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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教育法》第一條所提出的立法目的,基本上與《教育法》中提到的立法目的十分相似,只看其立法目的,難以區分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區別。致使與職業教育緊密相關的其他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以及參加職業教育體系的其他主體找不到自己明確對應的位置。因此,應更加明確職業教育在整個現代教育制度體系框架中的地位,處理好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共同發展的關系,進一步細化和明確進行職業教育的目的、地位、機構設立、實施程序及效果。理順教育部門與其他各行業部門的關系,明確各自對職業教育的管理責任和分工,明確職業教育的分級管理體制。
(二)《職業教育法》的配套法建設嚴重滯后
我國《職業教育法》頒布實施后,各地方立法機構都分別出臺了相應的實施辦法,但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側重于依照本地情況對《職業教育法》進行細化闡釋,國家級的適用范圍更廣的實施細則與配套法規并未出臺。因此,要使《職業教育法》更加適用于社會,其配套法規必須盡早的制定出來,要制定一系列相關的國家級單行法規和實施辦法等進行配合,這樣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職業教育法》法律體系,使之更加具有實用性。具體可以通過減免稅收、政策傾斜等方面對參與和支持職業教育發展的企業、部門予以肯定和扶持。
(三)職業教育中各相關主體權利、義務不明確
在《職業教育法》中沒有明確參加職業教育的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也沒有規定在實現權利過程中受阻的具體救濟方法和程序。導致參與到職業教育中的當事人只能憑借合同關系來約束雙方的行為,這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在職業教育中處于弱勢的一方即學生,難以得到應有的權利保障;同時,學校和企業作為重要的職業教育的參與人,其利益也難以得到應有的保障。例如,在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辦學模式時,學生的勞動報酬、勞動安全、勞動保障等如何得到實現,企業的商業信譽、機械設備、商業秘密如何在學生面前得以維護等等,這些在《職業教育法》中都沒有規定。這種情況使我國目前大力推行的校企合作這種職業教育模式在不少環節上無法可依,無章可循,成為制約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的瓶頸。
(四)《職業教育法》缺乏執法監督程序
我國《職業教育法》包括總則、職業教育體系、職業教育實施、職業教育保障條件和附則共五個部分四十條,其體例過于宏觀條文較少,原則性綱領性條文非常多,可操作性條文太少。其中,只是概括性的提出實體法內容,而缺乏對職業教育執法監督的專門規定,造成法律本身可操作性、約束力、規范性不夠。執法監督的主體、執法監督的程序、執法監督的范圍和權力,以及相關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等都沒有相關的規定,或者規定得并不明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既負責職業教育活動的組織與管理,同時還負責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球員和裁判同歸于一人,根本起不到應有的監督的作用。而對各種職業教育違法行為缺乏執法監督程序的狀況,又導致了執法的隨意性和主觀性,為腐敗創造了條件。因此,《職業教育法》中應在每一個具體職業教育活動行為后增加相關法律后果的表述,增加法律責任條款,使得其所有的違法行為能夠違法必究。
作者:喬海麗 單位:黑龍江農業經濟職業學院經濟貿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