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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區重大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以下簡稱自治區重大項目)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自治區重大項目,是指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選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符合自治區相關規劃和規定,對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推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的統一領導,協調項目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重大辦),具體負責重大項目推進、管理,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自治區重大辦設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第五條各自治區重大項目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本行政區內重大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重大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有關事項,建立相關工作責任制,督促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按照重大項目的建設要求履行工作職責。
第六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重大辦負責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綜合管理。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海洋、審計、環保、質監、安監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治區重大項目的相關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項目確定
第七條自治區重大項目,從以下項目中選定:
(一)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和重要影響的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千億元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重大項目;現代服務業重大項目;有重要影響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節能減排、生態環保重大項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項目;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項目。
(二)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自治區重大項目的具體選擇標準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重大辦聯合制定。
第八條自治區重大項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確定:
(一)區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市人民政府和中央駐單位根據項目的隸屬關系和屬地原則,編制本市、本部門(單位)年度重大項目計劃,于每年第四季度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區重大項目計劃的申請,同時抄送自治區重大辦。
(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重大辦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提出年度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并征求國土、環保等主要審批部門意見后(涉及使用自治區本級財政性資金的重大項目,應同時征求財政部門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三)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實施方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下發實施。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自治區重大項目,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可在其施工現場、文件材料和媒體對外宣傳材料上標示“××年自治區重大項目”字樣。
第九條自治區重大項目分為新開工、續建、投產和預備四類項目進行管理。
新開工重大項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確保年內開工的項目;續建重大項目是指已開工、年內繼續建設但尚未具備竣工投產條件的項目;投產重大項目是指計劃年內竣工投產的項目;預備重大項目是指正在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
預備重大項目完成前期工作并實現開工的,視同新開工重大項目管理;上一年度已開工的重大項目,原則上自動結轉為下一年度的續建或投產重大項目。
第十條申報自治區新開工重大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業主落實;
(二)項目建設資金落實;
(三)基本完成投資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或土地審批)、環境評價、節能審查、占用林地審批、水土保持審批等主要環節審批手續,其他審批手續齊備或正在開展;
(四)開工進度計劃安排明確,開工時間已確定。
第十一條申報自治區預備重大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業主落實或項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確的責任單位;
(二)項目前期工作已著手開展,且工作進度安排和工作目標明確。
第十二條申報自治區新開工或預備重大項目的,項目申報單位要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列入自治區重大項目的申報文件;
(二)項目前期工作相關批復文件;
(三)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有關文件;
(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文本。
第十三條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預審制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重大辦對各市各部門(單位)提出申請列入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實施方案的項目,從項目建設可行性、行政許可手續合規性等方面進行預審查。凡未經預審的項目,不予列為自治區重大項目。
第十四條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滾動管理制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重大辦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適時研究提出年度自治區重大項目滾動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下發。
第十五條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儲備制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及專項規劃,選擇一批對全區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帶動力強的項目,納入自治區重大項目儲備庫,實行信息化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擇機選用。
第三章服務保障
第十六條自治區重大項目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項目的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房屋征收等工作,積極主動做好相關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快辦理基本建設重大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和節能審查手續,牽頭做好自治區重大項目的總體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快辦理屬于自身投資許可權限內的工業和信息化重大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節能審查手續,積極做好相關工業和信息化重大項目的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國土資源、海洋、林業部門要設立自治區重大項目用地、用海、占用林地專項指標,優先保障自治區重大項目用地、用海和占用林地,依法做好用地、用海和占用林地報批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重大項目規劃選址、環境保護、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審批工作。
第二十一條建立和完善自治區重大項目聯審機制。各級行政審批部門要開辟自治區重大項目審批“綠色通道”,簡化重大項目審批手續,優先從簡從快辦理。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自治區重大辦要不斷改進聯審方式方法,實行并聯審批制度,提高審批效率。
第二十二條各級各部門在爭取中央資金和安排本級財政性資金時,要傾斜支持自治區重大項目。
第二十三條各級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向金融機構推介自治區重大項目,向社會重大項目信息,爭取更多信貸資金和民間資金投入重大項目建設。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重大項目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重大項目建設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治安穩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加強對自治區重大項目的消防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單位,要優先保證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的需要。
第二十六條各級新聞媒體要主動宣傳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營造項目建設的良好環境。
第二十七條自治區重大項目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除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自治區重大項目額外收取費用。對自治區重大項目須繳納的有關費用,有關單位或部門要按規定標準的下限收取。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自治區重大項目實行進度目標責任制。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自治區重大項目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條自治區重大項目的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要對項目前期工作、籌融資、建設、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保值增值等負全面責任,并按照批復文件嚴格控制項目投資、建設標準及規模,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工期。
第三十一條參與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制度的規定,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專項工作。
第三十二條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推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自治區重大辦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重大項目推進中的突出問題。
第三十三條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信息月報制度。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各市發展改革部門和自治區農墾局要按要求于每月5日前向自治區重大辦準確報送自治區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工作建議等有關信息,抄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四條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通報制度。自治區重大辦定期向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推進領導小組報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必要時向全區通報。
第三十五條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督查督辦制度。自治區重大辦會同區直有關部門定期對自治區重大項目進行督促檢查,對項目推進不力的地方和部門,及時下達督辦文件,限期整改。
自治區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也要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的自治區重大項目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約談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對未履行職責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影響自治區重大項目順利實施,造成項目建設目標任務難以完成的責任單位或項目業主進行約談。
第三十七條政府投資的自治區重大項目要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概算組織實施。在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及概算調整時,要按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核批準。
第三十八條政府投資的自治區重大項目,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依法接受審計和稽察。
第三十九條政府投資的自治區重大項目竣工驗收,在各專項驗收、竣工決算完成后,由投資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企業投資的自治區重大項目竣工驗收,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報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與投資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政府投資的自治區重大項目,在項目驗收合格并經過一段時期運行后,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選擇部分項目進行后評價,并將后評價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四十一條區直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推進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和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納入其年度績效考核范疇。
第四十二條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推進工作考核獎勵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年對年度自治區重大項目推進工作成績突出的責任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自治區重大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自治區重大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該項目的自治區重大項目資格,終止其享受重大項目的有關優惠政策:
(一)因項目業主原因,新開工項目超過計劃開工時間一年以上仍無法開工的;
(二)因項目業主原因,在建項目緩建一年以上或終止建設的;
(三)項目實施中出現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未執行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違反國家和自治區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四十四條自治區、各市有關部門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侵占、截留、挪用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無故或以不正當理由延遲自治區重大項目財政資金撥付,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
(三)在對自治區重大項目進行行政許可過程中,無故延遲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批復,影響項目實施的;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部門主管--經(副)理、科(副)長。
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三條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
第四條每一職位均設置一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列等,應按其所派任的職位,決定其職等。每一職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時,以列較低職等為原則;在該職位工作滿三年,成績優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條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要,于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制表,經總經理核定后轉送董事會核備。
二、任用
第六條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七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后,報請董事會核備。
(四)科長--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后報請董事會核備。
(五)副科長--由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
第九條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條新進人員應先辦理安全調查,并按其學歷任用。
第十一條除正式從業人員,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雇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條件以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通緝有案,尚未撤銷者;
(五)吸食鴉片或其他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五周歲者;
(十)主管人員,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者。
第十三條新進非主管人員一律須經試用40天,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行為者,可隨時停用。
第十四條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繳驗戶籍冊。
(四)繳驗醫院最近一個月體格檢查表。
(五)繳驗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
(六)繳驗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規章規定的志愿書及保證書(鋪保一家,保證服務期間行為、安全及保管財物等連帶賠償責任)。
(七)填繳勞工保險加保表二份。
(八)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三、服務
第十五條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六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實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十七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42小時,星期天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采用輪班制,無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給予一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十九條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之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之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采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二十條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一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定。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七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季節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員值日值宿,其辦法另定。
第二十四條從業人員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8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六天。
(五)娩假--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給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二十五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天以上,且兵役機構另有薪餉者,本公司薪水停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二十七條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準延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準,其余人員均由直屬經理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準。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一、銀行理財產品現狀及存在弊端
(一)銀行理財產品現狀 銀監會要求銀行在報表附注中必須披露中間業務各項余額等信息,但并沒有給出中間業務的分類標準。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各銀行都側重于突出自身的優勢項目,詳細披露自己經營好的中間業務,避免暴露自身的劣勢項目或者容易產生問題的項目,例如某些信貸資產出表類理財產品,這造成了銀行間的可比性不高,也失去了通過會計信息披露來暴露風險的機會。此外,對于年報別提到“理財產品”的情況進行統計,結果如下表1所示。
從表1中可以看到,對于理財產品的基本情況,各家銀行均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有詳細的披露,具體的信息的有理財產品的種類、收入金額、增長情況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也有對其估價方法的說明。
對于理財產品的表內列示,只有中國工商銀行有較為詳細的披露,明確地在財務報告中出“理財產品”的明細科目,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均有所披露,讓報表使用者更加直觀的了解該行理財產品的規模和風險情況。六家銀行在利潤表中均列示了“手續費與傭金收入”一項,其中,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還列示了該項目的明細科目,將“理財產品收入”單獨披露。此外,只有工行、中行、建行對于中間業務進行分類,但分類結果各不相同。
(二)銀行理財產品的監管約束力 以下是監管指標對普通信貸業務與理財產品的適用方法,詳見表2。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由于表外核算的理財產品對資產負債表沒有影響,而當前的監管體系的計算項目大都以資產負債表項目為準,由此產生了當前監管體系對理財產品約束力較小的情況。
銀行是風險和利益的統一體,而銀行監管的目的就是通過各種手段讓銀行放棄部分利益來預防風險。在現行的監管規則下,受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指標的約束,信貸業務的擴張遇到了瓶頸。與此同時,理財產品卻在監管約束少的優勢下得到了大力的發展,也埋下了很多的風險隱患。更有部分商業銀行為了攫取利潤,利用理財產品的監管漏洞轉移信貸資產。
(三)銀行理財產品會計規則存在的問題 目前,理財產品的記賬規則并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以此產生了會計實務中四種處理方法的局面,各銀行針對模糊的會計規范,采取最有利的記賬規則處理理財產品,違背了會計可比性和可靠性的信息質量要求,也為監管工作、會計信息使用者帶來了困擾。因此,理清理財產品的經濟實質,確立正確統一的記賬規則迫在眉睫。
(四)銀行理財產品表外核算的弊端 (1)理財產品銷售的不負責行為。當前銀行銷售的代售類理財產品并不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內進行核算,造成了銀行對于其銷售的理財產品不負責任、不受約束、不考慮風險的“三不”行為。在 2008 次債危機的教訓當中,國外銀行也承擔了這樣的角色,將風險極大的次級抵押債券銷售給社會公眾,卻定位于第三方中介機構不愿對其風險進行相應的管理,很容易讓弱勢的社會民眾蒙受損失。此時,可以通過會計規則的修改讓代售類理財產品的風險納入到銀行自身的經營當中,對其迫使其銷售理財產品的同時更加關注理財產品的風險狀況,有選擇性的推薦給社會公眾, 這無疑對整個社會的穩定與良性發展都是有益的。(2)理財產品金融監管失效。當前銀監會的監管體系主要圍繞信貸資產監管展開,對于表外理財產品的監管約束力少之又少。因此,利用理財產品逃避監管的方法層出不窮,主要體現在:銀行可以利用理財產品轉移“信貸資產”出表,逃避監管。(3)披露內容規范過于簡單。而我國對這些缺乏明確的規范,對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估計方法一般只進行原則性的說明,并沒有要求對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風險等模型進行分析。對于理財業務的收入和支出,只簡單的提及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和支出的總額,而沒有更詳細的說明。
二、銀行理財產品會計處理及監管
(一)銀行理財產品的會計核算要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中資產、負債的確認標準,在銀行同購買者簽訂理財合同的時候,法律事實成立,表明債務債權關系存在。在實際活動中,銀行對理財資金的投向擁有控制權,由銀行親自履行投資行為,符合“擁有或控制”的條件。如果在合同簽訂的同時,客戶已經發生付款行為且付款金額確定,符合“流入或流出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第二條規定。足見,代客理財的金融產品符合會計確認標準。綜上所述,可以對自營類理財產品進行表內核算,設立“理財資產”和“理財負債”科目,納入銀行資產負債表內核算。
對自營類理財產品,應采用歷史成本進行表內計量,對其公允價值進行表外披露。如果表內核算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各銀行代售類理財產品內容差異較大,很難找到產品相應的市價,則只能按照模型計算其公允價值。此時,違反《會計法》按照事實記賬的精神。采用歷史成本記賬,應按實際收取的金額計入“理財資產”,并按交付信托公司的資金計入“理財負債”項目,類似保險公司的會計記賬方法。考慮到理財產品投資一般風險大、波動性大的特點,在小范圍內的價值波動并不需要銀行擔負責任,因此,可以在表外對其公允價值進行定期的披露。
(二)銀行監管部門對理財產品的會計披露要求 隨著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不斷發展壯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中間業務的規范法規――《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它是一部對中間業務初步規范的法規,明確提出了允許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并詳細說明了包括中間業務的準入條件、申報辦法、中間業務在內的相關內容,要求各銀行加強中間業務的風險管理,定期向人民銀行報告中間業務的統計情況,并提出了商業銀行應嚴格控制其證券業務。2007 年 7 月,銀監會出臺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該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必須以真實、準確、完整、可比的要求披露相關信息。銀行在報表附注中必須披露中間業務各項余額等信息。2010 年 8 月,銀監會編報《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72 號文”)下發,要求在 16 個月內,商業銀行在《通知》之前發行的存量表外信貸資產都要轉入表內,并按照 150%的撥備覆蓋率要求計提撥備。2011 年 1 月,銀監會又修改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應當將衍生產品具體內容介紹和風險盡可能詳盡的告訴投資客戶,并且在財務報告中必須以明顯的方式進行披露
(三)財政部對理財產品的會計披露規范根據財政部 2002 年實施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商業銀行應該披露的重要會計政策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價方法和風險頭寸;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根據財政部 2006 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當披露與衍生金融工具有關的重要會計政策主要包括:(1)公允價值相關信息。包括確定公允價值所采用的技術和采用該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數額。(2)企業應當披露與金融工具有關的收入、費用、利得或損失。(3)企業應當披露與各類金融工具風險相關的描述性信息和數量信息。例如風險敞口及其形成原因、風險管理目標、政策和過程以及計量風險的方法等。(4)企業應當按照類別披露已經逾期或者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信息。包括該資產的期限分析、減值時所考慮的因素等。(5)風險信息。企業應當披露其金融工具的流動性風險,包括其到期日分析等,也應當分析其市場分析,包括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和其他價格風險等。
根據財政部 2006 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應當披露或有事項的確認條件、初始和后續計量時的金額。主要涵蓋以下內容:在報表的附注中,應當披露預計負債的種類以及產生原因、期初期末的余額、預期補償金額;或有負債的形成原因及財務影響、獲得補償的可能性;重要的未決訴訟與仲裁。
(四)從決策有用觀看會計信息披露規則的必要性首先,為了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的利益,需要改進理財產品會計信息披露規則。由于理財產品的高創新性使得存款者很有可能對其運作方式和風險難以了解,而其高風險性又決定了理財產品出現問題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購買理財產品的消費者很有可能蒙受損失。如果銀行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理財產品更多的信息,則可以幫助購買者更好的做出購買決策。其次,為了上市銀行投資者的利益,需要加強理財產品風險信息的披露。股票投資者通過財務報告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而理財產品所埋下的隱患和風險會對整個銀行未來發展狀況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在財務報告中對一年中投訴率最高的理財產品進行披露,并匯報理財產品相關的法律案件情況。再次,為了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需要加強理財產品會計信息披露。銀監會的監管目標促是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監管部門通過對社會公眾普及財務報表的查閱方法,并對理財產品會計信息披露加以約束,可以協助公眾深入了解銀行業務,這對于銀行的健康發展也是必不可少的。最后,如果可以把表外理財產品納入到表內核算或者更加詳盡的披露理財產品信息,則可以起到約束過度金融化的作用。將表外理財產品納入資產負債表內,確認其資產和負債,可以使其受到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指標的硬約束,也能夠按時進行減值準備,防范風險。出于各種指標的限制,銀行也不會肆無忌憚的發放該類理財產品,損害購買者利益。
三、銀行理財產品會計信息披露政策建議
(一)銀行理財產品會計信息披露制定原則 本著維護銀行業健康發展和保障存款人利益的監管目標,設立會計信息披露規范的以下原則: (1)重視對理財產品會計信息的披露,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應加強單獨對理財產品的披露; (2)確認理財產品會計信息披露的目的, 是為社會公眾、投資者、銀行監管機構等利益相關者服務。
(二)銀行理財產品會計信息披露內容 第一,從購買者的角度出發,在附注中單獨披露理財產品的收益和風險情況。設立存款者關心的理財產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收益情況和風險情況三部分。基本情況介紹本年度理財產品的種類、數量和基本形式,披露本年度新增類型的理財產品;收益情況披露各類理財產品總體收益率,收益率前十名和后十名理財產品的名稱及收益率情況;風險情況披露報表日理財產品公允價值情況,對于虧損較大的產品進行單獨情況說明。第二,從監管的角度出發,在監管報表中設立理財產品評估指標。從行業健康發展的角度,設立理財產品發展評估指標,包括基本情況、收益情況和風險情況三個部分。基本情況包括數量、產品類型以及今年新增理財產品的內容介紹,并對各類產品的銷售增長率進行披露;在收益情況中,披露理財產品的利潤率信息;在風險情況中,披露收益后十名的理財產品名稱、收益率和原因,列示當前持有的理財產品公允價值,對其中有重大風險的項目進行披露。
(三)會計信息基礎上改進金融監管規則 (1)利用會計信息加強監管。會計的本質是以會計憑證為依據,記錄企事業單位真實的經濟活動。因此,本文在對理財產品會計處理規則(包括記賬規則和信息披露規則)的改進過程中,始終秉承事實記賬為第一原則,讓理財產品的風險和收益更好的體現在利益相關者的面前。
將自營類理財產品入表后,計入“理財負債”科目中,下設二級科目為“銀信合作產品”、 “衍生金融產品”等, 以更清晰地對不同性質代客理財的金額進行列示。針對不同性質的自營類理財產品,金融監管部門應分別對待:一是銀信合作類自營類理財產品。這類產品的本質是委托貸款,應視同普通信貸業務,并納入貸款的監管體系當中,也對其進行存貸比監管、資本充足率監管、貸款減值準備監管等。二是金融工具類自營類理財產品。這類產品的本質是代客投資金融工具類產品,如果是保本型理財產品,在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且低于保本額時,應按差額計提減值準備,防范風險;如果是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出于對聲譽風險和操作風險的防范,應按“理財負債”余額計提一定數量的撥備。通過撥備的管理讓銀行對于理財業務的開展更加謹慎。
(2)會計信息之外的監管規則改進。理財產品合同中,免責條款的合理性有待商榷。銀行作為合同的制定方,試圖通過免責條款的設定來保護自身的利益,但對購買者的權益造成了威脅。雖然合同上的免責雖然并不意味著法律上的免責,但讓銀行有恃無恐,銷售不負責任的理財產品。因此,監管部門應對理財產品合同進行相應的監管。一是監管部門應對銀行止損政策、客戶贖回等條款介入管理,用干預的手段保障購買者的權益。針對每類理財產品,出臺相應的止損辦法,避免理財產品虧損過大;對于處于虧損期的理財產品,如有客戶需要贖回的,應給予適當的退出機制。二是監管部門應對理財產品總體的收益率應予以監測,約束銀行夸大收益率的行為。銀行對于每一款理財產品均設有預計收益率,預計收益率與實際收益率之間肯定會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是從大樣本角度來看,所有理財產品的實際加權收益率應與預計加權收益率之間相差不大。如果相差過大,則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明銀行有夸大收益率、隱瞞風險之嫌。三是對代售類理財產品設置準入門檻。該類產品不滿足入表核算的條件,因此只能在表外進行披露。但為了防止銀行不負責任的銷售金融產品,金融監管部門更應該注意防范,對其所售產品設置審批制度或者準入標準,以減少社會公眾的損失,防止惡性事件的發生,保障銀行業的聲譽不受影響。
參考文獻:
一、保險人的技術準備金必須充分、可信、客觀以及在不同保險人之間具有可比性。保險人的技術準備金必須能夠充分滿足履行對保單持有人承諾的各項義務。技術準備金應包括未償索賠、未來索賠、生效保單保證金等。
二、對那些沒有被技術準備金涵蓋的其他負債,也必須提取充分的準備金。監管機構應確保對所有負債的充分準備,這包括對第三方的義務以及所欠的有爭議的負債。
三、對資產的評估應當恰當、充分、可信和客觀。監管框架必須考慮資產評估所采用的會計基礎,應鼓勵使用謹慎性會計準則和慣例。
四、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框架必須設定資本和負債的匹配要求。監管框架應當能夠充分反映出因保險人資產和負債的幣種、現金流期限和數量等不匹配而可能導致的風險損失。
五、確定資本要求是出于彌補因技術風險和其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的需要。保險公司必須擁有足夠的資本,用以彌補可能發生的未預見損失。如特殊技術風險,其他技術風險,經營風險,市場風險,投資風險等。
六、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框架必須能夠對風險作出敏感反應。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制度在整體上必須與保險人面對的風險相適應,而且應當確保無論這些風險發生怎樣的變化,保險公司的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均能始終保持充足。
七、必須確定一個控制水準。控制水準應當定得足夠高,以便在保險公司陷入困境的最初階段就可以進行干預,這樣可以增大監管機構干預行動奏效的可能性。
八、必須確定具體化的最低資本水準。
九、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框架必須界定資本監管框架適當形式。監管框架應當對那些不能完全滿足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要求標準的資本工具進行必要的限制。 十、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框架必須由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作補充。該系統應當以完備的監測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作支持,而且必須涵蓋保險人所面臨的全部風險。
十一、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中應考慮再保險安排的風險轉移的有效性和再保險人的安全性。
十二、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框架應當有適當信息披露作支撐。對風險的適當披露可以促使和鼓勵保險人采用有效的風險管理政策和措施。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第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并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各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四條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第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準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并公布。
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并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第四章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后,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時,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二)查閱、復制有關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
(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采取前款規定措施,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拒絕。對依法采取的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五)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七)、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四十九條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使用、維護、裝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節能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建筑節能。通過執行規定的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用節能型建筑材料、節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提高建(構)筑物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的活動。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辦公室、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協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發改委、財政、國土資源、規劃、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科技、工商、稅務、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節能管理工作。
第五條新建建筑工程執行建筑節能50%設計標準。
其余鎮、處、場、管理區50%新建建筑工程執行建筑節能50%設計標準。年起所有新建建筑工程執行建筑節能50%設計標準。園林辦事處、廣華辦事處、江漢石油管理局礦區及管轄范圍、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楊市辦事處、周磯辦事處、周磯農場管理區新建建筑工程及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建筑節能50%以上的設計標準。
積極推進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年全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達標率達到20%以上。
第六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物的布局、朝向、通風和綠化等方面應綜合考慮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的要求。
特別是成片住宅小區和公共場所時,建設單位在申報新建、改建項目。應按照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做好建筑節能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并附建筑節能計算書。
第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標準、規范和現有節能技術的要求進行設計。保障建筑物達到節能50%標準。
第八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建筑節能進行審查并單列節能審查內容。未經審查或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審查機構不得頒發審查合格書。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施工許可證時。
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變更涉及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強制性條文的須按程序重新審查。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與施工。降低建筑物節能標準。
第十條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特點、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施工技術的要求編制詳細的施工和監理計劃。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筑工程在設計、施工、裝修、維護、改造過程中。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在對建筑工程的各方主體行為進行監督時。并對其使用的建筑結構、建筑材料、建筑用能設備、產品、技術的工藝進行監督,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責令其改正。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時。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注明已實施的建筑節能內容。
應當同時提出較詳細的建筑物建筑節能的專項監督意見書。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建筑工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時。應當核驗質量監督機構提供的節能專項監督意見書。
不能提供節能專項竣工驗收報告和節能專項監督意見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銷售或者交付建筑物時。應當在建筑使用說明書中詳細注明建筑物節能系統的狀況以及相應保護、使用要求。
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審核的節能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建筑物節能專項監督意見書,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單位預售、銷售申請時。并對其建筑物說明書中的節能內容予以審核。
第十五條建筑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裝修、維護、改造建筑過程中。不得損壞原有的建筑節能設施。若損壞的應當由責任人將原有的建筑節能設施復原;不能復原的應修復建筑節能系統達到原有系統的節能效果。應當遵守建筑節能的要求,
第十六條除因舊城改造的房屋拆遷等產生的舊實心粘土磚可就地利用外。城市規劃區不得使用粘土磚(含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粘土多孔磚及其它粘土制品,下同。年起各鎮、處、場、管理區要逐步淘汰粘土磚,年要全面禁止。
執行國家和省關于預繳、征收、返退和使用、管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規定。上款規定范圍內。
第十七條市各職能部門要加大力度落實國家對粘土磚的有關限制政策和規定。不得辦理相關許可證件。對國家明令淘汰的小型18門以下磚廠,自本規則下發之日起,由各職能部門依法吊銷其許可的證件和執業證件,并予以取締。18門以上的磚廠,自年起按每年20%比例相繼取締,年全部取締。
積極向生產新型節能墻體材料轉型。各墻體材料生產企業要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引導下。
第十八條自年起。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創造條件實施混凝土商品供應,年月日起,全市施工現場嚴禁現場攪拌混凝土。年起,全市施工現場全部使用干混砂漿。
執行國家和省關于預繳、征收、返退和使用、管理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的規定。上款規定范圍內。
第十九條政府鼓勵、引導扶持建筑節能與新型墻體材料及散裝水泥的科研、開發、生產和推廣應用。
投資主體可以按協議分享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所獲得的利益,鼓勵各團體、個人投資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并享有國家稅收減免政策。
經認定符合國家和我省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或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新型墻體材料、節能門窗、污水再利用、地熱利用等建筑節能產品。
第二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建筑節能的宣傳培訓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建筑節能政策、標準規范、科譜知識的宣傳,各部門和新聞單位應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規劃、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給予警告。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設計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整改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符合節能標準要求的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本規則規定。并按實際用磚量折算成標準磚數,按每標準磚0.2元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使用袋裝水泥的按現場實際使用袋裝水泥量,按每袋(50公斤)袋裝水泥0.5元處以責任單位罰款。以上處罰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本規則規定。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案件管理職能與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規則的關系
案件管理是檢察機關內部一項重要的管理監督制度。從全國檢察機關案管部門的設立情況來看,案管部門主要職能大多集中體現在“管理、監督、服務”上。具體表現為:對各個業務部門辦理的案件,負責統一受理、流轉、對外移送審核,對辦案期限、辦案程序等進行流程管理、預警監控,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以及開具法律文書等工作進行統一管理,組織對辦案質量進行核查、評價以及對檢察業務進行綜合考評,同時還負責組織協調執法規范化建設、執法風險評估預警等工作。由此可見,這此案管職能除少數體現為“服務性”外,大多體現為對偵查、審查逮捕、審查、提起公訴、辦理刑事申訴案件等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監督、管理與控制。可以說案管工作就是案管部門對各業務部門在執行刑事訴訟節點環節尤其是重要節點活動的管理與監督,其工作的依據、標準就是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規則的各項規定,離開了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規則規定,案管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與必要性。
修訂后刑事訴訟規則是新刑事訴訟法在檢察環節的辦理刑事案件操作規程的具體化。此次高檢院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大特點之一就是增設“案件管理”專章,其中第668條規定對案件管理工作職能定位作了明確規定;第669條還明確了案管部門對辦案部門及人員提出糾正意見的6種情形。另外,整個刑事訴訟規則有關案件管理工作規定的條文多達24個(第35條、44條、49條、50條、52條、54條、147條、148條、152條、153條、154條、155條、362條、615條、622條、628條、668—675條)。可見,高檢院領導對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視,以切實加強對自身執法辦案的監督,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檢察機關得以全面正確貫徹執行。
二、新刑事訴訟規則對案管工作的主要影響
(一)對案件流程管理要求更加嚴格
1.對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管。新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4款、第117、第149條等條款對強制措施、辦案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規則突出了案管部門在流程監管工作別是注重辦案期限預警提示監督作用。第615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門負責。第622條就批準或者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審查期間改變管轄、延長審查期限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后重新計算審查期限的等情形要求偵查、偵監、公訴部門要及時通知案管部門。第628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或者審查逮捕、審查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辦案期限屆滿前,案件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本院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進行期限屆滿提示。發現辦案部門辦理案件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糾正意見。第669條第一款第(三)項也有類似規定。
2.對強制措施的適用以及對偵查行為、審查更加明確規范。新《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91對強制措施的適用,要求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改變了原《刑事訴訟法》“可以通知家屬”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4條、第55條、第116條、第117條、第121條規定規定對偵查行為和證據收集作了排除性要求。
刑事訴訟規則要求案管部門要及時對偵查行為、強制措施以及審查環節進行認真監管,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相關業務部門進行糾正。第147條第三款、第148條第三款分別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和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申請的,對于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偵查部門或者公訴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本院監所檢察部門和案件管理部門。
3.更加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4條、第37條、第47條、第95條、第115條規定,分別就檢察機關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及保障辯護人的會見權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向檢察機關申訴或控告的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規則要求案管部門要及做好接待辯護人、訴訟人的“服務性”工作,從制度設計層面較好保障了其相關訴訟權利,解決了會見難、閱卷難等問題。第35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有關申請、要求或者提交有關書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接收并及時移送相關辦案部門或者與相關辦案部門協調、聯系,具體業務由辦案部門負責辦理,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第44條進一步明確了案管部門對辯護人接受委托后的登記、查驗相關證件材料的職責。第49條明確規定了對辯護律師或者經過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門及時安排,由公訴部門提供案卷材料。第50條則、第52條第一款則規定了案件移送審查逮捕或者審查后,對辯護人提出的意見及時審查受理,并由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及時將申請材料送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辦理。第54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偵查、審查逮捕、審查過程中,辯護人提出要求聽取其意見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聯系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對聽取意見作出安排。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
(二)對法律文書的開具及接收案卷材料的登記監管提出了特殊要求
新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作了調整,案管部門在開具適用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時,除了審查辦案部門手續是否合法齊全外,也要審查適用對象是否合適,對于明顯違反法律、不符合適用條件的,可以與辦案部門溝通協調,必要時向分管領導提出意見,防止適用錯誤。另外,刑事訴訟法增加了“技術偵查措施”一章,明確了嚴格審批的程序,對相應的法律文書制作的審查也不可忽視。新增加的查封措施以及凍結的對象擴大,帶來了法律文書種類的增加或應作相應調整。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規則對案管部門接受、審查法律文書、案卷材料作出了明確規定,使得案管工作量大增,案管部門任務十分繁重。第152條規定,對于偵查機關、下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審查逮捕、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申請強制醫療、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請抗訴、報請指定管轄等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對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其他案件,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門受理的,可以由案件管理部門受理。第15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受理案件時,應當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審查“依據移送的法律文書載明的內容確定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案卷材料是否齊備、規范,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移送的款項或者物品與移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內容。第155條規定,偵查機關送達的執行情況回執和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由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接收。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即時登記,并及時移送相關辦案部門。第154條則明確了案管部門受理、登記、移送相關部門辦理的程序及特殊情形的處理方式。第670條明確了“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對以本院名義制發的法律文書實施監督管理”的原則。第669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法律文書使用不當或者有明顯錯漏的,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發現后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則是對第670條內容的具體化。
另外,案管部門不僅負責接收外單位案卷材料的任務,同時還肩負著本院辦案部門對外移送案卷材料是否規范審查之責。刑事訴訟規則第6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辦結后需要向其他單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統一由案件管理部門審核移送材料是否規范、齊備。
(三)對涉案款物的監管職責更加突出、明確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規則尤其強調了案管部門對涉案財物的監管職責,從而明晰了案管部門與紀檢監察部門之責。第669條第一款明確了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及時提出糾正意見的情形、監督的方式、回復案管部門辦理結果的方式、時間要求。第673條則明確了對人民檢察辦案部門的涉案財物統一由案管部門登記。第674條、第675條進一步明確了對檢察院所扣押涉案財物保管、處理過程、出庫的監督職責及監督方式。案管部門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對構成違法或者嚴重違紀的行為,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三、案管部門在行使“管理、監督、服務”之責的過程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規則固化了高檢院原已確立的“統一受案、全程管理、動態監督、案后評查、綜合考評”執法辦案管理原則,適應了新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其中的“動態監督”原則包括案管系統對辦案期限及時預警、贓證款物的管理和對開具的法律文書審查把關、對法律文書的審查把關等“事中審查”,以及“案后評查”等方法,對監督刑事訴訟法的有效實施起到關鍵性作用。第6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對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實行統一受理、流程監控、案后評查、統計分析、信息查詢、綜合考評等,對辦案期限、辦案程序、辦案質量等進行管理、監督、預警。實踐中,要想將這一規定落到實處,本人認為案管工作應當特別注意下列問題:
第一,要善于通過對法律文書的監督管理把好案件質量關。案管部門對經各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審批的法律文書文稿的內容負有形式上審查的責任義務,對經審查合格的予以蓋章出具的過程,體現了對案件質量監督的及時性。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對第669條所述的“法律文書使用不當或者有明顯錯漏的”進行監督把關。該條的“法律文書使用不當”本人認為主要指法律文書種類使用錯誤等問題;“法律文書有明顯錯漏”主要指法律文書格式不正確、缺項或多項以及法律文書表述內容前后矛盾、案件事實認定與所要適用的法律條文不一致及文字表述明顯不嚴謹或文字、印章使用錯誤等問題。案管部門通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文書質量要求的,可以直接加蓋院章或簽屬意見由院辦公室蓋章。本人認為,對法律文書“審查度”的把握原則上限于“形式審查”,確有必要時再進行實質審查。為此,應注意把握好兩點:一是首先審查法律文書的格式是否規范;二是審查法律文書的基本內容是否存在 “明顯”錯誤,原則上不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一般來說,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等實體審查在“案后評查”中完成較妥。
第二,要特別重視對案件質量的評查工作。案件質量是執法機關更是檢察機關的生命線,新刑事訴訟法更加強化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這就要求案管部門要把提升案件質量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事務性管理”要服務、服從于“案件質量監督管理”,要真正發揮好案件質量“過濾器”、“安全閥”作用。
對案件質量評查工作主要通過“案后評查”進行,其目的是檢驗原案是否存在錯誤,辦案行為是否規范,辦案人員是否廉潔,進而為充實檢察官執法檔案和業務考評奠定一定基礎。由于刑事訴訟規則沒有規定具體評查的方式,本人認為,采取下列三種案件評查(檢查)方式較能體現辦案質量效果:一是開展個案質量督查(個案抽查)。個案質量督查是指案管部門經領導審批,對原業務部門已辦理的某一個或幾個可能存在問題的案件(通過一定途徑獲知)進行抽查的一種方式,目的是對發現的案件質量問題及時糾正。個案質量督查的案件的啟動,應當報請檢察長審批。個案督查工作結束后應寫出督查報告,向檢察長報告,由檢察長或檢委會研究決定;二是開展案件質量專項檢查。專項檢查是指案管部門針對業務部門在一定時間段所辦理完畢的某一類或幾類的案件所進行的檢查,目的在于對案件關鍵環節質量進行測評,從中分析查找執法水平方面存在的共性問題,以利于改進工作。其所檢查的對象一般為:本院(或下級院)不立案、不批捕、不、撤回、撤案、無罪判決等案件以及后改變定性、改變事實、改變重要情節的案件。檢查的方式既可以是案管部門單獨進行,也可以會同辦案部門一并進行;既可以對某一類案件進行檢查,也可以同時對幾類案件進行檢查。檢查組檢查工作結束后要對專項檢查活動形成專題報告,經檢委會研究后予以通報相關業務部門。專項檢查一般每年進行一到二次為宜;三是,開展執法規范化檢查。執法規范化檢查通常系對某一個院所有業務部門在一定時間內辦案水平和執法執紀等執法規范化行為所進行的一次綜合性全面檢查。此項工作由原研究室轉為案管部門完成,有利于其全面掌握各業務部門案件質量情況,有利于進一步檢驗檢察機關開展業務建設、隊伍建設和信息化建設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嚴格對照高檢的要求找差距、析原因、建措施、出成效,有利于統籌業務考核,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案件綜合質量管理工作。執法規范化檢查活動原則上每個院每年進行一次,或者兩年進行一次。以省級院組織檢查為主,以分院和區縣院自查為輔。
本人從近幾年參與市院組織檢查活動的體會看,把握好下列兩點十分重要:一是每次檢查前要制定詳細的“檢查實施方案”。該方案主要包括:檢查組成員;檢查內容及標準;檢查程序和評分標準;檢查方式(其中抽查案卷是重點);檢查結果的運用。二是要撰寫好“四個檢查工作報告”。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組、案管部門、相關業務部門、被查院都要注重總結,分別撰寫出高質量的檢查情況報告或整改報告,以便于領導科學決策。其中省級案管部門所形成的綜合檢查報告經院檢委會研究后向全省檢察機關進行通報。
上述三種檢查方式既有聯系也有區別,均為提升案件質量的有效方式,共同目的都是為了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提高執法規范化水平。區別在于檢查時間、檢查范圍、檢查結果運用有所不同。
(四)加強案管隊伍建設,突顯其職能作用
關鍵詞:醫院財務管理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關鍵控制點 措施
應該說,新《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出臺既是我國市場經濟之需要,亦是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獲取長遠發展的需要。在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轉型期,做好醫院財務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對醫院深化衛生體制改革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基于此,筆者就醫院全面貫徹落實新《規則》值得注意的二個關鍵控制點及其控制措施談一談自己的粗淺認識。
一、醫院在全面預算管理中的關鍵控制點及其控制措施
新《規則》為醫院全面預算提供了原則、基本框架、方向、方法,醫院必須根據新《規則》和新《醫院財務制度》的規定,全面實施預算管理。預算管理的有效實施的關鍵在于要對醫院預算管理中存在的預算不健全或者是不編制預算;預算編制不科學、目標不合理等風險有一個正確認識,對可能會影響醫院約束力造成盲目運行,以及引起醫院資金流失浪費給醫院總體發展目標實現帶來障礙的原因進行分析,并通過關鍵控制點的確立以及相應措施的制訂來回避風險,強化管理。
(一)醫院全面預算編制環節的關鍵控制點及其控制措施
新《規則》中對于事業單位進行全面預算的環節給予了明確規定,醫院應該根據單位實際并結合相關制度,確定全面預算環節的關鍵控制點,并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1)可以借鑒企業預算管理方法,通過以院長為主要負責人的管委會方式對醫院全面預算進行管理,主要對醫院內部的預算草案給予論證研究,針對草案的平衡性和適用性提出合理化建議提交領導班子作為決策依據。
(2)要對醫院預算編制工作中的各項內容通過制度化形式加以完善,明確方法、規范程序、提供依據,在科學、適當、合理的原則下保證醫院發展實際與預算指標相匹配。
(3)醫院全面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應當在預算年度開始前完成,一般情況每年11月底,要報衛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審批,并履行“二上”、“二下”程序。
(二)醫院全面預算執行環節的關鍵控制點及其控制措施
醫院全面預算的編制對于醫院預算管理來說是一項重要內容,然而預算編制是否能夠有效實施,應如何組織其落實實施也是預算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關鍵環節。根據新《規則》對全面預算執行環節的相關規定,醫院應通過《醫院財務制度》,結合本醫院的實際情況,在全面預算執行環節中確定以下關鍵控制點并制定相應控制措施。
(1)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合理的責任體系。全面預算一旦被批準下達之后,醫院各相關單位都應該盡快進行組織實施,對預算指標按要求進行層層分解,保證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環節的預算任務和責任目標清晰明確,形成縱、橫兩向科學合理的責任體系。
(2)對全面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合理監控。醫院的預算管理工作并非某個單位能夠獨立完成的,它是涉及到各個部門各個環節的工作內容,因此針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要注重各個單位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并通過財務信息等途徑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控,及時的將相關信息對各個預算執行單位進行通報,并及時將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反饋到相關決策部門,以便對醫院的整體預算方案作出合理調整。
(3)適當對全面預算進行合理調整。醫院預算方案中有一部分屬于財政專戶獎金以及財政補助資金,由于這部門資金是財政部門核定下發的,因此可以不包括在調整范圍內。但針對于受國家相關政策影響進行相應的減少或者增加的支出,或者是由于上級部門制訂的事業計劃出現大幅度調整的情況下,醫院應對自己的預算進行及時而合理的調整,并報衛生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一般情況下,醫院內的收支預算應不列入調整范圍,如遇特殊情況的確需要進行重新調整的,應嚴格按照醫院規范的審批程序進行逐項審批,并報相關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三)醫院全面預算考核環節的關鍵控制點及其控制措施
對醫院全面預算執行與實施情況如何進行有效評價,除了要在執行與實施過程中加強監控之外,還要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醫院應充分結合新《規則》中提出的加強事業單位預算考核方面的明確規定,對醫院預算考核環節中的關鍵控制點進行明確,并制定相應措施。一是要建立健全預算考核制度,對涉及到預算執行的各個單位以及個人嚴格按照制度進行相應考核,考核應強調獎懲制度的落實,并將考核作為發放績效工資的重要依據;二是對預算執行情況實施動態考核管理,管委會要對醫院的預算執行情況組織定期或者是不定期的考核,對執行過程中的監控信息以及各單位相關負責人上報的執行情況報告給予核準和確認,確保預算完成情況及時、準確;三是考核工作要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考核制度嚴格執行,并對考核過程中的情況進行完整、真實、準確的記錄,記錄資料應按規定進行存檔并由專人負責保管。
二、醫院工程項目管理的關鍵控制點及其控制措施
新《規則》明確規定了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供資金使用的有效性。把財政項目支出納入財政支出績效考核內容,作為具有福利性質的醫院,每年各級政府都會對醫院的基礎建設進行大量投入,為使國家投入或醫院自籌基本項目達到國家建設標準要求,項目完成后能夠發揮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筆者通過新《規則》在本院運行的實際過程中發現,完善的管理體系,是是醫院建設和安裝的工程項目得以順利進行的保障,醫院應對工程項目建設中每個環節中的安全風險都進行及時梳理,規范工程流程,嚴格落實相關機構與人員的崗位責任,加強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動態監控,使工程項目進度、質量以及資金安全得到保障。醫院工程項目管理中應關注以下關鍵控制點及其控制措施。
(一)醫院工程立項和招標環節的關鍵控制點及其控制措施
1、立項環節的關鍵控制點以及控制措施
一是工程項目可行性報告的規范編制。醫院要有專門的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和人員,通過對國家在醫院投資和發展方面出臺等相關政策的認真研究,結合本院實際提出科學合理、切實可行性的建議,交通過可行性報告的形式進行規范編制;二是要組織多個部門,如工程、法律、財會等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可行性報告以及項目建設書進行充分的評審與論證,給出權威性的評審意見,以此意見為依據對項目進行調整。同時,醫院也可以采取委托形式,將可行性報告交給有專業資質的機構進行評審;三是對決策過程要進行詳細完整的記錄。可行性報告經專家或者有資質的權威機構評審論證后,醫院根據評審結論和評審意見進行工程項目決策,由于工程項目決策對于醫院工程項目建設有著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因此整個決策過程應有比較完整和詳細的書面記錄,一旦出現重大的工程項目立項,還需要醫院會計主要負責人共同參與決策,并報本地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2、招標環節的關鍵控制點以及控制措施
一是要選擇準確的政府采購方式,一般情況下醫院多采取公開招標,如果需要進行委托招標,應首選有專業資質的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二是醫院必須參與工程的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三是招標機構應當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有醫院的代表和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應當客觀、公正的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四是要及時的在規定時間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化的工程項目合同,合同中應對雙方履行的義務、享有的權利以及違約應承擔的各項責任進行明確。
(二)醫院工程造價和建設環節的關鍵控制點及其控制措施
1、造價環節關鍵控制點以及控制措施
一是加強管理,醫院要設計施工圖預算和工程概算編制方法,并通過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逐項審批,保證工程概預算合理可行;二是醫院應當向設計單位提供詳細的設計要求和基礎資料,進行有效的技術、經濟交流;三是醫院應當建立項目變更管理制度。制度中要明確責任,對于因個人或單位過失而引起設計變更的,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四是強化對概預支算的審核,醫院要委托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或者是組織各個相關部門不同的專業人員對工程項目概預算編制進行審核,主要要對工程項目內容、定額套用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完整性等內容進行審核。
2、建設環節關鍵控制點以及控制措施
一是強化動態監控,要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進行嚴格的預算監控與管理,做到備料及時、施工科學、責任到人、資金落實有保障,使工程項目能夠按照設計要求順利進行;二是重點對工程項目建設中物資采購進行強化監督與管理,確保采購物資能夠滿足工程需要,嚴格控制不合格物資投放到工程項目的建設使用環節中,對于大宗材料以及重大設備要按照相關采購規定嚴格執行;四是對于工程變更要進行嚴格控制,出現變更問題要按照相關要求與程序對相關手續進行重新審批,如涉及資金變動和價款支付等問題,要向財會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審核批準后再進行付款。
(三)醫院工程項目驗收環節的關鍵控制點及控制措施
工程項目驗收環節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控制:一是承包單位在工程項目建設結束后對醫院遞交工程竣工報告,這時醫院要及時的進行竣工決算的編制,并由相關審計部門對竣工決算進行審計,財務部門按照竣工決算審計意見進行相應工程項目款項的支付,對于沒有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的,不應給予相應尾款的支付;二是醫院要做好相關文件資料的登記、保存工作,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到的每個環節的資料文件進行收集和整理,登記造冊、建檔立案,并交由專人負責保管;三是要建立健全評估制度,醫院在工程項目建設完工后,要對項目目標的執行情況、實施情況以及投資效益等方面進行評估,作為責任追究和落實獎懲措施的重要依據,同時把項目實施情況及時上報財政部門,接受財政部門的財政支出績效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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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禁止任何損害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并責令賠償損失,恢復原貌。并按占用、改用面積加倍收取綠地建設費,逾期不執行的視其情節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對主要責任者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并強制撤除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市區樹木。超50株的報市政府批準。對符合條件的責令補辦手續,并按砍伐(移植)樹木總價格的2倍處以罰款;對不符合條件的按砍伐(移植)樹木總價格的10倍處以罰款。
第四條市政府責成園林處負責管理責任區內的花草樹木。搞好庭院和小區綠化。新建小區綠化面積不低于總用地的30%舊區改造不低于25%未達標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所缺綠地面積責令其限期補建,逾期不補建的按所缺綠地面積收取5倍易地綠化彌補費。
第五條凡城市規劃區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對符合城市綠化系統規劃和綠地指標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加蓋“綠色圖章”對未在有關工程建設管理簽單中加蓋“綠色圖章”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加蓋“綠色圖章”后的綠地指標不得隨意降低,確需降低的應報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批。
第六條電力、通信、市政、公用事業建設工程需修剪樹木時。處以修剪樹木每棵3050元罰款。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進行有損道路設施的各種作業;不得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機動車、畜力車;不準移動、損害或盜用排水設施及附件;不準擅自連接或更改排水管線;不準向排水設施內傾倒糞便、污水及易燃、易爆液體和垃圾、渣土、建筑泥漿等雜物;不準遷移、裝配、改動、損壞、盜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礙、恢復原貌并賠償損失。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擅自拆除、改裝和遷移城市供水設施。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及公共場所生產加工、擺設攤點、開辦集市、維修清洗車輛、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違反本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臨街的經營者不得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違反本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元至10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
違反本規定的責令改正,禁止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懸掛物品。并處以50元的罰款。
活動結束后,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公益性活動的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及時恢復原貌。違反本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十條撤除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臨時占道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料理施工占道手續。工程竣工后。撤除施工設施和各種臨時建筑物。違反本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至3000元罰款。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商業性牌匾設置、門面裝飾及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符合市容規劃要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撤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當,并依照廣告設置版面的總面積予以處分: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面積超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缺乏50平方米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面積超越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設置商業性牌匾或者進行門面裝飾的責令限期撤除,違反本規定。并分別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強制撤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當。
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撤除,違反本規定。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撤除的予以強制撤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當。
第十二條市區集貿市場、開放性商業廣場按垃圾日產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證居民入廁。禁止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移動、停用、改變用途或者擅自撤除環境衛生設施,違反本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撤除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應當按重置價格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維修、清疏、更換各類公用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不得亂堆亂放,違反本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因裝修、搬遷發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無力運送的可委托市容和環境衛生部門有償運送。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個人處以50元至1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依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違反本規定的責令改正。個人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運輸渣土、砂石、灰漿、白灰、粉煤灰等易于揚塵、撒落物料的車輛必需封閉運輸。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膠、食品飲料包裝等廢棄物。并對個人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第十八條發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并依照有關規定繳納處置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違反本規定,未料理清運處置登記手續進行清運的責令改正,并按照每噸200元處以罰款;料理清運處置登記手續后,未依照要求進行清運的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