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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共產黨報告提出要在綠色低碳等領域培育新增長點與新動能,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工作,對該市場的建設提出了新要求。2017年12月19日,隨著國家發改委印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我國統一碳排放交易體系完成了總體設計并正式啟動,標志著我國成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本文以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發展現狀為切入點,探討我國碳排放市場現存問題,并以歐美為例基于國際碳交易市場的現狀與運行機制,針對我國碳排放市場建立的現存問題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關鍵詞】碳排放交易市場;排放配額;低碳經濟
隨著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全球氣候合作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世界各國開始注重綠色經濟的發展,促進了碳排放市場的發展。《京都議定書》認為市場機制是解決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途徑,即把本為公共性產品的溫室氣體排放權作為可在市場交易的商品,由此產生了碳排放權。排放權交易指對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進行的交易。主要由行政部門通過限制或管制手段,對排放量設定標準并予以監督。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開始關注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中國作為一個碳供應量大國,應當與國際接軌,主動承擔國際減排任務,加快建設健全碳金融市場,為改善世界氣候問題作出應有的貢獻。黨中央、國務院對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給予大力支持,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十二五”規劃與“十三五”規劃等等中都不斷對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設提出新的規劃與要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國家發改委于2017年12月19日組織召開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啟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逐步部署推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標志著我國統一碳排放交易體系已完成總體設計并正式啟動,成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1碳排放交易市場現狀
1.1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現狀
2011年10月,國家發改委頒布了《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先后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湖北省、深圳市啟動7個碳交易試點。碳交易試點從2013年開始運行至今,中國在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基礎設施、制度構建、社會環境和能力建設等方面已日趨完善,都為2017年構建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七個試點啟動以來,四年中碳交易市場日漸活躍,碳配額現貨成交量與成交價不斷攀升,而2017年略有減緩。至2017年12月31日,全國碳配額累計成交4.70億t,成交總額達到104.94億元。價格上,2017年12月,北京試點的價格基本穩定在55~60元/t,在幾大碳試點中價格最高,上海和深圳試點處于25~35元/t區間,湖北、廣東穩定在15元/t左右,福建與重慶試點的價格走勢則波動較大。雖然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較晚,規模也相對較小,與歐洲市場全年上千億美元的交易額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但是近年我國市場發展迅速,已取得初步成效,同時我國碳金融市場的潛力巨大,仍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從“十二五”規劃綱要到“十三五”規劃,我國已提出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規劃,形成了構建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藍圖。2017年12月18日,國家發改委印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該方案明確將碳市場定位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政策工具,并提出碳市場建設穩中求進的工作要求,同時以發電行業為突破口率先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分階段穩步推進碳市場建設,不斷豐富碳市場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并盡早納入核證自愿減排量。
1.2國際碳交易市場發展現狀
1.2.1國際碳交易市場數量攀升
自《京都議定書》1997年通過以來,各國根據該公約逐步進行碳交易市場的建立,國際碳交易市場數量不斷增加,場外交易市場也接連開展。英國在2002年率先成立全球第一個國家性溫室氣體經濟交易體系,先后與6000多家公司簽訂“氣候變化協議”,但是為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接軌,該交易體系最終于2006年關閉;美國于2003年建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成為全球首個自愿減排交易場所;日本與歐盟于2005年建立了碳排放交易體系,之后澳大利亞、新西蘭相繼啟動碳交易市場,印度作為最早建立碳排放交易所的發展中國家,也于2008年在國內逐步啟動碳交易。2011年,中國宣布將在全國七個省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2013年試點工作正式啟動,開啟配額市場的首個交易年份。
1.2.2國際碳交易市場交易規模發展迅猛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的建立帶動了全球碳交易市場的發展,2005年以來碳市場交易量價齊升,發展迅猛,交易額的歷史高點為1760億美元(2011年),交易量的歷史高點為104億t(2013年)。然而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機持續效應以及市場情緒的影響,全球碳交易市場遇冷,出現大幅度下跌。2015年,交易量跌至60億t左右,同時交易額降至500多億美元。2016年全球碳市場交易情況并未明顯好轉,與2015年基本持平。2017年全球碳市場整體運行平穩,交易量與交易額分別為65億多噸、520多億美元,雖與歷史高點仍有距離,但是呈穩步增長趨勢。
2我國碳排放交易現存問題
我國目前在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整體設計與規劃等方面已初見成效,但仍暴露出一些問題,應予以妥善應對。
2.1交易體系法律基礎亟待完善
碳排放權具有金融屬性、政府創設性和生態屬性,這些特殊性使其法律屬性難以界定,因此,目前在我國尚無成熟且統一明確的法律體系來規范碳排放交易市場。清晰界定產權屬性是碳排放市場運行機制的關鍵,而法律依據的缺失使其產權邊界難以界定,碳排放權的交易也就更難以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建設目前主要依據是國家發改委的部門規章,但是部門規章法律層級較低,導致部分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有效實施所需的相關關鍵規定難以設立,無法保證碳排放交易體系實施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也缺乏維護體系安全有序運行的保障。因而交易體系的法律基礎亟待完善,用以保證交易的有效實現。
2.2信息共享渠道有待擴充
信息不對稱是碳排放交易面臨的嚴峻挑戰。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買賣雙方可能付出高額的信息搜尋成本。一方面統計口徑不一致且無第三方監督使得信息的真實性不可考證,另一方面缺乏提供關鍵信息,如總配額、交易企業名單等的官方公開平臺。這些都會對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建立造成阻礙。因此,隨著各國對綠色金融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建立有效規范的高質量信息平臺日益重要,這對政府監管、深入研究都具有重大意義。
2.3碳排放交易市場形成的動力不足
根據碳排放權產生的機制可知,只有當國家碳排放總量確定,政府才能對其進行分配,超出分配的部分會在市場上購買配額,不足部分會售出以此形成交易,從而形成碳排放交易市場。政府初始分配在交易中起到了關鍵作用,易受人為因素操縱,大大降低了企業交易的動力。盡管我國已啟動七個碳交易試點,但是其流動性仍然很低。每年履約期前一個月交易量爆發式增長,表現出市場的有效性明顯不足。我國的排放主體參與碳交易更多是被動履約而非主動投資,因而碳配額實際價值在企業評估中其實依然很低。如天津碳市場近年來極低的活躍度也揭示出碳排放交易機制并未正常運行。
2.4交易基礎和監管機制薄弱
我國碳交易市場仍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的規范制度、核算體系、監管機構都尚未完善。由于缺乏權威的減排核證機構,尚未建立核算標準體系,交易市場的信息質量不高,交易成本增加,市場運營效率降低,企業也難以獲得合理收益。核算標準與監測設施不夠完善使監管部門難以建立嚴格的檢測標準,進而監測很難執行。同時,我國的減排技術相對落后,缺乏人才與技術提高我國在國際中的競爭力。
3國際碳排放體系借鑒
3.1美國的碳排放交易體系
美國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發展已較為成熟完善,其運行模式有諸多可取之處。西部氣候倡議是于2007年發起,擬通過區域間合作共同制定、嚴格實施有關氣候變化的政策,進而實現減排目標;芝加哥氣候交易所以會員制為運營基礎,其會員涉及多個行業,根據已定的交易配額和交易機制,會員需自愿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減排承諾來確保交易所減排目標能夠按時實現。
3.2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
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對歐盟完成《京都議定書》中的強制減排目標作用顯著,該交易體系形成了良好的市場運營機制,使碳排放權得以有效配置。由于歐盟成員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減排能力差異巨大,歐盟采取分權化治理模式來兼顧各國利益。該模式賦予各個成員國很大的自主決策權,各成員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協定溫室氣體排放量,再分配至本國各企業,并自行對本國企業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該模式充分體現了EU-ETS的協調能力。與此同時,EU-ETS對超標排放有嚴格的懲罰措施,超標企業必須通過購買排放權以免于受罰;如果企業在期限內有配額剩余,則可以出售多余配額以獲取利潤。
4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建設建議
經過以上對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分析,歐美在溫室氣體減排都已取得顯著成效。借鑒其成熟經驗,對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提出以下建設建議以實現我國低碳綠色發展的目的。
4.1建立自愿減排體系
通過歐美碳排放交易市場發展的經驗,《京都協議書》雖然未給我國規定強制性減排目標,但是我國近年來發展迅猛,建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體系對于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建立而言,是不可或缺的階段。我國應以溫室氣體自愿減排市場為始,逐步加強我國企業的自愿減排意識,培養相關領域人才,不斷積累技術與經驗,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溫室氣體減排配套獎勵措施,例如稅收優惠、資金支持等激勵企業實現甚至超額實現減排目標。
4.2完善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法律法規與監管制度
我國應汲取國際經驗教訓,進一步加快碳市場相關領域立法,盡快出臺更權威、適合于我國的法律,健全碳市場所需的法律體系。從而明確碳交易的法律屬性,確定碳交易中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并且,應當及時建立公正合理的初始分配機制,對超額排放行為給予明確嚴格的懲罰標準,并監督懲罰的實施與執行。同時應與國際公約義務相協調,為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充分的政策法規保障。在監管方面,應學習國外相關機構的先進經驗,并依據我國實際情況制定可靠高效的監管體系。同時政府應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統一核準標準,建設一個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場。
4.3完善碳排放權交易平臺及交易制度
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啟動有利于我國在碳排放交易領域國際地位的提升。但是這一平臺作用的發揮,仍然面臨很多困難。我國應著力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場的交易制度,進一步完備交易設施建設。在碳交易場所建設方面,我們可以積極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的經驗,并根據我國實際情況,以點帶面,帶動低碳經濟的共同發展,形成碳交易市場網絡,實現資源共享,以此解決交易平臺孤立造成的功能贅余、效率低下等問題。并且,從國際市場來看,我國要積極參與國際碳排放交易規則的制定,把握國際市場上的話語權,改變目前我國在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弱勢局面,從而使我國碳交易市場保持穩定和逐步的規模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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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雅琦 宋旭鋒 高清霞 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北京國寰環境技術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