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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11個地區開展為期一年試點的基礎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前正式發布了《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場監管各業務領域,構建起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由此必然在宏觀調控層面與微觀經營層面引出多重正向共振效應。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根基,同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意味著對企業的信用得分要劃出高低優劣,并據此發現風險敏感部位以及可能溢出的負外部性,這種對監管的信用賦能反映出的是在不放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的前提下,監管的重點從事中介入與事后救治轉為事前防御,顯示出的是監管火力的前移,更有利于將各種風險隱患抑制或者消除在萌芽狀態,從而有利于整個市場的平穩健康運行;另一方面,對企業信用風險進行分類管理過程中,需要綜合運用大數據、機器學習、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工具,如運用大數據技術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整合,運用人工智能技術對企業信用風險進行自動分類以及方案挖掘,這種對監管的數字賦能更容易提高監管的智慧效能,推動監管走上高質量發展之路。
由于體制約束與管理方式的慣性,有關企業信用的信息資源目前都散布于不同的部門之中,如企業登記注冊、備案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股權出質與知識產權質押信息等在商業銀行,企業征信記錄在中央銀行,價格執法與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名單在商務部門,產品及其標準的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等在標準計量部門,至于像食品藥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信息更是集中在專業主管部門,雖然許多信息尤其是一些基本信息可以在相關部門的公示系統中獲取,但也要投入必要的人力與花費一些時間成本,甚至像央行所掌握的企業征信數據也不是非常完整,尤其是許多小微企業以及新業態企業到目前其實并未接入央行征信系統,這種零碎化的信息分布也直接導致對企業信用的整體畫像也并不準確與全面。
基于以上情況,根據《意見》安排,市場監管總局將采用“總對總”方式歸集來自中央部門所掌握的涉企信用風險信息,在基礎上進行分類甄別并將結果及時推送至中央各部門以及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而且其他省級非市場監管機構必要時也可以通過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獲取所需信息,這樣,一些行政級別層級低的監管部門也能獲取到比自己層級要高的企業信息,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也能得到非本地企業的信息,由此完全打破了信息資源的部門分置與地區分割格局,實現了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的共享共用,加強了整體監管的力量協同與效能共振。
的確,經過持續多年的“放管服”改革以及“雙隨機、一公開”機制的推進,不僅市場監管合規行為得到有效提升,營商環境大為改善,同時微觀層面的企業負擔顯著減輕,全國市場活躍度提高,但由于受人力資源有限等因素的制約,監管也存在著“一刀切”與針對性不強的問題,特別是市場主體數量擴容至了目前的1.5億多戶,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更是蓬勃發展,監管供求力量失衡的矛盾更加突出,由此也導致了應付式監管、疲勞式監管現象的發生,監管資源存在明顯錯配。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可以期待的效果就是降低監管成本與充實監管部門的政策和執法工具箱,同時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提高監管的及時性、精準性和有效性。
事實上,圍繞著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監管行為在近兩年一直以高壓態勢進行著,所出清的成果力度也可圈可點,但要使市場競爭公平化成為一種常態,更需像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這樣的日常性運作制度。拿企業間的應收賬款這一較普遍的問題來說,目前不僅應收規模越來越大,而且現金循環周期越來越長,國家統計局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底,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應收賬款近20萬億億元,應收賬款平均回收期超過52天有余,尤其是一些行業龍頭或者大企業依靠自己的特殊地位,故意拖欠處于產業鏈尾端的中小微企業欠款,致使后者成為了應收賬款愈演愈烈的最大受害者,同時直接惡化了整個市場的信用生態。但問題是,對于應收賬款超量超期這一很大程度因市場地位不平等而生且廣泛存在于各類企業之間的信用失序,無論是反壟斷還是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都不可能顧及,只能憑借對企業信用風險的分類管理方可撥亂反正,一方面,差異化監管可厘定出重點風險企業,對其展開頻繁性抽查檢查與隨機性警示,讓監管對違法失信者“無處不在”,使被監管主體存戒懼、知敬畏和守規矩,另一方面對低風險與無風險的誠信守法者“無事不擾”,讓他們安心經營、放手經營,由此創造出公開執法的監管生態以及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信用乃企業最寶貴的財富,同時也是企業成本最小與成本最大的資源。誠實守信的優秀企業自身攜帶著良好的口碑與光環,不需任何投入便可迎來合作者的追隨與擁抱,收獲的是“五湖寄跡陶公業”的果實,相反違規失信者即便用盡九牛二虎之力也難以獲得人們的青睞,最終看到的只能是“門清冷落鞍馬稀”般的凄涼,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就是要達到這種優勝劣汰的競爭格局。按照《意見》規定,雖然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只作為監管的內部參考依據,同時不對社會公開,但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卻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緊密對接,意味著任何一個企業都可以隨時知曉合作方的信用結構狀況,這種便民化機制在有效降低企業搜索與發現成本的同時,更直接強化了企業的風險甄別與規避意識,同時也喚醒與放大了企業的主動糾錯與矯正意識,商業活力便可在這種市場自我出清力量的作用下得到進一步提升。
還需特別強調的是,政府監管與市場主體之間也不完全是“貓鼠”關系,相反二者很大程度上可以借助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實現目標的互引與利益的共振。對于企業而言,對信用約束的自覺性越強,行為上越主動,監管勢必就“放”得更開,“管”得便更少,市場主體的自由度就更大;對于監管而言,面對一個安分守己、依規而行的市場群體,也會將更多的精力轉移到寬松營商環境的塑造之上,因此而提供的“服”(服務)也就更周到。從這個意義而言,實施企業風險分類管理勢必將市場體系建設引向一個新的高度。
根據《意見》的界定,企業信用風險狀況由低到高分為信用風險低(A類)、信用風險一般(B類)、信用風險較高(C類)、信用風險高(D類)四類,在此基礎上,根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差異化監管,即對A類企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實現“無事不擾”;對B類企業,按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抽查;對C類企業,實行重點關注,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對D類企業,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必要時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另外,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不能代替各專業領域企業信用分級分類,《意見》要求對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推進須與專業領域風險防控有效結合,諸如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重點領域,要統籌行業風險防控和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強化業務協同,實行全鏈條監管。按照《意見》預期,到2022年底,建立起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標準體系與工作機制;至2023年底,實現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與專業領域監管的有效結合,建立健全適用于專業領域的企業分級分類監管機制。
作者:章睿 單位: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