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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大病救助申請書
縣民政局:
我叫XXX,今年六十二歲,身份證號碼為XXXXXXXXXX。我是縣習文鄉板屯村村民,我全家共有3口人,丈夫患癌癥去世,是大病致貧戶。
我于20XX年患雙膝重度骨關節炎,無法行走,喪失了基本的勞動本事和生活本事。多年來一向四處求醫,靠藥物控制病情。今年以來,先后到安陽、邯鄲進行治療,效果都不夢想。家里的錢都花光了。實在沒辦法,只好向親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幫忙下,住進了解放軍總醫院,先后做了兩次大手術,花去醫療費十幾萬。加上丈夫前幾年住院看病,欠下的外債已經是十八萬多。對于一個農村家庭來說,這無疑是一個天文數字。
我兩個兒子參軍,微薄的津貼孩子不舍得花,省下來給我看病。僅有的4畝地,因無本事耕種也給了別人,此外無任何收入。為此,特懇請民政部門給予救助。
我保證上述情景完全真實,無任何虛假,如情景不實,自愿承擔全部職責,如數退還已領取的`救助金,并理解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個人大病救助申請書
xxx人民政府民政辦:
申請人:,男,壯族,現年55歲,家庭其他成員5人。家住xx鎮xx村民委xx小組14號。
本人 因患有肺部腫瘤,且引起胸腔大量積液,抽干后又反復發作,先后各在xx醫院、xx縣中醫院、xx縣老醫院及市醫院進行檢查治療。最終在xx州醫院確診為肺部惡性腫瘤。其中除去報銷的農村醫療合作費外其開支如下:
首先在xx醫院醫藥費共用去玖佰捌拾元整,合幣:980元。 其次在xx縣中醫藥醫藥費共用去壹仟肆佰肆拾捌元肆角,合幣:1448.4元。
再次在xx老縣醫藥醫藥費共用去貳仟叄佰零柒元玖角,合幣:2307.9元。
最后在xx州醫藥費共用去壹萬壹千柒佰叁拾伍元整,合幣:11735元。
其間親屬為服侍病人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共用去叁仟陸百元左右,合幣:3600元。
病人醫藥費用總合幣:16471.3元。交通護理費用合幣:3600元。兩項合幣:20071.3元。
因本人家庭經濟收入非常困難,無力承擔本次治病的昂貴的醫藥費用。其中大部分的治療費用都是從五親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籌備治療的。現無法承擔這樣的大病醫療費用不得不向醫院申請出院回家進行保守治療。現本人已經欠下了重重債務。其中還有后期的化療治療將會開支出更加昂貴的'醫藥費用。
因此,本人特向xx寶鎮人民政府民政辦申請大病醫療救助,望貴單位給予本人大病的救助為謝!本人及全家老小對貴單位的幫助將感激不盡!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個人大病救助申請書
尊敬的領導:
我叫**,家中5口人。現住農村。房屋是1998年住房改革時購買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積為47.5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210.5元,家中生活困難,特申請低保。我的家庭情況是:我本人,***年生,慢性氣管炎哮喘病,長年整理有病。曾在建筑陶瓷廠上班,于***年病退。工廠給生活費207元,再無其它收入。妻子,***,***年生,沒有參加過工作,沒有任何收入。兒子,***,***年生,先天性呆傻,無工作無收入。 我還有一女兒叫唐明鳳,***年生。現已出嫁。住***小區X樓X門X室。在***瓷廠上班,月工資620元。其夫,是同廠的下崗工人。廠子開下崗生活費251元。她有一個女兒,2周。她家生活也很困難,不能給我生活費用。請求政府根據《農村低保》給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個人大病救助申請書
XX民政部門:
本人,女,xx族,現年xx歲,家住xxx村。
我于2012年8月份,突感心跳異常,并伴有頭暈等癥狀,后經遵義醫學院、重慶西南醫院確診為風濕性心臟病,心臟瓣膜鈣化病變,必須馬上做心臟手術,換心臟瓣膜。于是,2012年9月5日住進遵義醫學院,并于2012年9月10日進行了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在遵義醫學院住院手術治療11天,花去費用9萬余元。由于這種手術后仍須定期檢查和終身服用藥物,后續治療費用也是個無底洞。
由于我家住農村,沒有什么經濟來源,之前的手術治療已讓我的家庭負債累累,我又失去了勞動能力,我的家庭已經不堪重負,后續治療怎么辦呢?萬般無賴之下,我只有向民政部門求助,懇請市民政部門給予幫助!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個人大病救助申請書
__街道(社區):
我叫___,男(女)__年__月出生。原系___公司職工,__年__月退休后移交到__街道__社區。__年__月患尿毒癥,每周透析__次,愛人、子女工作生活情景(略),由于尿毒癥需要長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貧,現申請大病救助。
附:醫院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收據
執行異議是需要有充足的理由的,若異議沒有理由,應當駁回案外人的異議,恢復執行程序。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與借鑒。感興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1申請人:曹__,男,漢族,__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住址:__市__市__路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x
永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作出(2__x)永民初字第16x3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2__x)永民執第__x2x--4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__x)永民執第__x2x--4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__x年,申請人的'銀行賬戶被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申請人財產及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了解,方知永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2__x)永民初字第16x3號審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從1__x年12月x日(原告稱申請人借款時間)至2__x年1x月1x日(原告發催款通知書時間),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多年來一直在永川市勝利路__-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訴訟期間亦沒有離開過。原告、法院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則能通過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法院只憑借原告詢問筆錄中申請人下落不明一句話,就依此判決,有違法律的嚴謹、權威,明顯輕率和不負責任。
三、申請人從沒有向原告借款,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他人申請人向原告有借貸的行為。
申請人從法院復印了相關資料后,經過仔細辨認,申請人沒有在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上簽字,這些文書上的簽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簽署的,同時,申請人也沒有委托過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請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作出申請人還款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上述證據中本人簽名系他人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借款時間是1__x年12月x日至1__x年12月7日,那么,申請人應當在2__x年12月7日前向申請人(即使不是申請人借款)進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原告直到2__x年1x月1x日向申請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在2__x年6月x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訟早過時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請人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是錯誤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第2x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二零__年十一月十七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2異議人(案外人):張__,女,____年7月24日出生,漢族,住__市__山街道辦事處北正街160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人)。
申請執行人__市江漢區__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江漢區青年路元辰國際A座三樓。法定代表人龔申侯,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____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區__大道鄔樹村x號。法定代表人張__,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____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東湖開發區獅子山王家灣118號瀾花語岸11棟2層01號。法定代表人:張__,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張__,男,漢族,____年3月17日出生。
被執行人劉__,女,漢族,____年4月9日出生。
被執行人:____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x區__x路南__學校。法定代表人:張__,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執行人__市江漢區__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____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____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__、劉__、____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就(____)鄂江天證經字第11645號執行證書的強制執行,貴院以(____)鄂__中執字第00395號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貴院于____年8月8日作出的(____)鄂__中執字第00395-2號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于__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現依法提出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對__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的執行,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張__與被執行人____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于____年9月14日簽訂《__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于__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給異議人、被執行人應當在____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異議人使用、被執行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辦理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____年9月28日,異議人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萬元,被執行人出具了《銷售不動產統一網絡發票》。____年10月31日被執行人向申請人發出《延遲交房通知書》,預計____年6月30日啟動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執行人資金鏈出現斷裂等原因,被執行人一直沒有向異議人交付房屋并辦理初始登記,無奈異議人自行入住了該房屋。現貴院將異議人所有的房屋予以執行,導致異議人無法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另外,根據另一異議人譚__的申請,貴院已經作出(____)鄂__中執字第00001號執行裁定書,中止了對異議人譚__的府上住宅小區一期房屋的執行,而譚__的案件情況與異議人的案件性質完全相同。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異議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及《最高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請求立即中止對上述房屋的執行,并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異議人:張__
____年 5月 12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3執行異議申請人:劉__,男,漢族,__x年1月20日生,住址,__市宏偉區東方路小區100號。
委托人:張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__省__市西崗區沈陽路205號,電話:____________。
執行異議請求
請求__市文圣區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對執行異議申請人個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__市公安局于近日找到執行異議申請人劉__并告知,現受__市文圣區法院的委托,依據(____)遼文刑初字第96號判決書及(____)__刑二終字第65號裁定書,要求劉__予以配合,主動將位于宏偉區美林園小區D1-15號樓的執行異議申請人家庭的住房,交給他們執行。若到期不配合,__市公安局將予以強制執行。因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特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理由如下:
一、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執行異議申請人并非案件當事人,屬于案外人。(____)遼文刑初字第96號判決書及(____)__刑二終字第65號裁定書所涉及的房屋并無證據證明是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實系執行異議申請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購買,當屬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我國憲法明文規定,我國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不可侵犯。請貴院予以考慮。
二、假設貴法院有證據證明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所有的房屋,屬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那么貴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執行人(執行異議申請人)送達書面執行通知書或協助執行通知等相關法律文書。但不知為何時至今日,執行異議申請人并未收到貴法院的任何書面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__市公安局亦未送達給執行異議申請人。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貴法院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請依法予以糾正。如果貴法院要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的'房屋,請貴法院將相關執行的法律文書手續給予我們。
三、假如執行異議申請人的房屋屬于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沒收財產應當由一審法院執行,__市公安局并非適格的執行主體。因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我們在沒有收到貴法院委托__市公安局執行的相關法律文書的事實下,有理由拒絕公安機關的執行,請貴法院立即予以示明。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明文規定,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的原則。假若該房屋屬于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貴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是否應當保障被執行人和其撫養家屬滿足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備品?現在執行異議申請人就只有這一套住房,倘若被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一家三口將面臨無家可歸的境地。為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這種做法欠妥當,請貴法院予以考慮。
綜上,為了維護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人請求貴法院充分考慮以上理由,立即停止或延緩強制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房屋。讓執行異議申請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謝謝。
此致
__市文圣區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律師事務所
張__律師
__x年十月三十一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4申請人:______,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請求事項:解除對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___與____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_____________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為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于申請人。
申請人與_____在合肥市開_____中心簽訂了編號為____《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____.合同約定,____應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___要求,申請人同意____在2007年1月31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_____承諾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_____在約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后_____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于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并以______________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
“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_____與_____借款糾紛一案中,_____作為申請執行人,并未向_____支付剩余價款;_____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_____的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于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為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禮!
合肥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5申請人:__X
請求事項:
1、請求貴院依法終止對案外人__X的執行,(201X)辰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對案外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事實和理由:
天津市________X與天津市________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業經貴院一審判決終結,現已進入執行程序。現申請人對該案提出以下異議:
1、被執行主體不適格。
天津市__________與天津市________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的主體是天津市________X而不是案外人__X,,然而貴院在沒有任何針對案外人__X生效判決文書的基礎上而對案外人強制執行”,顯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201X)辰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針對的是天津市________,而不是案外人對案外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雖然(201X)辰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已生效并申請執行,但在該判決中明確被告只有一個即是天津市________,并沒有案外第三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及判決可以證實被執行的主體為天津市__________,執行案外人__X明顯與判決不符與事實相悖。理應終結對案外人的強制執行。
據此,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據事實和法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維護申請人合法的權益,以保障法律賦予申請人的合法生存的權利。以體現法律的公正和正義。
此致
__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長春房產登記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房屋登記包括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其他登記。
本條例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地產抵押權、地役權等房地產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房屋登記工作。
市、縣(市)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房屋登記的日常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登記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屋登記,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登記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審核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予以登記。
第七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八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依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的;
(二)經公證的繼承、遺贈、贈與、買賣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有本條例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的;
(五)房屋滅失的;
(六)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協議離婚分割房屋權利的,權利人可以憑離婚證書、民政部門備案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單方申請房屋登記。
第九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
按份共有的單個共有人可以就處分本人所擁有份額單獨申請房屋登記,但應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監護人為父母的,應提交戶籍證明;監護人為人民法院指定的,應當提交法律文書;監護人為以上兩種情形之外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監護證明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參照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并提交身份證明。申請人提交的證明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自然人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委托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登記的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單位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備的,登記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日為受理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備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并一次性書面告知補正要求,材料補齊日為受理日。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經詢問登記后,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實際所有權人,再辦理該房屋相關登記時不再審查是否存在共有人。
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五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并將查看結果予以記載: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國有土地范圍內為三十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為六十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四)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為三個工作日;
(五)異議登記為一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經登記機構審核符合登記規定的,應當將規定的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記載日為登記日;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九條 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填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預告登記、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申請共有房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簿、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注明共有字樣。
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二十條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設定抵押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抵押登記證明,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預購商品房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預購商品房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記載的內容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應當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十五日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權利人申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同時作廢。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換發前,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記機構直接登記:
(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
(二)依法沒收歸國家所有的;
(三)人民法院裁判歸國家所有的;
(四)房屋權利人申請放棄房屋所有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沒收決定或者裁判的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登記機構。
登記機構直接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規劃許可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被依法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權利的;
(五)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權屬內容與權利來源證明材料不一致的;
(六)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八)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房屋拆遷凍結期限內的繼承、初始登記、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房改售房、企業改制等情形準予登記。
第二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共服務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
(二)贈與、繼承、接受遺贈;
(三)房屋分割、合并;
(四)以房屋出資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者破產;
(六)劃撥;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一)因買賣、互換、分割、合并、抵債、以房屋出資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相關的合同。因拍賣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還應當提交拍賣成交確認書;
(二)因贈與、繼承和遺贈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批準文件;
(四)因劃撥致使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批準劃撥的文件;
(五)其他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
(六)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
第三十條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依法建造的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房屋權利已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
(三)依法改變房屋面積、層數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房屋用途依法改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姓名改變證明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名稱改變證明文件;
(二)房屋面積、層數改變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和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三)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
(四)房屋用途改變的,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因房屋拆遷申請注銷登記的,拆遷人應當自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拆遷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手續。
第三十五條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依據、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第三十六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
(六)土地使用權證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獨立成幢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可以不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
第三十七條 以在建房屋設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土地使用權證明;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 已經登記的在建房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房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五條 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最高額抵押合同;
(六)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登記,除應當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十八條 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九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條 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依據、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三節 地役權登記
第五十三條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登記。
申請地役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設定地役權的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將地役權合同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 預告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的;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當事人在辦理相應房屋登記時,應當同時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第五十七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 其他登記
第六十一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申請更正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申請更正登記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屋權利的,有關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書面同意的證明。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二條 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書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六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關系人不能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文件,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有關內容侵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申請異議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條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五條 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能提交起訴、仲裁已受理的證明材料的,異議登記失效。登記機構應當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十六條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提請訴訟、仲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仲裁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被注銷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八條 司法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證明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下列房屋進行查封或者預查封時,登記機構應當協助辦理查封登記或者預查封登記:
(一)被執行人已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四)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依法對房屋進行查封、預查封前,人民法院應當向登記機構查詢該房屋的權屬及相關信息。
第七十條 對登記機構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房屋的登記申請,尚未記載于登記簿的,可以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已記載于登記簿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查封、預查封的房屋不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或者查封、預查封的房屋權屬相關內容與登記機構記載的房屋權屬內容不一致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解除查封、預查封或者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輪候查封效力消滅的,登記機構應當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第四章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七十一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其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三條 登記機構受理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的,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七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
第七十五條 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六)房屋所有權證書;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六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房地產權利但未及時申請登記,導致登記機構仍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內容辦理登記,造成其損害的,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八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因當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交錯誤、虛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權利人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八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具有獨立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同時廢止。
房屋登記計費方式1、房屋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屋權屬依法進行各類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2、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3、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并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4、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
香港特別行政區,1104平方公里,18個行政區域,約706萬人口,公共租住房屋(以下簡稱“公租房”)約67.98萬套。香港公租房,包括租置計劃屋、居屋、可租可買計劃和重建置業計劃屋苑內的公共租住房屋單位。
香港政府根據1973年4月1日頒布并實施的《香港房屋條例》(第283章)成立了專門的法定機構一香港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委會”)。截止2010年9月30日,全港約201萬人租住公屋,占到全港人數的三分之一。香港自實行公租房制度以來,在提高全港人民生活水平、促進經濟繁榮、維持社會穩定等方面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基本類型及申請資格
全港公屋主要分布在四個區域內,分別為市區(包括港島及九龍),擴展市區(包括東涌、沙田、馬鞍山、將軍澳、荃灣、葵涌及青衣),新界(包括天水圍、大埔、粉嶺、上水、屯門及元朗)和離島(不包括東涌)。房委會設有公屋輪候冊,以便為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提供公租房,輪候冊可于各屋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深水房屋事務詢問處、房屋署公屋申請分組及各區民政事務處免費索取。申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填寫公屋輪候冊,房屋署對所有符合資格的公屋申請者依先后順序進行登記,并將嚴格依照輪候冊上的申請書編號及申請人所選擇的地區,依次辦理審查及配房手續。所有申請者必須通過公屋輪候才能獲得公屋配置。房委會根據申請人不同,將公租房計劃分成四種類型。
一般家庭申請計劃
這種申請計劃主要是以家庭為單位,向房委會提交申請。申請人在填寫公屋輪候冊時,必須滿足下列基本條件:申請者必須是年滿18周歲,其家庭成員擁有在港永久居住權;18周歲以下的必須與其合法監護人一起申請;滿足一定的收入條件;其他恃殊情況。
高齡人士申請計劃
房屋署為了照顧高齡人士,推出了多種優先配屋計劃,以縮短高齡人士的公屋輪候時間。這種計劃主要針對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人群,包括三項具體計劃。
“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這類申請者必須年滿58周歲、配屋時必須年滿60周歲;在港居住滿7年且現仍在港居住;滿足一定的收入條件;符合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資格條件。
“共享頤年”優先配屋計劃。要求兩位或以上的高齡人士。若同意共住一個公屋單位,即可申請;無親屬關系的成員,須于申請表內一同簽署或蓋章;申請者必須年滿58周歲、配屋時必須年滿60周歲;滿足一定的收入條件;符合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資格條件。
“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這個計劃讓年青家庭與最少一名年長父/母或受其供養的年老親屬申請,自行選擇共住一處或分別人住兩個就近的公租屋。如果選擇與年長公母或供養的年老親屬,則申請家庭最少有兩名成員,其中必須包括最少一名年長父/母或受供養的年老親屬;申請登記時,該年長父/母或受供養的年老親屬必須年滿60歲,并且愿意與較年輕的成員同住;符合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資格條件。如果選擇就近人住二個公租屋,則申請家庭必須為核心家庭,連同最少一名年長父/母或受供養的年老親屬;申請登記時,該年長父/母或受供養的年老親屬必須年滿60歲;符合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資格條件。
非長者一人申請者計劃
房屋署根據申請者情況,每年都會為非長者(通常是指58周歲以下的申請者)一人申請者計劃提供1000至2000個或是每年輪候冊配屋計劃的10%左右的公屋配額。申請者根據設定的積分多少獲得配置公租屋的優先次序。18歲的申請者將獲得零分、19的會得三分、20歲的會得六分;如此類推,每年遞增三分,直至57歲。申請人如居于租住公屋(包括由房屋協會營運的租住房屋),將會被扣減30分。只要滿足子一定的收入條件;符合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資格條件都可以申請這一計劃。
特快公屋編配計劃
房屋署為了加快出租一些受歡迎程度較低的公屋,從而減低公屋的空置率,會向所有目標申請人發出邀請信,包括尚未獲核實人住公屋資格的人士,提供提早入住公屋機會給公屋輪候人士。只要申請者持有效的公屋輪候冊申請書,須符合輪候冊七年居港年期的規定都可以成為這一計劃的受益人。
由于市區沒有足夠的公屋供所有輪候冊申請人,申請人只可從其余三個非市區的地區中選擇一區作為將來編配公屋的地區。不過,符合申請“高齡單身人士”、“共享頤年”及“天倫樂”(適用于與長者同住一單位)這三個優先配屋計劃的人士則可選擇任何一區的公屋。
香港公租房的管理
房委會是香港公租房管理的法定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要與其他和房屋有關的公私機構保持聯系,就有關房屋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建議和意見;自行規劃、興建、重建、管理、保養和改善租住的屋、中轉房屋、臨時收容中心、非住宅大廈或建筑物,以及這些地方的附屬設施;推行租金津貼及置業貸款計劃;以政府人身份清拆土地上的搭建物、防止或管制亂建寮屋、策劃和統籌改善寮屋區的工作等。通常來說,分配公租房、設定租金、衡量申請者收入條件在整個公租房管理中是最為重要的幾個內容。
香港公租房通常以小戶型為主,據2010年3月底統計數據顯示:室內面積在20平米以下的公租屋占到總公租屋的12.7%,20.0-29.9平米約為21.8%,30.0-39.9平米約為46.5%,40平米以上約為19.1%。為了利用有限的資源,房屋署在編配公屋時一般都會設定相應的標準,例如“新和諧式公屋”的室內面積約22平方米可配給二或三人家庭、室內面積約30平方米可配給三或四人家庭等。房屋署會依據編配租住公屋的供求情況靈活安排公屋編配。
租金厘定是房委會的重要工作職責,過高或過低的租金水平都不利于公租房健康有序的發展,因此,房委會要根據市場變化和經濟發展狀況進行科學測算,合理設定公租房租金的價格,以滿足廣大申請者的需要。如表一所示。
衡量公屋申請者資格的重要標志是其收入條件,房委會對申請者收入進行了嚴格的限定,以保證公租房申請的公平性。單身人士及一般家庭人息及總資產凈值限額如表二所示。
為了保證政策的公平性,適應不同的人群,房委會還專門設定了“無親屬之高齡人士人息及總資
產凈值限額”,如表三所示。
房委會通過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盡可能地保證公租房申請的公平性及高效率,以實現政府的政治、經濟、社會目標。
借鑒意義
為了解決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難題,國家相繼出臺了諸如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賃房等政策性住房措施。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公眾的質疑聲中前進,政府和老百姓將目光集中在廉租房上,廣州、深圳、北京、上海、常州、重慶等地紛紛試水廉租房制度。2010年6月12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正式,要求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推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以適應群眾基本住房需求。廉租房也被視為破解住房難題的最好出路。
正如重慶市長黃奇帆在2010年7月29日“重慶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授牌儀式上所說:重慶的公租房不要太聰明,只需要簡簡單單學習香港的經驗。香港公租房經歷的近60年的發展,無論是在政策制定、公租房規劃,還是在管理、監督上都有較為成熟的經驗和作法。
1 政府有序開展公租房建設,對公租房擁有所有權。香港房委會通過財政預算規劃、建設公租房,房委會每年都會申請大筆資金進行公租房建設。2000年至2010年間,全港建造公租房218039套,其中2009/2010年度,全港新建公租房15389套。2010/2011年度,全年預計收入113.74億(主要指租金、其他收入),支出136.18億,其中78.918億元將用于建筑、改善工程和電腦系統等。
2 資格審查嚴格。房屋署根據公屋輪候冊嚴格審核申請者的資格,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者堅決拒絕。在審核上,主要是嚴格審核申請計劃類型、收入及資產規模,防止欺詐行為。
3 監督管理有效。為提高公租屋的有效性,房屋署從2008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每二年一次“家訪”計劃,以核實公租屋使用情況。
4 戶型面積實用。香港公租房的目標之一就是為盡可能多的申請者提供實用的住所。在戶型的設計上,體現實用。如“新和諧式公寓”編配規定:24平米可供2-3人住戶,44平米可供3~4人住戶,10人及以上可編配84平米公屋等。
5 地段涉及面廣。繁華地段寸土寸金,香港房委會在全港18個區域均有數量不等的公租屋。如東區、觀塘、深水、黃大仙、南區等中心地段,居住人口就達到83.77萬人,占公租屋居住總人口的41.68%。
第一條 為了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確立,防止違法婚姻發生,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結婚、離婚、復婚的,依照本細則進行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結婚、離婚、復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現役軍人(含武警)結婚、離婚、復婚,中國總政治部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三條 依法履行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省民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市(地、州)、縣(市、區)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農村在有利于管理和方便群眾的條件下,民政部門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照自然區域設置婚姻登記站,開展集中辦理婚姻登記的試點工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
(二)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三)依法處理違反婚姻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開展婚前教育,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和規章,倡導文明婚俗。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本細則獨立開展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
(一)集中辦理婚姻登記的地方,按照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日辦理婚姻登記;
(二)未集中辦理婚姻登記的地方,每周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不少于三天。
第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人員必須經業務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十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二)無配偶;
(三)互相自愿;
(四)不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五)無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結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第十一條 當事人自愿結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結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四)離婚后再婚的,須持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五)喪偶后再婚的,須持醫院、或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喪偶證明;
(六)依法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須持有效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二條 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有關單位不得拒絕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也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實。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并注明于申請書內,對經查明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結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再婚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還應在離婚證件的原件上注明再婚的時間、地點和配偶姓名,加蓋印章后交還當事人。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應當發給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向當事人宣傳婚姻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婚姻知識。
第十五條 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不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并記入結婚登記申請書內。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十六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于登記結婚;
(二)自愿要求離婚;
(三)已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住房、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一致協議;
(四)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離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第十七條 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2張,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離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十八條 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出具的介紹信,應載明雙方當事人登記結婚的時間、地點、申請離婚登記的原因以及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調解情況等內容。
第十九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以及住房、財產和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的協議內容。協議的內容應當合法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并按指印。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實。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應在一個月內予以登記;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并注明于申請書內,對經查明符合本細則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為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后,應當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原件。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登記中,應當做好筆錄,進行疏導勸解,防止草率離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不符合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并記入離婚登記申請書內。
第二十二條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章 復婚登記
第二十三條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曾有夫妻關系并已按法定程序離婚;
(二)離婚后未再婚;
(三)自愿恢復夫妻關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復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復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四)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實。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即時辦理復婚登記;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并注明于申請書內,對經查明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后,應當發給結婚證,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注明復婚字樣,并收回離婚證件。當事人自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并記入復婚登記申請書內。
第六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將當事人申請結婚、離婚、復婚登記的有關材料立案歸檔,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規定向同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通報婚姻登記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并持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定,并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遺失或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并注明于申請書內,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為確實遺失或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直接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確實遺失或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直接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
符合結婚登記條件、復婚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復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解除同居關系或者限期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
第三十一條 申請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或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或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的宣布結婚無效,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宣布離婚無效,收回離婚證;對已領取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予以收回。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干涉婚姻自由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及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向檢察機關檢舉。
第三十五條 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申請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或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或者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沒收虛假證件或者證明,并建議該單位或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或為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或不按規定保存婚姻登記檔案造成檔案損毀或遺失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員資格;并對仍不符合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離婚證;對違反本細則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應予追回并注銷。
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向當事人非法收取費用的,婚姻當事人有權拒絕,并可向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機關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及有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離婚登記條件、復婚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認為符合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出具的,或者對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決定的罰款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依據本細則所處罰款的管理,按照《四川省罰款和沒收財務行政處罰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由省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式樣統一制作,并套印省民政部門婚姻登記專用章。
當事人領取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應當繳納工本費。工本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民族婚姻登記管理的具體情況,依照本細則規定的原則,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并報省民政、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1988年6月4日四川省民政廳的《四川省婚姻登記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四川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 自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一、職工個人已購政策性住房準入范圍
凡本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及高新技術開發區范圍內擁有正式戶口的職工個人,按照有關政策購買的下列住房,納入準予入市范圍(包括買賣、交換、租賃、抵押等):
1.職工個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全產權公有住房;
2.職工個人購買的政府實行優惠政策的安居工程住房、解困住房;
3.職工個人集資、政府和單位補貼的集資建設住房和合作建設住房。
二、職工個人已購政策性住房準入條件
職工個人已購政策性住房入市交易,須符合以下條件:
1.職工個人按房改標準價購買的部分產權住房,必須按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公布的當年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并取得完全產權后,準予入市。
2.職工個人購買的成本價房改房或完善全部產權的房改房,以及購買的安居房、解困房等,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準予入市。
3.職工個人只享受一次政策優惠購買的一套住房,準予入市;如所購的一套住房面積雖然超標,但已按規定以實際成本價、市場價補差的,準予入市。
4.職工個人已購政策性住房按現行辦法因繼承、交換而改變房屋所有權人,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后第一次交易的,準予入市。
職工個人已購政策性住房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允許上市:
1.職工個人享受優惠政策購買的兩套以上(含兩套)的住房;以及職工個人在租住公有住房的同時,又享受優惠政策購買了一套以上(含一套)的住房。
2.學校教學區內、部隊營房區內及單位辦公、生產區與居住區無法分離的住房。
3.上市交易后,會造成職工家庭居住困難的住房(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積等于或低于8平方米為衡量標準)。
4.戶籍凍結地區和改變使用性質的住房。即因拆遷等原因處于封戶區和已部分或完全住改非的住房。
5.其它有關政策規定不允許上市交易的住房,如已作抵押的住房和產權或使用權有爭議的住房以及司法部門暫封的住房等。
三、職工個人已購政策性住房入市應遵循的原則
1.入市交易應遵守“公開、自愿、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2.入市交易的價格隨行就市;
3.入市交易須遵守有關的房地產交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四、職工個人已購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程序
1.入市申請職工個人持身份證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其它相關資料,到成都市房地產交易中心領取《成都市職工已購政策性住房準予入市申請表》,本人填寫并經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一戶只購買了一套政策性住房,符合上市條件的證明后,遞交原房改審批機關審批。
2.審核房改審批機關受理職工個人已購政策性住房入市申請,由經辦人審查核實,主管負責人復審、確認簽章后,批準申請人入市交易。
3.入市買賣申請人在獲準入市交易后,持身份證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相關資料到人民中路一段二十八號成都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掛牌,并通過成房置換交易網進行交易、置換。買賣雙方達成成交意向后,使用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統一的合同文本簽約,并按下列程序辦理買賣過戶手續。
①申請:買賣雙方當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戶口簿、身份證件、買賣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交易中心提出買賣過戶申請。
②審核: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③查勘: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對上市交易的房屋進行實地查勘;
④繳納相關交易稅費或保證金;
⑤領證:買方憑身份證件及相關資料向成都市房屋產權監理處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4.入市租賃、抵押辦理程序①職工個人已購政策性住房租賃、抵押當事人簽訂租賃、抵押合同;
②租賃、抵押當事人持獲準入市批復,以及租賃、抵押登記備案申請書,租賃、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及當事人身份證件等到成都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屬于住房抵押的,由市房屋產權監理處發給抵押權人房屋他項權證書。
五、管理措施
1.已購政策性住房交易當事人應如實申報交易價格。申報價高于市場指導價的,按申報價計收稅費或保證金;申報價低于市場指導價的,按市場指導價計收稅費或保證金。
2.職工個人不得利用政策性住房上市搞欺詐活動,如經發現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予以處罰。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通過移民搬遷,從根本上解決庫區和深山區貧困群眾生產生活困難問題,進一步增強貧困群眾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加快脫貧步伐。
二、工作目標
整體搬得出、長期穩得住、逐步能致富,通過五年的時間將我縣十七個鄉鎮場屬于邊遠山區、庫區約1.5萬余人,做到有規劃、有計劃、有組織、分階段地實施移民搬遷,通過在生產生活條件相對較好的地方安置后,逐步使他們走上致富道路。
三、工作原則
政府引導、群眾自愿、縣負總責,鄉(鎮)抓落實。通過廣泛宣傳發動,制定、落實優惠政策和協調發揮有關單位的作用,調動移民戶搬遷的積極性。
四、搬遷范圍及原則
搬遷范圍,全縣十七個鄉鎮場范圍內的庫區、深山區,嚴重水土流失區、少數民族特困區、地質災害頻發區,其具體搬遷條件是:
1、生存條件惡劣,經常性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水旱自然災害頻發,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區;
2、至今未通路、通電、通郵、通廣播電視,教育、醫療等基礎設施條件差的地區;
3、居住分散、人口密度較低、行政管理成本較高的地方;
4、信息閉塞,土地資源有限、貧瘠,缺乏脫貧致富基本條件的;
5、扶貧開發的投入成本高,致富潛力難以發揮的;
對符合上述移民搬遷條件的地方,以居住點或自然村為單位,按照先易后難,先遠后近的要求,實行整體搬遷。
五、安置方式
要因地制宜,因戶制宜,群眾自愿選擇,實行有土安置和無土安置相結合,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鼓勵移民投親靠友、自謀出路安置,自謀出路安置的享受同等的資金補助。有土安置要保證移民人均0.5畝以上的耕地;對無土安置的農戶,要加強培訓,幫助其廣開就業門路。
六、機構與部門職責
縣里成立“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縣長組長,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副縣長副組長,縣委辦、政府辦、監察局、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局、審計局、公安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商局、國土資源局、扶貧辦、林業局、水利局、地稅局、國稅局、建設局、農發辦、農業局、交通局、教育局、衛生局、供電局、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扶貧辦,負責全縣移民扶貧的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應根據省、市出臺的移民扶貧政策提出相應的措施,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凡有移民扶貧任務的鄉鎮場均應成立領導小組和辦公室,配備專人抓好移民扶貧工作的落實。同時,縣、鄉領導小組要成立若干個工作小組,對遷出、安置等各項工作做到分工明確,各司其職。
縣區移民扶貧領導小組對移民扶貧的領導、組織、協調、服務工作負全責,縣、鄉各工作小組負責具體實施。遷出組:主要負責遷移對象的調查、確定、驗收等工作,確保移民能整體遷得出;安置組:主要對各鄉(鎮、場)、村申報接收移民的點進行調查、核實和驗收(包括劃分山地水田、宅基地、生存環境等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確保移民安得下,長期穩得住;綜合組:主要負責資金管理、接待、規劃方案制訂、材料整理、上報、歸檔等,做好各項協調工作;配套組:主要負責政策配套(遷入地的土地資源調整、發證),基礎設施配套(遷入地的交通、就學、就醫、飲水、通電),主要解決移民富得快和長治久安的問題。遷出鄉鎮負責宣傳動員,制定移民搬遷方案,提交移民搬遷名單,落實搬遷戶,與移民戶簽訂《移民搬遷協議》,組織移民搬遷,督促移民拆除原居住地舊房,辦理戶口和山權轉移等手續。安置鄉(鎮、場)負責落實移民安置點,編制本鄉(鎮、場)的移民安置規劃,征劃山、林、水、田和宅基地,協助國土部門辦理宅基地和山地權屬的發證,檢查驗收移民建房情況,按建房情況發放移民建房款。組織實施安置點移民通路、通電、通水等生產生活基礎設施的修建。縣移民扶貧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負責向省、市業務主管部門爭取專項資金,提供必要的技術、資金、政策和其它服務,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移民安置總體規劃。各有關單位具體職責是: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政策到位和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發展計劃委員會: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移民安置總體規劃,協調移民安置總體規劃與我市其它規劃的關系,負責做好同扶貧辦所實施的村級規劃項目的置換工作,確保以工代賑資金對移民開發的支持。
審計局:負責對移民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
財政局:負責移民資金的檢查、監督,確保配套資金的落實到位;
公安局:負責移民搬遷人員的戶籍轉遷,做好移民過程中涉及的民事糾紛的調解處理;
民政局:負責移民人員中各種救濟對象政策的落實,協調好五保戶、孤寡老人的安置工作;
教育局:負責移民集中安置點的學校布局、選址、新校建設、舊校擴建,確保移民戶子女就近就學;
衛生局:負責移民集中安置點的衛生醫療點的資源整合和合理布局、選址、新建工作,確保移民人員就近就醫;
供電公司:負責移民安置點所涉的生產、生活用電線路的架設,所需用電的供應,確保新村建設過程中及移民點生產、生活用電的需要;
農業銀行:負責對困難移民戶必要的生產、生活貼息貸款支持;
農業信用社:負責對符合貸款條件且需要貸款的移民戶給予信貸支持。
七、安置點和安置規劃
1、移民安置點必須具備移民生產和生活的基本條件,并要預留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空間。
2、各安置鄉(鎮、場)應按以下要求落實移民安置點:
(1)每個新建移民安置點集中安置移民不少于5戶;
(2)每戶批準建房用地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3)耕地面積人均不低于當地標準,所征劃的耕地與建房點就近連片,耕地的復種指數不低于200%;
(4)交通便利,如確屬條件所限,移民建房點與公路(簡易公路)間的距離不超過0.5公里;
(5)輸電線路(低壓線)的連接點與建房點較近,如條件所限,低壓線連接點與建房點距離不超過0.5公里;
(6)人均劃征山地1畝,水面0.1畝;
(7)不得將地界不清,權屬不清,與其它村組有糾紛爭執的耕地、山場、宅基地征劃給移民;
(8)有條件的鄉鎮可實行本鄉鎮安置,即由邊遠山區庫區遷往本鄉(鎮)圩鎮或相鄰的村、組。
3、各鄉(鎮、場)在落實安置后,分安置點填報《移民安置點申報表》,提交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經驗收合格后,正式確定為移民安置點。
4、移民安置總體規劃,由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編制。有關鄉鎮場的移民安置規劃,由該鄉(鎮、場)區移民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編制,并由安置鄉(鎮、場)黨委、政府提出安置移民申請,交縣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八、資金來源和使用管理
1、區移民搬遷是扶貧式移民搬遷,政府只給予自愿搬遷的移民政策性補助,移民在安置點興建住房的缺口資金由移民自籌解決。省、市籌措資金按每人元,主要用于補助給移民個人搬遷和興建住房,縣財政按每人配套元,主要用于移民遷建點的基礎設施修建費不足部分。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努力向省市業務主管部門爭取專項資金解決移民扶貧資金缺口資金。
2、區搬遷移民的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按以下對象、標準發放使用:
(1)凡已經縣移民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搬遷的移民,按人均補助元的標準,發放移民個人遷建費;
(2)根據各安置鄉(鎮、場)安置移民的人數,按人均元的標準用于安置鄉(鎮、場)幫助移民安置點修建飲水、輸電、便道、水利等基礎設施,不足部分由有關單位籌集;
3、移民經費實行專項管理。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移民資金的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管,負責審批發放移民扶貧個人補助款及基礎設施補助款。
4、縣區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區移民搬遷經費專戶,實行專項管理。
5、移民扶貧的資金運行實行報帳制,憑正式票據到縣區移民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帳。
6、移民個人補助款,按其搬遷進度分三次發放,即:在移民簽訂《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后發放30%;在安置點打好住房基腳(每棟面積不少于80平方米),經驗收合格后發放60%;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后,發放剩余款。基礎設施補助款分兩期撥付,根據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項目和資金,按工程總造價的50%預付工程款,剩余款項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付清。
7、嚴格履行移民扶貧經費的審批手續。移民領取個人補助款,憑《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以及戶主身份證,經安置鄉(鎮、場)移民領導小組,與縣移民扶貧辦共同審核后才能發放。
8、凡在計劃安置鄉(鎮、場)落戶的移民戶、非有土安置的移民戶以及投親靠友等形式安置的移民戶,一律在縣移民扶貧辦領取移民個人補助款。
九、工作步驟與時間安排
1、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擬定區移民搬遷宣傳提綱,遷出鄉(鎮)應組織人員深入基層,走村入戶,按宣傳提綱的要求,耐心細致地做好搬遷對象的思想工作動員移民搬遷。
2、凡自愿搬遷的移民群眾,向所在鄉(鎮)政府自愿提出搬遷申請,并填寫《移民扶貧搬遷申請書》和《移民搬遷戶承諾書》。
3、遷出鄉(鎮)根據移民戶的申報,對要求搬遷的移民進行調查核實,詳細了解搬遷理由是否成立,搬遷人口及其成份(即是否農村人口、無國家保障的非農業人口或國家有保障的離退休人口),一并造冊登記。
4、遷出鄉(鎮)將移民自愿且符合搬遷條件的名單報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以戶為單位,下發《移民搬遷通知書》,遷出鄉(鎮)政府與核準搬遷的移民戶簽訂《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
5、遷出鄉(鎮)組織移民搬遷,辦理移民退耕和山權、戶口轉移等手續。移民在遷出地的耕地由原所在村組接收,報上級有關單位減免農業稅。
6、安置鄉(鎮)根據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安置計劃,按照本意見第七部分“安置點和安置規劃”第2條要求,落實移民安置點,仔細確定宅基地的方位、面積,耕地的座落地、丘數、面積及復種指數,山場的座落地、界址,并造冊登記。
7、安置鄉(鎮)提交以新建點為單位的《移民安置選擇表》,以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實地驗收合格后,正式確定為移民安置點。
8、以遷出鄉(鎮)為主,安置鄉(鎮)協助,組織移民到安置鄉(鎮)的移民安置點看點。
9、安置鄉(鎮)編制安置規劃,向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鄉(鎮)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10、安置鄉(鎮)組織修建移民點的基礎設施,在移民搬遷前,保證搬遷公路暢通,生活用電線路到點。
11、移民在安置點興建住房,安置鄉(鎮)應幫助解決建房時的困難和問題。
12、遷出鄉(鎮)督促移民戶按時拆除原居住地的所有房屋。
13、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全縣移民安置建房、生產、生活基礎設施修建情況和舊房拆遷情況,退耕、山權、戶口轉移情況進行檢查和核定。具體工作時間見工作安排時間表。
十、移民搬遷與安置計劃
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向遷出和安置鄉(鎮)分別下達年度搬遷人數和安置任務計劃,各遷出、安置鄉(鎮)按計劃落實移民人數以及落實安置點。
十一、本《實施方案》各條款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由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1、年移民扶貧任務分配表
2、移民扶貧搬遷申請書
3、區移民扶貧分戶審批表
4、移民搬遷通知書
5、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
【關鍵詞】預告登記;歷史沿革;效力;范圍
《物權法》已向全社會公布,并規定了一項全新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即預告登記。《物權法》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是不動產登記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對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信用具有重要作用。
一、預告登記的歷史沿革
預告登記,是德國中世紀民法創立的制度。根據德國民法典的規定,為保全目的在于轉讓或者廢止一項土地上的物權的請求權,或者土地上負擔的物權請求權,或者變更這些物權的內容或者其順序的請求權,可以在土地登記薄中將其納入預告登記。后來為瑞士、日本等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所繼受,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的物權制度。英國和加拿大這一類的英美法系國家,盡管適用范圍不完全相同,但也有相似的一類制度稱為Registration of Caution。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國的一些地方性法規中也規定了這一制度。如《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和《山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規定期房的轉讓和抵押可以辦理預告登記。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規定:不僅期房轉讓可以適用預告登記而且期房的租賃也可以辦理預告登記。《物權法》頒布后正式確立了預告登記制度,而《房屋登記辦法》對預告登記做了更加具體詳細的規定。對于購買期房或者二手房的廣大消費者來說,取得房屋權屬證明之前的權益也有了明確的法律保障。
二、預告登記的效力及失效
《物權法》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具體體現了預告登記的保全效力。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請求權而進行的不動產登記,該項請求權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在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預告登記的本質特征是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的效力,進行了預告登記的請求權,對后來發生的與該項請求權內容相同的不動產物權處分行為,具有對抗的效力,所登記的請求權就得到了保護。現實生活中,如是沒有預告登記,購房人在與開發商訂立售房合同后,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請求權,該項權利沒有排他的效力,所以購房人無法防止開發商將房屋另外出售給他人即“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的情況發生,出現了一屋多賣的情況,無法獲得指定房屋,既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也無效率可言,而且撕毀合同的一方往往是經濟上的強者,而相對人常常是弱者,只能在該情況發生時主張對方違約要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請求權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開發商的賠付能力,也就是說,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一定能得到實現。而進行預告登記后,開發商再把這套房賣給別人的話,不發生物權效力,就可防止其再次處分該房屋,保障購房人將來物權的實現。
三、預告登記的范圍
《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規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上述規定明確了預告登記的適用范圍。而按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預購商品房、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對于預購商品房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兩種情況下的預告登記,很容易理解,是為了防止開發商“一房二賣”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消費者將來要實現的物權。但也不是所有的與預購商品房及預購商品房抵押有關的業務都可以辦理預告登記,對于預購商品房轉讓和預購商品房抵押權轉讓,根據2005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建設部、發改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局、銀監會等七部委聯合的《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預購商品房不能轉讓所以不能辦理預購商品房轉讓和預購商品房抵押權轉讓的預告登記。而對于現房的買賣和抵押,有時因各種原因不能馬上辦理登記,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就需要辦理預告登記,以保護自己將來獲得的物權。
四、如何辦理預告登記
《房屋登記辦法》具體地規定了應辦理預期告登記的情形和辦理各項預告登記應提交的資料,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申請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和其他必要材料到當地登記機構辦理預告登記,除預購商品房外,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登記。
注銷預告登記的,當事人持解除買賣合同或抵押合同的的書面協議、法院解除合同的生效判決或仲裁機構生效的裁決,到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注銷房屋預告登記。
【參考文獻】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含鄉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條縣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核工作。
居民(社區)委員會根據民政部門的委托,可以承擔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辦理、服務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統計、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工負責,做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教育、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采取措施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居民,就業、就學、醫療、喪葬、住房、采暖、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扶助和照顧。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居民,憑民政部門核發的《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享受扶助和照顧。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對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教育、衛生、建設、工會等部門參照維持本縣城鎮居民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的費用確定。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以根據本縣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以及物價波動情況適時調整。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后,由縣人民政府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來源,包括縣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的資金和中央及省人民政府轉移支付資金。各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縣民政部門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計劃,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財政預算;縣財政部門根據核定的預算計劃,按季度將資金撥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并按月撥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低保專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保障金。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九條為保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常開展,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縣工作實際情況,適當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十條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當如實提供下列家庭實際收入情況: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助及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金、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退職金、職工遺屬生活費等;
(三)儲蓄存款及利息,各種有價證券及紅利;
(四)出租、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五)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六)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予;
(七)各種補償金和一次性安置費;
(八)縣民政部門認定應當計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第十一條家庭成員中既有非農業戶口又有農業戶口的只保障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的最低生活。對農業戶口中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的收入,計入家庭實際收入。
第十二條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實際收入;
(一)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縣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保健金、優待金及護理費;
(三)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及為解決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或者捐贈的臨時補助金及實物;
(四)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及死亡職工的親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
(五)社會團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救濟金和縣民政部門發放的臨時性救濟金;
(六)職人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保險統籌費;
(七)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八)異地安置安家費;
(九)對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崗位的補貼;
(十)經縣民政部門認定的不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實際收入的計算應當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為基礎。申請人家庭收入不穩定的按照申請人申請時家庭收入前6個月計算。屬于一次性收入或季節性收入的分攤到6個月中計算。申請人家庭中有靈活從業人員的其收入依據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業收入測評標準進行認定。
第十四條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居民(社區)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和材料。
居民(社區)委員會對需要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證明和材料應當一次告知全部內容。
第十五條居民(社區)委員會自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請人家庭實際情況調查核實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發放《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并將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家庭實際收入等情況在本社區予以公示。公示3個工作日后無異議的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公示后有異議的應當予以重新調查核實。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予以答復。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對居民(社區)委員會上報的《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上報到縣民政部門審批。
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符合條件的委托居民(社區)委員會將審批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后無異議的發放《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有異議的應當予以重新調查核實。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縣民政部門指定的金融部門領取。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社區)委員會對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應當進行不定期的查詢,民政部門低保工作人員對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應當進行定期抽樣訪查。
對家庭實際收入發生變化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定程序及時為其辦理提高、降低或者終止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變更手續,并在其居民(社區)委員會所在地公示。
第十九條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當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或者家庭實際收入發生變化時,應當在7日內通過居民(社區)委員會告知當地民政部門;
(二)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其資格進行定期訪查時,應當如實介紹情況;
(三)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應當主動就業或者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違規領取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以違規領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當地民政部門,繼續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工作時,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對阻礙、妨害、拒不配合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直接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從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主管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