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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核準登記企業名稱。
超越權限核準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糾正。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二章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一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第十七條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第十八條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第十九條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二十條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第三章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
第二十一條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二十三條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投資額和投資比例、授權委托意見(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姓名、權限和期限),并由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上應當粘貼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設立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與企業登記注冊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登記和企業名稱核準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對企業擬變更的名稱進行初審,并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上應當載明原企業名稱、擬變更的企業名稱(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企業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后,應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登記機關應當在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和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的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企業被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企業應當在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等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如其名稱是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準注銷登記情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核準該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檔案。
第三十三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及企業名稱核準登記表格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條約等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四章企業名稱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上核準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
第三十七條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八條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九條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本機關管轄地域內從事活動的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條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核準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舉證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
委托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資格證明。
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后,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
(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
(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三)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四)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一)企業集團的名稱,其構成為: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字樣;
(二)其他按規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組織的名稱。
一、基本原則
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是指個體工商戶以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為基礎,依照《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申請登記為企業。
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應遵循“主體自愿、積極引導、依法規范”的原則,尊重個體工商戶的意愿,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門應積極引導,主動幫扶,推動轉型:即具有一定規模、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勞動密集型行業、涉及安全生產高危行業、經營方式為總經銷總的;對法律法規規定該行業應具備企業組織形式的個體工商戶,應依法規范,轉型升級為企業。
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登記方式采取“一注一開”,即原個體工商戶辦理注銷登記,同時申請設立企業登記。個體工商戶的債權債務仍由該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者(個人或家庭)承擔。
二、適用范圍
(一)屬于我省各級登記機關注冊正常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不含臺港澳居民申辦的個體工商戶);
(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為擬參與轉型升級企業的投資者或投資者之一;
正在被司法、行政機關立案查處的除外。
三、申辦流程
(一)辦理升級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由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設立企業申請書》(見附件)、擬升級企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升級企業名稱在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前提下,可保留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和行業。個體工商戶申請轉型升級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允許使用原名稱;轉型升級為有限公司的,允許沿用原名稱中“字號+行業”+“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登記機關對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設立企業進行名稱預先核準時,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個體工商戶擬轉型升級設立企業證明》(見附件)。
(二)辦理前置審批許可或文件。
升級企業繼續經營原個體工商戶已取得前置審批許可項目的,申請人持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個體工商戶擬轉型升級設立企業證明》,到相關部門依法辦理批準證件的變更。
升級企業增加前置審批經營項目的,申請人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相關文件到有關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升級企業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申請人直接向升級企業登記機關申辦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和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
不針對特定經營主體核發的消防、環保等審批文件,升級企業設立登記時,無需重復提交。有關審批文件已經過期失效的除外。
(三)擬升級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不改變經營場所(住所),且經營場所(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內的,設立升級企業時只需提交原權屬證明文件復印件。經營場所(住所)發生變化的,按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四)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及企業設立登記。
個體工商戶辦理注銷登記。申請人持《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個體工商戶擬升級設立企業證明》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文件到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核發《個體工商戶注銷核準通知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可待領取升級企業營業執照時由企業登記機關收回。
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在上述流程的基礎上,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文件和通知書,按企業登記規范及要求,提交設立登記文件。登記機關核發企業營業執照,出具《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證明》(見附件),供其辦理財產過戶等相關手續,并收回《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
升級企業的成立日期為企業登記機關的核準日期。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與企業設立登記實行一站式服務,統一受理,內部流轉,積極推動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
(五)升級企業檔案管理。
個體工商戶升級登記為企業后,升級企業檔案與原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檔案合并歸檔。由企業登記機關向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出具《個體工商戶書式檔案移交函》(見附件),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在收到移交函之日起5日內將原個體工商戶書式檔案移交給企業登記機關。
四、有關要求
(一)企業登記機關及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要為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開通綠色通道,遵循便民高效原則,在申請人預先核準名稱、注銷登記和申請設立時,要做好前期指導服務,縮短辦事時間,提高辦事效率,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實行限時登記。
(二)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后,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統計填報有關統計表(見附件),報表應于每季度結束后5日內匯總報送省局個體處。
二、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由全體股東(出資人)制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人,向工商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股東需要簽署《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連同股東出資協議、股東身份證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并提交給工商局。工商局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申請企業設立登記
1、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經營范圍中有需特種許可經營項目,報送審批。
如有特殊經營許可項目還需相關部門報審蓋章,特種行業,許可證辦理,根據行業情況及相應部門規定不同,分別分為前置審批和后置審批。(特種許可項目涉及,如:衛防、消訪、治安、環保、科委等)
3、辦理注冊資本驗資。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貨幣出資的要足額存入以要申辦公司名義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非貨幣出資要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繳納出資后,將開設專用帳戶的證明、資產評估證明、財產權轉移證明等提交給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注冊資本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4、申領營業執照
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材料,申請設立登記。經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核定,即發放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并公告企業成立。
四、申請刻制印章
新成立的企業申請刻制印章,須持《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權委托書,并附印章樣模,到屬地公安分局辦證大廳辦理。
五、申辦組織機構代碼證
企業提出申請,通過審定,由中華人民工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簽章,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六、申辦稅務登記證
七、到銀行開設企業基本帳戶
八、申請發票購用簿
由企業向所在稅務局申請,領取由稅務局監制的發票購用印制簿,企業申領發票時,必須向稅務機關出具發票購用印制簿。
2、 《XX市衛生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3、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4、 衛生管理組織(架構)名單;
5、 各類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6、 主要生產設備清單;
7、 建設項目四置圖、平面布局圖(空調系統生產車間、生產設備、給排水系統、衛生設施布局、通風排氣),要求提供藍圖或電腦打印圖(標明尺寸、面積和經營單位名稱)。(已在我所辦理建設項目衛生驗收合格的單位可免提供);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6、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二條**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個體工商戶名稱進行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使用采取自愿原則。申請使用個體工商戶名稱并經核準登記的,自設立登記之日起依法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名稱登記機關),對個體工商戶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核準直接冠以本行政區劃名的個體工商戶名稱。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委托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準個體工商戶名稱。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在同一名稱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的,不得與已登記注冊或已預先核準的同行業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或近似。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不得有另一個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名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商業特許經營企業在名稱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允許多個個體工商戶經營其業務,被特許人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市場或同一街道,可以在營業執照上標注具體路段地名等方法加以區別的;
(二)同一企業注冊商標名稱與本企業名稱相同,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的。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等。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一)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經申請人申請,可以省略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也可以在縣(市、區)名稱之后,綴以所在地的路段、社區名;
(二)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字號使用。從事餐飲、娛樂、洗浴、美容美發等服務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使用阿拉伯數字作為字號,作為字號的阿拉伯數字不得少于2個;
(三)行業應當反映其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其行業表述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四)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使用廠、店、門市部等作為組織形式。在不對公眾造成誤認的情況下,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省略組織形式。
第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使用:
(一)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但是行政區劃名稱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二)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
(四)帶有封建色彩、不良文化,破壞社會公序良俗,有損國家形象、社會公共利益,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文字;
(五)帶有政治色彩的文字;
(六)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文字;
(七)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造成誤認的世界知名企業名稱或品牌;
(八)119、110、12315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務職能的特殊含義的數字;
(九)冠以中心、總部、商城等組織形式與行業種類、品種數量、營業面積及經營規模明顯不符的;
(十)其他不恰當的文字或數字。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注冊,其經營范圍中涉及注冊登記前置許可項目并需要使用許可項目名稱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也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需要變更個體工商戶名稱的,應當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第十條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經營者或經營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名稱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委托人辦理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
(四)名稱登記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名稱登記機關受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或受理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申請后,應當當場作出準予或駁回的決定,對駁回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駁回的理由。
個體工商戶名稱經預先核準后,登記機關應當向申請人當場出具《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的保留期為6個月。有效期屆滿,申請人仍未辦理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的,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申請人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延期。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申請取消或被行業主管部門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取消或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30日內,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名稱。
第十四條在同一名稱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登記:
(一)與其他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的;
(二)與注銷登記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但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除外;
(三)與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
第十五條名稱登記機關在核準個體工商戶名稱時,應當對下列文字在**市范圍內所有行業實施字號保護:
(一)中國馳名商標;
(二)安徽省著名商標;
(三)**市著名商標;
(四)**市歷史悠久的字號、商號。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個體工商戶變更名稱,在其名稱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登記注冊后,名稱使用未滿1年的,無特殊原因不得申請變更。
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從事商業、飲食、服務等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名稱招牌、牌匾可適當簡化,但不得誤導社會公眾。
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隨經營活動整體轉讓。受讓方可以繼續使用原名稱,并憑整體轉讓協議和轉讓方的營業執照注銷證明,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名稱核準登記。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上級名稱登記機關對下級名稱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進行監督。
(一)對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責令名稱登記機關進行糾正;
(二)對已經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令登記機關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被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認定為侵權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名稱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個體工商戶變更。
第二十二條名稱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完善個體工商戶名稱核準登記檔案和個體工商戶名稱數據庫。
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范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十八條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
第九章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六條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七條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五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一、改革名稱登記注冊程序
(一)名稱登記注冊實行即時辦理制度。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明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即予辦理名稱預先登記注冊。
(二)申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名稱、名稱登記咨詢。
(三)申請人可以在商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之間使用“北京”或“北京市”作為行政區劃。使用時應加括號。
(四)商號中間可以使用間隔號。使用外國(地區)投資企業商號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作為商號。
(五)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為3個月,經申請可延長3個月,保留期和延長期屆滿前不使用的,預先核準的名稱失效并予以刪除。
二、改革內資企業注冊資本(金)繳付方式
(六)企業注冊資本(金)實施分期繳付。企業設立時投資人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金)數額,其余部分承諾在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性繳清或分兩期繳清。投資人應當在章程中規定注冊資本(金)數額、設立時繳付的數額、分期繳付的數額、分期繳付的期限,以及投資人以承諾的全部出資數額對企業承擔責任的內容。
注冊資本(金)的繳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七)注冊資本(金)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企業設立之日起一年內繳付其未繳部分。注冊資本(金)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企業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企業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
(八)注冊資本(金)全部繳清后,申請增資的,增加的注冊資本(金)不再分期繳付;注冊資本(金)尚未繳清即申請增資的,增加部分應與未繳部分按章程規定的期限繳清。
(九)注冊資本(金)按期繳付后,即可辦理分支機構(分公司)登記注冊;注冊資本(金)全部繳清后,方可登記注冊為其它企業的投資人。注冊資本(金)繳付總期限到期后仍未繳清的,不予辦理延長注冊資本繳付期限。
投資類企業設立后即可登記注冊為其它企業的投資人。
(十)申請登記注冊屬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審批項目的企業,辦理登記注冊時應全部繳清注冊資本(金)。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企業章程中規定的注冊資本(金)的繳付期限,頒發有效期限與企業繳付最近一期注冊資本(金)時間相一致的《營業執照》,并在《營業執照》中注明企業繳付注冊資本(金)的實際數額。
注冊資本(金)繳清的,取消設定在《營業執照》上的有效期限。投資者未按章程規定的期限繳付注冊資本(金)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換發《營業執照》。
(十二)投資人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應當出具經全體投資人一致確認的高新技術成果說明書。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注冊資本(金)的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
高新技術成果屬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
三、改革內資企業注冊資本(金)驗證辦法
(十三)投資人以貨幣形式出資的,應到設有“注冊資本(金)入資專戶”的銀行開立“企業注冊資本(金)專用帳戶”交存貨幣注冊資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入資銀行出具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確認投資人繳付的貨幣出資數額。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或增加注冊資本的,也可憑入資銀行出具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確認其注冊資本的數額。
(十四)投資人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注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評估報告確定的資產價值,確認投資人繳付的非貨幣出資數額。非貨幣出資涉及國有資產的,其價值和權屬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國家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確認。
(十五)企業設立后出具非貨幣出資的權屬證明或審計報告,證明資產歸屬本企業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備案登記。
(十六)企業應遵循法律、法規對外開展投資活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審查企業對外投資的累計數額。
四、改革內資企業經營范圍核定方式
(十七)企業的經營范圍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備案的經營范圍除涉及國家安全、人民身體健康、國家專營專控的商品、行業,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審批和后置審批項目的,統一核定為“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企業、個體工商戶可自主選擇是否具體核定經營項目。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時應向其發放《北京市企業登記審批項目目錄》,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閱讀遵守。企業、個體工商戶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即開展相關審批項目經營的,由審批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十九)企業、個體工商戶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諾:“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審批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二十)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經營后置審批經營項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放有效期限3個月的《營業執照》。企業、個體工商戶應自企業設立、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完畢有關后置項目的審批手續。
審批部門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互聯審批”系統轉告的后置審批項目后,應根據本部門的職責,在規定的時限內履行審批手續。
(二十一)企業取消法律、法規規定的專項經營項目或市政府公布的前置、后置審批項目,未要求辦理注銷登記的,其法人資格繼續存續;企業設立后未開展經營活動或長期停止經營活動,未要求辦理注銷登記的,其法人資格繼續存續。
五、改革內資企業章程審查制度——實施備案制
(二十二)按照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企業章程要以產權為核心,依法制定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產權管理制度。公司制企業的章程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明確股東會決定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董事會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行使用人權等內容。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的章程、合伙協議書實行備案制,僅對章程、合伙協議書的下列條款進行核對:
1.企業名稱;
2.投資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稱;
3.注冊資本(金)數額、出資方式、分期繳付數額及繳付期限;
4.“本章程(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條款。
其它條款以企業制定的為準。
六、改革市場主體住所、分支機構登記程序
(二十四)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外,當地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出具的同意使用該場所從事經營的證明可以視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證明。
(二十五)內資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的,只須提交《登記申請書》、《指定(委托)書》、住所(經營場所)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外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非公司企業法人,還應提交分支機構核轉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即予辦理登記注冊。
七、改革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
(二十六)中國公民可與境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興辦合資、合作企業。
鼓勵外商參與國內企業的兼并重組。內資企業接受外商參股或被外商收購的,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條件,經外經貿管理部門批準,依法變更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
(二十七)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比照內資企業核定。
經營一般商品、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統一核定為“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批準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二十八)申請經營限制外商投資產業項目和需要專項審批項目的,其經營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批準的內容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經營范圍規范用語的規定具體核定。
(二十九)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不再提交下列文件:
1.設立企業、變更投資者或內資企業轉為外商投資企業,不再要求提交投資方的資信證明;
2.副董事長、副總經理發生變化的,不再要求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
3.辦理分支(辦事)機構核轉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交董事會決議;
4.注冊資本按期到位申請延期登記的,不再要求提交延期申請;
5.非貨幣出資辦理財產轉移后,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交董事會決議、財產轉移協議。
(三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程序,比照內資企業予以簡化。
(三十一)簡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下列事項登記: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時,其有效期的核定應與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部門批準該機構的駐在期限相一致,不再限定一年的有效期限;
2.申請駐在期延期的,不再要求提交外國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銀行資信證明、業務活動情況報告;
3.中國籍人士擔任代表的,不再要求提交《人員聘任合同》;
4.申請雇員登記不再提交雇員的聘用合同副本和代表機構的登記證復印件;
八、支持私營個體經濟發展
(三十二)下放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管轄權。申請登記注冊個體工商體戶可以到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派出的工商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三十三)簡化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手續。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登記注冊:
1.《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地來京人員應當提交《暫住證》復印件);
3.經營場所證明。有形市場內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以市場出具的證明為據。
九、支持企業改組改制
(三十四)支持引導原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組建企業集團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為公司時,允許以企業凈資產、股權作價出資。
(三十五)鼓勵企業內部職工投資入股,參與企業改制。由職工持股會代表職工持有本企業的股份。企業工會經縣級以上工會批準,可以代表職工持有本企業的股份。
(三十六)企業對科技人員或其他員工實施股權獎勵的,憑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的決議或決定以及其它有關的文件、證件,予以辦理股東等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
獎勵股權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十、支持促進中介機構發展
(三十七)支持、幫助各類行業協會對本行業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傳授專業技能。對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的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員,鼓勵其以專項技能就業。
(三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支持行業協會樹立本行業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受到市級協會獎勵表彰的,協會可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獎勵表彰記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信用信息系統。
(三十九)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會公眾開放企業登記注冊的全部資料。中介服務機構的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明,即可查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注冊資料。
十一、完善退出制度
(四十)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不得要求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文件、證件。
(四十一)企業不辦理注銷手續,非法退出市場,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將被錄入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三年內禁止其新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四十二)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以下原則進行:
1.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進入破產程序,經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方予辦理注銷登記;
2.注冊資本(金)未全部繳付,但其債務已經清理完畢的,可予辦理注銷登記;
3.企業債務未清償,但依法全部實現轉移的,可予辦理注銷登記。
(四十三)公司制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清算報告中應載明以下內容:
1.債權債務清理已經完結;
2.各項稅款已經結清;
3.注銷公告在某某報紙上已經三次。
十二、其它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內資有限責任公司或內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需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第五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登記管理指導工作。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以及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登記管理指導工作。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由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商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行政區劃是指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的縣(市、區)行政區劃的名稱。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在設區的市轄區的,其行政區劃應當由設區的市行政區劃名稱與市轄區名稱連用。行業是指“小額貸款”。組織形式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申請審核前按規定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第七條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依法從事《*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對外投資,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企業法人(不含外商投資企業)、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
股東應當符合《*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不低于2000萬元)。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8000萬元(欠發達縣域不低于3000萬元)。注冊資本上限為2億元(欠發達縣域為1億元)。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1年后,經省金融辦審核,可增資擴股。
第十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其余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5‰。
第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設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人數、任期等應當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十二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核手續。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憑省金融辦同意設立的審核文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八)住所使用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省金融辦同意設立的審核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章程含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登記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做相應修改。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涉及具體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相關規定同時提交相應變更登記材料。
注冊資本增加的應當提交省金融辦的審核文件。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自作出修改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
(四)依照《公司法》做出的決議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產裁定或者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撤銷公司登記的決定;
(五)經確認的清算報告;
(六)刊登注銷公告的報紙報樣;
(七)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在縣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日常監管工作。工商部門要依據工商職能,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查,督促企業合規經營。
第二十條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應將小額貸款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巡查,重點檢查小額貸款公司登記事項情況、合規經營情況,巡查檢查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并存檔。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在辦理年度檢驗時,除一般性的年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由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公司經營活動及執行合規經營情況的書面說明。
第二十二條登記機關及日常監管部門可以依照《*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采取相應的信用監管措施,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工商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三條被省金融辦取消試點資格,或被政府責令關閉的小額貸款公司,由登記機關責令企業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拒不辦理的,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工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違反《*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的,有權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企業登記注冊事項管理規定的,由登記機關委托公司所在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小額貸款公司違反其它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從事違法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日常監管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違反合規經營相關規定的,工商部門可以依據工商職能和《*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中賦予的相關職權,督促其規范經營。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的相關情況應予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并作為實施信用監管措施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工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抄告當地銀監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工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涉嫌發放高利貸等行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抄告當地人行分支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