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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風險因素與后果
1.1、設計方面
水利工程建設從立項到實施,一般要經歷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與審批、施工圖設計與審核、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施工階段、竣工驗收以及后評價,歷時時間較長。在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后,業主承擔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1、工程設計失誤
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注重工程設計與整體工程的協調,而忽略了設計與工程沿線環境的協調,沒有很好的全面考慮工程整體與環境、工程個體與環境的協調,導致有些設計不適應具體的環境條件。工程建設進入實施階段后,工程設計與工程建設實地情況存在較大的差異,如有的在渠道工程規劃時,渠道截斷相鄰較近的兩條道路而只對其中一條道路規劃了橋梁,給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不便,群眾難以接受,要求增加橋梁,否則阻撓施工。不但影響了工程進度,而且最終還要再新建一座橋梁。同時,橋梁與渠道垂直交叉,設計的橋梁建造完成后與原道路現狀存在角度、高差較大的情況等。這樣,就必須重新調整原規劃,重新設計渠系建筑物的型式。
1.1.2、工程設計漏項
在工程建設規劃時,存在建設內容漏項問題,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工程沿線的配套設施不完善。如部分渠段渠堤外未設計排水溝,不能恢復原有的排水系統,暴雨季節排水不暢,造成農田或果園受淹,引發同當地群眾的矛盾,成為阻礙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的因素。為化解矛盾,推進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理順當地排水系統,只能變更設計,增加排水溝。
1.1.3、工程結構的變更
工程結構的變更主要表現在建筑物的基礎工程和襯砌工程中。基礎工程由于地質勘探范圍的局限,實際地質條件與地質勘探情況存在一定的差異,如地質勘探報告上為土基,實際上持力層為巖基,有必要對原來的基礎設計進行變更,反之亦然。如在襯砌工程中,由于地質勘探與工程建設實施時間的差異,受氣象、環境條件的影響,地下水位發生了變化,有的區域地下水位高于勘探時水位,排水困難。為了保證襯砌質量和襯砌結構的安全,不得不對施工圖的設計方案進行變更,增設內排水系統。
設計變更對業主來說,承擔的最大風險是增加工程建設投資和延遲工程建設進度。
1.2、工程監理方面
工程監理是按照監理合同、建設合同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落實“三控二管一協調”的職能。對業主而言,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責任心、專業技術水平是業主面臨的主要風險。表面看來承擔的風險不大,實際上面臨的隱患較多。監理工程師責任心不強,不能很好的履行監理職責,甚至與施工單位串通一氣,合伙蒙蔽業主;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就不能有效地監督管理施工單位的施工行為,及時糾正施工中存在的質量、進度控制問題。如此,業主單位承擔的巨大風險是工程建設過程失去控制,不但增加工程投入,工程建設質量也很難保證。
1.3、工程施工方面
工程施工方面的風險,涉及的范圍廣、內容多,是業主方風險管理的重中之中。現階段,施工單位的選擇都是采用招投標制,實施合同管理,風險管理的主要方向應該放在質量風險、進度風險、安全風險管理上。
1.3.1、質量風險
施工單位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的主體,監理單位根據業主的授權對施工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對質量管理賦有重要的責任。這樣,并不能否認業主在施工質量控制中的主導作用和監督管理職能,在加強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管理的前提下,應該積極參與建設程序管理、工序質量管理,落實工程質量全過程、全方位管理的指導思想,規避質量風險。
1.3.1.1更換原材料
根據規定,在施工準備階段,對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送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委托檢測,只有合格的原材料才能應用于工程建設。而在實際施工中,由于施工單位受利益驅動,為了降低建設成本,以次充好,而監理單位對材料報驗把關不嚴,缺少現場檢測手段 ,一檢管終身,往往出現實際使用的原材料與設計要求、委托檢測報告的質量標準不一致的情況,如混凝土拌制中使用的碎石,配合比試驗中采用的是16~31.5mm級配,實際拌制中采用的是0~20mm級配。更換原材料導致的后果是,增加了工程建設質量控制的難度,工程建設質量標準難以達到設計要求,質量評定時也難以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極易產生不合格工程。
1.3.1.2偷工減料
偷工減料顧名思義就是減少作業時間和減少材料用量。有些施工單位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在施工工序上減少作業時間,不按照規定的要求操作。比如,在混凝土澆筑過程中,入倉、平倉、振搗等過程都有嚴格的規范要求,實際操作時,入倉時不根據混凝土拌合物的下落高度采取相應的措施,而是采用自由下落的方式,極易造成混凝土離析;平倉時不采用人工平倉,不按照設計的層厚平倉,而利用振搗器以振代平,容易造成混凝土的離析和混凝土過振;振搗時,振搗間距、振搗時間不一致,容易造成振搗不實和漏振。減料就是減少工序施工中的材料用量,不按照設計要求、規范規定配置。比如在鋼筋工程施工中,有些單位僅憑借施工經驗,將起輔作用的鋼筋用量減少,鋼筋的搭接長度縮短等,是施工中經常發生的現象。有些已經成了某些管理人員見怪不怪的習慣,甚至標榜為經驗。這種現象的存在,對質量風險管理來說是極大的挑戰。
1.3.1.3不履行建設程序
堅持建設程序管理是工程建設參與方履行建設工程管理的重要環節,是落實工程建設參與方加強質量管理的有效方式,是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各類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加強質量控制的前提和基礎。不堅持建設程序管理,既不能有效地解決施工中的問題,也容易讓施工單位產生管理不嚴格的錯誤認識,導致施工中的蠻干行為,質量控制措施處在失控的狀態。有些施工單位認為,按照建設程序來控制工程質量,比較繁瑣、麻煩,影響下道工序的及時實施,影響施工的進度,而有意識地放棄建設程序。在水利工程建設實行監理制后,工序質量管理在施工單位“三檢制”的基礎上,監理工程師擔負著工序質量的抽檢職責。現實中,有些責任心不強的監理工程師,放松了對工序質量的控制,沒有落實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能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要求,為整體工程質量埋下了隱患。
業主方的質量風險,主要承擔因工程質量較差,導致的后期運行管理費用較高及工程運行不安全,甚至接受不合格的豆腐渣工程。
1.3.2、進度延遲風險
施工進度控制與施工質量控制、工程投資控制具有密切的關聯性,對工程建設來說具有非常明顯的實效性。產生進度風險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施工單位的進度計劃編制不是按照工程量與資源的配置情況,經過合理的計算編制的,而是按照合同工期的要求,憑借經驗編制的。這種進度計劃在編制時,就失去了控制的價值,施工進度只能靠現場的實際調度來控制,帶有極大的隨意性,進度提前或延遲都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往往是以進度的延遲作為結局。二是施工單位從資源配置、施工能力方面,制定了比較符合工程建設實際的進度計劃,但是未能充分考慮氣象因素、環境因素對進度計劃的影響,缺少應急措施,導致施工進度計劃在某一影響因素下,不能正常實施,造成進度計劃的延遲。尤其是環境因素的影響,對落實進度計劃具有更多的不確定性,也是比較難以防范的風險。三是施工單位制定了比較詳細、完善、符合工程建設實際的進度計劃,由于前期工程進展比較順利,逐漸放松了進度計劃的控制,出現一些小的偏差不在意、不糾偏。當出現較大偏差時,僅依靠原來的進度計劃已不能達到糾偏的目的,只能重新編制新的進度計劃、落實新的控制措施。當采用新的進度計劃時,必須衡量成本與工期,往往是以工期的延遲為結局。
施工進度的延遲是工程建設中重點防范的風險。工程進度延遲帶來的風險,容易增加業主的投資,延遲工程交付、投入運行的時間,影響工程盡早發揮效益。
1.3.3、安全風險
安全管理在工程建設中始終處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對業主來說面臨的風險主要有兩方面:一是人員的生命安全,二是工程實體的安全。根據工程建設相關法規、建設合同的約定,安全管理由施工項目部承擔主要的管理職能,業主對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進行指導與監督。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項目部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但有時也不能排除業主的連帶責任。一旦出現安全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不是可以用錢來評價的,有可能是長久和深遠的。在此類風險中,業主方可能要承擔賠償金,關鍵的是業主的聲譽會受到重創。
工程實體的安全與工程質量的好壞緊密相連,加強施工質量控制,落實全過程、全方位質量管理,是對工程實體質量最好的保障。
1.4、工程移民與遷占方面
在工程建設中,移民與遷占工作受地域經濟發展、文化差異、民風民俗的影響,移民遷占工作受環境影響較大,從而直接影響工程投資和建設進度,如地方政府和群眾要求變更規劃、提高規劃標準、增設建筑物、要求提高補償標準等現象,甚至無理取鬧,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這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屢見不鮮。輕則業主增加工程投資及時化解,重則不僅業主增加工程投資,而且延誤了工程建設的進度,既損害了施工單位的經濟利益,也損害了業主的利益,對工程建設者的信心是比較嚴重的打擊。
2、風險對策
在建設工程風險管理中,對風險進行辨析,分析風險事件的后果是否可以承擔,就能比較客觀的確定采用風險回避、風險轉移、直接承擔風險的方式應對。在工程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起,減輕風險后果。
2.1加強施工圖設計的監督管理
施工圖設計的依據是批準的初步設計,在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該對工程現場的情況再進行詳細的調查分析,較準確的掌握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形地貌等工程沿線的環境實況,基本做到工程設計與實際相符;優化初步設計的相關設計指標,在滿足工程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盡可能做到工程設計與環境的協調一致;充分考慮工程建設對當地生產生活、環境的影響,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減少這種影響。
2.2加強合同管理,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辦事。
加強合同管理,是約束工程建設主體履行義務的有效手段。認真執行合同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風險的轉移,規避因對方履行合同不利而造成的損失。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的違約,都會給對方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不可避免的產生索賠與反索賠。當索賠不成時,極有可能以降低工程質量為代價,或者以拖延工期為手段,使業主做出讓步;當反索賠不成時,業主可能會接受一項不合格的工程。因此,工程建設的主體只有認真履行合同的約定,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進行協商,才能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當協商的問題超出了合同約定的范圍時,應該盡快簽署合同補充協議,規范雙方的行為。
【關鍵詞】建筑業 稅務改革 影響因素 應對措施
一、建筑業“營改增”的影響
(1)建筑業“營改增”對稅率和實際稅負的影響。“營改增”對建筑業稅率以及實際稅負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建筑材料和設備的成本下降的影響。在營業后隨手去期間,建筑也無法對材料和設備的成本進行抵扣,從而導致材料和設備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但是在“營改增”實施以后通過增值稅的進項稅消除了對建筑材料和設備的重復征稅,降低了其成本。而其二就是人工成本的增加,雖說建筑業向勞務公司進行公認的聘請能夠抵扣一定的增值稅額,但是由于勞動公司也是增值稅的繳納單位,且發放給工人的工資和福利無法抵扣,由此使得工人的聘用成本增加。
(2)建筑業“營改增”對納稅地點的影響。在“營改增”政策實施之前,建筑業在進行納稅的時候需要根據建筑工程的具置進行納稅地點的調整,只能在建筑工程所在地進行納稅。但是在“營改增”實行以后,建筑業進行納稅時除了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之外都是在機構所在地進納稅,也就是說建筑業的納稅地點進行了統一,這也就使得建筑企業能夠對企業的稅收支出進行更加統一地管理,更加方便建筑企業的財務統計。
(3)建筑業“營改增”對業務模式和經營管理的影響。在“營改增”政策實施之前,部分大型的建筑企業采取的是一種通過對建筑工程中標之后將其建筑任務下放給子公司以及其他分包商的業務模式。這種模式環節多且復雜,給建筑業稅收的征收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并且在“營改增”之后,這種業務模式將會給建筑企業帶來更大的涉稅風險以及無法抵扣的損失,大大制約了建筑企業的發展,因此建筑企業勢必會對其業務模式及經營管理作出相應的調整。
(4)建筑業“營改增”對財務指標的影響。由于建筑企業的收入主要來源就是通過建筑的對外銷售而產生的增值利潤,但是在“營改增”實施以后,建筑企業的營業收入將近下降十個百分點,且企業要根據增值額度繳納一定的費用,再加之建筑業本身就是買方占據主導地位的一個行業,這就使得建筑企業在“營改增”后利潤收入相對來說會呈現減少的趨勢,對建筑業的財務指標也就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5)建筑業“營改增”對現金流的影響。在實施“營改增”之前,建筑業的營業稅繳納都是在工程款項收入之后代開營業稅發票時進行繳納,不會對建筑企業的財務運轉造成較大的影響。但是在“營改增”實施之后,建筑企業需要在完成工程計量后就進行稅款的繳納,也就意味著在工程款收入之前,建筑企業就需要支出一大筆稅務資金,這也就對建筑企業的現金流造成了影響。
(6)建筑業“營改增”對稅務管理和財務核算的影響。由于增值稅的收取較之營業稅的收取來說具有較大的復雜性,因此在建筑業進行“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稅務管理以及財務核算方式上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在稅務管理方面由于增值稅需要用專門的發票進行征管,并且需要專門的人員管理,這就使得建筑企業的稅務管理支出會一定程度上增加。而對財務核算方面來說,建筑業中的許多環節都有可能涉及到增值問題,因此都涉及到增值稅的計算,企業的財務核算也就勢必會受到影響。
二、建筑業應對“營改增”影響的措施
(1)調整經營模式和組織架構。根據前文提到的建筑業的傳統業務模式和經營管理與“營改增”政策的不適應的情況可以得知,要想使得建筑企業在運營的過程中減少涉稅風險以及無法抵扣的損失,就應當對其業務模式進行一定的調整。具體地來說就是應當首先業務模式的簡化,盡量減少業務轉手環節,加少稅務的流轉次數,以保障稅務管理更好地實施。
(2)制定新的成本定價原則和方法。由于“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對建筑企業的營業收入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并且在稅務支出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變化。因此建筑企業要想保障自身的營利和收入,就應當對建筑的售出價格進行重新地制定,以保障在現有的成本模式的基礎上不會出現虧損,保障建筑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合理進行建筑項目資金規劃。“營改增”的實施對建筑企業造成的最為直接的影響就是稅務的征收方面,尤其是在企業的工程款項沒有收入而需要進行大額的稅款支出的時候更加明顯。因此為了避免“營改增”給建筑企業帶來資金運轉問題,企業應當對增值稅稅款進行提前規劃,以保障資金的正常運轉。
(4)加強稅務管理和稅收籌劃。就增值稅收取過程較營業稅收取復雜這一點而言,建筑業要想在“營改增”政策后實現自身的發展就需要對自身的稅務管理方案作出一定的調整,以保障稅務的支出有專門的人才進行管理,一來可以評估稅款指出情況,二來可以實現涉稅風險的減少。對企業的管理具有較大的意義。
三、總結
總的來說,建筑業要想實現在“營改增”環境下的發展就應當積極解決“營改增”對其帶來的不利因素,并對有利因素加以利用,順應政策趨勢,以實現自身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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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稅務風險;創新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6)11-82 -04
為響應供給側改革,進一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自2016年5月1日起,將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相較于營業稅模式,增值稅貫穿于整個業務始終,對企業財稅管理要求更嚴格、管理更規范。“營改增”初期,對送變電公司造成較大的沖擊,影響稅負的變化。
一、“營改增”后送變電公司各項經營業務的稅負分析
(一)經營業務涉及稅率和征收率
1.送變電公司主營業務涉稅情況
送變電公司主營業務為電力工程服務,包括送電線路服務、變電安裝服務、土建工程服務等。
按照財稅[2016]36號文規定,電力工程服務屬于建筑服務,適用11%稅率和3%征收率。其中,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及為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營改增”前,建筑業營業稅稅率為3%。
2.送變電公司非主營業務涉稅情況
送變電公司非主營業務包括送變電特高壓工器具租賃、材料銷售(如:送變電水泥預制蓋板銷售)等。
(1)送變電特高壓工器具租賃屬于“營改增”現代服務業經營租賃服務“有形動產租賃”類,適用17%稅率,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規定,有形動產租賃自2014年1月1日起已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
(2)銷售水泥預制板屬于增值稅銷售貨物類,適用17%稅率,屬于原增值稅納稅范圍。
3.送變電公司其他業務涉稅情況
送變電公司其他業務包括鋼構件對外加工業務、出租不動產、承接上級單位的研發技術服務或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和承辦系統內施工技術教育培訓業務等。
(1)送變電原鋼構件對外加工業務屬于增值稅銷售貨物,適用17%稅率,屬于原增值稅納稅范圍。
(2)出租不動產屬于“營改增”不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7%稅率,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營改增”前,出租不動產稅率5%。
(3)承接上級單位的研發技術服務屬于“營改增”研發和技術服務,適用6%稅率。“營改增”前,服務業營業稅稅率為5%。
(4)承辦系統內施工技術教育培訓業務屬于“營改增”生活服務,適用6%稅率。“營改增”前,文化體育業營業稅稅率為3%。
(二)“營改增”后送變電公司稅負分析
根據增值稅原理,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其中,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經上述“營改增”前后送變電公司經營業務涉稅情況分析,稅負發生變化的有:電力工程服務、出租不動產、研發技術服務和施工技術教育培訓業務。
1.“營改增”后送變電公司稅負下降的業務
增值稅具有價外稅特點,對于送變電公司提供電力工程服務和出租不動產業務在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下,相較于原營業稅體制,稅負發生降低。但前提是送變電公司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及為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和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才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2.“營改增”后送變電公司稅負保持不變的業務
特高壓工器具租賃、銷售水泥預制板和原鋼構件對外加工業務。
3.“營改增”后送變電公司稅負潛在上升的業務
電力工程服務、出租不動產、研發技術服務和施工技術教育培訓業務。除上述可選擇簡易計稅業務外,其他業務均應按照一般計稅方式,根據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稅負變化取決于企業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經營業務的流程管理。我們對2015年的業務數據進行模擬測算,具體結果如下:
通過對送變電三個主要施工業務的統計測算,比較“無進項稅”與“應抵盡抵進項稅(部分進項)”兩種情況下的稅負水平,我們發現企業在不進行增值稅管理時,即獲取進項稅額抵扣情況最差,導致整體稅率相較于“營改增”前增加約2.5%-4.5%、稅負增加幅度約50%-70%;在送變電企業進行增值稅管理,即風險控制體系最完善時,獲取進項稅額抵扣情況最為理想。隨著企業稅務管理的制度、流程越發完善,整體稅負將逐步接近甚至低于3%,進而達到減輕企業負擔、規范企業管理、控制涉稅風險的戰略目標。
二、“營改增”后導致送變電公司增值稅稅負上升的風險因素
“營改增”后,企業增值稅管理體系若不完善,將導致送變電企業部分成本費用無法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造成增值稅稅負提高。包括如下方面:
(一)送變電企業采購方面
1.大宗采購
根據送變電企業采購規模,其自行購材的材料、工器具、配件等,其大部分供應商均為小規模納稅人,且開具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預計占全部物料成本比重不低于20%。同時,對于大宗采購,如土建及基礎施工所需的砂石料采購等,由于供應方計稅方式的選擇或自身管理效益,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對于采購金額小、銷售方是小規模納稅人,且經辦人增值稅知識普及程度、工作慣例等原因,導致無法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
2.零星采購
在建筑業成本結構中,項目部現場輔助材料因零星采購且單價較低,難以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送變電企業支付人工費方面
因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工作中,根據建筑企業成本費用構成比例,人工費約占總成本費用的10%左右,送變電企業因工程體量小,其比重平均達到30%以上。
(三)送變電企業支付勞務派遣費方面
財稅[2016]47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方式,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的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由于人工費無法取得進項,多數勞務派遣公司選擇差額納稅,即按照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額。
(四)送變電企業工程分包方面
建筑業的明顯特征是存在分包情況,在營業稅模式下,因住建部門項目合同登記備案要求,相應不符合規定的分包合同不得進行登記備案,進而導致其難以在項目所在地開具發票成為業內常態。增值稅模式下,上述影響因素仍然存在,并且長期以來形成的價格體系和分包單位已有觀念,勢必造成稅金轉嫁為總包單位承擔的風險。
根據前期調研結果,部分分包單位屬于自身無資質存在掛靠情況,導致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開具發票是否符合開具條件存在不確實性。同時,若送變電公司強制要求分包單位采用一般計稅方式,開具增值稅稅率為11%的專用發票,則需在招標、結算文件中對造價部分予以彌補,進而導致成本費用增加的風險。
(五)送變電企業項目部異地房屋租賃方面
項目部異地施工,存在向當地居民租賃房屋情況,由于房屋出租方多為個人,且缺乏委托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識,導致送變電公司難以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
三、“營改增”后送變電公司業務流程的增值稅風險應對
(一)招投標環節
增加營銷獲取的信息要素,包括納稅人信息(如納稅人身份、所屬行業、適用稅率、社會信用代碼等)、增值稅開票信息(如注冊地址、電話、開戶行及銀行賬號等)。細化招標文件的評審,包括付款條件、付款節點、質保金、結算時間、投標保證金或保函、履約保函等因素。
(二)造價環節
“營改增”后,工程造價需按“價稅分離”計價規則計算,具體要素價格及適用增值稅稅率根據財稅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器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項費用均以不含稅價格計算。因此,經營管理人員應建立不含稅收入思維,建立增值稅下測算綜合稅率的模型,根據增值稅綜合稅率作為調整投標報價的依據,并以合理的方式向業主提出訴求,共同承擔稅制改革的成本,投標報價時應重點關注供應商的不含稅價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額。
(三)業務合同環節
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到抵扣環節,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發票不合規,均造成法律和經濟損失。因此,對于合同條款的細節描述,是決定后期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關鍵。雙方在擬定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不含稅價和相應增值稅額、雙方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及開具發票類型的條款。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合同雙方名稱、地址、納稅識別號等企業信息準確性、齊全性要求很高,且對后期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認證抵扣尤為關鍵,合同中相關信息應全面準確、表達完整。
(四)分包環節
一是增加對分包商收入規模、納稅情況、資信狀況、納稅人身份、實際經營者與分包商的合同關系(社保繳納證明)、價款支付與開具時間、發票與價格因素的登記、資料備查、年檢、抽查等制度。二是結合實際情況推進掛靠分包隊伍重組,針對存在建筑市場上掛靠分包隊伍規模小、數量多、質量參差不齊等因素,努力推進優秀承包隊伍的培訓、重組,是保證公司施工隊伍的穩定性和降低發票虛開風險。三是盡量保證業主報量與分包報量、材料款等進項時間匹配,確保預繳稅款和申報稅款時分包發票和進項稅額能及時抵扣。
(五)物資采購環節
采購前應充分了解銷貨、提供勞務單位納稅資信評級,加強對材料供應商以及其他經常性供應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質篩選、審查。采購過程中,在總價一致的基礎上,優先選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供應商,其次選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最后選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供應商。增加對供應商的結算管理,盡可能采取“先開票、后付款”的原則,增加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
(六)工程結算環節
竣工決算過程中,針對部分成本費用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情況,尋求合理理由,以價稅合計計入決算成本;決算金額確定后,應嚴格執行合同約定收款時間和開票時間,并加強對分包方開票內容規范性的監管。對于施工現場應加強對水電費、臨時設施使用費及其他扣款票據的索取或者合同約定代扣成本的承擔,避免全額開票、差額收款或已承擔成本但無票據情況的出現。
四、“營改增”后送變電公司的創新舉措
增值稅具有環環相扣的特點,嚴格按照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做到及時、足額繳納增值稅,是規避增值稅風險的目標。企業在已有制度基礎上,引進專業稅務服務機構,優化增值稅管理制度,并形成操作文件,有效控制涉稅風險,做到涉稅處理有章可循并符合政策規定。面對“營改增”,送變電公司在增值稅管理上探索如下創新:
(一)全員重視,引進專業稅務服務機構共同應對“營改增”
1.2015年下半年,公司就已開始重視“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及應對,一是組織專門的工作組,以財務總監牽頭,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參與;二是成立“營改增”應對小組,舉辦多場內部增值稅專業知識講座和培訓;三是積極進行測算和試運行的增值稅模式管理,為“營改增”展開積累了豐富經驗和感性認知。
2.2016年3月,公司與AAAAA級中瑞岳華稅務師事務所簽訂合作協議,引入“營改增”專項稅務服務,在專業稅務師事務所的指導下順利出臺《“營改增”風險分析咨詢報告》《“營改增”操作手冊》和《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在業務流程改造、信息化管理、增值稅風險控制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強化依法納稅意識,在增值稅發票管理上探索創新
1.依托真實業務交易的原則。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和取得均以實際發生業務為基礎,依托真實業務交易為準繩,嚴禁在沒有交易或者改變交易內容情況下開具或取得發票,對于不屬于增值稅納稅范圍的收取款項(如罰款、拆遷款等),不應開具增值稅發票,涉及其他不得進項抵扣的支付款項(如餐費、利息、職工集體福利等)不得要求對方變換項目,違規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首辦負責制的原則。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和取得直接影響公司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及收入成本,有的甚至涉及刑事責任,任何一個環節不得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申請開具增值稅發票部門或者經辦人和取得增值稅發票的部門或經辦人為第一責任人,凡增值稅發票涉及問題均由上述首辦人負責處理(重新開具、換取等),并承擔因此造成的責任。
(三)建立健全增值稅管理制度,有效控制涉稅風險
1.優化業務部門增值稅管理職責
增值稅管理體系,包括建立健全增值稅管理制度、辦法,制度中明確增值稅管理相關崗位及職責權限,詳細列明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及進項稅發票的認證、抵扣,增值稅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及增值稅相關會計核算等工作,支付款項時,審核款項與合同、服務、發票四流合一的執行,組織開展“營改增”業務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財務人員增值稅管理水平。
2.規范增值稅發票日常管理工作
規范增值稅發票日常管理工作,有利于送變電公司總部各職能部門及各分公司、項目部開具和取得增值稅發票(含增值稅普通和專用發票)的管理,強化相關基礎工作,明確增值稅發票管理責任,完善管理流程,建立滿足稅務機關管理要求和內部增值稅風險管控體系。增值稅發票管理主要包括崗位設定及職責劃分,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取得、認證抵扣等流程規范以及特殊事項的處理。
3.增設增值稅風險管理考核標準
考核目的包括提升稅收風險意識,提高涉稅崗位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完善稅務資料傳遞審核,健全稅務管理機構和信息溝通機制,有效控制稅收成本,創造稅務管理效益。考核過程中,注意企業是否按期申報,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取未取次數、專票丟失張數以及專票未及時認證張數等。
4.建立增值稅突發事項處理機制
突發事項主要是較大金額(50 萬元以上)的專票丟失、未按期認證或申報抵扣、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稽查及稅企較大爭議協調等事項的處理流程和應急措施。發生突發事項經辦人需第一時間告知所屬單位分管領導,上報公司總部財務資產部。突發事項處理完畢后,專門小組進行總結整理,并對相關過錯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四)改造完善經營業務流程,形成增值稅一體化管控體系
增值稅管理貫穿于整個業務始終,梳理經營業務流程,系提高增值稅管理效率的關鍵。企業經營環節主要包括市場營銷、投標報價、擬定業務合同、物資集采、分包管理、工程結算及設施設置的購置調配等。企業財務部門加強與其他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找出各環節稅收風險關鍵點。針對關鍵點,進行業務流程管理工作底稿的完善和改造,把增值稅風險控制點串聯起來,環環相扣,互動預警,形成反饋、分析、評價一體化的管控體系。
(五)組織“營改增”專題培訓研討,提高增值稅管理水平
為確保公司財務人員及時掌握“營改增”知識及實務操作,企業定期組織開展增值稅專題培訓,不斷提高與工作相關的專業技能,以適用新形勢下的稅務管理崗位要求而不斷努力。
五、結語
在增值稅模式下,企業通過對經營活動的事先安排、事中控制、事后審閱和復核基礎上,結合制度、流程管控,免于或降低稅務處罰,并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法規及政策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節約稅收成本,降低或規避稅務風險,為實現集團稅務管理戰略目標提供支撐。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Z].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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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Z].財稅[2013]106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Z].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38號,2009.
關鍵詞:施工企業風險管理
正文
從行業的波動性和所處的生命周期階段來看,建筑業稱得上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據有關資料統計,國內建筑行業的風險發生頻率僅次于挖掘業,位居第二。
當前,受國家貨幣政策和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施工企業面臨的風險正日益增大。為了規避風險,減少損失,施工企業應建立規范的風險管理流程,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和管理,在企業各個層面構筑起風險防御體系,以保證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一、施工企業風險概述
所謂風險就是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或事件遭受損失的機會。對于企業來說風險就是影響其既定經營目標實現的不確定性。施工企業常見的風險類型主要有:
(一)工程項目風險
由于項目建設周期一般較長,所涉及的風險因素較多,風險事件一旦發生,往往造成比較嚴重的損失。國際上一些知名的施工企業如法國的萬喜集團(Vinci Group)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就開始對工程項目實施專門的風險管理,可見其對項目風險的重視程度。
工程項目風險主要包含合同法律風險、施工管理風險、材料價格風險和資金回收風險四個方面的內容。
1、合同法律風險
由于當前建筑市場競爭非常激烈,許多業主抓住施工企業急于攬到工程任務的迫切心理,利用其有利的競爭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條件,把合同中一些本該由業主承擔的風險轉嫁給施工企業,給施工企業造成巨大的風險隱患。合同法律風險轉嫁的主要形式有:業主在合同中設立不平衡的責權利條款、施工單方約束條款,合同中缺少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或經濟損失的賠償條款、對業主駐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濫用權利的制約條款等。
2、施工管理風險
目前施工企業存在一個有意思的現象:一方面是企業的規模在不斷的擴張;另一方面是有經驗的技術、管理人員在不斷的流失,項目人才斷層較為嚴重。一部分新分來的學生在工作一兩年以后就被安排到關鍵的崗位,甚至直接進入項目領導班子。項目領導班子過于年輕化、不懂管理,項目技術人員專業知識不過硬,施工人員現場經驗不足,容易導致工期滯后、工程質量缺陷和安全事故,給企業帶來無法估量的損失。
3、材料價格風險
一般來說,項目建設成本的70%左右都是材料成本,材料價格 “牽一發而動全身”。材料價格風險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一是材料價格易受市場需求和宏觀經濟環境變化的影響,如2008年6月國內施工用鋼材價格一度上揚到6000元/噸,直接增加了施工企業的成本負擔;二是業主指定的部分供應商為了商業利益提供質次價高的建材,使施工企業承擔較高的材料成本費用;三是項目缺乏內部監督,部分材料采購人員中飽私囊,與供應商相互勾結,或以次充好、或人為抬高材料價格,使施工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4、資金回收風險
資金回收風險也是工程項目風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建筑行業而言,項目現金流往往比項目收益更為重要。近些年來,在建筑市場“僧多粥少”的供求關系下,業主在工程中濫用權利,拖欠工程款、甚至墊資款的問題比較突出,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由于業主無償占用資金實際上是增加了我們的資金成本負擔,所以資金回收問題也應引起我們的極大重視。
(二)企業經營風險
企業經營風險是指由于資源不足,戰略不當,或者經濟環境、競爭環境的變化,導致企業不能實現經營目標的風險。施工企業常見的經營風險主要有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和涉稅風險等。
1、戰略風險
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企業采取怎樣的發展策略,如何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企業的前途和命運。對于施工企業來說,裹足不前和盲目擴張都是不可取的,國際上一些著名的施工企業,在其發展戰略的選擇上,都是首先立足于自己的工程建設主業(即主營業務),并以此為基礎,考慮多元化經營,逐步將主營業務形成的核心能力向多元化經營的業務領域轉移,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業的戰略風險。
2、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是指由于多種因素的作用使企業不能實現預期的財務效果,從而產生損失的可能性。財務風險客觀存在于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施工企業常見的財務風險主要包括籌資風險、投資風險和資金管理風險等。其主要表現形式有:企業資本結構不合理、負債比例過高,導致企業資金成本負擔加重;企業過度擴張、盲目投資,造成企業資金鏈斷裂或投資效益低下;企業各部門之間、上下級企業之間在資金管理及使用、收益分配等方面權責不明、管理混亂,導致企業資金使用效率不高等。
3、涉稅風險
對大型施工企業來說,涉稅風險已成為企業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風險因素。企業涉稅風險一旦發生,不但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給企業積攢多年的業界聲譽帶來不良的影響。施工企業發生涉稅風險,部分原因是受行業經濟發展水平制約及稅法、會計準則在某些規定上存在差異的影響;但也不排除個別施工企業為了短期經濟利益,抱著僥幸心理,忽視、縱容甚至教唆相關人員偷稅漏稅,從而導致風險。
二、施工企業風險管理現狀
雖然施工企業風險發生頻率高,風險破壞性強。但目前國內施工企業對風險的認識還處于初級階段,風險管理的手段還比較落后,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風險管理意識較差
國內施工企業風險管理意識普遍較差,相當一部分施工企業對風險的重視程
度不夠,真正能夠進行風險管理的施工企業幾乎是鳳毛麟角。
2、 對風險缺乏系統性考慮
有些施工企業雖然也采取了一些控制措施,但僅限于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等方面,對風險缺乏系統性考慮。
3、 風險管理缺乏動態性
在現實的經濟活動當中,由于風險所依存的內外部條件在不斷的變化,風險
的形態也在不斷的變化,許多施工企業意識不到這一點,在對風險進行管理的過程中缺乏動態性考慮。
三、施工企業風險管理策略
面對施工企業存在的各類風險,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措施來加強管理:
1、加強企業內部控制,規范企業管理流程
如果說風險是影響企業經營目標實現的不確定性,那么內部控制就是為確保企業經營實現目標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加強企業內部控制是防范和控制企業各類風險的前提和基礎。對于施工企業來說,通過制定項目業務流程,明確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價款支付、竣工決算等環節的控制要求,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項目風險;同樣,通過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可以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
2、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是規避企業風險的關鍵所在。企業核心競爭力主要包括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企業管理能力等。對于施工企業來說,先進的技術、科學的管理和精細的施工不僅能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同時也能規避、控制企業各類風險。施工企業應結合自身的技術特點和優勢,積極進行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大力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3、合理利用風險管理技術
合理利用風險管理技術,可以將企業的風險降至最低。實踐中風險管理技術(或方法)有許多種。如施工企業在簽訂合同前,應認真研讀合同條款,做到心中有數,在談判時應盡量避免接受業主的苛刻條件,做到取舍有度;在承接工程后,應及時與供應商簽訂材料供應合同,防止材料漲價給企業帶來損失;在施工過程中,應把質量、安全、工期責任指標分解落實到個人,堅持動態管理、節點考核,同時選擇有實力、有經驗的分包商,轉移和降低施工風險;另外,通過對工程進行投保,及時辦理工程結算、變更和索賠,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資金回收風險……諸如此類,不勝枚舉,我在這里不再一一贅述。
4、實施多元化經營
企業實施多元化經營,可以分散企業風險。近年來,由于國家堅持穩健的財政政策和從緊的貨幣政策,逐步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使得建筑市場“僧多粥少”的局面更加突顯。今后,大型施工企業如果僅靠經營工程建設主業將很難有大的作為和發展,必須實行生產經營、資產經營和資本經營同時并舉,實現企業多元化發展。在企業實踐中,許多施工企業已經從單一的建筑施工領域向設計、開發、運營等領域滲透;有的企業還跨越建筑行業,向制造業、服務業等行業發展。施工企業采取多元化經營,可以有效降低企業成本、分散企業風險,增強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和影響力,最終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
總之,規避風險,減少損失對施工企業有著至關重要的現實意義。施工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重點協調好與業主、監理、設計方、分包商、供應商、地方政府、稅務、銀行等各方面的關系,同時加強企業內部控制,規范企業內部管理,在企業內部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企業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企業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中實現穩步經營和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建筑施工企業風險管理》,作者:林堅,《科技資訊》,2007年13期
關鍵詞:建筑企業財務管理營改增對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C29文獻標識碼: A
隨著“營改增”由試點轉入推廣,其對建筑業及其上下游產業鏈的發展影響深遠,尤其是現階段,“營改增”不僅不能減輕建筑企業的稅負,反而有可能大幅增加。因此,作為從事企業管理的財稅人員,亟待認真研究“營改增”帶來的變化,及時轉換傳統的經營理念和財務管理模式,最大限度避免這次稅制改革帶來的沖擊。
一、“營改增”將對建筑業產生的影響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難度大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圍的不同,對材料、設備全由建筑企業自行采購的,取得的進項稅額發票較易,而如由甲方采購,則建筑企業可取得的進項稅額就很少,實際稅負明顯增高。另外,由于工程項目的分散偏僻,材料供應商及材料種類的“散、雜、小”,在購買材料中不能足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直接造成建筑業實際稅負加大。
(二)地材、商砼等材料采購將大幅增加稅負
根據增值稅簡易征收有關規定,目前工程項目常用的地材,商砼,磚瓦以及自來水等主要材料適用一般納稅人的6%征收率,這就意味著即使建筑企業購入時拿全增值稅發票,與11%的銷項稅率抵扣還差了5%。何況現實中,這部分材料大部分是無法取得正規增值稅發票的,就連抵扣6%的進項稅也幾乎是空談。
(三)建筑勞務費稅負增加,增大用工成本
建筑工程人工費一般占工程總造價的30%,而勞務用工主要來源于勞務公司及零散的農民工。勞務公司是按11%計征增值稅銷項稅,卻沒有進項稅額可抵扣,與原3%營業稅率相比,增加了8%的稅負。其作為微利企業,承受不了這么重的稅負,勢必走向破產,或將稅負轉嫁到建筑企業。另外,農民工提供零星勞務產生的人工費,也沒有增值稅發票,無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必然會加大建筑建筑企業人工費的稅負。
(四)動產租賃業稅負傳導,加重建筑業稅負。
目前與建筑業相關的機械設備、周轉材料租賃業現有資產基本無增值稅進項稅,致使17%銷項稅無法抵扣,由于租賃業利潤率遠低于增值稅率,其無利可圖之下,必然會尋求放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只繳納3%稅賦的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戶,如此導致建筑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又少一大塊,從而加大實際納稅額。
(五)稅制改革對聯營合作項目沖擊大
建筑企業中聯營合作項目普遍存在,合作方大多為不太規范的中小企業或自然人,本身缺乏健全的發票管理和成本核算體系,在原稅制下,這個問題尚不明顯,但在增值稅下,如果聯營合作項目在采購、租賃、分包等環節不能取得足額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進項稅額可抵扣減少將導致繳稅增加,實際稅負有可能超過了總包方的管理費率,甚至超過項目的總利潤率,造成總包方和聯營合作方都將無利可取,涉稅風險將直接影響到聯營合作項目的生存和發展。
(六)增值稅發票的收集和認證工作難度大
因施工項目分散在全國各地,材料采購的地域分散,如每筆采購都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巨大的數量、開票日期的異同以及傳遞的延遲性,使發票的收集、認證難度大、周期長。按現行進項稅額需在180天內認證完畢的規定,這在大部分項目都難以及時完成。
二、“營改增”后建筑企業面臨的挑戰
(一)企業稅負挑戰
“營改增”后,應繳稅款計算方式的變更,直接導致企業應繳稅款數額變更。理論上,只要建筑企業能夠獲得足夠多的進項抵扣,企業所要繳納的增值稅是會低于營業稅的,但這一切是立足于能獲得全部的增值稅發票,實際上,這已構成了直接增稅挑戰。
(二)企業管理模式的挑戰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原有的粗放式經營模式顯然已不能適應,如何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改善自身的財務管理和風險管控,將成為又一挑戰。如果在新稅制改革面前不審時度勢及時進行調整,必將在“營改增”中吃盡苦頭,甚至難以為繼。
(三)建筑成本增加的挑戰
目前因勞務公司還沒有被納入試點,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塊成本就無法抵扣;即使今后將勞務公司納入,因其幾乎沒有進項稅可抵扣,其增值稅最終是轉嫁由總包企業負擔,勞務用工的成本勢必會繼續上升。
(四)新舊制度銜接階段不確定因素的挑戰
雖然《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已經正式實施,但是各地就人工費調整、定額編制、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營改增”前新購的生產設備抵扣、增值稅繳納節點等問題尚未出臺明確政策,這就給建筑企業的成本控制增添了新的不確定因素。
三、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對策研究
建筑企業應把“營改增” 的推行,看作是倒逼自身加強管理,提升經營水平的良好機遇。利用此次改革,打破粗放管理模式,積極面對挑戰,全面深化機制改革,切實在降低企業成本、提質增效上下功夫,有效降低和規避企業稅賦風險。
(一)重視合同中付款程序、計稅方法和稅費憑證提交時限的明確約定。
在施工合同,分包合同,以及材料設備采購、租賃等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由對方承擔等額、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同時還要約定明確付款程序、計稅方法和稅費憑證提交時限。
(二)選擇具備增值稅納稅人資格的合作商
稅改后,建筑企業更應注重選擇具有增值稅納稅人資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應的扣減稅率,以減少增稅風險。
(三)做好相應報價調整,加強稅務籌劃和增值稅發票管理
一是要重視調整報價方案。要組織財務、管理、造價等人員進行培訓,同時保持與稅務、建設主管部門的溝通,以盡快了解最新稅制規定,及時調整投標報價方案。
二是要加強稅務的籌劃。增值稅涉及許多環節,稅收籌劃的空間較大,其中的很多優惠政策也是稅收籌劃的著眼點,應認真研究運用。
三是要加強會計的核算。“營改增”后,會計核算的內容,強度都明顯加大,這就需要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主動適應新的納稅政策,加強核算工作。
四是要及時做好進項稅抵扣。首先,要選好分包方和分供方。對個別確需合作卻又不具備專用發票開具資格的,則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稅負轉嫁條款。其次,要加強對發票開具時限的管理,確保合格有效。第三, 相關工作人員要做到認真負責,細致高效。
(四)要以“營改增”為動力,積極進行企業轉型升級
企業要主動應對“營改增”帶來的挑戰和壓力,積極推進企業轉型升級。
一是以員工職業化為目標,培養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
摘要:本文選取57家建筑業上市樣本公司,從稅負率變化、稅負差異率角度對2011-2013 年間建筑業現行營業稅稅務風險進行評估,得出建筑業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風險較大,“營改增”勢在必行的結論。并針對建筑業“營改增”的可行性與必要性進行分析,最后對建筑業企業和相關政府部門提出建議與對策。
關鍵詞 :建筑業;營改增;稅務風險
引言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11 年11 月16 日正式下發了《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 的通知》(財稅[2011]110 號文件),意味著“營改增”不可逆轉地拉開了序幕。隨著“營改增”的全面展開,人們對建筑業“營改增”的呼吁也是日益增強。營業稅的征收以收入全額作為計稅基礎,不可避免會存在重復征稅,國家稅制改革初衷是要減少重復征稅,減輕企業稅負,因此,相信針對建筑業“營改增”問題在不久的將來也將踏上改革的舞臺。
一、從財務角度對建筑業稅務風險進行探討
本文根據證監會對行業的劃分標準,剔除數據缺失、帶ST、*ST 等的企業,共選取57 家上市建筑業企業2011-2013年數據作為樣本進行實證分析。
1.從樣本公司稅負率變化情況來看
經過統計,57 家樣本建筑業上市公司中有25 家的稅負率從2011 年到2013 年有所增長,占43.86%;有32家建筑業上市公司的稅負率有所下降,占56.14%。稅負率的增長說明企業營業稅稅負的加大,將導致企業成本壓力的增加。稅負率增高的可能原因是企業當年生產經營狀況較好,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企業納稅籌劃不利,未能成功運用國家的優惠政策。稅負率的降低可能原因之一是為了降低成本,一些企業在購銷過程中,結算方式多用現金為主,不開發票,不記賬,在申報納稅時隱瞞銷售收入,這將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建筑業2011-2013 年有超過一半的企業營業稅稅負降低,說明建筑業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稅務風險逐漸增加。
2.從稅負差異率角度來看
在進行稅務稽核或者稅務檢查時,稅務機關通常將上一年度的稅負率作為本年稅務風險的檢查標準,也就是說一般以行業稅負率作為稅負率的預警值,來衡量企業本年的納稅完成情況及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2011 年57 家樣本公司中,有11 家建筑業上市公司的稅負差異率大于零,占當年樣本公司總數的19.30%;2012 年為17 家,占當年樣本公司總數的29.83%;2013年為19家,占當年樣本公司總數的33.34%。企業稅負差異率大于零,意味著該企業評估的對應稅種的稅負率高于行業對應稅種的稅負率,企業可能未能正確理解、掌握、運用稅收法規,或者可能沒有利用好應有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沒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而面臨承擔較大稅款負擔的風險;企業稅負差異率小于零,意味著該企業評估的對應稅種的稅負率低于行業對應稅種的稅負率,企業可能面臨因違反稅法的規定,或利用了不應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采取了不合理的納稅籌劃而被稅務機關罰款甚至繳納滯納金的稅收違法風險。
3.從稅負差異率絕對值角度來看
2011 年57 家樣本公司中,有21 家的稅負差異率的絕對值大于30%,占比36.84%;2012 年有20 家的稅負差異率的絕對值大于30%,占比35.09%;2013 年有20家的稅負差異率的絕對值大于30%,占比35.09%。企業某一稅種的稅負差異率的絕對值越大,其面臨的稅務風險(包括稅款負擔風險或稅收違法風險)越大,并且根據稅務機關規定知公司稅負差異率的絕對值大于等于30%時,對應稅種稅務風險比較大,企業整體對應的稅務風險較大。
通過統計在所劃分差異率區間上建筑業上市公司占總樣本的比例來分析整體上稅務風險水平可知,2011-2013 年在57 家樣本公司中,稅收差異率絕對值大于30%的企業所占的比重為36.84%,比重較大,這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絕大部分企業的稅負差異率小于零(2011-2013分別為:80.70%、70.18%、66.66%%),說明建筑業企業的稅務風險類型為稅收違法風險,并且有部分建筑業企業存在營業稅違法風險。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現存對建筑業征收營業稅,其征收的不合理性和嚴重的稅收風險問題,不利于企業的生存、稅務部門的管理和經濟的發展。我國從2011 年起陸續推進全社會范圍內的“營改增”試點,現已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等成功推進了“營改增”,但是建筑業的“營改增”試點時間暫未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曾于2012 年作過“建筑業及相關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問題的調研”,調研的核心是稅負測算。可見,建筑業的“營改增”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
二、建筑業“營改增”的必要性
1.減少重復納稅。國家稅制改革初衷是要減少重復征稅,減輕企業稅負,避免重復納稅現象。近年來,隨著建筑安裝企業發展規模的不斷擴大,中間環節,即建設施工項目招投、大型工程分包轉包、子公司的項目分包轉包等越來越繁瑣復雜。處于營業稅納稅范圍內的建筑安裝企業在這些環節中承受這不同程度的重復納稅。
2.降低稅收征納成本。對兼營活動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建筑企業,通常由不同的稅務部門征管,征管成本較高、征收效率低,同時對于建筑業企業來講,因確定不同業務的納稅成本也較高。
3.有利于建筑業企業的技術更新及產業升級。對建筑業實行“營改增”后,企業新購進的機器設備、固定資產等可以進行增值稅抵扣,這對于企業更新技術設備淘汰落后產能有極大的推進與鼓勵作用,對于促進產業升級、企業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三、對策與建議
(一)從建筑業企業角度來看
建筑業營業稅率為3%,財稅[2011]110 號文件明確規定,建筑業和交通運輸業一起,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而現行大多數建筑業企業在傳統的管理方法和粗放的管理水平情況下,有許多不能取得發票的情況存在,若改征增值稅則會導致稅負的實際增加。建筑業作為微利行業,稅負的實際增加直接影響了企業的盈虧情況,有些管理薄弱的企業甚至可能面臨生存危機。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議:
1.企業面對稅負率應有正確的態度。納稅人應直面稅務機關的“稅負率”評價,由于市場地位不同,經營規模不同,產品存在差異等原因,同行業間存在稅負率差異是必然的。
2.做好納稅培訓工作,進行納稅籌劃。企業的財務人員及稅務人員要時刻關注稅收動態,敏銳把握國家對建筑業“營改增”的各項政策,充分用活“營改增”。
3. 對管理的規范性要求增大。要加強對成本的控制,企業在進行融資時要選擇最優的辦法,利用多種方式進行融資,以使成本達到最低。對于固定資產的購進可以抵稅的規定,在實施“營改增”之前的這段時間,建筑業企業應避免購進固定資產,必要時可采用經營租賃或者融資租賃,待“營改增”實施之后再購進固定資產,以達到減稅的目的。
4.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建筑業企業在選擇合作對象時要嚴格對其資質和信用問題進行考察,嚴格規范企業的運營。
5.建筑業企業應慎重選擇供應商。企業應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購物料,或者進行集中采購、分散使用的模式,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提供的要考慮其價格足夠低以保證抵減進項稅。對甲供料的情況應積極關注稅務部門的最新規定,積極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從稅務機關等政府部門角度來看
隨著稅收執法檢查監督力度不斷加大、稅收管理工作的科學化、精細化日益深入,伴隨企業隱性的涉稅風險也進一步擴大,同時對企業稅務會計人員的素質、帳務處理、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通曉度、熟練度、知識更新操作以及靈活運用、進行稅務策劃、分析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
1.政府等相關機關要進行充分調研。對不同地區、行業的“營改增”問題充分掌握,對稅務部門機構設置進行合理調整,對試點地區的經驗積極借鑒并大力宣傳。
2.國家應加快電子發票的推進。對電子發票的使用應積極引導,鼓勵納稅人對電子發票的認識與使用,加快電子發票的制度、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并推行電子發票,以降低“營改增”帶來的發票管理難度。
3.對固定資產等的稅收抵扣。對“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原購進固定資產、大型設備、物料等抵稅,應允許按其剩余折舊年限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并在后續規定年限中按期抵扣。
4.對待稅負率的態度。稅務人員應更新觀念,對超過或嚴重低于行業稅負率的企業應合理看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抓住稅負問題的核心,鼓勵企業進行積極的改革創新,對企業的稅收執法檢查力度、監控力度不斷加強的基礎上,要重視稅收的科學化和合理性。改進并完善稅收法規,構建規范的認定程序及有效監督機制。
5.對集團企業的監督管控。有一些集團性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具有較強的生產經營依賴性,他們存在不同程度的關聯關系。應掌握他們的生產投入關系,以免出現關聯交易調節稅款現象,對企業進行監督,以便進行申報稅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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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長英. 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研究[D].湖南大學,2012.
稅收籌劃論文范文一: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籌劃思考
【摘要】稅收籌劃是企業依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通過事前經營活動安排來降低稅收負擔的合法行為。建筑施工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通過對企業組織結構的合理設計、合同管理設計、原材料及設備使用設計及勞動用工設計等稅收籌劃措施,能夠幫助建筑施工企業降低稅收成本。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營業稅;營改增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與特性
稅收籌劃是企業建立在對稅收法律法規充分理解與掌握的基礎上,通過對相關經營、投資等活動進行安排進而達到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的合法活動。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事前籌劃性與目的性三種特性。合法性是指稅收籌劃本身是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合法行為,如通過違規行為獲得的降低稅負不屬于稅收籌劃。事前籌劃性是指稅收籌劃是在正式納稅申報前所開展的節稅行為,通過企業賬目調整而進行節稅明顯是違規且不符合稅收籌劃定義的行為。目的性是指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這是稅收籌劃的基本動因。
二、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總體建議
(一)稅收籌劃應當具有全局性
稅收籌劃應當是站在企業全局所采取的行為,不應當僅僅站在財務部門的角度考慮。根據稅收籌劃的事前籌劃性可以得知,稅收籌劃應當站在企業全部的業務流程進行考慮。因此,全局性的稅收籌劃可以從公司與子分公司的設置、合同的簽訂、原材料采購、設備使用、人員設置等角度來采取綜合性的企業稅收籌劃措施。
(二)必須對施工企業納稅規則做到充分了解
稅收籌劃必須是嚴格遵守稅收法律規則的行為。故缺乏對施工企業納稅規則的理解無法幫助企業有效的規劃稅收籌劃措施。按照現行規定,施工企業所適用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及車輛購置稅。其中,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是施工企業稅負的主要來源。施工企業適用稅種問題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施工企業的“營改增”問題。國家財政部與稅務總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啟動營改增改革試點。施工企業雖然目前尚未納入到營改增的試點范圍內。但隨著改革的逐步推動,“營改增”將成為施工企業稅收繳納所必須面對的問題。“營改增”雖然可以從抵扣減稅的角度降低企業稅收負擔。但是,由于施工企業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購難以取得進項稅發票,大型設備難以抵扣進項稅額等問題的存在,故在“營改增”實施后,短期內有可能造成稅負“不降反升”的尷尬狀況,施工企業仍需要通過系統完善的稅收籌劃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礎
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是有效實現稅收籌劃的保證。不規范的企業內部財務管理,一方面導致企業票據賬目管理、會計核算的混亂;另一方面,由于財務人員缺乏相關稅收規則體系,缺乏對稅種稅率、缺乏對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及納稅會計核算調整的了解,導致無法有效利用稅收規則進行稅收籌劃。因此,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礎。
三、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建議
(一)在公司組織結構設計中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在企業組織機構中可以體現出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應當合并在總公司中繳納。對于建筑施工企業而言,由于項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區域,如當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稅減免政策,可以采用設置子公司的形式進行稅收籌劃。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夠享受到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異地分支機構可以通過設置分公司的形式來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進行稅收籌劃
合同的簽訂是施工企業重要的經營活動內容。稅收籌劃可以通過對相關合同內容及條款的設置來起到降低企業稅負的效果。《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如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其將該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不論是否參與施工,均應當按照建筑業適用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如施工企業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合同,則應當按照服務業適用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因此,在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簽訂上,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適用的稅率要明顯低于不簽訂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過相關合同簽訂適用稅率的區別,幫助企業合理適用稅率,能夠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此外,總包企業的營業額計算是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譬如分包方將分包部分開具發票時可以帶出總包方給建設方的營業稅發票,“一稅雙票”避免同一勞務重復納稅。這就要求總包企業在分包工程的過程中,認真做好相關分包款項的會計核算,來減少企業不必要的稅務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設備使用方面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因此,建筑施工企業施工過程中的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等相關工料費應當計入營業額。因此,在建筑施工企業原材料采購應當盡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過與長期合伙伙伴進行采購來降低采購成本,從而降低計入營業稅計稅依據中的原材料價值,進而達到稅收籌劃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業設備管理方面,企業可以利用相關折舊政策,增加折舊攤銷費用,這樣增加企業成本,進行降低企業收入來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
(四)在勞動用工方面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在相關事宜的崗位適當安置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進行就業,從而達到稅收籌劃的作用。同時,在勞務公共方面,通過與工程勞務公司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一方面相關工程發票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另一方面,避免了勞務用工本身所可能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降低了企業的稅收成本與納稅風險,起到了稅收籌劃的作用。
四、結語
稅收籌劃可以在低納稅風險的環境下幫助企業有效降低稅收負擔。稅收籌劃應當具有全局性、必須對施工企業納稅規則做到充分了解、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必須完善。在此前提下,通過對企業組織結構規劃、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設備使用及勞動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夠幫助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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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玉枝,劉先濤.淺論企業稅收籌劃[J].企業經濟,2008,4.
稅收籌劃論文范文二:汽車銷售稅收籌劃與財務風險控制
摘要:面對日益激烈的汽車行業,汽車銷售企業如果想要在當中獲得優勢,其銷售環節的稅收籌劃和風險控制就相對重要,企業應該考慮到權銷售環節的長期發展,在遵守國家規定的前提下,制定出科學合理的生產營銷方案和商務決策,選定好銷售方式,從而使稅收成本降低,有效的避免稅務風險,最終使經濟效益最大化。汽車制造商和汽車專賣店的主要稅種為消費稅、增值稅及營業稅,其能夠利用對稅法條款的研究,發現稅收籌劃的突破口,理清業務流程,規范內控細節,更好的完成稅收籌劃。
關鍵詞:汽車;銷售環節;稅收籌劃;財務風險控制
一、汽車銷售過程的稅收結構
本文所研究的汽車銷售環節的稅收籌劃與風險控制,以汽車專賣店銷售模式為主,包括制造商與專賣店兩個層面的稅收籌劃。當前,我國汽車銷售模式主要包括專賣店、汽車超市、交易市場三大類型。其中,汽車專賣店由汽車制造商授權建立,通過簽訂合同,專賣店獲取汽車制造商特定品牌的經營權,開展營銷活動。模式中,汽車專賣店不論是建設,還是管理、營銷、服務,都應該按照汽車制造商的要求進行,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提供、售后服務及信息反饋四大功能。按照結構,稅收籌劃以汽車銷售環節為鏈條,包括制造商環節、銷售公司環節及專賣店環節,重點把控消費稅、增值稅及營業稅的籌劃。
二、銷售環節中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汽車行業是技術及資本密集型行業,同時還有著經濟效應,能夠推動全經濟鏈條的發展,其屬于國民經濟里的重要角色。當前,我國的汽車市場仍處于需求旺盛的階段,開展專賣店銷售方式,為的就是使自身的市場份額增大,通過鋪設銷售網點及專賣店,汽車制造商實現了地域擴張,能夠按照各網點及專賣店的銷售情況制定決策,是提高制造商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汽車行業的競爭隨著專賣店數量的增長而日益激烈。大部分的汽車專賣店都存在著較大的稅務風險,其原因是地區之間及地區專賣店的管理水平的差距較大。稅務部門在進行稅收檢查的過程中,對汽車制造商出臺的商務決策表示質疑,其覺得一些商務決策沒有遵守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同時還發現部分汽車專賣店存在違法行為。汽車制造商不僅要強化利潤獲取能力,為長期發展提供基礎,也要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實現真正的可持續發展。為了避免稅務風險,汽車制造商應該先科學的對稅收進行籌劃,再建立商務決策和汽車專賣店設計的銷售方案。其中設計銷售方案是汽車銷售環節中的重中之重。由此以來,不僅能夠使汽車制造商和汽車專賣店銷售環節中的成本最小化,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還可以根據稅收籌劃調整業務流程,以長期目標為基礎,避免為實現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了長遠利益,嚴防短期行為。因此,現代汽車生產商及銷售商在構建稅務籌劃辦法時,應當首先以合法性為基礎,設計合法、合規的銷售方案,籌劃涉稅營銷環節,在將稅務風險控制到最低的同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促使可持續發展。
三、銷售環節稅收籌劃方案研究和風險點控制
(一)消費稅的稅收籌劃
按照國家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汽車行業里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屬于此規定重點應稅消費品,應在生產環節中納稅。
(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收籌劃
增值稅和營業稅都屬于流轉稅,其與汽車制造商和經銷商的銷售活動有著緊密關系。增值稅和營業稅所牽扯到的經濟業務通常有交集,會有混合銷售行為、兼營行為等情況出現,并且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在某些情況下能夠相互轉換。這將致使增值稅和營業稅擁有巨大的稅收籌劃空間。
1、利用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開展稅收籌劃
當前,我國稅法規定,混合銷售行為中的涉稅點及涉稅額應由企業年銷售額或營業額所占比重確定,且企業年銷售額及營業額所占比例也決定了營銷涉稅具體涉及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當前我國汽車制造商與銷售商都是一般納稅人,業務處理中一般以汽車銷售與維修服務為主,因此,當涉及混合銷售,通常會按應稅項目金額征收增值稅。在混合銷售與兼營方式利用的過程中,汽車制造商與銷售商需要把握業務與財務流程的暢通性,嚴密關注銷售行為是否能夠被判定為混合銷售或者兼營。在兼營活動的處理中,若企業無法將單據、宣傳的業務流程進行分離處理,稅務機關很可能將此行為判定為混合銷售,極有可能面臨處罰,并補繳增值稅。財務風險產生。
2、利用減少應納稅額開展稅收籌劃
面對競爭越來越激烈的市場,汽車制造商通過各種途徑激勵汽車專賣店銷售自己品牌的汽車,目的就是維持或擴大所擁有的市場份額;汽車專賣店采用多種營銷途徑從而抓中消費者的眼球,促進產品的推銷。稅法中各銷售方式都有其特有的計征增值稅的規定,汽車制造商和汽車專賣店在銷售方式上都具備自主選擇權,從而能夠通過不同的銷售方式開展稅收籌劃。汽車專賣店的營銷途徑較復雜,包括積分換禮品、買一送一等等。不同的營銷途徑都要注意事前的稅收籌劃。選定折扣方法銷售需控制的風險點是,將銷售額和折扣額抵減的同時,減小銷售額需要掌控定價的尺度,若稅務機關指出價格過低,那么稅務機關將有權核定銷售額。
綜上所述,企業在選定營銷途徑之前,不能急于求成,需要具體了解稅法的有關規定,健全銷售環節的業務手續,選定最優的科學銷售途徑,使稅收成本最小化,降低稅務風險,使得經濟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1]殷曉霞.汽車行業稅務籌劃思路[J].會計師,2010(11)
**年上半年,信息管理處在局黨組的正確領導與指引下,在各區(縣)局及各處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按照市局年初工作會議的總體思路和目標任務,真抓實干,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積極開展各項工作。為總結經驗,更好地推進下階段工作,現將我處上半年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上半年各項工作完成情況
(一)開拓思路,穩步推進風險管理工作
風險管理工作是今年我局重點工作之一,也是一項全新的探索性的工作。為全力做好此項工作,我處在學習借鑒內地省、市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明確工作方向,不斷開拓思路,穩步推進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1.通過對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的學習和理解,結合自身稅源特點和機構設置情況,先后起草制定了《風險管理實施方案》、《風險管理流程》、《風險管理績效考核辦法》、《行業案頭審計實施辦法》等文件,為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奠定了理論基礎。
2.為采集房地產行業的相關生產經營數據,較全面地掌握房地產行業存在的涉稅風險點,進一步對選取的風險指標和預警值進行修正和完善,完成了對2戶典型企業的調研工作。
3.通過風險識別,篩選疑點企業開展風險推送工作,先后向各區(縣)局推送了3批風險疑點戶。在對房地產行業進行專項分析和典型戶調研的基礎上,利用全國稅收調查企業的財務數據測算出行業預警值,篩選出了第一批疑點戶推送至各區(縣)局;對征管軟件中正常管戶的發票信息進行了核查,將正常戶未驗銷發票的批次及號碼推送至各區(縣)局進行驗銷處理;根據個體工商戶典型調研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向各區(縣)局推送91戶個體工商戶進行風險應對。
4.根據不同培訓對象的需求,開展了3期關于《稅收風險管理專題探討》的講座,講座從什么是稅收風險管理、為什么要實施稅收風險管理和如何開展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等三個方面進行了闡述,并對市局在稅收風險管理中的實踐和探索工作進行了匯報。
5.積極推進第三方信息采集工作,與房產交易中心協調個人商業用房產權信息;與國土資源局協調土地使用權涉稅信息。
(二)多措并舉,加強信息化建設工作
1.做好征管軟件的應用和維護工作,確保軟件的正常運行
協助米東地稅局完成因機構調整修改綜合征管軟件中的相應設置;查找原因并解決因征管軟件升級后市局系統文書流不能正常流轉的問題;積極與區局和中軟公司聯系,解決征管軟件中自然人退稅的問題;解決一分局因接收金融保險行業的征管工作,部分企業入庫級次錯誤等問題。
2.增強應對能力,做好技術指導和服務工作
面對一分局房產交易契稅業務量大幅猛增現象,避免因網速慢等軟、硬件設備問題造成納稅人恐慌、急躁情緒的發生,我處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做好技術指導和服務工作,一是協調軟件公司為一分局搭建專用服務器,有效解決網速問題;二是解決POS機劃款中斷或延時的問題;三是及時指導和解決在契稅征收中遇到的關于軟件操作、使用的問題。
3. 做好信息設備采購工作
做好計算機相關設備的采購選型及政府采購的相關基礎工作,在設備選型時分析實際運行時相關的各種基礎信息,做好市場調查,跟蹤計算機相關的發展情況,選擇對工作合適性價比高的產品。
4.加強網絡安全管理
部署安裝市局系統網絡殺毒軟件,確保計算機網絡及信息安全;根據總局、區局金稅三期的網絡改造的要求,完成網絡升級改造工作。
5.完成其他工作
組織落實米東區地稅排隊叫號系統;積極與有關方面洽談協商,完成 “騰訊通” 安裝與使用工作;針對機房空調老化,不利于計算機設備運轉的問題,對機房空調進行了更新處理;完成對一分局原有契稅信息向綜合征管系統導入的測試工作。
(三)加強視頻會議管理
協助各處室完成各類視頻會議培訓;對各區(縣)局視頻會場不達標的單位進行了聯調和監控。
(四)完成相關業務培訓工作
完成因建筑業營業稅納稅地點調整,對各區(縣)局操作人員正確使用綜合征管軟件模塊的培訓工作;積極參加并完成國家稅務總局、自治區地稅局及市局開展的各項培訓。
(五)積極協作,配合機關各處室完成相關工作
根據計財處、征管處的相關業務需求,利用區局返回的征管軟件數據,完成對部分數據的查詢工作;協調稅政二處部署網絡版企業所得稅匯算系統,并及時做好維護工作;參與征管處牽頭組織的關于對各區(縣)局征管及軟件使用情況的調研工作;配合稅政一處完成因建筑業營業稅納稅地點調整的調研工作及協助開發存量房批量評估系統,為信息化建設提供技術支持。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繼續推進風險管理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回歸的征管數據,通過具有內在邏輯聯系和相關性的多個數據之間的趨同或反差關系進行合理性分析,及時發現企業可能存在的風險點;二是對前期向各區(縣)局推送的3批疑點戶的應對質量進行復查,做好風險考核及監督工作;三是積極推進第三方信息采集工作,提高信息利用率;四是做好區局向市局推送風險疑點戶的組織落實工作。
(二)抓好信息化建設工作
1.加強網絡管理
加強市局系統的計算機網絡及信息安全管理。擬對市局系統廣域網38個結點的網絡運行狀況、設備和安全情
況進行一次巡查。根據巡查的情況對陳舊的網絡設備進行必要更新,摸清市局廣域網運行負載情況并根據調查情況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規定。
2.配合各處室完成信息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三) 強化數據挖掘和利用,提高信息管稅的能力
充分利用回歸的征管數據,按照人力資源優勢互補的原則,運用計算機語言實現所需數據的查詢,通過數據比對、分析、利用,努力實現從“數據”到“信息”再到“管理”的轉變。
(四)開展網管員培訓工作
擬對各區(縣)局網絡管理員開展業務培訓工作,及時更新現有網管的專業知識,不斷提高網絡管理及信息化建設的水平。
(五) 做好其他各項工作
1.配合區局開展各類征管軟件的升級和上線工作;
2.加強與中軟公司的溝通和合作,解決各區(縣)局在使用綜合征管軟件遇到的難題,切實提高綜合征管軟件的應用水平;
關鍵詞:生產型企業;混合銷售;發出商品;賬務處理
中圖分類號:F04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5-0-01
一、引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且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為此帶有建筑安裝勞務的生產型企業混合銷售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1.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2.簽訂建筑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筆者原所在單位——浙江**照明有限公司,是LED燈具制造及具有安裝資質的生產型企業,主要用于工礦、道路、大廈、園林等照明和景觀,既有產品銷售也有工程安裝,屬混合型銷售生產企業,帶有安裝工程的既有自己公司安裝又有分包外單位安裝。對把握發出商品核算既要考慮到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又要避免被稅務局認定為延遲納稅的風險。
為了加強存貨管理與核算,明確責任、義務,真實反映企業銷售收入、應收賬款、發出商品現狀,避免產生相關流轉稅及所得稅資金占用,就發出商品賬務處理提出如下三種方式:
方式一:在發出貨時,即開具發票,確認收入;也就是說,企業銷售貨物給用戶時,無論貨款有沒收到,企業在發出貨物時應開具發票,確認收入,其優點:企業無論與用戶合同怎樣簽定,會計核算不會存在稅務風險,符合《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銷售收入確認核算的要求,這是生產型企業普遍賬務處理方式,也是我公司在沒有安裝資質情況下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維修、簡易安裝)的形式。其缺點:存在稅收資金的占用。
方式二:帶有安裝的產品銷售,貨物轉移到項目工地,這時商品雖已發出但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還沒有轉移購貨方,公司項目工程部繼續實施管理權和有效控制;ERP系統下對發出商品科目應該下設核算項目單位。借記“發出商品”,貸記“庫存商品”。即由于不確認已發出商品產生的納稅義務,故不存在稅收資金的占用。其優點:從財務立場看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對收入確認的條件。缺點:企業與客戶銷售合同中若未明確付款方式及付款的時間也未單獨列明安裝工程款,將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延遲納稅的風險,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發出的商品如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其納稅義務為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委托代銷商品則為收到代銷貨物清單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的時間,具體企業應與購方合同簽訂的條件進行確認。這樣,企業與客戶簽定銷售合同時對上述付款方式及時間的約定十分重要,無論企業會計怎樣核算,在貨物發出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方式三:銷售產品異地安裝:分自己安裝和委托安裝;自己安裝的要先辦理外經證,對安裝收入到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繳納稅款。
在安裝期間發生的人工工資、勞務費、差旅費等均列入其他業務支出。ERP系統下設置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支出核算項目更能清楚反應安裝服務收支,質保期維修相關費用也列入其他業務支出。安裝期間商品發出賬務處理同方式二。
委托安裝的賬務處理:經營活動期間會遇到時間要求限制,公司會把一部分安裝業務分包照明安裝工程公司,這就要求我們既要保證產品質量和使用的品牌監管,又要監督受托方施工質量。 建筑安裝業務實行轉包或分包,由總承包人代扣代交營業稅。總承包人收到承包款項,應根據應付給分包單位或分包人的承包款計算代扣營業稅,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代交營業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會計與稅收相關政策分析
1.《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準則相關規定
規定收入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收入: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三,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四,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銷售收入只有滿足上述條件,才能確認為收入。而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出于占領市場的考量,在發送貨物給商家時很難同時符合上述條件。
2.稅法的相關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送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三,采取賒銷、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三、處理方法
如上所述會計與稅務的分析,之所以多數企業在日常財務上處理存在三種方式,是因為企業對稅收納稅義務時間的確定把握不準,企業在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關鍵之處,并不是貨物發出與商家確認進貨的時間,而是企業與商家簽定合同時,所約定的付款方式及時間,如果企業與商家在合同中有約定付款方式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等方式銷售,則企業在會計處理時應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否則如未約定則應按直接銷售在發出貨物的當天確定為納稅義務的實現,而不論其會計上收入的條件是否實現。所以企業財務人員在處理在上述經濟時,首先關注的是合同約定的條件是否明確,付款方式約定是關鍵。以免使企業多交或少交稅款,造成企業資金被占用或未及時申報繳稅的風險。
四、結論
綜上所述可知,以上處理方式,按企業與商家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基礎上確認納稅義務的時間,減少了企業稅收資金的占用,既符合稅法規定,也給企業在資金融資困難的市場環境一個舒緩的機會,降低資金使用成本,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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