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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出資評估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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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出資評估

第1篇:無形資產出資評估范文

一、無形資產驗資業務風險的分析

注冊會計師的驗資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在驗資過程中由于違約、過失、欺詐等原因,出具不恰當的驗資報告,而導致注冊會計師承擔相應的行政、經濟、法律責任的可能性。對注冊會計師來說,應當針對以下幾種無形資產驗資情況具體分析其可能遭遇的執業風險:

(一)出資設立時的無形資產驗證風險

根據《公司法》規定,以無形資產入資的,其比例可以達到注冊資本的70%。企業可以用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勘探權及采礦權等無形資產進行設立出資,但必須評估作價。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股東要求中介機構對出資的無形資產的評估值滿足注冊資本要求的情況。由于評估責任不能替代或減免驗資責任。因此,在對無形資產出資的驗資過程中,注冊會計師要嚴格查閱評估報告,核實財產的產權歸屬。如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該土地使用權是否滿足出資的資格,已用作抵押,涉及訴訟的土地不能用作出資,有產權證書是否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以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等出資的,應依法辦理了財產權轉讓手續,否則不予以確認其出資。在實務中,還有以公司名稱、企業品牌、長期客戶、特許經營權協定等體現市場競爭力的無形資產出資的,按照評估價值或者約定的價值入資,注冊會計師在核實這些資產的價值時,要考慮無形資產的收益能力、發展前景、市場供需情況等多種復雜、易變的因素,真實公允地反映其價值。

(二)兼并收購中無形資產的驗資風險

并購作為一種企業快速提升核心競爭力和獲得發展的重要途徑已受到越來越多企業的關注。專利技術、品牌等無形資產作為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核心資產成為越來越重要的企業并購動因。但是無形資產的會計計量是以歷史成本為基礎的,成本計量根本無法揭示無形資產的真正價值。如IBM在收購蓮花公司時,蓮花公司的賬面資產價值僅為5000萬美元,而收購價達到35億美元。并購價格與被并購企業的賬面價值產生極大的差距,表明無形資產不能很好在反映企業某一時點財務狀況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其真實的價值。無形資產交易價格是雙方在一定條件下協商產生的雙方均可以接受的價格。這種交易價格的特殊性,會引發企業的關聯交易或者是操縱價格,可能使得資產評估報告中的交易價格遠遠背離了其真實的價值。并且無形資產的內涵智力資本和知識具有積累性和沿襲性的特點使得無形資產的價值具有可升級性,評估人員選擇的評估參數隨意性很大,這些無形資產價值的可能會被過高的估計(或者低估),導致評估無形資產的結果不真實、不可靠。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對企業進行驗資時,要認真審驗是否存在關聯交易,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是否合理、真實等。如果過度依賴資產評估報告就會出具不真實、不準確的驗資報告。

(三)增資擴股中的無形資產驗資風險

增資擴股時驗資的審驗重點在于出資行為的真實性,與設立驗資相比,增資驗資時,識別和排除被審驗單位以自有的無形資產或第三人的無形資產做虛假出資有一定的難度。增資驗資時,由于企業已經運行了一段時間,積累一定規模的自有資產,當企業籌資無望又急于增加注冊資本時,就可能以自有的資產或第三人的資產假充投資資產提供審驗,或以購買行為冒充接受投資行為。以無形資產增資時應關注以下幾點:一是應辦理的產權登記、產權轉讓手續的無形資產,是否已經辦理;二是經評估入價的無形資產是否屬于股東所有,評估價值是否是各方所確認的,不能將企業自創的無形資產評估增值作為增資;三是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要查閱技術鑒定書,四是審驗當前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以及在規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內是否進行了攤銷。

二、會計師事務所無形資產驗資風險的防范與對策

驗資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無時不需要敏銳的專業判斷能力。一般來說,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越強,其驗資業務所帶來的風險就越小。而驗資人員專業業務水平不高,必然帶來驗資風險。由于無形資產本身具有無形性、種類繁多的特點,如由企業開發經營的成果、企業形象、企業文化、信息資料和商業機密等,涉及的領域龐雜、影響因素眾多,并且企業有時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不能完全提供這些無形資產的相關資料,使得注冊會計師不能夠搜集到完整有力的驗資證據。而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專業性又極強,即使注冊會計師收集了很多這方面的資料由于專業的限制,不能夠有效的判斷這些證據的真實價值。這導致了注冊會計師在對這些無形資產進行準確而有效的價值判斷時面臨很多難題,產生驗資風險。

注冊會計師在執業的過程中要恪守“獨立”、“客觀”、“公正”三個原則,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而在對無形資產的確認驗資過程中,由于無形資產操縱的空間大,為了爭取客戶和經濟效益,使得注冊會計師其獨立性受到諸如經濟利益、關聯關系、外在壓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干擾,導致其在驗資的過程中不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和謹慎性,甚至是在客戶的要求下,違背原則,為客“出謀劃策”或者是“串通舞弊”,出具不負責任的驗資報告,最終導致巨大的驗資風險。

注冊會計師應充分認識無形資產驗資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以嚴謹的工作態度和較強的執業判斷能力辦理驗資業務,規范執業,控制和防范驗資風 險,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從源頭防控風險,慎審選擇客戶

防范和控制風險要從源頭做起,必須對客戶進行慎重選擇。多數情況下驗資業務接觸的是新的客戶,會計師事務所在承接這些驗資項目時,要對他們的組建情況深入的了解,溝通交流的問題要全面細致,盡可能的考慮到各個方面的風險點,降低事務所風險。另外要明確委托方的驗資目的和雙方應承擔的責任,還要加強對被審驗單位管理層誠信度的考慮,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本結構中,無形資產所占的比例較大,要綜合考慮這些委托單位社會信譽,對驗資項目事前進行風險評估,不盲目行事,提高風險意識。

(二)從流程過濾風險,強化質量控制

驗資風險中的風險和漏洞主要是因為缺少規范的驗資行為以及不嚴格執行驗資程序導致。要防范和減少驗資風險,要區分不同的驗資類型和出資方式。就無形資產而言,其具有變化大,容易受外在因素的影響,不僅要考慮其賬面價值還要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真實準確的獲取充分且恰當的驗資證據,完成各項審驗程序,編制審驗底稿。事務所對于驗資業務的各環節都要監督和審核,從接受業務到制定驗資計劃,進行審驗程序都要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出具驗資報告嚴格執行多級復核制,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注冊會計師追加審驗程序,補充取證,避免出現不符合質量要求的驗資報告。做到從整體到具體流程的全面質量管控和提高,以保證驗資報告的質量。

(三)從軟件打造實力提升專業能力

事務所驗資業務對象包括了各個行業、各個專業,對從業者的敬業精神要求相當嚴格。所以要強化驗資者的后續教育,提高執業技能與道德修養。無形資產的驗資具有較強的綜合性、專業性、創造性和復雜性,要求提高驗資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擴大知識視野,并且保持嚴謹的科學態度。而無形資產價值的不確定性要求驗資人員要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思想素質、法律政策水平和職業判斷能力,使他們的執業能力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變化,在驗資業務的疑難問題上游刃有余,規避驗資風險。同時,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和相關的部門可以通過加強對職業道德的宣傳教育和加強對違規的處罰力度,促使驗資人員在對無形資產的驗資過程中保持應有的獨立性,恪守職業道德,抵制誘惑。會計師事務所要進行監督和引導,加強事務所人員的職業道德培訓,堅持獨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驗資人員的社會責任感,降低驗資風險,保證驗資質量。

第2篇:無形資產出資評估范文

    一、涉及貨幣出資的事項分析

    事項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資組建A有限責任公司,合同規定甲、乙、丙、丁分別出資人民幣25,000元,各占注冊資本的25%。注冊會計師實施了必要的審驗程序,即向銀行函證,核對函證、銀行對賬單和進賬單是否一致,檢查進賬單真偽和要素是否完備,并審驗了注明投資款10萬元的進賬單。

    分析:注冊會計師對該事項的審驗符合《獨立審計實務公告1號一驗資》及其規范指南的要求,但為了避免:(1)各個自然人之間代為出資而引起的權責糾紛。注冊會計師取得的進賬單上顯示的是各出資者繳款的匯總金額,不能反映各個投資人實際出資情況,如果某個出資人如丙方沒有資金,私下協議由其他出資人代為墊付,這在注冊會計師取得的證據中沒有辦法得知,并且在各個出資人擬設立公司的良好關系下,他們也不會把實情告訴注冊會計師。但一旦出資人之間出現矛盾,其權責無法私下調和需要司法介入時,代為出資方可能會控告注冊會計師驗資報告不實,因為實際情況是丙方沒有出資;(2)出資人用借款出資,取得驗資報告拿到營業執照后,立即抽逃資本還債。注冊會計師還應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l)證明各個自然人經濟狀況的資料;(2)由各個出資人、被審驗單位簽名蓋章的“出資人貨幣出資清單”。如果某一出資人的經濟狀況不能保證其貨幣出資,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出具驗資報告;如果存在代為出資的情況,注冊會計師還應取得由出資方、代為出資方共同簽名的“委托受托代為出資協議”,并關注出資方和代為出資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代為出資款的償付條款的規定。

    事項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資組建A外商投資公司,注冊會計師審驗三方投入A公司的貨幣資金時,發現一張 3月2目的300萬元的轉賬憑證是B公司轉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轉入A公司的貨幣資金300萬元是B公司欠乙、丙兩公司的款項”的證明材料,要求注冊會計師把300萬元驗證為乙、丙兩公司對A公司的貨幣出資。

    分析: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審驗證明3月2日確有 300萬元的貨幣資金進入 A公司,但對于 300萬元貨幣資金的權屬及其是否屬于投資款尚沒有取得令人滿意的證據,注冊會計師遇到這種事項必須小心,因為我國尚沒有關于代為投入出資款的法規規定,而且代為投入出資款的雙方串通弄虛作假的可能性較大,因此,注冊會計師最好不審驗這種情況的出資。但如果現實中要求注冊會計師對這種事項進行審驗,注冊會計師還應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經濟業務行為及其所欠款項的原始憑證的復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簽名的“委托受托代為投入出資額的協議”,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簽名的“貨幣出資聲明書”,主要注明300萬元貨幣出資各占的份額;(4)乙、丙公司財務狀況及其資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證據或根據取得的證據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項不可信,注冊會計師不能確認此貨幣出資。

    事項3:注冊會計師一進駐被審驗單位S公司,S公司就給注冊會計師提供了完整的驗資證據和相關材料,其中包括出資方甲方貨幣出資的銀行進賬單、銀行對賬單以及向銀行詢證函回國。

    分析:在驗資實務中,被審驗單位能夠提供出較完善的驗資相關資料,對注冊會計師來講,是一件幸事,但驗資應是注冊會計師主動取證的過程,“主動取證”不是被審驗單位提供什么資料,注冊會計師就驗證什么,而是注冊會計師根據驗證目標的需要,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在有效控制審驗程序實施中獲取有力的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對貨幣資金進行驗證時,不僅要謹慎地審驗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進賬單和銀行對賬單的真偽,還應親自寄發和收回、分析向銀行函證出資款的回函,詢證函不能讓被審驗單位一并辦理,以避免被審計單位和銀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虛假證據。

    二、涉及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事項分析

    事項個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審驗單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產的決算書、付款憑證,以及該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賃協議,土地租賃期為20年。

    分析:雖然造房屋確實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賃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證,其權屬問題容易發生經濟糾紛,注冊會計師不能確認甲方以此實物出資。

    事項5:甲方以一批抵債收回的存貨投入被審驗單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貨的發票,僅提供了某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存貨所做的評估報告。

    分析:由于存貨價值、存在性和權屬的變動性大,因此以存貨投資的驗證本身風鹼性大,初果被審驗單位原合同、章程中沒有規定以存貨作為出資,被審驗單位只是為了湊夠足額出資而準備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貨出資,這時在沒有購買存貨的發票表明存貨的歸屬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最好不要確認此存貨投資。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確規定以存貨方式出資,表明存貨為生產經營所必需,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地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驗證存貨投資:(1)實物出資清單。注冊會計師應把實物出資清單鎮列的存貨品名、規格、數量、作價、出資日期等內容與協議、合同、章程的規定相核對,并實地觀察、監盤存貨的數量及其品質狀況,在出資清單上記錄審驗情況;(2)評估報告;(3)投資各方及其被審驗單位對存貨評估的確認書,如為國有資產,是國資部門的確認文件。注冊會計師應關注投資各方確認存貨的價值是否以評估報告為基準,如果與評估結果懸殊大,注冊會計師應建議被審驗單位重新考慮對存貨的確認;(4)財產交接清單;(5)存貨發票的復印件,如果是抵債收到的發票,由于其購貨方不是投資者,還需要檢查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憑證,獲取投資方對該存貨的所有權證明。

    事項6:注冊會計師承接了A公司變更驗資業務。A公司原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甲方投入的工業訣竅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50。A公司運營幾年后的其無形資產一工業訣竅的賬面價值為10萬元。這時,A公司增資擴股,其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甲方以某一專利權40萬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冊會計師對于無形資產的投入驗證,除檢查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資清單中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是否符合協議、合同、章程的規定;檢查無形資產的評估情況及其投資各方的確認情況;檢查無形資產的權屬證書以及無形資產交接手續和交接清單外,還應關注無形資產投入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即演算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投入占變更后注冊資本的比例是否超過20%(如果是省部級高新科技部門認可的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可達35%)該事項中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投入所占比例為(25+40)/200=32.5%,超過了20%,注冊會計師應建議A公司增資時把專利權中價值25萬元確認為甲方的資本投資,專利權其余不可分割的價值15萬元經投資各方的協商確認為A公司對甲公司的負債或資本公積。

    事項7:注冊會計師承接了對A公司的設立驗資業務,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機器設備、貨幣資金會計數額超過甲公司凈資產的50%;乙方對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專利技術合計為100萬元,而己公司近年來報表確認凈資產均為負數。

    分析:此事項的問題在于出資方違背了公司法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以及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時,注冊會計師是否可以接受驗資委托企業。雖然《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但沒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或出資方出資額超過其凈資產的50%時的出資。因此,只要注冊會計師取得被審驗單位有關管理部門設立或變更的批準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關協議,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此種情況的驗資委托,但應注意這樣的驗資風險大,容易出現出資方虛假出資、出資后抽逃資本以及出資方逃廢債務等風險,因此,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地關注出資方的財務狀況,并在驗資報告的意見段后加解釋說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或出資方出資額超過其凈資產的50%等情況。

    三、凈資產出資事項分析

    事項8:注冊會計師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驗資業務。A公司是由A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改制前A企業執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在改制審計和評估時,凈資產的確認都是以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確認的價值為基礎,改制后按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時,A公司的凈資產因計提各項減值而減少。

    分析:注冊會計師在驗資時根據改制審計和評估確認的凈資產折股確認改制企業的出資,與改制后按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之間資產的差額,容易被社會公眾或其他股東認為是驗資不實造成的,因此,注冊會計師在接受改制企業變更驗資業務時,應建議被審驗單位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會計處理進行改制審計和評估,確認凈資產,否則,注冊會計師應在驗資報告的意見段后的說明段說明該事項。

    事項9:A國有企業2000年7月31日為改制基準日,把其凈資產1,200萬元折股設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其生產經營沒有間斷,在2001年2月3日A 公d委托注冊會計師對此作變更驗資,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凈資產為對萬元。A公司向注冊會計師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賬簿。

    分析:此事項的問題在于根據改制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確認的驗資基準日與驗資外勤工作日的間隔太長,而且期間業務活動不斷變化,驗資的風險增大,如果注冊會計師根據相關情況的了解認為驗資風險不能承受,可以拒絕接受業務委托;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擔此驗資風險,除執行一般審驗程序外,還應考慮對2000年7月31 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財務狀況實施必要的審計,關注期間引起凈資產變動的明細情況,并形成相應的審驗工作底稿。同時,在驗資報告的意見段后增加說明段,充分披露該凈資產的變動情況。值得注意的是,驗資基準日和注冊會計師審驗日期一般不應間隔時間太長。

第3篇:無形資產出資評估范文

摘要:商譽出資一直是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課題,雖然商譽出資為我國法規所明確禁止,但是大多數法治發達國家都允許商譽作為出資形式。文章從探討商譽的內涵開始,由此提出商譽的可轉讓性,進而提出商譽在轉讓時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以保護商譽轉讓時收購商譽方的利益。

關鍵詞:商譽;轉讓;評估;附隨義務

一、商譽的內涵

(一)商譽的概念。

商譽一詞最早出現于西方16世紀中后期的會計學領域中,是指企業由于有地理位置、歷史悠久、經驗豐富或經營等有利條件,而在經營上具有產生超常獲利能力的潛在經濟價值,即可望在同等條件下獲得高于一般利潤水平的能力。此外,在法律領域,《牛津法律大詞典》將商譽解釋為:“某行業擁有的一種優良品質,源于該企業的名譽,與顧客以及使與顧客的聯系得以保持的環境有關,它與所隸屬的企業不可分離,尤其取決于企業所有人或者經理的個人素質,也可取決于它的地理位置,或者同時取決于二者。”綜合會計學和法學對商譽的不同定義,我慎重地將商譽定義為:商事主體在商事活動中所具有的經濟能力在社會上獲得的綜合評價,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下而形成的最無形的無形財產。

(二)商譽的特征。

商譽具有整體性,對企業載體高度信賴,不能離開企業而單獨計量,它的形成與企業的整體資產、組織管理、經營管理以及企業的其它活動密切相關。

商譽具有可變動性和相對穩定性。商譽是一種處于信息狀態的社會評價,組成商譽的因素及其復雜,只要其中任何一項受到侵害,商譽都將受到影響。但是,只要商譽和載體密切凝結在一起,就能在一段相對長的時間內持續地吸引固有的客戶群。

此外,商譽是一種特殊地位的無形資產,具有無形資產所具有的特征,商譽的無形價值具體表現在該企業的獲利能力超過了一般企業的獲利水平。商譽具有無形資產所應該具有的特征,如不具有實物形態、屬于非貨幣長期資產、企業持有的目的只是為了使用等,即具有價值性和可評估性,可以通過專門的評估機構用專門的方法進行量化。

二、我國對商譽出資的規定

(一)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可見,《公司法》并未明確禁止商譽出資,只是規定了必須得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

但是,出于保證公司資本的確定性,防止公司出資可能發生的風險,在《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中第8條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同時第3款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綜上可知,在我國,商譽出資雖然未被現行《公司法》所明確禁止,但通過其他行政法規,已被明確排除在出資形式之外。

(二)變通性規定。

在國際條約之中,我國與瑞典簽訂的《關于互相保護投資的協定》(1982.3.29)第1條規定,“投資”應包括締約的一方投資者在另一方境內,依照法律和規章用于投資的多種形式的資產,尤其是版權、工業產權、工藝流程、商號和商譽。我國與法國簽訂的《關于互相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1984.5.3)中,對“投資”一詞的解釋同樣也包括商譽。

在地方政策中,也存在著突破商譽不能出資的政策規定。如《石嘴山市對外開放優惠政策》第25條規定“鼓勵國內外科研機構以商譽等形式入股與我市企業聯合開發生產性項目。”

以上幾則突破性規定,反映了我國對于商譽出資的尷尬境況。一方面,為了推動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商譽作為可出資對象為商業主體帶來利益。另一方面,法律又禁止商譽出資,一些地方政府不得不鉆法律漏洞,出臺和法律法規不符合的地方性政策。

三、商譽可轉讓的理論基礎

(一)商譽轉讓的必要性。

公司法屬于私法的范疇,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司已漸漸成為現代社會經濟細胞中重要的成員。公司主體之間的利益已經不僅僅局限于公司主體本身,而是與社會的整體利益或者命運息息相關。所以,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不允許商譽出資的立法精神將阻礙社會的發展。此外,追求經濟效益是公司為之奮斗的目標,在效率與安全之間,公司不該害怕風險而畏首畏尾從而忽略對效益的追求。當代社會,是一個資源匱乏、競爭激烈的時代,從企業整體的角度看,商譽能夠為企業帶來超額收益。如果該公司擁有強大的商譽資源而棄之不用的話,將造成莫大的浪費。

(二)商譽轉讓的可能性。

商譽雖然不具備獨立轉讓性,但不能因此否定商譽可以成為出資形式。當商譽的載體以合法的形式轉移進入新的公司,商譽也自然地隨著這些載體的轉移而轉移。而且,只要新的公司能將商譽為我所用,商譽實際上也實現了轉移的這個過程。

(三)商譽轉讓時的交付問題。

商譽沒有一個有形的外在形式,所以,商譽的交付在一定程度上沒有統一的標準。商譽是一種信息狀態,沒有一個類似于存儲貨幣的賬戶可以存儲商譽,那么商譽該如何轉移呢?商譽的交付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判斷商譽在轉讓過程中是否交付:1.商譽的載體是否交付。2.商譽出資人是否開始履行相關義務3.出資人所取得的公司股權價值是否大于商譽全部載體的價值之和。

四、商譽轉讓時涉及的問題

(一)商譽轉讓時的評估方法。

在會計實務中,一般采用間接計量法(割差法)和直接計量法(超額收益法)來確認商譽的價值。這種方法是會計學的問題,而非法律問題,但至少說明了我國對商譽評估已有了一套系統的方法。依據我國1992年5月頒布實施的《股份制式企業會計制度》第37條規定,商譽是無形財產權,與專利、商標權、土地使用權都可以進行評估。同時,我國已經針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制定了一整套評估方案,如財政部2001年頒布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等都對商譽評估作了具體規定。

在評估之后,商譽收購方應該將公司資本總額明確劃分為物質資本和無形資產資本,并予以公示,并且對無形資產資本的組成情況一一列舉,以便讓外界充分了解公司資本構成的真實情況。在資本透明后,商譽收購方還可以建立一定年限的資本重新評估制度,隨時調整商譽資本的份額,并針對商譽資本比例的增加或減少來重新安排注冊資本的組成。

(二)商譽轉讓時評估方的民事責任。

由于商譽出資評估的專業性,評估方必須是經法律授權的特殊法律主體,享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評估方在出具不實的評估報告時可能產生兩種民事責任:對違約人的民事責任和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應依據委托合同,適用合同的嚴格責任原則來判斷。但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時則需要根據過錯和第三人受到的損害來綜合判斷。在責任范圍內,以其評估不實的金額范圍為限承擔責任。

五、商譽轉讓后的附隨義務

商譽隨載體轉移后,雖然商譽在名義上已屬于收購方所有,但公眾對商譽的轉讓或許并不清楚。此時,不排除原公司繼續利用商譽來為自己或者為別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進而使收購方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以至于使收購方不能取得商譽隱含的全部經濟利益。所以,法律要規定商譽轉讓后的商譽出資人的附隨義務,具體應該包括以下幾項:

(一)商譽出資人不得同原客戶繼續交易。即使出現部分客戶不知道商譽已經出資而主動和商譽出資人交易,商譽出資人也應該斷然拒絕。并且,出于對商譽出資的忠誠義務,可以將該客戶介紹給商譽收購方。有義務就要有違反義務的懲罰手段,如果出現了以上的情況,法律應該授予商譽收購方通過法律手段追討此項經濟利益的權利。

(二)商譽出資人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因為商譽的組成因素還包括杰出的管理人員。所以,即使商譽出資,也不排除曾經構成商譽因素的杰出管理人員依然留在商譽出資方。如果這些杰出的管理人才憑借原有客戶對他們的信賴而繼續展開之前的業務,那么勢必會損害收購方的經濟利益。所以,商譽出資方不能開展和商譽收購方相同的業務,必須遵守競業禁止的規定。如果,商譽出資方出現了競業禁止中禁止的情況,法律應該授予商譽收購方通過法律手段追討此項經濟利益的權利。

參考文獻:

[1]吳漢東.論商譽權[J].中國法學,2001,(3).

[2]丁俊峰.股東商譽出資的幾個問題[J].當代法學,2001,(7).

[3]左傳衛.商譽出資探討[J].科技與法律,2004,(3).

[4]曾英姿.商譽出資問題探討[D].2006.

第4篇:無形資產出資評估范文

【關鍵詞】無形資產評估;成本途徑;探討

一、無形資產成本特性

1.不完整性

與購建有形資產相關的各項費用包括資金成本(利息)、資本化、計入有形資產原始成本,但是,在無形資產形成時,與購建無形資產相關的各項費用是否計入無形資產成本,是以費用支出資本化為條件的。一般而言,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研制開發新產品和廣告、市場推廣等的費用支出并不是資本化的,而是從當期生產經營費用中列支的,這樣就使科研成果,如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和商標的賬面成本遠遠低于實際成本,有時賬面成本甚至是零,自創的商譽甚至不能夠入賬,這樣就會使企業所擁有的無形資產的賬面成本是不完整的,并且會有大量賬外無形資產的存在。另外,即使按國家規定進行費用支出資本化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核算一般也是不完整的,因為知識資產的創立具有特殊性,大量間接費用如人員培訓費等,仍然沒有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而是通過其他途徑補償的。

2.弱對應性

知識資產的創建經歷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工藝生產開發等漫長過程,成果的出現帶有較大的隨機性、偶然性和關聯性。有形資產形成時,一筆支出發生了,可以直接計入或通過一定會計核算方法分攤入某項有形資產的成本,是比較明確的。但是在無形資產創建時,一筆支出發生了,未必能形成無形資產;當形成無形資產時,某項支出具體受益的又是哪項在研制的無形資產,都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某項無形資產可能是在一系列失敗之后偶然產生的;每一項無形資產都是建立在之前一系列的研究成果(無論成功還是失敗的)基礎之上的;一系列的研究可能產生不止一項,而是一系列的無形資產。這些支出如何合理分攤是很困難的。因此,對無形資產的成本費用一一對應計算是不現實的。

3.虛擬性

由于無形資產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弱對應性的特點,因此無形資產的成本往往是相對的。特別是一些無形資產的內涵已經遠遠超出了它的外在形式的含義,這種無形資產的成本只具有象征意義了。如商標,核算其成本包括設計費、注冊費用、廣告費用、保護費用等,而決定其價值的是商標能夠帶來的超額收益。

二、無形資產評估中成本法的應用

1.自創無形資產重置成本的估算

自創的無形資產一般沒有經過市場交易,因此不存在市場交易價格,主要采用物價指數法、重置核算法和市價調整法求取其重置成本。

(1)物價指數法

如果自創的無形資產有賬面成本,可以通過物價指數來調整其重置成本。由于無形資產的類別物價指數或個別物價指數很難求得,因此在選用物價指數上,一般選擇用以下幾種指數代替:

①通貨膨脹指數。在使用物價指數法進行資產評估時,―般是不能使用通貨膨脹指數的,因為它是多種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變化的加權平均指數,與被評估的這一種或這一類資產的價格變化并不一定是一致的。由于無形資產的成本形成比較復雜,找不到相應的類別或個別物價指數,所以有時可以用通貨膨脹指數代替,即選用國民生產總值平均指數。

②生活資料物價指數(CPl)。當無形資產的形成成本主要由工資、福利費等項目組成時,其與生活資料價格變化相關度較高,可以選用生活資料物價指數進行調整。

③生產資料物價指數(PPI)。當無形資產的形成成本主要由材料等生產資料成本組成時,其與生產資料價格變化相艾度比較高,可以選用生產資料價格指數。

(2)重置核算法

重置核算法是按照該項無形資產實際發生的材料、工時消耗量,按照現行價格和實際耗用標準對其進行估算的。即:

無形資產支出成本=物質資料實際耗費量×現行價格十實耗工時×現行費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消耗量不是按照現行消耗量而是按照實際消耗量計算的。這是因為:①無形資產是具有創造性的,一般無法模擬現有條件進行復制消耗量來估算重置成本;②無形資產的技術進步非常明顯,如果按模擬現有條件下的復制消耗量來估價重置成本,必然影響到無形資產的價值形態的補償,從而影響知識資產的創制。

(3)市價調整法

如果市場上有與被評估的無形資產相類似的無形資產出售,可以按照無形資產市場售價確定,或按照市場售價的一般成本售價比率確定,即由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售價折算成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有市價的差異主要是研制無形資產的利潤和稅金兩項。自創無形資產的重置成本不包括研制無形資產的利潤和稅金,而市價中包括這兩項。無形資產成本與市價比率可以根據被評估無形資產所有者的幾項有代表性的無形資產的自制成本與市場售價的加權平均比率確定,也可以根據同類無形資產的銷售利潤率的比率確定。

2.外購無形資產重置成本的估算

外購無形資產一般都有購置費用的原始記錄,可以據此調整,或參考現行交易價格,評估相對交易。

3.無形資產成新率的估算

影響無形資產成新率的因素是無形資產的貶值(損耗)。因為無形資產本身沒有實體形態,因此不存在實體性貶值,只存在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功能性貶值是指由于科學技術進步,使得擁有無形資產的主體的壟斷性減弱,降低了其獲取壟斷利潤的能力從而導致的貶值。經濟性貶值是指由于使用無形資產的外部環境的變化,導致無形資產的應用受到限制,甚至禁止,從而導致的貶值。

(1)專家鑒定法。專家鑒定法的本質即前文所述觀察法,是邀請安關領域的專家,對被評估的無形資產的先進性、適用性進行鑒定,從而確定其成新率的方法。

(2)使用年限法。使用年限法又稱剩余經濟壽命預測法,其本質是由評估人員通過對無形資產剩余經濟壽命的預測和判斷,結合該無形資產的已使用年限,從而確定其成新率的方法。

參考文獻:

第5篇:無形資產出資評估范文

一、產生的原因

1.我國無形資產評估可信度不高。大家仍然對某白酒廠產品(評估價值過億元商標)一夜之間價值幾乎變為零的實例歷歷在目,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無形資產評估的可信度并不高。無形資產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如:(1)無形性,(2)收益的不確定性,(3)成本的難預測性使得評估過程中難度很大:無形資產評估的不同目的決定著不同的估價標準,以無形資產攤銷為目的的運用重置成本標準,而以無形資產投資,轉讓為目的的適用于收益現值標準。對于尋求貸款的企業來將講適用第二條,用收益現值法來確定無形

資產的價值。由公式無形資產價值=∑Mt÷ (1+i)t,Mt表示第t年無形資產帶來的收益,i表示貼現率,由于對于Mt和i的確定中加入了過多的主觀因素,使得無形資產評估的價值與實際價值偏離,再加上目前有些評估單位和被評估單位的炒作,使得評估天價不斷出現,這更加深了銀行對無形資產評估的不信任度。

2.評估企業對自己的評估結果所負責任太少使得有些評估公司敢于鋌而走險。資產評估機構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兩方面: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是指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有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這種責任主要是懲罰性的。如果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使評估結果失真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告結果無效,并根據情節輕重,對資產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置:(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而民事責任是由于當事人違反了委托評估合同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而我國目前資產評估民事責任還主要是關于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與受委托的評估機構的一般委托關系,而對銀行質押品評估責任這一塊還是空白。

3.企業較少用無形資產籌資,不關注無形資產的保護和投入。有些銀行愿意提供該項服務,但確沒有企業用無形資產貸款。建行廣東分行行長朱小黃稱,該行并不拒絕以品牌等無形資產質押貸款的企業。但在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家企業拿著品牌來貸款。這與某些企業不重視無形資產的開發和保護是有密切關系的。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無形資產將在企業的資產總額占據越來越大的比重,在企業競爭中起決定性作用。如果企業還不加強無形資產的管理,更不談投入,勢必失去競爭優勢。相反國外企業特別注重企業的無形資產的創立和保護。有著一系列歷經百年風雨仍聞名世界牌子:西門子、可口可樂等。同時他們還非常注意新的無形資產人力資本的開發和建設,使得企業在競爭始終處于領先地位。

二、對策及解決辦法

1.加強評估機構的規范和其法律責任。評估機構出具的結果對企業和銀行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資產評估機構應站在一個公正的立場上,實事求是地、不偏不倚地對資產進行評估,同時評估行業對評估機構的規范必不可少,加大對違規的處罰力度,規范其行為。我們應加強對這一方面法律規范的修訂,加強評估機構的法律責任,如出具虛假報告騙取銀行貸款,該評估結構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按出資額的一定比例)。同時可否由工商總局牽頭形成一個品牌商標的評價體系,對企業的信譽等級打分,這樣信譽好的企業以其質押能借到貸款,這對其他企業也是一個促進作用。

2.銀行不愿意接受無形資產質押的一個關鍵原因是無形資產能否變現,萬一企業出現經營困難,無力償貸,銀行能否很容易將質押的無形資產出售掉,這是關鍵,也是影響銀行貸款的主要原因,所以應盡快建立無形資產交易的市場。這對企業加強無形資產的管理也是個促進作用。

第6篇:無形資產出資評估范文

[關鍵詞]中外合作辦學 困境 出路

我國中外合作辦學的現狀

據權威機構統計,截至2010 年底,中國內地經審批機關依法批準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共157個。其中,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或境外學士以上學位教育的33個,經批準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1138個。我國的中外合作辦學呈現出如下特點,以下分別從辦學形式、審批、專業和地域分布等諸方面予以簡要分析:

首先,辦學形式。根據是否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中外合作辦學形式分為兩大類即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辦學機構與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辦學機構。非獨立法人辦學機構又包括兩種:“一種是學校領導下的二級學院制,由學校與外方合作者共同創辦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具體由二級學院運作。[1]目前我國的中外合作辦學大多數是以這種形式存在的”。另一種是一般合作辦學項目,中外雙方根據合同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共同完成合作辦學任務。其次,審批程序。申請設立實施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再次,專業設置。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類、外國語言文學類、信息技術類和經濟學類等方面。最后,地域分布。中外合作辦學主要集中在經濟、文化發達的東部沿海省份和大中城市。

我國中外合作辦學面臨的困境

1.產權不清晰,中方利益難以獲得有效保障。目前,中外合作辦學的出資大多采用外方以有形資產出資,中方以無形資產出資的方式,因學校的資產將來是屬于中方的,所以外方投資者往往在管理上存在短期行為和功利主義傾向,如抽逃資金、轉移海外、挪用資金投資其他領域等。而中方往往是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作為股權投資與外方合作,但相關主管部門存在重有形輕無形的管理理念,使得中方包括知識產權等在內的無形資產的權能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和利用。“事實上,中外合作辦學體正是利用了中方的品牌才使學校的資產規模迅速膨脹起來。因為政府管理部門在管理上存在盲區,使得合作體資產的產權歸屬缺乏明確而清晰的界定。”[2]

2.文憑管理失范,導致中外合作辦學信譽危機。隨著中外合作辦學的不斷發展,獲得學位的形式越來越多,有的是2+2模式,就是國內學兩年國外學兩年拿國外文憑,有的是3+1模式,國內學三年國外學一年拿國外文憑,還有通過接受遠程教育、網絡教育拿國外文憑,頒發的不規范和不統一導致文憑頒發的泛濫。此外,很多不具備開展研究生教育資格的機構,與境外機構舉辦所謂“學位課程”等各類項目,刻意模糊辦學的非學位、非學歷性質,未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核準,擅自在辦學活動中變相授予學位。

3.教學質量參差不齊,引進優質教育資源的目的難以有效實現。中外合作辦學的教學質量問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原因:首先從專業設置的角度而言,很少結合中方學校的特色設置,使得本校的教育資源無法得到優化,此外,盲目開設新專業、熱門專業,忽視自身辦學條件,導致師資難以與專業設置相匹配;其次,課程體系銜接不暢。我國高校在課程體系和內容上注重理論的學習,學生的實踐能力較為缺乏。因此,國家在引進中外合作辦學方面特別注重這方面的培養,但是,目前的問題是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往往打著“掛羊頭賣狗肉”的旗號,對外標榜系統引進國外大學的課程設置,著重加強對實踐能力的培養,實際上卻“對中國學生的實際水平和教育機構自身的優勢和不足認識不夠清楚,對實踐教學環節的開展不夠重視”[3]。

我國中外合作辦學的出路

無論是從中外合作辦學的健康發展而言,還是從保障受教育者權益的角度來說,中外合作辦學目前所面臨的困境應該引起高校、教育部門的高度重視,困境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直面困境找到出路。本文針對上文闡述的困境,提出以下思路,以期對我國中外合作辦學的出路的找尋有所裨益。

1.產權明確化,維護中方利益。中外合作辦學在教育產業化的背景下具有明顯的“逐利性”,外國投資者完全把教育作為一種產業輸入中國市場,目的就是為了賺取豐厚的利潤。在中方是以其知識產權及無形資產與外方合作辦學的情形下,有關主管部門應將中方投入的知識產權和無形資產評估作價,依法核算確定中方的投資比例,并在合作辦學的章程中加以明確規定,以確保中方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2.加強質量管理,建立教學質量評估機制。一方面,優化專業設置和課程體系,結合中方學校特色開設特色專業,嚴格新專業、熱門專業的審批,新專業的開設必須保證相應師資的配備齊全。在課程體系設置上應切合實踐需求,并結合學校自身的優勢設立科學的、真正符合實際需要的課程體系;另一方面,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的監管,建立教學質量評估機制,確立合理科學的質量評價指標。

3.規范文憑管理,重塑中外合作辦學聲譽。一方面,政府要加強對外方教育機構資質和證書的審查、認證工作,謹防“野雞大學”混入;另一方面授予境外學位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方教育機構,必須已經獲得相應的學位授予權。最后,教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的審批,簡化審批流程,嚴格對辦學條件的審查,嚴格執行年檢制度。

參考文獻:

[1]申俊龍,高山.對中外合作辦學問題的理性思考.載省略/article/strategic/2006/05/20060518144800.htm

[2]辜嬌峰,陳紅宇.中外合作辦學教學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長沙大學學報,2007,5:125.

第7篇:無形資產出資評估范文

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和實物、知識產權(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將出資方式明確為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專有技術等)、股權、特定債權(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符合規定的債轉股);實踐中,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還包括探礦權、采礦權等。法釋(三)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從司法角度進一步明確了六種出資方式的認定、出資義務、出資爭議及處理等,其中又明確了出資人未履行或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五種情形。本文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審計實踐,對相關問題做一簡要研析。

一、法釋(三)明確的六種出資方式及相關問題

(1)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引起出資效力爭議的,按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予以認定。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核心包括財產所有權和財產處分權。當受讓人符合“善意受讓財產、財產轉讓價格合理、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這三種情形時,受讓人即為善意取得該項財產的所有權,出資有效,可對抗原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可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對其擁有所有權;”審計人員在審計公司設立出資事項時,應以物權法第106條規定進行識別,出資人是否取得出資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出資人以其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出資正確無疑,但審計人員還應關注“出資財產在出資前擁有的權利,是否未設定擔保及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等(《指南》)。否則,出資存在瑕疵,將會出現出資效力爭議,影響股東權益,由此也會帶來一定審計風險。

(2)出資人“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法釋(三)對此種行為規定了一是要對其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和處罰,二是對其違法取得的股權采取拍賣或變賣的方式進行處置,這個規定主要是明確對出資人的違法行為及結果需采取的司法措施。而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行為是司法判決的結果,不屬審計職責。審計實踐中,由于違法犯罪所得(貨幣)具有極強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審計人員對出資人取得股權的貨幣出資是否涉嫌屬于違法犯罪所得,是難以認定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但這種出資方式也提醒審計人員,應關注出資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3)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應在法定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屬于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明確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權利;“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國務院令第55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或者是“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號《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劃撥土地使用權”(即國有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并經批準,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作價出資等。

“權利負擔”是一個民法概念,指權利人給自己設定給付義務,同時給債權人設定債權,也即形成權利人原有權利的一種負擔。典型表現是債權契約,即以契約方式設立債的關系和變更債的內容。“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即是指用作出資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有權利負擔,如已用做抵押(或部分抵押)等,致使土地使用權權屬不明晰或部分不明晰,由此將引起出資爭議或其他民事糾紛。因此,法釋(三)對“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行為,做出了上述司法認定。

審計人員對“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重點關注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評估及價額等事項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

(4)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一是要依法評估作價;二是“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屬于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出資人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是股東的一項重要法定義務。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出資人不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包括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其評估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應認繳的出資額,將影響公司注冊資本總額,影響各股東出資在公司全部注冊資本中所占的比例,不利于各股東股權(權益)、風險和責任的明確。

(5)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法釋(三)對此明確了兩點:一是出資財產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屬于未履行法定出資義務;二是已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可以看出,出資財產狀況不同,法律認定及后果不同,核心是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權屬問題。出資財產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不符合公司法關于“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的規定,即出資財產尚未成為公司資產,根據《民法通則》關于財產所有權的定義,出資人實際未出資,也即未履行法定出資義務。因而,審計人員對此應按照有關規定,重點審核出資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對于已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法釋(三)明確了要對出資人的股東權利作出合理限制。股東權利包括表決權、選擇管理者權、資產收益權、利潤分配請求權、查閱資料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這是因為,出資人雖已辦理出資財產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公司使用,影響公司對該部分財產的實際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給公司正常運營造成一定影響和困難等,對此作出限制是必要的。

(6)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評估”四個條件的,認定為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不符合第(一)、(二)、(三)項,又未按人民法院要求補正的,屬于“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不符合第(四)項的,按“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規定處理,應依法評估作價,但“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屬于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現實中,對“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的認定及其審驗,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公司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第14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此均無明確規定。2009年1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第39號令)也只規定了對股權出資審驗應包括的內容。但股權出資,核心是股權價格的確定,其價格確定又涉及一些方法、依據和程序等,而現行法規對此并無相關規定。這無疑給審計監督帶來一定困惑。筆者認為,既然《企業財務通則》已增加規定了投資者可以股權、特定債權出資,法釋(三)又明確了“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的認定條件和相關措施,有關部門應根據公司法、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等財經法規,結合法釋(三)相關規定等,制定出以股權、特定債權等方式出資的認定標準和審驗方法,規范“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行為,防范、規避或減少審計風險。若如此,既是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也是對法制經濟的貢獻。

二、未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及相關問題

出資人未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將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責任,公司法已有相關規定,法釋(三)又對此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責任(第十三條)。法釋(三)還第一次明確了抽逃出資的五種形式(第十二條),以及抽逃或者協助抽逃出資應承擔的責任等(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這給審計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標準。

審計人員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和牢固掌握這些規定,對涉及上述事項的事實、證據、環節和情節等,都要認真對待,正確識別,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依據(或結合)法釋(三)有關規定取證和定性,不要因疏忽而遺漏重大違法違紀事項,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責,嚴厲打擊各種違紀和違法犯罪行為,不斷優化審計成果,積極為審計事業作出更多、更大的貢獻。

第8篇:無形資產出資評估范文

關鍵詞:國有資產管理;資產流失;資產管理體制;防止流失舉措

中圖分類號:F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4-0003-03

1 國有資產流失的界定與類型

國有資產流失的特征及界定的依據有二:一是流向的特定性,即專指國有資產流向非國有產權主體;二是權益的被侵占性,即在沒有合法和合理補償的情況下,或是國有資產本身,或是國有資產取得的權益或效果被非國有性質的產權主體侵占。國有資產流失不同于國有資產損失。廣義地講,國有資產流失也是國有資產的一種損失。就整個社會范圍分析,資產的流失只是資產產權主體的更換,資產及其權益在社會范圍內并未消失;而資產的損失則是資產及其權益在社會范圍內消失任何產權主體都未得到好處。

從國有資產流失的類型來看,國有資產流失主要包括:國有資產“合法’’流失、國有資產非法流失和國有無形資產流失。

1.1 國有資產的合法流失

國有資產的合法流失,是指因體制不健全,國家宏觀管理水平下足,企業認識水平不高以及法律上的不健全而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是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鑒于認識過程的一般規律,非主觀性的資產流失。國有資產的合法流失主要表現為:

(1)破產企業中的資產流失。我國從1998年試行《破產法》以來,共審結破產案件3000多起,己破產的企業中,絕大部分都是占用大量國有資產,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破產的主要動機是逃避債務,“破產有利”、“先分后破”的現象相當嚴重,破產企業中的資產流失,已成為國有資產流失的渠道之一。

(2)資產閑置造成的流失。是指由于引進國內外先進設備未能發揮出最大潛能而造成閑置浪費。據有關部門統計,全國每年由于設備未充分開發利用而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浪費達360多億元。

(3)改制企業中的資產流失。黨的十六大以后,股份制在我國國有企業普遍推廣。這種新體制為我國國企走出困境,注入活力發揮出新的有益的作用。但由于一些企業操作不規范,造成了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其現象為:改制初期將固定資產低估或不進行評估就低價入股;將公有資產按比例配送給個人;在紅利分配時,國家股、集體股、個人股同股不同利;以搞股份制名義,按股分紅,利率高于國家規定等。

(4)借管理層融資收購(MBO)侵吞國資。近幾年,MBO頗為流行,部分國有資產退出公有制領域,但不可能全部轉讓給外部股東。推行MBO有利于解決產權虛置,激勵經理層,這是不可否認的,然而在施行MBO過程中,極易發生國有資產流失,其一是交易前的隱藏資產;其二是交易過程將國有資產應得的效益轉移到經營者控制的實體中;其三是利用資產評估機構壓低資產;其四是通過行政審批手續低價處置資產。因此,必須對MBO加強監管。

1.2 國有資產的非法流失

國有資產的非法流失是指由于盜竊、瀆職舞弊、等違法活動所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一些企業,特別在國有大型企業中,經常發生偷盜原材料、半成品、生產工具和設備等違法活動,從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目前國有資產非法流失,尤其是管理層腐敗犯罪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越來越突出,犯罪分子的職務越高,涉案金額就越大,利用計算機及網絡實施的貪污、挪移公款等職務犯罪經濟案件逐漸增多。

1.3 國有無形資產的流失

當前,國有企業在改革中不斷探索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形式,力圖通過各種產權交易渠道,增強企業活力,活化資產存量,以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然而,與企業產權交易日益活躍相伴隨的是,國有無形資產出現了嚴重的流失。國有無形資產的流失主要表現為:“三資”企業、非國有產權主體無價或低價使用國家土地;“三資”企業組建時,國有技術專利、技術秘密等無價或低價投入;國企股份制改造過程中,不評或低評國企商標名牌等國有無形資產價值國有無形資產所依附的技工不合理流出,帶走了生產技術、營銷渠道等秘密;國有無形資產界定不清造成資產及權益的流失等。

2 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

國有資產流失是一個錯綜復雜的社會經濟問題,總的來看,國有資產流失既有體制性和政策性方面的原因,又有國有資產管理質量和管理水平方面的原因。從不同的角度對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分析,主要有以下幾點:

2.1 法律法規不完善

十四屆三中全會的文件指出了建立我國現代企業制度,十五大和十五屆四中全會公報都指出,我國國有經濟有進有退、進行戰略性調整,但在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要占支配地位,這三個里程碑式的文件指明了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和路徑,但實踐證明,路徑的落實并不盡如人意,一個重要的原因即文件中的有關論述沒有及時制定成更具約束力的法律條文。例如為化解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于1999年開始實行的債轉股由于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使得在其實施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最終偏離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長遠目標。可見,國有資產法律法規不完善,給國有經濟改革帶來的危害是極其巨大的。

國有資產法律法規不完善從其表現來看,主要有:第一,產權制度法律法規不完善。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缺乏法律的有力保證,造成國有資產所有權分散、管理權模糊和經營權不能落實;第二,資產管理法律法規不完善,使得市場經濟條件下必然出現的國有資產產權流動、產權交易等缺少法律依據和保障,例如重慶南川市的先鋒磷肥廠以及中西部地區的許多國有企業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由于缺乏相應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使得國有資產流失;第三,資產評估中介活動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使得資產評估中的違法行為缺乏法律監督、約束和進行制裁的依據。

2.2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不健全

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于計劃經濟時代,因而具有計劃經濟的特征,雖然在改革開放以后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了許多改革,但未能徹底擺脫計劃經濟的束縛,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體制。主要表現為:第一,國有資產所有者主體長期缺位,沒有對國有資產的流失承擔責任。現行的體制,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由多個部門分擔,使得管資產、管人、管事互相脫節。國務院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不可能直接管理國有資產,而是使管轄權分散在多個部門,因而出現了一些政府機構分頭管理國有資產的現象,多頭管理實質上等于無頭管理,它不可能做到責權利明確,往往是有利益和權利時大家爭著管,有責任時卻相互推諉,誰也不管。可見,國有資產所有者主體長期缺位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高效發展,導致了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第二,沒有一個統一的、權威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就不能實行國有資產統一管理、監督和運營。國有資產的分散管理帶來了不少矛盾和弊端,例如國有資產運營效率低下,資產隱性流失嚴重,政企職責不明,政企機構不分等;第三,沒有理順國有資產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之間的關系,各部委、各地方政府長期以行政權干預國有資產經營權等。

2.3 尚未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要“轉換國企經營機制,進行制度創新,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現代企業制度的特點是“產權清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通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據此,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都開始進行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比預期緩慢的多,主要原因在于利益關系太復雜,利益調整的程序太深刻,由此引起的摩擦阻力太大。由于現代企業制度尚未形成,企業沒有獲得國有資產的自主經營權,企業的生產、經營、銷售、分配以及資產的運用和處置等常常受到來自行政的干預,經營者缺乏保護國有資產的強烈意識,對違法違規行為防范不利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2.4 企業管理不善

從國有企業自身來看,來自政府任命的許多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長于經驗管理往往缺乏相應的現代科學管理經驗,在企業投資經營決策中常出現失誤,而最終責任又無人承擔,致使國有資產流失。同時由于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在加強國有企業自身管理的改革中,如經營者持股、管理層融資收購(MB0)等行為都使一部分國有資產流向非國有產權主體。一些企業內部人員的貪污瀆職,浪費盜竊及偷漏國家稅收等也都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2.5 企業內部人員控制的影響

企業內部人員的控制是指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多數或相當大量的股權由企業內部人持有,從而在企業的重大戰略決策中內部人員權利得到操縱的一種現象。國有企業改革主要是在不改變所有制的前提下實行的“放權讓利”,擴大企業經營自。其本意是通過“放權讓利”把國有企業塑造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微觀經濟實體。但是這種放權讓利沒有與產權制度改革結合,其結果是國家對國有資本的控制權不斷削弱,最后只能是企業內部人員行使國有資本的控制權,其結果是國有資本的權益流向企業內部的個人,主要是領導層。

3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思路

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繼續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管人和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關系到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國有大型企業、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它國有資產由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這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大突破,有利于實現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形式的多樣化,充分調動中央與地方的積極性,做到權責明確,各司其職,進一步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

3.1 加強立法,用法律手段強化國有資產管理

經濟學界和法學界的專家們普遍的看法是:國有企業下一步的改革應當“先定規后行動”,盡快出臺國資法,使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即將出臺的國有資產法對國有資產改革的重大問題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通過法律做到:

(1)確立新的國有產權制度。傳統的國有產權制度的主要弊端是產權邊界模糊、主體虛置,從而導致了國有產權的不可交易性,企業資本結構不合理,企業行為短期化和低效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國有企業做到產權清晰,責權利明確,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進行企業制度的創新,把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權分離,使產權能夠流動,實現國有資本在市場的公平競爭中保值增值。

(2)建立“政資分開”和“政企分開”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制定國資法,通過法律建立“政資分開”和“政企分開”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把十六大的成果用法律形式鞏固下來。中央決定在中央和地方省、市(地)政府分別設立管資產、管人、管事三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真正實現國有資產管理中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營運、監督體制,通過制度的安排把政府職能相對分開,這就為“政資分開”創造了先決條件。(3)建立國有資產的監督機制。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沒有建立對國有資產的監督機制,因此必須建立國有資產監督體制。國資法草案規定:“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本級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經營機構和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情況,檢查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政府審計部門定期審計本級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及財務收支等狀況”,同時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新聞媒介可依法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這就從法律上為確保建立國有資產的監督體制奠定了基礎。

3.2 建立“三層制”的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處理好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的關系

由于政府不可能直接管理眾多企業,要解決舊體制下的國有資產管理帶來的矛盾和弊病,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就須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從事直接管理的企業這種“三層制”的體制,從而處理好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之間的關系。

(1)第一層次――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中央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管理中央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地方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管理地方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但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國資委是國有資產的總代表,對國有資產進行宏觀的、全方位的管理和監督。通過審批屬于第二層次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收益運營計劃,向資產經營公司委派監事會等方式,直接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行使管理權。

新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一個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特設機構,它合并了原經貿委管國有經濟改革和運作,中央企業工委管干部,財政部管國有資產登記等職能。國資委要有效運作必須把握好以下幾點:第一,必須明確界定國資委的工作目標和責任。作為專門代表國務院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資委對政府和全國人民負有《公司法》意義上的受托責任,包括履行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第二,確定的工作目標要可度量,可以追索責任。設立國資委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把責任、權利、義務統一起來,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為此必須通過法律法規明確國資委工作做到什么程度,就算較好的履行了其職責,做到什么程度,就明顯的表明其有沒有充分、完全完成其職責;第三,運作要公開、透明,要接受社會監督。因此,對國資委及其所屬的國有企業信息要求不得低于上市公司;第四,必須立足于有效的履行出資人職責,切實轉變思想觀念、運行機制和工作作風。比如對企業的重大人事任免,應當逐步探索一套既符合黨管干部原則,又符合市場經濟原則的選聘、考核和激勵制度,而不能延續過去的一套選拔任免方式。

(2)第二層次――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是聯結國資委與企業之間的中介和橋梁,是政企分開的“隔離層”,是特殊企業法人和國家授權經營的特定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資者”對國有資產直接行使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出資者的權利。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職能與經營職能分離的要求,資產經營公司專司國有資產的資本經營和產權運作。在這三個層次中,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直接承擔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為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履行出資人保值增值的責任,就要建立強有力的責任約束機制。它作為資產運營的經濟組織,同樣要按照公司法來構建,公司要建立董事會、監事會,選聘經理人員。董事會是決策機構,經理層人員負責經常性經營。

(3)第三層次――從事直接經營管理的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企業運用被授權占用的國有資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體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占用國有資產的企業,按產權關系分別隸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按市場化和效益原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占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級、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是出資者與企業法人的關系。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產權為紐帶,行使出資者權利,并通過股東會,董事會與下屬企業簽定資產經營責任書,授權企業進行具體的經營活動,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3.3 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問題如果不與法人治理結構相聯系,那么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就不能很好的建立。所謂法人治理結構是指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為保證其正常運作而構建的一整套組織管理體系。這套組織管理體系是由股東會即所有者、董事會即決策者、經理人即經營者和監事會即監督者組成的一種組織機構。目前我國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基本特征是“政府干預下的內部人控制”。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下放給企業的經營自在一定程度上落到了“內部人手中”,出現了經營者權利迅速膨脹而對其監督與約束力度大大減弱的趨勢,因此必須健全和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的組織機構和互相制衡體系。按《公司法》的要求構建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人員和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從組織制度上為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供組織前提,從權利設置上規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制衡體系,為處理好信任托管和委任關系問題提供制度保障,明確劃分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人員的各自權利、責任和利益關系,建立一種明確而有效的制衡體系,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以實現對公司科學而有效的管理。同時還應建立外部監控機制,充分發揮銀行在企業法人治理中的作用。銀行的貸款已成為企業最重要的外部資本來源,銀行作為企業最大的債權人,將監督貸款企業的動向,而且銀行本身就有監控經濟的職能。銀行在信息收集、傳遞等方面應發揮其優勢,承擔對貸款企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控以節約監控資源,降低監控成本。因此,在今后企業改革中,應盡快建立以董事會在治理結構中承擔重要責任,同時充分授權的內控、外控相結合的治理結構。

3.4 提高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建立和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和監督約束機制

一方面,大力培育企業管理經營者人才市場,積極推進國有企業經營者的市場化、社會化、職業化.形成一個高素質的無行政依附和單位依附的企業家階層,建立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企業家市場:另一方面,加強對經營管理者的教育培訓,可以采用國外、國內培訓相結合的方式,還可以通過國際互聯網,利用國際上各類科技、經濟、商情信息作為教學資源進行培訓。建立和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和監督約束機制,可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①經營者收入和企業經營績效掛鉤,實行年薪制;②把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結合起來;③加強和完善監督機制,把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結合起來;④建立和完善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和決策失誤追究制度,實行經營者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3.5 做好國有資產基礎性管理工作,搞好資產評估。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準確量化國有資產

做好國有資產的基礎性管理工作,如定期清產核資,查清資產存量;進行產權界定和產權登記,依法界定國有資產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迅速提高資產評估水平,建立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為國有資產的管理和決策提供科學的咨詢和依據等。同時資產評估機構應不斷改進評估技術,廣泛搜集市場信息,提高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公正性。要加強宣傳,提高對無形資產重要性的認識,使社會形成保護和管理無形資產的共識。要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懂得哪些是受法律保護的無形資產,哪些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嚴格執法,嚴厲打擊侵權行為。

參考文獻

第9篇:無形資產出資評估范文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或提供勞務而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它們通常為企業擁有的一種法定權、優先權或企業所具有的高于一般水平的獲利能力,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都屬于無形資產。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無形資產尤其是知識類無形資產在企業總資產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2006年開始實行的新《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這表明,無形資產出資比例最高可達70%.無形資產新準則適應了這些形勢的變化,它關于無形資產范圍的界定、賬務處理等方面規定的更加明確,在無形資產攤銷方法的選擇上,不再將無形資產統一使用年限內平均攤銷,而是考慮了企業預期消耗該項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此外,新準則更加關注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這使得提供的會計信息更加客觀真實。

1.攤銷期限的比較。2001年的舊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日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限年限,該無形資產攤銷期限按如下原則確定:第一,合同規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收益年限;第二,合同沒有規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第三,合同規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收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第四,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這遵循了謹慎性原則,但也限制了無形資產的穩定性。這些規定過于籠統,難以適應無形資產日益復雜的現狀。

2006年的新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對于不同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規定:第一,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第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并按本準則規定處理。

2.攤銷方法的比較。2001年的舊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攤銷的規定是直線平均法,按照無形資產的價值在一定期限內平均攤銷,攤銷期為合同與法律規定的最低期限,合同與法律無規定的不超過10年。它對所有的無形資產根據使用時間平均攤銷,沒有考慮不同無形資產的時間價值。

2006年新會計準則借鑒國外對攤銷方法,對采用直線法攤銷也沒有實行“一刀切”,而是提出“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更具可行性。準則通過將無形資產區分為使用壽命有限和使用壽命無限的無形資產劃分,使攤銷的對象更明確。新準則對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攤銷法。

二、無形資產不同攤銷方法對企業的影響

企業對不同資產選用不同的攤銷方法。對于商標權和商譽,這類資產具有壟斷性和不可替代性,給企業帶來的收益可能不會隨其使用年限的延長而減少,而會與日俱增,其攤銷應從價值變化的特點來具體分析。對于專利權和專有技術,這類無形資產的科技含量均比較高,但隨著科技進步的不斷發展,其更新換代的速度也比較快,越是近期開發的,其作用越大,效益越明顯;而越是臨近后期的,其失效和被淘汰的危險也越大。因此,這類無形資產宜采用加速攤銷法。

1.直線攤銷法對企業的影響。無形資產舊準則規定: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即無形資產的攤銷采用直線法。直線攤銷方法的優點:便于理解和計算;無形資產的攤銷額每期都是均等的,對當期利潤的影響是相同的。這種攤銷方法的缺點是:沒有考慮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則,很多無形資產在剛出現時給企業帶來的效益是相對大的,隨著專有性、獨占性的削弱,它為企業帶來的效益相對減少;技術的飛速發展、顧客消費的個性化和經濟全球化使得產品和服務的生命周期越來越短。當無形資產在公司總資產占較小比例(比如原公司法規定的20%),采用攤銷方法的不同對企業的影響是有限的,但如今無形資產在公司總資產可能占到較大比例,從價值角度考慮,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技術進步的加快,無形資產中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價值貶值風險會日益增大,企業資產結構中無形資產比例越大企業承擔的風險也越大。因此,對無形資產的平均攤銷不利于企業全面揭示無形資產的信息和對無形資產決策、評估、分析和考核,它會加大資產的風險,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2.加速攤銷法對企業的影響。無形資產新準則規定:企業選擇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企業預期消耗該項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如果某項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前期多、后期少,則該項無形資產的攤銷應采用前多后少加速攤銷法;如果某項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前期少,后期多,則該項無形資產的攤銷應采用前少后多加速攤銷法;如果不能確定或很難確定某項無形資產在不同會計期間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多少,才采用平均年限攤銷法。很顯然,新準則把直線攤銷法作為一種不得已才使用的方法。而采取加速攤銷法可以使企業較快地收回無形資產的價值,降低企業的無形資產貶值風險。加速攤銷一方面使折舊費用盡快進入成本,分散風險,另一方面又使費用盡快轉化為資產,增強了公司抗風險的能力,因而促進了市場經濟風險機制的形成。加速攤銷可以盡快收回資金,使公司有充足的資金購置或開發新技術、新工藝,加快產品和技術創新,增強公司發展的后勁,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從資金的靜態角度來看,采用加速攤銷法在無形資產使用前幾年分攤的攤銷額較多,企業稅金也會較少,加速攤銷使企業推遲交納所得稅,相當于企業獲得的一筆無息貸款,如果再把資金的時間價值算上,直線法其實是喪失了一筆變相的無息貸款。從會計原則的使用看,由于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在剛開始幾年為企業創造的收入也高,負擔較多的攤銷也符合收入與支出配比的原則,盡快收回無形資產價值也符合會計的謹慎性原則。我國法律規定,有些知識產權(例如專利)的年費是隨著時間推移逐漸增高的,目的就是通過使用成本的增加,促使知識產權擁有人放棄自己的專有、獨占性,推動全社會的技術進步,這也客觀要求企業盡量在短時期內收回無形資產的成本。

三、無形資產攤銷方式的選擇與對策

無形資產攤銷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經營成果,進而影響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為了保證能合理選擇無形資產攤銷方式,企業應從以下方面來考慮對策。

1.合理劃分無形資產的類別。新會計準則將無形資產分為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和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對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不同的攤銷方法。無形資產的內容可以根據價值變化程度分為容易貶值的無形資產、不易貶值的無形資產、可能升值的無形資產。容易貶值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使用新型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軟件權、技術和商業秘密等;不易貶值的無形資產包括商標權、名稱權、著作權、域名權、特許權、版權等;可能升值的無形資產主要有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對于容易貶值的無形資產,一定要根據實際特點采用加速攤銷的方法,保證將風險降低到最小程度;對于不易貶值的無形資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直線攤銷法,保證攤銷的合理性;對可能升值的無形資產,不宜采用攤銷,只需定期評估它的價值。

2.合理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期。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取決于其受益期,而受益期是在無形資產取得時預計的,帶有很大的主觀性。對于沒有任何規定的無形資產,其攤銷期限不得超過10年,這對當前無形資產種類日益復雜、性質特點各異的狀況顯然不能完全適用,也無法真實地反應企業的經營狀況。因此,應根據無形資產的種類,結合多種因素,綜合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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