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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完善企業基礎管理,為科學評價和規范考核企業經營績效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依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并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子企業或分支機構的清產核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企業清產核資包括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溢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內容。
第五條企業清產核資清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清產核資的范圍
第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
(一)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二)企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
(三)企業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
第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企業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二)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第三章清產核資的內容
第九條賬務清理是指對企業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等基本財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及對企業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保證企業賬賬相符,賬證相符,促進企業賬務的全面、準確和真實。
第十條資產清查是指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在資產清查中把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結合起來,把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結合起來,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做好企業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清理。
企業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清產核資要求進行分類排隊,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價值重估是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方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
企業在以前清產核資中已經進行資產價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已經進行資產評估的,可以不再進行價值重估。
第十二條損溢認定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企業資產損失認定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資金核實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并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第十四條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經重新核定后,應當作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評價企業經營績效及考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數。
第四章清產核資的程序
第十五條企業清產核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提出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復同意立項;
(三)企業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財務審計和對有關損溢提出鑒證證明;
(五)企業上報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
(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對資金核實結果進行批復;
(七)企業根據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結果批復調賬;
(八)企業辦理相關產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九)企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所出資企業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產權重大變動需要開展清產核資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并負責委托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七條子企業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重大產權變動的,可以由所出資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對有關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的處理,按規定程序申報批準。
第十八條企業清產核資申請報告應當說明清產核資的原因、范圍、組織和步驟及工作基準日。
對企業提出的清產核資申請,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經同意后批復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實施清產核資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指定內設的財務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者多個部門組成的清產核資臨時辦事機構,統稱為清產核資機構,負責具體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二)制定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實施方案;
(三)聘請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
(四)按照清產核資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各項工作;
(五)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公章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
第二十條企業清產核資實施方案以及所聘社會中介機構的名單和資質情況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二)按規定表式和軟件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
(三)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匯編成冊,并附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四)子企業是股份制企業的,還應當附送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對清產核資損溢進行處理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社會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并編制清產核資后的企業會計報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企業報送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實,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的批復文件。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清產核資批復文件,對企業進行賬務處理,并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企業在接到清產核資的批復30個工作日內,應當到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涉及企業注冊資本變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清產核資的組織
第二十五條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統一規范、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交辦的企業清產核資組織工作。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全國企業清產核資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負責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所出資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并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進行核實;
(四)指導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第二十八條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依據國家有關清產核資規章、制度、辦法和規定的工作程序,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并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進行核實;
(三)指導下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四)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企業清產核資機構負責組織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相關資料,根據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清產核資批復組織企業本部及子企業進行調賬。
第三十條企業投資設立的各類多元投資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由實際控股或協議主管的上級企業負責組織,并將有關清產核資結果及時通知其他有關各方。
第六章清產核資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企業清產核資的組織領導,加強監督檢查,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的審核和資產損失的認定,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清產核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嚴格把關,依法辦事,嚴肅工作紀律。
第三十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清產核資情況及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清產核資審計情況進行監督,對社會中介機構所出具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應當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通過核實“家底”,找出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以便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條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存在問題,清查出來的問題應當及時申報,不得瞞報虛報。
企業清產核資申報處理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應當認真清理各項長期積壓的存貨,以及各種未使用、剩余、閑置或因技術落后淘汰的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并組織力量進行處置,積極變現或者收回殘值。
第三十六條企業在完成清產核資后,應當全面總結,認真分析在資產及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強化內部財務控制,建立相關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以及進一步完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企業清產核資中產權歸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資產,可以在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后,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申報產權界定。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經批復同意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積極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在清產核資中認真清理各項賬外資產、負債,對經批準同意入賬的各項盤盈資產及同意賬務處理的有關負債,應當及時納入企業日常資產及財務管理的范圍。
第四十條企業對清產核資中反映出的各項管理問題應當認真總結經驗,分清工作責任,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應當建立健全不良資產管理機制,鞏固清產核資成果。
第四十一條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企業以外,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須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認真核實企業的各項清產核資材料,并按規定進行實物盤點和賬務核對。對企業資產損溢按照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損溢確定標準,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合規評判,提出經濟鑒證意見,并出具鑒證證明。
第四十三條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所必要的資料和線索。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工作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力,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企業及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關清產核資各項工作的底稿,以備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程序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重新開展清產核資。
第四十六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有意瞞報情況,或者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企業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清產核資中,采取隱瞞不報、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企業負責人對申報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清產核資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一、審計報告涵蓋的內容應全面、完整,能充分反映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
審計機關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對其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更要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地方經濟或單位的效益貢獻進行審計分析。為了使分析依據充分全面有力,審計內容應涵蓋:
1、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其中,重點審查: (1)經濟增長率。主要審查地方生產總值完成額及增長率的真實性。(2)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審查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完成額及增長率,分析投資效益及投資結構對經濟增長的影響。(3)地方財政收入增長幅度。(4)農民人均純收入及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要注意剔除物價因素。審查農民人均純收入及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實際增長率。(5)節能減排控制指標的完成情況。
2、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真實合法性。
3、預算外資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況。
4、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5、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
6、任職期間債權債務的變化情況。
7、財政、財務收支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
8、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在對上述事項進行審計的基礎上,分析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上級下達的主要經濟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紀的情況,分清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全面評價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二、報告評價的主要方面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不同于一般的財政財務收支報告,審計評價既要反映領導在任期間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性,還要分析評價經濟決策的科學、民主性,個人執行廉政準則和紀律情況,因此審計報告應分以下幾方面進行評價:
1、財政財務收支和上級政府下達的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以及本級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情況。
2、重大經濟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包括決策形成程序是否規范,是否經過集體討論,項目的投入產出比等。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
3、單位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對下屬單位是否監管有力。
4、被審計個人執行財經法規、遵守廉政規定情況。是否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有無個人經濟問題。
三、審計報告的評價應遵循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
審計報告中,對領導任期經濟責任的主人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客觀性原則。審計評價應以被審計者所在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為依據,充分考慮所在單位的歷史實際情況,在全面分析、綜合判斷的基礎上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不能主觀臆斷,對那些未經審計、證據不足或未來的經濟事項不應加以評價。
2、相關性原則。審計評價應在經濟責任審計的事項和職權范圍內評價,對與經濟責任審計事項不相干的事項不予評價。
3、重要性原則。審計評價不能事無巨細、面面俱到,應抓住重大的經濟責任事項進行評價,要突出重點,詳略得當,對一般性問題可以不予評價。
4、謹慎性原則。要充分考慮與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相關的諸多因素對經濟責任的影響,做到用語恰當,留有余地。審計評價應以審計能夠核實的內容為主得出結論,對證據不充分的事項,只做客觀陳述。
5、獨立性原則。審計評價應保持獨立、客觀、公正,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不摻雜任何個人觀點和傾向。
6、時限性原則。即只對被審計對象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評價,同時應分清任職前與任職后有連續性事項責任的劃分。作出審計評價,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任期目標任務為標準,謹慎運用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
四、報告評價要標準準確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對被審計對象的評價應本著客觀公正的態度,按照審計的內容,分別從五個大的方面,給予評價。一是對執行財經政策法規方面的評價。應按照“能夠認真執行、基本能夠執行、執行不夠”三個等次評價。二是對財務資料的真實性,按照“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進行評價。三是對財務收支的合法合規性,按照“合規、基本合規、不合規”進行評價。四是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資產安全完整、較安全完整、不完整”和“增值、保值、減值”來評價。五是對個人廉潔從政情況評價,若審計中未發現個人經濟問題,應以“審計中未發現任職期間有個人經濟方面的問題,”進行表述:對發現的個人經濟方面問題,存在什么,就表述什么。
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完善企業基礎管理,為科學評價和規范考核企業經營績效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依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并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子企業或分支機構的清產核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企業清產核資包括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溢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內容。
第五條企業清產核資清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清產核資的范圍
第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
(一)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二)企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
(三)企業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
第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企業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二)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第三章清產核資的內容
第九條賬務清理是指對企業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等基本財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及對企業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保證企業賬賬相符,賬證相符,促進企業賬務的全面、準確和真實。
第十條資產清查是指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在資產清查中把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結合起來,把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結合起來,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做好企業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清理。
企業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清產核資要求進行分類排隊,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價值重估是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方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
企業在以前清產核資中已經進行資產價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已經進行資產評估的,可以不再進行價值重估。
第十二條損溢認定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企業資產損失認定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資金核實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并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第十四條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經重新核定后,應當作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評價企業經營績效及考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數。
第四章清產核資的程序
第十五條企業清產核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提出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復同意立項;
(三)企業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財務審計和對有關損溢提出鑒證證明;
(五)企業上報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
(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對資金核實結果進行批復;
(七)企業根據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結果批復調賬;
(八)企業辦理相關產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九)企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所出資企業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產權重大變動需要開展清產核資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并負責委托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七條子企業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重大產權變動的,可以由所出資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對有關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的處理,按規定程序申報批準。
第十八條企業清產核資申請報告應當說明清產核資的原因、范圍、組織和步驟及工作基準日。
對企業提出的清產核資申請,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經同意后批復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實施清產核資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指定內設的財務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者多個部門組成的清產核資臨時辦事機構,統稱為清產核資機構,負責具體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二)制定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實施方案;
(三)聘請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
(四)按照清產核資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各項工作;
(五)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公章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
第二十條企業清產核資實施方案以及所聘社會中介機構的名單和資質情況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二)按規定表式和軟件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
(三)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匯編成冊,并附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四)子企業是股份制企業的,還應當附送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對清產核資損溢進行處理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社會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并編制清產核資后的企業會計報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企業報送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實,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的批復文件。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清產核資批復文件,對企業進行賬務處理,并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企業在接到清產核資的批復30個工作日內,應當到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涉及企業注冊資本變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清產核資的組織
第二十五條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統一規范、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交辦的企業清產核資組織工作。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全國企業清產核資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負責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所出資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并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進行核實;
(四)指導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第二十八條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依據國家有關清產核資規章、制度、辦法和規定的工作程序,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并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進行核實;
(三)指導下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四)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企業清產核資機構負責組織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相關資料,根據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清產核資批復組織企業本部及子企業進行調賬。
第三十條企業投資設立的各類多元投資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由實際控股或協議主管的上級企業負責組織,并將有關清產核資結果及時通知其他有關各方。
第六章清產核資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企業清產核資的組織領導,加強監督檢查,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的審核和資產損失的認定,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清產核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嚴格把關,依法辦事,嚴肅工作紀律。
第三十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清產核資情況及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清產核資審計情況進行監督,對社會中介機構所出具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應當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通過核實“家底”,找出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以便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條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存在問題,清查出來的問題應當及時申報,不得瞞報虛報。
企業清產核資申報處理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應當認真清理各項長期積壓的存貨,以及各種未使用、剩余、閑置或因技術落后淘汰的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并組織力量進行處置,積極變現或者收回殘值。
第三十六條企業在完成清產核資后,應當全面總結,認真分析在資產及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強化內部財務控制,建立相關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以及進一步完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企業清產核資中產權歸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資產,可以在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后,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申報產權界定。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經批復同意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積極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在清產核資中認真清理各項賬外資產、負債,對經批準同意入賬的各項盤盈資產及同意賬務處理的有關負債,應當及時納入企業日常資產及財務管理的范圍。
第四十條企業對清產核資中反映出的各項管理問題應當認真總結經驗,分清工作責任,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應當建立健全不良資產管理機制,鞏固清產核資成果。
第四十一條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企業以外,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須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認真核實企業的各項清產核資材料,并按規定進行實物盤點和賬務核對。對企業資產損溢按照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損溢確定標準,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合規評判,提出經濟鑒證意見,并出具鑒證證明。
第四十三條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所必要的資料和線索。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工作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力,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企業及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關清產核資各項工作的底稿,以備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程序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重新開展清產核資。
第四十六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有意瞞報情況,或者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企業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清產核資中,采取隱瞞不報、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企業負責人對申報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清產核資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社會中介機構及有關當事人在清產核資中與企業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鑒證材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進行審核過程中,造成重大工作過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各中央部門管理的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的有關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規章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一、財務管理在企業改制分流中的主要工作與作用
一個完整的改制分流方案,包括經濟行為的批準文件、改制分流方案的文字材料、改制分流方案表、股權結構表、人員結構表、資產清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等。無論是股本額的確定,資產的匹配、清查、審計、評估、損失的認定及改制單位經營效益的測算等,都涉及到價值量的管理。因此,作為以價值尺度為基本管理職能的財務管理,在改制分流工作中,應充分發揮其特有的功能作用。改制計劃一經國資委批準,改制分流工作將緊張有序地按規定程序開展,財務管理工作由始而終地貫穿其中。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對改制單位(注:處在改制過程但未完成工商登記注冊的企業)資產清查,明確產權,核實賬目,編制改制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詳細財產清冊,以及債權債務清單,為實施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做準備。分析填列“初步方案表”,注明改制單位目前組織形式、經營地、注冊地、股權結構、主要經營業務及改制分流所涉及資產范圍等。根據資產負債的預計評估值和擬參加改制職工的經濟補償進行初次資產負債匹配。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選擇合理的資產評估方法,對改制資產進行評估,并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改制單位填列“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經上級單位核實無異后,簽章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審核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和基本確定參加改制職工的經濟補償進行第二次資產負債匹配調整。分析填列“實施方案表”,注明改制企業(指完成改制分流過程和工商登記注冊的企業)組織形式、經營地、注冊地、股權結構、主要經營業務、未來3年收入利潤預測、改制分流所涉及人員資產范圍,以及評估機構、評估方法、備案機關和備案編號等等,上報集團公司審批。此“實施方案表”的內容實施是整個改制過程淺談企業改制分流過程中的財務管理的靈魂,是改制方案能否成功的關鍵。根據國資委、財政部規定,企業在實施改制分流中,國有產權向改制職工的轉讓,經集團公司審核并轉報國資委批準后可采取協議方式轉讓。改制企業依據協議轉讓批準文件和合同以及相關的支付憑證等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改制企業工商登記完成后,進行賬務預處理。經對過渡期(改制基準日———工商登記日)損益《審計報告》審核上報批準后,進行改制分流正式關賬處理。繼續關注改制后企業的財務狀況,聘請中介機構對經營者任期內(3年)資本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審計,審核確認改制者崗位激勵股份的獎勵兌現。國家對主輔分離、改制分流在政策上的扶持力度很大,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改制企業可享受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因此,財務部門將協助改制企業辦理有關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的相關手續。在改制過程中,財務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除了按規定程序做好各項工作外,還要積極爭取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大力支持與配合,如會計師事務所、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銀行、稅務、工商等共同協調運作,確保改制分流工作的合法合理、及時有效完成。
二、企業改制分流中財務管理應注意的問題
1.正確處理好各股東的利益關系在資產歸屬進行產權界定時,要充分依據現有的政策法規,正確處理好各股東的利益關系,避免由于各方利益問題處理不當,而影響企業改制的積極性。
2.改制資產的價值評估標準與方法應規范統一目前在資產評估過程中仍然存在標準不統一、方法不規范的問題。主要有對土地的開發費用和土地的使用權作價標準,對國有企業原先形成的無形資產或商譽等是否做作價處理,對固定資產的評估是否考慮使用價值和重置價值的差異,對現有庫存產品的作價標準等問題。因為改制資產是為出售、轉讓而進行評估的,是公司制改建過程中的資產評估,須選用統一的標準和合理的評估方法,避免形成爭議,影響改制工作。
3.對改制資產與股份配置調整過程中的原則性有待加強凡改制資產大于經濟補償加激勵股之和的,應盡量避免作資產增加的調整;改制資產小于經濟補償加激勵股之和的,應盡量避免作資產減少的調整。否則,對盤活存量資產不僅無益,反而有害,使改制方案編制成了數字游戲。
4.對改制企業占用所屬企業資金及債務處理方案應合理而安全目前對改制企業占用所屬企業資金及債務處理方法較為單一,基本采用與改制企業簽訂還款協議分期歸還,此方法具有一定風險,只適用于欠款金額不大或金額較大但改制后仍保留有一定的業務關系者(可從今后的業務交易款項中扣回,安全可以預期)。因而需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如努力尋找外部投資者,相應擴大改制企業的總股份規模,將這部分債權轉為改制凈資產等,這有利于保證資金安全。
其實,海外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源于國內管理的失策,或投資名份不正、關系不順,淪落為“借名生存”;或股東控制不當、監督不牢,經常被“任人宰割”;或經理冒然行動,賭博成性,最終導致巨額損失……這些現象不得不引起我們的警惕!
海外投資名不副實、產權模糊,必然導致監管缺位。從世界范圍看,一國在海外直接投資,通常是以私人企業作為主要投資者,大型國有企業在眾多跨國公司中的數量相當有限。可我國在海外投資的情況卻完全相反。其直接投資的主力軍是國有經濟成分,而占國民生產總值一半以上的鄉鎮企業、三資企業及其他經濟成分則較少涉足海外直接的投資活動,無論從投資額還是從參與企業的數量,國有資產、國有企業無疑是獨占鰲頭。而按我國的法律,不允許駐外公司以國家名義開辦,所以大部分國有企業便以個人名義在國外開設私人公司,以此作為企業在國外經營的所謂“窗口”。這種政策上的問題必然使國有資產陷于“委曲求全”地位,只有假借私人身份才能擁有自己的,由此形成“為他人做嫁衣”的局面。
母體控制不當、監督不牢,經常“任人宰割”。在多數海外投資公司中,國內母公司往往沒有派駐專職的財會人員,更沒有建立完善的監督與約束機制。海外公司的盈虧狀況完全憑駐外人員的匯報,而不采用通行的由國外法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做法。“好制度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不好的制度卻可能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顯而易見,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下,母公司的監管失靈必然會給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由此引發國有資金大量流失的現象;或是駐外企業決策者在重大項目投資時缺乏科學論證,擅自投資于期貨、期權和外匯等高風險金融衍生品業務等,從而造成企業的資產在高風險領域瞬間化為烏有;或是駐外企業內部人員通過貪污、受賄等方式,隱匿、侵占、轉移國有資產;或挪用公款從事違法活動,儼然把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當成了一塊“唐僧肉”,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
[案例1]晉美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李浩審計華興公司2005年度會計報表時,發現華興公司在2005年度實收資本有變動,于是追加審計程序,發現驗資報告(今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顯示華興公司2005年4月資本公積300萬元轉增資本,但華興公司截至轉增資本之日報表累計虧損為89萬元,經追查,發現300萬元資本公積中有120萬元股權投資準備。于是,李浩認為被審計單位轉增資本不合法,應當糾正。但華興公司以注冊會計師已經出具驗資報告并辦理了變更登記為由,拒絕接受李浩的審計建議。
[討論與分析]
1.是否所有的資本公積都可以轉增資本?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累計虧損未經全額彌補之前,公司不得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根據《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有關會計解答》(財會字[1998]66號)和《會計制度》(第82條)有關規定,資本公積中諸如股權投資準備、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等準備項目,是所有者權益的一種準備,在未實現前,即在未轉入“其他資本公積”明細前,不得用于轉增資本(或股本)。相應地,有關企業的“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項目,應比照執行。根據《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關聯交易差價”不得用于轉增資本,待上市公司清算時再作處理。而資本公積其他明細,一般可直接用于轉增資本(或股本)。
2.本案例中,注冊會計師應當如何處理?
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實收資本增加不合法,應當建議被審計單位與承辦此驗資業務的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以進一步查清事實。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接受糾正建議,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此事項對會計報表的,并把發現的事實及其與被審計單位溝通情況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考慮發表保留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案例2]注冊會計師李浩在審計華興獨資公司2005年度會計報表時,發現2005年度3月份華興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把其應收晉美公司的300萬元債權劃撥到華興公司,并要求債轉股為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出資,增加華興公司的注冊資本,今明會計師事務所對此按照債轉股進行驗證并出具了審計報告,華興公司對此已辦理了國有產權登記和公司增資的變更登記,注冊會計師認為其增資不合規,建議其糾正。
[討論與分析]
1.本案例中,上級公司以劃轉債權增資是否可以驗資?
不能驗資。“債轉股”的一般規范運作是將持有的對企業債權轉為對企業投資,取得相應股權,由于該債權項下的資產確實已流入該企業,實行債轉股時,轉股的原債權人無須實際出資。但本案例中的債權系上級公司對外的債權,債權項下資產并未實際流入該企業,未來債權能否全部實現存在不確定因素,如允許轉股,則存在出資不實之虞,不符合我國公司法有關資本確實原則。
2.如果承辦年報審計的注冊會計師認為既已辦理國有產權登記和公司增資的變更登記,就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應當承擔審計責任。雖然錯在承辦驗資的注冊會計師以及產權登記和工商登記部門,但如果承辦年報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對自己已經發現的錯誤不采取有效措施,就會加大執業風險。虛假出資責任、驗資責任、登記有誤責任和審計責任應分別由不同的責任主體承擔,不可能相互推卸和替代。
[案例3]注冊會計師李浩在審計華興公司2005年度會計報表時,了解到:華興公司成立時A公司投入一房產,華興公司對此的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房產 100萬元(評估價)
貸:實收資本——A公司
80萬元
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20萬元(超投部分)
,該固定資產已經計提了10萬元的折舊。由于該房產長期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工商管理部門每年年檢都要求華興公司糾正,華興公司準備以所欠A公司的款項100萬元把該房產置換出去,會計人員就此向注冊會計師咨詢。
[討論與分析]
1、如果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判斷原來房產出資到位,注冊會計師應如何建議?
建議華興公司用固定資產換A公司的債權,這屬于債務承租,其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A公司
100萬元
累計折舊
10萬元
貸:固定資產——房產 100萬元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萬元
2.如果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判斷原來房產出資不到位,注冊會計師應如何建議?
建議華興公司在征得工商管理部門的同意下,修改合同、協議,規定由原來固定資產出資轉變為債轉股出資,然后請注冊會計師驗證債轉股的相關,出具驗資報告,進行變更登記。同時,補充簽訂華興公司使用A公司房產的協議。
其處理是:
(1)原來房產出資和該房產計提折舊的分錄原渠道沖回。調整期初損益和相關科目;
(2)根據華興公司和A公司補充簽訂的房屋使用協議,追溯調整期初損益和相關科目;
(3)按驗證后的債權轉股權做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A公司
100萬元
貸:實收資本——A公司 100萬元
3.本案例中,注冊會計師應當如何處理?
如果注冊會計師審計中發現出資人出資的廠房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這屬于被審計單位的不規范行為,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此事項,并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規范的建議。如果被審計單位接受建議,注冊會計師在獲取相關產權證明后,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建議,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程序。如果獲取證據證實該廠房沒有產權糾紛,且出資人和被審計單位都認同該出資,注冊會計師可以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可該固定資產和實收資本,但應當建議被審計單位將沒有過戶的不規范情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披露其不規范事項,注冊會計師也可考慮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當有跡象或證據表明該廠房存在糾紛,注冊會計師不能盲目認可并簽發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應當繼續獲取證據予以證實或排除。如果繼續取證較難,無法表示意見,也可考慮出具保留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案例4]華興公司為一小型施工,注冊會計師李浩在審計其2002年度會計報表時發現,2002年3月份,華興公司賬面凈資產1 875萬元,為擴大企業規模,達到中型施工企業2 500萬元凈資產的規模,該企業將歷年形成的賬外財產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將評估后的價值868萬元作為主管部門對華興公司的投資入賬。
注冊會計師追加審計程序,向華興公司索要歷年形成的賬外財產的相關資料并進行檢查,按照華興公司提供的賬外財產數量、價值明細表列示的價值784萬元確認其價值后,建議華興公司進行調整,華興公司拒絕調整,注冊會計師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討論與]
1.對于存續的企業,是否可以對自己的資產予以評估后調賬?
不可以。只有企業在非存續期間產權發生變動或國家統一安排的清產核資中,企業才能對自己的資產予以評估后調賬,對于存續的企業,應當遵循成本法進行會計處理。
2.企業如何把賬外資產納入會計賬簿?
企業把賬外資產納入企業會計賬簿有兩種:(1)根據賬外資產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支持,按照重大錯賬追溯調整處理。(2)如果賬外資產沒有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只能按照盤盈資產處理,即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入賬。
據此,本案例中華興公司將歷年形成的賬外財產歸入賬內核算,雖是在糾正違法行為,但其價值由于是存續期內發生的,沒有涉及產權變動,不應當評估入賬;華興公司把賬外財產歸入賬內核算,應當根據清查的賬外財產數量、價值明細表按照盤盈資產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而不應作為其主管部門的投資增加企業的凈資產。
[案例5]注冊會計師李浩審計華興公司2005年度會計報表時,發現由于華興公司連續幾年虧損,企業凈資產出現巨額赤字,2005年4月份董事會決議,對于出資人今明公司投入的資金超過其注冊資本所占份額的部分確認為“其他應付款”的部分轉作“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同時,對于出資人晉美公司要求轉讓出資的事項,董事會要求出資方按照各自原出資比例對于資不抵債部分予以彌補,彌補后晉美公司才能轉讓出資。
[討論與分析]
1.對于不規范的董事會決議注冊會計師如何應對?
注冊會計師對于知悉的董事會不規范的決議,應當建議其糾正,然后視具體情況對會計報表的,考慮出具審計報告。
2.如果企業將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注冊資本所占份額的部分確認為“其他應付款”,為降低資產負債率,經股東會同意,能否將“其他應付款”轉作“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一般地,根據企業出資者簽署的與出資有關的協議或合同,如果出資者共同約定將某出資者超過其注冊資本所占份額的部分作為所有者權益,則企業確認為“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如果出資者共同約定將某出資者超過其注冊資本所占份額的部分作為負債,待一定期間后需要償還給出資者的,則應確認為對某出資者的負債,計入“其他應付款”。“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和“其他應付款”性質不同,不能隨意調換。對于出資者原已共同約定將某出資者超過其注冊資本所占份額的部分作為負債,只有當出資者放棄此債權時,才能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債權人放棄的債權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核算。
據此,本案例中董事會對于“其他應付款”轉作“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的決議不合規,應當糾正。
3.企業凈資產為負數或資不抵債時,是否需要出資人先彌補虧損后增資?
企業凈資產為負數或資不抵債,屬于企業自身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企業應當對各出資人說明并承擔責任,沒有理由要求出資人彌補資不抵債部分,因此,不能強制要求出資人先彌補虧損后增資。如果各個出資人為了公司的,自愿替企業彌補虧損,也只能視同捐贈進行會計處理,并考慮納稅。
一、離任審計的內容
(一)獨立核算單位負責人離任審計主要內容
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負責人離任審計的內容按常規進行,一是目標責任書執行情況;二是會計法執行情況。主要審計以下內容:
1、經濟責任執行情況。按公司下達的年度“經濟責任制”的考核項目指標,逐項核查指標完成情況。
2、財務會計法規執行情況。(1)查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項開支是否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經審批。(2)會計報表、賬簿、憑證等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合法。賬套是否完備,是否賬賬、賬證、賬實相符。財務管理基礎工作是否規范。(3)銀行賬戶是否按規定嚴格管理,有無違反規定將流動資金作儲蓄存款或公款私存問題。有無出租、出借或轉讓銀行賬戶問題。(4)現金、支票和有價證券是否按規定管理。有無超限額庫存現金、白條抵庫、坐支現金和違反規定購買有價證券和其他投資等問題。(5)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并及時清理,有無長期掛賬和資金被其他單位或個人占用問題。有無利用往來賬戶隱瞞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擠占成本、白條入賬、套取現金濫發錢物和違反規定對外投資、私自借貸資金等問題。
3、固定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1)固定資產臺賬是否健全、有效。有無固定資產不入賬、賬目核算不合規,賬實不符等問題。(2)財產、物資的采購、收發、使用、報廢、調撥、轉讓、變賣等各環節手續是否完備,有無擅自購置、報廢、調撥、轉讓、變賣國有資產問題,有無保管不嚴、丟失短缺、損失浪費的問題。(3)國有固定資產有無被無償占用和損失浪費的問題,占有國有固定資產的受益是否按規定分配使用、上繳等問題。
(二)車間離任干部審計主要內容
1、除結合實際情況按獨立核算單位執行外,重點放在會計基礎規范和是否堅持民主理財,重大經營支出是否集體研究等職工較敏感的問題上。
2、確定考核指標。主要有:(1)崗位工資支出率;(2)職工福利支出率;(3)經營費用支出率,(4)勞務費用支出率。
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
(一)審計準備階段
審計部門接受董事長委托后,就要進入審計準備階段。主要有以下內容:
1、了解基本情況。被審單位的人員定額、隸屬關系、離任干部任職時間、任職期內主要經濟指標、經濟責任完成情況。
2、收集有關資料。包括被審單位必要的規章制度、承包協議、內部文件、年度計劃、會計報表,以往年度審計結論、年終工作總結及其他有關說明材料,以供審計實施時參考。
3、制定審計方法。通過搜集有關資料,了解和分析情況,確定審計重點。制訂方案包括步驟、內容、時間安排、審計方法及人員分工,以及確定送達審計或就地審計。同時,與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溝通,得到他們的支持和幫助。
4、擬寫《審計通知書》。其內容有:審計時間、審計范圍,被審計單位財務部門應作的準備工作以及被審人提供的材料,如離任述職報告等。
5、下達審計通知書。準備工作完成后,向委托人做簡要匯報,請委托人在審計通知書上簽字。審計部門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個別情況例外),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必要時,抄送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本人。
(二)審計實施階段
1、審計組進點。由組織部門主持召開審計進點會,講明審計目的和要求,聽取領導干部有關情況介紹,了解上個審計期間意見、決定的落實執行情況,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對所提供的有關資料作出承諾。
2、審計查賬階段。這個階段就是收集和鑒定證據的過程。審計方法同其他專項審計一樣,可以采取審閱、核對、核算、調節、盤點、調查、函證、分析等手段。審計人員既要進行賬面審查,還要注意收集賬外證據,以便客觀地反映被審計單位的整體經濟事項。發現問題及時向財務總監、組織部門匯報,得到他們的支持進行現場整改。
(三)出具審計報告
審計實施結束后,審計部門應向委托人及有關部門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內容及要素和其他審計項目雷同。這里重點強調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評價事項,因為這部分內容,被審計單位和離任人是比較敏感的,也是審計成果的綜合體現,所以必須引起審計人員的高度重視。第一,評價的范圍要明確。只局限在經濟責任范疇,這也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關鍵所在。第二,評價要客觀。一切從實際出發,以有關的法規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價。第三,突出重點。抓住主要問題,不事無巨細,否則會影響審計報告效果。第四,劃清四個界限。即:領導干部任期內和任期外經濟責任界限;集體決策和個人決策的界限;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的界限。第五,評價不宜過長,用詞要得體,注意用數字指標對比評價。
審計報告在送達之前應征求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審計部門對審出的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認為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同時向董事長提交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書,并抄送組織人事部門、紀委、工會和離任人。
(四)后續審計
對問題較多的單位要擬訂后續審計計劃。檢查整改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建議與思考
1、盡管離任審計已經得到廣泛開展,但仍有一部分領導干部不能從根本上認識其重要性,更不能從深層次認識到離任審計是一種制衡作用,是保護、愛護干部的一種手段。因此,在離任審計中有時會遇到一些阻力,有的領導、會計還會出現抵觸情緒,不積極配合。因此,切實加大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宣傳力度很有必要,讓公司員工都了解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內容,使這項工作能夠順利開展。即使審不出問題,審計的目的也達到了。
2、成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交流情況,進行審計通報,加強指導、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3、目前,領導干部的調整多數集中在年度或換屆前后,調整時間相對集中,調整面較寬。因此審計面臨人員少、任務重的矛盾較為突出。這就要求我們加強年度審計力度,把審計關口前移,功夫下在平時,以達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同時要量力而行,突出重點。
關鍵詞:醫院 財務審計 審計效率
隨著醫療體制改革的深入,醫院財務審計已經越來越重要。醫院財務審計是促進廉政建設,嚴格法紀,維護單位財產和國有資產的完整性、安全性,促進增值、保值,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一、造成審計工作效率低的原因
1、醫院財務審計前工作準備不充分
審計工作前的準備是直接影響審計工作效率的原因。醫院財務審計工作準備主要包括人員分工和明確工作目標、制定審計方案、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機構設置、管理體制、資產狀況、業務規模、內部控制制度、搜集有關文件、確定工作期限、下達審計通知書等。醫院財務審計工作前準備的越充分,后續審計工作就越順利。否則,就有可能延誤工作時間或產生阻力。
2、醫院財務審計人員的財務知識有待提高
財務業務知識是醫院財務審計人員必備的專業知識,是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的所必須的。醫院財務審計人員只有掌握熟練的財會業務技能,在審計工作中才能準確識別良莠,才能很快進入角色。如果審計人員沒有較高的財會業務水平,就很難發現財會人員在財會業務中的作弊行為,現學現問,現翻資料,造成推延時間,使問題不能及時披露,從而影響審計工作效率。
3、醫院財務審計時選用的方法不當
選擇審計方法,要從實際出發,適合審計目的,因地制宜。對于不同的被審計單位要采用不同的審計方法。有部分審計人員不注重審計方法的選擇,而是一味地追求逐頁看憑證,隨便抄寫資料、數字,抓不住主要問題,因小失大,從而影響了醫院財務審計工作效率提高。
4、醫院財務審計復核時間過長
在醫院審計復核中造成時間延誤的原因有兩種情況:(1)審計復核人員遇到疑難問題,短時間內很難解決。(2)由于案卷程序不規范等原因,要求補正、修改后再進行復核。由于這兩個原因造成了復核時間推遲影響到審計工作效率。
5、醫院財務審計報告與被審計的單位交換意見時間過長
審計報告形成后,需要與被審計的單位及時交換意見,但是,由于某種原因被審計單位的法人代表不能及時找到,或被審計單位的領導不在,這樣就影響了醫院財務審計的工作效率。
二、提高醫院財務審計效率的方法
1、醫院財務審計領導要引起重視
要建立專業審計人員隊伍和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醫院負責人直接領導審計機構,審計機構應和監察部門、紀檢部門、財務部門分別設立。審計機構應該配備專業的審計人員和獨立的辦公場所。它與監察、紀檢、財務部門并存,它們之間相互監督,采用由院長直接領導的模式發揮審計職能。
2、科學地安排審計計劃,做好審計前工作
要做好醫院財務審計計劃,要做到從實際出發,合理、科學,不帶隨意性、全面考慮。對于每一個環節要有專人負責,全面落實。審計人員需要進行審前培訓,要加強被審單位的溝通,以便加快審計速度。
3、規范審計程序
醫院財務審計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要求高、責任大、操作難的工作。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的過程中,應該遵循特有的規范和特定的程序。審計程序在空間上具有繼續性,在時間上具有連續性,各個環節環環相扣,要依次推進,否則,達不到查錯糾弊、評價責任、考核業績提供依據的作用。
4、加強醫院財務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由于從事審計工作的特殊性,這就要求醫院財務審計人員要具有扎實的統計、會計、審計、法律知識、電子數據處理系統和審計基本技能,同時還要具有準確的判斷能力和敏銳的分析能力。目前,醫院財務審計人員綜合素質普遍不高,缺乏審計的技巧和專業知識,對現代化審計手段不熟練,這樣就會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因此,要加強醫院財務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推動醫院財務審計工作的開展。根據醫院財務審計的特點和需要,必須加強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專業知識、職業紀律、職業責任、政治思想等培訓。加強審計隊伍結構優化,在人員的配備上要考慮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要選拔有較強責任心、紀律觀念強、政治上可靠、熟悉審計和會計業務,有一定監督基本知識,掌握審計查賬的技巧、方法的人員充實到醫院財務審計隊伍中去。
5、審計部門應處理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醫院財務審計部門在審計期間,要嚴肅審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要積極主動地與醫院財務部門征求意見;辦理的審計事項,要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以良好的自身素質取得被審計部門的信任。審計報告與被審計的醫院財務部門交換意見主要是為了對事實進行審核,交換雙方對審計建議、結果、意見的看法。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醫院財務部門的意見,增強了審計報告的真實性,體現了審計人員的服務精神,從而提高審計報告的質量。
6、審計報告復核人員要增強審計復核責任感
審計復核人員要及時復核案件,增強責任感,做到增強服務意識,為審計案件把關,促進醫院財務審計工作效率的提高。
關鍵詞 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 問題 對策
行政事業單位中的國有資產主要指具有社會效益的、非生產性、營利性的資產。國有資產的組成部分一般包括經營性的國有資產收益部分以及財政預算的補償部分。因此,如何對行政事業單位中的國有資產進行高效的管理,是當前行政事業單位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是實現資產優化及合理配置的重要途徑,也是保證資產合理流動,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的基礎措施。最重要的是,行政事業單位通過管理國有資產,有利于降低單位運營成本,逐步改善管理漏洞,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及完整性,最終實現國有資產在原有基礎上的升值。
一、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國有資產管理認識理念淡薄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中普遍存在管理理念淡薄,內部管理人員職責劃分不清等現象。雖然縱觀長期以來,單位領導多次強調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性,但從執行結果來看,管理效果并不明顯。這是由于我國宏觀經濟環境中,始終存在重視國有企業中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而忽略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的普遍現象。這種宏觀大環境中的思想導向直接導致我國行政事業單位中的國有資產管理理念嚴重落后,部分單位甚至存在資產產權認識不清,對管理屬性缺乏整體認識的問題,從而影響了國有資產的利用率,在某種程度上造成資產處置困難。
(二)國有資產管理基礎工作薄弱
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不扎實直接導致行政事業單位中的國有資產出現閑置浪費、利用率低、配置不均等現象。首先,許多單位在資產使用時,缺乏對資產的預算及控制,即事前評價與事后監督的缺失。單位在采購辦公設備的時候常出現部分資產短缺而部分資產又閑置。這種相互矛盾的現象在行政事業單位中時有出現,說明其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存在缺失。其次,國有資產配置不均的現象頻現。房產及公務用車等資源的配置不均現象尤為嚴重。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此類國有資產的分配并不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嚴格劃分,也不是按照需求來進行劃分,而其分配標準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始終缺乏明確標準。再次,財政部門為防止國有資產的配置不均,曾進行相應的調配,但調配過程缺乏完善的認證、核實以及審批過程。
(三)國有資產管理體系落后
行政事業單位中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陳舊落后,導致單位內部對國有資產的隨意處置。由于國有資產本身就具有區別于一般資產的特性,其非經營性資產的特征使其不能直接用于生產經營中去創造可衡量的價值。而正因如此,行政事業單位開始疏忽對這部分國有資產的管理。單位領導在思想上缺乏重視,相關財務人員也缺乏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知識的培訓,對與其有關的政策和法規不熟悉。甚至在職能劃分上也同樣不明確,關于資產的使用權以及管理權、所有權無法及時調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性資產的所有權關系不清,導致單位財務賬目中出現賬面資產與實務資產的數目不符。
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對策
(一)樹立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觀念
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不斷樹立并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理念。尤其是單位內部從事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人員,應充分認識到非經營性資產管理對單位事業發展的推動作用。行政事業單位若要發揮其自身職能則要依靠國有資產的存在,此外,國有資產屬于國家財產,無論是社會捐贈部分還是政府撥款部分,都應毫厘不差的用于公民身上。正所謂“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另外,為進一步提升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視,上級有關部門應加大考核力度,將對領導的政績考核與資產管理考核直接掛鉤。最后,行政事業單位應積極利用媒體及社會輿論的力量,宣傳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知識,同時也應與單位相關財務管理人員及時溝通,探討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做到及時反饋,及時解決,不斷開拓國有資產管理新理念。
(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
國有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體現在采購及分配方面。資產的購置及后期的處置環節都應納入日常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管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應對這些日常環節進行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單位資產的采購也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制度,嚴格按照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來執行。而對于資產配置不均衡的問題,單位應嚴格執行現有的國有資產管理規定中標注的物品價值及定額進行合理配置。既要滿足職能及工作需求,也要從實際出發,嚴格控制。單位資產處置必須要經財政部門審批各部門資產凡需進行報損、報廢、出售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都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三)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對國有資產管理設置內部監察機構。這也是保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走向制度化與規范化的重要方式。內部審計人員應依法行使職權,按照內部審計準則執行審計業務,監督與檢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各項制度規定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及時編寫審計報告,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績效評價。第二,明確各主體的責任,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具有資產占用及資產保管兩個責任部門的職能。其內部人員也可以根據這兩大職能的要求來具體劃分,各司其職。首先,對于資產占用管理部門應根據資產價值的大小建立相關的管理機構,并確保專人專款的管理模式的實現。其次,為優化資產的合理分配,單位應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明確每個人的國有資產占有額,并嚴格按照該規定來進行考核及問責。第三,開創網絡信息化監管系統。在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以及資產管理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共享,及時交換。同時,財政部門也可根據系統中的信息對國有資產的變動及使用情況進行及時的調控。
(作者單位為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參考文獻
[1] 王燕梅.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建設[J].北京社會科學,2013(2):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