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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印花稅 認識誤區 談談
因納稅人主要是通過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來完成納稅義務,故名印花稅。由于納稅人對印花稅的認識存在誤區,導致很多納稅人少繳稅,甚至被罰款。那么在印花稅繳納過程中有哪些常見的認識誤區呢?
一、多貼印花稅票可以申請退稅或抵扣
很多納稅人認為多貼印花稅票可以申請退稅或抵扣,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舉例說明:A單位財務人員對《印花稅暫行條例》理解有誤,導致對改制后原已貼花的資金賬簿重復貼花500元,A單位向稅收征收機關申請退稅或抵扣,稅收征收機關根據印花稅政策規定予以拒絕,并向其耐心宣傳印花稅政策規定,給A單位財務人員上了一堂生動的以身說法的稅法知識宣傳課。A單位財務人員最終認識到對多貼印花稅票者,單位只能自認損失,不可以申請退稅或抵扣。
二、對經濟活動中發生的所有經濟憑證都征收印花稅
很多納稅人對印花稅的征收范圍不清楚,誤將單位所有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憑證都作為計算繳納印花稅的計稅基數。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正式列舉的憑證分為五類,即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憑證。目前列舉的應稅經濟合同有十一大類,即購銷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據此可將納稅人簽訂的合同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十一大類應稅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簽訂上述合同以外的合同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勞務合同、單位管理咨詢服務合同等。
三、只有簽訂了書面合同才需要貼花
很多納稅人認為只有簽訂了書面合同才需要貼花。而《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除對依法成立的具有規范內容和名稱的10類合同書征稅外,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也應納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并不僅僅是單純的合同,而應定義為“應稅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如發貨單、銀行付款單、確認書、調撥單、入庫單等都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范疇,都應按規定匯總、申報繳納印花稅。
四、如果在境外書立的應稅憑證就不需貼花
很多納稅人認為如果在境外書立的應稅憑證就不需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因此適用于中國境內,并在中國境內具備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印花稅的規定貼花。在國外書立或領受,在國內使用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并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五、簽訂電子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由于電子商務的廣泛應用,許多納稅人喜歡利用互聯網進行合同簽訂工作。隨著電子合同的使用范圍不斷擴大,很多納稅人對電子合同是否貼花存在誤區,認為電子合同不是書面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因此納稅人認為簽訂電子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是錯誤的觀點,納稅人在經營中一旦采用電子合同,切記應“貼花”完稅,不然納稅人不僅要補交稅款,還要被重罰。
六、納稅人認為“轉銷為代”合同與“代購代銷”一樣,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很多納稅人一直認為“轉銷為代”合同與“代購代銷“一樣,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其實,“轉銷為代”是指單位接受委托進行代購代銷活動,并簽訂有合同,只是將本單位的產品做形式上的代購代銷,實質還是一種銷售行為,單位應該繳納印花稅。“代購代銷”合同是一種合同,單位本身不生產產品,只是接受委托進行代購代銷活動,實質是一種勞務,不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征稅范圍,因此“代購代銷”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納稅人一定要分清“轉銷為代”和“代購代銷”兩類合同,以免因為理解有誤,導致合同沒有貼花,產生涉嫌偷逃印花稅的嚴重后果。
七、租賃合同沒有按合同所載總金額一次性貼花
A單位今年1月與其他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期2年,租金按年收取,每年10萬元,該單位財務人員以今年已收租金計算繳納印花稅100元,明年應收租金的印花稅準備明年再申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A單位上述納稅方法說明其對印花稅政策規定理解有誤。該單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在簽訂時按照總的租賃金額(即年租金*租賃期)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也就是說單位簽訂合同時就應一次性按10*2=20萬元為計算依據,繳納印花稅200000*0.001=200元,而不是分兩次申報印花稅100000*0.001=100元。
八、納稅人認為購買了足額印花稅票就算完成納稅義務
很多納稅人認為購買了足額印花稅票就算完成納稅義務。《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因此很多納稅人認為購買了足額印花稅票就算完成納稅義務是錯誤的想法。正確做法: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足額印花稅票,然后及時將足額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才算真正完成印花稅貼花完稅義務。
由于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自行完稅、稅務機關檢查的征納方法,并采取了輕稅重罰的措施,所以納稅人要及時糾正對印花稅認識存在的誤區,正確及時貼花完稅,以免涉嫌偷逃稅款,給納稅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營業稅 根據2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項之規定,營業額按照下面的方法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上述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5%(納稅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后的余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稅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要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繳納。
印花稅 印花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按0.5‰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來源:文章屋網 )
1.一般規定。《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428號)規定,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計算征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關于改變保險合同計稅依據適用范圍的批復》(國稅地函發[1990]20號)規定,保險合同的應稅金額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額”計算改為按承保方的“保險費收入”計算,并不改變其納稅人和繳納方法。因此,簽訂保險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對各自所持的保險合同,均應按其保險費金額計稅貼花。
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的保險業務,在與投保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由代辦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代保險公司辦理計稅貼花手續。
2.加保和退保。
《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現行稅收規定,加保不再補貼印花,退保不再退還印花稅。《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第七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第九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第二,保單質押貸款合同
保戶質押貸款,是指壽險保戶以其持有的具有一定現金價值的保單向壽險公司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保險公司按其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向保戶提供為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的貸款。短期人身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不具有保單現金價值,不得用來申請保戶質押貸款。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合同。因為保險公司屬于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其他金融組織,所以保險公司和保戶簽訂的保單質押貸款合同屬于應稅合同,應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免稅保險合同第一,農牧業保險免稅。《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37號)第二條規定,目前,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保險五大類。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照顧農牧業生產的負擔,除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外,對其他幾類財產保險合同均應按照規定計稅貼花。其中,家庭財產保險由單位集體辦理的,可分別按個人投保金額計稅。
第三,注意免稅誤區
1.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屬于應稅合同。《國家稅務局關于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地字[1989]第77號)規定,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屬于家庭財產保險性質,其合同應照章貼花。
2.財產類的涉外保險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險合同(分保賬單)屬于應稅合同,并且其規定范圍內的免稅合同免稅期已滿,1994年1月1日起恢復征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國務院關于對外貿合同暫緩征收印花稅的批復〉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第102號)對1989年~1990年的外貿合同(是指對外簽訂的進出口商品購銷合同和對外簽訂的進出口技術合同)暫緩征收印花稅。此后,《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涉外保險業務憑證征免印花稅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104號)對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涉外保險業務中的進出口貨物運輸險、遠洋船舶險、出口信用險的保險單據以及與外國保險公司之間的再保險業務憑證暫免征收印花稅。1991年,《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涉外經濟憑證繼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國稅發[1991]6號)明確對上述兩文原規定范圍內暫免征稅的憑證,在1991年~1993年,繼續免征印花稅。
從上述政策演變歷程可以看出,印花稅開征以來,涉外財產再保險合同1991年~1993年免稅,其他期間征收印花稅;與國內保險公司簽訂的再保險合同始終征收印花稅。新晨
此外,納稅人還應該注意,國內保險公司作為分入方同國外保險公司簽訂的再保險合同,國內保險公司也應繳納印花稅。依據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關鍵詞:印花稅 企業 快速發展
一、保守預測合同額
施工合同中經常會出現對不確定施工項目進行單獨定價,合同總價中包含該不確定施工項目。印花的納稅額計算是以合同額為依據的,合同雙方都需繳納。且由于印花稅是一種行為稅,只要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合同生效后,應稅行為就已產生,應根據合同額全額計稅并及時上繳。施工合同由于涉及金額大、周期長,所以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及進行竣工結算時都會出現很多不確定因素。這些因素有時會使合同金額大副縮水,但是稅法規定凡多繳納的印花稅,一律不退稅或減免。所在確定簽定合同前期要與甲方積極溝通,說明納稅人為合同雙方,并不是施工單位一方承擔,所以為了雙的利益,應對不確定項目另行簽定施工合同,而主施工合同中要明確結算原則,同時盡量保守估計合同額,以減少納稅損失。
案例:某建筑公司與甲方簽訂施工合同,合同價5000萬元,其中含不確定施工項目暫估價500萬元,合同中約中如具備施工條件則由乙方施工,若最終不能施工,則由甲方從結算價中扣除。
該合同最終結算4500萬元,雙方當事人都多負擔0.15萬元印花稅稅款。如合同價定為4500萬元,對不確定項目右在具備條件后另行簽訂合同增補協議或單獨簽訂項目施工合同。
二、工程分包合同的納稅籌劃
稅法規定建筑安裝合同適用率為萬分之三,總承包合同繳納稅金不能減免分包合同稅金。而這個建筑安裝合同的范圍包括總承包合同、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合同等。所以施工單位在同一個施工項目中合同分包合同越多,納稅總額就越大,而作為總承包方的施工單位要承擔全部合同印花稅額。對于施工單位如果沒有完不成年產值指示的壓力,應盡量與甲方及分包單位協商,由分包商直接與甲方簽訂施工合同,從而減分包環節,降低納稅額。
案例:某建筑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工程造價1億元的廠房建設合同,該公司分別把廠房建設中裝飾工程和保溫工程與乙、丙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工程造價分別2000萬元、3000萬元。
建筑公司應納印花稅金額為(10000萬+2000萬+3000萬)*0.03%=4.5萬元
乙公司應納印花稅金額為2000萬*0.03%=0.6萬元
丙公司應納印花稅金額為3000萬*0.03%=0.9萬元
通過上述計算可知該建筑公司在承擔承包合同稅金的同時還要承擔分包合同總額稅金,而分包單位也要上交相應的稅金。
若建筑單位能與甲方溝通成功,讓分包單位直接與甲方簽定合同,則三家公司總計只需納稅4.5萬元。
三、混合業務的納稅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案例:建筑企業與業主簽定總承包合同時,合同中有時會有設備代保管費,如某項目總合同額35500萬元,其中設備代保管費500萬元。如在合同中明確了設備代保管費金額,則500萬元需按千分之一繳納稅款,而合同中若不明確標明保管費,則只需按合同額萬分之五完稅。
案例:某建筑單位與設備租賃公司簽訂大型設備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由出租方負責運至施工現場,合同中約定年租金800萬元。實際執行合同時發生運費80萬元,租金實際為720萬元。如合同中分別記載了運費和租金的金額則運費按萬分之五計稅,租金按千分之一計稅,若合同中不詳細注明具體事項金額,則合同全額按租賃稅目千分之一完稅。
上述兩案例表明合同中事項是否具體列明金額,要根據不同的合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四、納稅時間的籌劃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可在合同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照實際的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施工企業有大量的單價合同,主要是分包合同、租賃合同,但企業一般要求暫估總價,而企業要根據暫估價繳納印花稅。而如果企業簽定的單價合同,不明確具體合同期限,就不具備暫估條件,那么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只要先貼5元印花就可,以后結算時再補繳稅款,納稅行為的延后,減輕了企業資金壓力。
五、納稅地點的籌劃
建筑單位異地施工情況非常普遍,異地施工要在當地地稅進行完稅,對印花稅的征收,由于沒有明確規定納稅地點,很多地方稅務局要求在施工地繳納。一般單位在合同簽訂后,會在企業所在地對印花稅進行集中繳納,在這種情況下如當在稅務局不認可企業所在地的印花稅,就會造成重復納稅,且不能退稅。
針對這種情況,施工單位在合同簽訂后要積極先與當地務局聯系,確認憑企業所在地稅務出具的納稅回執可以免印花稅后,才能集中繳納,否則應在施工所地繳納印花稅。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納稅籌劃在是稅法允許范圍內,盡量節省稅收成本,而對于偷漏稅,稅法是絕對不允許的,所以企業的稅收籌劃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不要存僥幸心理。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及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根據這條規定,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基本原則為權責發生制。即只要是當期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到都要作當期收入。不屬于當期收入的,即使收到款項,也不作為當期收入。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又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根據第十九條規定,企業預收的租金收入,要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收入。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對租金收入的確認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即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果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對納稅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的解釋,在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確認上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收入。即出租方按照交易合同或者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此項規定適用于出租方與承租方雖然簽訂了跨年度租賃合同,但是合同約定租金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而是分期支付或者在租賃期滿后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情形。二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即出租方對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可以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內,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這項規定適用于出租方與承租方既簽訂了跨年度的租賃合同,同時又明確了租金必須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情形。
綜上所述,納稅人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在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時間上,應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稅務處理,而不是由納稅人自由選擇。因此,在上例中,出租方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租金收入,應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內,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即2011年確認租金收入為40萬元,2012年至2015年每年確認租金收入80萬元,2016年確認租金收入為40萬元。
營業稅政策規定及稅務處理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第二十五條進一步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由此可見,預收租金繳納營業稅采取的是收付實現制,上述企業在2011年5月與另一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于201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收取5年的租金。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執行,即納稅人在2011年12月20日不論是否實際收到租金,都應在2011年12月份就5年的租金收入一次性申報繳納營業稅20萬元(80×5×5%)。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在征收營業稅的同時一并征收。
印花稅政策規定及稅務處理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簽訂時、書據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上例中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應當同時在2011年5月簽訂租賃協議時,分別按租賃協議標的的5年租金金額一次性繳納印花稅4000元(400萬×1‰)。
房產稅政策規定及稅務處理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房產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出租房產的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夠明確。有的地區規定,將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按月分攤申報繳納房產稅。也有的地方規定,對出租房屋的納稅人應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就取得的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但對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出租房屋的納稅人,應當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按照代開票發票金額,一次性繳納房產稅。
【摘要】我國現行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證券市場、抑制過度投機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建議:進一步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建立一套系統、健全的證券稅制;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紅利的重復征稅;統一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稅種設置現狀
1.證券發行環節。對于一級市場證券發行如何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沒有明確規定。而實際上,對于股票發行并不是不征稅,我國的《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有關的稅目對此已作出了征稅規定。例如對溢價發行股票的稅務處理,按照有關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在一級市場溢價發行有價證券,由此取得的溢價收入在企業財務上列入“資本公積”科目,不征收所得稅。但該筆收入作為企業自有資金,應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對國家發行的公債免征印花稅,對溢價發行股票的購買者,則沒有征稅規定;針對各省的柜臺交易市場,交易雙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分別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2.證券交易環節。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分別按一定的稅率繳納印花稅。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稅稅率下調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稅下調為0.2%,同時規定對債券買賣免征印花稅。對于在上海、深圳證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辦理法人協議轉讓和個人繼承、贈與等,作交易轉讓時,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
3.證券所得環節。國際上有關證券所得的稅收設置,針對投資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和資本所得(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分別開征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但開征了證券投資所得稅,其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中。證券投資所得稅是對從事證券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征收的稅額,按納稅人的不同,可分為對個人證券投資者征稅和對企業證券投資者征稅。現行規定如下:一是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采取20%的比例稅率,計稅依據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為合理稅負,從1991年起,計稅依據改為每年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超過銀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另外,對投資于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均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二是對企業投資獲取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稅率。對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稅。其他外國企業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4.征收其他稅。我國對證券行業內的金融機構還征收其他稅,如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證券營業稅是指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營業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的營業稅。按照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我國證券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金融證券業的營業收入,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法人,稅率為5%,而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相關的證券營業稅。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缺陷
1.政策缺陷。在當時特定的情況下,借鑒香港對證券交易征收印花稅的做法及時推出我國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很有必要,但具有明顯的臨時性特征。政策實施后,在不同時期還根據實際情況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完善。如《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辦法》未能涉及股票之外的證券品種,因而對于1997年之后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批準成立的新基金交易是否征收印花稅,就缺乏明確的政策規定。為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得不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文)進行補救,規定對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在1999年底前暫不征收印花稅。2000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以補充規定的形式對基金單位是否征收印花稅作了說明。因此,我國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代表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從總體而言,不具有完整性,尚處在探索階段。
2.證券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稅收缺陷。我國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開征的是印花稅,從當前實際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第一,稅種缺乏獨立性。證券交易印花稅從收入歸屬、征收管理方面來看,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是,從有關該稅種的制度規定來看,由于當前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行政法規或法律,而主要是分散在一些部門規章、國務院通知等政策規定之中,存在政策代替法律規定的缺陷,因而證券交易稅不具有獨立性。第二,征稅范圍過窄。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個人交易的A股、B股課征,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征稅,對國家股和法人股免稅,對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轉讓和交易,稅收的約束幾乎處在空白狀態。第三,對買賣雙方課征,不利于資本的自由流動。第四,稅率設置不合理。我國現行證券印花稅對股票交易雙方實行按交易額的0.2%的固定比例稅率征收,既沒有考慮交易額大小和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也沒有適當的減免稅規定,容易造成中小投資者的實際稅負較重,而機構和大戶投資者稅負較輕,不能體現“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投機”的原則。
3.證券投資收益分配過程中存在的稅收問題。一是稅收負擔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間的稅收負擔不平等,相比較而言,特區企業比內地企業在稅率上更低些,既不統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內部的各股東之間稅負也不平等,我國只對個人股而不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稅,違背公平原則。二是缺乏避免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重復征稅的機制。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作為企業所得一并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則規定個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費用扣除。這種做法實際形成了重復征稅,增加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對股息、紅利收入產生稅收歧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業的發展,進而從總體上降低了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4.對證券交易的凈收益即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不明確。資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資產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凈收益,證券市場中習慣上被看作是證券交易過程中因差價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國對資本利得征稅不是很明確。《個人所得稅實施細則》中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現行的辦法是,對股票轉讓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優惠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的確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規范,它的負面效應也越來越明顯,它會促使股票投資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機成分,不利于中長期投資,容易引發股市的震蕩。同時,國家對企業的資本利得規定也不盡相同,對內資企業的資本利得納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中,其資本損失不沖減當期所得,而對外資企業轉讓不是其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資本利得卻暫免征稅,并且資本損失可以沖減當期所得,導致內外資企業的不公平競爭。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相關建議
1.建立系統和健全的證券稅收制度。盡管我國目前證券稅收政策目標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卻是單一的,主要是證券交易印花稅,代替其他稅種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張,有必要建立相對獨立的證券稅種和稅制,實現政策工具的多元化。這是因為:一是為了實現政府在證券市場中的多重政策目標。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在籌集財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發揮作用,但在調控市場及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國稅制結構變遷的必然選擇。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稅制結構將實現由現行的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逐步轉向以所得稅為主。此時,所得稅無論在收入總量,還是調控作用方面都將發揮更大的作用。與此相適應,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工具也將由現行的主要依靠證券交易印花稅轉變為同時依靠印花稅和資本利得稅、遺產和贈與稅等多稅種,因此,我國稅制結構的變遷也要求構建系統和健全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
2.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一是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確立為獨立的稅種。雖然就實質而言,我國當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其法律依據不足,而只是作為印花稅的特別稅目得以確立其法律依據僅僅是國家稅務總局和體改委聯合的公文,這與我國制定稅法的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有必要通過授權,由國務院頒布一些補充規定,以此來提高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法律級次,將其真正確立為獨立的稅種。二是按證券品種和持有時間長短實行差別稅率。對不同的證券品種實行差別稅率,能有效地對某些券種加以扶植,體現國家的投資結構政策。至于各應稅品種稅率的高低,應根據其預期收益率和流動性來確定。同時還應根據投資者持有證券品種時間的長短,分別設計不同的稅率,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樣有利于提高證券品種的流動性,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三是實行單向征收,將納稅人確定為證券交易的賣方。當前的雙向征收,提高了有價證券的交易成本,在我國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情況下,對組織財政收入、打擊投機行為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從實際來看,這種作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從理論上分析,僅對賣方征稅有利于鼓勵長期投資,抑制投機,這也是實踐中多數國家的一般做法。
3.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力爭避免重復征稅,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國借鑒。西方國家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來消除或緩解重復征稅:一是實行扣除制或雙稅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許公司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國為了減輕重復征稅,規定股東每年取得的第一個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稅。雙稅率制又稱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這樣做也部分減輕了重復征稅,但公司的額外負擔并未減輕,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實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當股東個人獲得股息或紅利,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扣除這筆收入在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已支付的稅款,這一方法為西方大多數國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東個人所得的股息或紅利收入不作為個人的一項所得,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希臘和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都采用這一做法,它可以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在我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還能與國際常規接軌。免稅制雖然可以做到徹底消除重復征稅,但勢必減少財政收入,在目前我國財政拮據的情況下不宜采用。
4.統一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政策。我國股份制企業間的稅負不公平,其實質就是對上市公司實行稅收優惠。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良好的經營管理基礎,而且能通過發行股票募集到資金,因此,理應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對其減免所得稅的優惠,勢必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這種以減少國家收入為代價來換取企業內部轉機建制的政策,可能使這些企業缺乏加強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內在壓力,實際情況也證實了這一點。同時對上市公司減免稅,對非上市公司是極不公平的。上市公司原有的良好經營基礎和上市融資已經為這些公司提供了市場競爭的優勢,若再加上稅收優惠,就會使非上市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處境更加艱難。從國家宏觀政策角度考慮,優勝劣汰只能通過促使企業內部的優勢得到真正發揮來實現,而不是通過“殺富濟貧”的政策來實現。因此,國家應該執行規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改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及各上市公司之間稅負不公的局面,這樣才能促進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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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uperficialAnalysisontheTaxPolicyofOurStockMarket
OUYANGHua-sheng
(FinanceDepartment,NanjingAuditInstitute,Nanjing210029,China)
一、房地產企業所涉及的稅種
房地產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是地方稅務局,主要納稅申報事宜也集中在地方稅務局。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用附加、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存在自有房產的企業)、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代扣個人所得稅以及印花稅等。
二、依法納稅,依法節稅是稅收利益最大化的前提
(一)正確地進行會計核算有利于企業進行依法納稅
企業大部分應納稅款的計稅依據來源于會計核算結果,依據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正確的會計核算,才能確保會計數據的準確性、客觀性,并確保以該會計信息所提取計稅基礎的正確性,從而促進企業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稅款。例如,房地產企業預繳及應繳的營業稅、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一般來源于預收賬款和主營業務收入的數據,依法代扣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源于工資費用的支出。只有正確地進行會計核算,才能確保各相關會計科目數據的準確性,才能正確核算應納稅額并依法準確納稅申報。依法納稅是法律賦予納稅義務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不能依法納稅、未依法納稅、偷漏稅都將會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受到嚴懲,或因此受到少數稅務機關的威脅,并會給企業造成更大的稅收成本。不依法納稅最終不僅不能免予納稅義務,還要依法承受更多處罰,將付出更多的經濟利益(一般按少納稅款日0.05%計算滯納金,另外可根據情節輕重不同加收罰款)。如果錯誤的領會稅法精神,形成多納稅款,一般退稅成本也會很高,而且退稅手續很難審批。大部分企業的多納稅款均無法退回,最終形成企業實質性的稅收成本。只有依法納稅、依法節稅才是有效節約稅收成本、有效降低稅收風險的唯一出路。
(二)日常運營的節稅以成本費用方面的管理為主
只有各項成本費用能夠依法合理的在稅(所得稅或土地增值稅)前列支,才能確保稅收利益的最大化。房地產行業與其他行業不同,房地產是高稅負的行業。之所以說房地產是高稅負行業主要緣于房地產企業的獨有稅種――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最高為增值額的60%,最低也要達到增值額的30%(符合免稅條件的除外);在項目運營過程中,如果某項費用無法合理稅前扣除,那么這項費用的55%~85%都要依法補繳稅款(其中:所得稅25%,土地增值稅30%~60%),形成實質性的稅收成本增加。日常成本管理過程中,必須依稅法規定及時取得發票等稅務機關認可的原始票據和法律憑證,確保相應成本支出能夠稅前依法扣除。如果在一項支出中,能夠取得合法發票及法律憑證等完整資料的市場價為100元,不能取得合法完整財稅資料(如只有白條,或資料不完整)的市場價只有低于15元時,對房地產企業來講才能選擇后者,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公司的稅收利益。否則,選擇后者將會比選擇前者給公司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因為公司每發生一筆無法稅前扣除的成本支出,這筆支出將會滋生出85%的稅收成本由公司來承擔。房地產企業成本費用的稅收管理主要分兩部分,即無合同費用的管理和合同費用的管理。兩種費用管理的共同點是都要取得合法發票和完整的法律憑證,不同點是無合同費用必須實行事前申請制,確保相關費用能夠取得合法的票據和原始資料,以證明費用發生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合同費用的管理包括: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約定條款是否能夠滿足公司的稅收管理要求;在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能否及時索取到相關票據和法律憑證,以及是否建立了完整的合同臺賬。只有這樣做才能,一方面可確保公司的稅收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確保公司的財產安全,防止工程款支付錯誤,防止因管理不當產生更多的稅收成本。
三、確保稅收利益最大化的途徑是依法進行稅收規劃
(一)項目前期運營方案的稅收規劃
項目運營方案的規劃對依法節稅起到決定性因素。運營方案直接決定了這個項目在運作過程中需要依法繳納哪幾種稅,適用什么樣的稅率等內容。例如,若某個項目采取受托代建的運營模式,受托代建收入的營業稅稅率適用3%;如果采取自建后銷售,按自營房地產銷售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那么該在運營方案的選擇上,公司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結合對不同運營方案所產生的經濟效益進行測算,選擇項目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運營方案,為公司謀取更大的稅后利潤。項目稅收規劃的目的是:在合理、合法的運營方式下,確保公司的經濟利益最大化。稅收規劃的目的是確保公司即得的經濟利益凈流入量正值最大,而不應錯誤地認為僅僅是少繳納稅款。
(二)稅務管理過程中的稅收規劃
稅務管理工作貫穿于項目運營的全過程,稅收規劃貫穿于稅收管理的全過程。稅收管理過程中的稅收規劃是在項目總體方案運行順暢的基礎上,確保項目整體的稅收成本最低,稅收風險最小的一種稅收規劃行為。房地產企業項目運營的稅收管理過程中涉及的稅種比較全面,主要稅種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代扣個人所得稅等。其次有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下邊對主要稅種的規劃管理進行詳細的敘述。
第一,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企業主要的稅種、也是稅負最重的種稅。
(1)營業稅的管理。依營業稅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收取預收款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預收款及營業收入的準確會計核算,是確保營業稅能夠準確計算和繳納的關鍵。營業稅規劃管理的關鍵是代收代繳款的管理,規范代收代繳款的管理,可以依法有效地降低營業稅稅負。
(2)企業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的管理。成本費用的規范化管理最終關系到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的稅收負擔。企業的財務管理依賴于內控制度確保各項成本費用的真實性,但稅收法規對其真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企業必須取得真實合規的發票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票據。1)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管理有以下三個共同點:其一,期間費用及開發間接費用的管理,必須確保有足夠資料能夠證明所發生各項支出真實、合法,票據必須合規(如廣告宣傳費用等該簽的合同一定要簽,通過報紙的廣告要留存廣告頁作樣本)等。其二,開發成本管理,開發成本的內容及類別較多,施工單位合同也較多,有的施工單位可能會有兩份或多份合同,需按不同成本項目類別分別歸檔管理、并按要求建立臺賬以便查詢。同時,應加強會計往來核算,至少每月月底對會計往來明細的當月發生額與合同臺賬進行核對,確保合同臺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從而確保成本項目核算明細分類準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稅收管理風險、節約稅收成本。其三,開發成本和費用的管理應與稅務機關以票管稅的方案相結合,對取得的每張發票都應進行上機查詢,確票據真實有效。不合法、不合規的假發票、套開票等相應票據,要退回經辦人,返回開票單位重開。2)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管理存在以下不同點:其一,企業所得稅是單一稅率,土地增值稅是超率累進稅率;收入或成本的變動對土地增值稅的影響幅度大于企業所得稅。在實踐中,由于土地增值稅計算的特殊性,有時收入增加或成本減少,最終不一定導致項目凈利潤增加。故公司在進行產品定價、變更產品開發決策時,應強化對預期稅收利益影響的預測,以便更好地利用稅收政策,確保項目整體效益最大。其二,房地產企業的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都需要按項目進行稅收清算,但清算時間不同,清算的依據也不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重點在開發產品成本的核算及結轉時點;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重點,在于土地增值稅稅前成本扣除金額的核實及后期繳納土地增值稅時計稅依據的確定。
第二,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是高危稅種。
(1)印花稅是典型的輕稅重罰稅種,在稅收風險控制方面必須強化對印花稅的管理。房地產企業的合同種類及數量比較多,合同金額比較大。印花稅的稅率相對其他稅種比較低,稅負比較輕,房地產企業的印花稅稅率一般在萬分之三至萬分之五之間。但印花稅暫行條例對合同未貼、少貼印花稅的處罰比較重,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2)違反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3)違反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納稅義人違反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基于印花稅輕稅重罰的特點,應強化印花稅的日常稅務管理,將印花稅的管理與工程合同臺賬的管理相結合,對合同印花稅的繳納情況進行逐筆登記,及時對合同印花稅進行匯繳貼花,避免漏繳少繳印花稅給企業帶來巨大稅收風險和稅收損失
(2)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雖不是公司,但公司若不按規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公司和個人將受到雙重懲罰。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根據上述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向納稅義務人追征罰款和滯納金的同時,還要對扣繳義務人執行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0.5倍至3位的罰款。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處罰要高于除印花稅以外的任何稅種。在日常稅收管理中,必須強化個人所得稅稅收規劃工作,做到每月依法及時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規劃及節稅方案,必須依法慎重實施。
(三)組織機構設置的稅收規劃
在公司成立子分公司時,依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合理稅收規劃,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集團或總公司的整體稅負。
四、稅收風險防范
(一)依法納稅是前提
在所有能夠降低稅收風險和稅收成本的方法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依法納稅。包括我們的稅收規劃在內,離開依法納稅,都會產生不可估量的稅收風險和額外的稅收成本。有些企業自認為與稅務機關的糖衣炮彈關系比較穩固,經常采取虛列成本少計收入等形式偷漏稅款,主管稅務機關也是睜只眼閉只眼,這樣公司會逐漸放松日常稅務管理工作。這種依靠偷漏稅來降低稅收成本的行為,最終會導致公司財務報表失真,納稅申報的收支不配比;與同行業相比,毛利率或期間費用個別項目會出現較大異常,往往會在稅務稽查比對時被列為重點稽查對象。面對稅務稽查,面對異常稅收清算結果,在法律面前主管稅務機關也無能為力,最終公司還得依法納稅,過去虛增的成本和虛減的支出因沒有合理、合法的解釋,都要進行調整,因平時疏于稅收管理和規劃,很多真實發生的成本費用也會由于未及時取得充分合法的稅式憑證和法律憑證而無法稅前列支,從而導致公司產生不可估量的稅收損失,這種突如其來的巨大補稅,完全有可能導致公司因資金鏈斷裂而破產。
(二)規范會計核算有利于降低稅收風險
為了降低稅收成本,減輕稅務稽查風險,必須強化會計核算。會計核算必須做到規范、真實、完整。在便于公司內部經營管理和考核的同時,也要方便政府職能部門及股東單位的監督、檢查。會計核算的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可靠,不僅要符合財務內控管理的要求,滿足內部監管的要求,還要滿足稅務管理的要求,即做到既有完整的法律憑證,也有真實合法的稅式憑證,從而利于稅收管理,依法節約稅收成本、降低稅收風險,最終達到公司經濟效益最大化,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關鍵詞】程管理單位;收入項目;涉稅種項目;納稅分析;合理納稅
1 水利工程單位情況簡介
東臺市堤閘管理處在上級財政部門未實施全額撥款的情況下,全面履行工作職能,努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為堤東地區提供良好的水環境作出了應有的努力。但是,工程管理達標晉級的更高要求、人員經費大幅度的增長等因素導致經費缺口問題日益突出。該處利用水利工程及其水土資源優勢開展多種經營,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經費缺口問題。
該處地處東臺沿海,主要水利工程有涵閘、堤壩、河岸、河道等。主要的水土資源是涵閘兩邊的閘口市場門面房、堤壩兩邊的護堤壩土地、河道等。主要經營項目有土地、水面(水塘)發包,防護林更新采伐樹木的銷售、果品銷售、苗木銷售、門面房出租等。這些經營業務的開展,涉及到納稅問題、具體關系到的稅種有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因涉及稅種繁多,如何合理納稅成為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具體來說,需納稅的項目、可免稅的項目以及納稅項目的相關稅率,都影響到經營業務的開展,影響到水管單位的自身利益。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熟知國家的稅法規定,對影響納稅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從而實現合理納稅。現以東臺市堤閘管理處(以下簡稱堤閘管理處)為例,對水管單位涉稅情況作淺顯分析。
2 涉及增值稅分析
堤閘管理處以銷售樹木、果品、苗木、竹子等作為主要收入來源。根據國家稅法規定,銷售商品屬于增值稅納稅范圍。
增值稅的優惠條款中免征增值稅第(一)條為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對照相關稅法,堤閘管理處屬于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那么銷售的自產樹木、果品、苗木、竹子屬于免稅商品,故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3 涉及營業稅分析
堤閘管理處轉讓土地、水面(水塘)土地、水面使用權、出租閘口市場門面房的發包收入,作為第二大收入,全年發包收入在300萬元左右,根據營業稅法規定應作為出租土地使用權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同時還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0.25%,教育費附加為0.01%,三項合計需繳納稅費為15.78萬元。(5.26%*300萬)
細讀《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免稅項目第四條規定,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堤閘管理處發包的土地、水面給農戶、養殖戶都是種植農作物或養殖水產品,根據規定是直接用于農業生產,可見應屬于免稅范圍,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4 涉及房產稅分析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堤閘管理處因管轄段面長,管理分支機構多,房屋計稅余值達數百萬元,外加閘口門面房出租收入需按12%的高稅率納稅,房產稅納稅數額較大。
根據房產稅優惠政策第二條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全額或差額)的單位本身業務范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堤閘管理處大部分房產都為本身業務范圍內使用,應免征房產稅,只有閘口市場的出租房需繳納。根據稅法相關規定,門面房出租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每年門面房出租收入按10萬元計算,根據相關稅率計算為營業稅為5%,房產稅12%,印花稅0.1%,城市維護建設稅0.25%,教育費附加為0.01%,應繳納稅費合計為1.736萬元[10萬*(5%+12%+0.1%+0.25%+ 0.01%)]。
出租閘口門面房涉及稅費項目多,繳納稅費比例高,是堤閘管理處的主要稅負,就要求我們仔細研究稅法相關優惠條款,通過合理的方法避免過多納稅。經過分析,可以對房租收入作出調整,對門面出租收取一定的房租,收取一定的垃圾處理費(垃圾處理都是由堤閘管理處負責),再收取一定的場地使用費。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對其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垃圾處置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128號)。場地使用費收取應以河道占用費收取。
堤閘管理處還有過閘費收入、上級財政補助收入、河道占用費收入,根據營業稅優惠規定,凡經中央及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上級財政補助收入均不征收營業稅。
5 涉及印花稅分析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各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
堤閘管理處有訂立合同印花稅、賬簿印花稅,訂立合同包括樹木銷售、土地水面發包、房屋出租、工程施工等,其中樹木銷售、土地水面發包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根據稅法規定同樣免征印花稅,需繳納房屋出租、工程施工合同印花稅和賬簿印花稅,根據稅法規定,凡屬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
6 涉及所得稅分析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堤閘管理處雖然是工程管理性質的事業單位,因有經營所得,自然也是所得稅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稅率應為應納稅所得額的25%,是高稅率,是單位高負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解釋,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以上項目可見堤閘管理處銷售樹木、果品、苗木、竹子等主要收入應免所得稅項目,如果剔除林業收入上述三年所得稅前利潤總額就為負數,也就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了。
7 合理納稅對單位的影響
通過以上涉及稅種及稅率的簡單分析,我們發現,在正常開展經營業務時,首先要吃透稅法的相關規定,做到既遵守國家稅法的規定,承擔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又要根據單位自身實際情況,合理節稅,從而達到真正意義上的合理納稅。
在市場經濟大潮中,堤閘管理處作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目前收入少,單位運行經費、工程養護經費和上級工程經費的缺口嚴重制約著單位的建設和發展。全面掌握國家稅收政策,合理進行各項收入納稅,將有限的資金用在水利工程建設上,從而為更好地發揮水利工程設施的綜合效益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一般是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去審批繳納契稅,一般的順序是購房、交首付、辦理貸款、貸款審批、審批合格、進入交房流程。貸款批下來之后,開發商打電話讓去交房,這時候需要去審批交契稅。
如果不是個人購房,還需要交納印花稅,開始交房了,這時候一般給了鑰匙之后,一個月之內辦妥,并不是很催,交完契稅之后別的費用幾乎沒有了,除非是全款才需要自己辦理不動產產權證。首套房且是個人住房的,面積90平以下,契稅的費用是總金額的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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