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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實質課稅原則 概念 理論依據 應用
實質課稅原則,具體地說,它是作為反避稅實踐中產生的一種精神和原則,而避稅因違反法律的實質正義理應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實質課稅原則,在當代各國和地區的稅法實踐中越來越被重視,并且逐漸成為各國和地區稅務機關規制避稅的“利器”。
一、實質課稅原則的概念和理論依據
(一)實質課稅原則的基本概念
實質課稅原則,它不僅可以被稱為實質課稅主義,也可以被稱為經濟觀察法,它是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德國的經濟觀察法,著名稅法學者貝克爾在1919年的《帝國稅收通則》,其中它的第四條規定“在解釋稅法時,需要斟酌其立法的目的和經濟意義,以及事情之發展”,這期中的“經濟意義”就在今天被我們稱之為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它是指對于某種情況不能僅僅根據其外觀和形式來確定是否應予納稅,而應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尤其是應當注意根據它的經濟生活和經濟目的的實質,判斷是否真的符合課稅要素,以求合理、公平、有效地進行課稅。
(二)實質課稅原則的基本理論依據
實質課稅原則的基本理論依據,大多數的學說和實務學者都傾向從量能課稅原則以及稅收公平原則這兩個原則中抽象出來。量能課稅原則,要求稅收必須根據國民的實際稅收能力來進行合理、公平的分配,也就是說對于每一個具有不同能力的納稅人要區別的對待,以其各自不同的能力來納稅,這是和實質課稅原則的具體要求相符合的。為了實現真正的量能課稅,就必須要通過經濟觀察法來呈現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法律事實,因此,就需要通過用實質課稅原則來實現量能課稅原則。從而在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出,量能課稅原則是實質課稅原則的基本理論基礎,相反的,實質課稅原則是實現量能課稅原則的必要之手段。稅收公平原則,要求稅收對具有相同能力的負稅者應當給予相同的課稅,能力不同的負稅者給予不同的課稅,也就是要求所有的納稅者在具體的稅收征管活動中都擁有平等的地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稅法中能得到很好地詮釋。為了實現稅法的真正正義,因此就要在具體的稅收執法過程中,對各種各樣的具體規避稅法行為我們都要進行嚴厲地打擊和禁止,而我們這樣做就是為了符合實質課稅原則的具體要求。從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出,稅收公平原則也可以視為實質課稅原則的基本理論基礎,而實質課稅原則則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延伸以及發展。總體而言,實質課稅原則就是稅收正義的產物,是稅法應用的重要原則,它是從量能課稅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中抽象出來,并且以它們為理論基礎,具體的來說,實質課稅原則就是鏈接稅收法定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二者之間的紐帶。
二、我國稅法中實質課稅原則的具體應用
(一)我國稅法中實質課稅原則的應用的現狀
在我國當代稅法實踐中,我國已經有了實質課稅原則應用的先例。并且在具體相關的立法文件上也深刻表現出來了,它主要表現在我國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 中。但是我國的法律還沒有對實質課稅原則做一般性的規定。
1993年12月,我國國務院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其中它的第七條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但是緊接著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十六條它又做了進一步的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祝?+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我們在這里可以明確的看出來,在我國的增值稅征稅主管機關具有實質課稅的權力,它按照合理的標準去確定具體詳實的征稅稅額,以此來打擊各種現實中的避稅問題。
1993年12月,我國國務院又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其中它的第十條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緊接著它在《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二十一條,它在該條的基礎上,不僅對主管機關如何去核定計稅價格,而且又在如何去確定納稅人的具體詳實的納稅份額上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從而使我國消費稅的征收過程中也實現了實質課稅原則的應用,使《消費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在當今我國的具體稅案中得到更好的應用。
2001年4月28日,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它用了很大篇幅來對實質課稅原則做出詳細的規定。其中它的第三十五條第六款是這樣規定的:“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時,有按照實際情況來重新核定計稅依據的權力”。從這一法條我們就可以從中看出來,這就是實質課稅原則的有力體現。它的第三十六條是這樣規定的:“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緊接著第三十七條是這樣規定的:“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從而我們在這里面就可以看出,《稅收征管法》用如此大的篇幅來對實質課稅原則去做詳細的規定,這都體現了實質課稅原則的具體應用給我國稅收征管領域可以帶來巨大好處。
2008年我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它通過“特別納稅調整”的內容給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規定。其中它的第四十一條這樣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其中第四十四條有這樣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緊接著它又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第一百一十五條這樣規定:“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從這些法律條文中我們就可以看的出來,《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都在具體的法律條文內容中融合了實質課稅原則,都在不同程度上體現了對實質課稅原則的不同具體應用。
(二)我國稅法中實質課稅原則具體應用的領域
在我國當代稅法的實踐應用中,實質課稅原則,它應該在稅收的規避、無效和違法行為以及稅收主客體的判斷等領域中應用。
稅收規避作為引發人們對實質課稅原則的實踐和思考的根本原因。稅收規避是當事人利用私法所賦予的自由,運用不合理的手段,實現所意圖的經濟利益。稅收規避是一種脫法行為,它掩蓋了實質的違法性。隨著社會和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交易形式和內容也變得越來越多樣、頻繁和復雜,從而導致一些看似表面合法而實際違法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一部分納稅人的合法利益。為了禁止和規制這種現象,就必須在實踐中應用實質課稅原則,從而來彌補私法自由選擇和稅法形式理性間的對立所形成的稅法漏洞。
無效行為和違法行為是實質課稅原則應用的另一大領域。在稅法上,一些違法行為和無效行為造成了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它的不納稅對于合法行為納稅來說又是嚴重的不公平。因此,違法行為和無效行為也必須要納稅,這樣做不僅契合了稅法的獨立性,也保障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實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則。
我國稅法上的納稅主體主要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而納稅的客體則主要包含權益、物和行為。在一般的情況下,納稅主客體在形式上和實質上是一致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他們可能濫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來給國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帶來損害。因此就必須需要實質課稅原則來限制他們,從而實現稅收的最終公平和正義。
關鍵詞:自主學習;課堂討論;評價反饋
中圖分類號:D9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1
目前教育界對稅法教學的討論廣泛,如何發揮學生在此課程中學習的主導地位是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就稅法教學的幾個主要問題進行初步研究。
一、對稅法教學的認識
(一)稅法教學的重要性
稅法教學的重要性是由稅法的重要性和市場對人才培養的要求決定的。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并且隨著稅務復雜程度的提高,社會對稅務人才的需求逐步增加。因此通過課程改革使學生掌握一定的稅收法律知識顯得尤為重要。
(二)目前稅法教學面臨的問題
(1)《稅法》課程理論體系龐大、課時少、知識更新快使學生產生畏難情緒
稅法包括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稅法條例體系混亂,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在稅法體系中也占有舉足輕重的分量,并且很多稅種的改革與調整是不定期的,出臺的文件、通知等行政性法規很多。但是此課程課時較少,和龐大的知識體系和繁復的法律條文不匹配。
(2)課堂教學模式落后,傳統的講授法難以激發學生的興趣
目前,稅法教學多采用“講授+板書”模式。由于條文繁多,多數學生對案例分析更多是機械、被動地接受知識,如何有效應用案例教學法存在一定挑戰。
(3)傳統的課程考核體系過于單一,不利于培養學生自主學習和綜合能力
傳統的筆閉卷考核無法全面地開拓思維和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二、改革的理念及主要內容
《稅法》教學改革核心是應用“自主學習”合作型教學模式,改變以“教師教材為中心”的模式,以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為目標,借鑒國外教學模式,展開小組討論演講并改革單一的考核模式,整個教學將分成三個階段:教師布置引導,學生自主學習和評價反饋。
(一)教師布置引導階段――發放學習指南,精選并介紹相關案例
1.發放學習指南,讓學生明確學習任務
借鑒國外的教學模式,學期初發放學習指南,告知學生考核要求 和教學進度并向學生提供本課程每章節的閱讀書目,學習指南包括:
a.課程簡介:本課程是會計專業的核心課,內容包括稅法構成要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及其他稅種。
b.教學進度:根據每學期的時間來安排。
c.考核要求:考勤(10%)案例演講(10%)案例論文(20%)期中考試(20%)期末成績(40%)。
案例演講:以3-4人小組為單位,針對某個案例介紹分析。
案例論文:選擇近年發生的偷稅案,找出1-2個議題并用相關知識分析,800字以上。
d.以供案例演講和論文的備選案例。
e.參考書目。
2.教師精選并介紹教學案例,提出相關議題
案例教學法使《稅法》枯燥的學科變得生動起來,但在選擇案例時要注意:首先,選擇的案例要少而精,學生能在有限的時間進行深入的分析。其次,選擇的案例要發生在近期并且貼近生活,例如近年來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等。再次,選取的案例既要緊扣教材內容并且有助于學生理解。在此階段,教師要引導學生展開小組討論,調動學習積極性。
(二)學生自主學習階段――以課堂討論為核心,引導學生展開討論
此階段是中心環節,注重師生互動,學生要在此環節中積極發現問題。
首先,營造寬松互動的氛圍,上課前改變教室格局,把課桌變成環繞式的格局,改變評判性的方式評價學習結果,允許學生自由討論,展開聯想。
其次,引導學生積極課堂討論,討論前, 教師要定出案例分析要解決的問題和討論的步驟, 最好選擇開放性話題。學生可分組進行討論,并在每組安排思維較為活躍的學生。討論中,學生可自由發言,教師也可選擇同學發言,但應該慎重挑選第一位發言者,起到有效的示范作用。 教師要適時鼓勵學生提出新觀點,培養創新意識。在討論的最后,教師可根據課程本身和學生的討論補充問題,并鼓勵學生對討論中涌現的知識點進行總結歸納。
(三)評價反饋階段――改變傳統單一的評價模式,考核方式多樣化
教師應改變傳統的以考試為主要模式的考核方式,以開放式的案例演講與案例論文為核心,細化評分標準,注重反饋,并在學期初告知學生考核體系。
案例演講的評分內容:演講內容(議題相關性、回答準確性);PPT印象(內容概括性與邏輯性);演講技巧(語音語速、身體語言、觀眾互動、語言邏輯性)演講內容和PPT印象同組成員分數相同,但演講技巧同組成員分數不同。
案例論文的設置:設置開放性命題;學生自由選擇近幾年發生的偷稅漏稅案;找出幾個議題,用相關稅法知識分析,800字以上案例論文的評分標準:格式標準、案例介紹、議題相關性、分析準確性。
總之,稅法教學應實施以能力考核為主。從平時考察、作業評價、解決問題等多個方面考核學生, 以改變片面依賴閉卷筆試的考核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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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稅收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現階段也存在著稅收流失的困擾。我們要借鑒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的經驗,重視降低納稅遵從成本,不斷完善稅制建設,加強稅收征管。
納稅遵從成本是納稅人在遵從稅法的活動中不得不承擔的費用。20世紀80年代,以英美為首的許多國家政府才真正開始這一領域的研究,并將其納入稅收改革的考慮范圍。從各國對納稅遵從成本的調查研究來看,稅收遵從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會增加納稅人的不遵從行為,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目前同樣也面臨稅收流失問題的困擾,如何借鑒國外政府對該領域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立足我國現狀,為稅收決策提供一個有跡可循的依據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一、相關概念
1.納稅遵從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要求履行其納稅義務的行為,表現為及時填寫所有要求填寫的申報表,申報表上的應納稅額應按稅法規定和法院裁決要求正確計算。
西方納稅遵從理論認為,納稅人會對遵從成本(包括填申報單的花費、向稅務人咨詢的花費等)和不遵從成本(罰款)進行比較,從而做出決定。這種觀點對于解決納稅人不遵從問題是具有建設意義的。沃爾舒茨斯基教授就認為“從長期來看,稅務當局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比糾正納稅人的不納稅行為更為重要”。
2.納稅遵從成本
我國稅收界很多對稅收成本和稅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納稅遵從成本,目前學界對“遵從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國巴斯大學的錫德里克·桑福德(cedri sandford)教授在其《稅收遵從成本?押測量與政策》中對“遵從成本”下的定義,即?押納稅人(第三人,尤其是企業)為遵從稅法或稅務機關要求而發生的費用支出。這種費用支出是指稅法及稅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與閑暇的扭曲,商品消費或生產選擇的扭曲)以外的費用支出。它不包括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時所支付的稅款。
3.納稅不遵從
納稅不遵從是指一切不符合稅收法規意圖和精神的納稅人行為,包括納稅人故意不申報、少申報和因為信息錯誤、誤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報、少申報。
二、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情況
(一)對遵從成本的調查結果
1.遵從成本數額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對1986-1987年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稅收體系的遵從成本進行了估算,結果是遵從成本占總稅收的3.91%。1995年度美國聯邦和州所得稅遵從成本約為676億美元,約占聯邦和州稅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國家財政部有關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個人所得稅的遵從成本(還只是納稅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該項稅收的45%。富蘭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 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發現,其遵從成本占該項稅收的6.9%。
2.遵從成本具有累退性。遵從成本的累退性表現在隨著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個人)收入越高,遵從成本反而相對越小。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擔的遵從成本明顯高于后者;小型企業的遵從成本負擔重于大型企業。
3.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負影響。遵從成本會給社會增加資源成本,對于遵從成本的怨恨可能導致不遵從行為;遵從成本通過提高邊際稅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礙國內和國外的投資決策。印度財政部最近的研究發現,高額的遵從成本帶來的經濟影響還包括:扭曲生產決策、減少投資,帶來更高的赤字,減少稅收的公正性,減緩經濟的增長,影響價格運動規律,降低國際競爭力等等。
4.高遵從成本引發不滿情緒。由此導致嚴重的偷稅問題。特別是小型企業和個體戶,他們感到在稅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們規避高遵從成本,甚至偷稅逃稅的動機也就相對比較強烈。
(二)關于稅制簡化的問題
稅收體系的繁瑣復雜是許多國家不堪其擾的問題。例如1986年,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單說明書就長達48頁,有28個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寫,給納稅人帶來了極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師拉賽爾·貝克(russell baker,1995)所言,“稅法的最可怕之處在于它無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測聞名于世。”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美國率先開展的稅制改革在全球范圍得到了回應,稅制簡化則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動力之一。稅制簡化是一項系統化的工程,涉及到簡化稅法、降低稅率、減少稅收檔次以及擴展稅基等許多改革層面。根據鮑普(pupe,1994)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表明,稅制簡化應更加關注在稅收最大化、公平與效率的傳統目標之間做比較。
(三)一些國家的實踐
英國于1986年實行《納稅人》,明確了稅務機關的職責:“國內收入局及關稅和消費稅局應關注不同的納稅人(包括較小企業的特殊情況)的遵從成本。在稅收管理過程中,他們應該認識到使你的遵從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應根據職責要求經濟、有效地征稅。”
美國國稅局提出改善納稅人遵從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稅法的威懾力,通過立法、設計付稅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從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從成本,通過簡化申報表、提供各種咨詢,解決納稅人的問題;(3)提高遵從稅法的納稅人的社會地位,使不遵從稅法的人臭名遠揚;(4)加強對稅務人的管理等等。
這些國家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的確向我們呈現了一些觸目驚心的事實,有理由相信遵從成本確實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學者們設計稅收體系的初衷。
三、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1.為納稅人遵從提供良好的經濟環境
建立這樣一種制度——能充分保證“經濟人”正當權利的制度,這同時也保證著納稅人的正當權利。在這樣的制度下,一切與交換相關的行為都將在“看不見的手”的指引下達到效用的最優。
2.完善稅收征管制度
要改變機構行政人員對整個稅制的看法與態度,加強對內部人員的人事培訓,這一培訓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統內人員負責,而另一部分則交機構以外的專家學者完成;加強改善納稅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納稅人填寫的表格更加簡單明了;加強咨詢服務,以幫助稅務機構與納稅群體之間的溝通等等。
3.保持稅法穩定,減少稅種的遵從成本
稅法穩定有利于降低稅收遵從的臨時成本。構造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少減免的稅制結構,是我國稅制建設的發展方向。寬稅基可以保證稅收收入,并且促進各種相互聯系的稅種采用共同稅基。少稅種可以防止納稅人在稅種之間的轉移,減少相應的遵從成本,矯正經濟扭曲。減少稅率檔次,降低臨界點稅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臨界點稅率附近生產者之間的不公平競爭程度。少減免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選擇活動,從而降低其遵從成本。
4.增強公眾納稅意識
對我國而言,尤其在稅收征管中的納稅咨詢服務等方面需要體現出來。如果稅務機關能夠提供充分便捷的納稅咨詢服務,如免費提供通俗易懂的稅收手冊、配備足額稱職的稅務咨詢人員,那么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就可相應降低。完善納稅咨詢服務將是我國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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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從分析經濟社會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障礙入手,借鑒了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立法的經驗,為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制度和經濟核算制度提供參考。
我國正處于傳統產業經濟向新型循環經濟轉變的歷史時期。這一時期社會各個領域都在發生著巨大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終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與協同進化,才能推進我國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盡管我國已頒布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展循環經濟奠定了一定基礎,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還存在諸多與循環經濟理念不相適應的制度規定,對循環經濟的形成與發展設置了障礙。
一、體制障礙
1.稅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礙。我國現行稅制不僅缺少以環境保護為目的、針對環境污染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稅種而且還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稅種。
(1)增值稅。企業增值稅是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的主要稅收來源,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的比例。雖然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對利用三廢產品生產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也實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我國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過少,征收范圍也過小,很多企業均享受不到國家的這些優惠政策。
(2)資源稅。現行資源稅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我國資源稅規定對開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生產鹽的7種礦藏品征稅,并按資源自身條件和開采條件的差異設置了不同的稅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資源稅征收范圍過小,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資源,導致大量非征稅資源價格偏低;二是已開征的資源稅稅率太低,導致資源的價格嚴重背離其價值。這些不但造成了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資源和經過循環生產的再生利用資源之間的價格差,使得廢棄物轉化為商品后的經濟效益難以實現,不利于循環經濟的發展。
(3)消費稅。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流轉稅。目前,我國消費稅包括的11個稅目所涉產品的消費大多直接影響環境狀況,消費稅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對汽油、柴油和小汽車、摩托車征收的消費稅對環境污染有較強的抑制作用。但總的來說,消費稅對環境保護的程度非常有限,許多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尚未被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農藥等。我國的消費稅還沒有起到引導公眾綠色消費的作用,還不能適應循環經濟對消費環節的綠色要求。
(4)排污費。排污收費制度建立十多年來,為污染控制籌集了大量資金,對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但該制度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收費標準偏低,使得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積極治理污染;二是收費方法不合理,總體上實行的是單項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即只對超過濃度標準的排污者征收,且當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有害物質時按最高一種計算排污費,導致排污者僅注重被收費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費的使用不合理。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費補償治污資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費的80%要返還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沒有相應的約束機制,返還的資金只有少數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見,現行排污收費制度不利于企業自覺采納循環生產模式,不利于循環經濟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
2.經濟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礙。以往的預算、統計、會計和審計等經濟法律制度在進行國民經濟資本與成本評估時都未將環境的價值因素納入社會成本中,這就在無形之中助長了人們以破壞環境和掠奪資源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去謀求暫時的、局部的經濟利益。
(1)會計制度。我國傳統會計只反映了企業主體與企業主體內部的經濟關系,只承認那些能以貨幣計量的并且能用價格確認和交換的東西,未將資源和環境的消耗計入成本,僅計算了微觀的經濟成本,而沒有計算宏觀的社會成本,變相鼓勵了以犧牲環境、透支未來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審計制度。傳統審計制度重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情況、輕企業的經濟績效審計,對于環境績效審計更是一片空白。根據環境審計具體內容的不同,還可以將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細分為以下四類分項目標:①評價環境法規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法規政策制定部門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法規、政策與制度;②評價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響其工作效率的消極因素,提出改進建議;③評價環境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有關部門制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劃;④評價環境投資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改善環境投資提出建設性意見。而當前我國的審計制度設計上,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獨立審計或者內部審計,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傳統GDP核算沒有扣除自然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的損失,因而社會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準確反映一個國家財富的變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場經濟活動及社會公眾的福利狀況,特別是不能反映經濟發展給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二、完善對策
1.稅收制度上。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生態稅收,這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起到環保作用。
以德國為例,為了更好地貫徹循環經濟法,德國于1998年制定了“綠色規劃”,在國內工業經濟界和進入投資中將生態稅引進產品稅制改革中。德國生產排除或減少環境危害產品的企業只需繳納所得稅即可。此外,企業還可享受折舊優惠,環保設施可在購置或建造的財政年度內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舊。
以日本為例,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備的,日本政府一直積極支持循環利用項目,制定了各種資金投入和稅金制度來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稅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對廢塑料制品類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了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②對廢紙脫墨處理裝置、處理玻璃碎片用的夾雜物剔除裝置、鋁再生制造設備、空瓶洗凈處理裝置等,除實行特別退稅外,還可獲得3年的固定資產稅退還。③對公害防治設施可減免固定資產稅,根據設施的差異,減免稅率分別為原稅金的40%~70%。④對各類環保設施,加大設備折舊率,在其原有折舊率的基礎上再增N14%~20%的特別折舊率。
美國亞利桑納州1999年頒布的有關法規中,對分期付款購買回用再生資源及污染控制型設備的企業可減稅(銷售稅)10%。美國康奈狄克州對前來落戶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除可提供低息風險資本小額商業貸款以外,州級企業所得稅、設備銷售稅及財產稅也可相應減免。美國對公共事業建設和公共投資項目,包括城市廢物貯存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市政污水處理廠等,給予免稅的優惠待遇;而企業單一的污染控制設施難以享受這一優惠待遇。
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進:①增值稅。擴大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讓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享受到國家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也可以參照日本采取退稅政策。②消費稅。樹立綠色消費稅的立法理念,將有關措施進一步改進和細化。特別是在實行差別稅率的同時進一步擴大差別稅率的差距。③資源稅。擴大征收范圍,對某些雖可再生但速度緩慢及對國計民生有較大影響的資源也征收資源稅;完善計稅依據,只要自然資源被開采,無論資源是否銷售或自用,開采企業都要納稅。④排污費。可以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開征污染稅。污染稅的課征對象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
2.經濟核算制度上。
(1)會計制度設計。應逐步構建和完善綠色會計理論體系。綠色會計把視野擴大到主體同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將整個社會生產消費和相應的生態循環都反映到會計模式上,來計算和揭示會計主體的活動給社會環境帶來的經濟后果。它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增加,產生“社會利益”,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減少,形成“社會成本”,并將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加以比較來評價企業的社會貢獻。
綠色會計應克服傳統會計的缺陷,其基本目標就是在促使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和物質循環規律,合理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努力提高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其具體目標是充分披露有關的環境信息,為決策者實施經濟和環境決策提供信息幫助。
(2)審計制度設計。對應于綠色會計,我國還應該進一步健全發展綠色審計。綠色會計提供企業在履行環保責任方面的會計信息,此信息是否真實有待于綠色審計的監督、評價與鑒證。綠色審計是一種控制活動,通過檢查企業的環境報告,對其受托環境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從而實現對企業受托環境責任履行過程的控制。其目的是促進環境管理系統的積極有效運行,控制社會經濟活動的環境影響,促進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我國已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的環保法規,這為綠色審計工作的執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原標題:煤炭企業稅務會計及稅務籌劃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現代企業在競爭中的壓力越來越大。微利時代的到來使很多企業想盡辦法降低成本、提升企業的經濟利益。企業科學的、合理的稅務籌劃已經成為各企業合理避稅的主要目標。那么,面對目前不但變化的煤炭市場,我國煤炭企業如何在新形勢下合理進行稅收籌劃是值得各煤炭企業深思的問題。本文將就煤炭企業的稅務會計和稅務籌劃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煤炭企業;稅務會計;稅務籌劃;策略
煤炭行業是我國經濟發展中的支柱性產業,為我國經濟的快速、持續增長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隨著我國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煤炭企業面臨的各種納稅額出現了大幅增加,特別是一些主要稅種納稅額的大幅增長,增加了煤炭企業的稅負。由于目前全球經濟發展的持續走低,我國經濟增速逐漸放緩,煤炭企業產能的過剩,經營利潤的下滑,對企業的發展產生了諸多不利影響和問題。
一、稅務會計的相關內容分析
(一)稅務會計的定義
世界各國的專家與學者們都對稅務會計進行了基本定義,但是由于眾說紛紜一直未能做出統一確定。但是綜合各國專家學者們的意見后可以將稅務會計的概念做一個明確的表述:所謂稅務會計主要是指納稅人作為會計主體,以誰發的基本要求作為準繩,對企業的消費稅、所得稅、增值稅等不同的稅種在繳納稅收時進行的合理的、科學的稅金籌劃、計算、形成以及繳納等方面所進行的稅務會計的調整核算、稅務籌劃等。同時,稅務會計還兼具有核算、監督以及籌劃等基本職能,同企業的財務會計一樣是一門非常專業的會計。
(二)稅務會計的基本分類
企業會計可以根據不同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分為管理會計、財務會計;稅務會計也可以根據不同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分為納稅籌劃(對內報告稅務會計)和調整核算稅務會計(對外報告稅務會計)兩大類。所謂納稅籌劃主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相關稅法的基本前提下,在稅務會計的支撐與幫助下,以盡量減少或拖延企業的納稅為主要目的的財務活動就是企業的納稅籌劃。所謂調整核算稅務會計主要是指,按照會計準則中的規定,將企業的財務會計中的收入、利潤的總額、應交稅費等核算出來的應調整為按照稅法的規定的稅務會計中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應納稅額,在對這些內容進行會計核算。
(三)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的必要性分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準則與稅法不能相互協調,因此應將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會計制度改革的深入,特別是經濟全球化發展進程的加快,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的接軌,更是進一步拉大了稅法同會計準則之間的差距,增加了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的金額。不僅僅是企業的所得稅,包括企業的資源稅、增值稅、消費稅等都會產生差異。可見,對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存在的差異進行調整將變得越來越復雜,這為對差異進行調整的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創造了條件。目前,我國現行的財務會計中也存在涉稅業務的處理,特別是像對增值稅等流轉稅進行的會計賬務處理,究其本質實際上就是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融合的模式下進行的,其實也是會計準則屈從于稅法的一種表現。這種方法下雖然存在較少的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但是并不一定合理,這樣做的后果存在諸多弊端,并且這種處理完全違背了實際成本的基本原則,使得生成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例如:對于企業購進貨物而支付增值稅的處理很多企業各不相同,有的企業將這部分內容計入到存貨資產的實際成本中,有的并未計入實際成本;即使是在同一個企業中,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和環境中也存在這種情況。
二、煤炭企業稅務籌劃實例分析--以煤炭企業所得稅籌劃為例
企業所得稅是煤炭企業應繳納的重要稅種之一,但是其稅負重、稅負彈性大,存在較大稅收籌劃的空間,這也就使得企業所得稅成為煤炭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首選稅種,更是煤炭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主要領域。煤炭企業可以從出資階段、投資階段、經營階段、改制重組等不同環節來對煤炭企業的所得稅的納稅進行籌劃。
(一)煤炭企業籌資環節所得稅稅務籌劃
煤炭企業的籌資活動是保證其一系列經濟活動的基本前提,很多新成立的煤炭企業、為了擴大規模而增加投資的煤炭企業,必然逃不脫籌資活動。但是,煤炭企業不同的籌資方式決定了其不同的資本結構,更會給企業的稅前、稅后資金成本帶來差異,對稅收負擔有著重要的影響。煤炭企業的籌資方式主要包括負債籌資、權益籌資。可見,煤炭企業在進行籌資決策時首選要考慮的是對不同的籌資方案、籌資組合進行科學的比較、縝密的分析、嚴密的鑒別,以提高企業的經濟利益、減少稅收作為基本目的。
(二)投資階段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企業生存與發展的最終目標就是為了獲得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實現企業股東權益的最大化。這兩個目標是通過企業有效的、科學的投資活動來實現的。隨著我國煤炭行業環境的不斷變化,煤炭企業處于發展的低谷中,為了保護環境、進一步促進經濟的增長、增加勞動就業機會,通過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來鼓勵企業的投資,并以此為契機引導企業進行投資。表現在煤炭企業的所得稅方面,主要是一些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都為煤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奠定了基礎,例如:再投資退稅政策、投資所得稅抵免政策等。再例如:我國稅法中對于一些國家重點扶持的行業實行了稅收優惠的橫測,那么煤炭企業就可以將資金投向這些行業來實現稅收籌劃。煤炭企業在擴大生產規模時,可以通過新建廠房、購買新設備、并購其他虧損企業等方式來實現稅收籌劃。
(三)煤炭企業經營階段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現代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是收入總額扣除準予抵扣的項目后所剩余的金額。煤炭企業在經營階段進行的稅務籌劃可以從收入、準許抵扣這兩方面來進行稅務籌劃。在煤炭企業中,且主要的收入就是銷售煤炭獲得的。煤炭企業可以通過預收貨款銷售、分期收款銷售、委托銷售等不同方式進行煤炭產品的銷售。煤炭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主要指導思想就是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不違法基本會計準則的前提下盡可能實現企業收入的晚確認時間。因此,煤炭企業可以根據煤炭的銷售情況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來實現晚確認收入、延遲稅款繳納的目的。值得提醒的是,煤炭企業在選擇銷售方式時一定要注意資金的安全性,一定要避免大量應收賬款難以回收現象的發生。
(四)煤炭企業重組改制所得稅稅務籌劃
摘 要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一種退還或免征間接稅的稅收措施。本文通俗易懂,深入淺出。首先對出口貨物退(免)稅作了總體介紹,并分析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兩種計算方法,相信能對學習和研究此部分的同學給予幫助,特別是報考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同學。最后總結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 應納稅額 免抵退稅額 出口退稅
一、出口退稅的概念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二、 出口退稅的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
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
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
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后,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
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中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三、出口退稅的特點
1.它是一種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后,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并存、收入與減免并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3.它屬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并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
四、出口退稅的計算方法
1.免、抵、退稅法
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出口時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此種方法的主題思想是比較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當期的免抵退稅額誰小,按兩者中的較小者退稅。具體步驟如下圖所示: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①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②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③
當期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④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⑤
我國實行增值稅出口貨物零稅率制度:一是對本道環節生產或銷售貨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稅;二是對出口貨物前道環節所含的進項稅額進行退稅。由于國家鼓勵出口,所以對出口部分的銷項稅額是免稅的,因此只對內銷的部分征收銷項稅。在退稅時,不可能將前一道環節征收的進項稅額全額退還,因此國家規定了一個退稅率(17%、15%、14%、13%、11%、9%等),視不同的情況來確定不同的退稅率。先來看②式,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就是原進項稅額與所退稅額的差額,很顯然此部分是不能抵扣的。而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這部分在②中已經被抵扣了,免稅購進原材料原本就沒有納進項稅,而在此被抵扣了,因此要把此部分從②中扣除,被扣除的部分就是③式中的部分。再看④式,(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這部分就是免抵退稅額中的一部分。如果沒有免稅購進的原材料(購進的原材料都是要交進項稅的),那么(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這部分就是免抵退稅額;如果有免稅購進的原材料部分,則要將此部分扣除,扣除的部分就是⑤式中抵減額。
下面來舉兩個例子:
例1 2009年甲生產企業進口貨物,海關審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500萬元,關稅稅率為10%,海關代征了進口環節增值稅。從國內市場購進原材料支付價款為8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金為136萬元。外銷貨物的離岸價為1000萬元人民幣。內銷貨物的銷售額為1200萬元(不含稅)。該企業適用“免、抵、退”的稅收政策,上期留抵稅額50萬元。要求計算當期應繳或應退的增值稅稅額。(假定上述貨物內銷時均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出口退稅率為11%)
解析:
(1)計算當期進項稅額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增值稅=500×(1+10%)×17%=93.5(萬元)
國內采購進項稅136萬元
出口貨物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00×(17%―11%)=60(萬元)
上期留抵稅額50萬元
當期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93.5+136―60+50=219.5(萬元)
(2)計算當期銷項稅額
出口貨物銷售免稅
內銷貨物銷項稅額=1200×17%=204(萬元)
(3)當期應納稅額為204―219.5=―15.5(萬元)
(4)計算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限額:1000×11%=110(萬元)
由于期末留抵稅額15.5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15.5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110―15.5=94.5(萬元)
例2 2009年A生產企業進口貨物,海關審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500萬元,關稅稅率為10%,海關代征了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領料加工材料一批,海關暫免征稅予以放行,組成計稅價格100萬元,從國內市場購進原材料支付的價款為14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238萬元。外銷進料加工貨物的離岸價為1000萬元人民幣。內銷貨物的銷售額為1200萬元(不含稅)。該企業適用“免、抵、退”的稅收政策,上期留抵稅額50萬元。要求計算當期應繳或應退的增值稅稅額。(假定上述貨物內銷時均適用17%的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為11%)
解析:
(1)計算當期進項稅額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增值稅=500×(1+10%)×17%=93.5(萬元)
國內采購進項稅238萬元
由于是免稅進口料件,沒有繳納過增值稅,因此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時不能與納過稅的情況一樣對待,需要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100×(17%―11%)=6(萬元)
出口貨物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為:1000×(17%―11%)―6=54(萬元)
上期留抵稅額50萬元
當期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93.5+238―54+50=327.5(萬元)
(2)計算當期銷項稅額
出口貨物銷售免稅
內銷貨物銷項稅額=1200×17%=204(萬元)
(3)當期應納稅額為 204―327.5=―123.5(萬元)
(4)由于進口料件享受了免稅的優惠,計算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限額時要扣減已享受過的優惠額:1000×11%―100×11%=99(萬元)
由于期末留抵稅額123.5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99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99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留抵稅額=123.5―99=24.5(萬元)
2.先征后退法
先征后退法主要適用于外貿企業,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征;其收購貨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貿企業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款,因此,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與退稅稅率計算退稅退還給外貿企業,征退稅之差計入企業成本。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稅率
外貿企業收購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增值稅的,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項金額]÷(1+征收率) ×6% 或5%
例3 稅務機關在核對某出口企業出口情況進行審核時,發現有一批FOB價折合20萬元人民幣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超期90日一直未對退稅部門做申報退稅,則該企業應向征稅部門申報應納稅為多少?
20÷(1+3%) ×3%=0.58(萬元)
五、出口退稅的重要意義
1.增強了我國出口貨物的競爭能力,進一步優化了出口商品結構,有力地促進了進口貿易的發展。
2.加強了對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管理和稅務監督,有力地支持了外貿體制的改革,促進了出口企業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機制的轉變,有利于正確反映出口企業的真實經營成果,促進出口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
3.促進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增強了我國的出口創匯和外匯儲備能力。極度大地增強了我國調節國際收支及國際清償的能力,保證了我國匯率的穩定,維護了國際信譽,為出口貿易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為我國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進口國內緊缺的物資和設備提供了資金,為對外貿易全方位、多元化、高速度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國際銷售市場,從而又帶動了國內市場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優化組合,促進了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4.出口退稅是國家促進外向型經濟健康發展,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政策措施,有力地促進了全區國民經濟和外貿出口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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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稅制設計稅收政策稅收管理和諧社會
一、有利于社會和諧的稅制設計
在保證稅收總體規模滿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時,具體稅制設計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環節。為此,必須在進一步完善稅制的過程中,結合具體稅制的特點,將社會和諧貫徹落實到稅制設計的每一個環節。
1.建立以人為本的稅制
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大筆支出常常會給民眾帶來沉重的負擔。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以個人為單位,沒有考慮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項目偏少,且沒有考慮到以上大筆支出負擔。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個人所得稅制征管工作的開展,但就現實而言,這樣的個人所得稅制沒有做到以人為本,不利于社會和諧和民生改善。結合自行申報納稅方式的推廣,應該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適當擴大扣除范圍,提高扣除標準,將按月計稅改為按年計稅,同時允許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
2.促進就業的稅制
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能夠讓增值稅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到,增值稅轉型對擴大就業有著積極意義。生產型增值稅不鼓勵投資,對投資甚至有抑制效應,自然不利于就業的擴大,而消費型增值稅,由于固定資產投資所對應的增值稅能夠得到扣除,有助于投資規模的擴大,相應地,能夠促進就業的增長。
更多的具體稅制改革,需要在稅制設計中融人促進就業的理念。企業所得稅就是這樣的一個稅種。在設計企業所得稅制時,應該考慮給帶來更多人就業和再就業機會的企業,例如從事服務行業的企業予以稅收優惠。
3.促進城鄉同步發展的稅制
中國已經取消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農民負擔大為減輕。但在當前,城鄉公共服務水平的差距,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現實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變,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還較大,城鄉稅制統一的條件尚不具備,需要給農民較長一段時間的休養生息政策。具體說來,應該實行更為優惠的稅收政策,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做好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工作。這樣,需要進一步探索適合特定時期農村特點的稅制,創造城鄉稅制統一的條件。例如,可以通過完善農產品加工的增值稅制度,落實支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都有助于農業的發展,有助于農民得到更多的實惠。
4.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充分合理利用的稅制
人與自然的和諧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民生的改善離不開這種和諧。進一步完善稅制,應該按照有助于環境保護的要求,有助于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要求,按照資源充分合理利用的需要,完善相關稅制,開征新稅種。例如,按照建立健全資源開發有償使用制度和補償機制的要求,建立資源稅稅率(稅額)有效調整機制,進一步完善資源稅制,將有利于資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再如,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提高某些對環境保護不利商品消費的稅率。又如,開征環境保護稅(碳稅等綠色稅收)和物業稅等一些新稅種。這些新稅種會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充分合理利用,產生更為直接明顯的效果。環境保護稅會直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利于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物業稅的開征,有助于土地這種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會抑制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有助于房價的穩定。
二、現行稅制設計的主要不足
比照上述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的稅制設計要求,現行稅制凸顯出以下不足。
1.稅種設計不夠完善
稅制的設計不科學,稅收職能的發揮與社會管理的需要不盡和諧。一是征稅依據沒有體現市場價值。比如,不動產計稅沒有考慮市場價值實行動態征收,現行不動產稅制仍然是依據歷史成本為征稅對象。二是征收范圍仍然偏窄。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并不是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種,只是針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礦產品和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收。對一些重要的非礦產資源,如淡水資源、森林資源等沒有納入征稅范圍,使得這些資源的使用成本偏低,變相刺激了這些非礦產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使用,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另外,生態稅收基本處于缺位狀態,制約了循環經濟的發展和生態環境的保護。三是主體稅種功能弱化。1994年分稅制改革,名義上形成了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框架,但事實上,由于我國經濟水平較低,所得稅沒有成為主體稅種,而僅發揮輔助稅種的作用,從而使我國稅制體系從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轉稅即間接稅為主體的單一主體稅制結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項計征模式,稅率和費用扣除方法不盡合理,加之征收管理薄弱,難以充分發揮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作用,遠未成為我國主體稅種,因而在調節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四是企業所得稅按隸屬關系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制度,嚴重制約了企業跨地區的重組、聯營、兼并,不利于企業之間打破地域競爭。五是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影響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也加大了這兩個稅種的征管難度;生產型增值稅不僅無法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的弊端,而且抑制科技進z;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偏小,調節力度不足。
2.間接稅與直接稅的比例不合理
“十五”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變化,直接稅的比重有所上升,間接稅的比重有所下降。比如,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從2001年的19.2%提高到2005年的24.6%,國內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流轉稅占稅收收人的比重,從2001年的58.6%下降到2005年的53.7%,但間接稅比例高、直接稅比重低的格局并未發生本質變化。由于現行稅制中流轉稅占稅收收入比重過大,造成原先確定的流轉稅與所得稅“雙主體”的稅制模式名不符實,不利于充分發揮直接稅的宏觀調控作用。同時,在具體稅種的設置方面也有不少問題:有些稅種重復設置,有些稅種性質相近、征收有交叉;有些稅種已經或者將要逐步失去存在的意義,該廢止的沒有廢止,該合并的沒有合并;有些國際上通行、中國也應當開征的稅種沒有開征。
3.稅收負擔的公平性亟待加強
從稅收負擔的公平性看,由于我國長期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兩套不同的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制度,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對不同地區的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對城鄉實行兩套稅制,個別稅種存在著對外國產品的非國民待遇,稅率、稅收優惠和費用扣除標準不同,結果使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稅收負擔存在較大差異,不利于企業之間開展公平競爭。現行稅制未能充分體現公平競爭和國民待遇原則,即一方面存在著嚴重的稅收歧視,另一方面存在著“超國民待遇”,主要表現在:一是稅收負擔不平等。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稅收水平不同,小規模納稅人往往要負擔更多的稅收;二是不同經濟成分稅負差異過大。國有經濟、集體經濟、股份制經濟及其他經濟成分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三是不同區域的企業稅負水平不一。我國是將優惠政策置于沿海發達地區,而中西部地區稅收高于東部經濟特區;四是內外資企業稅負不一。外資企業所得稅負擔稅率差不多8%,而內資企業的綜合負擔稅率在33%以上。另外,由于直接稅特別是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稅以及遺產稅和贈與稅具有較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稅收入比重過低,尤其是來自所得稅類的比重過低,必然會影響稅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發揮,影響我國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進程。
4.稅收調控力度欠缺
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夠,稅收職能的發揮與社會公平正義的訴求不盡和諧。現行稅收體制在公平稅負,引導投資向落后地區轉移,刺激貧困落后地區的消費和出口,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和財力優勢等方面還顯得比較乏力。中國現行稅制是以間接稅為主體,間接稅最大的缺點是逆向調節作用,收入越低,承擔的稅收負擔相對越重。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的加劇,城鄉居民收入不斷增長,差距不斷擴大,就更需要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職能,我國目前調節個人收入的稅種只有個人所得稅,而個人所得稅收收入規模小,征管水平低,其占國家稅收收人的比重很低,還沒有成為我國地方稅的主體稅種,因而在調節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有限。
5.地方稅收體系不完善
由于地方稅體系不完善,地方稅收的聚財增收功能未能充分發揮,分稅制將75%的增值稅和全部的消費稅劃歸中央,把以第三產業為主要稅源的營業稅劃歸地方,而經濟落后地區往往第三產業不發達,營業稅稅源極為有限,這就造成了地方稅收收人不足,財政困難。而且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存在城鄉分割問題,如在城市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只在市、縣、鎮、工礦區征收,這種稅收政策格局對調節城鄉區域經濟發展不利。加之我國財政管理體制不健全,沒有一個明確、合理的稅權劃分與稅權分配模式,從而造成了中央與地方事權與財權、財權與稅權不相匹配的混亂局面。
三、和諧社會背景下稅制設計的途徑
(一)優化稅制,強調公平與效率的兼顧
建立和諧社會必須實現稅收可持續發展,既能盡可能地滿足以國家為主體的財力分配需要,又不至于損害未來需要,從而使整個稅收運行有利于經濟、政治、社會的可持續和諧發展。從當前情況來看,強調稅制公平與效率的兼顧比任何時候都更具現實意義。一般而言,直接稅通常用以調節和解決公平收入分配問題;而間接稅更能體現政府的效率目標;雙主體的稅制結構則致力于實現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之間的平衡。公平與效率是構建新的稅收制度的指導思想,是判斷既定稅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標準,也是進行稅制改革的基本綱領。兼顧效率與公平制度體系包括:第一,通過制定有關的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收入;第二,運用累進稅率的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人,運用遺產稅、贈與稅等適度限制非勞動收入,調節社會成員的個人收入分配關系;第三,建立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社會保險互助互濟功能,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失去工作崗位等在市場經濟中處于弱勢地位、收入水平大幅度下降的勞動者予以支持幫助,保證這些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等。
(二)完善稅制,營造和諧的稅收環境
所謂稅收的和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稅收征收與納稅人之間的和諧;二是稅收要為和諧社會的構建創造條件。為此,要把建立以納稅人為主導的稅制作為中國稅制改革的長遠的理想目標。因為以納稅人為主導的稅制是最符合征納稅人行為規律的稅制,也是動力機制和信息機制最健全的稅制,運作成本最低的稅制。同時,擺正征納稅人的關系,在征納稅人關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分配上體現公正的總原則。所有的納稅人服從稅收權力的強制,在稅法面前做到所有的征納稅人都是平等的。
(三)更新理念,牢固樹立和諧意識
稅務部門在構建和諧社會、設計稅制的進程中,要著重樹立以下五個稅收理念:一是樹立稅收經濟觀。經濟決定稅收,稅收來源于經濟。稅收工作要始終圍繞和服務經濟建設大局,通過發揮稅收職能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二是樹立稅收法治觀。要不斷加強稅收法治建設,依靠稅收法律制度規范征納雙方的行為,堅持依法征稅,倡導誠信納稅,提高公民的稅法遵從度,營造和諧的稅收法治氛圍。三是樹立稅收誠信觀。要在全社會打造誠信稅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征稅、文明執法,納稅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納稅、履行義務,社會各界應當關心稅收、理解稅收、支持稅收,使稅收更好地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財力支撐。四是樹立稅收效率觀。要通過追求效率的稅制設計,使社會生產力進一步得到解放,使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和勞動得到尊重與發揮。同時,要講求征稅效率、納稅效率和用稅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優化辦稅效率,提高投資效益。五是樹立稅收生態觀。在稅制設計和稅收政策的制定上,要特別注重人均資源占有量較少和生態環境比較脆弱的國情,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
中國有關稅務會計方面的研究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原天津財經學院的蓋地先生在1986年率先撰文,提出了建立中國稅務會計體系的設想[1]。按照蓋地先生當時的認識,稅務會計,或工商企業稅務會計,屬于應具有完整體系的一門會計學科。遼寧稅務專科學校的徐龍力先生在1989年撰文討論了稅務會計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對象。該文中,作者通過與企業會計的比較,將稅務會計界定為一種專業會計[2]。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有關稅務會計的研究得到了高度重視,據不完全統計,到2014年2月底為止,僅中國知網收錄的涉及稅務會計問題的論文就有1264篇,另外還有大量的稅務會計著作或教材問世,成為中國會計理論與實務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其中,北京會計學院的于長春先生和天津財經大學的蓋地先生分別在2001年和2005年編著出版的《稅務會計研究》,將稅務會計理論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對中國稅務會計理論的進一步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影響。
但近年來國內有關稅務會計的理論研究,似乎有些停滯不前;大量論文呈現的是雷同的觀點和思路;一些涉及稅務會計研究的重要理論問題,至今仍沒有取得學術界的共識;對稅務會計模式似乎也存在著理解和界定等方面的偏差。這些方面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深入。
二、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
學術界討論的問題屬于稅務會計問題還是稅務核算問題,涉及到稅務會計地位的界定。根據筆者對相關文獻的查閱,大多數作者似乎都主張,稅務會計屬于獨立于財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并駕齊驅的會計專業領域。這意味著,稅務會計應具有區別于財務會計完整的理論與方法體系。對稅務會計的另一種認識是:稅務會計是指財務會計框架體系下專門針對稅務這一特殊業務的會計,就如同成本會計、租賃會計、公司會計等稱謂一樣。對此,對稅務會計行為的規范,中國以及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等國家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都是通過會計準則(含財務報告準則,下同)來進行規范的。為了區別于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專門領域,本文下面將財務會計框架下的稅務會計核算界定為稅務核算。但稅務核算問題似乎并不屬于目前有關稅務會計問題研究的關注點。
本文試圖引入稅務核算概念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通過企業會計準則來規范稅務核算行為的,這實際上仍是在財務會計框架內規范稅務核算行為,意味著稅務會計仍是財務會計的一部分。目前企業會計準則中對稅務核算行為的規范,基本上都是對所得稅核算行為的規范。例外情況是:英國會計標準委員會(ASC)曾在1974年4月了《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5號:增值稅核算》(SSAP 5:Accounting for Value Added Tax),并分別于1997年和1998年進行過兩次修訂;新西蘭財務報告理事會(FRSB)曾在1994年4月了《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FRS-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并替代了1986年6月的《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19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SSAP-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理事會(AASB)于2009年11月12日了修訂后的《澳大利亞會計準則解釋第1031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加拿大會計準則理事會(AcSB)下設的緊急問題委員會(EiC)也曾過有關貨物與勞務稅核算的解釋。這些準則或解釋中涉及的規范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對VAT和GST是否在利潤表中列報的規范;(2)對VAT和GST是否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規范。
許多理論工作者對稅務會計問題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但總體來看,取得的初步研究成果仍不盡人意。大量論文研究的初衷都是稅務會計問題;但討論的具體問題似乎應歸屬于稅務核算的范疇。按照于長春先生的理解,我國傾向于走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相分離的道路,但既不同于美英的完全獨立模式,也不同于法德的完全統一模式,而是以財務會計信息為基礎,在申報納稅之前依稅法要求進行調整[3],這實際上是將稅務會計作為財務會計領域內的一項特殊業務核算事項。目前相關文獻中存在明顯的混淆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的傾向,這對建立與完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難免會造成不利影響。
三、稅務會計模式與稅務核算模式
筆者發現,大量文獻中有關稅務會計模式的討論,主要集中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以及財稅分離的會計模式[4]。這也許混淆了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的關系。
如果要建立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體系,則意味著稅務會計應具有不同于財務會計的理論體系和核算體系。稅務會計核算應完全服從于提供納稅信息的需要,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組織核算只能是稅務會計的唯一選擇。
對此,有關財稅合一和財稅分離模式選擇的討論,實際針對的并非是稅務會計,而是稅務核算。
四、有關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一)有關財稅合一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在一些國內外文獻中,財稅合一的稅務核算模式又被稱之為稅法導向型核算模式,被認為是會計立法的國家,例如歐洲大陸的法國、德國等國家普遍采取的核算模式。這也許是一種不確切的表述。
筆者認為,稅務核算不可能脫離稅法的規范。無論采取哪種核算模式,企業都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將納稅義務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負債。需要討論的問題是:
(1)依據稅法規定企業向客戶代收取的稅款以及需要繳納的稅款,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是否需要分別確認為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如果不需要,則不存在財稅分離的需求;財稅合一模式是必然選擇。
(2)如果需要確認為收入和費用,依據稅法規定企業向客戶代收取稅款以及確認納稅義務的期間,是否與企業依據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期間一致?如果一致,也不存在財稅分離的需求;財稅合一模式也成為必然選擇。
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為什么有關稅務核算問題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所得稅的核算上,基本不涉及其他稅種。因為其他稅種納稅所涉及的核算行為,基本上都符合以上兩種特征:一是確認的納稅義務與企業損益無關,例如企業確認的繳納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等直接計入資產價值的稅種以及屬于代征代繳性質的增值稅;二是收取并確認納稅義務的稅款雖然也計入當期損益,但確認納稅義務的時間和計入損益的時間是一致的,例如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
(二)有關財稅分離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如果贊同以上討論中提出的觀點,則可以認為,有必要實行財稅分離核算模式的稅種,在主要稅種中應當只有企業所得稅。對此,國際會計準則、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會計準則以及中國會計準則中主要是通過出臺所得稅準則,對企業所得稅的特殊核算行為進行規范。
企業所得稅核算選擇財稅分離模式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所得稅法的導向,而是取決于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中國,按照1993年以前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企業繳納所得稅屬于利潤分配的范疇,與企業損益無關,對此所得稅核算模式只能是財稅合一;如果會計核算制度規定將企業所得稅計入損益,通過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說繳納義務確認的時間與所得稅計入損益的期間不存在差異,則其會計模式也不屬于財稅分離。1994年6月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財會字[1994]第25號)中不僅要求將所得稅計入損益,而且采取了計算確認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的會計處理方法,這意味著按照所得稅法規定確認的應交所得稅與按照會計核算制度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之間存在著時間性差異,實際上也就初步確立了財稅分離的所得稅核算思路。2006年2月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CAS 18)中進一步明確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以及所得稅費用確認與計量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財稅分離的所得稅核算模式。
但企業所得稅核算盡管是財稅分離,仍是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會計準則來予以規范的,并不意味著形成了與財務會計分離的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如果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專門的規范能夠滿足稅收這一特殊業務核算的需要,稅務會計也就沒有必要脫離財務會計單獨成科。
如果研究認為增值稅費用化具有必要性,并且按照增值稅法規定收取并確認增值稅繳納義務的時間與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損益的期間不相一致,則增值稅核算采取財稅分離的模式或納入稅務會計的范疇也將成為必要。
五、所得稅會計獨立成科的思考
如果贊同以上觀點,不考慮增值稅費用化的問題,則建立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討論,應當主要圍繞著所得稅會計展開。
目前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進行的所得稅核算的基本原理是:將財務會計核算形成的稅前會計利潤(即中國會計準則中的利潤總額,下同)通過必要的納稅調整形成應納稅所得額,以滿足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需要。
無可置疑,會計準則規定是核算模式選擇的主要影響因素。在20世紀90年代,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7號)中對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和當時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制度中對計算稅前會計利潤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這意味著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的數據,可直接從會計報表中獲得。這樣,可在稅前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通過調整永久性差異,作為計算所得稅費用的依據;再通過調整時間性差異,計算確認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算確認應納稅額的依據。既然可以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特殊業務核算方式滿足企業所得稅納稅核算的需要,就沒有必要單獨設置獨立于財務會計的所得稅會計體系。
2006年2月CAS 18的印發以及2007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開始對稅務會計單獨成科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CAS 18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并通過暫時性差異的調整,計算確認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如何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數據,CAS 18中并沒有明確。而《實施條例》中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規范,導致通過財務會計賬簿獲取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數據的難度變得越來越大;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開始體現出其必要性。
首先,《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導致很難通過稅務核算來獲取資產計稅基礎的相關信息。例如按照CAS 21的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入賬;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額為計稅基礎。按照CAS 4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以入賬價值為依據;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以計稅基礎為依據。按照CAS 4的規定,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一般需要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大修理費用,需要確認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計稅基礎,并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這就對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簿來核算資產的計稅基礎提出了要求。
其次,《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也導致很難通過稅務核算來獲取扣除項目的相關信息。例如,按照CAS 8等準則的規定,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應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這些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按照CAS 17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借款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借款費用才允許稅前扣除。直接從財務會計賬簿中獲取扣除項目相關信息出現的困難,也對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簿核算扣除項目提出了要求。
對規模較小或者經營業務不多的企業而言,也許在財務會計賬簿記錄的基礎上通過對賬項進行必要分析進行納稅調整也許并非難事;但對于一家經濟事項種類和數量繁多的大型企業來說,在會計期末要求嚴格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精確的納稅調整幾乎沒有可能。目前粗放式的征稅管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納稅調整存在的實際問題;如果要進一步推行精細化征稅管理,并為稅務機關的征管人員提供稅務監查的便利,通過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目,使所得稅會計單獨成科也許是理想選擇。
六、所得稅會計理論框架體系的構建
目前有關文獻對稅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實際上主要針對的是稅務會計概念框架,具體包括稅務會計目標、稅務會計主體、稅務會計假設、稅務會計基礎、稅務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稅務會計要素、稅務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稅務會計報告等內容。這些研究無疑對構建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其主要局限性是,相關研究沒有進一步向構建稅務會計核算體系作出必要延伸,導致在形式上研究的是稅務會計理論問題,而實際研究內容仍停留于財務會計框架內的稅務核算。
筆者認為,所得稅會計框架體系的構成,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的界定:
(一)所得稅會計的目標
首先需要明確的問題是所得稅會計的目標。蓋地先生曾認為,可以將稅務會計的目標劃分為基本目標和高層次目標:(1)依法納稅;這屬于稅務會計的基本目標。對此,稅務會計需要向稅務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納稅人是否依法及時、足額納稅的信息。(2)向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用于決策的相關信息;這屬于稅務會計的高層次目標。稅務信息使用者具體涉及到稅務機關、企業的經營者、投資人和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5]。
筆者認為這樣的表述值得商榷。首先,稅務會計也許無法履行保證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職責,只能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通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納稅義務以及是否履行了納稅義務的相關信息。其次,納稅主體是否有必要向除了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外部關系人提供稅務會計信息,相關方面是否對納稅主體提供的稅務會計信息有興趣,納稅主體應以怎樣的方式提供稅務會計信息,還缺乏相應較深入的研究。
(二)提供所得稅會計信息的載體:所得稅會計報表
筆者主張,為提供稅務會計信息編制的報表,應當包括所得稅收益表和計稅基礎表。
(1)關于所得稅收益表的構建。目前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報表只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由于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無法直接提供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機關只能要求企業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通過適當調整來計算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由于以上分析的原因所致,要想從企業財務會計賬簿中通過相關調整來獲得準確的應納稅所得稅的數據非常困難,甚至沒有可能。目前在企業所得稅征收環節的粗放式管理,淡化了對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要求。
解決這一問題的合理思路,是按照所得稅會計的要求構建所得稅收益表,要求納稅人通過所得稅會計的科學核算來提供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準確信息,包括企業總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應納稅收入、扣除項目等。
(2)筆者認為,編制計稅基礎表的主要目的是依據稅法的規定提供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的相關資料。由于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是計算確認扣除項目的主要依據,計稅基礎表提供信息的質量,將直接影響到應納稅所得額核算的質量。
如果贊同所得稅會計單獨成科的設想,在現行會計管理體系下,則有必要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共同規范稅務會計報表的格式和內容。
(三)所得稅報表構成要素
所得稅報表的構成要素可包括所得稅收益表的構成要素和計稅基礎表的構成要素。
所得稅收益表的構成要素包括:
(1)應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應納稅收入,反映了納稅主體在納稅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差額,即:應納稅收入=總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2)扣除項目。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扣除項目,是指納稅主體為取得應納稅收入而發生的各項支出。這些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了相關支出以外,稅法還規定以前年度虧損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如果將稅法允許扣除的以前年度虧損也包括在扣除項中的話,則其不構成單獨的稅務會計要素。就如同財務會計要素中的利潤要素,包括了利得和損失。所以利得和損失不構成單獨的會計要素。
(3)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收入,減去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扣除項目(含稅法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所得稅計稅基礎表的構成要素包括:
(1)資產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資產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從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2)負債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負債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額。
(3)凈資產計稅基礎。雖然稅法中沒有該概念的表述,但從稅務會計的角度可考慮建立凈資產計稅基礎的概念,體現其會計平衡式為:資產計稅基礎-負債計稅基礎=凈資產計稅基礎。
(四)所得稅會計科目
所得稅會計科目是按照所得稅會計核算的需要對所得稅會計要素所進行的明細分類。如何設置所得稅會計科目,應取決于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具體需要。
(五)所得稅會計憑證
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應當是所得稅會計核算所需的原始憑證。筆者認為,所得稅原始憑證可包括以下兩類:(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提供應稅勞務向客戶開具稅務發票的記賬聯,以及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取得的所得稅法允許作為扣稅依據的稅務發票;(2)納稅人自制的所得稅法允許作為扣稅依據的原始憑證,包括員工工資薪金計算單、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表、無形資產攤銷計算表等等。
需要討論的重要問題是:按照國務院對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會計主體購買貨物或接受勞務,應將取得的稅務發票作為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的主要憑據。這意味著,現行體制下的稅務發票,構成了企業財務會計的主要原始憑證。如果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立,并且將稅務發票作為稅務會計的原始憑證,則有必要重新界定財務會計的原始憑證。
Abstract: Aiming at the teaching of vocational "Tax Practices" course based on the work process, the paper made description from instructional design, curriculum content, teaching implementation three aspects, considered cultivating students' professional skills for tax as the goal, organically combined theory and practice teaching, fully stimulated the creative potential of students, to improve their professional ability and competitiveness.
關鍵詞: 基于工作過程;稅務實務;課程教學
Key words: based on work process;tax practice;teaching
中圖分類號:G7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1)23-0206-02
0引言
《稅務實務》是高職會計專業的專業核心課程,它以稅法為核心,融稅收、會計等多門課的理論與實際操作技能于一體,綜合培養學生的會計核算能力和稅務處理能力。我院會計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大多面向中小企業,而中小企業最需要既懂會計核算又會稅務處理的人才,本課程對會計處理能力的培養起著綜合和提升作用,對涉稅事務的處理能力培養起著主體作用,對稅務管理、稅收籌劃能力的培養起著奠基作用,是將會計知識、技能與稅務處理知識、技能有機結合的最佳選擇。
1《稅務實務》課程的教學設計
1.1 “以實踐為導向”的課程開發高職會計專業培養的是面向中小企業的高技能會計人才,使培養的學生不僅要具有必備的稅務和會計理論知識,還應具有豐富的實踐能力。因此,我們根據中小企業稅務會計人員的職業崗位能力,結合學生的認知規律,探索高職《稅務實務》的課程開發,把實踐教學貫穿到整個學習過程,由淺入深、逐步提高,從而培養出符合社會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1.2 “基于工作過程”的課程內容安排為實現教學與工作融合,我們改變了傳統的以理論知識為中心的課程設置模式,轉而以稅務會計工作的實踐過程為中心,以稅務會計崗位職業能力所需要的技能來確定理論教學和實訓教學的內容,并以實際動手能力的培養為核心、以相關的理論課程為輔助來確定課程體系。在課程內容的組織上,根據稅務會計崗位的工作過程來組織教學內容,將理論與實踐融為一體。
1.3 “理論實踐一體化”的教學方法在教學方法上倡導以“理論與實踐一體化”教學方法,以討論法、模擬法、案例法等教學方法來教學。充分利用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工學結合教材《稅務實務》,本教材的具體結構為任務描述、任務分析、任務內容和習題、實訓,將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緊密結合,在教學中邊講邊練,盡可能的采用一體化教學,提高學習效果。
1.4 現代化的教學手段本課程做到了全程采用多媒體教學,多媒體課件制作精美,圖文并茂,內容豐富,知識點、難點講述形象生動、清楚,提高教學效果,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2基于工作過程的課程內容
本課程開發的基本思路分為三個步驟:
2.1 確定“行動領域”通過對中小企業的調查,會計專業群的主要職業崗位為出納、會計、成本會計、財務主管等,分析目標崗位典型工作任務所需的關鍵職業能力為會計工作能力、財務管理能力和涉稅業務能力等,從而明確了崗位群的行動領域。其中“涉稅業務能力”是會計崗位必須具備的,是專業關鍵核心能力。
2.2 確定“學習領域”即對已確定的“行動領域”進行教學歸納以構建“學習領域”。分析會計專業群職業要求,再結合本專業群的培養,規定學習領域主要培養各主要稅種的計算、納稅申報能力,稅務實務綜合實踐能力,涉稅業務的會計處理能力,稅務管理、納稅籌劃的基本能力。
2.3 確定“學習情境”本課程是培養學生稅務業務能力及納稅操作能力,主要是以任務為驅動,以項目為中心組織教學過程,構成了若干個“學習情境”,最終形成的課程教學學習情境見表1。
2.4 課程的重點、難點及解決辦法課程重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核算與申報。課程難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核算與申報。解決難點的辦法:①會計專業的培養方案中加強法律知識和會計知識的課程,為本課程奠定專業知識基礎。②課程講授過程中適當回顧銜接相關的會計知識,從會計核算的賬務對應關系中講清復雜的稅款計算的原理。③對業務內容豐富、知識結構復雜的章節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加強實訓教學。
3基于工作過程的教學實施
為了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探索創新能力、綜合實踐能力,根據《稅務實務》的課程特點,我們不斷改進傳統的教學方法,在教學中不斷探索,采取案例教學、多媒體與課堂講授相結合、課堂討論、加強實訓等方法措施,增強教學的趣味性、應用性,提高教學效果。
3.1 采取案例教學,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本課程采用的教學案例主要是辦稅業務案例。案例的表現形式有:文字、圖片、影像等。通過案例演示能夠較好地引導課程內容的展開,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通過案例分析能夠較好地促進學生的思考,加深對稅法的理解;通過違法案例的警示作用,能夠較好地提升學生的專業意識;通過比較簡單直觀的納稅籌劃案例,能讓學生看到學好稅法給企業帶來不花成本的經濟效益,從而激發學生通過學好稅法繼而學好其他專業課程的積極性。
3.2 多媒體與課堂講授相結合,提高教學效果作為基本知識、技能的傳授方式,課堂講授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本課程的講授比較注重利用教學場所的多媒體設備,老師在講授中更多的是通過多媒體演示,向學生展示每個項目的基本流程,講解重要的知識點,分析實際案例。比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確定,在稅法規定的公式中有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確定和計算方法,這種方法在實際工作中體現為納稅申報表中的數據邏輯關系。通過示范演示和講授,學生才能從中學生的數學公式思維定勢中回到項目工作的會計核算程序中。通過這種方法,學生可以系統、全面地了解每個教學項目的整體結構以及知識點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3.3 啟發與討論式教學,培養學生的探究創新能力本課程教學中,我們精心設計一些緊密聯系實際的理論或業務論題,要求學生寫成練習性論文,組織學生討論研究,并舉行課堂討論或辯論。學生通過親身參與模擬決策,豐富了教學內容,活躍了課堂氣氛,激發了學生自主探索精神,提高了洞察力。
3.4 積極推進實踐教學,強化學生的實踐應用能力一方面,利用假期到基層稅務部門搜集企業的實際納稅申報材料,整理匯編成實驗習題集,供課堂教學和課后學生練習之用,為學生練習提供了滿意的“演練戰場”;另一方面,做好教學實習,根據稅務會計崗位工作能力要求和實訓資料,為學生配備大量的原始業務憑證和各種賬證表,綜合訓練學生的稅收專業知識和稅務處理能力,提高學生的綜合實踐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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