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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借款合同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印花稅借款合同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印花稅借款合同范文

二、加工承攬合同 0.5‰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0.5‰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財產租賃合同 1‰

六、貨物運輸合同 0.5‰

七、倉儲、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財產保險合同 1‰

十、技術合同 0.3‰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 0.5‰

十二、營業帳簿

1.記載資金的帳簿0.5‰

2.其他帳簿 每件5元

第2篇:印花稅借款合同范文

1.某企業舉辦筵席,其中菜肴支出600元,酒支出300元,其他水果、面點、香煙等共支出150元,已知該地區的筵席稅稅率為15%,則該企業應繳納多少筵席稅?

A.135元 B.157.5元

C.90元 D.無需繳納筵席稅

2.筵席稅以下列哪一項作為起征點?

A.300—600元 B.200~400元

C.300~500元 D.200.500元

3.屠宰下列哪些牲畜應繳納屠宰稅?

A.乳畜 B.捕獲而宰殺的野豬

C.菜牛 D.幼畜

4.下列哪一稅種可以委托區、鄉人民政府甚至基礎村民委員會代為征收?

A.農業稅 B.筵席稅

C.印花稅 D.屠宰稅

5.某牛羊飼養場春節期

間屠宰10頭牛,其中1頭為因傷而屠宰,每頭實現銷售收人6 000元,該地區的屠宰稅稅率為20%,則該飼養場應繳納多少屠宰稅?

A.10 800元 B.12 000元

C.1 200元 D.10 000元

6.張某將其房產抵押給銀行,向銀行借款12萬元,則該抵押合同張某應繳納多少印花稅?

A.12元 B.36元 C.6元 D.5元

7.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如何處理?

A.按租賃合同計稅 B.按借款合同計稅

C.按購銷合同計稅 D.按倉儲合同計稅

8.某企業2001年5月,記載資金的賬簿,“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兩個科目共計900萬元,其他營業賬簿9本,則該企業應繳納多少印花稅?

A.450元 B.45元

C.495元 D.405元

9.甲、乙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甲提供20萬元的原材料,乙提供15萬元的輔助材料,收取加工費8萬元,則乙公司應繳納多少印花稅?

A.115萬元 B.40萬元

C.140萬元 D.215萬元

10.某糧食收購站與村民委員會訂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在印花稅法上應如何處理?

A.由收購站負責貼花  B.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貼花

C.由購銷雙方負責貼花 D.免交印花稅

11.同一憑證記載兩個或以上適用不同稅率的經濟事項的,分別記載金額的,其印花稅應如何確

A.按稅率高的計稅印花  B.分別計算稅額加總貼花

C.由稅務機關確定適用的稅率 D.無需繳納印花稅

12.簽訂合同時無法確定金額的,關于印花稅的繳納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可暫不貼花,待金額確定后一并繳納

B.應估計大概金額貼花,待金額確定后補繳差額或由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的部分

C.應先定額貼花5元,待結算實際金額時補貼印花稅票

D.采取匯繳的辦法繳納

13.下列哪些印花稅的繳納可采用匯貼方式?

A.1份憑證超過500元 B.頻繁貼花

C.1份憑證超過1 000元 D.每月繳納印花稅超過確定金額的

14.已貼印花稅票的財產租賃合同,其實際履行金額超過合同規定金額,則應按如下哪些做法處

A.不再補繳印花稅 B.再加貼花5元

C.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稅票 D.應按實際履行的全部金額重新貼花

15.下列哪些銀行賬簿無需繳納印花稅?

第3篇:印花稅借款合同范文

稅收有幾個法定原則:其一,稅種及稅收要素均須經法定程序以法律形式予以確定。其二,未經法定程序,未以法律形式,不得對法定之稅種及稅收要素作出任何變更。其三,征稅主體及納稅主體均須依法定程序行事。

那么,印花稅存在的法律基礎是否存在?

現行的許多稅收教科書這樣對印花稅進行定義:它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簽立、領受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它是一種憑證稅,具有征收面廣、稅負輕、由納稅人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完成納稅義務等特點。在這個定義里有兩點很重要:第一,印花稅是憑證稅;第二,是用來粘貼的。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沿用了這一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繳納辦法。”第六條規定:“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明或者畫銷。”顯然,印花稅是用來“粘貼”的。現在的股票交易已經實現了電子化(無紙化),投資者在交易時把印花稅粘貼在何處?虛擬世界中沒有粘貼印花稅的地方。

在《暫行條例》的后面,附了一個《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其中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財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共計13項。都涉及合同、證照,都符合“貼”印花稅這一前提條件,其中并沒有股票交易印花稅。

雖然,《暫行條例》也為財政部留了一個自我發揮的空間:“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為“應納稅憑證”。問題是,落腳點仍在于“憑證”上面,以便粘貼。股票交易印花稅在實行電子化交易以后,實際上已經不在印花稅征收范圍之內。說得再直接點,目前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已缺乏足夠的合法性。

而且,《暫行條例》中所規定的印花稅率,僅從比例上來看,基本在萬分之三至萬分之五之間,最低是萬分之零點五,最高是千分之一(是法律意義上的上限)。除此,還有“按件貼花五元”、“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的規定。

顯然,股票交易印花稅即使具有合法性,稅率也不能超過《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千分之一”上限。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從1990年開征,按照千分之六的標準征收,高出《暫行條例》中規定的最高標準6倍。期間,股票交易印花稅率多次修改,但大部分時間都高于千分之一的標準(比如,1997年5月12日,把證券交易印花稅率提高到千分之五),但始終未受到公眾的關注。

許多人把西方國家對股票交易征收的交易稅等同于我國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這其實是一種誤讀,這是兩種不同的稅種。有關部門或許是出于理虧,將對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稅與西方國家的交易稅合起來起名字,叫“股票交易印花稅”,這種變通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稅收必須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而且,即使把我們的印花稅等同于交易稅,這一稅率在全球依然是名列前茅的。

第4篇:印花稅借款合同范文

身份證號碼:

貸款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為進行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經雙方協商,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借款金額和用途

借款方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人民幣(大寫)【 】萬元。

第二條、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 】個月,自2010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確定年息為【 】‰,按季收取利息。貸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規定從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檔次重新確定借款利率。

第三條、還款期限

借款方應于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向貸款方償還本金及利息。

第四條、爭議解決辦法

各方同意,因本協議發生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簽訂地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五條、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2、本合同一式倆份,各方各執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貸款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向股東借款的稅務風險

1、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的征稅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疇,不征收印花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以下簡稱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關聯方:一方面,《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披露》將關聯方關系確定為五大類,其中之一就是“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同時,準則還將“主要投資者個人”的概念進一步細化為“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

另一方面,三十六條是一項重要的反避稅措施,通過限定關聯方之間的利息支出額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關聯方之間相互融通資金來轉移利潤。既然三十六條規定制定的初衷在于保證企業所得稅基不被侵蝕,從法理上分析,對關聯方關系的定義應當包含自然人。

3、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6條對民間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4、近日稅務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現就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 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這是在當前經濟危機下,企業融資較難,針對民間借貸的一個扶持政策。

5、《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2008年9月19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財稅[2008]121 號《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21號文件),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未盡事宜進行了明確規定,121號文規定:“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

1.

第5篇:印花稅借款合同范文

債券融資中除了利息費用之外,還會包括其他一些內部費用和外部費用,內部費用包括為發債在公司內部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差旅費、招待費、宣傳費等等,外部費用主要是券商的承銷費、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評級機構的評級費用以及律師費、債券登記方面的服務費用等等。雖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財務費用反映“企業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籌資費用”,為發行債券所發生的內部費用也應記入財務費用,但鑒于很少有企業對發債費用進行精確的內部歸集,一般直接記入管理費用,而且這種處理從企業所得稅角度來看,沒有實質性的影響,因而大部分稅務實踐不會追究。從外部費用來看,最大的是券商的承銷費,對承銷費的處理,是債券發行細節中應特別關注的地方。一是承銷費的收取通常是按照債券發行面額的一定比例,如中期票據一般為0.3%。發債公司特別需要關注的是承銷費的處理也應該與利息處理相一致,即如果債券融資的用途包含了工業項目,則無論是在會計上還是稅務上,都需要考慮資本化的問題。二是承銷費通常包括兩種支付方式,即為一次支付或分年支付,此時需要嚴格按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即如果是一次支付的,應按照規定進行分年度攤銷,而不是一次性記入費用。三是債券成功發行很可能是在年度中間,承銷費的收取方式是券商直接從募集到的資金總額中扣除承銷費然后將剩余資金打入企業賬號,如果該承銷費是分年支付的,此時企業需要考慮,該承銷費用其實是自發行成功后一整年的費用,不可以在當年全部稅前扣除。舉例,如果2013年7月31日債券資金到賬,當年支付的承銷費為1200萬,則2013年稅前扣除的承銷費只能是500萬,即100萬*當年剩余的5個月,其余的700萬應在下一年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稅務入賬憑證的問題

發債的主體募集到的資金被其下屬子公司使用是一種常見現象,此時下屬子公司的相關費用的入賬憑證如果只是母公司開出的收據,則有可能被主管稅務機關質疑。此時,有兩種解決渠道,其一要求收到利息或承銷費用的金融機構,對母子公司分別開具發票。其二,可以考慮按照蘇地稅規[2011]13號中“企業無法取得合法憑證,但有確鑿證據證明業務支出真實且取得收入方相關收入已入賬的,可予以稅前扣除。”和“企業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協議)、付款單據和相關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所確認的原則并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情況下稅前扣除。但其實最有效的解決方案應該是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對這一事項進行規范,可以參考水電費分割單的辦法進行處理。

三、債券發行中的營業稅問題

第6篇:印花稅借款合同范文

關鍵詞:民國時期;北京政府;涉外稅務;印花稅

中圖分類號:K25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0751(2014)03-0146-05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頒行的《印花稅法》是我國按照現代法律程序頒布實施的第一部稅法,但由于種種原因,并未得到列強的認可,致使稅收的公平原則難以實現。學界雖然在印花稅歷史的考證和研究方面成果頗豐,但也存在一些偏向:一是多注重于晚清時期引進印花稅的細節考察,對民國時期印花稅征管問題的研究稍嫌薄弱;二是對印花稅票的收藏及實物考證方面的著述較多,而對有關稅法理論方面的研究相對較少;三是比較注重內部社會對國家稅收政策的反應分析,而針對涉外稅收的研究尚屬缺乏。本文擬就民國北京政府時期印花稅的涉外困境進行考察分析,以期有助于相關研究的進一步深化細化。

一、近代國際稅收不對等的主要表現

隨著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稅收公平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制定稅收政策的首要原則,國際稅收公平的基本原則――稅收法律的屬地原則已被世界各國所遵行,即凡居住于某地的居民或在某地從事生產經營、取得收入的,均應依法接受當地的稅收管理,依法納稅。然而,在清末民初,外國商民在不平等條約的保護下,拒不向中國政府依法納稅,從而導致了國際稅收關系中的嚴重不對等性。

事實上,中國政府和商民早已按照國際稅收的慣例,就發生的應稅行為依法向所在國政府履行了納稅義務。如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出使大臣許景澄致總理衙門函中,就有因光緒二十一年的中法借款合同而向法國繳納印花稅的描述。①又如,1913年8月,比利時政府調整了印花稅則后,中國政府即按照新稅則的規定,依據與其簽訂的同成鐵路借款合同,繳納合同價款1%的印花稅;②1916年北京政府與日本正金銀行25萬元的借款合同,也向日本繳納印花稅50元,折合中國銀元52.4元,由財政部專款匯送駐日使館繳納;③1916年4月,上海三北輪埠公司向荷蘭購買輪船一艘,在新加坡立據過戶,買價3500鎊,向當地英國政府繳納印花稅新加坡洋1810元,④等等。中國商民既已按照現代國際稅收的基本要求履行納稅義務,那么,外國商民在中國境內發生應稅行為時,也必須依照中國的稅收法律履行納稅義務。但遺憾的是,西方列強始終未認同和遵守中國印花稅法,致使僑居中國的外國商民不照章繳納印花稅。這種行為和邏輯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實踐上都有違稅收公平原則。

晚清時期,華人在香港照章繳納印花稅,稅款卻為英國政府所得。為此有人建議清政府借開征印花稅以收復利權。但在列強干預中國內政外交的特定歷史時期,這只不過是個別精英的一廂情愿。1902年中英商約談判中,中國代表在尚未正式開征印花稅時,就曾試探性地提出租界內洋人應照華人一樣完納印花稅,當即遭到英方代表的斷然拒絕。進入民國之后,北京政府外交部、財政部為使印花稅得以公平推行,不斷與列強協商,但由于當時社會政治秩序動蕩不安,中央政府的一些政策主張缺乏較為穩定的連續性,加之各種不平等條約的限制,致使印花稅以及其他稅種始終不能征及外國在華商民,甚至連租界內華人也拒絕履行納稅義務,中國涉外稅收一直處于極度尷尬的困境之中,直至北京政府結束,所有的協商依然無果。

二、民國北京政府與西方列強的艱難磋商

在正式開征印花稅前,為取得列強的諒解與支持,民國北京政府財政部在外交部的支持下,將印花稅法譯成外文轉遞各國駐華使館,希望得到列強的認可并轉知其在華商民一體遵行。新生政權在維護利權的迫切訴求下,并未對來自列強的抵制給予充分的估計,當外交部照會駐華外交使團商議此事時,他們并未想到此后的種種艱難情形,在經過半年的等待后,外交部才得到列強“推委式”的答復:“外交團業經聚議一次,眾皆贊成,洋商亦認繳此稅。惟必須中國人一方面先已辦到實行之地步,而后再推及于洋商,方為正當辦法。”⑤這一不陰不陽的回話使外交部、財政部陷入了困頓:印花稅在國內的推行并不順利,來自社會各界的抵制始終不斷,“中國人一方面先已辦到實行之地步”短期內很難實現,這就給列強拒絕納稅提供了理由;而對外交涉更不順利,列強或借口戰爭無暇顧及以婉拒,或根本不置可否不予理會,來自國內外的雙重壓力使印花稅的征收困難重重。此后,財政部不斷與外交部商洽,催促各國駐華公使轉飭各該國在華商民依法貼用印花,但直到1914年3月,各國公使才做出明確答復:“該新稅現擬之法,恐未能施行于各本國人民。”⑥歷時整整一年的談判遭到了列強的斷然否定。

無奈,財政部不得不另尋路徑,通過外交部飭令我駐外使節加強與各駐在國政府的磋商,以利印花稅的推行。1914年3月18日,外交部致函駐英國公使劉玉麟、駐法國公使胡惟德、駐俄國公使劉鏡人、駐德國公使顏惠慶、駐美國公使夏偕、駐日本公使陸宗輿、駐奧地利公使沈瑞麟、駐丹麥代辦翟青松、駐墨西哥代辦胡振平、駐葡萄牙代辦郭家驥等,讓他們迅速探尋所駐國的具體意見,希望“切實與商,務期照允”。他們在接到指令后,隨即同駐在國外交部商議,雖然花了不少時間和精力,但收效甚微。

1914年4月9日,駐奧地利公使沈瑞麟回復外交部稱,奧國的態度是須商聯盟國一致辦理。此答復成為大多數國家的一致托詞。駐丹代辦翟青松稱,在與丹麥政府多次商談后,他們雖然同意從眾辦理。但時隔一年后,依然是“丹國未便與列強獨異”。⑦而駐德國公使顏惠慶與德國副外長秦穆德的面商結果也是文雅有余,毫無實質內容,德國剛開始表示“決不無理阻撓,當以友睦之態度研究”,其后的答復是:“此事現已飭人調查,須俟查復后,得其詳細情形,方能切實答復。”⑧看似不難解決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對方爽快的答復。駐俄國公使劉鏡人與俄國外部交涉后,對方表示:“中國各地方捐稅日新月異,幾至無所適從,此事施之于各國人們,恐多窒礙難行。但俄政府對于此項問題,自與各國一律辦法,倘各國贊成,俄亦決不獨異。”⑨此答復實際上是以中國稅收混亂為詞而作出的否定結論。駐美國公使夏偕在探詢美國政府的意見時,美國表態:“各國均無異詞,本國當表同意。”⑩其后,雖經夏偕反復據理力爭,但仍一味推脫,不得其果。而法國外部的答復更是奇特:“此事如英德兩國贊同,法政府亦決無獨異。”事實上,在抵制印花稅方面,“尤以法國公使抵制最力,并會同駐京各國公使堅持必須中國人先辦外商才能照辦的意見。”整整一年之后,1915年4月26日,法國外交部明確表示:印花稅征及法國人“礙難辦理”!這個不帶任何外交辭令的答復竟是一年多來磋商的結果!英、日、意、荷等國或推脫敷衍,或根本不作答復。

最為無理和最不體面的答復當屬外交使團領銜公使朱爾典的照會,在沒有任何外交修辭的表述里,不僅斷然拒絕了中國政府的合理請求,還對中國的內政指手畫腳:“中國政府數項機關等仍欲設法勒令外人完納此項稅課,各國大臣殊為詫異,愿再提醒貴政府,仍以未能允行該稅向外人征收,并請轉令政府各項機關,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巧令外人完納此項稅課。”這一結果也是中國外交部始料不及的,面對如此的強盜邏輯和強盜行徑,中國政府竟無可奈何!

1914年4月14日,駐葡代辦郭家驥致函外交部,詳細匯報了與葡萄牙外交部長的交涉過程:在收到外交部的公函后,“當即往晤葡外部長,詳切陳說。告以印花稅為各國通行之稅,從無異議。中國現行此稅,自應事同一律”,請其速達駐京公使飭令葡國商民遵行。其后又經多次面晤與函電往來,葡外長同意函達駐京公使轉飭遵行。“因思函牘來往為時遲緩,事或中變,遂懇其發電飭遵,當承允諾”,幾天之后,二人會晤時又詢問結果,“得以電稿示閱,內云:北京葡國公使鑒:請囑旅華葡人遵行中國印花稅。”由此,葡萄牙成為第一個承認并接受中國印花稅的國家,當時的媒體大都予以登載宣傳,這個被認為是中國外交勝利的消息讓人激動,外交部遂于1915年3月30日照會葡駐華公使,對他們“推誠贊助之盛意”專表謝忱,以示敦睦友好。滑稽之處在于:當外交部以葡萄牙的允行為援引向尚未做出承諾的各國極力爭取時,1917年1月17日,葡駐華公使符德禮卻突然致函外交部:該國政府對于印花稅法尚未贊成,直接否定了此前的“盛意”。外交部隨即復函申辯,并致電郭家驥,詢問當時情形。郭復電二則,一則是:“印花稅事,前葡外部僅面告電文意,確允電符使飭遵。無錄稿。奉鈞電后,往詢,竟答:當系誤會。”另一則是:“復請其查核。準函復稱:無允照辦電等語。料系部長允后又另更變耳。”這兩個復電讓外交部哭笑不得,葡方竟對嚴肅的外交承諾輕易變更和否認,而我方竟如此缺乏外交常識,遠非疏忽或失誤所能解釋得了。而符德禮甚至認為:“中國駐葡代辦所見發駐京葡館電稿,并非葡國對于印花稅法之承認書,不能即作為葡國業經承認之據。此電不過引申歷次訓令之意緒”“亦不過藉以表示彼此友誼,中葡和好之意耳”。如此解釋貌似玩笑,實為狡辯,既已承諾在前,再反悔于后,殊與外交事體不合,且數年前在外交部就此專致謝忱時,何故不提出異議?由于缺乏后續史料,結果并不清楚,但可推測到旅華葡萄牙人是不會自覺主動納稅的。

盡管如此,在許多史料記載中,“葡萄牙率先允行旅華葡僑遵照中國印花稅法貼用印花”的說法仍廣為稱頌,并認為葡萄牙是第一個也是唯一允行的國家,事實上,墨西哥才是唯一沒有任何異議地承認中國印花稅的國家。據駐墨西哥代辦胡振平于1914年6月、1915年4月和7月先后致函外交部稱,在經過多次切商后,墨西哥外部明確表示,“印花稅施行于旅華墨人,墨政府絕無反對。”這樣,至少在外交層面上,墨西哥是一個正式承認并要求旅華墨人遵行中國《印花稅法》的國家。

1916年12月23日,外交部以“葡萄牙、墨西哥兩國政府業已完全允諾”,其他各國也應據此一律遵行。并再次照會各國公使轉請各該國政府迅速予以贊同。1917年8月,財政部又將印花稅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適當的修改和調整,再請外交部與駐京各國公使妥商推行。如此反復數年,外交部幾乎不停地照會駐華各國使節商討此事,但其結果幾乎都是一樣:印花稅一旦推行于外商,各有關國政府無不表示“均難承認”。在那種強權邏輯的支配下,外交部的反復交涉和不懈努力無異于隔空喊話。1923年以后,這項交涉便基本停頓。

三、民國北京政府交涉員的涉稅抗爭

在印花稅的對外交涉中,北京政府各交涉員嚴格遵照外交部的指令,與各駐地外國領事進行商洽。因其為對外交涉的實際執行者和操作者,他們利用各種便利條件,采取相應的變通做法,支持稅務部門向洋商征收印花稅,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部分利權。

1913年10月,據特派福建交涉員王壽昌的呈報稱:他在奉到外交部訓令后,當即將部頒章程、文告送達駐福州、廈門兩口各國領事及福廈三都三口稅務司,協商在閩洋商遵貼印花之事。然而,這幾個地方的領事的函復基本上是一個味道:“若必施行本邦人征此稅項,本領事斷不能承認。”其他各個地方的交涉員,如特派云南交涉員張翼樞、吉林濱江道道尹兼外交部哈爾濱交涉員李家鏊等,雖然為印花稅的推廣積極奔走,但均未取得實質性的結果。很顯然,國家級的談判尚且困難重重,更低級別的磋商自然可想而知。

在進行外交協商的同時,相關部門還在一些國家能控制的環節,試圖采取一些變通之法,著力推行印花稅。比如,1913年11月,交通部就津浦鐵路局因結付廣告費而洋商拒不遵貼印花一事函詢財政部,經財政部、外交部、交通部三部協商后,由外交部飭令所屬,此后如有類似情況,便不在該報刊登廣告。1914年6月,外交部訂閱英文各種報紙時,即通飭各省外交特派交涉員,明確要求各項收據必須貼足印花,方準核銷費用。因關系到商業利益,外商只得照貼。外交部遂援此例通知各省外交特派員轉知各有關部門:凡與外商成交業務,取得發票或收據未依規定貼足印花的,不能付款,否則不予報銷。財政部鑒于此,認為“若能援此推行,于稅務前途,不無裨益”,因此請外交部通飭所屬各機關,“凡遇交易,無論華洋各商,于出具收據時,應由受據人責令一律貼用,以重稅務。”無論華洋各商,凡是出具收據必須貼足印花。這種做法對于印花稅的推行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各地交涉員在外交部的支持下,在與當地領事交涉的同時,以“打球”的方式通知所屬便宜行事,對能收的稅款盡力征收,如云南省外交特派交涉員張翼樞、金陵關監督兼江寧交涉員馮國勛、福建廈門交涉員陳恩燾、黑河道尹兼黑龍江愛琿交涉員張壽增、特派新疆交涉員張紹伯等,均先后飭屬變通執行。但一個前提是,外商需更重生意且不愿惹事端。確實有部分外商不再持頑抗態度,如秘魯駐廣東領事、俄國駐漢口領事亦相繼通知在華僑民,凡經商領取游歷護照,均須遵章購貼印花。

這種做法易起爭端,特派山東交涉員羅昌曾致函外交部:“根本問題尚未解決,即令勉強遵辦,恐領事亦必來事后交涉。”江漢關監督丁士源亦持此疑問,而外交部的答復很曖昧:“只可勸令貼用,不宜操之過切,亦勿庸正式知照各領。”這種只可意會的變通做法,因不具外交上的法律效力,遠不是挽回利權的“良策”,事實上也確實因其“非法”而引起了不少外交爭端。如1915年11月,山東臨清關就因征收了英商亞細亞煤油公司所持的10張免稅單照15元的印花稅,英使便向外交部提出抗議,要求退還所征稅款。1918年3月,綏遠西包頭稅局向英美煙公司所屬上海英商白禮氏洋燭公司征收內地稅單一張一元五角的印花稅,再次引起了英商的不滿,英國駐津總領事柯韙良為此專函咨行綏遠都統署,要求退還稅款,“并飭以后勿再征收洋貨印花。”陜西潼關,山西太原,湖北漢口、宜昌,湖南長沙、岳陽等地都有不同程度的變通之舉,并因此也產生了不少的外交爭執。

四、民國北京政府涉外稅務遭遇尷尬的主要原因

印花稅是一種取之甚微的小稅種,卻招致如此多的困擾,無論是洋商華商還是中外交涉機構,均屬得不償失,雖與攸關,但實與稅收的經濟原則不符,其中的稅收成本更是在“維護”的名義下被忽略不計了。印花稅尚且如此,更別說“協定關稅”、“關稅自主”、“裁厘加稅”等重大涉外稅務問題了,稍不留意,就會產生外交爭端,并往往因列強的野蠻干預而無法推行,究其原因,無外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民國初年是一個“公民社會熹微初露”的年代,熱衷于政治參與的城市精英群體迅速壯大,這個“在野市政權力網絡”的發展足以能夠和敢于同國家權威相抗衡,對國家公權產生制衡作用。印花稅的開征就曾引起上海、天津、蘇州等地商會團體的堅決反對,而這種大規模的抵制也為外商提供了口實,國內的征納關系尚未理順,向外商征稅自然難上加難,所以,“必須中國人一方面先已辦到實行之地步,而后再推及于洋商”的答復也不能算是無理取鬧。當然,無論如何也不能將社會力量的壯大看作是外國商民拒絕納稅的理由。

二是北洋軍閥統治時期,整個國家處于嚴重的權威喪失期,各種革命與戰爭一浪高過一浪,政治上的混亂和思想上的激進使得政府的合法性基礎及由此而產生的征稅權受到質疑,不僅影響到國家稅收的實現,甚至威脅著政府的存在。這種情況必然使得那一批外交精英無所適從,雖然他們贏得了西方外交官的尊重,但在捍衛國家方面顯然力不從心。

三是任何稅款的征收都是以國家的名義而對納稅人利益的侵奪。納稅人對稅收的抵制(包括“偷”“逃”“抗”“騙”等惡行)是一個永恒的話題,這一博弈規則既反映出國家與社會在稅收方面的互動關系,也體現出國與國之間在稅收方面的互動關系。而晚清至民國時期,由于國家和社會民眾之間的關系不順暢,國內征納關系儼然勢不兩立;由于當時的中國政府與西方列強的關系更為復雜,國際征納關系近乎敵對。因此,印花稅的推行(也包括營業稅、房產稅、遺產稅等其他稅種)勢必陷于僵局。

四是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造成的惡果。從中英《》簽訂開始,中國就曾一度在較長時期內陷于噩夢之中醒不過來,具體表現在經濟上既有巨額賠款的沉重壓力又有征稅權的喪失等。一個國家征稅權的喪失顯然是對政府權威的打擊,因為,這不僅是對國家稅收利益的嚴重侵害,而且是對民族資本的嚴重侵蝕。在稅收嚴重不對等的情況下,對于中國向外商征收的各種稅收,西方列強都會不惜一切代價、不帶任何理由地予以拒絕和抵制,而中國政府卻無以應對!弱國無外交。民族的獨立和國家的富強永遠是維護國家利權最有效的堅強后盾。

五、結語

稅收的公平原則是現代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其首要體現就是平等賦稅,納稅人應具有相等的納稅義務,也就是說,對于情況相同的人征收相同的賦稅。然而,近代中國的稅收根本沒有公平正義可言。在不平等條約的庇護下,外國商民、甚至租界內華人享有諸多稅收優惠政策,致使稅負在華人之間和華洋之間均存在嚴重不平等現象:“僅有一路之隔,一邊居民有納稅的義務,而另一邊居于租界內的華人和外國人,可以不履行納稅義務。”

中國商民對政府征稅意志的影響有限,其抗議和抵制最終都在各種利益的博弈中偃旗息鼓,但外商、甚至租界內華商則可以通過外交途徑進行阻撓,以實現避稅的目的,并往往得逞。從既有的資料看,最為熱衷于“鬧事”的是各地領事及駐華公使,他們的抗議始終不斷,尤以英、美、日、俄、德、法等國為最,其核心主張是堅決不同意任何中國稅法實行于他們的國民,這就進一步加劇了國際稅收的不公平程度。

列強對印花稅的抵制是對稅收公平原則的肆意踐踏,其后果是:一是稅收在國際間嚴重不公,稅收有流向列強的趨勢,從而形成稅收功能的劫貧濟富的事實;二是稅收在人際間嚴重不公,稅法不能公平普及,形成了中國商民稅負大于外國在華商民的不公平狀況,這種不公平必將反應到商業活動及商業競爭力方面,進而給中國民族資本的發展戴上了沉重的枷鎖。

民國北京政府外交部、財政部所進行的一系列外交磋商,雖歷十余載而無果,卻展示出那批外交精英們維護利權的精神和毅力,也體現了處于劣勢地位的北京政府對稅收公平的迫切期望和強烈訴求。“弱國無外交”。殘酷的事實顯示:抗爭的呼聲雖然被強權淹沒,但這種艱難而漫長的“外交遠征”的精神和勇氣永遠值得我們欽佩。

第7篇:印花稅借款合同范文

【關鍵詞】高校 納稅籌劃 融資項目 稅負

【中圖分類號】G【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0450-9889(2013)12C-0045-03

依法納稅是公民和涉稅單位應盡的義務。所謂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或單位)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對籌資、投資、運營、理財等活動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以稅收負擔最小化為目的,以獲取正當合法利益的行為。納稅籌劃是按合法性、籌劃性、目的性、專業性的特點來進行合理避稅。合理避稅不同于偷稅、騙稅、抗稅、欠稅等違反稅法的行為,合理避稅是在熟知稅收法律的基礎上,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活動進行巧妙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的行為。本文就高校融資項目的稅收籌劃進行探討。

一、高校稅收籌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高校收入來源多樣化,經營性收入比重不斷增加,涉稅業務也隨之同步增加。高校為了自身的生存與發展,不斷拓寬融資渠道來擴張辦學規模,后勤社會化改革不斷深入,大量引入BT、BOT等模式并相繼組建后勤服務實體與校辦產業等來參與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追求利益的增長也就成了高校的經營目標之一。

在稅收法制環境健全的今天,納稅人的基本義務是依法納稅,基本權利是不需要繳納比稅法規定的更多的稅。稅收籌劃正是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的重要工具。因此,有必要對高校經濟業務開始進行運籌與策劃,以最大限度地規避稅收負擔,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稅收的特點就是具有強制性、無償性,稅額的輕重直接影響高校融資決策及其經濟效益。合理的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競爭力,達到降低運營成本的目的,也有利于提高財務人員的納稅意識。高校稅收籌劃應當在順應稅法意圖、不違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實現納稅最少、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因此,高校稅收籌劃尤為必要與重要。

二、高校融資項目稅負存在的問題

(一)融資項目缺乏納稅籌劃。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教育事業得到快速發展。同時,高校擴招既帶來了發展機遇也帶來了高校負債的高風險。目前,在高校的經濟往來中,涉及稅收的業務越來越多,一般涉稅業務主要體現在融資項目、后勤社會化企業與校辦產業、科研開發與協作收入、教師個人所得稅方面等幾個方面;涉及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房產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在稅收政策方面,高校除享有一般的優惠政策外,為鼓勵高等教育發展,國家對高校及其后勤實體制定了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高校在融資項目上的選擇和低稅政策的利用等方面,稅收籌劃的空間較大。但目前高校融資項目稅負現狀并不容樂觀。在高校涉稅項目增加的情況下,由于缺乏納稅籌劃,在合作辦學、BT、BOT融資項目上,導致決策層對學校拓展的這些新融資領域涉稅方面,存在諸多困惑或決策失誤。

(二)財務人員納稅意識淡薄。由于國家對高層次人才培養的重視,從而給予高校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隨著高校擴招,高等教育迅猛發展中經費來源主渠道不暢,高等教育投入不足與高校資金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造成高校融資渠道多元化及其涉稅經濟業務也越來越多。而長久以來因為受“稅收不進學校”觀念的影響,高校涉稅經濟業務的管理存在著依法納稅意識淡薄、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不夠或存在偏差、與稅務機關溝通不夠等問題。

(三)漏稅、補稅現象較為嚴重。在高校新融資項目中,漏稅、補稅現象較為嚴重。例如,現在普遍存在的高校在BOT融資合作項目設置上,就營業稅、房產稅的籌劃方面沒有很好的研究,導致稅負過重并存在漏稅補稅現象。據筆者了解,2012年,在某區市稅務機關對高校的例行檢查中,部分高校BOT融資合作項目應補交稅營業稅和房產稅及印花稅達近千萬元,給學校的發展帶來困擾。

三、高校融資項目的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及選擇

目前我國高校主要的融資渠道主要是向商業銀行貸款。隨著政府的宏觀調控和銀行風險控制,這種融資方式愈發困難。BT、BOT、合作辦學融資項目開始進入高校,逐步成為高校融資的新選擇。現以此類融資項目稅收籌劃作案例及最優方案選擇進行探討。

(一)BOT融資項目的稅收籌劃。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項目機構在協議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并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允許向項目使用者收取一定費用,以收回建設成本并獲得合理回報。特許期滿后,項目機構將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此類項目的稅務籌劃可分為兩類:財務管理式籌劃和會計處理式籌劃。所謂財務管理式籌劃,是指高校采用財務杠桿手段對其經濟活動進行財務管理技術的稅收籌劃,主要表現在管理方面,而會計處理式籌劃是指高校財務通過會計方式對其具體經營活動涉及的會計事項進行多少的計量和大小的確認來實現稅收籌劃,主要表現在“計量和確認”。

例如:某旅游院校由校方出土地,合作公司出資金,以BOT模式合作建設學生宿舍、學生服務商業中心。總投資5000萬元,合作期限25年,期限內經營權歸合作公司,期滿后固定資產歸校方。稅務籌劃方案有三:

1.學校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的代價換取了建筑物,合作公司以建筑物的代價換取了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對學校而言,發生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按“服務業―租賃”繳納營業稅。合作公司實際投資款為50000000.00元,視同學校出租土地而收取的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學校收到了款項,則發生納稅義務,應納稅測算如下:

營業稅=50000000.00×5%=2500000.00元,城建稅及附加=2500000.00×(7%+3%+1%)=275000.00元,印花稅=50000000.00×0.03%=15000.00元,合計稅款=2500000.00275000.00+15000.00=2790000.00元。

其中,營業稅=總投資額×5%;營業稅的城建及附加=營業稅×(7%城建稅+3%教育費附加+1%地方教育費附加)(注:本例不考慮0.1%水利設施建設費,下同)。

2.合作公司取得一定時間的房屋使用權,學校發生了一定時間內將房屋轉讓他人使用的行為,合作公司的承租行為的對價為前期支付的投資額。學校應該按“服務業―租賃”繳納營業稅,由于是出租房產,還應該繳納房產稅。合作公司實際投資款為50000000 .00元,視同學校出租房產而收取的租金。應納稅測算如下:

營業稅=50000000.00×5%=2500000.00元,城建稅及附加=2500000.00×(7%+3%+1%)=275000.00元,房產稅=50000000.00×12%=6000000.00元,印花稅=50000000 .00×0.03%=15000.00元,合計稅款=2500000.00275000.006000000.00+15000.00=8785500.00元。

3.合作協議中約定,合作公司投資后獲得除了房屋的一定期限的使用權外,還獲得有關的排他性經營權,即“學生服務商業中心”的獨家經營權。學校前期得到合作公司的投資而支付的對價包括了一定時期的房屋使用權和市場經營權。所以,對學校而言,不僅發生了出租房產的行為,而且還發生轉讓經營權的行為。而轉讓經營權的行為,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的。合作公司實際投資款為50000000 .00元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為租賃房產租金,另一部分為取得經營權而支付的款項。假定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及市場公允價值對50000000.00元款項進行合理分拆,一部分為收取的租金,另一部分為轉讓經營權收取的款項。假設根據市場公允價值分拆的結果為:租金為10000000.00元,轉讓經營權為40000000.00元,測算稅款如下:

營業稅=10000000.00×5%=500000.00元,城建稅及附加=500000.00×(7%+3%+1%)=55000.00元,房產稅=10000000.00×12%=1200000.00元,印花稅=(40000000.00+10000000.00)×0.03%=15000.00元,合計稅款=500000.00+55000.00+1200000.00+15000.00=1770000.00元。

由此可見,稅務籌劃三個方案中,方案3對學校而言是最優的納稅方案,可節稅額為7000500.00元。

(二)合作辦學的稅收籌劃。例如:某高校與某教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國際合作辦學,由校方出土地,由公司出資建設學術交流中心大樓,總投資1000萬元,合作期限20年。合作期滿,固定資產歸學校。

在簽約前應該進行納稅籌劃,方案有三:

1.某高校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的代價換取了建筑物,某教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建筑物的代價換取了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對于某高校而言,發生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該按“服務業―租賃”的方式繳納營業稅。雙方合作實際投資為10000000 .00元,視同某高校出租土地而收取的租金。應納稅測算如下:

營業稅=10000000.00×5%=500000.00元,城建稅及附加=500000.00×(7%+3%+1%)=55000.00元,印花稅=10000000 .00×0.03%=3000.00元,合計稅款=500000.00+55000.00+3000.00=558000.00元。

2.某教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取得一定時間的房屋使用權,某高校發生了一定時間內將房屋轉讓他人使用的行為,某教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承租行為的對價為前期支付的投資額。某高校應按“服務業―租賃”繳納營業稅,由于是出租房產,還應繳納房產稅。某教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前期實際的投資款10000000.00元,視同某高校出租房產而收取的租金。應納稅測算如下:

營業稅=10000000.00×5%=500000.00元,城建稅及附加=500000.00×(7%+3%+1%)=55000.00元,房產稅=10000000 .00×12%=1200000.00元,印花稅=10000000 .00×0.03%=3000.00元,合計稅款=500000.00+55000.00+1200000.00+3000.00=1758000.00元。

3.除上述約定外,雙方還可在合同中約定,由校方每年支付乙方人民幣壹佰萬元(1000000.00元)作為乙方投資建設學術交流中心大樓的回報。某教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前期投資后,取得固定回報100萬元,年投資回報率為1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所以,某高校從某教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前期投資款屬借款融資,每年支付的固定回報屬融資費用,對某教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來說,收取的固定費用屬利息,應繳納營業稅。對某高校而言,不存在應稅項目。

從上面分析可知,方案3應該是最合理的,也是最優的納稅方案,節稅額為1758000.00元。

(三)BT項目回購稅收籌劃。BT(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是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資機構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該融資模式以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資機構名義立項,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資機構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投融資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投融資方負責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合同期滿,項目公司將該建設項目有償轉讓給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資機構。

采用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要按程序做好相關的工作后再進行納稅籌劃。例如:某高校和某實業公司新建星級酒店(實訓基地),雙方約定由校方出土地,由實業公司出資,建設一準五星酒店,建設規模為250間客房,建設期3年,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其中,土建安裝4500萬元,裝修及設備5500萬元。合作期限30年。合作期滿資產歸校方。納稅籌劃方案:

1.可采用BT模式合作建設星級酒店(實訓基地)。合作期間經營權由實業公司獨家享有。前10年采用BT模式進行,雙方簽署融資借款合同。雙方在合同中可約定開業之日起10年間,每年的收益為1000萬元。由某高校每年應支付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65萬元給某實業公司,以經營權折抵。10年后酒店歸屬某高校(不含建設期三年)。同時就后20年酒店的經營雙方另行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所得稅各自負擔。

前10年 固定支付實業公司1065萬,以經營權折抵。另超額收益也歸實業公司 ,就是說實業公司取得的總收益是不確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所以,某高校從某實業公司得到的前期投資款屬借款融資,每年支付的固定回報屬融資費用,對某實業公司來說,收取的固定費用屬利息,應繳納營業稅。對某高校而言,不存在應稅項目。即回購期10年某高校不用納稅。只需交印花稅。

2.后20年采取委托管理,管理費支付方式按每年按年利潤“三七”開,即某高校為30%,經營管理方70%。若當年稅前利潤為1000萬元,學校收入為1000*30%=300萬元,委托管理即不需交房產稅,僅需要交營業稅及附加。若酒店當年銷售收入為8000萬元,稅前利潤為800萬元,則應納稅為:

營業稅=80000000.00×5%=4000000.00元,城建稅及附加=4000000.00×(7%+3%+1%)=440000.00元,印花稅=80000000.00×0.03%=24000.00元,合計稅款=4000000.00+440000.00+24000.00=4464000.00元,所得稅=8000000.00×30%×33%=792000.00元。

從上面可見,方案2可節約房產稅=100000000.00×12%=12000000.00元。

四、高校融資項目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稅收籌劃是按照合法和非違法的手段使融資項目稅負最小化,而絕不是偷稅漏稅。因此,需要熟悉并研究稅收政策和相關的法規把握籌劃方法的尺度,否則非但達不到稅收籌劃的目的,還會因方法選擇不當承擔稅務風險。

第二,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稅收政策和相關規定在不斷的變化中,特別需要密切的關注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等政策的變化,適時地調整稅收籌劃方案。

第三,稅收籌劃應考慮學校總體收益的綜合因素。稅收籌劃不能只考慮降低稅收負擔而忽略籌劃方案可能帶來的收入降低或費用增加。應既有利于學校事業的發展,又兼顧學校當期利益的增長。因此,做好稅收籌劃,是追求經濟效益、強化管理的重要途徑。

第四,提高財務人員的納稅意識及其稅收籌劃水平。高校財務人員必須學習研究稅收法律法規,增強依法納稅觀念。在此基礎上,不斷提高稅收籌劃水平,以適應教育改革不斷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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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廣西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2013年度廣西教育財務管理研究專項課題(2013ZCW036)

第8篇:印花稅借款合同范文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動性較差、但具有未來現金收入的住房抵押貸款匯集重組為抵押貸款群組,由證券機構以現金方式購入,經過擔保或信用增級后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的融資過程。這一過程將原先不易被出售給投資者、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性現金流入的資產轉換成可以在市場上流通的證券。

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商業銀行(即發起人,也是原始權益人)確定證券化目標,并組建住宅抵押貸款資產池。

(2)設立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專門機構——特殊目的載體(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目的在于對證券化進行專門的操作。特設機構有公司形式(SPC)和信托形式(SPT)。

(3)資產銷售。發起人將所擁有的抵押貸款資產的未來現金收入的權益真實地銷售給SPV,目的是保持出售貸款資產的獨立性,使原始權益人的風險與未來現金收入的風險隔離,SPV只承擔未來現金收入風險。這樣就可以實現資產與發起人之間的所謂破產隔離,從而達到保護投資者的目的。

(4)經過中介機構的信用評級,SPV直接在資本市場發行證券、募集資金,或者由SPV信用擔保,由其他機構組織發行,并將募集的資金用于購買被證券化的抵押貸款。

(5)對資產的管理與資產收益的回收。SPV管理證券化所產生的現金流入量,按計劃清償證券的本息,償還完畢時各種合同到期廢止,全部過程結束。

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流程可見,證券化的過程涉及到《民商法》和《經濟法》領域相當多的法律門類:《合同法》、《公司法》和《其他經濟實體法》、《破產法》、《信托法》、《銀行法》、《擔保法》、《證券法》、《房地產法》、《會計法》、《稅法》等。可以說,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問題構成了一項法律系統工程,證券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要以相應的法律規定為行為標準,各個環節的有效性也要由相應的法律來保證。

二、我國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環境分析

1.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的法律環境分析。從設立機構看,公司形式的SPV(SPC)很難依據現有的法律設立。

首先,《公司法》對于公司的種類、設立的條件等規定較為嚴格,SPC由于業務的獨特性,不可能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為國有獨資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其次,目前,《合伙企業法》只規范了無限合伙,所有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SPC往往是按照有限合伙的法律結構運作的,因此,無法按照《合伙企業法》中關于合伙的組織結構設立。再次,為了提高SPC的資信與住房抵押貸款債券的評級,SPC往往具有政府背景。因此,當前也無法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SPC。

此外,我國《破產法》規定:“擔保物的價格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以資產證券信用增級為目的,由發起人提供的超額擔保的超額部分,在發起人破產時將不得列為破產財產,從而使得資產的信用來源受損,破產隔離也就失去了其應有的意義。

現今,無論是《商業銀行法》還是《貸款通則》,對貸款的出售都無法律界定。因此,采取何種方式和手續轉移銀行貸款,并不與現行法律沖突,在實際中這些取決于雙方的協議。

目前,國有銀行還沒有足夠的能力成立獨立的SPV,所以在建行的試點方案中,委托中信信托作為中介,SPV以信托形式(SPT)出現,利用《信托法》賦予它的破產隔離功能,暫時解決了SPV的法律困境。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要求相關法律的同步建設。

2.市場培育上的法律環境障礙。一種金融工具的順利推行,市場需求是重要的因素。金融市場需求主體有兩類: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由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復雜性,個人投資者的精力和能力有一定的局限,不能期待個人投資者托起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市場。因而,機構投資者是住房抵押債券市場的主體。短期的證券適合流動性需求比較強的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而長期的證券(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期限一般都相對較長)適合于規避再投資風險的保險資金和養老基金等。但是,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格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如1993年頒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不得將所吸收的儲蓄存款用于購買企業發行的債券,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又如,《商業銀行法》只規定了商業銀行可以買賣政府債券,而《保險法》明文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應用僅限于銀行同業存款、買賣國債、同業拆借,購買證券投資基金以及須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面,從而明確規定了保險資金不得用于購買企業債券及抵押貸款。同樣,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投資面也受很多限制。目前住房公積金則只能存入銀行。

所以,在抵押貸款證券機構所涉及的投資者上,立法應放寬限制,允許上述機構投資者進入抵押貸款二級市場操作,在證券設計與發行上向機構投資者傾斜。

3.稅收法律的限制。在當前我國的稅法框架內,證券化所涉及的主要稅種有三項:營業稅、所得稅和印花稅。三者將決定證券化產品的成本和投資收益。

首先,營業稅問題。委托人將資產轉讓給SPV究竟屬于資產銷售活動還是融資活動?芽這將決定轉讓收益是否需繳納營業稅。另外,中介機構所取得的服務費用是否應繳營業稅?芽受托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應全額繳納營業稅,還是按扣除服務費用后的差額繳納?芽

其次,所得稅問題。SPV是否應作為納稅主體?芽是否是隱性的納稅主體?芽即為投資人代扣代繳。目前,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提出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此。另一個重要問題是,投資人的投資收益應屬于債券利息收入還是股息收入?芽如果作為股息收入,個人投資者是否允許免征20%所得稅?芽以避免雙重征稅。否則,SPV在住房抵押貸款上的收益要打20%的折扣,其交易成本可想而知。

最后,印花稅問題。一方面,在簽訂相關合同(如信托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時,是否應繳印花稅?芽另一方面,發售、買賣證券化產品,是否征收印花稅?芽如果比照基金的稅收政策,目前投資者申購贖回開放式基金單位,以及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時都免征印花稅。

我國對于發起人向SPV(SPT)出售貸款的銷售行為,《稅法》一般規定要繳納營業稅和印花稅。雖然營業稅率不高,印花稅也只在萬分之零點五到萬分之三之間,但由于資產池規模巨大(美國學者阿諾德在1986年就曾估計,只有當其資產規模突破1億美元大關時,銀行向公眾發行資產證券化的債券才有利可圖),這勢必造成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稅務成本過高而使SPV難以維系。

4.關于抵押權轉移處置方面的法律環境分析

(1)抵押權轉移登記的法律問題。銀行出售住房抵押貸款給SPT時,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不能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也消滅,針對該貸款設立的抵押權也應隨之轉移給SPT。問題在于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SPT在受理住房抵押貸款時,按國家現行規定,應進行抵押變更登記。但SPT若逐一對抵押權進行變更登記,則將大大增加證券化的成本,使得證券化不具有操作性。

因此,我國在2004年5月16日出臺了《關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涉及的抵押權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試行通知》,允許批量辦理個人住房抵押權變更登記,為證券化試點解決了法律限制。

(2)抵押權處置的法律問題。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當借款人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按揭權人)處置抵押房屋有許多困難。雖然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第31條規定:“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置抵押物或質物。”但事實上,包括擔保法在內的有關抵押物處置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關于處置抵押物的法律程序和如何安置居住在抵押房屋中居民的處理規定。因此,客觀上造成貸款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難以處置抵押物和實現債權。此外,從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明確指出,業主抵押自己所有的房屋,如果該套房產是屬于業主唯一可以居住房產,而且有充分證據可證明這一點時,那么即使抵押權人(通常為銀行)向業主追討欠款,法院也不能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業主可以繼續居住。這使得抵押成為有名無實的擔保,增加了按揭貸款風險,這不利于以按揭貸款為基礎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提升。

三、國外房地產證券化的立法借鑒

國外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從體例上看,可以分為分散立法型和統一立法型,這兩種體例跟各自的國情是緊密聯系的。

1.分散立法型。采用分散型立法的國家和地區有美國、英國、印度尼西亞、法國、德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和我國香港地區。2.統一立法型。采取統一立法型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和我國臺灣地區。

3.比較借鑒。就法律而言,分散立法型國家如美國盡管沒有針對資產證券化的專門立法,但以散落在聯邦和州不同層面法規中的規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的各個環節始終如一地貫徹其證券化的基本精神,再以海洋法系特有的判例法靈活地適應市場的變化和多樣化的需求,從而保持資產證券化法制體系的完整,并有效運作。在經濟法規,如會計法規等的不斷修訂中也不斷體現市場的新變化和要求。統一立法型的日本、韓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參照美國資產證券化立法的精神,制定了整套完整的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反思其立法過程,作為一個傳統的亞洲國家,資產證券化的精神在日本文化中沒有傳承。因此,就需要先建立制度和規范體系,才能以此為依據建立一個全新的資產證券化市場。但日本在資產證券化的立法過程中采取了不必要的保守謹慎做法,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市場限制過多,發展嚴重受阻后再重新立法,從而導致了二階段式的立法過程,走了不必要的彎路,阻礙了日本資產證券化市場和經濟、金融的發展,錯過了最好的發展機會。這是我國在立法時應該注意避免的。

四、我國完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環境的思考

1.可借鑒推行證券投資基金的立法經驗,先參照國際慣例,并結合我國國情制定《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管理暫行辦法》,構筑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框架,使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運行能有一個相對嚴謹規范的法律環境。

2.在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有了一定的基礎之后,逐步對《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合同法》、《破產法》中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并在此基礎上頒布《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使之形成一套適合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的完善有效的法規體系。

3.制定和完善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和稅收法規。根據證券化交易的特點,設計針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和稅收法規,主要需解決以下問題:避免重復征稅、SPV是否作為納稅主體、征稅環節的確定以及征稅收入的屬性等。如免征減征營業稅的印花稅等,以降低SPV的運營成本,更好地促進其業務的開展。

4.建立完整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我們要避免日本首次立法限制過多,導致二次立法的教訓,應在資產證券化立法中充分理解美國資產證券化立法的精神實質,為政府在制度中恰當定位,做自己應該做的事情,由市場做市場的事情,各司其職。在法制構建上提供多元選擇及完善的配套措施,使市場能依據此法制順應市場發展選擇有利的發展模式,進而奠定市場發展的長遠基礎。

[摘要]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結構上存在許多獨特的法律設計,如特設機構(SPV)的設立、貸款債權的轉讓、抵押貸款支撐債券的發行、信用提供的各種方式(如超額擔保)以及破產風險隔離,等等。本文將分析當前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環境,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探討如何利用法律變革推進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

[關鍵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環境;法律障礙

2005年12月15日,我國首單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正式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這一由中國建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的試點成為開創國內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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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余堅,王劍銘.論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監管[J].金融研究,1999,(2).

第9篇:印花稅借款合同范文

經濟合同的標題,應明確標出合同的性質。如購銷合同、預購合同、供應合同等。

(二)簽約雙方名稱

在正文之前寫明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要使用全稱),然后用括號分稱甲方、乙方或買方、賣方。

(三)正文(分析例文1、2、3)

這是合同的主體。正文開始,先寫訂立合同的目的或根據。然后再逐條寫明雙方協議定妥的條款。這部分要注意條款完備、齊全,表述要準確、具體。其主要條款為:

1.標的 標的是經濟合同中確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可以是商品貨物,也可以是勞務或工程項目,而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商品貨物的標的包括商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或代號、版號、商標等。

2.數量 經濟合同的數量指的是標的數量。數量要使用通用標準計量單位。在寫明計量方法和計量單位的同時,還要寫明交貨數量的機動的正負尾差和合理磅差。

3.質量 質量是合同標的產品或勞務的優劣程度。質量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產品的外觀形態,如造型、結構、色澤、味覺等;另一方面是指產品的內在成分、物理和機械性能、生物的特征等。合同標的質量的技術要求標準,力求詳細、具體、明確。一般情況下,有國家或部頒標準的,按國家或部頒標準簽約;沒有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的,由雙方協議定一個標準;有的質量一下定不了的,可以拿樣品,交貨時憑樣品交貨,這些在合同中都要寫清楚。樣品,必須在訂立合同時由雙方封存,以作為今后驗收的依據。

4.價款或酬金 價金是取得合同標的一方,向對方所支付的代價。價金以貨幣數量表示,是經濟合同雙方等價交換的經濟關系的標志。

5.期限 經濟合同履行的期限,即合同議定的履行時間,是負有義務的雙方按議定的時間履行合同的條款。它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遲延履行的標準。

6.地點 指履行合同的具體地點。這是分清雙方責任的依據之一。書寫這一條款時,必須寫明交(提)貨、付款、驗收或勞務的具體地點,要注意表述確切。

7.履行方式 指采用什么方法來實現合同所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的義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方式,購銷合同中的提貨方式,借貸合同中的還貸方式等。

8.結算 經濟合同用貨幣履行義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并通過銀行轉帳結算。允許預付貨款的商品,訂立合同時,必須要注意寫清開戶銀行、賬號以及結算日期、結算方式。要注明是先付款后交貨,還是先交貨后付款。

9.違約責任 經濟合同中規定這一條,是對不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一方的制裁措施。它是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合同的一種手段,是實現合同的一種擔保形式。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是通過違約金反映的。違約金的數量,可依據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雙方依法商定,并要在合同中具體寫明。

除上述主要條款外,產品的包裝方法、要求,產品的驗收方法,簽約的時間、地點等也要在合同中寫明。合同簽訂地是發生糾紛后確定管轄法院、仲裁機構的重要依據。

(四)結尾

結尾共有四項內容:一是注明合同附件;二是注明合同的有效期限;三是注明合同一式幾份,交由誰保管;四是由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并寫上簽訂的年月日。

【涂料供貨協議書范本一】

訂立合同雙方:

購貨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_________。(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由甲乙雙方商定技術要求執行。

(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對成套產品,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 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檢驗的依據。)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_______。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______。

(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計量方法規定的,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_______。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甲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乙方負責供應。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________。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乙方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_______。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甲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格;

(2)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3)按照國家定價履行。

(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或提貨期內,遇國家調整價格時,按交貨時的價格執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行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第七條 驗收方法________。

(合同應明確規定:1.驗收時間;2.驗收手段;3.驗收標準;4.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執行仲裁等等)。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30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過兩年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產品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號、發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志、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___%的違約金。

(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_______。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簽證,應送公證或簽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____(公章) 供貨單位(乙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蓋章)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

【涂料供貨協議書范本二】

供方:

需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

產品名稱

型號

數量(噸)

單價(元)

金額(元)

拉毛漆

據實

外墻彈灰漆

據實

外墻彈白漆

據實

底漆(黑)

據實

底漆(白)

據實

外墻柔性膩子

據實

備注:以上價格不含稅金及材料檢測費。以上材料除拉毛仿磚漆外其余材料剩余后均按原價退貨。

二、付款方式:供方按需方質量要求提供樣品,貨到經驗收合格付款5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總貨款的95%,質量保證金5%兩年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三、供貨方式:按照雙方約定的質量、數量、時間將貨物送至需方指定倉庫,運費由供方負擔。

四、質量要求和提出質量異議的時間:供方保證所提供的涂料在正常條件下五年不脫落,無嚴重褪色現象,需方在收到貨后如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有權在15日內退貨。

五、施工要求:

1、 需方在施工時應按照正確的施工要求進行施工,墻體要平整、堅硬,墻面要整潔、干燥、無油污和其他殘留附著物,含水率應在10%以下。

2、 不能在雨天、霧天和雪天施工。

3、 產品儲存施工時溫度應在5-35度。

六、違約責任:

1、 供方因產品質量問題給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供方負責賠償并需方對供方進行合同總價1%-5%的罰款。

2、 需方應按照約定的時間付款,如未按約定付款供方有權停止供貨。

3、 需方要嚴格按照施工的條件和施工要求施工,否則造成的損失供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其他條款:本合同如出現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由需方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供方: 需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電話: 電話:

【延伸閱讀:購銷合同的印花稅計稅額是否含稅】

【問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地稅函[20xx]374號)規定,工業(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收入+采購金額)×核定率×適用稅率。上述條款中的銷售收入和采購金額是否為含稅額?

【解答】

關于購銷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確認問題。《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財產行為稅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xx]17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而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購銷合同中的“購銷金額”有的包括增值稅稅金,有的不包括。對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按合同金額計征印花稅的情形: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情形:

直接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增值稅稅金。

《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征印花價問題的通知》(滬稅地[1993]103號)第一條規定,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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