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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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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正文]:
保險投資是現代保險業存在與發展的關鍵。與此同時,保險業的穩健發展,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盈利性。顯然,這三者的協調是十分重要的。而它們的協調需要法律從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應當為保險投資監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資金運用,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0-1987年,為無投資或忽視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第二階段從1987-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由于經濟增長過熱,同時又無法可循,導致盲目投資,房地產、證券、信托、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第三階段始于1995年10月,為逐步規范階段,1995年以來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下同)、《保險業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保險法律法規,但由于限制過緊,加之1996年5月1日以來的7次利率調整,使保險業發展帶來新的問題,尤其使壽險業的利差損進一步擴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調整保險投資方式,1998年先后允許同業拆借、購買中央企業AA+公司債券,但仍解決利率下調對保險公司帶來的壓力,尤其難于解決壽險公司日益擴大的利差損。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保險基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這是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發展我國保險業的重要步驟。
我國目前面臨著加入WTO,這要求我國保險業參照國際準則;同時,已進入21世紀,由于各國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給我國保險業帶來了新的機會與挑戰,這也迫使我國的保險監管應與國際大趨勢相接軌。本文擬在比較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之特點的基礎上,對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見。
一、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的一般特點
縱觀海外許多國家或地區保險法及細則對保險投資的規定,盡管早期工業國或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的投資方式及演進的階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幾點帶有共性的特點值得我們思索:
首先是確認和保證保險資金運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國、日本、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國的臺灣和香港的法律規定中,均規定了多種保險投資方式。這些方式具體包括:債券、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等。英國則通過司法實務確認保險投資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資方式多樣且較靈活,使得不同的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的特點選擇投資方式,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從而穩定了保險公司的經營,并進一步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
其次是保險投資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在注重投資方式多樣化的同時,也規定了投資比例。如美國紐約州、日本、德國、我國臺灣等均有這方面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不僅涉及了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方式所占總投資的比例,而且規定了某一投資方式投資與有關每一籌資主體的比例,這樣,前者有效控制了有關投資方式所帶來的投資風險;后者有效控制了有關籌資主體帶來的投資風險,從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了條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險投資比例隨著保險業的發展階段而調整。如日本,在保險投資方式比例方面:存款從1947年的1/3,調整為1956年的35%,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拆借貸款從1947年1/20降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地方債券,從1947年的20%至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公司債券,從1947年的2/3,1987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股票則自1947年至1998年始終規定為30%;不動產則自1947年至1998年始終規定為20%。
第三是關注壽險投資結構的不同性。保險投資的結構因產壽險不同而不同,產險業投資要求的流動性優于壽險,而壽險的盈利性和安全性優于產險業。法律的規定顯然要有所體現。比如,美國紐約州的保險法律在規定保險公司投資的形式和數額的同時,對人壽保險公司與財產和責任保險公司的投資結構確定了不同的原則。在紐約州保險法中,適用于壽險公司的投資法以謹慎標準為原則,而適用于財產和責任保險公司的投資法則主要以“鴿籠式”方法為原則。
第四是加強證券投資的管理。在保險投資的發展過程中,證券投資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上升,總的趨勢是投資的證券化,但不同類型的國家或地區有所不同。早期工業國的保險投資已基本證券化,并且,在債券投資中股票和公司債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趨勢,股票的比重則快于公司債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業國則還有一個過程。如在美國壽險資產中,貸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為47.6%、1930年為55.1%、1940年為29.4%、1950年為28.9%、1985年為27.4%、1990年為23.6%、1995年為14.4%、1997年為12.2%;不動產從1917年的3%降為1997年的1.8%;有價證券則從1917年的44.2%上升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資的比重從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穩定10年后,1991年上升為10.6%,1997年為23.2%;公司債券的比重從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為41.4%,其后直到1997年為41%左右波動1。這種保險投資的證券化是同美國資產的金融化相聯系的,而這種資產的金融化,同保險業(尤其壽險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所要求的流動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聯系的。
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經濟發展的共同特點在于:在二戰后才開始發展,起點低、發展速度快。國家為了加速經濟發展,在強調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同時,也強調社會性,保險投資對推動經濟的高速增長,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險投資在促進經濟高速增長,使日本的經濟跨入經濟強國后,其保險投資由貸款為主逐步轉向證券投資;而韓國的保險投資結構的現狀與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處于轉化中,我國臺灣壽險業貸款比重也較高,但不動產的比例較高,這與臺灣不動產穩定增值有關,同時,從動態看,有價證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趨勢。這說明,后起工業國或地區的保險投資結構演進為由直接投資向證券投資的演進是與其經濟發展密切聯系的。
日本作為后起工業國,80年代以前其投資比例依次為:貸款、有價證券、不動產、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價證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趨勢,貸款和不動產投資的比例呈下降趨勢。1986年證券投資占第一位,貸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動產退居第四位。其中,從1975年至1996年間,壽險業的投資中,貸款從67.9%下降到34.6%,有價證券從21.7%上升到50.7%,不動產從7.9%降為5.2%,其他資產從1.4%上升為6%。在此期間,1986年是個重要的轉折點,有價證券的比例首次超過貸款的比例。日本保險投資是同該國經濟發展的過程相聯系的。就其過程的特點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險投資的經濟效益。20世紀50-60年代,日本側重發展重工業,重工業經濟效益較好,于是保險公司投資于機械制造和化工工業;70年代末80年代初,轉向以輕工中小企業為主,同期壽險公司短期貸款占61.7%,后來證券投資效益好,又轉向證券投資,1975年為21.7%,1984、1986、1996年分別為35.1%、41%、50.7%;貸款投資占總資產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關心投資的社會效益和社會影響,包括向新型產業投資、投向社會公用事業、社會開發性投資、為擴大生活消費投資;同時還注意擴大海外投資。
韓國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投資方式有:有價債券投資、不動產投資、貸款或匯票貼現、對金融機構的存款、對信托公司的金錢或有價證券的信托、財政經濟部令制定的類似前述第1-5項的方法。并于第15條規定各類投資比例為:對股票的投資不得超過總資產的40%;不動產投資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5%;保險公司購買同一公司債權及股票或以此為擔保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對同一人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3%,對同一物件為但保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對同一企業集團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對同一企業集團發行的證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外匯、國外不動產及外匯證券的持有量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中小企業(風險企業除外)發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保險公司持有或作為貸款擔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公司總發行股票的10%,但持有國外法人的股票時,可以例外。對增強保險財產運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時,金融監督委員會可按保險業務的種類和保險公司的財產規模,在第一款規定的各種財產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圍內下調其比例。
韓國壽險業自1950年以來,隨著經濟形勢的變遷,其保險投資中,不動產投資從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劃,以及鼓勵出口發展重工業,壽險業資金運用轉向投放資本市場及放款。目前韓國保險業法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規則規定各項資金運用投資對總資產比率為:股票不得超過30%;不動產投資為15%或以下(10%為營業用,5%為投資用);現金及存款為10%或以下。上述規定韓國政府鼓勵保險公司多放款給房屋專項貸款,以及中小企業貸款2。韓國保險投資結構的變化為:韓國壽險業投資中,其結構的順序依次由1981年的貸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現金及存款轉變為1997年的貸款、有價證券、現金及存款、不動產。盡管有價證券的比重從18.5%上升到27.2%,貸款從62.8%下除為48.5%3,但仍然以貸款為主。
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投資結構的演變過程因產壽險而不同。從1991年至1997年,在財產保險業的投資中,其投資的結構順序依次為: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抵押貸款、貸款。其中,銀行存款57.58%降為54.04%、有價證券從17.36%上升為31.74%、不動產從21.11%降為11.2%、抵押貸款從3.96%降為3%,其中股票從7%上升到19.45%,這說明產險業保險投資仍然以銀行存款為主,這同財產保險主要屬于短期業務要求投資流動性較強有關。壽險業投資中,投資的順序依次為:貸款、有價證券、存款、不動產、國外投資和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從1986年至1997年,其投資比重分別變化為:貸款從31.29%上升為35.05%、銀行存款從23.77%上升為28.03%、有價證券從17.36%上升為28.03%、不動產從27.19%降為10.61%、國外投資從1989年的0.02%升為2.22%、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從1994年開始的1.95%上升為2.67%。其位次的變化為:有價證券由第三位上升為第二位、銀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為第三位。這說明壽險業保險投資中有價證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銀行貸款為主。
由此可知,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的保險投資與其經濟發展密切聯系,在經濟發展初期,保險投資中,貸款的比重較高,一方面對國民經濟發展提供了資金,帶動了經濟增長;另一方面,這些投資項目的高回報,帶來了保險投資的高盈利。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保險投資由貸款或不動產轉向有價證券投資為主,日本的情況,說明了這一點。韓國的現狀與日本發展的過程相似,韓國經濟仍然處于日本當年起飛階段,貸款比例很高;臺灣壽險投資貸款、房地產比例也較高,這是由于這一階段這些項目投資盈利性高。但隨著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金融市場的完善,也將逐步向證券化投資過渡。
第五,細化保險資金運用的規范。不少國家和地區就保險資金運用的問題,注意從法律規范上較為詳細地加以規定。如日本不僅在《保險業法》中規定保險資金運用的基本范圍,同時在《保險業法施行規則》對其作出具體規定;我國臺灣在《保險法》有關保險投資規定的基礎上,相繼制訂了《保險業資金之專案運用與公共投資》、《保險業資金之專案
運用與公共投資審核要點》、《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限制》、《保險業資金辦理外投資內容及范圍》。它構成了由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的基本輪廓,由特別法作出具體規定的立法模式。這樣便于根據不同時期的情況及時進行調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續性,同時又具有靈活性。
二、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的幾點思考
基于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所處的起飛階段,同時處于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投資工具有限、規范交易的制度及組織有待完善,對投資市場的監控和引導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國實際,另一方面借鑒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的考察,本文認為欲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應當考慮以下幾點:
第一,應當確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護保險公司實現盡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導思想。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投資應在遵循安全性原則的前提下達到盡可能多的益利。因為保險公司也是企業,在確保其資金運用安全的條件下,要以盈利為目標,從而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這樣不僅有利于保險公司經營規模的擴大,而且有利于其償付能力的增強。
第二,完善投資環境。一個完善的投資環境,應包括有效的投資工具、公平交易規則以及保證這種制度有效貫徹的組織,即投資工具的多樣化、交易規則的規范化、交易方式的靈活化、投資監管的有效化,以保證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有效和暢通。
(1)完善投資工具。由于保險投資涉及不動產投資及金融市場的投資,因而,投資工具包括不動產投資和金融市場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場的投資是保險投資的主體,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關重要。其投資工具包括:債券、股票、票據、貸款、存款、外匯。其中:票據屬于短期金融工具,分為匯票、支票和本票;債券和股票屬于中長期金融工具,債券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證券,政府債券分為公債券、國庫券和地方證券;股票,含普通股和優先股。
金融市場的投資工具應該是長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結合體,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不同層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資者選擇,可利用靈活多樣的投資工具,有利于保險投資者的選擇,進行投資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變現能力。就總體而言,保險公司應金融市場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業務的特點選擇投資工具。如在金融市場尚不成熟時,應選擇流動性強、安全性高的投資工具。但壽險投資則宜選擇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較高的投資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動性。同時,應建立與投資工具相配套的避險工具,如期權交易、期貨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資風險。
(2)完善涉及保險投資的法規。投資法規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證投資市場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如不動產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但保法等,從而保證市場交易有據可依。
(3)理順投資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的關系。法律的真正價值在于它的實施。為保證有關投資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必須建立相應的組織來保證。這些組織包括保險投資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司法機構,如投資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機構,并且保證這些組織的合理分工協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辦事,切實保證投資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效實施,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凌駕于法律規章之上。
第三,確認和保護保險投資主體在保險投資方式上有一定的選擇權。基于我國經濟發展處于騰飛階段,金融市場發育不全,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缺乏,而這些產業投資回報率較高,應允許保險投資主體有權實施抵押貸款或有區域選擇的不動產投資;無限度的政府證券投資、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債券投資和限制較嚴的股票與公司證券投資。當然,銀行存款在目前及未來依然是必要的。從長期來看,待我國經濟發展到較發達國家行列、金融市場發育完善,則可轉向證券投資為主,那是比較長遠的事。
第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資方式的同時,控制投資比例。從法律監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資方式規定的同時,如允許投資于有價證券、不動產、抵押貸款、銀行存款等,同時應規定投資比例4。前者是為了提高保險投資的盈利能力,多種投資方式,為保險公司提供了可供選擇的靈活的投資工具,從而,為保險公司提高投資回報率創造了條件,當然,也為理智的保險公司投資者提高投資組合來控制風險提供了選擇機會;后者則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了條件。這一比例分為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方式比例規定了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方式所占總投資的比例,這就有效控制了有關高風險的投資方式所帶來的投資風險;主體比例有效控制了有關籌資主體所帶來的投資風險,從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了條件。主體比例,也應按投資方式的風險情況分別對待,對于高風險的籌資主體、高風險的投資方式,其比例應低一些,如購買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債券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的不動產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每一公司的抵押貸款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于較安全的投資方式但存在一定風險的籌資主體,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銀行不得超過投資的10%。保險投資必須強調盈利,因為能夠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由于某項投資報酬是該項投資所具風險的函數,如對保險資金運用不加以限制,勢必趨向風險較大的投資,以期獲得較大的報酬,而危及保險企業財務的穩健。因為每一種投資方式的風險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資方式伴隨著高風險,低風險的投資方式則伴隨著低盈利,顯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資方式,必將使保險公司面臨著全面的高風險,使被保險人有可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險保障,也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因而,為了保證保險投資的盈利性,同時控制高風險,應規定有關高風險投資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業均有破產的可能性,無論采用風險大的亦或風險小投資方式,保險公司都會面臨著籌資主體對保險投資所帶來的風險,因而,為了控制每一籌資主體給保險公司所帶來的風險,必須規定投資于有關每一籌資主體的比例5。
第五,法律應當對壽險和非壽險的保險投資作出區別性規定。由于壽險是長期保險,許多壽險帶著儲蓄性,更強調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動性較低的投資方式,如不動產、貸款;非壽險是短期保險,要求流動性強,不宜過多投資于不動產投資,而應投資于股票、存款。同時,從風險控制看,壽險公司投資的比例在主體比例方面,應嚴于非壽險,因為壽險期限長、帶有儲蓄性,控制主體比例,便于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從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立法。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險公司可自由運用的資金愈多,則保險投資方式上可選擇盈利性大、風險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償付能力的指標有:凈保費與凈資產之比;未決賠款準備金與凈資產之比。我國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標準。由于保險監管的核心在于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所以,對保險投資監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償付能力6。
當然,完善投資環境與放松投資限制相互依存。結合我國國情及保險業的特點,二者應同時兼顧,在完善投資環境的同時,適當放松投資管制。而在投資管制方面,實行嚴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資方式的同時,嚴格控制投資比例。這一比例的大小隨投資環境的完善而逐步擴大,在投資環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資比例應該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圍內,其后逐步擴大。同時,在投資比例方面,也應因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區別對待,在初期,主體比例應當控制得更嚴些。這樣既保證了保險投資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資風險,從而保證我國保險業持續穩健地發展。
【作者介紹】中國政法大學郵編;北京工商大學
注釋與參考文獻
1資料來源:根據1998《LifeInsuranceFactBook》整理,AmiricanCouncilofLifeInsurance,第109頁。
2參考:周淑燕《南韓保險事業發展之梗概》一文(臺灣《保險專刊》第47期,1996年,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編制)第208-209頁。
【關鍵詞】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區;投資多元化模式
0.前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礦產資源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伴隨著礦產資源的開采,礦山環境問題也日益顯現出來。可見礦山地質災害已經變成制約我國可持續發展、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因素之一。礦山地質災害是廣義地質災害的一種,它對資源、環境的破壞作用和社會影響正日趨嚴重,已不容忽視。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資,已經成為我國環境保護投資的重要板塊。所以,建立多元化的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融資模式,是我國亟待解決的問題。
1.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資方式現狀
1.1常規的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資方式
我國現階段的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投資方式大多呈現單一方式。財政撥款一直是我國礦山地質災害治理的主要資金來源,并占我國礦山地質災害治理投資總量的50%以上。此外還設有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我國設立了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這項基金由中央財政投入。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對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采礦權人,收繳礦山地質災害防治保證金,主要用于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另外,銀行貸款是礦山企業進行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融資的主要途徑。但是,由于礦山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具有投資周期長、產出效益低、風險較高的特點,從銀行貸款較為困難。其融資規模增長一直較為緩慢。
1.2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資方式的發展
從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資方式的現狀研究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投資主體,主要還是中央財政和各級地方財政,投資方式單一,多元化的投資格局尚未形成,社會資金的投入正有待加強。也正由于此,近年來,雖然我國礦山地質防治工作已取得較大成績,但由于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歷史欠賬太多,加之礦山開采造成的地質破壞具有點多、面廣、量大的特點,導致治理速度緩慢,全國礦山環境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所以,多元化的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融資渠道亟待解決。
2.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多元化投資機制
2.1建立各級政府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
通過對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資方式現狀研究,我們了解到制約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瓶頸,歸根結底是資金問題。我國現有的單一的投資渠道,不能使我國礦山環境惡化的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多元化的投資渠道勢在必行。對于礦山的地質災害防治的投資,我國設有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地質災害調查、勘查、監測工作,少部分用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建設。中央財政取消“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后,各地也不再設專項資金。實踐中,不同程度地影響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正常進行。后來又再次設立了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以確保潛在的地質災害得到及時調查、勘查和治理。
2.2建立礦區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
礦區地質災害是由于采礦活動引發或加劇的人為地質災害。它包括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采空沉陷、巖溶塌陷)、尾礦壩潰決等。實踐中,因為治理費用較大,礦山企業承擔不起,多由主管部門補貼,如今行業主管部門已經撤銷,因此,如何籌集礦區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便成為地質災害多發區許多礦山企業需要面對的難題。考慮到因采礦活動引發或加劇的地質災害,既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也具有相當的隨機性。其防治費用既可選用“基金”的辦法,也可選用“保險”的做法。不論是哪一種辦法,都需要從礦產品產值中抽取一定比例繳納。一旦發生地質災害,則由“基金”或“保險”提供賠付,礦山企業可用這筆費用進行善后修復和處理。
2.3建立適合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財政稅收政策
利用財政稅收政策加強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是環境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國家財政對礦山地質災害的投入產出和成本核算機制,提高財政投資的效率和效益。將國家財政對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投資,轉變成補、鼓勵性投資,成為引導社會資金向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投資的助推劑。在礦產資源比較豐富的省市,設立與礦產資源開采有關的稅種,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制定適當的稅率,為當地的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提供重要資金來源。
2.4通過證券融資改善礦山地質災害投資現狀
證券融資包括市政債券融資和企業證券融資。市政債券發行的目的,包括彌補財政赤字和為單獨的項目融資,在礦產地質災害防治中,主要可用于單獨的項目融資。這種債券的特點是具有免稅效應,可以吸引眾多的居民投資者、投資基金、銀行信托機構的資金,但同時債券需要到期還本付息,所以項目要有可贏利性。因此,社會經濟的重要性和經濟可行性是考慮的重要方面,也就是只有準公共產品才能適用與市政融資。企業證券也是很好的融資方式,由于礦產地質災害防治需要大量的資金,企業自身無法直接提供,發行證券融資是一種很好的方法。企業證券包括股票和債券。股份制企業可以通過發行股票進行融資。股票融資分為優先股和普通股,優先股可以實現某些單位的控制權,有效防止私人對礦產地質災害防治過程的不良運作;普通股可以有效籌集社會閑散資金,同時也可以吸引部分民營企業參與到項目的管理中,有利于提高礦產地質災害防治的運作效率。企業債券融資也可以吸引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債卷融資具有操作簡單,籌資迅速的特點;企業債券和市政債券一樣,有還本付息的壓力,所以利用此方式籌集資金,可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3.結語
我國是礦業大國,今后一段時期,礦產資源緊缺仍是主要矛盾,礦產資源高強度開發仍會帶來更大的環境矛盾。要從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高度,深刻理解礦山地質災害治理的重要意義,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規劃,注重制度創新,建立企業承擔責任、政府有效監管的機制,多元投融資模式,加強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改善礦山環境和礦區周邊人民的生活質量,全面推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梁等.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投資機制與政策研究報告[R].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2004.10.
剛開始的時候,西蒙斯的投資方法和許多人類似:通過對宏觀基本面的分析來判斷外匯和商品的價格走勢,然后進行相應的買賣。但是投資開始還沒過兩年,西蒙斯就決定完全離開校園,全職進行投資活動。1978年,他離開石溪大學,成了專業投資人。他成立了一個叫林姆若伊的基金,專門從事各種投資,其中主要是外匯交易,但是也包括投資各種小公司的現在統稱創投基金的投資活動。10年間,林姆若伊基金的投資回報是25倍,相當于每年增長38%左右,這和后來西蒙斯管理的大獎章基金的回報差不多。那時候西蒙斯還是花很多時間來關注宏觀經濟事件,比如美聯儲什么時候加息啦、加息之后美國債券的長期利率和短期利率都分別會有什么變化啦之類的東西。他當年的投資方法是判斷型的,直到10年以后的1988年,大獎章基金鳴鑼開張,西蒙斯的投資方法才完全轉型,從判斷型轉到量化型。
這里我們要岔開話題,說說投資方法都有哪些類型。其實分起來也很容易,按照投資決策的方式,可以分成判斷型和量化型兩類。判斷型投資者根據各種信息以及個人過去的經驗來確定買賣什么、買賣多少、什么價位執行、交易如何退場(止損、止盈)等,這里面最有代表性的人物正是西蒙斯在紐約的鄰居索羅斯。股神巴菲特也應該算是判斷型的投資者。
投資行業一般把量化型的投資稱做“黑箱”。簡單來說,量化投資者不依靠大腦的判斷,而是靠數學公式來投資。比如:量化投資者把最新的市場及其他相關信息輸入到他的秘密公式里,公式得出的結果說買中石化,量化投資者就出去買中石化。過了一段時間,一天或者個把月,也可能是幾秒之后,量化投資者又把最新的信息輸入他的秘密公式,公式的結果說賣中石化,量化投資者就賣了。量化投資者和判斷型投資者的最主要的區別在于,不用判斷,而是完全依照公式。公式的好處是它的一致性:同樣的信息輸入同樣的公式,得出的結果是一樣的,跟輸入的人是誰沒有關系。西蒙斯正是量化型投資者的代表。量化型的投資方法還很年輕,它的發展壯大也不過是最近30年的事情。
投資方法還可以根據投資決策所憑借的信息類別來分,分成基本面型和技術型兩類。基本面型的投資方法按照宏觀經濟或者公司盈利的各類指標來進行投資決策,而技術型的投資方法則一般是按照過去的價格走勢來判斷的。也有許多投資方法既不靠基本面,也不靠過去的價格走勢,為了定義的嚴謹,我們把任何使用非宏觀經濟指標和公司營運指標來分析投資的方法都歸入技術型投資之中。
據2007年的統計,全球70%的錢都是憑借基本面型的投資方法來操作的,30年之前,這個比率應該超過90%。技術型、量化型的投資雖說可以溯源到20世紀初,但是它們的發展和壯大是近30多年的事情,尤其是使用數學工具和電腦的量化投資方法。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之下,很多投資行業受到影響,但是量化投資(包括指數投資)仍然是基金管理里面增長最快的一個部類。
綜合上面兩組分類方法,投資方法可以細分為基本面判斷法、基本面量化法、技術判斷法和技術量化法。索羅斯和巴菲特都應該屬于基本面判斷法,從目前了解的信息來判斷西蒙斯屬于技術量化法。技術判斷法的追隨者很多,它有另外一個名字:技術分析法,或者圖線法。人們對技術分析這個行當的態度其實也類似于對金庸小說的態度:有人說好得不得了,有人則不屑一顧,認為這和占星術沒什么不同。其實這類投資方法和西蒙斯的大獎章基金有很多相似之處,西蒙斯的林姆若伊基金在1978~1988年之間的投資方法很大程度上都可以歸于技術判斷方法,后來的大獎章基金也可以說繼續走技術型投資的道路。
[論文摘要]投資會有一定的風險,而不同的投資者對于風險的容忍度是不同的。因此,如何依據個人的風險容忍度,制定與之相適應的資產投資方案就顯得非常重要了。本文首先對投資者的風險容忍度進行評估,然后依據評估結果、以10萬元為例對投資者提出相適應的投資建議,盡力做到獲利性、安全性與風險承受能力的統一。
隨著我國 經濟 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收入水平不斷提高,手中的閑錢也逐漸多了起來。2004年我國的gdp達到13.65萬億, 稅收 收入2.57萬億,全國個人儲蓄存款突破30萬億。而如何利用這些錢進行合理投資就成了人們必須考慮的問題。
有些人只是單純地把錢存進 銀行 以求“ 保險 ”,但由于銀行的低利率、通貨膨脹等因素,這種方式已不再“保險”。而還有些投資者對風險沒有足夠的重視,他們在股市里無所顧及,一旦把握不好就會血本無歸。
投資就是為了實現其資本的增值,它沒有什么成文的標準和準則,重要的是了解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本文以10萬元為例對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提出相適應的投資方案。
一 風險容忍度的評估
選擇你所認為最適合的答案。
1 有一個很好的投資機會,但是你得借錢,體會接受貸款嗎?
a絕對不會 b也許會 c肯定會
2 你所在的公司要把股票賣給職工。公司計劃3年后上市,在上市之前,你不能出賣手中的股票,也沒有任何分紅。但公司上市時,你的投資可能會翻15倍,你會投資多少買公司的股票々
a一點兒也不買 b四個月的工資 c八個月的工資
3 你剛剛獲得了一個大獎!但具體哪一個由你決定,你希望是:
a 4000元現金 b 50%的機會獲得7000元 c 25%的機會獲得20000元
4 你的投資期限長達15年以上,目的是養老保障,你更愿意怎么做?
a投資于保本基金,重點是保證本金的安全。
b一半投資于保本基金、一半投資于偏債券基金。希望在低風險的同時還能有些增長。
c投資于不斷增長的股票基金,其價值在短時期內可能會有巨幅波動,但10年后有巨額收入的潛力。
5你買入一種基金一個月以后,其價格上漲了20%,假設其他基本情況不變,你會怎么做?
a拋出并鎖定收人 b保持賣方期權期待更多收益 c更多地買人,等待上漲
6你買人一種基金一個月以后,其價格下跌了20%,假設其他基本情況不變,你會怎么做?
a拋掉再試試其他的 b什么也不做,等待收回投資
c買入,這正是投資的好機會
7現在換個角度看上面的問題,你的投資下跌了20%,但它是資產組合的一部分,用來在3個不同的時間段上達到投資目標,
(1)如果目標是5年以后,你會怎么做?
a拋出 b什么也不做 c買人
(2)如果目標是10年以后,你會怎么做?
a拋出 b什么也不做 c買入
(3)如果目標是20年以后,你會怎么做?
a拋出 b什么也不做 c買人
將你所選擇的答案a乘以1、b乘以2、c乘以3,然后相加就得出了測試的結果。如果分數為9-4分,你可能是一個保守型的投資者:如果分數為15-21分,你可能是一個溫和型的投資者;如果分數為22-27分,你可能是一個激進型的投資者。
(資料來源:the wall street journal)
二 相應的投資方案
為了應對可能發生的意外和醫療事故,對于各種投資方案都首先拿出兩萬元購買兩全分紅型保險。因為根據保監會的規定,保險公司至少將拿出當年度分紅保險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給客戶,保險公司至多只能留30%,這樣就做到了有事保障、無事分紅。
1保守型的投資方案(一)
建議用3萬元購買 國債 ,國債的風險低,很適合保守型的投資者。比如2006年11月開售的憑證式國債利率也有了較大的上漲,3年期和5年期分別上漲了0.72%和0.81%。加息后的國債受到了人們的熱烈追捧,在極短的時間內被搶購一空。國債的優點很多,而上述憑證式國債的主要特點有:(1)發售網點多,購買手續簡便,還可提前兌取;(2)可以記名掛失,安全性較好;(3)利率比銀行同期存款利率高1-2個百分點,利息風險小,沒有定期儲蓄存款提前支取只能活期計息的風險,沒有 市場 風險。用剩下的5萬元投資于人民幣理財,人民幣理財期限一般為1年或2年,銀行會用其30%-40%于定期存款、70%-60%用于投資,由于人民幣理財的投資渠道都是銀行間債券市場上高信用等級的人民幣債券,由銀行的信譽保證其風險較小。從最早的1年期收益率2.8%左右到現在的超過3%,人民幣理財的收益率正在節節攀升,是一種很好的投資品種。
保守型的投資方案(二)
建議投資4萬元于保本基金。其特點是上不封頂下不虧損,而這一點正符合保守型投資者害怕虧本、又希望獲得高于存款利息和國債收益的 心理 需求。在目前的行情下,預計一般的保本基金收益率遠高于同期存款或國債收益。估計年利率為3%-8%。它可以讓投資者在本金不受損失的情況下分享股市上漲帶來的超額收益,從而達到只賺不賠的投資效果。用余下的錢投資于貨幣型基金,貨幣型基金是以貨幣市場工具為主要投資對象,包括央行票據、國債回購、一年內短期債券、同業存款等短期資金市場 金融 工具。貨幣型基金的流動性強,收取的 管理 費較低,免贖回費和申購費。在所有的基金產品中是交易 成本 最低的一種。可以用基金賬戶簽發支票、支付消費賬單,有的貨幣型基金甚至允許投資人直接通過自動取款機抽取資金,故有“活期儲蓄”之稱;而且貨幣型基金具有月月復利、加息加利、滾動投資、收益免稅等特性,因而有可能取得更高的收益。其收益水平通常高出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的1至2個百分點。
2 溫和型的投資方案
建議分別長期投資4萬元于開放式的偏債券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一般說來,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操控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均比一般的投資者要好得多。基金是長期理財的有效工具。而不是短期投機炒作的發財工具,2006年上證綜指上漲128.7%,基金收益118.52%,而能真正全面分享到2006年以來基金投資翻倍收益的投資者,大部分是那些能堅持持有基金兩到三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基民。因為長期投資可將短期投資可能的虧損吸收。既增加報酬的穩定度,又可有效降低市場風險,長期持有還可以為投資者節約申購、贖回的成本。債券型基金相對于直接投資債券,由于其通過集中投資者的資金對不同的債券進行組合投資,因而能有效降低單個投資者直接投資于某種債券可能面臨的風險,如工行瑞信債券型基金,其最大的特點是在分享債券穩定回報的同時,通過打新股獲取一、二級市場的豐厚差價利益,很適合不滿存款利息收入、而又只有低風險投資需求的溫和型投資著。一般投資者在購買股票時不但要研究發股公司還要判斷利率走勢等宏觀經濟指標,往往力不從心,而股票型基金由于有專家經營而對不同的股票進行分散化的投資組合,既有效降低了風險又分享了股市的收益。將偏債券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組合可彌補雙方的不足,使風險最小化。
3 激進型的授資方案(一)
建議用3萬元購買股票型基金,5萬元投資于黃金買賣。投資黃金主要優點有:首先,黃金具有永恒價值可以長期持有;其次,黃金具有保值功能,可對抗通貨膨脹及 政治 經濟的動蕩。在選擇黃金品種進行投資時,標金和純金幣是投資的主要目標。而投資者在選擇銀行進行委托黃金買賣時要充分考慮銀行的實力、信譽、服務以及交易方式和傭金的高低等因素。投資黃金最講究介入的時機,還要熟悉黃金交易的規則和方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激進型的授資方案(二)
關鍵詞:可轉債;融資風險;發行主體;新興產業
中圖分類號:F832
一、我國可轉債發展現狀
本部分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論述。
(一)可轉債定義
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可轉債,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包含債權和股權。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發行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發行條款規定的條件下換成公司股票。縱觀歐美市場,企業的債券融資金額為股權融資金額的3~10倍[1]。因此可轉債是一種優良的融資品種。
可轉債是一種可以保本的,上有頂下有底的股票。對于發行公司來說,可轉債本質上是一種負債,是一種可以將債務變成公司股票的債。可轉債是橫跨股債二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在中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往往只將其視為再融資的工具,因此,中國可轉債市場相比發達國家成熟的轉債市場而言,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我國可轉債發展歷程
1997年,我國公布可轉債試點;2001年《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的頒布,從政策上保證了可轉債的市場合法性;2002―2004年,中國可轉債市場發展迅速; 2006年,中國證監會正式出臺《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允許上市公司發行分離式可轉換債券,從此,中國可轉債市場迎來新的發展契機[2]。1997年以來我國再融資狀況如表1。
2008年以來,A股市場走了5年熊市,但是對上市公司每年融資影響不大。2011年A股增發總額為4657.29億元,創歷史最高。2010年,A股配股總額為1438.25億元,創配股歷史新高。同年,可轉債總額為717.30億元,亦為歷史新高。不過相比美國,中國剛起步。截至2006 年9 月, 美國的可轉債市場規模約為2600 億美元[2]。
(三)我國可轉債發展特點
我國可轉債發展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發行主體與發行金額
從發行主體及發行金額看,我國發行可轉債的公司所從事的行業很大比例是傳統產業,如銀行、運輸服務、電力及能源、制造業和公共事業。本文對2010年至今的26家可轉債樣本進行統計,發行可轉債的公司主要集中于制造業,占總樣本的38.46%;銀行業11.54%,服務業及運輸19.2%,電力及能源15.4%,食品醫藥7.7%,節能環保3.85%,軟件3.85%。 但是從金額上看,銀行占總發行額的56%。新興產業中的節能環保,軟件開發只占1%。并且26家可轉債公司清一色為國資背景,分布及不合理[3]。與成熟市場相對照,美國可轉換債券發行的家數多,平均每家發行的額度小 ,支持高新技術以及高成長的中小新興企業,反映其對有創造性中小企業以及新興產業強而有力的支持。
2.發行期限
從發行期限看,《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可轉債的期限最短為3-5年。2006年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可債券的期限為1- 6年。實際可轉債市場中,5年期限的可轉債為主體,與上市公司融資項目的實際情況無太大關聯。這與發達國家轉債市場有很大的差異,美國轉債期限設置較為靈活,跨度比較大,視募投項目而訂,6個月至30年皆有。
3.回售條款
從回售條款看,大多數發行轉債公司在回售條款中規定,當股價連續多少個交易日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70%時可行使回售權;而在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中規定,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80%時,上市公司可以再次修正轉股價格。極少數公司(機場轉債)對向下修正的次數、修正價格自行限制外,大部分公司對該條款不做任何限制。向下修正條款的觸發條件設置左右矛盾,發行公司濫用向下修正條款,使得回售條款成為了擺設。
4.贖回條款
從贖回條款看,發行公司采用的贖回條款如出一轍:比如,設置股價漲幅界限在110%~140%之間。而可轉債市場的實際營運中,在上市公司股價走牛的情況下,投資方選擇債轉股,以達到利益最大化。贖回條款只起加速轉股的作用。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發行的可轉債,發展不平衡,帶有較強的股性,低利率性、低轉股溢價性。
二、我國可轉債市場存在的問題
可轉債的價值,不僅在于債權的價值,更在于股權的價值。標的公司股票的價格波動越頻繁,股票期權的價值越大。隨著標的公司股價的上漲,轉債價值也同步上漲。因此,比較適合高風險、高成長性的上市公司[4]。然而,由于我國證監會扶優的指導思想,對可轉債發行條件要求較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新興產業發行可轉債的門檻,繼而可轉債成為了上市公司的特權。
(一)可轉債風險認識不足
可轉債融資不是免費的午餐。雖然可轉債有低成本的優勢,但由于轉股時間較長,企業未來會面臨諸多的經營風險,如利率風險、回售風險、轉股失敗風險、項目經營環境惡化等,這些風險也可能將公司拖下泥潭[5]。
中國轉債市場上,發行公司將單筆可轉債發行規模定得過大,主觀上并沒有還本付息的打算,而是將可轉債視為股權融資的替代品。如果募投項目經營惡化、股價下跌連續超過五年,發行公司將面臨轉股失敗的風險。比如,1992深寶安發行可轉債,1997年轉股失敗。此后,深寶安財務上陷入巨大的危機,進而進入了一個更加漫長的衰退期。而日本八佰伴公司在20世紀80年行的可轉債,遇上20世紀90年代股市暴跌,最終轉股失敗。因無力償還可轉債本息而宣告破產。這些都是上市公司對可轉債風險認識不足而造成的。
(二)發行公司動機不純
理論上,轉債是以企業債券為載體,持有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轉換成發債公司股票。投資者有權選擇在轉換期內將轉債轉換成公司股票,也有權選擇不轉換。可轉債的可選擇性,理論上可以防止惡意圈錢行為。
但在當下中國可轉債市場中。可轉債在某種程度上成為獲得廉價利息的圈錢工具。比如:2008年8月21日,上市的新鋼轉債。票面利率 (%):第一年1.5%、第二年1.8%、第三年2.1%、第四年2.4%、第五年2.8%。2010年后,新鋼股份將轉股價格下調至目前的5.41元。2013年8月,轉債到期,新鋼股份股價大大低于轉股價。投資者無一選擇轉股。雖然轉股失敗,但新鋼股份卻用明顯低于銀行貸款利息的費用,占用了幾十億現金。又如,2002年剛剛上市籌得107億元資金的招商銀行,時隔一年,就推出百億元可轉債融資方案。
而縱觀較美國可轉債市場,來自Yamaichi 研究所的統計數據表明,1957-1992年期間,美國可轉債的整體年復利收益率平均為8 .3%。同時,1973-1995年期間,對比美國可轉債市場指數與標準普爾指數,可以發現可轉債整體市場風險不到股票市場風險66.7%,但可轉債的平均年復利收益接近股票市場的99%之多[6]。
(三)可轉債分布不平衡
在中國,可轉債強調“風險中性”,因此發行主體集中在財務穩定型的大公司。卻把最為適合可轉債的,科技型,成長型的新興產業排除在外 [7]。從已發行可轉債公司的行業分布上看,主要集中于銀行,電力、紡織、鋼鐵以及公用事業等一些歷史收益平穩的行業。如,2010年6月,工商銀行發行的250億可轉債。2011年,中國石化發行230億可轉債。2012年10月,南山鋁業發行的60億可轉債,這類大型傳統企業現金流穩定,期權的價值較小,無法發揮轉債的優勢。可轉債也無法促進該類企業價值的提高,該類企業更適合發行普通債券進行融資。
從長遠角度看,更應該鼓勵一些科技型、成長型、符合國家經濟轉型政策的企業發行可轉債。減少其利息支付,降低資金鏈斷流的可能,優化社會資金分配,促進經濟長遠發展。可轉債的優勢可以在這類企業里面得以充分發揮。如2008年5月,康美藥業發行9億可轉債。2010年5月,雙良節能發行的7.2億可轉債。2013年8月,東華軟件發行的10億可轉債。但是,從目前可轉債市場來看,僅此三家符合國家經濟轉型的新興行業標準。融資總額也不到全部可轉債融資額的1%。反觀美國,1990年后,大批具有創新性新興產業公司扎堆可轉債市場。如 IT產業、科技信息、生命科學產業 、醫療保健產業等等[8]。
三、對新興產業可轉債的建議
1950 年以來,國際上新興產業可轉債迅猛發展,有力地支持了醫藥、生物工程、半導體、通信、網絡等新興產業的發展。2011年美國新興產業債券發行量達2226 億美元, 存量達12811.2 億美元[9]。近年來,新興產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逐漸成為國家產業發展的排頭兵。2010年國務院七大新興產業:節能環保,新興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車,新材料高度裝備制造產業。而新興產業明顯的特征是:投入高,風險高,收益高,企業小,周期長,無形資產比例高,有形資產比例小。這些特征決定了新興產業無法從銀行和傳統資本市場上取得穩定的融資。
然而,轉債是一種現實證明可行的融資工具,是債權與股權轉化結合的平臺。它以籌資規模不受限制、籌資成本低、轉股周期長、對發行主體約束較小等優勢,成為比較理想的融資方式。企業發行可轉債相當于是一種推遲的股權融資,在發行可轉債時就獲得了資金,但僅在可轉債持有者實施轉換時才增加公司股本。從當前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經驗看,只有轉債與新興產業特性相匹配,發行新興產業可轉債將成為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與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橋梁。
(一)建立及健全新興產業可轉債法律、法規
放眼全球,主流國家和地區對企業可轉換債券都有明確的立法。以臺灣為例:臺灣公司法的第262條規定:關于企業債轉股,公司有依法轉給股份的義務,投資方依法有轉股選擇權。在投資方行使轉股權時,發行公司有向投資方發行新股的義務。在可轉債轉換股權時,員工以及原有股東沒有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10]。2012年以前,中國政府規定,只有上市公司有發行可轉債的權利。狹隘的主體范圍限制了中國可轉債的發展。可喜的是2012年5月22日,上交所和深交所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中小企業可以作為可轉債主體的一部分,新興產業可轉債的春天終于到來。
發行方式是可轉債重要部件,分為公募和私募兩種。中國現行公司法第154條規定: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而證券法又規定,證券只能按照公募的方式發行。然而,現實情況卻是,企業間私募投資火爆,PE盛行。而企業私下投資方式和方法也是五花八門,根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3年底,國內單私募基金總量超過1.2萬億。存在即真理,與其管著不放,不如挖好溝渠,讓私募的資本流在合法的溝渠里面。因此,從法律上承認私募發行的合法地位是新興產業可轉債和國家經濟轉型的重要一步。
債轉股是可轉債發行的最后環節,是可轉債成功發行的標志。我國目前實行法定資本制度,公司增資或轉股需一次性完成。尤其公司股本需變動時,需先確定股本變動協議,經原股東大會,新股東大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后,再到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備案并通過。原則上所有程序必須全體新老股東同時到場。耗時較長,需3個月~6個月。然而可轉債轉股由投資方決定,轉股時間本身相對漫長,債權人松散,無法做到一次性轉股。按照現行公司法,新興產業可轉債轉股成功需時6個月~12個月,而此期間必將成為法律監管空白期。在此期間,企業經營風險將成倍增加。因此,針對新興產業企業轉債,從立法上,應簡化公司增資及轉股手續,縮短轉股周期,保護投資方合法地位,尤為重要。
新興產業可轉債在中國還存在一些法律障礙。新興行業可轉債是一個系統工程。立法上,除上述提到幾點外,還應健全其他配套制度。如:對發行主體企業的評估和監督制度,評估及監督機構的終身誠信制度,投資人對企業經營的監督制度,陽光的交易平臺制度和風險防范制度。
(二)新興產業企業資產標準化、證券化
新興產業主體為中小企業。規模小、風險大、成長快和固定資產比例小的屬性決定它很難從銀行和證券市場進行融資。借鑒成熟市場經驗,新興產業資產標準化、證券化是可行的選擇。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國會通過了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法案,該法案已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就[11]。資產證券化,顧名思義就是將新興產業中企業的凈資產、無形資產、投產的項目以及相對可見的未來收入從企業中單獨抽離出來,打包成標準化資產,并劃分成同比例的債權或者股權。資產標準化可以從如下幾個指標進行衡量:項目凈資產及目前現金流,未來三年至五年可預見收入,公司及其股東終身信譽度,與該資產對接的客戶群的資信及粘度,項目及產品近三年市場容量及增長報告,產品技術水平、專利及無形資產情況。
成立政府信譽背書的該類資產管理平臺,該平臺負責抽離、評估、保護企業資產,設計與資產相匹配的轉債,如實考核并企業終身信譽情況及信譽評級,過濾資產的系統風險。最后將設計的轉債掛牌向投資方出售。新興產業可轉債能否成功,關鍵是看平臺如何發揮作用,而平臺的重點任務是隔離風險。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將企業資產從企業獨立出來。確保該類資產從財務到經營上與企業其他項目無關。獨立審核及審計資產包自成立以來的財務報表。匿名、量化、實地考察項目及產品的市場反饋。聘請專業人士,問卷形式調查項目或產品的專利及技術在行業里面的接受程度,以及與同行技術水平對比,并出具報告。平臺有法律上強制執行權,以確保項目正常獨立運營,不受資產以為企業環境變化影響,進而監督融資方及保護投資方,確保轉債順利運轉。
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已超過3萬家,新興產業企業數已初具規模[12]。同時,新興產業公司與傳統產業公司相比,有比較強的技術創新力,有較高成長性和高收益性。因此該類上市企業已經具備比較強的償債能力。可見,新興產業可轉債的發行主體已經形成。可以將該類企業中,信譽良好償債能力較強的先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嘗試。
(三)控制新興產業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類人員對有關信息的了解是有差異的;掌握信息比較充分的人員,往往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貧乏的人員,則處于比較不利的地位。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過向信息貧乏的一方傳遞可靠信息時而在市場中獲益。
理論上,Chakraborty通過試驗研究發現, 因為可轉債是債權和股權的結合,可以使公司獲得與其價值相符的融資額, 而且不會因為融資時的信息不對稱而產生逆向選擇成本[13]。但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信息不透明、缺乏抵押物、信用基礎薄弱等情況, 事實上中小新興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新興產業固定資產比例低,無形資產比例高的特點讓新興產業成為了信息不對稱的高發區。該問題已經成為中國新興產業融資難的一個主要障礙。
一方面,信息不對稱會造成投資方對融資方價值和項目的誤判。在當下中國企業經營環境中,融資方比投資方了解更多的企業經營動向。Akerlof理論中,闡述了當某個行業中,企業價值是從最低A到最高B,投資方無法深入了解某個企業相對確切的價值,只能參照行業中企業的平均價值(A+B)/2.來估算某企業的確切價值。當企業發可轉債時,投資方心里價位是,A到(A+B)/2,而實際價值為(A+B)/2到B的企業則放棄發行可轉債,從而退出市場。
另一方面,對于融資者來說,當發行可轉債后,融資者心里已預期自己股權將被稀釋。如果融資者股權從100%,可轉債部分出售X%的股份給投資方。則融資方持股比例降低到(100-X)%。融資前,融資者占據企業價值V,控制的控制權消費F,融資后,企業消費F時,融資者自身的消費F(100-X)%。
因此,可轉債狀態下,V-F所對應的預算約束曲線斜率會低于融資者完全控股情況下的預算約束曲線斜率。但是可轉債內嵌債券性,因此可轉債狀態下的預算約束曲線斜率必須高于完全股票融資情況下的曲線斜率。否則,投資方會預期融資方隱瞞公司經營信息,從而降低轉股愿望,導致轉股失敗,增加企業財務風險。
因此,在信息不對稱普遍存在的新興產業,在嚴重融資約束的情況下, 資本稀缺性將會導致投資方在談判中取得壓倒性優勢。因此本文提出:引入融資方競爭來克服信息不對稱。用融資方饑餓療法治療新興產業信息不對稱的頑疾。Fischbacher (2009)的研究表明, 在市場中即使引入較小的競爭, 都能導致較大的行為改變;多個融資方在競爭同一筆資金時, 融資方將最大程度的公開企業經營現狀及可預期的風險,做出最大程度的讓步以表明自己的誠意。投資方幾乎能夠獲取大部分的剩余價值。
(四)建立權威的信用評估機構
新興產業是中國經濟轉型的原動力,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中明確提出:采取有力措施,強化政策支持,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建立穩定的財政投入增長機制;制定完善促進產業發展的稅收支持政策;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的融資功能支持新興產業[14]。因此,在政策層面上講,開展新興產業高收益轉債已經放開。
美中不足的是,目前我國可轉債市場還沒有出現權威的評估機構。中國新興產業企業數量多,規模小,企業質量參差不齊。依靠目前現有的可轉債機制,無法一一審查。歐美也是如此,早在20世紀20年代,歐美可轉債市場大發展后,市場魚目混珠,投資者面臨巨大的不可知風險,信息嚴重不對稱。在這種背景下,穆迪公司、標準普爾公司、惠譽公司三家信用評級公司孕育而生。經過幾十年的洗禮,目前,這三家公司信用分析師團隊人數已超過1500人,被公認為當今世界級的三大信用評級公司。可轉債市場審核市場化,極大的保護了投資人,也保障了社會資金投向實事求是的新興產業。這一舉措,同時也讓美國科技產業繁榮半個多世紀,巨大容量的科技企業也為目前美國向智慧產業轉型提供了強而有力的保障。建立權威的評級機構就是建立投資人和新興產業的橋梁。也是建立中國新興產業高收益可轉債的基石。
四、總結
在成熟市場,新興產業高收益可轉債主要針對規模小、風險大和成長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可轉債法律法規建設,資產標準化操作,以及權威評級機構嚴格把關,控制新興產業因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道德風險,在降低融資成本的同時,還能給企業帶來良好的企業治理[15]。
中國戰略性新興產業有四大基本特征:一是高投入,二是高風險伴隨高收益,三是企業中小型化,四是產業周期長[16],新興產業高收益可轉債切合新興產業特點,與新興產業相得益彰。同時,中國從改革開放至今,經濟高速增長,M2已經超過100萬億。投資方手中有充裕的資金,但沒有豐富的投資渠道。因此發展高收益可轉債,既能繁榮債券市場,又能滿足債券投資者需要。
綜上所述,對于轉債市場,發行主體以及債券投資者來說,開展新興產業可轉債將會是三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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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票投資;風險與收益;投資方式
前言:財富的擁有并非永恒,現代經濟的發展在給人們帶來創富機會的同時,也使人們的財產狀況存在許多變數,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等都可能使得人們的財產大幅縮水。投資有方,才能抵御通脹帶來的財富貶值,獲得超過通脹率的回報。而股票投資為大多數人所親睞,本文將分析股票在投資過程中的利與弊。從而更好的投資股票來獲得收益。
一.股票投資的概念和目的
(一)股票投資的概念
股票投資是指企業或個人用積累起來的貨幣購買股票,借以獲得收益的行為。
購買股票能帶來哪些好處呢?由于現在人們投資股票的主要目的并非在于充當企業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所以購買股票的好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每年有得到上市公司回報,如分紅利、送紅股。(2)能夠在股票市場上交易,獲取買賣價差收益。(3)能夠在上市公司業績增長、經營規模擴大時享有股本擴張收益。這主要是通過上市的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來實現。(4)能夠在股票市場上隨時出售,取得現金,以備一時之急需。(5)在通貨膨脹時期,投資好的股票還能避免貨幣的貶值,有保值的作用。
(二)股票投資的目的
股票投資與投資的目的具有相同之處,即是保值和增值。
股票投資的目的是為了參與股份公司的發展,通過投資股份公司的股票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通過分紅的方式分享公司的發展而帶來的利潤,而我國當前的股份公司的現金分紅能力較低,所有上市公司加在一起的現金分紅不足以抵消證卷市場收走的印花稅及手續費,造成股票價格不變的情況下每個投資者都虧損的局面,因此股票價格的上漲是投資股票的唯一收益,這是與股票投資的初衷相違背的,使股票投資向投機方向轉變,通過投資無法獲得收益的市場是不健康的,不成熟的市場。
二.股票投資的重要性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幣貶值的速度也在加快.存款的利息總也趕不上CPI的增速.于是投資理財便成了這幾年大家討論的熱點話題。
以目前一年定期存款利率2.25%計算,如果在去年8月存1萬元,今年8月到期后,連本帶息共10225元。但由于今年8月CPI同比上漲3.5%,這10225元僅相當于一年前的9875元,貶值125元。而股票投資中高收益的有1000%,而大眾投資者平均收益都能達到11%,也就是說1萬元一年后也有10000×(11%-3.5%)=750元。由此可見,股票投資具有抗通貨膨脹的重要意義。
三.股票投資與其他投資方式的比較
股票投資的優缺點是相對其他投資方式來說的,所以在討論股票投資的優缺點之前我們先討論股票投資與其他投資方式的比較。以下我們主要討論活期存款,債券,基金,期貨,外匯等投資方式的比較。
(一)股票與活期存款的比較
活期存款具有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投資期間不限,手續簡便且運用方便,但獲利較低,難以抵御通貨膨脹對資本的侵蝕等特點。股票是一種無償還期限的有價證券,投資者認購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級市場賣給第三者。股票的轉讓只意味著公司股東的改變,并不減少公司資本。在獲利方面,股票遠高于活期存款但是風險方面也高于活期存款,現在我國CPI增速高于存款利率,所以從保值角度講,股票也優于活期存款。所以與活期存款相比,股票具有以下優點:流動性好,獲利豐厚,能抵御通貨膨脹對資本的侵蝕。同時具有變現能力差,風險大的缺點。
(二)股票與債券的比較
債券具有安全性高,收益穩定,到期償還本和利,流動性強,可隨時賣出風險低等投資特點。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流動性強,可隨時賣出。所以股票與債券相比具有以下缺點:風險性高,收益不穩定的不足之處。
(三)股票投資與基金的比較
集合理財,專業管理。基金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委托基金管理人進行共同投資,表現出一種集合理財的特點。通過匯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積少成多,有利于發揮資金的規模優勢,降低投資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和運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擁有大量的專業投資研究人員和強大的信息網絡,能夠更好地對證券市場進行全方位的動態跟蹤與分析。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資者也能享受到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服務。
(四)股票投資與期貨投資的比較
期貨具有有以下特點:(1)以小博大。(2)交易便利。(3)信息公開,交易效率高。(4)期貨交易可以雙向操作,簡便靈活。(5)期貨交易隨時交易,隨時平倉。(6)合約的履約有保證期貨交易達成后,須通過結算部門結算、確認,無須擔心交易的履約問題。
(五)股票投資與外匯的比較
外匯是世界上交易量最大的交易市場,外匯具有與期貨相似的交易特點,,并且由于外匯是全球性的交易,所以可以一天24小時不間斷交易。并且外匯交易具有各種各樣的交易方式:(1)即期外匯交易(2)遠期外匯交易(3)套利交易(4)外匯期貨交易(5)外匯互換交易。
所以外匯與股票相比股票具有以下特點:交易方式不靈活;不能雙向交易;交易時間也有嚴格要求;并且外匯交易具有多方式的交易方法,而股票交易方式比較單一;股票投資資金要求低;股票投資風險相對也低,相比更適合大眾投資。
四.股票投資的優缺點
(一)股票投資的優點
各種投資方式中,買股票應該是大眾投資者最好的投資方式。
股票還有以下優點:
1. 投資收益高。股票投資風險大,收益也高,只要選股得當,就能取得豐厚的投資收益。
2. 購買力風險低。與固定收益的債券相比,普通股能有效地降低購買力風險。因為通貨膨脹率較高時,物價普遍上漲,股份公司盈利增加,股利也會隨之增加。
3. 擁有經營控制權。普通股股票的投資者是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擁有一定的經營控制權。
(二)股票投資的缺點
股票也具有良好的流動性,但是變現能力卻不好,因為股票具有不可償還性。股票是一種無償還期限的有價證券,投資者認購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級市場賣給第三者。股票的轉讓只意味著公司股東的改變,并不減少公司資本。從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發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于公司存續的期限。但是股票買賣存在價格差異,也許在你需要變現的時候價格卻低于預期或者購買價,變現的話可能存在虧損風險。
另一方面股票投資還需要有一定的投資分析基礎,不像基金那樣能交給專業的投資機構管理。
要說股票投資的優勢和劣勢,肯定要有比較才能說清楚。和銀行存款、債券、基金、權證、理財產品、期貨、外匯相比較之后,我們可以得出一些答案,股票投資的優勢:風險與收益適中;操作難度適中;可以長期投資,股票背后是企業,可以分享企業的成長收益。
股票投資的劣勢:對于保守的人來說存在一定的風險,在政策市里,一般投資者對政策的解讀能力不足,目前A股業績好的上市公司也多,但是由于國內股票市場走勢與經濟表現背道而馳,市場透明度低造成信息不對稱,投資風險大,投資需慎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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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政策;選擇;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亦稱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政策導向,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盡可能地降低納稅成本,取得最大經濟利益的一種行為。利用會計政策選擇進行稅務籌劃,是指在不違反國家現有稅收法規政策,對企業納稅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原則進行事先確定和謀劃,對不同的會計政策下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對現行會計政策的可選擇空間進行充分分析的基礎上,結合企業自身的特點,權衡利弊,從中選擇一個納稅金額最少的方案作為最優會計政策,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在稅務籌劃中,常用的會計政策選擇包括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存貨計價方法、成本費用的攤銷方法、收入確認和結算方式等。本文主要以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存貨計價方法、費用列支方法、及長期股權投資方法、壞賬計提方法為例來進行所得稅稅務籌劃進行分析,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參考。
一、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
折舊是產品制造成本的重要構成部分,具有“稅收擋板”作用。目前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在不同的折舊方法下各期的折舊額是不相等的,所以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就有不同的產品成本,進而會影響企業的盈利及稅負。一般情況下,企業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稅務籌劃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固定資產折舊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要符合法律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第32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可在實行新稅法的當年,對技術進步等原因引起損耗較大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增加稅前扣除,以減少所得稅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26條規定,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因此企業在選擇折舊方法時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應考慮的因素。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應該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由于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成本收回后的實際購買力已經貶值,無法按當前的市場價進行固定資產的重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可以使企業加快投資的回收速度和固定資產的折舊速度,有利于前期的折舊成本而降低稅收額,而且對企業來說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仍可為企業服務,卻沒有占用資金,企業經營有一個較為寬松的財務環境。因此,企業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時,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貨幣的時間價值。由于貨幣時間價值具有客觀性,同一數量的貨幣在不同的時間其價值量各不相同的。因此,不同的折舊方法下的折舊金額的總“現值”是不相同的,從而使企業獲得不同時間價值的收益和承擔不同時間價值的稅負。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不同,企業應該采用動態方法進行折舊稅務籌劃。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的各年折舊額按事先設定的折現率進行貼現,然后再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的各年折舊費用的總現值和折舊抵稅額的總現值,最后對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總現值和折舊抵稅總現值進行比較,在不違背稅法規定的條件下,選擇折舊抵稅額最大的方案為最優折舊方法。其次,必須考慮折舊年限的影響。現行財務制度和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均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了生產用房的折舊年限為30~40年;受腐蝕生產用房的折舊年限為20~25年等等。這樣,企業便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在采用“直線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年限越長,各期的進入營業成本的折舊費用就越少,應納稅所得額就越高。反之,進入營業成本的折舊費用就越多,應納稅所得額就越低。所以,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選擇對折舊稅收籌劃的效果影響較大。一般情況下,在企業成長的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條件下,企業若延長了應計折舊固定資產的營運年限,就能夠將應計提的折舊推遲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營業成本,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相反,對正處于企業生命周期的成熟階段且未享有任何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如果能縮短應計折舊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就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加速回收固定資產的投資成本,使企業前期成本增加、后期成本降低,前期利潤向后轉移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二、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存貨既是企業的一項重要資產,也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份,存貨的計價方法會影響到企業總資產的額度,在負債總額不變時,存貨的計價方法會對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產生影響,從而影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存貨的計價方法包括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移動平均法。在進行存貨計價方法納稅籌劃時,要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物價變動趨勢。在通貨膨脹的條件下,物價水平會持續上升,企業若采用“后進先出法”對期末存貨進行計價,就會降低庫存總成本,多計已銷售產品成本,使企業應繳納所得稅額降低。相反,當物價持續下降時,若采用“先進先出法”,同樣可以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以延期納稅。當物價波動幅度較大時,企業的存貨成本會隨著價格的波動而變化,企業各期利潤不均衡,造成企業各期應繳納所得稅額的上下波動。此時,企業可采用“加權平均”存貨計價法或“移動加權平均”存貨計價法使庫存成本保持在均衡,以消除物價變動對企業“節稅”的不利影響。
2.稅率的變動趨勢。如果未來稅率適度上調,則應采取“先進先出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以增強“節稅”效果。反之,如果未來稅率適度下調,則采用“后進先出法”也可增強“節稅”效果。
3.稅率的性質。不同性質的稅率要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在比例稅率條件下,計稅基數越大企業應納所得稅額就越高,這時企業要注意物價變動對存貨計價結果的影響。當材料價格上漲時,應采用“先進先出法”;當材料價格下跌時,應采用“后進先出法”;當材料價格上下波動時,要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在實行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企業各期營業成本不會發生較大的變動,各期應納稅所得額較為均衡,可以減輕企業的稅負。
三、費用列支所得稅籌劃會計選擇
現行稅法和會計制度在費用的列支和資產攤銷上允許企業選擇分攤期限和分攤方法,這就給企業留了稅務籌劃余地。采用不同的費用分攤方法,每期所分攤的成本費用不同,相應的稅前利潤和應納所得稅額也不同。企業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對自己納稅有利的方法。
1.對于規定限額列支的費用爭取充分列支。限額列支費用有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等,會計應準確掌握這類科目的列支標準,要避免把不屬于此類費用的項目列入此類科目,也不要為了減少納稅將屬于此類費用的項目列人其他項目,以防造成偷逃稅款而被處罰。
2.在盈利年度和虧損年度的處理方法。在盈利年度應選擇加速成本費用分攤的方法,發揮成本費用的抵稅作用,以獲得延遲納稅收益。在虧損年度,分攤方法的選擇要考察虧損的稅前彌補情況。在虧損額不能或不能全部在未來年度得到稅前彌補時,應選擇使本年度分攤費用最少的方法。這樣可以使成本費用攤入盈利或虧損能夠得到彌補的年度,充分發揮成本費用的抵稅作用。
3.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應選擇使優惠期內成本費用分攤額最小的方法,以避免成本費用抵稅作用被優惠政策抵消。
四、債券攤銷方法的會計選擇
從會計核算實務的角度來看,不同的債券攤銷方法,不影響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總額,只影響各期利息費用的攤銷額。企業在選擇債券攤銷方法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債券的發行價格。債券發行價格可分為溢價發行、折價發行和平價發行。發行價格的高低主要是由債券的票面利率和發行時的市場利率決定的。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關注債券發行價格對納稅籌劃結果的影響。溢價發行債券時應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這樣可使前幾年的溢價攤銷額少于“直線法”下的攤銷額,且使前幾年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大于“直線法”下的利息,因此企業前期應納所得稅額低于后期應納所得稅。由于貨幣存在時間價值影響,采用“實際利率法”對債券的溢價進行攤銷可使企業各年稅負的總現值比較低。債券在折價發行的情況下若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會使前期的攤銷額少于“直線法”下的攤銷額,前幾年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也小于“直線法”下的利息,使企業前期應納所得稅多、后期應納所得稅少。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采用“直線法”對債券的折價金額進行攤銷,也可以使企業各年稅負的總現值達到較低的水平。
2.債券的期限。債券的期限是由債券發行公司在發行債券前事先制定的,通常發行公司會根據未來資金使用時間的長短、債券在資本市場上交易的難易程度、資本市場利率的變動趨勢以及其他公司債券的期限、投資者對不同期限債券的投資偏好等而確定擬發行債券的期限。確定債券的發行期限,對企業籌資活動的稅收籌劃有重大意義。一般情況,債券在溢價或折價發行時,發行期限與攤銷額呈反方向變化,期限越長,年攤銷額越小,反之期限越短,年攤銷額越大。
3.市場利率和利率變動趨勢。在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債券溢、折價攤銷時,市場利率的變動對各期攤銷額有較大影響。市場利率提高,各期的利息費用就增加,債券各期溢價或折價的攤銷額就會變大,反之溢價或折價的攤銷額就變小。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密切關注市場利率變動對債券攤銷額的影響。在債券溢價發行的情況下,如果預期未來市場利率會下降,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債券溢價攤銷額會低于“直線法”下的攤銷額,使更多的利息費從企業稅前利潤中扣除,減少應納所得稅額支出。
五、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會計選擇
企業在對外投資時,可根據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制定不同的投資額方案,從而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
1.被投資企業的虧損時。通常權益法和成本法的應納所得稅總額相同,但在被投資企業虧損的情況下,選用權益法可利用盈虧抵補的稅收優惠,以被投資企業虧損沖減投資企業利潤遞延所得稅,獲得這部分資金的時間價值。
2.被投資企業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決定了被投資企業分紅方式、發放股利方式、投資企業何時收到現金股利等。采用成本法,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收回投資前,不作賬務處理,也不需要計入所得稅的計稅基數。采用權益法,無論投資收益是否收回,都應作賬務處理,計算繳納所得稅。因此,被投資企業股利分配政策,也影響著投資企業的會計選擇。
3.對被投資企業是否控股。現行的《會計準則》規定,投資企業在向被投資企業注入資本取得股權后,是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賬務處理,應根據投資方在被投資企業總股本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實際產生的影響程度來決定。當投資企業在某一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總成本低于該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25%且其所擁有的股權投資不足以對被投資企業的實際經營政策產生重大影響時,應采用“成本法”對股權投資進行賬務處理。在這一條件約束下,當投資企業股權投資成本占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25%及以上時,應采用“權益法”對股權投資成本進行核算,同時要對其從被投資方獲取的投資收益補繳企業所得稅。相反,若投資方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份額未達到25%時,投資方就可以將納稅時間推遲。
六、壞賬計提方法的會計選擇
按照會計實務要求,壞賬的處理方法通常可劃分為“直接轉銷法”和“備抵法”。“備抵法”下壞賬損失費用可以先于“直接轉銷法”進入當期費用中,增加了當期稅前扣除金額,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在進行應收賬款納稅籌劃時應考慮以下因素對壞賬處理方法的影響。
1.是否處于免稅期。對處于免稅期的企業無論是否盈利都不需要納稅,因此采用“備抵法”或采用“直接轉銷法”核算壞賬準備對當期的應納所得稅額都不會產生影響。此時,企業應更加關注免稅期過后不同的壞賬計提方法會對應納所得稅額產生的影響。
2.企業的經營狀況。當企業當前經營狀況較差或已經處于虧損狀態,計提壞賬準備更是加重了虧損程度,不能降低應納所得稅額,采取何種壞賬計提方法對納稅籌劃沒有影響。當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且處于非免稅期,采用“備抵法”計提壞賬準備金可以將應納所得稅額向后遞延,相當于企業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使當期的納稅現金流出減少到最低。
3.客戶的資信程度。企業壞賬損失的多少與當期的應收賬款的金額有直接聯系。銷售方把產品賒銷給購貨方前,應首先對客戶的信用狀況進行調查,客戶的信用程度決定產生壞賬的可能性的大小。銷貨方應主動采取防范措施,以適當方法足額計提壞賬準備金。另外,企業還要考慮其產品在市場上的占有率以及競爭對手的經營情況,合理確定賒銷期限、賒銷比例和現金折扣比例,選擇最佳的壞賬處理方法,確定最優的“節稅”方案。
綜上所述,在不同會計政策的選擇中,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方式很多。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過程中,應做到不能違背國家稅收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努力節約稅收支付成本、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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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鐘驍勇.會計政策下的稅收籌劃[J].河南財政稅務專科學校學報,2010(3).
(一)改進控制的定義
新準則第七條強調“控制”構成的三要素為對被投資者的權力、參與相關活動的可變回報以及能夠行使權力影響可變回報。這充分借鑒了IFRS10中“控制”的定義。IFRS10 規定:“如果投資者對其所投資的實體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通過其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這些回報,那么該投資方控制該被投資方”。這與我國的現行合并報表準則差異較大,因為我國的現行準則中關于控制的定義是為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這借鑒國際會計委員會1994的IASB27中所規定的“控制”的定義。但隨著會計理論與實踐的發展,“控制”的定義也需要進行新的變革。
1. “可變回報”代替現行準則中的“利益”
新準則中的用詞更加準確,使用“可變回報”代替現行準則的“利益”,并在第十七條給出了可變回報的定義及基本評價方法。這一改變體現了風險與收益的辯證關系。現行準則中的利益不強調“可變性”,利益一般指的就是正收益;而“可變回報”不僅體現正的收益,也包括負的損失。投資方不僅應分享被投資方產生的利益,也應當承擔被投資方發生的虧損,即風險與利益并存。
“可變回報”的概念解決了在實務中的持續經營的資不抵債子公司合并與否的問題。在實務中會碰到資不抵債的子公司可能是母公司重要的原材料供應商、經銷商或配套廠家, 或者具有“殼資源”重組價值。由于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不明確,使得母公司會千方百計支撐這類公司持續經營。這時母公司就可順利地通過內部交易將成本、費用及不良資產轉嫁給子公司,從而夸大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但按照新概念也應將持續經營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這就有效地遏制了這種粉飾報表的行為。
2. 突出“權利”的概念
在新準則中,“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利”是“控制”定義的第一個條件。同時在新準則的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對擁有被投資方的權利進行了明確的解釋,這些解釋與IFRS10中的規定基本相同。
新準則第九條中“權利”解釋為“投資方享有現有權利使其目前有能力擁有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并指出“而無論其是否實際行使該權利,視為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利”。這里的“權利”突出一種“能力”和“法律或合同賦予的權利(如投票權、潛在投票權、其他合同安排中的權利等)”的權力,即使主導相關活動的權利尚未行使。同時也強調這種權利的“現時性”,只要投資方目前擁有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權利,就視為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新準則第十條強調了投資方所享有權利的“共享性”和“排他性”。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方分別享有能夠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不同相關活動的現時權利的,能夠主導對被投資方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一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也就是說,在眾多的投資方中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相關活動的一方,擁有單一控制權,這種“單一性”就意味著只有這一個投資方是對被投資方施加控制的,只有這一個投資方可以將被投資方納入合并財務報表之中。
新準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分別引入了“實質性權利”和“保護性權利”的概念。投資方在判斷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當僅考慮與被投資方相關的實質性權利,并列舉了判斷某項權利是否為實質性權利是應考慮的所有相關因素。因此這就意味著表決權可能不再是控制被投資方的決定性要素,若是投資方的表決權想控制被投資方,那么該表決權必須為實質性權利。如被法院查封的被投資方,法院會主導相關機構去清查賬目,盡管投資方擁有多數表決權,也不再具有控制權。
(二)引入實質性控制的概念
舊準則中對母公司控制被投資單位的規定是,母公司要享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或半數以下的表決權但同時滿足四個條件之一的,也可以認為控制被投資單位。其中第一個條件是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第四個條件是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占多數表決權。從此規定中可以看出判斷控制權的標準主要還是以表決權來決定的。但新準則的第十四條增加了實質性控制的四條具體內容,前三條與IFRS10中的規定基本相同。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相對于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資方持有表決權的分散程度;投資方和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被投資方的潛在表決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可執行認股權證等;其他合同安排產生的權利;被投資方以往的表決權行使情況等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三)引入委托關系
投資方是通過享有被投資方的權利,主導其相關活動而獲得可變回報,這樣這種主導作用越大,越能影響對被投資方的權利判斷。但是這并不足以判斷擁有主導權的一方就是擁有控制權的一方,因為有委托人或人的出現,這就引出了一個“委托問題”。新準則基本借鑒IFRS10中有關人的描述。IFRS10認為投資者若作為被投資單位的人而作出的決策,不能將投資人作為權利的擁有者,盡管人也能獲得可變回報。
新準則第十八條規定,應首先確定做出決策的投資者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人,進而來判斷投資方是否控制被投資方。人僅為主要責任人行使決策權時,不控制被投資方。投資方將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決策權委托給人的,應當將該決策權視為自身直接持有。人既然不控制被投資方,就意味著其不具有這項獲得可變回報的權利的能力。這就是說只有最終擁有實際決策權,而且這種決策權不會被剝奪的主體才擁有控制權,才有權利獲得被投資方的可變回報。新準則在第十九條對如何判斷人身份的要求進行了闡釋,在綜合考慮決策者與被投資方以及其他投資方之間的關系的基礎上判斷決策者是否為人,這與IFRS10中所進行的解釋一致。
二、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中合并范圍的差異
由于我國的新準則中關于合并范圍的修改,主要是借鑒了IFRS10中的相關規定。因此我國的新準則對合并范圍的最新規定與國際財務會計準則高度趨同。但由于國情的巨大差異,我國的新準則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的差別還是很明顯的。就合并范圍而言,新準則的修訂適應了我國會計理論與實踐的協同發展,相比之下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的相關規定與我國的會計的總體發展有一定的不適應之處。
(一)“控制”的定義不同
FASB于1999年2月修訂的征求意見稿《合并財務報表:目的和政策》中“控制”定義是為一經濟實體具有指導另一經濟實體經營活動的政策和管理的非共享的管理決策能力,其目的是為了從后者正在進行的經濟活動中增加自身的利益或限制自身的損失。這個控制的定義明顯與我國新準則不同,主要體現在我國更強調獲得包括損失在內的“可變回報”,而不僅指的是從被投資公司獲得利益。
(二)“特殊目的實體”的概念
2003年FASB了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解釋第46號,在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內引入和解釋了特殊目的實體公司的概念,同時說明了納入合并報表的“可變利益實體”的判斷方法,但我國的新準則還并未對特殊目的實體做出相關的規定。
三、新準則在實務應用中需注意的問題
(一)對于“可變回報”的理解問題
由于新準則中還未對“可變回報”做進一步的詳細解釋,因此還需等待應用指南或會計準則講解的出臺。但根據對IFRS10的理解以及會計實踐的需要,“可變回報”指的應當時會隨著被投資方經營業績變化而變化的不固定的回報,這種回報會給投資方帶來收益或者損失。例如被投資單位通過投資者提供的更加先進的技術和運營方法產生的利潤,給投資者的額外分紅,也應該作為 “可變回報”。對于回報的“可變性”的判斷,投資方要靈活的考慮,比如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在合同上規定了年3%的收益,但實際上若每年無法支付這一固定收益,就會進行違約賠償,這類回報就不再是固定的而是可變的,可變的程度就是該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的信用風險程度。
因此企業在確定合并范圍時,不要拘泥于收取固定收益這一形式,要考慮回報的實質。根據風險與收益的對等原則,在考慮可能獲得的收益的同時還要考慮損失。
(二)對“相關活動”的理解問題
新準則第七條指出相關活動的定義和具體例子。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新準則對于相關活動的具體內容采取了列舉的解釋方法,而沒有一個高度概括的定義。實務中不同的行業,甚至同一行業的不同企業的“相關活動”的差異也較大。因此,這對企業的會計人員的要求提高,因為要進行職業判斷,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來判斷自身企業相關活動的內容。因此除準則舉例列舉的之外,比如高管的任命、年度預算計劃的審批等等,會影響公司回報的重大決策都應該屬于相關活動的范圍內。
項目投資是對特定項目進行的投資,企業投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投資收益,投資決策就是在若干備選方案中,選擇投資小、收益大的方案。投資決策方法通常有兩類,一類是非貼現法,在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情況下進行決策,另一類是貼現法,在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情況下進行決策。由于非貼現法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認為不同時點的資金價值是相同的,將不同時點的資金直接代入進行有關計算,不符合金融原理,其決策結果不一定正確。而貼現法下的各種方法則考慮了資金時間價值,將投資項目計算期內每年的凈現金流量按折現率計算現值,把不同時點上的資金折算到同一時點上進行比較,能真實反映出不同時期的現金流入對投資收益的不同作用。所以,在進行投資決策時,應以考慮了資金時間價值的貼現法為主。貼現法一般包括凈現值法、獲利指數法、內含報酬率法三種方法。凈現值法是根據凈現值(凈現值=未來報酬總現值-投資總額的現值)的正、負來判斷投資方案是否可行,凈現值為正,方案可行,凈現值為負,方案不可行,凈現值越大越好。獲利指數法則是根據獲利指數(未來報酬總現值與投資總額的現值相除后得到的比值)的大小來判斷投資方案是否可行,獲利指數大于1,方案可行,否則不可行,獲利指數越大越好。內含報酬率是凈現值等于零的折現率,內含報酬率法是將內含報酬率與預期收益率進行比較,如果內含報酬率大于預期收益率,方案可行,否則不可行,內含報酬率越大,表明企業未來收益越大,對企業越有利。企業在進行投資時,可以采用上述的任何一種方法進行決策。假設,有這樣一個案例,某企業有A,B,C三個投資方案可供選擇,三個方案的投入與收益情況如表1所示:1.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決策方法靜態回收期法是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方法,它在決策中起輔助作用。根據表1的數據可計算得出A、B、C,三個方案的靜態回收期分別為:PPA=1+(50000-28000)/32000=1.69(年)PPB=20000/9000=2.22(年)PPC=2+(50000-18000-18000)/18000=2.78(年)方案A的回收期最短,應選擇A方案。2.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方法(1)采用凈現值法:NPVA=28000(P/F,10%,1)+32000(P/F,10%,2)-50000=50246.8-50000=246.8(元)NPVB=9000(P/A,10%,3)-20000=2382.1(元)NPVC=18000(P/A,10%,3)-50000=44764.2-50000=-5235.8(元)B方案的凈現值最大,應選擇B方案。(2)采用獲利指數法:PIA=50246.8/50000=1.005PIB=22382.1/20000=1.119PIc=44764.2/50000=0.895B方案的獲利指數最大,應選擇B方案。3.采用內含報酬率法:設IRR為內含報酬率,計算過程如下:A方案:-50000+28000(P/F,IRR,1)+32000(P/F,IRR,2)=0通過插值法求出A方案內部收益率為:IRRA=11.86%>10%,方案可行。B方案:-20000+9000(P/A,IRR,3)=0通過插值法求出B方案內部收益率為:IRRB=16.77%>10%,方案可行。C方案:-50000+18000(P/A,IRR,3)=0通過插值法求出C方案內部收益率為:IRRC=3.94%<10%方案不可行。B方案的內部收益率最大,應選B方案。上述4種方法,得到兩種結果,如果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選A方案,若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則選B方案,那么A、B兩個方案,哪個決策結果更準確呢?通常回收期法計算簡單,容易理解,能直觀反映原始投資的返本期限,但是,它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認為不同時點的資金價值相同,這不符合財務管理原理的。其次,沒有考慮回收期滿后繼續發生的現金流量,而許多對企業的長期生存至關重要的較大型投資項目,并非在開始幾年內就能帶來投資收益。再次,如果以回收期作判別標準,往往會導致企業優先考慮急功近利的項目,放棄長期成功的方案。所以,投資回收期法不能正確反映投資方式不同對項目的影響。當互斥項目投資額不同時,凈現值法與獲利指數法的結果有時會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凈現值是絕對數,代表投資的效益,而獲利指數是相對數,代表投資的效率,當互斥項目投資額不同時,投資收益的絕對數與相對數之間會產生差異。因為獲利指數只反映投資回收的程度,不反映投資回收的多少,當兩者產生差異時,應以凈現值為準。當互斥項目初始投資不一致、現金流入的時間不一致時,凈現值和內含報酬率比較法的決策結果也會存在差異。原因在于凈現值法假定中期產生的現金流量重新投資,會產生相當于資本成本的利潤率,而內含報酬率法假定中期產生的現金流量重新投資,會產生相當于內部報酬率的利潤率。事實證明,凈現值法總是正確的,而按照內含報酬率法卻可能得出錯誤的結論。尤其是當方案的期望未來現金流量中有一些為正、另外一些為負,并且正負號變化次數超過兩次時,會出現多重報酬率的問題。此時,內含報酬率決策規則完全失去了作用。荊新、王華成(2006)指出,在無資本限量的情況下,利用凈現值法在所有的投資評價中都能做出正確的決策。因此,在這三種貼現評價方法中,凈現值法是最好的評價方法。上述例子中,按照凈現值法,我們應選擇B方案。
二、資金時間價值在證券投資中的應用
企業是否進行證券投資主要取決于投資以后獲得的未來收益的現值和證券購買價格之間的對比,要想計算未來收益的現值,必須要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如果未來收益的現值大于現在的購買價格,則此項投資是可行的,否則,則是不可行的。下面通過一個債券投資的例子來說明資金在證券投資中的應用。案例:A公司準備購買債券作為投資,K為6%,現有在三家公司同時發行5年期債券,面值均為1000元,其中,甲:票面利率8%,每年付息一次,到期還本,發行價格為1041元;乙:票面利率8%,單利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發行價格為1050元;丙:票面利率0,到期按面值還本,發行價格為750元。要求:通過計算甲、乙、丙三家公司債券的價值,決策投資哪種債券?本文下面分別從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和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兩個方面來分析:1.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如果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根據題中給出的數據,從目前三個企業發行債券的價格來看丙公司債券的發行價格(750元,甲為1041元,乙為1050元)最低,應該選擇丙公司債券進行投資。2.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如果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則需要計算三種債券未來債券收益的現值,計算過程如下;(1)甲公司債券收益的現值:P=1000*8%(P/A,6%,5)+1000(P/F,6%,5)=1084.29(元)>1041(元)(2)乙公司債券收益的現值:P=1000(1+8%*5)(P/F,6%,5)=1046.22(元)<1050(元)(3)丙公司債券收益的現值:P=1000(P/F,6%,5)=747.3(元)<750(元)通過計算分析,可以看出甲方案未來收益的現值為1084.29大于甲公司債券目前的發行價格1041元,投資甲公司債券是可行的,而乙公司債券收益的現值為1046.22元小于它目前的發行價格1050元,同樣丙公司債券收益的現值為747.3元小于它目前的發行價格750元,也就是說若投資乙、丙公司的債券,它們未來的收益抵償不了目前投資的支出,所以是不可行的,因此應該選擇甲方案。如果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就有可能得出錯誤的結論。
三、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