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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企業基本情況:
目前,我州直共有注冊登記涉外企業35戶,分別分布在:伊寧市19家、奎屯市9家、霍城縣有4家,鞏留縣有1家,霍爾果斯口岸有2家。較上年增加10戶。其中:中外合資企業28家,外商獨資企業6家,中外合作經營企業1家。涉及到制造業的有20家,商業4家,通訊業4家,農業1家,旅店業2家,房地產1家,文化體育業1家,其他服務業2家。20__年共繳納地方各稅2679萬元,比上年增加578萬元,增長了28%。涉外地方各稅已占到我州稅收收入的2%。稅收收入增長較快的行業仍然是通訊業,4家通訊企業繳納地方各稅共計2280萬元,比上年增加1330萬元,增長了140%。
新增10家企業中,中外合資企業8家,外商獨資企業2家。共繳納地方各稅47萬元。
二、加強涉外稅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
20__年我州在涉外稅收管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幾項工作:
1、加強稅源分析工作。州局對做好稅源分析提出了明確要求,就做好稅源分析工作從八個方面再次進行了明確和要求。各縣(市)局按月召開稅收分析會,根據稅收完成情況、重點稅源的發展變化、稅收收入特點、經濟稅收政策等情況,結合稅收增長規律、相關經濟指標及經濟增長趨勢,準確預測稅收情況,掌握稅源變化情況和經濟發展對稅收的影響,為完成稅收收入計劃奠定基礎。
2、規范涉外企業的財務管理,對涉外企業有形資產的轉讓和租賃及無形資產的轉讓加強征管。嚴格核實關聯企業之間是否按照正常的市場價格出租和轉讓房產。
3、按照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對我州外商投資企業進行了聯合年檢。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及時上報了20__年度涉外稅收業務報表。本年度我局未開展稅收情報交換、售付匯憑證、反避稅等業務。
4、積極做好培訓工作,切實提高業務水平 。基層局對涉外企業財務人員涉外稅收政策進行培訓,還注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時講解。同時針對部分稅務管理人員對涉外方面的知識欠缺的情況,加強組織業務學習,有針對性、結合實際工作的學習,使涉外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稅務干部管理服務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
5、進一步加強服務,確保政策落實。在日常管理過程中,做到稅收政策公開、優惠規定公開、辦事依據公開、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開、辦事程序公開,將國家現行的涉外稅收法律法規向企業做出及時全面的宣傳,尤其是直接涉及到某個企業的政策規定要及時通知到該企業。
6、審批手續簡化到位。簡化辦事程序,減少報批環節,突出"事前服務、事后管理"的原則,最大限度減少企業在享受地方稅收優惠方面的中間環節。在減免稅審查過程中,嚴格按政策規定審批,不越權減免,切實讓國家的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實實在在服務于納稅人,積極主動地把國家的稅收法規和優惠政策貫徹到企業。
7、為進一步規范涉外稅征收管理工作,有效的提高管理效率,認真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重點抓好任務分配、稅源管理、戶籍管理、工作考核四個環節。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促進稅收管理員工作的程序化和規范化,不斷完善稅收管理員的工作程序和行為規范。明確稅收管理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對加強涉外企業稅收管理。 按照總局精細化工作要求,結合我州工作實際,制定了工作動態登記制、涉外稅工作匯報制等辦法加強對涉外稅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制作統一管理臺帳,對日常開展的管理工作中要了解、采集和掌握的管理信息資料內容以及各項財務、稅收指標等進行具體規定,要求作到下一戶,基本情況清楚,應納稅種清楚,涉稅輔導到位,稅務發票清楚,并及時、準確、真實的登記管理筆記,通過以上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問題:
1、涉外地方稅收收入增長后勁不足。從今年看我州的涉外企業數量增長較快,但經營業績不夠理想,今年涉外稅收增長主要來源于中國移動、聯通通訊業,增長了1330萬元。而多數企業應納稅額在下降。部分企業處于無收入狀態。新增10家企業只增加稅款47萬元,對我局的涉外地方稅收收入貢獻不大。
2、目前涉外企業的會計人員素質偏低,除個別幾個企業外,財務核算不是十分健全,且規模也較小,針對這種現狀應加大對涉外企業財務人員稅收知識的培訓,提高辦稅質量和納稅意識,加強對涉外企業的管理和檢查,以查促管,及時糾正涉外
企業涉稅過程中的一些違規行為。 3、提高涉外稅收征管水平。涉外稅收政策性、專業性強,情況復雜,要求稅務人員要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既要認真執行國家的稅收政策,又要切實維護涉外企業的合法權益,目前涉外企業稅收管理員對涉外稅收業務接觸較少、實踐較少,對相關業務知識掌握較少,企業財務規范又多,稅收管理員已不能適應快速變化的經濟發展形勢,難以適應工作的要求,現在雖保持了對涉外企業的相對集中管理,但涉外稅收管理人員崗位不穩定,參加過涉外稅收培訓的人員并沒有管理涉外稅收,沒有學以致用,人盡其才,上級局應加大對涉外稅收管理人員的專業化培訓力度,提供必備的資料,要求基層局保持工作崗位和人員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根據我州涉外稅收的工作實際及涉外企業的具體特點,在20__年我們將繼續加強對涉外企業的稅收政策宣傳力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加強培訓和稅收業務指導,不斷提高涉外企業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稅收政策知識水平。爭取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協作,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更好地引進外資,為發展__州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附件:1、涉外企業基本情況統計表
2、涉外企業分行業統計表
3、涉外企業分類型統計表
9月29日上市的瑞和股份(002620)董事長兼總經理、實際控制人李介平或許可以告訴你一個方法:先拿著錢(資本金)到境外注冊一個公司,由該境外公司出資設立目標公司,即可在形式上滿足“外商投資”或“中外合資”。等到你認為時機成熟(比如享受完稅收優惠期)或有現實需要(比如謀求上市)時,再讓該境外公司將其對目標公司的持股過戶到你名下,同時注銷該境外公司,則又可實現從“中外合資”或“外商投資”身份轉換為“內資企業”身份。
這種“先出海,后回流”的操作手法與此前曝出的“達芬奇家居洋品牌身份造假”事件“先出口,后進口”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只不過在瑞和股份的案例上,身份變換的并不是家俱,而是“資本”。
“假洋鬼子”出生記
瑞和股份的前身,即為1992年8月設立的“深圳瑞和裝飾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瑞和裝飾)。
在1992年設立時,瑞和裝飾的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出資的股東只有兩個,分別為香港華興工程貿易公司(持股80%)和深圳市裝飾工程工業總公司(持股20%)。
那么,香港華興是家什么性質的公司?成立于何時?主營業務是什么?在通常的招股書編制中,在關于公司設立部分的章節都會進行詳細描述和介紹,但瑞和股份的招股書則是個例外,對香港華興的身份諱莫如深。
不尋常的背后有著難言之隱,真實的情形在此后逐漸浮出水面,香港華興不過是一家“代出資”公司,其對瑞和裝飾的400萬元出資(占比80%),正是來自于李介平。甚至于深圳市裝飾工程工業總公司對瑞和裝飾的100萬元出資(占比20%),也是來自于李介平。
這意味著瑞和裝飾的全部出資都來自于李介平。
另外一方面,瑞和裝飾則在李介平資本“出海”的操作下,得以合資企業的身份“出生”和開展業務,并享受著這一“假洋鬼子”身份所帶來的諸多便利。不過,當時這一明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做法并未被察覺,違規資本潛行于暗夜之中。
此后的發展中,瑞和裝飾經過數次增資和股權變更――李介平通過名下的深圳市瑞展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瑞展實業)受讓裝飾工程工業總公司對瑞和裝飾的持股,并對瑞和裝飾進行了增資。
至2004年10月前后,瑞和裝飾的股權結構演變至瑞展實業持股62.79%,香港華興持股37.21%。
不尋常的股權轉讓
2004年的冬天,不尋常的一次股權轉讓揭開了12年前“代持股”和“代出資”的隱秘。
這次股權轉讓之所以不尋常,首先即在于股權轉讓主體的不尋常――在2004年10月之前,香港華興已經“核準注銷”,但它仍然將瑞和裝飾37.21%的持股轉讓給了李介平。
不尋常之處還在于轉讓價格――該次轉讓,瑞和裝飾37.21%的股權僅僅作價1元。
具體的操作方法是,香港華興注銷后,由“清算組”負責處理善后事宜,而“清算組”則將瑞和裝飾37.21%股權以1元價格轉讓給李介平。
盡管這次股權轉讓從轉讓方式和轉讓價格上就顯得極其不符合常理,特別是在轉讓完成后,瑞和裝飾的企業性質也發生了根本的改變,但轉讓仍然得到了行政部門的認可,甚至沒有引起任何質疑。
2004年11月15日,深圳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批復,同意股權轉讓,以及瑞和裝飾的企業性質從合資企業轉變為內資企業。
至2005年1月4日,瑞和裝飾換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抹去了從1992年以來十余年的“假洋鬼子”身份。
潛伏:熬過兩年就沒事
至2005年初,李介平已然將瑞和裝飾的股權完全至于自己名義控制下,香港華興也被注銷,企業性質也發生改變,但這并不意味著此前的種種違規違法操作可以抹殺。
事實上,他得熬過兩年――熬過兩年就沒事,熬不過兩年就麻煩!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李介平的違法行為,終結時間是在2005年1月4日。這意味著過去的種種違法行為并不因為股權轉讓完畢而可以“大聲喧嘩”。
保持低調!熬過兩年就好!至少要到2007年1月4日后再說!
至瑞和股份2009年開啟上市進程,李介平并未因此前的違法遭到處罰,并且也不必再擔心會受到處罰,因為至招股書簽署時,過去的違法行為已經過了行政處罰時效。
那么,李介平甘冒違法風險,并且不嫌麻煩的將資本進行騰挪轉移操作,目的何在?
有法律界人士向記者表示,企業性質往往對應稅收政策,比如中外合資企業可以享受各項稅收減免,并且中外合資的企業性質也便于公司在某些方面開展業務,在諸多的案例中,在稅收上做文章幾乎可以說是違規申報企業性質的“原動力”。
李介平此前的種種操作是否也是意在騙取稅收優惠?
這種質疑在瑞和股份開啟上市進程后,即在業界不脛而走。因為恰恰正是在瑞和股份開啟上市進程后,此前的違法行為才逐漸變得“公開化”。
至2010年5月,即瑞和股份上市沖刺的關鍵時期,李介平從深圳市保稅區地方稅務局弄到了一紙證明,以消弭業界的質疑,該《證明》顯示,瑞和股份“在中外合資企業期間未享受過國家關于中外合資企業稅收優惠的政策”。
但這紙證明在力圖證明“歷史清白”的同時,也制造了“此地無銀三百兩”似的困惑:如果不是為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那么李介平十余年間多次資本騰挪轉移、掩蓋資本性質的行為,目的何在?是否僅僅是一種興趣愛好?
對于這些疑問,瑞和股份方面在招股說明書中采取了“顧左右而言他”的策略,并不說明違法行為的目的何在,并且在其它渠道上也從未對外界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明。
誠信:從出生就已缺失
隨著瑞和股份進行股份制改造,以及上市申請獲得通過,瑞和股份更樂意將自己描述為一個高成長公司,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瑞和股份招股書顯露出了凈利潤劇烈波動的特征,從2008年到2010年,公司的凈利潤分別為2208萬元、1461萬元和6031萬元。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凈利潤增長高達312%,遠遠超越同行業的優質公司金螳螂(002081)、亞廈股份(002375),而2010年恰好也是瑞和股份上市沖刺的關鍵期,這種業績突變式的增長顯得不同尋常。
為外資銀行提供自愿選擇權利
《條例》以法人導向為原則,區別對待外資銀行分行和外資法人銀行,對其業務范圍、稅收政策等制定了不同的政策。這在體現審慎性監管原則的同時,為外資銀行提供了自行選擇轉制與否的權利。外資銀行可以根據自身在華的發展戰略,決定是否注冊為法人銀行,自愿選擇其商業形態。
外資銀行經營風險降低
《條例》規定,外資銀行分行除原有業務外,還可經營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業務,營運資金數額也僅為2億元人民幣,遠低于國外銀行家曾預期的5億元人民幣。而外資法人銀行則可與中資銀行一樣享受國民待遇,可對中國客戶全面開展人民幣業務,且在存款方面無任何金額限制。
此外,《條例》允許轉制的外資銀行法人機構可以同時保留一家經營外匯批發業務的分行。也就是說,外資銀行可以在中國同時經營外匯批發業務和人民幣業務。依照這一國際通行做法,外資銀行在華的經營風險被降到最低。
外資銀行仍可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
外資銀行分行轉為在中國注冊的法人銀行,仍然是外資銀行,在所得稅優惠方面與以前一樣享受“超國民待遇”,即按照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中資銀行需交納33%的所得稅)。
中國現在的稅收政策,特別是所得稅,不是按照是否注冊為法人銀行來區別,而是按照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內資企業來區別。中國在改革過程中,會考慮到對外資企業特別是外資銀行的優惠政策的連續性。
㈠我國觀行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主要內容
1.外國稅收抵免。我國采用分國限額抵免方法,對于當年外國稅額超過其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在以后5年內結轉抵免。國內稅法對間接抵免未作規定,在我國對外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一般采用1O%的股權比重作為納稅人享受間接抵免的條件。
關于饒讓抵免的適用對象,分兩種情況:(1)納稅人在與中國締結有饒讓抵免條款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按所在國稅法及政府規定獲得的所得稅減免的;(2)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當地國家(地區)的政府項目、世界銀行等世界性經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獲得當地國家(地區)政府減免所得稅的。上述兩種情況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繳所得稅進行抵免。
2.所得稅減免優惠。無論東道國與我國是否簽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境外投資企業自正式投產或開業之日起5年內,對中方從境外分得的應稅利潤免征所得稅。
3.關稅優惠。對在發展中國家不能獲得可兌換貨幣的合營企業,中方以分得的利潤購買或以貨易貨的方式換回我國所需要的其他產品,除國家禁止進口的產品外,若經營有虧損的,可申請減免進口關稅;但若屬于產品返銷。則按規定征收進口關稅。對中方作為投資運出的設備、器材或原材料,憑商務部的批準文件和境外投資企業的合同副本,海關予以放行,并免征出口關稅。
4.境外投資企業遇有自然災害等問題的處理。納稅人在境外遇有風、水、火、震等自然災害。損失較大,繼續維持投資、經營活動確有困難的。或由于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或政治動亂等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損失較大的,在取得中國政府駐當地使、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后,按規定可對其境外所得給予一年減征或免征的照顧。
(二)我國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存在的不足
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現行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在解決跨國投資活動中的國際重復征稅、實現國際投資的稅負公平、積極鼓勵國內企業“走出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我國實施企業“走出去”發展戰略的高度來要求。從我國對外投資的形勢和發展態勢來看,參照各國有關對外投資稅收制度建設經驗,我國對外投資的現行相關稅收制度仍存在不足。
1.涉外稅收政策的量點仍傾向于。“引進來”,而“走出去”的相關稅收政策較為薄弱。目前,我國的對外開放正由“引進來”為主轉向“引進來”和“走出去”并重,而相應的涉夕卜稅收政策未能及時調整;改革開放以來,為吸引外國投資,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實施了多種形式的一整套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之下,我國對到境外投資的稅收鼓勵政卻重視不夠。在國內稅法中,現行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只是零星地散布于某些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沒有形成體系。在對外稅收協定的具體條款中,更多地是考慮我國作為吸引外資的收入來源地國家的稅收利益,而較少從我國作為對外投資的居住國角度考慮問題。
2.對外投資的稅收政策導向不明,形式單一。稅收政策作為政府政策的一部分,應當配合國家“走出去”經濟發展戰略的實施,對企業的對外投資活動在宏觀上予以合理的引導。目前,我國在稅收政策上沒有體現出在對外投資的產業、地區以及投資方式上的政策導向,從稅收優惠的方式看,也主要是減免稅,沒有采用海外投資準備金等間接稅收優惠,形式比較單一,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尚未形成體系。
3.外國稅收抵免制度過于簡單。目前,在我國國內稅法中對境外已納稅款的抵免只有直接抵免的規定,間接抵免的規定基本為空白,僅在我國對外簽訂的部分稅收協定中有間接抵免的規定。從我國對外投資實踐看,與東道國政府或企業設立的合資企業是主要方式,約占對外投資企業的70%,其余30%是我方獨資經營的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設立的海外分公司。在境外建立子公司的形式具有獲得注冊地的法律保護、負有有限責任、減少投資風險等優勢,因此。我國對外投資將更多地采取設立子公司的形式,對外投資企業盈利分回股息后必然存在股息所得承擔的境外所得稅的間接抵免的要求。此外,關于抵面限額的計算和抵免方法的選擇、虧損的結轉、饒讓抵免等方面的規定都需要研究和完善。
(三)完善我國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具體措施
1.完善稅收抵免制度。(1)在抵免限額的計算及抵免方法的選擇上,可以考慮采用綜合限額抵免法。同分國別限額抵免比較,綜合限額抵免的好處有二,一是有利于納稅人,能更好地體現政府鼓勵海外投資政策。企業對外投資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利潤最大化,發生經營虧損的情況只能是暫時的,不可能是長期的,對于在全球范圍內均取得盈利的企業而言,綜合限額抵免可以使各投資所在國之間在抵免限額上相互調劑,從而增加整體抵免額,在抵免上有利于納稅人。二是簡化計算,便利了征納雙方。與逐國計算抵免限額、逐國抵免的分國別限額抵免相比,綜合限額抵免只需綜合各個外國所得,計算一個抵免限額、一筆抵免,對征納雙方來講,簡化了計核。(2)在我國的國內有關稅法中建立間接抵免制度,擴大間接抵免適用的區域范圍。為鼓勵我國企業對外投資,徹底消除國際重復征稅,有必要在我國的國內有關稅法中增加間接抵免的規定。可以考慮在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增加有關間接抵免的條款,對間接抵免的條件包括持股比例、持有時間、抵免層次等做出規定。(3)針對來源國不允許虧損結轉的納稅人建立境外機構虧損的追補機制。一般來說,各國對納稅人發生的年度經營性虧損都是允許向前或向后若干年在所得稅前結轉彌補的。但對于來源國不允許虧損結轉的,為避免納稅人獲得我國雙重稅收利益,可借鑒美國的做法,建立境外虧損的追補機制。或者規定在納稅人的申報環節。對納稅人在不允許虧損結轉的來源國發生的年度虧損,不得與其境內所得合并申報。沖抵本國應納稅所得額。
2.對特定行業實施所得稅減免優惠。一方面,根據產業選擇理論和動態優勢理論,我國可將即將或已經喪失優勢的產業對外投資,既能提升我國的產業結構,緩解資源供應壓力,又能促進引進投資國的經濟發展,實現雙贏。另一方面,針對我國現在缺乏較強研究能力的情況,鼓勵我國企業在智力和技術資源密集的發達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進行投資,以了解新科技信息。掌握新的技術,培養技術管理人才,推動對傳統產業部門的技術改造,加速產業結構的升級。對于以上的特定行業,可考慮在現行免征5年所得稅的基礎上,在其后的3~5年逐步下調免征比例,降低稅負,促進對特定行業的投資以及再投資,利用境內境外兩種資源,先發和后發兩種優勢,保持經濟的!長久活力。
一、鐵路運輸企業實施營改增情況
(一)營改增的范圍
根據試點規定,營改增涉及范圍有鐵路總公司、各個鐵路局、運輸公司、股改企業、控股合資企業。上述部門全部都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同時鐵路總公司將增值稅進行匯總上繳。業務范圍鐵路運輸及其物流輔助服務,除此之外的增值稅根據具體規定就地實施繳稅申報。
(二)適用稅率
運輸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1%,而物流服務以及運輸服務增值稅稅率為6%。國際運輸和物流免征增值稅。
(三)增值稅繳納
增值稅繳納單位應當根據預繳基數和預征率對預繳稅額進行估算,每月定時進行納稅申報。總公司每季度按時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進行匯總,進而對其應繳增值稅稅額進行計算,進而申報納稅。
二、鐵路運輸企業實施營改增面臨的問題
(一)企業稅負上漲
營改增實行之后,稅率提升,抵扣偏低,導致稅負出現上漲趨勢。結合某鐵路局繳稅情況進行分析,2014年第3度向總公司上轉增值稅額為3.34億元,較之2013年同期繳納營業稅2.67億元,多繳納稅款0.67億元。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首先是稅率的提升,由3%的營業稅上漲至11%的增值稅。然后,鐵路企業是勞務為主的產業,勞務成本所占比重大,難以獲得進項稅抵扣。其次,無法抵抗存量固定資產集體折舊。再次,房屋的固定資產的購買和后期維護支出不能進行抵扣。再次,生活等部門費用支出不進行抵扣。最后,營改增還沒有完全實行,運行出現斷條,無法進行充分的進項稅額抵扣。
(二)基礎項目無法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現階段,鐵路建設和生產運輸沒有實行混合核算,因為建設周期較長,大部分項目存在合資企業,少數項目是鐵路工程指揮部負責,項目完工之后,鐵路局負責管理,經濟管理關系復雜,這和“以票控稅”要求發生沖突。現階段,建設項目帳表和運營帳表是分離的,使得基礎項目無法實施進項稅額的抵扣。此外,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難度大。因為地區偏遠、稅務環境較差,鐵路沿線部分材料的購置,材料供應商通常不愿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少數零星購買無法獲取發票,最終無法實行進項稅的抵扣,使得成本支出大大增加。
(三)稅控開票系統具有較多缺陷
因為研發時間緊張,現行的兩個稅控系統都具有一定的缺陷:系統穩定性不足,管理功能存在缺陷,丟失數據事件頻發等,大大降低了開票效率,使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及時開具。此外,增值稅不包含印花稅,在實際的工作中常常造成爭議。此外,專用發票匯總開票“五同”條件不適用現場實際。現階段,增值稅專用發票暫行規定有五同”要求,必須具備同一受票人、同一個月,同一發到站、同一托收貨人、同一品名的運輸業務的條件才可以開具匯總專用發票。然而,實際工作中,部分長期客戶則需要進行匯總專用發票的開具。不同到站無法進行匯總開票,使得發票量巨大,加大了工作壓力。尤其是車務站段行包開票點,難以適應現場實際,造成非常大的矛盾沖突。
三、營改增后鐵路運輸企業實施對策
(一)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首先同稅務負責部門進行溝通、協調,盡量獲得部門的理解。在實行初期階段,應當努力向稅務負責部門進行解釋,爭取稅務機構的理解。其次,充分利用試點過渡政策,保障自身能夠安全、穩定的渡過過渡期,促進稅負穩定和降低。最后,利用國家相關優惠政策。總公司應當與稅收總局溝通,積極爭取現階段所負責的公益性業務,比如學生、殘疾人半價,軍需物資運輸等獲得收入,歸到增值稅免稅項目。
(二)努力擴大進項稅額抵扣范圍
首先,企業努力爭取更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項目是降低企業稅負的關鍵。基層站段必須提高成本預算管理效率,努力獲取勞務、購置貨物的應稅的增值稅扣稅票據。其次,把基礎建設項目涉及設備購置歸入抵扣范圍。基建和設施購買實施細化,爭取更多的抵扣項目,獲得更多的抵扣機會。其次,線路資產購置投資和線路維修歸入可抵扣范疇。線路屬于不動產,因此線路的購置、改造、擴張、修護等費用無法實施進項稅額抵扣。但是,不同于公路線路,鐵路的維修工作非常重要,需要定期開展維修工作。總公司應當和稅務部門進行積極溝通,把線路中的鋼軌、軌枕、道岔、道砟劃為動產的范圍,從而可以實行進項稅抵扣。最后,進行集中采購、配送。減少零星購置活動,盡可能實施統一配送,同時盡量選擇可以開具發票的廠商,從而獲得更多的抵扣。
(三)大膽嘗試,升級改造貨運稅控系統
首先,放寬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五同”條件限制。建議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放寬“五同”條件限制,可以實施匯總開票,同時收集的鐵路貨票進行保存,便于后續調查。其次,可以鐵路貨票轉變為增值稅發票。接下來總公司可以將鐵路貨票取消,直接使用3.0系統開具專票,不僅可以使工作量減少,而且也極大的節約了成本。其次,升級改造鐵路貨運稅控系統。6%和11%稅控系統均有一定的不足,同開發商協商,要求其進行系統的升級換代,確保開票工作順利、高效開展,提高更好的現場服務。
(四)科學進行企業稅收籌劃
首先,提高財會管理人員的專業能力。稅收籌劃工作要求管理人員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熟練掌握稅收政策。營改增不是單純的改變了稅種,更是帶動了會計核算機制的變化,財會工作更加復雜,工作量增加,財務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判斷力。其次,對應納稅額進行詳細計算,規范核算工作。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的規范化的核算。必須對營改增政策以及配套的規章制度進行深刻的了解,掌握各項計稅規定,進而正確計算相關稅額,保障計算結果的準確性,降低稅款損失,預防稅收風險。最后,把握業務特點,有利于籌劃工作。營改增極大的影響了企業的正常運行,鐵路運輸企業必須切實把握這次機遇,對自身的運輸程序進行優化,在合法運營情況下,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詳細籌劃,以行業的獨特性為出發點,才有合理技術進行稅收籌劃活動。
關鍵詞:國際稅收:饒讓抵免:稅收協定
稅收饒讓(tax sparing),又稱饒讓抵免,是居住國政府對本國納稅人的所得在非居住國得到優惠減免的那部分稅款,視同已經繳納而給予抵免的一種稅收措施。作為稅收抵免的延伸,稅收饒讓對保障各國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起著積極作用。但由于其在稅收中性等方面的弱點,也給世界經濟的公平性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一、稅收饒讓產生的背景和抵免范圍
(一)稅收饒讓產生的背景。在國際經濟領域,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為更好地吸引利用外資,往往采取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措施,如給予外國投資者在所得稅方面一定的免稅、減稅,甚至再投資退稅優惠等。但在居住國采用一般抵免法的情況下,即只根據納稅人在非居住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給予限額抵免,而并不將納稅人享受的減免稅視同已納稅款給予抵免的話,納稅人就可能得不到非居住國給予稅收優惠的實際利益,而非居住國鼓勵和吸引外資的目的因此也未能實現。
為保證稅收優惠措施的效果不被抵消,真正受惠于跨國納稅人,許多發展中國家強烈呼吁,居住國在稅收抵免過程中,必須做出某些讓步,即對其居民在國外所獲減免的稅款,應視同已經繳納而允許抵免。由于稅收饒讓涉及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因此必須通過在雙邊協定中規定稅收饒讓的條款方能實現。經過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爭取,在與發達國家簽訂的許多稅收協定中,基本上都有稅收饒讓的規定。例如,英國是率先采用稅收饒讓抵免的發達國家之一,日本、法國、加拿大等國,對稅收饒讓采取了積極靈活的態度,在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程度不同地列人了稅收饒讓條款。
(二)稅收饒讓抵免的范圍。各國出于各自利益的考慮,在簽訂雙邊稅收協定時,對稅收饒讓的范圍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從我國對外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看,這種差別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對預提稅的減免稅優惠予以稅收饒讓抵免。例如,中、法稅收協定中,對我國給予合資企業中、法方合營者的股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免征收的預提稅,法國政府予以饒讓抵免。實踐中,據以計算饒讓的預提稅稅率主要有以下三種:(l)以非居住國稅法規定的預提稅稅率為準。我國與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新加坡對其居民來源于我國的利息應按我國稅法規定的20%的預提稅稅率予以抵免。(2)以同一稅收協定中規定的非居住國征收預提稅的限制稅率為準。在與我國簽有稅收協定的國家中,法國、日本、挪威、加拿大、芬蘭、瑞典等國對其居民來源于我國的利息和日本、新加坡、法國對我國中外合資企業支付的股息均以10%的協定稅率計算抵免。(3)以締約國雙方商定的稅率為準。例如在中、德稅收協定中,德國對其居民來源于我國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按收人總額的15%計算抵免〕。
2.對營業利潤所得稅的減免給予稅收饒讓抵免。例如在中、日和中、英稅收協定中,日、英兩國對我國政府按照合營企業和從事農林牧的外國企業的營業利潤,所享受的減免稅優惠,予以饒讓抵免。
3.對雙邊稅收協定簽訂后,非居住國政府所做川的新的減免稅優惠措施,若經締約國各方一致同意,可給予稅收饒讓抵免。例如,中、日和中、英稅收協定中,都曾有過這方面的規定。
二、稅收饒讓的利弊分析
(一)稅收饒讓的合理性。稅收饒讓實際上是居住國政府對非居住國政府旨在引進資金和技術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認可和配合,其作用不在于避免實際的國際重復征稅而在于保證在居住國實行稅收抵免的情況下,不使非居住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失效。因此,稅收饒讓能使跨國納稅人真正得到實惠。
對非居住國來說,采用稅收優惠政策,對來自外國的投資實行減免稅等措施,短期內自身的稅收利益會有損失。但從長遠看,經濟得到發展以后,稅收利益自然會隨著經濟利益的擴大而水漲船高。因此,稅收饒讓能使非居住國的稅收優惠真正加惠于納稅人,從而起到引進資金和技術的作用,有利于帶動本國經濟的發展。作為非居住國,我國與經合發組織成員國中的27個國家簽訂了稅收饒讓條款,其中24個規定饒讓條款,20個國家單方面給予我國饒讓;4個國家與我國相互給予饒讓。
對居住國來說,稅收饒讓絲毫不會影響居住國政府行使其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正常權益。因為這部分饒讓抵免的稅款,本來就屬于非居住國政府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范圍內應征收的稅款,只是為某種需要,采取部分或全部放棄給跨國納稅人的特殊優惠。所以居住國政府對其予以饒讓,根本無損于本國的稅收利益。況且,如果居住國的過剩資本較多,實行稅收饒讓還可以起到鼓勵資本和技術輸出、增加外匯收人和占領國際市場的作用。但在稅收實踐中,有些國家,如英國、德國、法國、丹麥、瑞典等,對稅收饒讓采取積極態度;而有些國家如美國則采取消極態度。一般說來,對稅收饒讓采取不同態度的原因在于國家所奉行的財政經濟政策不同:奉行鼓勵過剩資本輸出和技術輸出的國家和采取鼓勵吸引外資政策的國家,一般對稅收饒讓采取積極的態度。作為居住國,我國在稅法中,也規定了有關稅收饒讓的條款,具體包括:(1)納稅人(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按照所在國家(地區)的稅法規定獲得的減免所得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繳稅款準予抵免。(2)內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當地國家(地區)的政府項目、世界銀行等世界性經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獲得該國家(地區)政府減免的所得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批準,視同已繳納所得稅準予抵免。
(二)稅收饒讓的弊端。
1.對居住國來說,在經濟全球化的新格局里,稅收饒讓的過多采用影響了其競爭力和經濟利益。例如,由于不可能對純國內的經濟活動實施減免稅,居住國的部分工業由于無法與享受稅收饒讓待遇的海外投資企業進行竟爭,可能不得不關閉。這破壞了資本輸出中性,對投資于居住國的投資者形成稅收歧視。并且如果把稅收饒讓當作居住國對非居住國的一種經濟援助,那么這是無法體現援助者意圖、不透明和很難控制的援助方式。
2.對非居住國來說,由于實行稅收饒讓,投資者就會把較大部分的利潤匯回居住國,而不是將這些利潤投到非居住國用來鞏固原來的投資或擴大再生產,這樣就使非居住國鼓勵投資的目的落空。而且,稅收優惠的實行,也違背了資本輸人中性的原則,對非居住國的國內投資者不公平。對發展中國家來說,雖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并不一定能使其達到引進外資和技術、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但發展中國家應立足本國的實際國情,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從長遠角度對利弊做出分析:只要選擇稅收優惠政策是利大于弊,就一定要堅持在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中列入稅收饒讓條款,以免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落空。
3.稅收饒讓容易引起稅收協定的濫用,帶來避稅行為。利用稅收饒讓條款避稅的四種典型方式是:(1)轉讓定價。指的是居住國或第三國的公司利用饒讓條款,通過轉讓定價的手段,增大在非居住國可享受稅收優惠的利潤,從而導致居住國稅收收人的流失。(2)轉移避稅。這種現象比較常見,是利用居住國對股息、利息等給予稅收饒讓的待遇來進行避稅。例如,若居住國的某家銀行欲給外國投資者貸款,可以通過發展中國家的一家金融機構劃撥這筆款項,這樣根據兩國簽訂的稅收饒讓條款,該銀行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待遇。(3)居住國被用作避稅渠道。這種情況是指第三國的投資者利用居住國和非居住國的稅收饒讓條款,在居住國成立一個或多個公司,通過它(們)對非居住國進行投資,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4)政府對稅收饒讓條款的濫用。主要指的是非居住國在一定程度上人為地保持高稅率,以保證給予跨國投資者更大的饒讓抵免利益。
三、防范稅收饒讓濫用的措施
為防范可能發生的稅收饒讓條款的濫用,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
1.單方面的措施。利用饒讓抵免的轉讓定價避稅不同于常見的轉讓定價避稅,它是通過特殊的經營安排,將吸納饒讓抵免額與操縱利潤相結合的避稅方式。雖然其避稅手段更加隱蔽,但各國單方面的反避稅措施還是可以有所作為的。例如各國可以通過制定國內法來規范和管理關聯公司間的避稅行為。
2.運用協定其他條文加以規定。在簽署或完善新的稅收饒讓條款時,締約國可根據現有的國內反濫用條例的規定在協定中加人反濫用條款。此外,如果發生饒讓抵免避稅,締約雙方也可通過稅收協定中的“情報交換”和“協商程序”條款,對反避稅活動進行個案磋商,采取必要的措施。
3.對饒讓抵免條款增加限制條件。從各國簽訂的協定補充議定書的內容看,主要是對所得(有的只針對利息所得)給予饒讓抵免做出四項限制性規定:一是利用饒讓抵免條款作特殊經營安排; 二是受益人不是締約國任何一方的居民;三是對協定適用稅種涉及偷漏稅或欺詐行為;四是其它情況。只要納稅人被認定為符合上述四種情況之一,就不能享受饒讓抵免待遇。對饒讓抵免條款作必要限制,既能維護合規經營者的利益,又可有效限制饒讓抵免避稅行為。
總之,一國在選擇是否要給予稅收饒讓時,應綜合考慮自身貿易和投資的流向、自身國內經濟政策和稅收政策等因素。比如,資本輸出大于資本輸人的國家出于保證本國居民在對方國家與其他投資者出于平等競爭地位的考慮,往往愿意給予稅收饒讓。此外,一國在給予稅收饒讓時,應盡可能地選擇合適的實施對象和實施方案,以期將稅收饒讓的濫用現象降到最低限度,從而給雙方的稅制以及經濟的發展帶來真正的好處。
對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出于引進資金、技術以發展經濟的迫切需要,普遍存在著稅收優惠措施。為保證這些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一般應堅持要求發達國家給予稅收饒讓。理由是:在以分公司模式進行跨國經濟活動情況下,每年居住國都要對世界各地分支機構的所得匯總納稅,如果沒有稅收饒讓,跨國納稅人因稅收優惠而少繳或未繳的稅收額,就會在居住國被補征;即使采用子公司形式從事跨國經濟活動所獲得的股息,在其匯回居住國納稅時,如果沒有稅收饒讓同樣會使稅收優惠落空。因此在需要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應要求列人稅收饒讓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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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迅速增多,經過多年的發展,現在已成為國民經濟重要的組成部分,但不斷完善、種類繁多的稅收制度也在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發展。因此,合理避稅在中小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同時,稅收占據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更占據了國家預算的重要比重,雖然我國在反避稅方面主要存在于外資與跨國企業,但對國內中小企業也應采取措施。本文采用文獻研究法,探討中小企業的避稅與反避稅策略。
[關鍵詞]中小企業;避稅;反避稅;策略;探討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3)42-0076-02
1中小企業在進行合理避稅時采取的方法
中小企業的合理避稅是指企業財政管理部門制訂節稅計劃,合理的規避納稅。最終實現企業盈利的最大化。企業的避稅與偷稅漏稅有性質上的不同,避稅是在法律允許的基礎上進行的,其行為不具有欺騙性。鄧玲云探究中小企業的合理避稅[J].財經界,2013(8):72-73.
11充分利用國家稅收政策
由于國家的傾斜政策,國家規定在中外合作的合資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其次在“避稅綠洲”——沿海經濟開發區和高新區的企業可以享受較大的稅收優惠,一些中小企業往往會把投資地點選到上述地區,除此之外,我國《稅法》規定從事特殊行業:提供養育類的社會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從事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等可以免交營業稅,中小企業便向這些方面靠攏來減輕負稅。
12籌資方案避稅
籌資方案避稅是通過對籌資方式的選擇與還本付息的方式的選擇來減稅。在籌資途徑上,企業選擇方式首先是通過企業內部集資或企業間的拆借方式,其次是通過金融機構貸款,最后是自我積累。其主要原因在于,在這三個渠道里所涉及的人員和機構的數量越多,則分散越大,納稅利潤因規模分散而越低。另外,企業由于集資而獲得的收益,出資機構也要承擔一部分的稅收,從而降低了負稅。
在還本付息的時候,通常因計算成本的方式方法不同,來實現有效的避稅方式。通常金融機構的利息利率計算方式固定,所以避稅余地不大。而企業間的拆解方式往往彈性較大,具體可以通過增加利息的支付減少所得稅稅額,同時再通過某種形式將利息返回來實現合理避稅。
13轉移定價法
稅率差異大的相關聯企業往往采取這樣的辦法,在產品交換過程中并非以市場公允價格定價,而是以企業間共同利益來定價,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場價格。通過此方法將稅率高的企業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企業中,從而使得納稅總額最低。通常稅率差異越大,貿易額度越大,則避稅額度越大。
14轉移成本費用避稅法
企業通過盡可能地增加管理費用來減少所得稅稅額。如提高壞賬準備提取比率來提高管理費用,從而減少本期利潤,減少所得稅稅額或是縮短折舊年限來減少所得稅。
15費用分攤法
企業常用的費用分攤原則一般包括實際費用分攤、平均攤銷和不規則攤銷等。對于企業來說,無論哪一種分攤方法,只要早期攤入成本的費用越大,就越能夠最大限度地達到避稅的目的。
除此之外,企業還用資產租賃、兼并虧損企業等方式來進行合理避稅。但是,合理避稅對企業來講也需要一定的成本,企業在進行避稅方法篩選時,一定要結合企業自身情況考慮,并加以成本—效益分析,才能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2反避稅策略
合理避稅雖是非違法的,但是卻違背了稅法本身的意義,違背了負稅公平的原則,它減少了國家在宏觀經濟上的調控力度,使國家預算減少,制約了經濟的發展,同時,對于一些誠實納稅的企業來說不具有公平性,使它們與避稅的企業對比起來處于不利地位,長此以往,將導致更多的人開始尋求各種手段來避稅,因此,開展反避稅對于國家具有重大意義。
21增加反避稅人員,提高反避稅人員素質
我國在反避稅的人才方面稀缺。而作為對比,反避稅最厲害的國家——美國,對反避稅投入的資源配比非常大:國內收入局配備有80名專職經濟分析師,全國有1000多人的專業隊伍。而我國從事反避稅的人員不到100人左右。因此,加強反避稅人員是我國不得不重視的一個問題。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稅務局對企業和個人的避稅行為往往是“事后糾正”,這就需要征管人員和稽查人員有較高的反避稅能力,在企業復雜的業務中找出避稅的行為。這就需要我國加大反避稅研究,并把研究成果普及到普通的稅務人員,提高反避稅人員的素質。苑新麗我國反避稅面臨的困難和應對策略[J].地方財政研究,2012(1):42-47.
22完善轉讓定價調整機制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轉讓定價調整機制主要有三種:一是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即比照非關聯企業的銷售價格價格確定真實價格;二是銷售法。在市場缺少可比價格的情況下,通過關聯交易企業買方:二次銷售給非關聯企業第三方企業的手機扣除合理購銷差價來評估真實價值;三是成本利潤法,即在無可比價格以及貨物進行過再加工的情況下,采用制造成本外加合理毛利的方式,通過會計核算確定實際價格。通過以上轉讓定價價格調整方法,稅務機關可以掌握企業的真實經營狀況,有效減少企業隨意定價的行為。肖愷樂針對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的反避稅措施[J].涉外稅務,2013(1):29-31.我國應參照OCED準則,加強對可比性的要求與解釋。由于可比性分析涉及的因素眾多,很難對轉讓定價中的交易價格做出精確斷定。為適用復雜的經濟環境,進行合理、靈活的轉讓定價調整,應在轉讓定價稅制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允許交易價格的確定有一定的幅度。也就是說,如果受控交易的價格或利潤處于正常交易值域內,稅務機關就不應做出調整。當稅務人的定價超出了稅務機關確定的值域時,除非其能提供擴大值域的充分證據,否則稅務機關將不予認可。張寶維,楊靜日本反避稅稅制的借鑒意義[J].活力,2009(6):80.
3完善稅收制度
進一步完善稅收制度,是實施有效防范避稅行為的重要前提。因為避稅行為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稅收制度不完善以及“漏洞”造成的,有效地防止避稅與健全稅收制度在某種意義上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應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穩步推進稅收制度改革。簡化稅制,符合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它要求世界各國消除妨礙國際間資本、貨物、人員自由流動的稅收障礙。擴大稅基,就是擴大征稅范圍。這是為了促進經濟增長,保證財政收入的需要。降低稅率,提高效率是面對激烈的國際競爭,為了在市場上有一席之地及吸引外資的需要。嚴征管,是強化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流失漏洞。目前我國稅收政策不規范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稅收政策調整過于頻繁,各種不同層次的行政性文件過多,稅法公告有層出不窮之勢。這給稅收管理的基層稅收執法工作帶來不便,這種狀況與簡化稅制的原則相違背,是計劃經濟體制政策多變的一種后遺癥,必須根除。張靜試論我國反避稅機制的完善[J].金山,2012(6):37.
4對我國反避稅道路的思考
與花樣百出的避稅方式相比,我國在反避稅方面確實還存在很多漏洞和問題,除前文所述的反避稅策略外,我們還需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41擴寬反避稅工作面
通常我們說反避稅,都是講的外資企業。并且在我國,反避稅的法律法規都基本上是針對外資企業避稅采取的措施,但實際上,反避稅不僅指打擊跨國公司和外資企業的避稅甚至偷稅行為,還應擴大適用范圍,涉及國內企業的反避稅。除此之外,國家反避稅重點一般是放在企業所得稅上,但實際上營業稅、增值稅等稅種作為我國主要稅種也是企業想方設法違避的,因此應擴寬稅種,擴寬反避稅的工作面。
42向西方國家學習先進經驗
美國是世界上反避稅最嚴厲的國家,在 2000 年度財政預算提案中,財政部的第一項提議即是要求加大避稅信息披露。對來自各部門的評論和建議得出的一致性建議的人保留詳細的記錄。 在避稅案件 Gregory vHelvering、Waterman Steamship CorpvCommissioner、Compaq ComputerCorpvCommissioner 等中,法庭創制的反避稅規則,如商業目的原則、分步交易原則、實質與形式原則等,在解決個案爭議、遏制避稅行為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美)維克多·瑟仁伊比較稅法[M].丁一,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160.除此之外,美國在行政系統上整合資源、優化系統,從而增強美國反避稅的信息,加強了納稅人員與行政機關的聯系,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避稅積極性,同時,美國反避稅法是由大量的學者、專家、律師制定,這“由下而上”的體系,反映了美國下層民眾的愿望,更具公平性。因此,無論是在反避稅法的制定上,還在行政體系的優化上,我們都有必要借鑒和學習國際上先進的反避稅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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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博弈 轉移定價 跨國公司 避稅 反避稅
一、引言
為尋求利益最大化,跨國公司在國際避稅中運用多種方法實施避稅,雖然種類繁多卻未變根本,其總是在不同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轉移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盡管大多數國家都相互簽訂雙邊稅收協定,通過稅收饒讓減免所得稅。但是,實際辦理已納稅款抵免手續繁瑣,加之我國稅率若低于其母國稅率反而會令其補征少繳的稅款。為其全球一體化利益的需要,跨國公司轉移定價避稅就顯得尤為突出和重要。
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即跨國公司結合不同企業不同地區稅率以及免稅條件的差異,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免稅的分公司,實現整個集團的稅收最小化。如圖所示:
二、跨國公司在避稅與反避稅博弈中處于優勢的原因
我們應該看到,跨國公司在為我國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對中國經濟亦造成一定負面影響。自1988年至2000年,據商務部宏觀數據統計顯示,外商投資企業連年虧損,且虧損面從35%~70%逐年擴大,致使我國每年損失的稅額至少300億元。為何跨國公司在我國能夠大規模成功避稅,總是占據博弈的有利方,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跨國公司利用內部化優勢,使轉移價格運用信息處于商業保密狀態,致使征納雙方信息嚴重不對稱,稅務機關在避稅與反避稅博弈中居于劣勢地位。
通過轉移定價原理可知,跨國公司通過內部化可最大限度轉移生產要素,這樣既減少外部市場交易的不確定性和我國政府的干預,又降低交易成本,減少匯率風險,優化公司資源配置。在其內部化形成的子公司網絡中,跨國公司利用不同子公司分別服務于不同市場、不同國家的稅收政策差異,獲得利潤最大化的機會。這些內部化優勢致使跨國公司買賣生產要素的商業信息處于保密地位,稅務機關并無更多機會和渠道獲得對自己有利于的證據進行稅務稽核,致使自身處于這場博弈的劣勢地位。
第二,跨國公司利用我國稅收制度差異和稅收優惠政策,為其避稅籌劃提供了廣闊空間,致使稅務機關無法有效進行反避稅政策實施。
盡管我國于2008年1月1日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享有的優惠政策仍可延續至期滿為止。例如: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從獲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①“從獲利年度起”這一稅收優惠供跨國公司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可為寬廣。在2013年期滿之前,跨國公司不斷利用這一優惠推遲獲利年度享受“二免三減半”,致使多年來在華投資外國企業賬面虧損面長期高居60%~70%。另外享受“五免五減半”的在華投資外國企業也有類似的避稅方法。既有優惠政策這道“王牌”,稅務機關也難以有效實施反避稅政策。
第三,跨國公司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資饑渴癥為其提供庇護所,使稅務機關難以按反避稅需要選擇轉讓定價對象進行稽核。
地方政府為區域經濟的發展與繁榮需求更多更大規模的投資,這恰恰為財大氣粗的跨國公司提供了在區域經濟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機會。在跨國公司與地方政府這場博弈中,若跨國公司通過地方政府的區域優勢賺取更多的錢,地方政府通過跨國公司吸引投資繁榮經濟,本是雙方共贏互相合作的大好局面。但現實殘酷,跨國公司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資若渴的心理,占據有利地位,與當地政府討價還價,而當地政府則不得不步步退讓,廉價出讓土地,爭打稅收優惠牌,甚至干預稅務機關征管稽查工作。加之稅務機關自身也難免有畏難情緒,擔心影響當地招商引資工作等等,使得反避稅工作困難重重,難以選擇轉讓定價對象實施稽核。
在這場博弈中,我國想要扭轉劣勢低位,成功實現反避稅,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的運用就不得不多動腦筋。筆者認為,將稽核作為反避稅作為反避稅實施最終的環節,也不失為其中一種值得嘗試的辦法。因為,稽核的健全度和處罰度直接影響跨國公司對轉移定價決策策略的選擇。本文用博弈論的基本原理構建我國和跨國公司避稅與反避稅策略模型,分析我國稽核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的影響。
三、策略性博弈模型建立及其分析
(一)構建策略性博弈模型
模型假設:跨國公司和稅務機關為參與雙方進行博弈,雙方的行動策略在事前均不為對方所知。二者選擇各自的每種戰略的概率,恰好使自身位于選擇的無差別點。
在模型中,跨國公司的策略是使用轉移定價或不使用轉移定價,選用轉移定價策略的概率為Pm,不采用的概率為1-Pm。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利潤為M,若實施轉移定價可將利潤M轉移國外,對跨國公司整體來說,獲益就是M。但若被我國稅務機關稽核,會被責令補繳稅款,并承擔罰款。假設,所得稅率是T,則繳納稅款為MT;假設罰款率是f,則罰金為Mf。
稅務機關的策略是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稽核和不實施稽核,選擇稽核策略的概率是Pt,則不實施稽查的概率為1-Pt。假設稽核成功的概率為Ps,則不成功的概率為1-Ps。稅務機關選擇稽查時的成本為C,選擇不實施稽核時的成本為A,有C=A+B,B是實施稽核時的調查成本。如圖所示:
(因為所得稅率和罰金的比例是東道國制定,所以可假設稅務當局對制定所得稅率和罰金比例有重要影響,即T和f在此可看為常量。)
(二)策略性博弈模型分析
1.對跨國公司而言,稅務機關的稽核成功率與調查成本,是影響其轉移定價策略的直接因素。稅務當局的稽核成功率越高,越能牽制跨國公司實施轉移定價的行為。在稅務機關的實際工作中,我國對轉移定價稽核的制度應規范全面,提高可行性,同時降低調查成本,則能在短時間內查獲問題,使得跨國公司無法獲取利潤,調高工作效率。同時,制度的完善包括增加罰款額和各項處罰措施,會增加轉移定價的風險成本,直接關系到跨國公司施轉移定價。
2.對稅務機關而言,收益越高的跨國公司越是容易成為顯眼的稽核對象。收益越高的跨國公司,應該列入稅務機關的稽核范圍,因為他們利用轉移定價的概率相對要高,而且給國家帶來的稅收損失也相對越大。當然在選擇這樣的跨國公司作為稽核對象時,也要充分考慮到稽核造成的影響,需要稅務機關掌握充分的證據,審慎、嚴格地按照法律規程進行稽核,才能達到最終的目的。
四、稅務機關管制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的建議
第一,創造有效外部市場,促使跨國公司從內部化發展向外部化發展轉變,促進征納雙方信息公開透明,使跨國公司和稅務機關在博弈中處于平等地位。
跨國公司由于內部化優勢明顯,為其逃避稅收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尤其體現在最終產品市場的貿易和服務上更為明顯。稅務機關應爭取在反避稅斗爭中獲取主動權,創造一個有效的、在交易活動中有大量買方和賣方的外部市場,拆除跨國公司優勢壁壘。這樣,即便跨國公司采取轉移定價采購關聯企業相關產品,進行暗箱操作也難以成形,必須按市場價格進行交易。以往所謂的“商業機密”也被公開透明,扭轉稅務機關在以往反避稅博弈中的劣勢地位而趨于平等。當然,推行企業大宗物品采購公開招標制度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時間、耐心和政府的支持,才能培育出更為有效的外部市場。
第二,借鑒外國在反避稅措施中有效方法,立法明確納稅人負有舉證責任,改善稅務機關在博弈中的劣勢處境。
西方國家為維護各自國際稅收權益,先后推出各種轉讓定價反避稅措施。例如,美國稅法規定,轉移定價應由跨國公司負舉證責任,充分行使東道國的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政府在這場博弈中的劣勢處境。我國也可以效仿之,建立專門負責處理涉外稅收爭端的“稅務法院”,完善中國稅務的行政、立法、司法組織。通過定期的專項稅務審計發現轉移定價問題并加以控制,進而提出舉證的要求。對那些重大項目的舉證材料可委托境外的會計公司對境外企業提供的舉證材料進行審核公證,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力。
第三,合理運用稅收籌劃,針對性地選擇利用轉移定價避稅的跨國公司,約談與培訓雙管齊下,增強稅務機關在定價調整中的主動地位。
跨國公司經常采用“高進低出”的方法從母公司采購比中國同樣的原材料高出數十倍價格的原材料和零件,再以低價向母公司出售產品,從而把利潤轉移到母公司,加大中外合資企業的成本,減少中外合資企業的利潤。對于這些有高進低出嫌疑的跨國公司,稅務機關應將其重點監控對象,如若這些跨國公司需進行定價調整,可先對其進行約談,促使其主動放棄轉移定價內部化運用。對約談后仍不放棄轉移定價的跨國公司,應將有關情況通報至國有資產管理局,由其出面維權,實行定價調整。平時,對外商投資企業可采取定期培訓,促使其轉變觀念,從一開始就放棄內部化轉移定價,引導跨國公司走出避稅誤區。這樣既可以使稅務機關在定價調整中處于主動地位,還可以化解強化征納雙方的矛盾,促使跨國公司誠信納稅。
第四,進一步完善預約定價協議制度,梳理稅收優惠政策,減少跨國公司避稅誘因。
目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推崇的預約定價(APA)被認為是解決轉移定價反避稅的最有效方式。其核心在于稅務機關對跨國公司內部交易的定價事先加以確認,將轉移定價的事后稅務審計變為事前約定。盡管我國已經引入APA制度,但由于APA對法制健度、市場透明度,信息公開度有較高的要求,我國尚不具備全面實施的條件。因此,可結合我國國情,將風險管理的理念貫徹到實踐中,采取重點突破的策略,有選擇地稽核某個行業中較大型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行為,通過審計一家公司,警示一批企業,規范一個行業。另外,由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合并,可以不斷調整跨國公司享受的優惠政策,逐步使我國從以稅收優惠為主打的吸引外資時代向以市場引力為主打的吸引外資時代轉變。
第五,擴大國際反避稅合作,建立“一個中心,兩個著力點”的涉外稅收征管機制,使稅務機關在反避稅博弈中占據更為有利的地位。
跨國公司內部轉移定價缺乏全球性的操作規范和監督,由于各國經濟制度、法律制度、稅收制度、經濟發展水平、價值觀念千差萬別,所以我們應積極參與國際稅務合作,在世界范圍內協調對國際轉移價格的監管。可以考慮設立“國際稅收管理中心”,負責國際稅收決策、立法、司法管理以及稅收協定的情報交換,從組織上保證國際稅收管理健康運行;再設置中心在副省級以上城市派出機構“國際稅收管理專員辦”和“反避稅調查機構”,前者負責監管反避稅工作,如雙邊稅收協定的執行情況、預約定價協議的簽訂、執行、調整以及覆蓋情況,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后者從事專門的反避稅調查工作,并負責所在局與國際稅收管理專員辦的溝通工作,收集并上報所在局需要專員辦協助解決的情報資料。通過這樣的合作,推動我國反避稅工作的發展,使稅務部門在反避稅博弈中占據有利地位。
五、結束語
總之,在與跨國公司的避稅和反避稅博弈中,我國目前還處于一個快速發展的階段國家,資本相對匱乏,反避稅工作應以不妨礙正常引資為度,講究策略。我國制定的外商投資稅收優惠政策是為了吸引外資,發展本國經濟,與投資者母國分享資本帶來的稅收增加額。但是我們應有限度地允許外商投資者從國際避稅中獲得投資回報,這樣才能帶來更多投資實現。如此,我們在這場博弈中才能真正實現雙贏。
注釋
①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已廢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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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其樂.跨國公司避稅行為治理[D],南京師范大學,2010.
【關鍵詞】市場分割 生產要素自由流動 有效貿易保護率 規模經濟
引 言
我國的汽車工業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53年到1978年,是我國汽車工業的建設階段。全部由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對企業而言不存在市場需求和競爭機制。
第二階段從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1979年到20世紀90年代初,是我國汽車的成長階段。這一時期汽車工業的發展主要通過技術引進和建設改造,提高了產量,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逐步增強。
第三階段從2002年加入WTO至今,是我國汽車的新的發展階段。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開放國內市場,世界汽車大規模進入我國,這無疑會對我國的汽車工業形成嚴重的沖擊和威脅;而我國的汽車行業在之前的發展中暴露出的各種問題也亟待改善和解決。
我國汽車工業發展遺留的問題和加入WTO后面臨的新挑戰
一是產業組織結構問題(即產業內企業的組成和相互關系)。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某些地方政府采用地方保護主義使得業內企業競爭力不強。而入世后,中國市場逐漸和世界市場接軌,人們的生活水平提高,消費品位也受到國外諸多產品廣告的影響,一些國際知名品牌車偏好增加;合資企業也成為許多中資企業強而有力的替代品,一些國內老牌汽車企業資不抵債,存貨積壓。
二是產業空間結構問題。產業的發展存在一個集聚和擴展的過程,開始以集聚為主,在市場機制的推動下,各種要素向中心地點集中,形成一個產業中心,再由產業中心帶動周圍企業的發展。我國的汽車行業形成于計劃經濟,缺乏市場調節,存在市場分割的現象,各地出于自己經濟和政治利益各方面的考慮,都希望將汽車行業發展成自己的支柱產業之一,設立各種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市場,使我國沒有產業中心和核心企業。
三是規模經濟問題。我國企業的分工多為按產品的種類分工,如分為客車制造廠、特種車輛制造廠等,零部件生產廠家僅僅圍繞某個主機廠的配套產品進行生產,生產要素在不同種類汽車生產中流動較少,導致一定的效率和資源的浪費。
四是產業市場結構問題。我國的汽車出口比例小,且主要為勞動密集型產品,而一些精密零部件主要依賴進口;整車出口額很小。同時由于現在中國的技術投入不足,合資企業的成長能力更強。跨國公司希望借合資的名義回避關稅,開拓中國市場,而中方期望以 “以市場換技術”。可時至今日,一些已經成立多年的合資汽車企業的核心零部件卻依然完全依賴進口。
我國汽車工業近幾年(2002~2008)發展現狀和實證分析
市場分割情況。2007年,我國除了山西、貴州、、甘肅、青海、寧夏這六個省外,其他的省、市、區都有了自己的汽車工業體系。筆者通過分析《中國區域統計年鑒》2002、2004、2005、2006、2007年的數據發現,我國汽車行業的趨同度,即產品分布的省份(自治區、直轄市)數占全國省份(自治區、直轄市)總數的比重仍很高。2007、2006、2005、2002年都為84%,2004年還達到了90%。因為汽車產品的同質性強,經濟帶動力量大,各地方政府和部門都實行了區域封閉的保護政策,如武漢市只允許本地神龍公司生產的富康牌汽車作為出租車,而上海市只允許上海大眾生產的汽車作為出租車使用。此外,受這種集團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影響,我國專業化分工協作水平也很低,上汽等大型轎車生產基地都建立了自己的零部件配套體系,自制率高達70~80%,對社會性的汽車零部件廠家依賴小。
目前我國發展較好的幾個汽車制造地區為吉林、上海、廣東、湖北、重慶、北京,這六個地區2007年汽車產量達到了全國總產量的51.9%,但它們的產量相差不大,都在70~80萬輛左右,可以說,這六個地區幾乎平分了51.9%的份額,而沒有形成一個相對的產業中心。這樣的發展表面上可以讓每個地區都有汽車這樣的“高利潤”產業,但其實因為每個地區都有自己的比較優勢,有的運輸方便,有的原材料豐富,有的勞動力豐富,分散的發展不僅對當地的稀缺資源是一種浪費,更對當地的豐富資源不利。因為每生產一單位的產品要消耗更多的當地豐富資源,作為稀缺資源不足的彌補,會減低當地豐富資源的生產效率,導致豐富資源更廉價而稀缺資源價格更貴。
分析目前國內十大轎車品牌,前三名仍全是合資企業,而我國自主品牌:紅旗、夏利、奇瑞等都在五名以后。從外國人那分得加工組裝的少量利益,還不如加速國內企業的合作,打破區域限制,集全國的資源為一體,即使利潤分配不平均,至少都是在本國人的口袋里,不會被外國人瓜分。此外,自中國入世后,一些沿海城市,尤其是長三角地區,經濟發展很快,物價飛漲,很多跨國企業為了尋求低價勞動力,紛紛把目標投向內陸,而由于戶籍制度的原因,人力資源這樣的生產要素也沒有辦法自由流動,限制了資源的合理配置,讓外資企業占盡各地優勢資源。
產品的進出口結構情況。加入WTO后,我國的汽車進口關稅從80~100%削減至2005年的25%,其間每年按比例削減。汽車零部件關稅降至平均10%的水平。2009年之前,構成整車特征的零部件進口,以及進口零部件價格綜合占整車價格60%以上的,均按照整車25%的關稅稅率征稅。
由以上數據計算,對于進口零部件價格綜合占整車價格60%以上的國內企業,近似有效保護率g=(t-ai×ti)/(1-ai)=(0.25-0.8×0.25)/(1-0.8)=25%,對進口零部件價格綜合占整車價格60%以下的國內企業的近似有效保護率g=(0.25-0.3×0.1)/(1-0.3)=31.4%(其中t為消費商品的名義關稅,ai為無關稅時進口零部件價格綜合占整車價格的比例,進口零部件價格綜合占整車價格60%以上的按80%算,進口零部件價格綜合占整車價格60%以下的按30%算,ti為進口零部件的名義關稅)。由于對進口零部件價格綜合占整車價格60%以下的國內企業的有效保護率g更高,則這一政策實際上是鼓勵合資公司提高國產化率,保護了國內使用自產零部件的生產商。
2008年12月15日,WTO爭端解決機制上訴機構最終裁定,中國在汽車零部件領域的稅收政策,違反了WTO的規定和中國入世承諾。WTO裁定敗訴后,在2009年9月1日,我國實行“零部件關稅為10%,而整車關稅為25%”的整車和零部件差別關稅稅率。此舉實施后,對部分未達到40%國產化率合資企業而言,不僅零部件關稅下降15%,近似有效保護率g更是提高到了85%[(0.25-0.1×0.8)/(1-0.8)],這樣反而鼓勵了合資企業大量從國外進口零部件,通過散件組裝的方式在中國加快生產和擴張,大排量的散件組裝合資車可能因成本降低而出現大降價,這會對進口高端整車產生一定影響,但關鍵在于不利于我國自產零部件的發展。
面對此種不利局面,我國可學習一些發達國家,尤其是日本,通過施加一些非關稅壁壘,從而更靈活和隱蔽地保護我國的汽車零部件生產。如采用國內稅對生產、銷售、使用或消費的進口零部件收稅;還可使用歧視性政府采購政策,在招標采購時必須優先購買本國產品。
筆者通過分析2000~2008年我國主要進口汽車產品和主要出口產品的進出口額變化情況發現,我國進口主要為大排量的越野車和小轎車、高技術含量的零部件等,且2008年進口品相對2007年進口額都有提高,其中大排量的越野車的進口額增長了64.7%,而我國主要出口汽車產品都是勞動密集型產品:未列名車輛用車輪及其零件出口額2008年相對2007年只增長了1.2%,附件2008年出口額相對2007年還減少了4.9%,貿易逆差大。
隨著國產化率規定的取消,大排量的汽油越野車、汽油小轎車的進口可能會減少,但小轎車用自動換擋變速箱及零件,車身(包括駕駛室)的未列名零件、附件的進口量會大幅度上升。有些企業會采取“全球采購”的方針,可能會導致中國制造業成為空殼,也可能使本來就不強的汽車工業產品出口額減少。
我國汽車工業發展前景簡析
加入WTO后,中國汽車行業面臨國際一線品牌的競爭沖擊大,加上面對國際壓力,關稅的調整幅度也較大,可是中國的汽車行業發展還是取得了較大成就,2008年我國的汽車總產量超過美國,躍居世界第二,僅次于日本。
但相較于美國、日本這些老牌的世界汽車產業中心,我國雖然汽車總產量高,但生產過于分散,單看每個地區和各個企業的競爭力都不強,沒有一家企業或一個地區的所有企業的年產量破百萬輛,而2008年世界產量破百的企業一共有17家,以日、美、德為主。由此可見,我國汽車工業產業內部的整合還需更多的時間,企業之間若能打破地域限制、種類限制,使生產要素充分流動,合理使用當地最豐富資源,加強對研發的投入,會大大提高生產效率和產量,實現規模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