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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對建筑材料企業會計核算的研究,幫助其擺脫現階段在會計核算實施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升企業的整體運行效率,助推公司更好更快的發展。
關鍵詞:建筑材料企業;會計核算;規范化;對策
1建筑材料企業會計核算的相關理論概述
1.1建筑材料企業會計核算概念。建筑材料企業會計核算是以貨幣形式對建筑材料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連續、系統、全面的記錄和核算,并據以編制會計報表,分析和檢查經濟活動情況。1.2建筑材料企業會計核算目標。會計核算的目標是:正確、及時地對經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提供會計資料。認真進行記賬、算賬、報賬,做到“賬賬”、“賬實”、“賬表”相符,保護企業財產不受損失。貫徹財經制度,杜絕浪費。運用價值規律,加強經濟管理,促進企業增產節約,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會計核算的方法,主要是填制和審核憑證,設置賬戶,記賬算賬,核算成本,清查財產及編制報表等。
2建筑材料企業會計核算的現狀
2.1合同管理不善。為了明確權責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建筑材料企業在運行過程中與不同的主體簽訂不同種類的合同,由于進項稅額抵扣對于發票有特殊規定,一些合同條款約定不嚴謹導致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和被動適用從高稅率納稅等問題都對企業的利益產生了不利影響。首先,在營業稅下,由于合同條款對營業稅的影響比較小,簽訂合同時財務人員的參與度較低,建筑材料企業在合同簽訂時很少會對發票的品種做出具體、明確的要求,這一情況在“營改增”后依然存在,而稅改后,對增值稅發票的要求逐漸強制化、規范化,沿用往常方式簽訂的合同出現了大量發票抬頭不清晰、發票類型不匹配的現象,成為困擾企業合法抵扣進項稅額的一大障礙。其次,國家及其各部門關于增值稅相關法規明確,企業部分業務的納稅時間應為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如果下游單位沒有依據合同時間向建筑材料企業付款,建筑材料企業需要先行墊付稅款。而在與下游單位簽訂購銷合同時未在合同內明確結算時間以及相應的違約條款,就會造成多承擔稅負的暫時性差異,不利于企業控制預算和資金計劃。2.2供應商管理有待提升。2.2.1發票管理困難。發票管理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供應商的選擇上——供應商的選擇標準將變得更加復雜。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在材料供應商領域廣泛存在,“營改增”后可以預見這一現象將有所改變,但短時間內并不會得到顯著改變。建筑材料企業的材料供應商同樣存在大量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特別是國家逐步出臺相關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優惠政策實施后部分企業申請轉為了小規模納稅人,僅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使得建筑材料企業原材料在費用中占比上升,而可抵扣稅額不升反降的原因之一。與此同時,建筑材料企業出于項目地點就近采購以及中小企業材料報價較低等因素,在供應商選擇上仍然會選用這些企業,因此,在未來供應商的選擇上,材料價格、材料質量、是否具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資格等因素,都應被納入企業的考慮范圍,以尋找最優選擇。其中的問題主要有一下幾點:首先,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實際合同簽訂過程中如果未在合同內注明價格是否含稅,就會在后期引起糾紛。其次,“營改增”政策實施后對于進項稅額抵扣的發票有特殊規定,而一部分中小企業并不具備開具專票的資格,但在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要求供應商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期無法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憑據。最后,供應商主體的多樣性,很難避免供應商不給公司開票情況發生,無法保障企業利益。2.2.2經營管理不當導致抵扣鏈條不完善。財務核算方式、管理制度存在不足。稅改后,會計核算方式與以往有明顯的不同,會計核算的方式也隨之變化,原來繳納的營業稅計入成本、費用,但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在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憑證后,應作為負債科目的抵減項目中列支,而實際工作中出現了由于從業人員的失誤將其列入成本、費用中的情況。建筑材料企業現有的工作人員,經過日積月累的工作,對營業稅的確定、核算、處理有著豐富的經驗,但在“營改增”后,短時間內難以適應,面對相較以往更加復雜的稅費核算和抵扣項目分析,工作起來較為吃力,影響了工作效率及質量。在財務管理制度上,財務管理制度的完善涉及到合同簽訂、財務人員管理等方面。雖然建筑材料企業已經對“營改增”后本公司在合同簽訂、發票管理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要求,但還不夠完善。引起這部分業務在處理過程中適用稅率不匹配。在財務人員的管理上,公司缺少一個成熟的內部監管、與其他部門協調配合的機制,在合同簽訂、材料采購、產品銷售方面財務人員參與度不夠,發票、合同、核算等相關要求不嚴,影響企業取得發票以及按照適用稅率進行核算。
3建筑材料企業會計核算的規范化策略
3.1加強合同管理。建筑材料行業合同管理范本容易忽視價稅分離處理,缺少對增值稅的考慮,沒有規范上游供應商的納稅人身份和購貨發票的要求。必須加強合同的管理,準確區分交易對象、明確發票類型、計稅和資金結算方式,提前預測各個環節的影響,明確相關責任,避免條款不明確造成的合同糾紛。建筑材料企業應對“營改增”之前簽訂的仍在進行的銷售“老合同”與之后簽訂的合同進行梳理和區別對待,制訂與之匹配的合同條款。根據項目銷售的時間跨度,就價稅調整問題與經銷商協商。其次,一些部門并不具備納稅資格,憑借部門名義與采購商簽訂的合同發票無法進行抵扣,所以部門在簽訂合同時應以法人主體進行,由法人主體直接管理項目合同。對于分批次提交貨物的合同,為了保證三流(物流、票據流和資金流)一致,避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做到及時、準確匯總收集合同中每一批次的貨物出庫憑證及對應的物流運輸信息。如果供應商指定第三方發出貨物,為避免“三流”不一致情況發生,應要求供應商提供其與第三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協議復印件等資料。對于委托第三方支付、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過簽訂三方協議的方式來解決,通過明確各方權責來降低風險,防止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當然,在實際簽訂合同時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設定。3.2加強供應商管理。建筑材料企業需要采購的物資和原料數量、種類繁多,供應商更是魚龍混雜,參差不齊,在實際過程中,便有大量的不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存在,這一情況也并沒有得到徹底的改善,企業應適應新的要求,綜合考慮質量、信譽、價格等因素來選擇供應商,還要注意對方是否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企業在擁有選擇空間的前提下,應首選一般納稅人,通過進項稅額的抵扣,減輕企業稅負;若僅能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應商,可以要求其向主管部門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代開。但是,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商品通常情況下價格會較低,這使無法抵扣的損失得到了有效的彌補。因此,應全面權衡利弊,選取最佳供應商。其次,建筑材料企業還可以建立供應商檔案,按供應商的不同地域、報價以及是否具有增值稅專票開具資格等條件對其進行分類整理,建立供應商數據庫,及時完成數據的更新,這樣才能選擇出更為適合自身需求的供應商。
4結語
本設計通過分析了建筑材料企業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如抵扣困難、發票取得困難等問題進行分析,通過對建筑材料企業會計核算規范化方案的研究,發現對于建筑材料企業而言,財務成本的降低對于公司的運營有重大影響,隨著公司轉型升級步伐的加快,機械設備的更新換代也會變得更加頻繁,加強會計核算規范化方案的研究,對建筑材料企業實施供給側改革,推進結構調整升級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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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溫羽 單位:江西璞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