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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府針對我國農村醫療保障的現狀,在2003年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至今已過去十二年,在這十二年時間內農村合作醫療模式取得了很大的發展。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還是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阻礙了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的發展,對我國農村居民的衛生醫療環境造成危害。
一、新型農村醫療合作的發展現狀
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起,我國農村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過去的集體經濟形勢逐漸開始瓦解,原有的合作醫療模式由于制度問題無法再執行下去,農民失去了醫療服務的保障。在1980年我國還有70.2%的農村有合作醫療,但是到了1990年這一年全國具有合作醫療報站的農村只占總體的3.9%。在這一段時期內我國多數農村家庭因病致貧,據不完全統計調查一些農村因病致貧的人數占村莊總人數的88%,那段時間的農村經濟發展受到了嚴重的阻礙。在2002年10月我國政府為了改善農村衛生醫療的困境,提出“要創建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并且確定了農村合理醫療制度的相關方針,次年,我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衛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試點工作。三年之后,隨著《關于加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的出臺,新型農村醫療合作制度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在2008年該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全覆蓋試點。到現在全國參與農村合作醫療的人數達到了8.55億,參合率提升到了97%。
1.不利于吸引農村參加保險。由于一些商業保險公司缺乏較高的公信度,再加上社會上一些對商業保險企業的非議,讓商業保險得不到農民的信任,部分參與商業保險合作的農民對保險企業的操作存在疑慮,從而大大降低了農民參加新型農村醫療合作的積極性,同時也影響了商業保險在農村醫療合作中的工作。
2.受到政府管理費用的影響。例如,農村政府支付管理費的委托合同管理模式的前提就是要政府定期支付全額的管理費用,不然新型農村醫療合作工作就難以展開。政府以委托合同的方式托付商業保險企業開展運行模式,最大的問題就是政府所支付的管理費用難以準時到位,因此,支付費用是否能夠及時到位是開展相關業務的主要條件。如果政府的費用不能夠及時到位,那么就會嚴重影響農村合作醫療的工作進度。
3.不利于商業保險在農村醫療合作中的長期持續發展。以長遠的眼光來看,商業保險與農村合作醫療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謀取更多的利益,但是以現在的合作模式,給商業保險企業留下的盈利空間非常之小,一些中小型的商業保險企業甚至會出現虧損的現象。所以,在新農合中引進商業保險,并且還要保證新農合基金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同時讓商業保險企業還要具有較高的工作熱情,這種情況還得不到有效的證實,需要長時間觀察。
三、促進商業保險參與新型農村醫療合作的有效措施
1.地方政府和監管機構要制定相關的政策規定。國家政府和地方政府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商業保險參與新農合業務的稅收支持法案,點明商業保險企業在新農合中的位置,創建定時更新的厘定費率的制度,為商業保險企業開展工作營造一個優良的環境。
2.推算出新型農村醫療合作的費用,同時保證費用及時到位。根據現有的人均醫療保險數額,再結合商業保險的相關信息,推算出新型農村醫療合作所需的相關費用,這項費用的推算一定要符合實際情況,同時當地的政府單位和監督機構一定要保證經費及時到位。
3.全面提升專業服務的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商業保險公司應該注重新型農村醫療合作的特點,注重加強信息管理、客戶維護、基金完整和醫療風險控制這幾個方面的管理力度,優化傳統的理賠流程,增強醫療服務的效率。綜上所述,商業保險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模式,無疑是一種多元化商業發展的體現,在提升我國農村衛生醫療環節的同時,還促進了我國商業保險多途徑的發展,盤活了我國的保險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