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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對民間藝術造成嚴重影響,極速的發展致使民間藝術傳承體系不健全、產業運行不規范等一系列問題阻礙了民間藝術的發展與傳承。文章著眼于知識產權制度下民間藝術現代化過程中的保護與利用需求,在明確相關概念的基礎上,以中原地區為視角,對民間藝術現代化過程中知識產權保護所面臨的4類典型問題進行總結,重點從立體交叉保護、以交易促進保護、提升法律意識、健全協會組織4個方面提出民間藝術現代化過程中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建議。
關鍵詞:民間藝術;知識產權;中原地區
中原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植根于中原文化深厚土壤的民間藝術也因之而絢麗多彩(這里所說的中原地區是以目前河南省行政區劃為中心地域)。在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民間藝術的現代化進展過程中需要以一種合理的生產方式,健康的生存環境為支撐,改變現有的生存模式。民間藝術現代化發展過程中,侵權現象時有發生,解決途徑卻不夠明確。
1民間藝術現代化過程中知識產權保護所面臨的問題
在民間藝術現代化過程中知識產權保護既要對民間藝術“源頭”進行保護也要并用多種方式對民間藝術衍生物相關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從立法的角度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規定還不夠完善,在法律實踐中各地法院對同類侵權案件做出判決也不盡相同。同時民間藝術衍生物的權利保護和商業利用存在沖突,這無疑挫傷了民間藝術傳承人和再創造作者的傳承和創新發展的積極性。并且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作者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上存在復雜性和困難性。
1.1缺乏對“源頭”的保護
近年來越來越多文創企業開始進行民間藝術衍生物的開發,其中通過使用民間傳承人制作作品的造型、圖像、色彩等來創作的藝術衍生物。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宣傳民間藝術的作用,但是商業利用同宣傳是同時存在的。在目前民間藝術衍生物市場化的過程中,設計者提取的具有民間藝術的文化內涵和部分特色元素,在此過程中無須經過原民間藝人的授權就可以將傳統的民間藝術用在再創作之中。例如,以淮陽泥狗狗為藍本進行的動漫形象創作,泥塑的配色、形象不經傳承人或者當地制作者的授權就可以直接使用,并且不用支付費用。而當衍生作品出版后,民間藝術衍生產品的創作人成為現行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權利人,享有知識產權。在民間藝術現代化過程中,我們著實缺乏對“源頭的保護和尊重。使得知識產權法律成為保護無償運用民間藝術,以及其元素的權利人,而忽視真正的文化源頭,影響民間藝術傳承人和制作者創新發展的積極性。
1.2著作權保護的困境
在討論民間藝術的著作權之前我們首先要明確什么是實用藝術作品,什么是美術作品。在《著作權法》第三次送審稿中將實用藝術作品定為”飾品、家具與玩具等具有審美意義并有實用功能,且為立體或者平面的造型藝術作品”由于界定不同,使得民間藝術的保護期限存在不同。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客體還需要在知識產權法的框架內進行更詳細地舉例和系統地劃分。我國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以及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不足,體現在其著作權的保護依然停留在《伯爾尼公約》階段。這不僅制約了知識產權發展,而且阻礙了產品創新。民間藝術市場發展得并不如藝術品市場完善,尊重著作權人的權利,確定著作權權屬也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1.3地理標志保護的局限性
使用地理標志來保護民間藝術的案例越來越多,中原地區就有“汴繡”“南陽玉雕”“禹州鈞瓷”等。但采用地理標志保護的同時也存在著自身認證制度的弊端以及多頭管理帶來的混亂。2018年機構改革前,地理標志的管理部門有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農業部3個部門,并且三部門的認證結果具有相同的效力。這就大大增加了地理標志注冊人權利沖突的可能性。機構改革后國家知識產權局納入了地理標志管理職責,推動了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統籌管理。
1.4維權的困難性和復雜性
由于在民間藝術現代化過程中的民間藝術市場混亂,并且立法相對滯后,管理效力低下,使得民間藝術品的知識產權的維權變得復雜。加之民間藝術傳承人的知識產權意識普遍不強,維權意識薄弱且維權成本過高都使得保護民間藝術的知識產權越發不容易。在民間藝術逐漸走進市場化的過程中,一些經濟效益顯著的民間藝術品類,由于民間藝術作品的制作監管薄弱,很容易受到假冒偽劣產品的沖擊。如汴繡、木版年畫、鈞瓷等都未幸免。民間藝術品或民間藝術衍生物的創作,需要傳承人和制作者運用腦力和體力結合地域文化以及民族精神在反復練習和實踐中逐步形成,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但是侵犯知識產權的工業紡織品卻非常容易制作。并且,權利主體的確定本身存在模糊的情況,確定了的權利人在維權過程中舉證也十分困難,消耗時間長。民間藝術作品的制作多以家庭為單位或是小型作坊和合作社,這種家庭式的、村落式的形態,使得制作者大多相互認識,甚至有的存在鄰里和姻親關系。如果遇到侵權問題,民間藝術制作人礙于自己的價值觀缺乏用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在發現自己的作品被模仿,被未經同意無償使用的情況下,大多數藝人會保持沉默或不知用何種手段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對于民間藝術現代化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僅單獨用到著作權發、專利制度、商標法、商業秘密保護等,而是需要交叉保護,互為補充,所以其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復雜性。
2中原地區民間藝術現代化過程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中原地區的民間藝術始終與當地民眾的日常勞作、生活習慣、生產制作緊密結合,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民間藝術實現市場化是必然趨勢。市場化的前提是尊重民間藝術制作者以及創作者。讓傳承人、制作者可以在市場發展中獲利,形成良性循環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2.1綜合運用,交叉保護,合理地平衡利益沖突
現行知識產權體系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各個權項之間既彼此緊密聯系又相互區別,主動運用各項法律制度進行綜合保護,形成立體交叉保護的模式,會獲得更加顯著的效果。如“南京云錦”通過發明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地理標志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著作權綜合進行保護的民間藝術。自改革開放至今,我國頒布了一系列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建立起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專利制度、地理標志申請等靈活綜合運用,全方位立體交叉保護民間藝術現代化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并且因為商標可以續展注冊的特性,可合理合法避開關于民間藝術品保護期限問題。
2.2以交易促保護,完善傳播與授權
中原地區的大部分民間藝術來自偏遠的鄉村,民間藝人的收入來源并高。所以讓民間藝人能夠在民間藝術市場中公平地得到收入,才是良性循環的開始。民間藝術現代化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首先要基于對傳承人、制作人的保護和尊重的基礎上,通過公平交易來提升民間藝人以及民間藝術市場的積極性。我國的法律法規可以通過增加民間美術作品的侵權成本,來對其著作權進行保護。民間藝術現代化應該以知識產權為權利載體,以市場交易為手段。民間藝術作品版權的使用應該在作者和使用者之間達到一種均衡,使雙方受益,并不斷降低版權交易成本,以交易促進保護。版權交易應該成為傳承人、制作者收入的重要部分,同時以署名權為中心的精神權利也應加強到保護。民間藝術現代化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僅需要傳承人具有法律意識,更需要行業協會以及政府通過行政手段來建立健全民間藝術現代化過程中的市場交易規則,通過藝術授權等服務內容的設立來改變民間藝術市場經濟增長方式。建立民間藝術市場產權評價機構,激活民間藝術品產權交易市場,最終形成自主知識產權保護的良性循環。
2.3做好證據留存,提升權利法律意識
中原民間藝術涉及民生、民俗、民習等方面,在世代的傳承過程中展示了民族文化的發展脈絡,一些民間藝術在傳承過程中并沒有較大的改變,而另一些民間藝術在人與人口傳心授中逐漸改善創新,并出現衍生物。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具有獨創性的民間藝術作品是其保護范圍。而判定是否享有著作權的關鍵在于是不是可以夠舉證該作品同以往的不同之處和創新之處。收集舉證材料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有時候依然無法證明其民間藝術作品享有著作權,所以在進行民間藝術再創作時需要提前做好準備,在創作的同時保留手稿、草稿以及過程性材料。同時做好同已經存在的同類民間藝術品的區分。著作權人要想保護其著作權,需要加充分地注意舉證材料的收集以及舉證渠道的特性。傳承人的法律意識的提高,能有效地防止和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2.4加強管理與執法,健全協會組織
在我國民間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中,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保護并不完善,我們要明確民間藝術及其衍生物的性質、權屬、利益主體、保護期限以及利益分享途徑等問題。嚴通過格的管理與執法可以提高民間藝術傳承人創新和研發的積極性,促進民間藝術市場的良性發展。由于大多數民間傳承人缺乏法律專業知識,其所屬地域的相關政府機構或行業協會要發揮組織、協調、咨詢等作用。通過明確民間藝術及其衍生物的性質、權屬、利益主體、保護期限以及利益分享途徑等問題,最終實現對于傳統文化的全面保護。同時要健全民間藝術相關協會組織,聯系由行政主管部門與專業的非政府組織的專門機構,共同承擔提供公共服務的責任。推動民間藝術高效、健康發展。特別要加強民間藝術合作社的建設,實現資源共享,規避惡性競爭。同時規范生產經營行為,維護質量和品牌形象。管理者要通過加大對侵權者的制裁力度,為民間藝術現代化的長遠發展與核心競爭力的提升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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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昂 單位:信陽農林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