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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年來,重大災害的頻發已經引發人們的關注與思考,巨災風險的損失僅僅依靠政府財政和社會無償援助已不是最佳手段,迫切需要利用另一種工具來實現巨災風險分散。為推動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巨災保險機制似乎成為最好的風險分散工具。因此,本文通過對巨災保險現狀的探討,針對巨災保險存在的問題,并給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巨災保險;風險分散;政策建議
一、前言
我國作為世界上自然災害最頻發的少數國家之一,災害分布地域廣、發生頻率高、人財損失慘重,重大災害已越來越成為制約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加大推進我國風險分散機制的建設,充分發揮保險在災害中損失分攤、經濟補償以及社會管理等功能,對受災地區恢復正常生活和維持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我國巨災保險發展現狀
保險在分散與轉移風險上具有天然的優勢,Kunreuther(1998)認為保險能夠有效應對巨災風險管理中成本問題和損失補償問題。我國國情和經驗表明,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模式是最優風險分散機制,而不是單一主體形成的風險分散機制。公私合作是為巨災風險提供保險的可行性措施,公私合作可以實現保險系統具體而有效的風險分配。在吸收國外經驗和結合我國現實國情基礎上,我國形成了政府主導、市場主體多方參與的巨災保險體制,并基于保險公司制度相應發展戰略的角度,在再保險的基礎上構建巨災保險證券化,形成了巨災保險債券、巨災保險期貨、巨災保險期權等產品,并確立巨災基金進一步完善我國巨災保險風險分擔體系,以保證保險公司穩健經營。我國每年都會發生多起自然災害,保險公司一般將自然災害列為除外責任。目前,面對重大災害主要依靠財政補貼、社會救援和災民自擔,政府在災害救助中起著主導作用。云南因地理位置特殊,屬于亞歐板塊和印度洋板塊的交界碰撞處,成為我國地震災害最頻繁、最嚴重的地區之一。因此,云南率先成為地震保險試點省份,保險范圍為農村居民房屋,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財政支持、非盈利性的地震保險體制運作,目的是建立可靠、多元有效的補償機制。除此之外,我國也發展了相關的洪水巨災保險,農業、林業等行業也逐步受到政府關注,逐步將其考慮到巨災保險體制中,形成全方位、全覆蓋、多層次的巨災保險體制。面對嚴峻的巨災風險管理形勢,我國一直致力于在災害防御、應急管理與科技支撐等方面下功夫。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巨災管理體系建設還十分不完善,保險在災害風險賠償中發揮的作用仍然微乎其微,我國巨災風險管理體制還缺乏資本市場和社會大眾的支撐。
三、我國巨災保險存在的問題
巨災保險作為應對災害風險的重要舉措之一,也是我國巨災風險分散的重要手段,對發展災害風險管理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雖然我國政府已經大力促進巨災保險市場的建設和完善,對巨災保險給予優惠與支持,但整個巨災保險市場存在著嚴重的供給不足。我國傳統保險產品品種豐富,市場趨于飽和,而災害導致損失慘重、危害更大,理論上市場中應存在許多巨災保險潛在需求,但我國家庭投保意愿并不強烈,這與存在潛在需求的理論并不相符。巨災保險的需求量與供給量均不足的雙重難題阻礙巨災保險發揮經濟補償、風險分散和社會管理的功能,探求我國巨災保險市場機制失靈的成因,對完善我國災害應急管理體系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巨災保險供給缺乏1、巨災風險具有低概率、高損失的特點。巨災風險的發生頻率較低,往往一年內發生巨災風險的頻率屈指可數,但遭受的損失卻無法預測與估計。這意味著保險公司承保巨災風險將面臨著高額的理賠費用,保險人單憑自己的資產結構難以支撐起如此高的賠付額。另外,保險公司無法聚合大量同質的風險單位,巨災風險并不滿足“大數定理”,難以實現企業減少經營成本、降低運營風險及提高績效盈利的目的。同時,企業經營巨災風險屬于高風險投資,有極大破產的可能。2、我國關于巨災保險的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雖已陸續出臺關于巨災保險的法律法規,但現有的法律并不足以支撐巨災風險的發展,巨災保險制度缺位的問題仍然還存在。巨災風險的可承保種類、費率厘定、理賠原則及其災害多發地區是否采取強制性或半強制性原則等問題都需要法律加以規范,巨災風險作為特殊風險需要單獨的法律規范其運行。同時,巨災保險涉及多個經濟主體,投保人、保險人、投資者、證券金融機構和其他中間機構,每個機構在參與巨災保險過程中都不可避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產生道德風險,而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和信息的不對稱增加了企業的交易成本。3、科學的巨災保險分散機制尚未建立,保險公司自留風險較大。成熟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應先是市場和社會援助,再由政府承擔。目前,我國保險公司承保巨災風險,風險自留比例過大,難以實現風險有效的分散。要實現保險市場的風險分散,必須借助資本市場的力量。巨災風險重尾分布的特點也證明了需要借助其他工具這一點。但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程度較國外欠發達,巨災風險證券化工具的發展受到限制,風險分散效果難以完全發揮出來。
(二)巨災保險需求不足1、政府慈善行為對巨災保險存在擠出效應。大量學者研究并證實了政府的防災減災行為對巨災保險的需求存在“擠出效應”。政府扮演的“慈善家”角色,一方面極大地安撫了受災人民,緩解災害導致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幫助受災地區有效地開展生產活動;另一方面政府在救災工作中“全包”的行為會造成保險業的“無為”,防災救災工作都由政府全力救助,意味著市場上缺乏保險業參與的動機,家庭缺乏支付有成本的風險預防手段的動機。因此,政府的角色定位一定程度上會遏制巨災保險產品的需求,阻礙巨災保險市場更深層次的發展。2、高額的保費與家庭收入不匹配。家庭成員的收入除了要滿足日常生活的基本開銷,還花費于其他用途中。而巨災事件意味著高額損失,且往往有打擊性影響,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承保成本,導致保險費用的提高。高額的保費讓很多有意投保的家庭望而卻步,即便處于巨災高頻發地帶,除了依靠政府、社會人士的援助,沒有額外的支出可以通過保險手段來分散和轉移風險,成為抑制家庭對巨災保險的需求的重要因素。3、家庭的風險態度。家庭的風險態度主要受到每個成員的影響,個人的風險偏好主要可以分為風險愛好型、風險中立型和風險厭惡型。風險厭惡者為了預防或控制風險,愿意采取各種措施增加風險成本,而風險愛好者愿意接受不承保所帶來的機會成本也不愿意增加風險預防成本。另外,政府的救援助長了人們的“僥幸心理”,忽視風險發生的頻率與產生的損失。家庭通過發展規模、資產負債等指標判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償付水平也是影響家庭投保的因素之一。
四、我國巨災保險市場發展建議
(一)完善我國巨災保險相關法律法規,明晰政府的定位與責權。法律法規作為企業和個人的行為準則,有助于引導我國巨災保險機制的運行。目前,我國只對地震、洪水等特定災害制定了法律法規,法律覆蓋面積窄,缺陷突出。政府要堅持主導作用,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積極參與巨災保險,推動巨災保險的商業化運作,實現巨災保險風險的多元化分散,進一步完善我國應急管理體系。同時,政府要堅持嚴格監管,密切關注保險公司的經營與運作,以維持保險市場的長久穩定。
(二)建立并發展多層次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傳統風險分散機制包括巨災保險和再保險,其風險分散能力有限,產品與數量都十分有限,且風險都局限于保險市場中。而資本市場可以有效實現保險市場的風險轉移,構建多層次的風險控制與分散體系。因此,我國要積極培養良好的巨災風險證券化的載體,促進巨災債券、巨災期貨和巨災期權等衍生品的發展,不僅能減少交易成本還能極大地減少道德風險。除此之外,政府主導、市場參與的巨災基金的建立,是完善我國災害應急管理的重要舉措,加快實現災后損失補償和災區重建。
(三)建立高質量的巨災風險數據庫,運用保險科技完善保險經營機制,注重培養專業技術人才。數據庫能提供精確的巨災風險數據,確保信息的及時披露,如風險發生的頻率和損失,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歷年來的數據分析風險發生的規律,為巨災保險的定價提供準確參考。同時,利用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等高新技術,實現保險行業在產品、營銷和服務上的創新。另外,運營巨災保險涉及地質、氣象、土木工程等多個專業,保險公司要重視對技術人才的培養,制定專業性人才培養計劃。
(四)建立巨災風險激勵約束機制。巨災風險的發生與損失程度我們只能被動接受,但鼓勵居民采取預防或減損是主動性措施,如幫助高風險地區遷移,家庭遇災時應主動采取減少財產損失和保護人身安全的措施。政府要大力培養居民建立風險預警理念,強化風險防控意識,推動全社會養成防災減災的理性觀念。而對于主動采取防損減損措施的地區或居民,政府全力對該地區給予幫助和支持,保險公司可以在保費上給予一定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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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瑤 單位:重慶工商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