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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是軍人保險制度之一,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是指軍人退役后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由軍隊向相應社保經辦機構轉移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退役養老補助金。作者就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實際工作中發現的法律依據、規章制度、軍地銜接和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議。
【關鍵詞】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一、我國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歷史沿革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是軍人保險制度中的一環,是伴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完善而不斷改進完善的。1998年7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軍人保險制度實施方案》,標志著我國軍人保險制度進入建設階段。在這一階段,為了解決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養老保險有關問題,2002年相關部委與總政、總后聯合出臺了《關于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后聯字[2002]3號),初步規范了轉業到企業的軍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從1999年開始,中央軍委開始調研起草《軍人保險法(草案)》,法案調研起草到定稿歷時12年,最終于2012年4月27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軍人保險法》。《軍人保險法》的施行標志著軍人保險制度從此有法可依,也意味著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具有法律支撐。在這一階段,為配合《軍人保險法》的貫徹實施,指導業務經辦落實,2012年人社部、財政部與總參、總政、總后聯合出臺了《關于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財〔2012〕547號)。這一文件首先提出“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這一概念,明確了軍隊和地方在養老保險關系銜接中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區分了軍人退出現役后不同去向與各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問題。2014年10月1日,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這一新的基本養老保險險種的出現,對舊有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規定提出挑戰。為解決新舊制度直接的矛盾問題,2015年,人社部、財政部與總參、總政、總后聯合出臺了《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財[2015]1726號)。這一文件,在547號文件的基礎上,細化了軍人不同退役去向與不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規定,明確了軍人退役后辦理不同類型養老保險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方式和養老保險關系轉續流程,比較清晰、完整、正規地確立了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制度。
二、當前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情況區分
當前,軍人退出現役主要有計劃安置、自助擇業、復員、退休四種形式,除去退休軍人,轉業軍人和復員軍人都需繼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根據退役形式不同,退役后繼續參加養老保險險種一般可劃分以下五種:(一)計劃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軍人,退役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直接轉移至安置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縣級以上經辦機構。(二)計劃安置到企業工作的軍人,退役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安置地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時還要二次轉移至負責所安置企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三)自助擇業的軍人,退役時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產生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就業后,根據參加工作性質區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如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取得正式編制的,比照計劃安置要求轉移養老保險關系,補充撥付退役基本養老補助,同時停發退役金;如進入企業工作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從在當地繳納養老保險費之日算起,不停發退役金。(四)復員的軍人,退役時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一證一表及補助金)轉移至安置地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保經辦機構為退役軍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復員軍人再就業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根據繳費統籌區與安置地統籌區關系進行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或轉移。(五)復員軍人退役后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存其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按規定計息。待達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三、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不滿足于實際需要。《軍人保險法》于2012年頒布施行,至今已5年。這5年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高速發展,先后出現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兩個分支險種,相應的就有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需求。尤其是2014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更是一次顛覆性的改革,大部分的計劃安置軍人都受到這一改革影響。而《軍人保險法》關于“退役養老保險”一章六條,內容高度概括,原則性強指導性弱,嚴重依賴政策文件解釋法律。同時,由于時代原因,對于一些當年模糊的概念也沒有定性,造成了一定的法律盲區。比如,沒有明確提及到軍人退役后到事業單位工作的如何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問題,這就使得當前辦理這一類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缺少法律支撐。(二)政策文件制定靈活性不夠。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實施主要依賴于僅有的幾條政策文件,從最初的后聯字[2002]3號文件,到后財[2012]547號文件,到最近的后財[2015]1726號文件,一脈相承,均是由財政部、人社部與軍隊總參、總政、總后聯合制定簽發,文件層次高權威性強,但是政策反饋流程過長,而各省市的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情況又各有不同,導致很難對經辦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及時給出明確政策解釋。比如對大學生士兵退役后完成學業,畢業后參加工作的,服役期間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具體規定缺少政策依據,各地執行有爭議性。相較而言,一般非軍隊聯合發文的社會保險政策文件,各省市對應部門都會根據實際情況細化政策文件,具有本地針對性,然而在省市一級軍地聯合細化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政策還不可實現。(三)軍地聯絡機制不夠靈活,業務對接不順暢。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從承辦層面講應該是軍隊人事部門(干部、軍務)、財務部門與社保經辦機構的對接協調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尤其是底層工作對接中還有待完善的方面。一方面是數據信息對接還未完全網絡化。雖然2014年已經搭建起了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部級信息系統平臺,如今正在應用這一平臺實現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金的撥付,但是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的信息數據在部分省市還不能實現網上數據對接,仍然用退役軍人本人攜帶數據信息光盤的方式移交數據。另一方面,按照1726號文件要求,證明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的“一證一表”應該由退役軍人單位郵寄給安置地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但由于軍地溝通的倒U型結構,基層單位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實際操作中還是由退役軍人本人攜帶“證表”進行移交,而往往丟失遺漏問題在這一環節發生,影響了軍人養老保險關系的正常轉移。(四)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權益保障不健全。從整體看,退役軍人除計劃安置的外,均需要再就業,即需從新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但是很多退役軍人長期服役,對社會養老保險認識不夠,忽視自身養老保險權益。同時,對退役軍人如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如何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在這一方面的宣傳是個盲區,沒有專門部門對退役軍人進行指導,更談上不協助辦理。比如,當前自主擇業軍人占退役人數的很大比重,也是軍人退役的主要發展方向。但是,自主擇業軍人普遍不清楚退役金與養老金的區別,一般再就業也傾向于選擇短期利益,而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際上是因為對政策不了解、對社會保險的不確定而損害了個人利益。國家從2001年就開始連續文件,要求自主擇業軍人就業后參加社會保險,并享受相同保險待遇,部分地區還施行了補交養老保險政策,但是受益群體卻普遍對政策了解不夠、依法參保的積極性不高,隨波逐流浪費了自己的權益。
四、對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狀況的幾點建議
(一)跟進完善《軍人保險法》。《軍人保險法》是一部以立法確認軍人保險制度的法律,為建立科學、規范的軍人保險制度體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不可否認,隨著軍事體制改革與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發展,法律的適用性正在減弱,對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矛盾缺少權威解釋。在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領域,出現了有政策文件卻缺少法律依據的“倒置”現象。同時,法律制定時受歷史條件限制留下的模糊地帶也急需給予明確。(二)跨越制度限制,順暢轉移環節。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軍地轉移接續的種種不便,部分原因是軍地兩種體制的區別造成。如在軍地之間設立橋梁機構,一面對接軍隊總部,一面按行政級別對應社保經辦機構,應可緩解這一矛盾。建議依托現有機構增加職能,具體負責軍人退役相應福利政策的銜接,軍隊總部與該機構批量對接退役養老保險數據和養老保險補助金,該機構按中央、省、市、縣行政區劃設置職能,與相應社保經辦機構對接數據和基金。(三)加強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宣傳,保障退役軍人權益。一方面,軍地雙方應該負責對將退役和已退役軍人宣傳軍人退役養老保險相關制度政策。軍人退役時,由部隊人事管理部門(干部、軍務)組織學習;退役后,由安置地軍轉辦定期對退役軍人開展相關政策宣傳。另一方面,部分退役軍人再就業期間,由于個人或用人單位原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已嚴重損害了退役軍人個人利益,社保經辦機構也應主動宣傳,向社會介紹退役軍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即維護退役軍人權益,也能擴大社保覆蓋范圍。
作者:吳長春 張佳鑫 單位:長春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