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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分析了新收入準則對建筑裝飾企業的收入確認、會計核算、財務報表的影響及新收入準則與現行收入準則差異和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的銜接。
關鍵詞:收入準則;收入確認;會計核算;財務報表;建筑裝飾企業
一、序言
為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2014年5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趨同,2017年7月財政部發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本文將分析新收入準則對建筑裝飾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裝飾業務收入確認、會計核算、財務報表等方面的影響以及與現行收入準則的差異和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的銜接。
二、對企業收入確認的影響
在現行收入準則下企業的裝飾勞務收入確認應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但有的企業執行14號收入準則(下稱CAS14號準則),有的企業執行15號建造合同準則(下稱CAS15號準則)(1),雖然執行不同的收入準則,二個準則確認的收入是一致的。新收入準則第十一條規定了屬于某一時段內還是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的判斷標準,裝飾勞務通常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應按履約期間的履約進度確認收入,與現行收入準則下的完工百分比法相比,如不考慮融資成份、或有對價影響、專業分包的情況下,二者對收入確認的金額基本一致。但是具體還是根據合同條款進行判斷是否滿足某一時段還是某一時點確認收入。現行收入準則對于合同變更作為追加收入需同時滿足:①客戶能夠確認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②該收入能夠可靠計量。與新收入準則的要求基本相同,但是新收入準則第八條對合同變更與原合同的區別與聯系規定了三種情況分別處理。現行收入準則對于索賠款確認收入需同時滿足:①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該項索賠。②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現行收入準則對于質量和工期獎勵確認收入需同時滿足:①根據合同目前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②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新收入準則要求極可能發生(95%以上的概率)的可變對價才能按按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最佳估計數額,在后續可變對價估計發生變化時予以調整,且采取的最佳估計方法必須保持一致。新收入準則對可變對價確認的條件比現行收入準則更嚴格。現行收入準則對合同的融資成分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實務中對于有墊資利息約定的,對利息收入作為其他業務收入處理,對工程款中含有的融資利息作為營業收入處理。新收入準則中對于合同中超過1年的重大融資成分應予以拆分,如施工合同金額1000萬元,約定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客戶支付50%的工程進度款,剩余工程款在完工后2年內平均按季度支付,則合同中含有融資成份,在確認收入時應將合同金額中的500萬元拆分其中含有的融資利息,實際利率可按企業實際融資利率,如沒有實際融資利率可以按人民銀行1-5年貸款基準利率,假定實際利率為5%,則工程完工應確認收入973.01萬元,合同資產500萬元,未確認融資費用26.99萬元,每個季度末確認利息收入(見表1,單位:萬元)。現行收入準則對企業專業分包的處理通常作為收入處理,支付給分包人的作為成本處理。而新收入準則對專業分包需要判斷企業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人角色,如果企業是責任人則按總額法確認收入,如果企業是人則采用凈額法確認收入。在實務中業主會將專業工程指定分包,業主與指定分包人進行結算并支付工程款,或者將專業分包工程款通過承包人定向支付指定分包人,而承包人只能按指定分包價款收取總包管理費,這種情形企業應將該部分價款從收入中扣除,這與增值稅的規定相一致。新收入準則統一了收入確認方法,解決了現行收入準則執行不統一引起會計報表項目的差異,有利于企業之間的財務信息比較。
三、對企業會計核算的影響
(一)會計科目的影響根據新收入準則應用指南,新收入準則的會計核算增設了“合同履約成本”“合同履約成本減值準備”“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減值準備”“應收退貨成本”“合同資產”“合同資產減值準備”“合同負債”科目。在現行收入準則下企業成本大多通過“工程施工”科目核算,新收入準則下的項目成本應通過“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在現行收入準則下企業發生的與取得合同相關成本,如繳納的合同印花稅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銷售業務傭金、投標中標獎金通過“銷售費用”科目核算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在新收入準則下則需要通過“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核算,合同取得成本隨著收入確認的同比例計入當期損益。在現行收入準則下,企業如執行CAS14號準則,確認收入時借記“應收賬款”,貸記“營業收入”“應交稅費”,如執行CAS15號準則,確認收入時借記“工程施工-工程毛利”“營業成本”,貸記“營業收入”,在與業主辦理工程結算時借記“應收賬款”,貸記“工程結算”,在新收入準則下,確認收入時借記“合同資產”(“應收賬款”),貸記“營業收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合同資產”在滿足收款條件時轉入“應收賬款”科目,期末余額表示有權收取但未達到收款條件的金額。企業收取的預付工程款在現行收入準則下計入“預收賬款”科目,在新收入準則下應計入“合同負債”科目,在符合應收款條件時沖抵應收賬款或合同資產。在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時應按表2將現行準則下的科目轉換為新收入準則的科目。為方便會計核算可在“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下設三級科目“已結轉成本”,反映累計結轉的合同履約成本,在工程結算后將該科目與成本明細項目對沖。
(二)對資產減值的影響通過上面的對比發現現行收入準則與新收入準則對有權收取但未達到收款條件的這部分工程款反映的科目是不同的,執行CAS14準則通過“應收賬款”反映,執行CAS15號準則通過“工程施工”反映,新收入準則記入“合同資產”反映。由于反映的科目不同,則對資產減值的處理適用準則也不相同,“應收賬款”和“合同資產”在期末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對預期信用損失風險計提減值準備,對“應收賬款”計提的減值記入“壞賬準備”,對“合同資產”計提的減值計入“合同資產減值準備”。“工程施工”“合同履約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在期末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計提減值準備。在現行收入準則下企業執行CAS15號準則,如企業以與業主未辦理工程結算、正在審計等為借口推遲確認應收賬款,長期掛在工程施工科目余額,從而可以少計提壞賬準備虛增利潤。所以企業在IPO時證監會對“發現存貨中存在以未決算或未審計等名義長期掛賬的已竣工并實際交付的工程項目施工余額,因該部分存貨已不在發行人控制范圍,發行人已按工程完工進度確認收入,發行人與業主之間存在實質的收款權利或信用關系,一般應考慮將其轉入應收款項并計提壞賬準備。”(2)
(三)銷售費用的影響在現行收入準則下企業支付給營銷人員的銷售傭金、項目中標獎金是計入當銷售費用的,在新收入準則下應作為合同增量成本計“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在確認收入時同比例攤銷。
(四)履約進度確認方法的選擇新收入準則對收入符合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的,應按履約進度確認收入的,采用投入法或產出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產出法是站在客戶的角度實際已經履行合約的金額,類似現行收入準則工作量法。如企業選擇產出法,則需要業主和監理單位或造價審核機構確認完成產值的書面證明,在現實業務中,業主和監理單位出具的產值大多為估算,與實際誤差較大;造價審核機構確認的產值大多根據實際完成工程量套用投標單價計算出來的相對比較準確。投入法是站在履約方的角度已經為履約投入的金額,投入法類似現行收入準則的成本法,但投入法要對成本進行適當調整,如企業生產效率低下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損耗成本并未反映履行履約義務的進度,應將此部分予以扣除;如已發生的成本與企業履行履約義務的進度不成比例,應以其已發生的成本為限確認收入。投入法是根據企業實際投入的成本,相對容易獲得,但是企業必須有完善的成本管控體系,對于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每月必須進行進度結算,對于耗用材料必須有相應出入庫記錄,如果企業成本管控不嚴,不能及時提供實際發生的成本,則確認的收入則會不準確。企業如何選擇確認收入的方法對企業的收入確認是有一定影響的,首先兩種方法確認的基礎是不一樣,產出法是對收入的直接確認,投入法是通過投入的成本來推算完成的收入,如果投入法和產出法確認的收入相同必須基于每個子項目的毛利率水平一致或者是單一項目,否則兩種方法確認的收入是不一致的。第二是產出法確認的人為因素較多,確認方涉及業主、監理、造價事務所,計量口徑不一致(有的項目對未通過驗收的分步分項是不確認完成產值的,有的對送到工地現場的材料是確認完成產值的,即使未安裝到位)、計算的時間差(通常項目部每月25號上報完成產值報監理,但監理復核的時間往往滯后,項目部為多收取工程款,常常多報和提前報工程量)等原因造成高估收入。企業未來有IPO計劃的,結合目前上市建筑裝飾企業披露完工百分比進度確認方法,建議采用投入法來確認履約進度,但企業需要完善成本的內控制度和流程,最好實行ERP系統來管理成本,真正做到成本數據的準備性、及時性、完整性。
(五)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的銜接新收入準則要求首先執行準則的企業,應調整首次執行日未完成合同對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累積影響金額。根據上述分析,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影響的因素如下:1.印花稅、銷售傭金、中標獎金從留存收益調整至“合同取得成本”;2.合同滿足按某一時點確認收入;3.合同價款中含有的融資成份從確認收入中剔除,增加計提利息收入;4.已確認合同可變對價中可能收不回的部分調減收入;5.確認的合同資產計提減值準備與首次執行日前相應資產計提的差額;6.上述因素影響的遞延所得稅。在首次執行日對未完工合同變更企業可以簡化處理,根據合同變更內容,將確定的變更金額在已履行和未履行的義務之間進行分攤。
四、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影響
(一)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新收入準則實施后對企業資產負債表影響項目和金額有存貨、應收賬款、預收賬款、合同資產、其他流動資產、其他非流動資產、合同負債、其他非流動性負債、遞延所得稅負債等。現行收入準則的“工程施工”和新收入準則的“合同履約成本”扣除存貨計提減值后均在“存貨”項目列示。在現行收入準則下企業為獲取合同繳納的印花稅、銷售傭金計入損益表,在新收入準則下計“合同取得成本”扣除“合同取得成本減值準備”后的余額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列示。由于印花稅和銷售傭金可以在稅前扣除,對于“合同取得成本”期末余額應計提“遞延所得稅負債”,在資產負債表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項目列示。按新收入準則在某一段時期確認的收入不符合收款條件時,應資產負債表的“合同資產”項目列示,在現行收入準則下企業收取的預收款在資產負債表“預收賬款”項目反映,而新收入準則在資產負債表的“合同負債”項目列示。同一合同項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應以凈額列示,并減去相應的“合同資產減值準備”。(見表3)
(二)對損益表的影響新收入準則實施后對企業對損益表的影響項目有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信用風險損失、營業利潤、所得稅等,影響因素分析詳見上文。
五、對企業的其他影響
新收入準則實施后對企業收入、利潤及相關財務指標的影響還是比較大的,主要影響績效考核指標(KPI)、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與利潤相關的獎金支付、股利支付等。
六、結束語
新收入準則對收入的確認提供了系統的五步法,明確了是按時段還是按時點確認收入的判斷標準,對于特殊交易明確了處理方法,有利于財務信息的比較,減少的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但同時又對專業人員的判斷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新收入準則的實施對建筑裝飾企業的收入確認、會計核算、財務報表及其他方面也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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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祥榮 單位:江蘇環亞醫用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