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員工制度管理制度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2.適用范圍:適用于**有限公司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3.離職管理
3.1辭職
(1)員工因故辭職,應于*個月前向其部門經理及總經理提出
書面申請。
(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員工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及《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后,遞交行政人事部。
(4)辭職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辭職答復函》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于二日前提出。
3.2辭退、除名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其部門經理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呈準后,作辭退處理。
(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函》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3)辭退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4)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離職面談
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行政人事部發給《離職通知書》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移交清單》*式*份后,并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份,*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公章
(*)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主管級以下員工,行政人事部當日結算薪資后,財務部予以發放。
5.4經理級以上員工,行政人事部將結算的薪資仍做在當月的薪資表中,財務部于次月8日予以發放。
6.管理
6.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6.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6.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7.附則
7.1公司員工的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7.2辭職員工的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8.本制度解釋權歸于**行政人事部。
9.本辦法自20*年*月*日起開始試行。
1.
主管人員交卸。
2.
經管人員交卸。
二、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三、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 單位人員名冊。
2、 未辦及未了事項。
3、 主管財務及事務。
四、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 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2、 未辦及未了事項。
五、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六、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八、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十、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十一、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后,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保證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防范因特殊崗位員工的失職或違規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財務部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應馬上著手辦理《擔保書》(見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并在報到之前交公司核實后方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三條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從試用期開始,必須交納不少于3萬元的風險保證金。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擔保的管理工作。
二.擔保責任
第五條在特殊崗位員工(被擔保人)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自員工(被擔保人)報到入職之日起至員工(被擔保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六個月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另行約定。
第七條擔保人擔保額不低于該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
三.擔保資格
第八條擔保人可以是員工(被擔保人)的朋友、近親屬,也可是本公司在職員工(但不可互相擔保),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具備鄭州市戶籍,并且是電力系統員工。
3.在鄭州市有住所并有正當職業及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由擔保人工作單位提供加蓋其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
四.擔保核對和變更
第九條到公司應聘特殊崗位員工在報到入職前須將其擔保人的詳細資料,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擔保人簽署擔保書,擔保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驗及復印存檔。
第十條公司人力資源部對特殊崗位員工每年核對擔保一次,必要時每半年核對擔保一次或隨時核對擔保。核對方式包括:電話問詢、家訪等。
第十一條擔保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相關信息有變更時,員工應馬上通知人力資源部更新擔保人資料。
第十二條如擔保人因故喪失擔保資格,員工應立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擔保。
第十三條發生以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況而員工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員工因故須更換擔保人者,應告知理由并另擇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核準后發還原擔保書。
第十五條公司認為擔保人不適當時,有權隨時通知被擔保人更換擔保。
五.保證金
第一條 規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接、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 本公司職員,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二、聘用
第一條 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 本公司聘用職員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 新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核準。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2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5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高中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 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保安、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保安:身高1.72c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三、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 新聘用人員的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 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 員工錄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并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五張;
(三)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四)交(驗)學歷證。
四、保證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于協妥保證手續后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之責任均按保證書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票據、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之團體保。
第四條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有營私、舞弊、盜竊及其他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 保證人之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而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 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后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之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告知被保人在規定限期內換保,在換職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6個月內如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
五、職務行免
第一條 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二種。
第二條 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由董事會核定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 職務任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 職務委派經核定后按新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六、遷調
第一條 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均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 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之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 奉調員工接到調遷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件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內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 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之運費,可依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 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在準延期內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 調遷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
七、解職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之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得依本章第十六之規定給撫恤金。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之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 命令停職。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病被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即被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免職或解雇,但經偵查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金,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八條 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或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八、服務
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之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前述明核辦。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之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之職務,但經董事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務上之一切機密。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拖延。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播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之事情。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另訂之。
九、交接手續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接分為:
(一)主管人員交接;
(二)管理人員交接
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之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之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之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主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出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 所有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上述第三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上述第四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 所有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如有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一條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十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得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節假日:
1. 元旦;
2. 春節;
3. 婦女節(限女性);
4. 勞動節;
5. 國慶節。
(二)其他經公司決定之休假日;
第二條 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14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均包括節假日):
1. 員工結婚可請婚假3天;
2.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
(四)產假(均包括節假日)
1. 員工生育可請假90天,晚婚產假加15天,辦獨生子女手續再加35天;
2. 配偶分娩可休假10天。
(五)喪假(包括節假日):
1. 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喪亡可請喪假3天;
2. 兄弟姊妹及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2天;
3.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此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 前條各款假期內之薪金照常支給。
第四條 第二條各條款假期之核準權限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主管核準,3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經理核準,3天以上由總監或副總經理核準;
(三)經理級人員由總監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金,1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用未清事假之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時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金。
第十一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并在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 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停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 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0天;服務5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4天;服務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并覓妥職務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金數額改為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補休假者,亦比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 員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十一、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于節假日及每天工作時間外所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自職守內負責外,應另派員工值班處理下列事項:
(一)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二)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作;
(三)預防災害、盜竊及其他危機事項;
(四)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
(五)公司交辦的各項事宜。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值班,其時間規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時間止。
(二)節假日、日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八時止。
第三條 員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門編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員按時值班。并在值日牌寫明值班員工的姓名,懸掛于明顯的地方。
第四條 值班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或工廠內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條 值班員工遇有事情發生可先進行處理,事后分別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呈報并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六條 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視其性質立即聯系有關部門負責人處理;
(三)密件或發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有關領導。
第七條 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個值班報告表,于交班時送主管領導轉呈核查,報告表另定。
第八條 值班員工如遇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公司視其情節給予嘉獎。
第九條 值班員工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應給予記大過處分,因情節嚴重造成損失者,從重論處。
第十條 值班員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他員工并呈準。出差時亦同,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值班可領取值班津貼,其標準另定。
十二、考核
第一條 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及年中、年終考核等四種。
(一)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則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3個月。試用3個月后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如試用單位認為有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他單位試用抑或解雇,應附試用考核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過3個月。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
(二)平時考核:
1. 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進行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 主管人事人員,對于員工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于請假記錄簿內,并提供考核之參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認為無必要時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終考核:
1. 員工于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一次;
2. 考核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之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報送復審。
第二條 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不得參加考核:
(一)試用人員;
2、負責編制公司年度預算計劃,并實施;
3、負責制定公司總體戰略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以實現公司的遠景目標;
4、協助董事長制定公司的總體戰略規劃與發展目標;
5、負責公司組織結構的設置或建立健全公司管理體系;
6、審定、批準公司管理制度或相關規定;
7、審核、簽發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各類文件;
8、檢查、督促和協調公司各部門的工作進展;
9、參與社會活動,處理各種事件或對外關系;
摘要:企業職工檔案是企業勞動、組織、人事等部門在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選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重要文字材料,是職工完整的歷史記錄。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人才市場的相繼建立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中管理混亂、檔案損毀丟失等現象時有發生。由此造成的職工身份無法核定、離退休職工福利政策難以落實、個人養老金不能按時發放等問題屢見不鮮。加強企業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優化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配置,已成為當前企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企業職工檔案管理
1當前企業職工檔案工作存在的問題
1.1現行企業職工檔案管理體制落后職工檔案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基礎,是職工個人維護合法權益、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政策的法律憑證,是現代企業制度下職工享受各項勞動待遇、記錄參加社會保障情況的重要憑證。在新的形勢下職工檔案的內容已不單是側重職工政治歷史情況、工資晉級等形成的材料,而是側重于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公積金、住房補貼的繳費和發放,簽定、解除勞動合同等形成的材料。現有企業職工檔案多為分散管理、多頭管理,有的在企業主管部門管理,有的在企業管理,沒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資源整合。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及企業專業主管部門對所轄企業的在職人員、失業人員、再就業人員沒有一份清晰、準確的統計或人員名單。現代企業制度下職工檔案管理沒有統一的要求和模式,這種管理方式給企業的職工基礎管理工作帶來許多麻煩,也不利于維護職工個人利益和建設科學、規范的勞動力市場。
1.2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制度不完善。企業以追求利潤為目的,普遍存在檔案意識淡薄的情況。企業領導把精力和資金主要投向生產經營和產品銷售上,認為檔案工作不重要,甚至片面地認為企業與員工是雇傭關系,沒必要把太多的精力用在人事檔案管理上,導致對檔案基礎工作投入不夠,造成了檔案工作處于被動應付局面,難以高質量地完成。加之現在還有很多企業的人事檔案管理仍停留在經驗管理和手工管理階段,這種方式嚴重制約了人事檔案功能的發揮,越來越不能滿足現實工作的需要。
1.3企業職工檔案管理不規范,利用率低。一是企業職工檔案內容簡單雷同,個人材料分散。企業職工檔案材料只記錄員工的姓名、年齡、性別等基本信息,這種簡單的企業人事檔案內容不僅不能為選人、用人提供參考,進而影響到人員的正常晉升與輪換,失去了真正意義上的參考價值。二是檔案轉遞不及時,操作程序不規范。例如,有的人早已跳槽,但其人事檔案還未按規定轉遞到新單位;有的企業違反規定,把人事檔案當作普通郵件寄送,不作機要轉遞,這就容易造成檔案丟失;還有的企業在人事檔案轉遞過程中,不填寫轉遞單,不經密封,就隨意將檔案交給本人自帶,致使篡改、丟失檔案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有人利用檔案管理的漏洞,制造虛假材料。例如,將工作時間提前、把學歷變高、把年齡變小等等。這些情況的出現,使檔案材料喪失了真實性、嚴肅性、權威性。
1.4檔案管理人員素質不高。檔案管理是一項政策性、規范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而目前企業的檔案管理人員大多素質較低,文化程度和專業素質還不適應新時期開展檔案工作的需要。有些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企業職工檔案材料的客觀性、準確性、完整性差。由于部分企業沒有嚴肅、負責地填寫好每一份檔案材料,致使有的檔案錯漏百出,給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失業、退休等手續增加了困難。如檔案年齡與身份證不一致,前后出現多個參加工作時間,個人經歷前后記錄不完整等。
2加強企業職工檔案管理的建議及措施
2.1明確企業職工檔案的管理機構。當地政府應制定本地《企業職工檔案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檔案管理者,一是經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后,具備保管條件的的用人單位,二是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人才交流中心。嚴禁職工個人或他人保管檔案,民營中介服務機構也不得保存職工檔案。三是要明確改制、破產企業職工檔案的流向和歸屬。企業合并、重組、破產后,對有單位接收的人員應及時將其檔案辦理交接;對臨時未落實單位人員,歸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待落實單位后,辦理轉遞;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其檔案歸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對下崗人員的檔案,應及時轉遞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人才交流中心保存,以便再就業時使用。
2.2強化檔案意識,提高企業職工檔案工作地位。一是加強宣傳,提高企業領導的檔案意識。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等媒體,加大檔案法規及有關勞動保障法規的宣傳。采取正反兩方面宣傳手法,通過法院對有關丟失職工檔案處置的案例宣傳,轉變企業領導不重視職工檔案的現狀。另外通過依法管檔用檔事例的正面宣傳,使他們把檔案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并使之在企業發展規劃中占據一定的位置。二要通過各種有效的輿論形式及培訓形式,使企業職工檔案工作的性質、任務和作用,最大限度地被企業領導了解和認識,工作實踐中自覺地形成利用檔案、關心重視和支持檔案工作,加大職工檔案工作經費投入,使職工檔案工作與企業的管理、生存、發展有機地結合起來,促進企業全面發展。
2、員工在休假期間不得隨意進出更衣室。
3、講究衛生,嚴禁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等。
4、不得在更衣室內亂扔垃圾及污染墻壁。
5、不得將桶、盆帶進更衣室,更不得將私人物品放在更衣柜頂上及走廊等地方。
6、嚴禁員工在更衣室內打牌、下棋、哄鬧、睡覺和玩變相賭博游戲。
7、不允許在更衣室衛生間內洗衣服,不準在更衣室內或酒店其它地方晾曬任何衣物。
8、不允許在更衣室內吸煙。
9、員工須愛護室內一切設施用具,不得隨意損壞。如有違反,將按價賠償。
10、不準隨地大小便,使用廁所后應及時沖洗,將衛生紙丟入紙簍。
第1條目的
為規范集團公司及各成員企業薪酬管理,充分發揮薪酬體系的激勵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制定原則
(1)競爭原則:企業保證薪酬水平具有相對市場競爭力。
(2)公平原則:使企業內部不同職務序列、不同部門、不同職位員工之間的薪酬相對公平合理。
(3)激勵原則:企業根據員工的貢獻,決定員工的薪酬。
第3條適用范圍
本企業所有員工。
第2章薪酬構成
企業薪酬設計按人力資源的不同類別,實行分類管理,著重體現崗位(或職位)價值和個人貢獻。鼓勵員工長期為企業服務,共同致力于企業的不斷成長和可持續發展,同時共享企業發展所帶來的成果。
第4條企業正式員工薪酬構成
(1)企業高層薪酬構成=基本年薪+年終效益獎+股權激勵+福利
(2)員工薪酬構成=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工齡工資+各種福利+津貼或補貼+獎金
第5條試用期員工薪酬構成
企業一般員工試用期為1~6個月不等,具體時間長短根據所在崗位而定。
員工試用期工資為轉正后工資的70%~80%,試用期內不享受正式員工所發放的各類津貼。
第3章工資系列第6條企業根據不同職務性質,將企業的工資劃分為行政管理、生產、營銷、后勤四類工資系列。員工工資系列適用范圍詳見下表。工資系列適用范圍表工資系列適用范圍行政管理系列1.企業高層領導2.各職能部門經理
3.行政部、財務部、業務部所有辦公室職員生產系列生產部門、質量管理部門、采購部門所有員工(各部門經理除外)后勤系列一般勤務人員如司機、保安、保潔員等第4章高層管理人員薪酬標準的確定
第7條基本年薪是高層管理人員的一個穩定的收入來源,它是由個人資歷和職位決定的。該部分薪酬應占高層管理人員全部薪酬的30%~40%。
第8條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由薪酬委員會確定,確定的依據是上一年度的企業總體經營業績以及對外部市場薪酬調查數據的分析。
第9條年終效益獎
年終效益獎是對高層管理人員經營業績的一種短期激勵,一般以貨幣的形式于年底支付,該部分應占高層管理人員全部薪酬的15%~25%。
第10條股權激勵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激勵手段。股權激勵主要有股票期權、虛擬股票和限制性股票等方式。
第5章
一般員工工資標準的確定
第11條崗位工資
崗位工資主要根據該崗位在企業中的重要程度來確定工資標準。企業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制,根據各崗位所承擔工作的特性及對員工能力要求的不同,將崗位劃分為不同的級別。
第12條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根據企業經營效益和員工個人工作績效計發。企業將員工績效考核結果分為五個等級,其標準如下表所示。績效考核標準劃分績效工資分為月度績效工資、年度績效獎金兩種。
月度績效工資:員工的月度績效工資同崗位工資一起按月發放,月度績效工資的發放額度依據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確定。
年度績效獎金:企業根據年度經營情況和員工一年的績效考核成績,決定員工的年度獎金的發放額度。
第13條工齡工資
工齡工資是對員工長期為企業服務所給予的一種補償。其計算方法為從員工正式進入企業之日起計算,工作每滿一年可得工齡工資10元/月;工齡工資實行累進計算,滿XX年不再增加。按月發放。
第14條獎金
獎金是對做出重大貢獻或優異成績的集體或個人給予的獎勵。
第一條為樹立公司整體形象,加強和規范企業管理行為,造就和培養一支紀律嚴明、素質過硬的員工隊伍,促進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凡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事項,除法規及公司其它規章制度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守制度。
第二章聘用
第三條聘用是公司根據生產、經營以及對相關專業人員的需用,而對外進行一種招聘的用工行為。
第四條公司聘用人員應按聘用程序審核、審查核定,合格后才可聘用。
第五條公司聘用人員,應辦理求職登記手續,并交齊如下資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學歷證明和職稱證明;
3、二寸免冠照片2張。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
1、政治審查不合格者;
2、受公安機關管制或在案被通緝者;
3、身份不清或無身份證明者;
4、未到法定工作年齡者(十六周歲);
5、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有重疾無法恢復健康者;
6、公司認為不宜聘用人員者。
第七條公司聘用人員應先經試用六個月(特聘人員除外),期滿經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員工的權利:
1、享受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
2、享受公司規定的工資、福利等待遇的權利;
3、享受對公司發展提合理化建議和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提意見的
權利;
4、參加公司組織的活動和了解公司公布的信息權利;
5、對違法違紀的人或事進行制止和舉報的權利;
第九條員工的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充分發揮各自的聰明才智、盡心盡責地完成自己所承擔的工作,
為公司的發展貢獻力量;
3、自覺地維護公司的形象、信譽和利益。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
業、忠誠企業形成相互尊重、互勉共進的良好氛圍與企業同發展共命運;
4、自覺遵守保密規定,不準泄露公司的機密和公司的信息;
5、發現事故隱患和發生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部門,及
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有效防止;
6、以公司利益為重,辦任何事情,都要牢記節約,杜絕浪費;
7、員工之間應團結友愛、和睦相處、相互幫助、相互配合、求同 存異、顧全大局,正確處理好集體與個人的關系。
第四章請假
第十條公假:
1、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參加的會議;
2、須應到政府有關部門急需辦理的事情;
第十一條事假、病假:
1、員工因事請假,須事前向所在班組車間(部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班組長簽名,車間(部門)批準;三天以上(含
三天)由主管部門領導批準,報綜合辦公室備案。上班后應主動消假。
事假一天扣除本人一天工資,事假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企業負責
介繳的社保費由本人自理。事假期間,不得搞第二職業和損害公司的
利益活動,一經發現均作曠工處理。
2、員工因病不能上班,應及時通知公司,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班組長簽名,車間(部門)核準;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部門領導核準,報綜合辦公室備案。上班后應出示醫院證明,補辦病假手續,按權限審批進行消假。一個月內病假一到五天的(含五天)發給合同日工資的80%;六到十天的(含十天)發給合同日工資的70%;十一天以上的發給合同日工資的65%;連續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發給合同工資60%;連續病假超過三個月以上,依據《勞動法》和按勞動合同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員工病假期間,必須在家療養休息,不得搞第二職業和損害公司的利益活動,一經發現,均作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工傷假:
因公致傷、致殘者,憑醫院證明消假。員工工傷,須經所在班組、車間(部門)證明,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調查核實,方可作工傷處理,并逐級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及證明,工傷以一次性痊愈為止,工傷期間發給本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工資。工傷療養期間,不得從事第二職業,一經發現取消工傷待遇。
第五章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公司執行每周四十小時工作制,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第十四條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第十五條公司實行考勤制度,其考勤辦法:
1、上班前員工本人須在門衛考勤機內刷卡考勤,如因故忘記考勤,必須及時向考勤人員說明情況,否則作為遲到一次記錄;
2、員工必須本人考勤,不得叫別人代考勤,如有發現類似情況對舞弊行為者兩人均扣除一天工資;
3、考勤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不得徇私舞弊,如有發現扣除當天工資;
4、中途離廠,須憑中途離廠準假單,到考勤人員處刷卡后離廠,
并注明事因,否則作早退缺勤處理;
5、員工如遇遲到或早退必須補辦和辦理請假手續。遲到或早退每
次不足二小時的按二小時計算,超過二小時不足四小時的按四小時
計算,當月累計后作缺勤處理。
第十六條員工無故缺勤作曠工處理。當月曠工在二天以內按工資200%扣除,超過二天按300%扣除。
第十七條廠區內嚴禁吸游煙和隨地大小便。
第十八條上班時間不得干私活,不得吃零食,工作和午餐時間不準喝酒(業
務接待除外)。
第十九條工作時間不得看與工作業務無關的書籍等。
第二十條工作時間不準擅自離開生產區域,不準串崗、脫崗、打磕睡、睡覺。
第二十一條上班時間佩帶胸卡,有規定的部門必須穿工作服或其他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工藝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公司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所屬部門、班組負責人在其職權范圍內的工作調動和管理,不服從調動分配和管理的,分管部門主要領導有權通知其待崗或下崗處理。
第六章文明生產、安全保衛
第二十四條按公司生產現場管理考評細則要求,搞好文明生產。做到工后場地清,地面無煙蒂、雜物,保持廠區、車間和生產班組現場,道路通道暢通無阻,搞好包干區環境衛生和綠化。
第二十五條愛護公司財物,不準任意將公司的財物拿為己有或私吃公司產品、嚴禁偷盜、有意損壞和浪費公司財物。
第二十六條員工之間要團結友愛、互相尊重、互相幫助、文明禮貌。
第二十七條自覺維護公司的整體形象和信譽,上班和工作時間、不準穿拖鞋、不準赤腳、赤膊或穿著不整齊等不良行為。
第二十八條嚴格遵守勞動紀律、遵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九條嚴禁惹事生非,無理取鬧,起哄,散布謠言、消極怠工,擾亂正
常生產工作秩序,嚴禁在廠區內賭博、斗毆等違紀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廠區內嚴禁騎自行車、助動車、摩托車,進出廠門應下車推行。
第三十一條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門衛管理制度,攜帶各類物資、產品出廠時主動出具產品出廠證,不準帶小孩進入公司生產(工作)場地。
第三十二條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三十三條入廠新工人及變換工種的人員,均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后上崗,專業崗位或特殊工種應經專業培訓和考試合格,憑證上崗。
第三十四條認真執行消防管理細則,不得私自動用各種消防設施和器材、器具,禁煙區內嚴禁攜帶火種入內。
第三十五條安全用電,非電工人員不準亂接、拆裝電器,嚴禁使用非生產(工作)性電爐。
第三十六條保安人員有權在廠區范圍內進行檢查,發生治安案件,及時進行報告和查破,有關人員都應積極協助,對外來人員未經公司綜合辦公室同意批準不得擅自留宿。
第七章獎勵
第三十七條對于有下列表現和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1、在改革、改進生產工藝,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產品質量等方面有技術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成效顯著者;
2、在節能降耗、節約原輔物料有具體成效者;
3、保護公司財產、防止或者搶救事故有功,使員工人身安全和公司利益免受更大損失者;
4、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
維護社會治安中見義勇為,有顯著功績者;
5、維護公司信譽,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6、對在生產現場管理工作中,經考核評定表現突出成績顯著者;
7、模范執行公司規章制度,關心企業,勇挑重擔,出色完成本職工作者。
第八章處罰
第三十八條對于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5—100元經濟處罰:
1、廠區內吸游煙、隨地大小便、騎自行車、助動車、摩托車、帶小孩進入工作(生產)場所,禁煙區內攜帶火種入內者;
2、上班不佩帶胸卡、工作時間干私活、吃零食、看工作無關的書籍者;
3、上班和工作時間穿拖鞋、赤腳、赤膊者;
4、工作時間擅自離崗、脫崗、打磕睡、睡覺或不按規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勞動防護用品;
5、因責任性不強造成的長明燈、長流水、永動扇、下班后未關
庫門者;
6、私吃成品、半成品,破壞綠化,非生產性使用電爐者。
第三十九條凡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1、不服從正常的管理,毆打或侮辱管理人員者,或在工作期間發生
斗毆、吵罵者;
2、故意損壞機器、工具、原材料、產品或公司內其他物品者;
3、故意泄露公司工藝、技術、業務上的秘密,使公司利益受損者;
4、利用取權營私舞弊,在承辦業務與事業中,向客戶索取、收受回扣等影響公司生產或信譽,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5、因工作疏忽,管理監督不力,造成產品質量或設備,安全等重大事故者;
6、借病、事假往他處工作者;
7、非法煽動罷工、怠工,影響生產秩序者;
8、竊取公司知識產權或侵占、盜竊公司財物者;
9、連續曠工達三日或一年內曠工累計達十五日者;
10、上班酗酒、聚賭或傷風敗俗者;
11、非法攜帶或擁有危險品或違禁品(如槍支、彈藥、刀械、等)進入公司者;
12、觸犯法律被司法機關處理者。
第九章其它
第四十條公司員工違反本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并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遺失、損失公司物品者,必須照價賠償。
第四十二條各職能部門和班組管理范圍與工作職責另附。
第四十三條各工種安全與工藝操作規程另附。
第四十四條未盡事宜,另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