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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價格法有關規定,
《辦法》將銀行服務價格分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實施分類管理。對于銀行客戶普遍使用、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銀行基礎服務,納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范疇,由主管部門根據商業銀行服務成本、服務價格對個人或單位的影響程度、市場競爭狀況等制定和調整。
針對群眾反映較多的代繳代扣代收代付業務手續費問題,《辦法》要求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收取委托業務相關手續費,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委托業務相關手續費。
針對銀行終止服務機制缺失導致有客戶非自愿被扣費的現象,《辦法》規定銀行應根據客戶要求,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及時終止相關服務。對強制客戶接受服務并強制扣費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基本覆蓋了目前投訴反映較多的問題。
在規范價格信息披露方面,《辦法》嚴格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的要求。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其各類營業場所、網站主頁的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適用對象等信息。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服務價格,應當至少于執行前3個月按規定方式進行公示。
此外,國家發改委、銀監會還公布了《關于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商業銀行為銀行客戶提供的基礎金融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包括部分轉賬匯款、現金匯款、取現和票據等服務項目,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執行。
通知明確,商業銀行免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本行簽約開立的個人基本養老金(含退休金)賬戶,每月前2筆且每筆不超過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異地(含本行柜臺和ATM)取現手續費。
【關鍵詞】皮膚擴張術;皮膚瘢痕;護理
皮膚擴張器是一種硅膠制品,是通過皮膚軟組織擴張術[1],將皮膚擴張器植于正常皮膚軟組織下,通過定期向擴張器內注入生理鹽水,增加擴張器內的容量,對表面皮膚軟組織產生壓力使其擴張,而產生“額外”的皮膚軟組織,利用新增的皮膚覆蓋修復瘢痕性禿發或面頸部瘢痕,特點是修復后的膚色、質地、厚薄均勻,與周圍正常皮膚接近,目前已成為整形外科一項重要治療手段。我科自2007年開始使用41例皮膚擴張器修復瘢痕性禿發或面頸部瘢痕取得了良好效果,現將護理體會報告如下:
1臨床資料
1.1一般資料:本組患者41例,男35例,女6例,年齡12-40歲,其缺損原因:頭部禿發16例,面部疤痕15例,頸部疤痕10例。
1.2手術方法:手術分兩期進行。Ⅰ期手術埋植擴張器,埋植術后5-7天,可開始每隔4-7天向擴張囊內注無菌生理水,注射量為注水壺額定量的1/10約為20-50毫升。逐漸增加至達到額定量為止,當皮膚軟組織擴張大于要修復區域面積的130%時,即可行Ⅱ期手術取出擴張器。用擴張后的皮膚設計皮瓣修復整形[2]。
2結果
本組資料表明:41例患者共植入擴張器56個,最大擴張容量850ml,擴張時間6-8周。術后發生頸部擴張囊外漏1例,頭部擴張器滲漏1例,其余病例無并發癥發生,皮膚擴張順利完成,Ⅱ期修復手術效果滿意。
3護理
3.1術前準備
3.1.1心理護理:了解患者的知識水平,職業,愛好等,選擇適當的談話內容,縮短護患間的距理,減少患者不安心理,給患者介紹治療過程,講明皮膚軟組織擴張器的治療原理,使其對漫長的注水過程有所認識,密切配合治療。
3.1.2生活護理:全麻患者術前6小時禁食,12小時禁水,并講明禁止飲食的重要性,使其協助做好禁食工作;術前1日測生命體征4次,術晨測血壓。
3.1.3術前檢查:協助完成實驗室檢查。如血常規,心電圖,出凝血時間等;仔細檢查手術區的皮膚有無感染及其他皮膚疾病及時處理,做好常規皮膚準備;檢查擴張器有無破裂和滲漏情況。
3.2皮瓣的觀察及護理
3.2.1創面滲出情況的觀察:注意切口有無滲血,保持引流管通暢;顏色暗紅為動脈性出血,顏色鮮紅為靜脈性出血,如果創面滲血及時加壓包扎,如果小動脈靜脈出血,及時清除血腫止血。
3.2.2皮瓣血運的觀察:良好的血流循環是手術成功的關鍵。術后1-2天最易發生血運障礙,可用遠紅外線照射局部,改善局部血液循環。臨床上應密切觀察皮瓣的顏色,腫脹程度及皮瓣遠端的血運及溫度,如發現皮瓣缺血變紫,及時通知醫生處理。
3.2.3術區有效制動:限制患者活動,保持皮瓣無張力或承受力最小,避免創口裂開皮瓣壞死,必要時用石膏固定。
3.2.4保護皮膚:防止凍傷,燙傷,防止感染;后期要避免陽光直射,防止色素沉著。
3.2.5加強營養:給予高蛋白,高脂肪,高維生素等營養飲食,促進傷口愈合,保持局部清潔。
3.3并發癥的觀察及護理
3.3.1擴張器外露:擴張器外露多發生在晚期,如發生外露應立即減壓,對外露的擴張囊以抗生素生理鹽水紗布外露包扎,同時提前Ⅱ期手術。
3.3.2感染:感染是造成擴張術失敗的原因之一。一旦發生感染就無法及時進行Ⅱ期手術,因此應在術前、術中及注水等各個環節嚴格遵守操作過程及無菌技術操作。
3.3.3皮瓣攣縮:除在術中取出擴張器皮瓣有一定攣縮外,傷口愈合后仍有一定的攣縮,要指導患者經常局部按摩和提拉周圍皮膚,應用抑制疤痕增長的藥物或敷料3-12月,防止疤痕攣縮。
4小結
皮膚擴張器在整形外科中的運用較為廣泛,尤其是燒傷后瘢痕性禿頭、面頸部瘢痕的修復,因此醫務人員要有精湛的醫術,精心的護理,還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并且要不斷更新知識,只有這樣才能使皮膚擴張器臨床應用的效果最佳,患者滿意度最高。總之,通過本組41例的護理實踐和隨訪觀察,達到了預期的效果,為禿發、瘢痕患者的治療護理開辟了新途徑。
參考文獻
關鍵詞:人民幣;支付結算;賬戶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是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有效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可以為中央銀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銀行結算賬戶作為集中反映整個社會經濟活動資金收付結算的起點與終點,也是一切經濟活動資金往來的基礎。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中國人民銀行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辦法的出臺,為有效保證支付結算工作的正常進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促進經濟金融的改革和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1.1賬戶的開立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1)《辦法》對一般存款賬戶放開,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不同的銀行。但同時《辦法》規定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可開立一般結算賬戶,沒有對“其他結算需要”的內容進行明確,因此,存款人會以“其他結算需要”為名將其他款項以現金或轉賬形式轉入一般存款賬戶,再以“其他結算需要”名義轉出。上述行為可能會有以下弊端:
①易將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賬戶架空,只辦理現金支取而逃避銀行債務。
②銀行為擴大存款余額為存款人開立多個一般存款賬戶,勢必造成一般存款賬戶過多過亂。
③資金頻繁轉入轉出,為洗錢犯罪活動打開方便之門,容易將資金轉為己有。
④一些地市為防范上述現象產生,至今未放開一般賬戶,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開立一般。
(2)《辦法》與相關法律法規缺乏關聯性,實施存在梗阻。一是與《行政許可法》不符,如,規定商業銀行可對睡眠戶(包括核準類)進行強制銷戶,與“誰許可,誰撤銷”的原則不符;同時,《辦法》賦予開戶銀行賬戶年檢權,造成行政許可機關“實施許可”與履行“監督檢查”義務相分離,影響了賬戶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對賬戶的監管和處罰權缺乏法律依據。新金融三法規定支付結算檢查、處罰權屬于銀監部門,而《辦法》及相關規定卻明確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督管理銀行賬戶,結算賬戶而其他情況不予開立的做法,此類做法又嚴重違背了新《辦法》的立法原則。由于“法大優先”,除核準類賬戶的審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錢檢查對賬戶進行監管,客觀上形成監管缺位。
1.2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地方財政部門實行集中核算以后開立專用賬戶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銀行機構為了拉存款;二是銀行賬戶管理與財政管理脫節,財政預算賬戶管理松懈;三是預算單位巧立名目開立其他專用賬戶。
(2)部分賬戶管理人員對結算賬戶認識不夠,未能按《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規定證件,放松對存款人的要求,開立結算戶時出具單位副本、或無效過期證件。
(3)《辦法》規定專用賬戶(預算單位專用賬戶除外)只需報備無需核準,因此,從一個地區來講,儲源不可能無限增加,存款任務卻年年加碼,銀行工作人員要完成存款任務,就會搞不正當競爭,受利益驅使或信貸資金吸引,客戶將其整體資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銀行。銀行為留住客戶可能會提供不真實的開戶資料,由于各種因素限制,人民銀行無法對其開戶資料的真實、完整、合規性進行監督,給銀行賬戶管理帶來一定難度。
(4)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執行層面的難點。一是賬戶生效日制度執行不到位。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開戶銀行為協調客戶關系或經辦人員對賬戶管理辦法學習不透,新開立賬戶在未經當地人行賬戶管理部門核準前,就擅自辦理對外支付業務,賬戶生效日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二是大額公轉私款項提供付款依據監控難。目前對單位賬戶支付給個人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規定的付款依據。但開戶銀行為處理好銀企關系,放松對該項規定的執行,如建議單位簽發規定限額以下的多筆轉賬支付憑證逃避監測,或不要求單位存款人提供相關付款依據。三是賬戶實名制未能得到有效執行。目前賬戶管理員只能憑肉眼對單位和個人申報的開戶資料和證件的真偽進行審核,缺乏不能有效監控匿名開戶、虛假開戶等行為,為公款私存、逃避債務、逃稅漏稅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幣結算賬戶系統運行存在的問題
(1)賬戶開立及使用的實時監督難度較大。部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賬戶的開立,對各類賬戶的性質、使用缺乏了解,為了保客戶,拉存款,變相違規開立賬戶或將存款人“睡眠戶”賬戶不做銷戶,也不做“久懸”,一直留存,占用賬戶系統資查核對才能發現金融機構是否違規給企業或預算單位開立結算賬戶。現場檢查有一定的間歇性,給企業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留下可乘之機。
(2)系統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統提供的查詢權有限,查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盡如人意,修改刪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統未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國聯網,跨地區的異地非臨時機構臨時戶難以開立異地基本戶開戶許可證號碼確定后,系統發出異地征詢,過了數分鐘,系統提示發出征詢失敗,或信息發送成功,但沒有回復,使異地存款賬戶開立受到系統障礙限制,特別是專戶和臨時戶的開立無法正常核準。
2、對人民幣銀行賬戶結算管理的建議
2.1對賬戶管理的建議
(1)建議財政部門與人民銀行積極協調配合,對所轄財政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防止開戶銀行與預算單位共同蒙混過關辦理開戶。對于開戶資料不全不真實,騙取銀行開戶許可證的預算單位、金融機構進行通報處罰。并制定切實可行撤銷戶制度,加強對撤銷戶管理,嚴格撤銷戶原因審核,防止惡意競爭。
(2)財政、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各部門業務系統在辦理業務時,應以個人身份證姓名,企業單位公章名稱為主,避免漢字、名稱、地區簡寫,確保存款人賬戶資料真實性。
(3)加強對支付結算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業務人員綜合素質。賬戶管理作為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反洗錢、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監測以及現金管理有著必然的聯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機構應設立專門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崗位,配備專人對銀行結算賬戶進行管理,并加大對相關人員的綜合業務培訓,使相關人員在熟悉掌握《辦法》的同時,了解掌握《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及稅法的相關規定,強化綜合業務素質,提高依法管理銀行結算賬戶、防范風險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同時通過加強聯動網絡的防范功能,確保賬戶管理富有成效并積極推動金融安全區和金融信用區建設。
2.2對完善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工作的對策建議
(1)金融機構應在《辦法》規定的框架內,滿足不同客戶群體需求采取開發多樣化的支付結算工具來吸收客戶資金。
(2)商業銀行經辦人員要嚴格依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管理賬戶。人民銀行要嚴把賬戶開設的審核關,并加大對銀行存款賬戶的監管力度,強化內部賬戶管理部門和現金管理部門之間的配合,對違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行為,按《辦法》規定嚴查嚴管違規操作。
(3)完善現行賬戶管理辦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盡快出臺《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在賬戶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以明確。依法確立和強化央行對支付結算的監督檢查職能,提高央行執法權威。由于金融監管職能的分離,調整后的央行職能更加凸顯了央行的貨幣政策制定、實施和金融服務等職能,同時強化了央行對支付結算工作的管理職能,由此應從法律上對等地賦予央行為保證自身法定職能正常履行的結算監督檢查權,特別是對存款人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權。通過法定程序檢查、規范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機構加強賬戶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擊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維持經濟金融秩序穩定。
2.3對賬戶管理系統管理的建議
(1)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盡快實現賬戶管理系統與工商、稅務、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聯網,提高開戶信息錄入的準確性,杜絕違規開戶行為的發生,維護系統在賬戶管理中的權威性。新晨
(2)在賬戶管理系統中完善各項功能。①增加開戶銀行的查詢、修改功能。金融機構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對錄人存款人開戶相關資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銀行待核準數據庫后,可進行一定范圍內的信息查詢、修改、變更、刪除,如發現錄人有誤時可在本機構三級別的授權下進行查詢、修改,確保為人民銀行提供一個資料齊全、核實一致的待核準數據。②對于核準類賬戶可設定為在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高級主管審批授權的情況下,能對客觀因素引起的賬戶變更進行修改。③完善系統公告提示功能。當上級行向下級行公告時應在系統任意操作界面彈出提示;金融機構發出存款賬戶信息公告時,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單作閃動提示或“公告”彈出。
(3)從實際出發補充完善賬戶管理辦法的不足。結合實際,針對性的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說明,進一步完善法規,以利于實際操作。同時應該盡快升級賬戶管理系統,解決賬戶管理系統在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將人民幣賬戶系統設置可在盟市(地區)級所在地的金融機構辦理轄區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也就是小異地),使國家的專項資金真正落實到實處,有利于專項資金管理,防止專用資金挪用。
關鍵詞:人民幣;支付結算;賬戶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是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有效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可以為中央銀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銀行結算賬戶作為集中反映整個社會經濟活動資金收付結算的起點與終點,也是一切經濟活動資金往來的基礎。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中國人民銀行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辦法的出臺,為有效保證支付結算工作的正常進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促進經濟金融的改革和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1.1 賬戶的開立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1)《辦法》對一般存款賬戶放開,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不同的銀行。但同時《辦法》規定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可開立一般結算賬戶,沒有對“其他結算需要”的內容進行明確,因此,存款人會以“其他結算需要”為名將其他款項以現金或轉賬形式轉入一般存款賬戶,再以“其他結算需要”名義轉出。上述行為可能會有以下弊端:
①易將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賬戶架空,只辦理現金支取而逃避銀行債務。
②銀行為擴大存款余額為存款人開立多個一般存款賬戶,勢必造成一般存款賬戶過多過亂。
③資金頻繁轉入轉出,為洗錢犯罪活動打開方便之門,容易將資金轉為己有。
④一些地市為防范上述現象產生,至今未放開一般賬戶,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開立一般。
(2)《辦法》與相關法律法規缺乏關聯性,實施存在梗阻。一是與《行政許可法》不符,如,規定商業銀行可對睡眠戶(包括核準類)進行強制銷戶,與“誰許可,誰撤銷”的原則不符;同時,《辦法》賦予開戶銀行賬戶年檢權,造成行政許可機關“實施許可”與履行“監督檢查”義務相分離,影響了賬戶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對賬戶的監管和處罰權缺乏法律依據。新金融三法規定支付結算檢查、處罰權屬于銀監部門,而《辦法》及相關規定卻明確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督管理銀行賬戶,結算賬戶而其他情況不予開立的做法,此類做法又嚴重違背了新《辦法》的立法原則。由于“法大優先”,除核準類賬戶的審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錢檢查對賬戶進行監管,客觀上形成監管缺位。
1.2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地方財政部門實行集中核算以后開立專用賬戶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銀行機構為了拉存款;二是銀行賬戶管理與財政管理脫節,財政預算賬戶管理松懈;三是預算單位巧立名目開立其他專用賬戶。
(2)部分賬戶管理人員對結算賬戶認識不夠,未能按《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規定證件,放松對存款人的要求,開立結算戶時出具單位副本、或無效過期證件。
(3)《辦法》規定專用賬戶(預算單位專用賬戶除外)只需報備無需核準,因此,從一個地區來講,儲源不可能無限增加,存款任務卻年年加碼,銀行工作人員要完成存款任務,就會搞不正當競爭,受利益驅使或信貸資金吸引,客戶將其整體資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銀行。銀行為留住客戶可能會提供不真實的開戶資料,由于各種因素限制,人民銀行無法對其開戶資料的真實、完整、合規性進行監督,給銀行賬戶管理帶來一定難度。
(4)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執行層面的難點。一是賬戶生效日制度執行不到位。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開戶銀行為協調客戶關系或經辦人員對賬戶管理辦法學習不透,新開立賬戶在未經當地人行賬戶管理部門核準前,就擅自辦理對外支付業務,賬戶生效日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二是大額公轉私款項提供付款依據監控難。目前對單位賬戶支付給個人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 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規定的付款依據。但開戶銀行為處理好銀企關系,放松對該項規定的執行,如建議單位簽發規定限額以下的多筆轉賬支付憑證逃避監測,或不要求單位存款人提供相關付款依據。三是賬戶實名制未能得到有效執行。目前賬戶管理員只能憑肉眼對單位和個人申報的開戶資料和證件的真偽進行審核,缺乏不能有效監控匿名開戶、虛假開戶等行為,為公款私存、逃避債務、逃稅漏稅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 人民幣結算賬戶系統運行存在的問題
(1)賬戶開立及使用的實時監督難度較大。部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賬戶的開立,對各類賬戶的性質、使用缺乏了解,為了保客戶,拉存款,變相違規開立賬戶或將存款人“睡眠戶”賬戶不做銷戶,也不做“久懸”,一直留存,占用賬戶系統資查核對才能發現金融機構是否違規給企業或預算單位開立結算賬戶。現場檢查有一定的間歇性,給企業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留下可乘之機。
(2)系統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統提供的查詢權有限,查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盡如人意,修改刪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統未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國聯網,跨地區的異地非臨時機構臨時戶難以開立異地基本戶開戶許可證號碼確定后,系統發出異地征詢,過了數分鐘,系統提示發出征詢失敗,或信息發送成功,但沒有回復,使異地存款賬戶開立受到系統障礙限制,特別是專戶和臨時戶的開立無法正常核準。
2 對人民幣銀行賬戶結算管理的建議
2.1 對賬戶管理的建議
(1)建議財政部門與人民銀行積極協調配合,對所轄財政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防止開戶銀行與預算單位共同蒙混過關辦理開戶。對于開戶資料不全不真實,騙取銀行開戶許可證的預算單位、金融機構進行通報處罰。并制定切實可行撤銷戶制度,加強對撤銷戶管理,嚴格撤銷戶原因審核,防止惡意競爭。
為規范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OFII)境內證券投資試點工作,5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了《關于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就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等問題給予進一步明確,自之日起實施。
外匯局通知要求簡化外債登記管理
為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強化外債統計監測,5月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了《外債登記管理辦法》,自2013年5月13日起實施。
在積極防范外債風險的基礎上,《通知》對現行外債登記管理流程進行優化,簡化了外債登記管理環節。取消了部分外債管理審批事項,除外債簽約登記外,外債賬戶開立、資金結匯和還本付息等均由外匯指定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同時,《通知》進一步完善了外債的登記和統計監測。
外匯局廢止24項管理法規促進外商投資便利化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進一步規范和明確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并廢止了一批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規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實施。
《規定》進一步簡化并整合了外商直接投資所涉及的外匯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資金收付及結售匯等環節和政策。同時,借助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強化了直接投資項下資金流出入的統計監測。《規定》加大了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清理力度,廢止了24項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使得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更加簡明、規范和系統化。
外匯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
為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5月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實行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區內機構包括區內行政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等。《辦法》規定,區內與境內區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服務貿易項下交易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區內行政管理機構的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保監會《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關鍵詞:網絡支付;反洗錢;監管
中圖分類號:TP3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44(2014)34-8343-02
1 網絡支付業務發展現狀
自2011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首發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2013年7月,共發放7批、250張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網絡支付①業務牌照企業共138家②。
據艾瑞咨詢數據統計,2012年我第三方支付行業交易規模突破十萬億大關,達12.9萬億元。其中,線下收單市場占比最高,為68.8%;其次為互聯網支付,占比28.3%;移動支付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占比1.2%。互聯網支付市場中,支付寶、財付通、銀聯網上支付、快錢、匯付天下、易寶支付、環迅支付7家企業市場份額占比98%;2012年在移動互聯網③市場整體爆發的情況下,移動遠程支付正快速進入高速成長期,占比達97.4%。
與此同時,第三方支付平臺業務種類持續創新,從單純的網購逐步融合提供多種支付結算工具,線上支付(網上支付)、O2O支付(條碼收銀、二維碼掃描),移動支付(支付寶錢包AA收款、微信搖搖支付)等支付結算模式取得突破性發展。2013年,“支付+金融”成為亮眼的新模式,互聯網企業不斷向金融進軍。此外,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支付也已開閘,跨境支付成為支付寶、財付通、快錢等第三方企業新的發力點。
2 網絡支付業務洗錢風險及案例
伴隨著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發展,平臺交易的匿名性、隱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備性,也為非法轉移、洗錢、套現、賄賂、詐騙、賭博以及逃稅漏稅等活動有了可乘之機。如,2013年,我省監測到多起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相關涉嫌洗錢活動的案例:淮北羅某涉嫌或境外走私,涉及金額17,136,280元,其中通過某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資金2,196,000元;馬鞍山姚某等涉嫌網絡賭博或非法結算可疑交易,其中通過某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金額1,058,000元等等。由此可見,在積極鼓勵第三方支付企業迅猛發展的同時,其可能引發的洗錢風險值得深度思考。
文獻[4]已針對網絡支付業務的洗錢風險進行了詳細分析,如為資金的非法轉移提供隱蔽的渠道,為信用卡套現提供便利的渠道,為非法資金注入金融體系提供潛在的渠道,為巨額沉淀資金的非法使用提供可能,該文不再贅述,而是從網絡支付業務的反洗錢監管層面闡述其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3 網絡支付業務監管存在的問題
1) 支付機構重市場占有,反洗錢基礎較差
支付機構普遍重市場占有、輕風險管控:反洗錢內控制度不健全或內控制度與業務操作規程不配套,造成反洗錢監管要求無法落實;提供網絡支付服務時,簡化識別與登記客戶及商戶有效身份,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對身份信息;未建立同一客戶多個支付賬戶間的關聯,交易可追朔性較差;反洗錢數據報送工作更是處于起步階段。根據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數據統計,截至2013年2月,僅有4家支付機構已開始正式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可疑交易監測多以人工監測為主,而人工投入不足、無法覆蓋全面業務使得可疑交易監測工作有效性嚴重不足。涉黃、涉毒、涉毒等違法分子利用網絡支付平臺從事非法活動,甚至為境外分子所覬覦,多次被公安部門通報。
2) 監管辦法出臺滯后,存量客戶管理難度大
2010年人民銀行2號令頒布,2011年《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才相應出臺,而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自2003年發展已趨于成熟,2011年互聯網支付業務交易規模達到22038億元,網上支付用戶近2億,其中匿名賬戶、假名賬戶普遍存在。雖然《辦法》對客戶實名制做了明確要求,但對存量客戶實名制工作執行難度大,而第三方支付機構出于追逐利益的目的,并未對此類客戶交易作出限制。因此,此類客戶群體基本游離于反洗錢監管措施以外,風險隱患較大。
3) 網絡支付業務模式,不利于監測可疑交易
目前支付機構的網絡支付業務采用銀行賬戶模式(付款人銀行賬戶向收款人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轉出)或支付賬戶模式(付款人支付賬戶向收款人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轉出)。以銀行賬戶模式為例,在該模式下,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付款人賬戶至收款人賬戶的單筆交易在銀行端被分割為付款人賬戶至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至收款人賬戶兩筆交易。雖然《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互聯網支付指令應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稱和銀行賬戶等,但分割后的交易卻無法看到真正的交易對手信息(收款人和付款人,而非第三方支付機構),而交易對手信息對于銀行監測和分析可疑交易至關重要。因此,第三方支付機構在現有交易模式下的交易指令對于可疑交易資金監測造成了阻礙。
4) 支付機構屬地監管,案件追朔難度大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第三方支付機構監管依據屬地監管的原則,規定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網絡支付業務依托互聯網或通信網絡,屬于全國性業務,區別于預付卡和銀行卡收單,一般無需設立分公司。因此,除第三方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其他分支機構均無監管權限。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也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涉及全國范圍內或跨省的可疑交易活動,因此,一旦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發現涉及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可疑交易,只能通過層層的上報和審批方能開展調查,其時效性遠遠不能滿足對網絡支付交易監管和調查的要求。
5) 監管部門重業務指導,監管力度薄弱
支付機構自納入反洗錢監管至今,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仍以政策輔導、業務指導為主,且規定反洗錢專項現場檢查由反洗錢局統一組織,反洗錢專項檢查應以支付機構反洗錢內控體系和客戶身份識別為重點。其中,作為反洗錢三大基礎義務核心的客戶身份識別工作,人民銀行并未對網絡支付機構存量賬戶的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未給出明確的整改限期。2012年,反洗錢局組織了對部分支付機構的反洗錢現場檢查。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已于2013年6月按照反洗錢局部署組織轄區支付機構對照反洗錢法規要求進行自查和整改,針對拒不自查、自查工作走過場、整改措施不到位的支付機構,應組織開展現場檢查,并對違規機構依法進行處理,但截止目前,全國尚無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組織開展檢查并處罰的首例。
4 政策建議
1) 支付機構提高洗錢風險防范意識
支付機構應準確把握人民銀行監管思路,提升風險防范的意識。應轉變以往“無規則、無監管”的思路,不斷強化風險意識重于市場意識,責任意識重于投機意識的發展思路。在開發新產品和服務時,應對其性質、風險進行自評估,并建立風險預防和監測的內控制度體系和具體措施。
2) 支付機構嚴格執行法律法規
支付機構嚴格執行《反洗錢法》、2號令、細分業務領域的管理辦法和《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確保業務開展符合人民銀行有關制度辦法的規定。嚴把風險防范的首要環節,包括實名制要求、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用戶申請資料保存等,采取技術手段強化用戶身份認證,防止用戶信息被冒用、盜用。以“客戶為中心”對同一用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關聯、統一管理。特別要在梳理業務特點的基礎上,完善風險監控模型和可疑交易監測指標體系,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流程,確保可疑交易向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的報送。
3) 支付機構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配合協作
針對提供的支付結算服務,支付機構應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作,充分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現有的客戶身份識別成果,強化通過驗證銀行卡基礎信息(卡號、有效期、手機號等),并發揮自身大數據的優勢,通過客戶交易明細、發(收)貨地址、消費(交易)習慣、交易對手信息強化客戶身份識別基礎工作。此外,針對現行的業務模式,支付機構應加強與銀行的協作,提供完整的交易雙方賬戶和基本信息,便于追蹤客戶完整的資金交易過程。
4) 人民銀行加強溝通和協作
鑒于網絡支付業務的特征,人民銀行系統在屬地監管的基礎上應加強溝通和協作:對于開展全國性業務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應將相關企業的基本信息在申請支付業務許可時在人民銀行系統內共享;對于在自查和現場檢查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應進行通報,以便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時開展風險提示和對風險進行防范和監測;對于區域內監測的可疑交易,應及時加強溝通和協調,縮短協查進程,提高協查效率;對于由反洗錢局統一組織的現場檢查,應在系統內提高第三方支付機構檢查方法和方案的培訓和共享。
5) 人民銀行強化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監管力度
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創新業務應加強跟蹤監測,盡快出臺相應監管辦法,明確監管責任;組織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普查,對于未能按照人民銀行要求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履行反洗錢基礎義務的支付機構應加強監管力度,通過約見談話、現場檢查等多種監管手段督促限期整改;對于存在高風險隱患且在限期內未落實整改的機構應暫停其業務開展。
注釋:
① 依據2號令,網絡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② 其中互聯網支付牌照85家,移動電話支付35家、固定電話支付13家、數字電視支付5家。
③ 移動互聯網支付包括短信支付、移動互聯網支付和近端支付,其中短信支付和移動互聯網支付合稱為移動遠程支付。
參考文獻:
[1]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第2號令)[Z].
[2] 支付清算協會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風險防范指引[Z].
一、加強領導,齊抓共管。各類社會團體,教育、衛生、文化、科技、勞動、體育、民政、社會中介、法律等事業主管部門要履行自己職責,督促其社會組織依法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確保社會組織合規、合法。
二、各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銀行結算賬戶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操作規程辦事,做到依法行政,合法經營。
三、社會組織的對象和范圍包括:
1.各類社會團體;
2.教育事業,如民辦的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3.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4.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5.科技事業,如民辦的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6.勞動事業,如民辦的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7.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8.民政事業,如民辦的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及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9.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住處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10.法律服務業,如民辦法律援助中心等;
四、新成立的各類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方可在銀行開立賬戶。無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各金融機構不得開立各類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銀行賬戶。禁止各金融機構以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頒發的《執業許可證》和相關材料為依據為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
五、對于撤銷和注銷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民政部門應將相關文件或材料抄送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應通知各金融機構及時撤銷賬戶。
2005年6月30日,全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正式上線運行,從賬戶管理系統運行來看,形成了多層次的賬戶監管模式。但在近一年的運行中,系統還存在一些問題,應加以改進。
一、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賬戶開立有困難。一是基層有些地區的預算單位賬戶清理核實有困難。目前一些地方財政部門成立會計核算中心,將預算類的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存款賬戶統一上收,實行集中管理,只允許其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等其他賬戶,不允許開立基本戶,所以無法為該單位開立專用戶,只能以會計核算中心為基本戶開立專戶。而歷來財政部門及各預算單位開立的各類專用存款賬戶名目繁多,數量較大,這就加大了基層人民銀行賬戶管理部門的難度。另外,一些預算單位賬戶余額較大,而財政部門又不允許開立基本戶,預算單位和專業銀行都不愿銷戶,使得一些預算單位的賬戶到目前還沒有清理核實。二是財務核算體制改革所造成的開戶問題。由于與國際慣例的接軌,以及企業財務管理體制的變化,一些跨地區集團企業采用多級財務集中核算體制,下屬公司不設基本賬戶,只設一些日常使用的專用存款賬戶或其他存款賬戶,但系統是以基本存款賬戶為“龍頭賬戶”進行其他各類存款賬戶的開戶業務處理,凡沒有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一律無法開立其他類存款賬戶,給基層操作帶來難度。三是國庫單一賬戶的開設缺乏依據。隨著財稅體制改革,強化預算約束機制,實行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涉及到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財政零余額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和特設專戶的開設問題沒有相應的規定,特別是財政零余額賬戶要求撤消存款人的基本賬戶,日常資金收付只使用財政零余額賬戶,與《辦法》基本賬戶為存款人的主辦賬戶不符,且該系統無法執行。
〈二)系統功能設計存在一些缺陷。一是系統不允許對賬號進行變更。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賬號有規律大批量變更是客觀存在的,誤操作造成個別賬號錄入有誤也是不可避免的。二是開戶許可證的打印號碼不能重復使用,開戶許可證副本為一張a4白紙,如打印時或打印機控件尚未安裝或網絡等原因引起出錯,而許可證又沒有使用,此許可證只有作廢,造成風險隱患和資源浪費。三是系統對行業歸屬菜單選項不明確,操作中缺乏具體執行標準,隨意性較大,操作難。四是選擇存款人類別時,僅憑存款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批文對實行預算與非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實難區別,給核準此類賬戶帶來存在諸多不便。另外存款人類別又不準變更,如輸入有誤,我們只能作銷戶處理,既加大了賬戶管理人員的工作量,又給企業和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
(三)違規賬戶得不到有效控制。目前賬戶管理系統并未與支付系統、同城清算系統連接,銀行賬戶的開立使用依舊自成體系,違規賬戶得不到有效控制,各金融機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未經人行核準仍然可以發生支付結算業務。同時個別金融機構對賬戶管理工作還是認識不足,直接影響到賬戶管理工作的質量。
(四)賬戶管理人員的業務素不高。由于過去開立任何賬戶都由人民銀行審核把關,長期以來給商業銀行業務人員養成了依賴人民銀行的思想,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了解甚少,對賬戶的開立條件、使用范圍、變更撤銷處理流程等不清楚,對于客戶提出的一些問題無法做出解答,既降低了商業銀行服務水平,又對賬戶管理工作帶來了一定困難。
二、幾點建議
(一)應加強宣傳培訓的力度。商業銀行由于利益的驅動容易忽視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宣傳培訓工作。因此人民銀行要積極督促和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學習宣傳力度。首先,各行應加強人員的業務培訓,要認真學習《辦法》及實施細則,吃透《辦法》精神,全面細致的理解《辦法》中的每一個條款,特別是對存款賬戶的分類、賬戶的開戶條件及管理手續、賬戶屬地管理原則及賬戶變更、違規行為處罰等方面的內容,應做到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營銷人員都能熟練掌握運用,規范人民幣結算賬戶的管理。其次,必須加大宣傳力度,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各商業銀行、信用社等營業機構要利用各營業網點和客戶經理優勢,全面進行宣傳,使廣大客戶充分了解人民幣結算賬戶開銷戶條件和管理手續,理解并配合商業銀行的結算賬戶管理行為,自覺遵守《辦法》規定,維護社會經濟金融秩序。
(二)建議繼續完善《辦法》。《辦法》應對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二級事業單位、財政單一賬戶、預算外資金專戶、公共事業單位收費專戶的開設總行應制定相關的制度規范此類賬戶的開設。明確變更賬戶信息所須提供的材料,以便此項業務的開展。
《辦法》對個人外匯收支活動按交易主體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按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進行管理。對個人經常項下外匯收支貫徹可兌換原則,對資本項下外匯收支進行必要的管理。此次政策調整的重點包括:一是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審核后辦理,資本項下需經必要的核準。二是對個人貿易外匯收支給予充分便利。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可開立外匯結算賬戶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其中,進行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后,可按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可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部分貿易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三是明確個人可進行的資本項目交易,規范了相關外匯收支活動。四是不再區分現鈔和現匯賬戶,對個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統一通過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對外幣現鈔存取和攜帶的管理進行了規范。同時,《辦法》對現行個人外匯管理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廢止了原來有關個人外匯的16個管理規定。這將進一步提高個人外匯管理的透明度和操作的便利,更加方便銀行和個人辦理外匯業務。
為進一步貫徹、宣傳《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對銀行、個人在實際業務辦理過程中反映的問題進行了回答。
問:個人外幣買賣,如個人將持有的美元兌換為歐元,是否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
答:個人外幣買賣不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系統主要統計的是個人本幣與外幣的兌換。個人外幣買賣只涉及一種外幣與另一種外幣的兌換,故不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
問:個人所購外匯是否都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
答:境內個人年度總額內外所購外匯、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均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
問:境外個人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境內個人移居出境后離休金、離職金、退休金、退職金、撫恤金的購匯可在哪些銀行辦理?
答:具備個人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網點均可辦理。
問:境外個人旅游購物項下外匯收支應通過哪種賬戶辦理?
答:旅游購物貿易是海關監管下的一種貨物貿易方式。境外個人辦理旅游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外匯收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辦理。
問:個人在同一銀行柜臺提取A賬戶資金,并轉存到本人或直系親屬的B賬戶,賬戶資金沒有離開柜臺的,單次轉存資金超過等值1萬美元是否需到外匯局報備?
答:該種情況下,單次轉存資金超過等值1萬美元不需到外匯局事前報備。
問: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號碼中最后一位順序碼是否錄入?
答: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最后一位如為順序碼,即僅用以表示該人通行證換領次數的話,銀行證件號碼錄入時不需錄入該順序碼。
問:個人委托外貿公司出口,是否必須通過個人外匯結算賬戶收匯及結匯?
答:個人委托外貿公司出口時,可以由外貿公司代為收匯,也可以本人收匯。本人收匯、結匯的,應通過其開立的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辦理。
問:《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個體工商戶的范圍是什么?
答:《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個體工商戶的概念嚴格依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問:境外個人憑2007年2月1日之前的兌換水單是否可以辦理人民幣兌回業務?
答:對于原兌換日在2007年2月1日前的兌換水單,在其辦理兌換時,距原兌換日在24個月內的,可以作為兌回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