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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高起點上推進改革開放,動員全黨全國全社會為乘勢而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而團結奮進。小編為大家提供的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建議資料,歡迎參閱。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簡稱“三資”)管理涉及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事關農村穩定和農業發展大局,隨著集體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農村集體資金往來多元化、資產利用多樣化、資源開發產業化、資本收益隱形化的趨勢明顯,對加強“三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筆者由于工作關系下鄉駐村3年多時間,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有了切身感受,“三資”管理也是目前農村工作的熱點和難點之一。
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現狀
(一)資金管理不到位。資金管理不規范,公款私款難分、不分,對于上級安排的專項性資金,由于檢查嚴格,管理較為規范;但對農村集體的一些自有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管理則非常松散,坐支或賬外結算的問題突出,資金核算不完整,存在著公款私存、坐支現金的現象。
(二)資產管理不規范。未建立完整的資產管理臺賬,特別是對集體投資建設的公益用房、倒閉后集體企業資產、社會捐贈資產等,未納入會計核算賬登記管理;有的資產購建時手續不全,使用多年仍在賬外。有的房屋資產產權不明,管理乏力。有的辦公設備等資產輕易購置、隨意處置,賬實不符。
(三)資源管理不健全。經過多輪對外承包后,對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地、水域等自然資源,不愿或不進行資源清查,對于農村村級資源性資產的位置、類別、地籍類型、地力等級等情況登記不夠規范,造成農村“三資”底數不清、底子不明,管理混亂,有的改變了性質,有的資源價值縮水,有的長期被私人占用,損害了集體利益。(四)資本收益不公開。有的村集體以三資形成的股權收益以其他費用直接沖抵承包款和租金;有的收取后,私自保管,長期不報賬;有的資本收益使用無計劃,存在著“小金庫”和“寅吃卯糧”的現象,集體利益得不到保證。
二、農村集體“三資”問題成因
(一)鄉鎮對農村三資管理工作重視不夠。鄉鎮政府認為實施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村級基本沒有集體資產,不需要管理;村民實行了自治,不便于管理;三資情況復雜,不愿意管理。對于農村三資管理,雖也普遍成立了工作機構,配備了工作人員,但是由于鄉鎮工作繁雜,往往鄉鎮三資管理工作人員一人多崗,承擔多項職能工作。
(二)農村會計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由于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會計人員更換頻繁,會計培訓不力,會計人員工作水平難以提高。有些村干部自己對財務法規和財務制度不熟悉,也不學習,不按規章制度辦事,更不聽財務人員的意見和建議,造成農村三資管理的不規范。
(三)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不到位。一是群眾監督乏力。分散的家庭經營使村民集體觀念、民主管理意識淡薄,部分村民忙于生計,不熱心集體事業,造成民主管理和監督流于形式,個別不廉潔的村干部有了可乘之機。二是村班子內部監督不力,有的村主要干部搞一言堂,大事不開會,小事不研究,班子成員無法監督。三審計等外部監督乏力。各地普遍未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納入有關部門常規審計范圍,也未實行村干部離任審計制度,只有在一些專項檢查中才會被涉及,缺乏審計監督長效機制,很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長期未進行審計檢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揭示和糾正。
三、解決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問題的建議
上述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將導致農村三資的體外循環,容易造成集體利益流失,不利于維護農村穩定,不利于增加農民收入,不利于促進農業發展,應當引起相關部門足夠的重視。為解決上述幾個問題,筆者提以下幾點建議:
(一)明確各部門職能分工,強化責任意識。進一步統一各級黨委、政府對管理好農村“三資”的思想認識。在進一步強化部門責任的同時,要強化地方黨委、政府的責任,把“三資”管理作為黨委、政府謀發展、抓穩定的重要內容,克服極少數鄉鎮黨委不夠重視“三資”管理的傾向。鄉鎮要建立相關的三資管理部門,在村集體指定專人對村集體三資進行管理,并明確責任,建立健全三資管理的責任制。明確和細化各部門在農村“三資”管理中的職責。村民委員會是農村“三資”管理的責任主體;鄉鎮黨委、政府是農村“三資”管理的組織者;農經部門是農村“三資”管理的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主要對農村“三資”履行會計指導服務和財政監督職能;審計部門應將農村“三資”管理納入常規審計范圍,建立定期和專項審計、村干部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
(二)健全三資管理制度,嚴格審批程序。建立健全農村“三資”管理的各項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用制度規范行為。具體有:資產資源清查界定、登記臺賬制度、民主公開管理制度、資產處置審批制度、集體資產發包或產權變更的資質評估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要鑒證,統一使用規范文本)、農村“三資”年度檢查制度、保值增值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產權改革辦法、集體土地有序流轉制度等。制定“三資”管理監督審批程序和責任追究辦法,把“三資”管理的內容和要求納入到村級領導班子考核、村主要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凡“三資”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三資”管理混亂的,由鄉鎮責令其負責人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賠償,違法違紀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三)推進三資管理網絡化,改進管理手段。積極建立農村集體“三資”網絡監管平臺,全面推行農村財務電算化管理,實施農村會計記賬電算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實現農村“三資”管理手段現代化。各鄉(鎮)接入網絡端口,通過網絡開展農村“三資”會計核算,建立村級財務電子賬簿。全面提高農村集體“三資”網絡監管的科技含量和水平。
(四)構建三資管理監管系統,加大懲治力度。紀委監察部門、財政、審計機關,應當把三資管理作為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發現問題要嚴格按照三資管理的有關法規來執行,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紀檢監察部門應加強村干部及“三資”管理責任人員違紀行為的查處;各部門應設置農村“三資”專門或兼職管理機構及人員,既發揮各自優勢,又統籌協調推進。
“農村集體財產是指鄉鎮、村、組集體經濟成員在合作化初期以土地、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入股以及以后在長期的生產和經營過程過程中形成的公共資產。主要包括集體共有的耕地、林地、草原、荒坡、宅基、貨幣資金、長期資產以及其他資產等。農村集體資產屬于村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農村集體資產是農民、農村、農業賴以發展的物質基礎和經濟基礎,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盵1]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提高集體資產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僅在保障集體資產安全性的基礎上提高了集體資產的使用價值,同時也服務了三農,縮小了貧富差距,有效的推動了全面小康社會的構建。但是,由于廣大農村的特殊實際情況導致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上存在眾多弊端,集體資產管理混亂,農民利益嚴重受損。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現狀
(一)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水平低下
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的水平及其低下,嚴重阻礙對集體資產的管理、開發和利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財務人員水平低下,難以勝任財務管理工作。農村集體財產的管理人員通常是村會計,村會計一般由村支書和村長任命,任命的標準通常是任人唯親。所任命的村會計通常沒有受過專業的訓練,有的連怎么記賬都搞不清。很多村會計對一些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和核算原理根本不明白,在建立賬簿的時候,會計科目設置不規范,科目核算內容混亂,難以從賬簿反應資產的使用情況。再加上,村集體的負責人和村支書更換頻繁,在交接過程中無論是交接者還是被交接者都無法正確核算村集體的資產,每一次財務人員的交接和村負責人的更換再一次加劇了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混亂。二是,集體資金管理混亂,使用不規范。首先是??畈粚S茫瑢τ趯?畹氖褂猛ǔJ谴遑撠熑藳Q定,村會計通常難以起到監督的作用。另外,專款超支的現象普遍存在,經常出現短款或者欠款。其次就是資金的使用效率低下,對于村集體的一些項目的上馬,通常是村負責人說了算,由于村負責人自身素質的限制和利益的誘導導致一些沒必要上馬的項目實施,在實施過程中管理不善造成大量資金的浪費。再次,貨幣資金收支不及時入賬,造成賬實不符,難以起到監管的作用。三是,對于經營性資產管理不善。對經營性資產的管理仍停留在原始的家族管理模式上,難以按照現代企業的管理模式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
(二)產權關系不明確,給集體資產的管理帶來安全隱患
土地是農村集體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土地產權不明晰為集體資產的管理埋下安全隱患。雖然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是集體所擁有的土地產權并不明確。一般,農村集體的土地流轉、處置,由村干部決定,村集體成員很難在集體資產的處置中擁有發言權,基層民主流于形式。很多村集體成員都不清楚集體擁有哪些資產,財務信息不公開、不對稱,使集體成員難以實現民主。今年來,隨著國家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推進,作為集體資產的大量荒地、山地等集體土地被征用。產權關系不明確,開發商與村干部相互勾結,以低價征收、占有集體大量土地,損害了成員的利益。由于產權的不明確,國家建設與農民利益之間的矛盾,集體資產管理主體與農民利益之間的矛盾,農民和農民之間的利益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大。一些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權力侵占、挪用集體資產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此外,由于資產預期收益不明確、資產可能流失的情況下,多數村名從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出發,將集體資產吃光分光。產權不明確,難以使管理主體在管理中難以發揮作用,資產流失時也難以維護其集體與成員的利益。
(三)農村集體資產缺乏有效的監督檢查機制
農村集體資產實行多頭管理和條塊分割管理,造成在實際的工作組缺乏有效的監督檢查機制。一是,管理監督不到位。對于農村集體資產由誰監督檢查,怎樣監督檢查,很多地方職能部門并沒有對此做出明確的指導。二是,會計監督形同虛設。通常,會計人員能在實際工作中獨立核算的為數不多,更不用說監督檢查。再者,村會計通常有村負責人任命,對于村負責人的財務開支通常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難談監督。農村集體資產監督、檢查機制的缺失為資產的安全性和農村的安定埋下了安全隱患,應引起高度重視。
三、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提高集體資產管理水平
“通過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明確集體資產的管理人、管理責任、管理權限、年度考核目標,確保了集體資產的安全。其次,要建立資產評估制度,對于集體資產存在的承包、租賃、拍賣、征收等必須聘請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值評估,評估結果要得到集體成員的認可,保障集體資產的效益和集體成員的利益。此外,對于集體資產的管理要實行民主管理制度,防止村干部集權專斷。對于集體資產的購置和處置要經過村集體成員和代表的同意,防止管理流于形式?!盵2]再次,要提高財務人員的財務管理水平,可以通過對村會計進行定期培訓的方式提高村會計的水平,對于培訓之后仍無法勝任工作的,可以聘請專業的會計人員對其進行核算監督。對于村集體資產的財務狀況要定期在村內公開欄進行公布,接受集體成員的監督。
(二)根據實際積極探索有效的集體資產管理模式
目前,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模式有村財村管、會計委派制、村財鄉管等管理模式。農村經濟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經濟發展水平和基層管理水平,因地制宜的選擇適合本地區經濟發展和農村財務管理的管理模式。在集體經濟實力較強的地區,可以按照“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的思路進行產權制度的改革,建立集體資產的經營機制。也可以按“土地變股權、農民變股東”的經營模式,將農民分得的土地入股。農民對集體土地的經營收益和處置等上山來,在激發集體成員積極性的基礎上實現集體資產的保值與增值,壯大集體經濟。
(一)臺賬、家底不夠清晰與全面
通過核查農村集體財務賬,發現集體資產大多缺乏真實性與全面性。首先在資產總額上,由于多數農村沒有對賬本明細進行核算,也沒有對資產臺賬進行搭建,故而難以核查資產類別以及使用和管理情況。其次,在核算財務時缺乏準確性與及時性,部分已經變賣或者報廢的資產未得到及時處理,沒有進行賬務登記;或者部分是在帳外運行,沒有及時將其納入帳內中,導致賬實不符;最后,對于資源性資產多數未開展登記,家底模糊。
(二)資產管理缺乏規范性
國家逐漸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使得農村經濟獲得極大發展,一些基礎設施例如水利、房屋、道路以及農田等數量也在逐漸增加,一些承包經營項目例如魚塘、集體耕地等也在逐漸增多。在對上述資產的出租與發包進行管理時,由于操作簡便故而村干部即可做主,就算是通過開會后決定的村干部也可以擅自更改。同時,資產管理合同缺乏規范性,有些資產管理沒有制定書面合同,即使制定了也缺少要素或者條款,為日后管理帶來了較多麻煩。此外,在收取承包項目的款項時缺乏及時性,拖款、欠款現象較嚴重。
(三)農村集體資產未確權,管理主體混亂
在各個地區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普遍存在產權界限模糊的現象。在中西部地區農村中,唯一的集體經濟組織便是村委會。村委會一支獨大,擁有資產所有權,類似于獨立法人,主要目的是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村委會一般是作為行政單位存在,并非專門管理集體資產的組織,故而組織內部人格化缺失。這就導致在管理集體資產時效率較低,且沒有得到任何保護。政府雖然對于確權的重要意義有所了解,但是在實際開展過程中速度十分緩慢。此外,在中西部地區由于主體混亂而產生的資產流失還有一個重要“暗道”,即由于農村集體資產沒有一個系統、科學且完善的管理經營方式,故而產生了貶值。特別是在西部地區,土地大量荒廢,無人管理。
(四)缺少有效、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
農村集體資產流失嚴重最主要且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沒有構建一個有效且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我國雖然出臺過相關法律法規,對村民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向上級報告的權利以及在會議中針對違法問題的表決權進行保護,然而在現實中由于受到成本過高以及政府基層部門在處理問題時效率低下與缺乏公平的影響,難以將監督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二、針對城鎮化進程中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
各級政府部門應該組建領導小組,以強化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審計、國土、農業以及監察等部門要保持密切合作關系,同時各司其職,對于各項規定職責要切實履行,以更好地監督與指導集體資產管理活動。鄉鎮則要大力承擔責任,在組織協調上多下功夫,亦要對監管體系予以健全完善。
(二)建立管理臺賬,實行規范化管理
對于集體資產中的所有資產均要進行登記核查,同時做好入賬工作。對于一些將要變賣或者報廢的資產必須做好核查與登記工作,若發生在帳外一定要及時納入帳內,以保證賬實相符。在鄉村要建立管理臺賬,以實現規范化管理,還有利于發展農村經濟,促使人們生活水平獲得提升。
(三)健全與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加大執法力度
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機制進行健全與完善,使其更加系統與全面。同時還要加大執法力度,對于一些不良行為,例如挪用、浪費、侵占、損壞、哄搶或者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的均要予以處罰。相關部門在具體執行過程中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通過法律途徑來對農民的相關利益進行維護具有必要性。
(四)對于調整村規模時的集體資產進行正確處理
農村集體資產流失不僅受到監督機制不完善的影響,而且在調整村規模時也會出現集體資產流失現象,因此為了保證集體資產不無故流失,需將原村的資源性、公益性、經營性等資產均并入新村中進行統一管理。對于原村的土地、企業、水利以及山林等資產在納入新村后要確保其營運正常,對于集體公益性資產,例如路燈、道路、水利以及學校等則直接納入新村管理中。由于并村而出現的資產閑置現象,例如村公屋、學校等可盤活存量資產,主要通過拍賣或者租賃等形式,收入所得應該優先對由于資產閑置而產生的債務進行償還,而后再用于建設新村的公益設施。
(五)強化農村集體資產的規章制度建設
要保證農村資產管理工作的全面性與有效性,首先需強化農村集體資產的規章制度建設,以加強制度約束,保證資產管理工作開展的順利性。其次,加大對農村資產管理制度的執行力度。有制度就必須執行,農村資產管理最終效果的優劣取決于執行力的好壞。最后,可增加民主制度。對于一些規模較大的投資項目或者比較重要的資產,在對其開展處置或者購置工作時,先要組織會議讓各位成員進行討論或者表決,通過后方可執行。這樣既保護了各位成員的參與權,又能夠對資產管理活動進行民主監督。
三、結束語
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鄉(鎮)、村集體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鄉(鎮)、村農民以生產資料及其它資產集體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集體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員會行使集體資產的管理職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土地、水利、林業、畜牧、水產和農機等部門,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屬的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是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具體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進行指導、檢查、審計和監督;
(三)制定集體資產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標體系,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增量投向監測;
(四)負責集體資產的統計和產權登記工作;
(五)對農村集體資產的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和任職資格審查;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集體資產所有權
第七條 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和灘涂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筑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牲畜、林木、果園、農田水利設施、采礦設施、鄉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者兼并的企業資產,在聯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集資建設的項目中,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及相應的增值資產;
(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償撥款、資助、補貼、減免稅和捐贈財物等形成的資產;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七)其他農村集體資產。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挪用、私分、損壞、揮霍浪費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平調農村集體資產,以及非法用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變更或者終止集體資產所有權,其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在集體資產所有權取得、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前款規定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認定產生糾紛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集體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流轉為重點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為農村資產資本化、農村資源市場化、農民增收多元化提供服務和制度保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保護。對非經營性資產,應當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的集體統一運營管理有效機制。對經營性資產,應當明晰產權歸屬,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通過的章程、決議和決定;
(二)制定集體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按照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的章程派員參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報告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所屬經營單位的集體資產管理和使用;
(六)負責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其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管理和使用制度,對資產變動情況及時登記,做到賬目與實物相符。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會計、出納分別管理賬簿、現金。會計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結存,編制會計報表。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記入會計賬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小金庫,不得坐支現金。各項開支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主管財務的負責人按照制度審批,嚴格審批手續,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采取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出租集體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參股、聯營和實行股份合作經營前,必須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集體資產流轉制度,通過拍賣、出售、轉讓、兼并、股份經營、聯營等形式,促進集體資產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如實填報資產統計報表,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終結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務和債權、債務,兌現承包合同和租賃合同,按照規定提取發展生產和社會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和荒山、荒地、荒灘、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權轉讓收入等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一)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的;
(二)進行資產拍賣、轉讓和產權交易等產權變更的;
(三)所屬企業出現兼并、分立和破產清算的;
(四)進行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農村集體資產經評估后,其評估結果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確認,并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鑒證。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接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其集體資產的審計。
第四章 集體資產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
鄉(鎮)民主監督小組成員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鄉(鎮)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監督小組成員。
按照《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規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財小組行使村集體資產民主監督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本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檢查監督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和財務活動;
(三)參與集體資產發包、租賃等經營方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并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聽取和反映群眾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協助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一)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二)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和變更;
(三)較大投資項目和重要資產的購置、處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集體資產公開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承包費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補償費、干部補貼、招待費、興辦公益事業收費、上級撥付的專項補貼等財務收支,集體資產權屬變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開欄的形式如實逐筆公布一次,重要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對本組織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提出詢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負責人應當在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造成經濟損失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責任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當事人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上年報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實行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的集體資產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鎮街)、村集體全體成員(社員)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非資源性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的載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村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等。
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歸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
屬組(隊)集體所有的資產仍歸該組(隊)成員集體所有。
一、當前存在于企業固定資產管理中的問題
(一)不重視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管理意識淡薄
目前,普遍存在于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的一大問題就是對資產管理工作的不夠重視,管理意識淡薄,這一現象造成在企業資產管理過程中責任不清、認識不清、家底不清。很多企業管理者在思想上不重視,導致在實踐工作中認識不清、責任不清,片面的認為只要將生產經營抓好,將業務量提高,就能夠有效地提高企業效益。于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很多企業資產管理就進入了邊緣化,成為不被重視的一項工作。
(二)固定資產核算不規范,賬實不能相符
企業資產管理存在較長的投資時間和復雜的分類結構,所以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具有一定的復雜性。但由于大多數企業在財務賬面中只將固定資產總賬反映出來,并未建立有效的固定資產明細分類帳,再加上責權不分、責任不明,長期不進行資金盤點及賬目核對工作等現象,致使原本在企業發展過程中起著關鍵作用且具有一定復雜性的固定資產管理混亂,甚至賬實不符,資產不能有效發揮應有的效能。其次,部分企業在固定資產購置過程中并未對其進行相關手續辦理,造成固定資產隨意購置、丟棄,造成企業經費、資產大量浪費等現象,沒有及時將盤盈、盤虧、報廢、變賣等處理資產進行入賬及核銷。
(三)固定資產缺乏健全的監管機制
企業固定資產管理雖不及行政事業單位要求嚴格,但是對企業的固定資產國家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可在實際管理工作中,一些企業并為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建立一套使自身固定資產管理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具體工作中,主管領導的重視力度及監管力度缺乏。在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誰該管、誰負責、誰管什么、由誰來監督等,界定不清、責任不明,隨意性強,管理松散。再則,一些企業為應付上級檢查,實行的監督純粹的只是一些文件以及掛在墻上的規章制度,加之主管部門實行基層固定資產清查、賬單核對等操作少之又少。
二、完善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對策
(一)提高企業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識
固定資產管理作為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工作,不僅領導要對其高度重視,還要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增強相關管理人員的管理意識,改變以往注重經營,輕視管理的舊思想觀念,對于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要實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從根本上改變對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意識,才能促進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在資產管理方面,可以實施單位領導全面負責的管理,分管領導主要負責的制度,這樣由領導帶領全面狠抓的方法就能夠有效改變當前的現狀。各部門通過全面徹底地對固定資產的清產核資,摸清家底,從而實現固定資產保值增效,促進企業經濟效益長效發展的目的。
(二)提高會計人員素質,改進固定資產核算方法
固定資產的有效管理需要加強建立會計人員隊伍,會計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到固定資產管理,所以,要培養會計人員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觀,提高其主動進行固定資產管理的參與性、積極性。通過不斷培養會計人員的素質,不斷完善款及準則規定,將企業固定資產細化,對生產類的固定資產可提高確認標準,資產使用年限和單位價值進行精確的標準規定,而對管理方面的固定資產可降低認定標準,這樣不僅能夠滿足會計的經濟性、重要性原則規定,還利于會計人員對資產的核算、分類與管理。
(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仍處于不成熟階段,因此,企業必須要加強建立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監督制度,確保各項規章制度的有效貫徹落實,尤其是管理上的責任分工要明確落實,并積極主動地開展。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報廢、變賣等及時入賬、核銷,及時登記固定資產購置的供應商、存放點、數量、規格、型號、金額、時間等信息。其次,由于固定資產管理具有較大的復雜性,如果管理不好就會造成混亂、資產丟失等現象,所以,建立專業的監管部門、人員,以及建立固定資產檔案,將維修、安裝、購置、領用、招投標以及申請等過程中出現的憑據、文件資料、圖紙等保存起來。
【摘要】
高校資產管理在我國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一是資產界定不清,二是資產管理混亂,沒有訂立很好的規章制度。還有就是資產的閑置問題,沒有發揮高校國有資產應有的作用,加上管理資產的職工素質問題,使高校國有資產不能完全發揮出應有的潛力,為教學,科研和地方經濟發展服務。
【關鍵詞】高校國有資產問題對策
1.序言
高校資產是指由高校占有使用但在法律上產權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調撥給高校的資金與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高校通過運營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源、社會各界捐贈的高校資產。具體來說, 高校資產包括了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高校資產是我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重要的組成部分,它不僅是高??沙掷m發展的物質基礎,也是衡量高校辦學規模和綜合實力的重要指標。對其管理的好壞也必將關系到國有高校辦學規模,科學研究的發展速度,高新技術成果對生產力的轉化進程,乃至國家的高等教育整體質量。因此,搞好高校資產管理,探索管理模式,提高使用效率,對高校的快速、平穩、健康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2.高校資產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1多頭管理,職責不清
目前,高校資產數量龐大、種類繁多,從購買、入庫到使用、管理等分屬不同的部門。許多高校根據自身的規模及資產類別,設立了不同的機構來管理,如房屋由資產處管理,學校的物資設備等就由設備及實驗室管理處管理;貨幣資產由計劃財務處管理;無形資產由科研處等部門管理;后勤主要負責宿舍、食堂等固定資產的管理等等, 形成一種“各管一攤”管理的體制。這種管理部門不集中必然導致責任不明、溝通不暢,使學校的資產無法得到有效配置和使用。由于職責不清,在管理上造成“真空”,發生問題時容易出現相互推萎、扯皮的現象;另一方面, 對于國有資產的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由于各部門沒有明確各自職責往往處于脫節狀態,同時對國有資產日常使用、維修維護、報廢處置等缺少監督管理,也容易造成同一資產, 不同管理部門各有一本帳, 而這些賬目互不對應, 使學校無法掌握準確權威的資產數據。此外, 由于各校對資產這一概念的理解不同, 盡管不少院校都設立有資產管理處或相應的資產管理部門, 但其職責范圍和工作內容卻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部分國有高校雖然設立了資產管理機構,但通常不能有效的行使職權,或管理散漫,或執行力度不夠等,同時沒有自定符合學校實際管理情況的規章制度,導致在學校進行人員調整或機構改革時,沒有相應的資產交接手續,部分資產無人問津,最后導致資產流失。近年來, 一些高校開始按照“大資產”的思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 將房產、物資設備等學校資產的管理逐步歸口到一個部門,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統籌、分類管理、分級使用”,在改革資產管理體制方面進行了一些嘗試, 取得了一些經驗。但總的來講,各高校都比較注重現金管理,對固定資產方面的管理重視程度不夠,現有的資產管理制度不能跟上現代化的管理要求,導致資產管理呈現出混亂、缺乏有效管理的局面。
2.2管理意識淡薄、觀念落后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高校資產管理工作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方面還不很健全,高校的資產管理工作面臨著強化資產管理意識、理順產權關系、實行資產重組、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益等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可以說資產管理擔負著保證教學科研活動的正常進行和促進高校各項事業不斷發展的重要任務。在實際工作中, 缺少有效的監督機制, 形成了重視建設、購置,輕視管理的局面,缺乏“經濟效益”的觀念, 在出現了重復購置的現象的同時, 又使得部分資產閑置。部分高校資產管理者存在“重錢不重物”的資產管理觀念,認為只要把好單位的“現金關”就盡到管理的責任。這是一種非常片面的管理思想,除了貨幣資產,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管理同樣重要。同時,高校領導層沒有意識到國有高校資產管理對于學校發展的重要性,即學校資產使用效益的提高,自身資產的良好積累以及資產效用最大限度的發揮可以從根本上夯實教學科研和人才培養工作的物質基礎,全面提高學校的綜合實力,推動學校的發展和壯大;很長一段時間,部分高校的資產管理者認為國有高校完全屬于國家投資建設的、專門負責教學培養和科技研發工作的“純支出型”事業單位,對國家出資形成資產的地位和管理缺乏重要性認識,產權意識模糊,更缺乏有效、系統的監督機制,最終導致國有資產紛紛流失。
2.3缺乏完善、健全的管理制度,家底不清
高校的資產管理制度是實施資產管理的準則,沒有制度的約束,更談不上管理。目前高校普遍存在“重購輕管”的現象,制度體系的不健全,欠缺可操作性等,造成多個管理環節失控。學校內部資產存量不清,實際數量心中無數,部分高校雖然做過多次努力,但由于多種原因仍不能“摸清家底”,這樣無法保證國有高校資產的完整性;重復購置,閑置浪費現象比比皆是;公物私用、非正常情況的毀損時有發生;購入資產不上報,接受捐贈不記賬;早己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及時辦理固定資產驗收手續等,造成“有物無賬,有賬無物”的情況大量存在。所以,如果沒有健全完整的資產管理制度的約束,國有高校很難摸清家底,極容易造成資產的浪費。
由于體制和觀念方面的原因, 高校資產的管理部門、職能部門和使用部門責權利不明確, 使得資產管理交叉重復, 工作上互相制約, 形式上誰都在管, 實際工作中誰都不管, 誰也管不了, 工作處于被動狀態, 很多工作難以落實。
2.4資產管理隊伍整體素質不高
長期以來, 由于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 從事高校資產管理的專職人員,一方面根本就不是科班出身,沒有相關資產管理的理念和能力,另外也沒有進行必要的進修和業務培訓, 使得這個隊伍的業務素質和整體水平相對低下, 跟不上高校發展的需要。
2.5資產利用率低,無效益觀念
【關鍵詞】 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 問題及對策
一、國有資產及國有資產管理簡述
國有資產本質上是通過法律法規規定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整體并且可以為我國提供不同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經濟資產。國有資產管理實質上是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能部門通過遵守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在一定的體制下對國有資產的采購、使用、出售等環節進行有效管理,以獲得國有經濟收益或者社會效益最大化。一般國有資產管理要劃分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經營性資產管理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三部分內容。這里我們討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一般是指各級單位及職能部門所控制使用,所有權歸國有的資產進行有關使用、出售管理。經營性資產管理實質上是指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代表按照其所有權及事實經營權相分離的基本原則,對經營權進行有效監督控制和考核的各項活動。但是由于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長期的局限性及經濟發展速度過快導致體制跟不上時展,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制定相應對策進行解決,以最終提高國有資產管理的效率。
二、當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當前我國部分國有資產在管理過程中過于粗放,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我國國有資產在管理過程中存在過程過于粗放,未建立健全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情況,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我國國有資產存在一定的浪費和流失,給國家帶來了巨大的損失。有些行政事業單位在進行國有資產出售或者處置時,并沒有按照公平公開的方式進行,而大多采用低價售賣、直接按照廢品處理、不收擔保費用進行擔保或者借出的方式,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嚴重。同時很多時候,對于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一般直接收歸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福利經費或者額外收入,并沒有轉入國有資產。這種非合理的直接改善職工福利狀況和增加職工收入實質上是變相侵吞國有資產的表現,必須加以重視,杜絕此種現象的發生。除此之外,某些國有資產長期未投入使用獲得經濟收益,閑置成本過高,造成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低下,給國家財產帶來了不可彌補的損失。例如,某行政事業單位將使用權歸其所有的一大型辦公設備進行處置,處置收入存在凈額。該單位并沒有按照規定將處置收入納入國有資產處置收入進行管理,而是直接計入單位職工福利收入中,這必然導致國有資產的部分流失,也容易造成單位間福利不均的現象出現。
2、當前我國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管水平低下,權屬不清
我國國有資產一部分屬于行政事業單位自行使用,而另一部分國有資產屬于通過投資于其他社會部門、租賃給其他單位、入股進企業等方式進行經營活動以獲取一定經濟收益的方式進行管理。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對于提高并改善部分國有資產的使用狀況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管水平低下,存在權屬不清,責任不明等不良現象。有些行政事業單位在進行國有資產轉成經營性資產時并沒有按照相應規定履行轉移手續,造成后續經濟利益明確等產生一定難題。除此之外,由于經營性資產的最終收益權劃分合理性欠缺造成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福利待遇等存在較大差異,背離了原本想要通過經營性國有資產來進行擴大再生產、提高社會福利的目的,最終收益大多落入私人口袋,給國家利益帶來了較大損害。而這種情況的發生和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管水平不高也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因此必須提高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管水平。
3、當前我國部分國有資產沒有發揮規模效應,難以走出去贏得更多效益
對于我國而言,國有資產占據了資本市場上的重要席位,國有資產的數量及質量是私人資產無法抗衡與比較的。但是當前我國部分國有資產依然沒有很好的利用自身優勢,未發揮其規模效應,提高國有資產在各個產業中的集中程度,難以推進國有資產走入具有競爭價值及優勢的行業,也難以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得一席之地。當前我國部分國有資產投入仍然局限于老舊產業,而未將資產投入具有極強競爭力和發展潛力的高新技術產業中去,這造成國有資產的技術競爭力不強,也難以在未來的發展中占據主導作用。除此之外,我國部分國有資產的管理部門對于國有資產的定義理解不強,造成其始終認為國有資產的使用不能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即使擁有較好的市場經濟條件和資產條件,也未有效利用,難以在國內和國際競爭中獲得良好效果。
三、當前國有資產管理中針對現存問題的具體對策
1、改變管理過程中粗放型操作方法,加強精細化管理流程
當前我國在進行國有資產管理的過程中存在過于粗放的問題,對于國有資產管理精細化程度不高,因此想要改善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必須要改變當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過于粗放的管理辦法,加強精細化管理流程改革,國有資產的管理需要落實到每個單位的每項資產。首先,想要加強精細化管理流程,需要在采購國有資產方面建立可以有效落實并且對采購行為進行有效規范的采購制度。對于不按照制度進行采購、通過空標或者直接指派采購對象的行為進行嚴查,防止其中可能出現的私拿回扣、擅自選購價高質劣資產等現象。其次,對于國有資產的處置必須要明確處置方式及處置收入所有權。切不可將部分已經使用過的國有資產或者不符合行政事業單位要求的國有資產以極其低廉的價格進行處理,對于仍然有使用價值的國有資產可以通過出售給二手市場的方式進行處置,或者公開尋求購買者的方式處置。
對于沒有使用價值的國有資產可以按照廢品價格處置。其處置收入不可隨意劃歸行政事業單位的福利經費或者員工額外收入,而應該作為國有資產進行有效保管。除此之外,還需要加強對于閑置國有資產的管理。閑置國有資產實質上是對國有資產的一種浪費,既占用了資金又導致國有資產不斷折舊,給國有資產帶來了較大損失。因此對于閑置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需要每年進行清查,對于符合規定進行閑置且閑置成本不高的國有資產運行閑置,但是需要提醒單位盡快使用。對于不符合規定進行閑置或者閑置成本過高的國有資產及時收回,不再歸單位使用。這樣對于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精細化管理國有資產都具有重要意義。
2、提高管理過程中的監管力度和水平,分清權屬
對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而言,國有資產的管理分為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在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的過程中,經營性國有資產容易出現私吞資產、權屬不清的現象,因此必須加強對于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管力度和水平,分清國有資產的權屬關系,明確責任部門或責任人。想要提高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的監管力度,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需要對于不同性質的國有資產進行區分,確定不同性質的國有資產之間的聯系與區別,并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營運狀況或者投資入股情況進行詳細了解,對于投入了國有資產的企業財務報告進行有效年終審計。
其次,需要明確我國國有資產權屬。當前國有資產權屬不清的現象頻頻發生,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互相扯皮,最終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也給國有資產有效使用帶來了一定障礙。因此,必須要明確國有資產的權屬問題。各單位需要建立國有資產管理賬簿,對于國有資產的采購、處置、投資等行為均需要詳細記錄,以備主管部門進行查驗審核。除此之外,還需要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收益權進行有效劃分,防止因部分單位國有資產收益過多造成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福利待遇差距過大產生的不公平。這就需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各單位明確國有資產的收益需要用于擴大再生產和提高社會效益,不可落入私人口袋。
3、提高管理水平,發揮國有資產的規模效應
當前,我國國有資產的數目和質量都占據了我國總資產的半壁江山。因此其發展狀況和發展水平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需要不斷提高國有資產的管理水平,發揮國有資產的規模效應。當今世界的科技發展水平大大加快,科學技術的發展將直接影響到國家未來發展。因此我國國有資產的投資使用不可以始終局限于老舊產業,而應該將目光放長遠,將國有資產中的重要部分投入到具有發展潛力的高新技術產業中去,掌握核心競爭力,把握國民經濟的命脈。
對于新興產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需要在進行考核和判斷之后,進行資產投入,并且需要配套合適的人才進行資產使用和開發。除此之外,還需要加強國有資產的規模效應,分散的國有資產有些時候難以合理利用,將分散的國有資產重新組合再利用,會發揮資產的規模效應,獲得更好的經濟收益或社會效益。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最終在國際市場上贏得一席之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需要加強國有資產在經營管理中發揮的作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改善資產收益的分配狀況。
四、結語
當前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國有資產在經濟發展中做出的貢獻顯得越來越重要。如何有效進行國有資產管理,改變當前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粗放型管理、監管水平較低、規模效應不足的現狀成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也需要放眼未來,用長遠目光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把握住國民經濟的命脈。
【參考文獻】
一、村(組)內的集體企業、魚塘、鋪位、山地、荒坡地等集體資產和水利設施、道路、學校等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的發包方案以及續包或延長承包期限、增加工程項目預算,按照民主決策的有關程序,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均實行公開招標發包。
二、村成立招標領導小組,負責招標的組織實施工作,方案在開標前十天張榜公布。對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上項目,要進入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招標,任何人不得以權壓價和壟斷承包。對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下的項目要報經鎮招標領導小組審核,然后按有關程序進行公開競標。招標后的工程合同,由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向村民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工程竣工時,由招標領導小組會同專業部門進行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后要及時做出結(決)算,辦理固定資產交接和入帳手續。
三、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干部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經營權或承包權,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單位或個人。
四、村委會和村民小組要加強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須到鎮農辦或鎮司法所進行鑒證,指定專人負責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蹤服務和管理,并對承包項目,承包數量和金額指標等,實行造冊登記。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個內,認真檢查合同兌現情況,及時清收到期的承包款,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糾紛。
關鍵詞:國有林場;管理;問題建議
關于國有林場的資源資產化之中存在的管理問題,也有關于理順產權方面的界定和關系,我們可以用最有效的方案去對森林資源資產去進行評估,也可以對林場的資源資產進行一系列的核算,這樣就要先了解癥結所在,知道所存在的問題是什么,要怎樣去應對,以下便是我覺得該引起關注的重點和問題。
一、國有林場的資源資產化關于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在森林的資源資產方面的產權問題存在些許矛盾
我們都知道,所有的一切都是屬于一個國家,都是以國家這個單位為核心的,尤其是在擁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方面,這樣的主體是空泛的,也是廣義和宏觀的角度說的,在當下,森林資源的不斷銳減和林業業績的不斷虧損以及因為林業的損失帶來的相關影響和生態環境方面的各種問題都接踵而來,更是由國家權力部門包承下來,讓那些林業的負責人和法人或者是經營人都不承受任何林業的責任以及風險。一般存在的現象也都是只有法人的財產權,而沒有法人關于財產權的各項義務和相關責任,特別是權力和個人的財產都不匹配,更不會出現因為個人的原因,導致森林資源資產流失的后果,這樣的政府和企業分工不明了,權力、責任、義務以及利益也都是模糊的狀態,造成了產權上的模棱兩可,這種界定不明確的產權狀況,嚴重的阻礙和滯后了我國國有林場資源資產管理目標的落成,同時也會把森林資源資產的成長病癥化。
(二)國有的林場在森林資源方面的價值以及相應的核算存在的一般問題
1.核算的制度還不夠規范化。一般的國有林場歷史都有三十年到五十年之久,而核算下來的現今資產也就是最后的“林木”資產的總價值是多少,并沒有作出具體的明細。國有的森林資源資產的管理上沒有按照具體的成本或者是成本對象進行關于成本的歸集,有的也都是簡單的堆積,在一年的年末之時,一股腦的全部歸到森林資產的總賬簿之下,其實這就是森林資源資產的一大筆糊涂賬,因為到最后根本算不出來什么是什么,得不到想要知道的明細資料,因為沒有具體的數據可以考究。
2.核算時候的各個項目都不夠完整化。因為核算制度還不夠健全的原因,對它的核算都界定在了活的樹木上面,并沒有對林地資源以及森林的景觀等作出具體核算。例如,那些還在生長的小樹苗,也應該在考慮的范圍之中,或是林地的資源資產等,把這一塊的核算完全的忽略化了,這也都是屬于資源資產里的,卻沒參與到被考慮的范圍,也有些景觀等同樣被忽視,只把它作為觀賞的存在,而沒有把它考慮到它也是森林資源資產,也應該進行核算,這樣的情況有些以偏概全,而且這樣不完整不健全的制度和原因,也是影響和阻礙森林資源資產的具體評估。這樣不夠完整化的項目也是值得我們注意的。
3.實物的流轉和現實中的價值方面的流轉并不協調。它們的價值都不能夠完全的反映出實物的漲消情況。而它的表現都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把那些用于財政方面的資金都投資完成后的林業以及其生產任務都應該去提高資產的價值,以及各個財政方面資金的直接核銷,一般經常常見有林場內部的林苗補貼上和培育上,特別是關于林苗的支出與核算方面。而在現實中,林苗的培育其實也是屬于林場內部的經營資產,這樣的情況也會致使帳和資產不相符合,也就是所說的賬外資產。
另一方面,關于森林的資源資產化的核算還不到位,也不夠全面具體。更是致使了森林資源的資產因為種種原因在呈減少化的趨勢,例如:森林的火災,林木的砍伐,都是導致森林資源資產減少的直接原因。
4在內部的管理等方面也是不協調的。雖然采用的是企業化的經營理念和經營模式,可是林業方面是多樣性的存在形式,無論是從生態角度、社會角度還是經濟的角度考慮,它都沒有真正形式上的走入市場化的洪流之中。
5不公平交易的產生。因為在核算的時候,有些內容上并不完整,分類也都是片面的,或者并沒有什么明細的分類,關于實物量和價值量上面更是不符實情,使得經常出現賬面上的價格要比實際的價格低出很多,交易的時候,也就出現了不公平的現象。
二、關于國有資源資產的管理若干建議,以及我們要針對這些措施進行的加強和推進步驟
產權一定要明晰,利益和分配關系上面一定要理順清楚,把林業的經營分類化,按照林木自身的特點分清是公益林還是商品林,提高內部的管理,加強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化的管理措施。
(一)提高經營者的認識和職業素質,強化關于國有林業資源資產的管理和執行力度
我國國有的林業資源資產化發展正在慢慢推進,國有的林場也應該對此進行新的學習,增強自己的認識,轉變以往的傳統觀念,樹立一個全新的森林資源資產的觀念,也有一個全新的價值觀。尤其是在經營者們的自我意識上,畢竟我國林場本身就有很多影響發展的困境,比如說在基礎設施方面還很落后,在生存環境和條件上也相對比較惡劣,經常會出現山區林地用電難和行路難這樣的問題,使得經營者不愿意對此多做了解,那些專門調查和考察的人員也不愿意多花時間在這里做具體研究和分析,把責任都放在了一邊,這就需要提高人們的職業素質和專業責任感,這樣才可以讓其向更加良好的事態發展。
(二)理順相應的職能,促進和提高價值量管理和實物量管理的同步。在森林資源資產的管理方面,在以價值量為核心的前提也不能忽視了實物量的關注。在實踐中,人們往往只是把價值量做出了具體的估量,而忽略了實物量的考究。比如以成材的樹木為例,這些成材的樹木自身的價值量可以依據一些標準做出判斷,而這些樹木還在樹苗階段的時候也是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財力和物力,也有一定的價值量,由于忽略了其實物量的深入考究,其體現在樹木上的價值量不能充分的體現出來,這樣做很影響兩種管理的協調性,應該在以價值量為核心的前提之下也要抓緊實物量這一關,兩手抓,兩手都要穩。
(三)用評估的方式對森林資源資產進行精細的核算,從而完善了森林的資源資產化核算制度。根據所得的評估,作出具體的分類和規劃,然后全部記錄在冊,做成讓人一目了然的賬簿,再根據總賬簿做出相關的分賬目,更是清晰明了。森林的資源資產需要有一個明確的規劃和具體的方案,這樣也便于一目了然的收集每一手資料和信息,在經營的時候,針對于不同效用和不同的種類,以及階段化的不同都分別作出具體的分析,設一個總賬簿,再按一定的分類標準設分支的賬簿,分支如果想要更加的詳細,也可以再設以下明細的賬簿,這樣,森林資源資產就會得到一個最為精確和準確的核算。
(四)森林資源并不是簡單的自然資源,它是復雜的,它也和其他別的資產有所不同,在核算的作用之后,我們也要考慮到它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不能記是記了,但是確是應付了事的記法,那樣等于沒記,記錄的東西也形同虛無,因為你找不出來你想要知道的重點信息。應該去繁就簡,讓人容易理解,就像把“森林資源資產’設立一個總的賬目,在它的下面我們可以設立幾個分項目賬簿,分別為“林地資產賬簿”、“森林環境資產賬簿”、“林木資產賬簿”、“森林景觀資產的賬簿”這樣的分賬目。也可以在下面再設立分賬目,這樣一步步的規劃,更加可以便于整理和知道關于林業資源資產的詳細信息。
總結
綜合上面所得到的結論,我們可以從中了解到,以往傳統的森林資源資產化的管理已經不能適應現在的發展模式了,這樣新的方案和建議,可以說是新的變革,同時也是我國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的必然趨勢和迫切需求所引發的,畢竟有不適應就會有新的變革,有發展就需要改進,關于管理國有的森林資源資產方面具有非常深遠的歷史影響,也有著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和影響。(作者單位:遼寧省彰武縣勝利機械林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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