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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是保險監管當局基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因素,對保險機構行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保險市場競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總和。保險監管模式則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在既定的約束條件下為達到保險監管的某種預期目標而作出的監管法規和監管方式的制度安排。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銀行業、保險業為主導的金融并購浪潮席卷全球,金融混業經營日漸深入,不僅導致了西方各國的保險運行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同時也推動了保險監管模式的變革。
一、西方保險監管模式的變革:四個轉變
1.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以19四年美國國會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為標志,全球金融業務日益向混業經營方向轉變,與之相適應的金融保險監管模式也日益朝著混業監管的方向演變,主要表現為集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監管于一體,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部門,使保險監管受益于銀行、證券監管的技術和信息優勢;放寬對保險資金投資領域的管制,支持保險企業上市和兼并,推動金融向混業經營方向發展。如英國已經通過改革建立起統一的監管框架,對于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保險公司為主干企業的金融服務公司,統一由金融監管局的一個集團公司部監管,而對單一保險公司,則仍然由保險監管部監管;日本的金融大爆炸改革也維持原有的統一監管結構,只是成立新的金融監督廳行使統一監管職能而已。
2.從市場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轉變。傳統的保險監管主要是市場行為監管,即對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重點是對市場準入、業務行為、費率厘定、保單設計等經營實務的監管。但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逐步從市場行為監管轉向償付能力監管,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為監管目的。所謂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發生超出正常出險概率的賠償和給付時所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保險監管部門通過對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的有效監管,可以及時了解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及時提醒償付能力不夠充分的保險公司采取積極而有效的措施,以切實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如英國于1982年頒布了新的《保險公司法》,特別強調了償付能力監管問題,并規定經營不同業務的保險公司有不同的償付能力額度;美國的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風險資本為基礎(RBC)的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并制定了一套量化監管指標;日本于1996年頒布了《新保險業法》,明確將保險監管工作重點由市場準入的嚴格審批轉向對保險人償付能力的管理,注重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3.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機構監管是指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機構擁有各自職責范圍,無權干預其它類別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功能性監管是指一個給定的金融活動由同一個監管者進行監管,而無論這個活動由誰從事,其目的是提高流程的秩序和效率(美前財長RobeaRubin)。功能監管的最大優點是可以大大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裴光,2002)。在金融混業經營越來越流行的今天,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傳統業務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不同金融機構功能的一體化和業務交叉使傳統的機構監管變得越來越不適應,因此,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已是現實的客觀要求。從保險監管角度來看,采取功能監管方式對處于混業經營中的保險業來說也是非常必要的。
4.從嚴格監管向松散監管轉變。從西方國家來看,150多年前,現代保險監管模式誕生便選擇了嚴格的保險監管模式,并一直朝著正向強化的方向發展。然而,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西方保險監管出現了改革勢頭,逐步放松了對保險業的管制,其保險監管模式逐步由嚴格向寬松轉化(劉友芝,2001)。這主要是因為,傳統的嚴格監管是以穩定性作為保險監管的惟一目標,但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不斷深入,導致金融保險業務的相互交叉,使得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三者的行業邊界逐步淡化,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業務擴張與效率提升成為保險業發展的關鍵,西方發達國家保險監管機構不得不重新審視持續近一個半世紀的保險監管的穩定性目標,并對保險監管目標加以修正,由單一的穩定性目標轉為多維目標,即穩定性目標、效率目標和擴張性目標。其中,效率目標是第一性的,它是實現保險體系的長期穩定性目標和長遠擴張性目標的前提條件。因此,放松保險管制成為西方發達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的必然選擇。
二、嚴格監管和松散監管:西方實踐
1.美國為代表的嚴格監管模式。
嚴格監管模式是一種傳統的監管模式,在這種監管模式下,所有保險活動的過去和現在都受到全面監管,包括對市場準入的限制,對保險條款、費率條件、保單利率、紅利分配、一般保險條件等均有明文規定,并在投放到市場前受到監管部門嚴格和系統的監管。美國是這一模式的代表。美國的保險監管職責主要是由各州的保險監督局承擔,其最高領導是保險監督官,由所在州的州長任命,對州長負責,全國共有保險監管人員1.4萬名左右。由于美國聯邦政府沒有保險監管機構,相對獨立的各州對保險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條款費率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和方式不盡相同,隨著保險公司越來越多地跨州經營業務,各州不同的規定和監管方式帶來了諸多不便,因此,加強各州保險監管協調的呼聲越來越高,成立于1871年的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在協調各州監管行為方面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NAIC的主要職能是協助各州的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市場進行監管,協調各州的保險監管方式,以低成本的方式實現高效率的監管。
美國各州的保險監管內容雖有差異,但歸納起來通常有四個方面:償付能力監管、保險合同(保單和費率)監管、財務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為了做好償付能力監管工作,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風險資本為基礎(BBC)的償付能力監管要求,代替了原來各州實行的最低資本要求的監管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監測指標,目前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基本采用了這套指標。在保險合同的監管上,對于財產和意外保險公司,可以自行設計保單和厘定費率,但前提是公司采用的保單和費率必須符合所在州的有關規定;而對人壽和健康保險公司,他們必須按照規定將其要出售的新保單報經本州保險監督局批準或備案才能實施。而且,如果這種產品含有證券特性,還應當報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準。在財務和市場行為監管方面,監管部門通常實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兩種,現場檢查主要是監管者親自光臨保險公司,檢查公司財務狀況是否健全,會計賬簿是否完整,內部管理是否完善,是否公正對待其客戶,能否遵守各項有關承保、銷售、廣告和理賠方面的法規。非現場檢查是監管機構的日常工作,要求所有在美國注冊登記的國內外保險公司均要向NAIC報送季度和年度財務報表,以供NAIC不斷擴充各個保險公司的財務數據庫,并將格式化后的數據反饋給各州保險監督官,以便各州保險監管機構運用標準化程序分析本州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并提早發現問題,采取適當措施,處理有問題的公司。
除美國外,德國和歐洲一些大陸國家也實行這一模式。德國的監管內容主要有:(1)統一保險契約和危險分類,對契約實行標準化管理。(2)費率控制,所有保險公司都必須按監管部門規定,確定各自費率,其中風險保費由行業平均損失率確定,預計管理費用由前年的結果來確定,傭金不得超過保費的11%.(3)利潤控制,保險企業利潤率不得超過總保費的3%,超過部分要返還給被保險人。(4)償付能力控制,做法與英國基本相同。
2.英國為代表的松散監管模式。
松散監管模式是一種強調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管,而相應地放松對保險產品、保險費率、保險業務甚至市場準入條件的約束。英國是這一模式的代表,1997年10月以前,英國政府對金融業的監管是按照分業模式進行的,其中保險監管是由英國貿工部負責的,但從1998的1月起,保險監管職能由英國貿工部臨時過渡到財政部,然后由財政部采取簽署合同方式,將保險監管職能從1999年1月1日起委托給新成立的英國金融服務局(FSA),金融服務局是由過去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等9個行業的監管機構組成。
英國的保險監管是以償付能力為中、b的。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業的管理強調保險公司的自律性,除保證償付能力外,保險監管機構不對保險公司的具體經營、費率制定和業務狀況作特別規定。1982年通過的《保險公司法》規定,所有在英國營業的保險公司均應保持足夠的償付能力,必須定期向監管機構提交和向公眾公布其詳盡的財務信息。英國對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是:對于非壽險業務,不得低于公司每年凈保費收入的16%或當年保險賠款額的23%;對于壽險公司來講,最低償付能力為公司負債額的4%加上風險資本額(即保額與責任準備金之差)的0.3%.對于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英國保險監管部門處罰時從不手軟的。如果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或財務不健全的情況,FSA會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更詳盡的信息,包括按季度送報表和隨時提供投資、業務活動情況、精算報告等項內容,甚至停止承保新業務。這種監管機制有效地保證了保險監管的及時、準確、到位,而且便于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另外,英國保險監管機構重視對保險公司信息的披露,他們認為,向社會公開的保險公司信息越多,越能幫助投保人正確選擇保險公司以轉嫁風險,越能減少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因此,保險監管部門每年都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報送的保險監管報表,凡是需要了解保險公司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自行查閱。
從英美保險監管模式來看,無論是美國的嚴格監管模式還是英國的松散監管模式,都強調了償付能力監管的重要性。相對于松散監管模式而言,嚴格監管在市場準入、產品質量和經營行為方面有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保證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健和保險業的聲譽。但松散監管在一定條件下更有利于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因此,各國保險監管模式的選擇是要根據本國的國情傳統和現實變革需要來確定。
三、我國保險監管模式選擇:折衷模式
我國的保險監管歷史較為短暫,1995年保險法的頒布使我國保險監管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1998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保險監管體系初步形成。與西方寬松的保險監管相比,我國現階段的保險監管從整體上看仍然屬于較為嚴格的監管模式,但又不同于美國的嚴格監管模式,有其自身的獨特性。這種獨特性表現在:(1)強調分業監管,忽視混業監管。我國于1995年開始形成的金融分業經營體制,與之相適應,我國金融監管就形成了證監會、保監會和新近成立的銀監會三足鼎立之勢,各司其職,這雖然有利于防范我國金融業管理水平不高情況下因混業經營而產生的金融風險,但由于相互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在銀行、證券、保險之間業務往來越來越頻繁的情況下,這種忽視混業的監管體制顯然是一種低效率的監管。(2)重視市場行為監管,忽視償付能力監管。長期以來,我國的保險監管基本上是市場行為的監管,重點監管費率厘定、險種設計等經營實務,償付能力監管十分薄弱,缺少相應的監管技術和能力。由此造成許多保險公司忽視業務質量的提高,疏于成本費用的控制,償付能力隱患很大。(3)追求穩定性目標,忽視效率目標。我們現行的保險監管模式是建立在穩定性目標之上的,對保險企業的監管內容不僅涉及范圍廣,而且限制性很強,如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產壽險不得兼營,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費率由保監會統一制定,保險資金運用僅限于銀行存款、國債和金融債券等等。雖然表面上看,保險企業的穩定性得到了保證,但由于嚴格的市場準入而缺乏競爭,條款費率的統一制定而缺乏創新,嚴格的投資范圍限制導致資金運用低效率,這都使得我國保險業的效率極其低下。而且,在缺乏效率情況下,內資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已是不爭的事實,長此以往,保險體系的穩定性也會遭到嚴重威脅。
隨著我國加入WTO后保險市場的全面開放,國內外競爭加劇,金融混業經營趨勢日益明顯,傳統的保險監管模式難以滿足開放條件下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從長遠來看,中國保險監管模式必然要向國際通行的寬松的保險監管模式過渡,但在一系列約束條件尚未改變的情況下,我國現階段的保險監管模式應該采取:以償付能力監管為主、兼顧市場行為監管的折衷監管模式。
1.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機制。從國際國內保險業發展趨勢來看,轉向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是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經營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權益的最重要因素,償付能力監管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險監管的核心。最近幾十年,由于保險業飛速發展,保險公司經營多樣化策略、保險公司面對越來越激烈的競爭、以及保險業為彌補承保業務的虧損而進入高風險領域投資,這些都大大增加了保險業的風險程度,國際上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變得沒有償付能力而破產,根據Sigma的統計,1978—1994年世界范圍內共有648家產險公司喪失了償付能力。而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也引起了理論與實務界的重視,正如張維迎教授(1998)所說:保險業的支付危機已經成為中國未來金融穩定的一大威脅。平安保險董事長馬明哲(1999)在測算后也認為;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不足的比率(償付能力不足差額/最低償付能力)已經高達32.69%.當然,由于我國保險業壟斷程度高,又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保險經營所累積的風險可能可以用新增保費收入彌補,從而推遲償付能力危機的到來。但償付能力的問題必須要引起保險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從目前來看,應該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建立保險監管信息系統,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及時掌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變化情況;二是要進一步細化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實行量化監管;三是參照美國經驗,建立財務分析和償付能力跟蹤系統(FAST),重點對大保險公司進行跟蹤監管。
從經濟學的角度,政府干涉市場主要是因為存在市場失靈、外部性或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等原因,而干涉結果是希望能使社會福利增加。同其他行業一樣,最早的保險費率監管也是為了糾正市場失靈,應該講,監管的效果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但卻鮮有人問津。
截至2007年,中國市場上共有保險公司102家,多主體的市場格局基本形成。根據中國保監會統計的2007年全年保費的份額來看,中國人壽占壽險市場39.73%,平安保險占16.00%,太平洋保險占10.24%,泰康人壽占6.92%,四家合計達到72.89%;財產保險收入中中國人保占42.46%,太平洋保險占11.23%,平安保險占10.28%,中華保險占8.78%,四家合計達到72.75%。可見雖然保險公司的數量在增加,但市場的大部分份額仍掌握在幾家大公司手中,市場的集中化程度很高。但從變化趨勢來看,集中度卻呈明顯下降的趨勢(見表1)。財產險市場的CR4指標從90年代的接近100%下降到2006年的76.79%和2007年的72.75%;壽險市場的CR4指標也同樣從1996年的98.92%下降到2007年的72.89%。
應該注意的是,與其他某產業內的高集中度不同,中國保險市場這種高集中度的形成并不是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結果,而是由歷史原因形成的。在1986年以前,中國保險市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獨占,直至新疆兵團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的成立,才打破了原先一家獨霸天下的局面。一般而言,凡是成立較早的保險公司,其市場份額也就相對較大,但隨著保險市場主體的增多,市場份額會越來越平均化。雖然新成立的保險公司因為時間太短,優勢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再加上目前各保險產品的差異性并不大,難以在短期內對老公司構成威脅。但無論如何,目前市場份額較大的保險公司并不是由市場競爭優勝劣汰機制而形成的,并不是以保險公司勞動生產率水平的高低和市場競爭力的強弱為邊界的,且資本實力仍然較弱,因而,隨著保險業的市場競爭不斷加劇,保險企業的市場占有率就會越來越平均,表1中四家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不斷下降就說明了這一點。所以,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現階段中國保險市場結構處于向競爭型市場轉型時期,從而價格競爭是保險公司的必然選擇,這也是實施費率監管的原因之一。2004年中國保監會下發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規定保險公司使用的費率應報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可見,目前我國對保險費率仍然實施較嚴格的監管,采取事先批準和先備案后實施的方法。
本文希望能結合中國保險市場發展的現狀,從經濟學的角度探討費率監管對社會福利的影響,從理論上闡述費率市場化的原因。
二、費率監管與效應分析
(一)費率監管帶來的價格提升效應分析
1.價格提高帶來的社會福利損失
我們一般用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之和來衡量費率監管政策的福利效應。如圖1所示,在競爭性市場中,市場均衡價格嚴由保險需求曲線D和保險供給曲線S決定,在沒有外部干涉的情況下,保險費率能隨時根據需求和供給的情況進行調整,達到市場均衡。
如果政府對保險費率進行監管,要求價格高于市場出清價格嚴,比如說限定在P1,在較高的價格水平下,保險的供給數量為Q2,但消費者愿意購買的數量下降為Q1。這時如果生產者以銷定產,市場產出水平為Q1,消費者剩余減少P1P*EC的面積,生產者剩余增加P1P*BC的面積,但減少BEF的面積,凈社會福利損失為ECF的面積。
事實上,在政府制訂最低價格時,由于此時價格水平較高,保險的意愿供給數量遠遠高于Q1,如果保險公司按Q2的量供給,其無謂損失將大大超過面積ECF。
2.價格監管(限價)下的生產者行為分析
假設在一個競爭的、同質投保人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是價格的接受者,面臨的需求曲線具有完全的價格彈性。保險公司的長期總成本由期望索賠成本和生產成本構成。生產成本包含了營銷和服務費用,期望索賠成本等于純保費,因為投保人是同質的,所以純保費是所出售保單的線性函數,邊際純保費和平均純保費是常數。如圖2所示,APP代表平均純保費,APC是生產成本,ATC等于APP+APC,MR是邊際收入,MC等于邊際生產成本加上邊際純保費。在價格不受監管的市場下,MR=Pc=MC,均衡點為(Pc,Qc),保險公司在總成本的最低點組織生產。
假設此時政府規定一個限制價格,PR(PR>Pc),如果保險公司按照利潤最大化的規則PR=MC組織生產,最佳供給量應該是QR。但隨著費率的提升,需求量會下降。這時,一家保險公司為了讓他的實際供給量能維持在QR位置上,可以有兩種方法:一是搶占其他公司的市場份額,另外是擴大市場總需求。目前我國各家保險公司提供的險種在保障范圍和責任內容上大致相同,要搶占市場份額,擴大市場需求,首先想到的是低價策略。在政府直接定價的約束條件下,保險市場競爭突出地表現為以手續費競爭為主要手段,于是出現了目前市場上各保險公司不計后果的降價行為,如提高人手續費比例;違規違法支付現金手續費和現金無賠款優待;不顧承保風險直接降低保險費率或擴大保險責任,變相降低費率爭搶市場或以其他各種名目向大客戶返款來變相降低費率等。這種不正當的價格競爭給保險業帶來了諸多負面影響,導致保險業的風險累積加劇,使保險企業的經營成果嚴重失真,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當然,保險公司也可以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來擴大銷售量,即通常所講的非價格競爭,但這樣會使APC和MC增加,再加上由于費率上升所引起的初始利潤的增加會吸引新的保險公司進入市場,來瓜分市場份額,最終使保險公司縮小供給量到比如QR′的位置上。在該點上,我們可以看到,保險公司并不是在平均總成本的最低點組織生產(事實上,即使保險公司能供應產品的數量為QR,該點也同樣不是平均總成本的最低點),造成企業資源浪費;而且,此時市場上也存在著一些由于費率上升而不再參保的個人,他們的風險損失得不到保障,使得社會福利下降。
總之,政府對保險市場的費率監管——提高費率,不僅造成社會福利的無謂損失,而且在保險公司擁有過剩的生產能力的同時,市場又存在著得不到保險保障的個人,資源沒有得到最佳配置。
(二)費率監管帶來的價格僵化效應分析
2004年保監會下發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規定,保險公司對已經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變更的,應當重新申報審批或備案,說明保險公司在變更費率時,同樣受到嚴格監管。
保險費率由兩個部分構成:純保費和附加保費,其中純保費由保險標的的期望損失成本所決定。我們用P代表一個類別的風險單位的總保費,L為該風險單位的預期損失額,一般根據保險公司以往的數據統計而得,k為保費附加率,則有
P=L+kP(1)
或者
我們再以Lt代表第t時期該類別風險單位的預期損失,Pt為第t時期該類別風險單位的應收總保費,Pt-1為第t-1時期的總保費,則(2)可寫為:
在(3)式兩邊同時除以Pt-1,整理可得,
該式意味著,如果第.t時期的預期損失額超過上期的保費,那么第t時期的應收保費也應該相應增加,反之則需要減少,這也是保險費率制定的充足性和公平性所要求的。但在現實社會中,價格的調整不會那么及時和完全,(4)式的左右兩邊,即實際費率調整和所需的調整之間會存在一個比例系數α(0≤α≤1),使得
成立。如果α=0,意味著實際上費率沒有進行調整;如果α=1,則費率的實際調整是完全的。
在費率被監管的情況下,價格調整的幅度一般會小于費率未被監管時,即αreg<αnoreg,其原因是,當外部因素發生某些變動導致保險標的物的預期損失增加,或發生較為嚴重的通貨膨脹需要上調費率時,基于政治壓力,調整的幅度一般不大或不進行調整;同樣,當需要進行費率下調時,為維護保險經營的安全性,除非進行調整的需要非常明顯或迫切,一般情況下也不會進行調整。更為重要的是,因為嚴格的費率監管,保險公司在變動費率時要審批或備案后才能實施,使得保險價格調整存在滯后性,不能充分及時地反映當時保險標的物的預期損失。往往是當保監會批準價格調整并開始實施時,引起價格變化的因素已經發生變化,造成調整后要實施的新的保險費率偏高或偏低,又不能反映真正的保險產品成本及供求狀況。
關于保險費率偏高,上文已經做過分析;關于監管造成的保險費率偏低,我們可以以同樣的方式進行分析。如圖3,競爭市場均衡價格P*由保險需求曲線D和保險供給曲線S決定,而監管價格低于市場出清價格P*,比如說為P1,在較低的價格水平下,有的保險公司會退出市場或減少供應數量,市場總供給量為Q1,雖然此時消費者愿意購買的數量為Q2。這時消費者剩余增加P1P*BF的面積,但因為產品供應不足,減少BCE的面積,生產者剩余減少P1P*EF的面積。與價格偏高的情況一樣,存在大小為ECF的面積的凈社會福利損失。
(三)監管帶來產品價格下降的效應分析——以商業車險為例
以前,對于商業車險,保監會實行嚴格的價格監管,統一條款、統一費率,希望能保護消費者利益,但由于被管制的保險公司存在較大的利潤空間,作為自利的各個公司事實上處于“囚徒困境”:只要一家公司不按監管要求進行降價,其他公司必然跟進。雖然費率高度統一不能變更,但各公司在手續費上做文章,最終導致市場秩序混亂。于是,從2003年元旦開始我國對車險費率放松監管,各公司在車險費率結構中引入了風險調節系數,最大優惠幅度可達到50%,希望能使費率水平更加公平合理,與客戶實際風險狀況更加匹配。這種監管方式確實使商業車險費率降低,但是否真的有利于消費者,使社會福利上升,卻值得討論。
1.保險公司方面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環境還不成熟,各家公司車險產品和服務同質性很強,難以形成差異化經營與競爭模式的情況下,風險調節系數在很大程度上并沒有被各公司嚴格按規定使用,也沒有發揮細分市場與區別客戶風險的真正作用,反而和50%的優惠幅度一起成為參與價格競爭的手段與合規途徑。低折扣帶來的是違規承保,最終要么使得客戶出險時遭到拒賠,有違保險的最終目的,同時影響了保險公司的形象;要么使賠付率大幅度上升,保險公司面臨著經營風險。
2.消費者方面
消費者對保險認識不足,消費需求簡單,存在著僥幸和投機心理,投保時對車險產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注重的不僅是車險保費的最終水平,還有保險公司給予的折扣幅度,由于對價格折扣有了明確預期,價格敏感度增強,在客觀上更加刺激了保險公司之間的價格競爭。這種對保險的低層次消費需求難以刺激保險公司進行產品的開發和創新。同時,失去理性的惡性價格競爭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影響了安全運營,服務質量下降,使原本在車險“大戰”中應該屬于最終受益者的消費者反而成了最終的受損害者。
鑒于這種情況,2006年3月,保監會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通過無賠款優待、隨人因素、隨車因素等方式給予投保人的所有優惠總和不得超過車險產品基準費率的30%,將車險最高優惠幅度從50%降低到了30%。限折令的推出也反映了前段時間對車險費率的監管確實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這說明在價格監管的過程中,并不一定是產品實際價格下降就能讓消費者得到最大收益,而是應該引導市場走向規范。
三、主要結論與啟示
對于競爭保險市場,費率監管,不管是限價還是實行最低價格,都會使社會福利遭受損失。筆者認為,我國現階段應逐步放寬費率監管,實現無事先批準要求的寬松監管模式,實現費率市場化,其原因為:
首先,保險市場上已初步形成多元化的競爭格局,目前中國保險市場結構處于向競爭型市場轉型時期,一家保險公司獨占市場份額的局面已不復存在。
其次,隨著市場機制的逐步完善和競爭的日趨激烈,保險企業的競爭手段也在不斷豐富,保險企業運用價格策略進行競爭只是暫時的。
(一)社會監督存在的問題
1、法律基礎薄弱。從我國當前制定的基金社會監督方面制度政策角度講,最明顯的一個缺憾就是較低的立法層次。只有《社會保險法》和《勞動法》個別法條提及社會監督。較低的立法層次使得監管的主體不統一,監管對象也不明確,監管的內容更是有所區別。由于在全國范圍內缺乏統一的法律制度,我國社會保障的不斷改革與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就會不相一致,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方面法制建設的滯后,也使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體制的改革與建設缺乏法律的依據與支持。要想各界重視到社保基金的社會監督就必須從法制的角度確立社會監督的重要地位。
2、社會監督嚴重缺位。行政監督在當前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體系中占據著主體地位,在當前的基金監管中非常重要,是監管的主要手段,由于這種監管體系的設計過分注重政府部門的監督,使得其他社會監督資源的利用受到抑制。社會監督的機構不管是在中央還是在各地方政府都還沒有建立起來,現在存在的社會監督相關機構也被弱化,監督功能也沒有真正發揮出來。
3、社會監督主體不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人員狹窄,現有的社會保障監督基金監督機構也效力甚微。只有偶然的媒體披露;同時,監督手段單一,只有部分媒體披露,網絡信息傳播手段更未充分利用,這就使得社保基金社會監督工作未能得到有效的開展。
4、社會監督效力弱化。社會媒體因為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相關數據無從了解也無法有效監督;工會等組織從屬于企業,受政府行政指導,也無權干涉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方面的工作;除此之外,各級群眾組織、基層組織、網絡媒體無法真正決定自身立場,就算形成監督意見也常常被弱化和內部消化,無法切實公開并起到真正的監督作用。
(二)行政監督存在的問題
1、監管機構職能劃分模糊。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除了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證券監督委員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銀行監督委員會等主要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之外,還會受到衛生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審計部門、民政部門、人事部門、工會等的管理。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較多、職責交叉比較嚴重。地方政府在基金監管中扮演眾多角色,既是監管方,又是委托人、投資人和基金運營者,各種身份和職能集于一身,這種狀況必定導致監管流于形式。資金運營方和資金監管方同屬一個機構,因此在監管中很難做到公平、公正。
2、監管機構統籌層次低。目前,我國尚未有專門且獨立的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統一管理,從中央到地方,各省市縣都有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在我國實行省市統籌、無法省際調節社會保障基金余缺、上級監管不力的情況下,形成了眾多的利益團體,各自為政,也影響了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
3、監管機構的基金安全和效益意識缺乏。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其只有得到高效的投資營運,才能不斷保證并提高社會保險對老百姓的支付能力。而在實際的基金管理、投資過程中,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機構的基金安全和效益意識則嚴重不足。
4、監管機構的監督不到位。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的外部監督機制來說,首先是法律的缺位;其次是在外部監督機制中無法將公民的監督、社會的監督更加充分有效地融入到監督體系之中。而對于內部監督機制,現行制度中存在著政監不分的弊端。與此同時,從基金管理部門內部控制的制度上來看,缺乏必要的監督程序以及監督實施措施,導致了監督過程中隨機性和隨意性的增大,基金被挪用、貪污案件頻發。
二、完善河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措施
(一)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法律體系。2010年我國出臺了《社會保險法》,邁出了建立社會保險法律體系的第一步。為了彌補我國社會保險改革進程中的法律缺位,不僅需要社會保險法的出臺,還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單項法律和實施細則。《社會保險法》中只有兩個條文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作出了概括性的規定,較為抽象,政府要繼續出臺配套的具體實施細則來豐富完備關于社會監督的法律規定,以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工作邁入法制化的軌道。
(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社會保險基金牽扯到億萬勞動人民的切身利益,不僅工會等社會團體享有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權,廣大的勞動者更應該享有監督批評權。各級社會保險的主管部門都有責任和義務通過網絡、報紙、電視等媒體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各環節的情況進行社會公開,以此推進社會監督工作,構建公民廣泛參與的社會監督機制。要建立信息披露的相關規章制度,通過制定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對社會保險基金需公開的范圍、內容以及公開的方式進行詳細的規定。可以通過開辦信息公開大廳,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組織結構、工作流程及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在此公開,也可以通過建立網上査詢系統、政務微博等措施實行網上公幵,方便社會保險的參保人隨時査詢到賬戶金額以及其他相關的信息。
(三)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體制。為了使社會保障制度運行能夠做到公開、透明和公平,必須對現有的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模式進行改革,在整合現有社會保障基金監督主體資源的同時,建立一套完善的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機制。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機制的重塑要從厘清各監督主體的工作職責入手,著力解決現有監督部門之間責任不清、管理混亂的低效率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該將工作的重心放在社會保險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日常事務的管理上,財政部門要在社會保險資金的管理上承擔更多的責任,如對社會保險資金實行預算、決算管理,對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合理使用情況進行財務監督,核定支付經辦機構的經費,等等。
①為克服這些天然缺陷,在醫療服務市場中引入醫療保險作為第三方購買者,是世界上很多國家采取的做法。社會醫療保險作為第三者,不僅內在地具有對醫療服務供方和需方的制衡作用,而且可以對醫療服務行為與就醫行為主動地進行監管。與普惠制的福利型醫療保障服務模式相比較,社會保險模式具有更強的適應性,因此不管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都有實踐。在1998年之前,中國長期實行的是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為主體的醫療保障模式。隨著經濟體制的轉型,醫療保障體制也由國家承擔主要責任的公費醫療與勞保醫療轉向了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社會醫療保險模式。1998年中國建立起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覆蓋城鎮就業人員;2003年開始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以覆蓋廣大農村居民;2007年建立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覆蓋城鎮非從業人員。再加之醫療救助制度,中國用三大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以及醫療救助制度實現了全國絕大多數人口的制度全覆蓋。可見,我國醫療保障的發展之道在于“全民醫療保障”②。全民醫保大大拓展了國民醫療保障的覆蓋面,且醫保支付水平不斷提升。但是,一個突出的問題是:隨著全民醫保的發展,醫藥費用快速增長;并且在醫療衛生費用快速增長的同時,醫療服務的質量卻并未因此而得到同步提升。長此以往,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會入不敷出,全民醫保體系將遭遇嚴峻挑戰。因此,在全民醫保制度框架基本建成的今天,我國醫療保障與醫療衛生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協調好醫療保障之需求方、供應方和支付方三者之間的關系,③使醫療保險作為支付方起到制衡和監管醫療服務行為并控制醫療費用的快速增長的作用,以促使醫療機構和醫生作為供應方為作為需求方的參保者提供性價比更高的醫療服務。換言之,從醫療保險的發展階段來看,我國醫療保險建設的重點應發生改變,將從以制度推進與擴大覆蓋面為建設重點,轉向以強化管理、提升服務為重點,以加強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供給方的制衡與監管。由于理論上缺乏對醫療保險制衡作用機理與機制的系統研究和探討,難以對實踐形成指導意義,使得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盡管采取了一些監管醫療服務的措施,但效果有限,且缺乏持續性。因此,探討醫療保險如何通過完善第三方制衡與監管機制、以達到控制醫療費用的快速增長并同時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目的,具有重要理論與實踐意義。
二、醫療費用支付方與醫療服務提供方之間的關系
一個國家醫療衛生體系的模式決定著醫療衛生體系功能的發揮。從世界范圍來看,根據政府和市場在醫療衛生體系中的作用范圍及其具體實現形式,各國醫療衛生體系模式主要可以分為壟斷整合型(英國為代表)、市場主導型(美國為代表)、公共合同型(即社會保險型,德國為代表)、公私互補均衡型(新加坡為代表)等,各種模式都有自己的優勢,也有自己的缺陷。④由于醫療市場的特殊性,無論實行那種模式,都面臨著一個共同的問題:如何控制“供方誘導需求”或“過度醫療”。世界各國都在進行這方面的實踐和嘗試。如英國在其全民免費醫療體系中將醫療付費者與醫療提供者分開,然后讓政府專門設立的付費者模仿商業醫療保險公司的運作方式,采用多種新的方式為醫療服務提供者(包括家庭醫生和醫院)付費。⑤而德國作為典型的社會保險型國家,其措施主要有:一是醫療保險機構和醫療服務提供者分離得比較清晰,兩者是合同關系。二是從服務提供方來看,醫院所有權清晰,分為公立醫院、私立非營利性醫院、私立營利性醫院。且其醫院補償機制主要采用“雙重補償”的方法,即醫院的投入成本和運營成本各有其補償來源。⑥三是從費用支付方來看,德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是公益法人,實行社會化的專業管理,在堅持政府主導之下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加強醫保經辦機構之間的競爭。醫保經辦機構為了爭取更多的參保人,進而獲得更多醫療保險資金,就會為參保人選擇優質的醫療服務供方,有動力加強成本的控制,降低衛生費用的支出。德國的醫保經辦機構已經達到專業化、競爭化和法人化的標準。⑦可見,無論采取什么樣的衛生體系模式,厘清費用支付方和服務提供方的關系,通過內在機制加強兩者之間的制衡,以達到費用控制和質量保證的雙重目標,是國際上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核心。反觀我國,2009年的新醫改明確規定我國將采取社會保險的衛生體系模式。而當前,國內無論是公共政策部門,還是理論界,對社會醫療保險的認識多偏好將其作為資金籌集及風險分擔機制,強調其醫療費用支付功能。然而,從比較衛生體系的角度來看,社會醫療保險是一種代表性的衛生體系模式,其制度設計不只是包括資金籌集,還有服務提供與管制方面。并且,更為關鍵的是,社會醫療保險實際上對服務提供與管制有著自己的要求與特色。⑧我國全民醫保時代已經到來,并形成了基金管理人、醫療服務提供者和患者之間相互依賴、相互制衡的新格局。基本醫療保險作為衛生體系中的重要一極,其行政與市場方式相互滲透的規制特點,為其在信息不對稱的醫療市場發揮獨特作用提供了基礎。⑨而要發揮醫療保險的這種作用,實現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的制衡與監管,必須建立起長效機制。2010年5月,同志在全國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上強調“,建機制是保障醫藥衛生體系有效規范運轉的關鍵。必須建立有激勵、有約束的內部運行機制,推動提高服務效率和運轉效能。”⑩2012年5月,同志在醫改領導小組第九次全體會議上再次強調,醫改的核心就是轉換機制、建立機制。也正因為如此,新醫改方案從談判機制、支付機制等方面規定了如何加強醫療保障對醫療服務的制衡作用。如第十一條:積極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發揮醫療保障對醫療服務和藥品費用的制約作用。第十二條:強化醫療保障對醫療服務的監控作用,完善支付制度,積極探索實行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等方式,建立激勵與懲戒并重的有效約束機制。輯訛輥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的制衡與監管貫穿于兩者互動過程的始終。好的制衡機制通常具有激勵功能、約束功能和協調功能。要具備這些功能,有效發揮醫療保險內生的制衡與監管作用,應該構建包括事前的談判機制、事中的支付機制、以及事后的考核評價機制的系統、全面的機制體系,以平衡各方利益關系,達到有效控制醫療費用和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目的。
三、談判機制的構建
如前所述,醫療保險談判機制的建立被納入新醫改方案之中。這為醫療保險和醫療服務提供方建立制度化的談判機制,開展醫療服務談判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和重要契機。輱訛輥可見,談判機制的構建是必要的,今后的醫保改革要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在綜合考量各個利益相關者的立場、利益、改革的空間和手段,以及自身的制約因素的前提下,搭建一個平臺,導入參與者相協商、平衡和討價還價的過程。輲訛輥同時,談判機制的構建也是可行的。當前,醫療費用的補償者(提供者)主要由醫保機構來承擔,這為買方主導奠定了“資本”及“話語權”優勢。此外,經辦能力的提高為買方主導提供了人力基礎,醫保信息優勢為買方主導提供了較多的知情權。因此,為了實現醫療服務適度讓利的經濟效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醫療費用,讓參保者得到更多的實惠,醫療保險有必要也有可能與醫療服務及藥品提供方進行服務質量、服務價格等方面的談判。實質上,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購買過程是一個市場交易過程。市場性質的平等協商談判應該成為處理他們之間利益協調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受到管理體制層面因素的制約,談判機制的建立并非輕而易舉。一是部門權力的鉗制。目前醫療保險的管理體制還沒有理順,有些地區醫療保險有人社部門和衛生部門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建立完善的談判機制,前提是出資方和提供方都是獨立的市場法人主體,政府管理部門與它們實現了管辦分開。輳訛輥而我國的醫療服務提供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都未成為獨立的法人,仍然是行政主導。他們還不能適應角色和管理理念的雙重轉換,開展醫療保險談判的動力不足。推進醫療服務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法人化是改革的方向,但這在短期內難以實現。目前我們只能做到政府職能相對分離,不集中在一個政府實體。輴訛輥由一個部門組織出資方,另一個部門組織服務提供方進行談判,以抵消政府部門權力干預導致的利益偏向。因此,在衛生體制改革中,要實現醫療保險管理職能與醫療服務管理職能分別由人社部和衛生部兩個部門分管,形成部門間權力制衡機制。二是部門利益的協調。談判機制的建立涉及多個部門,包括發改委、物價部門、衛生部門和社會保障部門。醫療保險談判定價是一種類似于市場議價的定價方式,與我國現行的醫療服務(包括藥品)實行政府定價相矛盾。當前,我國主管醫療服務(包括藥品)價格的制定的行政部門是發改委與物價部門,如果全面開展醫療保險談判,勢必會弱化物價部門醫療服務價格制定權力。另外,醫療機構的藥品采購實行由衛生部門主導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辦法,組織和管理藥品招標采購是衛生部門的一項權力。而如果通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議價來進行藥名采購,勢必會弱化衛生部門的權力。因此,要加快醫療保險談判機制構建的進程,必須適當改變現有的政府組織結構,以協調好相關部門的利益關系。在談判機制構建過程中,一方面首先要明確談判主體的角色定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服務提供者應以平等的購買方和提供方的身份進行談判。而由于醫療保險的談判機制主要涉及的是價格問題,鑒于目前的價格管制機制,有必要讓各地政府的物價管理部門參與談判。物價部門可以做為中立的中介者參與到談判的整個過程中來。不僅可以扮演協調者,而且還可以積極主動地推動價格管理體制的改革。輵訛輥另一方面是要明確談判的主要內容。談判一是圍繞醫療服務支付方式、價格以及服務質量來進行。既包括單項支付價格,也包括醫療服務整體的支付方式與價格,更重要的還包括醫療服務范圍和質量,以及對醫療服務的評價標準;二是具體的分擔機制,醫保機構的拒付標準以及拒付依據的監測方法,均是醫保機構與醫療機構談判的內容,而且都應該載入協議。
四、支付機制的改革
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走向全民覆蓋之后,醫療保險將成為參保者醫藥費用的主要支付者。正因為醫保付費是醫院的主要補償資金來源,醫保付費機制事實上就成為了醫療服務和藥物的定價機制。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日益顯現,被賦予合理使用醫保資金,甚至監管醫療機構行為的重任。2011年6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關于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付費方式改革的意見》,其中明確提出醫保付費方式改革的方向,并強調改革的原則:在不增加參保人員負擔的情況下,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增長。輶訛輥2012年的醫改政策,將醫保付費方式改革放在了相當重要的位置。國務院的《關于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意見》,提出把改革補償機制作為此次公立醫院改革的切入點,同時明確把“發揮醫療保險補償和控費作用”作為改革公立醫院補償機制的首要措施。輷訛輥所謂社會醫療保險費用支付方式,是指作為付款方的社會醫療保險機構,代替被保險人支付因接受醫療服務所花去的醫療費用,并對醫療機構因提供醫療服務所消耗的經濟資源進行一定補償的支付方式。輮訛輦當前國際通行的醫保支付方式主要有:項目付費、總額預付、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以及按服務單元付費等。由于各支付方式利弊不同,國內外均表現出單一支付方式向多元化混合支付發展的趨勢。而究竟選擇哪些方式、并如何加以組合,才能有效地調動醫療機構的積極性,引導醫生的診療行為,促進其合理診療,使之一方面控制成本,減少不必要的服務或遏制過度醫療,另一方面確保醫療服務的基本品質,這正是醫保機構的專業服務內容。具體到哪種類型的醫藥服務應該選擇哪些付費模式的組合,則需要醫療機構與醫保機構的反復博弈并談判才能最終確定。支付方式改革的核心是在協商談判、科學測定的基礎上,通過經濟杠桿的調節功能,達到促進醫院加強內部管理并合理配置資源的目的。其順利推進可以引導轉變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不正當趨利行為。實際上每一種付費方式都有其利弊,必須因地制宜,綜合采用。如實踐已證明,如果醫保機構采用“按項目付費”方式主導,必然會導致供方誘導過度消費的概率大增。但項目付費也有其優勢,對于一些費用較高的特殊醫療服務,醫保機構可以依照其開支項目逐項進行審查。而如果采取單一的總額預付制,雖然管理成本低、控費效果明顯,但由于總額預付在實現控費的基礎上,并沒有進一步形成其對醫療機構長效的激勵機制,醫療機構迫于控費壓力,在其醫保基金剩余不足的情況下,容易出現推諉醫保患者的現象。當前,國際上公立醫院醫療保險支付制度改革,主要將預期付費支付方式尤其是總額預算制結合按病種分組付費(DRGs)作為改革取向。輯訛輦我國各地也在探索改變單一的按項目付費的模式,擬嘗試采用總額預付制、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按服務單元付費等多種支付方式并存的全新付費模式來支付醫藥費用。其中最主要的是:一是采取“預付制”(prospectivepaymentsystem);二是采取集團購買、打包付費的機制,打包的標準可以如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等。這兩種付費方式各有不同的優劣,其正常運行也需要不同的支撐條件,適用于不同類型的醫療服務。兩者的共同點在于均是針對某一類人群,為醫療機構提供一筆協商好的費用,醫療機構超支自理,結余歸己。總的來說,當前支付機制改革的方向是通過不同支付方式的科學組合,建立激勵與制約機制,引導醫療機構向參保者提供高成本效益比的醫療服務。
五、評價機制的建立
由于缺乏專業知識,參保人員很難對醫療服務提供方提供的醫療服務進行評價,醫療服務提供方也不會對自身進行客觀評價。而醫療保險機構則可以憑借其信息、規模、專業優勢建立對醫療服務提供方的考核評價機制,發揮醫療保險制度的監督功能,引導醫療服務供給方提供合理診療,從而達到控制醫療保險費用,并保證服務質量的目的。輰訛輦評價機制的建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是建立考核評價指標及標準。具體可包括控制醫療費用的評價指標、醫療質量的評價指標以及參保人員滿意度評價指標等。評價機制的建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考核評價指標及標準。具體可包括醫療服務質量的評價指標、控制醫療費用的評價指標及參保人滿意度評價指標等。二是建立定點機構醫療保險信用等級制度。定點機構醫療保險信用等級制度的核心在于通過長效激勵約束機制賦予醫院自我管理的空間,促進醫院間的良性競爭,以達到促進醫療服務質量提高,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的目標。它依據考核指標標準,對定點機構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執行談判協議的情況進行考核與評估,再將定點機構劃分為不同等級進行分類管理。相關研究證明,醫療保險信用等級制度的實施對于不同信用等級醫院的經濟收益和社會聲望均具有顯著影響,并能達到費用控制的目的。輱訛輦三是建立定點機構的獎懲機制。對于合格的定點機構,可采取提高其信用等級,延長合同期限、經濟獎勵等措施進行鼓勵;而對不合格的定點機構,可降低其信用等級,甚至取消其定點資格。其次,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的制衡監管不能僅僅停留在醫療機構,還應該延伸到醫療服務人員。醫保不能決定醫生的行醫資格和行為,但醫保可以從“是否及如何付費”的角度對醫生的服務行為和質量進行監管,由此,醫療保險應該能做到引導醫生的醫療行為,促進其合理檢查、合理用藥、以及合理治療。2012年4月,國務院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正式提出要“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服務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輲訛輦。目前已有8個省、57個統籌地區探索建立“醫保醫生”管理制度,許多地方采取實名制、實時監控醫生醫療行為,這樣就不會因為個別醫生行為而處罰整個科室乃至醫院,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醫療保險機構和醫院的關系緊張態勢。輳訛輦這說明醫保管理部門不僅有將監管延伸到醫保醫師的理念,更要有監管醫療行為的能力和經驗。輴訛輦而要真正達到對醫保醫生行為的有效監管,實現費用和質量的雙重控制,必須明確各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使衛生部門、社保部門以及物價部門協同工作;對醫生行為評估體系建立起具體考核標準,落實醫生信用管理的有效性;建立信息化監測手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監管,全方位監測醫生的醫療行為等。再次,加快完善醫保信息系統建設,以實現醫療保險精細化管理是實現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的制衡與監管的技術支撐。必須有一個能夠支持全天候對就醫和記帳數據進行大規模和全面處理并能夠進行醫療費用控制和財務管理等的信息系統為依托,才能使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保費結算、支付監控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六、結語
2.保險公司在增員宣傳和獎勵措施的制定方面存在不規范現象。有的保險公司在新進駐地為了盡快開展業務,在招聘人員時加大獎勵力度,放寬招收條件,違規增員;有的在組訓時不是傳授誠信的營銷策略,而以傳授技巧為名,讓營銷員在推銷保險的過程中如何夸大險種益處,盡量不提或少提險種的除外責任或免賠事項等等。
3.保險員的道德風險失控。目前,一些中小城市的保險員的業務素質較
低,道德素質更是良莠不齊,受利益趨動,展業中弄虛作假的大有人在。有的營銷員為了多進單,多拿傭金,在推銷保險時,很少為保戶的利益著想,一味推薦一些高傭金的險種;有的片面夸大險種的益處,夸大個別產品的投資回報率,對保單上未載明的投資收益率做保底承諾;有的營銷員為了推銷自己的險種詆毀其它保險公司的險種,損害同行的形象;更有甚者對一些已患有疾病的保戶動員其投保(據筆者所知某銀行一個門衛結婚七年多沒有要孩子,原因就是妻子有腎炎,今年初卻入了十大疾病保險),給以后的理賠工作埋下糾紛的隱患。這也是保險業無序競爭和從業人員高流動性帶來的一種必然結果。
4.保險業快速增長與保險理賠相對滯后制約著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一些保險公司在開業之初,為了打造品牌,樹立形象在理賠方面實現了其所承諾的方便、快捷,受到了保戶的好評。隨著業務量的增長和理賠案件的增多,一些機構和貸理員在觀念上“重展業、輕理賠”毛病逐漸暴露出來,案件處理不及時,手續也相應繁雜起來,筆者一個同事的兒子在公共汽車上多嘴下車后眼睛被打的只有0.1視力,去保險公司理賠時才知道矯正后0.1的視力才符合理賠條件,與當時投保說的差距很大。對此,中小城市的保戶因當地沒有保監機構是投訴無門,既便能向其上級公司反映,因是共同利益的主體,極難得到客觀公正的解決。這樣一是對保險公司的聲譽產生了不良影響,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人們投保的積極性。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中小城市的保險市場上種種不規范的行為和現象,由于保監機構高高在上,鞭長莫及,不但出現無序競爭的局面無人過問,而且,保戶有對保險公司不滿的事情也是投訴無門,日常監管更是一個盲區和空白。雖然外資保險機構幾年或更長的時間內還難以將其業務延伸到一些中小城市,尤其是縣級城市中來。但是,如果一些問題長期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決和處理,顯然對保險業的長期和健康發展是不利的,如果一旦業務萎縮后,再想開展起來其難度就可想而知了。同時還有可能影響到金融秩序的穩定。對此,領導層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和警惕。
為了更好的解決中小城市保險市場的監管問題,筆者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進一步完善和建全保險監管體系。建立中小城市保險市場監管體制,是確保保險業穩健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可采取兩種方式解決中小城市保險市場監管空白問題,一是采取在若干個中小城市中選擇一個相對中心城市派駐保監辦事處為常設機構,行使該區域日常的保險監管職能,定期或不定期到該區域的其它城市檢查或調查了解保險業務的開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二是可以采取委托監管的模式,省城以下的保險業監管委托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管,這樣雖然力度不如保監機構大,但是,可以消除監管盲區,不會也不可能出現金融秩序混亂的問題。保戶也有投訴的地方,對消除保險業務中不規范的問題也具有積極作用,同時,還可以降低監管成本。
加入WTO后,我國金融業將會在較短的時間內全面開放,這對我國保險業將是一個挑戰,也是一個新的機遇。如何在新形勢下構建我國保險機構監管體系,為我國保險業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證和環境保證,是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所面臨的重大課題。
完善的保險監管體系應由政府監管為主導、保險機構內部控制為依托和社會監督為補充三位一體的立體監管層次組成。只有讓每一個層次都發揮出自己的作用,我們的保險監管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實現保險業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我國保險業監管體系建設應重點強調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完善保險監管中政府監管組織體系
要強化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系統,進一步樹立風險監管為本的監管理念。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專業保險監管機構,肩負著保險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重任,強化保監會監管地位是新時期強化保險監管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國保險監管系統存在的問題
1.存在無監督的真空地帶。如對保險公司利潤有很大影響的準備金項目缺乏審計。目前,多家保險公司都在積極準備上市,投資者會極為關注其經營成果即利潤情況。而對利潤數字存在極大影響的因素——準備金項目數額是否真實、準確顯得尤為重要,目前的狀況是準備金數字由各家保險公司精算部門自己提供,鑒于準備金需要精算師根據一定方法評估算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人為調節,從而調節利潤,影響損益的真實性,有可能對投資者的判斷產生影響,并且各保險公司準備金是否充足,影響未來的償付能力,對利益相關者,即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的另一方——保戶也有巨大的影響。同時,由于準備金精算方法較為專業,國際上是由獲得資格認證的專業精算師提供的,而目前國內的相關人才緊缺,政府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內部監督管理部門很少涉及對其進行審計。
2.監管方式、手段尚需改進。目前保監會的監管工作依然主要是靠手工操作,有關信息依然是通過現場收集和保險機構填報報表兩條渠道獲得,這顯然與目前保險業相當程度的電子操作的現實不相適應,開發保險監管報表的電子報送系統成為必需。
(二)我國保險監管機構應承擔的三大監管任務
1.制訂資本金監管機制
充分認識到資本是防范風險、彌補風險損失的防線,將其與風險的載體(即資產)有機相聯,確立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資本金監管的生命力在于突破了單純追求資本金數量規模的限制,建立資本與風險兩位一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機制。以不同的風險權重將不同風險的資產加以區分,資本的保障能力隨資產風險權重的不同而異,使得同樣規模的資產可以對應不同的資本量,或者說同樣的資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規模的資產,達到對資本金進行動態管理的目的。在這個機制中,首先需要確定的是資產的風險權重,其次確定每項資產對應的最低資本金規模,最后得出總的所需資本量。
2.監督檢查
強化監管當局的職責,制訂較為詳盡的配套措施,增強監管效能。重視保險公司作為利益主體,可能利用信息不對稱做出違背監管規則的逆選擇,并由此產生道德風險的問題。監管機構應擔當起三大職責:一是全面監管保險公司資本充足狀況。可分三個步驟進行,首先是判斷保險公司是否達到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判斷的依據主要有公司所處市場的性質、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風險化解記錄;其次是根據保險公司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的變化,提出高于最低限度的資本金要求;最后在資本規模低于最低要求時,適當進行必要的干預。二是培育保險公司的內部信用評估體系。三是加快制度化進程。如要求各保險公司向監管當局提交完備的資產分類制度安排,內部風險評估制度安排等,從而使得與新形勢相適應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證。至于監管方法,應該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二者并用的方法。
3.市場約束
信息的不對稱應該是保險公司可能損害社會利益從而需要監管的重要原因,而市場是一股強大的推動保險公司合理、有效地配置資源,并全面控制經營風險的外在力量,具有內部改善經營、外部加強監管所發揮不了的作用。作為公眾公司,只有建立起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理順委托關系、確立了內部制衡和約束機制,才能真正建立風險資產與資本的良性匹配關系,從而在接受市場約束的同時贏得市場。資本充足狀況和風險控制能力及控制記錄良好的保險公司能以更優惠的價格和條件從市場上獲取資源,而風險程度偏高的保險公司則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市場約束方法是以推進信息披露來確保市場對保險公司的約束效果。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是指認為不僅要披露風險和資本充足狀況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風險評估和管理過程、資本結構以及風險與資本匹配狀況的信息;不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其次是對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監管機構加強監管,并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體系進行評估。
二、強化保險公司的內控機制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內在約束的有機統一。入世后,在不斷完善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監管的同時,還需要各商業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健全科學、嚴謹、有效的內控機制。
(一)解決商業保險公司強化內控機制的動力問題。要使保險公司所有者真正具有強化內部風險控制的內在動力,就必須積極推進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的產權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建設,使保險所有者成為真正的所有者;而保險管理者和員工重視內部風險控制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將由于內控不力給保險公司造成的風險損失與他們的切身利益建立一種直接關聯。
(二)進一步明確商業保險公司在保險監管中的職能定位。商業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必須明確哪些是商業保險公司自己要管好的事情;明確在經營中的風險情況怎樣,應當承擔控制和化解風險的職責。
(三)法律和政策上的有效支持。國家應在法律和政策上給予商業保險公司有效地控制和處理經營風險的大力支持;還要求監管機構在監管方式和手段上予以配合,逐步減少行政干預。
三、社會監督是保險監管的潛在力量
社會監督廣泛存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輿論監督、公眾監管等等。如果能夠有效地利用這些職能,社會監督可以成為金融監管的一支重要補充力量。發揮好社會監督力量,保險監管機關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充分發揮保險監管機構以外的獨立第三方(如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等)的專業力量進行監管
隨著保險經營的復雜程度不斷提高,新型的保險品種如分紅型產品、投資連結產品等不斷推出,有效的監管必須隨之加強,而加強管理的要求又會進一步加劇勞動力市場上有經驗、有能力的從業人員的稀缺性。要解決這一問題,在一些特定的適合的技術領域向注冊會計師尋求幫助已經成為必然。
在過去的監管工作中,監管者的管理內容主要是通過對各家保險公司上報的各種財務信息進行規范性分析,以確定其是否合理、謹慎地確認收入,是否遵循各項比率規定等。然而,隨著保險產品的不斷創新和發展,監管的范圍也在不斷延展,監管機構越來越感到只完成基礎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僅僅坐在辦公室里進行比率分析,難以探知各保險公司是否有足夠的潛力發展業務、跟上變革速度;難以了解各公司是否具備可以信賴的公司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聘請外部審計針對監管的具體需要采取必要行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上述不足。此外,由于可以將審計費用直接與被審計的保險公司掛鉤,聘請外部審計的做法也是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
1.保費收入規模迅速擴大
保險業是國民經濟中增長最快的行業之一,2006年全國保費收入達到5,641億元,是2002年的1.8倍,在世界排名第9位,比2000年上升了7位。也就是說,中國保險業的國際排名平均每年上升1位。截至2007年底,中國共有保險公司110家,其中外資公司43家,比2002年底的22家公司增加了21家;中國保費收入達7035.8億元,是2002年的2.3倍,同期,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達420億元,是2002年的9.1倍;外資保險占全國市場份額的5.9%,比2002年增加4.4個百分點。2008年全國各地區實現保費收入97840966.41萬元。
中國作為一個潛力無比巨大的對外完全開放的市場,對國際保險資本有著非同一般的吸引力,許多國際知名的保險企業已把在中國發展業務作為一個重要的戰略來安排,對于中國的保險企業來說,這就意味著如果要在競爭中生存和發展,就必須適應這一國際化發展的潮流,中國保險行業已步入高速發展期,保險行業的經營模式也向著多元化發展,未來中國的保險業發展前景看好。
2.投資渠道穩步拓寬
2007年是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穩步拓寬的一年。受益于資產價格的持續上揚和投資渠道的拓寬,2007年1至11月份,保險資金運用余額2.6萬億元,收益率達10.87%,為近年來最好水平。自2007年4月保監會將保險資金入市比例從5%調高至10%后,保險機構在一、二級市場的活躍程度不言而喻,保險巨頭身影頻現,中小險企相繼加入,各保險公司投資股票的比例直逼上限。當然,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絕不會僅僅局限于A股市場。2007年7月,中國保監會公布的《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保險機構海外投資不得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投資范圍包括固定收益類、股票、股權等產品。保監會批準中國平安保險公司運用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15%的自有外匯資金和人民幣購匯資金,投資香港股票市場和重大股權項目。
3.保險監管水平提高
加入WTO以后,我國保險監管的法制環境將產生重大變化,保險監管將更加有法可依。與WTO規則不一致、與中國政府承諾相沖突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和制度將得到修改或廢止。同時,還將有許多反映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保險新法規面市,保險公司與市場經濟體制及國際慣例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活動將得到法律的認可。《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估公司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等已經于2002年1月開始生效。在監管實踐方面,保險監管將進一步體現市場經濟的要求,堅持依法、審慎、公平、透明和效率的監管原則。監管方式和監管重點也將產生重大變化,從運動式、間歇式、大清理轉向常規的間接監管,在繼續堅持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監管方式過渡。2006年出臺的一個文件《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穩步推進保險公司的綜合經營能力,發展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保險公司。我國保險業正積極探索與銀行業、證券業,進一步更深層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綜合性的保險。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促進保險業綜合經營、健康、穩定的發展。2007年中國保監會頒布了《中國再保險市場發展規劃》,明確了我國再保險市場中長期發展方向、目標與政策。
在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原則下,保險公司經營風險預警系統、經營信息披露制度、首席精算師登記認可制度、保險公司評級制度和保險法定會計制度將逐步建立。同時,還將建立監管部門公共信息服務系統、新聞和公告制度,規范并向社會公開監管部門工作程序和審批程序,對監管部門及其人員的法律、行政與輿論監督和投訴制度的建設也將得到加強。保險自律組織建設將加快,比如將在保險行業協會下設各專業委員會,如產險委員會、壽險委員會、保險中介人協會、保險精算師協會、保險會計師協會等。二、我國保險業發展前景
中國保險業發展前景廣闊。保險業置身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局,面臨著十分重要的歷史機遇。
1.國內經濟環境對保險業發展十分有利
2007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達到246637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1.4%。支撐經濟增長的物質和技術基礎不斷增強,標志著中國經濟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國際經驗表明,在這個階段人們的消費需求開始升級,生活要求出現多樣化,對住宅、汽車、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養老保健等改善生活質量的需求明顯提升。
2.國內社會環境對保險業發展十分有利
國家統計局統計公報2007年未全國總人口為132129萬人,為保險市場提供了豐富的潛在保險資源,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正在經歷著重大變革,商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日益為人們所重視,這一切都正在改變著人們在傳統體制下形成的對風險的態度,引發了人們對保險的需求,為保險業的發展創造了機遇。
三、我國保險業健康發展建議
1.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我國保險業改革和發展的主要思路是繼續深化保險業的企業改革,繼續落實各項改變措施,將改革不斷引入深化,鼓勵股份制保險公司,通過吸收外資和社會資金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支持符合條件的股份制公司在境內外上市,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現代保險企業。繼續培育多層次的保險服務體系,繼續培育和發展國際的大型保險集團,允許保險公司根據市場地位和業務發展需要整合內部資源,成為主業突出優勢互補的企業集團。完善保險市場的準入機制,增加市場主體,為保險市場注入活力。有側重地批設專業性的養老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積極培育再保險市場,支持保險公司和其他各類投資主體參股設立保險公司,增強我國再保險市場的整體承保能力。規范發展保險中介市場,鼓勵和促進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創新經營模式,發揮專業經營優勢,逐步建立同意、開放、有序競爭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險市場體系。
2.提高監管水平,防范風險
要提高保險業監管水平,加強國際保險監督合作。一是加強償付能力監管的制度建設,加大對違法違規機構的處罰力度,切實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二是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積極探索與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相適應的監管方式和手段,及建立動態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控模式。三是加強與國際保險監督管理協會的合作。繼續深入、廣泛地學習國際保險業監管的先進經驗,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步伐,逐步實現保險業監管的國際化。
中國保險市場是世界上最大的潛在市場,是世界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保險業必將在開放中獲得更大的發展。
【摘要】中國保險業務快速增長,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市場體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規逐步健全,監管水平不斷提高,風險得到有效防范,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本文分析我國保險業發展狀況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保險監管發展前景保險市場
參考文獻:
[關鍵詞]條款費率,監管,公眾利益,產品創新,償付能力,信息披露
保險條款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關于保險權利義務的約定,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由于保險合同是一種定式合同,一般而言,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訂,且內容復雜,專業性強。保險費率是特定保險險種中每個危險單位的保險價格。為避免投保人接受不公平的條件,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益,也為減少保險公司因競爭壓力對投保人作出不合理的承諾和防止保險費率上的惡性競爭,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部分國家(地區)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條款費率進行嚴格監管,也有的國家(地區)對保險條款費率放松監管。
一、從監管理論分析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的動因
(一)公眾利益理論
監管的公眾利益理論認為,政府監管主要是尋求修正源于市場失效的資源誤配,進而對社會福利進行再分配的一種機制或方法。人們購買保險是為了通過交納固定的保費獲得未來的保險保障,保險條款費率是否合理科學,直接影響到保險客戶的利益。保險客戶交費在先,保險公司賠款或給付保險金在后,保險公司能否依據條款履行合同承諾,關系到社會福利和公眾利益。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保險經營主體能自由進入和退出,不存在進入和退出障礙;買方和賣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對稱;所有的賣方以同樣的價格提供同質的產品和服務,價格和價值不偏離。在這種市場條件下,由于市場“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保險公司的要價(邊際收入)會趨于邊際費用,達到社會資源最佳配置和社會福利最大化。但理想的完全競爭市場實際是不存在的,市場并非萬能,市場失靈問題難以避免。如不合理條款費率對消費者利益可能造成侵害,還容易產生外部效應,一種產品的問題可能造成消費者對其它產品的不信任,嚴重的還可能引發連帶效應或集中擠兌。市場中還存在“免費搭車”問題,在不成熟的保險市場中,客戶從眾心理嚴重,對保險條款費率不加以研究,對自身的利益漠不關心等。市場失靈也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和償付能力不足,損害廣大被保險人利益。為了保護公眾利益,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和穩定,政府有必要對保險條款費率進行監管。
(二)信息不對稱理論
信息不對稱理論認為,只有完全競爭的市場,買者和賣者才可能擁有與交易有關的充分信息,但這種條件是不存在的。況且,保險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一般而言,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訂,保險公司根據自己積累的信息、數據,利用自身的專業優勢,設計條款費率時更多考慮自身的利益,客戶只有買與不買或買何種保險產品的選擇。為確保保險合同的嚴密性和科學性,保險條款往往復雜難懂,保險費率的精算更不是一般社會公眾所能做到的。客戶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資信狀況也往往了解甚少。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風險情況的掌握遠不如保險客戶,很大程度上依靠客戶“如實告知”,現實中存在較多的客戶有意無意地隱瞞保險標的的真實狀況,逆選擇問題突出,有的甚至惡意騙賠。為防止保險公司以信息資源優勢侵害客戶利益,必須有一個代表公眾利益的監管機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為減少和控制保險客戶利用對保險標的的信息優勢欺詐保險公司,也必須由監管機構加強對保險產品的科學性和嚴密性及產品銷售環節的內控進行監管。
(三)破壞性競爭理論
破壞性競爭理論認為,在市場不成熟的情況下,市場主體往往存在破壞性競爭行為。破壞性競爭主要表現為兩種方式:過度競爭和價格不適當。保險業的過度競爭會使成本不合理攀升,產品價格與承擔的風險責任嚴重不匹配,產生經營虧損,削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侵害公眾利益;價格不適當,不論是價格太高或太低,都會對公眾產生直接或間接的不利影響。從保護公眾利益和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出發,有必要對保險條款費率進行監管。
二、國際上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的幾種模式及啟示
(一)國際上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的主要模式
由于各國(地區)的市場條件和監管理念差異,對條款費率的監管采取不同的模式。從世界范圍看,保險費率及條款監管制度大體可以分為3種模式:以市場自律為主導的松散型模式、以政府監管機構為主導的嚴格型模式以及兩者兼而有之的混合型模式。松散型模式指國家一般只規定保險公司有一定的接受檢查義務和資料公開義務,而對其經營不直接進行干涉,松散型模式以英國及我國香港地區為代表。嚴格型模式指國家頒布了完善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機構也有較強的權威,對保險公司的整個經營過程和全部經營活動進行具體而全面的監管(如統一保險市場的條款和費率),嚴格型模式以改革之前的日本、德國為典型。混合型模式指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保險業的準入條件,規定保險公司從業遵守的準則,對某些重大事項進行直接監管,混合型模式以美國、韓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
英國:采取松散型模式。該模式的特點是重點監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避免保險公司經營失敗、破產,損害廣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定,不受任何監管和控制。英國的保險市場具有高度的競爭性,其監管機構注重發揮市場自身的調節作用,促進競爭,強調市場效率。主張承保條件、承保費率自由競爭。
日本:采取嚴格型模式。以前日本的保險法對保險條款費率有嚴格的規定。日本的保險公司作為保險費率算定會的會員,有義務遵守算定會厘定并經大藏大臣認可的費率。隨著日本新《保險業法》的頒布,從1998年7月1日起,廢除了保險公司必須遵守算定會費率標準的規定。算定會只提供純費率,保險公司在純費率的基礎上,依據公司的經驗數據和管理水平擬訂附加費率。純費率加上附加費率構成產品費率,保險商品仍須送交金融廳審核后才能開始銷售。金融廳對保險商品條款和費率進行實質性審查,而對于商業保險領域的商品則采取核備制。由于算定會提供的純費率是在全國保險數據的基礎上精算出來的,如果保險公司不使用,應向監管部門說明理由。說明日本保險監管機構對費率依然實行監管和調控,并非放任自流。
美國:采取混合型模式。美國的保險監管是通過州監管當局來實施的,各州制定保險監管法律,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在統一各州保險監管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各州保險法內容上已無多大差別,對條款費率的監管采取審批制和備案制。保險公司的條款費率必須報監管機構審批或事前備案,也有產品采取邊呈報邊使用的事后備案制。如紐約州的車險條款費率實行審批制,監管機構不僅對公司提出的費率進行審核,還要對條款的可讀性進行審查。
(二)國際保險條款費率監管模式的啟示
1.對保險條款費率采取何種監管模式,取決于市場條件。在接近完全競爭的較成熟的市場條件下,市場機制完善,保險經營主體、消費者理性成熟,償付能力監管到位。保險產品將適應市場的需求而極為豐富,信息透明,消費者可以獲得且有能力去挑選適合自己的產品,同質保險標的的平均損失率對保險費率驅動起決定性作用。在這種情況下,放松乃至放開條款費率監管都具有可行性。如英國,首先是有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環境,崇尚自由競爭;其次是有發達的經紀人制度,英國90%以上的保險業務是由經紀人介紹成交的,能夠通過經紀人在紛繁復雜的保險條款費率組合中選擇最經濟的一種;再者,在監管手段上有完善的數據搜集系統、償付能力監控系統和法定會計制度,監管機構可以及時了解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狀況,對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及時予以處理。
2.從全球監管來看,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對條款費率的監管呈放松監管的趨勢,逐步走向市場化,由事前監管為主向事后監管、由合同條款和價格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為主轉變。但在強調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同時,仍實行適度的政府干預,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市場化不等于完全自由化,不等于放任自流。
3.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不斷發育成熟,公司治理逐步完善,內控逐步健全,保險公司能夠真正以“經濟人”理性經營;保險信息披露增強,保險客戶日益成熟,能夠理性選擇公司和產品;保險中介市場不斷發展,保險中介能夠真正幫助保險客戶做出正確投保選擇;償付能力監管逐步到位,能夠及時預防和處置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出現的問題。我國未來保險監管的發展方向應是逐步放松對保險條款費率的監管,促進市場競爭,增強市場活力,提高市場效率。但目前我國保險業處于初級階段,市場參與各方不成熟,市場失靈情況多,資源配置效率不高,保險公司非理性經營行為仍較普遍存在,中介市場不發達,投保人對條款費率缺乏足夠的了解,償付能力監管尚處于探索階段。如果放松條款費率監管,可能導致產品價格上的惡性競爭,也難以保證條款費率的公平性,被保險人的利益難以保障,保險公司也可能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所以,盡管條款費率的監管費時費力,監管成本高,從長期來看,監管也難以左右費率的走勢,但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仍有必要對保險條款費率制訂和執行進行必要和足夠的引導和干預。
三、我國保險條款費率制訂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2003年之前,我國主要險種的條款費率由保險監管機構制訂,其他險種的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訂,報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的新《保險法》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管機構審批,審批的范圍和具體辦法由監管機構制定。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管機構備案。恢復國內保險業務20多年來,我國保險業為滿足社會對保險的多樣化、個性化需求,不斷研制開發保險新產品,保險產品體系初步形成。但部分公司保險條款費率的制定和執行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產品雷同多
由于保險產品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新產品一經面世,很容易被競爭對手模仿,造成有的公司對產品開發重視不夠,投入開發成本少,采取“拿來主義”的辦法,照搬照抄,或對保險責任和費率簡單微調,市場上產品雷同現象多,不能完全滿足市場上差異化、個性化的保險保障需求,特別是面向“三農”的保險產品嚴重不足,因產品“拿來”容易,抑制了產品創新的積極性,也挫傷了創新產品的公司的積極性,不利于保險市場的繁榮,也不利于保險公司創新人才的培養和核心競爭力的提高。
(二)相當部分產品適銷性差
產品設計方面存在市場營銷理念不足的問題,往往“以我為中心”,片面強調風險控制,條款中責任范圍窄,羅列眾多除外責任,造成產品不能適銷對路,在一些責任險產品中表現得尤其突出。由于產品設計的職能主要集中在總公司,保險分支機構對產品創新的積極性不高,市場需求信息不能及時完整地反饋到總公司,產品開發方面存在市場調查和可行性論證不足和上下脫節、供需脫節的問題,雖然各公司向監管機構備案的產品數目眾多,如產險公司報備的產品有1000多個,但真正適銷對路的產品少,遠遠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
(三)有的產品條款通俗性不夠
條款內容復雜,專業術語多,晦澀難懂,投保人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保險展業人員對條款進行解釋說明,如果展業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或因利益趨動不盡職履行說明義務,則容易造成誤導,埋下日后糾紛的隱患。特別是面向“三農”的產品與在城市銷售的產品未加以區分,通俗性不夠,農民看不懂,難以激發市場需求。
(四)有的產品定價不合理
一是有的產品定價高,多年的賠付率處在低水平,而且屬小額分散險種,經營效益穩定,不會產生巨額風險,而有的險種連年虧損,產生不同險種的客戶保費的交叉補貼,造成不公平。對于高賠付的險種,有的公司進行嚴格限制,有的干脆“一刀切”,不經營該項業務,制約了業務的均衡發展。二是有的相同險種在不同公司之間的條款差異化不明顯,但價格差異懸殊,且價格高低與公司服務質量沒有明顯相關性。這些情況容易引發違規經營,對價格虛高效益好的險種進行返還或支付高手續費,相同險種不同公司之間費率差異太大,費率高的公司的產品銷售困難,也容易導致費率上的違規打折。
(五)有的條款費率執行隨意
有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人員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不強,在執行經總公司精算制訂和經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產品方面存在較大隨意性,依照核保人員主觀判斷任意擴展責任和調整費率,有的總公司內控不嚴,在內控方面為違規行為留下操作空間,造成市場的無序和過度競爭,導致市場資源浪費,使保險價格在資源配置中的杠桿和信息功能受到干擾而扭曲,使行業發展出現高增長和低效率并存的狀況。
上述問題存在的原因錯綜復雜,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產品創新的激勵機制不健全。由于產品同質化嚴重,價格競爭占主導地位,引發一系列違規問題、內控問題、效益問題。造成保險產品創新不足既有企業內在的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在制度設計上對產品創新的激勵和引導功能不足,缺乏對產品創新的保護機制。二是償付能力監管的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目前保險市場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公司經營中盲目擴展責任、隨意降低費率和從其他渠道套取資金支付高手續費、高返還等問題屢禁不止,監管機構花費大量的監管資源去查處,但收效甚微,治標不治本。這些惡性競爭的結果必然會從財務數據中反映出來,通過加強對公司財務真實性的監管和償付能力變動情況的監測,對償付能力惡化的公司及時采取懲罰性措施,可以引導公司更加理性經營。三是市場約束機制不完善。成熟的保險市場,市場約束與市場監控在產品管理中承擔很大一部分責任。在市場約束機制下,信息披露加強,產品同時接受眾多潛在監控主體的監控,主體包括:投保人、同業公司、行業協會、中介機構、評級機構等。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場約束機制的作用還發揮不充分。
四、加強我國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從制度上鼓勵產品創新,增強保險產品創新動力
一是對于新開發的產品規定適當保護期,保護創新公司的創新利益,避免同業不投入創新成本照搬照抄,挫傷公司產品創新的積極性,改變一家公司承擔創新成本,整個市場分享創新利益的不公平局面;二是經過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新產品,規定其保障范圍和保險費率應作為同類保險產品的基礎保障范圍和基礎費率,各保險公司開發的與新產品保障功能類似的產品,應統一使用該基礎保障范圍和基礎保險費率,也可根據市場需求適當擴展保險保障范圍并同時合理提高保險費率,但不得縮小保障范圍或降低費率,也不得以增加特約條款等方式變相降低費率或采取其他規避管理的方式;三是通過向各保險公司收取一定的費用,在保險行業協會建立產品開發獎勵基金,協會組織專家組對公司新開發或修訂的保險產品每年進行評審,對于突破現行保險領域、有利于促進保險業做大做強的新產品給予獎勵,彌補公司產品創新的成本,在整個行業營造鼓勵產品創新的環境。
(二)加大償付能力的監管力度,抑制非理性價格競爭
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核心,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通過嚴格的償付能力監管,促進公司更加審慎經營,確保在任何時點上滿足最低償付能力要求、符合保費總規模和承擔單一危險單位的保險責任的限制要求,從而避免片面追求規模,防止總公司的錯誤導向造成基層公司及員工不惜成本、不顧效益甚至不負責任地以違規擴展保險責任、降低費率和高手續費、高貼費的方式掠奪市場資源,跑馬占荒,從源頭上扼制非理性價格競爭問題。當然,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保險從業隊伍參差不齊,僅靠償付能力監管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還需從市場行為的層面上加強對各公司條款費率執行、費用支付等方面監管,對不嚴格執行經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條款費率,無精算依據和未履行規定的程序,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隨意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維護市場秩序。
(三)加強保險行業協會建設,提高對公司產品設計的支持力度
加強保險行業協會數據基礎建設,由保險行業協會搜集各主要險種損失數據,建立數據庫,供整個行業共享,為公司特別是新公司厘定產品純費率提供更多數據支持,同時為監管機構在審批和受理備案保險產品過程中提供數據依據。對一些重點領域、重點險種,加大行業協會制訂指導性條款費率力度,對于責任范圍相近,但費率與行業指導性費率差異懸殊的,監管機構在審批或備案保險產品時應重點審查。避免同質產品費率差異太大,價格與價值偏離。
(四)加強對保險附加費率的監管控制,扼制高手續費、高貼費
目前我國的保險市場處于初級階段,存在以高費用進行市場競爭的問題,特別是“限折令”出臺、條款費率監管加強后,部分公司轉向以高費用沖擊市場,對業務員采取費用包干方式。有的總公司下達分支機構高營業費用率,加上手續費、營業稅金及附加、保險保障基金等近40%,另加上總公司本級的費用、公司預期利潤率,產品的附加費率要達到40%才能滿足上述要求。這一方面方面造成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對投保人來說不公平;另一方面,保險分支機構可以從寬松的營業費用中套取資金用于爭搶市場,使市場無序競爭加劇,保險業的成本和社會成本增加。所以,通過對保險產品附加費率的控制來抑制高營業費用是必要的。通過控制附加費率,在產品中降低預定費用率,執行中對超出預定費用率的予以查處,促進保險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一、經濟全球化下西方保險監管模式的轉換
從世界范圍來看,150多年前,現代保險監管模式誕生便選擇了嚴格的保險監管模式,并一直朝著正向強化的方向發展。然而,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西方保險監管出現了改革勢頭,逐步放松了對保險業的管制,其保險監管模式逐步由嚴格向寬松轉化,主要表現為集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監管于一體,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部門,使保險監管受益于銀行、證券監管的技術和信息優勢;放寬對保險資金投資領域的管制,支持保險企業上市和兼并,推動金融混業經營;放松對保險條款、費率的管制,以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集保險業的監管與服務于一體。
西方保險監管模式的轉換與經濟全球化下保險監管的約束函數和目標函數的變化有著密切的關聯。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第五次并購浪潮在全球范圍內席卷而來,以銀行業、保險業為主導的現代金融產業是這次全球并購潮中的重中之重。外部競爭環境達到了白熱化的程度,這種外部約束條件的變化誘導了西方金融業的金融創新,導致金融業務的相互交叉,使得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三者的行業邊界逐步淡化。但遭到了建立在唯一的穩定性目標之上的嚴格的監管模式(即銀行、保險、證券業分業經營,保險企業內部壽險、產險不得同時經營以及三者分業獨立監管)的強約束限制。西方發達國家保險監管機構不得不重新審視持續近一個半世紀的保險監管的穩定性目標函數,并對保險監管目標函數加以修正,由一維的穩定性目標轉為多維的目標函數,即穩定性目標、效率目標(改善本國保險競爭環境,推動本國保險業的新一輪發展)和擴張性目標(在全球范圍內開拓包括中國在內的新興保險市場,并為發達國家組成更為強大的金融保險跨國公司進行新一輪兼并創造條件)以及其他目標。其中,效率目標是第一性的,它是實現保險體系的長期穩定性目標和長遠擴張性目標的前提條件。因此,放松保險管制,建立密切配合的保險監管模式成為西方發達國家各保險監管機構的必然選擇和努力方向。
二、中國現行保險監管模式的特點、假定前提及其效用分析與西方現行的寬松的保險監管模式相比,中國現階段保險監管從整體上仍然屬于較為嚴格的監管模式,其獨特性表現為:(1)單一的分業監管機構。1998年成立的中國保監會為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獨立行使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2)直接的實體監管方式。著力于對單一保險企業的直接監管,即通過一系列法規條文嚴格規定了保險企業的經營準則,如保險企業的創設制度以及業務監督、財務監督、人事監督制度等等,并由保險監督機構(保監會)貫徹執行。而對保險業整體的間接的中介監管指標-償付能力要求不高,采用單純的固定最低資本額模式,監管力度不夠。(3)嚴格的監管內容。對保險企業的監管內容不僅涉及范圍廣,并且限制性很強。突出表現為兩個方面:第一,對保險企業的組織監管,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我國《保險法》規定內資保險企業創設的開業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這一規定不僅大大超過了發達國家的相關要求(如英國為10萬英鎊,日本為3000萬日元,法國為500萬法郎),也遠遠超出了我國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開業資本100萬人民幣的要求。對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則規定了更為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而對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第二,對保險企業經營活動也作了嚴格的限制。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在經營范圍上不能兼業兼營;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保監會制定,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監管機構備案;保險人的資金運用,僅限于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券方面。
中國現行嚴格的保險監管模式,當且僅當在下述假定前提條件下發揮效用:(1)完全封閉經濟或次級封閉經濟環境,即在一國經濟下,假定不存在外部保險力量的競爭或外部保險力量薄弱,對內資保險企業的競爭性影響可以忽略不計;(2)內部保險市場的不完全性。包括保險市場主體不完全、保險市場客體不完全,尤其是保險市場結構呈現出強壟斷性,即一國國內保險市場結構為完全壟斷型或寡頭壟斷市場模型,并且保險市場容量很大,保險需求量強大于保險供給量;(3)計劃機制在一國保險資源的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市場機制存在嚴重缺陷,在保險市場中基本上不發揮作用,即便發揮作用,效果也不明顯;(4)保險業為一國的幼稚產業,其保險密度與保險深度與世界平均水平相差甚遠,保險業處于一國的初級發展階段;(5)資本市場不成熟,資本市場自身的投機性風險很大;(6)保險監管體系處于初級形成階段,包括保險法規體系不健全、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不成熟;(7)保險市場缺乏信息傳導機制,信息不對稱現象尤為嚴重;(8)保險監管技術落后。對保險業的監管尚未形成一套科學有效的指標體系,更難以建立起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全國性保險監督預警系統;(9)社會宏觀經濟穩定,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地增長,并且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有利于保險業的發展;(10)國民整體文化素質較低,缺乏必要的保險知識和保險識別能力。
根據上述假定前提條件,我們將中國保險業步入經濟全球化之前的保險監管模式劃分為兩個階段分別分析其適用條件和效用狀況。其中,第一階段為1980-1991年期間。這一時期先后僅有英、美和日本的16家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代表處和聯絡機構,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幾乎處于完全封閉的經濟環境之下;而中國保險市場上僅有四家保險公司,截至1991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占當年全國保費收入的98%,中國保險市場近乎處于完全壟斷市場模型;1991年保費收入僅為239.7億元,保險深度為1.11%,保險密度為20.93元。①保險業是中國新興的幼稚產業,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保險資源完全通過計劃機制配置;資本市場幾乎不存在;保險監管體系尚未形成,保險監管機構為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機構管理局的保險處,并僅有一部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性的保險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對保險企業的設立及其經營、財務等方面均無具體規定,法律效力不明,保險監管乏力;保險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壟斷,缺乏透明度;宏觀經濟盡管出現過兩次較大的經濟波動,但實際GDP年均增長率仍為8.7%.②上述現實條件與中國現行保險監管模式的假定前提條件基本吻合。中國現行保險監管模式在這一時期的效用較大。主要表現為:保險體系的穩定性強,保險企業經營性風險很小。然而,由于存在對保險企業的過度保護,保險管制費率過高,保險企業獲得巨額壟斷利潤,使得保險供給量難以達到社會最優需求量,壟斷勢力造成的無謂損失大。從整個社會效用來看,這一時期保險體系穩定性大于效率,一定程度上產生了政府失靈。相對而言,其監管模式使這一時期的政府有效高于政府無效。
第二階段為1992-1996年,這一時期是中國保險業迅速成長的時期,保險市場開始實質性地對外開放,自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在上海成立分公司開始,這一時期出現了12家外資保險公司,1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但外資保險力量未能構成對中國保險業發展的威脅,可以說中國保險業仍處于次級封閉的經濟環境之中;中國保險市場由四大家保險公司擴大到9家保險公司,但四大保險公司壟斷著中國保險市場,尤其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占絕對壟斷優勢,中國保險市場處于寡頭壟斷甚至完全壟斷階段;由于外資保險力量的介入和國內新生的保險供給主體的加入,這一時期保費收入由1991年的239.2億元增加到1996年的776億元,年均增長率為27.72%,保險深度由1.11%上升為1.14%,保險密度由20.93元增加到110.65元,③在中國保險領域驗證了“供給創造需求”的薩伊定理。盡管如此,整體上講,中國保險業仍然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保險資源仍主要依靠計劃機制配置,市場機制開始引入保險市場,但存在嚴重的缺陷;保險監管體系處于初步形成階段,1995年中國第一部正式的保險法規《保險法》頒布,保險監管機構由原中國人民銀行保險處升格為保險司,專門負責保險市場的監管。這些均為保險監管的法制化、正規化鋪平了道路;中國資本市場初步形成,但市場發育程度很低,其運行缺乏公開性、公平性、公正性,投機性很強;保險市場存在著嚴重的信息阻隔,信息傳導機制尚未形成;宏觀經濟雖出現過建國以來最為嚴重的通貨膨脹,但實際GDP年均增長率仍高達11.58%.④因此,這一時期的現實條件基本符合中國現行保險監管模式的假定條件。中國現行保險監管模式在這一時期的邊際效用和總效用均較大,一方面體現為存在著較高的相對效率,中國保險業在這一時期獲得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發展,保險企業獲得了遠遠高于世界保險平均利潤率的報酬。另一方面,保險體系的穩定性并沒有因保險業的快速發展而受到影響。主要是因為:一是這一時期保險企業數量不多,市場競爭程度不高,保險公司能獲得高額的利潤,因而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未受到保險業高速發展的沖擊;二是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實際GDP年均增長率高達11.58%)有力地支持了中國保險業的穩定、發展;三是這一時期較高的通貨膨脹率⑤不僅沒有對中國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反而產生了較強的正面效應。與此同時,這一時期也存在著較嚴重的效率損失,具體表現為:第一,中國保險市場引入競爭機制的同時,現行保險監管模式未能及時有效地引入規范的市場機制,導致中國保險市場無序競爭的開始,規范中國保險市場競爭行為的監管目標幾乎化為烏有,為后來低效的保險監管留下了“后遺癥”。第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制,使得保險費率仍大大高于邊際成本,投保人的一部分消費者剩余為保險人侵占。第三,1993-1995年嚴重的通貨膨脹使得投保戶保單的現金價值貶值,既嚴重侵蝕了投保戶的經濟利益,又影響了保單的保障性。整體來看,這一時期現行保險監管模式的正面效應大于其負面效應,政府監管相對有效。
綜上所述,中國現行保險監管模式在1980-1996年間取得了預期的監管目標,即實現了保險體系的穩定、微觀層面豐厚的利潤以及宏觀層面民族保險業的高速發展,這主要是由于這一時期中國保險業所處的現實環境與其監管模式的假定前提條件基本吻合所致。
三、經濟全球化下中國保險監管模式的兩難選擇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中國保險監管面臨的現實環境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突出表現為中國保險業的封閉經濟環境已為中國保險市場較大規模的對外開放所打破。截至2000年6月,外資保險公司的分公司有11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10家,1家外資保險公司正在籌建,有17個國家和地區的外資保險公司在華設立的代表處有202個,其中一百多家外資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等候進入中國保險市場。伴隨著中國加入WTO的日益臨近,近5年內中國保險市場將對外資保險公司全面開放,中國保險業即將置于開放經濟環境之下,國內保險市場的國際競爭程度將趨于白熱化。與此同時,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做出了重大的調整,自1996年以來,央行連續7次銀行利率大幅降息,年利率由調整前的10.28%降為現在的2.25%.在這樣的現實狀態下,中國現行保險監管模式必將受到嚴峻的挑戰:一方面,計劃機制配置保險資源在實際運行中遇到障礙。經濟全球化給中國保險市場帶來前所未有的激烈競爭,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計劃管制,誘使保險企業通過提高保險傭金和變相回扣提高市場競爭力,長此下去,其結果是保險成本不斷攀升,加之資產運用手段單一,資產收益得不到保證,經濟效益急劇下降。保險企業的實際費率已到了危險的邊界,最終會導致某些保險公司破產,投保人的利益也無從保護。另一方面,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也使得中國保險體系呈現出嚴重的危機。中國現行保險期限結構的不對稱,我國保險公司多以長期負債為主,資產運用卻以短期的銀行存款、國債為主,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狹窄,央行的七次降息,導致壽險公司的資金盈利能力日趨不足,出現嚴重的利差損失。加之1992-1996年中國保險業盲目的數量擴張,年均保費增長率29.6%,使得中國保險業在現行保險監管模式下,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償付能力壓力,中國現行保險體系存在著嚴重的危機。
通過上述分析可見,經濟全球化下中國保險市場的全面開放,國內外競爭的加劇,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導致現行保險監管模式的某些重大的假定條件不能有效地得到滿足。中國現行保險監管模式不僅效率目標難以實現(保險企業盈利逐年下降,保險業發展速度逐年放慢),而且初始目標—穩定性也無法達到(內資保險企業的長期償付能力和國內保險體系的穩定性均遭到嚴重威脅)。實踐證明,中國現行保險監管模式至少是不完全適用的。
然而,經濟全球化下,也存在著現行保險監管模式適用的其他諸多假定條件。主要有:(1)內部保險市場的不完全性。一是保險市場結構的高度壟斷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和中國人民人壽保險公司兩家的市場份額仍高達70%.二是保險市場主體的不完全性,不僅表現為現有保險主體資格存在問題,而且保險市場中介主體殘缺不全,保險公估人缺位。三是保險市場客體的不完全性,表現為97%的再保險市場為國外再保險公司把持;(2)計劃機制在保險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作用,嚴格的產品報批制度使保險公司缺乏充分的產品設計、開發自,保險公司未能成為保險市場的經濟主體;(3)保險市場缺乏信息的獲取、加工、披露、反饋的良性循環機制,導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加劇了保險市場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
顯然,中國保險市場的微觀基礎仍很不健全,存在較嚴重的無序化競爭行為;資本市場盡管有較大的發展,但尚不規范成熟,其投機性風險仍很大;中國保險業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盡管近20年來中國保險業的發展速度較快,但據有關資料統計,1999年的保險深度僅為1.7%,保險密度為110.65元,而1998年世界平均保險密度為271美元,瑞士則高達4654.3美元,保險業發達國家宣揚保險深度都在10%左右⑥;中國現行保險監管體系不完善,尤其是保險法規不健全,保監會1998年才成立,保險行業自律組織極不完善;保險監管技術落后,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指標體系,全國性保險監管預警系統更難以設立;國民文化素質仍然較低,尤其是保險知識普遍缺乏,保險判斷能力很差。這些現實條件仍然適用于現行嚴格的保險監管模式而不適應于寬松的保險監管模式。因此,從近期來看,不能完全放棄現行保險監管模式,經濟全球化下發生的亞洲金融危機,也使得中國保險監管機構不敢輕易放松對保險企業的管制。
顯然,經濟全球化下中國保險監管模式的兩難選擇既取決于目標函數的難以確定,同樣也取決于時間維度的考慮。某一階段的保險監管模式的具體選擇在于經濟全球化帶來的長期均衡和可能導致的短期失衡之間的權衡,其監管的具體模式必然處于上述兩種模式的邊界之內。
四、結論及政策建議
從長期來看,經濟全球化下中國保險監管模式應逐步向國際通行的寬松的保險監管模式過渡,其前提是必須改變不符合寬松保險監管模式的現實約束條件,并隨著其約束條件的變更,對現行保險監管模式進行漸次的邊際調整,以避免短期嚴重的失衡,最終形成完善的寬松的保險監管模式,以實現保險監管的穩定性、效率以及適度保護民族保險業的目標。為此,中國保險監管應致力于下述幾個方面:
1、理順國內保險市場的微觀基礎,如明晰保險公司的產權,健全保險市場的主、客體,建立和完善保險市場的信息傳導機制,逐步放開保險費率的管制,引進規范的市場競爭機制,確保保險市場的穩定有序的競爭環境,以達到當前規范性監管的目標。
2、進一步規范中國資本市場,變短期的投機性市場為長期的投資性市場,從而為拓寬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建立穩健的投資環境創造條件。
3、健全保險監管體系,尤其要根據經濟全球化下中國保險業的現實環境變化適時地調整過時的保險法規,并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完善現行保險監管機構和保險行業自律組織,加強社會輿論的監督。
4、在全社會范圍內通過多層次的教育體系,借助各種宣傳手段,培育國民的保險知識水平和保險辨別能力。
5、根據中國保險業的國情,借鑒西方先進的監管技術,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償付能力指標體系,逐步將一年一度的年終檢查式的事后監管轉變為以信息傳導機制為基礎的日常監管,最終向風險監管模式過渡。
6、在當前堅持“分業經營”原則的同時,加強在某些金融產品經營和金融業務領域的交叉試點,盡快建立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的協調、對話制度,為最終混業經營、統一監管打下基礎。
注釋
①③⑥周駿、朱新蓉、李念齋主編:《2001中國金融市場發展報告》,第208頁、213頁、212頁,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
②根據相關年份《中國統計年鑒》的有關數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