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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區別范文

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區別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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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區別

第1篇: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區別范文

3月13日,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市場監管部副主任王嫻表示,證監會已關注到市場對于新三板試點園區擴大范圍的呼聲,正在積極推動,但目前沒有明確的時間表。王嫻指出,下一階段場外市場建設的重要目標是擴大覆蓋面,最終目標不只是擴大到全國國家級高新園區,而是要擴大到全國非上市股份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只是場外市場整體建設中代表著全國性市場的一部分,而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方面,各地正銜枚疾進。王嫻強調了兩者的區別。其指出區別之一是服務范圍區別,新三板定位于服務全國,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應限于其所設立的省、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不鼓勵跨區經營;二是掛牌公司屬性不同。全國性場外市場內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人數可以超過200人,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中的股東人數原則上不能超過200人;三是交易方式不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不能進行連續交易,要有買入賣出必須在5日以上的規定。(21世紀經濟報道)

發改委:各地PE備案規則須6月底前出臺

3月25日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做好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做好股權投資企業(以下簡稱“PE”)備案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各地抓緊推進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制度建設、盡快出臺地方性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規則;全面摸清股權投資行業情況,做好“應備盡備”工作;加強股權投資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做好法人代表建立信用記錄工作;加強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備案管理服務工作。

各地最遲應于6月底前出臺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規則,并以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如果有困難,可以部門規章形式,以便在全國范圍內形成較完備的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制度體系。

發改委指出,要嚴格按照相關文件的要求,規范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投資運營。發現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參與發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金融衍生品、發放貸款等違規行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未按規定整改的,要列為“運作管理不合規股權投資企業、運作管理不合規受托管理機構”,并在相應國家或省級備案管理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布。

下一步,發改委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選擇一批適合開展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記錄征集的專業征信機構,向市場進行推薦。在此基礎上,開展股權投資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記錄征集工作。同時,積極推進股權投資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記錄在股權投資基金備案事項以及其他涉及行政審批事項中的應用工作。(投資與合作)

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將出臺

3月13日,證監會上市一部主任歐陽澤華在證監會舉行的記者會上透露,證監會在2013年上市公司監管工作中將重點做好四項工作,其中將力爭年內推出上市公司監管條例。歐陽澤華表示,在上市公司監管方面,今年首先還是要繼續完善上市公司監管方面制度安排,去年已經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將上市公司監管條例相關草案基本成形,目標是力爭年內推出上市公司監管條例。此外,在加強日常監管方面,還要繼續推進公司規范運作,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為基本原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安排。去年要求上市公司以去年年報為基礎,作簡版披露和網站詳版披露,為不同投資者提供不同的信息安排。今年將做進一步的修訂。同時,下一步將推進修訂收購辦法和審核辦法,進一步減少行政許可,放松管制,加強服務。今年將進一步增加并購重組公開的內容和范圍。(新華網)

美聯儲利率及寬松政策不變

北京時間3月21日凌晨,美聯儲在結束兩天會議后宣布,考慮到經濟增長在2012年年初陷入停滯之后恢復到溫和增長狀態,但是經濟前景還存在下行風險,將繼續維持積極的寬松立場,即維持利率在0-0.25%區間不變,繼續每月采購450億美元長期美國國債和400億美元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

美聯儲在政策聲明中指出,美國經濟在去年末增長停滯后現在已恢復小幅增長態勢,近幾個月來勞動力市場改善但失業率仍很高,家庭開支和企業固定投資繼續增長,但財政政策已受到更多局限,通脹一直略低于美聯儲的較長期目標,而近來臨時性的波動主要與能源價格波動有關,長期通脹預期依然穩定。

美聯儲隨后公布了決策委員們對美國經濟前景的預測,美聯儲官員們認為失業率將在2015年的某個時候下降到足以促使聯儲作出提高利率決定的程度,并預測勞動力市場在2013年期間就會有更快的改善走勢。(《投資與合作》)

證監會召開座談會征求私募基金管理辦法意見

3月15日上午,由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部主辦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座談會”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議室舉行。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部王林主任、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孫杰會長、中國創投委常務副會長沈志群,以及來自上海市創業投資協會、浙江省風險創業投資協會、上海股權投資協會、江蘇省創業投資協會等11家股權和創業投資協會的負責人和代表參加了本次座談會。

沈志群常務副會長在座談會上提出,《暫行辦法》將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業進行管理的提法有欠妥當,有些概念的界定不夠明確清晰,部分內容與《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2008年十部委聯合并實施的《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也有一定的沖突。其他參會人員也紛紛提出對《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希望證監會在修訂“暫行辦法”時予以考慮,也希望證監會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避免VC/PE行業的管理上出現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的現象。(《投資與合作》)

VC/PE有望進入股轉系統

3月22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以下簡稱“股轉系統”)召集72家主辦券商及參與推薦掛牌項目排名前10位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舉行培訓會。據會上透露的信息顯示,該公司已取消對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審批,符合條件的券商在股轉系統備案后即可開展相關業務。此外,其已于近日接受72家券商提交的主辦券商業務備案申請,同意上述券商作為主辦券商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推薦、經紀等業務。

目前,股轉系統正積極引導各類機構投資者入場,以吸引長期投資者,進一步激發股轉系統的活力。VC/PE、社保基金、銀行理財、險資、信托等多元化投資主體或將獲準進場。據了解,之前股轉系統在中關村試點時期,不允許其他類型資金參與。(中證網)

普華永道:中國仍是全球投資首要目的地

第2篇: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私募股權基金;合格投資者;監管模式;法律構想

中圖分類號:D996.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3-0160-02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面臨發展瓶頸,亂象叢生的情況下,呼吁必要的法律規制成為時代的需求。法律管制不僅可以有效防止出現金融的系統性風險。通過規范各方行為,明確各方義務,理順私募基金現狀中的混亂秩序,進一步可以規避整個金融行業的風險。還可以對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進行有效保護。在私募中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多方面因素,投資人一般處于弱勢地位,利益很容易受到損害,使得募集資金更加困難。必要的法律管制可以對投資人一方形成有效的保護機制,最終形成活躍的投資市場,推動資金募集的前進。

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合格投資者的全國性法規

首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于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其次,2011年底,國家發改委頒布了首個有關私募股權合格投資者的全國行規定,即通知2864號(1)。通知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人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托、合伙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打通核查最終的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打通計算投資者總數,但投資者為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除外”。

并且通知還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

最后,在上述通知中還有一份名為《股權投資企業資本招募說明書指引》的附件,其中對于投資者資格要求做了進一步解釋,根據《通知》第一條“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要求,建議單個投資者對股權投資企業的最低出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而對于投資者人數也根據通知明確地進行了具體說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以股份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

綜上訴述,我國目前對于私募股權合格投資者的法律規制方面主要采用了“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投資者人數+出資數額”的模式,并且在計算投資者人數時采用打通計算的計 算方式。

二、現行規定的不足之處

筆者認為,目前僅僅依據上述三種因素來對于私募股權基金的合格投資者進行法律界定是明顯存在不足和缺憾的。

第一,此領域的規定過于粗暴簡單,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缺乏根據市場現狀具體針對不同投資者的界定標準并且各個維度的標準缺乏內部協調性和邏輯性,無法形成完整統一、靈活通暢的監管體系。例如,沒有對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進行劃分,尤其是沒有對某些自身具備較高投資經驗和投資知識的金融機構進行區別對待。

第二,上述對于“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和出資數額”規定可以理解為對于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認定的判定標準,然而對于“風險識別能力”的認定,現行規定卻只是簡單的概念性規定,缺乏具體的判定標準,普遍被認定為太過抽象。因此,這在實踐中無疑是缺乏可行性的。

第三,在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體系不盡完善而社會職業分工日趨豐富以及個人收入來源日益多樣化的現狀下,個人資產或者收入以至于家庭整體收入尚難以全面、動態認定。如果僅僅依據投資者個人提供的材料加以認定,無法客觀通過外部手段進行辨別,這便十分容易產生一定的道德風險。退一步來講,即使能夠確定,其與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也不必然相關[1]。不難想象對于某些資金雄厚但缺乏投資經驗和投資知識的投資者而言,風險較大、投資周期長的私募股權投資很容易成為“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另外,實踐中私募股權基金多是先募集資金后再找項目,募資階段實際無法確定最終風險大小。

第四,投資人數的上限標準的設定對于某些發行規模過億的項目而言,標準太過僵化。這在一定程度上會產生扼制融資的不利后果。銀監會對于信托合格投資者界定采用的方式卻可以為我們提供借鑒,它在一方面要求對于集合信托的人數要限制在50人以下,另一方面卻規定對于超過300萬元的大額投資人和機構投資者不進行限制,也就是說這些人可以不計算在50人之內[2]。這不僅起到了保護小額投資者的作用,同時提高了資本市場的靈活性。

三、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合格投資者的初步法律構想

如何通過完善立法來規制市場亂象并加強投資者利益保護措施以刺激投資熱情成為監管部門迫切需要探討和解決的問題。而對于私募股權基金合格投資者法律體系的構建則是解決這一宏觀命題所必須加以深入研究探討的一條重要路徑。

1.目前中國私募股權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法律界定應采取“先嚴后松,循序漸進”的模式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市場屬于新興市場,盡管隨著市場的高速發展出現了大批的富裕人群,但是投資者教育和知識水平,以及投資文化并沒有隨著財富的大量累積而呈現大幅度增長的態勢。從市場持續發展角度來看,新生市場對于證券的發行采取一定的管制措施是十分必要的[3]。有學者指出,我國證券市場的特征在于供應數量與入世市場規模主導證券價格,投資者短期投資套利的傾向嚴重。投資者更多關注概念炒作和所謂的技術分析,而缺乏對于基金基本全面的研究。如若采取松散型的監管措施,市場便極有可能會萎縮[4]。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合格投資者的界定標準應該更加嚴格,在關注投資者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的同時,更應認真審查其投資經驗和知識。

2.合理吸收借鑒美國私募發行對象的相關規范

美國自Securities Act of 1933 Section4 確定“不公開發行注冊豁免制度”以來,私募發行已經歷了將近80年的發展,形成了許多合理可行并經過實踐檢驗的制度。其中1982年的Regulation D Rule506將發行對象分為“或許投資者”和“非或許投資者”兩類。它也被稱為私募發行的“避風港”規則。“或許投資者”大致包括三類:金融、證券機構,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和巨額財富擁有者個人。對于這些人發行要求沒有人數限制,其屬于當然的私募發行投資者,無需進行認定[5]。遵從“先嚴后松”的原則,目前我國對于當然發行者的對象宜限定在“一行三會”所管轄的金融機構之內,也就是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近幾年來出現的社保基金無疑也可以包含在內。而對于擁有巨額財富的個人投資者則應當排除在外。

3.區分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并且對于任一種類的投資者均需采用更加全面科學的判定標準,盡量確保各個指標之間相互銜接、相互補充

對于除了上述所說的法定機構投資者以外,在認定一般機構投資者時可以采用“財務指標+投資知識”模式,綜合考慮投資機構的注冊資產,凈資產和凈利潤等財務因素,以及是否設有專門的投資部門和是否具有相關的投資經驗等[6]。

對于個人合格投資者的認定也要采用區別對待的方式。首先是對個人投資者信息獲取、識別和處理能力方面的例外情形規定。第一,依據美國1972年SEC v. Continental Tobacco一案中確立的“關系理論”以及1977年Doran v. Petroleum Managemnet Corp案建立的“分離檢驗”原則,如若投資者與資金募集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身份關系,使得前者所獲取信息披露的能力足以等同于公募基金所達到的披露標準。或者是即便不存在這種關系或出于某種特權,但發行人主動披露此類信息[7]。在這兩種情形下,發行人均是可以獲得“豁免”的。在目前我國的現狀下,依據“先嚴后松”原則的指導,這種特殊關系需要嚴格限定,即應僅限于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中確定的發行人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在缺乏司法救濟渠道以及傾向保護投資者的原則下,建議排除雙方協議約定或者發行人主動承諾進行信息披露而予以豁免的適用。第二,個人識別該項項目風險的能力和知識經驗,可以從投資者的教育背景和投資年限、規模和業績方面予以確定。

其次,如果投資者不存在這種特殊的身份關系以達到對于信息獲取能力的要求,那么對自然人應同時適用“財富+投資知識“的標準。據此,應綜合考慮資產規模、收入水平、近三年的財務狀況以及自有投資等多個因素。一方面,就中國目前現狀而言,這個門檻宜高而不宜低。另一方面,為避免此條規定過于死板,可以依據項目協議的特點來確定對于投資者財富水平的要求。例如,采取比例制,即項目總額和比例來確定個人投資者自身財產的數額。另外,考慮到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這些數字標準應當在一定周期后予以更改。“投資知識”的要求則可以參考對于個人識別項目風險能力和經驗的規定[8]。

參考文獻:

[1]劉然.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準入制度初步構想[N].證券日報,2013-01-19.

[2]陳.淺論私募股權基金合格投資者制度[J].知識經濟,2013,(3).

[3]楊柏國.中國私募證券法律規制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1.

[4]高雪潔.我國證券市場政府監管法律模式探析[D].濟南:山東科技大學,2010.

[5]吳祖堯.合格投資者制度呼之欲出[N].中國證券報,2006-09-01.

[6]彭夯.私募基金監管法律問題研究[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1:100.

第3篇: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 信托公司 經營風險 監督體系

中圖分類號:F832.49 文獻標識碼:A

一、制定科學的決策機制和經營規程

信托公司應該從整體上制定一套科學有據、條理周密、操作可行的信托經營管理配套制度。建立對經營方向、業務選擇、資金集合及投資、貸款等方面的科學決策程序;成立內部的決策委員會和外部的專家咨詢委員會,以增強決策的前瞻性、科學性和可行性;依據信托業務的不同內容和特點,分別制定對資金類信托、動產及不動產信托、知識產權信托及財產管理、見證擔保、外匯業務等方面的具體運作規程,加強對法規政策的依托和運用,逐步向規范化、標準化靠攏,形成有中國特色的信托經營模式。

二、建立多元化的運營平臺,降低經營風險

信托公司必須通過投資參股的形式,有計劃地涉足基金管理、保險等領域,搭建全方位的資產管理平臺。針對信托機構面廣,業務種類豐富及運作方式多樣化的特點,信托公司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重視風險的防范和控制。為此,信托機構應落實信托資產負債管理的具體要求,改進信托財務核算和管理方式,對委托人的資金、財產實行單戶立賬、分別核算、跟蹤監控。做好資金運行、財務結構、盈虧動態的預警預報及應變準備,將金融風險、企業風險、信用風險降低到最小程度。

(一)在市場營銷方面。

在信托投資公司發展初期,建立理財服務中心和市場拓展部,一方面由營銷經理和市場拓展人員主動走出去,拓展市場,開發客戶,推銷公司產品;另一方面通過營銷人員和新聞媒體的宣傳和推薦,在理財服務中心設立理財專家工作室,開展日常業務,使公司形成一個動靜結合,進出有序的營銷體系。同時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先以本市和周邊省市為營銷范圍,逐步覆蓋本地區并進一步輻射全國,在信托機構打破行政分割,劃分全國市場份額的第一時間占得先機,在本地區乃至國內有一定的地位后,信托公司最終目標是參與國際競爭。既可以采取設立代表處、分支機構等方式獨立擴張;還可以通過國內外同業,按照市場原則建立緊密或半緊密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通過代銷、分銷等方式,優勢互補。在營銷手段、渠道和載體的選擇過程中,應組合運用傳統手段和現代技術,在充分運用各種媒體進行信托業務和信托知識宣傳以及通過營銷人員進行推薦的同時,深入研究和開發電子商務的銷售功能,通過電子網絡,針對高端客戶和中產階級進行營銷手段的創新,從而提高營銷效率,降低營銷成本,提升公司的現代企業形象。

(二)在業務定位方面。

由于財產管理業務是信托業的基本功能,信托投資公司應回歸本業。即以本地區的經濟建設為核心,以資金信托為手段,全面迅速的形成信托投資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

1、財產管理業務。

(1)構建實業投資領域信托產品體系。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國民經濟高速穩定的增長,各個地區巨大的經濟總量和大量收益穩定的存量資產的變現需求,及其收益穩定現金流充足的特點,必然會形成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的重要業務領域和主要利潤來源。管理產業基金或創業基金,接受各種以實業投資為方向的專業資金信托,是信托業樹立信托品牌、提高信托市場占有率的途徑,也是與實業經濟的最佳結合點。信托業應盡快推出以高速公路、橋梁收費權或經營權等為投向的專項資金信托等。此類以投資于實業經濟方向的專業資金信托,其他金融機構無法涉足,是信托投資公司提高信托市場占有率的捷徑,也是與實業經濟的最佳結合點。

(2)逐步推出并迅速擴大個人資金信托業務規模。

目前我國由于政策因素,個人資金信托業務始終發展緩慢,而我國居民儲蓄規模巨大并且回報率十分低下,因此信托業應該抓住這一機遇,大規模推出個人資金集合信托和個人財產管理信托,充分發揮信托投資公司專家理財的優勢,迅速擴大信托投資公司的影響,擴大市場占有份額,確立長期競爭的優勢,確保公司業務開展所需資金有充足的來源保障。

(3)全面介入證券領域的資金業務競爭。

在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方面,由于政策因素和體制因素,一些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已占得優勢,并且競爭激烈。但這一領域同時具有開放度高,拓展空間廣闊、進入成本低的特點,因此信托投資公司應該以戰略眼光,以后發建立的制度和人才優勢作為參與競爭的立足點。現階段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理財業務集中在股票市場,而低風險收益型的證券投資領域還是一個空白,信托投資公司應突出自身的特色,系統推出各種收益型信托品種,如國債投資基金、貨幣市場投資基金等,在管理各種退休年金、公益性資金上開辟市場,形成獨特的“雙低型”信托產品體系,逐步樹立在該領域的品牌和信譽,從而在證券投資市場上占據一席之地。

2、投資基金業務。

第4篇: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新CAS;長期股權投資劃分;趨同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3-0196-02

1 引言

2010年4月,我國正式頒布《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旨在推動全球統一高質量會計準則的制定、實現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標準的持續趨同。路線圖表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已確認了中國特殊情況和環境下的一些會計問題,其中就包括了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這涉及到作為投資方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最初劃分的問題。從這一角度考慮,長期股權投資的劃分或者說相關準則的專門制定,將直接影響企業財務信息的公告和比較。盡管在2006年頒布的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新CAS)中,長期股權投資的劃分得到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但由于改革倉促和時間有限,在2007年至2009年這三年的新準則執行期間,長期股權投資在實務中的劃分仍存在不少問題。

2 新CAS下長期股權投資劃分的改進

2.1 我國長期股權投資劃分規范文件

為規范投資行為的會計信息披露,提高會計信息的有用性,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財政部于1998年先后頒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和《企業會計準則―投資》(即舊投資準則),后又于2001年11月修訂了舊投資準則。為順應經濟全球化和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之勢,財政部借鑒了國際準則中有關投資準則的會計處理規范,于2006年2月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CAS2),并要求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隨后逐步推廣到所有大中型企業。

2.2 新CAS對長期股權投資劃分的改進

可以說,在2006版新CAS中,變動最大并且對其他準則產生重大影響的準則,就有CAS2。CAS2作為對原準則概念下的“投資”進行全新分類結果的一個重要部分,將“長期”的“股權”投資行為從原準則的“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中單獨劃分出來,以區別于新準則下的“金融資產”等其他投資行為和投資項目,并以單一的準則對之進行規范。

這一單一準則CAS2規定,在初始計量時要區分企業合并的類型,從而采取相應的核算方法;并在投資持有的期間,根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條件,將企業分為四類: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并應當分別采用成本法及權益法進行后續計量。

盡管新CAS體系并沒有對股權投資提出明確而具體的劃分,但從準則對股權投資核算原則與要求上看,按照“投資的意圖和能力”,股權投資可劃分為以下幾類:

①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投資;

②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投資;

③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④交易性投資和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

⑤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不能被明確歸入其他各類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由此可見,考慮到投資企業管理層管理意圖與決策等因素,除第④外,其余四項均可包含于“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之內,而這些也是長期股權投資選擇核算方法的幾個子類別。

3 長期股權投資劃分的國際比較分析

3.1 與相關國際準則劃分規定的比較

在國別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大勢下,我國2006版新CAS體系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IAS)的處理方法。與長期股權投資準則CAS2相對應的,便是國際會計準則中的IAS27《合并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IAS28《對聯營企業的投資》和IAS31《合營中的權益》。但由于國情差異和我國資本市場的特殊情況,我國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規范與國際準則仍存在差異。盡管從表面上看,差異是由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適用范圍來體現的,但事實上,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劃分,或者說,對投資進行合理的劃分,才是投資項目會計處理初始計量、后續核算、報表呈報的依據和前提,其對投資核算方法的采用具有決定性作用。

(1)單獨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

總觀國際準則,并沒有對“長期股權投資”作出單獨且明確的規定,因此也就不存在基于投資方角度所考慮的多種長期股權投資的劃分。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國的CAS2比相應的國際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則顯得更具針對性和更為詳細。但這種劃分是否合理,或者說以單獨的“長期股權投資”角度去探討投資問題是否有益,還值得深入探究。

(2)初始取得時的投資劃分。

CAS2規定,在長期股權投資取得并按初始投資成本入賬時,要分為“企業合并”和“非企業合并”兩種情況。國際會計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也分為以下兩種情況:通過合并形成的和非合并形成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可見從總體上考慮,CAS2與相關國際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劃分是一致的。但CAS2針對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又依據企業合并的類型劃分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而對“同一控制”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正是目前我國準則與國際準則存在的少數差異之一。

(3)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劃分。

CAS2并沒有專門就長期股權投資的類型進行劃分,而是根據后續計量的方法限定了方法適用的范圍。在投資持有的期間,根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可將企業分為四類: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其中,“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和“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屬于成本法的適用范圍,“對被投資企業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即對合營企業及對聯營企業投資”屬于權益法的適用范圍。

國際準則不存在單獨針對“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投資劃分的準則,但分別就“合并”、“聯營”、“合營”等單個類別投資行為所造成結果的核算作出規定。在國際準則中,只有IAS27對成本法的適用范圍作出規定。從總體上看,CAS2在成本法適用范圍上的規定與IAS27一致,即對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資類型持統一觀點;但CAS2比IAS27在何時采用成本法、何時遵循金融工具準則來處理投資分類的規定則顯得更為詳細。同時,IAS27所強調的“單獨財務報表”則明確了“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方所處的角度和立場。而這一點在我國準則中還沒有得到明確體現。

而IAS28和IAS31對權益法適用范圍作出的規范與CAS2也不盡相同。CAS2將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劃入權益法適用范圍。IAS28和IAS31則在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基礎上限制了權益法適用的范圍,表示這兩條準則均不適用于風險資本組織、共同基金、信托公司和類似主體的投資。可見,國際準則考慮到了特殊主體投資的情況,對權益法采用范圍企業的劃分作出了更為嚴格的限定,并以此與一般企業主體投資行為相區分。

(4)投資劃分的標準。

CAS2最顯著的特征便是在長期股權投資的劃分中強調了投資的“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不再將投資僅依據一定的比例數值進行劃分,而是綜合采用“實質控制法”與“持股比例”這兩種標準,作為劃分成本法與權益法適用條件的判斷依據。這被認為是與國際準則相似。同時CAS2還要求在報表附注中對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被投資單位向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嚴格限制的情況等進行披露。針對長期股權投資劃分的標準和評判要求的披露方面,由于國際準則是有單獨的“合并”、“聯營”和“合營”準則,因此相關規定更為詳細和具體。

3.2 相關報表呈報比較

為更好地體現我國CAS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劃分以及相關國際準則的劃分規定,本文選取了同時發行A股和H股的一家上市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稱“中國石化”)為例,對其2009年按照我國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所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下文稱“A表”)和遵循IASB所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下文稱“H表”)中有關長期股權投資劃分部分的披露信息進行分析。

在A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長期股權投資”作為單獨的一項,列于“非流動資產”的下一層;H表合并資產負債表,并不存在單獨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而是以“于聯營公司的權益”、“于合營公司的權益”以及“投資”三個科目來表示中國石化的長期股權投資情況,使得投資情況更為顯而易見。H表合并利潤表的“投資收益”科目中,單獨列示了“來自聯營及合營公司的損益”,而A表則是一概而括,沒有子科目。同樣的現象也出現在合并現金流量的“投資活動”中。

在財務報表附注中,A表將“長期股權投資”分為“對合營公司投資”、“對聯營公司投資”和“其他股權投資”三類,而H表分別列示了“于附屬公司的投資”、“于聯營公司的投資”、“于合營公司的投資”以及“投資”。值得注意的是,H表附注的“投資”包括了“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含上市的權益證券和其他可供出售的證投資,以及非上市的其他證券投資)”,這與我國CAS對股權投資的劃分要求有所不同。

4 結論

通過上述對比闡述和年度報表分析,我國新CAS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劃分在實質上與國際準則相同,但存在著角度和寬度的不同。我國有獨立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并依據“實質控制法”與“持股比例”將長期股權投資劃分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和“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四類,并以之為后續核算方法采用的判斷依據。而國際準則之所以沒有專門制定“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是因為其已立足于已有的分類基礎,如“合并”、“聯營”、“合營”等單個類別投資行為所造成結果的核算處理。因此,國際準則對類似劃分的規定及處理顯得更為具體和明確,對于劃分企業的對象,如權益法采用的企業范圍,則有所限制。

長期股權投資的劃分,就是要把實際過程中發生的長期股權投資歸到哪種類型中,也就是要選擇一個比較公平合理的標準,將不同類型的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歸類,并就其共同之處選擇一個適宜的計量方法,以達到正確計量,從而有效地為各利益相關方服務。盡管CAS2完善了投資企業實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等概念的界定,更為關注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實際權力的大小,考慮了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經濟管理業務的實際參與程度,而不是僅僅以投資份額的比例來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劃分的評判標準。這充分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也使得會計信息的質量得到了進一步提升。但是長期股權投資的劃分直接影響到了長期股權投資交易事項的記錄、確認、計量和報告,同時也間接對企業整體的經濟活動產生了重大影響。在準則國際趨同之路上,我國長期股權投資的劃分已達到“神似”,但能否最終形成“形似”,劃分的角度與寬度是否也需與國際保持持續一致,值得再作思考。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S].(2006).

第5篇: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區別范文

市場對于《通知》的關注點多集中在整體提高了各類投資的上限,仔細對比“征求意見稿”和《通知》,保監會關于資產的監測比例值得注意,對權益資產、不動產、其他金融資產和海外投資四大類資產,統一設置比監管比例低一檔的監測比例。監測比例和監管比例之間的幅度是“保險投資比例監管實驗區”,如果今后闖入者多數成功,則保監會可以適當放寬比例;否則,就收緊比例。

監測比例是“緊箍咒”

“征求意見稿”和正版《通知》到底有多少區別呢?我們認為,值得關注的實質性差別有17處(見附表)。

其中最值得關注的就是四個大類資產和兩個小類資產的監測比例。對權益資產、不動產、其他金融資產和海外投資四大類資產,統一設置比監管比例低一檔的監測比例,這可以說是正式版《通知》與“征求意見稿”最大的區別。它使得那些一味強調新規則是放松監管的觀點顯得偏頗,因為不符合監測比例將會造成比較麻煩的后果。

第六部分“監督管理”中的“關于監測比例”規定:對于超出或不符合監測比例有關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于該事項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認定需要披露的,保險公司應當披露相關信息。其“特別監管措施”規定:存在重大經營問題、重大投資風險的,中國保監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信息披露內容、提高信息披露頻率等措施。

將這兩條規定結合,不難看出,一旦超出監測比例,就類似于進入了保監會的“重癥監護室”,雖然不會直接宣布“死亡”、責令改正,但“早請示、晚匯報”之類的關照恐怕難免;如果保監會暗示或建議改正遭到拒絕的話,可能就會把相關公司大白于天下,此時,除非保險公司老總特別強勢、特別有定力,一般人是扛不住的。所以,對于大多數保險公司而言,經常約束它們的將是“監測比例”、而不是“監管比例”。

而四個監測比例都大大低于監管比例。比如權益投資的監測比例是20%,這個比例事實上低于此前的規定。早在2010年《關于調整保險資金投資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已經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余額,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5%,且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的余額,合計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5%”,而現在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未上市權益資產的合計監測比例才20%。

當然,鑒于股票市場這些年表現出來的高風險,適當降低比例上限并非壞事。而且多數保險公司一直以來的實際投資額都沒有達到上限,真正遇到大牛市的話,保監會也可以允許超過監測比例,這樣看來,監測比例和監管比例之間的幅度是“保險投資比例監管實驗區”,如果今后闖入者多數成功,則保監會可以適當放寬比例;否則,就收緊比例。

除這條是新增內容外,正式版《通知》還新增了兩方面內容。

一是單一資產投資和單一法人主體兩個概念的定義,要計算分散性指標就必須對這兩個概念進行定義,因為在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的今天,對同一個概念經常有多種理解,盡管可能有困難、有分歧,但要使規章可執行,就必須明確界定概念。

二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開展股權投資和境外投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實,總結起來,不需要執行新比例監管規定的保險公司投資有四大類:股權投資、境外投資、衍生品投資和單獨賬戶投資。

其他變更

相對于“征求意見稿”,正式版《通知》刪除的內容有兩方面。

一是以120%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為界設定差異化的投資權限。在保監會以前的文件中也曾經有過此規定,比如《關于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通知》、《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不過,保監會并沒有在投資比例監管方面完全放棄償付能力因素,正式版《通知》在“特別監管措施”部分規定: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中國保監會依法采取限制保險資金運用形式、比例等措施。只不過,現在的償付能力要求到底是多少,只能另尋答案了。

二是對超出監管比例資產的監管認可問題。“征求意見稿”中對這個問題規定得比較細:對于超出大類資產監管比例、集中度監管比例的,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對超出部分資產不計入認可資產范圍;資產認可其它相關問題,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但正式版《通知》中已經只字不提。不管這個問題現在是否已經現實存在,但它在理論上是可能出現的。即便不在此次的《通知》中寫明,也應該在其他文件中予以規定。

至于變更的內容,毫無疑問,是最多的,多數已經在附表中做了充分解讀,在此只補充說明以下幾點。

第6篇: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區別范文

內容提要: 創業投資基金是一種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處于發展初期或困境階段的企業進行風險投資而設立的基金。為了防范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防止創業投資基金偏離其設立目的,有必要對創業投資基金進行監管。我國當前對創業投資的監管已形成了一定的基礎,但還存在監管部門不明確、監管對象單一、監管標準不一等問題。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完善應選擇合適的監管模式,同時,應擴大監管對象,發揮行業協會自律監管的作用,統一監管立法。

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創業投資基金這種金融業態在我國開始得以發展。不過,由于受體制和觀念等因素的影響,創業投資基金一直未能取得實質性的進步。[1]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為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在此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種“一邊倒”的傾向,那就是對創業投資基金一味地予以鼓勵、促進而忽視對其之監管。其實,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不是限制創業投資的發展,相反,缺乏監管只會導致創業投資活動的無序及對其設立目的的背離。為促進我國創業投資的健康發展,本文擬結合我國現行有關的立法規定,對創業投資基金監管問題進行探討。

一、創業投資基金及其監管需求

(一)“創業投資基金”考辨

在我國當前,由于缺乏有關創業投資基金的基本立法,“創業投資基金”一詞的使用較為混亂,其往往同“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等概念互換使用,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將創業投資等同于風險投資或創業風險投資。例如,1999年科技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的《關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第3條[2]將創業投資等同于“風險投資”,2008年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知識產權局、中科院和工程院聯合的《關于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的若干政策》第8條[3]將創業投資等同于“創業風險投資”。其二,將創業投資等同于股權投資。例如,2003年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技部、國家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和外匯管理局聯合頒布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3條[4]和2005年由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等十部委(局)聯合頒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第2款[5]便采取了這樣的表達方式。其三,將創業投資基金等同于創業投資企業。例如,2009年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的《關于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試點工作的通知》采用“創業投資基金(即創業投資企業)”[6]的表述。此外,創業投資基金同產業投資基金這兩個概念在實踐中更是經常被互換使用。

其實,上述幾個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一,在“創業投資”與“產業投資”的關系中,創業投資是產業投資的一種形式,各國創業投資一般僅指對處于發展初期或困境階段的企業的投資,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也將其限定為“向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而產業投資的范圍大于此“,其投資的范圍除了傳統的創業投資外,還應包括發展投資、企業的并購重組、基礎設施投資以及其他國家引導投資的領域”。[7]其二,“創業”一詞譯自英文的“venture”,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venture”的動詞含義是“to take(the)chances”,即“冒險”,名詞含義是“an under-taking attended with risk,especislly one aiming at making monye”,即“所從事的風險事業,特別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8]由此看來,創業投資本身寓有風險性,因而也可以稱其為“風險投資”或“創業風險投資”。但是,由于所有的投資(如證券投資)都有風險,因而“風險投資”的外延顯然要大于“創業投資”。其三,創業投資是一種股權投資,我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也采取“股權投資”這樣的定義方式。同時,由于創業投資基金一般采用私募方式籌集,[9]創業投資基金也可以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者“私人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但是,創業投資并不等于股權投資。一方面,股權投資既是創業投資的方式,也是其他投資(如產業投資中的基礎設施投資)的方式;另一方面,創業投資必須考慮投資對象的政策性,符合產業政策,而股權投資則不以此為限,可以投資于任何領域(如企業并購)。其四“,創業投資基金”與“創業投資企業”并非同一關系,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采取不同的組織形式,如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此時,基金采取企業的形式,企業就是基金,如美國投資公司就是美國投資基金的基本組織形式,我國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也屬于此類。但是,創業投資基金也可以采取非企業形式,如契約式、信托制等。

通過將創業投資基金同相關概念進行比較可以看出,創業投資基金本質上是一種為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處于發展初期或困境階段企業進行風險投資而設立的基金,其具有風險性,更具有產業政策性。創業投資基金的風險性和產業政策性對創業投資基金監管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二)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需求

1.防范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

如前所述,“風險性”是創業投資基金的基本屬性。同其他所有投資基金一樣,創業投資基金的風險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系統性風險(對所有投資都可能帶來損失的普遍性風險,如金融危機帶來的風險);非系統性風險(對市場中某些個別投資基金可能造成損失的非普遍性風險,如政策對特定投資的限制);管理風險(即基金管理人對信息的占有、對經濟形勢的分析等判斷做出錯誤決策的風險);機制風險(如基金當事人之間的內部分權制衡機制不健全帶來的風險)。[10]由于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一般被限定于“處于發展初期或困境階段的企業”,同其他類型的投資基金比較起來,創業投資基金的風險性一般更大。例如,上個世紀“80年代最熱門的風險投資基金——S·羅森管理公司到1998年初,共投資了36個公司,有8個經過了成功的首次公開發行,有8個已經破產,另外20個仍在生命線上掙扎”。[11]就我國的情況來看,創業投資基金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特殊問題也易誘致風險的發生。例如,我國創業投資基金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就非常突出。有調查表明,我國“有42.9%的被調查機構認為創業企業所提供的信息大約一半是準確的;只有兩家被調查企業認為創業企業提供的信息大部分不準確。……創業企業向創投機構提供的企業有關信息有包裝的成分,信息的真實性值得懷疑”。[12]顯然,信息不對稱必定會增加投資的風險性。又如,我國現行立法的有些規定也可能給創業投資基金埋下風險隱患。《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進行股權投資,這意味著創投企業除了能用自有資本進行投資外,在投資完資本之后還可以拿股權作價投資。[13]此規定的初衷是增加可投資種類,實現創投企業投資收益的最大化,但如果允許這種“股權”投資鏈條無限延伸下去,最初的投資失敗——就如美國次貸的斷供導致后續投資的危機一樣——將導致整個投資鏈條的崩潰。

誠然,并非所有的風險都需要通過監管來解決和防范,但投資風險的存在客觀上對國家監管提出了要求,因為投資者的利益必須得到保護,而國家則負有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義務——正如美國《證券法》所宣稱的,保護投資者和維護證券市場的公正是聯邦《證券法》和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第一位的義務。[14]

2.防止創業投資基金偏離其設立目的

創業投資基金設立初衷是扶持特定企業創業(一般為尚處于發展初期和困境階段的企業),但在基金的實際運行中經常會發生偏離該初衷的現象。例如,調查發現,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的行為偏重短期化,創業企業一般可分為種子期、起步期、擴張期、成熟期等幾個發展階段,但我國的創業投資企業大多不愿意投入處于種子期的企業,而最愿意投入擴張期、成熟期的企業,特別是可能在近期內到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因為投入種子期不僅風險大,而且資金被鎖住的時間也長;投入擴張期、成熟期則風險小,資金被占用的時問也短;如果投入即將上市的企業,則投資很快可以變現,可能獲得巨大的贏利。[15]又如,我國當前有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行為發生了變異,甚至從創業扶持淪為高利貸公司或變相的典當行。通過對相關行業的調查發現,有的“創業投資企業開辦了和銀行相同的業務,暗中以高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存款月利率2%,貸款月利率3%,如此發展下去,有可能淪為高利貸公司或變相的典當行,與國家鼓勵創業投資資金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初衷背道而馳”。[16]因此,為保障創業投資基金的健康運行和發展,真正實現其設立的目的,國家監管不可或缺。

二、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現狀

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到1998年以前,我國的創投企業非常少。由于當時創投企業被認為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便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嚴格審批和監管。從1998年到2004年,管制得以放松,創業投資公司大量出現,但管制的放松也導致市場的混亂無序,受法律和機構投資者缺位等因素的限制,該時期本土設立的創投企業絕大多數是自我管理的公司型。[17 ]2005年以后,隨著一系列立法的頒布和修訂,我國對創業投資的監管逐漸形成了一定的基礎。

從監管原則來看,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采取的仍然是“分業經營”原則,嚴格限制機構投資者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18]從監管框架來看,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可以適用現行一些基本立法的規定。例如,我國目前創業投資基金主要采取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成立,也有部分采取契約或信托方式成立,因而有關這類基金的監管同時就適用我國《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但除此之外,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也有一些特殊的立法,其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企業型”基金的監管。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外商投資創投企業的設立,由商務部經商科學技術部同意后,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對外商投資創投企業的投資行為、增加或轉讓其在所投資企業投資等行為則實行備案制與審批制。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內資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實行登記制與備案制,未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也不享受政策扶持,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二是對“信托型”基金的監管。我國目前對信托業監管主要針對狹義的信托公司及其業務范圍,[19]所以我國對以信托形式設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實行核準制,私人股權投資基金若以集合資金信托形式設立,必須經中國銀監會審批,并符合中國銀監會頒布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等規定。同時,信托投資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的發起、管理及投資等業務,需符合《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銀監發[2008]45號)的相關規定。[20]

(二)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監管部門不明確

我國早期對產業(包括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成立后,其并未成為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主體。根據(1998)131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俗稱《中國證監會三定方案》),產業投資基金審批管理等權限并未授予證監會。當前,負責組織產業(含創業)投資基金試點工作的部門是國家發改委,但其“負責”僅限于“組織”,其他部門也參與其中,如工商、稅務、商務等部門都有監管的權力。由于缺乏系統的立法,監管部門、監管責任不明確便帶來了問題。例如,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管理部門兩級,但是,“地市一級如何監管、由哪個部門監管、具體監管內容有哪些、使用何種監管手段和方式等則根本沒有涉及,給企業的經營運作帶來了困惑,也不利于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21]

2.監管對象主要限于基金投資人

從法律關系分析,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對象至少應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運行過程等,但我國目前監管的重點對象僅限于投資人。例如,現行法律和政策限制大規模機構投資者進入創業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投資于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行為予以限制。從國外來看,養老金、社保、保險、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是創業投資基金的重要資金提供者,但在國內,對這些機構還不能完全自主地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制約了本土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規模。[22]又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也主要以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為導向。由此產生的問題便是,對于因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和基金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風險和問題則難以起到有效的監管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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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監管標準不一

由于缺乏統一的基本立法,我國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便出現標準不一、政出多門的現象。首先,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內資創業投資基金和外資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實行不同的標準,但是,作為WTO的成員國,無歧視待遇原則是必須要貫徹的,將來我國必定面臨統一監管標準的問題。其次,同為內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標準也不一致。例如,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未遵照該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享受該辦法的特別法律保護和政策扶持,但也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這使得這類基金游離于監管之外。再次,為促進創業投資基金業的發展,不少地方政府出臺了專門規定,但各地的監管標準不一,例如,天津市要求私募股權基金注冊成立后,必須向天津市發改委、金融服務辦、國稅與地稅等相關部門進行備案;重慶市要求股權投資類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變更等注冊登記事項后,應到市政府金融辦備案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及享受市政府出臺的有關優惠政策,并且重慶市銀監局也應加強對股權投資企業日常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23]而北京市《海淀區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暫行辦法》則根本就沒有涉及監管的內容。

三、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完善

(一)監管模式的選擇

根據不同的標準,監管模式可以作不同的分類。一是根據監管的來源分為自律監管和外部監管模式。外部監管主要指政府的監管;自律監管是指市場主體通過自身內部治理形成的監管,以及市場主體相互之間的監管。此外,行業協會的監管一般也被看做內部監管。二是在前面自律監管和外部監管分類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將目前國際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模式概括為以英國為代表的“基金行業自律”監管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法律約束下的企業自律管理”模式和以日本為代表的“政府嚴格管制”模式。[24]三是根據監管主體和監管對象(業務環節)的不同,分為機構監管模式和功能監管模式。機構監管就是不同的金融業務由不同的機構進行監管,功能監管則以業務的環節為監管對象。

關于自律監管和外部監管模式,兩者各有利弊。自律監管有助于提高內部效率但難以有效克服市場失靈,而外部監管有助于防范風險但會影響效率。筆者認為,我國創業投資基金宜采取內部監管為主、外部監管為輔的模式。這是因為,創業投資基金一般采取私募的方式,而私募比公募更具有人合性,因而具有自律監管的基礎,且可以提高市場的效率。但與此同時,由于基金市場不可避免的缺陷,必要的外部監管仍然不可缺少。

關于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筆者認為采取功能監管是一種現實的選擇。首先,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基本上屬于機構監管的模式,如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監管,但對產業(含創業)投資基金則沒有規定明確且獨立的監管機構,也就是說尚缺乏機構監管的基礎。其次,混業經營雖然在我國當前還基本上屬于禁區,但從發展趨勢來看,混業經營,至少部分混業經營將來是一種趨勢;從當前來看,這種趨勢也已經開始體現。顯然,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純粹的機構監管不能適應混業經營監管的要求。最后,采用功能監管可以實現監管的目標,如發改委負責登記、備案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監管注冊,商務部門監管外資,等等。[25]明確了監管模式也就明確了監管主體。

(二)監管對象的擴大

前文已述,我國當前將監管對象主要指向基金投資人是不夠的,有必要將監管對象擴大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運行過程。因此,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完善,一方面需要繼續加強對投資人的管理,使其成為“合格投資人”和“謹慎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將監管對象擴大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的運行過程。首先,對于基金管理人的監管,主要依靠的是市場力量,也就是說主要依靠投資人通過市場的優勝劣汰規則選擇合適的管理人,但是,政府和行業協議也可以為此制定相關的選擇規則,淘汰不合格的管理人。其次,對于基金托管人的監管,可以借鑒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關于“基金托管人”的規定,要求托管人具有諸如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人數、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等方面的要求。此外,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為商業銀行,其設立必須經過銀監會的批準并接受其監管。最后,對于基金運行的監管,主要包括對基金的發起和募集、基金的投資、基金的增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份額的轉讓和交易、基金的變更和終止等行為的監管。

(三)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功能和作用的發揮

由于筆者認為創業投資基金監管宜采取內部監管為主、外部監管為輔的模式,自律監管(對內部監管而言)便非常重要。英國屬于行業自律的典型,英國主要通過投資顧問和基金經理人協會、單位信托協會、投資信托協會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來實現投資基金市場的管理。除三個自律性機構外,英國投資基金市場的自律規則也比較完善,這些規則由各協會根據本行業的特點制定。各協會均實行會員制,并規定只有取得會員資格的機構和個人才能開展相應的業務。各會員開展業務時,必須遵循協會的章程和有關規定,若有違反,將被取消會員資格并不能從事相應的投資基金業務。[26]隨著我國當前已備案創業投資企業數量的增多,已有不少人呼吁盡快成立統一的“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由其組織股權投資(包括創業投資)基金的自律監管。當然,行業自律并非超脫法律的自律,同時,行業協會有時也負有接受政府部門委托實施有關政策的職責,這些都離不開相關法律的規范。

(四)統一監管立法

監管標準不一是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一個明顯弊端,克服此弊端的途徑就是統一監管立法。在美國,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統一受美國《證券法》的調整,因為其私人股權基金份額是證券的一種從而受到證券法的調整。[27]在我國,金融分業經營的格局使得采取這種由《證券法》統一規定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模式并不適合,但是,我國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立法已有一定的基礎,《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也在起草之中,因而可以考慮實行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統一的立法,即制定統一的《股權投資基金法》,在其中規定基金監管的內容,包括監管模式、監管對象、自律監管等等,這不僅可以解決我國當前創業投資基金監管標準不一的問題,彌補我國產業投資基金基本法的缺失,還可以解決將來產業投資基金監管同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相互間可能存在的沖突問題。

注釋:

[1]參見郭向軍:《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問題的幾點看法》,搜狐財經,http://business.sohu.com/20070912/n252101660.shtml,2010年9月12日訪問。

[2]該意見第3條規定:風險投資(又稱創業投資)是指向主要屬于科技型的高成長性創業企業提供股權資本,并為其提供經營管理和咨詢服務,以期在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獲取中長期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行為。

[3]該政策第8條規定: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鼓勵按照市場機制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風險投資領域,扶持承擔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任務企業的設立與發展。發展改革和財政等部門要積極培育、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對高技術產業領域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的重點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項目予以支持。

[4]該規定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5]該暫行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6]該通知前言部分指出“: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決定實施新興產業創投計劃,擴大產業技術研發資金創業投資試點,推動利用國家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聯合地方政府資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即創業投資企業)試點工作。”

[7]楊席:《產業投資基金概念之匡正》,《金融發展研究》2009年第2期。

[8]Henry Campbell Black,Black’s Law Dictionary,6th ed.West Publish Co.1990.p.1556.

[9]英美等國的股權投資基金一般要求私募方式募集,我國《關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也要求“風險投資基金應采取私募方式”。

[10]朱姝:《我國投資基金監管研究》,《決策與信息》2008年第4期。

[11]劉曼紅主編:《風險投資:創新與金融》,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70-271頁。

[12]張立艷:《我國創業投資機構發展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天津工業大學學報》2002年第6期。

[13]該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14]Robert Connolly.Comment:Legitimizing Private Placement Broker-dealers Who Deal With PrivateInvestment Funds:A Proposal For A New Regulatory Regime And A Limited Exception To Registra-tion,,40 J.Marshall L.Rev(The John Marshall Law Review).703,Winter,2007.

[15]林潔:《常州市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現狀、問題及對策研究》,《現代商業》2008年第36期。

[16]、[21]楊振林、吳俊蓮:《對烏海市創業投資企業的調查》,《內蒙古金融研究》2008年第1期。

[17]曹文煉:《迎接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新階段與新挑戰——在“長三角”六省一市創業投資論壇上的講話》,http://hbvc.net/1515/html/?23.html,2007年10月17日訪問。

[18]目前我國不允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地方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投資于私人股權及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但允許全國社保基金、信托投資公司在總資產的一定比例內投資于私人股權及私人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私人股權仍處于試點階段。

[19]席月民:《我國信托業監管改革的重要問題》,《上海財經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

[20]楊明奇:《西方國家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及其對我國的啟示》,《南方金融》2009年第4期。

[22]黃亞玲、賴建平、趙忠義:《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芻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網,http://drcnet.com.cn/DRCnet.common.web/DocViewSummary.aspx?version=finance&docid=2228383&leafid=25&Chnid=14&gourl=/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2010年5月19日訪問。

[23]楊明奇:《西方國家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及其對我國的啟示》,《南方金融》2009年第4期。

[24]陶耿、陳安寶:《投資基金外部監管的國際比較及啟示》,《經濟師》2009年第7期。

[25]關于創業投資基金是否需要經過工商注冊登記尚屬于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為,美國的立法將私募股權基金組織看作一種非實體性企業,因此不需要在工商局登記,從而解決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納稅問題。而我國現行的法律則更傾向于將私募股權基金組織作為一種實體性企業,需要在工商局登記注冊,繳納相應稅收,因此我國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至今仍面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參見黃亞玲:《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應從杠桿風險控制入手》,《中國證券報》2010年1月15日。

第7篇: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私募股權基金 小企業 融資

一、私募股權基金的產生和含義

PE,這個被廣泛在財經媒體上關注的大額交易機構,就是私募股權基金。PE是Private Equity Fund的縮寫。關于翻譯,最開始有人直接譯作產業基金,后來被譯成私人股權基金,最近大多數人都傾向于將PE譯為私募股權基金。

最早的私募股權可以追溯到1946年,在這一年,世界上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風險投資公司――美國研究與發展公司(ARD,American Research Development)。它是首家專門投資于流動性差的新企業證券的公開募股公司,其創建者目標卻是從私募資本方面為新企業和小企業的資金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美國風險投資協會(NVCA)等權威機構將PE基金的概念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定義包括所有的風險投資基金、收購基金(Management Buyout,MBO)、以及夾層投資基金(Mezzanine investment)、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FOF)和二級投資基金等;狹義的定義則不包括風險投資基金。

2009年3月,黃亞玲對PE的定義是“對非上市企業采取權益類方式投資的私募基金,市場投資主體在投資決策前會謹慎篩選并在投資后通過退出實現權益價值增值。”

二、中國成長中的小企業融資情況分析

據全國工商聯的調查統計以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供的估計數據,目前在工商注冊登記的中小企業800多萬家,占全國企業總數99%以上其工業總產值、實現利稅和出口額分別占全國的60%、40%和60%左右;從業人數占全部工業從業人數75%。其中,中小企業中的85.2%是民營企業。此外,小企業的數量占到中小企業總數90%以上。

(一)小企業融資活動涉及的相關主體

圖4 小企業融資活動的相關主體

在小企業進行融資活動時,與其融資行為相關的外部主體應該主要有三類,即:政府、商業銀行與各類投資者。小企業接受來自政府的幫助,可以是直接的政府投資或借貸,也可以是政府間接地以監督或擔保方式對其融資進行的支持;小企業接受來自商業銀行的幫助,實際是以借貸方式,獲得債權融資;小企業接受各類投資者的幫助,承認其對自己的股權投資,獲得的是股權融資。而且,三類融資活動并不是完全獨立。

(二)我國小企業成長中的融資障礙分析

我國小企業的數量之多,它的成長、發展問題也越來越被社會所關注。相對于大、中型這些具有一定規模、可觀效益、品牌以及信譽的企業,我國小企業目前成長中面臨的最大問題便是融資困難。這種融資難的現象具體表現為兩方面,即其在采用外部融資方法時,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都會遭遇困難:

1、小企業從銀行貸款比較困難

大、中型企業因為規模、技術、人力、管理等方面都比小企業完善,因此,相較于小企業,在進行融資時,大、中企業比較具有優勢。

從銀行以債權方式融資本應是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但在我國,情況就截然不同。具體原因包括:

(1)小企業比較容易受外部經濟環境的影響,企業經營業績變化大,風險也大,很難吸引穩定的投資者。

(2)小企業注冊資本少,隨之這也決定了其負債能力有限。較之中型企業,小企業相應的負債能力也就比較小。

(3)小企業有特點的貸款需求

要求貸款手續簡便、速度快,能滿足靈活的經營需要;單筆貸款金額較小,但頻率多,需求總量客觀;貸款期限不長;貸款風險相對于大企業的貸款來說,要更高,因為小企業的信用體制和社會地位等都不足做起貸款的擔保

(4)小企業的信用水平較低

在我國以商業銀行為主的金融信貸體系中,傳統的商業銀行運作規則較為保守,對其采取了十分謹慎的態度,而較之中型企業,小企業的“貸款難”的局面更為嚴重。

2、股票市場門檻過高,尤其是小企業更受各種條件的限制,并且我國的債券融資并沒有真正放開,因此通過股票或債券的直接融資也很困難

(1)“高門檻”直接導致我們看到中小企業板上的公司市值動輒上億、乃至幾十億,全無中小企業的模樣。

(2)“保薦人制度”,這個通道自2001年4月起,國內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券商掌握的保薦人數有限,其便成了稀缺的資源。僅目前全國進入輔導期的公司就有上千家,對券商而言,同樣的投入因上市融資規模不同而收益大相徑庭(承銷費用一般按照募集資金的3%左右提取),自然放棄融資規模較小的中小企業。

三、發展私募股權基金對解決小企業融資障礙的作用

(一)私募股權投資能夠滿足小企業個性化的融資需求

相對于公募股權融資的標準化,私募股權融資則更為靈活。小企業經營的重要策略是靈活、多變,而這一策略使其融資需求復雜多變,私募股權投資更加適應小企業這一特點。

(二)私募股權融資對小企業來說,比較價容易獲得

1、私募股權的投資特點――對于投資項目有更主觀的的判斷

根據國外的實踐可以看出,私募股權基金在對小企業進行投資時,很大程度上都是通過GP與小企業的不斷交流、溝通,從而針對財務報表以外的注入團隊、管理者等等軟因素進行投資。

與小企業密切接觸的一般合伙人(GP),通過了解該企業的行業地位及經銷情況、企業家的信用狀況,采集到關于小企業真實經營狀況的豐富的另類信息,是使其對小企業進行更加全面的了解。這些另類信息的特點是主觀性強,需要私募股權投資人做出詳細的盡職調查,這就從根本上限制了小企業公開融資的可能性。反而大大提高了小企業融資的可獲得性。

2、私募股權投資保持了小企業經營的私秘性

相對于、中企業,小企業的競爭優勢與其經營的隱秘性緊密相連,與公募融資的信息披露要求有較大沖突。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非公開融資時,更能充分發揮其在甄別和篩選企業方面所具有的專業優勢和規模經濟優勢,并能在不同企業的融資組合方面發揮其分散風險的優勢,從而緩解與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形成對小企業融資的相對優勢。

3、信息披露的方面于公募明顯的區別

在公開資本市場上,外部投資者了解企業的主要方式,是對其按要求披露的信息進行處理和分析,然后在此基礎上做出投資決策。小企業在這方面非常的缺乏,缺乏符合會計規范及法律標淮的財務基礎,外界投資者很難從其披露的信息中了解企業真實的經營和資金狀況。

四、結論和建議

(一)私募股權基金是小企業融資的一種優化選擇

相對于銀行貸款,私募股權基金對于一次融資平均規模和企業資格的限制相對較小,而且它最關心的考察點是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成長性、商業模式以及競爭壁壘等等。與上市融資相比,私募股權融資的“門檻”比較低,而且小企業在引進私募股權投資的過程中,可將信息披露僅限于投資者,有利于對競爭者保密。

(二)大力發展本土化私募股權基金對于我國小企業融資是十分必要的

1、大力發展本土化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必要性

私募股權基金從產生就具有本土化特征。PE主要是同企業和人交通、去做判斷,最后的決策就是在這些基礎上產生的。這里邊涉及文化、環境、溝通效果等不可量化的因素。因此,本土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會有地域上所包含的一切優勢,如,跨越文化障礙、降低成本。

2、本土化私募股權基金在以下方面可以促進小企業的成長

(1)對小企業發展的激勵作用

本土化的私募股權基金更加了解中國的國情,了解目前中國特定市場經濟條件下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狀況,其投資比非本土的私募股權基金更加獨到,對小企業再進性資產整合時,更能考慮結合國情。

(2)在小企業治理結構的規范方面也有改善作用

小企業的治理結構本身存在不規范的歷史,而私募股權基金的介入,使得企業的董事會由私募股權投資者選派的董事會成員所制約,有利于規范企業內部治理。小企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更能得到有效解決。

本土化的私募股權基金從法律形式上還是進行投資所需的溝通、交流成本等方面,其都優于非本土化的私募基金。

(3)在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方面,也更加有效

本土化的私募股權基金更加了解目前小企業的文化,在語言、管理風格上,便于溝通,因此在日后合作中的交流也更加便利。

參考文獻:

[1]黃孟復(主編) .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報告(2008-2009) .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9年8月

[2]中國證券業協會 . 證券投資基金 .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年5月

[3]李壽雙 .中國式PE(下)? 中國式私募股權基金募集與設立 .法律出版社, 2009年1月第1版

第8篇: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區別范文

一、會計整合問題的提出

資產管理是資本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所面臨并必須解決的問題,它是資產擁有者出于保值、增值或其他目的,將其資產交由他人進行管理的行為。與資產擁有者的自我管理不同,它是建立在委托基礎上的外部財產管理安排。2001年《信托法》頒布以前,我國資產管理的法律形式只有“”,基本依據是《民法通則》中關于“委托”的規定和《合同法》中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信托法》頒布之后,確立了資產管理的第二種法律形式――“信托”。信托與委托的產生雖然都是基于資產擁有者和資產管理者之間的信任,但二者在法律上卻有明顯的區別:一是信托與委托的法律權力不同,信托關系屬于財產性的,受托人至少擁有名義上的信托財產所有權或控制權,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可歸于受托人,而委托中的受托人并不因為接受了委托就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控制權,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委托人,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也主要歸于委托人;二是信托與委托的法律責任不同,信托中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對外活動并承擔行為的法律后果,而委托中的受托人則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對外活動,并由委托人承擔行為的法律后果;三是信托關系一旦成立,信托財產就具備了獨立性,除委托人在信托協議中明確保留撤銷權外,一般不得廢止和撤銷信托,而委托關系的建立只是基于當事雙方的互相信任,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委托。

信托與委托在法律意義上的差異,提醒我們絕不能混淆信托理財與委托理財的界限。但在我國的資產管理實踐中,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系統以外的一些投資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實際上已經超越了委托理財的范疇,具備了信托理財業務的特征,或者說通過“委托理財”方式進入了信托市場并從事實質上的信托業務,從而形成了我國既有信托業務專營機構,又有信托業務兼營機構的格局,在資產管理實踐中完全混淆了委托理財業務與信托理財業務。

造成這一格局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法律上的漏洞。具有信托性質的委托理財業務出現在《信托法》頒布之前并放任自流,應當說情有可原,問題是2001年頒布的《信托法》中,對信托公司以外的機構能否經營以及如何經營資產管理業務仍然未做出明確界定。法律上的漏洞必然致使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以及保險公司等繼續以委托理財方式開展實質上的信托理財業務。二是利益上的追求。相對于委托理財來講,信托理財屬于專業化的資產管理業務,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業務設計的靈活性以及信托利益主要由受托人享受等優勢,勢必誘發各種資產管理機構對信托業務的青睞,在信托市場上追求自身的利益。

而這種格局則引發我們產生如下思考:

第一,財政部于2005年1月5日的《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中,以信托項目為核算主體,規范了信托當事人(包括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會計核算,但其中的“受托人”僅指信托投資公司,并未包括兼營信托業務的其它資產管理機構。那么,信托投資公司以外兼營信托業務的機構如何對信托業務進行核算?經營同樣性質業務的機構能否采用相同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我國于2003年10月28日頒布、2004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雖然未直接指明“契約型基金”就是“信托制基金”,但在本法的第二條中卻間接認可了投資基金關系實質上就是一種信托關系,投資基金的運作應當遵循信托原理,而在目前的實踐中,證券投資基金的核算仍然是以財政部2001年9月12日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為依據。既然證券投資基金關系的內在實質是信托關系,那么,《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與《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是否應當統一呢?

第三,建立在《信托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基礎之上,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中明確規定,我國的企業年金基金以信托型為基本管理模式,同時吸收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的特點,但對企業年金基金如何進行會計核算未做具體規定。有學者曾建議制定委托資產管理會計核算辦法對企業年金運作環節進行會計核算。既然企業年金基金以信托型為基本管理模式,那么,是否還有必要專門制定企業年金基金的會計核算辦法?能否將企業年金基金的核算統一到信托業務的會計核算辦法之中?

上述三個問題的實質,就是有無必要以及能否對專營和兼營信托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制定統一的會計規范,實現信托業務的會計整合。要想回答這個問題,需要我們認真思考證券投資基金會計、企業年金基金會計與信托業務會計之間的內在關系,深入研究它們是否存在遵循統一會計規范的現實基礎。

二、信托、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基金的共性是會計整合的基礎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基金持有人通過購買基金份額將財產交與基金發起人或基金管理人進行統一管理,并通過基金的

合理運作實現投資的保值增值;企業年金是指雇主和雇員以退休后獲取本金和收益為目的,而通過繳納年金經費的形式將財產交與年金受托人管理,并通過年金的適當運作實現保值增值。從本質上看,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領域和證券投資基金基本相似,二者的主要區別是企業年金基金屬于私募基金,證券投資基金則屬于公募基金。如果不考慮基金的募集方式,它們都是投資于證券領域的集合資金信托,都體現了信托的基本原理,可以說是對信托的延伸和擴展,與信托業務出自一脈,具有殊途同歸的效果。只不過由于資產的具體管理和運作方式不同,與信托業務比較呈現出逐步復雜化的趨勢。具體地講,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因為引入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形成資產運作的二次委托,導致資產的運作業務與受托管理業務的分離;企業年金基金業務更是將行政管理業務、賬目管理業務、投資業務和托管業務實行分離,使得委托關系更趨復雜。但不管它們的資產管理和運作如何設計,通過資產投資和資產托管而保持財產的獨立性,則是它們的內在需求和共同目的,也是會計整合的基本前提。進一步講,由于信托財產、證券投資基金財產、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都具有獨立性特征,從而使它們具備了會計整合的基礎,能夠采用統一或類似的會計規范,而三者共有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結構也為會計整合的實現提供了可能性。

但需要指出,對信托、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基金進行會計整合后,由于“信托業”既包括信托投資公司,也包括其他兼營信托業務的機構,因此,必須突破《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有關信托業務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的束縛,從信托投資公司的“圈子”里跳出來,重新定義信托業務。對信托投資公司以外的機構所經營的信托性質的理財業務,即使法規上沒有明示為信托模式,也應通過會計整合將其納入信托業務的范疇,并按照信托業務的會計規范進行統一核算。這也是“實質重于形式”會計原則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業混合經營的趨勢是會計整合的動因

站在監管角度講,如果能夠從法律上限制其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涉足信托市場,禁止信托投資公司以外的所有資產管理機構從事信托業務,保證信托業務在實踐中完全由信托投資公司經營,那顯然沒有必要討論信托業務的會計整合問題。但在世紀之交,隨著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金融業轉變為混合經營后,我國的金融政策也趨向寬松。自1999年10月起,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先后出臺了松動現有金融監管的辦法,2003年12月人大常委會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進行了修改,使中國金融領域的混業經營不僅在政策上有了較大的發展空間,而且在實踐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交叉金融業務,包括本文所研究的資產管理業務。可以預見,在沒有嚴格的資產管理業務市場準入制度的情況下,金融業混合經營的現象將逐漸成為金融業的發展趨勢,更多的金融機構以及投資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將會涉足信托業務市場,瓜分信托業務這一市場經濟環境下出現的“蛋糕”。而從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律和國際發展趨勢看,我國政府從法律上限制信托投資公司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機構從事信托業務既不應當,也很難做到。

這就是說,金融業的混合經營、各種資產管理機構從事信托業務在我國不僅已成事實,而且呈現不斷發展的態勢。這種態勢必然促使金融行業的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化,進而使按照業務種類而不是機構類型制定會計標準成為可能和比較現實的選擇。換句話講,金融業混合經營的趨勢已經成為會計整合的動因。為了適應這種趨勢,完全有必要進行信托業務的會計整合,以便建立統一的信托業務會計規范,促使專營和兼營信托業務的所有資產管理機構嚴格執行,保證信托業務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維護投資者的正當經濟利益。同時,通過會計整合營造公平的信托市場競爭環境促進信托業的健康發展。

四、會計整合的具體設想

如前所述,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基金、信托業務均以《信托法》作為法律基礎,同屬于信托型資產管理業務,都遵循信托業務的基本原理,盡管它們的法律形式不同,但都具有信托業務的受托資產獨立性的特點,因此,都能以獨立資產為核心設計會計規范。信托業會計規范與其他行業會計規范的主要區別是對“自營業務”和“信托業務”分別進行會計核算。自營業務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本文無需探討,而信托業務的會計核算則應當綜合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信托業務的會計共性,依照信托業務原理,以受托財產為核心,統一構建雙層結構的會計規范體系。具體設想如下:

第一層次為信托業務會計準則。信托業務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協同”理論告訴我們,對于復雜系統必須注重從整體上研究,才能發現該系統賴以形成和存在的普遍規律,進而科學把握系統的運作。因此,應當將信托作為一個特殊行業,針對信托業務之間的共性制定專門的具體會計準則,從整體上確立信托業務的會計核算規范框架。信托業務會計準則的組成要素應當包括:信托業務會計概念、信托業務會計目標、信托業務會計對象、信托業務一般會計原則、信托業務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信托業務會計報告等。各要素之間必須相互協調并按照邏輯推理關系形成有機整體。

第二層次為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應當在信托業務會計準則的指導下,針對不同類型的信托業務制定具體的會計核算辦法。具體地講:

(一)在信托業務會計準則概念框架下,將《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更名為《信托制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并將企業年金基金的核算涵蓋在內。這樣做,既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精神,又能通過它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的會計核算,并為信托制實業投資基金以及將來可能出現的公司型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的制定留下余地。

(二)將《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細分為《資金信托會計核算辦法》和《財產信托會計核算辦法》,分別從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角度設計相應的會計科目及其使用說明,規定會計報告的具體格式及其編制說明等,進而實現信托當事人各方對涉及信托制基金、資金信托、財產信托等信托業務的會計核算,尤其要加快《資金信托會計核算辦法》的制定。因為資金信托業務是信托業的主要業務,其品種繁多,涉及多個投資領域,如房地產、證券投資、信托貸款、股權投資、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貨幣市場投資、并購重組等。加之目前出現的資金信托業務絕大多數是私募形式的集合資金信托,因此,為保護眾多受益人的利益,亟需出臺科學完善的《資金信托會計核算辦法》。

上述兩個層次的會計規范相互支持,組成嚴密的信托業務會計規范體系,既有利于擺脫因信托權利與制度安排上的靈活性而導致的難以用統一辦法核算復雜信托業務的困境,又可為信托新品種的拓展留下余地。

第9篇: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區別范文

不過,在松禾資本創始合伙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羅飛看來,大資管并非拋開主業的盲目多元化,而是立足于原有核心業務之上的進一步發展。

“大資管的‘大’,是有分工的‘大’,有專業性的‘大’”,基于專業化分工所形成的合力,才能促成資產管理業務的大發展。

松禾資本此前既做VC也做PE,但幾年前便將PE團隊從原有的VC團隊中分離出來,VC的團隊專做VC,PE的團隊專做PE。

今年,松禾資本建立了獨立的研究和數據庫團隊。而未來,松禾資本還會在市值管理、并購退出等領域逐步建立專業的團隊。

以專業的團隊來管專業的基金,將來再募專業的基金,逐漸形成以主業為核心的正循環,“在一個一個專業板塊構成的時候,大資管就形成了。”

策略選擇:著眼專業化

在大資管時代到來之時,多元化與專業化、大而全與小而美等不同的策略選擇路徑呈現在VC/PE的面前,行業日漸分化。

與單純的外延性擴張相比,羅飛更關注內在的改善。松禾資本的策略選擇將重心放在了內部,表現形式則是專業化團隊與專業化基金的建立。

松禾資本從1998年到2005年之前主要做VC,集中于早期投資的原因在于投資中后期項目無法退出,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中后期項目的退出已經不成問題。而且2005年到2007年間,同洲電子、榮信電力等早期項目上市退出,自有資金較為充沛,從2007年起,管理團隊也開始向外募集基金,這使得松禾資本進入PE領域成為自然而然的選擇。

從2006年到2010年,松禾資本的VC和PE投資由同一個團隊來完成。2010年之后,VC與PE的團隊分開來獨立運作,團隊分開,基金也分開。

之所以要分開來,按羅飛的話來說,其目的就在于要實現“團隊的專業化”。因為VC投資人和PE投資人的需求不同,對挑選VC項目和投資PE項目的投資人的要求也不一樣,VC與PE的分離使得團隊實現了相對專業化。

今年,松禾資本又建立了獨立的研究和數據庫團隊,并將建立市值管理和并購團隊的計劃納入了考慮之中。

而這一進程的快慢,取決于人員能否到位。就如同當初VC和PE團隊所以能夠分開來,是源于其各自的人員已經到位,PE團隊以原有班底為主,增加了部分新鮮血液,兩個團隊可以實現分離。研究團隊能夠在今年得以組建,也是源于松禾資本此前的長期準備。

在羅飛看來,并購團隊的組建很可能要考慮外部人員的補充問題,因為,松禾資本之前的VC、PE投資主要為小股權投資,兩者有極大的相似性,而并購是大股權投資。大股權投資對團隊的要求的本質差別很大。

他表示,其實,松禾資本這兩年一直在考慮組建并購團隊的問題,“難點是并購團隊的能力和PE團隊的能力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還要找到合適的并購團隊的合伙人。現在還是在一個準備的階段。”而談及是否會一步到位以一個基金的形式獨立來做時,他表示,會先組建獨立的團隊,再建獨立的機構。團隊專業化,然后才能夠機構專業化。

而對于進軍公募領域,羅飛則持謹慎態度。他認為,公募市場的流動性與VC/PE的非流動性特質不同,管理基金的風險控制和主體架構也有較大差別。

而兩者最大的區別是,公募市場出資人很多,但沒法去具體了解管理人,也沒法具體了解每個投資項目,但是VC/PE行業的LP越來越集中,并對管理人形成了一種選擇機制。LP考察的內容包括GP的架構,時間的匹配,GP團隊的年齡結構等。當資金的時間上的搭配和管理人策略的搭配形成契約,也就在政府監管之外,實現了一種市場的監管。

這種契約選擇機制,正是VC/PE行業最難得、最具特點的一個方面,也是過去10多年,這個行業雖沒有主管部門,卻始終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原因。這種通過市場積累起來的契約選擇機制,是整個行業無論在何種環境下都應該堅持的寶貴財富。

羅飛認為,所有這些策略的核心就是VC/PE主業的夯實與行業本質的回歸。所謂VC/PE本質的回歸,就是在投資時著眼于如何找到好的行業,在行業中又怎樣找到比較好的企業。

這是VC/PE圈的不變法則,就如同房地產行業中的“位置、位置還是位置”一樣,“做行業投資而非套利投資,套利只是結果,而非目的”。

新周期挑戰

羅飛表示,VC/PE本質的回歸是整個行業進入新周期的重要特征。

在中國的VC/PE中,松禾資本是為數不多的經歷了多輪經濟周期的投資機構之一。回顧多年投資經歷,羅飛將1998年到2005年視為VC/PE行業的啟蒙期,2007年到2010年則是這個行業的高點。那是中國VC/PE行業的1.0階段。

他認為,在行業的高點過去之后,現在VC/PE行業到了1.5階段,相當于進入了新的一個周期。

而VC/PE行業發展的大背景,則是中國新一輪經濟周期的到來。這個周期從2007年、2008年開始,在此之前中國經濟產能不足,到2009年開始進入產能過剩階段。但2009年,中央政府的四萬億計劃給整個產能又加了一個擴張的強心劑。

2009年時,看起來經濟是起來了,證券市場也有極大的反彈。由于證券市場的反彈和創業板的推出,形成了VC/PE行業的高點。

但從產能來講其實到2007、2008年已經是相對過剩,再加上四萬億投資的帶動,產能繼續過剩。所以現在,一方面制造業產能過剩,一方面在流通領域中的存貨過大。整體而言,實業給人的感覺是景氣度不夠。

VC/PE行業的表現與實業的景氣度密切相關,在羅飛看來,在分享了資本市場的繁榮、證券市場的創新尤其是創業板的短暫紅利之后。VC/PE行業到了高點之后的一個拐點。“這是一個拐點。可能也是讓這個行業走入下一個周期的開始。”

羅飛的這一論斷也在業內研究機構的統計數據中得到了佐證。

清科研究中心的報告顯示,2013年上半年,中國創投市場投資數量同比下降41.4%,環比下降32.5%;投資金額同比下降46.3%,環比下降50.8%。新募基金數同比下降64.3%,環比下降53.2%;新增資本量同比下降87.9%,環比下降67.1%。募資總量跌至近五年谷底。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也不容樂觀。上半年,投資案例數同比下降51.1%,環比下降42.3%。投資金額同比及環比分別下降11.0%和25.2%。募資金額同比下降56.0%,環比下降44.7%,

羅飛認為,在VC/PE行業的拐點到來之時,實業會回歸實業的本質,VC/PE行業也會回歸行業的本質。“我們投資的企業如果不能實現較高的增長,也就不存在我們這個行業的成長的動力。”

這意味著,大資管時代的VC/PE機構生存與發展的根本,還是投資的能力,投資機構要不斷思索幾個基礎性的問題,“第一我們要找什么樣的企業?第二我們要找在什么階段的企業?我們怎樣找到它們?”

三大投資體會

對這幾個問題,松禾資本的經驗可以總結為三大體會:“過去十多年,我們比較成功的項目都是第一相對超前;第二有相對長時間的投資;第三有幸投資了非常優秀的團隊。”

松禾資本目前受托管理資產超過50億元人民幣,投資超過15億元人民幣,受托管企業超過100家,有16家企業成功退出(12家境內上市、2家境外上市和2家被并購),這三大體會被羅飛視作多年以來最為寶貴的經驗。

他對此做了詳細解釋:

第一,松禾資本要找的企業需要有持續的增長,前提是對于企業所在的這個細分領域,松禾資本入局的時候相對要早一些。在行業擴張期或者是擴張期之前,就相對早進去了。

第二,企業從成長期到擴張期,能夠持續地成長。

第三,企業由中型到大型再到巨型的過程中,團隊的作用非常重要。

很多企業家有管理自己的兩畝三分地的能力,在熟悉的行業或者細分領域能做得很好。但把細分領域做到領先之后,企業家怎樣跨行業?或在行業中怎樣選擇新的地域、新的行業應用進行收購兼并?團隊是否有這個能力?需要判斷。

在企業通過內在的市場延展、外在的并購進行發展的過程中,企業家的把控能力和操作能力都是關鍵的因素。

尋找優秀團隊

如何尋找優秀企業團隊?

松禾資本今年成立了自己的研究和發展部,做所關注行業的研究,將第三方數據資源和松禾資本自己的數據整合建立數據庫。

此前,松禾資本則曾通過與科技部的合作及參與舉辦歷年的創業大賽和行業性的產業大賽梳理行業資源,把握企業的上下游。

其旗下的創賽一號創業投資和創賽二號創業投資便是中國(深圳)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的配比投資公司,兩家公司的注冊資本均為3000萬元,而其針對中國農業科技創新創業大賽建立的配比投資公司――中農科創投資的注冊資本則達到1億元。

松禾資本還要求投資者團隊相對集中在專業的行業中,更多圍繞熟悉的行業來做項目的挑選。目前,移動互聯網、生命科學、綠色經濟、新制造新服務是其重點關注的領域。

在今年4月舉辦的松禾資本春季論壇上,羅飛也提到在中國過去30年的發展中其實有三大欠賬:環境、人民健康和下一代的精神生活。他透露現階段松禾資本非常關注這三點,并會有針對性地在環保、健康醫療以及新娛樂等產業進行投資布局。

羅飛認為,中國前三十年GDP的增長,主要原因是傳統產業的轉移。

傳統制造業是中國企業的主流,這在資本市場上也有非常明顯的體現,因為資本市場更多是為主流企業服務的。真正的創新,在中國出現,也就十幾年時間而已。

但目前,傳統的主流產業遇到了產能普遍過剩的瓶頸,這恰恰也給了證券市場,無論創業板還是新三板,包容創新和支持創新的機會。目前國內的創新比較多還是應用性創新,不成體系,不成體系就很難持續,這是難點所在。

但他同時指出,一方面是傳統產業普遍過剩,但另一方面,新興行業還是有超過預期的增長。

比如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已經摸索出能夠帶來效益的商業模式,而且經過十幾年的磨練,已經出現了一批能夠持續經營、持續發展的企業。在這后面,還出現了一批新生代的創新的企業家。

同時,借助IT手段提高傳統產業尤其是服務業效益的領域也是進步很快。包括創新藥物在內的醫療健康產業在這十年中都有很扎實的進步。

“以前你很難想象一個互聯網公司能夠賺幾千萬,現在一些新興的公司可能創業兩三年利潤已經上億元,而且不只一家,他們每年以150%的速度在增長。”

在傳統產業產能過剩的情況下,像互聯網與移動互聯網、傳媒娛樂業、醫療健康這些行業還是有超過預期的增長。

一旦看中了好的企業家團隊,羅飛認為,第一要有耐心進行長期投資,第二既要看準優秀的團隊,又要給予團隊充分信任和持續支持。

盡管投資節奏有所放緩,在退出方面也面臨較大的壓力,羅飛仍然對未來表現出相當的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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