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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通過梳理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踐發展歷程,推導出“經濟責任審計是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發展而產生、發展和完善的”。結合當前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審計監督全覆蓋和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等新形勢,論證了推行國有企業黨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從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和審計評價等方面闡述了國有企業黨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并根據國有企業黨政主要領導不同的管理模式,提出了同步審計、同時審計和分別審計三種不同的審計方式。
關鍵詞:國有企業;黨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
經過近30年的發展,經濟責任審計理論在我國得到了極大的豐富和發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目標、內容、方法等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而得到不斷的拓展與創新。在全面深化國企改革、實行審計監督全覆蓋、加強國企黨的建設新形勢下,經濟責任審計理論理應有所創新。
一、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發展歷程
我國現代經濟責任審計始于1985年黑龍江齊齊哈爾、安徽淮南等地率先實行的廠長(經理)離任審計,這一有益探索得到了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并于1986年9月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首次從國家層面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同年12月,審計署頒布了《關于開展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推動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此后一段期間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對象僅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定代表人。1995年,山東菏澤嘗試對全地區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實行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取得了顯著成效,積累了有益經驗。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標志著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項制度已正式確立,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提供了依據。與上一階段相比,審計對象已擴大到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正職領導干部和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2004年,中紀委等5部委聯合發文要求將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擴大到地廳級。200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新增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首次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地位。201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把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擴大到了省部級黨政領導干部。2014年,中組部等7部委共同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等內容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和完善,首次提出可對國有企業非法定代表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歷史沿革表明,我國經濟責任審計是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發展而產生、發展、完善的。同時,經濟責任審計也反過來促進了深化改革和社會發展,二者相輔相成。
二、對國有企業黨委書記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強調要“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企業章程,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在《求是》雜志撰文提出“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必須先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建議,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黨組)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經理班子作出決定”,即黨委(黨組)會對“三重一大”事項進行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班子決策的前置程序。在2016年10月召開的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堅持黨對國企的領導不動搖,發揮企業黨組織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部署在國有企業的貫徹執行。這表明,在新的形勢下國有企業黨組織在重大決策上享有了更多話語權。我國國家審計采取的是一種典型的行政型審計模式,審計是經濟監督與政治監督的有機結合。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通過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強調要深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著力檢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促進各級領導干部主動作為、有效作為,切實履職盡責。由此可見,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充分體現了行政型審計的特點。從公共受托責任觀來看,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接受各級黨組織和政府委托管理公共資源或者財產,從而享有相應的管理權力。黨和政府要知道他們所委托的人員經營管理企業的狀況,以及對其自身所應負的責任的履行情況,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比較理想的途徑。在新的形勢下,國有企業黨委書記作為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其行為直接影響著國有企業的發展,權力運行理應受到監督,對其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將是必然,從而真正做到黨政同責,同責同審。
三、國有企業黨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較之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國有企業黨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無論是審計目標、審計內容還是審計評價等方面都存在較多差異。
(一)審計目標方面
審計的目標要服務于國家戰略發展需要。當前,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要以服務于全面深化改革,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企業科學發展為目標。審計過程中要樹立科學發展理念,著眼全局,推動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觀調控部署的貫徹落實,關注改革措施的協調配合情況,以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調性。正確把握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反映制約發展的因素,推動深化改革,促進企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要促進企業改進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確保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同時,還要評價領導干部個人遵紀守法以及廉潔自律的情況。國有企業黨委承擔著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簡而言之就是要加強領導,選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現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從源頭上防治腐敗,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對此,黨委書記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在加強國企黨的建設新形勢下,國有企業黨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目標在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目標的基礎上還需增加促進企業黨風廉政建設的內容。
(二)審計內容方面
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有三方面:(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重大經濟方針政策情況。包括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責任制目標情況,以及履行環保、節能減排等社會責任情況。(2)企業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營活動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包括任職期間企業的資產負債權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3)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包括任職期間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情況,“三重一大”決策情況,以及遵守廉潔從業情況。在此基礎上,國有企業黨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內容還需要增加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職責情況,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反“四風”等情況。
(三)審計評價方面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指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經查證的事實,對被審計對象作出專業判斷的行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遵循客觀、公正、全面、謹慎原則,即要根據經審計查證的事實進行評價,不能作出沒有事實依據的主觀判斷;評價人員應保持實質上的獨立性,評價過程中不能摻雜個人偏好和個人情感;審計評價應圍繞被審計對象應履行的經濟責任進行,與被審計對象無關的行為和事項不評價;對審計證據不充分,或未經查證的行為和事項不評價。在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和全面深化國企改革的關鍵期,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建立容錯機制,體現“三個區分開來”。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指出:“要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以更好地促進改革發展。一般國有企業的職責分工是黨委重決策,行政重執行,因而對黨委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側重于評價其在重大決策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同時兼顧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情況。而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則是既要關注在重大決策中履行職責的情況,也要關注企業的行為后果,但是要正確區分領導干部應負的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四、審計方式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黨政主要領導沒有統一的管理模式,有的企業黨政主要領導職位都由一人擔任,有的企業分別由不同的人擔任,黨政主要領導的任期也不完全一致,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要靈活采用不同的審計方式。(一般企業都是由行政主要領導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下主要討論此種模式)只有對國有企業黨政主要領導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均進行審計,才能對黨政主要領導承擔的責任進行清楚界定,對國有企業黨政權力運行進行全面的監督、制約、評價,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監督體系。一是同步審計。對于黨政主要領導分別由不同的人擔任,且任期也相同的企業,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可以采取同步審計的方式,同步對黨政主要領導進行審計。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各自應擔負的經濟責任,分別進行審計評價,分別出具審計報告。二是同時審計。對于黨政主要領導由同一人擔任,任期也相同的企業,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可以采取同時審計的方式,對其應擔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全面審計。對黨政領導責任可以分別進行評價,內容體現在同一份審計報告中,實現對應審職務的審計全覆蓋。三是分別審計。對于其他情形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采取分別審計方式,分別評價,各自獨立出具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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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正東 單位: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