在資金、補貼、政策上都投入了較大的力度,但是實際的政策效果卻并不明顯,因此,在制定政策時我國要因時、因事,對癥下藥,才能充分發揮政策的調節效果,才能高效利用財政資金。
3.2 新能源汽車產業規劃與發展缺乏統一的管理
在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管理上,我國一直存在著多部門共同管理的局面。多部門的共同管理使各個部門出臺的政策僅從各自監管的領域出發,缺乏整體、全面的發展規劃,甚至有些政策之間會出現相悖的情況。新能源汽車產業作為一個我國新興的產業,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為其發展保駕護航,這些條塊分割的政策措施難以發揮功效。因此我國必須要改變這個局面,必須在各項政策制定之初,聯合各個相關的管理部門,從總體角度出發,共同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
3.3 配套Y金不足也制約了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
新能源汽車作為一個新興的產業,由于基礎薄弱,需要大量的資金給予扶持。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推廣、使用,不但需要中央政府的支持,也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如在充電站、充電樁、充電停車場等的建設上,在對新能源汽車使用過程中給予的補貼等。而我國目前的情況是,很多地方政府財政資金有限,對新能源汽車的支持有心無力,這種情況導致新能源汽車無法在地方大范圍的推廣和使用。
4 推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
4.1 發揮政府在新能源汽車技術研發過程中的主導作用
新能源汽車技術的研發是一項系統性、復雜性的工程,需要很高的技術水平和雄厚的資金投入,絕非某個地區或者某個部門、某個企業就能夠獨立完成的,它要求政府站在國家的高度,制定統一的技術研發路線,通盤考慮發展規劃,各部門統一行動,破除地區、部門的束縛,充分調動全社會的科研力量和技術資源,推動新能源汽車關鍵性技術的自主研發和創新。
4.2 加大政府對研發環節的財政投入力度
首先,要將財政補貼的重點由購買環節前移至研發環節,加大對電池、電機、電控等新能源汽車關鍵技術領域的投入,突破產業技術瓶頸。其次,要采用政策性資金扶持的方式,成立專門的新能源汽車技術研發基金,鼓勵技術研發實體進行申請,以獲得充裕的資金用于新能源汽車相關技術研發。此外,在政府采購招標的過程中,要將自主創新納入評分指標,以此加大對新能源汽車企業的支持力度,促使其進行自主研發。
4.3 運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增加研發環節的投入
在企業所得稅上,可以提高研發費用稅前的扣除比例,對企業在新能源汽車方面引進的無形資產加速攤銷,對有突出貢獻的企業的研發采取免稅的獎勵等;在增值稅上,對從國外進口的科研用品,建議免征增值稅。還可以制定新能源汽車行業退稅政策及對研發過程中的中間品減征增值稅等。
4.4 通過政府采購,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銷售途徑
政府采購在推廣新能源汽車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可以規定在各地每年的公務用車采購中按一定比例采購新能源汽車并制定新能源汽車采購標準,保證技術先進、性能優良的產品能夠取得充足的市場份額,保障市場的公平性,另外,政府可以規定公共交通服務領域加大新能源汽車的使用比例,進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車示范運行效果。
4.5 制定售后服務及電池回收財稅政策
與新能源汽車相關聯的配套產業中,最重要的兩項服務就是汽車的售后服務和汽車動力電池的更換、回收與利用問題。優秀的售后服務體系,對新能源汽車的市場推廣大有好處。而對動力電池的回收再利用,則需進一步鞏固節能減排的成效。政府應對售后服務企業以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類企業提供政策支持,在其發展的初期予以3~5年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
5 結 語
自2001年以來至今,我國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已走過了15年,在此期間,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財稅政策,對新能源汽車的研發、生產、銷售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給予了大力的支持,為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和這一技術比較發達的其他國家相比,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政策的支持措施也不夠完備。本文力圖通過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符合我國國情的財稅政策建議,以期國家通過實施高效的財稅政策,使新能源汽車與傳統燃油汽車形成比較優勢,引導汽車消費的導向,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發展,從而有效緩解當前日益緊張的能源危機,并大幅降低尾氣排放帶來的環境污染,促進低碳環保、節能減排目標的盡快實現。
主要⒖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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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實證分析法、歸納演繹法、比較分析法等方法,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行業協會、稅務機關以及科技、經貿、金融等相關部門進行實地走訪和抽樣調查,歸納梳理出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主要稅收法規、政策,指出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提出完善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政策體系的建議。
關鍵詞: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政策;發展思路;產業性優惠;國際稅收競爭
加快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是調整經濟結構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有利于增強經濟社會發展的可持續能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而稅收作為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對經濟結構調整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當前,我國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還不完善,對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作用還有待進一步發揮。報告在充分調研及深入研究基礎上,對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現狀進行了分析,并指出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構建了相關稅收政策體系的發展思路,提出完善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稅收政策體系的建議,對我國制定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稅收政策體系具有一定的實踐和理論價值。
1稅收政策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分析
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社會財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將稅收政策作為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措施,還需考慮其正當性,而決定稅收優惠政策正當性的首要要件在于國家希冀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所達成目的具有公益性。其次,稅收政策對產業發展的影響,主要是通過改變不同產業間要素收入的比價關系從而使供給或需求發生變動,最終影響體現在產業結構的調整上。具體表現在: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對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進步的成本和收益提供一定的保障,能夠促使大量的社會資本向戰略性新興產業轉移;基于戰略性新興產業輻射性特征也將會帶動一大批配套產業輔助產業的發展,形成產業集群效應,不但能為國家稅收創造豐富的稅源,同時也為制定更優惠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政策奠定了物質基礎。
2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1)梳理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主要稅收政策。我國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出臺過許多優惠政策,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主要體現在稅收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綠色食品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地方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企業淘汰落后產品、產能等方面。此外,各地地方政府也出臺過一些地方性的財稅激勵政策和措施。
(2)分析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展成效。系列優惠政策的出臺和執行,有力地促進各類企業生產發展和技術創新,幫助企業應對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為我國建立現代產業體系和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以廣東為例,2010年廣東(不含深圳)軟件企業已落實增值稅退稅企業335戶,累計退稅金額為3.4億元。另據對廣東省東莞市的調查,東莞市軟件企業自行開發軟件產品、綜合利用節能環保,僅2010年就有99戶次企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4528萬元。稅收優惠政策造就了軟件企業創業初期主要利潤的形成,也顯著提高了企業的獲利能力。據工信部最新統計數據,2010年我國共實現軟件業務收入13364億元,同比增長31%,產業規模比2001年擴大十幾倍,年均增長38%。在全球軟件與信息服務業中,所占份額由不足5%上升到超過15%。
(3)總結存在的主要問題。①稅收優惠立法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法律位階低。當前我國現有涉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散見于各類稅收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稅收規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統性。同時,現有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多數是稅收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低,權威性、嚴謹性和穩定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稅收優惠作用的有效發揮。②稅收優惠政策在范圍、力度、制度等方面存在不足。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政策覆蓋面窄、稅收優惠政策受益對象存在偏差、稅收優惠方式單一、偏重于事后獎勵而事前扶持型優惠較少、稅收優惠力度不夠等方面。③缺乏配套稅收優惠政策。缺乏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擔保機構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貸款擔保、保險公司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科技保險等稅收優惠政策。④稅收征管制度存在問題。協調溝通機制的缺乏導致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困難,稅收優惠政策的審辦機制效率低下。
3構建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思路及基本框架
2010年10月10日,《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確定了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重點方向、主要任務和扶持政策,提出了以“完善稅收激勵政策”作為建立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稅收政策體系的指導思想。調整和完善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應確立公平、提高立法位階、增強立法系統性、效率性、針對性等基本原則。要以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促進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促進產業升級換代為目標,不斷完善稅收政策。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保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立法的穩定并適時調整,稅收立法應與國家稅制改革總體規劃相適應,優化稅收優惠政策,突出科學性,以產業性優惠為主,區域性優惠為輔,重視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與世貿規則相協調,減少國際貿易爭端。基于上述分析,報告從系統制定稅法、完善稅收政策、完善稅收征管三個方面提出了構建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稅收政策體系:
(1)增強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稅收立法的系統性和針對性。根據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特點,結合稅制改革方向,從總體上考慮構建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政策體系。在梳理現有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調整、整合、改造,通過“修改”、“擴大”以及“增加新的優惠措施”,形成比較系統的優惠政策體系。
(2)完善稅收政策的具體建議。①改革流轉稅稅制,從我國目前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來看,優惠大多集中于所得稅稅種,而流轉稅優惠較少,這與我國雙主體的稅制結構不相適應,因此,需指定具體的稅收政策增強流轉稅稅收政策的優惠力度,改革流轉稅稅制。②優化、改進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我國目前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稅收優惠多體現在所得稅稅種上,但是政策存在著重事后優惠、忽視研發過程優惠,優惠手段較為單一,優惠門檻較高,政策設置并不十分符合產業特點等問題,因此需從各個方面進一步優化、改進所得稅優惠政策。③建立創新型人才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制度,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僅限于法律規定的少數幾種類型,為了提高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積極性,應建立針對新興產業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制度。④建立全面的房產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制度,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內的企業研發環節會使用廠房和土地,而這些房產建造工藝較為復雜,原始價值高于一般經營用房。為了降低新興產業的稅收負擔,應對其實行減免稅。⑤完善激勵戰略新興產業發展的配套稅收優惠制度,例如可以針對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保險公司建立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優化風險投資稅收激勵政策以減少投資風險,吸引更多的資金向新興產業投入;放寬我國民間資本準入條件,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新興產業的稅收優惠。
關鍵詞:新能源汽車產業;財稅政策;財政補貼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致使生態壞境日益惡化,環境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因此,循環經濟、低碳經濟成為這個時代的主流。在這種背景下,新能源汽車逐步進入人們的視野,成為發展低碳經濟的必然選擇和汽車產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一、新能源汽車的基本特征及發展現狀(一)新能源汽車的定義及特征按照國家發改委公告定義,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者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采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別產品。
新能源汽車使用非常規燃料作為動力來源,具有排放小甚至零排放的優點,能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起到了保護環境的作用,對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現狀我國在國家“863”計劃重大專項的支持下,新能源汽車研發能力由弱變強,三類新能源汽車分別完成了功能樣車、性能樣車和產品樣車試制,初步形成新能源汽車配套產業鏈。同時,新能源汽車的發展也存在著諸多障礙,主要表現為產業化的不發較慢,傳統汽車關鍵技術落后的制約,持續開發投入不足,市場化扶植和激勵政策不到位等。
二、目前我國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財稅政策2010年6月1日,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出臺《關于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的通知》,確定在上海、長春、深圳、杭州、合肥5個城市啟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工作。根據通知中的標準,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中央財政還根據試點城市私人購買數量和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2010年工信部牽頭制定了《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規劃(2011—2020年)》此規劃清晰和具體的描述了中國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方向和目標。其中,在財政上要加大補貼力度,2011-2015年的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和以混合動力汽車為重點的節能汽車推廣;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示范推廣試點城市應安排專項配套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建設充電設施、開展電池回收,其中對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補貼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財政資金的50%。在稅收上要加大減免力度,2011-2020年,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動力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消費稅和車船稅,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享受國家有關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2011-2020年,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的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3%。新能源及其關鍵零部件企業按研究開發費用的100%加計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頒布的一系列有關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為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構建了一個有利的財稅政策環境,為促進汽車產業結構調整,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化和規模化發展以及提升汽車產業核心競爭力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和政策支持。
發展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財稅政策建議(一)以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的形式推動新能源汽車規模化、產業化發展目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還不成熟,未形成具有規模的產業鏈條。而且新能源汽車研發費用大,成本較高,單純依靠汽車生產企業的力量還比較薄弱,政府財政補貼就成為推動其規模化、產業化發展的有力武器。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注冊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車實施直接價格補貼,對生產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進行補貼。
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并適當考慮規模效應和技術等因素,依據新能源汽車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基礎差價對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進行專項補貼,推動國內汽車企業積極參與新能源汽車的組織生產。
(二)加大政府公務車采購力度,發揮政府采購的導向作用我國目前約公務用車數目較多,每年消耗經費較大,政府汽車采購每年遞增的速度較慢,占政府采購總量的比例不高,而且采購的汽車多數為大排量汽車。因此,政府采購公務車擁有巨大的市場空間,新購公務車應優先購買節能環保型汽車和清潔能源汽車,出臺更有利的實施細則及標準,把新能源汽車列入政府采購清單中。不僅要采購新能源出租車和公交客車,而且要把新能源轎車納入公務用車的采購清單中。
(三)完善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以免稅、減稅帶動產業的發展首先,應出臺促進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發展的所得稅稅收優惠,加大生產新能源汽車研發費用的稅前扣除比例,在一定額度內實行投資抵免企業當年新增所得稅優惠政策。其次,調整現行的消費稅政策,提高大排氣量汽車的稅率,降低小排氣量汽車稅率,對節能減排效果明顯地新能源汽車實施零稅率,幫助提高新能源汽車的銷售量和使用量。最后,完善車船稅、車輛購置稅等特定稅種,免征純電動汽車、充電式混合動力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半征收普通混合動力汽車車輛購置稅和消費稅,對于新注冊純電動汽車和充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免征車船稅,普通混合動力汽車減半征收車船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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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麗紅.發揮政策功能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中國財經報,2010,11.
【關鍵詞】 新能源 稅收政策 啟示
人類社會的發展離不開優質能源的出現和先進能源技術的使用。在當今世界,能源的發展以及能源和環境的關系是全世界、全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也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隨著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傳統化石能源的消耗日益嚴重,對生態環境帶來巨大的破壞,國際社會對溫室氣體減排的呼聲越來越高。新的世界能源格局必然會對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在未來的發展中造成制約,而我國又是傳統能源的消費大國,因此新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將會成為解決我國傳統能源枯竭和環境污染的重要法寶。稅收政策是促進新能源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對我國新能源產品的研發、生產、消費等環節的稅收政策扶持,可以加強企業在新能源產品方面的投資信心,使我國在新能源的開發與利用上快速發展。本文通過對當前部分國家新能源課稅制度的分析,為我國改革完善新能源稅收政策提供相關建議。
1. 我國新能源稅收政策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1我國現行新能源產業的稅收政策
1.1.1增值稅政策。目前,我國只是對部分新能源產品給予了增值稅優惠政策。比如,人工沼氣的增值稅按13%計征;小水電的增值稅按6%計征;風力發電的增值稅按8.5%計征;生物質能源的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巖巖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的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對經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在2011—2020年期間,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的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3%。
1.1.2消費稅政策。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免征消費稅政策。在2011-2015年期間,中重度混合動力汽車減半征收消費稅。
1.1.3關稅政策。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鼓勵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可再生能源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2012年我國將對730多種商品實施較低的進口暫定稅率,平均稅率為4.4%,這些商品中就包括了能源資源性產品、高端裝備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所需的關鍵設備和零部件,如噴氣織機、渦輪軸航空發動機、小轎車車身沖壓件用關鍵模具等。
1.1.4企業所得稅政策。我國目前在除統一規定將所有的新能源制造和生產企業視同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外,更多地運用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和再投資退稅等優惠手段促進新能源企業的研發,加速新能源產業的產業化發展。比如,產品屬于新能源與節能技術(可再生清潔能源、核能及氫能、新型高效能量轉換與儲存、高效節能),資源與環境技術領域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將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率;對設在國務院規定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可再生能源電力利用項目的,可以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相關目錄中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資源,從而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1.2現行新能源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2.1新能源稅收政策單一,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個專門針對新能源的稅種,散見于各稅種的零星的、不系統的規定雖然有助于促進新能源產業的發展,但作用的范圍和力度還遠遠不夠。比如,我國對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發展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限于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關稅、消費稅等個別稅種,并且沒有在新能源生產的各個環節形成一個稅收優惠鏈,這樣就會造成新能源產業鏈條上不同經濟體的稅收待遇差異,從而影響稅收優惠政策的效率。
1.2.2新能源產業和產品的界定不明晰。我國應該對新能源產業和產品有個明確的界定標準,并且在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還應該對稅收政策重點傾向的新能源產品予以明確。只有這樣,才可以使政策有的放矢,才能更好地促進新能源產業發展。
1.2.3部分新能源稅收政策與企業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比如,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但是從新能源企業自身的營利發展特點看,最初幾年難有盈利,因此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年免稅期的優惠待遇。
1.2.4部分新能源稅收優惠政策使地方政府發展新能源產業的積極性受挫。比如,風電場在建成后六年都是免稅,這樣地方政府在很長期間內將無法享受到企業帶來的收益,從而就會挫傷其發展風電的積極性。
2. 國外促進新能源發展的主要稅收政策
2.1美國
美國在支持新能源發展方面已形成完善、系統的財稅激勵政策,包括稅收抵免、直接補貼、貸款擔保等。這些政策激勵力度大,較好地調動了各方投資和應用新能源的積極性,促進了美國新能源產業的迅速發展。
2.1.1稅收抵免優惠。主要有:根據《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允許納稅人對新建裝置可再生電力生產稅抵免、投資稅抵免以及聯邦基金之間任選其一;對符合條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研發設備安裝、設備重置和產能擴大項目的投資,都可按照設備費用的30%給予投資稅抵免;對新建的可再生電廠投入使用前10年中,每生產出1千瓦時電量可獲得1.9美分補助;新型火力發電廠可以享受到不同種類的投資稅收減免;根據《2005能源政策法案》規定,生產能力小于6000萬加侖的小型燃料乙醇生產商和生產能力小于1500萬加侖的小型生物柴油生產商,可以享受每加侖0.1美元的生產所得稅減免等。
2.1.2直接減稅優惠。主要有:對太陽能和地熱項目永久性減稅10%,但這一規定對電力公司是無效的;對風能和生物質能發電實行為期10年的產品減稅,即每發l千瓦時減少1.5美分;對購買汽油-電力混合動力汽車的消費者減免稅收;凡在國際能源節約規范(IECC)標準基礎上再節能30%以上和50%以上的新建建筑,每套房可分別減免稅1000美元和2000美元等。
2.1.3加速折舊優惠。主要有:根據美國《1979能源稅法案》,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可以根據聯邦加速折舊成本回收制度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根據《2008聯邦經濟刺激法案》,對一些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給予50%的額外折舊,可以一次性將相關費用的50%予以折舊,其余部分的折舊按照正常折舊程序操作。
2.2德國
德國的傳統石化能源比較缺乏,政府制定了與之想適應的能源政策,其政策目標包括提高能源效率、發展替代能源、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在稅收政策方面,德國的生態稅改革是具有深遠意義的。生態稅改革主要是對礦物能源在征收消費稅的基礎上再加征生態稅,從而達到抑制傳統能源的開發,鼓勵開發和利用清潔能源的效果。比如,對使用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免征生態稅,對生物柴油的生產、銷售予以稅收減免,對不同能源產品和行業實行差別稅率,對一些低贏利的環保行業給予稅收優惠等。
2.3英國
面對傳統能源的日益枯竭和隨之帶來的污染問題,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可再生能源促進計劃,旨在通過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解決污染問題,擺脫對礦物燃料的過分依賴,建立一個多樣化、安全和可持續供應的新能源產業。在稅收政策方面,一是以工業、商業和公共等耗能部門為對象的氣候變化稅以替代化石能源稅。氣候變化稅實行從量計征,其中,電力每千瓦0.43便士,天然氣每千瓦0.15便士,其他燃料每公斤1.17便士。二是向供電公司征收礦物燃料發電稅,用于補貼新能源的發電。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稅率為2.2%,蘇格蘭的稅率為0.8%。三時對企業新能源技術研發支出給予稅收抵免等優惠。
2.4日本
日本是全球能源消費大國之一,也是能源效率最高的國家之一,日本采用研發補助、資助企業和公共團體發展新能源、用戶補貼、所得稅減免等方式支持新能源產業的發展。2009年4月,日本開始實施“綠色稅制”,其適用對象包括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車、清潔柴油車、天然氣車及獲得認定的低排放且燃油消耗量低的車輛。前三類車被日本政府定義為“下一代汽車”,購買這類車可享受免除多種稅負的優惠。比如,購買混合動力普銳斯可享受到的最高優惠為免除新車100%的重量稅和取得稅,個別車輛還有50%自動車稅的減免。日本政府還規定,只要新車的排放水平比政府規定的2005年排放限值低75%,且油耗比2010年度油耗標準低25%或15%以上,即可減少75%或50%的機動車噸位稅及機動車購置稅。
3. 國外新能源稅收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雖然上述各國促進新能源發展的稅收政策方式和內容有所不同,但是我們可以從中找出共有的特征,從而對我國發展新能源產業起到借鑒作用。
3.1新能源稅收政策的系統性、全面性
即稅收優惠政策從新能源產業的研究開發到最后消費的整個階段是系統的,全面的。通過對技術研發階段的稅收優惠可以使企業在新能源產業科研投資方面的積極性加強,從而提高新能源產品科技含量。在消費方面的稅收優惠,又會加大消費者在新能源產品方面的購買力度,從而推動新能源行業整體發展。因此,我國應該從研發、生產、市場、消費四個環節入手,構建全面覆蓋新能源產業發展全階段的稅收政策支持體系。
3.2對新能源的激勵政策和對傳統能源的約束機制相結合
西方國家在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新能源研究、開發、生產、消費的同時,還注重抑制傳統能源消費需求。如英國征收氣候變化稅和發電稅,丹麥征收能源稅和碳稅等。通過降低新能源稅負,同時增加傳統能源稅負,可以起到調整新能源和傳統能源相對價格的作用,從而推動能源利用結構的轉變。
3.3新能源稅收政策的法制化
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非常重視通過法律手段將新能源稅收政策予以規范化、制度化,在法律條文中對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作出詳細的規定,從而使新能源稅收激勵措施具有確定性和可行性,防止新能源稅收政策效力層次低、政出多門等現象。我國現行新能源稅收政策的法律層級偏低 有必要加強立法。
4. 完善我國新能源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4.1新能源產業投資階段的稅收政策
4.1.1對符合一定標準的新能源企業的生產用地,可以通過營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等稅種給予一定的免征或減征照顧。
4.1.2對企業發展新能源的固定資產投資允許加速折舊。
4.1.3對新能源產業車輛購置稅、車船稅給予一定的減免。
4.2新能源產業產品研發階段的稅收政策
4.2.1對新能源技術、新能源產品、新能源工藝應在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項目中予以明確,使新能源企業可以享受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甚至可以對新能源產業“三新研發費”給予100%加計扣除。
4.2.2對從事新能源方面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可以考慮減征或免征營業稅。
4.2.3除統一規定將所有的新能源制造和生產企業視同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外,更多地運用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等優惠手段促進新能源企業的研發,加速新能源產業的產業化發展。
4.2.4對新能源產業人力資本投資,如引進技術人才給予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優惠。
4.3新能源產業產品生產和銷售階段的稅收政策
4.3.1應視新能源產業的發展情況,對現行資源稅、消費稅的稅目做一定的調整,擴大征稅范圍,對一些舊有資源或者不利于環境保護的資源課以重稅,以起到寓禁于征的作用。比如,適當調整現行消費稅的稅率水平,提高大排氣量轎車的消費稅稅率,適當降低小排氣量汽車稅率,對節能減排效益明顯的新能源汽車實施零稅率的消費稅政策。
4.3.2可以借鑒增值稅中對節約資源、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對特定類型或特定流程的新能源產品實行在一定期限內的增值稅減免政策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
4.3.3在出口環節,對于我國向國外出口的新能源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政策和產品標準的,可以考慮施行較高的出口退稅率,提高我國新能源產品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促進國內新能源產業的發展。
4.3.4通過對相關優惠內容的修改或對相關目錄的補充,使新能源企業享受所得稅減計收入或稅額抵免的優惠。
4.3.5對受讓新能源車、船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新能源車、船保有和使用環節的車船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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