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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企業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包括采購、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后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企業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后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審批控制。特別是對于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審批。
3、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如果企業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企業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企業設計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及其權限由企業根據其組織結構、規模大小等實際情況確定。企業可以確定一個審批人員(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也可以確定兩個或多個審批人員,他們各自在其授權范圍內行使審批權力。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權限內的經濟業務具有管理(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準。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企業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后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后交會計部門審核入帳或報帳。筆者認為這種審批程序不很合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會計人員,先審批后審核,必然造成會計人員的審核形同虛設。許多會計人員直接以是否有領導簽字為依據進行審核。如果領導已審批通過,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于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筆者認為,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企業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利和責任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企業領導或企業職工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各企業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選擇采用以下幾種財務收支審批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其優點在于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準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由單位負責人“一支筆”審批,更是難以對其形成有效約束,這本身也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企業業務范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范圍和一定金額范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于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董事會或職代會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于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并且,由于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范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了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關鍵詞:國際收支調節機制;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國際貨幣制度
一、國際收支的概念及調節機制
國家在進行對外貿易往來過程中,都在尋求各種調節手段以達到國際收支的平衡。但是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國際收支平衡往往不易達成。針對引發國際收支不平衡的多樣原因,相應的調解國際收支的手段亦是多樣的,分為自主性調節機制和法律調節機制。其中自主性調節機制是指當國家間出現外部不平衡時,經濟自身所固有的某種內在力量能夠推動經濟朝著重新恢復外部平衡的方向發展。①自主性調節機制在國際收支失衡時自發地發揮作用,不存在人為選擇并取舍的過程,主要包括貨幣機制、收入機制、利率機制等。而法律調節機制又分為國內立法調節和國際立法調節。其中國內立法調節主要體現在關稅立法、匯率與補貼立法、外匯管制法、進口許可證制度等方面。國際立法在調節主要采用融通資金的措施,一方面國際收支出現失衡的國家可以向跨國商業銀行或其他國家貸款,緩解國際收支不平衡的緊張;另一方面可以由國際經濟組織參與,介入成員國的調節過程,例如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國際收支失衡形成原因多比較復雜,應該在分析國際收支失衡原因的基礎上,選不同調節手段組合達到國際收支的平衡。
二、現行國際貨幣制度下的國際收支調節手段及其評價
20世紀60年代以后,布雷頓森林體系逐漸崩潰瓦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貨幣制度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舉行會議,達成了著名的“牙買加協定”,形成了新的國際貨幣制度。現行國際貨幣制度下國際收支調節手段多樣,下面逐一進行分析。
(一)自主性調節機制及評價
在現行國際貨幣體系下,自主性調節機制依賴于雙邊和多邊匯率的相對變動、國際儲備的增減、相對價格的變化來實現。自主性調節機制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其效果往往大打折扣。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收支失衡可能是由大規模資本流動和生產全球化,以及基于專業化生產而興起的產業內貿易引起的,往往對匯率和物價的彈性比較小,顯然不能僅依賴這一調節機制達到平衡。
(二)匯兌安排及評價
為避免成員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制度來妨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和取得對其他成員的不公平競爭優勢,基金協定第4條規定:成員國進行匯兌交易和行為時必須遵守三個基本原則②;作出的外匯安排有向基金通知的義務,但通知不是成員國匯兌安排生效的必要條件;成員國可以自主選擇本國的匯率制度,但不能將本國貨幣的價值在法律上與黃金掛鉤,除非得到基金的批準任何多種匯率和歧視性匯率安排都不合法;成員國應該向基金組織提供為進行匯兌措施監督所必要的材料并同基金就其有關匯率的政策進行磋商,但得出的結論對成員國在法律上并沒有約束力。
匯兌安排條款給予成員國自主選擇本國匯率制度的權利,可選擇的彈性匯率制度所帶來的直接惡果就是以一國國際收支大面積失衡為表現形式的國際金融市場的動蕩和危機。選擇匯兌安排的自由絕對化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成員國通過本國貨幣貶值來獲得不當的貿易利益,進而陷入各國貨幣競爭性貶值。因此必然需要對成員國匯兌予以限制,基金協定規定成員國的一般義務,無疑限制了那些通過貨幣貶值來轉嫁國際收支逆差的成員國的行為。但是本條多處使用了“努力”一詞,磋商的結論也并不具法律約束力,可以看出“軟法”的性質,削弱了法律規范本身的強制性。另外基金組織對破壞、阻礙匯率制度的國家采取的最終制裁方式是不提供資金援助,威懾力有限。
(三)外匯管制及評價
外匯管制法是針對本國內發生的外匯行為的國內法,但由于外匯管制法的涉外性,基金組織將外匯管制的規定納入多邊基金協定之中。基金協定同時規定了第8條和第14條兩套不同的外匯管制制度由成員國自行選擇加入。基金協定第8條要求成員國取消經常項目下的外匯管制,但如果經基金組織同意,在一成員出現國際收支情況不佳時可以向基金組織提出實施背離第8條義務的措施。第14條規定了過渡辦法以供那些暫時無法承擔第8條一般義務的成員國家接受。基金協定中的外匯管制條款在要求成員國取消經常項目的外匯管制同時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下可以背離這一規定,實施外匯管制措施。這一方面擴大經濟交流和發展對外貿易,另一方面增加一國國際儲備,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隨著世界范圍內國際資本流動總量與凈值的明顯增加,逐步放松對資本項目的管制直至自由化應該是一國市場經濟發展成熟乃至繁榮的必經階段。很多國家已把外匯管制立法的焦點由對經常項目轉移到資本項目帳戶上。而基金協定中外匯管制條款僅僅涉及到經常帳戶項下的支付和轉移限制,對資本項目賬戶并無規定。由于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立法不同,容易出現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界定不明,而導致逃避法律管制問題。
(四)普通提款權、借款總安排制度、備用制度及評價
基金協定為調整成員國收支平衡創設了普通提款權制度、借款總安排制度、備用安排制度,可以為成員國在國際收支不平衡時提供資金援助以緩解成員國的國際收支狀況,在上述制度中基金組織以類似于“貸款人”的身份介入到成員國宏觀經濟調整中去,明確的將一國的國際收支問題納入了多邊體系的調整之中。基金協定對成員國申請上述資金援助規定了一個較為苛刻的標準“條件性”,強調基金組織貸款必須同削弱或消除國際收支不平衡的根源相結合,旨在鼓勵成員國在收支困難出現的初期就采取措施,明確績效標準的數量和內容避免出現根源性收支問題。但隨著金融創新工具的出現,基金協定中“條件性”標準難以發揮應有作用。
(五)特別提款權及評價
多數國家發行的貨幣不是國際通行的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可用于對外支付的外匯或其他貨幣財產。這種國際清償力構成了國際儲備,其對國際收支有著重要的影響。普通提款權下基金所直接提供給成員國的國際清償力是有限的,由此基金協定創設特別提款權制度來幫助成員國應對國際收支失衡,實際上是普通提款權功能的延伸。特別提款權是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中心,利用國際金融合作的方式,共同創立的新的國際儲備資產、記賬單位。
特別提款權是歷史上首次超國家機構創造的國際貨幣, 超儲備貨幣不僅克服了信用貨幣的內在風險,也為調節全球流動性提供了可能。由一個全球性機構管理的國際儲備貨幣將使全球流動性的創造和調控成為可能,當一國貨幣不再做為全球貿易的尺度和參照基準時,該國匯率政策對失衡的調節效果會大大增強,極大地降低未來危機發生的風險、增強危機處理的能力。③相比于普通提款權,特別提款權沒有附有嚴格的條件,其對國際清償力的供需調控更為有力,更有效調控成員國國際收支的平衡。近幾年隨著日元等貨幣也加入了儲備貨幣行列,國際儲備明顯不足的問題基本已經不存在。特別提款權自身設計的缺陷妨礙了其作用的發揮,特別提款權只能在官方間使用,無法直接運用到市場交易中,這與其作為國際儲備調整國際收支的任務不符。
三、我國國際收支狀況、影響及調節方法
(一)我國國際收支狀況及影響
近二十年,中國持續出現“雙順差”的格局,其是一系列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結構性原因,包括我國高儲蓄、低收入、低消費的制度文化因素以及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戰略和參與全球產業內分工特定發展階段的結果;貨幣性原因,包括中國在改革開放初期采取的涉外經濟政策、資本管制、外貿管制、外匯交易制度的不對稱性使得中國的國際儲備積累;政策性原因,即出口導向型經濟政策和政府主導下的招商引資直接推動了我國雙順差的快速積累。持續大規模的雙順差和巨額外匯儲備的國際收支結構在未來還將繼續,這樣的國際收支結構在中國的經濟發展歷程上起到過重要的作用,但也正給中國經濟金融的長期穩定發展帶來越來越多的困擾。
首先,大量順差會使人民幣的升值壓力增大,造成出口成本增大影響產品的競爭力,必然形成通脹壓力,增加了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成本和難度;其次,長期國際收支的雙順差所累積的巨額外匯儲備蘊涵著較大的金融風險;最后,國際經收支順差將加劇國際經濟摩擦,使貿易保護主義抬頭。近幾年我國與美國和歐盟的貿易摩擦日益嚴重,“中國”愈演愈烈,貿易摩擦從貨物貿易、以企業為主的微觀經濟層面開始逐步走向宏觀經濟政策、體制和制度層面發展,使我國產業發展的外部環境更加嚴峻。
(二)實現我國國際收支動態平衡的對策
1.調整人民幣匯率制度
一國的經濟增長本來就會伴隨著本幣匯率升值的進程,人民幣匯率的升值是我國綜合國力提高的結果。我國應進一步增加匯率彈性,完善匯率的形成機制,放寬意愿結售匯限制,讓人民幣匯率能夠根據市場供求到達其均衡水平。這一過程必然影響一部分出口企業的盈利乃至生存,甚至可能給我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造成壓力,但是匯率升值的過程也會通過市場機制令技術管理水平更高、利潤空間更豐厚的企業發展壯大,同時有利于提升我國的產業結構。
2.放松外匯管制
加快外匯管制松動的步伐,以金融機制帶動國內經濟的飛速發展,為人民幣的自由化進程掃清障礙,在取消人民幣經常項目兌換限制的基礎上,加強對資本項目管理的立法及操作研究,為盡早實現人民幣完全可兌換的目標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3.優化國際儲備,保證黃金儲備
為維護貨幣的穩定,一方面應適當增加黃金儲備的比例,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外匯儲備的增值;另一方面發強對黃金市場的管理。
注 釋:
①冉生欣:《現行國際貨幣體系研究——兼論東亞貨幣合作》,華東師范大學博士論文.
關鍵詞:醫院 會計制度 收支結余 調整
醫院的收支結余是指醫院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醫院經營成果的重要體現,收支結余無疑是醫院會計信息使用者最為關注的指標之一。新醫院財務制度與新醫院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于2012年1月1日起在我國公立醫院全面執行。新制度順應新醫改的要求,根據公立醫院所處的行業特點以及結合醫院自身特征,對公立醫院的會計核算、報表體系等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和完善,對收支結余的核算產生了重大影響。公立醫院在分析2012年經營成果時,尤其是與以前年度收支結余比較時,必須清晰地認識到新舊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差異,將新舊財務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舊制度”)核算的收支結余調整到統一口徑,以便于反映、對比不同會計年度收支結余的真實差異,從而利于決策層分析判斷真實的財務運營情況。
一、新舊制度下收支結余的影響因素分析
(一)新舊制度下醫院收入核算范圍的差異
新制度規定: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和其他收入。可見,與舊財務制度相比,新制度對收入進行了重新分類,去除了藥品收入,將藥品收入并入醫療收入核算,并在醫療收入中新增藥事服務費收入。將科教項目收入單列,舊醫院財務制度和舊醫院會計制度(以下簡稱“舊制度”)中則將科教資金在醫院的專用基金中核算。此外,新制度對其他收入進行了重新定義:即醫院開展醫療業務、科教項目之外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對其核算內容也進行了修改,如,救護車收入不再在其他收入中核算,而是反映在在醫療收入中。
(二)新舊制度下醫院支出核算范圍的差異
新制度對支出進行了重分類,明確支出包括醫療支出、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教項目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舊制度中的管理費用不是報表項目,在期末處理時,管理費用根據一定比例(一般根據醫務人員和藥劑人員比例)計入藥品支出和醫療支出。與舊制度相比,新制度將管理費用單獨列示,有效保證了醫院的醫療收入與支出配比的科學性和真實性。新制度將財政項目支出、科教項目支出單列,一方面體現了預算管理的理念,另一方面也與收入中的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相配比。新制度對其他支出的核算內容不再包括醫療賠償支出,這是由于新制度新增了醫療風險基金,醫療賠償支出從該基金中列支。
(三)新舊制度下影響支出的具體項目
除了收入、支出的核算范圍發生變化之外,新制度較舊制度在支出相關的會計科目上也發生了諸多方面的變化。主要體現在:應收款項的壞賬準備計提的變化、醫療風險基金的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新增、待沖基金的新增等。
首先是壞賬準備計提的變化。體現為計提基數和計提方法的變化。舊制度則規定壞賬準備計提的計提基數為年末應收醫療款和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計提方法為余額百分比法。新制度規定壞賬準備的計提基數為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計提方法有了更多的選擇,可以采用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個別認定法等。由此可見,新制度不再對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提壞賬準備,而是將其他應收款列入計提范圍。對于大部分醫院而言,年末應收醫療款大于其他應收款,在計提方法不變的前提下,這一變化會使管理費用少確認,從而增加收支結余。
其次是醫療風險基金的計提。醫療風險基金是新制度新增的內容,是指按醫療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專門用于支付醫院購買醫療風險保險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的賠償的資金。一方面,新制度下醫療風險基金的計提會增加醫療業務成本,從而減少收支結余。但另一方面,新制度下醫療保險支出及醫療賠償均從醫療風險基金中列支,而舊制度下,這兩部分支出均直接增加支出。因此,計提醫療風險基金對收支結余的影響取決于醫院計提的醫療風險基金與實際發生的醫療保險及醫療賠償支出的比較,若前者大于后者,會減少結余,反之則會增加。
再者是固定資產折舊的新增。新制度規定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新增“累計折舊”科目,取消了原先的修購基金。對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也發生了改變。固定資產單價提高500元,其中專用設備單價提高700元。這使一些原先可以確認為固定資產的物品在新制度下直接列支,從而引起結余減少。此外,新制度規定,為維護固定資產正常使用而發生的修理費記入當期支出。舊制度下,醫院對部分維修費往往從修購基金中列支。因此這一改變,也會引起收支結余的變化。
最后是待沖基金的新增。待沖基金是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資本性支出凈值。這一科目的設立,醫院使用財政補助、科教項目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購買其他物資的支出,計入待沖基金,而不是在舊制度下計入醫院支出,會引起醫院結余的變化。
二、新舊制度下收支結余對比的實例分析
根據以上對收支結余產生影響的因素,利用某三乙醫院的2012年與2011年財務數據,進行收支結余的比較分析。
新制度下,收支結余由業務收支結余、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構成。舊制度下,收支結余由業務收支結余及財政專項補助結余構成,其中,財政補助在業務收支結余中反映。
在本例分析中,考慮到財政補助、科教補助主要受政策性因素影響,不屬于醫院經營可控范圍,且在不同年度間缺乏可比性。因此,在將2012年與2011年收支結余比較時,我們根據新制度下業務收支結余的口徑,對比業務收支結余中扣除財政基本支出補助部分。根據該院的實際賬務情況以及剔除補助因素,分析差異,發現需要調整2012年與2011年差異有三項,即固定資產折舊、醫療風險基金、壞賬準備。
(一)固定資產折舊
調整方法:根據2012年年初各類固定資產期初余額及2012年各月固定資產增減金額,按照2011年修購基金的計提比率,計算2012年應計提的修購基金,得到數值A,進而與2012年實際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費B與發生的按2011年舊制度標準從修購基金列支的維修費C比較,得到因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產生的綜合差異D。
計算結果:2012年應計提的修購基金A ,如表1所示。
表1 2012年應計提的修購基金 單位:萬元
2012年計提的累計折舊B為3341.42萬元,按2011年舊制度標準從修購基金列支的維修費C為440.9萬元。因此,綜合差異為:A-B-C=749.58萬元,即以舊制度的標準,2012年結余將減少749.58萬元。
(二)醫療風險基金
調整方法:舊制度不計提醫療風險基金,醫療風險保險及醫療糾紛賠款直接列支。將新制度下計提的醫療風險基金與2012年醫療風險保險支出與醫療糾紛賠款作差,得到該部分引起的差異E。
計算結果:2012年醫療風險基金計提數230萬元,醫療風險保險支出122萬元,醫療糾紛賠款凈支出43.06萬元。差異E為:230-122-43.06=64.94萬元,可見在舊制度下,2012年結余增加64.94萬元。
(三)壞賬準備
調整方法:2011年末,該院以年末應收醫療款和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2012年,以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的4%計提壞賬準備。
計算結果:12年年末應收醫療款和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余額662.55萬元,按5%計提壞賬準備為33.13萬元。2012年計提的壞賬準備為112.78萬元。差異F為:112.78-33.13=79.65萬元,舊制度下,12年結余增加79.65萬元。
綜合三方面的差異,以舊制度為標準,2012年結余將減少:749.58-64.94-79.65=604.99萬元。計算分析結果有利于管理層更加清晰的認識到2012年結余中有近605萬是由于會計政策變更引起,避免了盲目樂觀。
三、執行新制度下的收支結余調整需要注意的問題
如前文所述,新舊制度在諸多方面發生了變化,因此實際工作中,對收支結余進行調整分析時,應注重以下幾點:
(一)提升財會人員業務素質
單位財務人員應當加強新制度的業務學習,提高業務能力,系統學習新舊制度的差異點,正確理解新制度下會計核算的內容,尤其是對新增的會計科目,更應正確理解其含義,確保調整分析時,對各個差異點核算準確。
(二)注重分析資料的完整與真實
在進行新舊制度下的收支結余對比時,應該密切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認真分析影響差異的各個因素,進而查詢并計算與之相關的財務數據,必要時應當追溯至以前年度,做到分析資料的完整、真實。
(三)利用收支結余分析,提高財務分析水平
通過尋找差異,計算收支結余在新舊制度下的差異后,應當同時結合醫院財務指標、非財務指標以及其他社會效益指標等,客觀分析醫院收支結余的變化,不斷醫院的提高財務分析水平 ,充分發揮財務的決策支持作用。
四、結論
本文對新舊會計制度下影響收支結余的因素進行了分析,并利用某醫院的財務數據對該院2012年與2011年的收支結余進行調整比較。我們發現,就本文分析的單位而言,由于新制度的實施,業務收支結余較2011年有所增加,通過調整后的結余對比有利于醫院管理層為主的會計信息決策使用者更加清晰地了解醫院真實的收支情況。
建議進一步分析可以更加將比較項目更加細化,如將收入根據收入項目分類別分別列示,并與相應的支出或者成本進行對比,以更加有針對性的辨別收支結余各個部分的差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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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的收支結余是指醫院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醫院經營成果的重要體現,收支結余無疑是醫院會計信息使用者最為關注的指標之一。新醫院財務制度與新醫院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于2012年1月1日起在我國公立醫院全面執行。新制度順應新醫改的要求,根據公立醫院所處的行業特點以及結合醫院自身特征,對公立醫院的會計核算、報表體系等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和完善,對收支結余的核算產生了重大影響。公立醫院在分析2012年經營成果時,尤其是與以前年度收支結余比較時,必須清晰地認識到新舊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差異,將新舊財務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舊制度”)核算的收支結余調整到統一口徑,以便于反映、對比不同會計年度收支結余的真實差異,從而利于決策層分析判斷真實的財務運營情況。
一、新舊制度下收支結余的影響因素分析
(一)新舊制度下醫院收入核算范圍的差異
新制度規定: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和其他收入。可見,與舊財務制度相比,新制度對收入進行了重新分類,去除了藥品收入,將藥品收入并入醫療收入核算,并在醫療收入中新增藥事服務費收入。將科教項目收入單列,舊醫院財務制度和舊醫院會計制度(以下簡稱“舊制度”)中則將科教資金在醫院的專用基金中核算。此外,新制度對其他收入進行了重新定義:即醫院開展醫療業務、科教項目之外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對其核算內容也進行了修改,如,救護車收入不再在其他收入中核算,而是反映在在醫療收入中。
(二)新舊制度下醫院支出核算范圍的差異
新制度對支出進行了重分類,明確支出包括醫療支出、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教項目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舊制度中的管理費用不是報表項目,在期末處理時,管理費用根據一定比例(一般根據醫務人員和藥劑人員比例)計入藥品支出和醫療支出。與舊制度相比,新制度將管理費用單獨列示,有效保證了醫院的醫療收入與支出配比的科學性和真實性。新制度將財政項目支出、科教項目支出單列,一方面體現了預算管理的理念,另一方面也與收入中的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相配比。新制度對其他支出的核算內容不再包括醫療賠償支出,這是由于新制度新增了醫療風險基金,醫療賠償支出從該基金中列支。
(三)新舊制度下影響支出的具體項目
除了收入、支出的核算范圍發生變化之外,新制度較舊制度在支出相關的會計科目上也發生了諸多方面的變化。主要體現在:應收款項的壞賬準備計提的變化、醫療風險基金的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新增、待沖基金的新增等。
首先是壞賬準備計提的變化。體現為計提基數和計提方法的變化。舊制度則規定壞賬準備計提的計提基數為年末應收醫療款和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計提方法為余額百分比法。新制度規定壞賬準備的計提基數為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計提方法有了更多的選擇,可以采用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個別認定法等。由此可見,新制度不再對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提壞賬準備,而是將其他應收款列入計提范圍。對于大部分醫院而言,年末應收醫療款大于其他應收款,在計提方法不變的前提下,這一變化會使管理費用少確認,從而增加收支結余。
其次是醫療風險基金的計提。醫療風險基金是新制度新增的內容,是指按醫療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專門用于支付醫院購買醫療風險保險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的賠償的資金。一方面,新制度下醫療風險基金的計提會增加醫療業務成本,從而減少收支結余。但另一方面,新制度下醫療保險支出及醫療賠償均從醫療風險基金中列支,而舊制度下,這兩部分支出均直接增加支出。因此,計提醫療風險基金對收支結余的影響取決于醫院計提的醫療風險基金與實際發生的醫療保險及醫療賠償支出的比較,若前者大于后者,會減少結余,反之則會增加。
再者是固定資產折舊的新增。新制度規定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新增“累計折舊”科目,取消了原先的修購基金。對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也發生了改變。固定資產單價提高500元,其中專用設備單價提高700元。這使一些原先可以確認為固定資產的物品在新制度下直接列支,從而引起結余減少。此外,新制度規定,為維護固定資產正常使用而發生的修理費記入當期支出。舊制度下,醫院對部分維修費往往從修購基金中列支。因此這一改變,也會引起收支結余的變化。
最后是待沖基金的新增。待沖基金是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資本性支出凈值。這一科目的設立,醫院使用財政補助、科教項目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購買其他物資的支出,計入待沖基金,而不是在舊制度下計入醫院支出,會引起醫院結余的變化。
二、新舊制度下收支結余對比的實例分析
根據以上對收支結余產生影響的因素,利用某三乙醫院的2012年與2011年財務數據,進行收支結余的比較分析。
新制度下,收支結余由業務收支結余、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構成。舊制度下,收支結余由業務收支結余及財政專項補助結余構成,其中,財政補助在業務收支結余中反映。
在本例分析中,考慮到財政補助、科教補助主要受政策性因素影響,不屬于醫院經營可控范圍,且在不同年度間缺乏可比性。因此,在將2012年與2011年收支結余比較時,我們根據新制度下業務收支結余的口徑,對比業務收支結余中扣除財政基本支出補助部分。根據該院的實際賬務情況以及剔除補助因素,分析差異,發現需要調整2012年與2011年差異有三項,即固定資產折舊、醫療風險基金、壞賬準備。
(一)固定資產折舊
調整方法:根據2012年年初各類固定資產期初余額及2012年各月固定資產增減金額,按照2011年修購基金的計提比率,計算2012年應計提的修購基金,得到數值A,進而與2012年實際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費B與發生的按2011年舊制度標準從修購基金列支的維修費C比較,得到因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產生的綜合差異D。
2012年計提的累計折舊B為3341.42萬元,按2011年舊制度標準從修購基金列支的維修費C為440.9萬元。因此,綜合差異為:A-B-C=749.58萬元,即以舊制度的標準,2012年結余將減少749.58萬元。
(二)醫療風險基金
調整方法:舊制度不計提醫療風險基金,醫療風險保險及醫療糾紛賠款直接列支。將新制度下計提的醫療風險基金與2012年醫療風險保險支出與醫療糾紛賠款作差,得到該部分引起的差異E。
計算結果:2012年醫療風險基金計提數230萬元,醫療風險保險支出122萬元,醫療糾紛賠款凈支出43.06萬元。差異E為:230-122-43.06=64.94萬元,可見在舊制度下,2012年結余增加64.94萬元。
(三)壞賬準備
調整方法:2011年末,該院以年末應收醫療款和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2012年,以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的4%計提壞賬準備。
計算結果:12年年末應收醫療款和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余額662.55萬元,按5%計提壞賬準備為33.13萬元。2012年計提的壞賬準備為112.78萬元。差異F為:112.78-33.13=79.65萬元,舊制度下,12年結余增加79.65萬元。
綜合三方面的差異,以舊制度為標準,2012年結余將減少:749.58-64.94-79.65=604.99萬元。計算分析結果有利于管理層更加清晰的認識到2012年結余中有近605萬是由于會計政策變更引起,避免了盲目樂觀。
三、執行新制度下的收支結余調整需要注意的問題
如前文所述,新舊制度在諸多方面發生了變化,因此實際工作中,對收支結余進行調整分析時,應注重以下幾點:
(一)提升財會人員業務素質
單位財務人員應當加強新制度的業務學習,提高業務能力,系統學習新舊制度的差異點,正確理解新制度下會計核算的內容,尤其是對新增的會計科目,更應正確理解其含義,確保調整分析時,對各個差異點核算準確。
(二)注重分析資料的完整與真實
在進行新舊制度下的收支結余對比時,應該密切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認真分析影響差異的各個因素,進而查詢并計算與之相關的財務數據,必要時應當追溯至以前年度,做到分析資料的完整、真實。
(三)利用收支結余分析,提高財務分析水平
通過尋找差異,計算收支結余在新舊制度下的差異后,應當同時結合醫院財務指標、非財務指標以及其他社會效益指標等,客觀分析醫院收支結余的變化,不斷醫院的提高財務分析水平 ,充分發揮財務的決策支持作用。
四、結論
本文對新舊會計制度下影響收支結余的因素進行了分析,并利用某醫院的財務數據對該院2012年與2011年的收支結余進行調整比較。我們發現,就本文分析的單位而言,由于新制度的實施,業務收支結余較2011年有所增加,通過調整后的結余對比有利于醫院管理層為主的會計信息決策使用者更加清晰地了解醫院真實的收支情況。
建議進一步分析可以更加將比較項目更加細化,如將收入根據收入項目分類別分別列示,并與相應的支出或者成本進行對比,以更加有針對性的辨別收支結余各個部分的差異。
參考文獻:
[1]狄海濤.新醫院財務、會計制度對醫院結余影響分析[]].當代經濟, 2012;8:134-135
第二條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資金管理,是指依照國家財政法律、法規、政策,對資金籌集、使用和結算進行全過程的管理。其目的是保證資金安全運行,滿足資金需要,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局作為市政府房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工作、籌集售房資金并管理使用好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市財政部門按“專款專用”原則,負責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在售房出售資金運作使用過程中,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第五條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資金的收取,以戶為單位,具體標準是:
(一)直管公有住宅基準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磚混結構、普通裝修標準960元,框架結構、普通裝修標準1090元;
(二)已享受過房改優惠政策(購房或領取過住房補貼及購買過安居住宅、合作建房、經濟適用住房等的租戶,基準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磚混結構、普通裝修標準1260元,框架結構、
普通裝修標準1460元。
直管公有住宅出售標準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變化、適時調整。
第六條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一由市房產管理局委托專業銀行負責辦理,建立過渡帳戶,專款儲存,按月或者按季上交,于次季度五日內,將計稅后的售房款上繳財政。
第七條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資金的使用:15%專項安排用于房管機構轉制資金;按20%規定比例建立共用部位設施維修基金;65%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三類危舊房改造建設資金、廉租住房建設補貼資金、解決房產歷史遺留問題等專項資金安排。
第八條市房產管理局根據年度出售計劃,編制年度資金的收支計劃。
第九條各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年度用款計劃的編報、審批制度。即由市房產管理局按“專款專用”原則,編制用款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各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一經批準后,不得隨意調整,必須按“專款專用”原則使用。市財政部門根據承辦銀行存款專戶數,按項目資金使用進度,及時撥付資金,確保資金使用。
第十一條市房產管理局應建立健全財務機構、財務制度,合理配置財務人員,加強核算和財務管理;定期向直管公有住宅管理出售協調領導小組報送財務收支決算的年報、季報,并接受
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條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聯席會議為組織、協調、檢查和指導全縣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議事機構。
第三條聯席會議由縣教育局、縣監察局、縣糾風辦、縣物價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文化局[新聞出版(版權)局]等單位參加,縣教育局局長、縣糾風辦主任和上述單位的分管領導為聯席會議組成人員。縣教育局為具體承辦單位,縣教育局局長和糾風辦主任為聯席會議召集人。
第四條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上級政府糾風辦以及各有關部門關于治理教育亂收費的指示和要求,并結合我縣實際,研究部署全縣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
(二)聽取有關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情況匯報,研究和協調全縣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有關問題;
(三)對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四)組織召開全縣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有關會議。
第五條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教育局。辦公室主任由縣教育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派一名相關科室負責人擔任聯絡員。
第六條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縣委、縣政府、上級政府糾風辦以及有關部門關于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工作要求,起草全縣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方案;
(二)收集和掌握全縣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情況,總結交流治理教育亂收費的經驗做法,編發有關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信息,協調新聞單位對教育收費的輿論監督;
(三)向聯席會議報告全縣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情況;
(四)研究分析教育收費存在的典型問題,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組織全縣治理教育亂收費情況的調研和檢查;
(六)處理有關反映教育亂收費的人民來信來訪。
第七條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當積極履行職責,發揮本部門在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中的作用。
(一)縣教育局
1、根據縣委、縣政府、上級政府糾風辦以及有關部門關于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工作要求,結合我縣教育系統的實際,提出全縣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年度工作重點和工作目標;
2、與物價局、財政局共同完善學校收費政策和標準;
3、做好教育系統治理亂收費工作的組織發動、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工作;
4、切實糾正學校的各種違規收費,負責查處源于教育內部的各種亂收費,指導并監督教育系統內部對違規收費的責任追究;
5、配合縣有關部門查處通過學校搭車向學生收費,向學校攤派的行為;
6、與縣物價局配合,在全縣中、小學全面推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二)縣監察局、糾風辦
1、根據全縣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進展情況,對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查;
2、指導、監督對教育亂收費的處罰和責任追究辦法的執行;
3、負責對群眾反映通過學校搭車向學生收費、向學校攤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對教育亂收費的涉案單位、黨員領導干部和國家公務員及其他人員按照安徽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皖辦發〔20*〕*號《關于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亂收費行為的處分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三)縣物價局
1、會同縣財政局、教育局共同完善學校收費政策和標準;
2、受理群眾關于教育亂收費的舉報,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查處。并及時將查處情況向聯席會議辦公室通報;
3、會同縣教育局,全面實施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四)縣財政局
1、與縣教育局、物價局共同完善學校收費政策和標準;
2、建立農村中小學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保障機制和管理辦法;
3、指導和監督教育經費收支及財務管理,督促和規范教育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
4、受理關于教育亂收費的舉報,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查處,并及時將查處情況向聯席會議辦公室通報。
(五)縣審計局
1、負責全縣教育經費審計工作;
2、組織指導教育局內設審計機構開展教育經費審計工作;
3、審計中發現教育亂收費的違紀違規行為,要依法進行處理,并及時向縣糾風辦通報。
(六)縣文化局[新聞出版(版權)局]
1、會同縣教育局打擊在中小學校發行非法出版物和盜版的教材和教輔材料行為,監督管理全縣教材發行市場;
2、會同縣監察局制止有關部門以宣傳推廣費、培訓費、勞務費、建設費、開發費等各種名義向教材發行單位違規收取費用的行為;
3、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發生在教育系統內的商業賄賂、音像書刊市場違規經營行為,并將需要實施責任追究的及時向縣糾風辦通報。
第八條聯席會議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聯席會議由召集人負責召集,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
(二)聯席會議的議題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征求各成員單位意見后提出,由聯席會議召集人確定。
(三)提交聯席會議研究的有關文件、事項,承辦單位應根據需要,會前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四)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的工作意見和決定,根據需要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整理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聯席會議召集人簽發。需要下發文件的,由成員單位聯合下發。
1、現金管理
1.1、現金科目設兩個子目---貨款戶和費用戶,具體核算見第二章。
1.2、出納應保證庫存現金的日清日結,月末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整表,以保證銀行日記賬賬實相符。貨款現金必須送存銀行,不準坐支。
1.3、庫存現金定額核定為5000元,如有多余費用現金應該及時送存銀行,保證現金安全。
1.4、會計應定期、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監盤,每月至少監盤三次,編制“庫存現金盤點表”;審核出納編制的“銀行余額調整表”,對未達事項進行落實。
2、銀行存款管理
2.1、銷售分公司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各銷售分公司必須開設收支兩個銀行賬戶,即貨款戶和費用戶;賬戶資料交股份公司財務部備案。貨款賬戶只收不支,所有貨款回籠到該賬戶;費用賬戶用于銷售分公司的各項費用、稅金等支出結算。
2.2、新開賬戶。銷售分公司不得隨意開設銀行賬戶,若因業務需要而必須開設新的銀行賬戶,需報告股份公司財務部同意。銀行賬戶要及時進行清理,對于用途不大的銀行賬戶要及時消戶,并報股份公司財務部備案。
2.3、回款。對于銷售回款要及時匯入總部銀行賬戶,銷售分公司的貨款賬戶余額達到2萬元時,或貨款停留達一周以上,必須即時匯入股份公司總部指定賬戶,每月25號前必須把所有貨款賬戶的余額匯入總部賬戶。
2.4、費用賬戶。銷售分公司的費用開支等所需資金由股份公司財務部根據月度預算下撥至各分公司的支出賬戶,具體辦法詳見《費用管理制度》。
2.5、支票管理。凡不能用現金收付款的各項業務,一律應通過銀行轉帳進行結算。
(1)公司支票的購買由出納員負責,并填寫支票備查簿,支票備查簿由銷售公司財務經理保管。
(2)空白支票由出納員負責保管,簽發支票所需的財務章由財務經理保管,人名章由出納保管。
(3)現金支票只能由出納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時使用,公司與其他單位之間金額在結算起點以上的經濟業務往來,一律使用轉帳支票。
(4)各部門或個人因工作需要領用支票時,應填制規定的借款單,由部門經理和財務部門經理審核簽字,并報分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出納人員簽發。借款人應在支票領用之日起,十日內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其程序與現金支出報銷程序一樣。支票領用人應妥善保管已簽發的支票,如有丟失應立即通知財務部門并對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5)出納員不得簽發不確定的日期的支票,不得簽發任何種類的空白支票,當付款金額無法確定時,可簽發限額轉帳支票,并寫明用途和收款單位。
(6)財務人員不得在支票簽發前預先加蓋簽發支票的印章,簽發支票時必須按編號序順使用,對簽錯的支票或退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并與存根一起保管。
(7)應及時登記支票登記簿,與銀行及時核對存款余額。
3、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規定
3.1分公司收取銀行承兌匯票必須經股份公司財務部(書面報告)才能收取,嚴禁收取省轄的銀行承兌匯票及注有“不得轉讓”字樣的銀行承兌匯票。
3.2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要素必須齊全:日期大寫;金額大、小寫要一至;并必須有銀行的“匯票專用章”的鋼印或紅印(目前只有農行為鋼印,其他銀行均為紅印)。銀行承兌匯票下面左邊“承兌申請人蓋章”處必須由承兌匯票申請單位(即出票單位)蓋上預留銀行印簽,出票人的全稱與出票人簽章的財務專用章必須完全一致,一字不漏,收款人的全稱、賬號、開戶行必須核對無誤。
3.3銀行承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A、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B、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C、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3.4銀行承兌匯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即其出票日期與到期日不得超過六個月(含六個月,但不能多出一天)。轉賬背書回股份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必須取得連續背書,第一背書人必須同票面收款人全稱完全一致,一字不漏;第二背書人同第一背書人相同,依次前后銜接,最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3.5信用社無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資格,因此信用社出具的銀行承兌匯票為無效銀行承兌匯票。各分公司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必須在當地向開票銀行查詢確認其為有效的銀行承兌匯票,并確信開票銀行到期有能力付款(支行級的銀行),才能發貨。
3.6分公司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除了通過分公司開戶行向開票銀行查詢外,還必須帶銀行承兌匯票到分公司開戶行找銀行票據的專業人士辨別銀行承兌匯票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如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是同城銀行開出的,要求財務經理親自到出票行落實該票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7分公司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以分公司為收款人(或被背書人),且必須在收取銀行承兌匯票的二個工作日內將所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寄回股份公司財務審計部。在背書欄蓋分公司銀行印鑒章的同時,必須注明被背書人的全稱,以免銀行承兌匯票遺失給總公司造成損失,如在背書欄內蓋章,而沒有注明被背書人的全稱,如果該銀行承兌匯票遺失,任何單位或個人即可將該銀行承兌匯票送往銀行解付或貼現。
4、借支制度。公司人員借支應該根據需要核定額度,填寫借支單,由財務經理和銷售分公司經理審批。上一筆借支未清賬,不得再次借支。公司員工出差借時需附經審批后的《出差申報單》。
5、關于嚴禁非授權人員向經銷商(客戶)收(借)取“錢、物”的規定
為防范風險,防止經濟糾紛,現就關于禁止分公司員工到經銷商(客戶)處借款、借貨事宜規定如下:
1、股份公司嚴厲禁止銷售分公司任何人員到公司的任何經銷商(客戶)處借款、借貨;禁止業務人員為任何經銷商(客戶)帶款、帶貨。
2、銷售分公司財務經理要負責給與分公司有往來關系的每一個經銷商法人發一份書面函件(一式二份并蓋公司財務章,由分公司總經理簽發,經銷商法人簽章確認后,分公司財務部回收一份存檔備查,經銷商自留一份),明確股份公司嚴禁業務員到經銷商(客戶)處借款、借貨及其他任何經手錢、物的事情。
二、往來賬管理制度
1、應收賬款的管理
為了進一步規范銷售,減少經營風險,保證公司的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在減少呆賬、壞賬,對銷售分公司應收賬款的管理作出如下的規定:
1.1公司的產品銷售規定是:“現款現貨、款到發貨”的原則,所以原則上銷售分公司月末不允許有應收貨款余額。
1.2各銷售分公司原則上不允許賒銷,對確需賒銷的,應先向股份公司財務部提出書面報告,報告中必須要說明出現應收賬款單位的資信狀況(包括其經營資格、資信狀況及經營能力等)并有分公司總經理、財務經理簽署意見,報告經股份公司財務部、銷售總監、總經理審批,且該應收賬款的期限不能超過一個月。對應收賬款超過一個月的單位,分公司必須及時書面報告股份公司財務部并采取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解決。
1.3有應收賬款的分公司財務經理每月應編報“應收賬款賬齡分析明細表”對分公司的對外應收賬款作詳細的分析,不得只報余額不作賬齡分析。每月末都必須與經銷商對賬,并獲得經銷假商簽字、蓋章的確認書。
1.4銷售分公司不得以“應收賬款”來調節銷售額,任何虛增虛減“應收賬款”發生額、人為提高或降低銷售業績的做法,均屬做假賬的違規行為,一經查出將按違反財經紀律從嚴處理分公司總經理和財務經理,分公司必須要加強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堅決杜絕呆、壞賬的發生,特別是分公司財務經理,絕不能做假賬,否則,股份公司將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直至免職。
2、內部往來管理
內部往來科目核算分公司與股份公司貨款、費用等經濟業務往來的結算,各銷售分公司之間不能有任何往來掛賬。
2.1、本科目按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2.1.1當收到大連分公司開具的稅票時,按稅票上的價款借記“庫存商品”,按稅票上的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稅票總額貸記“內部往來”。當分公司把貨款劃回股份公司總部時,借記“內部往來”,貸記“銀行存款—貨款戶”。
2.1.2股份公司撥付給各銷售分公司費用時,分公司借記“銀行存款—費用戶”,貸記本科目。
2.2、為了保證股份公司與大連分公司、各銷售分公司的往來賬項清楚準確,有據可查,所有往來賬項均需使用有編號的一式三聯的《轉賬通知單》,《轉賬通知單》由經濟業務發生的單位填寫,并送交雙方同時入賬。內部往來業務必須每月核對,根據總公司的對賬單編制一式兩份的《內部往來調節表》,雙方各執一份存檔備查,調節項目只允許是時間差的調節,并要及時查明原因給予調整。
三、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1、會計政策:固定資產的入賬原則及折舊政策詳見會計政策部分;低值易耗品的會計政策詳見會計政策部分。
2、管理部門:銷售分公司的固定資產由分公司財務部統一管理。固定資產取得后,即由財務部門依其類別及會計科目予以分類編號并貼粘標簽;低值易耗品由倉庫保管。
3、移交:對于固定資產應按所列使用部門詳細列清冊辦理移交。低值易耗品的領用按照庫存商品出庫程序審批后領用。
5、盤點:銷售分公司固定資產應由財務部門會同使用部門每年盤點一次。另外應該于每季度就固定資產的項目中根據登記卡冊,每一類別至少抽點十項,盤點后應填造“盤點表“一式三份注明盈虧原因,一份自存,一份報分公司總經理,一份送股份公司總部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對于盤盈或盤虧除應專門說明原因報股份公司總部財務部,根據盤盈盤虧原因做出相應處理。
6、購置審批程序及相關手續:銷售分公司無權購置任何固定資產,若需購置,必須向股份公司財務部在月度預算中列出預算,并專項報告,經股份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權力部門批準后購置。低值易耗品在月度預算中申請,在物料消耗中列支。
7、保險:根據固定資產的使用要求辦理財產保險。
8、費用承擔:固定資產折舊及其他使用費由分公司承擔。
四、發票管理制度
為加強各銷售公司購、銷貨發票的管理,制訂本制度。
1、對外銷售開具發票的規定
1.1、各銷售分公司根據稅法等有關規定,由分公司財務經理或會計專人辦理發票的領購、開具和保管業務。
1.2、發票上的客戶名稱,要依據客戶在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單位全稱為準,不得寫錯別字,不得寫單位簡稱;客戶為自然人的,要如實填寫姓名。
1.3、已開具的發票,須有經辦人按發票全部聯次一次性簽字,經辦人是客戶的,還需注明客戶的身份證號碼,然后由業務員簽字確認,或附該客戶的單位介紹信,隨同發票記賬聯交財務部門辦理入賬或歸檔管理。
1.4、發票由業務員親自送達的,須向對方索取簽收證明,并有收到人簽字和單位蓋章,該證明要及時送交公司財務部門,附發票記賬聯后入賬。
1.5、所有對外出具的發票,均得經辦人在發票登記簿上簽字登記。
1.6、凡是已實現銷售,客戶未索取發票的,必須開具普通發票附于記賬憑證后,并計提銷項稅,客戶聯單獨由會計保管,并在發票登記簿登記。
1.7、對于賒銷的,除經特殊審批外,欠款未收回前,不能將發票出具給客戶。
2、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規定
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除嚴格按照以上規定執行外,還要遵守以下規定:
2.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對象僅限于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公司,對一般納稅人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2、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須提供該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供在稅務機關備案的單位電話號碼,開戶銀行名稱和銀行賬號。
2.3、公司具體經辦業務員依據財務開具的收款收據,或對方的收貨單據,或收回的普通發票等,按稅務登記證上的單位名稱,編制開票申請單(開票申請單附后),要做到字跡清楚,項目齊全,計算準確;由對方的具體經辦人員來辦的,應由來人簽字并填寫其身份證號碼,公司業務人員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經理審批,然后由財務經理審批,審核無誤后的開票申請單才能開票,開票申請單和發票記賬聯一同作為記賬憑證附件。
2.4、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要具體經辦人員全部聯次一次性簽字,不得遺漏。
2.5、開票申請單要附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入賬。
2.6、對于增值稅發票上的記載事項有變動的,客戶要及時提供變更證明,以利業務結算;變更證明要即及時作附件入賬或歸檔管理。
2.7、退貨發票的處理:對于批準的退貨,將已開具給客戶的蘭字銷售發票聯及抵扣聯(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或原未交給客戶的發票聯及抵扣聯)或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銷售退回及折讓證明單》(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粘附在紅字發票存根聯后,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并按照退回單據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附紅字記賬聯外,其他聯次均不得撕下),編制通用記賬憑證,并在紅字發票存根聯注明原蘭字發票及紅字發票的記賬聯存放地點。
3、接受發票的管理規定
3.1、接受發票要嚴格按照國家關于《違反發票管理的處罰》的條款進行審核。
3.2、接受的發票要依實際交易的金額為準,票面要整潔,項目填寫齊全,字跡清楚,蓋章清晰,手續齊備,計算準確,并與所附的其他資料相符。
3.3、交易合同或協議的單位名稱要與關于該單位的往來款項的單位名稱,及提供發票的單位名稱相一致;如果名稱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對方一定要提供變更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作附件入賬或存檔備查。
3.4、對于接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參照以上規定審核外,應先到稅務機關及時辦理認證手續,然后再辦理業務結算手續;
3.5、接受發票要根據業務的性質和實際情況索取具有抵扣作用的發票,以降低成本、費用;對無法提供具有抵扣作用的發票或無資格提供該類發票的單位,可以讓其提供無抵扣作用的發票,但要以扣除稅額后的金額結算。
3.6、業務人員取得符合抵扣條件的增值稅發票后,應及時辦理實物入庫、票據入賬手續,不得拖延,暫時無法完成貨物品質鑒定的,可先辦理入庫、入賬手續,但須通知財務部門暫不作為付款依據。
3.7、運輸行業專用發票。列支裝卸運輸費必須取得“運輸行業專用發票”,“運輸行業專用發票”是指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各類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貨票。貨物業的發票和定額發票不予抵扣。合規的運輸發票,按照結算金額的7%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或根據稅務局要求進行調整),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3.8、無法按規定取得合法發票的,應向當地稅務局要求代開發票,并征詢當地稅局抵扣應當具備的條件,全項詳細填寫。
4、違反公司發票管理規定的處罰
對于已開具的發票未按規定程序操作的,將對經銷公司有關直接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的罰款;違反規定觸犯刑法的,后果自負;違反規定接受或開具發票造成公司少抵或多繳稅款的,或者因接受或開具發票造成往來結算損失的,直接責任人要負賠償責任。
五、存貨管理制度
1、分公司要貨申請
1.1分公司的庫存管理應堅持“庫存合理、加快周轉”的原則,盡可能降低庫存風險。
1.2分公司在要貨時須根據銷售計劃,結合實際需求,合理安排訂貨次數及數量,在合理庫存內保證銷售的需要。
1.3根據上述要求,分公司計劃員要填好《要貨申請表》,《要貨申請表》經分公司財務經理審核、分公司總經理審批,并通過傳真給大連分公司銷售部,經銷售部和財務部審核無誤后,辦理發貨程序。
2、存貨入庫流程。首先由申請人填寫入庫申請單,入庫單至少有下列內容:
產品品種貨位號數量()單價金額(元)備注
申請人持填寫好的入庫單,填寫好由檢驗員(或庫管員)檢驗后簽字,并由庫管員核實入庫數量登記。入庫單至少一式四份,第一聯、存根,第二聯、庫房留存,第三聯、財務核算,第四聯、申請人留存。入庫時要求嚴把質量關,做好各項記錄,以備查用。財務部門根據入庫單財務核算聯和其他相關單據入賬。
3、存貨出庫流程。存貨出庫的方式主要有3種:客戶自提、委托發貨和公司送貨。第一種:客戶自提。是客戶自己派人或派車來公司的庫房來提貨;第二種:委托發貨;第三種:公司派自己的貨車,給客戶送貨。無論采用哪種出貨的方式,都要填寫出庫單。出庫單(或銷售單)至少有下列內容:發貨單位、發貨時間、出庫品種、出庫數量、金額、出庫方式選擇、結算方式、提貨人簽字、成品庫主管簽字。如下表:
發貨單位:出庫日期
產品品種產品數量金額備注
出庫方式選擇1、客戶自提2、委托發貨3、公司送貨
運費結算方式1、公司代墊運費2、貨到付款
出庫單(或銷售單)也是一式四份:第一聯,存根;第二聯,成品庫留存;第三聯,財務核算;第四聯,提單,提貨人留存。提貨的車到達倉庫后,出示出庫單據在庫房人員協調下,按指定的貨位、品種、數量搬運貨物裝到車上。保管人員做好出庫質量管理,嚴防破損,做好數量記錄,核實品種、數量和提單。
4、存貨盤點。分公司財務部每月底要協同庫管員對庫存商品進行一次盤點,對于盤盈、盤虧、毀損等要查明原因,上報股份公司財務部進行相應處理。
六、銷售分公司財務人員管理制度
1、下屬各銷售分公司的財務人員在人事關系上屬于股份公司總部,任何部門無權聘用和解聘財務人員。下屬各銷售分公司財務負責人由股份公司總部財務審計部經理提名,報股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聘任或解聘。
2、下屬各銷售分公司核定財務人員的工資福利等相關待遇由股份公司總部財務審計部統一管理和發放;財務人員為銷售分公司辦公或出差等而發生的費用由各銷售分公司承擔;財務人員的培訓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股份公司總部承擔。
3、下屬各銷售分公司的財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股份公司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在業務上接受股份公司總部財務審計部的指導;總部財務審計部對其財務活動進行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專項核查,對于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公司總部將對其作出相應處理,對于違返國家法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下屬各銷售分公司的財務人員必須協助所在公司領導搞好經營管理,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財務信息,積極為分公司領導的經營決策出謀劃策。
5、下屬各銷售分公司財務負責人定期向總部財務審計部述職,在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中要不斷創新,提高公司財務管理水平,鼓勵多提合理化建議。
6、股份公司總部將定期對財務人員進行考核,以此作為年終獎金和工資標準的考評依據。
七、崗位職責
分公司財務崗位責任制是一種管理制度,現關于分公司每個財務工作人員的職責、任務、權限、完成任務的標準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分公司財務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優劣作為對財務人員的晉升、獎懲依據。
1、分公司財務經理的崗位職責
1.1在股份公司財務部的領導下,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與股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要隨時檢查各項制度在分公司的執行情況,發現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給予制止,并及時書面報告股份公司財務部.
1.2審核分公司的會計原始憑證是否符合會計工作規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國家的稅務、會計法規及股份公司的有關規定,對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規的原始憑證拒絕受理,并且退回經辦人,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1.3審核上報股份公司的財務資料,確保上報資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和準確性。編制分公司經營費用的預算,并就經營費用預算的執行差異進行分析,然后報分公司總經理及股份公司財務部。
1.4復核記賬憑證、登記總賬、核對明細賬、編制會計報表、編寫財務分析報告,按股份公司的要求審核分公司的會計報表,并在限期內寄回股份公司財務部。
1.5嚴格審核分公司物料收發憑證,堅持“現款現貨、款到發貨”的原則,對分公司的實物(包括庫存商品、物料、固定資產等)與貨幣資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盤點,并核對賬實是否相符。
1.6在堅持股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前提下,積極地配合銷售分公司總理推動分公司銷售業務的提升,做好分公司總經理的參謀。
1.7做好分公司的物流、資金流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分布在分公司內、外的財產安全與完整。
1.8妥善保管、歸檔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協調好與當地稅務部門的關系。
1.9按股份公司的規定管好、用好分公司的印章,并做好分公司簽訂的所有合同的審核、備案工作。
1.10協調好分公司的財務崗位工作,并組織好分公司財務每月的工作小結會,總結分公司財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書面上報股份公司財務部。根據財務內控制度,安排好分公司節假、雙休日財務人員的值班,堅持服務與監督并重的原則。
1.11按時完成股份公司財務部交付的其他臨時性工作,同時以身作則組織與帶好分公司財務隊伍,將分公司財務工作做好。
2、分公司會計的崗位職責
2.1按照國家會計法規制度和股份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明細賬(不包括現金日記賬與銀行日記賬)和結賬、對賬,做到賬務處理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對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應拒絕編制記賬憑證并及時報告分公司財務經理。
2.2登記好有關備查賬簿;定期和不定期對賬,使賬賬、賬實相符。
2.3與庫管員共同驗收分公司物料入庫,并填制入庫憑證。
2.4根據有關資料編制會計報表的附表。
2.5月初裝訂分公司上月的記賬憑證、物料收發憑證并歸檔(財務資料歸檔管理)。
2.6負責稅務申報及稅控系統的維護。
2.7按時完成分公司財務經理交付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3、分公司出納的崗位職責
3.1嚴格、認真執行國務院關于現金管理的制度。
3.2嚴格執行庫存現金的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貨款,不能白條抵押現金,堅持貨款現金與費用現金分管的原則。必須是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3.3嚴格執行支票管理制度,使用支票必須經分公司總經理、財務經理兩人簽同意后方可開出。出納員辦理每一筆收付款業務的依據,必須根據會計(財務經理)編制的,并經審核無誤的憑證。
3.4建立、建全現金、銀行存款的各種賬目,出納員每辦理一筆收付款業務前,必須堅持復核每一筆收付款憑證所反映的經濟內容和金額,對不完整、不合法的憑證應拒絕付款,并及時向分公司財務經理或股份公司財務審計部反映。
3.5月末分公司銀行存款余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要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上的余額相符。對未達賬款要及時查詢,并督促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3.6為了確保安全,分公司向銀行提取或存入現金時,應由分公司財務經理配備人員同行,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同時保險柜密碼嚴格保密,鑰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不得交給他人。
3.7不得將出納工作隨意交代他人代管,如確有原因離崗時,必須由分公司財務經理指派他人代管,而且交接手續雙方必須清楚。
3.8出納員使用的各種印章,如支票印鑒、“現金收訖”、“現金付訖”、“銀行收訖”、“銀行付訖”等都要妥善保管。為了分清責任,支票印鑒必須堅持分管的原則。任何時侯都不能一個人保管和使用支票的所有印鑒。
3.9加強有價證券的管理,有價證券必須存放在保險柜中并設立備查賬,保護有價證券安全、完整不受損(要轉回股份公司的必須及時辦理手續轉回)。
3.10出納人員不能兼任會計稽核、會計檔案保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的賬簿登記工作。
3.11按時完成分公司財務經理交付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注:銷售分公司未設會計崗位的,由財務經理兼任會計工作崗位。
八、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為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本公司的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稅務申報資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管理制度以及與經營管理有關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種會計資料。
3、會計檔案的保存。
財務部應有專人負責保存會計檔案,定期將財務部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裝訂后按順序立卷登記。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兩類,具體和保管年限詳見本制度第七條。
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提出銷毀意見,經部門經理審查,股份公司財務部批準,并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銷毀時應由股份公司財務審計部有關人員共同參加,并在銷毀單上簽名或蓋章。
4、會計檔案的借用。
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按規定順序及時歸還原處,若要查閱入庫檔案,必須辦理有關借用手續。
公司內各單位若因公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經本單位領導批準證明,經財務經理同意,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
外單位人員因公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介紹信,經財務經理同意后,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并由檔案管理人員詳細登記查閱會計檔人的工作單位、查閱日期、會計檔案名稱及查閱理由。
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帶出室外,如有特殊情況,需帶出室外復印時,必須經財務部經理批準,并限期歸還。
5、由于會計人員的變動或會計機構的改變等,會計檔案需要轉交時,須辦理交接手續,并由監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6、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總部、分公司、下屬全資及控股公司。
7、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一)會計憑證類:
(1)、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匯總憑證15年
(2)、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和銀行對賬單5年
(二)會計帳簿類:
(1)、日記帳15年
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25年
(2)、明細帳、總帳、輔助帳15年
(3)、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固定資產卡片及清單保管5年
(三)會計報表類:
(1)、主要財務指標報表(包括文字分析)3年
(2)、月、季度會計報表(包括文字分析)5年
(3)、年度會計報表(包括文字分析)永久
(四)其他類:
(1)、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及銷毀清冊永久
(2)、財務成本計劃3年
(3)、主要財務會計文件、合同、協議永久
九、附則
第一條為規范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款專用,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籌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是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預算分配、撥付和監督檢查。
財政部商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民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撥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商同級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政等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安排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督促市縣財政部門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市縣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和預決算審核以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預決算編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當地財力,積極參與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計劃,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以及國發〔20*〕24號文件規定的來源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三)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四)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
(六)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七)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八)其他資金。
第七條土地出讓凈收益為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土地開發費、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等費用后的余額。
第八條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補助資金,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財政部制定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新建廉租住房項目支持辦法》規定執行。
第九條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商建設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條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預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資金使用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補貼開支,不得用于其他開支。
第十二條收購廉租住房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收購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價款等開支。
第十三條改建廉租住房開支,指對已收購的舊有住房和騰空的公有住房進行維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新建廉租住房的開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設成本支出。
第十五條發放租賃補貼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的租賃補貼支出。
第四章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編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大批準后實施。
市縣財政部門要商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指導同級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科學、合理測算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需求,并根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情況,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市縣財政部門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時,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確保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規定將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兩項資金不足的,可以適當提高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縣財政通過本級預算以及上級補助(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以及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專項補助)予以安排。
第十八條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中涉及購建廉租住房的,必須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
第十九條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批準后,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原則上不得突破預算。
第五章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市縣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計劃和投資計劃,以及實施進度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切實落實到廉租住房購建項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申請租賃補貼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經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公示和審核確認無誤后,由市縣財政部門根據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年度預算安排,將租賃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出租住房的租賃方。暫未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區,市縣財政部門按照地方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租賃補貼資金,確保租賃補貼資金落實到人、到戶。
第二十二條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合同和進度、購房合同以及年度預算,提出預算撥款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支付給廉租住房建設單位或銷售廉租住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章決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每年年度終了,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出現資金結余,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繼續滾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條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時,還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包括當年租賃補貼發放戶數、發放標準、發放金額,當年購建廉租住房套數、面積、位置、金額,當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戶數、面積、金額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民政部門將市縣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報省級財政等相關部門備案。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建設、發展改革、民政部門匯總本地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于次年2月28日前報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備案。具體報表格式詳見附表《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兵團)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表》。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市縣財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動態監管機制,對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狀況進行跟蹤復核,確認其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對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按照市場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不按照規定籌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各級各類民辦教育學校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民辦學校”)。
第三條民辦學校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學費(或培訓費,以下統稱學費),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
第四條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系報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物價部門批準。
民辦學校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行確定,并按隸屬關系報物價部門備案。
第五條民辦學校申請制定或調整學歷教育收費標準應提前一個學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學校的名稱、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職能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來源及法人登記證書和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
(二)申請制定教育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三)現行和申請制定的教育收費標準、擬調整標準的幅度、年度收費額、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四)申請制定和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收費的范圍;
(五)申請制定和調整教育收費標準對學生負擔及學校收支的影響;
(六)申請學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包括教職工人數、按規定折合標準的在校生人數、生均教育培養成本;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支出情況、教育設備購置情況、工資總額及其福利費用支出等主要指標;
(七)物價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學校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六條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標準按照補償教育培養成本的原則,并考慮適應社會需求狀況,兼顧促進學校發展的因素制定。
教育培養成本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學校教學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捐贈等非正常費用支出和校辦產業及其他經營性費用支出。
民辦學校學歷教育住宿費標準按實際成本確定。
第七條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或學年預收。其中,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按學期收費;高等學校按學年或學期收費。
學費標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第八條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承擔學區內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向協議就讀的學生收取的費用,應當按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九條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不得盈利、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強行向學生收取。
第十條學生退(轉)學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學生辦理退(轉)學退費手續。
(一)開學前申請退學并經學校同意的,學校應退還收取的全部學費、住宿費。
(二)開學后申請退學按學期收費的,1個月以內核退70%的學費、住宿費;1個月以上2個月以內核退50%;2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核退40%;超過3個月的不再退費。
(三)開學后申請退學按學年收費的,1個月以內核退85%的學費、住宿費;1個月以上2個月以內核退75%;2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核退70%;超過3個月到下學期1個月以內核退50%;超過第2學期3個月以內核退20%;超過第2學期3個月以上的不再退費。
凡因學校虛假招生簡章或招生廣告等原因造成學生退學的,應當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十一條學生退費時間從學生提出申請之日起計算。開學時間從正式上課(含教學計劃內的軍訓課程)之日起計算。學生因故休學的,休學期間民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十二條民辦學校要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退費規定、學費減免政策等相關內容。
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和標準。民辦學校對貧困生有學費減免規定和其他救助辦法的,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示。
第十三條凡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學校,按照《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應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第十四條民辦學校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同時應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科學計算教育培養成本。民辦學校接受物價部門的成本調查和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有關賬簿、憑證、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民辦學校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屬于非財政性資金,應由學校自主安排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平調、挪用。
關鍵詞:國庫集中收付制度;預算會計;改革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在我國的實施使預算會計的發展環境產生了很大的變化,也影響了預算會計體系、會計的核算基礎和財務報告。雖然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使我國的會計制度有了發展,但是這個制度也讓我們發現了我國的預算會計存在的一些弊端,所以我們也應該采取措施使預算會計得到發展。
一、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也就是政府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把所有的財政資金統一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進行管理,獲得的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者是財政專戶,支出同樣只通過一個單一的賬戶出賬,按照不同的支付類型,采用直接支付和間接授權支付的方法,把資金支付給商品或者貨物供應商或者是用款單位的相關部門。通過這樣的方法國家能夠對資金的來源和流向準確的進行把握,加強了對于財政資金的管理,同樣也減少了公飽私囊的可能性。
二、國庫集中收付制對于預算會計的影響
1.國庫集中收付制對于預算資金的影響
在我國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情形下,對預算資金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主要是在國庫集中收付制下,資金直接從財政部門統一進行管理的賬戶打到商品或者貨物的供應商或者是需要用款的單位的資金賬戶上,大大減少了資金流通的環節,做到了高效準確的要求,減少了中間流通的許多環節也更便于財政管理部門對實際支出的判斷,有利于財政部門進行預算資金的設計和管理。在過去的支付方式中,財政資金要達到用款單位,需要通過財政部門到主管部門到一二級單位最后才能到達基層實際需要資金的部門,而這個過程因為漫長就會影響到資金的使用和決策的實施,有時基層單位發現一個有前景的項目需要政府財政資金的支持和扶持,但上級部門撥款到達基層部門時也許機會已經消失了,但是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則會大大加快撥款的速度不會影響緊急情況的處理。其次實行集中收付制,財政部門可以對資金進行嚴格的把控,過去的分散支付的方法,資金一直以貨幣的形式在各個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間流通,一旦資金離開了國庫,財政部門就無法準確把握資金的流向,無法對每一筆交易都進行監管,這就可能會導致資金沉積無法流通從而影響資金的使用效率。
2.頒布相關的會計制度對于預算會計的影響
隨著我國不斷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預算資金的形式和流通方向也發生了改變。但是我國現有的會計制度并不完善,也不能對預算會計的方方面面進行規定,所以我國為了適應現階段實施的國庫集中收付制,出臺了許多相關的會計規定。比如說《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等一系列的會計規定和辦法。這些規定指明了一些會計科目的使用規范,并且減少了某些科目的使用。但是雖然這些規定解決了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下的一些弊端,但是僅憑這些規定預算制度在會計核算等內容上的缺陷這些規定并不能完全解決,也就是說這些規定并不能完全適應國庫集中收付制下的發展要求。還需要不斷的發展會計體系來滿足國庫集中收付制的要求。
三、國庫集中收付制在推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1.在資金支付時出現的違規現象
在國庫集中收付制的情況下,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國家的財政資金,也是財政部門來發放給各個單位的預算,也就是因為財政部門會根據單位的本年預算盈余或赤字來決定明年給該單位的預算金額,所以有些單位因為擔心財政部門會回收本單位本年的預算盈余或者因為本年的預算盈余來減少來年的預算資金。因為單位這個擔心所以一些單位會在年底財政部門即將進行結算的時候特意采取各種方法將預算資金使用掉,在年終的時候把預算賬戶的余額資金大量支取出來,為了花掉這些資金而購置一些不必要的物品或者進行一些莫名其妙的交易,把不該用于財政資金的支出也記作財政支出,更甚至為了支取出預算余額,單位將賬戶余額提取成大量的現金從而存到該單位的其他賬戶上,以此來保證預算賬戶沒有余額進而保證財政部門不會減少明年的預算影響單位的發展。
2.現行的會計體系與該制度不協調
在過去的分散性的收支方法的推動下,我國把會計體系進行了人為的分割,將會計體系分為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這三種類型的會計都有各自的收支賬戶,通過各自的收支賬戶來進行資金流動,這種情況資金從不同的賬戶分散流出,與國庫集中收付制的由單一收支賬戶流出嚴重不符,不利于財政部門的管理,而且還會造成、辦事效率低的后果。
四、我國預算會計的改革意見
1.引進權責發生制
要想優化我國的預算會計制度,就應該將權責發生制引入我國的預算會計體系中。所謂的權責發生制就是指是指把應收應付作為確定本期收入和費用的標準,不關心在本期的貨款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只要在本時期應該收到貨支付的貨款都記為本期收入或支出。但是采用權責發生制是一種非常理想化的會計框架,只能當作一個偉大的目標,目前想要完全推廣是不可能的。所以目前來說我們可以采用修正后的收付實現制,慢慢地向權責發生制過渡,最終實現這一理想目標。
2.合理規劃會計體系
我國應該減少不必要的會計分類,將行政單位會計和財政總預算會計結合組成政府會計體系,而事業單位的會計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這樣減少了會計分類,也就離集中收付制近了一步,更能適應國庫集中收付制的要求和發展。
五、結語
雖然目前我國的國庫集中收付制以收付實現制為主,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也應該發展一下權責發生制,在預算的過程中適當運用權責發生制,會是未來我國會計的發展趨勢,也會改進目前我國預算會計存在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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