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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狀和問題
先行支付制度設計的理念超前,處處體現著人文關懷,閃爍著人性的光芒,那么為什么落地如此之難呢?在當前社會道德滑坡,全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貿然實施先行支付制度,工傷保險基金能支撐多久尚未可知,而基金征繳的強制力不足和對用人單位不參保的懲罰力度不夠,以及事后追償的手段和約束力執行力不夠都會加重基金的風險。因此,各地采取審慎的態度也就成為現實的選擇。
(一)社會保險強制性不足考驗基金支撐能力
長期以來,在人們的觀念里社會保險并未塑造成強制性的印象,強制力不足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參保率低,基金承受風險能力弱。以天津市為例,雖然通過社保機構和相關部門的努力,全市工傷參保人數逐年增加,2013年達到335萬人,但與天津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鎮從業人口663.88萬人相比,參保率僅為50.46%。在工傷保險實施十余年的實踐中,應參未參和未按規定全員參保的單位受到處罰的寥寥無幾。有的只是在發現問題后督促其參保,用人單位違規成本低,凸現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的強制力不足,懲罰力度不夠。這種情況下,會使依規參保的用人單位覺得吃虧,降低參保的積極性。若是在征繳強制性力度不夠,用人單位違規成本低廉,參保率不高的現狀下實施先行支付制度,工傷保險基金支撐能力將面臨著巨大挑戰。
(二)先行支付實施過程中易滋生道德風險
在先行支付實施過程中,支付要約中用人單位或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支付的情形如何判斷和確定,是制度設計、政策實施推動以及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實際操作的難點和關鍵點,任何設計缺陷和疏漏,執行中的玩忽職守甚至權錢交易,都易滋生道德的風險。可能會出現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不承擔賠償責任,轉移財產制造無力賠償假象,讓工傷職工申請先行支付后注銷企業致使經辦機構無從追償等情況。某些工作人員如責任心不強,把關不嚴,造成不該支付的支付,應當追償的不追償,甚至出現濫用權力,辦人情案、金錢案等情況。倘若以工傷職工參保為前提,基金負有給付義務,此問題不突出,而倘若突破這個前提,基金在不負給付義務的情況下,而先行支付(墊付),此問題將變得非常嚴重。將直接威脅基金收支平衡,最終影響到基金安全和工傷職工的利益。
(三)先行支付后對用人
單位懲罰力度不足先行支付制度設立了按照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則來追償。就用人單位而言,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后果與不參加工傷保險承擔的法律后果并無太大差異,違規成本低廉,不足以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和不償還工傷基金起到懲戒性作用,而沒有明確法律責任的規定無法保證先行支付制度的落實。對工傷保險基金而言,先行支付一旦兌現,追償權的實施還需要人員和經費的付出。需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成本付出定將不菲。同時由于面臨法律的強制力和道德上
的風險,也無法保證實現追償目的。懲戒性不足是先行支付在制度設計上的最大缺陷。
二、分析和對策
目前,對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評價,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理論上存在缺陷,制度上不完善,現實上不切實際。但也有觀點認為該制度超越理論框架束縛,其價值在于低保障制度體系下的工傷保險應偏重政府責任,并且該制度洋溢著人本價值的思想光輝。筆者認為,社會保險法在制度整體設計上趨向于社會保障的理念,這必將弱化保險法理。其實,這并無好壞之分,只是立法路徑的選擇問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基于社會保障理念,體現人本價值,體現政府責任,其制度的價值取向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制度缺陷也是十分明顯的,這也許是該制度遲遲無法得到實施的主要原因。筆者認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有效實施,前提應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礎之上,以及全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通過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提高參保率,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增加違規成本,打消用人單位僥幸心理,使其不敢違法,不愿違法。
(一)增強社會保險的強制力,推進工傷保險擴面參保
為應對工傷先行支付給工傷基金帶來的支付風險,應著力研究擴面參保的舉措,擴大參保覆蓋面,提高參保率比支付后追繳更為重要。據某調研報告披露,四個已向工傷職工先行支付工傷待遇的城市(廈門、寧波、威海、淄博),目前仍在向用人單位追繳支付的款項,目前尚無款項被成功追回,可見保障基金安全和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擴大參保覆蓋面是關鍵。法律上應考慮加大對未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在先行支付細則中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增加未參加工傷保險而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二)要建立明確的追繳機制,防止惡意規避責任
現行政策規定,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后經辦機構追繳的對象僅限于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注銷、解散,經辦機構將失去追繳對象。根據我國《破產法》、《公司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企業未經合法程序進行注銷和解散,導致債權人損失的,直接責任人要承擔連帶責任。若用人單位在明知不參保發生工傷,單位資產不足以支付待遇的情況下,以此種方法逃避賠償的,屬濫用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應追究相應責任。因此先行支付細則中應明確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連帶責任,防范用人單位惡意規避責任。同時對用人單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應加大懲處力度。
(三)建立追償協調機制,明確權責
目前,社保經辦部門主要履行工傷保險待遇發放的職能,先行支付制度實施后則要承擔先行支付的調查、追繳等新職能,而在實施過程中還需要人社、財政、司法、公安和金融等多部門間的協調配合,這就需要建立追償協調機制,如成立市級聯合工作辦公室,充分調動各部門的積極性,提高行政執行的強度和力度。另外,對追償失敗的款項應明確財務和審計的處理程序和時限。
作者:劉賢剛 朱宏偉 單位:天津社保東麗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