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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受害人或者其親屬):
乙方(駕駛人或者其親屬):
XX年XX月XX日時分許,乙方駕駛車牌號為xxxxxx的車行駛至xxxx附近時,不慎與甲方發生交通事故,致xxx死亡。甲、乙雙方就賠償事宜,經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賠償甲方各種法定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共計萬元(小寫:XXXXX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賠償款項,并放棄對乙方的其他一切權利,不再要求乙方進行任何形式的賠償或承擔其他任何責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負責處理解決。
三、本協議簽訂后,為方便乙方進行保險理賠,甲、乙雙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賠償事宜通過非訴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若法院出具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確定的賠償數額與本協議不一致,雙方仍保證按本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履行。相關訴訟費、律師費及辦案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賠償金XXXXX元。
五、甲方對乙方的違法行為表示諒解,保證不再要求司法部門追究甲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責任,并保證在必要時配合乙方向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說明本協議的情況,出具相關文件或證明。
六、甲方保證不再要求乙方或保險公司賠償超過本協議賠償數額以外的任何賠償。因本事故產生車輛保險的賠付,由乙方進行理賠或索賠勵志網/,保險賠付款項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甲方保證本協議合法有效,保證沒有其他權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張權利,若本協議被確認無效,甲方應將已收取的全部賠償款返還于乙方,若造成乙方其他損失,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八、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
九、此事故雙方一次性了結,別無其他任何糾葛。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警部門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處理調解協議書二
甲方:
人:
乙方:
事故經過:
20XX年11月5日6時,李某飛駕駛懸掛粵******號牌的藍鳥轎車經南梧高速公路進入貴x市環城路往桂x方向(東)行駛,在貴x市304省道209km+700m處,因李某飛未保持安全車速且發現情況后采取措施不當,致使所駕駛的車輛碰撞到同向在前行駛由張某安駕駛的桂O12345號二輪摩托車尾部左后側,造成張某安當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飛負事故全部責任。
現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甲方委托林某雨作為人,乙方共同委托黃信明作為人,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1、甲方在本協議簽訂當日一次性賠償乙方各項經濟損失315000元整(大寫叁拾壹萬伍仟元),由甲方轉賬至乙方指定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貴港分行,戶名:XXX,賬號:XXXXXXXXXXXX);
2、本協議簽訂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認可甲方已賠償受害者全部經濟損失,甲、乙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糾紛,乙方保證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后,出具收款收據給甲方或其人。對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傷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后方同意出具諒解書給甲方;
4、違約責任:本協議簽訂之后,雙方必須按協議履行,如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
5、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民法院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關鍵詞】交通事故;賠償;歸責原則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1-056-01
當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要依據《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來規定。除了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過錯賠償責任
所謂過錯賠償責任,就是說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觀上有過錯的,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痹诘缆方煌ㄊ鹿侍幚碇?,實行“過錯賠償原則”,但過錯賠償僅限于機動車之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在三方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依照“過錯賠償原則”,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確定賠償責任。
二、無過錯賠償責
所謂無過錯賠償責任,就是指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觀上都沒有過錯,但依照法律的規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是《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具體體現。
三、混合過錯賠償責任
所謂混合過錯賠償責任,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中,當事人各方主觀上都有過錯,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有責任,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機動車一方減輕責任的,違法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痹诤笠环N情況下,有過錯的對方當事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四、法定全部賠償責任
所謂法定全部賠償責任,就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必須全部賠償事故損失的責任,主要有五種情況:1、逃逸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此可見,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必須立即停車,這是肇事駕駛人首要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留下的,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重要事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3、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證據是確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以及當事人責任的根據,也是確定當事人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例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4、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兜缆方煌ò踩ā返谄呤鶙l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5、教練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p>
一、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容易引起投訴和的原因。
一是事故現場處置不及時。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出于搶救傷者,保護現場、防止肇事者逃逸等目的,要求交警部門盡趕赴現場。但由于警力、車輛裝備、值班備勤、接處警銜接等問題,不能及時趕赴現場處置,延誤了對事故現場勘查、調查的最佳時機,以及民警勘查不仔細、取證不認真,做出事故認定后,當事人不滿投訴。
二是處理事故不規范。在事故處理過程中,調查取證不深入,證據材料不全面,民警對檢查鑒定重視程度不夠,對檢驗鑒定結果未研究論證,造成重新申請。對視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告知不全面、不及時,不耐心聽當事人辯解,未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和調解勸說工作?;蛲涎邮鹿守熑握摱?,超期限扣留肇事車輛等等,因而引起當事人的投訴。
三是事故責任認定缺乏透明度。在做出事故責任認定宣布時,未能向事故各方講清事故責任的相關證據、對事故認定的依據和理由不能對事故當事人各方進行認真解釋、對取證不全,事故責任認定存在糾紛的問題有推委敷衍現象,從而使當事人懷疑有“暗箱操作”,認為交警處理事故不公正,引起投訴和不滿。
四是逃逸事故案件久偵不破。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事故立案偵察,但由于受人力、裝備、日常事務等客觀因素影響,案件一時無法偵破,使死(傷)者一方損失得不到及時賠償,上訪投訴警方辦案不力。
五是事故處理中,其他部門收取的施救費、搶救費、賠償交通設施損壞費,特別是一些無法得到保險的估價費、停車費等費用,事故承辦民警由于沒有做好解釋,當事人認為太貴或不合理而不肯交,導致事故沒有了結,使當事人產生有“權錢交易”的懷疑,引起不滿而投訴。
六是久拖不決的事故案件沒有及時有效處理,特別是追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的案件,由于交警部門處理的意見與檢察院、法院在環節上銜接不夠,存在異議和分歧,者找到最初受理的交巡警部門糾纏,甚至投訴上訪。
七是民警在接待群眾時態度不端正,形象不佳,工作方法簡單,缺乏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缺少處理和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簡單一句“你不服找上面”或者“去法院解決”。使當事人感覺辦案民警不重視他們的問題和利益,用“踢皮球”的方式敷衍,本來就矛盾的心里更加不滿,引起上訪投訴。
八是法制宣傳教育不到位。由于當事人受教育的層次不一樣,個人素質也不同,有的缺乏法律知識,有的甚至是法盲,為達到交警部門采用“強制措施”滿足其賠償或個人其他目的,采取“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不正常心態違法上訪。
二、“三加強”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處理中的投訴和
一是加強隊伍建設、強化執法意識。在通事故處理中容易引起群眾投訴、的原因,最主要的是由于群眾對我們交警部門不滿而造成的,其中有當事人對交警執法行為的不理解甚至是誤解,但在實際工作中,客觀存在一些諸如為民服務意識淡薄,執法意識不強等問題,給當事人提供了上訪的空間。因此,緊緊抓住事故處理工作中的多發性、易發性問題,從源頭管理、基礎建設、制度落實三個方面著手,確保事故處理人員能夠嚴格、公平、公正、文明地處理每起事故,不發生或少發生問題。
二是加強依法辦案,提高執法水平。交通事故處理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對當事雙方都有著重要影響。因此,必須嚴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開展執法。一方面,狠抓事故處理規范,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民警業務素質和辦案質量,保障、保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加強執法監督,增強事故處理的透明度,防止不按規定接處警、超期扣留車輛、違反程序辦案,辦人情案、關系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來源:文章屋網 )
高速公路的行車環境大大優于地方公路,車輛行駛速度遠遠高于地方公路。車輛高速行駛中與停止車輛碰撞的追尾交通事故就成為高速公路上的一類損失慘重,非常典型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配套的法規、規章實施以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六)除遇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不準隨意停車、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在事故發生后許多(前車)當事人為自己辯解:“前方發生了交通事故,我一看,過不去了,就停在行車道(超車道)上”。由于這些車輛在行車道上停車的理由都不是“隨意”的,所以,據此認定“隨意”停車者事故責任的操作性比較差。
為了公正、公平地認定這些事故責任,通常使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機動車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離開行車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車時,駕駛員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行駛方向的后方一百米處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緊急停車帶內,并立即報告交通警察”的規定,追究前方停車“未依法擴大示警范圍”的交通事故責任。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將“機動車因故障、事故”和其他原因不能離開行車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車時的情況在一條中規定,比較籠統,在實踐中時常出現爭議,矛盾激烈時,甚至導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行政訴訟。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實施后,這樣的事故如何認定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一款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按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了“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的法律義務,明確了只有在車輛“難以移動”時,才可以在停車位置停留。同時,將故障車警告標志的擺放位置從“來車方向的一百米處”提高到“一百五十米以外”,提高了“擴大示警距離”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本條第一項明確規定了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不得在車道內停車。進一步提高了正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的停車要求,作出了正常車輛不得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的規定。
從以上得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的停車行為要求更高。表現為:
1、正常的車輛(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一款)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在車道內停車。
2、發生故障后,能夠移動的車輛(法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
3、發生故障后,難以移動的車輛(法第五十二條)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4、擴大示警范圍(法第六十八條一款)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按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在本條中明確了現行的交通事故認定原則?,F行法認定交通事故的原則與舊法一致,僅僅是擴大了內涵,融進了“交通意外”。
這一類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在新法實施前后是一樣的。但是,在新法中,這種“過錯的嚴重程度”卻是大大提高了。在這一類交通事故處理中,我們必須嚴格把握法律規定的本意,才能夠準確作好這一類交通事故的認定工作。
在《道路安全法》實施后,鑒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特殊性、復雜性及相關制度的缺位。通過在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作用《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三要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边@條規定帶來了兩方面的變化:一是稱謂上的變化,二是性質上的明確;關于歸責原則問題采民法賠償,,針對多賠償義務人確立了一個歸責原則體系,對于不同之間的責任承擔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和關于賠償主體問題確立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一般原則和特殊情形下賠償主體的確立上,筆者就道路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及承擔責任形式方面談一點粗淺的認識與大家討論。
《道路安全法》【1】和《實施條例》【2】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與此同時,對民事審判作出巨大貢獻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廢止。由于新舊法律法規的取舍,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審判面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新問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鑒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特殊性、復雜性及相關法律制度的缺位,該類案件的訴訟存在明顯的障礙和混亂,筆者就道路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及承擔責任形式方面談一點粗淺的認識。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對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帶來的司法理念上的新變化入手,在受理、歸責原則、賠償主體、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等法律適用方面作以和探討,以期對審判實踐有所裨益。
一、關于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
《道路安全法》實施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除起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作出的這一規定實際將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作為了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其作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一個配套通知,在《辦法》【3】廢止后,應當同時失效。《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币虼?,筆者認為該類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必附加前置條件,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即可。
那么對于交警部門正在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是否立案?《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按此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其他部門堅持調解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二、 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問題
以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書稱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此在理論界引起一場關于當事人不服事故責任認定可否提起行政訴訟,即“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否具有可訴性的爭論?!兜缆钒踩ā返谄呤幎ǎ骸肮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惫P者認為這條規定帶來了兩方面的變化:一是稱謂上的變化,由過去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變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二是性質上的明確,按此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為專業機構根據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制作的專門證據,屬于證據范疇,不具有可訴性。就其屬性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證據的功能上更具直接證據的性質。直接證據是相對于旁證而言的,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具有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功能。就交通事故認定書而言,作為證據,其證明功能顯然不只局限于交通事故的某一細節、片斷,相反,它能夠比較詳細地說明整個交通事故的來龍去脈、客觀表現和主觀狀態,其作為直接證據應屬無疑。既然是證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果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依據的材料(如勘驗、鑒定)認為不妥,可以改變對當事人的責任的認定;如果當事人提出充分可靠的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認定書則應采信新的證據;如果條件許可,且當事人提供足以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的,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關于重新鑒定的規定,在必要時考慮當事人提出的重新勘驗、重新鑒定申請。
三、 關于歸責原則問題
確認道路交通損害賠償【4】案件責任主體的一般原則。
車輛的所有、管理、運營等關系較為復雜,在現實中存在著租賃、買賣、掛靠、借用、承包等行為,機動車駕駛員往往并非機動車所有人。但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第31條僅規定了駕駛員執行職務行為和非職務行為時機動車致人損害的主體。在實踐中如何準確界定責任主體,缺乏明確可循的基本原則。
《道路安全法》的立法理念之先進,首先在于確認機動車在道路上的運行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原則上應該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抨擊了近年來個別忽視人權的“撞了白撞”的地方立法。更先進的是,它不取單一的歸責原則,采現代民法賠償,理論,針對多賠償義務人確立了一個歸責原則體系,對于不同之間的責任承擔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1、 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兜缆钒踩ā返谄呤鶙l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边@就是說,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時,只要該機動車辦理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已成為強制性規定),保險公司應該首先而且是無條件的予以賠償,但賠償的范圍僅限于第三者的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以內。
2、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在特定情況下墊付受害人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道路安全法》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钡谄呤鶙l:“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受害人在受傷后因無能力無法醫治的情況發生,體現了國家立法對人的健康權的保護,體現了一種人性關懷。類似的規定還有“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是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等等。
3、 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边@種歸責原則體現了機動車之間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的權利、平等的義務,過錯大則責任大,過錯小則責任小,無過錯則無責任。
4、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嚴格責任?!兜缆钒踩ā返谄呤鶙l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同時《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仿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庇纱丝梢?,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的是過錯推定、過失相抵原則和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就是說一旦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人民法院首先推定機動車具有過錯,若機動車不能提出反證推翻對其過錯的推定,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過失相抵原則就是說,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機動車能夠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失(這種過失僅限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時,法院考慮這一情況減少損害賠償的金額。嚴格責任是說機動車駕駛人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只要撞了人就要承擔責任,具體承擔多大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能免除責任。筆者認為,比較過去的規定,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適當加重了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主要考慮有以下三點:
第一, 從我國的國情出發。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的家,道路上機動車多、自行車多、行人多是一大特色。我國機動車的增長速度很快,但機動車質量、駕駛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從近年來發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看,絕大部分是由于機動車駕駛員操作違章或者機動車性能不符合要求導致的。強調機動車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謹慎駕駛義務,是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首要環節。
第二, 堅持以人為本,以尊重和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為首要的價值取向。立法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重視保障公民權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涉及的公民權利有二:一方是生命健康權,另一方是道路通行權,前者必然優于后者,法律要優先給予保障。從實際看,機動車作為一種高速運輸工具,對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潛在危險性,這種高速行駛的“鋼鐵戰士”與人的“血肉之軀”相碰撞,受害最大的是“血肉之軀”。因此,采取嚴格責任原則,強調對人的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才能更好地貫徹以人為本,尊重和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利的宗旨,也才能更好地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現代依法精神。
第三, 堅持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法律是調整利益關系的,不同利益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法律的作用就是合理分配和平衡各種利益關系,以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采取嚴格責任原則,是根據國情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利益關系進行的分配,它既強調機動車一方要承擔嚴格責任,也強調了違法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違規也應承受相應的損害后果,并力求通過對雙方責任的合理分配,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整體的公平正義,進而達到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立法目的。
四、 關于賠償主體
(一)確立機動車道路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一般原則
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又稱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是指應當承擔
機動車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而致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者。原《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將“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稱之為“交通事故責任者”和“機動車駕駛員”。《道路安全法》也承受了《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表述。通過對新舊法規關于賠償原則規定的比較,筆者認為可以確立機動車道路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基本原則是:
1、 過錯直接賠償原則?!兜缆钒踩ā返谄呤鶙l第一款規定了機動車事故責任由過錯方承擔,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比例分擔;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一方承擔,即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來承擔。這種情形主要是鑒于機動車駕駛方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權利義務的直接承受者。
2、 先行墊付原則?!兜缆钒踩ā返谄呤鍡l規定,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這一規定主要是鑒于未參加強制性保險的責任人無力賠償或全部賠償以及未查明事故責任人的情況下,為不致使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落空,法律所作出的強制性規定。實踐中,為直接責任者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的責任心,基于公序良谷和價值取向,也可責令其承擔先行墊付責任。
3、 替代賠償原則?!兜缆钒踩ā返谄呤a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種賠償是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方承擔的責任。
(二)特殊情形下賠償主體的確立
以上提及的只是確立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則,依照這些原則,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除保險公司外,主要有肇事車輛駕駛人(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自己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所有人(如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委托他人開車執行臨時事務,受托人開車的,車輛所有人作為委托人,對受托人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肇事司機所在的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司機所在的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等。而在實際生活中,由于物權涵蓋的權屬要素相互分離(如所有權和使用權、支配管理權)、法律物權和事實物權的沖突,有時還出現實際車主和名義車主不一致等問題,從而給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者法律意義上的認定帶來難度。
1、 關于實際車主和名義車主不一致情形下賠償主體的確立。對于實際車主和名義車主不一致時責任承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車輛賣方保留車輛所有權、被盜機動車輛肇事、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等幾種情形作過司法解釋,根據這些規定,機動車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由有關登記名冊上記載的所有人承擔,但登記名冊上記載的所有人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實際所有人,由實際所有人承擔【5】。
2、 關于雇傭關系中機動車發生事故賠償主體的確立。此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賠償解釋》)作出了具體規定,應依此執行?!顿r償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人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由此可見,在雇傭關系中,應視機動車駕駛員有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確定由車輛所有人單獨承擔責任或是由車輛所有人和車輛駕駛員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3、 關于租賃關系和借用關系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確立。租賃關系和借用關系應視作因合同事務產生的法律關系,這種關系比較復雜。將機動車輛出借給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時并未喪失對出借機動車輛的支配管理權,出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借人此時已實際喪失對出借車輛的支配管理權或者無法行使支配管理權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是客觀歸責。如果出借人基于出借車輛而從借用人處受益的、出借機動車輛發生事故的,因在該情況下,駕駛員是車輛所有人支派出來的,車主完全可以通過駕駛員來執行車輛的支配、管理和收益,這種情況出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基于租賃關系和借用關系的情況比較復雜,考察賠償責任主體是否擔責的條件和因素應當從是否系有償使用、是否長期使用、連續使用以及對車輛管理支配權和支行受益權等方面諸因素綜合判斷。
筆者認為: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應根據支行支配權和支行利益的歸屬來確定賠償主體。在我國的和實踐中,一般采用支行支配和支行利益歸屬認定賠償責任主體的理論。這從下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可以得到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使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是否對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所謂的支行支配和支行利益,應當指出的是對機動車支行狀態的直接的事實上的支配,和由此產生的直接的利益。
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簡稱。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之簡稱。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簡稱。
【4】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收錄于《民法學說與判例》第一冊1998年9 月出版。
【5】雇用人無過失責任的建立,收錄于《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 1998年9月出版。
關鍵詞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工傷待遇;競合;有限制(條件)的雙重賠償兼得原則
所謂因交通事故導致工傷事故是指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間遭受的機動車傷害而發生的事故。對因交通事故導致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或者其親屬如何獲得法律救濟,法律、行政法規至今均未作規定和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雖然作了統一的規定。但是仍然存在缺陷。亟待作出修正和完善。下面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闡述因交通事故導致工傷事故的賠償問題。
一、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事故賠償概念及構成因素
交通事故賠償是指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以及其他與駕駛機動車輛有關的人員,困違法、違規使用機動車輛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交通事故賠償一般應當具備以下要素,即:在道路上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的行為與人身或者財產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免除致害人責任的法定事由。
工傷事故賠償是指用人單位對因發生工傷事故而造成傷殘或者死亡的勞動者或者其親屬依法給予的補償。工傷事故賠償一般應當具備以下要素,即: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中發生了事故:事故造成了勞動者人身傷亡:遭受人身傷亡的勞動者在執行工作職責之中。
二、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事故賠償的主要區別
交通事故為民事侵權行為,交通事故賠償本質上屬于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范疇,因而交通事故賠償具有民事侵權賠償的一般特征。工傷事故屬于勞動法調整范疇,因而工傷事故賠償具有勞動法律關系的一般特征。兩者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區別:
①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工傷事故賠償產生于具有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而交通事故賠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則無此特殊要求。
②適用法律不同。工傷事故賠償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工傷保險責任范疇,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交通事故賠償屬于民事侵權責任。適用《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③歸責原則不同。工傷事故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不論勞動者對工傷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過錯。用人單位均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賠償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即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
④主張權利的時效不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賠償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為1年,逾期便喪失了主張權利的勝訴權。
⑤主張權利的程序不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法》規定,工傷事故賠償應當先行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而交通事故賠償則無此前置程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做出《事故認定書》后,如雙方當事人未申請調解或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未履行的。即可向人民法院。
⑥賠償項目、內容不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最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兩者分別獲得不同的賠償項目及內容。
三、我國因交通事故導致工傷事故賠償立法規定
因交通事故而導致的工傷事故即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兩種責任竟合時受害人如何獲得賠償。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均未作規定,相關規定主要見于一些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之中。
2011年1月1日實施的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f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梢妼β毠ひ蚬獬銎陂g發生事故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基本采納了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但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所規定的限制條件。
關于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事故賠償模式,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該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近親屬向法院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敝匦麓_定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職工工傷賠償采取的是混合模式。
四、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事故發生,受害者不能得到雙重賠償
一、律師參加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中的職權。
1.律師依法享有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權利。律師的這個權利直接淵于《律師法》所規定的執業律師的業務范圍,《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律師可以“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第五項規定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參加調解,仲載活動?!边@兩項規定為律師交通事故當事人申訴及當事人參加賠償調解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現代社會中,律師的業務隨著社會發展,新的社會關系發生而不斷發展擴大,執業律師應當在法定范圍內或政策許可范圍內,開拓發展新的業務,為市場經濟發展提供更加廣闊的法律服務,可以說我國每位執業律師正是向著這一方向發展和努力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執業律師們所面臨的問題是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否從思想上理解和接納律師的工作。1991年9月國務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律師交通事故案件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后三十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這條規定兩層含義,其一是規定了當事人有申訴權,其二規定了上級公安機關有復議的職責。在實際工作中,公安機關有的辦案人員認為申請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不是申請行政復議,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綜上所述,律師交通事故案件的第一項職權是,以律師法賦予的法定職責為前提,以《辦法》規定的當事人的訴權及上級公安機關復議職責為執行依據,接受當事人委托后使權,維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律師依法享有當事人參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權利。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五章的規定,調解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定程序,《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據此規定,調解既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權,同時也是職責所在。為了使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有法可依,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這個規章成為全國各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的依據,該《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明確規定了“法定人和委托人”可以作為調解的參加人,參加調解,且“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所以,根據《律師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執業律師享有當事人參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職權。在實踐中,由于律師較當事人懂法,且對損害賠償項目及所需證據十分清楚,對賠償數額能夠做到準確的計算,因此,不僅能做到準確執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且能有效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當事人工作,防止胡攪蠻纏,減輕公安機關的工作壓力,因此也深受公安機關的歡迎:從另一角度講,由于執業律師介入交通事故處理案件,能促使公安機關工作更加公正,增加透明度,客觀上起到監督的作用,所以,執業律師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程序,對社會是一件十分有意義的好事。
3.律師依法享有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調查取證的權利。如前所述,律師雖然在參加賠償調解過程中頗受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的歡迎,但是在調解的前置程序“責任認定”過程受到很大阻力。在實際工作中,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員普遍認為“責任認定”屬于公安機關的專項工作,所以不希望律師的介入,在這種思想支配下,公安機關對于律師的調查不接待,對于律師調查取得的證據不認可,甚至連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調查情況,了解責任認定的證據也不同意。筆者認為,執業律師依法享有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權,這個權利決不是空洞的,律師除了向案件當事人、證人調查外,也有權向公安機關調查了解案件情況,查閱有關證據,律師調查所取得證據不僅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責任的依據,也可以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公安機關從公正執法的角度講,也應當向當事人及律師公示所取得證據?!兜缆方煌ㄊ鹿侍幚沓绦颉返谌龡l明確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庇纱丝磥?,公示證據是公安機關公布事故責任時的法定義務,實際中存在的問題是公安機關在通知當事人或人領取“責任認定書”時并不公示證據,而且“責任認定書”內容也非常簡單,不注重引用證據說理,“為什么這樣認定責任﹖”往往使人產生疑問。律師在申訴調查中要求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出示證據,往往人為設置審批手續,實際上阻撓調查,特別是對證人筆錄總是處于保密狀態,這個關鍵證據,從來不公開?!短幚磙k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作為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方式,雖然解決大量糾紛,但是仍然有一部分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未能以調解方式解決,有不少案件,當事人至法院。這就要求律師,從一開始介入交通事故案件起,就應注意調查收集證據,做好訴訟前的準備工作,因此說,律師的調查收集證據非常重要,律師調查對象不僅限于當事人及證人,還應包括公安機關,如何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矛盾﹖筆者認為,應修改現行立法,在《處理辦法》中明確律師調查權限,另外在《處理程序》中明確向當事人及人公開證據的范圍,只有立法的完善才能促進執法的統一與協調。
二、賠償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后,是否還應賠償今后治療費。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造成傷殘的受害者,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殘疾者生活補助費。那么,在計算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后,應否賠償今后的治療費﹖筆者近期在??谑薪痪ш犑鹿收{解組參加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的損害賠償調解,交警人員的在計算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不再計算今后治療費。筆者問這樣做有何依據﹖答沒有具體根據,只是慣例,看來這種做法由來已久,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有悖法律,《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結案后仍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這就是給付今后醫療費的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的結案之日指的調解終結,包括調解期未達成協議或期滿后未履行協議,在形式上表現為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處理辦法》規定給付今后治療費是考慮到傷殘者,通過今后的治療,使身體能夠完全康復或恢復部分功能?!短幚磙k法》規定的這樣明確,公安機關為什么不執行呢﹖公安機關辦安人員認為,事故當事人被定殘后,今后無需治療或不存在治療問題,這顯然是顯然謬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依殘評定工作是必需的,公安部于1992年4月4日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傷殘等級為十級。實際工作中,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以傷殘等級來確定的,由于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嚴格的法定期限,辦案人員為了在法定期限內結案,往往要求傷者盡快結束治療進行傷殘評定,這樣要求的結果是能夠做到盡快結案,但是傷者一但評殘后如不支付今后治療費,傷者就得不到有效的治療,所以這樣處理對傷殘人員恢復健康十分不利,同時也顯失公平。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辦法是修改現行立法或者由公安部通過規章做出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同樣的問題,到法院處理則不同,筆者從法院判例中看到,有判決不僅由責任方支付殘疾者今后的治療費,而且判決給付20年的殘疾者護理費,這說明法院與公安機關在執行同一法律存在矛盾,這樣不利于法制的統一實施,因此也有必要通過立法手段來進行調整。
[關鍵詞] 農機;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隨著農機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機被廣泛地應用于農業生產和新農村建設,在現代農業中起著主導性作用。因此,農機在數量上逐年上升,機型種類日益增多,作業范圍日趨廣泛;但農機事故也在不斷上升。充分發揮農機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提高農機綜合能效,及時消除農機事故隱患,降低農機事故率,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這是農機安全管理部門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
一、農機安全生產管理隱患
1.道路運輸的農用車輛
主要有拖拉機(手扶、小四輪及大中型拖拉機)。農機安全管理部門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這部分車輛和駕駛員實施安全管理。拖拉機的轉向性、制動性和穩定性較其他車輛差、噪聲大、易疲勞、運輸安全系數低,其在從事道路運輸過程中較其他車輛更易發生事故。為此,在國家制定的交通、農機安全管理法規中,均對拖拉機載人做了禁止和限制性規定。但在部分地區,由于農業生產繁忙,一些群眾為了一時方便,搭乘拖拉機的行為時有發生,而重特大農機事故中,大多數都與拖拉機載人有關,這樣的事故案例屢見不鮮。另外,超載運輸也是造成農機交通事故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超載易導致方向失控、制動失靈、在爬坡時車輛易向后滑,極易發生事故。
2.農田作業(包括農副產品加工)的農機
農田作業的農機安全管理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視。人們往往認為農田作業環境簡單,會操作就行,不會發生事故,其實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從事農田作業的機械與從事道路運輸的車輛相比,雖然相對發生事故的機率較低,但前者的數量遠遠大于后者,且作業有一定季節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依然較大。因此,對從事農田作業的農機安全管理工作同樣不能放松。
二、農機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1.培養一支駕駛操作技術過硬、法規意識強的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隊伍。農機安全監理部門要按照《條例》的要求,對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進行全面的業務知識和駕駛操作技能培訓,嚴把考核、發證與年審關,并定期組織他們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把他們培養成合格的駕駛操作人員,使他們能夠在農機化作業中,充分發揮自身的主導作用,為農機安全生產作出應有貢獻。
2.要大力宣傳,全民動員,營造人人共同遵守《條例》的良好氛圍。對廣大有機戶還應該加強農機安全作業常識宣傳,使他們能夠知道農機安全常識,了解農機安全常識,在生產中遵守安全規章,以便消除因第三者過失造成的農機事故。無論是農機交通事故還是農田作業事故,第三者的過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別是道路交通事故更是如此。為此,《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活動有關的人員,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睆纳鲜鲆幎芍?,《條例》既要求機動車駕駛員遵守,也要求每個公民遵守。對于農機從事農田作業,凡是參于作業人員和周圍其他人員,都必須遵守農機安全作業規章,確保安全生產。
3.督促機主按時參加農機年檢,并進行定期檢查與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可能存在事故隱患的零部件及時進行更換,保證農機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要求駕駛操作人員養成作業前檢查農機技術狀況,特別是對影響作業安全的零部件檢查的良好習慣,從而在農機本身的技術狀況方面保證作業安全,及時消除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