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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的發展可以帶來多方面益處,但是由于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發展時間較短、各方面都還不夠成熟、民眾的認可度不高等,該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問題,如:企業年金信托制度法律規定不夠完備、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稅收優惠性不強、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監管體系不完善等。針對這些問題立法部門應該加快立法進程,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年金信托制度的法律地位、稅收優惠、監管主體等,也可以制定專門的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稅收優惠政策,增強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的吸引力,同時應該建立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
【關鍵詞】企業年金;信托投資;養老保險
一、企業年金信托基本理論
(一)企業年金信托的概念我國《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制度①。”“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②。”此外,對企業年金的投資運營方式我國法律也作了相關規定,其中信托這一投資運營方式因為主體特定、制度靈活廣受青睞。《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條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信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③。”由此可知,企業年金信托就是把公司繳納的和員工繳納的財產放在一起,全部交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運營、處理該財產從而獲取利益的行為。
(二)企業年金信托的類型企業年金可分為繳費確定型和待遇確定型。繳費確定型是“以收定支”,先是預測雇員未來老年生活可能需要的資金數目,從而確定一個繳費標準。由雇員和雇主按標準繳納,在員工退休后可以以一定的方式領取這筆資金及其運行所產生的收益。待遇確定型是“以支定收”,雇主事前承諾雇員退休后可以領取一筆錢,這筆錢的確定標準以雇員退休前的工資水平來決定,因為職工工資不是一成不變的,所以操作起來比較麻煩,并且所有的風險都由雇主承擔加重了企業的負擔。
(三)企業年金信托的意義企業年金信托制度有諸多優點。其一:對政府而言,員工退休后可以一次或按期領取一定的財物,這能解決一部分員工的養老問題,為其老年生活提供物質保障。進而能夠緩解政府為退休員工提供養老服務的壓力,為政府節省了人力物力財力,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社會建設的其他方面。其二:對公司而言,企業建立的年金信托制度提高員工福利待遇。該制度的建立提高了職工的待遇水平,使公司對優秀人才更具吸引力,有利于為公司招攬更多的優秀人才、留住人才。另一方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建立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的公司可以享有一定的稅收優惠,公司的產品因為享受稅收優惠繳納的稅低所以產品價格也比較低,所以與同類產品競爭時更有競爭力。其三:對職工而言,可以使職工的老年生活多一份保障,當退休時收入仍有保障可以提升老年生活水平,也使職工的抗風險能力增強,無論遭遇什么重大事故,都有一定的年金來兜底。
二、企業年金信托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企業年金信托制度在我國的發展主要可以分為三個階段。1991年至2000年是初步探索階段,在這一時期國家并沒有頒布具體的年金信托投資制度法規,但是在《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首次提出“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④以此為開端,部分企業開始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承擔了部分養老任務。2000年至2003年是初步建立階段,在這一時期正式提出了“企業年金”的概念,并對企業年金的管理、運行等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專門對“企業年金的概念”加以區分說明政府對該制度的發展持支持的態度,為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2004年至今是發展完善階段,在這一時期企業年金制度經歷了前期的發展,發現以信托的方式投資企業年金最為適宜,且根據各種調查研究顯示:企業年金信托功能多樣、適用領域廣泛、靈活性強所以獲得了廣泛的認可,因此企業年金信托制度在我國的發展前景廣闊。
三、我國企業年金信托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企業年金信托制度法律規定不完備企業年金信托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歷史較短,企業年金信托制度并未形成一個完備規范體系。首先,《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只是規定了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的框架,缺乏關于具體的實踐操作方面的規定,如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后如何監管企業年金運行并無具體規定。另外關于信托財產的歸屬、托管人的地位以及責任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其次,關于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的規定都是政策和法規,法律位階不高,與上位法發生沖突時處于不利地位。最后,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的相關規定之間還存在沖突,例如《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與十八條在規定上就存在沖突。⑤
(二)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稅收優惠吸引力不強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發展的重要一環就是靠稅收優惠來增強吸引力,但是我國稅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如:稅前列支的資金規模、運行收益是否需要納稅等都沒有相關的規定,這已嚴重的影響了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的發展。即便是有些地方規定了稅收優惠政策,但各地方政府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處于混亂無序的狀態。
(三)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監管制度不完善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的運行必然要受到各方力量的監督管理,但是目前我國法律關于年金信托運行的監管的規定還存在著許多問題。首先是國家監管部門對監管權限責任的劃分不夠明晰,同時在一個監管機構內部,各分支機構之間協調機制不完善。這極容易造成“搶著管”、“都不管”、“踢皮球”現象。其次,受益人、托管人了解運行情況的唯一渠道就是管理人提供的財務報告,這使得報告造假成本低、難發現,且受益人、托管人的監管權利的發揮受到限制。最后,我國采取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對企業年金信托進行監管,但是這種監管模式并不適合處于初級階段的企業年金信托。
四、完善我國企業年金信托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的法律規定首先,相關部門應加快立法,為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的發展提供法律支持。制定高位階的法律,使年金信托制度的規定與《信托法》、《稅收法》等的規定發生沖突時,不至于處于劣勢。其次,關于企業年金信托的運行環節也需要明確下來,各個環節的參與主體的資格、參與方式、享有的權利及限制等,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出來。
(二)建立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的稅收制度稅收優惠性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參與年金信托的積極性。首先,應該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企業年金信托稅收優惠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建立有利于統一標準不至于造成混亂,同時需要考慮到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可以把這個標準定為一個幅度空間,授權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詳細化、具體化。其次,應該建立專門的企業年金信托稅收優惠,因為企業年金信托的運行特殊性較強,涉及主體多關系復雜,普通的稅收制度難以適用。最后,要將稅收優惠落實到具體各方當事人,對于雇員可以將稅前列支改為稅后列支,雇主繳納的那一部分企業年金可以不劃入企業納稅范圍,受托人運行企業年金所獲得的收益不計入納稅范圍等。
(三)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的監督管理企業年金信托制度想要在我國獲得長遠的發展,需要根據我國國情進一步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監管體系。首先,成立專門的監督管理協調機構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現在的監管模式特別容易出現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的情況,可以建立一個專門的機構來協調管理各方主體的工作。根據我國的國情,可以在各個管理部門抽一到兩人出席聯席會議,通過會議將工作分門別類的交給具體的機關,減少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如果這種情況發生,由出席會議的人員承擔責任。這種做法把責任落實到個人身上,不僅易于操作、行之有效,而且可以提高監管效率、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其次,強化內部監督管理機構企業年金信托在運行的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了解具體投資收益情況的只有內部人員和服務機構。因此,需要從內部著手,加強對年金信托運行的監督管理。在運行機關內設立監察委員會,可以有效防止造假的發生,并且可以督促運行機關履行謹慎、忠實義務。最后,強化外部監督管理機構企業年金信托在運行的過程中需要較多的中介機構參與,因此賦予中介機構更多的監管權限,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中介機構因其自身提供服務的特殊性很容易了解年金運行的真實情況,中介機構一旦發現運行存在不規范的地方,可以將受托人的違規運行加以披露或者向監管部門舉報。
作者:孫素嫻 單位:信陽師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