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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電子科技的發展,人工智能不再只是簡單的模仿人類物理行動而是具有更為復雜的高度學習能力,甚至可以模仿人腦的思維和推理模式進行創作,并產生可以高度契合人工創作的作品,那么為避免人工智能美術作品打破現有的著作權體系,本文將構建人工智能美術作品的必要性標識制度
關鍵詞:人工智能;作品;標識
一、人工智能美術作品
如同這幅《愛德蒙•貝拉米的肖像》畫作,人工智能美術作品是指在一定規則下的算法程序或軟件,通過一定外在計算機載體對外進行的表達,所產生的人工智能美術創作物。而對于傳統美術作品,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下受知識產權保護,其權利主體是作者,所保護的客體不僅是畫作這個客觀物體,更是基于人類思想上的外在表達模式,故而知識產權所保護的不僅僅是財產性權利,更多的偏向于對精神思想的保護。而對于人工智能所創作的美術作品,則是基于人工智能軟件或程序在模擬人腦過程中,外在的機械化操作。我們無法將這一過程定義為思想的表達。故而人工智能美術作品無法受到現有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那么此時就有學者對此提出了民法理論下的另一觀點,認為人工智能美術作品依據人工智能算法及機器的性質而產生的一種知識財產收益;該類作品的產生具有連續性,這一自然屬性符合現有民法理論下的“孳息”。而民法中對于孳息的保護依然是基于物的范疇。
二、必要性標識制度
根據以上闡述可以看出人工智能美術作品已經達到高度模擬傳統美術作品,但其權屬上卻無法受現有的知識產權體系予以保護,在人工智能美術作品的價值無法估量的情況下,普通消費者無法準確在二者之間進行選擇,就會導致二者之間的差異性逐漸縮小,最終使得二者予以混淆,這不僅會造成傳統美術作品的市場紊亂,同時也會阻礙產生該美術作品的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所以面對目前人工智能美術作品所帶來的問題,首要解決的是將二者進行有效的劃分。在此基礎上筆者提出構建必要性標識制度。同時為達到合理監管人工智能美術作品的產生。對于必要性標識制度應當實行一定的申請制,因為人工智能美術作品暫時無法受到除民法“物”以外更多的特殊保護,所以要想獲得更多的法律權益,應當主動進行申請,在申請經過初步的合法性、信息完整性以及初步價值估量的審核后對其予以登記歸檔,獲得特殊的認證標識,基于此該標識制度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因為若想獲得來自人工智能創作物的更多非物效益,必須強制性申請該標識,反之無特定保護。
三、必要性標識制度特點
基于對必要性標識制度的闡述,則該制度應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首先,顯著性。作為區分人工智能美術作品和傳統美術作品的重要標識,該標識一定要顯著地展現在畫作上,使得瀏覽者在初識作品是就能第一時間分辨出該作品來源于人工智能創作,那么基于傳統審美標準以及類比現有的市場商品包裝標識,應當使得該標識制度處于畫作的右下方,所占面積不得低于該畫作的百分之三。其次,差異性。因為人工智能美術作品不同于普通批量商品,在人工智能模擬人腦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美術作品雖不具有思想性,但其本質作品間存在差異,無法做到完全相同,所以該標識制度也不能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圖案統一所有的人工智能作品。應當每一幅人工智能美術作品的標識都有一定的差異。最后,信息性。由于人工智能的美術作品不具有權屬清晰的權利主體,無法區別“作者”,故而對于該人工智能的來源將會被轉化為特定軟件計算法,該標識制度應當將此進行展示。避免該人工智能美術作品在流通過程中產生權屬糾紛。
四、小結
社會發展是推動法律更迭的主要動力,現行的法律無法合理順應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相應的制度應當及時完善,建立人工智能美術作品的必要性標識制度可以避免現有的知識產權體系被人工智能所打亂,合理的法律制度不僅能保護現有的法律體系,更能促進人工智能藝術市場的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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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夢岑 單位:中國地質大學( 北京) 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