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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理念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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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理念論文

第1篇:商法理念論文范文

一、法理學課程的定位

現階段,我國高校的法理學教學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許多學生學習了法理學之后,依然不能全面理解法理學的基本原理,更遑論運用其基本原理解決實際問題。例如,現行的訴訟離婚理由是“感情確已破裂”,對于這個規(guī)定,我們不僅可以運用親屬法的原理進行分析,而且也可以運用法理學的原理進行分析。這就如同一個數學問題,我們既可以用解析的方法解決,也可以用算術的方法解決。但是,有的學生在學習了法理學之后,依然認為這只是一個純粹的婚姻法問題,意識不到這個問題也可以運用法理學的基本原理加以分析。

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在于我國高校法學課程設置的不太合理。按照目前的法學課程設置,法理學課程在所有的法學課程中最先開設。學生們先學法理學,然后再學民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訴訟法學等其他法學課程。這樣,學生在學習法理學時,要直接面對抽象的法學理論,由于這個時候還沒有學習相關的應用法學課程,還沒有應用法學方面的感性材料,因此不能充分理解相對抽象的法理學理論。法理學課程被安排在其他法學課程之前最先開設,與人們對法理學課程的定位有著密切的關系。長期以來,我們總是將其定位為單純的法學基礎課,甚至稱其為“法學基礎理論”。但事實上,法理學不但是法學基礎課,更是法學哲理課。法理學在有些國家(包括我國),就被稱作法哲學[1]。它里面不僅有著基礎性的內容,而且還有著大量的哲理性內容。

這些哲理性的內容往往抽象、深奧,對于剛剛入學的大學生而言,有著相當的難度,若無充分的來自于應用法學課程的感性材料,是很難融會貫通的。法理學課程應當被定位為基礎性和哲理性相結合的理論法學課程。筆者認為,應當將目前的法理學課程的內容區(qū)分為兩個層次,即初級法理學和高級法理學。對初級法理學的內容,繼續(xù)在所有應用法學課程之前開設;而對于高級法理學的內容,則應在大多數應用法學課程之后開設。在具體開設時間上,初級法理學可以考慮安排在大一上學期;高級法理學,則可以考慮安排在大三下學期或大四上學期,因為這個時候學生們已經學完了絕大多數的應用法學課程,積累了較多的感性材料,從而具備了學習高級法理學的材料基礎。經過這樣的分層處105理,既能使法理學真正地發(fā)揮其法學基礎理論的作用,也能使學生在積累了足夠多的應用法學知識的基礎上,順利學習法理學中抽象深奧的理論,從而真正理解和掌握這些高級的原理。

二、民、商法教學的“兩張皮”

當前,民、商法學教學的弊端在于民法教學和商法教學的“兩張皮”現象。在講授民法時,不涉及商法,所引舉案例均為日常的買賣租賃借款之類,不能將民法原理與商法聯(lián)系起來,很少引舉商事案例;在講授商法時,不能自覺主動地聯(lián)系民法原理,有的教師甚至根本就缺乏這種聯(lián)系的能力。在商法課堂上,學生聽不到民法的知識,似乎商法和民法是兩個相互獨立、平起平坐的法律,而事實上,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它不能獨立于民法而存在。

民、商法教學中的“兩張皮”現象,違背了唯物辯證法中聯(lián)系的觀點,割裂了民法和商法之間的固有聯(lián)系[2]。在這種教學方法之下,學生無法感受到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無法感受到民法原理對于商法的指導作用,使得學生在學習商法時不能運用民法原理解釋商法現象,而將民法當成了商法的異在物。要改變這種“兩張皮”的現象,就必須高度重視民法和商法之間的固有聯(lián)系,深刻領會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這個基本原理,并自覺地將其運用于民、商法學的教學實踐。例如,在講授民法中的民事責任問題時,教師應當考慮到學生在商法學習中必然會遇到股東有限責任的問題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問題,因此有意提出有限責任這個概念,并以股東有限責任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問題為例進行簡單的說明。

這樣,學生就能夠全面學習相關的民法原理,而且在將來學習相關商法知識時也不會感到突兀,從而實現了民法向海商法的平穩(wěn)過渡。再如,在講述商法中的外觀主義和票據的無因性問題時,教師應當自覺地引導學生聯(lián)系民法上關于占有的權利推定原理進行比較。這樣,學生就會對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這個原理有真切的感受,從而為自覺運用民法原理解決商法問題奠定基礎。此外,為消除“兩張皮”現象,筆者建議實施教學輪換制度,即民法教師講授商法和商法教師講授民法。在目前的高校法學教學中,基本上都是民法教師專門講授民法,商法教師專門講授商法。鑒于民法和商法兩者之間的固有聯(lián)系,民法和商法教師互相進行定期輪換教學,講授一下對方的課程,這對雙方民、商法理論水平的提高無疑是有好處的。

三、非法學專業(yè)開設民、商法以取代經濟法的必要性

對于非法學專業(yè)的學生來說,是否有必要開設經濟法這門課程很值得思考。因為不是專業(yè)課,學生們對經濟法課程往往不感興趣,到課率很低,考試時只求及格。任課教師要求也不嚴格,講課不夠認真,結果是學生雖然考試過關了,卻沒有學到多少經濟法知識。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經濟法課程的內容不再適合時代的需求。眾所周知,20世紀八九十年代,曾經有過“經濟法熱”。那時,經濟法被理解為與經濟聯(lián)系最密切的法律。加之當時經濟體制改革如火如荼,經濟法也就自然而然地“熱”了起來。

進入21世紀以后,這種違反理性的“熱”開始降溫,人們逐漸認識到,民、商法才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關系最密切的法律,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作為國家對國民經濟的調控法,經濟法雖然與我們的日常生活也有關系,但比之民、商法,這種關系是間接的、抽象的、遙遠的,而民、商法與我們日常生活的關系則是直接的、具體的、貼近的?;谏鲜龇治?,筆者認為,我國高校非法學專業(yè)學生的經濟法課程應當取消,而代之以民、商法課程。其意義在于,隨著對民、商法學習的深入,其所固有的平等、自愿、自主、誠信等原則和精神,將會對學生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從而有助于將學生培養(yǎng)成自主、獨立、有個性而又尊重他人的人。當然,非法學專業(yè)的學生不同于法學專業(yè),所以對前者開設民、商法課程,應與對后者開設民、商法課應當有所區(qū)別。在此問題上,應當把握以下三個原則:其一,教學內容力求簡明而全面;其二,教學方法力求貼近生活;其三,師資配備力求安排經驗豐富的教師。最后還需說明的是,在課程的具體名稱上,非法學專業(yè)的民、商法課程可以考慮叫作“民、商法基本知識”或“民商法基礎”之類,而不宜叫作“民法學”。

四、法律英語教學的理念

第2篇:商法理念論文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 法律制度 理論 商法 反思

一、我國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評析

工業(yè)化和城市化帶來的不斷增長的基礎設施建設和住房建設的需求,加之投資的拉動,使我國建筑行業(yè)和房地產業(yè)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黃金時代"。公路港航、鐵路基建、商品住房、工商用房正在中國大地上拔地而起,特別是近幾年房地產市場的蓬勃發(fā)展,極大地帶動了建設工程領域的迅猛發(fā)展。但同時,新問題和新情況不斷出現,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建筑市場發(fā)展的不規(guī)范,建設工程領域資金運作的不規(guī)范,建設市場主體對市場快速發(fā)展所引起的風險認識不足和準備不充分,導致我國有關建設工程的糾紛呈現爆炸性增長,這些因素已經成為中國建設工程領域難以擺脫的阿喀琉斯之踵。

建設工程合同被業(yè)內人士稱為"小憲法",在整個建設工程領域居于核心地位,正因如此,也集中凝聚和反映著建設工程領域存在的問題和痼疾。我國《合同法》對建設工程合同單獨一章予以規(guī)定,《招標投標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guī)范對建設工程合同作出了進一步規(guī)范,初步建立起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但是,面對風云突變的建設工程市場和日益復雜的建設工程糾紛,現有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越發(fā)地暴露出來。建設工程不僅與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攸息相關,更直接關系到老百姓的安居樂業(yè)、城市形象和投資環(huán)境,關系到社會安定。因此,進一步研究和完善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是至關重要和刻不容緩的。隨著工程建設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引起廣泛關注以及相關法律、配套法規(guī)的出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制度逐漸受到法學界的關注,一批學者投身到相關領域的研究和探討中,有關建筑工程合同制度的專著、譯著、編著和學術論文不斷問世。綜觀國內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研究成果可以發(fā)現以下幾點問題:(1)研究重制度研究,輕理論研究,多以現行法律規(guī)范為背景,如針對已被現行法確認的突破建設工程合同相對性、黑白合同的效力認定等方向的研究(2)前述重制度研究,輕理論研究的現狀導致對理論研究的忽視,反過來使許多制度性選題研究未能取得良好的效果(3)突出解釋論的立場,忽視了立法論的研究角度。(4)關于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問題的研究重視程度不夠,研究人員以從事工程建設和工程建設管理的工程師為主,以防范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商業(yè)風險為主要研究方向,研究視野比較狹隘,集中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等領域,研究缺乏系統(tǒng)性和法學視角。在實務操作過程中,上述研究的不足導致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產生了大量亟待厘清和解決的問題,如在我國建設工程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尚未形成對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guī)范的性質、屬性、價值等基本問題的共識,對建設工程合同特殊性的認識和重視不足,對建設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guī)范中大量存在的強制性規(guī)范的性質與作用、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解釋原則、默示條款的理解,習慣和商事慣例的適用等問題研究尚淺。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yè)性強、主體關系復雜、涉及標的關涉經濟民生且絕大多數數額巨大的特點①,使得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司法審判理念和理論原則的把握變得至關重要,但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司法審判理念和理論原則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二、從商法學視域思考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國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出現諸多問題的本質原因是缺乏理論基礎的支撐和指引。理論基礎的缺位導致規(guī)范定位和規(guī)范配置出現重大缺陷,進而導致了理論和實踐中的一系列問題的產生。合同法作為商品經濟的法律形式,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甚至成為與財產法、侵權行為法等并列的獨立法律部門。在合同法法律制度的發(fā)展、完善過程中,合同法理論研究的推動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合同法的基礎理論是合同法立法、法律適用的的核心和靈魂。也正是因為合同法理論對合同法無可替代的作用,使得合同法理論研究成為民法學中一顆璀璨耀眼的明星。建設工程合同是我國合同法明文規(guī)定的有名合同,其適用合同法基本理論是無可爭議的,但同時也應該認識到,建設工程合同與其他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其合同法上的共性是存在的,但其特殊性更加突出,這種特殊性從國家出臺了數量眾多的專門針對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和裁判規(guī)則就可見一斑。針對某一特定類型的合同出臺如此眾多的法律規(guī)范,這在合同法立法中是獨一無二的。這種特殊性具體體現在建設工程合同主體的嚴格性、標的的特殊性、國家監(jiān)管的嚴格性、締約方式的強制性、合同內容的專業(yè)性和技術性、合同款項支付的特殊性、瑕疵擔保責任的強制性、與公共利益聯(lián)系的緊密性、實際操作的復雜性等諸多方面②。在構建和理解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時,忽視上述特殊性的存在,必然會導致合同法律制度的缺陷與不足。正確認識和處理這種特殊性需要基礎理論的支撐與指引。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法的一般理論不能完全有效涵攝這種特殊性。傳統(tǒng)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過度依賴于合同法基礎理論,因此造成了我國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基礎理論的嚴重缺位,導致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和節(jié)點就像失去了引線的珍珠項鏈上的珍珠一樣散落無序,失去了法律制度應有的邏輯和層次結構,致使法律的滯后性和不周延性最大程度地暴露出來,進而造成了法律適用的一系列難題。

筆者認為,上述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建設工程合同基礎理論的重構,有賴于對建設工程合同的重新思考與定位。筆者在法律實務中接觸了一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對建筑工程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司法審判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比較深入的了解。在解決這些問題的過程中,常常感覺到雖然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guī)范眾多,但眾多的法律規(guī)范卻仿佛沒有內在的聯(lián)系和銜接,這種法律制度的內部是松散的,無秩序的,在講究法理和法律邏輯、具有博大精深的理論體系的民法領域,這是讓人難以接受的,也是令法官、律師等法律從業(yè)者深感不適的地方,因為缺少了系統(tǒng)的理論支撐,法律從業(yè)者的能動性大大降低,甚至會成為從法律規(guī)范中尋章摘句的機器,追根溯源,之所以實踐中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基礎理論的缺失是首當其沖的重要因素。有鑒于此,在梳理我國現行的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guī)范的基礎上,筆者發(fā)現跳出合同法的窠臼,商法的基礎理論也許可以為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理論基礎的缺失提供"補給", 將商法學基本理論、原則、理念和國外有價值的立法例運用到建設工程合同的研究中去,借鑒商法學特有的研究方法和理論,研究有關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理念和規(guī)范的定位、配置,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立法、司法審判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從商法學的角度反思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有必要對商法學的研究作一簡要回顧。以1992年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戰(zhàn)略構想為參考坐標,中國開始了較大規(guī)模的商事立法活動,商法學研究隨之也進入了蓬勃發(fā)展的階段。但是,正如趙旭東教授在《商法的困惑與思考》中所言"商法的內容是朦朧的,商法的邊界是模糊的"、"我們眼觀商法的興旺和繁榮,我們熱衷商法的事業(yè)和發(fā)展,同時我們也在懷疑著商法,我們知道它的過去, 但我們卻說不清它的現在, 也看不透它的未來"。的確,在日益發(fā)展的背后,商法學上空仍然籠罩著需要學者、后進去驅散的迷霧,關于商法獨立性的爭論、對于商事立法模式的選擇與立法體系的構建,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的探討與研究。雖然這些問題是商法學的基礎問題,但卻不意味著其他有關商法學問題的解決必須以此為前提。筆者旨在以商法學學者已取得廣泛共識的商法獨特的理念、原則和規(guī)范體系等理論研究成果為依托反思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而不涉及諸如民商合一、民商分立這些宏大且有較大爭議的商法理論命題。

以商法學的基礎理論為理論背景,透過商法學視角重新審視和思考建設工程合同,有其合理性和科學性。首先,商法學的研究對象、法律規(guī)范和建設工程合同制度的研究對象、法律規(guī)范具有高度的一致。商法的主體和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都是運用專業(yè)知識和專門技能來追求實現營利目的法人主體。其次,商法規(guī)范和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guī)范中都存在大量的強制性規(guī)范,其在本質上都是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深入滲透,其定位和配置原則也應是一致的。再次,建設工程合同具有強烈的商事合同屬性,應屬商事合同范疇。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強調的交易效率、交易專業(yè)恰恰是商法所具有的特殊價值。因此,筆者認為,將商法學原理應用到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在理論上具有合理性和科學性。

從商法學角度反思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系統(tǒng)化、多角度審思可以為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提供強大的邏輯化、系統(tǒng)化的理論支撐。如前所述,建設工程合同與其他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其特殊性更加明顯,忽視了這種特殊性,則必然會導致在特殊性存在的地帶合同法基本理論適用的真空。在立法上,形成一方面無視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區(qū)別將建設工程合同歸類于一般民事合同并適用承攬合同的規(guī)范作為補充規(guī)定,一方面又規(guī)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大量強制性規(guī)范的局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最高法已經明確提出商事審判的理念和原則,但對于商事審判的界定尚不明確,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審判是否屬于商事審判的范疇尚不明朗。這種規(guī)范定位和規(guī)范配置的缺陷使建設工程合同的立法和法律適用疑難重重。商法的獨特理論恰恰能填補這一理論真空地帶,完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為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guī)范的規(guī)范定位、規(guī)范配置及規(guī)范適用提供理論指導。

理論的發(fā)展有賴于具體實踐、實證分析的推動,同時,理論也可以為實踐的發(fā)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從商法學角度反思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不是無視我國現行建設工程法律制度的閉門造車,而恰恰是對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有力回應。如在建設工程合同領域,我國先后出臺了諸多的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合同予以規(guī)制,在這些法律規(guī)范中存在大量的強制性規(guī)范。但在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和司法審判實踐中,卻經常出現對這些強制性規(guī)范的性質、作用、適用理解和把握的不到位。建設工程合同主體對這些強制性規(guī)范的理解不到位導致大量的合同糾紛,司法審判中法官對法律規(guī)范的理解出現偏差和錯誤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審理中法律適用不統(tǒng)一、司法不公的現象,如在合同效力認定的審判中就出現對于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guī)范的理解不同審判不一的現象。如果不對這些強制性規(guī)范的價值、社會實效進行分析,不對這些規(guī)范的微觀結構和解釋方法進行研究,那么正確制定、理解和適用這些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就會成為奢談,而商法中恰恰存在著數量不少的強制性規(guī)范,商法中強制性規(guī)范的配置、適用等問題是商法學的一個重要命題③,將商法學的理論研究成果運用到建設工程合同強制性規(guī)范在合同訂立、履行、司法審判中出現的問題和疑惑的解決中,無疑會對實踐大有裨益,在合同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加強法律對合同主體的指引作用,防止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司法不公現象的發(fā)生。再如,商事合同制度越來越受到商法學學者的重視,特別是在制定《商法通則》作為我國商事立法的體系的理論逐漸得到多數學者支持的大背景下,商事合同作為商行為的主要體現而愈發(fā)受到重視。建設工程合同具有強烈的商事合同屬性,應該在商事合同制度中對其予以規(guī)制。從商事合同的視角去審視建設工程合同實踐中的相關問題,比如合同主體注意義務的認定、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適用、合同抗辯權的適用、交易效率和交易公平沖突的衡平等問題,很多問題就會迎刃而解。在司法實踐中,商事審判作為大民事審判格局下的一項獨立的審判工作已經得到了各級法院的廣泛認可,在這種情形下,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納入到商事審判的范疇是保證司法公正,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的必然選擇。而且,將建設工程合同與普通民事合同區(qū)分開而納入到商事合同的范圍,有助于促進合同主體加強對建設工程商業(yè)風險的評估與防范,對促進建設工程領域的交易更加迅捷、安全和穩(wěn)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指導意義。

三、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商法學思考路徑

重新思考與定位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即要應用商法學獨特的理念、原則和規(guī)范體系彌補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基本理論的缺失,完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范定位和規(guī)范配置。針對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缺乏理論支撐、立法松散龐雜、缺乏前瞻性等缺陷,提出有關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基本理論;研究、解決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大量存在的強制性規(guī)范的規(guī)范定位、配置和適用問題,比如對技術性規(guī)范的作用、性質和適用的探討,對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guī)范的定位及適用的探討;分析論證在理論上將建設工程合同歸于商事合同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司法審判中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歸于商事審判范疇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對習慣、商事慣例的認定和適用等問題。

當然商法的基礎理論也不是完善的,相反,商法的基礎理論是極其不發(fā)達和彰顯的。一直致力于商法學研究的南京大學范建教授認為當今的商法研究關于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等商法具體問題的專題性研究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對商法基礎理論缺乏起碼的關注,或說缺乏真正深入地關于商法理論體系的基礎性研究。相對于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等商法專題的研究,商法基礎理論更具有概括性、抽象性、邏輯性和包容性。從各國法律發(fā)展的歷史和我國立法、司法實踐的經驗教訓中可以看到,商法學的重大理論問題不解決,中國的商事立法和司法的健康發(fā)展是難以想象的④。而且,囿于我國民商合一的立法現狀,商法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沒有與民法區(qū)分而獨立存在,導致商法學的基礎理論對立法、司法實踐的指導、修正作用大大降低,這也是商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和運用得不到重視的一大原因。將束之高閣的商法學基本理論運用到具體命題當中,讓商法學基本理論"飛入尋常百姓家",不管是對于商法學而言,還是對于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而言,都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正如一些法學家所倡導的那樣,中國的法學研究目前需要從 "宏大敘事"到"微觀論證",需要從"價值宣示"到"規(guī)范建構"。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完善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應當進行理論上的重新審視與思考,借鑒商法學有益的研究成果,使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回歸商法屬性,關注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和持續(xù)性,推動形成具有更強適應性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guī)范,推動我國建設工程合同立法的體系化和規(guī)范化。

注釋:

①《建設工程合同溯源及特點研究》,重慶建筑大學學報,宋宗宇,溫長煌,曾,2003年第5期

②《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研究》,王建東,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

③《商法強制性規(guī)范的歷史流變》,張強,煙臺大學學報,2011年第一期

④《商法的價值、源流及本體》,范健、王建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參考書目:

[1]謝鴻飛《承攬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

[2]黃強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

[3]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4]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5]鄭立、英《企業(yè)法通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

第3篇:商法理念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十 民商法 法制建設

民商法、經濟法以及社會法是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三個重要部分。其中,民商法是該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制度,它體現了市場經濟發(fā)展規(guī)律和本質要求,對市場經濟的調節(jié)規(guī)范起著重要作用。但是,我國民商法體系還處于初步建立時期,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使其呈現多元化的態(tài)勢,所以民商法也應該不斷發(fā)展完善,以適應時展的需要。十中關于法律問題的提出對民商法的建設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現今我國民商法得到了快速發(fā)展。

一、民商法的內涵及涵蓋范圍

民商法就是指國家通過其權力的行使來引導、規(guī)范、促進民商活動發(fā)展,鼓勵其積極向上、穩(wěn)定發(fā)展,以期建立一個公正、平等、文明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的法律。民商法就是通過賦予市場主體權利和義務,從而對市場經濟中的主體關系進行調整。民商法律的本質是私法,是權利法,其核心是自由平等,以保護個人的權利為本位,對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及財產關系進行調整,以達到個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發(fā)展,為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民商法中國家的硬性規(guī)定也在增加,公法性成分也有所滲入。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對民商交易的主體、行為、權責等的規(guī)定,包括物權法、公司法、合同法、保險法、民法通則等。

民商法是用于約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下各個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的,其主要的任務是規(guī)范、調整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各種必需因素的。例如:在一定的范圍內,民商法可以用于規(guī)范市場交易活動主體的資質,賦予其進行市場活動的權利和義務;民商法還可以用于約束市場交易中發(fā)生的財產關系,確保交易安全進行;民商法可用于規(guī)范和約束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保證交易環(huán)境的秩序性。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穩(wěn)定發(fā)展。

二、十之前民商法的發(fā)展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一)十前民商法的發(fā)展狀況

盡管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fā)展,我國初步建立了市場主體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等多項民商法律制度,然而從立法現狀的方面來考慮,我國仍存在著民商法規(guī)范供應不足的情況;從數量、質量、系統(tǒng)化等方面來說,民商法理論和實踐仍難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協(xié)調發(fā)展。其具體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

1.民商法立法體系不健全。其中很多基本規(guī)范都沒有系統(tǒng)化,比較簡單松散,而且司法解釋很多情況下都高于法律條文。

2.民商法立法內容不完整。在民商法規(guī)范中遺漏的內容很多,而且有多處空白,且很多立法內容都較為陳舊,不能滿足現代社會實踐應用的需要。

3.相關法律部門沒有對其提供相應的支持,使得部分民商法難以有效實施。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使民商法的建設工作刻不容緩。

(二)十前民商法律存在的問題

現有民商法立法很多,看上去分散應急的發(fā)覺明顯,立法缺乏系統(tǒng)性。以致于我國的民商法律中出現多種法規(guī)內容重復并存,缺少核心立法規(guī)范對其他法規(guī)進行約束的局面,這是我國民商法一個致命的缺點。

1.民商法內容簡單不夠系統(tǒng)。要頒布一個重要的民事立法,不僅要符合行政法規(guī)和相關部門的規(guī)章制度,還需要讓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做出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對立法做出具有立法性的司法解釋能夠讓原本簡單的民商法變得充實,但是如果司法解釋過多,也可能使一些現行的法律失去存在的價值。而且部分司法解釋中過分強調“司法立法”和“司法改法”。即使司法解釋等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法律空白,但還是有大量的法律空白存在著。而且,上述情況對法律的權威性的實際運用都有不利影響。例如:《民法通則》中沒有對取得物權的方式和時效進行規(guī)定等。

2.民商法制度滯后于社會發(fā)展。我國的民商法是在改造傳統(tǒng)法律的基礎上,借鑒外國民法典得到的,而且,我國現行的很多民商法都是19世紀改革開放時期制定的,其中有部分還具有計劃體制特征。但是,我國目前的社會體制和經濟運行模式已然有了很大的變化,舊的民商法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經濟發(fā)展的實際需求,傳統(tǒng)的民商法律開始呈現老化趨勢,無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

3.民商法立法體系過于散亂。民商法主要是用于協(xié)調民商事務、行為的,但是民商行為具有復雜多樣的特點,但是我國改革開放時期制定的民商法律內容不全且缺乏系統(tǒng)性,所以在處理實際問題時就會發(fā)生很多矛盾。為此,國家行政部門在處理民商行為遇到問題時,就會根據實際情況去擬訂一些細則完善法律法規(guī),以填補民商法的漏洞。但是,由于這樣的處理方式缺乏統(tǒng)一的協(xié)調、規(guī)劃,就會導致沖突、重復等現象發(fā)生,這就會使得立法體系混亂,比如,可能出現一法多立的情況。

4.存在執(zhí)法不嚴的情況。雖然民商法已經得到了初步的建立,但是,在執(zhí)行的過程中,卻存在著執(zhí)法不嚴的情況。實際操作時,很多執(zhí)法人員都不以民商法的具體規(guī)定為依據,而是根據自身的主觀意愿對民商主體的交易行為進行處理。這就導致了執(zhí)法不嚴現象的發(fā)生,這嚴重危害了民商法的權威性,大大降低了民商法存在的價值。

三、我國民商法轉型工作的進行

經濟的飛速發(fā)展和社會的轉型,使我國民商法發(fā)展面臨著嚴峻的挑戰(zhàn),同時也面臨著發(fā)展的機遇。為了加快民商法的進步發(fā)展,應該做好民商法的轉型工作:首先,從注重立法轉向注重司法解釋。民商法相關法律初步建立后,就將研究重心轉為司法和學理解釋,主要研究對法律體系的適用性問題和理解性。其次,將制度性研究從分散性轉向體系化。即從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中,提煉出能夠普遍適用的民商問題的處理理念、方法和規(guī)則,以便提升它的理論高度。再次,研究方法要從單一化轉向多元化。在進行研究時要注意借鑒經濟法、社會法、哲學等研究方法。最后,民商法從傳統(tǒng)轉向現代化。傳統(tǒng)的民商法已不能適應現展需要,企業(yè)社會責任、網絡交易等新問題應該被民商法所重視。所以,要促進現代民商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四、十后我國民商法的變化及發(fā)展

(一)民商法變化發(fā)展的影響因素

十的召開,進一步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經濟體制也即將實現根本性轉變;“依法治國”治國方針的實施也使法制觀念深入人心;“科教興國”戰(zhàn)略的施行也促進了科技的飛速發(fā)展,也從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社會發(fā)展,以上這些改變都十分有利于民商法的發(fā)展。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成熟,為民商法的發(fā)展提供了基礎。十召開后,我國經濟體制實現了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這使得社會上經濟關系變得日益復雜,更需要民商法的運用去調節(jié)經濟主體的交易矛盾,同時,經濟的發(fā)展為民商法的發(fā)展奠定了基礎,商品交易的頻繁和交易規(guī)模的擴大從客觀上要求民商法的法規(guī)更加科學合理,能夠與實際經濟發(fā)展狀況適應。目前的經濟發(fā)展狀況,無疑為民商法的發(fā)展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

2.依法治國治國方針的全面實施為民商法的發(fā)展提供了政策保證。黨的政策對民商法的發(fā)展都會產生很大影響。民商法的發(fā)展離不開國家法制的支持?!耙婪ㄖ螄睉?zhàn)略的實施貫徹是當今民商法繁榮的重要保證。“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的原則得以貫徹,這一定會對民商法律的立法工作、司法以及執(zhí)法工作都產生有利的影響。同時,社會也會形成遵紀守法的風尚,民商法也會有更廣泛的群眾基礎。

3.“科教興國”戰(zhàn)略的全面實施,為民商法的全面發(fā)展擴展了空間?!翱平膛d國”戰(zhàn)略的實施,我國必然要進入科技發(fā)達的知識經濟時期,科技的發(fā)展,使電子網絡交易層出不窮,民商法就急需對相關規(guī)定進行補充。與此同時,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也為民商法的進一步發(fā)展提供了技術知識和更廣闊的空間。

(二)十后民商法的發(fā)展情況

十后“依法治國”、“科教興國”等戰(zhàn)略的實施貫徹有力推動了民商法的發(fā)展和繁榮,其主要表現在下面幾個方面:

1.民商法發(fā)展不斷與世界經濟發(fā)展接軌。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商法取得了巨大的發(fā)展,這一點已經在國家行政機關機構改革中得到了驗證:商務部的成立,一方面標志著我國政府順應時代潮流、統(tǒng)一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的決心,另一方面,也預示著我國的商事活動將進一步與世界接軌。特別在十后“依法治國”、“科教興國”等戰(zhàn)略的實施貫徹,這就要求必須加強與之有關的法制建設,因為只有良好的法制約束才可能保障市場的健康發(fā)展。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發(fā)展,世界各國在經濟上相互依存,而傳統(tǒng)民商法明顯無法跟上世界經濟發(fā)展的腳步。因而,民商法的發(fā)展與世界經濟的接軌也是擺在我們面前刻不容緩的事情。

2.民商法理論研究向更深更廣方向發(fā)展。國家對法律的重視程度不斷加大,使得法律研究的步伐也不斷加快,民商法作為法律的一種也呈現出繁榮的發(fā)展局面。一大批法學研究學者的產生為民商法律的研究注入了活力,科研力量的壯大,對法律研究的重視使民商法不斷得以發(fā)展完善。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即:理論研究范圍的進一步加寬、理論研究沿著縱深方向前進、民商法研究的方法不斷多樣化和民商法研究風氣的好轉。民商法研究進程不斷加快,使得民商法進入了全面發(fā)展的階段。

3.民商法在經濟市場中發(fā)揮的作用重要?,F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內容的不斷完整,使民商法的觀念和精神深入人心,并在不知不覺中改變著人的行為方式,經濟主體會不自覺的遵守民商法規(guī),且運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權益。即將進入市場的經濟主體也會主動學習民商法,利用民商法參與市場的競爭與合作,謀求自身的發(fā)展。所以,民商法會真正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工具和經濟生活的“”,體現其真正的價值。

第4篇:商法理念論文范文

摘 要 本文以中國、美國和日本國體育法學研究現狀為研究對象,運用文獻資料法、比較法等方法,通過以“學科”作為邏輯分析起點,從三者體育法學研究的成果、所處階段、研究熱點、研究機構等方面展開探析,以期探究中國體育法學研究存在的問題。研究結果表明,中國體育法學是被作為獨立學科進行研究,處于形成學科的起步階段,基礎理論研究薄弱等,美國體育法學研究主要是關于體育領域的法律適用,不注重其作為學科進行探究,日本國的體育法學研究處于“學科”的成形階段并且理論與實踐結合較好。

關鍵詞 學科 體育法學 研究現狀

一、問題提出

體育法是伴隨著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和體育事業(yè)的發(fā)展而產生的。體育法學的創(chuàng)建和發(fā)展表明,它始終都伴隨著現代體育立法的發(fā)展而發(fā)展,是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體育法學是法學的一門分支學科。體育法學研究對象應該包括體育法律規(guī)范和相關法規(guī)、體育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理論、體育訴訟實務等。

體育法制建設是依法治國方略在體育領域的具體實踐活動,是社會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等各項體育事業(yè)發(fā)展的重要保證。加強體育法學的研究,對于加快我國市場經濟下的體育法制建設進程、維護社會穩(wěn)定以及促進社會和諧發(fā)展具有極為重要的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在體育發(fā)達國家,體育法學研究和教學開展得較早,我國體育法學研究工作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對晚一些。

本研究在充分收集文獻資料基礎上,通過以“學科”這一概念的討論作為探索的邏輯分析起點,進而探究中國、美國和日本國體育法學研究現狀,指出目前中國體育法學研究存在的問題并對其發(fā)展提出建議。

二、研究對象

本文以中國、美國和日本國體育法學研究現狀為研究對象。

三、研究方法

運用文獻資料法、比較法、邏輯分析法等方法,展開對“學科”這一概念的討論,進而探究中國、美國和日本國體育法學研究現狀等。

四、結果與分析

(一)對學科的探究

學科是以探索的對象或研究領域劃分的,是關于某一客觀事物或某一客觀事物的某一方面的科學研究領域。而一個學科研究領域的確定,首先要有自己獨特的研究對象,其次有自己的研究領域的專門術語、概念的理論體系,有自己的研究方法。由于學科的目的在于探索新知識,它的發(fā)展主要依據科研探究的規(guī)律等。

(二)中國、美國和日本國體育法學研究現狀及分析

對于中國體育法學研究,從研究成果上看,主要有《體育法理》、《體育法學概要》、《體育法學》等教材等和300多篇學術論文等。研究問題是關于體育法學基礎理論問題的研究、關于運動員的人身權保護等相關體育民商法研究、關于競技體育中體育裁判的職務犯罪等體育刑事法研究、關于體育產業(yè)等體育行政法與體育經濟法研究以及外國體育法、比較體育法以及奧林匹克法律問題等其他相關體育法問題研究。中國體育法學研究主要體現在著作和學術論文等方面,并且注重體育法學作為獨立學科進行研究。總之,其研究仍處于“學”的起步階段。另外中國體育法學研究的熱點是理論化構想和探究;研究者主要是體育院校的學者;研究機構主要有中國體育法學會和體育法研究中心。另外,我國的體育法學研究始終緊貼時展脈搏,與社會形勢保持高度一致,打上了鮮明的時代烙印,研究專題亦日益深化。但是目前,中國體育法學研究存在的問題為研究的領域還是較窄,研究成果的數量和質量尚須提高,體育法學的基礎理論研究還很薄弱。

對于美國體育法學研究,從其研究成果來看,主要是關于體育領域的法律適用。從研究的熱點來看,主要包括運動員權益、種族平等。從研究者角度看,主要為法學家、法學博士或律師等。從研究機構來看,主要設立于或附屬于大學法學院或法學研究機構。

對于日本國體育法學研究,從其研究成果來看,主要有《體育法學入門》等一批學術論文和專著以及從體育法學學科體系的高度論述的學術論文就有150多篇??傊溲芯刻幱凇皩W科”的成形階段。從研究的熱點來看,它涉及到體育法學學科的性質、國民體育權利、體育法理念等。從研究者角度看,主要是大學的學者,其余是律師和中小學體育教員等。從研究機構來看,主要為日本體育法學學會。

五、結論

(一)學科是關于某一客觀事物或某一客觀事物的某一方面的科學研究領域,它的發(fā)展主要依據科研探究的規(guī)律。

(二)中國體育法學研究主要是作為獨立學科進行,還處于形成學科的起步階段等,美國體育法學研究主要是關于體育領域的法律適用,不注重其作為學科進行探究,日本國的體育法學研究處于“學科”的成形階段并且理論與實踐結合較好。

(三)目前,中國體育法學研究存在的問題為研究的領域還是較窄,研究成果的數量不少和質量尚須提高,體育法學的基礎理論研究還很薄弱。

六、建議

(一)加強體育法學科研力量,實現體育界與法學界的聯(lián)合互動、深入跨學科研究。

(二)研究成果總體數量不少,研究質量、深度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研究內容有待于進一步豐富。

(三)增加體育法學社會團體建設,促進研討與交流活動。

(四)提高我國體育立法的前瞻性和法律法規(guī)數量和質量。

基金項目:本論文為“第16屆亞洲運動會科學大會(墻報交流)”文章。

參考文獻:

[1] 賈文彤等.我國體育法學基本理論若干問題研究[J].體育文化導刊.2008(4).

[2] 呂予鋒.中美體育法學研究現狀比較及對體育法學學科建設的探討[J].天津體育學院學報.2006(3).

[3] 張厚福,羅嘉司.體育法學概要(第一版)[M].北京:人民體育出版社.1998.

[4] 永井憲一.體育法學入門(第一版)[M].東京:體育設施出版社.2000.

第5篇:商法理念論文范文

書記員文秘專業(yè)知識

專業(yè)培養(yǎng)目標:培養(yǎng)掌握文秘基本理論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從事法律文秘業(yè)務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

專業(yè)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專業(yè)核心課程與主要實踐環(huán)節(jié):刑法概論、民商法概論、行政法原理與實務、訴訟法概論、應用寫作、法律文書、秘書學基礎、檔案學基礎、社會學基礎、網絡技術與辦公自動化、電子信息管理、社會調研、應用文寫作、秘書業(yè)務訓練、辦公自動化設備使用、文秘業(yè)務綜合實訓、畢業(yè)論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課程和實踐環(huán)節(jié)。

就業(yè)面向: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法律服務部門的文秘及相關崗位。

本專業(yè)培養(yǎng)具有必備的法學和文秘專業(yè)的基本理論知識和法律職業(yè)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復合型高等應用性專門人才。

主要課程: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文獻檢索、司法筆錄訓練、書記員工作概論、檔案管理、法律文書訓練、現代漢語與基礎寫作、秘書理論與實務、計算機與應用。

修業(yè)年限:基本學制三年,最長修業(yè)年限五年。

培養(yǎng)目標:本專業(yè)主要培養(yǎng)具備法律事務執(zhí)業(yè)能力、掌握秘書技能、會英語、會電腦的應用復合型人才。學生畢業(yè)時,要求取得國家秘書職業(yè)資格證書。

主要課程:大學英語、英語視聽說、專業(yè)英語、秘書實務、檔案管理、企業(yè)管理概論、法律文書、民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合同法、國際經濟法、公司法、稅法、電子商務、商務談判、溝通技巧、多媒體技術應用、網頁制作等。

專業(yè)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強化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培養(yǎng)學生復合型多元化的職業(yè)能力。

職業(yè)前景:學生畢業(yè)后,既能勝任各類企事業(yè)單位的法務助理工作,又能從事法庭助理、書記員、律師助理職業(yè),還能從事各類企事業(yè)單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務管理工作。本專業(yè)就業(yè)面廣,適應性強,并有潛力成為高級管理人才。

培養(yǎng)目標和要求

(一)培養(yǎng)目標

培養(yǎng)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法律文秘專業(yè)第一需要的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質的勞動者,學生應在掌握專業(yè)必備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專門知識的基礎上,重點掌握從事本專業(yè)領域實際工作的能力、技術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敬業(yè)精神。

(二)素質、知識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質基本要求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具有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思想;誠實守信,團結合作,遵紀守法,愛崗敬業(yè),具有高尚的社會公德和職業(yè)道德;具有本專業(yè)的基本理論知識,掌握本專業(yè)的高新技術和技能;養(yǎng)成正確的審美意識、審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認識美、欣賞美和創(chuàng)造美的能力;積極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調控、建立和諧人際關系的知識與技能;積極參加體育鍛煉,養(yǎng)成良好的衛(wèi)生、生活習慣,具有一定的體育健身知識和技能,身體素質達到國家大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2. 知識基本要求

(1)掌握語言文學類、政治哲學類等基本知識。

(2)掌握法律專業(yè)知識、文秘方面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其中包括辦文、辦事、辦會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論。

(2)掌握管理學、秘書心理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3)掌握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程序的基本知識。

(4)掌握辦公室管理、檔案管理的基本理論與基本知識,懂得檔案和信息處理的基本規(guī)則和法律法規(guī)。

(5)掌握公共關系、社交禮儀的基本知識和基本規(guī)則。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應用文的寫作知識。

(7)熟練掌握計算機的理論知識,能運用現代化辦公設備進行法律文秘事務運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練運用漢語語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領神會的能力、口頭表達能力、法律咨詢、中文寫作能力。

(2)運用法律文秘知識進行辦文的能力。

(3)運用法律文秘知識進行辦事的能力。

(4)運用法律文秘知識進行辦會的能力。

(5)具有較強的法律文書制作和公文處理能力。

(6)運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論知識從事法律文秘運作的能力。

(7)運用基本法律知識進行法律咨詢、司法調解和解決一般法律問題的能力。

(8)公關活動策劃能力和人際溝通、接待協(xié)調能力。

(9)運用計算機進行辦公事務處理、法律秘書實務活動的能力。

(三)證書要求

1.獲取相應的普通話等級證書。

2.獲取全國大學生英語應用能力考試B級以上證書或大學四極以上證書。

3.獲取全國高等院校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證書或勞動部門計算機操作中級以上證書。

4.秘書資格證書。

5.爭取獲得汽車駕駛證書。

6.爭取獲取法律秘書相關等級證書。

就業(yè)崗位(群)

高職院校法律文秘專業(yè)是為司法行政機關,檢察院、法院、基層法律服務部門及社會輸送熟練掌握法學基本原理、具備文秘業(yè)務能力、富有創(chuàng)新精神的“應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職業(yè)人才。本專業(yè)學生應在具備文秘專業(yè)知識、法學基本理論和專業(yè)知識的基礎上,重點掌握從事法律文秘業(yè)務的基本技能,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良好職業(yè)道德、優(yōu)良的警務素質的綜合職業(yè)技能人才。

畢業(yè)生主要從事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秘書,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和公關工作,辦公室事務工作,會議組織和服務工作,協(xié)助領導處理政務、商務及日常事務工作。亦可從事公檢法等部門的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公證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助理,法律服務所、企業(yè)法律顧問處的司法文秘,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和社區(qū)的法律服務人員,也可從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法律秘書培訓和法律文秘教學工作。

主要課程介紹

1.秘書學概論

該課程為專業(yè)必修課程,在整個學科體系中居于提綱挈領的地位。主要講授秘書職業(yè)的性質、特點、能力要求和工作內容,及秘書職業(yè)的國際發(fā)展情況。目的是讓學生熟悉秘書日常工作程序及相關工作方式、方法,具備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成為從事秘書工作的實用型人才。

該課程的前修課程為《管理基礎與實務》;相關后續(xù)課程為《秘書實務》;后續(xù)教學環(huán)節(jié)是參加中高級秘書資格證考試。

2.秘書實務

該課程為專業(yè)必修課,以培養(yǎng)學生辦會、辦事、辦文、辦活動為核心的管理服務技能為目的。主要講授秘書工作的實際操作的技能與技巧,通過秘書案例教學和項目載體教學,以能力本位精神貫穿教學過程,從而使學生全面掌握秘書實務的各項內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強化學生的各種現場處理技能,以適應企業(yè)、商務、機關使用單位專職秘書崗位的工作需要。

該課程的前修課程為《管理學》、《秘書學概論》,后續(xù)課程為《辦公室實務與管理》;后續(xù)教學環(huán)節(jié)是參加中高級秘書資格證考試。其中80%的學生須考取初/中級秘書資格證書。

3.文書學概論

該課程為專業(yè)必修課,以培養(yǎng)應用型、操作型文秘人才為目標。通過文書學基礎理論知識的講授和相關技能的訓練,使學生掌握文書和文書工作的基本知識,并按照公務文書的形成、運轉、立卷、歸檔的工作程序,使學生掌握文書工作的基本技能和非紙質公文的基本知識,具備在基層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從事公文處理、信息管理的業(yè)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該課程系《秘書學概論》、《秘書實務》相關后續(xù)課程,是對秘書學的專業(yè)細化。

4.管理學基礎

該課程為專業(yè)基礎課。主要講授權市場營銷的管理、戰(zhàn)略和策略,結合營銷實踐,進行具體的操作和策劃活動,提高學生的理論和實踐能力。并使學生了解現代企業(yè)管理中的組織設計與流程管理、決策、計劃、控制、創(chuàng)新管理以及管理溝通與管理信息活動的組織等,逐步使學生樹立起重要的現代企業(yè)管理意識和管理觀念,提高管理的決策能力。

該課程為《秘書學概論》、《秘書實務》、《檔案管理實務》的基礎

5.法學概論

該課程為專業(yè)基礎課。主要講授一般的法,特別是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的產生、本質、特征,形成作用、發(fā)展、制定和實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識。通過該課程的學習,幫助學生掌握法學的基本概論、原理和知識,幫助他們增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觀念,使學生形成關于現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價值,具備對法律以及法律現象進行較深層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斷能力,為在實踐中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論基礎。

該課程為后續(xù)課程《法律文書》打下基礎。

6.法律文書寫作

該課程為專業(yè)必修課。主要講授各類法律文書的概念、功能、內容、格式和寫作要領等基本的寫作知識。包括公安類法律文書、檢察類法律文書、法院審判類法律文書、監(jiān)獄執(zhí)行類法律文書、公證類法律文書、仲裁類法律文書、司法鑒定類法律文書以及訴狀類法律文書的相關內容。通過學習使學生在具備法律和寫作基本知識的基礎上,熟練掌握公安、檢察、審判、仲裁和監(jiān)獄工作以及律師業(yè)務工作中各種法律文書的寫作方法和技巧,培養(yǎng)學生的應用法律操作技能。

該課程的前修課程為《基礎寫作》、《應用文寫作》相關課程。

7.民法原理與實務

該課程為專業(yè)必修課。主要講授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行為,,訴訟時效,人身權,物權,所有權,共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債權,民事責任。培養(yǎng)學生熟練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學思維和民法學實務的基本訓練,具備運用民法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民事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與實務

該課程為專業(yè)必修課。主要講授刑法的概念、性質、體系、解釋、制定根據、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犯罪的概念、構成、特殊形態(tài)以及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刑罰的概念、目的和種類,量刑和刑罰制度;類罪、節(jié)罪特別是種罪的概念、構成特征、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養(yǎng)學生運用刑法理論并根據刑法規(guī)定分析和解決實際刑事案件問題的能力。

9.辦公自動化

該課程為專業(yè)必修課,以培養(yǎng)現代秘書計算機信息運用技能為目的。主要講授辦公自動化的涵義、辦公自動化系統(tǒng)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 98、Word2000、Excel2000、Powerpoint等軟件實際應用技能。通過課堂講授和實際操作,使學生在網絡上進行各種操作并建立簡單的局域網技術,具備運用網絡處理信息技能,掌握現代化通迅技術和文件處理之電傳、復印、自動檢索、微機處理、電視攝錄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為他們將來進入中小型企事業(yè)單位能迅速適應辦公自動化環(huán)境打下良好基礎。

該課程終結考核要求是通過省計算機一級考試。

10. 知識產權法

該課程為專業(yè)必修課。主要講授國際及我國知識產權法發(fā)展的現狀及相關規(guī)定,講授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的有關理論和知識,尤其是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保護以及專利權的法律保護。通過學習,使學生了解知識產權法的基本知識和理論,國際、國內知識產權的現狀,掌握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的調整范圍和特征和知識產權法的主要法律規(guī)范,增強他們分析和處理有關知識產權問題和案件的能力。

11.行政訴訟法學

該課程為專業(yè)必修課。主要講授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與國家賠償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與國家賠償法的基本原則、制度與規(guī)則,掌握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與國家賠償法的基本原理,培養(yǎng)學生能夠運用相關原理解決和處理行政事務及行政爭議的能力。

12.勞動法

該課程為專業(yè)必修課。主要講授勞動法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國現行的勞動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基本原則,培養(yǎng)學習者運用所學的勞動法理論和知識以及勞動法律、法規(guī)、政策來分析和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的能力,能運用所學的知識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

該課程為《法理學》、《商法原理與實務》、《經濟法學》相關法律學科的后續(xù)課程。

第6篇:商法理念論文范文

一、活動的開展情況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根據市委關于《××××年創(chuàng)建學習型機關工作意見》精神,我院黨組高度重視,及時進行了安排部署,并經研究決定,于××××年×月×日,下發(fā)了《關于深入開展學習型機關活動的意見》,機關黨委也制定了相應的措施,對今年創(chuàng)建活動的開展進行了安排。半年來,在市委以及機關工委的指導幫助下,中院“創(chuàng)建學習型機關”活動開展得有聲有色,有力地促進了隊伍建設。通過活動的開展,進一步濃厚了全院的學習氛圍,提高了干警的綜合素質,同時也開拓了隊伍建設的新思路,一批年紀輕、學歷高、素質好的干警走上了中層領導崗位,有的助審員被破格提拔為中層領導,現有的名中層干部平均年齡為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達。“創(chuàng)建學習型機關”活動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二、主要做法

活動開展以來,我院黨組邊實踐邊探索,形成了在活動中凝聚力量、在凝聚力量中開拓創(chuàng)新,在開拓創(chuàng)新中加快發(fā)展的目標定位,確定了以先進的學習理念武裝人,以強化認識為先導,以自覺為基礎,以堅持為關鍵,以考核為保證的創(chuàng)建工作思路,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學習制度,為爭創(chuàng)活動的開展奠定了制度保障。

⒈領導帶頭,率先垂范,充分發(fā)揮模范帶頭作用。

半年來,院黨組多次就“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兩創(chuàng)活動等內容舉行專題會議,展開學習。理論學習中心組還就新時期法院工作如何以“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展開座談交流。全院上下掀起了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在主題教育活動中,院長其他院領導先后帶隊到各基層法院及人民法庭開展調研指導,并撰寫了調研文章,部分調研論文已在國家級、省級刊物上發(fā)表,院長撰寫的《審判工作應體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一文,被《浙江審判》采用,在院領導的模范作用下,全院上下形成了濃厚的學習、調研氛圍。全院多位干警,人人都寫了學習十六大體會文章,已在黨小組和支部大會上進行了交流。全院多位處級干部,多位審判員都結合工作實際撰寫了理論或學術文章,撰寫的學術論文《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研究》獲今年省法院系統(tǒng)第十三屆學術論文一等獎(全省共二篇)。

⒉強化素質,狠抓落實,積極構建多層次的學習網絡。

我院進一步創(chuàng)立創(chuàng)新教育培訓機制,制定了教育培訓計劃,明確了教育培訓目標。即到××××年,審判人員本科學歷(含經專項培訓合格)的達,法律研究生班結業(yè)要達到以上。為此,全院積極組織力量,利用業(yè)余時間,認真開展學歷教育和在職培訓。其中學歷教育方面:全市法院余名干警入學的法學研究生班,現課程已接近尾聲;北京大學專升本遠程教育的兩個班的學員郡已通過了一半課程的考試。在職培訓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學院組織的專項培訓工作第一期共名學員已順利畢業(yè),第二期培訓考試工作也將于年底前結束;此外,半年來,全市共組織余人次參加了上級法院組織的專業(yè)培訓。通過各層次的培訓學習,進一步拓寬了干警視野,提升了干警的綜合素質,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⒊持之以恒,加強考核,建立健全學習長效機制。

活動開展以來,我院黨組在強調自學的重要型并充分調動干警自學的積極性、主動性的同時,著手研究制訂了一系列的規(guī)章制度,確保“創(chuàng)建學習型機關”活動的長效開展,首先在學習時間上,我院制訂了相應的制度。如周一晚上定期學習制度,每周一晚上,舉行不少于兩小時的集中學習,該制度在剛實行時,部分干警感覺到很不適應,但是經過幾年時間的堅持,全院干警不但適應了集中學習,而且還進一步養(yǎng)成了自覺學習的良好習慣;其次在經費問題上,我院制訂了相應文件,在基本建設資金緊缺的情況下,進一步加大對學習經費的投入和學術成果獎勵的力度,為活動的開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質保障,同時也充分調動了廣大干警學習的積極性;此外,我院加強了對學習情況的考核監(jiān)督,將每個部門的學習情況納入崗位責任制考核,部門學習情況及學習成果與年終考評部門獎金掛鉤。今年,我院組織的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干警的職級晉升和助理審判員晉升審判員的工作中,都把政治和業(yè)務的考試作為必經程序,與民主測評得分和考核得分一并計入總分,最后按總分的高低決定錄用。經過一年多的貫徹與堅持,全院上下形成了良好的學習理念,營造了濃厚的學習氛圍。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⒋學用結合,講求實效,努力完成學習成果的轉化。

今年的爭創(chuàng)活動開展以來,院領導多次強調將所學的政治理論、專業(yè)知識指導于實踐,應用于審判工作,服務于人民群眾。做到以“公正與效率”為核心,努力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為進一步檢驗學習成果,我院結合最高院、省高院的部署,開展了全市法院“公正與效率”司法大檢查,采取自查和他查相結合的方式,針對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審查案件質量和辦案效率,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案效率。今年月,全市法院共審結各類案件件,民事件,行政件,執(zhí)行案件件,為我市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司法環(huán)境做出了更大的努力。

第7篇:商法理念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經濟法責任 經濟法責任獨立性 研究路線

自2003年以來,中國全國范圍內包括經濟法前沿研討會、法學會和知名法學家等都已把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問題作為重點開展研究和討論。以張守文教授的《經濟法責任理論之拓補》和翟繼光的《經濟法責任研究》為首,對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以期改變經濟法責任獨立性問題相對薄弱的現狀,促進經濟法完整責任理論的實現。筆者在此試對十年間中國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理論研究重點的變化發(fā)展進行探討。

一、中國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理論研究的十年發(fā)展

(一)開啟階段從2003年至2005年間,對于中國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思考和探討都尚處于逐步開啟階段,而其他學界基本持否定態(tài)度。對于經濟法責任獨立性問題,普遍傾向于“綜合說”,認為綜合性也就是經濟法的社會性的體現,綜合性的責任與經濟法多樣性的責任并不矛盾。張守文教授和翟繼光博士為學界深化理解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打開了局面。張守文教授的《經濟法責任理論之拓補》首先肯定了學界對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探討,認為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問題,在經濟法學發(fā)展過程中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和里程碑意義,還可以推進到其他部門法學領域,甚至會影響到法理學和整個法學觀念的更新;即使不能發(fā)現和提煉出獨立的責任形態(tài),這種證偽的結果同樣功不可沒。

相較而言,翟繼光博士則鮮明地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基礎和條件主要包括對經濟法責任所依據的法律責任劃分標準的認同和對于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認同,而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具體表現在于與傳統(tǒng)責任的形式相同而性質不同,他指出所謂不同的法律責任不過是“法律專斷的區(qū)分”,傳統(tǒng)責任形式也是由于部門法瓜分而對內容相同的責任所作的“文字游戲”,目的就是為了讓人們簡易地明白所屬部門法的不同。而翟繼光博士所使用的從法律責任的含義和分類入手的研究方法也為之后諸多學者借鑒使用。

由于經濟法學剛站穩(wěn)腳跟,大部分學者還駐足于對經濟法的獨立問題的考量,史際春教授和姚海放博士還因此呼吁學界勿再糾纏于某種特定的責任,既勿以經濟法缺乏獨特的法律責任形式來否定經濟法,也勿以經濟法有某種不同于傳統(tǒng)責任的形式來證明經濟法是一個法律部門。

(二)分枝階段在普遍沿用了開啟階段的研究方式之后,自2006年起逐步出現了其他的討論研究方法和對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獨特認識。有學者認為應從研究方式上進行轉變,建議由演繹推理變?yōu)闅w納推理,再用演繹檢驗歸納出的結論,從經濟法的體系結構中歸納出一個個具體的經濟法責任形式,再用這些形式來證明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認為任何法律部門都有獨立的區(qū)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責任形式,不存在所謂借用或共享的責任形式,公私兼?zhèn)涞纳鐣缘扔^點是自相矛盾的,與開啟階段中翟繼光博士的觀點相反,并且歸納出財產責任、信用責任和行為責任三類經濟法責任,或是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形式與宏觀調控主體和市場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形式兩類。有學者認為要建立經濟法責任,首先是要完善三大法律責任,尋找經濟法責任在其中實現形式,包括經濟法中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實現。另外,在三大責任不能包括全部的經濟法責任形式時,對傳統(tǒng)的法律責任進行超越。有學者分別從法理依據、責任劃分方法、部門法的獨立、主體的特殊性和可訴性五個方面試圖證明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認為經濟法責任與傳統(tǒng)責任有交叉也有相似,但其特征、實施目的和責任方式都與傳統(tǒng)方式不同。

(三)回歸發(fā)展階段2008年后,關于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觀點逐步集中,不再試圖以經濟法責任形式的尚未定型來否認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獨立性,學界開始逐漸達成共識:首先,經濟法責任是獨立的;其次,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不由經濟法責任形式借用傳統(tǒng)責任形式而,也不取決于經濟法創(chuàng)造出的一些新型的責任形式。似乎學界開始回歸探索初期的理念,通過法理中法律責任、構成要件、概念等進行研究。在此之中也有發(fā)展,有學者認為要區(qū)分獨立責任和獨特責任的概念,甚至認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都是綜合責任,并不存在完全獨立。有學者認為在這樣模棱兩可的中間地帶時,可以認為經濟法責任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因為我們可以否定經濟法責任是單純借用或簡單綜合了傳統(tǒng)法律責任,因為經濟法有特有的責任形式;我們也可以否定經濟法責任完全獨立,因為經濟法司法救濟中還含有大部分的傳統(tǒng)責任形式,但唯一不能否認的就是經濟法責任是相對獨立的,而其相對獨立性的根源和基礎就是經濟法獨有的特征和形態(tài)。經濟法理論發(fā)展至今,如何提高“理論的自足性”已經成為一個十分重要而迫切的問題。事實上,簡單的觀點和理念的提出較為容易,問題的關鍵在于這些觀點或理念能否形成有機聯(lián)系的整體,是否符合法學發(fā)展中公認的法理學、法邏輯學等基本法學的范疇和概念,這使如何構建一個完整的經濟法責任體系變得尤其重要。

二、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概念厘定

(一)經濟法責任的涵義“經濟法責任”、“經濟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何者作為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稱謂,由于“經濟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表述在學術界和實務界使用較為普遍和廣泛,含義不夠準確,難以成為法學獨有的具有特定內涵和外延的名稱,更容易讓人誤解為是經濟方面的相關責任。目前學界已普遍選擇采納“經濟法責任”,已毋庸質疑。而針對經濟法責任的涵義,雖然各家出發(fā)角度、界定方式和行文用語不同,如從違法行為的角度,認為經濟法責任是因經濟違法行為而承擔的法律后果;從部門法的角度,經濟法責任是由于違反了經濟法相關法律法規(guī)而承擔的法律后果;從權利義務的角度,經濟法責任是由于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義務或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所承擔的法律后果等等。但筆者認為這些觀點所表達意思實質是一徑貫通的,學界相關定義在許多學者的著作中還有更為詳細的介紹,在此不作贅述。筆者贊同從經濟法這一部門法的角度出發(fā),并且與三大責任的概念模式相契合,把經濟法責任的涵義定義為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的相關規(guī)定或由于某種事實狀態(tài)符合經濟法的特別規(guī)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二)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涵義在厘清涵義之前,首當其沖的是經濟法責任是否獨立的問題,作為公認的“難墾之域”,學界對此問題仍舊眾說紛紜,無一定論。長期以來有不少學者,特別是民 商法方面的學者認為經濟法并不具有獨立的法律責任,或者說法律體系的獨立并不必然等于或要求法律責任的獨立,其法律責任形式與實現方式可以是對傳統(tǒng)部門法的借用與綜合。隨著我國經濟法學理論的不斷完善和經濟法實踐的逐步拓充,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已經得到絕大多數經濟法學者的認同。根據法理邏輯可知,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其性質決定了構成這一完整法律部門體系中主體、構成要件、歸責原則和法律責任的性質;也就是說,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理所應當擁有其獨立的經濟法責任。經濟法不可能獨立設定其他部門法的責任,同樣,其他部門法也不可能獨立設定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而何為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筆者認為對于此概念的完整法理性陳述是“指經濟法責任作為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能夠在目的、價值、精神、功效等方面符合經濟法獨立體系要求,并因之而與適應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責任相區(qū)別,且能夠與后者相并存于整個法律責任體系之中”。

三、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必要性

(一)是經濟法產生和演變發(fā)展的必然要求經濟法的產生源于市場長期無序競爭導致壟斷組織即托拉斯的形成和發(fā)展,過度的經濟集中不僅使社會中下層人士飽受壟斷組織濫用市場勢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場普遍失去了活力,由此,作為經濟法核心內容的反壟斷法在資本主義國家誕生。而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進行調整、協(xié)調、干預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社會關系的理論也逐漸構造出了經濟法的雛形。經濟法的產生和發(fā)展就是因為出現了其他法律所不能調整維護的法域,因此,經濟法責任有其必然的獨立性,經濟法責任所保護的法益、形成的影響以及達成的效應是其他法律所不能及的,如市場經濟中壟斷何不正當競爭產生的影響,企業(yè)對環(huán)境和自然資源造成的隱性影響等。經濟法責任其所獨有的責任形式也是傳統(tǒng)法律責任所不具備的,如產品召回、信用減等、停止信貸資格、公布不良信譽、停止能源供應、取消優(yōu)惠待遇等可以作為其專屬的責任形式。

(二)是經濟法責任特殊性的必要條件對比經濟法責任和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等,實質是存在根本區(qū)別的,即已經客觀存在的經濟法責任在與其他法律責任的內外部特征的對比上存在明顯差異,可以通過對經濟法律關系、適用主體、調整對象、實現路徑等概念進行比較來探索經濟法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差異性,并將這種差異性作為其法律責任獨立性的法律依據。

首先,四者所保護的主體性質不同。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經濟法責任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調節(jié)由于多重原因所導致的社會實質不公平現象。民法是個人本位法,民事責任的目的是維護平等主體間個體對個體的責任,側重于保護個體利益和私有利益不受侵犯。行政法是權力本位法,行政責任是個體對國家的責任,側重于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犯。刑法是在所有法的救濟途徑都難以彌補損失時的終極救濟法,刑事責任是國家對個體的責任,側重于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打擊破壞嚴重侵害他人或國家權益的行為。

其次,四者所保護法益的性質不同。經濟法是兼具補償和懲罰性質,即具有對違法者的懲罰,又注重對利益受損方或是社會公共利益進行補償。民事責任具有調整、恢復、補償平等主體間關系,手段較為柔和,不具有懲罰性。行政責任是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而承擔的否定性法律責任,具有明顯的懲罰性。刑事責任作為法律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利用國家強制力,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也具有明顯的懲罰性。

最后,四者的構成要件不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一般要求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經濟法責任重當事人承擔經濟法責任則不以造成實際損害事實為必要。民事責任中一般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而經濟法責任中主觀構成要件一般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體現了國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宏觀調控和整體把握。

四、結語

第8篇:商法理念論文范文

關鍵詞: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經濟法理論;經濟法治

中圖分類號:DF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11)03-0116-07

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及其發(fā)展規(guī)律的學問,是現代法律科學中的重要學科。近30年來,我國經濟法學取得了很大成就和多方面的長足發(fā)展,其中包括經濟法理論研究、學科發(fā)展、人才培養(yǎng)、教育發(fā)展等。在經濟法學諸多方面的發(fā)展中,學術研究是學科發(fā)展的核心內容。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發(fā)展,就其本質而言,它是經濟法學者認識經濟法現象本質及其發(fā)展規(guī)律,從而積累和形成經濟法學的理論和知識。就其形式而言,它既體現為經濟法學研究重心、主題、領域、內容和方法的發(fā)展,更體現為經濟法學思想認識和理論內容的進展。因此,經濟法學的學術研究,本質上是經濟法學科的精神理念和學術靈魂的研究。作為學術研究和認識活動,經濟法學的學術研究在學術活動和研究實踐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由此形成了經濟法學研究進程中的多重對立統(tǒng)一關系。這些關系及其影響涉及經濟法學發(fā)展的全局,貫穿于經濟法學發(fā)展的全過程,規(guī)定著經濟法學的學術發(fā)展方向、內容、領域、功能和進程,影響著經濟法學的有效發(fā)展進程。

一、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經濟法治實踐的關系

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經濟法治實踐活動的關系,是我國經濟法學發(fā)展的基礎關系。法學研究的價值和生命力在于其對現實和實踐的指引作用,而法律實踐對法學研究也具有反饋作用。衡量經濟法學學術價值的高低,一個重要的標準是看它對法治實踐發(fā)生作用的大小;而衡量經濟法治實踐科學與否,關鍵是看它能否自覺接受經濟法學理論的指導。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承擔著法律研究的基礎性工作,其中包括經濟法學理論的論證、法律框架的設計、具體規(guī)范的擬定、法律實施的糾偏,對經濟法的精髓及法的理念的把握;經濟法實踐承擔著法律實施的重要任務,涉及經濟法的精髓、法的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會中發(fā)揮有效的作用。學術研究和法律實踐相生共長,法學理論源于實踐,又高于實踐,兩者并不矛盾。法律工作者所從事的法學理論研究,實際上是從另外一個角度(理論文本角度)開始、延續(xù)、深化實踐者所進行的法律實踐中的理論爭議。其所產出的法學知識,正可視為內在于法律實踐中的深度闡述。因此,當前經濟法理論研究者應當緊緊圍繞實踐中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將研究成果運用于解決實際問題,不斷提高經濟法學研究的可應用性和法律實踐的準確性。

經濟法學研究的發(fā)展過程表明,正確處理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的關系,關鍵在于積極發(fā)揮學術研究對于法治實踐的能動作用,努力運用學術研究為法治實踐服務,只有這樣,才能建構起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的良性互動關系,實現經濟法學研究的實踐價值,為經濟法學研究的發(fā)展提供更為廣闊和豐富的空間和途徑。轉型期的中國,其經濟法治建設和發(fā)展,更迫切需要學術研究積極回應經濟法治建設過程中所遇到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近年來我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提出的諸多理論命題和許多制度構建都適時地契合了中國經濟法制建設和發(fā)展的需要,對推動中國社會經濟的轉型和健康發(fā)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不過,從改革開放30年來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從整體上仍缺乏一種對現實問題或規(guī)則進行學理化、法理化甚至哲理化的深度思辨,對現代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問題仍停留于甚至滿足于一種對策性的個案分析。特別是近年來,社會經濟發(fā)展中出現了許多關聯(lián)性問題或事件,經濟法理論研究沒有從規(guī)范性的對策機制中抽象或提煉出經濟社會發(fā)展中存在的具有規(guī)律性的原理。如金融危機發(fā)生的國家尤其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對自由主義市場推崇極至而排斥國家對市場的正當干預,將這些問題上升到法治角度,這便觸及到經濟法的本質和價值問題。因此,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應當對經濟法治實踐中的問題進行深入理論分析,而不是簡單地將理論轉化為對策性工具。

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的關系,在學術研究對象和方法意義上,還體現為理念研究與經驗研究的關系。法治理念與實踐活動,都是社會法治生活的有機構成部分,因此,經濟法理念研究與經驗研究,都屬于學術研究,都受到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關系的約束,同時遵循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關系的對立統(tǒng)一辯證規(guī)定性。當然,經濟法理念研究與經驗研究又是針對不同對象,分別運用規(guī)范研究方法和經驗研究方法展開的研究,因此,理念研究更多地體現為關于社會偏好和價值取向的應然研究,經驗研究則更多體現為關于法律行為和法治關系的實然研究,兩種研究分別反映著經濟法治生活的彼岸性和此岸性,指向法治生活和法治實踐的不同層面,具有不同的研究價值、學術意義和實際功能,相互之間又有矛盾關系。經濟法理念,是指在特定社會中的人們,對經濟法本質及其發(fā)展規(guī)律,在宏觀上和整體上的一種理性把握和構建,是經濟法理性的最高表現形態(tài),也是經濟法律制定和實施的最高原則。用經濟法理念和思維統(tǒng)攝經濟法學的學術研究,并以此指導經濟法治實踐,不僅可以厘清經濟法與傳統(tǒng)法的關系,而且可以實現經濟法對經濟社會關系調整達到預期的目的。經濟法理念站在經濟法整體的角度和發(fā)展的高度上,對現行的經濟法律或者是即將制定的法律,進行認識和分析,并根據經濟發(fā)展的實際情況來預測和把握經濟法的發(fā)展方向。一方面,對于現行的經濟法律制度,作出是否適應經濟發(fā)展實踐需要的評價,然后形成立、改、廢的決策,從而使經濟法得以補充、完善和發(fā)展。另一方面,指導立法者從總結的經濟實踐經驗中抽象出對未來具有指導意義的東西,并反映到經濟法立法上,使經濟法立法既肯定現實,又或多或少地對現實作出創(chuàng)造性的規(guī)定,以便從經濟法上把握現實的未來。例因此,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如何剖析和解答經濟法實踐中的問題,即如何具體回應在科學發(fā)展觀的指導理念下經濟社會發(fā)展中面臨的矛盾問題,有待經濟法學從社會本位、平衡協(xié)調和人本主義理念高度進行分析并提供具體的制度設計方案。

二、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經濟法與部門法的關系

中國法學界秉承了大陸法系傳統(tǒng),再加之上世紀50年代受前蘇聯(lián)法學的影響,從而對部門法的劃分及其調整對象理論推崇至極,一度使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處于“緊張狀態(tài)”之中。其實,法的部門法劃分本身就是遵循主客觀標準而非單一的客觀標準,以往那種囿于大陸法傳統(tǒng)的客觀標準試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傳統(tǒng)部門法作涇渭分明的劃分,從而使經濟法陷入了調整對象之爭的“陷阱”。在上個世紀80、90年代出現的“經濟法與民法之爭”讓這種理論上的誤解表現得淋漓盡致。盡管新世紀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構與完善,無論是官方還是學術界,經濟法已被

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近些年來,法學界也在逐步淡化部門法的論戰(zhàn),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和討論中也較少涉及到調整對象的理論爭辯,但是,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卻一直存在著一種“異民法”或“反民法”的路徑情結。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問題,特別是部門法之間的及合作問題,卻少有提及。以往的學術研究中,經濟法與部門法的關系只是通過簡單的比較,展示他們之間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也較多地集中在總論層次,而未深入到具體制度層次予以比較,較多地研究部門法間的區(qū)別,而忽視了部門法間的聯(lián)系;較多地作表層(如法律現象)的比較,而忽視了對深層(如法律現象的經濟社會基礎)的比較;較多地對民商法、行政法與經濟法作比較,而忽視了社會法(如勞動法)與經濟法的比較。這些都是在對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作比較研究時存在的缺陷。

部門法的出現是根據各個部門法解決不同類型經濟關系問題而形成的學理上的劃分,但社會問題總是千變萬化,初始的分類是為了實現分工,但分工形成之后卻不斷走向封閉,導致部門法的分類與社會現實日益脫節(jié)。盡管法律可以通過技術和程序實現分類,而具體的社會事實卻只能由規(guī)律和現實決定,從而很難保證二者的整齊劃分及嚴格對應。其實,不同的法律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彰顯不同的法律價值并有著不同的貢獻。就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而言,放在縱向的法制變遷中考察,在市場經濟發(fā)展到壟斷階段之前,以主體平等、契約自由和產權私有為原則的民法對維護和促進市場交易與自由競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當市場經濟發(fā)展到壟斷階段以后,要維護和促進人們的自由,必須首先反壟斷,反對壟斷者壟斷經濟、操縱社會、濫用優(yōu)勢,只有反壟斷取得了成功,重新構建了人們之間的平等,維護和促進了市場競爭,恢復了人們的自由,為民法奠定了基礎,民法才能重新發(fā)揮作用。所以,依法反壟斷便成為了奠定人的平等、保障人的自由、促進自由競爭的根本前提和首當其沖的任務。經濟法(反壟斷法)成為了平等奠定法、自由保障法和自由競爭法。因而,現代經濟法的出現,不是民法的相向物,也不應當成為民法的排斥物。兩法在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維護人權方面發(fā)揮著殊途同歸的作用。

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不僅應當充分認識到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價值,而且,針對轉型期各類復雜的社會經濟矛盾的交錯性和進發(fā)性,應當在法律機制和功能上重視和發(fā)揮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功能組合研究,根據具體現實問題的性質和特點,尋找不同法律功能組合的可能和模式,以發(fā)揮法律之間的協(xié)同效應和系統(tǒng)效應?,F代經濟社會發(fā)展中諸多矛盾的交錯性及連帶性,使得當今社會尤其是轉型期中國出現了一種經濟與社會發(fā)展的“斷裂”現象,認為不同部門法功能的組合提供了直接的動因與契機。這一斷裂的現實形態(tài)表現為:經濟發(fā)展引發(fā)貧富懸殊,從而造成社會不公的心理日益普遍;經濟發(fā)展引發(fā)環(huán)境污染,從而造成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危機;經濟發(fā)展的斷裂現象伴隨著社會主體的利益分化日益加劇,社會不滿和社會矛盾日益明顯,但是又缺乏合理、合法的渠道進行宣泄。這些斷裂現象的產生既非一朝一夕,亦不是單一因素的作用,而是多方面因素長期作用的結果。因此,斷裂的修復也必然需要全面系統(tǒng)、綜合漸進的思路。面對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出現的斷裂現象,需要重建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經濟與社會發(fā)展相互關聯(lián)和協(xié)調的新機制。法律制度具有的功能是修復這種斷裂的社會現象的重要方式。而法律修復手段的運用,也應當包括法律功能組合的路徑。例如經濟法與社會法是兼有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的主要法律部門,對斷裂社會的修復,需要經濟法學者加強對經濟法與社會法的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進行有機組合與運用的研究,從而使其共同擔負起社會整合的法律功能。

三、經濟法學的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關系

按照法學研究不同的屬性,經濟法學的研究可以劃分為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基礎研究以探討經濟法現象的本質、研究其價值為宗旨,通過對法治現象因果的研究,揭示經濟法律現象的定理、通則和發(fā)展規(guī)律。應用研究泛指經濟法制度的研究,是針對特定的現實經濟法律問題,探索或者創(chuàng)造出新的知識或者方法,從而為解決問題和完成任務提供理論依據、實際途徑和可行方法的研究。就其研究內容來看,經濟法基礎研究是關于經濟法現象本質因果聯(lián)系的發(fā)現和闡明,而應用研究則是關于經濟法問題與對策因果聯(lián)系的分析和論證。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過程中,經濟法學的基礎研究,也可以稱謂為經濟法總論研究。經濟法總論重在探求各種經濟法規(guī)范和各種經濟法現象的普遍規(guī)律和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側重于探索和認識經濟法本質特征、運動規(guī)律及發(fā)展趨勢的學理性研究,意在闡明學理,屬于學術理論研究。經濟法學的應用研究,亦可視為經濟法分論研究,一般指側重于解決現實問題的經濟法的對策性研究。經濟法分論研究具有特定的實際目的或應用目標以及指向明確的應用范圍和領域,屬于問題對策研究,通常表現為指出經濟與社會發(fā)展中的問題、分析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經濟法對策、路徑和方法,主要作用是解決經濟法學發(fā)展中的具體問題,具有針對性、時效性和可操作性。

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又是相互聯(lián)系、辯證統(tǒng)一的。總論研究可以為分論研究提供理論依據、知識基礎、觀察視角、分析工具和一般定理,可以在研究領域和知識體系范圍內確定應用研究的方位,從而在宏觀上和一般規(guī)律的層面上透視問題、剖析問題和把握問題,可以檢測應用對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而總論研究的重大突破,可以引發(fā)分論研究的重大變革。分論研究實際上可以看作是關于總論研究的發(fā)展研究,是把總論研究發(fā)展為實際運用形式,把總論研究的知識、理論和方法運用于具體問題及其解決的研究活動。離開總論研究的分論研究,是缺乏對于經濟法本質性和規(guī)律性的把握、缺乏理論認識和科學方法、缺乏深刻性、科學性和合理性的研究。離開分論研究的總論研究,則會演變?yōu)槿狈ΜF實論據和適用性的空洞的抽象研究,缺乏現實意義和價值的虛假命題、思維訓練和經院哲學。

我國經濟法學發(fā)展的歷史表明,經濟法學是基礎性和理論性、現實性和應用性兼?zhèn)涞膶W科,因此,兼顧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正確處理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的辯證關系,通過強化總論研究來深化分論研究,通過推進分論研究來豐富總論研究,實現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的有效結合和良性互動,在兩者的共同發(fā)展中提高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科學性和應用性。當然,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科學化,關鍵是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科學化。經濟法總論不以某個和某些部門經濟法或單項經濟法作為研究對象,而是把經濟法的各部門和各單項法律結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研究。然而,在當前經濟法理論研究的出發(fā)點上,一些經濟法論者輕視總論研究、淡化總論研究,懷疑甚至否定總論研究的意義。在經濟法總論研究中囿于經濟法視角而論經濟法,沒有從經濟、社會、法律、歷史、思想、文化的角度,更未立足于整個人文社會科學的基礎上去檢視與探求構建經濟法學的基礎,因而沒有在此基礎上闡析經濟法的原理,以至于學術界有人認為目前的經濟法理論研究出現了“總論行政法化,分論民商法

化”的論調。比如我們在研究經濟法功能時,極少運用社會學知識進行創(chuàng)新性研究。如社會分配和社會正義,分論中的宏觀調控問題、社會保障問題以及當下存在的貧富差距等問題,應當在總論研究中對經濟法的正義價值及分配功能進行重點研究,以此來指導分論的制度建設和完善。不過,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無論是總論研究還是分論研究,學者們又多喜歡進行應然論證,而輕視實證分析。沒有真正遵循“總論是分論的總結,分論是總論具體化與實現”。分裂總論與分論之間的關系、缺少實證分析的中國經濟法學的研究路徑,既不符合法學發(fā)展的一般規(guī)律,也使得研究結果嚴重脫離、超然于現實。在對待總論與分論研究關系的態(tài)度上,總論的研究一方面要以分論的研究為依托,立足分論歸納出來的總論才更具有說服力和生命力;另一方面要重視分論的學理化和法理化研究,并從經濟法具體制度中歸納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等共性內容,這種共性內容自然就是總論的內容。

四、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傳承與創(chuàng)新的關系

學術研究中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與實現自主創(chuàng)新,是具有重要區(qū)別的兩種形式的學術活動??茖W的學術研究活動,必然是運用科學的思想和方法,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實現科學創(chuàng)新的研究和研究的科學創(chuàng)新。法學研究的創(chuàng)新,通常是指適應社會的發(fā)展變化而引進或創(chuàng)造新的法律文化元素,主要進行的是制度方面的創(chuàng)新。同時,法學創(chuàng)新應當是一種全面的創(chuàng)新,包括法律內容的創(chuàng)新、法律觀念的轉換、法律體系的重構等方面的改革,一般是一個破舊立新的過程。就當代整個法學的宏觀發(fā)展而言,中國法學在30年的時間里以加速度的方式增長,確實有相當可觀的知識增量。但是中國法學的知識增長與理論變革其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其他學科知識、理論、方法的移植或引進,真正屬于法學自己的原創(chuàng)性的知識、理論、方法較少。將其放在整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中來看,法學領域涌現的很多新話語、新思想、新方法其實并不新,大多來自于哲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心理學等其他學科。在某種意義上說,法學實際上已經成為其他人文科學、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話語、理論和方法的輸出地和實驗田。同時我國經濟法學發(fā)展歷程表明,在學術研究活動中正確把握吸收與創(chuàng)新的關系,是推動學術發(fā)展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在這其中,必須將正確地吸收他人成果作為吸收他人成果的基礎,而合理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又包括合理選擇和正確利用他人的成果。另一方面,了解、吸收和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是為了實現學術的創(chuàng)新,這就需要在學術研究中貫徹創(chuàng)新精神。根據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特性和法治要求,正確把握創(chuàng)新的法治方向和法治功能,并以客觀公正合理的學術評價和科學的學術批評,來評價和鑒別學術研究及其成果的創(chuàng)新性。

學術理論研究成果的尊重與積累,有利于學術共同體的形成,有利于學術知識的積累,有利于基本范疇的形成。經濟法理論的發(fā)展與知識的增長都是積累的過程,對經濟法的解讀過程要求將經濟法理論建立在某種前期知識或語境上,從而使經濟法理論可以為人們所理解。如果沒有任何前期知識或者參考框架,我們不但無法解讀經濟法理論,而且經濟法理論對于試圖理解它的人而言也可能是無意義的。因此,不論是提出新的觀點,還是批判他人的觀點,都必須建立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然而,一些對經濟法學理論的責備與批評,通常是在沒有認真閱讀相關的經濟法文獻,以及沒有全面理解被批評者理論觀點的前提下提出的,最終成為簡單化的批評或亂貼標簽。因此,有關經濟法的研究和批判應當遵守以下兩點約束。第一,批判他人的觀點必須首先確定解讀的論述框架,即前期的知識結構,厘清被批判者的理論前提與框架。第二,在提出自己的觀點時,必須清楚自己的理論前提與框架,否則,就將模糊自己所解釋或描述的內容。經濟法學理論與批判具有科學解釋與人文解釋的雙重性質,而且科學解釋是基礎。對經濟法理論及其命題的證明,從嚴格意義上講都是一種演繹或不完全歸納推理,因而在本質意義上是一種有益的假定,這種假定將來還可能被新的知識所證偽,從而提出更逼真的命題。有人在進行研究和批判時不遵守這些最基本的認識論和方法論的約束,經常提出一些絕對性結論,使學術研究走向片面和偏執(zhí)。㈣

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創(chuàng)新,是強調在傳承基礎上的創(chuàng)新。創(chuàng)新要經受實踐的檢驗,要放在整個法學理論知識體系中進行評判,而不是簡單的自說自話。作為專業(yè)性的認識和探索活動,經濟法學研究既是在社會實踐基礎上進行的,又是通過吸收他人研究成果而進行的。法律應當是現實的,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人類發(fā)展的現實問題。人本法律觀也強調法律的現實性,將人的生活、人的全面發(fā)展與法律直接結合起來,讓法律與公民的生活緊密結合在一起,并解決公民新生活中所遭遇的現實問題,使法律成為公民的生活規(guī)范和生活方式;改變法學理論與生活嚴重疏離的現象,讓法學研究從現實的生活經驗出發(fā),把法學的概念、范疇和原理建立在豐富的實證材料上,讓法學成為人的生活之學。法學研究中法律觀的創(chuàng)新和具體法律制度的創(chuàng)新是法學創(chuàng)新的兩條基本途徑?!耙匀藶楸尽笔强茖W發(fā)展觀的核心,也是馬克思法學的基本理念。“以人為本”在中國怎樣進行創(chuàng)造性的運用與發(fā)展的問題,實際上也就是中國法學如何創(chuàng)新,如何在法學領域內落實“以人為本”的問題。故如何在經濟法學領域內落實“以人為本”,實現經濟法學的創(chuàng)新與現代化,就是將經濟法學與“以人為本”結合起來,實現“以人為本”的法律化,從而推動現代人的塑造,實現經濟法制現代化與人的現代化和諧同步的發(fā)展。

五、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

從我國經濟法學發(fā)展的歷史過程來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問題具有相對復雜性,需要清楚認識和正確把握。需要明確的是,經濟法學研究發(fā)展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并非經濟法學研究殊具體性與一般普遍性之間的關系,因為無論在經濟法還是在經濟法學的意義上,都不存在標準的國際化的經濟法學,在市場競爭形態(tài)、法律文化傳統(tǒng)、法律體系、核心價值和法治發(fā)展歷程及水準迥然相異的不同經濟社會法律體制之間,現實存在的只是各種不同的國家或者各種文化和法律背景下的經濟法(學)。既然如此,所謂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問題,本質上并非經濟法學中的中國特色與國際標準之間的關系問題,而只是中國的經濟法學研究特色與其他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經濟學研究相互影響和借鑒的問題。在不同的國家或者法律背景基礎上生成的經濟法學,其學術性質、研究前提、研究內容、價值取向、根本立場和功能效用等方面具有較大的差異性甚至對立性,無視這些差異性和對立性,無視它們之間經濟和文化的巨大差異,從而把特定國家或地區(qū)的經濟法學理解為國際標準的通說;把特定國家或地區(qū)的經濟法律制度看作是普遍的示范制度;把特定國家或地區(qū)的經濟法學看作是世界標準經濟法學,實際上曲解了本土化與國際化的本質屬性。因此,不能將西方經濟法學的個性視作并代替世界經濟法學的共性,也不能將西方經濟法學的共性來遮蔽中國經濟法學的個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法學界許多學者主張在研究中將來自西方的理論體系“本土化”,研究

第9篇:商法理念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在區(qū)分所有建筑物轉歸公司等集體組織所有的情況下,公司等集體組織能否取得成員權?本文進行了探討,認為公司等集體組織整體享有成員權,每一個股東或內部成員不享有成員權。

現實生活中,有些區(qū)分所有權人以自己享有區(qū)分所有權的建筑物,以投資入股方式轉讓給公司等集體組織,形成一些區(qū)分所有建筑物轉歸公司等集體組織所有。此時公司等集體組織能否取得成員權呢?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公司等集體組織享有成員權,理由是公司等集體組織有集體所有權。我國法律,尤其我國憲法、《物權法》第67、68、69條,已經確認公司等集體組織對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區(qū)分所有建筑物屬于不動產,公司等集體組織當然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公司等集體組織不享有成員權,理由是公司等集體組織沒有集體所有權?!俺址穸ㄕf的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完全否定集體所有權的存在;二是雖然承認集體所有權,但不主張在物權法中區(qū)分規(guī)定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

本文同意公司等集體組織享有成員權的觀點。理由如下:一是從法律屬性能來講,應賦予成員權。我國《物權法》已經規(guī)定公司等集體組織享有所有權,這是其享有成員權的基礎;基于公民用區(qū)分所有建筑物投資入股的行為,公司等集體組織取得區(qū)分所有建筑物的專有所有權,進而取得成員權。二是從保護功能上講,應賦予成員權。公司等集體組織大多以財產關系為基礎,為維護財產關系穩(wěn)定,也應賦予成員權?!拔餀喾☉攲ΜF實的財產占有與利用關系作出反應,國家和集體所有權在客體、取得方式、保護確認、使用經營以及對產權糾紛的解決處理方面都有其特殊性,立法要反映改革的成果,物權法作為財產關系的基本法應當對財產關系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定”。

三是從法律銜接上講,應賦予成員權。公民將區(qū)分所有建筑物等個人財產投資入股,符合民法物權變動以及《公司法》等法律規(guī)定。雖然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一種不同于傳統(tǒng)民法的所有權形式,但其存在、適用的基礎還是在傳統(tǒng)民法理論、實踐基礎上逐步發(fā)展完善的。

公司等集體組織的成員權是歸屬于公司等集體組織,還是歸屬于內部股東或成員呢?德國著名法學家祁克提出:共同意思的結合便成為團體的意思。團體具有獨立的意思,對外表現為主體,具有“單一性”;對內為多數人的結合,權利義務仍歸各成員,具有“多樣性”。

由此引發(fā)對公司等集體組織對區(qū)分所有建筑物的主體資格認識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一是組織體說,認為集體所有權是由集體組織享有的單獨所有權。二是新型總有說,認為集體所有權是一個集體組織內的全體成員享有的所有權,類似古日耳曼法上的共有;三是法人所有說,認為集體所有權是個人化與法人化的契合,集體組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股權或社員權;四是社區(qū)成員說,認為各類專業(yè)集體組織范圍的集體所有制表現為專業(yè)集體組織所有權,其主體是各類專業(yè)集體經濟組織;五是創(chuàng)辦人所有說,認為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創(chuàng)辦人本人,這實際上是否認了集體所有權;六是集體所有說,認為其主體是勞動群眾集體。

上述各觀點或理論出發(fā)點不同,或觀察理解認識角度不同,雖然都揭示了公司等集體組織所有權的某一方面特征,并且有各自的觀點理由,但實質爭議在于集體組織是整體享有所有權,還是每一個成員都享有所有權,以及集體與內部成員的關系。組織體說觀點,強化了整體性,但沒有說明集體與成員之間的關系。

新型總有觀點也不可取,總有指在日耳曼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中,將土地的使用、收益分配給各家庭,而管理、處分權則屬于公社所有的一種分割所有權形態(tài)。日耳曼總有觀點與羅馬法所有權本質不相容,經羅馬法理念改造,到現代基本已經銷聲匿跡。如果我們模仿總有理論,會進一步造成所有權的虛設,真正所有者沒有所有權,助長集體專權。法人觀點也不全面,有法人組織固然可以這樣理解,沒有法人資格組織卻無從依據。社區(qū)成員說觀點沒有說明集體內部成員處于何種地位,也留有遺憾。創(chuàng)辦人所有說觀點實際上否認了集體所有權。集體所有說觀點把集體所有權的主體界定為勞動群眾集體,過于模糊,不易把握。

本人認為,公司等集體組織整體享有成員權,每一個股東或內部成員不享有成員權。理由:一是我國民商法,尤其是《物權法》承認集體所有權,公司等集體組織作為其中之一,理應因公民以區(qū)分所有建筑物作為投資入股,享有專有所有權,進而取得其成員權,這與組織體說強調單獨所有權觀點部分類似。二是符合公司等集體組織特點。公司等集體組織采取各種資產投資方式,包括區(qū)分所有建筑物,組成一個整體組織,擁有獨立財產,它與組成組織的個人或其他組織財產相分離,非依法律,任何組成組織的個人或其他組織都無權占有、使用、處分這些集體組織的獨立財產,更強調完整性和統(tǒng)一性。各股東因投資享有主要是收益權,而不能單獨享有所有權,基于此每個股東也不應當享有專有所有權。三是符合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制度性質。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既強調整個建筑物的共有性質,又強調區(qū)分所有部分的專有性和共用部分的互有性,是在一棟建筑物由區(qū)分所有權人共有的條件下,由個人所有和共同共有有機構成復合共有。如果任何公民基于對公司、企業(yè)、合伙等組織各種形式的投資,因而取得區(qū)分所有建筑物的專有所有權,進而取得其成員權,就會使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強調的專有性和共用部分互有性失去現實意義,也會造成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成員權混亂和無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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