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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作為研究對象,對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論述我國當前工程質量管理的模式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并討論分析了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概念和性質,對比國內外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區別,以及其對于建筑一切險的區別與聯系,為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相關發展提供參考。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管理模式
0引言
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已逐步形成政府監督、社會監督的質量保證體系的結構,落實管理系統的施工圖審查和工程保修制度,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為深入調查研究我國現行的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通過走訪調研,進行對比研究,探討落實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重要意義。
1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模式及問題探討
在調研訪問過程中發現,在政府建設部門的監督下,構建委托給監理單位、檢驗機構和質檢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對項目的整體質量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但現行的管理模式在實踐過程中尚且存在一定不足之處,有待進一步完善改進。1.1政府行政干預的不利影響面對繁多的工程項目,政府部門對于工程質量的監管趨于形式化;在面對各種問題的情形下,很多業主選擇求助于政府解決問題、賠償經濟損失,政府對于工程質量管理的過度干預,一定程度上引發了更多權利尋租行為。1.2監理廣受業主委托的制約影響在實際工程建設中,存在業主超過監理合同的權限,直接干預工程施工的行為。我國監理制度的落實不夠完善、嚴格,還普遍存在如越級監理、簽訂虛假合同、無證上崗、掛靠、走穴等不正當行為,這些都會一定程度上影響工程質量保證。1.3質量監管力度不足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主要局限于對于施工階段的監督管理,對于施工階段責任主體行為以及工程的實體質量較為重視,但是在勘察設計階段的質量監督力度較為欠缺,監理單位也很少在勘察設計階段參與監督管理使得這一階段的質量風險不能實現有效的防范,影響后期建設質量。基于以上種種問題確保落實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2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概念及性質
建設工程質量保險是對工程建設和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經濟責任轉移,以保證實現工程風險轉移和履行質量責任,包括安裝工程一切險、建筑工程一切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以及相關的職業責任保險等,其中涵蓋了對于建設過程中各類風險以及工程建成后在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質量缺陷問題的保障。目前我國對工程質量保險的解釋各有不同,很多學者認為我國的工程質量保險應與國際慣例接軌。各參建單位選擇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主要是針對建筑施工的安全性、保溫隔熱、防水防滲以及各項工藝要求的質量責任擔保,有效減少由于設計錯誤、施工工藝或建筑材料引起的缺陷和竣工驗收時未發現的缺陷造成的損失。通過對保險機構的調查和監控,最大限度地減少工程竣工后的隱患,確保業主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既得利益。保險公司落實出險,即享有代位求償權,根據相關法律,可對相關施工、設計單位實現責任追究。對于已經投保了建筑工程質量責任險的相關單位,應當由相關保險公司代為賠償,以落實好參建單位的財務保證。
3對比國內外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發展現狀
調查訪問相關建筑公司監理公司以及施工單位,發現當前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落實尚未完善,多數地區不能夠確保參建單位全面落實到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主要集中于一些中外合資的工程項目,而相對而言的建筑一切險、施工一切險、工傷保險應用較廣,對于新興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還需進一步加強完善,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其完善落實還存在一定差距。3.1國外研究現狀法國是最早強制實施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國家,其發展已經較為成熟,在1978年所制定的《斯比那塔法》,實施對建筑工程質量缺陷保險,構建了較為完備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基于法國的相關工作經驗和教訓,西班牙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經試點后立法開展,在對質量風險的控制上取得了良好效果,其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承包責任主要針對建筑結構安全,在建筑功能方面主要是很對隔聲、隔熱,即將實現與人們生活質量息息相關的環境、健康等用等因素的落實。近年來,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發展迅速,除了歐洲國家,許多亞洲國家也推出了類似的保險。AnthonyLavers[4]通過對比各國質量保險模式,指出了落實工程質量缺陷保險的必要性,各國需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探索自己的模式。3.2國內研究現狀我國開展工程保險已有較長一段時間,但目前為止仍處于萌芽階段,未形成理論上完整的研究體系,未形成完備的運營管理模式。雖然中國的保險試點工作已在多個省份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比如說廈門和青島,但相關法律依據不夠完善,被保險人的保險意識和風險意識較為薄弱,我國對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深化和落實。雖然各國在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研究中有著不同的制度模式和發展背景,但在宏觀和微觀上存在相似的基本動因。從宏觀層面看,在二戰后大規模建設的需求下,出現了大量建筑質量缺陷問題,造成了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日益加劇的能源危機迫使各國政府設法尋求各種相關制度和策略來應對這一問題。從微觀的角度看,對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工程質量缺陷糾紛尚且存在一定缺陷,其達不到理想的問題解決效率,且需要高昂的費用。因此這一保險制度的落實無疑成了實現高效擔保的最佳補償方式。
4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與建筑工程一切險對比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一種綜合了財產損失和責任的綜合財產保險。一般是由承包商責任人進行投保,其本質上是對建設單位財產的擔保,因為保險費最終將計入工程成本,由建設單位來承擔,所以說建設單位是最終受益者。建設工程的一切風險包括了整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自然災害和事故所造成的一系列物質損失,以及第三人因受損害而受傷甚至喪失生命財產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范圍包括了施工過程工程本身的損失、工程機械的損失、施工設備的損失以及對施工造成的人身安全和利益的損害。如果是處于被保險人嚴重失職或破壞,因設計錯誤、工藝不善、材料缺陷導致的損壞,不予以承擔相應責任賠償,雖然可以通過設置附加條款將其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但對于這一缺陷本身仍然不進行擔保賠償。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屆滿,便是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開始生效之日。但是依舊存在一部分重復的保險時間,因為建筑工程一切險在其附加條款中可以實現一年期左右的額外擔保,對于設計錯誤、材料或構件缺陷以及工藝不善所引起的被保險財產如果在保證期內發生損失,可由保證期特別擴展條款承擔相應保障。意味著如果業主在建筑工程一切險中額外加保了特別擴展條款,那么與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對于同樣的保險責任就有了時長一年的重復保險期。對于這一問題的解決處理辦法可以從兩方面入手:一是投保了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就不需要在建筑工程一切險中額外增加擴展保證期特別擴展條款;或者可以在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保單中,刪減保證期特別擴展條款中涉及到的對于完工后的缺陷損失的責任賠償擔保。
5結語
在我國開展工程質量保險是一項具有重要意義的工作,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對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和促進建筑工程質量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由于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實踐開展還遠不充分,制度也還未完整建立起來,因此與已有制度在法律、法規、管理方面存在的矛盾還未充分暴露出來,在運作細節上的問題也還有待研究。但這些問題將隨著實踐的展開而逐步得到解決,而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模式也將隨著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在我國的深入開展產生重大變革。
參考文獻:
[1]王挺,周紅波,陸鑫.風險管理框架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模式探析[J].建筑經濟,2006(05):31-35.
[2]蔣葉.風險管理框架下的建設工程管理模式探析[J].價值工程,2016,35(08):32-34.
[3]盧曉宇.法國工程質量擔保與保險制度研究[D].北京:北京建筑大學,2013.
[4]AnthonyLavers,ProtectionOfRealEstateDevelopersAndUsersAgainstEconomicLossArisingFromDefectsInConstruction[J].PacificRimRealEstateSocietyConference,2000January,Sydney23-27.
作者:高姝蕾 單位:山東建筑大學管理工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