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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已經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1屆1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廣寧
二00三年5月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土地管理,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閑置土地的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閑置土地的處理工作。
計劃、規劃、建設、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本辦法的實施。
閑置土地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土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閑置土地的調查處理工作,并對復耕的閑置土地及復耕狀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閑置土地檢查制度,組織農業、建設、規劃等部門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
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閑置的土地進行舉報或反映情況。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超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通知用地單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各類文件的有效期或規定期限,用地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的,視為閑置土地。
閑置土地分為國有閑置土地和經批準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動工開發是指房屋建設項目已實施基礎施工,其他建設項目已實施通水、通電、通道路和場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稱實施基礎施工是指經依法批準,實施建筑物向地基傳遞荷載的下部結構的施工。
第二章、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
第七條、閑置土地由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市轄區內閑置土地認定的調查工作,委托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認定和處理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
第八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調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用地審批文件、土地權利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第九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調查過程中,應當向用地單位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用地單位應當自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及其相關證據,書面報送調查部門。
第十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調查認定的閑置土地,向用地單位送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
用地單位自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向閑置土地認定機關提出閑置土地處置方式申請。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外,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閑置土地的具體情況,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向用地單位送達閑置土地處置決定書。
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
用地單位在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擬訂前,已依法辦理閑置土地轉讓手續的,應當告知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處置閑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補充辦理建設用地手續,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繼續開發建設;
(二)、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三)、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
(四)、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閑置土地,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項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用地單位申請延長開發建設時間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用地單位應當自閑置土地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向閑置土地認定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開發建設計劃、資金實力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延期申請后,對繼續開發建設的計劃、繼續開發建設的資金實力證明等資料進行審查,并在三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情形的目有閑置土地,用地單位申請安排,臨時使用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用地單位應當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臨時用地合同,領取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書》。
國有閑置土地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臨時使用期限屆滿,用地單位應當在十日內自行拆除臨時建筑并動工開發建設。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用地單位應當自閑置土地處置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繳納相關稅費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
征用農民集體土地閑置的,用地單位在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之前,應當辦結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用地單位未辦理上述手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閑置土地自閑置土地認定書認定閑置之日起滿一年的,由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市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向用地單位下發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
土地閑置費按月計征,閑置期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用地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其閑置土地閑置費的征收總額累計不得超過該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百分之二十。
用地單位應當在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閑置費。
第十六條、閑置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并同時注銷用地規劃許可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閑置期間累計滿兩年的;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用地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補充辦理建設用地手續,且閑置期間累計兩年的。
土地閑置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造成的,政府收回閑置土地后,應當給予用地單位適當補償。
閑置土地被收回后,原用地單位仍然應當承擔其原有的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收回閑置土地:
(一)、調查取證,認定事實;
(二)、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三)、公告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四)、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在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擬訂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十八條、收回經批準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按下列方式處置:
(一)、未進行征地補償的,土地歸原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
(二)、未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安置后,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三)、已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九條、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政府征地機構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政府征地機構與被征地單位重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小于用地單位實際已支付補償費用的,政府征地機構不再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大于實際已支付補償費用的,政府征地機構按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與實際已支付補償費用的差額,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按照批準征用土地時的補償標準和征用土地面積計算。
第二十條、收回的國有閑置土地按下列方式處置:
(一)、未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
(二)、已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條、已實施房屋拆遷,尚未完成補償安置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原拆遷人在限期內償付臨遷費并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原拆遷人在限期內仍未償付臨遷費并補償安置被拆遷人的,政府可以指定拆遷機構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并向原拆遷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收回閑置土地應當給予用地單位適當補償的,可以采取以下補償方式:
(一)、政府收回經批準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應補償總額大于用地單位已支付的征用土地補償費用的,按照最高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補償費用的百分之七十補償給用地單位;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小于用地單位已支付補償費用的,按不超過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的百分之七十補償給用地單位。
收回國有閑置土地,按照不超過用地單位支付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投入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補償。
(二)、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三)、用地單位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用地單位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土地。
(四)、用地單位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拆遷費的,按照規劃要求和實際支付額占應支付總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用地單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按照前款第一項進行補償的,政府征地機構和政府指定的拆遷機構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審計確認用地單位實際已支付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建筑物、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投入總額。所需審計費用從應當支付給用地單位的補償費用中扣除。
第三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閑置土地能夠復耕,用地單位不履行復耕義務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土地復墾費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用地單位拒不交出被決定收回的閑置土地或者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用地單位在十日內交還土地,處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附則
今年6月7日,國土資源部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再次明確了閑置土地的定義,并規定對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閑置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 城市土地閑置現狀
目前,由于我國房地產企業依靠土地升值已作為一種主要的盈利模式,因此捂地待建現象非常普遍,土地閑置現象非常嚴重。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1)》統計數據顯示,全國3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010年度待開發土地面積達31458萬平方米。2010年8月,國土資源部《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閑置情況統計》名單向媒體披露。根據名單顯示,列入閑置土地面積約為9772萬平方米。據媒體報道,位于北京通州京杭大運河畔的“運河岸上的院子”別墅項目,由泰禾地產公司在10年前就已拿到該項目的土地,而10年后項目才開始天價銷售。由此可見,捂地待建、土地閑置現象的普遍性和嚴重性(見表1)。
造成土地閑置或待開發的原因很多:一是政府原因。由于城市規劃調整、基礎設施配套不完善等造成土地閑置或待開發;二是開發商自身原因。等土地升值以獲得更高的收益、資金緊張無法開工等導致土地閑置或待開發。大面積的土地閑置影響了宏觀調控的效果,又使土地資源未充分利用,因此,依法治理土地閑置勢在必行。
二 治理土地閑置的意義
在當前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關鍵時期,治理土地閑置不僅是落實我國土地利用的基本國策和實現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有效措施,而且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能有效地調整房地產市場結構,平抑房地產市場價格,因此治理土地閑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治理土地閑置能有效調控房地產市場供應結構。土地是房地產開發的載體,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掌控著大量的土地,因此可以輕松掌控市場定價權。治理土地閑置可以有效增加土地供應量,從而調整結構,平抑房地產價格;可以有效防止國有土地資產增值中應屬于國家所有收益的流失;。同時通過收回房地產企業大量囤積的土地,可以削弱開發企業掌控的定價權,讓市場調節機制充分發揮其調控機能,從而促進房地產市場理性回歸,最終達到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目的。
治理土地閑置在我國早就有法可依?!锻恋毓芾矸ā返?7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構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1994年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1999年頒布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也同樣對閑置土地的處置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土地閑置問題卻一直未得到真正解決。究其原因,一是在于有關處理土地閑置的法規政策剛性不夠,尚未形成責任追究制度。比如,閑置土地未收回,有關部門和責任人應如何處罰,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執行力度大大下降。二是由于開發企業和政府間緊密的利益關系,無償收回閑置土地難度相當大,而閑置稅費相對于開發企業取得土地的增值收益來說,又顯得微不足道。因此,治理土地閑置缺乏的不是法律、法規和政策,而是一種令行禁止的監督和管理。
三 治理土地閑置關鍵在于執行
這只是長和系旗下項目涉嫌閑置的冰山一角,其在全國8個城市13個項目,均不同程度的疑似閑置。據不完全統計,這些項目的土地價格近100億元。
7月1日,國土部頒發的新《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正式施行。如果以閑置一年以上,收取20%的土地閑置費計算,這些土地將應被追繳近20億元的土地閑置費,如果以閑置兩年以上將被收回,又有多少土地要被收回?
然而現實情況是,長和系旗下的眾多項目或將繼續“閑置”,并信誓旦旦地否認“囤地”。
皇家別墅擱淺8年
“巍巍的燕山山脈,自西北逶迤而來;環山之內,是洪水沖刷形成的小盆地;綠樹濃蔭之中,一座座紅墻黃瓦的陵園建筑,檐牙高啄,金碧輝煌,坐落在東、西、北三面的山麓上。”這便是位于北京市昌平區、被稱為“世界上保存最完整、埋葬皇帝最多的墓葬群”—十三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區。
在這片環境優美、風水上乘的十三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區里,長和系正計劃打造占地25.5萬平方米、建筑總面積逾8萬平方米的“皇家別墅”。
早在2005年5月26日,長和系旗下的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長江實業”,00001.HK)與和記黃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和記黃埔”,00013.HK),便聯手斥資1.84億元從北京嘉海興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嘉海興業” )收購了位于十三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占地25.6萬平方米的該地塊,以及地面上名為“北新嘉園”的現有建筑物。
該地塊坐落于北京昌平區十三陵鎮北新村,毗鄰十三陵水庫和北京國際高爾夫球俱樂部,容積率為0.3,長江實業和和記黃埔官網均稱,“將建成為十三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罕有的高檔低密度住宅區。”因其坐落于十三陵世界遺產某建設控制區里,被業內人士稱為“皇家別墅”。
但是5年后的2010年8月,和記黃埔巨資打造的“皇家別墅”北新嘉園項目,卻登上了國土部曝光的“閑置土地黑名單”。
對于這一“皇家別墅”閑置近6年的原因,和記黃埔將責任推到政府身上。然而,北京市昌平區國土分局工作人員在8月14日發給時代周報記者的采訪回復中稱,“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國六條’政策出臺,市政府相關部門暫停受理容積率小于1的住宅項目的審批。因此,該項目需報批的立項、規劃等相關后期手續停滯?!?/p>
但是直到拿地8年多后的今天,這一“皇家別墅”項目仍處于“計劃中”,仍未開工,和記黃埔2011年年報顯示,預計2014年僅能完成該項目的1%。昌平區國土分局工作人員在采訪回復中稱:“據了解,該項目現正辦理調規等相關工作。近年來,我局曾多次以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催促其盡快開工未果?!?/p>
7月1日,國土部頒發的新《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正式施行,其中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和記黃埔計劃打造的“皇家別墅”北新嘉園項目,距合同約定的2004年11月7日的開工時間已過去7年多。7月9日,時代周報記者欲向和記黃埔媒體聯絡人李惠明詢問目前該項目進展情況,其秘書以其“開會為由”婉拒,另一位媒體聯絡人李翠華的秘書則表示幫忙轉達采訪要求。7月23日,時代周報記者再次聯系李惠明和李翠華,其二位的秘書再次以“開會為由”婉拒。8月12日,時代周報記者第三次聯系李惠明和李翠華,李惠明的秘書稱“她今天休假了”,李翠華的秘書則表示,“李翠華女士主要負責香港的業務,內地業務由李惠明女士負責。”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p>
而和記黃埔計劃打造的“皇家別墅”北新嘉園項目,未動工開發遠遠超過兩年,是否會被收回?昌平區國土分局工作人員在回復中巧妙地回答:“下一步將依照新修訂的《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對相關情況進行界定并依規處理?!?/p>
“并無在內地囤地”?
北京十三陵的“皇家別墅”北新嘉園項目,只是長和系旗下的長江實業與和記黃埔“土地閑置”的一個縮影,雙方在全國8市共有13個項目涉嫌閑置。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規定:“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p>
2005年5月,和記黃埔與長江實業斥資16億元拿下武漢江漢區花樓街和老浦片兩個舊城改造地塊,占地面積共 約16萬平方米,但截至2011年底,這兩個項目仍處于“計劃中”。和記黃埔2011年年報顯示,預計在拿地10年后的2015年,才能完成老浦片區項目的1%、花樓街項目5%。
雙方在2005年9月26日,還以9600萬元的轉讓成交價,獲得了珠海占地20萬平方米的淇澳島柏濤灣項目。截至2011年底,該項目同樣處于“計劃中”,和記黃埔2011年年報顯示,預計2014年和2015年僅分別能完成1%。
一、加強領導,成立機構。由市政府成立清理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分管副市長任組長,監察局、國土局、建設局局長任副組長,下設辦公室,從監察局、國土局和建設局抽調6名人員組成,辦公室掛靠在市國土局,具體負責全市清理處置閑置土地的指導、核查工作。
二、組織力量,調查摸底。市國土局已印發有關處置閑置土地文件,要求以鄉鎮為單位全面開展調查摸底。對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逐宗調查登記,摸清閑置的原因,并填表造冊,上報市國土局。
三、區別情況,依法處置。對清理出的閑置土地,要依據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部5號令)、《省人民政府關于處置閑置土地的若干意見》(政[]24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國土資發[]16號)等文件精神依法進行處置,對閑置土地,區別不同閑置情形,分別采取無償收回、委托交易、延長開發期限、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收回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處置方式進行處理。具體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土地閑置滿二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二)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中止開發的情形已排除,且土地使用者有繼續開發建設意向和能力的,經市政府批準,允許延長不超過二年的開發建設期限,延長期自批準延長之日起計算。
(三)因不可抗力和政府的行為,造成土地中止開發的情形不能夠排除,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收回閑置土地的協議,納入政府儲備用地。
為深入開展土地市場秩序的治理整頓,盤活存量土地,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明電[*]20號)及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實施方案的函>>(粵國土資電〔*〕29號)有關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非農建設閑置土地的清理工作?,F就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非農建設閑置土地的清理工作,分別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為切實做好非農建設閑置土地清理工作,成立市非農建設閑置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協調指導全市非農建設閑置土地清理工作。各縣區也要相應成立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具體工作方案由市、縣區清地辦提出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清理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由市、縣區清地辦具體組織實施(市領導小組組成由市委辦、市府辦另行發文人)。
二、清理時間安排:*年7月15日至*年12月31日作為集中統一清理時間。
三、應清理的房地產閑置土地及處置辦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用地,按《*市閑置土地管理暫行規定》的標準征收土地閑置費:
1.取得土地使用權后,超過出讓合同或用地批準文件規定的動工日期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
2.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設滿1年的;
3.城區范圍內,房屋拆遷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規定時間實施拆遷工作滿1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備項目開工條件后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
4.超過規定的動工日期滿1年、已動工開發的面積占該宗地應動工開發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二,尚未動工開發的土地。
(二)超過2年未動工建設的房地產用地,實行限期建設(期限不超過半年),動工建設前繼續按標準征收土地閑置費;超過限期建設期限仍未動工或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的,其土地使用權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未按照出讓合同付清土地出讓金的,未付出讓金部分的土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四、應清理的工業閑置土地及處置辦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用地,取消投資商享受*市外來投資優惠政策,土地使用權人應向市、縣區人民政府申請土地使用權儲備,待有能力進行工業項目投資建設時,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另行調整安排:
1.土地交付使用滿1年或以上(發文前已滿1年的,屆滿期限允許延遲至*年10月31日)未動工建設,或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的;
2.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設滿1年的。
既不申請土地使用權儲備,又不同意調整的,按《*市閑置土地管理暫行規定》的標準收取閑置費。
(二)土地交付使用超過2年未動工建設的工業用地,其土地使用權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的行為造成動工建設延遲的,動工日期應扣除因上述原因造成延誤的時間后順延。
六、其他閑置土地及處置辦法:
(一)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無償收回。
(二)公路、鐵路、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國有土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無償收回。
(三)其他用途的非農建設閑置土地,按《*市閑置土地管理暫行規定》處置。
七、清理閑置土地的調查核實工作由市、縣區清地辦負責。涉及土地調整或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區清地辦提出建議,分別送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由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作出調整或收回土地使用權方案分別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并下達調整或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涉及征收土地閑置費的,按《*市閑置土地管理暫行規定》處理。
八、涉及成本核算的,土地成本由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建設成本由市、縣區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
九、涉及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處置,由市、縣區清地辦通知抵押權人參與協商處理,在不違反本意見原則的框架下,設定土地處置實施方案。
十、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生效后,即時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依法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對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罰款。
十一、嚴格執行《廣東省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
(省政府79號令)。進一步規范土地交易行為,工業用地出讓實行指導價格。凡是納入中心城區總體規劃范圍內的為50元/平方米,其他地區30元/平方米。今后將視情況進行調整,并逐步過渡到接基準地價管理。
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頒布實施,結束了土地閑置等現象無法可依的局面。該法規定,“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從法律上明確了政府、集體、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土地閑置。
同時還規定,“采礦、取土后能夠復墾的土地,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復墾,恢復利用”;使用國有土地,如果“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或“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1995年修訂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對于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土地荒廢、閑置的,明確要求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閑置部分不予確定使用權,并退還農民集體,另行安排使用。
1995年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對房地產開發中的土地閑置給予處置的具體方式。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規豐富了對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對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此后,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家計劃委員會于1997年頒布了《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規定 》,再次強調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在凍結期間,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應當挖掘現有建設用地潛力,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荒地、劣地、廢棄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節約使用土地。
第二階段(1998年~2003年):以1998年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為標志,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統一了對城鄉各類閑置土地的處置規定。
《土地管理法》于1998年再次修訂后,明文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并規范了不同土地閑置情況的處置方式。一是對于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二是對于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或收取一定的土地閑置費,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1999〕39號)等相關規定要求加強對閑置土地的利用。該通知強調,各項建設可利用閑置土地的,必須使用閑置土地,不得批準新占農用地。閑置土地未被充分利用的地區,應核減其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指標。
1999年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也強調,凡有閑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設用地。
2000年修訂完善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再次重申征收土地閑置費或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國務院2001年5月30日發出《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對依法應無償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堅決收回。
2003年,國務院決定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嚴禁土地閑置,國務院于2003年7月18日發出了《關于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的緊急通知》(明電〔2003〕30號),決定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此后,國土資源部又下發了《關于清理整頓現有各類開發區的具體標準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對突擊審批和突擊設立的各類開發區一律予以撤消。對依法收回的可復墾土地,由當地政府組織復墾后無償交還農民耕種,嚴禁撂荒閑置。
第三階段(2004年至今):以《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的實施為標志, 我國對閑置土地的管理進入規范化、法制化新階段。
國務院決定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提出“三個暫停”。到2004年8月,全國清理出各類開發區(園區)6866個,規劃面積3.86萬平方公里,超過全國現有城鎮建設用地總面積6100平方公里,開發區的閑置土地面積達到40%以上。
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暫停半年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暫停新批的縣改市(區)和鄉改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暫停涉及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的各類規劃,即“三個暫?!?。全面展開土地市場治理整頓。
國務院28號文出臺,繼續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2004年國務院“三個暫?!钡狡诤?,為了遏制亂占濫用耕地的勢頭,加強制度研究,制定嚴格規范土地管理措施,以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管理體制和機制,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28號文提出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嚴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土資源部決定以2004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期,對全國城鎮的存量用地、閑置用地、空閑地和批而未供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結果顯示全國閑置土地28105宗,面積107萬畝。
與此同時,國土資源部還下發了《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要求各地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因地制宜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對于建房用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
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等文件出臺,對閑置土地的認定、處置方式和程序,以及收回的閑置土地利用方式等作了明確詳細的規范。文件首次界定了閑置土地的涵義。專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為閑置土地。并列舉了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的三種情形 , 同時,規范了閑置土地的處置程序和處置方案的六種方式。
一、因原土地使用者的自身原因致使土地閑置的收回價格確定。
為了維護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尊嚴,共建良好的土地市場秩序,減少土地閑置,提高土地的利用率,該原因下的收回價格應等于原出讓價格扣除以下各項費用的余額。
土地資源浪費稅。土地資源具有稀缺性,原土地使用者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后,不進行開發利用浪費了資源,理應收取土地資源浪費稅,其標準可以參照城鎮土地使用稅標準的上限執行。
土地開發利用獲得的準收入。如果土地使用者取得開發使用權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動工建設、銷售,那么,就會產生一系列的稅費,比如:企業所得稅、房地產稅等。其標準用規定竣工時間相似地塊開發建設發生的平均水平計算。
占用年限有償費。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雖然沒有動工開發,但是,根據土地利用的排他性可知,因為他的占用,影響了其他人的使用。
二、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致使土地閑置的收回價格確定。
土地使用者能獲得土地的開發使用權,肯定是先到有關部門完善了相關手續并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的。因此,在土地使用者取得使用權后,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不能滿足項目動工建設的,從維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其收回價格應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原出讓價格;
原出讓價格的利息,用銀行同期利率計算;
土地開發利用獲得的準收入。土地使用者取得開發使用權后,如果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動工建設、銷售,肯定會獲得一定的收入。其標準用規定竣工時間相似地塊開發建設獲得的平均凈收益水平計算。
當然,在政府支付有關費用后,應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損失較大的,應追究法律責任。這樣才有利于提高執法能力,提高規劃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土地閑置的收回價格確定。
乙方:
乙方投資的工業項目經批準為工業園的準入項目?,F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市工業項目用地準入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有關規定,為規范項目開發建設管理,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投資項目概況
(一)項目名稱:
(二)主營業務:
(三)投資規模:
(四)項目坐落地:
(五)用地面積:
二、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為確保項目建設安全,甲方協助住建、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建設過程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有權對乙方提出改進意見;對乙方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進行安全生產綜合管理。
2.甲方為該項目(企業)提供全方位、一條龍的供水、供電、辦證和報建等產前、產中、產后的跟蹤服務。項目工程費用和有關辦證、報建費用由乙方負責。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按合同履行義務,對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采取措施。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進入甲方的工業園內投資,有權享受甲方園區的優惠政策。
2.乙方有償取得的土地只能用于投資工業項目,項目投資必須符合市新增用地工業項目用地準入的基本條件和以下投資控制指標(事項):
⑴項目產業類別:。
⑵項目總投資:。
⑶項目的開竣工期限:。
⑷投資強度:。
⑸容積率:。
⑹建筑系數:。
⑺廠房面積:。
⑻非生產用房設施占地比例:。
⑼綠地率:。
⑽用地創稅率。
⑾繳交履約保證金:。
已享受市政府優惠政策的項目土地用于抵押融資須經市政府批準,抵押土地取得的資金必須開具專戶管理,專項用于該項目建設。
3.乙方負責接駁用水用電的費用、土地招拍掛的交易服務費和繳納土地契稅。
4.乙方項目在建期間及建成投產,必須依法規范進行施工或生產經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按章納稅;每月有責任向甲方繳納甲方擬定的治安管理費、衛生費和園區管理費。
5.乙方項目工程的建安稅必須在甲方稅收代征點或指定代征點繳交;項目投產后必須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6.乙方在建及投產期間,有義務按合同監管內容提供各種統計數據報表給甲方,并對有關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三、違約責任
乙方對土地投資開發建設及達產,必須同時符合上述11項控制指標(事項),否則視同違約。違約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一)扣除履約保證金。未按承諾書規定時間開工動工建設、未能按時投產以及未達到約定投資規模、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用地創稅率等指標的,視違約情況扣除乙方該項目部分或全部的履約保證金。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二)按閑置土地有關政策處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項目土地閑置:工業項目用地投資者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內開工超過天;因項目單位自身原因減少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閑。
如項目逾期開工被認定為閑置土地,市政府按照《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和《關于對我市大宗閑置土地的處置意見》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置;因投資規模改變或建設進度導致部分土地閑置的,且具備分割條件,并能重新用于開發建設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回相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原出讓地價款(不計利息)按分割的面積予以退還。對不具備分割條件的,要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及按規定補地價款,追加項目投資人的土地出讓價款。
(三)乙方一經違反合同,取消乙方已享受的部分或全部優惠。
在建或投產企業建設期內已經享受的政策優惠予以收回,按項目所在地工業用地開發成本追加乙方的土地出讓價款;已投產的企業3年內不得享受市出臺的所有優惠政策,并取消企業的評優評先資格。
四、合同生效
(一)為確保合同履約的有效性,乙方同意按投資項目土地面積每畝1萬元繳交履約保證金,共計萬元。如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內容的約定,甲方有權按規定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約保證金。
(二)本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市經信部門一份。承諾書自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關鍵詞]投資性房地產;已出租;準備增值;擁有產權;經營租賃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08)44-0129-02
1 投資性房地產與固定資產等其他資產的區別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和披露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的主要表現形式為:出租本企業擁有產權的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權以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投資性房地產的范圍: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企業將建筑物出租。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備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①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②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其中“出租”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不包括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屬于新企業會計準則投資性房地產核算范疇。核算范圍:固定資產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其中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建筑物等土地上的附屬物。
對于其他資產則按照相應的會計準則進行分類核 算。
2 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與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2)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做出合理的估計。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3 投資性房地產的核算范圍
3.1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并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權[關鍵詞:已出租,經營租賃]。企業計劃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此類。例如:甲企業2007年9月20日購入一塊土地使用權,計劃用于出租賺取租金,此時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當年12月1日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經營租賃協議(注意:不包括融資租賃),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企業,租賃期2年,租賃開始日為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到期。按新準則規定2007年甲企業仍作無形資產核算,甲企業應在租賃開始日,即2008年1月1日將土地使用權從無形資產核算轉讓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包括企業通過行政劃撥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企業通過行政劃撥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企業未花費任何代價,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不能入賬核算,但在企業將土地使用權出租賺取租金收入時,應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無形資產核算。從租賃開始日再轉化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企業外購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但在企業將其出租用于賺取租金收入時,應從租賃開始日轉化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企業只有外購的同時即已辦理了出租手續并開始出租的,才應從購買日即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
3.2 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購入的,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例如上例甲企業于2007年9月20日購買的土地使用權是經管理層決定用于增值后轉讓的,那么甲企業于2007年9月購買日辦完手續后即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否則企業在購入時,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如果經企業管理層研究決定用于增值后轉讓,那么應從停止自用于資本增值之日起轉化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但是,按照國家《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的規定,認定的閑置土地,不屬于持有并準備增值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歸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處理。
3.3 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業擁有產權,并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關鍵詞:已出租、擁用產權、經營租賃]。企業計劃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建筑物不屬于此類。例如甲企業將其一棟廠房出租給乙企業,甲企業在出租之前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在租賃開始日(已出租)轉化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如乙企業租賃后又轉租給丙企業時,乙企業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因為乙企業不擁有廠房的產權。另外出租如果為融資租賃也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執行,投資性房地產應為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企業出租給本企業職工的宿舍,即使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也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因為企業出租給職工的宿舍是間接為企業生產經營所用,目的是為獲取職工為企業提供生產服務,不是為獲取租金。企業擁有并自行經營的旅館飯店,其經營目的是通過提供客房服務賺取服務收入,該旅館飯店不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應確認為固定資產。如果企業某項房地產,部分用于賺取租金或資產增值,部分用于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經營管理,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不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不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該項房地產自用的部分,以及不能單獨計量出售的,用于賺取租金的部分,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如果企業將建筑物出租,按租賃協議向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輔助服務在整個協議中重大的,如甲企業將門面房出租給乙企業,租期2年,租期內門面房的保安、清潔工作由甲企業提供,乙企業按市場價格支付保安費和清潔費。保安、清潔費等輔助服務費相對于門面房租金不重大,甲企業應將出租的房屋劃歸為投資性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