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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礦山 環境保護 綜合治理
Abstrac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open-air mining m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comprehensive treatment engineering analysis, puts forward the working plan and engineering measures are introduced.
Keywords: mine environmental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on
中圖分類號:TD4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礦產資源為不可再生性資源,盲目的開采既浪費了礦產資源又破壞了當地的地質環境,造成地質環境條件逐漸惡化或引發地質災害的發生。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的政策法規,合理開發礦產資源和有效保護礦山環境,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及“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在開發礦產資源的同時,要進行合理規劃和綜合治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護環境,把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的破壞降到最低限度,達到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目的。
本文以分布廣泛的露天開采礦山為例,就其一般性的環境保護及綜合治理工作,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設計和分析。
一、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分區
(一)礦山環境保護規劃分區
根據礦區地質環境復雜程度、礦山開發可能引發的礦山環境問題分析,礦山環境影響預測評估和礦山環境影響分區評估,針對礦區進行環境保護規劃分區。根據保護對象的重要性,一般可劃分為重點保護區、次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Ⅲ區)。
重點保護區:該區主要包括礦區內的露天采場和工業廣場區域,為環境影響較嚴重區。該區因采礦人類活動頻繁,在礦山采空(閉坑)后,必須對區內被破壞土地進行綠化、對露天采礦邊坡進行治理、對礦山生產產生的廢棄物進行處理以及對區內的水質進行恢復。根據“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把該區劃分為重點保護區。
次重點保護區:該區為礦區內除重點保護區以外的農業占地區域。礦山的建設和開采對區內環境有一定的影響,同樣也要采取相應的保護和治理措施。根據國家對農業的保護政策,把該區劃分為次重點保護區。
一般保護區:該區為礦區除重點保護區以外的林地、旱地或果園等分布區域。礦山的建設和開采對區內環境有一定的影響,同樣也要采取相應的保護和治理措施。因此,把該區劃分為一般保護區。
(二)礦山環境綜合治理規劃分區
根據礦區地質環境復雜程度、礦山開發可能引發的礦山環境問題分析,礦山環境影響預測評估、礦山環境影響分區評估以及礦山環境保護規劃分區結果,主要針對重點保護區進行礦山環境綜合治理規劃分區,分為近期綜合治理區、中期綜合治理區和遠期綜合治理區。
1、近期綜合治理區
該區包括露天采礦場和工業廣場后緣斜坡地帶、近期開采形成的梯形斜坡以及工業廣場周圍空地。
露天采礦場和工業廣場后緣斜坡多為斜坡,結構松散,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大,為保證礦山生產的安全,必須在近期進行治理。
2、中期綜合治理區:該區一般為中期開采形成的梯形斜坡。
3、遠期綜合治理區:該區一般包括工業廣場建設用地和堆堆磚場、排土場以及最終開采平臺。
二、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工作布署
露天采礦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工作,既要統籌兼顧全面部署,又要結合實際、突出重點,集中有限資金,采取科學、經濟、合理的方法,分輕、重、緩、急地逐步完成。
在時間布署上,礦山開采和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應盡可能同步進行;在空間布局上,把露天采場和工業廣場作為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的重點。
三、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工作方法
(一)礦山環境保護工作方法
礦山環境的保護,要依法開采建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礦山環境監測,選擇合理的開采工藝和方法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避免礦山環境問題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少治理工程工作量。
(二)礦山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方法
礦山環境綜合治理,以工程法為主,非工程法為為輔。
1、對被破壞或廢棄的土地,特別是露天采坑,進行回填復垠、整治,使之恢復到適宜植物生長或其他可供利用狀態。
2、露天采礦的邊坡最終臺階面上實施綠化植樹,必要時臺階邊坡采取適當的支擋措施。
3、礦山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統一堆放并修建擋土墻。
4、修建沉淀池,污、廢水不得直接排入農田和沖溝,保征影響區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質不受污染。
四、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工程
(一)保護方案
1、保護目標
在礦山生產的同時,嚴格控制礦產資源開發對礦山環境的擾動和破壞,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避免礦山環境問題的發生,改善和提高礦山及附近的生產生存環境質量。
2、保護措施
首先,要強化企業主、員工對環境保護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定期進行學習和培訓。其次,礦山必須嚴格按照設計部門設計的開采方案開采和建設,并選擇合理的開采工藝和方法。爭對可能引發的礦山環境問題,礦山企業必須采取相應防治措施。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避免礦山開發引發的環境問題。
(二)治理工程方案
1、重點治理對象
根據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分析可能引發的礦山環境問題及礦山環境影響預測評估結果,確定礦山環境需綜合治理的重點對象主要包括:
露天采礦場和工業廣場開拓形成的斜坡;露天采礦場的邊坡;固體廢棄物堆放區域;其他被破壞或廢棄的土地;受影響的水資源和水環境治理。
2、治理工程措施
根據上述礦山環境需綜合治理的重點對象,采取以下治理工程對相應的對象進行治理。
(1)露天采礦場和工業廣場開拓形成的斜坡
該項治理工程多屬近期任務,一般需要在斜坡上修筑一定量的導排水渠。
(2)露天采礦場梯級邊坡治理工程
露天采礦場形成的梯級邊坡,治理工程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分臺階坡面的適當加固或放坡;
分臺面的填土整平和綠化還林。
該項治理工程一般在開采完成一個平臺后即可對上一臺階進行治理,亦屬近期和中期規劃。
(3)固體廢棄物治理工程
該項治理工程一般為遠期規劃,主要針對固體廢棄物無序堆放形成的各類松散物質構成的不穩定邊坡采取治理措施:
降低坡高、坡角(坡角要小于30度),一般在閉礦后半年內完成;
邊坡加固、襯砌護坡,一般在閉礦后半年內完成;
在有效部位建設阻擋工程,即礦山正式生產前完成的擋土墻;
設計相應的排水、防水工程,多與擋土墻同期完成。
(4)工業廣場建筑用地以外空地的綠化工程
為提高場區環境質量,在建設生產車間、燒磚窯、綜合管理房等建筑設施的同時,對其周邊的空地進行綠化還林。該項治理工程屬近期規劃。
(5)被破壞或廢棄土地復墾工程
主要包括:
最終開采平臺填土及綠化還林工程,屬遠期規劃;
工業廣場用地填土整平及綠化還林工程,屬遠期規劃。
(6)防水土污染工程
固體廢棄物堆放場(排土場)和礦體中有害夾層對地下水、地表水及農田污染的治理,主要采取修筑排水溝、引流渠、防滲漏處理等措施,防止或減少對地下水、地表水及農田的污染。該項治理工程屬遠期規劃。
參考文獻:
1.尹國勛,《礦山環境保護》,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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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凱軍,《實用水處理技術叢書--發酵工業廢水處理》,化學工業出版社,2003.10;
[關鍵詞]河道淤泥 地質環境 保護與治理恢復 累贅性 分析
引言
國家法律法規,都該是有針對性作出的,主管執行部門不能死搬教條,要調研具體情況,把握國家規定的實質,《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雖然要求采礦企業,必須編制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才可以領取采礦許可證,但是就河道淤泥問題不適用,因為清淤的主體是水政部門,即使委托有關企業實施,依然不改變責任的主體。河道淤泥的受讓人,從法定和約定上都沒有編制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主體義務。目前,在使用河道制磚的地區,出現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讓淤泥購買人編制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現象,文件有規定,確實是無可奈何,筆者在法律之間另辟蹊徑,力求解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淤泥制磚企業的困擾,做了一些現實的分析和理論上的探討。
1 長江中下游地區河道淤泥來源和特性分析
1.1 河道淤泥來源
河道淤泥是綜合物,通常是,雨水陳年累月的洗刷,陸地的粘土、泥沙等隨著地表水流入河道,沉積起來;生活用水從化糞池等環境衛生設施中自然地源源不斷的溢出,在河道里不斷分解沉定;浮萍、蓮藕等水生植物、魚蝦、貝殼類的河蚌等水生動物、以及微生物,尸體腐爛淤積,這些成因,就會形成了河道淤泥。
1.2 河道淤泥特性
河道淤泥,累積久了,就成為河道障礙物,會影響河道運輸功能、蓄排水功能、生態環境環境功能,處理的辦法就是清淤。但河道淤泥有這樣的特性,包含豐富的有機物,可以用于農田復墾與施肥;又具有磚瓦用粘土的粘性,可以用于制磚;污染嚴重的呢,適宜于做公路底墊。總之,這些特性,可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尋求淤泥的經濟應用,從而降低清淤的成本。
2 河道淤泥清淤的責任主體與工程綜合措旆
2.1 河道淤泥清淤的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河道清淤的實施主體應該是各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是由各級水政主管部門牽頭,農林、港務、交通、規劃等部門參加,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農田水利等方面的規劃,是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考慮了生態、環境、經濟、社會等諸方面效應和效益。
2.2 河道清淤的工程綜合措施
縱觀具體河道清淤方案,都考慮了這樣幾個方面:
2.2.1 河道清理工程有計劃按步驟實施,不要求河道清淤的速成和光潔,有利于水生植物、微生物的生長,達到治療生態環境的效果。
2.2.2 清理河道工程結束不產生新的破壞,淤泥處置與相關規劃相銜接,有淤泥用于做路、復墾、施肥、制磚等方面的方案。
2.2.3 河道清淤工程,包含防止踏方的護岸設計,選擇本地自然生長成活快的植物,既能護坡,又能防沖刷,不僅起到了水土保持作用,還延長了河道淤積周期;等等;其內容包含了、且遠廣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是綜合性工程。由此看來,河道清淤過程本身就是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過程。
3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累贅性成因
3.1 把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虛擬給不當的主體
執行地質環境保護方面規范是清淤工程主體的義務。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審查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61號文),依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規范》(DZ/T223-2009),為河道淤泥清理工程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是應當的。所以實際工作中,河道淤泥清淤工程主體,應當就是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實施主體,工程實施本身就是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過程。淤泥是這個過程的副產品,如果讓購買或應用淤泥的主體在取購時候,再另行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是累贅的,是把實施清淤的工程主體的義務復加給買方,把已經完成的義務,主觀虛擬地假想給新的購買主體。
3.2 虛擬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被迫性
用淤泥制磚的磚瓦企業,必須領取采礦權許可證,才可以領取營業執照,才可以做其他一系列的活動。但根據國土資源部第44號部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必須編制礦山地質環境評價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才可以領取采礦權許可證。按上述,淤泥制磚企業,利用淤泥摻和煤渣或石灰制磚是個除廢過程、廢物再利用的過程,可以直接從國家購買淤泥,繳納必要的國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作相應稅賦即可。河道的清淤,已經由國家機構委托實施了,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已經得到相應完成了,為此,淤泥制磚企業編制行為不是出于現實的需要,而是迫于法律規范教條性應用所帶來的無奈。
即使堆積淤泥臨時性場地的環境恢復與治理,依法也應屬于河道淤泥清淤工程實施主體的事情,如果讓買方磚瓦企業來做環境恢復與治理方案,就有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中的“誰破壞誰治理”原則。何況,只要原地貌不變地把淤泥取走,就達到了環境恢復與治理效果。至于是不是會破壞原貌,那是通過相關方合同約定就可以處理的事情,牽強附會的用編制“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方案”來規制,無非是小題大做,是用國家強制取代合同約束,是根本沒有必要的。當然,也可以通過礦管部門的監管和查處,使原貌得到恢復。例如,人人都有盜竊的可能。難道人人都要對公安部門提供不盜竊的保證書和繳納保證金以約束自己嗎?是不是也編制個什么自我控制方案呢?倉儲性的堆積,按合同倉儲物即淤泥取走,原貌就能再現。還有,任何企業在廠內堆積原料,是常有的事情,任何企業堆積原料都不得破壞土地原來的利用條件。磚瓦企業所堆積的原料是淤泥、粘土,在倉儲用地利用的行政管理方面,不該由于原料的不同,搞企業歧視,讓磚瓦企業無形地增加負擔,是多么的不公平。
總之,讓購買河道淤泥的磚瓦企業承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評價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義務,是虛擬的,是把被他人已經完成或必須完成的義務假想性地再次施與,無論是對河道、無論對是廠內外淤泥倉儲用地而言,做“方案”都沒有現實的和法律上的道理可言。廠內淤泥倉儲用地恢復可以通過土地有償使用合
同可以約定和控制。沒必要像什么復雜工程似的,弄出個什么符合”國標”方案呢。簡單地用合同約束和履行,就可以符合“國標”了。
4 去除淤泥制磚企業編制“方案”義務的方法
4.1 分析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機理
像煤礦、石油等一系列礦山的開采,對地質環境都有一定程度的破壞力,具有負面性,對這些礦山采礦權的出讓。必須按照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而河道淤泥的撈取與處置本身就是根據一定專業方案而實施的恢復治理和保護地質環境的行為,具有積極性、正面性。為此,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猶如給冬天的白雪增白,邏輯上是混亂的。國家已經花費疏浚的河道,其結果就是恢復和治理環境的過程,讓淤泥制磚企業空洞無實際效果的去花費,是對社會財富的浪費,一切財富都是社會的。
4.2 做好調研及時向有權部門請示
淤泥制磚企業,如果想要取得采礦權,直接采挖磚瓦用粘土,那是需要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然后領取采礦許可證。一定的政府工程或政府審批的工程實施時,如果出現多余土方,那么國家可以直接出讓,工程實施權利與采礦權耦合在一起了,是開發商、工程承包主體的權利,這種耦合現象,是不需要進行再次作采礦權許可的。購買淤泥的行為,與采礦權實施行為是迥然不同的兩碼事,不需要憑采礦許可證而進行,所以,這里就出現了個自由縫隙,根據法理,無采礦許可證,只要能參與竟買到磚瓦用淤泥,可以照常營業。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不領取采礦許可證,按道理不會影響淤泥制磚企業的正常運行,那樣,如果把磚瓦企業視同污水處理廠一樣,當成污泥處理廠,也不無道理。但是,事實上,工商部門會不考慮這些情況的,認死理,無采礦許可證,就不發放或不年檢營業執照。
這樣的調研結果,可以請示兩個問題。(1)新興無采礦許可證的淤泥磚瓦企業,參照污染處理廠那樣予以管理,是否可以確認這樣的企業存在,是否可以用相應的法律新套路予以管理。(2)使用河道淤泥制磚的企業,是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原意,對擬購買的淤泥不再另起灶爐的搞一套累贅性的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礦山地質環境,防治礦山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活動。
第三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應當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一規劃、防治結合的方針,組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六條鼓勵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技術和方法,普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知識,提高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水平。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與治理。
第八條對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九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如實向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礦山地質環境的相關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密。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省實際,利用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結果,編制本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依據上一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利用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結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二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山地質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原則、目標和任務;
(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
(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措施和治理項目。
第三章保護
第十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
第十四條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施工,對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進行回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申請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有采礦許可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已建和在建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編制,并報原采礦許可機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基本情況及地質環境現狀;
(二)開采礦產資源對礦山地質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評估;
(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開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礦山地質災害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廢石和尾礦等廢棄物。
第二十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保護和利用水資源,減少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水量的影響,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壞。
第二十一條在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對具有科研和利用價值的地質遺跡、景觀以及文物古跡,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條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由采礦權人負責治理恢復,治理恢復費用列入生產成本。礦山被批準關閉或者閉坑前,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完成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
第二十三條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保證金繳存、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確定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措施,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進行勘查、設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勘查、設計后方可施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應當由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采礦權人不具備治理恢復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
第二十五條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不得弄虛作假、降低治理恢復質量。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
第二十六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過程中,采礦權人或者承擔治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每年將治理情況報告礦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應當達到下列主要標準:
(一)整治被破壞或者廢棄的土地,使之恢復到適宜植物生長、水產養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狀態;
(二)整修露天采礦的邊坡、斷面并實施綠化,無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隱患;
(三)采取封閉、充填或者人工放頂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區達到安全狀態;
(四)處置礦山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地表水水質得到恢復。
對具有觀賞價值、研究價值的礦山遺跡,鼓勵開發為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旅游區或者礦山公園。
第二十八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后,由采礦權人向礦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驗收未達到治理恢復標準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達不到標準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重新治理,治理費用從保證金中列支。保證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復費用的,由采礦權人補足。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實施前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由礦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對其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治理恢復。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多渠道融資治理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投資治理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投資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資收益,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前款規定的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其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治理恢復能力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單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完成后,由礦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采礦而挖損、塌陷、壓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種的,經驗收確認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三十一條采礦權人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從廢石(矸石)、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可以依法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監測網絡。
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礦山地質環境實施動態監測,指導、監督采礦權人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向社會公告。
采礦權人應當定期向礦山所在地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情況,如實提交監測資料,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單位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職責時,可以對下列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確定的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
(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情況。
第三十六條開采礦產資源發生破壞礦山地質環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礦山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礦山地質環境的行為或采礦權人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的行為,均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第十條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批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組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的;
(四)違反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探礦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費用由探礦權人承擔,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未進行回填、封閉的;
(二)對形成的危巖、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編制;逾期未編制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而未編制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編制;逾期未編制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已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擴大開采規模,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未經批準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未按期治理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恢復;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治理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勘查、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查費、設計費、監理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止相應業務,降低相應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相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二)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治理恢復工程質量的;
(三)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采礦權人未定期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如實提交監測資料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處*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010年,湖南省耒陽市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全面展開,湖南省國土資源規劃院參與其中,為全省資源型枯竭城市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樹立了典型,提供了學習借鑒的參照。
深入實地調查地質環境問題
湖南省耒陽市是典型的以采煤為主的資源型工礦城市,為湖南省經濟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然而,通過幾十年高強度的開采,該市的煤炭資源逐漸枯竭,煤炭及相關產業的產值逐年下降。同時,在長期的采礦過程中也產生了環境污染、城市基礎設施老化、生態破壞等問題。2009年,湖南省耒陽市進入第二批國家資源型枯竭城市名單行列。
2010年6月,耒陽市人民政府委托湖南省國土資源規劃院編制了《湖南省耒陽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實施方案》,邁出了耒陽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的第一步。
自接受委托以來,湖南省國土資源規劃院地質環境所不僅充分收集利用以往的調查與評估報告,還多次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耒陽市的的每一個礦山地質環境進行了實地勘查,收集了礦區自然地理、環境、社會經濟、水文、礦業地質等多方面的資料,對耒陽市的礦山地質環境有了準確而全面的了解。
“耒陽市煤礦數量眾多,采煤的時間也比較長久,很多采礦的方法及技術比較落后,另外,加上一些非法采礦行為,因此,積累的地質環境方面的矛盾繁多且復雜。”湖南省國土資源規劃院地質環境所負責人介紹到。
經過調查,目前礦區已經勘查清楚的地質環境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地面沉陷問題。這是國內礦區地質災害中最為常見的一種,也是耒陽市礦山地質環境整治工程中的重要方向。耒陽市的煤礦區開采時間已久,大多在中淺部采煤,環保意識較差,且由于一些煤礦的地質構造方面的緣故,穩固性較差,因此,很多礦區地面出現塌陷區,造成多戶居民房屋不同程度受損。2011年重點治理的以新生煤礦區為代表的六大礦區因為采煤造成的地面塌陷面積累計高達七八百萬平方米。二是廢渣問題。以紅衛煤礦區陽塘村為例,據湖南省國土資源規劃院地質環境所調查數據顯示,該地的一個廢渣堆占用旱地面積達到60000平方米,浪費了土地資源。另外,礦區很多的廢渣堆沒有采取保護措施,存在失穩隱患,遭遇暴雨時極易引發廢渣流危及下方農田與村民房屋安全。廢渣堆的存在也污染了礦區內的水質,阻塞了河道。
此外,采煤也引發了一些新生煤礦區等地方的山體滑坡,威脅到當地的交通、農田及居民房屋安全。采礦引發的地面塌陷還使得農田的灌溉渠道受到不同程度的破損,影響農田灌溉用水。
科學規劃治理工程
2011年,湖南省國土資源規劃院地質環境所通過成功競標成為工程測量、勘查與設計的四家單位之一。隨后,該院完成該項目的治理工程設計方案,推進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的進展。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是一項牽涉面廣、投資大、技術要求較高的工程,涉及到工程地質學、環境地質學、土壤學等多種學科理論。此外,由于各礦區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有所不同,因此,必須從整體上進行科學規劃。
在對礦區地質環境問題深入了解的基礎上,湖南省國土資源規劃院地質環境所立足于“考慮長遠、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統籌安排、規范管理”的原則,優先突出關系“民生”的地質環境問題,追求安全、經濟、實效,以保障礦區的可持續性發展。
在設計治理方案時,根據不同礦區的地質環境問題及分布狀況,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手段與治理方式。例如,2011年耒陽市新生煤礦區等六個礦區的地質環境治理內容盡管大體相同,但仍有一些差異。因此,在設計時,充分考慮了礦區的環境現狀以及周邊居民的心理訴求。
在工程實施方面,以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為主,以礦山地質環境一般治理區為輔,將規模較大的礦山單獨作為一項治理工程,若干小型礦山組成群采區整合成一項治理工程。這充分體現了湖南省國土資源地質環境所設計規范方案的科學性。
治理方案設計充分考慮綜合效益
耒陽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是響應國家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大工程,湖南省國土資源規劃院地質環境所在設計治理方案時,充分考慮了礦區生態環境保護、百姓生活、農業生產的等社會、經濟、環境效益。
根據制定的《湖南省耒陽市2011年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年度實施方案》,推進耒陽市礦區地質環境治理工程,不僅可以消除存在或潛在的地質災害,減少對當地村民生命財產的危害,還能增加就業機會近4000人次,有效解決礦區企業多年來所承受的農賠負擔以及工農矛盾沖突,為湖南省甚至全國建設“綠色礦區”、“安全礦山”提供示范作用,具有較大的社會效益。
關鍵詞:礦山 地質環境保護 治理
1 我市礦業經濟發展概況
“十一五”期間我市礦業經濟發展迅速:新發現礦產地5處,新增鐵礦資源儲量516.3萬噸,水泥用灰巖資源儲量7108萬噸;2007年,礦業采選業總產值15.75億元,比2005年增加了3.99億元,年遞增15%;礦業總產值338.8億元(獨立核算工業企業當年價),比2005年增加179.4億元,年遞增45%;實現利稅34.55億元,利潤16.37億元,分別是2005年的2.5倍和3.6倍。經濟的快速發展加快了對礦產資源的需求與消耗,這為礦產開采企業帶來更大的發展機會。礦業企業抓住機遇,不斷加快開采進度。這也就隨之給我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來我市雖然因地質環境保護問題造成的事故較少,但地質環境問題卻不容忽視。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保護,不論對于礦業企業自身安全生產,還是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都是負責任的體現,具有重要的意義。
2 我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現狀
近些年,我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07年,全市礦山年排放廢水348.97萬噸,處理253.39萬噸,廢水排放達標率72.6%;尾砂(粉煤灰)年排放65.2萬噸,年處理利用量9萬噸,處理利用率13.8%;廢石年排放量94.49萬噸,年處理利用量40.69萬噸,處理利用率43%;礦山恢復治理面積達到82.2公頃。但是必須指出,未來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任務依然十分繁重:截止2007年底,全市礦山歷年累計積存尾砂288.43萬噸,廢石1121.95萬噸,累計破壞土地面積2337.73公頃(占全市面積的0.74%)。礦山的生產活動誘發各種地質災害將有所增加,導致采空和疏干塌陷、泥石流、滑坡、崩塌、地下水均衡破壞、礦坑突水等。2011年我市共發生三起地質災害。因此隨著礦產資源的開采,我市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將會更加突出。
3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原則
3.1 注重以人為本、防災減災
凡是地質災害,都與礦山職工和礦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因此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首先要保證礦區各種地質災害的危害對影響范圍的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破壞最小,達到防災減災的根本目的。
3.2 注重綜合治理、有效防護
針對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特點、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點和關鍵環節,因地制宜,靈活運用各種治理方式,采取攔、排、護、整、填、植等綜合治理措施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治理。
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緊密結合,只有各種措施配置合理,才能根治災害。
4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措施
4.1 加強已閉坑礦山土地分類管理
遵循“區域開展、重點突破、解剖典型、控制一般”的原則,依靠當地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填表調查,對典型礦山進行實地調查與核查,查明全市礦山土地資源現狀及開發利用條件,重點查清閉坑礦山土地資源現狀及開發利用條件,提出礦山土地用途轉換方向和治理恢復意見,為礦山環境開發式治理提供科學依據。探索建立礦山土地轉換使用制度與模式,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引導社會投資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加速礦山環境治理恢復進程。
①宜“建”礦山土地:凡是適宜轉換為建設用地的礦山土地資源,可由地方政府投資進行礦山土地復墾和環境綜合治理,經申請和備案,可按建設用地出讓管理規定要求進行招拍掛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
②宜“農”礦山土地:凡是適宜轉換為農業和果業用地的礦山土地資源,可采用多方式、多渠道投資進行礦山土地資源開發整理和環境綜合治理,經申請和備案,當地政府可采用協議、承包等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
③宜“林”礦山土地:凡是適宜轉換為林業用地的礦山土地資源,可采用多方式、多渠道投資進行礦山土地復墾和環境綜合治理,經申請和備案,當地政府可采用協議、承包等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
4.2 加快礦山廢棄物處理
礦山廢渣、廢石對于礦山地質環境有著重要的影響,廢棄物的堆積造成礦山周邊占壓土地、植被破壞,影響了原有地貌環境。開采礦山會造成采坑區,現許多礦山通過廢棄礦石與砂石配比進行回填,不僅減少了運輸別的材料回填帶來的巨大資金成本,而且也直接處理了廢棄礦物,就地取材,變廢為寶,節省了廢棄物處理成本。
4.3 加大礦山地質災害治理
由于傳統礦山開采很少進行礦坑回填,造成地質塌陷等情況極易發生。同時由于礦山開采影響了植被的生長,造成礦山地質出現疏松,為滑坡、崩塌、泥石流的發生創造了條件。在礦山開采過程中,地下巖石的應力發生改變,巖石應力均衡被破壞,以及礦石廢渣的亂堆亂放,易造成邊坡不穩固,在外力誘發下,極易產生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災難。
從治理技術上講,礦山地質治理首先要從水治理開始,加快礦山植被的恢復,通過樹木種植、草皮移植等方式恢復礦山植被,防止滑坡、泥石流的發生。
積極爭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我市正在進行的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有分宜縣雙林鎮廢棄煤礦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渝水區因資源枯竭關閉煤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渝水區下村鎮航橋村巖溶地面塌陷勘探項目,總投資1000多萬元。
4.4 加速實施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
開展礦山環境現狀調查,查明礦山主要環境地質問題及影響程度,制定分期治理方案。建立并實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提高礦山準入門檻,禁止大礦小開,一礦多開,提高資源利用率。新建礦山應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礦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并按規定存儲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屬采礦權人所有,實行專款專用,在礦山環境治理完成后,經驗收合格,返還全部保證金及利息。目前,省發證礦山基本全部實施保證金制度,市縣發證礦山正在逐步實施。
4.5 加快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人才培養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必須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來實施。加強科學技術在礦山環境保護中的應用,特別是要加強對礦山的綜合利用和尾礦、煤矸石、礦渣等開發利用的科研投入和生產開發研究工作。這樣既可減少環境地質題目,起到保護環境的作用,又可以避免資源浪費。另外還要通過高等教育專業人才培養以及對在職職員的再培訓等方式加快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人才培養,促進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實施。
5 結論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是一項長期的系統性工作,需要相關部門通過長時期地監控與治理,進行有效地引導,才能促進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而且,還要加強相關專業人才培養以及技術開發,促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切實實施,才能最終有效加強我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促進礦山經濟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羅江發.淺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10.
近年來,區委、區政府十分重視地質環境治理工作,把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作為建設“山水蘇州、人文”的重要內容和任務。我局在市局和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一手抓“保護”,一手抓“整治”,在礦山地質環境整治、地質災害防治和國家地質公園建設及地質遺跡保護等方面均取得了積極進展。
一、加快推進,初顯成效
一是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整治工作。大力度抓好全面禁采工作,到底全區累計關閉露采礦山60多家,關閉率達100%。在全面禁采的基礎上,積極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消除地質災害隱患,恢復礦山生態環境。我區共有廢棄礦山宕口150多個,破損山體面積近300萬平方米。從開始,我區按照“沿湖、沿路、沿風景區的關閉礦山先行整治、分期分批推進”的整治工作思路,從試點著手,積極探索對關閉礦山整治的方式方法。至,全區共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整治項目50個,治理復綠山體面積191萬平方米,工程投資2.1億元。為改善關閉宕底及周邊環境,按照蘇政辦發8號文件精神,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原礦廢棄地整治復墾成為農用地。近四年來,我區投資4200萬元,累計治理復墾土地7000多畝。
二是加大地質災害治理工作。,區內完成了全面禁采深層地下水的任務,從而使得地面沉降災害得到了有效控制。近幾年,除了完成數十處滑坡、崩塌災害點的治理外,還重點對金庭鎮嶺東灣地面塌陷等9處地質災害點進行了專項治理,區內大部分地質災害隱患點已消除。
三是加大國家地質公園建設及地質遺跡保護工作。太湖西山島是江蘇省內第一個國家地質公園,根據地質公園總體規劃布局和地質遺跡保護的要求,按照地貌形態、地質遺跡特點及景點分布,在四平方公里“功能核心區”內我們努力形成“二一四二”地質遺跡保護格局,即保持兩個優勢地質景區,打造一個地質旅游樞紐地位,完成四個地質遺跡的開發和保護,抓好兩個后備景區的地質遺跡保護工作。經區政府批準,由我局承建的投資額達1800萬元、建筑面積為2800平方米的地質公園博物館新館也將于今年5月建成。
二、全面推進,突出重點
地質環境治理工作是一項涉及多部門、多專業的生態恢復和治理工程。工作實踐中,我們不斷探索工作思路,突出重點,開展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一是堅持規劃先行。編制了《蘇州市區礦山環境整治“十一五”規劃》,用規劃的形式將全區的礦山整治工作實行扎口管理,有序開展。通過編制規劃,率先對國家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太湖旅游度假區和繞城高速公路等主要沿線的采石宕口進行環境整治。我們按地理位置大體分為三大區域:一是蘇州繞城高速公路兩側;二是主要風景名勝區;三是西山地質公園區。列出了五年整治工作的時間表,分期分批開展整治工作。
二是堅持由點到面。根據廢棄礦山的自然環境特點,我們結合實際,積極探索。,我區確定了開發區內的旺山關閉宕口作為關閉礦山綜合整治的試點。該工程主要采用“生物防護”技術,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公司承擔施工,總投資600多萬元,復綠面積8萬多平方米。該項目被上級部門評為礦山環境綜合整治示范工程,列為國土資源部部級項目,受到了部、省、市各級領導的肯定。,我們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先后實施了張橋、天然居兩個礦區邊坡的整治復綠,治理面積13萬平方米。
三是堅持突出重點。我區把5個被列為部、省級的項目作為重點項目來實施,通過抓大項目帶動小項目,分步實施,穩步推進。,我們重點開展了藏書花崗石料廠的山體整治工作,該工程分二期實施,整治面積16萬平方米。,將木瀆堯峰采石廠整治項目作為“十一五”規劃的首期項目和啟動項目,總投資近800萬元。這兩個項目于7月順利通過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的驗收,工程質量等級達到優良。,開展了金山浜礦區治理項目,總投資5800多萬元。今年又將啟動西山島金龍建材礦整治項目,工程總投資4000多萬元,該項目于被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列為重點治理項目,項目的實施將有效改善礦山開采對太湖和西山景區的影響。
四是堅持防治結合。,我局委托專業部門對全區地質災害隱患情況進行復查評估,重新確定了10個地質災害隱患點(其中新增3個點)作為群測群防點,在摸清現狀的同時,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和群眾、單位發放“明白卡”。明確責任單位網絡和群測群防網絡,同時建議區、鎮政府加大地質災害治理的力度,實行區、鎮兩級政府負責制,以徹底消除地質災害隱患。
三、不斷推進,提升水平
經過幾年來的實踐,我區在礦山整治、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方面,積累了一些經驗,也取得一定進展,全區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逐步走上軌道。
一是政府重視,財力保障。各級政府的重視是做好治理工作的前提。我區成立了由分管區長掛帥,國土、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參加的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管理工作扎口在國土部門。堅持以區級投入為主,做到區鎮聯動,同時積極向上爭取資金支持,運用現有扶持政策,籌措資金,形成了多渠道籌措整治資金的良性機制。為加強治理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區財政開設地質環境治理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目前,區財政已落實整治資金1.4億元。
二是建立制度,規范管理。我們認真執行省廳《江蘇省礦山地質環境整治項目管理辦法》,在管理中逐步建立了四項制度,1、方案 設計、立項審批制度。礦山地質環境整治項目施工方案委托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設計。《方案》經市以上部門組織審查后報區政府批準后才能實施。2、工程招投標和預、決算制度。承擔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防治和綠化施工等相關資質。3、監理和審計制度。施工期間的聘請有資質的單位實行旁站監理和跟蹤審計。4、竣工聯合驗收制度。項目竣工由國土、監察、財政、審計聯合從項目現場到施工資料進行驗收,嚴把質量、技術、進度和資金關。
三是圍繞核心,完善規劃。地質遺跡群是地質公園的核心,也是整個地質旅游的核心。西山地質公園建設正處于一個起步和探索階段,隨著建設的不斷深入,原有總體規劃已不能滿足現在建設和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今年我們確定對《蘇州太湖西山國家地質公園總體規劃》進行修編,目前規劃修編工作已經展開,所需的資金也已落實。
【關鍵詞】地質環境;治理
中國近30年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而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的便是能源以及資源的供給,如石油,煤,天然氣,還有稀缺金屬的開采。這些物質的開采會對當地環境造成近乎毀滅性的破壞,當地的河流,田地都不能使用供給人類生活資源了。近些年來,國家對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高度重視,但仍存在著不小的問題。
1.地質環境破壞造成的問題
1.1占用和損毀土地
在我國,地質環境被破壞的主要原因就是礦山的開采。由于資源得來容易且賺錢速度快,因而近些年來中國各地礦山開發過度且不合理。據國土資源部門統計,截至2007年底,全國礦業開發占用和損毀土地約166萬公頃,其中尾礦堆放占地約91萬公頃,露天采坑占地約52萬公頃,采礦塌陷占地約29萬公頃,以及為采礦服務的廠房,礦區,交通設施(公路,鐵路)等所占用的土地。
1.2引發地質災害
采礦很明顯會破化土質結構,并造成植被覆蓋率超低,導致地質災害。我國地質災害類型較多,井下開采導致的地質災害主要有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縫、礦井突水等,主要發生在煤、磷等非金屬礦床和鐵、銅等金屬礦床開采。
1.3破壞地下水資源和田地土質
采礦使地下水均衡系統得到破壞,導致部分區域地下水、地表水滲漏,有的地區地下水位下降達幾米甚至數十米,造成大面積疏干漏斗,引起地表嚴重缺水,進而影響到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引發了許多經濟和社會問題。同時,水源是流動的,當水質污染嚴重時,種植莊稼的田地也會被污染,當重金屬含量超標時,田地里會無法種出莊稼或者種出來的莊稼對人體有危害,例如前年的鎘大米事件。
1.4廢物問題嚴重
眾所周知,礦物開采過程會有廢水、廢氣、產生。而在生產時便進行凈化成本高昂,且民眾環保意識不夠強,因而工廠里的廢物便未經處理進入地球循環。全國礦山企業每年產生的廢石和尾礦量巨大,占用大量土地,污染周邊環境;量未處理合格的礦山廢液廢水的排放,加劇了區域性、流域性水體污染及部分湖泊富營養化;采礦產生大量廢氣、煙塵、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導致空氣濁化,酸雨區擴大。
2.地質環境治理的不足
2.1治理速度比不上破壞速度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但目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投資主體主要還是中央財政和各級地方財政,多元化的投資格局尚未形成,社會資金的投入還有待加強[1]。此外,由于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歷史遺留問題太多,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具有點多、面廣、量大的特點,而財政資金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項目堅持集中使用資金在連片的城區治理上,重點支持已廢棄無責任人的或者計劃經濟時期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導致整體治理速度緩慢,加上邊治理邊開發破壞現象較為常見,使得全國礦山地質環境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2.2項目管理工作體系不夠完善
由于地質環境治理起步慢,進行下去阻力強大,因而當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的各個運作環節中還存在不少問題,有不少的漏洞。如立項申報環節中,申請人常常為了多要資金而虛報、夸大工程內容。還有治理環節中,單一地依靠中央財政投資而缺乏地方配套資金,且對施工監管不力,只管治理而不管資源綜合利用等;驗收環節不規范,治理的成果不鞏固等。
2.3法規制度不夠健全
目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除了參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法規文件實施外,還缺乏專門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辦法以及治理項目的設計規范,項目預算標準等,使得項目的立項申報,項目審查及預算,項目實施及監督管理,項目驗收與成果管理等方面沒能達到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給項目的申報,評審,管理,監督等一系列工作造成不便。另外,其他地質環境治理并未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也不完善。
3.地質環境治理的對策
3.1完善相關法規
在完善法規上,近日有了新進展。國土資源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簽署第44號部令公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新規定要求采礦權人應當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中國國土資源報”表示礦山地質環境積重難返,一直是困擾我國地質環境管理工作者的難題。目前,國土資源部正加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立足點是建立長效機制。如今,我國30個省份已建立了“保證金制度”。有關人士稱,今后的關鍵是要抓落實保證金不是行政性收費,一律不得挪作他用。保證金的收取要與治理恢復方案相一致’要建立規范收取標準和動評估機制。同時,各地國土部門在礦權人申請采礦許可證時格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的要求,要求在礦權人申請采礦證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
3.2完善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的工作體系
在原有體系上,可以再加強項目管理的監督工作。建議對已經開展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進行總結分析,從各個環節著手,以提高管理效率為目的,找出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完善。例如,在申報的審批環節中,應嚴格核實其工程措施,防止虛報;實施環節中必須實行項目監理制度;驗收環節要嚴把工程質量關,并注重治理后的跟蹤調查,以確保治理效果的鞏固。
3.3完善地質環境治理的投資融資機制
目前的治理項目的資金投入渠道單一,主要還是中央財政和各級地方財政,多元化的投資格局尚未形成,社會資金的投入還有待加強。應當引導和吸納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入。同時,要通過完善各種相關政策,尤其是收益分配機制,大力發展礦山恢復治理產業。要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積極探索引入市場機制利用社會力量加快治理的新路子,著力構建政府資金扶持的優惠政策,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的新機制[2]。
3.4讓公眾參與治理
在地質環境治理中,群眾是受益方而又無利益牽扯,因而他們的眼光是雪亮的在項目立項,招標,治理,評審驗收等過程中,讓社會媒體,當地居民,專家等參與,以提高項目實施的透明度。鑒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過程復雜,變數較多,各地要建立自己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家數據庫,吸納有關科研院所的專家參與,使得治理工作達到最佳效果,最終解決礦山地質環境問題。
4.結語
地質環境是人類沒有勇氣也輸不起的。但如今人類已經大肆對其進行了破壞。面對地質環境的積重難返,我們必須積極行動,直面挑戰,完善地質環境治理。科學規范的地質環境治理的體系和法規將打開地質環境治理的新局面,還人民一個安全的生存環境。
【參考文獻】
包頭市礦產資源豐富,現已發現礦物58種,產地349處。目前開發利用的礦種主要有煤、鐵、黃金、稀土等。其中稀土儲量居世界第一,鈮儲量僅次于巴西居世界第二。是內蒙自治區最大的工業城市,中國著名的鋼鐵工業基地之一。然而,為支持工業的快速發展,多年來礦山環境問題及由此誘發的地質災害一直是困擾著“草原鋼城”的健康發展。
為了切實做好包頭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做到早預防、早部署,包頭市國土資源局在組織各旗縣區認真排查的基礎上,代市政府起草了《包頭市2011年汛期地質災害防治預案》,并已上報市政府印發實施。
在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同時,包頭市國土資源局加大了環境保護力度。
積極組織安排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根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實施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目標責任狀》的要求,組織開展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相關工作,為體現公開、公正、透明選擇好編制單位,今年,該局積極協調市財政局,采取公開邀標的方式進行優選,目前招標工作已結束,中標單位正在積極進行編制。
另外,包頭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了2009年度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施工、監理單位公開招標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內蒙古志遠招投標公司開展了石拐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二期)項目、京藏高速(土右旗段)兩側沙坑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包頭石寶鐵礦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施工、監理單位招標工作。
繼續積極申報國家、自治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按照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于組織申報2011年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地質遺跡保護項目的通知》安排和要求,包頭市組織具有相關資質單位,編制了《京藏高速公路(包頭市區段二期)兩側砂石坑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包頭市石拐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四期)》、《包頭市達茂旗賽烏素礦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包頭市白云鄂博鐵礦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一期)》共計4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預算45274萬元,其中申請自治區2011年投入資金31458.3萬元。
及時貫徹落實自治區政府下發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截至目前,包頭市全市有持證礦山372個,其中部發證1個、廳發證107個、市發證264個。現已存儲保證金礦山企業228個,存儲保證金共計5205.35萬元。
文/曉 冬
內蒙古所有煤礦將建緊急避險系統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記者近日從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獲悉,到2013年6月底,內蒙古所有井工煤礦全部將完成安全避險系統建設工作。
為進一步提升煤礦安全的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通知》精神,內蒙古煤炭工業局、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結合內蒙古實際,于4月12日制定了《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在對已有監測監控、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人員定位系統進一步建設完善的基礎上,全面推進緊急避險系統和“五大系統”的有效連接。
2011年底前,全區所有井工煤礦全部建設完善監測監控、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人員定位五大系統;其中,神華烏海能源公司黃白茨等19處試點煤礦要完成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國有重點煤礦、自治區30戶重點煤炭企業中的高瓦斯礦井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全部建設完善緊急避險系統。
【關鍵詞】礦山環境;恢復;治理
中圖分類號:TD1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隨著我國礦產的過度開采產生了很多不良的后果,如何對礦山環境進行恢復治理是非常關鍵的問題,必須加以重視。
二、礦產資源開采帶來的礦山生態環境問題
目前我國礦山環境問題較多,突出表現在五個方面,即采礦活動破壞了大量耕地和建設用地;采礦誘發地質災害;采礦使礦區水均衡遭受破壞,產生各種水環境問題;礦山開采中廢氣、粉塵、廢渣排放,產生大氣污染和酸雨;采礦破壞自然地貌景觀,影響整個地區環境的完整性。據2004年度《中國地質環境公報》顯示,全國各類礦山年采掘量達60多億噸,采礦破壞土地面積累計達500萬公頃,而工礦廢棄地復墾率僅為12%。礦山開發中“三廢”的排放嚴重污染了礦山及周圍地區的地質環境;礦山開發誘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十分普遍;采礦活動使礦區周圍水平衡系統遭受破壞。結論認為:我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形式十分嚴峻。
1.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在礦山建設和資源開采過程中,由于剝除礦體表層土壤,直接破壞了地表植被,加之新產生的廢石、廢渣、尾煤等松散廢氣物也易發生流失,加速和擴大了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土壤破壞和巖石侵蝕,造成水土流失。據調查,全國水土流失面積已達367×104Km2,且平均每年還增加水土流失面積1×104Km2;荒漠化土地面積約260×104Km2,并且每年還以2460Km2的速度擴展。
2.侵占土地和水均衡遭受破壞。 礦產資源開采活動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一定的面積來修筑道路、固定井架、建立貯煤場及建設必須的生活設施,以保障礦山開采的順利進行。據統計,正常情況下每個煤礦井口占地面積大約0.2Km2,甚至更多。除露天采掘直接破壞大量土地外,采煤排出的矸石、廢渣、尾煤也侵占了大量土地。礦山建設免不了要征用土地、砍伐森林,直接破壞植被、農作物及野生動物棲息地,導致綠地面積縮減。由于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礦坑需要疏干排水,導致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從而破壞了整個地表水地下水均衡系統,造成大面積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資源逐步枯竭以及河水流斷、地表水入滲塌陷坑灌入地下等問題,影響礦山生態環境平衡。
3.廢水、廢氣、廢渣污染。 這是全國礦山普遍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礦山附近地表水體常常作為廢水、廢渣的排放場地。由于現在的地方煤礦處于暴利時期,業主多數建有焦化廠生產焦炭,產生的氣體全部排放。煉焦、矸石山自燃、煤層自燃不僅排放大量CO、CO2和H2S氣體,而且還有一定量的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危害生命。
三、我國關于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現有法律制度
1.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的概念
由于土地資源匱乏,長期以來,我國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一直是以土地利用為主要目的。20世紀50年代末,稱為“復田”、“造地復田”、“墾復”等,2011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土地復墾條例》對“土地復墾”進行了界定:“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顯然這個概念主要還是以土地利用為目的生態恢復。隨著人們對土地復墾的認識不斷加深,從近年研究和實施工程來看,其目標趨向于更綜合性的生態問題,我國礦山恢復的內涵也由單純強調將毀損土地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上升到礦山地質環境的生態恢復。
2.關于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的法律規定
我國現有的關于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規定分散在各個層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法》、《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等。例如《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報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八條規定“采礦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明確指出“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應盡快制定礦山生態環境恢復的經濟政策,積極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等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土地復墾條例》也規定了政府、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對治理被毀損土地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相應的資金來源。
四、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原則
1.為本、防災減災。所有的地質災害,直接或間接的對礦山職工和礦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因此礦山環境治理首先要保證礦區免遭礦山開發誘發的各種地質災害的危害,達到防災減災的目的。
2.設防、綜合治理。針對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特點、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點和關鍵環節,因地制宜、因害設防,采取攔、排、護、整、填、植等方面的綜合治理措施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
3.效益、分期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應遵循生態社會效益優先的同時,爭取最大的經濟效益。區別不同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時根據資金情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危害大小、輕重緩急,分期、分階段進行治理。
4.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礦山環境治理只有將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緊密結合,才能達到礦山環境治理的最終目標。各種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質災害。但其缺點是投資過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彌補工程措施的缺點,其投資較小,能改善小氣候的特點,使其廣泛應用于礦山環境治理中。
五、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措施
1.新建礦山
必須符合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準入條件,即必須具備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礦山環境影響報告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報告,并依法繳存礦山環境治理號恢復保證金。經審查,若采礦活動對環境影響和破壞較大或遭破壞后難以恢復治理,則實行環境一票否決制。嚴格實施“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落實礦山環境保護和修復責任制。礦山在建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大中型新建礦山應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測機構。禁止在國家和省、市、縣劃定的禁止勘查區和禁止開采區內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
2.擴建礦山
堅持礦產資源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并重的原則,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責任制,按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保證金。礦山在改、擴建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礦業“三廢”排放總量應有效控制并達標排放。大中型礦山應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測機構。
3.生產礦山
礦山應編制地質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責任制。礦業固體廢棄物、廢水及廢氣應按相關標準和規定處理達標后排放;礦山對礦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應積極治理。礦山生產中必須做到邊生產、邊恢復(治理)。對治理不力、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直至吊銷采礦許可證。
4.閉坑礦山
嚴格礦山閉坑報告的審查和報批制度。礦山應做好礦業固體廢棄物、廢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礦山土地復墾和因采礦誘發的地質災害的綜合治理,對礦山損毀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復。對未達到閉坑要求的采礦權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礦權。
六、結束語
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要嚴格按照我國相關政策來進行開采。對于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是長期而艱巨的,這項工作必須得到足夠的重視。
參考文獻:
[1]馬愛民, 謝亞瓊.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中幾個技術問題的探討[J]. 中國環境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19(2):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