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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 A
一、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
1、我國民間借貸的規模不斷增大
民間借貸規模呈逐年擴大趨勢,據東北財經大學課題組的統計,2006年我國的民間資金借貸已經達到了9500億至10000億,規模已經過億,尤其是到了2011年,民間借貸規模達到最高水平,2012年后增長速度有所下降,以溫州市為例,人民銀行溫州支行統計,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已經超過了1000億元,民間借貸較去年同期增長了6個百分點。
通過以上相關數據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資本市場已經初具規模,且不斷擴大,如果任其自由發展,不對其進行規范,必然會影響我國經濟穩定發展,當務之急,就是積極引導民間資本走上合法道路上,通過某種形式規范其發展。
2、我國民間借貸主體的多樣化
民間借貸是一種針對特定對象的民間融資行為,也是供需兩方的一種融資活動,正是這種借貸活動才構成了民間借貸市場,因此,研究我國的民間借貸需要對民間借貸的主體進行研究,我國民間借貸主體從個體,已經發展組織,即民間個人之間,單位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都存在著借貸行為。
3、民間借貸用途日益復雜化
民間借貸用途出現多元化趨勢,借貸的動機從最初的滿足生活的基本需求向投資、生產經營等方向發展,以追求高收益,借貸的目的也從無償互助變為了有償借貸。我們以2010年的鄂爾多斯為例,在1000億的民間借貸中,用于一般性的產生經營的占到30%,用于房地產項目或者炒房投資的占到25%,剩余的40%用于民間借貸市場,投機及不明用途的占到5%,進入實體經濟的資金可以說逐年減少,民間借貸成為人們獲取高額回報投資行為,但是實體經濟的低迷,導致近年來民間借貸跑路現象不斷發生。
4、民間借貸的利率不斷攀升
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的通脹壓力也越來越大,銀行不斷上調利率,而且收緊信貸口袋,民間借貸成為解決資金缺口的有效辦法,其利率也逐步上漲,其漲幅并不低于銀行利率的漲幅,根據相關數據顯示,2003年至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利率利率從13%,逐步上升到了24.4%,折合月息已超過2分。由于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各地民間借貸的利率也是不相同的。浙江、廣東、內蒙古等省份民間借貸利率較高,上升較快,2012年以來,隨著經濟增速放緩,房地產市場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寒冬,一些地市的借貸利率有所下降。
二、民間借貸監管法律制度的相關問題
1、民間借貸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立法體系缺失
在現行法律和法規的文件中,關于民間借貸的規制主要集中在以民法為主的《合同法》和一些司法解釋中。司法解釋一般帶有主觀性,是司法機關針對某一類案件做出的解釋,因此不能過于期待通過司法解釋來解決民間借貸的規范問題。并且這些文件對于民間借貸只做了比較簡單的規定,在實務操作中不能夠被很好的運用。民間借貸行為作為一種經濟關系,其實質是一種資金資源的市場化配置行為,因此理應受到金融法的限定和規制。然而無論是規范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監法》,還是規范監管對象的《商業銀行法》這三部最重要的金融法中,對于民間借貸這一行為的界定和限制均沒有明確的涉及。關于民間借貸的認定標準和管理規則等方面,更是缺乏一部明確的法律規定,致使金融市場中的民間借貸活動任意發展,滋生了很多不法行為。監管機構在執法過程中也因為沒有監管標準,無法行使監管職能。這就造成了監管缺位和市場亂象的產生。
2、利率制度不夠合理
雖然最高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民間借貸利率作出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的4倍的規定,但是并沒有對超過部分的效力進行解釋,也沒有相應的罰則規定。法院對于債務人自愿支付的高出的利息往往不予干涉,高出的部分只是說不適用法律規定,沒有明確其法外效力。因此,導致了貸款人往往為了追求最大利潤,借款人為了滿足資金需要,接受這種高利率,這種民間借貸生態,隨著利率的不斷增加,往往導致風險加大,擾亂了借貸市場。
3、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不明確
我國當前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詳細的規定,有關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也是法律空白地帶,監管主體是一種行為健康發展的重要角色,沒有有效的監管,就會導致風險的發生。雖然人民銀行、銀監會等職能部門對民間借貸進行了一些規范,但是監管缺乏法律的支持,很容易會造成無人監管或監管重復,造成監管混亂。
三、關于完善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制度的思考
1、立法方面的完善
1.1 對民間借貸進行專門立法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于民間借貸融資活動進行嚴格管控,甚至可以說是打壓。但是民間借貸的資金規模和資金需求卻無法被正規金融滿足,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必然要擴充其他融資渠道,民間借貸的必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從域外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來分析,國家應該適當放松對民間借貸的管制,根據民間借貸的特征與性質,對其進行專門立法,從而支持和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這樣做不僅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反而確保了民間借貸的透明化,限制其隨意性,增強民間借貸的安全性,從根源上防范其風險。如果我國有了專門的民間借貸立法,那么類似于孫大午與吳英這類罪與非罪的案件將不會再引起爭議。發達國家對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給了我們很大的啟示與借鑒,其實我國已然認識到民間借貸立法的必要性,在2008年11月央行起草了《放貸人條例》并將其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試圖用立法手段對其民間借貸予以規制,但至今仍未出臺。金融改革并非一日之功,但是面對我國日益復雜的民間借貸局面,出臺專門性法律已迫在眉睫。
1.2 確定民間借貸主體,保證規定的協調性
民間借貸的主體資格的認定是接下來從事民間借貸活動的一個基礎,但是眾所周知,目前我國對于企業作為民間借貸主體的態度還不是太明朗。但是無論是《貸款通則》的規定還是近些年最高法院的通知,在民間借貸逐步放開這一大勢所趨下,都顯示出了對企業借貸的由嚴轉松,因此,筆者認為,禁止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的規定,不僅違背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趨勢,而且對于企業的正常融資活動起了限制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企業的發展,針對這一現實情況,我國必須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修改或者廢除關于禁止企業資金借貸的法律規定。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_樣,企業間的民間借貸也應化歸為私法管轄范圍,在堅持“私法自治”的原則之上,當事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民間借貸即被認定為有效。所以,在下一步立法過程中,我國應該明確企業在民間借貸這一金融活動中的主體地位。
2、監管方面的完善
放松管制是發達國家在民間借貸規制上的共性,也是讓中小企業可以借民間借貸得以生存發展的關鍵,在專門的法律法規出臺以后,放松對民間借貸的管制是我們的重點,由以往對民間借貸嚴格打壓式的管制方式變為以規范引導為主的監管方式,確保正規金融與民間借貸各盡其責,這不僅是承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的基礎,更是對其進行合理規制的前提條件。放松管制的具體措施主要體現在對民間借貸市場準入的放松、業務管控上的放松及價格機制上的放松等方面。在市場準入上,可以學習發達國家或地區的經驗,通過對放貸主體權限進行審查和批準牌照申請的方式進行民間借貸機構的設立;在業務管控上,不管是自然人還是其他主體都應本著自律的原則,僅對其進行適時的引導而非干預,充分體現其民事主體的自治權利;在價格機制上,調整利率和傭金的上限,允許在特定范圍內浮動,確保競爭機制有效實施,促進金融市場良性運轉。
3、改革利率制度
利率市場化正在循序漸進的進行著,目前貸款利率已經逐步放開,存款利率也將進行市場化,而民間借貸利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就是借貸資金壟斷,供求不平衡及擔保要求低等原因造成的,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應進行有效的疏導,不應當限制的過于死。民間借貸中應當遵守市場法制,有市場決定其利率,這也為金融機構的借貸利率放開提供了有效的參考。應當建立民間借貸利率信息公開制度,讓其借貸利率公開化。如2012年廣州民間金融街為引導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規范交易,要求其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當天的貸款信息上報至金融街管理公司,并將相關數據上報至金融監管部門,有特定機構計算當天平均利率,第二天予以供交易雙方參考,通過公開方式,進行透明交易。
結束語
綜上,要想從根本上保證民間借貸市場的平穩運行,政府則要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監管創造穩定的外在穩定機制,同時要從制度根源上徹底切斷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只有這樣,民間借貸才能真正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為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杜萬華,等.建立和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的報告.人民司法.2012(9):185.
【關鍵詞】民間借貸 民間資本 中小企業融資
一、民間借貸生存發展的客觀必然性
改革開放三十年,民營經濟創造了中國經濟的神話,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與此同時,民間借貸行為愈演愈烈,規模高達上萬億元。
(一)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
民間借貸之所以長期存在,主要原因還是民營中小企業有需求,而又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那里得到滿足。與那些信用狀況不明、經營穩定性不強的中小企業相比,銀行往往更愿意將資金貸給信用好、經營穩定的大企業。
(二)民間資金的市場選擇結果
近年來,股市低迷、樓市調控、存款利息較低,對資金持有者缺乏足夠的吸引力,而在一些欠發達地區和農村,居民投資渠道相對比較單一,而且多數居民不具備投資股票的條件,而從經濟利益角度考慮,民間借貸行為可以獲得比上述幾種投資行為更大的收益。
二、我國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
盡管民間金融作為我國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具有重要的法律價值,但由于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目前還沒有針對民間借貸問題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多是散見于各項法律規定之中,有些規定甚至相互沖突,而對于民間借貸行為合理性的具體定位、借貸主體的具體權利義務、擔保模式以及具體的違約責任并沒有做出相關規定。
三、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大量民間資本分流會導致銀行信貸資金越來越少,尤其加大了中小型金融機構的經營壓力,而且由于民間資本的“逐利性”,難免經不住高利潤的誘惑,使貸款流入一些國家政策制度限制或相抵的行業,對金融秩序造成沖擊。
其次,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督管理機制,極易為少數不法分子所利用,近年來,以民間借貸為外衣,實則從事“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案件不斷浮出水面,一旦產生巨額資金損失無法償還現象,必將對市場經濟秩序、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
再次,為了追求高額的回報,貸到款的個人或公司又會自己作為放貸人,以高額的利率將借款貸給其他人,甚至許多公司因此放棄實體產業轉向“虛擬經濟”,民間借貸的這種高利息化,極易導致實體產業的“空心化”。
最后,民間資本長期處于地下狀態,會造成國家大量稅款流失。由于民間借貸不必在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其經營與收益都具有隱蔽性,也不可能主動接受稅務部門的管理與審計,因而造成大量的民間資本流通所產生的稅款不能足額入國庫。
四、建立和完善我國民間借貸的對策研究
(一)深化金融體制改革,賦予民間借貸合法地位
從我國目前的立法情況來看,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的關系是緊張的,人為地將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對立起來,對民間金融限制甚至禁止,使得民間金融活動無法取得合法身份,迫使一些民間借貸活動轉入了地下,成為“地下錢莊”。
(二)建立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機制
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監管的主體應該是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地方政府不宜作為監管機構。因為一方面地方政府作為所在地的“最高領導”機關,由其進行監管,容易產生為了滿足其自身利益而進行地方保護的作法;另一方面明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作為監管主體,可以有效避免多個監管部門相互推諉、踢皮球的現象。
(三)設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
我國中小企業眾多,僅依靠銀行中小企業貸款部解決不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大銀行沒有能力滿足數量如此眾多的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所以應該鼓勵成立更多的中小型銀行,銀行分級別從事融資活動。金融監管機關應嚴守市場準入關,將具有一定管理制度和規模的民間金融機構納入市場主體,并給予登記履行相應手續,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排除出去,以保證中小企業金融活動安全高效地進行。
(四)堵疏結合,合理引導民間資本的流向
由于大量的民間資本長期處于地下狀態,居民的投機性心理使得大量資金游離于實體產業,充斥在虛擬經濟中,因此應對民間資本流向予以積極正確的引導。如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我國先進的制造業,加大對新興產業的投資力度,尤其是涉及到新材料、新能源、新醫藥、節能環保的領域,加快我國工業轉型升級,減輕一部分涉及該領域的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公益事業、民生社會保障領域,推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我國民間資本數額龐大,但由于沒有正確的引導一直游離于法律法規管理范圍之外,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要使得民間金融合法化,辦法之一就是賦予民間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使其在法律的監管與保護下逐漸陽光化,建立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中小型銀行,嚴格規范其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保護企業的合法利益,同時國家應合理地引導民間資本的流向,既解決了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推進了我國產業轉型升級。
參考文獻
[1]時寒冰.中國怎么辦[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9.
[2]陳國平.錢江東去:浙江金融發生了什么[M].紅旗出版社,2011.
一、民間借貸現行利率的規定及其不足
(一)民間借貸利率之現行規定關于民間借貸
利率問題,目前我國限制為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4 倍。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為《借貸案件審理意見》) 第 6 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自此4 倍利率成為民事、刑事司法判斷中的標尺。1999 年出臺的《合同法》借貸合同部分并未對民間借貸的利率重新規定,僅在該法第211 條的第2 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以此進一步強化4 倍利率。
4 倍利率產生有其背景。之后,國家的投資和貸款不能滿足農村經濟改革所需的資金,于是民間的自由借貸便開始盛行,由此產生的突出問題是農村自由借貸利率偏高,一般為月息二、三分, 也有高達八、九分,甚至一角, 超過了國家銀行貸款利率的好幾倍,甚至十幾倍。上個世紀90 年代我國金融業出現了單位或個人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亂辦金融業務的金融三亂現象,為維護金融秩序,打擊違法民間借貸,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借貸案件審理意見》,對民間借貸予以詳細規定,4 倍利率就在其中,并一直延續至今。
(二)民間借貸利率現行規定的不足
1.4 倍利率是一刀切的管制模式。一刀切的規制模式難以滿足我國各地區借貸現狀。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社會閑置資金、地區資金需求量以及民間金融發達程度有關。人民銀行溫州市支行課題組通過對溫州地區民間借貸的監控發現,就溫州是來看,正規金融機構多、金融生態環境好、產業集聚度高的區域,由于當地民間資金雄厚,供求關系相對平衡,因此借貸利率相對較低; 西部山區以及一些欠發達地區,民間資本實力較弱,產業聚集度較低,在較小規模的借貸環境下借貸利率就相對高于對于產業發達地區。就全國而言,2013 年廣東、江蘇、山東GDP 總量均在50000 億以上,而海南、寧夏、青海、西藏卻不足5000 億,地區經濟發展程度、民間資本狀況相差極大,因而4 倍利率這一管控范圍能否適應全國不同地區的利率需求是值得商榷的。此外,一些高風險、期限短的借貸項目的風險成本較高,利率略高于國家管控也是情理之中,若一概認定為非法則會打擊民間借貸的活躍性,甚至會逼迫民間借貸轉入更加隱蔽的地下交易,屆時的管制將更加困難。不可否認的是,一刀切的司法模式對于當時國家利率調控和提高司法效率有一定的意義,但是此種僵硬的模式對于地區經濟發展極度不平衡的我國的現狀來說卻是不合理的。
2. 我國法律未給利率上限以強力保護。《借貸案件審理意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要受4 倍利率限制,并規定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除《合同法》第211 條第2 款對4 倍利率進行簡單回應之外再無其他法律對此進行規定。僅僅不予保護對高利借貸幾乎沒有威懾,現實生活中出貸方總是以收取高額手續費、不寫明利息、預先扣息(砍頭息)、通過虛假訴訟強制轉移財產所有權等一系列安排,以排除法律介入。有學者認為,民法視域下的民間借貸應當貫徹意思自治,充分發揮市場作用,讓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利率。筆者對此不予贊同,從民間借貸對社會、經濟的影響以及國內外的借貸危機來看,高利借貸是能夠威脅國家經濟安全、社會秩序和道德風尚的資本活動,如此,缺乏國家調控的借貸難以確保社會的和諧穩定。世界上其他國家或地區,如美國、香港等已經將高利借貸納入了刑罰處罰的范疇,相比之下,我國僅在《刑法》中規定了不存在針對性的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低廉的違法成本使借貸者為了高額利潤,敢于突破法律的既有規定。
二、民間借貸利率規制路徑之學說及其批駁
(一)民間借貸利率之市場決定論 利率之市場決定論是指民間借貸利率不需要固定利率予以規制,利率之高低應當充分發揮市場的自主性,由市場決定。中國人民銀行于2004 年出臺的《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解除了城鄉信用社外的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限,繼而就有學者主張,在正規金融機構利率市場化的同時民間借貸利率也應當市場化。
筆者不贊同市場決定論的觀點,理由如下:第一,借貸利率的市場化不利于國家經濟的穩定。美國在20 世紀中后期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了對金融的監管,特拉華州、南達科他州等部分地區便趁勢取消利率的限制,盡管美國政府隨后出臺了《反犯罪組織侵蝕合法組織法》以約束高利借貸,但是利率市場化仍在美國次貸危機的誘因中占據重要地位,特別是可調整利率抵押貸款,已經受到美國學術界、監管部門、立法機構及消費者保護團體的質疑和批評。第二,市場具有逐利性、盲目性的特點。我國有數額驚人的民間資本,在利率管制下的今天尚且有眾多的借貸崩盤,若有市場決定便會如脫韁的野馬,環環借貸的鏈條一旦出現危機,將會對社會經濟、治安穩定造成巨大創傷。第三,民間貸借是刻有地域性烙印的借貸方式。這種地域的封閉性往往會使當地一個或者幾個借貸集團操控整個地區的利率變化,借款人對資金需求的緊迫性會迫使其不得不接受高昂的利息,加之一些民間借貸通常會伴隨著暴力勢力的擁簇,這些隱形的不平等會使民間借貸與公平正義相差更遠。將民間借貸與商業銀行在利率市場化方面相提并論更是不妥,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要接受中央銀行、銀監會等國家機關的監督,并且商業銀行管理的正規化、業務的精細化、對金融風險的敏感度是從事民間借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無法比擬的。
(二)民間借貸之個案判斷論個案判斷主要是指國家不事前公布借貸利率,借貸雙方的借貸行為是否為高利借貸由法院決定。采取此種方法的國家主要有德國、英國、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地區。《德國民法典》第138 條第1 款規定違背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無效 第2 款規定特別是當法律行為系趁另一方處于困窘情境、缺乏經驗、欠缺判斷力或意志薄弱,使其為自己或第三人的給付作出有財產上的利益的約定或者擔保,而其產生的利益與給付顯然不對稱,該法律行為無效。 英國《消費者信貸法》規定了高利貸交易,該法第137140 條規定高利貸協議是指總體上價款過高或者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的協議,并規定債務人可隨時要求法院對高利貸交易進行審查。英國《破產法》規定了自然人、法人在破產程序中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其破產前3 年內所進行的高利貸交易。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第2332 條規定:在金錢借貸的情形,如一方當事人遭受顯失公平的待遇,法院在權衡風險及全部情節后,可以宣告合同無效,裁定削減產生于合同的債務,或按它決定的方式修改履行債務的期限和條件。
毋庸置疑,此種路徑下借款方的利益在理想的狀態下可以及時、甚至是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但是在現階段的我國卻沒有生存空間,原因在于: 其一,法的正義要求法律規則必須具備明確性,個案判斷多體現的公平正義、公序良俗在我國是法的基本原則,缺乏法律規則、語言、文字的明確性,因而具有不同的教育背景、生活經歷的法官并不能就此達成一致,這會導致在實踐中司法不一。其二,有資料顯示,2013 年1 月至4 月,全國新收借款類案件461865 件,占合同類案件的34.46%,約占民商類案件的17%,全國接收的一審案件為1421.7 萬件。我國各級法院案件眾多,部分地區司法資源嚴重匱乏,而大多民間借貸案件極其復雜,若依此路徑對民間借貸予以規制,不僅會堵塞借貸糾紛的解決渠道,而且會加大各級法院的審判壓力,難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其三,民間借貸往往有經濟強勢的一方,盡管近些年來司法環境相對較好,但我國仍然不具備支撐法官自由裁量的外部約束條件,權力與腐敗總是有一定的聯系,通常出貸方相對于借貸方來說往往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廣闊的人脈,在這種雙方地位失衡的狀況下,難以保證司法人員都能剛正不阿。
三、民間借貸利率規制之應然選擇
完全市場化的利率和個案判斷的利率均有其弊端,客觀化的市場利率可能是最好的選擇。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應采取軟上限與硬上限相結合的利率規制模式。所謂軟上限是指在具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借貸雙方就利率約定可突破之利率上限。所謂硬上限則是指任何約定超過此利率之規定的均無效的利率上限。軟上限和硬上限的典型代表是我國香港地區,香港地區的《放貸人條例》第24 條所規定:任何人(不論是否為放貸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犯罪。此外,第 25 條規定: 關于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于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如其所訂的實際利率超于年息48%,則為本條施行,但憑該事實即可推定該宗交易屬于敲詐性。第24、25 條中的年息48%就是軟上限,年息60%就是硬上限。
(一) 軟硬上限相結合之優勢 軟硬上限相結合就是國家在規制民間借貸利率中也設定軟上限與硬上限。在此,軟上限可認為推定性質的規范,硬上限為強制性規范,沒有可能推翻。這一規制模式的主要優勢在于: 第一,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在軟上限范圍內當事人雙方可就資金用途、借用時間、有無抵押等重要事項依據市場行情或者雙方的意思達成協議。第二,嚴格不失人性。軟上限是在民間借貸中出現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時可以突破軟上限之規定,以期實現實質公平,體現法之人性 硬上限則為民間借貸之紅線,絕不允許在任何情況下予以突破,否則將受到懲罰,既照顧到了市場交易的自由,又防止金融秩序的混亂。第三,可充分考慮我國民間借貸之地區差異。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這一客觀情況表明地區之間資金需求與社會閑置資金之數量的不同,采取軟硬上限的模式可以依據地區經濟狀況拓寬或壓縮地區民間借貸利率浮動空間,有利于民間資金的合理流動。第四,提高司法效率,預防司法腐敗。公知的軟硬上限是構建約束法官自由裁量的外在機制,在法規范圍內法官可公正司法,行為人也可以預見其行為的法律效果,減少可避免的借貸糾紛,節省司法資源。
(二) 軟硬上限相結合之具體化
1. 維持4 倍利率作為軟上限。現階段,4倍利率是否合理問題一直存在爭論,筆者認為4倍利率本身較為為合理,理由是: 首先,4 倍利率總體來說不是過低利率。總的來看,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借貸利率上限介于12%30%之間,呈現一定的差異性,總體在20%上下浮動,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民間借貸利率并不低。其次,4倍利率已被社會廣為接受。實務中的借貸利率一般都在4 倍利率限度之內,在民間借貸十分活躍的溫州地區,2003 至2010 年民間借貸利率也一直維持在1317%, 2011 年前6 個月的利率盡管達到24%,但也基本在4 倍以內,只有極少情況達到50%,鄂爾多斯等地的情況亦是如此。最后,過高的利率有引導全民借貸之嫌。民間借貸陽光化是必然的發展趨勢,在民間借貸合法的同時,本已遠高出銀行存款利息的民間借貸必將引起民間資本大量流動至借貸市場,民間借貸的現狀是資本實際用于實體經濟生產不到50%,存在大量資金的空轉現象,擊鼓傳花式的資金鏈條極不穩定,一旦某個環節遭到破壞,不僅對地區經濟是嚴重打擊,更對社會的穩定造成重大隱患。
軟上限在何種情形下適用,在制度建設中應當著重考慮。為防止軟上限虛設,應對軟上限的突破采取較為寬泛的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立法技術,例如一些用期短、風險高、借貸人信用差等情形需予以列舉明示。針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可依據概括規定依法享有突破軟上限的權利,但其突破應當有一套嚴格的批準、審核和監督程序。
2.硬上限的確定。香港《放貸人條例》規定利率超過60%為犯罪,美國《反犯罪組織侵蝕合法組織法》規定以超過當地兩倍高利貸界限的利率放貸并且試圖收取該非法債務構成聯邦重罪。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較為自由的金融交流方式,在實踐中,敢于以畸高的利率岀貸的往往是相對于借貸方具有強勢的地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金融違法行為往往具有涉及面廣、金額巨大、破壞嚴重的特點,因此硬上限的確定就應當含有對畸高的利率予以嚴厲制約的機制,效仿美國、香港地區之立法,明確規定超過硬上限為犯罪行為。
論文關鍵詞 新生代農民工 代際傳承 階層固化 經濟法
在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既是一個重要的社會群體,又是一個明顯的弱勢群體。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這一群體存在的代際傳承和階層固化問題制約著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建設,對于我國堅持走新型工業化和可持續發展道路形成不利影響。本文試從經濟法視角對依法破解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關鍵談點認識。
一、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實質
改革開放前,我國各階層群體之間的社會落差不大,經濟資本差距很小,不同家庭文化資本的作用幾乎為平等的國民教育所消解,家庭資本對下一代社會地位的影響并不顯著。改革開放后,各階層群體之間社會的、經濟的、政治的距離開始拉大,從而導致家庭資本影響力增強,這在代際流動和代內流動中均有體現,尤其是權力地位對家庭資本的綜合作用表現得更加突出。但到目前為止,在單純經濟地位的實現過程中家庭背景的影響依然式微,這就使得那些缺乏優勢家庭背景而又具有強烈上升愿望的人,更多地去選擇改善自身經濟地位以實現家庭資本的擢升。新生代農民工正是這樣的一個族群。
本文語境中的新生代農民工問題,專指新生代農民工代際傳承和階層固化問題。代際傳承,即祖輩世代相傳,系指家庭中每一代人和上一代人之間社會地位的相似性。階層固化,即社會流動喪失,系指若干代人持續停留在某種社會階層中的穩定性。應當說,新生代農民工代際傳承和階層固化問題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三農”問題,而是更加接近于城市問題但又不是城市問題。雖然農民外出務工既是增加農民收入的一個渠道,又是提高農民增加收入幅度的一種有效方式①,但是農民一旦進城務工就變成了“半個城市人”,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中的絕大多數人已有破釜沉舟的“融城”意識和行動,與之相關的就業、培訓、社保、維權等又無一例外地屬于城市問題,因此這一問題事實上已經超越了“三農”問題的時間范圍和空間范圍。農民工問題超越“三農”問題的時間范圍,是指兩個問題并非完全同生同滅,“三農”問題的解決并不等同于農民工問題的解決。農民工問題超越“三農”問題的空間范圍,是指兩者并非同處一個地域,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心越來越轉向城市,已經進入“城市解決”的框架中。這是因為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將持續不斷地向城鎮轉移,即便將來“三農”問題解決了,這一進程還會繼續。必須指出,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實質在于城鄉一體化,是一個實踐性、綜合性很強的新課題,需要運用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法學等多種學科知識加以分析提煉。
二、依法破解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關鍵
隨著第一代農民工年齡增大、逐步返回農村,上世紀80年代后出生的第二代農民工(新生代農民工)陸續進入城市,并成為億萬農民工的主力。由于這一代農民工所成長的社會環境、家庭環境和其父輩相比發生了很大變化,他們在文化程度、打工目的、城市認同感等方面也和父輩迥然不同。所以,依法破解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關鍵已經不再是“農村包圍城市”式的遷徙(經濟)問題,而是平權(法律)問題,即讓新生代農民工和市民一樣享受國民待遇問題。
具體講,依法破解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關鍵主要有以下幾點:(1)實行城鄉統一的居住證制度。作為戶籍制度改革的內容和“綠卡”制度嘗試的形式,居住證制度目前已在上海、深圳等城市實行。凡持有居住證的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當地城市居民的待遇。2010年5月27日國務院轉發國家發改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首次以法規形式提出將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它將尋求解決農民工融入城市和外國人技術移民等問題。當然,這離城鄉統一的居住證制度還有很大差距,但已是歷史性進步。(2)采取農民工子女中小學就近入學制度。教育權是一種基本人權,應當奉行“有教無類”②,追求教育平等。將中小學就近入學變成制度,充分考慮了農民工進城后城市建設的需要與可能,事實證明是可行的。目前教育不公現象比較嚴重,教育資源城鄉分布不均,這也是新生代農民工往往攜子女同入城的一個重要原因,農民工子女中小學就近入學能夠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由于我國新生代農民工貧困代際傳承相當牢固而普遍,因此2011年兒童早期發展國際研討會的與會專家呼吁,必須注重農民工子女早期發展教育,打破貧窮的代際傳承。③(3)落實城鄉相同的計劃生育政策。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這項政策落實得最好的是城市公職人員,廣大農民特別是身居城郊或“城中村”的農民工家庭計劃生育意識比較淡漠,需要加強管理,實行必要的獎懲措施。公職人員的處罰措施之一是開除公職,與此相應,對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農民和農民工建議收回其承包土地、解除其勞動合同,并載入誠信不良記錄。(4)切實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城市住房問題。將新生代農民工城市住房問題納入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可以首先在中小城市試行。(5)實現新生代農民工醫療保險城鄉遷移中的無縫銜接。例如,實行“醫療保險一卡通”或“農民工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制度,就是很好的方法。(6)著手解決農民社會養老問題。目前“雙軌制”退休養老金制度帶有明顯的歧視性,應予廢除。城鄉社會養老制度的最終目標是城鄉一體化,但鑒于我國諸多現實困難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宜先進行多層次社會養老制度改革,然后逐步推進城鄉社會養老一體化。我們認為,要從制度入手,把政策創新和法律跟進結合起來,依法建立保障新生代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長效機制。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有必要深入查找新生代農民工問題形成的原因,關注和鼓勵新生代農民工融入城市的不懈奮斗,保護新生代農民工維權的積極努力,促進和完善事關新生代農民工切身利益的包括法治在內的制度建設。惟其如此,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問題。
三、經濟法能為新生代農民工做些什么
經濟法是溝通公法與私法的橋梁,是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達摩克里斯”之劍。筆者認為,它能為新生代農民工做三件事:
第一,創造公平的社會競爭環境。為新生代農民工創造更多的公平競爭機會,讓他們盡快融入城市,是我國政府面臨的一項新任務。我國現有1.5億農民工,新生代農民工占到其中的60%還多。作為農民工的主體,他們是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是城市居民生活不可須臾離開的“街坊鄰居”。我們應當看到,新生代農民工表現出的改變自身命運獲得人生發展的沖動和渴望已勝過父輩。與父輩相比,他們受教育時間較長,接受新事物更快;他們勞動合同簽訂率有所增長,維權意識增強;他們頻繁跳槽,希望盡快融入城市。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新生代農民工的身份處境和生存狀況至今依然處于劣勢,需要引起高度重視。與父輩一樣,他們至今仍舊游走在城市與農村的邊緣,面對整體收入不高、工作穩定性差、勞動合同不規范、社會保障水平偏低等窘迫問題。大多數人的職業命運,仍是在不情愿的低端產業崗位上賣苦力,而且職業安全性差。過去30年中,農民工經歷了從“離土不離鄉”到“離土又離鄉”、從“第一代”到“新生代”,從“暫住”到“常住”的實質性轉變,相關政策也在不斷調整和完善。然而,新生代農民工生存環境的根本改善是一個艱巨、長期的工程,不僅需要制度關懷,還需要從政府、社會、市民層面——包括新生代農民工自身——進行全方位的人文調適。社會要為他們創造更多的公平競爭機會,讓他們通過努力盡快融入城市,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二,扶危濟困,幫助就業擺脫困境。對新生代農民工來說,缺少向社會上層流動的渠道,缺少融入城市的基本能力,就業和再就業難,是他們面臨的現實困境。新生代農民工是生活在城市中的特殊一群。他們徘徊在城市的邊緣,被城市排斥,被制度限制,沒有得到社會應有的尊重。從一定意義上講,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解決事關農村、城市乃至國家的發展,事關社會的文明進步,事關國家的長治久安。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問題不僅需要政府的力量,而且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的付出。我們這個社會一定要有一種仁愛情懷,大力消除市民與農民工的隔絕感,幫助他們融合。解除新生代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應當成為我們的工作目標。例如,建立“農民工公益基金”就是一項很好的選擇。
【關鍵詞】民間借貸;廣西中小企業;融資;發展
中小企業作為現代產業結構中最具活力的一種企業形態,在推進城鎮化建設、增強區域競爭能力和創造就業機會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2003年,廣西中小企業已超過10萬家,約占全廣西企業總數的93%,提供約86%的城鎮就業崗位,創造的價值占廣西國內生產總值的50%左右,創造的稅收占廣西稅收總額的43%以上。至2005年廣西中小企業總產值達2437億元,其中規模以上總產值達1819.1億元,從業人員370萬人。按照國家新的劃型標準,2006年廣西全區共有各類中小型工業企業90萬戶(含個體工業戶),占全區工業企業總數的99%以上。其中,規模以上的中小型工業企業1040戶。
這些數據說明,廣西中小企業發展勢頭總體良好,已經成為廣西國民經濟增長主要來源和就業主渠道,在廣西經濟社會發展中已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中小企業融資的艱辛程度,卻與這種地位和作用極不相符。根據廣西區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組織撰寫的《廣西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研究》反映:目前,廣西中小企業存在的最大困難是融資難。這已經成為制約廣西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主要因素。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既涉及政策扶持方面的因素,也涉及宏觀經濟形勢、金融體制改革、企業自身經營狀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多方面因素,這是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對此,學術界提出了許多化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途徑,但從實際效果看,中小企業融資難度大的現實仍未大的改變。筆者認為,在現有體制框架內,企圖在某一方面取得突破從而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度大的問題,基本上已不可能。以一直高調宣傳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為例:從1999年開始至2006年,廣西先后成立了各類擔保機構30多家,其中中小企業擔保機構19家,注冊資金4.2億元,累計為1029戶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貨款擔保總額17.1億元。17.1億元的擔保額度在全區范圍內攤開,能在多大程度上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何況這還是7年來擔保機構提供的額度總和!從區域分配上看,全區的擔保業務主要集中在南寧、柳州、桂林,業務覆蓋面小,影響極其有限。由此可見,廣西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發展再快,都遠遠不能滿足量大面廣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要求。
那是否可以在現有體制之外,發掘中小企業融資難度大的解決途徑呢?筆者認為,發展民間借貸也許是解決廣西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捷徑。民間借貸又稱“民間信用”或“個人信用”,指居民個人向集體及其互相間提供的信用。
我國的民間借貸具有悠久的歷史和傳統,逐步形成了比較成熟的運作機制和產品優勢,廣西也不例外。隨著中小型民營企業的發展,廣西的廣大城鄉居民逐漸富裕起來,儲蓄膨脹必然要尋求資金的保值增值,民間借貸也就應運而生,順勢而發展。民間借貸活動在廣西大量的中小型民營企業的發展過程當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時效性強,資金供給“短、頻、快”的特點更是非常適合中小型企業的歡迎。中小型企業在做生意時,資金的周轉是以天甚至是以小時來計算的。早一刻獲得資金就意味著早一刻盈利,而民間借貸正好滿足了這種需要,讓中小型企業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籌集到大筆資金,從而抓住稍縱即逝的商機。而官方金融機構則由于手續比較繁瑣,時效緩慢不能適應中小型企業快節奏的要求而缺乏競爭力。廣西的民間借貸多發生在親戚、朋友、同鄉、同學、同事之間,借貸雙方通過“血緣”、“地緣”、“業緣”等社會關系媒介實現了資金供需之間的信息對稱,消除了信用交易鴻溝,適應了廣大居民注重傳統人際關系的價值觀,在一定程度保證了契約的有效性,降低了風險,還體現了團結互助和有錢大家賺的精神,為民間借貸長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載體。總之,廣西的中小型企業已經熟悉并且習慣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當有資金需求的時候,往往是首先考慮民間借貸。
近年來,隨著廣西的縣域正規金融機構大量收縮撤并、信貸資源配置權限的上收、信貸增長的適度控制、貸款風險管理的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普遍提高20%左右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相當部份的中小型企業的資金需求無法從正規的金融機構得到滿足,便轉向民間借貸。正規的金融機構向來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積極性就不高,再加上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制改革,信貸權限上收,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更是慎之又慎。因此,當縣域金融體系萎縮,民間借貸就自然介入,與正規金融形成了“國退民進”的關系。況且,近年來隨著原材料價格的快速上漲,廣西很多中小型企業產品銷售和貨款回籠受到一定影響,正常資金周轉困難,存貨資金占用增加,更加劇了資金周轉困難,如果沒有民間借貸的資金及時介入,很難想象還能有多少中小企業能生存下來。
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利率與正規金融機構普通貸款利率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當國家銀根緊縮,市場資金短缺時,民間借貸規模就擴大,利率就上升;反之則規模縮小,利率下跌。各類借貸中,家用消費的平均利率較高,企業借給個人的平均利率較低;從地區來看,各地區間利率水平有較大差異,經濟發達程度與利率成反比;從期限看,期限越長利率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從借貸關系看,個人借給個人較高,個人借給企業較低;從借貸方式看,信用借貸為較高,抵押擔保質押借貸較低。民間借貸利率與金融機構普通貸款利率之間的正相關關系,給中小企業提供了相對有利的融資條件。值得一提的是,調查說明“民間借貸利率一定高于官方法定利率”的說法站不住腳。民間借貸利率并非都高于一般銀行利率,甚至有些借款不計息。一些“互助會”之類的名稱不一的互助會提供貸款的利率,已低于官方法定貸款利率。這類組織顯現出較大的互,借入民間資金的企業,一般都能按時歸還本息。這說明,正規的金融機構沒有充分滿足企業對銀行信貸的有效需求,即企業有意愿支付,也有能力支付本息的貸款需求。
廣西的中小型民營企業孕育了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則推動了中小型民營企業的快速發展。二者是共生共榮,相互依存的。那么,如何發展廣西的民間借貸呢?筆者認為:
一、大力優化金融生態環境
金融生態環境是壯大民間借貸的溫床,發展民間借貸必須大力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民間借貸之所以經久不衰,有如此強大的生命力,與誠信原則貫徹始終,與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密不可分。在廣西民間借貸中,個人信用至高無上,信用信息十分靈通,借貸雙方知根知底,守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難行。因此,只有下大力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才能為民間借貸提供健康發展的外部空間。各級政府要努力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改善區域金融生態環境的合力,著力打造誠信政府、誠信企業、誠信社區和誠信居民。要疏通民間資金向投資轉化的渠道,提高資金的配置效率,保護投資人、存款人和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要積極推動區域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拓寬私營個體企業發展空間,擴大民間投資領域。總之,優良的金融生態環境,如同有了陽光雨露,有了溫度濕度皆宜的土壤,民間借貸自然就會蓬勃發展。
二、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尊重民間資金運行規律
人民群眾是創造民間借貸的主體,引導發展民間借貸必須尊重群眾依靠群眾。要引導發展民間借貸,各級黨委政府必須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尊重民間資金運行規律,切實做到因勢利導,有所為有所不為。否則,就可能事與愿違。在全國各地先后失敗的委托借款業務,就足以說明:引導發展民間借貸切不可一廂情愿,而要從投向、利率、運作機制等方面引導不誤導,規范不包辦,切實做到多調研少開會,多服務少干預,多幫忙少添亂,多設路標少設路障。
三、從實際出發是引導民間借貸發展的良方
首先,無為而治是上策。民間借貸是融入了親情民情和中國傳統文化的鄉土信用和“草根金融”,是民間按照市場機制調節資金余缺的一種經濟活動。一旦強行去規范管理,勢必與市場機制的運作相去甚遠,因為“看得見的手”畢竟不能代替“看不見的手”。因此,引導和發展民間借貸的總體原則應實行無為而治,任其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自我發展。其次,“陽光”與否具體看。民間借貸是否納入政府的陽光化規范管理需要具體分析具體對待。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措施的逐步實施,民間融資行為逐漸轉向公開或半公開,在經濟發達的一些地方,其融資行為漸趨理性,引導其公開登記、合規經營、做大做強也許必要。但陽光化就意味著限制與約束,對一些經濟不發達的地方或者小規模的民間借貸,陽光化就沒有意義。因為經濟不發達的地方或者小規模的民間借貸之所以能夠生存,是因為無需固定成本的開支,而一旦正規化就必須形成規模和實現成本開支的可持續性,否則就無法生存下去。其三,此消彼長促競爭。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的借貸,特別是與小額信貸是此消彼長、此進彼退的關系。民間借貸參與競爭,也有利于打破正規金融的壟斷格局,有利于推進利率市場化的進程,有利于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務質量水平,更好的抑制高利貸等違規金融的發生。當然,競爭在很多情況下也不一定就是此消彼長的零和關系,轉變觀念,調整經營思路,加快改革步伐,努力開拓市場,也是完全可以在市場競爭中實現雙贏的。其四,監測揚棄不可無。無為而治不等于不管不問,不一定陽光化也不是任其發展,引導和發展民間借貸必須進行不間斷的監測與揚棄。所謂監測,就是要隨時了解,密切關注和掌握民間借貸的運作機制、借貸主體、利率水平、資金投向、風險狀況等等情況,當宏觀政策作出重大調整和地方經濟運行中出現一些熱點或突發性因素時,及時開展調查研究,給銀行業、企業和參與民間借貸的居民作出風險提示和“窗口”指導,以便于審時度勢有針對性的引導其健康發展。所謂揚棄,就是要對其中的非法金融活動和違規行為,特別是不穩定的因素加以規范,必要時給予嚴厲打擊,防止發生借貸風險,從而凈化民間金融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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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影子銀行;監管制度
一、引言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民間借貸填補了正規金融在某些領域的缺位,同時集聚了很大風險,對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構成沖擊。
本文嘗試從不同角度探究中國民間借貸產生和發展的原因,分析民間借貸所引發的金融風險,以及面臨的監管難題,最后給出政策建議。
二、文獻綜述
王建文,黃震(2013)認為,中國的民間借貸監管機制除了法律規制方面的問題外,還存在著監管態度過于嚴厲,監管依據、監管主體缺失,監管流于形式等不足。
江暮紅(2013)認為,有少數地方性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民間借貸;中小企業在傳統的銀行業中得不到貸款支持,資金緊缺問題無法得到有效解決。
陳瑛(2011)認為,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一是要控制民間金融機構的融資比重;二是積極地推進利率市場化,使國有金融機構的信貸融資市場化;三是對民營企業的財務結構和信貸資金鏈條進行梳理。
程嬌炎(2013)認為,加強民間借貸的監管,一是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二是加強正規金融的自身體制建設;三是發揮民間借貸的優勢,促進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共同發展。
巴曙松(2013)認為,影子銀行本質上是一種金融創新,要針對不同的風險特征實施差別化監管;對非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管和規范應遵循一定的逆周期性,防止運動式的清理可能帶來的融資緊縮,進而沖擊實體經濟。
三、我國民間借貸產生和發展的原因
多重因素導致民間借貸的擴張,其中資金供求矛盾的加劇,以及民間借貸在滿足個人和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方面的優勢是最主要的。
1.民營企業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
經濟危機之后,我國出臺了刺激性經濟政策,其中信貸政策和產業扶持政策明顯向大型企業傾斜。刺激性政策退出后,其為經濟體系注入的大量流動性局限于大型企業之間。此外,地方政府債務擠占中小企業融資空間,民營企業沉重的稅負,都對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巨大壓力。我國中小企業長期面臨融資難、資金鏈緊張的問題,金融壓抑在某些程度上一直存在。
(1) 長期以來我國存在著金融壓抑現象
金融抑制指政府通過對金融活動和金融體系的過多干預抑制了金融體系的發展,而金融體系的發展滯后又阻礙了經濟發展,從而造成金融抑制和經濟落后的惡性循環。我國存在明顯的金融抑制現象。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一直推行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金融制度改革。長時間內國有金融是唯一合法的金融產權形式,民間金融受到打壓,到上世紀90年代中期幾乎完全從地上轉入“地下”。但民間金融并沒有消失,而是變得更隱蔽,近幾年更是成為中小企業的重要資金來源。正規金融在基準利率、風險、抵押品、存貸款利率等方面受到嚴格監控,難以提供適合的金融產品來滿足高風險、小規模的中小企業資金需求。民間金融的出現恰好填補了這個空缺。
(2)緊縮的貨幣政策和利率管制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
近年來,我國信貸政策逐漸緊縮。2010年以來,央行多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并進行規模控制,銀行貸款規模得到了有效抑制,但同時,商業銀行放貸資金首先投向大型企業,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越發不足。
從市場體系來看,國有金融體系的信貸配給和選擇偏好是無法改變的。如果用行政介入的信貸分配方法扶持中小企業,那么信貸收縮和市場的選擇機制也就徹底失靈了。民營經濟的發展對于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是不可或缺的,與之相適應的民間金融及小額信貸活動也是不可或缺的。
(3)信息不對稱與商業銀行惜貸
正規金融機構通過借款者提供的信息來判斷其還款能力,從而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通過規模化降低成本,貸款利率只能通過對某一類型借款者所作的總體評估來確定,這必然導致部分企業因利率過高而放棄貸款。同時,為了進行風險控制,銀行必然要實行信貸配給,即通過限制部分人無法得到貸款來促進借款者相互之間的競爭,以達到擇優放貸的目的。從理論上說,銀行無法覆蓋所有的資金需求。民間借貸在處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上具有比較優勢。民間借貸屬于關系型借貸,雙方相互了解或者能夠通過其他關系了解,因此信息不對稱問題并不明顯。而且民間借貸機構業務單一,重復程度高,成本也較低。
與民間借貸相比,商業銀行貸款耗時較長,不能及時滿足中小企業的借款需求。同時,銀行資金授信期限短,中小企業從銀行取得的貸款一般為一年期短期貸款,在貸款到期時往往需要某種短期的、過橋貸款性質的融資。而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形式靈活,辦理的時間非常短,正好適應了這一需求。
2.投資渠道過窄,保值增值手段有限導致大量資金選擇民間放貸
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經營壓力不斷增大,許多行業的利潤率逐漸攤薄,民營資本從實體經濟流向金融領域。而股票市場、房地產市場均不能形成有效的資產池,結構性的流動性過剩導致社會上的閑置資金涌向高風險、高收益的民間放貸領域。
(1)實際負利率與居民理財需求
目前我國實際存款利率為負。為了使資產保值增值,儲戶尋找銀行以外的投資渠道,民間借貸市場憑借高收益吸引了大量的民間資金。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家庭收入的提高帶來了空前的理財需求,各種理財平臺迅速發展。一邊是大批企業渴望成本較低的融資渠道,一邊是大批的投資人努力尋求高于銀行存款利息、風險可控的投資產品,于是民間借貸行為愈發普遍。
(2)銀行體系內資金與國際游資流入民間借貸
由于我國銀行業內控機制和監管機制存在缺失,銀行體系內的資金可能違規流入民間借貸市場。民間借貸機構通過銀行內部人員將銀行資金帶給空殼公司。這些貸款名義上是經營性貸款,實際上流向高利貸市場。同時,隨著我國金融領域管制的不斷放松,熱錢大量涌入。這部分游資在進入國內時會增加民間借貸的供給,而在撤離時又會帶來恐慌與波動。
四、民間借貸行為存在的風險及負面影響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的同時,也集聚了大量的金融風險,并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
1.累積金融風險,破壞金融市場秩序
民間借貸破壞了金融市場秩序,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效果。大量的民間借貸活動在金融機構之外進行,形成資金體外循環,干擾了金融運行,對貨幣政策執行效果造成沖擊。同時由于民間借貸具有自發性、盲目性和趨利性等特征,民間資金涌入一些國家重點調控的行業,阻礙了地方經濟結構的調整,加大了地方經濟運行風險。民間借貸市場還占用了正常金融機構的資金。許多貸款人從正規金融機構取得貸款,將其投向民間金融市場,抬高民間借貸利率,進行惡性競爭,造成正常金融秩序的紊亂。
2.抬高融資成本,放大信用風險,伴生違法犯罪行為
民間借貸中的違約行為乃至資金的斷裂,會引發信用危機。一方面會倒逼商業銀行進一步惜貸,另一方面會使其他機構難以募集資金,加劇民間資金鏈的緊張和民營企業融資困難。
民間借貸也伴生了一些違法犯罪行為,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等,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諧。職業放貸人在債務人欠款不還或經判決無法歸還的情況下,不惜采取暴力催討手段,引發治安問題和刑事案件。
五、民間借貸面臨的監管困境
監管當局對影子銀行監管應建立在以下基礎上:一是應界定監管邊界;二是應搜集信息以評估影子銀行風險的程度;三是應督促影子銀行類機構加強信息披露; 四是應從經濟功能角度評估其轄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并從政策工具包中選擇相應的監管措施。民間借貸作為影子銀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特殊表現形式,其監管面臨著以下難題:
1.監管對象難以確定
新型民間借貸主體較為復雜,參與者分布廣泛,且債權人與債務人互不相識,只是通過中間人、保證人、證明人的參與和介紹形成借貸關系。民間借貸關系更趨組織化、多元化和復雜化,使得監管對象難以確定。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的民間借貸之間的界定不清晰,也使監管對象難以確定。
2.借貸規模難以統計
由于民間資本的多環節性和隱秘性特性,加上借貸雙方的不配合,借貸數據很難統計,還有可能所統計到的數據有虛假。而且,很多擔保、信托、小額貸款公司表面掛上各種牌照,而私下都在經營民間借貸,甚至是非法集資,發放高利貸。此外,民間借貸資金的來源也更加隱蔽,更加復雜。
3.多頭監管加大了監管難度
我國目前對正規金融行業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專業監管體制。但是,民間借貸活動參與到社會經濟活動的多個環節,涉及不同行政管理部門,再加上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得民間借貸游離于監管之外,監管主體難以確定。且民間借貸所表現出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民間借貸的這種區域性差別決定了中央層面的統一監管難度較大。
六、政策建議
針對民間借貸的特點和監管難題,政府在監管制度設計上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建立信息采集和共享平臺。通過建立民間借貸活動數據平臺并將信息向社會公開,提高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降低債務違約風險。
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我國目前僅有以銀行為主導的信用系統,缺少面向民間信貸機構的服務。應將民間信用系統與銀行信用系統相結合,增加民間借貸的違規成本,從而逐步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信用體系。
2.確定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實施聯合監管機制
通過法律法規確定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設立專門的監管部門,負責民間借貸的監管和協調。其他部門全力配合,各司其責。
建立民間借貸行業的自律組織,發揮自律功能。自律組織應在政府的監督管理下,負責分享信息,檢查相關規則執行情況,協調糾紛。從而形成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的良性互動。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通過各種渠道公布有關借貸機構的信息,并設立舉報系統,使民間借貸機構接受全社會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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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
一、民間借貸的概述
1、民間借貸的定義
民間借貸在我國最早期的表現形式主要為私人之間的借貸,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的形式逐漸多樣化,開始形成了有固定組織形式的機構,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的形式主要包括:個人借貸、小額信貸公司、合會、標會、私募基金、地下錢莊、典當等。從法律意義上講,民間借貸是指區別于正規的金融貸款,存在于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的統稱。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借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貸款方,雙方約定貸款方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或者免除利息。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低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方為有效的民間借貸,對于高出約定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護。
2、民間借貸的特征:
(1)參與主體與資金來源的廣泛性,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較為廣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營經濟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其勢頭十分迅速,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受我國現行壟斷金融體制的影響,銀行基于其逐利性,一般不愿意貸款給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另一方面,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不健全,擔保制度未完全建立,財產的流動性較為靈活,故銀行要承擔較大的貸款風險,所以一般銀行不愿意貸款給中小企業,這也給民間借貸的存在與發展提供了較大滋生的土壤與空間。民間借貸日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的服務對象不同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其民間主體也十分廣泛,其主體主要有個人、企業、私營業主、個體戶等,與此同時,其資金來源也十分廣泛,主要有城鄉居民積蓄,生產經營資金,甚至包括向銀行借入的資金以及向親戚朋友等的借入資金。
(2)隱蔽性和融資范圍的地域性。出于對金融監管和國家安全的考慮,我國目前對民間借貸的限制十分嚴格,除了合法的典當等形式的集資行為,國家原則上不允許其他民間借貸的存在,所以民間借貸一直游走于灰暗的邊緣,極其具有隱蔽性。與此同時,民間借貸的內生性,它的產生與發展是經濟發展的大勢所致,具有不可避免性民間借貸基于一定的地緣、血緣、熟人關系而建立,其流動與發展都集中于本地,具有地域性。比如在民營經濟發達的溫州、廣東等地區,民間借貸的發展十分迅猛,而在內地及西部偏遠地區,民間借貸的發展則較少。
(3)交易手續便利、條件靈活。民間借貸交易手續不像銀行貸款需要提供營業執照、代碼證書、會計報表、購銷合同、驗資報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需考察房產證明及還貸能力等并簽訂合同即可,雙方基于自愿及其熟人關系,一般情況下,很容易獲得貸款,條件也較為靈活。按銀行的正常貸款程序,企業從向銀行申請貸款到獲得貸款,期間大約需要一個月,即使是長期合作客戶,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間借貸一般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時間即可獲得所需資金。與此同時民間借貸資金使用效率較高,銀行貸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現,而民間借貸可以隨借隨還,適合小企業資金使用頻率高,期限短的特點。民間借貸正是具備了這些比較優勢,才日趨活躍起來。
二、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
1、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我國目前法律體系中甚至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1996年為借貸活動制定的規則是貸款通則,把貸款人限定為必須持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中資金融機構,所以只適用于商業銀行,不適用于民間借貸。但就就目前我國情況來看,貸款通則早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應通過立法的形式賦予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使民間借貸不再游離于法律的邊緣。
2、健全民間借貸配套制度。在給予民間借貸合法的地位同時,也要規范民間借貸融資秩序,加強對民間借貸融資市場的監管,制止和打擊違法違規、惡意提高民間借貸融資標準等擾亂民間借貸秩序的行為,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民間貸款、擔保和信用評級機制,促進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擁有資金、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應允許其開辦貸款業務,并予以一定的利率浮動空間,以保護和引導正當的民間借貸行為,為民間金融搭建向規范化、合法化轉變的制度平臺,為中小企業融資開辟合理健康新渠道。
3、構建民間借貸監管體系。首先,應在創新中優化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框架,著重加強宏觀審慎監管機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應對機制,加強防范金融風險跨境傳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又要加強監管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要合理劃分金融監管的邊界,既不能出現金融監管盲區,監管的缺位,也要盡可能避免重復監管。應統一規范和明確地方金融辦的職能,強化金融辦的管理職能,將其金融管理工作的重點從爭取資金投入轉向協調和服務上,提升金融風險的規避與處置能力,促進地方金融機構穩定發展。最后,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民間借貸在實踐中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等特點,容易引發高利貸、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難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通過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允許民間借貸的合法存在,進行陽光化經營,充分發揮其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同時把其投機性和詐騙性,降低到最低限度,從而使民間借貸成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金融制度和信貸體系的組成部分。(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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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孟洲:《金融監管法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3] 曾紀勝:《對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學2011年碩士論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 監管 規范
一、引言
民間借貸又稱“民間信用”或“個人信用”,指居民個人向集體及其互相間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議,直接成交的方式,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的信用行為。近年來,隨著國家貨幣政策、存款準備金率和利率政策的調整以及受中下企業、農民貸款難的影響,民間借貸市場更趨活躍。例如,近年來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發展異常活躍,當地居民擁有大量“不知出路”的民間資金,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將熱錢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中。2011年央行總計上調6次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2次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0.25個百分點。在銀根緊縮的貨幣政策下,市場資金緊張,中小企業貸款困難,生存艱難,民間借貸發展愈演愈烈。民間借貸發展為中小企業生存提供出路的同時也帶來各種經濟和社會問題。溫州“老板跑路”鬧得沸沸揚揚,一時間溫州民間資本面臨崩盤,引發當地金融危機恐慌。溫總理親自去溫州調研,作出明確批示,要求妥善處理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切實防范金融風險,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發揮其積極作用。我國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問題值得深思。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
(一)民間借貸規模逐漸擴大,借貸利率攀升,風險日益加大
據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估算,2003年全國民間借貸總規模可達7405億~8164億元。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的調查結果顯示,當年全國民間融資規模達9500億元。2011年,民間借貸規模繼續擴張。中信證券研究報告認為,中國民間借貸市場總規模超過4萬億元,約為銀行表內貸款規模的10%~20%。在最為活躍的溫州,民間借貸一直在市場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鄂爾多斯則因房地產和煤炭業的繁榮而后來居上,民間借貸的規模更超前者。2011年以來,受銀行信貸緊縮政策的影響,中國民間借貸市場供需兩旺,借貸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過20%,部分地區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測數據,鄂爾多斯的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達4%~5%。在借貸規模持續擴大、借貸利率顯著上升的背景下,民間借貸風險更加錯綜復雜。
(二)民間借貸資金更多地流向投機領域
民間資本多流向房地產、煤炭行業、新型高利潤產業和投機性較強的領域。以溫州為例,溫州1100億元民間借貸資金中,用于一般生產經營的僅占35%,用于房地產項目投資或集資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間借貸市場上的占40%,投機及不明用途的占5%,進入實體經濟尤其是一般生產經營的資金比例大大降低。這也是由于我國的投融資體制限制了民間資金的投資渠道,難以進入像電信、能源等壟斷行業。
(三)對于民間借貸政府缺乏有效監管
民間借貸具有很強的區域性,不同地區的民間借貸在資金供求、借貸鏈條、經濟基礎甚至發展模式等方面都呈現著各自的特點。正是這種區域性差別決定了中央層面的統一監管難度較大。民間借貸資金來源廣泛復雜,借貸合同的簽訂更多是“口頭協議”,不受法律保護,處在金融體系之外,不利監管。同時,民間借貸資金流向具有盲目性和投機性,風險日益增大。我國沒有科學理性地對待民間借貸,只一味地抑制,沒有建立完善的民間借貸管理或監管機構,存在監管方式不正確,監管職責不明確,監管力度不夠等問題。導致民間借貸市場出現各種威脅金融體系穩健發展、社會生活穩定和諧的違法違規事件在溫州、江浙等民間借貸活躍地區“遍地開花”。
三、民間借貸產生的問題分析
(一)影響正規金融機構的發展,沖擊金融秩序,同時不易監管和調控
民間借貸又稱“民間信用”或“個人信用”,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不受任何監管部門的監管和約束,其利率大多高于同期金融機構利率的幾倍,影響了正規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中央銀行也難以準確掌握其資金規模、價格、流向等實際運行情況,存在著巨大的風險,沖擊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間借貸資金為追求高收益,大多流向高風險高利潤的投機領域,這些行業大多數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的行業或企業,民間資金助長了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不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
(二)民間借貸多為短期借貸且借貸利率較高,不利于企業長期發展
民間借貸由于資金來源多,放貸便利,能在短期內滿足中小型企業資金融通需求。但是,由于民間借貸利率過高,甚至高于絕大部分中小企業贏利水平,企業面臨著短期必須償還債務以及債務利息負擔重的雙重壓力。所以,企業為獲得高利潤,將資金投入到高風險高收益的投機領域,而放棄對實體經濟的投入。這類借貸、投機行為不利于企業長期穩定發展。一旦企業經營出現問題或投資出現較嚴重損失,難以償還債務,就可能出現“借新債還舊債,拆東墻補西墻”的情況,就會陷入資金惡性循環。發生在溫州的企業主“跑路”事件,也是由于無法償還貸款,這類事情的發生可能會導致民間借貸市場出現資金供給的恐慌性收縮,從而對中小企業的正常融資和生產經營產生影響,惡化中小企業生存狀態,傷及實體經濟。
(三)民間借貸帶來了經濟社會不穩定風險,引發信用體系危機
民間借貸大多發生在一定區域的熟人、親友之間,以“關系人情”作為擔保口頭達成協議,部分依賴借貸中介等社會信用形式,缺乏規范的借貸流程和手續。借貸合約不具有規范性,不受法律保護。一旦出現信用危機,就會引發各種債務糾紛和社會問題。如2011年以來,溫州發生多起“老板跑路”的不負責行為,嚴重危害社會信用體系,不利于社會穩定和諧發展。這種“失信跑路”行為削弱民間信用對市場經濟主體行為的約束作用,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社會信任危機和更多的信用違約風險,增加市場交易成本。
四、促進民間借貸規范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科學理性對待民間借貸,加強引導和規范
民間借貸長時間內被認為和“高利貸”一樣惡劣,不被政府和正規金融機構承認。但近幾年由于市場迅速發展,民間借貸作為一種信用補償形式,某種程度上解決了正規金融資金供給與社會資金需求之間的矛盾,使資金得到有效配置,促進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有著其積極的影響。“民間借貸是伴隨著浙江的民營企業發展共同發展起來的,沒有它就不會有浙江微小企業的發展”。民間借貸對于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不僅浙江,可以說,這些年民營經濟之所以能異軍突起,特別是這兩年民營經濟在金融危機寒冬中能繼續發展,民間借貸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迫切需要給民間借貸正名,科學理性對待民間借貸,讓其像正規金融機構一樣得到社會的承認。
(二)建立法律法規保護合法民間借貸行為,嚴厲打擊高利貸等非法借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法院要“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保障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積極補充作用,遏制民間融資中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類似這樣的法律法規的建立能夠使民間借貸更合理化發展,便于監管,保證其合法的生存和發展空間,打擊金融違法違規活動,營造必要的法律制度環境。
(三)加強對民間資金的引導,加大對風險等金融知識和法律的宣傳
民間借貸如同水一樣,管理民間借貸的發展就像管理水一樣,宜疏不宜堵,正確的引導其發展,使其流向需要民間資金的中小企業發展。民間資本現還沒有“流”到地面,還是在地下潛行。民間借貸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許多借貸資金脫離了實體經濟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要引導民間融資資金通過集約化管理的方式,流向初創期企業、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和個人創業的短期資金周轉,以及成長型骨干企業的股權、債權投資。
(四)政府應拓寬民間投資范圍,鼓勵民間借貸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有步驟地向民間資金開放競爭性領域,拓寬民間資金投資范圍,鼓勵并規范民營資本以多種形式進入金融體系、參與金融服務,通過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和基金互助組織等一些小額、合法的借貸活動,解決經濟運行中資金供給結構失衡,改善中小企業資金短缺的現狀。
(五)逐步放開利率管制,完成利率市場化改革
推進利率市場化也是消除信貸歧視,改善金融供給不均衡現狀的關鍵環節。應盡快形成以市場供求為導向的利率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利率在調節資金供需中的作用,減少民間借貸的監管成本,降低民間借貸風險。民間借貸不被承認很大程度上是將其與“高利貸”混為一談,其不斷被推高的利息存在很大潛在風險。政府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管,規范民間借貸利率定價,同時嚴厲打擊“高利貸”行為,嚴格劃分出民間借貸的灰色地帶,保證良好的金融運行環境。
(六)創新借貸運營模式,營造民間借貸發展的組織環境
針對民間借貸固有特點,可選擇三種發展模式:一是社團互助型借貸模式。借助各種社會團體,延伸借貸雙方的人際關系和社會關系,擴大民間借貸籌資面。二是個人委托型借貸模式。充分發揮銀行及專業投資機構的信用中介功能,大力開展個人委托信貸業務,歸集個人富余資金,為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牽線搭橋。三是自主投資型借貸模式。引導大額民營自有資本成立“只貸不存、自擔風險”的民間小額貸款組織,從事放貸業務,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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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 引導 民間借貸
1.我國的民間借貸概述
1.1民間借貸內涵
民間借貸的產生源于私有制的發展,它是各國長期存在的自發性金融行為,從金融上來說,它是一種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與其他組織間進行的以貨幣為標的的資金借貸行為,從法律上來說,是一種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合法性民事行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間借貸也逐漸放開,民間借貸規模不斷擴大,民間借貸在民營經濟的發展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1.2我國的民間借貸形式
弄清民間借貸的形式是理解我國民間借貸的關鍵所在。按照性質劃分,我國的民間借貸可以分為互助型和營利型,按照形式劃分,可以分為無中介型和有中介型。所謂互助型就是借貸雙方是基于互助的目的而產生的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互惠互利的低息甚至無息性借貸行為,多存在與親緣、地緣、業緣的親朋好友之間,具有靈活性強、數額小、范圍廣的特點,往往是口頭協議或簡單的書面合同。與此相反,營利型民間借貸是以營利為目的而進行的借貸行為,其利息往往高于銀行利息,多在非親友間進行,具有數額大、利息高、籌資快等特點,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這也是需要加強引導和規范的一種借貸行為。而有無中介型借貸就是按照借貸行為是否存在約束的第三方來劃分的,一般互助型民間借貸都是無中介型的。
1.3我國的民間借貸發展趨勢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我國的市場經濟日益成熟,金融市場也欣欣向榮,民間借貸市場也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發展,從總體上來看,我國的民間借貸發展呈現出兩大趨勢:一是互助型民間借貸向營利型借貸發展;二是中介機構介入借貸市場,有中介型民間借貸大力發展。一方面,傳統的互助型借貸主要是由于過去人們的借貸行為往往源于短期的余缺互補,而如今隨著經濟的向好,人們的短期性借貸行為越來越多的產生于經營,互助型借貸已經不能滿足人們的借貸需求,這樣營利型的借貸行為就開始發展起來;另一方面,營利型借貸行為的發展為中介機構的介入創造了條件,大量房屋中介公司、投資咨詢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涌入民間借貸市場為借貸雙方提供交易平臺,使得民間借貸市場日趨市場化、公開化和規范化。但值得關注的是,隨著這種發展,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發展更值得關注,其行為的合法性和規范性直接關系到民間借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如何引導和規范中介機構的借貸行為是民間借貸市場的又一難題,由此引入小額貸款公司引動民間借貸的思考。
2.小額貸款公司引導民間借貸的可行性
如前所述,民間借貸行為的規范需要一個嚴格監管、規范操作、合法經營的中介平臺,相比于一般的資金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投資擔保公司、基金公司等可控性不強、內部操作大的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是一個更好的選擇,其無論是在法律監管還是運作制度上都更合乎規范,將其作為引導民間借貸行為的中介平臺有著如下的可行之處。
2.1小額貸款公司本身就是民間借貸機構
不同于其他資金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是一種本源于民間的借貸機構,自2008年推向市場以來,小額貸款公司一直本著“小額、分散”的理念向廣大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業服務,多由民營企業設立,通過自主選擇貸款對象,服務于民間,一直充當著民間借貸機構的角色,將其發展成為民間借貸中介也是順理成章的事。
2.2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更加規范
小額貸款公司自推向市場以來一直處于較規范的監管之中,2008年頒布的《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持續監管做了較明確的規定,同時各省市也相應地出臺了各種細化管理條例,從多個方面進一步規范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同時目前對小額貸款公司還要進行定期的數據收集,以及時掌握小額貸款公司的民間借貸資金狀況,不僅減少小額貸款公司民間借貸的各類風險,還能實現實時監控,有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總之,建立起小額貸款公司的民間借貸平臺能夠很好地將民間借貸市場納入到中央銀行的監管體系之中。
2.3小額貸款公司運作更加規范
小額貸款公司是我國金融業發展較為成熟以后才推行的一種民間借貸機構,不同于一般的資金借貸中介機構,其在運作上有著不可比擬的規范性。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業財務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安全。同時在各省市又出臺了更加細化的相關管理條例,從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統、金融產品設計、人力資源管理、信貸對象搜尋等各個方面對其有了更為規范的引導,也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流程更加透明公開。
2.4小額貸款公司有行業協會的自律
作為金融機構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行業自律對小額貸款公司同樣不可或缺。目前我國的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也正逐步建立起來,在浙江、上海等不少省市都已經建立了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協會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行業規范監督、行業風險監管等,許多地區還正著手建立起行業誠信檔案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內省和自律,實現借貸行為的系統化管理。
3.總結
民間借貸行為的規范需要一個嚴格監管、規范操作、合法經營的中介平臺,相比于一般的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本身就是一個民間借貸平臺,其無論是在法律監管還是運作制度上都更合乎規范,也有著行業協會的自律,將其作為引導民間借貸行為的中介平臺將是一條值得探索的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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