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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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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政策

第1篇:企業所得稅政策范文

編者按: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確定4 種企業資產劃轉情形可享受稅收優惠,規定4 類集團內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行為,暫不確認股權或資產轉讓所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同時簡化征管流程。自2008 年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來,財政部、稅務總局出臺一系列涉及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初步形成并購重組所得稅體系。稅收政策是影響企業兼并重組的重要因素,并購重組所得稅政策體系不斷完善,優化了企業發展的政策環境,有力支持企業資源整合和做大做強。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小微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17 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對上述文件分別進行了解讀,本刊編輯部對政策及解讀全文予以轉載,以饗讀者。

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40 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 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 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各地陸續反映在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執行過程中有些征管問題亟需明確。經研究,現就股權或資產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條所稱“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 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 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 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母公司獲得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二)100% 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三)100% 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或按接受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母公司應按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相應調減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 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在母公司主導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劃出方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劃出方按沖減所有者權益處理,劃入方按接受投資處理。二、《通知》第三條所稱“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 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是指自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起連續12 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

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是指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或批復生效,且交易雙方已進行會計處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條所稱“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是指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通知》第三條所稱“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是指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被劃轉資產的原計稅基礎計算折舊扣除或攤銷。

四、按照《通知》第三條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或資產劃轉,交易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采取一致處理原則統一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五、交易雙方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詳見附件)和相關資料(一式兩份)。

相關資料包括:

1. 股權或資產劃轉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基本情況、劃轉方案等,并詳細說明劃轉的商業目的;2. 交易雙方或多方簽訂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準文件;

3. 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賬面凈值和計稅基礎說明;4. 交易雙方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5. 交易雙方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6.12 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承諾書。

六、交易雙方應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各自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以證明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自劃轉完成日后連續12 個月內,沒有改變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七、交易一方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后連續12 個月內發生生產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產或股權結構等情況變化,致使股權或資產劃轉不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發生變化的交易一方應在情況發生變化的30 日內報告其主管稅務機關,同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接到通知后30 日內將有關變化報告其主管稅務機關。

八、本公告第七條所述情況發生變化后60 日內,原交易雙方應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一)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母公司應按原劃轉完成時股權或資產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處理,并按公允價值確認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子公司按公允價值確認劃入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

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母公司應按原劃轉完成時股權或資產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處理;子公司按公允價值確認劃入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子公司應按原劃轉完成時股權或資產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處理;母公司應按撤回或減少投資進行處理。

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劃出方應按原劃轉完成時股權或資產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處理;母公司根據交易情形和會計處理對劃出方按分回股息進行處理,或者按撤回或減少投資進行處理,對劃入方按以股權或資產的公允價值進行投資處理;劃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資處理,以公允價值確認劃入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交易雙方應調整劃轉完成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及相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劃轉完成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九、交易雙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申報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加強后續管理。十、本公告適用2014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此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股權、資產劃轉,符合《通知》第三條和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稅務總局明確四種企業資產(股權)劃轉情形享受稅收優惠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明確四類集團內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行為,暫不確認股權或資產轉讓所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同時簡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了集團企業內部交易的稅收成本,進一步支持企業資源整合和做大做強,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2008 年以來,為落實國務院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鼓勵企業兼并重組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為切實推動優勢企業做大做強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黨的十以來,為進一步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快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提高大中型企業核心競爭力,又出臺了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便于企業更好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執行口徑和征管要求。

公告明確,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等四種情形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可以享受遞延納稅待遇,大大緩解了企業納稅資金壓力,很大程度上節約了融資成本,有利于促進集團業務重組,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進程,有助于國有企業放下包袱,輕裝上陣,主動參與市場競爭,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

值得關注的是,這一政策不僅適用于國有企業集團,也適用于其他企業集團內部的股權或資產劃轉交易,保證了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市場主體在同一稅收政策起跑線上公平競爭,有利于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該負責人介紹,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公告不再對股權、資產劃轉設置事先核準,改為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報送申報表和相關資料,簡化管理方式,優化征管流程。同時,按照放管結合的原則,公告明確,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在一定時間內實質性經營活動發生改變的,應追回企業已享受的優惠待遇,防止企業出于偷逃稅款的目的濫用該政策。

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近年來,我國企業兼并重組的步伐不斷加快,但仍面臨審批多、融資難、負擔重等難題,國務院高度重視,持續優化企業兼并重組的市場環境,為企業兼并重組創造條件。稅務總局此次公告是對此前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進一步細化,有助于征納雙方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政策,讓政策紅利惠及每一戶納稅人,為企業做大做強、拓展國際國內市場、優化產業結構提供有力支撐。

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的解讀

國務院2 月25 日常務會議決定,自2015 年1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20 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進一步釋放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紅利。為全面落實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創業創新,稅務總局最近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要求從“全力宣傳、全程服務、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個方面,采取10 項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現對四個方面、10 項措施解讀如下:

一、全力宣傳,確保每一戶應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微企業“應享盡知”

第1 項措施:持續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這是對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宣傳的總體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增強主動性,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視、網站、12366 納稅服務熱線等載體,持續性開展宣傳工作,普及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及具體操作規定。主要工作:一是在稅務網站開辟“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專欄,編制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目錄,自動鏈接并及時維護。二是整理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操作規定,方便納稅人查詢應用。第2 項措施: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周”活動。結合4 月份全國稅法宣傳月活動,以及稅務總局繼續開展的“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開展專項宣傳。

主要工作:一是3 月底至4 月上旬,各級稅務機關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周”活動,通過在線訪談、新聞等方式,宣傳小微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二是省級國稅局、地稅局聯合編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手冊,免費送達每一戶小微企業。

第3 項措施:開展對稅務干部的業務培訓。稅務干部是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服務員,其政策業務水平對落實小微企業優惠政策有較大影響,是打通“最后一公里”的關鍵之一。主要工作:抓好稅務干部稅收優惠政策業務培訓,使其熟練掌握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二、全程服務,努力讓每一戶小微企業辦理享受稅收優惠手續更為便捷第4 項措施:將專門備案改為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自動履行備案手續,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辦稅負擔。今年2 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 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6 號)規定,查賬征稅小型微利企業,在辦理2014 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備案。目前,定率征稅小微企業辦理2014 年度年終匯算清繳時,仍然需要對“從業人員、資產總額”進行備案。

主要工作:稅務總局將進一步修改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表,讓定率征稅的小微企業也通過填寫申報表有關“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欄次自動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報送專門備案材料,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辦稅負擔。

第5 項措施: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軟件。小微企業點多面廣,各企業情況不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難度很大。稅務機關將依托計算軟件,幫助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主要工作:一是省級稅務機關通過核心征管系統或開發應用小微企業納稅申報稅務端軟件,運用軟件自動識別小微企業身份,主動提示優惠政策,自動彈出適用稅率,協助計算稅款,顯示減免稅種和數額。二是對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情況,通過手機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情況,使其享受稅收優惠更便捷、更明白,增強小微企業享受優惠的獲得感。

第6 項措施:對未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為讓所有辦理稅務登記的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紅利,稅務機關采取補救措施,增加受益面。

主要工作:對于因各種原因未及時享受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采取電話、上門溫馨提示等跟蹤服務,進一步提高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覆蓋面。

第7 項措施:嚴格定額征稅管理。目前,對一些經營規模較小、核算能力較低的小微企業采取定額征稅方法,為規范定額征稅管理,保護納稅人權益,通知對此予以進一步強調。

主要工作:一是保證定額征稅的“額度”確定、調整等程序更加透明和公平,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民主評議、公示等程序進行。二是按照年度或者規定時間調整小微企業納稅定額,嚴禁不按規定調整定額。

三、全年督查,切實讓每一級稅務機關履行好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責任

第8 項措施:把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作為今年稅務部門“一號督查”事項和績效考評事項。主要是對各級稅務機關層層傳導工作責任和壓力,增強基層稅務干部的責任心。

主要工作:一是總局對省級稅務機關督查,把這項工作列為稅務部門2015 年“一號督查”事項,總局已組成督查組開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過報紙、網站公開督查情況。二是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工作督查。三是把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列入各級稅務機關績效考評項目,嚴格實行績效考評,對不達標的省市,要按規定扣減考評分數。四是讓社會檢驗落實效果,今年三季度,總局將委托第三方社會評估機構,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開展評估。

第9 項措施:建立小微企業咨詢服務崗和12366 反映訴求平臺。一方面增強對小微企業服務的內容和質量,另一方面,對于對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遇到困難的,給予一個補救通道,同時,也反映基層稅務機關服務的情況。

主要工作:一是在辦稅服務廳設立“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落實咨詢服務崗”,稅務人員掛牌上崗,給小微企業提供便利。二是依托12366 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局長信箱”受理納稅人投訴。一旦納稅人反映應享受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情況,各地稅務機關要專人全程負責,并于接收當日轉辦,在3 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確保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四、全面分析,盡力讓每一申報期間內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效應分析工作能夠具體深入第10 項措施:加強統計分析工作。統計分析,掌握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真實數據,同時,也能夠進一步發現問題,更好地取長補短,保證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主要工作:一是及時、全面掌握小微企業各項減免稅戶數、減免稅額等數據。二是開展減免稅效果分析,查找問題及差距,全面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公告的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17 號)。現解讀如下:

一、主要背景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在2014 年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6 萬元提高到10 萬元的基礎上,國務院對小微企業優惠持續加力,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將小微企業減半征稅范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20 萬元以下納稅人。3 月13 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4 號),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為把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全面落實到位,方便納稅人享受優惠,便于基層稅務機關操作。同時,為征納雙方提供一份內容全面、便于查詢、容易操作的完整版文件,減少“文件套文件”現象,本公告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 年第23 號)基礎上,適應稅收政策調整,對一些具體管理操作問題進一步做了明確規定。

二、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可否享受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所得稅方式,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 征收,以及自2015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 萬元(含20 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 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小型微利企業從什么時候開始,能夠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2014 年之前,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在匯算清繳時享受優惠政策,季度預繳環節不享受優惠。本公告按照原有作法,允許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環節提前享受優惠政策,在匯算清繳環節再多退少補。這樣,讓小微企業提前享受稅收優惠紅利,有效緩解資金緊張,減少貸款壓力,增強其流動性。

四、查賬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 萬元(含20 萬元)的。

對于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 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 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對于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五、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一是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 萬元(含20 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 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 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二是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繼續采取定額征稅方法。

六、本年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對于本年新辦小型微利企業,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 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 萬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超過30 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七、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小微企業標準,預繳時是否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覆蓋面,對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本公告又適當放寬了享受優惠政策“門檻”。即: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如果預計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其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申報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例如:A 企業2014 年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應納稅所得額為31 萬元,未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A 企業預計2015 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業條件,A 企業填寫預繳申報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八、進一步簡化備案手續,方便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

簡化小微企業備案手續。按照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的統一要求,去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 年第23 號在落實小微企業優惠政策方面已經簡化了管理手續。規定:小微企業季度預繳不需履行任何手續,匯算清繳時應就“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履行備案手續。為進一步簡化小微企業備案手續,減輕辦稅負擔,稅務總局將修改季度預繳申報表和核定征稅企業納稅申報表。這樣,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優惠政策時,可以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無需稅務機關事先審核批準和專門備案。

九、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環節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第2篇:企業所得稅政策范文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1994年確立的企業所得稅體系,由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構成,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的經濟基礎、宏觀和微觀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外資)組織機構、規模、類型、性質發生了改變,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業所得稅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與市場經濟不適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著稅收功能性作用的發揮,不利于企業發展,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說明。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不規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弊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所得稅政策具有多變性,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復雜,納稅調整繁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比較大,無法真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不利于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太多,既有產業政策方面的,也有區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內資企業方面的,也有外資企業方面的;既有鼓勵投資優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資優惠政策,這種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行必要的清理、調整、減并、取消。“稅收優惠政策不宜過多,其作用范圍應當加以明確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永遠是一種輔的調節手段,其功能在于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和殘缺”[1].否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無法對國家經濟結構、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難度,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由于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存在著差異性,使得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把會計稅前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負債法)。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核算技能,或者會計人員要熟悉納稅申報業務,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征收機關,具備這種復合型知識人才數量太少。事實上,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差異性影響著征納雙方的主體利益。一方面“表現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與稽查上,現在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太熟悉新的會計準則、制度和政策,面對大量的政策差異項目,時常出現征管錯誤或稽查失誤,或者錯征、多征稅款,損害納稅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大多數的企業財會人員,或者能做到規范會計核算,但不能做到準確申報納稅,因而招致各種稅收處罰,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為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而不在規范會計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2].

(4)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法單

一、手段落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漏征漏管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能,確保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質量和科學規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素質的所得稅管理人員及先進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運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稅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臺,全面加強綜合征管基礎性建設工作,要加強稅收征管信息資源優化和配置,及時保持國稅、地稅、工商、金融、企業等部門的協調,以保持稅收征管的信息暢通。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專業人員數量少,知識陳舊,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不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求,稅收征管應用型軟件的開發和使用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5)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稅收資源結構的配置有待優化。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稅務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稅務工作效率低下、稅務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稅收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必須切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稅收資源結構。

(6)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稅收流失。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規范,不同類型企業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存在差異性,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不暢,稅務資源信息不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學,國稅、地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不力,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收流失現象,必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及生產經營的各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信息可靠、真實及納稅人戶籍管理規范化。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改革對策

(1)合并“兩稅”,構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稅體系,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由于兩套所得稅制度在稅收政策的優惠、稅前扣除范圍標準及有關實務的具體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使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高于外資企業,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必須合并“兩稅”,建立一種新型法人所得稅制度,這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核心所在。“這不是名稱的簡單改變,而是科學界定納稅人的需要,這可以解決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界定納稅人,法律依據不足,難以劃分清楚的問題,法人所得稅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對法人征收所得稅,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則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協調配合的所得稅稅制結構”[3].(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著較大的差異。國家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全面發展,在全面優惠的基礎上,又在區域性方面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給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主要體現在產業政策優惠方面,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性較大。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平等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隨著法人所得稅的構建,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取消、減并、傾斜、公平”的原則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減并一些優惠政策,其次,為了鼓勵對國家基礎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區域進行投資,國家要制定傾斜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實行產業政策為主,區域政策為輔,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相結合的優惠原則,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由于內外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方面存在著: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性,所以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額的計算既不規范,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必將引起內外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性,使內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納稅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無法真實考核內外資企業的盈利水平和運營績效,也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內外資企業“兩稅”合并后,構建了統一的法人所得稅體系,必須按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形勢及世界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及計算有關規定。(4)改進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建設,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優化稅收資源結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1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構建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根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及市場經濟的需要,要采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網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的兩級集中處理,使信息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和部門,通過業務重組、優化和規范,逐步形成以征管業務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決策支持在內的四大子系統的應用軟件,要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梳理、整合、優化、規范征管業務流程,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合理、嚴密、高效”[5].

2優化稅收資源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國有些基層稅務分局(所),稅收征管支出與征收稅收收入的總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較高,或者隨著CTAIS上線后,基層稅務局(所)業務量大幅度減少,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浪費,稅收資源配置不當,征管效率低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職責范圍,合理分流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促使稅務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切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統

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這是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礎和條件。

(5)建立和完善稅源監控和納稅服務體系,提高征管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納稅服務工作行為,使稅收征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我國現行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水平低,內容單一,信息化程度弱,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能,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對稅收征管服務體系的客觀要求,面對稅收征管新的信息環境和條件,必須重新健全和完善稅收服務體系,規范稅收服務工作行為。

第一,“采取現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在納稅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申報服務”[6].“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稅收信息網絡建設,真正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撥、稅務咨詢、政策查詢等業務的網絡化服務,真正實現稅收信息資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稅收服務的考評機制,將稅收服務納入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服務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稅收服務考核和日常監控,量化服務管理,充分發揮和調動稅務人員優化稅收服務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6].

第三,“提升稅收服務的層次,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的方便,這只是稅收服務的一個方面,稅收服務還必須包括為各個經濟主體提供稅收幫助,以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7].

2完善稅源監控體系,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減少稅收流失。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基礎性工作的薄弱環節,明確稅源監控的職責范圍、辦法、規程、內涵等基礎性規范問題,應加強同工商、金融、外貿、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使稅源信息具有及時性、全面性、客觀性,保證稅源信息真實可靠,做到信息暢通,信息共享,同時充分利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稅源監控信息化平臺,不斷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現漏征漏管現象,減少稅收流失。

參考文獻:

[1]翟志華。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審計學院學報,2004,(2):24~28

第3篇:企業所得稅政策范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

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其他有關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

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6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見附件),自*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第4篇:企業所得稅政策范文

論文摘要:稅收政策是國家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地區 經濟 平衡和產業結構的優化的重要政策調控工具。在明確稅收優惠的內容和積極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國情制訂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更好的經濟 發展 服務。

 

稅收優惠是我國主要的稅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免除或減少一部分稅收。而一般認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通過對基準稅制的背離,給予納稅人的某種優惠安排。稅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稅收豁免、稅額減免、納稅扣除、稅收抵免、優惠稅率、稅收遞延、盈虧相抵、優惠退稅、稅收饒讓、加速折舊等。從嚴格定義來講,稅收優惠的范圍廣于稅式支出,但從實踐來看,應使稅收優惠盡量多的納人稅式支出體系,以便于對范圍和數量進行分析,從而增加對稅收優惠的管理和控制,優化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對現行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稅收優惠幣點轉向“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轉向“以產業優惠為王、區域優惠為輔”,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對待,發揮了稅收優惠在體現稅法政策性上應有的積極作用,有效配合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明晰了國家產業扶持的重點。 

2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 

新稅法將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由部分地區擴大到全國,適用對象由外資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聽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 非營利公益組織收入免征所得稅 

新稅法中新設了此項優惠,對各類非營利公益組織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稅優惠。同時,嚴格規定非營利公益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防止偷漏稅現象發生。 

 

4 農、林、牧、漁業項目繼續實行免征優惠 

新稅法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向農業產業傾斜的政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所得免稅政策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 從事環保節能項目的所得實行“三免三減半”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6 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主權力 

在以產業優惠為重點的同時,新稅法仍然保持了對區域優惠的關注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主權力。 

 

二、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 

 

1 吸引了大量外資,引進了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我國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來,為外資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來我國進行投資。吸引了一批外資來華投資建場,外資的進入,促進了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改善。 

 

2 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引導投資方向 

我國稅收政策通過采取各種優惠措施,積極鼓勵企業投資于國家急需的行業和地區,對我國產業政策的調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會需求總量由消費,投資和政府支出構成,稅收是消費和投資的一個變量因素,對個收入和支出增稅將影響個人的消費支出;對企業收入和支出征稅,將影響企業的投資支出。稅收對需求總量的調節作用,主要是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制訂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在總需求過度而引起經濟膨脹時,選擇增稅的緊縮性稅收政策,以控制需求總量;在總需求不足而引起經濟萎縮時,選擇減稅和實行稅稅收優惠的擴張性稅收政策,以刺激需求總量。 

3 扶持補貼的迅速及時,增強政策效果 

稅收優惠形式的稅式支出,是稅收收入過程和補貼過程同時實現的,減少了稅收收入的征收、入庫等過程,直接形成了財政的補貼,因此,較直接財政支出更為及時,減少了政策的時滯,增加了政策的時效性。在 現代 市場 經濟 條件下,經濟增長取決于生產要素投入的增長,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和投資三個基本要素。土地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經濟的增長,但不會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的作用,這已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實踐所證明。勞動要素由于在廣大 發展

4 實施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我國出口貿易 

需求、投資和出口被稱為拉動經濟發展的三架馬車,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通過對出口商品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國家進出口貿易的飛速發展,提高了 企業 的國際競爭力,并增加國家外匯儲備。在總需求和總供給關系中,如果出現總供給過大或過小的經濟失衡,既可以通過控制需求來取得經濟平衡,也可以通過控制供給來實現經濟平衡。因總供給不足引起的經濟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給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某些部門,如高新技術產業、能源、 交通 、通訊等部門發展滯后;而其它一些部門,如紡織、機械、建材、鋼鐵等出現了供給過過大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就要通過調整供給結構來調節供給,促進經濟的平衡發展。 

 

三、稅收優惠的政策控制途徑 

 

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的稅收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國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政策,在促進我國經濟和諧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實施成本。它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不少消極作用,是經濟發展的一把雙刃劍,又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一項有力的工具。在實際制定與操作中,應盡量發揮優勢,控制劣勢,在此方面,各國都普遍采用稅式支出理論,將稅收優惠納入國家預算,建立 科學 規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實質。oecd國家 計算 稅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種:收入放棄法、收入獲得法和等額支出法。目前,各國對于稅式支出的理論和方法仍處在探索階段,還未全面完善,對于我國而言,應效仿國外的先進經驗與管理方法,結合我國的國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稅式支出預算體系,管理和控制稅收優惠,揚長避短,發揮更大效益。 

第5篇:企業所得稅政策范文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或者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企業。

企業本年度第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未完成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無法判斷上一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暫按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第4季度的預繳申報情況判別。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p半征稅政策,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本年度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以下規定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一)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定額征收企業。根據減半征稅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四)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六、按照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7年度第1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填報說明第三條第(五)項中“核定定額征收納稅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大于30萬的填‘否’”修改為“核定定額征收納稅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大于50萬元的填‘否’”。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在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廢止。

特此公告。

第6篇:企業所得稅政策范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特點;影響

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國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

(1)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這就意味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告別“雙軌”時代,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

(2)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

在“內外有別”的稅制下,雖然內外資企業的法定名義稅率統一為33%,但形形不平等的優惠政策造成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這種實質上的差異,帶來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力的差異,使它們在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下競爭,同時稅制本身也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按內、外資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統一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①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③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④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產業傾斜,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統一稅收征管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新特點,在企業納稅地點、合并與匯總納稅、納稅年度的起算時間、納稅方式以及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后的匯算清繳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注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

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所有企業建立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法環境,實現了“五統一”,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站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形成了平等的競爭機會。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同時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將鼓勵高科技企業擴大研發投人,并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費支出。

(4)有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5%的稅率,比原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8個百分點,統一和規范了企業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有效整合,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將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5)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略有影響,但不會造成重大沖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外資企業來說,不同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會有升有降,總體稅負將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諸如外資企業可按照新稅法規定享受新的稅收優惠,并在一定時期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給外資企業一個緩沖期,以防止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與并軌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總之,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將對我國內、外資企業產生積極的深遠影響。企業要加強對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學習,以新稅法規范企業的行為。

第7篇:企業所得稅政策范文

【關鍵詞】園林綠化;減稅免稅;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

一、園林綠化企業所得免征、減征優惠及運用

(一)具體優惠政策

園林綠化企業的營業范圍包括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多個項目所得,適用于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對于花木種植銷售所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進行稅前減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第4條為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其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的第1條為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二)優惠政策運用分析

根據此項規定,園林綠化企業從事的花卉種植銷售和林木種植銷售需進行單獨核算,并按規定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例如,某一園林綠化公司銷售一批花卉和苗木,合同價為200萬元,其中花卉銷售60萬元,苗木銷售140萬元。該園林綠化公司對花卉種植銷售和林木種植銷售在財務上進行了單獨核算,成本能夠獨立準確核算,期間費用按照收入占比進行分攤,其中花卉成本45萬元,分攤期間費用6萬元,苗木成本100萬元,分攤期間費用14萬元。則該園林公司的花卉銷售所得9萬元(60-45-6)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按25%征收企業所得稅1.125萬元(9/2*25%),苗木銷售所得26萬元(140-100-14)免征企業所得稅。在上例中,如果該園林綠化公司對花卉種植銷售和林木種植銷售在財務上進行了統一核算,但與其他應稅項目單獨核算,則在企業所得稅申報中苗木銷售所得不能享受免稅,應與花卉銷售所得一并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征收企業所得稅4.375萬元[(9+26)/2*25%]。

二、園林綠化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

(一)具體優惠政策

園林綠化企業涉及的工程勞務及花木租賃不在減免所得項目范圍內,一般情況下只能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25%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在滿足特定條件下,這一部分所得也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這些地區的園林綠化企業如果主營業務為國家鼓勵類產業,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則可以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享受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8篇:企業所得稅政策范文

虧損彌補的會計處理

虧損彌補有三條途徑:

一是用稅后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從“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

二是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一個調減項,對于企業利潤核算而言,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僅影響“所得稅費用”的金額,并不影響企業的具體會計處理。因此亦無需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

三是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則需要作賬務處理,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其他轉入”科目。

虧損彌補的稅收政策規定

(一)基本稅收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一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內納稅人無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0號)規定: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能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免稅所得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規定: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的某些項目免征所得稅。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三)匯總納稅企業之間相互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成員企業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并可按稅法規定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0]185號)規定:成員企業在低稅率地區的,審批匯總納稅時,原則上不納入匯總納稅的范圍。由于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核算特點,需將在低稅率地區的成員企業納入匯總納稅范圍的,總機構若在高稅率地區,其在低稅率地區的成員企業,統一按總機構的稅率匯總納稅;總機構在低稅率地區的,區內、外成員企業必須分別核算,分別按規定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分別核算的,統一按33%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四)投資收益彌補虧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規定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利潤,若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的,應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盈余的,應依照對聯營企業補稅的有關規定,按投資方企業法定稅率與聯營企業適用稅率的差額計算補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規定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潤、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在被投資企業通過應付利潤進行賬務處理時,應分配給投資方的利潤、股息、紅利等,投資方企業不論是否收到,均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補稅。被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只能在被投資企業進行彌補,不得沖減投資方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虧損彌補特殊政策的處理方法

(一)免稅所得彌補虧損

按照稅法規定,當一個企業應稅項目發生虧損的情況下,首先必須用免稅項目所得進行虧損彌補,有余額才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當免稅所得彌補虧損時,年度申報表邏輯關系為:

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當“調整后所得”大于0時,當年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為調整后所得和以前年度可彌補虧損兩者的較小值;當“調整后所得”小于0時,當年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數額為0.

當年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當“調整后所得”大于0時,該項金額為0;當“調整后所得”小于0時,該項金額等于“調整后所得”的數額。

應納稅所得額:當“調整后所得”大于0時,該項金額大于或等于0;當“調整后所得”小于0時,該項金額等于0.

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在納稅人應稅項目盈利,并且盈利數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況下,企業的全部免稅所得均可享受免稅待遇,無須用于彌補虧損。

例1:某企業2003年的納稅調整后所得為200萬元,其中免稅所得為150萬元,假設以前年度可彌補虧損為30萬元(其他調整事項忽略不計)。

由于該企業應稅項目贏利為50(200-150)萬元,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為20(200-30-150)萬元。也就是150萬元的免稅所得可以全額享受免稅待遇,無須用于彌補各種虧損。

2.在納稅人應稅項目盈利,盈利數額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況下,真正享受免稅的數額=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納稅所得額為0.

(1)如果免稅所得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則應納稅所得額為0.

例2:假設例1中以前年度可彌補虧損為7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其他調整事項忽略不計)。

由于該企業應稅項目贏利50萬元,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70萬元,用應稅項目贏利彌補虧損的同時還需用免稅所得彌補剩余的虧損。因此真正享受免稅的數額應為130(200-7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0(200-70-130)。

(2)如果免稅所得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則真正享受免稅的數額0,應納稅所得額為0.

例3:假設例1中以前年度可彌補虧損為25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其他調整事項忽略不計)。

由于該企業應稅項目贏利50萬元,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250萬元,用應稅項目贏利彌補虧損的同時還需用免稅所得彌補剩余的虧損,但兩者合計也不足以彌補所有虧損,當年只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200萬元,因此真正享受免稅的數額應為0,應納稅所得額為0(200-200-0)。

3.在納稅人應稅項目虧損,免稅所得足以彌補應稅項目虧損的情況下,真正享受免稅的數額=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當年可結轉以后年度可彌補的虧損為0,應納稅所得額為0.

(1)免稅所得足以彌補應稅項目虧損,但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例4:某企業2003年的納稅調整后所得為150萬元,其中免稅所得為200萬元,假設以前年度可彌補虧損為250萬元(其他調整事項忽略不計)。

由于該企業應稅項目虧損為50(150-200)萬元,免稅所得足以彌補應稅項目虧損,但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當年只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150萬元,真正享受免稅的數額為0(150-150),當年可結轉以后年度可彌補的虧損為0,應納稅所得額為0.

(2)免稅所得足以彌補應稅項目虧損,同時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例5:假設例4中以前年度可彌補虧損為1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其他調整事項忽略不計)。

由于該企業應稅項目虧損50萬元,免稅所得足以彌補應稅項目虧損,同時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100萬元,真正享受免稅的數額為50萬元(150-100),當年可結轉以后年度可彌補的虧損為0,應納稅所得額為0.

4.在納稅人應稅項目虧損,免稅所得不足以彌補應稅項目虧損的情況下,真正享受免稅的數額為0,當年可結轉以后年度可彌補的虧損=納稅調整后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0.

例6:某企業2003年的納稅調整后所得為-100萬元,其中免稅所得為200萬元,假設以前年度可彌補虧損為100萬元(其他調整事項忽略不計)。

資料顯示,該企業應稅項目虧損為300(-100-200)萬元,免稅所得不足以彌補應稅項目虧損,真正享受免稅的數額為0,當年可結轉以后年度可彌補的虧損為100萬元,當年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為0,應納稅所得額為0.

(二)匯總納稅企業之間彌補虧損

1.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包括匯總企業)有盈有虧,盈虧相抵后仍有利潤的,應當按照有贏利的成員企業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其彌補虧損的數額應當按照為虧損成員企業抵虧的成員企業所適用的稅率納稅。也就是說,不論是低稅率的虧損沖抵了高稅率的利潤,還是高稅率的虧損沖抵了低稅率的利潤,都要用補回的辦法加以解決。

例7:某公司總部設在深圳,在外地共有3家分支機構,該公司實行全額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的匯總方式(詳見表1)。計算結果顯示:深圳地區與外地分別申報的應納稅額90.6(56.1+34.5)萬元與匯總合并申報的應納稅額相同。

2.如果匯總納稅企業實行就地預繳制度,按照政策規定成員企業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并可按稅法規定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實行就地預繳和實行全額匯總納稅只是稅款分配比例和入庫地點的不同,并不會改變虧損彌補的計算和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例8:接上例,如果外地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的比例為60%,則結果如表2.計算結果顯示該企業共繳納稅款90.6(43.56+47.04)萬元,與上例全額匯總納稅的納稅金額一致。

(三)聯營企業投資收益彌補虧損

1.按現行稅法規定,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與聯營企業稅率一致時,不用補稅。以上兩種情況,投資方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先將分回的投資收益還原為應納稅所得額,填入申報表的“投資收益”欄,計入收入總額,通過申報表邏輯關系自動計算彌補虧損,然后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將還原后的金額填入申報表的“免予補稅的投資收益”欄,予以扣除。

2.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投資方企業分回利潤時,先按規定將其還原為應納稅所得額,填入申報表的“投資收益”欄,計入收入總額,通過申報表邏輯關系自動計算彌補虧損,然后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將可抵免的被投資企業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填入申報表的“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欄,予以扣除。

(1)還原的來源于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分回的利潤額÷(1-被投資方適用稅率)

(2)被投資方已繳稅款抵扣額=來源于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方適用稅率

上述公式(1)中,所謂“被投資方適用稅率”,是指被投資方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使用的實際稅率;公式(2)中,所謂“被投資方適用稅率”,是指被投資方適用的按稅法規定的法定稅率。也就是被投資方按稅法規定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可參照饒讓原則,視為被投資方已繳稅款予以抵扣。

表1:獨立與合并申報方式下應納稅額計算表

(單位:萬元)

年度 外地機構單獨申報 深圳地區單獨申

匯總合并申報

(稅率33%)

報(稅率15%)

應納稅 應納

應納稅 應納 應納稅

應納稅額

所得額 稅額

所得額 稅額 所得額

2001

40

13.2 -60

40-60=-20

2002

100

33

90-60=30 4.5 100+90-20=170 140×33%×30×15%=50.7

2003 -50M

100

15

100-50=50

50×15%=7.5

2004 80-50=30 9.9   100

15

80+100=180

30×33%+150×15%=32.4

合計 170  56.1 230

34.5 400

90.6

表2:2001-2004年各年度應納稅額計算表

(單位:萬元)

年度

外地機構

深圳匯總

應納稅 就地預 深圳應納 匯總應納

應納稅額

所得額 繳稅額 稅所得額 稅所得額

2001

40

7.92 -60

-20

0-7.92(留抵下年)

2002

100 19.8

90

190-20=170 140×33%+30×15%-19.8-7.92=22.98

2003   -50

9

100

50

50×15%=7.5

2004

80 15.84 100

180

30×33%+150×15%-15.84=16.56

合計   220 43.56 230

第9篇:企業所得稅政策范文

40號公告參照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順序來制定規定,包括搬遷收入的確定、搬遷費用的范圍、搬遷資產的稅務處理、搬遷所得額的確認與處理以及征收管理要求等幾個部分,可謂思路清晰,結構合理,層次分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稅務處理得到完善。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對40號公告進行解讀,以供納稅人參考。

一、政策性搬遷范圍更明確

40號公告對政策性搬遷進行了新的定義,并列舉了范圍,相對118號文更加明確,易于納稅人掌握。

40號公告第三條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定義突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企業只要能拿出依據,能證明搬遷行為是由于社會公共利益而導致,就屬于政策性搬遷的范圍。

并對屬于政策性搬遷進行列舉。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策性搬遷收入范圍—搬遷補償收入和資產處置收入

40號公告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包括兩項收入,搬遷補償收入和資產處置收入。

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取得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補償收入。具體包括:(一)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二)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三)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四)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五)其他補償收入。

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

但是納稅人應注意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三、兩類支出可確認為搬遷費用

40號公告規定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可以作為搬遷費用。

搬遷費用支出,是指企業搬遷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

資產處置支出,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

上述規定消除了實務中的稅企爭議:1.對搬遷費用進行列舉,更具操作性。2.消除了重置固定資產的政策性搬遷中資產損失是否可以稅前列支的爭議。

企業在搬遷中對資產進行處置而發生損失,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實務中原來至少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重置固定資產的情況下,政策性搬遷是政府以財政資金首先抵償原資產折余成本,然后再根據市場重置現狀以及預計的搬遷費用給予企業一定數量的額外補償。也就是說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的,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因已得到補償,不得再稅前扣除。另根據國稅函[2009]118號的規定,只將處置資產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列舉的可扣除支出,并不包括搬遷過程中產生的資產處置損失,因此也不允許扣除資產處置損失。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允許搬遷企業扣除實際發生的資產處置損失,違背《企業所得稅》第八條規定,顯然是不合理的,企業搬遷過程中資產損失允許稅前扣除。但在資產損失如何扣除的處理上又存在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企業根據搬遷規劃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資產處置損失應作為上述可扣除支出組成部分,沖減企業搬遷補償收入。另一種意見認為國稅函[2009]118號文中列舉的可扣除支出,并不包括搬遷過程中產生的資產處置損失,因此,該損失不能作沖減搬遷補償收入處理,而應該根據資產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在當年作稅前申報扣除處理。又有一種意見認為取得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后重置固定資產,應比照改建固定資產處理應該更合適。根據《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改建的固定資產,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在重置固定資產使用期間以折舊的形式在稅前扣除。

而此次,40號公告,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資產處置支出屬于搬遷費用,也就是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屬于搬遷費用。

四、搬遷資產稅務處理發生重要變化—四項資產相關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扣除

40號公告明確或隱含規定了存貨處置損失及相關支出、原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購置的各類資產支出和原資產更新改造支出等四類資產相關支出不得扣減搬遷收入,是40號公告與國稅函[2009]118號最大的不同之處。

(一)存貨處置損失及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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