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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種方法在運用過程中,要考慮彼此間各方面的差異,并把這些差異作為審計的基礎。某些工程具有非常相似的施工圖設計,然而在基礎、現場實際條件,還有其他相關領域卻存在差異。站在審計工作的角度,應將該種審計方法運用到這些有差異的部分。某些建筑工程在設計方面大體相同,然而在建筑面積方面卻相差較大,此時,應該按照建筑面積的比例,對建筑工程的各分項工程進行工程量的對比。由于它們具有幾乎相同的比例點,所以,可根據這一點,利用對比的方法,完成對建筑面積的造價以及分項工程量的審計。
2重點抽查審計法
重點審計法常用于那些工程量大、造價高且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使用重點抽查審計法時,要特別關注經監理工程師簽證,發生工程變更的部分;要特別關注基礎性的工程以及隱蔽性的工程;要特別關注應用新工藝、新材料的部分;要特別關注施工雙方進行獨立協調之后有補增的工程項目。該種審計方法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建筑工程造價審計方法。[4]
3篩選審計法
建筑工程在面積與高度方面有區別,分項工程的各個方面卻較為相似,包括工程量、造價以及用工量等。在進行工程造價審計時,可對之前審計過的數據進行整理和歸納,將之分為工程量、造價以及工程量等幾個獨立的基本值表。同時,還應該在此表中對建筑標準的適用范圍進行科學的確定。該種審計方法較為簡單,可快速掌握,適用于快速審計,大多用于住宅工程的審計,還有那些不能進行全面審計的建筑工程。
4全面審計法
在建筑工程領域,按照施工次序或者根據預算定額編制過程對全部項目進行分別審計,就是所謂的全面審計法。全面審計法的展開過程,與審查次序,還有制定施工圖預算的相關步驟幾乎相同。該方法可以實現對全部工程項目的詳細審計,在審計結果方面具有較高的可靠性,具有較高的審計水平。缺點是,一般情況下,審計人員的工作量較大。因此,常用于工程量較小、工藝相對簡單、造價編制水平不高以及技術力量較為薄弱的造價單位。
5分組計算審計法
分組計算審計法,將工程項目按照彼此之間的關聯性劃分為若干組別,然后根據需要對同一個組中的各個分項工程量展開審計工作,還能夠把計算基礎相同又或者類似的工程量有機聯系起來,然后再對本組中剩下的分項工程量進行研究。該種審計方法速度快、效率高,廣泛應用于建筑工程造價的審計。[5]
6標準圖審計法
關鍵詞:簡易升降機、特種設備、額定起重量
中圖分類號:C35文獻標識碼: A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分總則,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101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正式實施,將特種設備安全提到了新的高度。
一、簡易升降機的發展歷程
簡易升降機由于銷售價格低,往往只有貨梯價格的三分之一,結構簡單實用,在很多小型民營企業使用廣泛1。雖然市場需求強烈,但其安全性飽受質疑,其設計制造安裝和相應標準法規的制定經過了漫長的過程。
上世紀90年代就出現了一批簡易升降機,當時相關標準和監管缺失,不過由于數量不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2000年后,隨著經濟的發展,簡易升降機事故頻發,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也重組劃分。浙江省在2002年就下發《浙江省在用固定式簡易升降機安全質量整治暫行辦法》配合普查和整治工作2,確保在用設備的安全運行?!掇k法》認定的設備是指采用電動葫蘆或電動卷揚機等形式驅動,具有封閉載貨吊籠,且吊籠運行于鉛垂的平行剛性導軌之間的固定式載貨設備。 固定式簡易升降機嚴禁載人運行,不包括雜物電梯,施工升降機和建筑用簡易升降機。并且固定式簡易升降機的額定速度不得超過0.32m/s,額定載重量不大于1000kg,服務層站不超過4層且提升高度不超過15米。2006年后,由于事故頻發,很多地區也開展了簡易升降機整治活動,但此時很多地方把簡易升降機分兩種:一種是指用單根鏈或單根鋼絲繩懸掛的、利用電動葫蘆或卷揚機強制驅動的簡易電梯,另一種是指不符合國家有關電梯安全標準的曳引驅動、有停層保護裝置的簡易電梯。前一種下達文件禁止使用必須報廢拆除,后一種通過整改達標驗收后可以使用。最后由于實行起來困難重重,浙江很多簡易升降機制造廠家和使用單位意見不斷。2010年2月5日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正式了由寧波市特檢院負責起草的浙江省地方標準《簡易升降機安全技術規范》3,2010年5月1日實施,該地方標準的、實施,改變了以往簡易升降機無相應標準約束的狀況,統一了浙江省簡易升降機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各個環節技術、管理方面要求,也為安全監察提供了有力技術支撐,對提高簡易升降機的使用安全將起到重要作用。2013年2月1日,國家強制性標準《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28755-2012)正式實施4,填補了簡易升降機無統一全國性標準的空白,推進了簡易升降機安全規范工作,消除了一些安全薄弱環節。
二、簡易升降機的判定方法
簡易升降機由于歷史等客觀原因,整治時候適用什么法律法規顯得非常重要5。如果屬于特種設備,就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判定不屬于特種設備的就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如果簡易升降機制造規范,可以依據特種設備目錄對其進行判定,目前的特種設備目錄規定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機。
但是很多制造廠家為了規避特種設備監管的麻煩,將額定起重量虛標,逃脫了特種設備監管范圍,這就無形之中增加了安全隱患和風險。下面提供幾種判定方法供借鑒。
首先明確簡易升降機制造年代,在2013年2月1日后制造的可以參照下圖1來確定4。
圖1 貨箱最大有效面積和額定起重量關系
若果是在2013年2月1日前制造的,看有無相關地方標準法規,如有就可以作為標準參考。如果沒有相關標準,可以看其實際承載能力和實際使用情況綜合判定。比如電動葫蘆作為驅動裝置的簡易升降機,實際承載能力和實際使用載貨情況可以通過葫蘆噸位大小等來判定。
有一種是液壓油缸帶動貨箱的簡易升降機,其承載能力還可通過實驗來參考判定。具體操作方法如下:假定轎廂升降過程是勻速直線運動,利用P=Fv公式,F是牽引力、v是在牽引力方向上的運動速度、P是輸出的機械功率。
看設計圖紙可知到廠房層高h,根據升降機上升下降一層需要的時間t,可以得到速度v=h/t。進一步可以計算得到F。將F處以一個安全系數n就可以估算得到其實際額定起重量。
圖2 層高示意圖
總結:簡易升降機存在就有其合理性,它有一定的市場,不可能完全拆除換成貨梯。如果管理到位,責任明確,就能夠盡可能的避免事故發生。對簡易升降機是否屬于特種設備的判定方法仍然有可研究的地方,支撐行政職能,保障企業安全。
[1] 簡易升降機墜落事故的分析與啟示 何國軍 《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 2013年 第24期 306-307頁
[2] 浙質鍋發(2002)97號 《浙江省在用固定式簡易升降機安全質量整治暫行辦法》
[3] DB33_776-2010簡易升降機安全技術規范
關鍵詞:工程機械;發動機;維護保養
中圖分類號:E271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工程機械的工作環境一般都較差,在實際使用中由于對發動機缺乏保養、違章操作等人為因素導致發動機損壞的現象屢見不鮮,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影響著工程機械的正常使用。因此,必須正確使用和及時保養、維護發動機。
一、工程機械的常規保養及維護要求
1、按技術標準規范操作
規范操作程序是機械養護的首要問題。機械設備的技術標準和要求,是通過科學的論證及經驗總結作出的詳細規定和說明。因而,作為操作者首先要按技術要求科學操作才能達到科學的養護,應嚴格按照技術說明進行機械作業。使用前認真檢查油、水、電是否按要求配置,啟動是否正常,各部位是否達到要求。并且在施工中杜絕野蠻操作,并且隨時注意機械運動狀態,修整不正?,F象,這是實現科學養護的基礎工作。
2、按責任劃分嚴格管理
機械施工單位對設備的管理應定人、定機、定責,使操作者在熟悉機械的前提下,明確自己的責任,明確機械完好率與自身利益的關系,進而細化機械維護與保養的措施。作為單位管理者,應對機械的使用、維護與操作者制訂詳細的責任條款和獎罰規定并定期進行檢查考核,定期對操作者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定期對設備性能及使用狀況進行登記檢測,從而達到人機最佳工作狀態。
3、是按時間要求定期維護
設備的使用都有一定的時間界定,按時保養、定期維護可以使設備始終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而有的單位和操作者,以時間緊任務重為由放棄保養超常規使用,甚至讓機械“帶病”堅持工作,以為這樣就能提高施工效率。其實,不進行必要的設備養護,一旦發生故障,甚至出現重大事故,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更大,所發生的維修費用更多。因而,長遠看,定期對設備維護保養,不但是設備運行的客觀規律所要求,而且也是合理使用設備提高施工效率的有力措施。
4、是按作業實際分級養護
在實踐中有時因為作業環境差、時間任務緊,不能進行定期保養的情況下,也必須根據工作實際進行分級保養。分級養護即把機械各個系統和部位分別劃定重要,次要、易損、不易損等級,并根據情況給以重點關注、一般注意,經常檢查部位與稍加注意部位,從而達到降低故障率,提高完好率的設備使用要求。以經常性的維護代替大拆大卸,可以在特殊條件下,既能減少停機現象,又能對設備實現一定的養護。
二、工程機械發動機保養及維護中的注意事項
1、通過聲音判斷發動機是否發生故障
一般比較有經驗的維修人員都可以通過聲音,來對發動機是否出現故障進行判斷,同時對出現故障的原因以及種類進行分析,從而運用最適合的方式對其進行處理和解決?,F階段對維修人員的素質有了更高的要求,從業人員必須要能夠通過聲音對發動機的故障進行準確判斷。在眾多故障中,最需要引起注意的聲音是:發動機運轉時,如果曲軸箱里面發出金屬撞擊聲,并且較大,就說明曲軸和連桿瓦間間隙過大,活塞銷和銅套間縫隙較大,或者是連桿與銅套間的間隙過大。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要馬上關閉發動機,不然就會產生缸體被連桿擊穿的現象,導致總機需要報廢。
2、對水濾芯進行及時更換
如果發動機里面出現水濾芯,一定要對水濾芯進行及時的更換。這樣做主要是因為具有水濾芯的發動機一般缸體壁比較薄,并且水濾芯里面含有一種特別的活性物質,會對冷卻液的pH值進行相應的調節,以使冷卻液具有的防腐性質得到確保。曾經有很多因為不及時更換水濾芯,而使缸體產生銹穿的現象。
3、發動機不工作時要及時維修
如果發動機不能進行正常的運轉,并且飛輪不能撬動,產生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是氣門或者是瓦燒掉入缸內,從而產生活塞頂死的現象。還有一種原因就是齒輪箱或者是飛輪因為異物的原因導致卡死。如果產生這類問題,那么就不需要對發動機解體,然后進行檢查。
4、運行條件與溫度環境之間的關系
對發動機造成影響的運行條件以及溫度環境之間是相互聯系的。如果產生溫度過高的情況,就不能立即停止工作,而是需要一步步的進行。如果不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就會產生粘缸的現象,從而導致使用時間的持續性受到影響。如果產生溫度過低的情況,則應該先讓其進行低速運轉,然后再慢慢進行提速。不然將會使發動機的磨損情況越來越嚴重。
三、工程施工現場養護措施建議
由于一般的工程施工現場環境都較為惡劣,因此,對于發動機的使用更要有嚴格的操作章程及使用規范,一旦違章操作,輕則引起發動機乃至整臺工程機械的嚴重故障甚至報廢,重則有可能引發人身安全事故,進而耽誤工程進度及施工質量。為此,對于在工程現場施工的工程機械,一定要重視對發動機的養護,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工程機械發動機的維護保養:
1、平時應重視起動機的維護保養工作,定期對磁力開關、電樞繞組、電樞軸、磁場繞組、單向離合器、軸承、換向器和電刷等進行檢修,及時排除起動機存在的故障及故障隱患,防止故障擴大,以確保起動機有良好的技術狀況。我單位一臺裝載機,每次啟動時雖能啟動,但都能聽見起動機處發出“嘶、嘶”的響聲,啟動之后則無聲響,因此駕駛員未加重視也未進行過檢修。但隨著使用時間的延長,啟動裝載機越來越困難,直至最后不能啟動,不得不拆下起動機進行檢查。結果發現,起動機電樞前、后軸承非常松,電樞繞組與磁極磨損嚴重磁極線圈已無法修復,電樞軸也已彎曲。分析認為,由于軸承磨損過大,電樞軸與軸承的徑向間隙增大,導致起動機在運轉中電樞繞組和磁極相碰而發出“嘶、嘶”叫聲,由于駕駛員未及時檢修致使故障擴大,最后造成發動機嚴重損壞。
2、當發動機因某種故障而出現轉動困難,或因天氣寒冷、氣溫較低導致發動機啟動阻力過大時,不可強行用起動機拖動發動機的方法啟動,也不可用增加蓄電池數量的方法尤其是采用串聯蓄電池的方法來啟動(除非特殊情況),必須首先查明故障原因,或對發動機進行充分的預熱,然后再用起動機啟動。當柴油機連續三次不能啟動時,應排除故障后再進行啟動,防止損壞起動機及蓄電池。
3、每次啟動發動機后,不可急于起步行駛,應仔細檢查發動機工作是否正常,各儀表及數值是否正常。重點檢查起動機是否已復位停轉,防止起動機在發動機轉動的狀態下高速運轉而被燒毀。
發動機是工程機械的核心,工程機械的保養維護,發動機的養護是首要任務,尤其是經常服役在施工現場的工程機械,發動機的使用壽命、工作質量會因為施工現場的惡劣環境、違章操作、對小故障的忽視等大打折扣,因此,對于工程機械發動機的維護、保養,應當從小處著手,從細處切入,加強工程機械現場施工的設備管理,加強發動機的現場質量跟蹤,以切實提高工程機械發動機的使用壽命。
結束語
每項工作進行操作都應有相應技術人員的支持。并且還要對其進行階段性的檢查和分析,通過豐富的實踐經驗,對問題進行發現并及時處理。同時技術人員還應及時與使用者進行溝通,從而全方位的對機械運行情況進行了解。并對工作環境、有利條件以及干擾因素進行分析。這樣做不僅使工作效率有所加快,也使解決方案達到最優,從而使維護費用減少,并使保養效率得到大幅度提升。
參考文獻
[1]何鑫.工程機械的管理及維護[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下旬刊),2010.
【關鍵詞】 深基坑;意義與方法;動態監測;信息化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監測的意義
深基坑工程除了進行常規項目監測外還要對基坑周邊環境進行監測,預警并防范過大位移、變形與工程事故的發生,更為重要的是通過監測實現整個基坑工程的信息化施工,并及時洞察基坑工程在開挖過程中的穩定性及其變形規律,為后續工程建設提供借鑒,因此深基坑工程監測的意義主要有如下四方面:
(1)在基坑施工期間確?;訃o結構和基底不產生過大的位移和變形,并動態監控基坑開挖過程中的整體穩定性,驗證復雜基坑全斷面穩定分析和變形計算結果的可靠性。
(2)對基坑開挖影響范圍內因基坑開挖誘發的樁基變位進行監測,并結合理論分析和類似工程經驗分析和驗證樁基對臨近基坑變形的敏感程度。
(3)實現信息化施工和管理,根據監測數據及時通報施工中出現的問題以便采取相應的措施;同時利用理論和數值反分析工具,結合具體的施工工況及觀測數據預測預報下一步開挖和降水引起的圍護結構位移、變形及地面沉降,用監測數據和反分析相結合來指導施工以優化確定下一工況的施工工藝和技術參數,從技術上防患于未然。
(4)將現場測量結果用于信息化反饋優化設計,使設計達到優質安全、經濟合理、施工快捷的目的。
二、深基坑工程監測的內容及方法
1、監測內容
深基坑工程監測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地下管線、地下設施、地面道路和建筑物的沉降、位移;圍護樁地下樁體的側向位移(樁體測斜)、圍護樁頂的沉降和水平位移;圍護樁、水平支撐的應力變化;基坑外側的土體側向位移(土體測斜);坑外地下土層的分層沉降; 基坑內、外的地下水位監測;地下土體中的土壓力和孔隙水壓力;基坑內坑底回彈監測。
2、監測點的布設
監測點布設合理才能經濟有效,監測項目的選擇必須根據工程的需要和基底的實際情況而定。監測點位置布設主要如下:(1)沉降、位移觀測點應直接安裝在被監測的物體上;(2)測斜管(測地下土體、圍護樁體的側向位移)的安裝:測斜管應根據地質情況,埋設在那些比較容易引起塌方的部位,一般按平行于基坑圍護結構以20~30m的間距布設;圍護樁體測斜管應在圍護樁體澆灌混凝土時放入;地下土體測斜管的埋設須用鉆機鉆孔,放入管子后再用黃砂填實孔壁,用混凝土封固地表管口,并在管口加帽或設井框保護。測斜管的埋設要注意十字槽須與基坑邊垂直;(3)基坑在開挖前必須要降低地下水位,但在降低地下水位后有可能引起坑外地下水位向坑內滲漏,地下水的流動是引起塌方的主要因素,所以地下水位的監測是保證基坑安全的重要內容。水位監測管的埋設應根據地下水文資料,在含水量大和滲水性強的地方,在緊靠基坑的外邊以20~30m的間距平行于基坑邊埋設,埋設方法與地下土體測斜管的埋設相同;(4)分層沉降管的埋設也與測斜管的埋設方法相同。埋設時須注意波紋管外的銅環不要被破壞;一般情況下,銅環每1m放一個比較適宜?;觾纫部捎梅謱映两倒軄肀O測基坑底部的回彈,當然基坑的回彈也可用精密水準測量法解決;(5)土壓力計和孔隙水壓力計,是監測地下土體應力和水壓力變化的手段。對環境要求比較高的工程都須安裝。孔隙水壓力計的安裝,也須用到鉆機鉆孔,在孔中可根據需要按不同深度放入多個壓力計,再用干燥粘土球填實,待粘土球吸足水后,便將鉆孔封堵好了。土壓力計要隨基坑圍護結構施工時一起安裝,注意它的壓力面須向外并根據力學原理,壓力計應安裝在基坑的隱患處的圍護樁的側向受力點。這兩種壓力計的安裝,都須注意引出線的編號和保護;(6)應力計是用于監測基坑圍護樁體和水平支撐受力變化的儀器。它的安裝也須在圍護結構施工時請施工單位配合安裝,一般選方便的部位,選幾個斷面,每個斷面裝二只壓力計,以取平均值,應力計必須用電纜線引出并編號。
3、監測頻率
深基坑工程的監測頻率如下:(1)為了保證測量精度,基坑開挖前測讀2~3次初始數據;(2)圍護結構施工期間每3~7天測1次;(3)基坑開挖期間一般每天觀測1次;(4)底板混凝土澆筑完畢后改為每3~7天測量1次;(5)樁基變位監測視開挖標高及實際情況隨時監測;(6)實際測量頻率可根據最近兩次測量情況而定,當觀測值相對穩定時,可適當降低觀測頻率;當達到報警指標或觀測值變化速率加快或出現危險事故征兆時,應加密觀測以及時地掌握基坑變形情況,確保基坑和環境構筑物的穩定與安全。
4、動態監控與信息化施工
基坑開挖期間,根據大量的監測數據,利用理論和數值反分析工具預測預報下一步開挖和降水引起的圍護結構位移和變形及地面沉降的發展,隨時掌握圍護結構的位移和地面沉降情況,及時預報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判斷結構可能產生變位的原因信息化指導施工,為有關單位研究對策和采取措施提供依據,防止過大變形和沉降的發生,確保結構本身及周圍環境的安全是尤為重要的。
施工監測和信息化施工要以施工監測、滲流、變形和沉降計算以及經驗方法相結合為特點。與地面工程不同,在地下工程設計施工過程中,勘察、設計、施工等諸多環節允許有交叉、反復。在初步地質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經驗方法或通過力學計算進行預設計,初步選定支護參數。然后,還須在施工過程中根據監測所獲得的關于地層穩定性和支護系統力學和工作狀態及對周圍環境影響程度的信息,對施工過程和支護參數進行調整。施工實踐表明,對于設計所作的這種調整和修改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
5、監測報警指標
(1)基坑圍護墻水平位移和沉降:累計不超過30mm,每天發展部不得超過2mm;
(2)坑外地面沉降:累計不超過30mm,每天發展不得超過2mm;
(3)基坑圍護墻和周圍土體測斜:對于僅存在基坑本身安全的測試時,最大位移一般取50mm,每天發展不超過3mm。若測斜曲線上出現明顯的折點變化,也應作出報警處理;
(4)樁基位移:視樁基允許位移確定;
(5)臨近建筑物位移:沉降或水平位移均不超過30mm,每天發展不得超過2mm。
6、監測結果統計與分析
(1)信息化施工反分析結果。根據監測資料,結合反分析原理,每個開挖工況后對下一階段的變形情況進行預測,當有危險時及時向業主及施工方提交計算報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關鍵詞:城鎮管理;基本做法;建議;青?;ブ?/p>
搞好城市建設,必須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必須堅持因地制宜、彰顯人本精神和城市特色,必須圍繞城市產業加強基礎設施配套,必須同步加強環境綜合整治和長效管理??v觀互助縣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可知,近幾年雖然取得了較大的發展,但是與先進地區相比,還存在一些的差距和不足?,F將其基本做法及建議總結如下。
1基本做法
1.1精心策劃建設,彰顯城市特色
近年來,互助縣的城市建設工作始終緊緊圍繞生態型城鎮這一規劃定位,大到總體規劃設計、區域布局,小到道路建設、園林綠化、片區改造、單體設計,無不在“精、特”2個字上下足了功夫。在園林綠化方面,以增綠量、建精品、創特色為目標,以公園景點綠化、道路綠化、單位庭院綠化為重點,高標準、大規模推進城市園林綠化。道路綠化建設方面,在互助縣主要街道進行了徹底改造及高標準、大規模、上檔次、人性化的綠化、亮化,在重點地段還借助起伏地形實行立體綠化,追求綠化設計自然化、道路綠化公園化,一路一品、一街一景,形成了多層次、多格局的綠化模式;以拆墻透綠為突破口,抓好庭院綠化,將庭院綠地變成了街道景點。在城鎮建設的具體實施過程中,為確保出精品,他們始終堅持“不干則已,干就干精品,創一流”的原則,嚴把規劃、建設、管理三關。規劃上高起點,不論區域規劃還是單體建筑設計,都進行綜合評估、整體策劃和多層次論證,擇優選擇規劃設計單位;建設上嚴格程序,嚴格審批,嚴格標準,將道路、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有形建設市場進行招投標,有關部門全程監督,優選隊伍。
1.2多管齊下,重拳出擊,徹底根治城市頑疾
近年來,互助縣以創建和諧城管為目標,用大整治、重手法強化城市管理,由城管執法部門牽頭,規劃、建設、公安、交通等部門密切配合,強勢出擊,開展了拆違、治亂、清臟、查黑、整容等一系列綜合整治,徹底解決了一批城市管理老大難問題。一是超前工作,清查違法建筑。按照“預防為主、超前工作”的思路,城管執法部門對城鄉結合部、城市重要部位、重點建設工程周圍進行定點蹲守、定期巡查,對違法建設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有效杜絕了違法建設的發生。二是加大管理力度,改進工作方法,變“勸、喊、攆”為“收、罰、拆”,提高上街巡查率,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馬路市場、流動攤點等占道經營行為堅持不間斷巡查清理。為鞏固整治成果,采取集中行動與分散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對重點路段實行“四定一查”,即定人、定時間、定路段、定責任和上街督察制度,逐漸改變了占道經營的陋習,形成了坐店經營的良好習慣。采取“清、涂、呼、堵、獎”等綜合措施,重點清理城市“牛皮癬”。組成清刷小組,全天上路巡查,對發現的小廣告及時進行清刷覆蓋夜間,執法人員采取巡查、蹲點等方式,架網抓獲亂貼亂畫人員。同時,實行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抓獲亂貼亂畫行為人的單位和群眾給予獎勵。這些辦法有效地震懾了亂貼亂畫小廣告的違法行為人,使城市“牛皮癬”得到有效治理。三是雙線包干,全天衛生保潔。在加大投入、健全環衛設施的基礎上,面向社會聘請臨時保潔工,并實行了環境衛生雙線保潔責任制。即環衛處全體干部職工、臨時保潔員為一條線,實行包路段責任制,一人一段,責任到人,嚴格考核獎懲;對包干范圍內路段的衛生保潔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向沿街居民和經營業戶發放宣傳材料,與其簽訂保潔責任狀,促使其自覺杜絕亂倒污水、亂扔垃圾等不文明現象。在白天實施不間斷保潔的基礎上,成立了環衛機動隊,配置了小型垃圾收集車,實現了環衛保潔工作的全天化、制度化和社會化。
1.3建章立制,責任到位,實現城市社會化長效管理
城管執法部門與沿街單位、經營業戶簽訂了門前五包責任書,與十幾個社區、單位聯合建立城管共建機制,簽訂城管共建協議書,并聘用了專職城管協管員。極大地調動了市民群眾參與配合城市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沿街各單位、經營業戶都主動承擔起自家門前市容環境管理的責任。
2建議
2.1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不斷拓寬城建工作思路
思路決定出路,觀念決定辦法,思想解放程度決定著城建工作的成效。要對照先進認真查找思想、工作、作風上存在的差距,進一步解決想不想干的精神狀態問題、敢不敢干的思想觀念問題、會不會干的發展思路問題、能不能干的工作作風問題。督促各級各有關部門破除盲目自滿、固步自封的思想,增強危機意識;破除傳統觀念和思維定式,勇于創新,敢為人先;強化領導干部的責任心、事業心,充分調動各層面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2加大投入力度,搞好城鎮規劃,發揮好規劃龍頭作用
實踐證明,城鎮化發展,規劃必須先行。建議今后進一步加大規劃投入力度,不僅要修編總體規劃,而且要搞好系統的控制性詳規和修建性詳規以及城市設計[1-2]。在縣城,重點要對縣城規劃區內道路、排污、園林綠地等城鎮基礎設施進行全面統籌規劃,使地面建筑與地下設施、平面布局與立體景觀、經濟效益與環境質量等協調統一,做到分區科學、布局合理、特色鮮明、設施配套、功能完善、環境優美。
2.3加大融資力度,優化發展環境,形成城市建設與經濟發展的良性互動
一是大力實施產業帶動,借助“外動力”。以商貿流通、旅游觀光、生態建設等投資回報率高、發展潛力大、切合我縣實際的項目為抓手,鼓勵城市建設方面的招商引資活動,加大項目引進力度。加強建設系統與上級主管部門之間的業務聯系,積極爭取上級的城建投資項目、資金和對城鎮建設扶持政策的傾斜。二是重點項目和公益項目要積極爭取銀行貸款。
2.4加快重點工程進度,將綜合整治推向深入
3年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已經進入攻堅階段,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點城建項目也已進入建設,為保障整體工作進度,清障拆遷、綠化美化、道路管線建設等工作必須壓茬進行,同步推進,趕在其他工作前面。要督促施工單位調動一切人力物力,輪流施工,歇人不歇設備,加快工程進度;各有關部門要調動一切力量,采取過硬手段,清除一切阻礙工程進度的不利因素,為工程施工開好路,確保所有重點項目、重點標段按時完工,力爭提前完工。在整治內容方面,進一步擴大集中整治的廣度和深度,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擬定部分專項整治的集中整治活動方案,確定一批重點路段、重點部位、重點“釘子戶”作為整治對象,在近期集中力量,開展幾次聯合行動,徹底將目標區域整治到位,并加強對整治區域的后期監控管理,堅決杜絕反彈現象,為今后長效管理奠定一個良好基礎。加快新建改造道路沿線的綠化、亮化和美化,加強新植綠化苗木的管理養護,確保成活率。
2.5加強長效管理機制的健全和落實
認真抓好綜合整治和城市管理工作。同時,盡快研究制定城市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市場秩序、公交客運等方面的專項管理辦法。認真研究分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縣級政府和部門執行城市行政管理處罰的類別和權限,避免在處理某些違規行為時出現上級法規無法沿用、本級行政部門又沒有依據的情況,盡可能彌補政策、法規延伸方面的漏洞,為縣城實施依法管理、規范管理、長效管理提供合理合法、切實可行的依據[3-4]。
2.6強化隊伍建設
在總結前期聯合執法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建議在建設規劃、綜合執法、公安交警、衛生、工商等部門抽調部分人員,分別組建規劃建設、市容環境、交通秩序、市場秩序等城市巡查隊伍,采取共同巡視、聯合執法的方式在縣城加強巡查管理,巡查時間向工作時間兩頭延長,突出一早一晚的管理空檔,發現問題立即解決或依法處置,照章辦理。也可針對執法人員不足的實際,面向社會聘請城市協管員,授予其行政處罰權以外的部分管理權限,協助進行城市管理。各職能部門負責同志分段包干,組成二線監督隊伍,在工作職責以外,負責監督綜合執法、環衛、園林、市政工作人員和聯合執法隊伍的工作,并定期向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匯報。
2.7強化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
在利用廣播電視、出動宣傳車、發放宣傳材料等傳統手段的基礎上,與通信運營企業搞好協調,逐步啟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等新的宣傳手段,擴大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宣傳面。在正面宣傳為主的情況下,適當利用宣傳媒介進行警示教育和處罰,如對城市不文明行為進行曝光、對制假售假廣告人啟用“追呼”系統進行處罰等。宣傳教育要突破從管理者到被管理者的單向方式,嘗試推行互動機制,使其感受到自覺維護城市容貌秩序的責任感,培養廣大居民的主人翁意識,真正實現城市管理的社會化、長效化。
3參考文獻
[1] 王玉環,岳廣垠.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問題和對策[J].社會科學論壇:學術研究卷,2005(6):115-117.
[2] 裴常青,周家山.淺析山區城鎮管理問題及對策[J].小城鎮建設,2002(9):78-79.
一、非法集資成因分析
1.投資渠道狹窄,社會公眾缺乏正確的理財觀念。從個人投資角度看,金融市場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資品種和投資渠道,加之社會公眾缺乏正確的理財觀念,受不法分子的高息誘惑,心懷僥幸,置集資背后的風險于不顧,在趨利動機和投資渠道有限的情況下,為非法集資提供了大量資金來源。
2.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不暢通。隨著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各類經濟活動對資金的需求加大,而我國企業通過直接融資渠道融資門檻較高,因此多數企業通過間接融資方式融資。但是由于我國現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夠完善,中小企業和個人貸款難的現象長期得不到解決,致使一些企業和個人抱著僥幸心態,打法律“球”或公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擇手段吸收社會資金。尤其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許多中小企業經營困難,又難以從銀行貸到資金,這些企業必然將目光轉向社會集資。
3.企業缺少依法誠信經營理念。企業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意識淡薄,有的企業雖然有合法的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手續,但從注冊成立之時就籌劃非法集資活動,有的甚至打著支持新農村建設以及響應國家政策等幌子,不斷變換手段行非法集資之實。
4.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認識不足,監管和打擊不力。有的地方和部門往往從自身利益考慮,對非法集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官員不同程度地參與了地方各類集資活動,由于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影響了對非法集資活動的監管和打擊,失去了早期處置的良機,以致形成規模,增加了處置難度,造成嚴重后果。
二、非法集資活動造成的影響及后果
近年來,不僅新發非法集資案件數量多,突發大案要案多,而且呈現出從單一領域向多行業、多領域,由重點地區向全國蔓延,由國內向國外發展,由一般違規發展為嚴重違法犯罪等特點。非法集資活動,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成為局部地區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大案要案嚴重影響國家政治經濟安全。同時,大量資金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干擾了國家貨幣政策的執行和金融宏觀調控,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三、遏制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對策建議
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實施綜合治理,必須始終堅持一手打擊,一手防范,打擊防范相互促進,同時進一步改進金融服務,并逐步培育良好的法制環境、經濟金融環境和社會環境,從根源上根除非法集資的發生和泛濫。
1.加強對非法集資活動日常監測預警和防范工作
監測預警和宣傳教育是做好非法集資處置工作的治本之策,因此,在處置非法集資活動中必須牢固樹立防范勝于破案、預防重于打擊的思想,主動發現苗頭性、預警性線索,提前防范,最大限度的降低損失和影響。
(1)加強宣傳教育,最大限度地減少群眾上當受騙。地方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輿論媒體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社會公眾的風險防范意識和甄別技能,樹立正確理財觀念,有效遏制非法集資案件的發生。
(2)加大對非法集資的日常監管力度。地方政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加強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及時進行風險提示,通過監督檢查、群眾舉報、媒體披露等多種渠道搜集信息,力爭將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消滅在萌芽狀態。工商部門應加強對企業的日常監管,嚴厲打擊虛假廣告、超范圍經營、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本和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金融部門應建立完善大額人民幣、外匯可疑交易調查機制,加強對可疑交易資金的監控,及時發現問題。
2.依法加大對非法集資活動的打擊和處置力度
(1)省級政府主導,各部門協同聯動提高打擊非法集資效能。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07]4號)規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當前非法集資活動跨區域、跨行業發展,處置工作涉及部門多、難度大等特點,單純依靠某個職能部門孤軍奮戰地查處很難取得好的效果,因此,省級政府要統籌安排查處工作,在省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政府與職能部門之間、職能部門與職能部門之間協同聯動,形成處置非法集資活動的合力,共同研究性質認定、資金追繳和人員控制、資金清退、維護穩定、宣傳報道等工作,提高案件處置效率和效果。
關鍵詞: 法律文化 法制建設
一、“禮”、“法”的發展進程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罰――西周時期
“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
――《荀子?禮論》
“進退有度,尊卑有分,謂之禮”
――《漢書?公孫弘傳》
“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
――《禮記?曲禮上》
從公元前11世紀末到公元前8世紀是中國上古文明時期的全盛時期一一西周時期。西周統治者在繼承前代神權思想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思想主張,并將有關德的內容歸納成內涵廣博的“禮治”。雖然內容龐雜,但貫穿周禮的原則始終都是“親親”、“尊尊”。西周時期的“禮”“刑”構成了當時的法律體系,共同為調整社會關系發揮作用。①
(二)德禮并用、禮法結合――西漢時期
“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报D―《春秋繁露?精華》
鑒于法家思想的秦王朝二世而亡,一些地主政治家又提出了改變統治方術的“更化”問題。這時董仲舒正好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并以“陰陽五行”理論為基礎正式提出了“德主刑輔”的法律思想,這迎合了漢武帝的需要,從而成為占統治地位的指導思想。②這一法律思想是以德禮教化為主,刑罰懲治為輔,注重“德禮并用、禮法結合”。但這時“禮”還沒有作為法律正式入律。
(三)以德為本、刑罰為用――唐朝時期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兩者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唐律疏議?名例》
唐太宗認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二者統一不可分割?!?從而明確了以禮為內容,以法為形式,融禮法為一體相互為用的思想。因此在制定《唐律疏議》時最終確立了“以德為本、刑罰為用”的原則。這一時期禮、法的結合達到了歷史最高峰。 “禮法合一”、“一準乎禮”,真正實現了禮與法的統一。
(四)齊民以禮、明刑弼教――元明清時期
“自古圣王為治,修刑罰以齊眾,明教化以善俗。刑罰立則教化行矣,教化行而刑措矣。雖曰尚德不尚刑,顧豈偏廢哉?”
――程頤《河南程氏粹言》
我國古代法律史上通常倡導“德主刑輔”,“德”為“刑”綱,“刑”要受“德”的制約,“刑”始終處于次要、輔助位置。這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從而減輕苛刑。在處理德、刑的關系上直至宋代以后才有所突破。南宋朱熹首先對“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闡釋。他有意提高了禮、刑關系中“刑”的地位,認為二者對治國同等重要。
總而言之,綱常禮教與封建法律的結合,自西周開始歷經近千年的演化、滲透和融合的過程,至唐代臻于完善,使唐律成為封建綱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從而實現了“禮”與“法”的合一。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統一達到“禮法結合”的巔峰“一準乎禮”,“明刑弼教”則意味著中國封建法制指導原則沿著以德治國――德主刑輔――禮法合一――明刑弼教的發展軌道,進入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并對明清兩代法律實施的方法,發展方向和發揮的社會作用產生了深刻影響。
二、“禮”、“法”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影響
(一)“禮”思想主導下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影響
1、積極影響
在預防違法犯罪及改造犯罪分子方面具有積極意義。“德主刑輔”并不是反對刑罰的應用,而是反對唯刑罰至上的方式。其正確理解應是雖然刑罰具有強制作用,但只有震懾作用;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卻可使人從根本上對犯罪產生羞恥感。這值得在現代法制建設中的借鑒和應用。
2、消極影響
傳統法律文化中權大于法,司法獨立缺失的傳統成為阻礙現代法治精神確立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官本位”思想影響下,權大于法和以權壓法的現象在傳統社會中非常普遍,社會在價值選擇上自然也就傾向于權而不是法,這與現代法律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不相容,有礙于法律功能的正常發揮。
(二)“法”思想主導下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
1、積極影響
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貴嚴明”思想具有積極的意義。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貴嚴明”主要體現在“法貴遵守,天下共之”及“執法嚴明,信如四時”兩個方面。因法家當時站在維護地主階級整體利益的立場上,所以在尊君的同時還主張“執法嚴明”、“法貴公平”、“守法一體”。這些思想對我們進行現代化法制建設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2、消極影響
傳統法律文化的“重刑思想”影響深遠。法家認為在人們將要犯罪而尚未構成犯罪時,就應處以刑罰。《商君書?開塞》說:“刑加罪所終,則奸不去,賞施于民所義,則過不止,刑不能去奸,兩賞不能止過者,必亂。故王者刑用于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于告奸,則細過不失”。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看,將要犯罪僅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實施犯罪行為,尚未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就不應定罪處罰。因此,對于“將過”的處罰實質上是按人們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為定罪,還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這無疑是重刑主義的表現,直至今天仍影響著我國法制的建設。
參考文獻:
[1]淦家輝、李雪強.《略論“德”、“禮”主導下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載于《長春市委黨校學報》2008年01期.
[2]宋仁彪.《 淺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載于《經濟研究導刊》2010年第16期.
[3]云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結合”》.載于《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 第2期.
關鍵詞:配偶權利;遺產;特留份
中圖分類號:D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3-00-02
一、《統一遺囑檢驗法》對配偶繼承權的特別保護
美國無遺囑繼承制度的最突出特點,在于對生存配偶權利的高度重視,設立了一系列的宅院特留份、豁免財產和家庭特留份等權利,對配偶的繼承權加以特別保護。
(一)宅院特留份?!督y一遺囑檢驗法》規定:死者的生存配偶有權獲得價值22,500美元的宅院特留份;如果不存在生存配偶,則每一個未成年子以及每一個由該死者撫養的子女都有權獲得總共15,000美元的宅院特留份。在美國遇到死者沒有立下遺囑時,則按無遺囑方式繼承。但是,不容忽視的一點是,不管有沒有遺囑,生存配偶都有權利獲得宅院特留份。美國的通常做法是,宅院特留份均由配偶享有,只有在沒有配偶的情況下,才由子女獲得宅院特留份。在有生存配偶的情況下,即使子女獲得被繼承人的住房所有權,生存配偶也享有該房產的終身用益權,只有在生存配偶死亡后,房產的所有權才轉交子女。
這樣規定的首要目的在于充分保障生存配偶的合法權益,使其不會因對方死亡而陷入困境,也有利于減少繼承糾紛的發生。同時,生存配偶獲得房產的用益權,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也有好處。因為配偶對房產只享有終生使用的權益,不能轉讓、抵押或者是實施有損于子女利益的其他行為,所以這樣既保證了生存配偶在死者死亡之后的生存問題,又滿足了子女在父母都死亡后獲得房產的愿望。生存配偶享有宅院終身使用益權,不能不說是美國繼承法上的一個制度的創新。
(二)豁免財產制度?!督y一遺囑檢驗法》規定:除宅院特留份外,生存配偶還可以從汽車、家具、家用器械、服飾品和個人財產的擔保利益余額中取得不超過15,000美元的財產;如果沒有生存配偶,則被繼承人的子女可以取得同樣價值的財產。對于這部分財產,遺囑人同樣不能剝奪,而且債權人也不可以對此部分財產主張債權。
(三)家庭特留份制度?!督y一遺囑檢驗法》授權遺囑檢驗法庭有權給予生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家庭特留份以維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家庭特留份與宅院特留份和豁免財產不同,通常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一般為一年),而且在遺產分割程序完成之后,生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再享有家庭特留份??偟膩碚f,家庭特留份主要還是為了保證生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遺產管理期間的生活不受影響。
(四)可選擇份額制度。在美國,除了上述限制遺囑人處分財產的規定外,為了保護生存配偶的利益,避免被繼承人剝奪其繼承權,生存配偶還享有選擇可選擇份額的權利?!督y一遺囑檢驗法》對遺產數額的規定非常具體:可選擇份額是因婚姻持續期間的不同而不同,如果生存配偶與死者幾次結婚,那么雙方在一起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例如,婚姻持續不到一年的,可選擇的遺產比例為3%;一到兩年的,可選擇的遺產比例為6%。詳細內容見表1:
表1 婚齡與可選擇遺產比例的正比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當配偶通過此規定所獲得的遺產總額少于7,5000美元時,可以補加到7,5000美元。此外,根據《統一遺囑檢驗法》的規定:配偶的可選擇份額是不包括宅院特留份、豁免財產,家庭特留份的。
二、配偶繼承權特別保護之評析
美國對配偶繼承權的保護的體現了兩大價值。
(一)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特別享有宅院特留份、豁免財產、家庭特留份的權利,以起到對家庭的特別保障目的。雖然這些特留份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被繼承人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但是在對被繼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上側重還不同,配偶的權益是優先于未成年子女。如:死者的生存配偶有權獲得價值15000美元的宅院特留份。
(二)可選擇份額制度限制遺囑人的遺囑自由,避免了遺囑人濫用遺囑自由,剝奪生存配偶的繼承權。同時它根據婚姻持續期間的長短來確定生存配偶的遺產份額,婚姻持續時間越長,可以享有的遺產份額越大,這一方面體現出婚姻平等原則,(下轉第82頁)(上接第80頁)同時也有利于穩定家庭關系。
三、《統一遺囑檢驗法》配偶繼承權對我國的立法啟示
首先,按照我國繼承法,配偶與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一起參與繼承時,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享有平等份額。這樣,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越多,配偶的繼承份額就越小。在死亡一方留有多個子女和父母的情況下,對配偶的繼承就非常不利。其次,我國現行繼承法并未規定配偶的特留份制度,僅僅規定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從我國民間的習慣來看,配偶死亡一方后,在遺產分割時,對于婚姻住所和日用家具等基本生活資料,一般不予分割,而是由生存配偶一方繼續居住和使用。但《繼承法》對于生存配偶的這項基本權利卻未加以確認,僅在其第15條中規定:“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痹摋l規定猶如空中樓閣,如果其他繼承人堅持分割婚姻住房和日用家具,必將影響生存配偶的正常生活。特別是在再婚家庭中,這個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最后,我國法律也未規定配偶的可選擇份額制度,這也非常不利于保護配偶的繼承利益。而美國立法均規定生存配偶有權取得被繼承人家產中的動產以及有優先取得婚姻住所的權利,這很值得我國借鑒。
(一)建立特留份制度
現代的繼承法的基礎是遺囑自由原則,但是由于遺囑自由的濫用,在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前提下,光有配偶及其他遺產繼承人權益不能真正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從保障婚姻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對遺囑自由原則加以限制。美國的特留份制度就是一個成功的立法經驗。所以,在《繼承法》修正案中或通過司法解釋將特留份制度引入并細化,使得遺產的分割更加合理。
我國《婚姻法》第20條同時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如果配偶不具備享有特留份的權利,被繼承人于是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予外人,這便有逃避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之嫌。相對于其他血親屬而言,配偶間的關系是最為密切的,相互之間扶助也最多,在分配遺產時理所當然地應該多分遺產,得到更大的照顧。特留份制度能確保為配偶留出必要的遺產繼承份額,從而保障配偶的基本生活需要,也實現了《婚姻法》第4條的規定,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二)賦予配偶可選擇份額權
相對于其他血親屬而言,配偶是構成一個家庭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因素。無論從情感交流上,還是經濟聯系上,配偶之間的關系,都是最為密切的,是任何其它血親親屬所不可替代的關系,因而,只有對配偶繼承權予以法律保護,才能發揮家庭養老育幼的職能,發展社會福利事業,減少和預防糾紛。依上文述,美國立法均規定生存配偶有權取得被繼承人家產中的動產以及有優先取得婚姻住所的權利。因此我國在繼承法的修訂的時候應該明確規定配偶的可選擇份額的權利,優先給與配偶特別的保護,同時通過適當擴大配偶可選擇份額的范圍,最大限度上保護配偶的繼承權。
論文關鍵詞 孳息 自然增值 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帶來的立法沖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筆者認為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產生了立法沖突。
其一,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同時,婚姻法四分解釋二的第21條也規定了,在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之內,“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梢?,上述兩法條將“生產、經營的收益”和“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卻突破了上述兩法條的規定,將“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之外,試問,此法條是否具有合理性?
其二,繼承法意見第4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之外,皆歸夫妻共同所有。
以上兩法條可看出,繼承法意見第4條肯定了繼承人可以繼承財產的孳息,婚姻法第17條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除確定贈與個人的之外,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卻把“孳息”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財產之外,試問,立法是否前后矛盾呢?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的不合理之處
(一)將孳息歸個人所有,有違夫妻共有財產的法理基礎
通說認為,夫妻共有財產的法理基礎是“夫妻協力”,即夫妻一方獲取財產的行為,與另一方的“協力”不可分。享息的取得與財產的自然增值不同,需要有勞力的付出。孳息有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之分,其取得方式亦有所不同。天然孳息的取得,往往與生產行為不可分,如收取果實、仔畜等;法定孳息的取得,多與所有人的經營行為有關,如將個人所有的店鋪出租獲取租金。因此,如果只將孳息作為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是對于財產所有人一方為了獲取孳息所要付出的勞力、時間之事實的忽視,進而也違背了“夫妻協力”的規則。
(二)未能區分孳息、投資性收益和增值
筆者認為,在分析上述問題之前,首先應認定“收益”與“孳息”二者究何種關系?
王利明在《物權法論》一書中指出,孳息是“財產上產生的收益”。筆者認為,收益的范疇應大于孳息的范疇,孳息僅為收益的一種。在傳統民法的視野內,將收益局限于孳息無可厚非,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有體財產之外逐漸衍生出無體財產。典型的如租金和利息,甚至包括由知識產權產生的利益,應皆為孳息。故此,將收益與孳息相等同難以適應時展的需求。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所言“收益”,應包括孳息、投資性收益和增值三種類型。這也是法學理論的通說。故孳息應僅為收益的一種,此看法當無可厚非。然而立法者為何將孳息和自然增值作為例外規定,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之外?這涉及到孳息、投資性收益和增值的區分問題。投資即為企業或個人以獲得未來收益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貨幣或事物,以經營某項事業的行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投資性收益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筆者持肯定態度。這符合我國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規定符合我國傳統的婚姻家庭倫理觀念和傳統文化。
增值,即物或權利在價格上的增長。增值應分為自然增值和主動增值。區分標準在于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為該財產投入精力而定。孳息,是之因為或權利而生的收益,上文已述,孳息僅為收益的一種。孳息又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乃因其自然性質而產,法定孳息乃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增值與孳息、投資收益不同之處在于原物(包括權利)與增加的利益沒有分離,即增值的部分沒有成為獨立的物,而孳息和投資收益與原物是分離的、獨立的。
(三)孳息未區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1.自然增值與天然孳息的共同特征
增值與孳息的區別乃在于是否與原物相分離,與當事人付出勞動多少并無關系?;橐龇ㄋ痉ń忉屓?條中,立法者將增值區分為自然增值和主動增值,把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之外;然而對于孳息,卻未區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籠統地將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皆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之外;筆者認為,如此規定不具說服力。
立法者之所以將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之外,原因在于自然增值的發生是銀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至,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為該財產投入精力無關,故排除之。而孳息無論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皆含有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該財產投入的精力,故將孳息與自然增值并列排除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之外,缺乏邏輯性和合理性。抑或認為,自然孳息所含當事人之精力投入甚微,與自然增值的原因相似,但難以否定的是,法定孳息定含有當事人的精力投入,此要素與“主動增值”相似,因含較多的精力投入,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宜。
2.籠統規定帶來的法律沖突
上文已述,筆者結合繼承法意見第4條與婚姻法第17條兩法條的規定,得出結論,孳息應得繼承并且其繼承的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范圍。而司法解釋三第5條卻將孳息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之外。如此前后的不同法條,使得司法解釋三第5條很明顯與上述法條產生了沖突。而此沖突的產生,亦是因為立法者在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之時,并未合理地將孳息區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有人曾以房屋租金為例,解析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所言之“孳息”。房屋租金是由市場的供求規律決定的,不僅隨著房地產經濟的發展趨勢變化而變化,也和相關政策的變動與更新、城市的發展規劃、房屋本身的管理等等狀況緊密相連,需要管理人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務,所以它應該屬于特殊的孳息,產生的租金收益應當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上述作者認為應將租金認定為“投資回報”,而屬于“特殊的孳息”,故租金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之列。然筆者不敢茍同,認為上述解釋牽強附會。筆者認為,租金當屬為法定孳息,此觀點在大多權威教材中亦可查閱,不應顛覆傳統法律理論。應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所言之“孳息”做縮小解釋為“天然孳息”,此種解釋方法,亦使租金不包含在第5條所言之“孳息”之內,故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依物權法原理,孳息可分為法定孳息與天然孳息,前者如存款利息、房租等,后者如收獲的果實、母牛產下的小牛等,孳息的所有權依原物確定。但這與婚姻法倫理相違背,因此不能完全按物權法原理部分慶幸地認定新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個人財產。
三、采縮小解釋使問題得以解決
(一)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做縮小解釋較為合理
筆者臆測,投資性收益和主動增值之所以未被立法者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之外,乃因該收益的獲得在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對該財產所付出了勞動。按照這一邏輯,只要是當事人付出了勞動,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自然增值,雖表面上看當事人并未付出勞動,但至少在標的的維護和保存上,或多或少的含有當事人的勞動。孳息無論是天然孳息抑或法定孳息,皆或多或少地付出了勞動。但不可否認的是,天然孳息的獲取相對于法定孳息所需的勞動含量甚微,故應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所言“孳息”做縮小解釋為“天然孳息”,這樣“天然孳息”與“自然增值”皆因夫妻一方或雙方未付出勞動或所付出勞動甚微而認定應采“所有權主義”的孳息歸屬原則,一并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之外。可見,如此解釋,使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更為合理,也符合立法邏輯。
宜對繼承法解釋第4條采類似的法律解釋方法。對該法條所言“孳息”應做縮小解釋為“法定孳息”,如此一來,方能使繼承法解釋第4條、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不相互矛盾。
(二)法律解釋方法的合理適用解決法條間的沖突
有人可能會有疑問,同樣的“孳息”,在此法條解釋為“天然孳息”,在另一法條卻解釋為“法定孳息”,本身既不合理,亦有損于法律的穩定性。
首先,筆者認為,同一概念在不同情境下做不同解釋,實屬正常,并無可爭議;其次,“孳息”一次在不同語境下分作兩種不同解釋皆有依據?;橐龇ㄋ痉ń忉屓?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庇^其語境,此處孳息之所以做縮小解釋為“天然孳息”,是因其與“自然增值”相并列。自然增值所需當事人勞動付出甚微,這一特征與天然孳息相似,而與法定孳息迥異。故縮小解釋為天然孳息符合此法條意旨。
同理,繼承法意見第4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庇^其語境,此處孳息之所以做縮小解釋為“法定孳息”,是因其與“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相并列。主動增值所需當事人勞動付出甚多,這一特征與法定孳息相似,而與自然孳息迥異。故縮小解釋為法定孳息頗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