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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由兩大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民事訴訟法》第51條所規定的當事人自行和解,另一部分是《民事訴訟法》第八章所規定的法院調解。當事人自行和解與訴訟調解都發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本質上都是當事人之間合意解決糾紛的行為。不管是訴訟中的當事人自行和解還是法院調解,法官都有一定的介入。但“介入”的“度”要適當把握,否則,要么出現法官的職權行為由于過分干涉當事人的訴權以片面追求調解率的情形,要么出現法官對當事人及訴訟程序失去必要的制衡與約束而無法達到良好的管理。在我國,法院調解與當事人自行和解二者似乎趨向兩個相反的極端。因此,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調和二者,以構筑一個能夠適應當前社會需要的有效的訴訟和解制度,而訴訟和解與訴訟調解的區分及孰優孰劣的爭議本身并沒有多大的意義。
(一)當事人自行和解的弊端1.缺乏法律效力。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中,訴訟和解一般被視為契約行為或訴訟行為而被賦予相應的法律效力。在我國,由于法律上沒有定性,《民事訴訟法》第51條所規定的訴訟和解處于一個相對尷尬的地位。與法院調解相對完備的制度和效力保障相比,《民事訴訟法》第51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只是對當事人自行和解作了簡單的描述,沒有具體規定和解的適用條件、程序、內容、效力等問題。由此也容易導致一種錯誤的主觀印象:似乎法院調解比當事人自行和解更為重要。而這一誤解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進一步體現是:法院調解的過度膨脹和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日漸萎縮。2.對訴訟當事人缺乏適當的制約和管理。為鼓勵和解,我國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和解以廣闊空間,當事人可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時間、不限次數地提出和解請求,但這樣的和解隨意性過大,當事人可以無數次地和解也可無數次地反悔,難免出現拖延訴訟的情形。其次,由于缺少程序的制約,糾紛當事人在對抗性心理作用下一般難以慎重考慮對方的和解請求而不管該請求是否合理,即使對方提出的和解條件很可能與訴訟結果相差不大,甚至高于裁判結果,當事人仍然愿意堅持訴訟,從而徒耗人力財力。最后,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一般以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程序,但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和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就同一糾紛再行,這不但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而且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如果是在二審程序中,還會導致執行生效判決與履行和解協議之間的矛盾。3.和解率低,多為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替代。據對我國某市兩級法院2002—2006年間的結案數和訴訟自行和解數調查顯示,訴訟和解案件占所有結案數的比重最高僅2.0%,最低僅0.4%,其平均值為每年1.44%。[1]所調查的三個基層法院和一個中級法院從2004年到2006年的三年間,訴訟和解結案數共172件;和解撤訴后又的案件總數為57件,和解撤訴后又案件數占和解撤訴案件數的比率為33.1%。[1]該數據雖是不完全統計,但從某種程度上反映出當事人自行和解效率非常低,且徹底化解糾紛的效果也不是很好。由于制度上的缺失,自行和解不能對當事人形成有效的制約和保障,嚴重挫傷了當事人通過自行和解方式解決糾紛的積極性,轉而尋求其他的糾紛解決途徑。
(二)法院調解的缺陷在我國,法院調解具有悠久的歷史,是傳統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已深深扎根于我國的司法訴訟實踐。然而,法院調解因其帶有強烈的職權主義色彩而多為學者所詬病。自愿是訴訟和解制度的基石,其正當性來源于當事人的訴訟程序選擇權和處分權。這一權利相對于法官而言,即意味著法官審判權在和解程序中的讓步,應以當事人決斷為優先原則,除特別情況外,法官將接受和解而不對其公正性加以審查。法律有必要強調這一項權利,以形成對法官審判權的必要制約。為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西方國家一般實行調審分離的訴訟制度,即審理案件的法官一般不充當調解人,由其他法官或法官以外的組織或個人主持和解。與之不同,“我國法院調解采用調審合一的方式,法官在調解中具有調解者和訴訟指揮者、裁判者雙重身份。……當法官集調解權與裁判權于一身時,調解中的強制也就在所難免”[2]。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官有積極主動地參與法院調解的“偏好”。這一偏好結合調審合一的法院調解制度,“于是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以勸壓調、以拖壓調、以判壓調、以誘促調等等強制和變相強制調解的現象”。[3]由此帶來的后果是當事人自愿原則在調解中得不到切實保障,訴訟和解制度也喪失了其本來所具有的意義。
二、改革的具體路徑
(一)設置審前和解要約與承諾程序訴訟過程同時也是一個交易過程,在這個特殊交易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承諾,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交易成本,而且由理性的主體自己所做出的選擇是資源優化配置的必要前提。[4]這意味著,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和解可通過判決要約和承諾程序達成。以要約和承諾形式達成和解協議本身體現了契約的締結過程,是合同自由交易理論在訴訟法領域創造性的運用。為促進訴訟公平和促成糾紛審前解決,在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RCL)第68條和許多州法較早地確立了判決要約規則,規定了審前和解要約與承諾程序,其主要內容如下:1.判決要約的送達。除《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8條規定的“單邊要約”外,美國許多州法還規定了“雙邊要約”。該項要約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須是書面的;須表明其和解的意圖;須包含糾紛解決的具體條款內容;須規定對要約進行承諾的截止期限;須允許根據要約條款作出判決;須向要約相對方送達;須在判決要約規則規定的時間內作出。2.對要約的承諾。被要約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或要約規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接受要約。對要約的承諾必須是:書面的;無條件的接受;送達發出要約的當事人。根據對判決要約的承諾,任何一當事人可向法庭提交要約書和承諾書及其送達證據,法庭因此可根據要約和承諾的內容作出合意判決。3.要約的撤回和拒絕。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對方當事人對要約進行承諾之前以書面方式撤回要約,要約撤回之后當事人不得對之再進行承諾,當事人也不得在要約被承諾之后撤回。對要約的拒絕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受要約人書面通知要約人不接受要約;二是承諾期限屆滿,要約沒有被撤回也沒有被承諾。4.適用與效力。如果要約沒有被接受且受要約方當事人最終獲得的判決結果不比要約更有利,則要約方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書記員提交該要約及送達證明,法庭在給予充分的考慮后作出受要約方應支付要約方相應訴訟費用的裁決,該訴訟費用從要約被發出之日起算。如果受要約方最終獲得的判決結果比要約更有利,則不發生訴訟費用轉移的效果。5.后續要約(SubsequentOffers)。要約不被接受這一事實并不阻礙當事人再次發出要約。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要約方當事人發出的數次要約都沒有被接受,則要約方當事人有權向對方當事人追回相應的訴訟費用,該訴訟費用從最后一次要約被發出之日起算。審前和解要約和承諾程序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促使訴訟和解審前前置。在美國,判決要約規則的適用通常有一定的時間限制,新修訂的《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規定被告至少應在已確定的審判日期前14日向原告發出判決要約,各州一般規定為審判之前10至45日不等。通過這一程序性時間安排,有和解意愿的當事人會盡量在審前向對方發出和解要約,糾紛很可能因要約被接受而得到解決而無需進入審判程序,起到了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和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作用。其次,有助于規范訴訟和解程序,防止當事人的“隨意反悔”、“濫訴”和毫無根據的反對。可借鑒美國判決要約規則,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設置審前和解要約與承諾程序。但須明確的是:適用范圍僅限于標的額不大、案件不是很復雜的民事糾紛,不適用于具有人身性質的案件;該和解要約和承諾程序只適用于審前且不阻斷審判過程中的和解,和解原則應當貫徹整個訴訟過程以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闡明和解要約和承諾程序的適用條件、內容和效力等。
(二)設置訴訟費用轉移機制訴訟和解具有多重價值和制度功能,在現代民事訴訟制度中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通過和解契約解決糾紛的自治權。然而,當事人訴訟和解的資格和權利只是訴訟和解發生的前提條件,它并不代表訴訟和解的實際發生效果。按照美國經驗主義法則,訴訟和解并不會自然發生,除非具有必要的動因。訴訟費用轉移機制是美國判決要約規則的核心機制,對當事人來說,如果缺少它,判決要約規則就會失去利用的價值。訴訟費用是指為準備審判和實際審判所直接產生的相關費用,一般包括法庭費用、律師費、合理的證人作證費及專家費。訴訟費用轉移機制是對不接受判決要約且獲得的判決結果并不理想的一方當事人的懲罰,以補償另一方當事人就其不合理的堅持訴訟所導致的費用損失。懲罰力度的大小取決于轉移的訴訟費用的具體范圍,而訴訟費用范圍的大小決定了當事人利用該規則的內心動機強度。《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8條規定支付的訴訟費用范圍僅僅限于法庭費用,而在一些州,轉移的訴訟費用范圍還包括昂貴的律師費及其他費用。訴訟費用轉移機制使當事人有了潛在的損益,能夠促使當事人合理地判斷自己的訴訟前景,理智和慎重地對待對方的和解請求,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在我國,為激發當事人和解的積極性,嚴肅認真對待對方當事人的和解要約請求,可在和解要約和承諾程序中設置訴訟費用轉移機制,同時明確規定訴訟費用轉移的適用條件。此外,還應明確規定所轉移的訴訟費用的范圍,即說明要約方哪些費用應當由拒絕要約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三)增強審前程序的可預測性RobertH.Mnookin與LewisKornhauser最先闡述了“當事人在法律的陰影下談判”的思想。[5]也就是說,當事人在進行和解談判的同時會預測審判結果,并且受其預測的影響,只有各方當事人認為和解條款和審判結果基本一致才會同意和解,否則將繼續進行訴訟。在訴訟費用轉移機制的激勵和制約下,當事人會提前積極預測判決結果并根據其預測做出是否進行和解的決斷。然而,受證據、法律適用、法官意見等一系列因素的影響,訴訟結果往往撲朔迷離。而訴訟結果越是難以預測,當事人繼續博弈的心理動機就越大,和解的幾率就越小。與判決要約規則的適用相配套,美國在其民事訴訟規則體系中增加了能夠預測裁判結果的審前程序設計,如證據開示、審前會議等,其重要功能在于“清除無關的事項,準許當事人獲得信息,并且確定是否存在適于審判的爭點,所有的內容都導向一個有效率的審判或在知情后作出的和解”[6]123。良好的審前程序設計能夠幫助雙方當事人獲得必要信息并預測大致的訴訟結果,若一方當事人發現自己勝訴的幾率較低時,就會傾向于與對方和解;而為了避免遭受訴訟費用轉移的風險,當事人就會樂于接受對方的和解要約,達成和解協議而終結訴訟。在我國,雖然也規定了開庭審理前的準備階段,“但其主要任務仍停留在送達訴訟文書,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審核訴訟材料等形式工作之上,使得審前程序存在著主體單一、內容匱乏、爭點無法形成、證據難以固定等弊端,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之前接觸、了解甚少,造成在審判前無法得到足夠的訴訟信息,對雙方的爭點及各自的權利并不明確,也就無法真正恰當地處分自己的權利,喪失了一次評估案件、相互協商的絕好機會,嚴重限制了審前程序應有價值和功能的發揮。”[7]與和解要約和承諾程序的設置相呼應,應當進一步完善我國審前程序設計,以便于當事人盡可能多地對訴訟結果進行預測和評估。
一、我國現行破產和解立法之檢討
1、我國現行破產和解制度在立法體例和運用上的二元化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悖離。和解制度作為防止或避免破產的程序制度,應由國家統一立法加以規定,保持程序制度在各個方面的協調一致。但是,我國現行和解制度在立法上和適用上,與和解制度的一體化要求相距甚遠。由于我國破產立法受所有制觀念的限制,受經濟體制改革進程的制約,《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了國有企業的和解與整頓制度,《民事訴訟法》則規定了適用于非國有企業的和解制度。立法上的不統一,導致適用具體程序制度的不一致。
2、政府行政參與和解程序的色彩過濃。和解程序作為破產程序的組成部分,不應當有政府行政的積極干預,政府更不應當超越法院的地位而成為和解程序的主角,否則,便會有政府干預法院獨立行使對破產案件的管轄權之嫌,也不符合政府對市場經濟主體的活動實施宏觀調控這一改革既定方針。但是,我國現行法規定的適用于國有企業的和解與整頓,都體現了政府行政對和解程序的過多參與。首先,債權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時,是否申請和解,決定權不在于債務人,而是歸其上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享有。其次,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中止破產程序,其后的整頓由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把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經營活動、整頓虧損企業的行政措施引入了破產程序,從而將政府整頓虧損企業的行政措施,演變為政府行政參與法院審判程序的合法途徑,導致政企不分,帶有鮮明的計劃經濟的烙印,與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國家對企業實行宏觀調控的既定方針背道而馳。
3、人民法院在和解程序上的積極主動作用未得到足夠的重視。破產和解程序的本質,是法院審判權范圍內的司法清理程序。同時,和解程序開始于破產程序進行中,和解的成立對破產程序有中止或終結的效力,所以,和解應完全處于法院的控制下,法院對和解程序的開始、中止或者終結應當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破產和解立法在程序上的缺陷,妨礙了人民法院在和解程序中審判職能的發揮,而政府行政對和解程序的積極干預更弱化了人民法院在和解程序上應有的主動性。首先,對于非自愿申請破產案件,是否申請對企業進行整頓由國有企業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人民法院無權決定。其次,政府行政申請整頓。人民法院無權對和解或整頓申請進行必要的實質審查,只有選擇召開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方案的權力。既然和解程序實質上是法院審判權范圍內的司法清理程序,那么忽視了人民法院主動作用的和解制度,勢必等于放棄了和解程序所固有的本質屬性。
二、取消雙軌制,實現破產和解制度立法的一元化
按我國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國有企業被申請破產后,在破產宣告前,它并不當然地享有破產和解權。它是否有破產和解權,首先取決于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態度。其上級主管部門若認為該下屬企業尚有復蘇的希望,或者有產業結構、產品結構、企業結構等方面調整的考慮,而愿意對它實施整頓,使之免于破產,則可以向法院提出整頓申請,表示其整頓意愿。只有該整頓申請有效地向法院提出后,被申請破產的企業才取得和解申請權。可見,國有企業的和解申請權是不完全的,有條件的,而非國有企業法人則不然,只要破產程序一開始,在破產宣告前,它都可以自主地行使和解申請權。因此,它的和解申請權則是充分的、完整的,而不受制于任何行政力量。
此外,根據現行有關法律,在國有企業的破產程序中,和解與整頓相伴而生,互相依賴,虧損企業要進行破產和解,首先得先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整頓申請;整頓申請提出后,由企業提出和解申請與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經法院認可后,破產程序遂告中止,整頓程序也隨即開始。可見,在國有企業破產程序中,和解就其實質而言并不具有獨立性,而是附屬于整頓程序的,而在非國有企業的破產程序中則不然。《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企業法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由人民法院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可見,在非國有企業的破產程序中,和解不再成為整頓的附庸,而是完全獨立的破產預防程序,整頓已不復存在。
筆者認為,這種以所有制為基礎的二元和解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嚴重滯后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破產主體無論為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它們在商品交換中均處于完全平等的競爭地位,任何市場主體都同樣地受優勝劣汰這一競爭法規的支配。此種特性反映在破產和解制度上,就要求做到和解面前一律平等。此種平等和解權具有豐富的內涵,包括和解申請的機會、條件適用的程序、法院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和解的時間、和解的監督、和解的廢止情形等諸環節完全一致,從而實現和解程序的一元機制。基于以上認識,筆者認為,我國破產立法應做到以下幾點,第一,結束目前實行的破產規則的雙軌制,制定統一的破產法;第二,降低對國有企業的整頓比重,提高整頓程序的適用條件,盡量縮小整頓的適用范圍;第三,消除行政機關在破產和解程序中的干預作用,使破產和解在法院監督下完全依雙方當事人的意愿自由地進行。
三、建立法院對和解申請的審查制度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解制度實行不審查制度,只要債務人提出和解(整頓)申請,人民法院并不予以審查,和解程序當然進行。和解申請實際上已被置于法院審理破產案件之外。筆者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破產程序除涉及債權人及債務人利益外,還涉及到社會公眾利益,而破產和解申請的許可或駁回又對破產程序的繼續或中止有重要影響。為確保和解功能的實現,保護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建立法院對和解申請的審查制度。參考國外立法例,筆者提出以下構想。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后,人民法院應予審查。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申請和解人是否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若委任人時,有無合法委任等。(2)是否提交了必備的資料,如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以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方案的擔保等。此類材料欠缺者可令其限期補正,期滿未補正者駁回申請。此項審查旨在明確其申請是否合法,因此應以債務人提出申請時的狀況為準。實質審查包括以下內容:(1)有無和解原因存在;(2)和解協議內容是否合法,此項審查旨在明確申請是否有充分理由,因此應以法院做出裁定時的狀況為準。
為保障法院審查的順暢進行,法律有必要賦予申請人配合的義務。立法中可規定,必要時,法院可傳喚申請人,令其就有關事項作補充說明,如財產狀況說明書內容有錯誤,或債權人清冊記載有遺漏,或和解方案欠明確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義務者,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對于和解申請應在收到后一定期限內做出許可或駁回申請的裁定。該裁定做出后即發生效力,不能上訴。之所以限定期限,是因為破產案件的久拖不決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之所以不允許上訴,是因為和解申請如被駁回,對于債務人而言已達目的,對債權人亦無不利,和解申請如被駁回,對于債務人而言,不允許其上訴可以防止其利用上訴來拖延時間從而避免破產,對于債權人而言不允許其上訴并無不利,因此,均不允許其上訴。
在下列情形下可裁定駁回申請:(1)和解申請違反法律規定的,包括和解申請的內容、形式,和解協議的內容、形式違反法律規定的;(2)債務人或破產人在和解申請前,有嚴重違反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的,主要指破產法禁止債務人實施的行為;(3)有理由說明債務人或破產人沒有和解誠意的,如債務人不履行破產法規定的說明義務等;(4)有其他不宜進行和解的理由。
四、完善和解廢止制度
和解廢止制度又稱為和解終止制度,是指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廢止已經生效的和解協議的制度。破產和解,實質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做出的讓步,并通過債權人間的公平受償來分擔不能受償的債權損失。債務人應當無條件地執行和解協議,并自始至終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者不能執行和解協議,或者嚴重侵犯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時,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撤銷和解協議。我國現行法律對和解廢止制度沒有作系統、具體的規定,基于此,筆者參照國外有關立法例并考慮我國國情提出以下立法建議。
和解廢止的三種情形。和解廢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情形,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議決時不贊成和解協議或在債權人會議就和解協議內容進行議決時有正當理由未出席亦未委托人出席的,如能證明和解協議偏重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可自和解協議生效后15日內申請法院廢止和解協議。
第二種情形,自法院認可和解協議一年內,如果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于債權人中一人或數人允諾額外利益的行為的,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和解協議,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廢止和解協議。
第三種情形,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經債權人過半數且其代表的債權額占無擔保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債權人申請,法院可撤銷和解協議。
在視覺文化沖擊的今天,電影代替了文學的主導地位。但文學對電影的影響一如既往:如文學創作的經驗;文學的詩意、文法;等等。電影對文學的影響的突出表現就是將讀者漸漸變為了觀眾,并且這一過程是借助文學來實現的。這也是為什么人們總是將文學與電影聯系在一起的深刻原因。
一、文學與電影關系的探討
人們把電影和其它藝術進行類比的過程中,挖掘出了其它藝術的特性在電影中的具體體現。如歐洲先鋒電影運動的代表人物阿倍爾?甘斯曾說,電影“應當是音樂,由許多互相沖擊、彼此尋求著心靈的結晶體以及由視覺上的和諧、靜默本身的特質所形成的音樂;它在構圖上應當是繪畫和雕塑;它在結構上和剪裁上應當是建筑;它應當是詩,由撲向人和物體的靈魂的夢幻的旋風構成的詩,它應當是舞蹈,由那種與心靈交流的、使你的心靈出來和畫中的演員融為一體的內在節奏所形成的舞蹈。”通過這段話我們可以得出,電影成為了諸多藝術的混合體。文學作為電影存在的前提,以至于有人稱文學是電影的母體。電影回歸自身的過程本身同時也是電影與文學的融合、交流過程。在電子媒介一統天下的今天,電影與文學的融合代替了疏離,或者從文學的角度說,它走進了電影。可見,二者的交流也必然會促進其共同發展。
二、文學與電影的表達差異
作為與電影相抗衡的一方被抬出來的文學與電影相比,電影以其強烈的視覺表達效果,取得了較于文學的真實感。文學的短處可能就是文學之所以是文學理由所在,即在于文學的媒介——文字。由文字組成的句子具備了電影所不具備的邏輯秩序;而且其時態指明了其與表述對象的距離所在,文學這種表達形式是電影所不具備的,電影則是用其逼真的形象來表達生活的。就文字來說,它處于人們的日常生活之中,作為一種形式而存在并得到長足的發展。社會生活催生了文學形式的出現與形成,在這一點上它保證了文學內容的獨立。人們通過對文學形式的關注更加深刻地認識到文學是區別于現實的,是現實的反映,融合而又獨立與現實,是一種矛盾的綜合體。即使是推崇所謂的客觀再現的現實主義文學,也無法詮釋這一疏離。現實主義以其獨特的文學修辭手法論證了文學不可能是,也永遠成不了一臺攝像機的事實。
關鍵詞: 接受美學 高中語文 閱讀教學
高中語文閱讀教學只有不斷地創新與進步,才能有效提高高中語文教學水平,培養高中生的整體閱讀素養,從而提升高中生的語文學習能力。接受美學正是教學發展的產物,這一理論能夠有效發揮參與主體的主觀能動性,所以將接受美學和高中語文閱讀教學相結合,充分體現教學主體在課堂的地位,在教師的正確引導學習中提高閱讀能力,從而提升高中語文教學質量。下面就接受美學如何提升高中語文閱讀教學質量進行分析。
一、不斷更新教學理念,實現教學模式和方法的創新
高中語文教學在進行教學活動時,要以接受美學理論為基礎,應用開放式的教學理念,時刻注重學生的課堂主體地位,重視高中生的主觀感受,利用實際的情感體驗促進教師和學生之間的有效交流。要勇于打破傳統的教學模式,避免出現以教材和教師為主導的課堂模式,不斷在教學實踐中對教學模式進行創新,積極地把創新教學模式,如情景式教學模式等應用到實際教學活動中。例如,在教學高中語文人教版必修4《雷雨》一課時,教師可以將學生分成若干組,分別進行角色扮演,讓學生切身體會情境,揣摩人物的內心世界,用戲劇的表現形成代替純書面的教學方式,更讓學生理解文字的內容,接受傳遞而來的文化知識。又如在教學高中語文人教版必修2《荷塘月色》一課時,可以配上《荷塘月色》這首音樂,詩歌的課文內容伴隨著優雅的音樂,讓學生仿佛徜徉在荷塘月色的美景下。這些創新的教學模式更能被學生接受,促進高中語文閱讀質量的快速提升。
二、進一步開闊學生的“期待視野”
處于高中學習階段的學生大多都有思維方式,在進行高中語文閱讀時,學生會結合自身的現實情感,以閱讀內容中出現共鳴的部分展開閱讀,進行對閱讀作品的賞析評鑒。在閱讀過程中,學生會把自身的情感和經歷帶入作品內容中,從而更深一步地開闊“期待視野”。高中生有獨立思考的能力和較強的接受能力,倘若教師在教學活動中,基于“期待視野”開展教學活動,積極克服在高中語文教學中出現的障礙,使得高中生對語文閱讀逐漸產生興趣,從而實現對所閱讀內容的更深入的理解。要開闊學生的“期待視野”,教師在教學中要引導學生閱讀,使得閱讀量不斷增加,在增加閱讀量的同時還應注意引導學生進行多范圍的閱讀,擴大學生的閱讀范圍,不斷增長的閱讀量和廣泛的閱讀范圍促使學生積累豐富的經驗,達到開闊學生期待視野的效果。同時,創新閱讀教學方式的前提,即需要運用多樣化、全面化的閱讀形式豐富學生的情感體驗。例如,在學習高中語文人教版必修1《再別康橋》一課時,教師可以組織學生開展朗誦比賽,朗誦文章不僅僅針對這篇課文,學生還可以自行選擇文章,充分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在這一過程中無形地拓寬學生的閱讀面,增加閱讀量。在教學高中語文人教版必修2《我有一個夢想》一課時,夢想存在于每個人的心中,教師應將學生帶入文章情境,同時在閱讀內容時結合自身的情感和經驗,更深層次地開闊學生的“期待視野”,有助于提高學生的閱讀興趣。
三、應用“召喚結構”理論,激發學生的閱讀興趣
把學生所閱讀的內容設置成具有開放性的結構類型即為“召喚結構”,開放式閱讀模式是閱讀內容適當留白,進而激發學生的主觀能動性,使得學生的想象力和創造力在閱讀中不斷提高,閱讀內容的留白由學生對閱讀內容的自我理解和自我情感進行補充。在高中語文教學中運用“召喚結構”理論,可以有效激發和培養高中生的閱讀興趣,在閱讀中實現自我情感的滿足,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文學素養。在實際高中語文教學中,教師必須正確把握閱讀內容的關鍵細節和對應的表現情感達到提高學生主觀能動性和閱讀興趣的效果,不僅提高高中語文閱讀的教學質量和教學效率,還讓學生對文本內容進行個性化解讀。例如,在教學高中語文人教版必修4《哈姆雷特》一課時,教師可以采用“召喚”理論引導學生留白結局,自行想象自己認為可以發展的故事線索,利用開放式文章結構類型,激發學生的閱讀興趣。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感走向和對文章的理解進行故事發展,不僅培養學生一定的文學素養,還加深學生對閱讀文章的理解。
四、結語
在高中語文閱讀中應用接受美學理論順應了教育改革發展的需求,在提高語文閱讀教學質量的同時,有效培養了高中生的語文素養。教師要根據實際的教學情況不斷更新合理的教學模式,進一步拓寬學生的期待視野,同時應用“召喚結構”理論激發閱讀興趣,不斷提高高中語文教學質量和學生素養。
參考文獻:
一、成人教育會計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的培養目標和特點
成人教育會計學專業本科的培養目標是:“系統地掌握基本經濟原理和會計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熟悉通行的會計規則和慣例,成為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和經濟決策等綜合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因此會計學專業和其他專業的畢業論文相比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專業性強。二是創新性強。一系列新的會計理論的產生,都來自于會計活動實踐,但又不等同于會計實踐,它帶有一定程度的科學創新,論文中的某些觀點必然反映會計學科的發展趨勢。
二、成人教育會計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質量的現狀
目前,成人教育會計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的撰寫,一般安排在第二年的第四個學期來進行,畢業論文撰寫時間占本科教育時間的1/4左右。每個階段都有嚴格的要求和具體的規定,為確保畢業論文質量提供了保證。但是在實際執行中,無論是指導教師還是學生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并沒有給予高度重視,導致論文質量不高。表現在:
(一)在創新方面:成人教育會計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要求學生在已學過的知識基礎上,進一步學習掌握相關的理論知識,創造性地運用所學的會計理論、會計專業知識來撰寫畢業論文。然而絕大多數學生的畢業論文主要是對書本知識或文獻資料的簡單重復,很少提出自己新的理論觀點和解決實際問題的方法。
(二)在寫作方面:在論文的寫作過程中,有的成人學生并沒有圍繞選題認真地進行調查研究,搜集資料,閱讀有關文獻資料。而是只滿足于圖書資料、網上資料、專業教科書,閉門造車、拼湊論文。結果是撰寫的畢業論文內容重復,結構不合理,格式不規范,缺乏說服力,更談不上解決實際經濟問題。
(三)在答辯方面:答辯是考察成人學生畢業論文的真實性和學生運用所學的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有效手段。按照正規的答辯程序,答辯人首先簡要介紹畢業論文選題的原因、畢業論文的主要內容、主要觀點及研宄價值,然后答辯委員會人員就論文中的相關問題向答辯人進行提問,以考核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但是學生在答辯過程中只對論文中的問題進行說明,與論文知識密切相關的問題很難回答出來,答辯委員會人員只能根據答辯者的簡要說明,簡單地提一、兩個問題了事,答?辯基本流于形式。
(四)在監管方面:首先,成人教育會計學專業本科畢業生的畢業實習一般安排在第四學期,實習期間學生都回到自己的工作單位進行實習,學校基本失去對畢業生的監控和對畢業論文的管理;其次,部分指導教師知識老化,科研能力差,指導水平低,對論文的內容似是而非,對論文的題目把握不準,也是導致畢業論文質量不高的一個重要因素;再次,畢業論文評判標準過于寬松,并沒有嚴格執行畢業論文的評定標準,而是對不合格的畢業論文持遷就態度,幾乎沒有不通過論文答辯的學生。
三、影響成人教育會計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質量提高的因素
(一)成人學生對待撰寫畢業論文的態度不認真。部分成人學生急功近利,誠信意識和學術道德意識缺失,對待畢業論文的撰寫采取消極的應付態度,對學校布置的畢業論文寫作要求、寫作進度和寫作標準不以為然。在臨近答辯時,匆匆應付,東拼西湊,網上下載、購買,甚至抄襲別人的文章等。
(二)指導教師責任心不強。在畢業論文的寫作過程中,有的指導教師責任心不強,在論文指導工作上敷衍馬虎,沒有做到和學生定期的交流,缺乏對學生寫作階段的必要指導,審閱畢業論文時不認真,對畢業論文的內容沒有深刻的理解。甚至個別指導教師答辯時才匆匆看一遍論文。因此,畢業論文的指導86工作常常流于形式。
(三)缺乏足夠的專業訓練。成人教育會計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不一定要求有很高的學術價值,但論文結構與內容展開要以會計實踐為基礎,以會計理論和會計方法為依據,經過縝密論證,得出科學結論。然而學生在平時的專業學習中,對專業論文寫作課程不重視,很少有學生把它當成一門專業課來學習,更不要說學以致用了。在選題時有的學生只選那些理論強的題目;有的學生只是把參考資料堆砌上去;還有的學生從期刊上或文獻資料上摘錄一些資料,然后把它們拼湊在一起就形成了自己的畢業論文。可以想象,如此形成的畢業論文很難有自己的觀點和新意,加之理論水平有限,突破專家、學者的觀點更難。
四、提高成人教育會計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質量的途徑
(一)要引導成人學生正確認識畢業論文寫作的重要性
畢業論文是成人本科教育最后一個正規的訓練過程,是一個獲知的過程,也是促使學生積極探索創新知識、新見解的手段。因此,學校應加強對學生和指導教師的誠信教育,提高他們對畢業論文寫作重要性的認識。引導學生在論文寫作上加強自律,以誠實的態度做論文,并讓指導教師落到實處,學校加強監督和檢查。杜絕有些教師在答辯前才匆匆看一遍論文等現象的出現,對弄虛作假者給予嚴厲處罰。
(二)強化成人學生畢業論文寫作訓練
在制定成人教育會計學專業本科教學計劃時,應把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體現在教學中。比如,開設畢業論文的寫作課程,從選題、搜集資料、確定論點、結構語言到表述方式等畢業論文的各個寫作環節,對學生進行系統的指導,使他們掌握畢業論文的寫作知識、寫作規格、寫作要求和寫作方式,從而為寫好畢業論文奠定基礎。
(三)規范成人教育會計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的管理工作
1.建立畢業論文領導小組,把學校的畢業論文管理制度落到實處。規范指導教師的指導責任、管理部門的管理責任。指導教師在畢業論文的指導過程中,要定期和學生交流,幫助學生解決畢業論文寫作過程中的問題。另外,還要勤于檢查,敢于批評,掌握好論文的寫作進度,保證論文的質量。管理部門應對畢業論文的整個寫作過程進行督促和檢查,既要對學生檢查,又要對指導教師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畢業論文工作有序地進行。
2.嚴格把好命題關,逐步完善論文選題的管理辦法。學生選題時,要根據本人的興趣、基礎和從事的職業選擇恰當的題目,題目確定后,還要征求指導教師的意見,避免題目過大難以完成論文,必要時可由指導教師和學生一起確定論文題目。
3.嚴格答辯程序和評分標準。畢業論文答辯是考查學生運用所學的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也是考查學生畢業論文真實性的有效手段。因此,認真地選拔答辯委員會成員,在認真評閱學生論文的基礎上,按照既定的答辯程序,公正合理地進行答辯,做好答辯記錄,客觀公正地評定學生的論文成績。對于優秀論文和不及格的論文實行復議制度。同時建立優秀畢業論文獎勵制度,以調動指導教師的積極性,對于不合格論文的指導教師所負的責任也要進行客觀的評價。
(四)改革畢業論文的管理工作,增強服務,規范指導
關鍵詞: 高等院校 畢業論文(設計) 工作現狀 對策
畢業論文(設計)是高等院校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實踐教學環節,是對大學生在校學習水平的綜合考核和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有效鍛煉,在培養富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人才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學生畢業論文(設計)的水平是衡量院校辦學質量的重要指標。因此,各類院校必須積極創新畢業論文(設計)工作模式,努力提高畢業論文(設計)水平,嚴把人才質量“出口關”。
一、畢業論文(設計)工作現狀
近年來,我國大學生畢業論文(設計)質量不高的現象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各類院校在組織本科生畢業論文(設計)工作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角色定位偏差。目前,各院校的畢業論文(設計)工作普遍存在學生過程參與不足、主體地位不突出的現象。多數院校在選題的過程中,課題主要仍以指導老師指定為主,學生的參與度很低。在論文研究撰寫過程中,指導老師往往會提出過多的約束性條件,要求學生按照指導老師指定的思路研究和實現。這樣的工作模式極大地抑制了學生的主動性,打消了學生的創造熱情,限制了學生的思維,影響了畢業論文(設計)的質量。
2.教師指導力度不大。大多數本科生畢業論文(設計)指導老師不僅承擔學生指導工作,還要完成教學、科研等任務,工作量之大往往導致教師在指導學生的精力和時間上“打折扣”;有的教師雖具有一定的理論水平,但實踐經歷不足,指導能力欠缺,無法很好地為學生提出合理建議,失去了指導的意義;有的教師責任心不強,存在應付心理,指導流于敷衍,造成畢業論文(設計)質量不高。
3.學生工作主動性欠缺。由于就業壓力和時間沖突,一些學生無法充分認清畢業論文(設計)工作對自己的重要性,將更多的精力放在擇業上,對畢業論文投入明顯不足。在畢業論文(設計)過程中,大多數學生存在“等、靠、要”的思想,依賴心理過重,嚴重缺失主動作為。還有,相當一部分學生不踏實,抄書、抄網絡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存在請人論文的嚴重學術腐敗現象。
4.質量過程監控不足。多數院校有畢業論文(設計)工作細則、工作手冊等規章制度,其中有些條款明確了畢業論文(設計)各項工作的質量和標準。但是從落實情況來看,有些院校過程監控流于形式,甚至畢業答辯和成績評定工作組織得簡單草率,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畢業論文(設計)工作中的不良風氣。
二、提高畢業論文(設計)質量的對策
1.提高認識,筑牢思想基礎。學校可通過舉辦講座、分發畢業論文(設計)手冊等形式,提高指導老師和學生對畢業論文(設計)工作的認識。要讓師生雙方認識到畢業論文(設計)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手段,是學生在校所學知識深化與升華的重要過程,是對學生進行科學教育、培養探求真理精神,提高學生科研訓練能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有效途徑,也是培養學生優良的思想品質、責任感、使命感和進行綜合素質培養必不可少的教學環節,是學生畢業前的綜合訓練。還要讓師生都明確自己在畢業論文(設計)工作中的任務職責,為畢業論文(設計)工作的順暢開展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礎。
2.優化流程,強化制度支撐。學校要遵循教育規律,建立健全畢業論文(設計)工作規章制度和規范要求,進一步優化畢業論文(設計)工作流程,明確工作時間節點,明晰各類人員工作職責,統一格式規范,完善獎懲制度,嚴格程序標準,為畢業論文(設計)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證。
3.延長周期,加強時間保障。學校可將畢業論文(設計)工作提前至第七學期初啟動,初步擬定選題方向,加強指導老師和學生交流溝通,在畢業實習前確定選題并完成開題,這樣可以為學生提供充足的時間搜集資料和對其所選題目進行充分的思考,而且能夠避免教師指導工作過于集中和畢業生就業擇業的影響。提前開展選題、開題工作,還可以讓學生在畢業實習的過程中有針對性地進行畢業論文(設計)調研,提高畢業論文(設計)工作效率。
4.精細管理,深化過程監控。學校要建立專門的管理指導機構,嚴格落實畢業論文(設計)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全過程監控畢業論文(設計)工作的開展情況和完成質量。要著力組織好選題、開題、中期檢查、資格審查、答辯、成績評定、歸檔總結等各個環節的檢查指導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問題反饋。要增加論文盲審比例,加大審查強度,可采用將隨機抽查和指定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學生畢業論文(設計)進行質量把關,加大對優秀論文(設計)、不合格論文(設計)和各類學術腐敗行為的獎懲力度,并做好各類文檔的歸檔總結,真正做到畢業論文(設計)管理工作的精細化。
關鍵詞:刑事和解;刑事訴訟法修改;社會矛盾化解
一、刑事和解制度在審判實踐中的價值
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體現刑事和解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修改了第二百零六條關于自訴案件和解的規定[1];2、新增加了一章即第二章,專門用來規定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2]。這一修改使得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的刑事和解不再僅僅停留在理論研究的層面,而是使得審判實踐中對公訴案件適用刑事和解有法可依。在價值多元化的當代,人們對刑事訴訟價值的認識從一元走向多元,秩序、公平、自由和效率均成為刑事司法追求的多元價值。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和解制度的重大修改體現了我國目前在刑事審判中“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以及審判工作順應世界“輕刑化”潮流的需要,也進一步彰顯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價值。
(一)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保護刑事被害人的權益。作為一種新型的刑事糾紛處理模式,刑事和解強調治療因犯罪行為引起的被害人、被告人和社區創傷,恢復原有的和諧社會關系和秩序。[3]在刑事訴訟領域尤其是公訴案件,被害人基本上沒有真正的訴訟主體地位,而刑事和解制度全面考慮了各個訴訟當事人的權益,均衡考慮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權益,致力于化解雙方矛盾。由于和解程序啟動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的自愿性,在和解過程中雙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被害人在糾紛解決中的能動性得到充分的保護和調動。同時大量的案例也顯示了被告人在受到刑事處罰以后往往逃避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而刑事和解如果和解成功,被告人通過賠禮道歉、損害賠償等形式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
(二)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訴訟經濟是現代法律制度的價值目標之一。訴訟經濟就是要求法律制度的運作需要滿足以最小的資源投入,獲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這事因為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國家對司法資源的投入在一定的時間內是相對穩定的。尤其是現在輕微刑事案件量大幅度增加,占用了相當比例的刑事司法資源,而刑事和解制度使得特定的案件在不交付審判的情況而終結,縮短了訴訟時間,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使得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處理更為重要的案件。
(三)刑事和解制度契合“無訟”的理念,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我國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以及在刑事司法領域貫穿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舉措,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在這樣的歷史背景和社會條件下充分發揮其獨特的價值。[4]同時,刑事和解程序能在一定程度上做到“案結事了”,能有效維護社會穩定,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及條件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潛在隱憂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體現著多層次的積極價值,另一方面又存在著適用不當所帶來的隱憂。由于刑事和解是在作為第三方的司法機關的主持下進行,且對于和解的提出以及和解協議的內容均需要由司法機關審查和確認,這在客觀上賦予了司法機關以及相關司法人員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由于這種處置可能直接帶來減免刑罰的結果,權力可謂極大,這樣的自由裁量權為權力尋租提供了新的土壤。社會普通民眾在用“花錢買刑”、“花錢買罪”的眼光看待刑事和解時,也對刑事和解的公正性以及司法機關的社會公信力產生更大質疑。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
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和解的范圍被限制在以下適用范圍:1、自訴案件:自訴案件適用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對其追訴權處分的應有之義,大多數自訴案件如虐待、遺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行為,都是發生在有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之間,這些案件適用刑事和解,有利于解決親屬之間的矛盾、維系人們之間的親情,在一定程度上也維系整個社會家庭的穩定;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并沒有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和解作出明確規定,但是由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本質上屬于民事糾紛,因此能夠適用和解也是其應有之義;3、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目前刑事訴訟法主要規定適用在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5]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從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可以看出,其關于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已經擴大到公訴程序,使一部分公訴案件適用刑事和解不僅僅停留在理論探討的層面,做到了有法可依。同時,刑事訴訟法對公訴程序案件適用刑事和解還未完全規定到在理論上討論的那樣寬泛的范圍,尤其是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和解并沒有特別提出,這也符合司法改革應該遵循漸進的原則,隨著刑事和解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可以逐步擴大其適用范圍。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條件
結合審判實踐和理論探討,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首先,被告人自愿認罪,積極通過合法手段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在刑事和解的過程中,被告人主動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愿意承擔責任是司法機關作出可適用刑事和解判斷的前提條件。只有這樣,才能在和解過程中疏導并排解被害人內心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遭受的痛苦并達到預期的效果。
其次,被害人與被告人雙方自愿和解。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中刑事和解的啟動應當把被害人與被告人雙方的自愿作為前提條件,尤其是要突出被害人的真實意愿,司法機關都不能強迫或誘導被害人或被告人選擇和解。對于被害人而言,只有在自愿參與的情形下,他們才會感到這一制度的公平合理。被告人也只有在自愿參與的情形下,刑事和解才能對其發揮比較積極的作用[6]。此外,“自愿”不僅要表現在提起和解的自愿,還應該表現在被害人和被告人在和解期間可以隨時撤回已經同意并且參與的刑事和解程序。
再次,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否則和解就要歸于無效。對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達成的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國家司法機關應當履行合法性審查的職責,以確保刑事和解協議的合法性。對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刑事和解協議中約定的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內容,國家司法機關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并指導當事人達成合法有效的協議。[7]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程序
(一)我國刑事和解的一般程序
第一,刑事和解的提出。刑事和解的提出應當由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各自的訴訟人、近親屬向司法機關提出刑事和解申請。對于司法機關能否提出刑事和解,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議。筆者認為,司法機關作為中立方,理論上是沒有提起刑事和解的必要,但根據我國的立法精神和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和解修改的理念和宗旨來看,司法機關至少應該向當事人告知其有權利要求和解,并告知其和解的條件、目的以及后果。
第二,刑事和解的審查。司法機關在接受刑事糾紛當事人的申請之后必須對刑事案件的性質以及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等各方面充分審查,同時要審查是否屬于法律明確規定不適用刑事和解的范圍。司法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的,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刑事和解。如果經過審查,司法機關認為當事人申請刑事和解的案件不符合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即使當事人有和解的意向也不得組織當事人進行和解,而應進入正常的司法審判程序。
第三,刑事和解協議的簽訂。刑事和解應當在司法機關的主持和監督下,由被告人和被害人平等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司法機關負有義務保證和解協議的內容、形式等符合法律的規定,保證當事人是在自愿的基礎上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而達成和解協議,且該和解協議不違反公共利益或者顯示公平。
第四,刑事和解的處理。在司法機關的參與下,被告人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后,對于自訴案件,法院可以裁量對被告人進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公訴程序案件,檢察機關在提前公訴時同時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書。檢察機關基于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建議法院判處緩刑。(二)刑事和解的救濟程序
1、訴訟程序的提起。對于無法或違法達成的和解協議,或者案件不屬于刑事和解案件范圍等,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各自的訴訟人、近親屬均有權提起終止案件和解程序,從而進入正常的司法訴訟程序。
2、再次和解或者申請補正。對于已達成的和解協議但有遺漏事項未進行和解商議,以及存在其他事項影響協議效力等情形,允許當事人提出重新和解的申請或者向司法機關申請補正。
3、和解協議的變更。在司法機關對和解協議審查前,當事人可以對和解協議內容進行協商變更。在協議審查后執行完畢前,當事人欲變更協議的,應經國家公權力機關認可或準許。
4、不合法行為的糾正。在刑事和解中,對于調解人的不合法的行為或者和解程序的不合法之處,當事人有權向有關組織、機關申訴,并要求及時加以解決。
四、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刑事和解制度
(一)建立專業的刑事和解調解機構
隨著刑事和解今后在我國審判實踐中的普及和成熟運用,建立專業的刑事和解調解機構非常有必要。其優點是既可以促成當事人雙方的和解,恢復社會關系,又不致使司法機關的權力過大,避免“花錢買刑”的后果。
(二)完善刑事和解監督機制
為了保障刑事和解制度的順利進行,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是非常有必要的。監督有司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和來自外界的外部監督。內部監督如規定刑事和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建立刑事和解向上級機關的備案機制,上級機關發現刑事和解案件有違法律的可以撤銷下級的處理決定等制度。[8]對于外部監督,“可以以目前我國部分正在試點的人民監督員制度為基礎,由人民監督員參與審查和解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監督和解協議的履行。在必要的時候,可由人民監督員主持召開案件聽證會、公開評議整個和解過程,充分接受外部監督,從根本上杜絕自愿的強迫調解行為。”[9]
(三)構建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
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著被告人服刑后沒有賠償能力,同時被害人及其家庭也陷入了困頓境地。因此,為了調和經濟條件不同的當事人在賠償能力上的差異,也為了使被害人能盡早獲得補償,恢復平靜正常的生活,有必要在刑事和解程序中構建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這一制度的運作方式是,刑事和解協議達成后,被告人無法一次性補償被害人的損害,國家可以先行補償,同時對被告人享有追償權,即被告才是賠償責任的最終承擔者。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國家補償制度,才能避免刑事和解程序對當事人適用的不平等,同時也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害人的利益。
注釋:
[1]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2]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
[3]李衛星:《刑事和解制度:借鑒與創新》,載龔佳禾主編:《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279頁。
[4]孫勤:《刑事和解價值分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86頁。
[5]刑法分則第四章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刑法分則第五章為侵犯財產罪。
[6]趙如玥,《論審判階段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華東政法大學2011年碩士論文,第21頁。
[7]張校亮:《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碩士論文,第28-29頁。
[8]周世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載龔佳禾主編《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頁。
我國學者對如何提高本科生畢業論文質量進行了一些研究,如研究提高本科生畢業論文質量的必要性、如何培養大學生的科研能力、如何加強對畢業論文選題和答辯環節的控制P1,但沒有從用人單位、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指導教師和學生多角度調查分析本科生畢業論文質量現狀和原因,提出的對策措施缺乏全面系統性和針對性。國外高校對于本科生和應用型碩士沒有論文寫作要求。我國高校將畢業論文寫作作為培養和提高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重要教學環節,需要從源頭、過程和結果控制和提高本科生畢業論文質量。
2.財會類專業本科生畢業論文質量現狀
為了了解財會類專業本科生畢業論文質量現狀、成因,本課題分別對用人單位、學校本科教學管理人員、論文指導老師和大四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
2.1 對財會類專業本科生畢業論文質量的評價
全部被調查人員中,63.83%認為一般,21.27%認為較好,14.9%認為差。
2.2 對財會類專業本科生畢業論文作用的看法
被調査用人單位人員中,83.3%認為可反映本科生專業水平,77.8%認為是一個很好的文字表達能力鍛煉機會。被調查學生中,51.6%認為可檢驗所學專業知識,43.2%認為可訓練和提高寫作能力。
2.3 財會類專業本科生畢業論文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被調查用人單位人員中,83.3%認為缺乏邏輯性和分析問題不深刻,66.7%認為抄襲現象嚴重,83.3%認為文字表達能力一般,16.7%認為很差。80%的教學管理人員認為是重結果、過程管理不到位。被調查指導教師認為是缺乏自己的觀點(84.2%)、抄襲現象嚴重(68.4%)和缺乏數據和圖表(63.2%)。68.4%認為是學生不重視,63.2%認為是學生寫作訓練太少,47.4%認為是資料數據搜集不充分。被調查學生中,89.5%引用比例超過20%,其中,引用比例30%-50%的占45.3%。92.1%表示寫作能力不足;89.5%表示很難提出自己的觀點;84.7%表示難以獲得第一手數據資料;67.9%表示外文資料難查。
2.4 對財會類專業本科生畢業論文質量的改進建議
被調查用人單位人員建議選題聯系實踐和平時多練。被調查教學管理人員中,80%認為需加磕搐導環節;70%認為應對畢業論文指導和寫作實施全過程監控;70%認為應抽查,30%認為應普查。被調查指導教師中,68.4%認為需增設寫作課程;78.9%認為畢業論文成績評價體系應由教務處和專業教師制定;52.6%認為要提高畢業論文成績的權重;52.6%認為要建立科學的指導教師獎懲政策。被調查學生中,62.1%認為有問題就要請教導師;53.4%的認為應給本科生更多科研實踐機會。
3.提高財會類專業本科生畢業論文質量的對策
3.1 提高畢業論文的地位和作用
一是修改培養計劃,提高畢業論文的學分權重,引起學生對畢業論文的重視;二是加大對優秀畢業論文的獎勵力度,激勵學生寫好畢業論文;三是嚴格答辯資格審核,對于不認真完成的不合格畢業論文不允許進人答辯環節。
3.2 增加寫作學習和練習環節
一是在培養計劃中增設寫作課程,使學生接受系統的寫作訓練,掌握規范的論文寫作方法;二是鼓勵學生根據專業課程內容撰寫學術論文,為后續的畢業論文寫作奠定基礎;三是學校給本科生設置自主創新基金科研項目,鼓勵學生積極申請和完成,激勵學生參與老師的科研項目,提高其研究能力和寫作水平。
3.3 完善本科生畢業論文成績評價指標
對本科生畢業論文成績的評定除了論文最終成果的質量,還應該注重過程評價。論文總評成績評定應采用百分制,由指導教師評分(40%)、評閱教師評分(10%)和答辯小組對答辯成績評分(50%)三部分分數加權平均得到。評價指標應包括選題(符合專業目標要求,理論聯系實際)、文獻閱讀與綜述(文獻閱讀充分,材料詳實,列舉的研究成果是最新的,與選題相關度高,具有權威性;引用規范;綜述得當)、觀點(有創新點或自己獨特的見解)、科研能力(研究方法科學;數據真實,計算無誤)、邏輯結構(結構嚴謹,層次清晰,論點突出,邏輯性強)、工作量(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各項任務)、寫作水平(文理通順,語言準確,無錯別字)、答辯情況(陳述流利,回答問題正確)。
3.4 制定指導教師工作制度和獎懲政策
應建立指導教師工作制度,明確指導教師的工作職責和獎懲政策,適當增加指導論文的折算工作量,約束和激勵教師投人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指導本科生畢業論文。
4.結論
學生畢業論文寫作能全面檢驗其所學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實踐技能掌握的程度。目前,社會對人才寫作能力的要求日益提高,但高職涉農專業很多畢業生的科技寫作能力與社會實際需要還存在著相當的差距。從我們走訪過的幾家園林公司、高山蔬菜公司和農業合作社來看,大多數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寫作能力都有較高的要求,對寫作能力的要求甚至超過了對專業知識的要求。但我們一些學生連寫作基本技能都不具備。有的學生理論課考試成績優秀,動手操作能力也很強,但寫作上的缺陷影響了用人單位對其的滿意度。因此,在學生畢業論文寫作期間加強對其科技寫作能力的培養,使學生掌握一技之長,更好地立足社會、服務社會,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畢業論文撰寫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高職涉農專業學生的畢業論文寫作大都安排到三年大學生涯的最后一學期,而這個時間又往往是學生找工作應聘的時間,因此學生很難靜下心來查資料、做實驗和撰寫論文。有些學生不是通過艱苦細致的試驗完成畢業論文,而總希望能走捷徑,沒有實驗數據就虛造幾個,或者在網上或雜志上大段抄襲文獻,東拼西湊成論文。畢業論文的質量下降也就難免了。有的教師教學和科研任務十分繁重,精力和時間投入不足;還有的指導教師對自己所帶的學生要求不嚴,寫好寫壞都讓畢業,成績好的同學就覺得很不公平。這樣不利于學生畢業論文整體水平的提高。
三、提高高職涉農專業學生畢業論文質量的對策
1、把好選題質量關
目前,我校學生畢業論文的選題基本上是由本專業教師提供一些畢業論文的選題,然后由學生按照自己的興趣自由選擇,這樣不會使學生的畢業論文出現大的偏差,但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學生選題的興趣和偏好,影響學生的創新能力的發揮。從前幾年我們專業學生選題的情況來看,理論性選題偏多,而結合學生所處實習崗位的實際,生產實踐需要的選題偏少。教研室要組織老師根據學生專業特點、實習目標以及實習單位的具體情況,分析每一個題目的科學性、實用性及可操作性,還有選題的新穎性。要堅持選題與生產實際相結合,既要有一定的學科背景,又要有較強的生產實踐意義。
2、實行師生互選制度
實行師生互選制度,就是由學生選擇自己喜歡的老師,教師也可以選擇與自己研究方向一致的學生。老師在平時上課過程中與本專業的學生比較熟悉,因此師生在平時的教學過程中就可以進行溝通和互選。學校可公示每位指導教師的基本情況、擅長的領域和長期研究的課題方向等,方便學生選擇與自己課題相關的教師。
3、充分發揮指導教師作用
指導教師的自身科研能力特別是論文撰寫能力的高低,以及教師的責任心,直接關系著學生畢業論文的質量。高職涉農專業的大多數指導老師要承擔繁重的教學任務,因此有的指導老師在學生畢業論文的指導上精力分散,投入不足。由于畢業班的學生大多在校外基地實習,而教師在校內兼課,因此學生在畢業論文撰寫階段只能通過網絡和電話接受教師的指導,師生之間溝通不充分。因此造成的后果很可能是指導老師定的題目不符合學生所處的實際環境,而學生的自選題目也可能與導師的長期研究方向不吻合。因此,校內指導教師要切實負起責任,對學生的畢業論文要嚴格要求,精心指導。對畢業論文的選題、撰寫開題報告、論文初稿的修改等多個方面都要層層把關。這對學生畢業論文質量的提高會起到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另外,學校要適當減少指導教師的教學工作量,使指導教師有充分的精力和時間來指導學生的畢業論文。同時,也可聘任與專業對口的企業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兼職指導教師。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