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巨災保險與政府干預研究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從本質上來說,對可保風險的判斷是一種決策。當現實中的某種風險不符合精算標準時,只要與風險轉移相關的保險方案如價格,為保險雙方所接受,保險交易發生并成功實現風險由被保險人轉移至保險人,并使各方從風險轉移中獲得效用改進,即符合決策理論基礎上可保風險標準,這樣的風險也是可保的。這同風險本身的技術特征無關,這種可行性根本上取決于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簽約雙方對保險合同經濟性的評價。當然這些討論的前提是風險必須是與社會法律、道德、公共政策相一致。
基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認為決策論基礎上的可保風險是精算意義上的可保風險的子集,也就是說,決策論基礎上的可保風險是對精算標準的進一步要求。如果風險在精算意義上可保,而在決策論基礎上不可保,最終風險仍然不可保。這通常來說是正確的,當然也存在例外①。一般來說,在滿足社會法律政策基礎之上,決策論與精算理論基礎上的可保風險標準互為補充,它們共同的交集就是可保風險所在的區域。我們將這三個標準分別抽象為三條直線,每條直線的特定一邊為不可保風險區域,可保風險最終落入三條直線相交所組成的區域中。當每一個標準向外平移時,可保風險的區域即可拓展。通常說來,可保風險的精算邊界在較長時期內是穩定的,除非精算技術有較大程度的改變。這樣,擴展可保風險邊界的現實選擇是擴展經濟或社會效用邊界。當三個邊界可以交叉形成可保風險區域時,在保持精算邊界不動的情況下,決策理論上可保風險標準與社會政策邊界的向外擴張顯然可以增加可保風險的區域。而當三個邊界無法交叉形成可保風險區域時,由于社會政策標準所具有的強約束力,能夠直接推動風險可保。
巨災保險經營技術———拓展可保風險的工具
在保證與風險轉移相關的保險方案如價格,為保險雙方所接受的前提下,通過上面討論的拓展可保風險邊界,開發出一系列拓展可保界限的工具與技術,對巨災保險經營而言顯得尤為重要。具體而言,這些工具和技術包括:
在直接保險層面,通過設置保單條件,如采用級差費率和浮動費率制;設置合理的除外責任、免賠額、賠償限額和保障范圍等,一方面激勵投保人采取積極的風險減輕措施,另一方面對于小額損失實現投保人和保險人共同分擔。如提高基礎設施安全標準、強制建筑物規范等防災減災措施是基礎,風險預防、緩解和避免措施,例如風險地圖或全面的建筑規范等,是應對巨災風險的最重要的步驟,在巨災風險管理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礎使保險與RMMs相結合,開展巨災保險,巨災風險才能成為可保風險,才能發揮出最大作用。
隨著巨災的發生頻率越來越高以及所造成的損失日趨嚴重,保險業與再保險業者因為資本不足而面臨嚴重的破產威脅。由此引發了一場傳統再保險經營理念的變革,資本市場出現了一種新型金融工具———巨災保險證券化———非傳統風險轉移方式,是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結合的產物,使得巨災風險在資金雄厚的資本市場上分散。如同再保險為一般保險公司提供額外的承保能力來源一樣,資本需求降低了,巨災保險證券化使得巨災風險的承保變得更為容易,并且保險的價格更加容易接受。。
政府干預———巨災風險可保性的另一種拓展
(一)私人巨災保險“市場失靈”
然而,巨災保險市場上的非對稱信息、系統性風險、非有效金融市場以及市場本身非完全競爭等等,都使得上述巨災保險的經營技術在現實中受到極大的限制。從目前的研究來看,不斷增加的巨災風險給私人保險市場帶來了明顯的負面沖擊,而在這種負面沖擊下,國際保險市場雖然做出了諸多調整,但是從風險轉移的實際效果來看。私人保險市場對巨災損失的補償水平仍然很低(Sigma,Vol.1,2008)。根據Sigma2001———2009年的統計,全球保險業對每年因自然災害和人為事故所導致的損失的平均賠償比例約為30%,這一比例在巨災十分嚴重的年份(如2008年)僅不到20%。主要原因是:供給方即私人保險公司從財務穩健性和公司融資的可持續性角度考慮不愿提供巨災保險供給;同時,在巨災風險面前,需求方即居民也并不把購買巨災保險作為應對巨災風險的有效手段;即供給能力有限和需求不足。換句話說,巨災保險市場存在著失靈現象。Stiglitz認為,“只要信息是不完善的、市場是不完全的,那么就不可能達到約定條件下的帕累托最優,市場存在失靈”。
巨災保險在自由經濟中的運行低效率是因為,巨災產品難以達到邊際收益和邊際成本相等時的一般均衡產量,帕累托最優不能實現。同時,巨災保險人提供保險的私人邊際成本大于社會邊際成本,而私人邊際收益小于社會邊際收益。由于巨災保險虧損嚴重,私人邊際收益極低。而代表社會利益的政府,用很小的代價就可獲得巨災保險帶來的好處,社會邊際收益為正。因而,巨災保險人“生產”巨災保險時,承擔了部分本應由社會承擔的成本,私人邊際成本高于社會邊際成本,但私人邊際收益卻小于社會邊際收益,正外部性由此產生。同理,保險公司和社會分別按照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的原則確定巨災保險的均衡量,結果是保險公司的最佳“生產量”小于社會最佳規模,造成巨災保險“供給不足”。
(二)政府干預———巨災風險可保性的另一種拓展
當自由市場無法給某個重大的風險提供保險時,政府能夠通過提供承保能力或制定能夠提高保險可獲得性的政策進行干預。巨災保險市場失靈為政府干預提供機會和可能。歷史經驗和現況也表明,單純的私人保險市場難于應對巨災,而政府干預巨災保險市場并建立不同形式的國家巨災風險管理制度已成為一種趨勢。
從理論上來說,私人市場失靈會導致資源的次優分配,而致力于消除市場失靈,彌補巨災市場自身的不足的公共干預能夠提高社會福利,從而更好地發揮私人或商業保險市場的基礎作用,政府干預巨災保險市場可以進一步增強保險市場的發展效率。一方面,私人保險市場雖然能夠實現損失補償和鼓勵減災的雙重目的,但是它在現實世界中所存在的諸多缺陷使得其只能部分解決巨災損失補償問題。另一方面,政府所具備的調動資源的能力使得其實現災后社會財富再分配的目的。但是政府的補償會產生道德風險,并制約私人保險市場的發展。因此,政府的干預應該致力于彌補市場自身的不足,從而更好地發揮私人保險市場的基礎作用。同時,政府干預巨災保險市場的目的是進一步增強私人保險市場的發展效率,但是不應該擠出和替代私人保險市場。也即,政府和私人保險市場之間應該實現有效的合作關系。這一觀點在近年來引起了較多的關注,并得到了包括瑞士再保險公司和世界銀行等研究機構的認同和推廣。
由于市場失靈表現為私人保險供給能力有限和需求不足,所以,政府應該從巨災保險供給和需求的基礎層面著手進行努力。首先,從供給方面來看,政府應該積極發展和完善基礎設施和服務,并鼓勵和支持私人保險公司承保巨災保險業務。比如,政府應該加強防災減損基礎設施建設、出臺相關建筑規范、繪制巨災地區區劃圖。此外,政府還應當在巨災風險的數據收集、風險建模、產品發展、稅收政策等方面為私人保險市場提供便利。但是,政府應該避免直接經營和提供巨災保險,以防對私人保險市場造成“擠出效應”。如果私人保險市場因為承保能力有限而無法提供解決方案時,政府應該為私人保險市場提供再保險和最后貸款,并盡量減少對風險基礎保費信號的扭曲。其次,從需求方面來看,由于巨災保險的投保率較低,政府應該通過多種途徑增進人們特別是居住在高風險地區的人們對巨災風險的認知,不斷提高人們的風險意識。除此之外,政府還應該進一步增強人們對風險防范、風險轉移和融資等方面知識的了解。(本文作者:朱銘來、柴化敏 單位:南開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