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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力圖通過創新培養機制、強化實踐教學和優化教師隊伍等方式,推動我國法學教育整體轉向和全面轉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應以此為契機,結合法學專業特點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認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養定位,盡力從法律職業培養角度,從法律思維養成和法學方法訓練上,不斷挖掘培養對象的職業發展潛力,以科技法學、知識產權法務、企業法務等復合型、應用型職業法律人才培養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學人才培育優勢。
關鍵詞:
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定位
在高校綜合性發展模式下,多數理工院校成為“以工為主”綜合性大學(以下稱“理工院校”),法學、社會學、管理學等專業成為其作為綜合性大學的重要學科支撐。但理工院校法學人才培養,與政法類院校和傳統綜合性大學相比,在培養經驗、師資水平、圖書資料、學術積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學專業知識培訓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會閱歷、社會經驗;法律職業者的知識需求,除了法律專業知識外,還要有跨學科的專業知識。且隨著科技發展、社會分工細化,相關專業的立法和司法活動頻繁,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學基礎知識,還要對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特別是新興科學技術知識也能把握。“以工為主”綜合性大學濃厚的理工學科背景,容易為其特色法學人才的培養提供背景支持,為科技法學、知識產權法務、企業法務人才的培養提供學科支撐,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和培育優勢。“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的建設,更為理工類院校法學人才培養提供了契機。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簡介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就強調法律培養的職業性、專業化,將其培養目標定位為“高級專門人才”,要求法律從業人員通過專門系統的培訓,掌握法律基礎知識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獨特的法律思維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為社會的調整器,滲透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糾紛的解決不能單靠法律知識,更需要相關領域的學科知識[1]。即法律職業對法律從業人員的要求,不單是專業化、職業化、精英化,更要求社會化;既有著后天訓練得來的法律理性判斷[2],也有著對更多領域知識的掌握,憑借豐富的社會經驗、社會閱歷,自由駕馭法律運用,實現法律規范的規范目的和規范價值。但我國目前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脫節嚴重[3],法科學生的培養過于強調理論性、主張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實務中的法律現象;有關法律從業人員的培訓制度、教育教學制度,也由于實施條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虛置”[4],教育、培訓效果并不明顯。有鑒于此,2011年12月,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聯合頒布了《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從應用型法律人才、復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層法律人才層面,對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做出整體戰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以解決法學教育培養模式相對單一、學生實踐能力不強、應用型與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不足的狀態,在尊重法律人才培養職業性需求的基礎上,培養具有法學知識認知、實踐能力操作和社會責任感的法律人才[5],提高法學人才培養質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卓越”要求法律職業是一種在經過專門法律訓練后、具備嫻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職業倫理的人所從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是在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方向上強調法律人才培養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該“卓越性”?從字面意義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學科作為一社會學科,法律本身的知識架構雖然相對獨立,但其對應的社會現象卻是紛繁復雜、非孤立存在。如金融業務、專利發明、證券業務、法醫學、高科技開發和涉外等法律業務,都要求既通法律業務又懂其他專業知識,但能勝任這些跨專業法律業務的法律工作者卻極少。也就是說,法律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會閱歷、社會經驗。目前我國法律人才培養較注重法律知識的通曉而不注重其他專業知識的灌輸;加之法學專業培養出來的學生實踐操作能力較弱,面對實際問題時往往無所適從。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養職業性需求的基礎上,強調法學專業學科知識掌握基礎上的學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學專業課程本身的知識,也了解與法律事務相關聯的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甚至工學、理學等領域的知識;具備法律職業技能,掌握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在內的法律操作技術;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倫理修養[7],擁有法律正義感、職業倫理觀念、法律擔當精神和勇于創新、不斷探索意識,展示出較強的法律職業發展潛力,能夠在未來社會中妥善處置不斷涌現的各種社會紛爭,以較強法律實踐運用能力實現人才培養的應用性、復合性和職業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提供了背景支持“以工為主”綜合性大學(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以其深厚的理工優勢、科技特色和管理學背景,有著工程學、工學、理學和經濟、管理類學科的資源優勢,加之注重實驗教學,強調動手能力、實踐能力培養,順應了卓越法律人才的應用性、職業性的培養需求。若能有效彌補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辦學氛圍不足的缺憾,積極借助理工院校實踐性強的培養特色,以規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與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機制,以高校與法律實務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訓模式,從鍛煉校內教師實踐運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師理論功底的角度,加強法學師資隊伍建設,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并落實法學實訓教學環節,隨時為學生實踐能力訓練提供操作平臺,定將為單一模式法律人才培養提供更為廣闊的領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實驗特色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定位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養,可以考慮其理工優勢、科技特色,將法律人才的培養與科技服務、企業管理、基層事務處理有效結合起來,借助工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等方面的知識,通過“法律+管理”、“法律+經濟”、“法律+科技”等模式優化課程體系,以法律外部知識供給拓寬專業面,打牢專業適用基礎,培養專業適應能力,在知識、能力、素質結構和課程結構優化等方面整體優化、提高素質、提升適應力和競爭力,注重“復合人才的專業素養、通識教育、綜合素質與能力”等[8],形成自己的學科培養優勢。具體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專業性、卓越性、復合性,可圍繞“科技類法律卓越人才”這一核心,利用“以工為主”的綜合性院校學科部門齊全的特點,根據理工院校法學專業規模大小、辦學特點,按照“基層法務實驗班”、“企業法務實驗班”、“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等應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側重于知識產權法、建筑法、交通法、企業法等專業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業、面向基層”分類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成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術、經濟和管理的復合型法律專門人才,實現“法律”與“科技”、“法律”與“管理”的融通,以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模式,滿足社會、市場對復合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多樣理工院校“科技類法律卓越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使“科技類”法律人才培養成為理工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的首要任務。而如何培養“科技類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選擇。如有的學校采用“法學專業課程+全校性公共選修課”模式,要求法律專業學生選修理工類、經管類專業的公共選修課。這種培養模式雖然擴大了法學學生的知識面,卻無法對法學專業以外的學科知識進行全面系統掌握。有的學校采用“科技+法學”本科雙專業、雙學位培養模式,要求理工類本科學生在主修科技專業課程的同時,以“2+2模式”在三、四年級或從第二學年下學期開始,輔修法學專業課程。由于輔修課程多半利用晚上、雙休日時間授課,輔修專業培養計劃、課程內容和要求都比較簡單,主修專業和輔修專業都在四年的學制時間內完成,學習時間較為倉促,無法保證其學習質量,法律知識體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養受到影響。由此,有的學校采用“科技+法學”本碩連讀的培養模式,設置“科技+法學”試驗班,將“科技”與“法學”兩個專業結合起來,用“3+3”或“4+2”的時間完成一個科技類本科專業和一個法律碩士專業的學習,獲得科技專業本科學位和法學專業碩士學位。如讓本碩連讀的學生,頭3年完成建筑、計算機、管理、會計等本專業課程學習,第4年在完成本專業畢業論文的同時,進入法律碩士課程的系統學習,第5年完成法律碩士課程,第6年完成法律碩士的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這種模式,可以讓學生較為系統地學習法學專業知識,但也因此沖擊法學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額、招生規模;且因為跨專業的本碩連讀,需要理工專業與法學專業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斷調和、甚至要工科專業做出讓步才行。當然,也有學校依托知識產權研究所、環境資源保護法研究中心、法與經濟研究中心、法與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機構,進行“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但這種培養多從研究型角度進行,法律的操作性、應用性不足[9]。理工院校結合自身學科優勢的法律人才培養,雖類型多樣,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應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建設,使理工院校“科技類法律卓越人才”培養優勢得以凸顯,也對該卓越人才的培養質量提出要求。筆者以為,在法科學生大類培養的基礎上,根據理工院校法學專業的辦學特色,按照“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等實驗班的模式,制定專門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方案,設置特色課程,強化實踐訓練,讓學生系統掌握交叉學科課程,以通識教育的視角把握科技活動中的各項法律事務,既強調學科領域的交叉、又注意學科彼此的系統與完整,不失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有效途徑之一。下面筆者將就如何設置法務實驗班,如何培養科技類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進行具體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實驗班”培養模式的具體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學科優勢設置卓越法律人才實驗班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可根據院校法學專業規模大小、辦學特點,“面向科技、面向行業、面向基層”的培養。這實際上也是從理工院校的自身學科發展要求出發考慮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別是地方理工院校招錄的學生大部分來自學校所在地區域,學生就業選擇多半為回家鄉或到家鄉附近地域,環境適應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也是如此,畢業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實務部門、特別是基層法律實務工作,地區適應期也短,可以較好地滿足司法實務人才需求。與此相反,一些綜合實力強的法學名校畢業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層、特別是到中西部地區的基層法律部門工作。將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定位為“面向基層”,可切實有效地滿足基層法務部門的用人需求,也解決了法學學生的就業問題。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業優勢,又是專門政法院校無法比擬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應從“科技”與“法學”、“行業”與“法學”相結合的角度,在法科學生大類招生的基礎上,擇優篩選、設置“基層法務實驗班”、“企業法務實驗班”、“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交通法務實驗班”、“電力法務實驗班”、“水利法務實驗班”、“建筑法務實驗班”等,充分發揮理工院校的專業特質、行業特色,從知識產權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養懂法律、通外語、曉科技、重運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二)確定并優化卓越法律人才實驗班的培養方案教育部對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確定了16門核心課程。各高校為滿足政策要求而紛紛設置了16門核心課程,又在教學學時總量的要求下不得不放棄自己的學科特色課程,以致全國法學教育培養方案“一盤棋”,呈現單一性、同質性特點。2013年2月,教育部了新的法學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但也未體現出“卓越計劃”分層次、分類培養特點。既然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定位在“科技類”法務人才的培養,“面向科技、面向行業、面向基層”培養優秀法律職業者,確可從自身學科建設、培養特色需要出發,在保證理論教學、提高學生理論素養的基礎上,調整現行法學本科培養方案,提升培養學生法律實務能力、法律運用能力的課程比例,形成理工特色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如在理論課程體系設置上,可針對培養對象的行業需求,從實際出發,適當減少公共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科目,減少在基層法務工作中較少遇到的“國際法”(教育部規定的16門核心課程之一)等課程,考慮將其合并到其他課程中或改為選修課、壓縮課程學時。而為應對基層法務工作者群眾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公共基礎課或任選課中,可酌情增加政治學、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及歷史學等公共課程,豐富拓展學生的學科知識領域,注意其社會糾紛調解能力、心理輔導能力、人際交往能力等其他社會技能的培養,而不單純局限于法律技能培養。并在教學學時上給予“科技”門類、“法學”門類課程必要的學時保障,不受制于學校統一設定的理論教學、實踐教學學時總量的限制。同時,為凸顯“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特質,“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的課程設計時,可考慮知識產權法學課程的細化,設置“知識產權法總論、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專利與實務、知識產權法律實務”等系列課程,讓“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的同學在本科階段對知識產權有一個全面系統的了解和把握。“交通法務”實驗班的課程設計,也可考慮將交通法則細化,在“民法總論、侵權法”等課程基礎上設置“道路交通安全法、鐵路運輸法、航空運輸法、交通行政法、交通執法實務”等系列課程,形成“交通法務”實驗班的課程特色,滿足科技類法律人才面向地區、面向行業的培養需要。而在集中安排的法律實踐、法律實訓環節,除了考慮常規的法學專業見習、“模擬法庭”教學實習、“法律診所”課程實訓和法學專業見習,強調法學學生專業實踐能力培養外,還要注意增設非專業實踐環節。如可借助理工院校理工科學生的實習工廠,安排相關實驗班的同學到實習工廠見習,了解技術產品的生產流程、科技成果的應用轉化過程,增強對科技成果保護、轉化的感性認識,起到科技技能鍛煉、科技意識熏陶的作用。
(三)建設聯合培養機制下的“雙師型”卓越法學師資隊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首先要求法學師資隊伍的卓越。以“建筑法務實驗班”為例,建設工程監理課程授課,不僅要求教師熟知建設監理相關的法律知識,還要求其掌握“建筑工程、建筑安裝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橋梁工程”等與建設工程監理相關的專業知識,需要師資隊伍專業知識掌握的雙向性,要求既懂法律又懂工程、既懂理論又會操作,否則無法勝任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工作。但由于理工院校對文科專業師資的支持遠不及工科專業,本身就難吸引優秀法學人才前來執教;而傳統法學教育的“純法學性”,就算現有教師具有博士學位、教授職稱,也因為其不做實務、不懂理工學科知識,無法將法律知識與科技專業知識有機融合在一起,師資隊伍建設情況令人堪憂。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中“雙千”計劃的實施,打開了理工院校師資隊伍建設的大門。即理工院校可順應復合型、應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養需求,在現有教學隊伍的基礎上,與地方法律實務部門建立雙向互通的聯合培養機制,建設“雙師型”師資隊伍。即法學院系教師走出校門,到法律實務部門掛職鍛煉,檢視法學理論知識的運用;學校也外聘一批有豐富實務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特別是科技法務方面的實務工作者,如專利人、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等作為實務教師、兼職教師。這些法官、檢察官、律師等長期接觸法律實務,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實務人才培養需求往往有最直觀的認識和表達,能有效彌補學院教師在實踐能力訓練指導上的不足。加之理工院校法學師資相較于專門政法院校本身存在較大差距,注重實踐教學,注意與校外法律實務部門合作交流、優勢互補,培養一支既有專業理論功底又有法律實務經驗、特別是科技法務實踐經驗的專、兼職教師隊伍,不僅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法學師資上的不足,更能形成理工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的特色和優勢,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卓越性”也由此得到展現。因此,聯合培養機制下的“雙師型”師資隊伍,由學校校內教師與法律實務部門工作者,在教學、科研、就業實習基地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不僅能為法學學生提供良好的法學理論知識,還以法律實務操作理念進一步訓練學生的法學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和基本素養;并能對法律實務中暴露出來的諸多法律問題進行校內外師生的共同交流、溝通,為該實務問題的解決尋找理論根據,更為法學理論的確認提供實例依據。這不僅是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有效結合的重要途徑,更是法律職業化需求的實質所在[10]。
(四)注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教學理念更新和教學方法改進法律教育本身是一個系統工程,其需要實際解決的問題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11]。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作為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對法律人才培養的整體性戰略部署,涉及培養定位、教學理念、教學隊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管理等各個方面。其中,教學理念在培養定位后,對整個教學內容、教學形式和教學方法起著主導和支配作用;需將良好的教學理念內化為教學的自覺行動,并以其不斷更新的教學內容、日趨合理的教學形式和教學方法表現出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應在把握法學教育共性基礎上,圍繞“以學生自身發展為本、以實踐性教學為主”的教學目標,結合學科特點,奉行“不斷挖掘學生發展潛力”的教學理念,發揮理工院校重實驗、講應用的培養特色,借助理工院校的校內實習工廠等實習基地,選擇適合具體課程的個性教學方案(如小班教學、個別疏導等,但這需要花費老師較多的時間和精力),注重法學知識的方法論訓練。當然,由于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學時緊張,不可能讓學生在校期間學盡所有知識,傳統灌輸式為主的教學方法難以應對學生獲取知識需求;而專門知識的方法論訓練,可以讓學生掌握學習知識的具體方法。
四、結語
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有許多需要記憶的知識點,但這些知識點的把握,不是通過記憶、背誦的形式表現出來。我們應擯棄單純記憶性知識為主要內容的考試方式,借助“法律邏輯思維訓練+案例分析經驗積累”的方法論訓練,強化法律實踐操作技能把握,并將其納入學生學習效果的評定指標、評價范疇,畢竟職業發展潛力的大小是確立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標準之一[12]。所以,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應在把握法學教育共性基礎上,圍繞“以學生自身發展為本、以實踐性教學為主”的教學目標,結合理工學科培養優勢,奉行“不斷挖掘學生發展潛力”的教學理念,注重法學知識的方法論訓練,強調實踐教學的重要作用,并于其中積極引導、提升學生大膽思考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13]。只有培養出來的學生有了較強的職業發展潛能,才能在今后的社會實踐歷練和工作經驗積累中勝任司法實務和法學研究工作,才有可能成為理工學科領域的卓越法律人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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