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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稅收征管體系中,發票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征管、稅款的確定和征收以及稅收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發票和稅收相掛鉤,是中國稅收征管的一大特色,“以票控稅”已經成為稅務機關開展工作的根本點和普遍共識,發票在企業稅務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準確納稅
準確納稅是指嚴格遵從稅收法律、法規,確保按時、足額繳納稅款,同時又使企業享受應該享受的政策。發票的開具時間是企業納稅義務產生時間,發票是企業進行稅金核算、納稅申報的依據,取得和開具的發票是否合法合規,直接關系到企業稅款的確定,影響納稅申報工作的準確性,正確使用發票能使企業享受到應該享受的政策。例如:未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使用發票,造成當期多交增值稅,并且進項稅金長期無法抵扣。有家供電設備安裝公司,成立當月,就承接一項154萬元設備安裝業務,設備由安裝公司提供,由于公司剛成立,墊付購買設備的資金不足,于是要委托方預付購貨款,委托方要求其開具發票才付款。該公司開具了11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稅金159829元,銀行收到把款項后,公司按940171元作預收款入賬,159829元做“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入賬。因發票開出,納稅義務成立,當月在沒有1分錢進項稅額的情況下,按159829元繳納了稅款。該公司財務認為,進項稅額終能扣除的。等定制設備到貨已隔4個月,沒想到設備到貨的當月沒有銷項,這15.98萬元進行稅額無法抵扣,只能轉入“待抵扣進項稅額”賬戶掛賬。以后幾個月由于銷售收入較少,累計銷項稅金小于15.98萬元,掛賬在“待抵扣進項稅額”的進項稅額一直沒有全部抵扣。從該案例的直接原因看,業務部門對開票時限不甚了解,開票和納稅之間關系不明白,誤認為只要是預收款,就不用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發票管理辦法細則》第33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從政策層面來說,發票僅當發生經營活動時,才會開具,也就是說,發票的開具時間代替了政策層面的納稅義務產生時間。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當月多繳納增值稅16萬元,繳納稅金之后產生的可抵扣的采購設備進項稅額15.98萬元,一直沒有全部抵扣。對上述案例分析看出,表面上是沒有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規定而造成的后果,實質上是企業內部的銷售、財務、技術等部門,沒有全面認識和把握該項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在該政策解讀中對企業基礎工作提出要求,企業對執行稅收政策沒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機制和對基礎工作缺乏嚴細的工作作風。如果企業重視發票填寫規定,內部有研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運行機制和活動,那么這73萬元利益也就不會白白失去,應該享受的政策就能享受到了。
(二)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
發票不僅是企業進行納稅申報的依據,也是政府、稅務部門進行檢查的重要依據。近三年,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稽查工作中要求各地做到“查賬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稅必查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在2011年2月1日已經施行,相比舊的《發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頒布,新《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頒布,法律地位得到提升。《發票管理辦法》采取“抓住開票方,從源頭上控制”的管理方式,加大對開票方的管理和違規處罰力度;同時把作為受票方或買方在交易中應該承擔責任升級;將專業人員,尤其是會計的職業判斷作為處理發票事項的應知原則,將司法上的過錯推定原則和原罪理論引入發票管理,讓舉證責任倒置,完全推到納稅人一方。企業各級管理層人員和各部門業務人員都應該對發票重視起來,加強再學習和再認識,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發生。現在有很多公司都涉及到一些與集團企業的業務往來,如:合同是與子公司所簽訂,業務也是由子公司來具體提供,而開發票與收款方卻為母公司,再如有些企業可能涉及到一些核算上的問題,付款方可能與發票填開方也不全一致。這種做法,將會給企業的業務實質的認定帶來非常大的風險,子公司真實提供了業務卻未開發票亦未申報納稅,母公司未提供業務卻開票收了錢。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收款方和開票方應該一致,付款方和發票取得方應該一致。接受第三方發票,無論是接受方還是代開發票的第三方都屬于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子公司涉嫌逃稅,母公司涉嫌虛開發票。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強化發票管理,防范和控制企業稅收風險
企業收取和開具的發票不合規、不合法,必然會產生企業的稅務風險,強化企業發票管理,提高發票管理質量,能夠防范和控制企業的稅收風險,企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一)制定企業內部發票管理制度
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行業特點和經營活動情況制定相應的適合本企業的發票管理制度,對發票的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等做出具體規定,以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收支管理。
(二)發票取得環節的管理
只有加強發票取得環節的管理,才能有效杜絕不合規發票流入企業,從而避免涉稅風險。企業應通過各種形式向相關業務人員普及發票基本常識,使其掌握合法有效的發票應具備的要素,并養成取得發票、自覺驗票的習慣。企業業務經辦人員要對業務的真實性負責,只有真實的業務才能提出相應的報銷要求,確定了業務的真實性之后,出納人員還要加強對發票的形式審查。第一,要檢查各負責人員是否簽批到位;第二,要查看發票本身是否有效,是否是正確的版本,辨別票據真偽;第三,要查看相應聯次是否齊全,欄目填寫是否規范、全面等;第四,要審查業務性質、摘要、金額、付款時間是否與合同保持一致。然后再經復核人員審核,可以杜絕發生不合規發票、虛假發票等現象。
(三)發票開具環節的管理
企業對外開具發票時,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營業務為前提,不得為他人或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活動情況不符的發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全部聯次一次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同時,堅持先填開、后蓋章和一人填開、一人復核的原則。五、稅務籌劃在“以票控稅”、“查稅必查票”的稅收征管環境下,發票管理是稅務工作中極其重要的一個環節。企業管好發票,不僅能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而且還會為企業節稅增利。企業如果符合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是最好的節稅方法。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顯然,對于折扣銷售,納稅人應盡量使得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征增值稅,這樣便可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綜上所述,一張小小輕輕的發票,反映了財務部門、供銷部門、技術部門、人力資源部門、設備管理部門等的稅收政策水平;由發票管理衍生出合同管理,具體經營活動方式;所涉及經營活動行為,小到發票開具時間,大到企業經營活動組織方式,甚至要改變企業結構體制才能具備低稅率或者減免稅等優惠。由正確使用發票要求,引發上述這些企業行為,都是環繞合理稅負,稅務籌劃、防范和控制稅收風險而展開的行為。
作者: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