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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家庭經濟困難 家庭社會經濟地位 家庭經濟收入 家庭教育水平 心理健康
從古到今,大量貧困家庭的學子通過奮斗獲得成功的案例屢見不鮮,主流媒體對此的報道和過度宣傳會讓人誤以為“寒門”和“人才”、“成功”存在緊密聯系,似乎出身寒門者更容易成才并獲得成功。然而,較少為人關注的是,較低的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對個體的心理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低家庭社會經濟地位的個體的心理健康狀況如何?
大量研究顯示健康不僅是指身體、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也逐漸顯現出來。在當代醫學模式的改革上,出現了由傳統生物醫學模式轉變為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的趨勢。心理健康對于人類健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當代各類群體中,雖然大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優于其他群體,但在校大學生的心理問題的發現率要高于其他群體。至今,全國各高校已發生多起心理不健康致死案件,其中多起事件起因與學生家庭社會經濟地位較低有關。
一、家庭經濟困難與家庭社會經濟地位
(一)家庭經濟困難界定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存在的問題
教育部、財政部2007年頒發的8號文件《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了界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各高校在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時,通常衡量家庭經濟困難程度會參考各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當前,政府已經充分認識到了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重要意義。為了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國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資助體系。各高校按照國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逐步建立起各自的操作模式。
然而,在各地各高校的實際認定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在如何準確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其困難程度上存在一定難度。按照教育部、財政部的指導意見,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需要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但是現實社會中會存在家庭經濟狀況良好的學生也能蓋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的公章,甚至存在部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蓋公章時卻被拒之門外的現象。此外,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不一,城市與農村的經濟狀況存在差別,因此,來源于不同地區和城鄉的學生家庭經濟狀況也存在很大差異。這就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評判標準的相對性,在認定工作中不能以家庭經濟狀況為單一指標進行衡量。一些研究者引入了家庭社會經濟地位這一多維因子來衡量學生家庭情況,這將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更加客觀并符合實際情況。
(二)家庭社會經濟地位界定及衡量
家庭社會經濟地位是一個綜合性指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代表家庭環境。社會學研究顯示,起初的家庭環境量表主要測量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即測量家庭背景和社會資本。最近研究表明,家庭社會經濟地位不是簡單的單一變量,它反映了個體的人格特質及其所處環境的特點,包括:較高的智力、勤奮、堅定、上進、長輩的鼓勵乃至婚姻狀態等諸多因素[1]。例如Cassidy和Lynn所做的一項追蹤研究發現,個體在16歲時的智力、成就動機、外向性、心理穩定性和所受到的父母鼓勵等因素,能有效地預測其到23歲時的家庭社會經濟地位[2]。由此可見,家庭社會經濟地位不僅是家庭經濟和教育水平的代表,更反映了父母乃至其祖父母的多種人格特質,他們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所創造的家庭環境。家庭社會經濟地位(Socioeconomic Status)是家庭成員的社會與經濟地位的衡量,根據家庭成員獲得或控制的社會資源數量進行的社會層級劃分。這些社會資源通常包括家庭成員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職業。家庭社會經濟地位這一概念已經廣泛應用于心理學、醫學、社會學等各個領域,用以衡量個體的家庭背景和社會資本。
當前對于家庭經濟社會地位的測量通常從家庭成員受教育水平、收入狀況及職業等級三個維度進行。不同的研究者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和需要會選擇不同的維度,有的選擇其中一種,也有的研究者綜合幾種。但是,研究者發現,在職業等級評價上還存在諸多的缺陷,比如不適合測量無工作的人,而且職業等級的劃分會過于主觀化,導致當前家庭社會經濟地位的分類標準存在較大差異性。綜上,更多的研究者使用受教育水平和經濟狀況兩個指標衡量家庭社會經濟地位。
二、家庭社會經濟地位與大學生心理健康狀況的相關性
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存在過大的差異成為影響個體成長的重要不公正因素。通過對大學生家庭社會經濟地位的調查研究顯示,家庭社會經濟地位與大學生心理健康狀況呈現顯著相關性。較低的家庭社會經濟地位會妨礙學生的心理發展。
(一)低家庭經濟收入與大學生心理健康狀況
低家庭經濟收入學生存在心理問題的人數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這一群體總數的五分之一,而普通大學生心理不正常的人數是普通大學生這一群體總數的十分之一。很多研究者在探究不同地區家庭經濟情況對學生心理健康程度的影響時,發現較高家庭經濟收入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要優于來自較低家庭經濟收入學生。總體而言,低家庭經濟收入大學生心理健康程度低于較高家庭收入大學生。
1.自我效能感和幸福感水平較低,社會支持水平較低。
較低家庭經濟收入大學生自我效能感與幸福感水平顯著低于普通大學生。研究顯示,低家庭經濟收入大學生的社會支持度偏低,他們缺乏可使用的支持因素,他們對社會支持的感受性也顯著低于普通大學生,因此,在面對壓力時無法獲得及時、必要的心理支持,從而影響他們的自我效能感和幸福感[3],這可能與低家庭經濟收入大學生體驗到的壓力源更多及壓力值相對較高有關。有研究顯示,低家庭經濟收入大學生面對的壓力源與一般大學生存在差別,家庭經濟困難通常是造成他們焦慮等負性情緒的首要生活事件。此外,與普通大學生相比,較低家庭經濟收入大學生自我體驗到的壓力更大。
2.消極情緒發生率更高,自評癥狀顯著存在。
低家庭經濟收入學生中,普遍存在自卑、封閉、焦慮、敏感、敵對等負性情緒。與普通大學生相比,低家庭經濟收入學生存在心理問題時,他們的心理問題更加可能以軀體病痛的形式表現出來;他們會更內向、存在更多的內心沖突,道德更加自律,更容易體驗到焦慮、敏感,并且敵對情緒更容易發生。其中,低家庭經濟收入的女生更容易表現出恐怖、焦慮及人際敏感。
目前,在考量大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時,90項癥狀清單是常用的測量工具。最近,常被用于各高校篩查大學生的心理問題。低家庭經濟收入學生的心理問題發生率較高。研究表明,除精神病性以外的所有項目,即軀體化、強迫癥狀、人際關系敏感、抑郁、焦慮、恐怖、偏執等,低家庭經濟收入學生均顯著高于非低家庭經濟收入學生[4]。家庭經濟收入是影響大學生心理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較低家庭經濟收入的學生是發生心理問題的高危人群。
部分來自低家庭經濟收入的學生由于經濟拮據,視野局限和交往能力欠缺,一時無力改變現狀,容易產生敏感、自卑,繼而出現抑郁、焦慮、人際關系緊張,甚至對周圍的人和事產生彌散性的仇視心理而出現偏執、敵對等一系列偏激的心理行為[5]。因此,低家庭經濟收入學生更需要身邊人的關懷、尊重、支持以獲得更多的社會支持。
(二)家庭受教育水平與大學生心理健康狀況的相關性
大學生在身體、心理發育過程中,外界不良環境因素極易使得他們產生各類心理問題。隨著國家經濟水平的提高及計劃生育導致的獨生子女的普遍性,父母對子女的各項要求越來越高。可是對于如何正確引導兒女心理健康成長,對很多家長來說,是很難把握和調控的。有研究顯示,父母文化程度越高,其《90項癥狀清單》各癥狀因子分值越高。
有研究顯示,家庭受教育水平與學生獲得社會支持呈現出顯著性的相關,父母受教育水平低,即父母文化程度低的學生獲得社會支持較少,尤其是主觀體驗到的社會支持較少。有學者認為,感受到的支持比客觀支持更有意義。因為,雖然感受到的支持不是客觀顯示,但是被感知到的現實卻是心理的現實,而正是心理的現實作為實際變量/中介變量影響人的行為和發展。有研究發現,主觀支持對大學生心理健康的影響極為重大,主觀支持水平低的學生,其心理健康水平也較低。
三、結語
在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過程中,評定學生困難與否或者困難等級的主要標準是家庭經濟困難程度或家庭經濟收入水平。因為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地區和城市農村的雙重差異,來自于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地區的城市、農村的學生,他們的家庭收入水平之間存在很大差異,由此導致低家庭經濟收入學生的判別標準是相對的。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時不能以單一的家庭經濟狀況標準來衡量,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包含受教育水平、父母的職業和家庭收入三個維度,只有綜合這三個維度才能更好地衡量家庭的狀況。
社會經濟地位的過大差異成為影響個體成長的重要不公正因素。較低的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學生在心理健康狀況與擁有較高家庭社會經濟地位的學生相比,有顯著性的差異。在家庭收入這一維度上,低家庭收入學生自我效能感和幸福感水平較低,社會支持水平較低。在《90項癥狀清單》的測量中,他們在除了精神病性的其他因子(軀體化、強迫癥狀、人際關系敏感、抑郁、焦慮、恐怖、偏執)上,呈現出較高的水平。在父母受教育程度上這一維度上,父母受教育程度較低的學生,其《90項癥狀清單》各癥狀因子分值顯著高于父母受教育程度較高的學生。因此,在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中,國家、學校除了要給予學生經濟資助外,更要給予學生更多的心理上的幫助與扶持。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專兼職工作者應該通過各種個體心理咨詢和團體輔導方法引導、幫助他們獲得更多的社會支持,接納自己;高校學生工作人員可以為他們提供條件改善自身經濟水平,如勤工儉學等,并協助他們通過各種合理途徑改變現狀;各高校管理層可以從制度上加強對他們的人文關懷,使他們在實踐中自強自立,走出自卑、敏感的陰影。
參考文獻:
[1]任春榮.學生家庭社會經濟地位(SES)的測量技術.教育學報,2010(10).
[2]葉婷,吳慧婷.低家庭社會經濟地位與青少年社會適應的關系:感恩的補償和調節效應.心理學探新,2012(32).
[3]佟月華.低收入大學生一般自我效能感、主觀幸福感研究,中國臨床心理學,2003(4).
關鍵詞:商品經濟 市場經濟 計劃經濟 宏觀調控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十幾年的討論和探索,終于確定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模式。這無疑是對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的重大突破,也是對經濟學的重要貢獻。然而,伴隨著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現了另一種思想傾向,即全盤、徹底地否定“計劃經濟”,一時間對“計劃經濟”的口誅筆伐鋪天蓋地,使國人誤認為我國改革開放以前經濟落后的原罪就是“計劃經濟”造成的,大有“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發達不起來的“萬惡之源”之勢。結果是使“計劃經濟”聲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計劃經濟”還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場經濟”才是解決我國經濟發展的靈丹妙藥,才是的最終出路。有人甚至公開講:“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是上個世紀最深的一場“國際馬拉松大賽”,其結果是經過70多年的激烈較量,以“計劃經濟”的失敗而告終。對此,筆者以為:這種認識如果不是無知的話,就是與當初我們全盤、徹底地否定社會主義存在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一樣,犯了同等程度的錯誤。為了澄清這些思想上的迷誤,有必要從歷史的角度來考察“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問題,以使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化過程中,避免犯過去同樣的教條主義錯誤,同時也使我們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這就是撰寫本文的宗旨。
一、市場經濟的歷史演進及其本質屬性
,在我國理論界對“市場經濟”存在著多種解釋,但可歸納為兩大類:一類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社會資源配置的一種形式,這是主流認識;另一類是把其看成為商品經濟高度發展了的一種經濟運行形式。實際上這兩種解釋有內通之處。國外對“市場經濟”的解釋大體也有兩種: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市場對商品生產實行調節的一種方式,也是個資源配置問題,另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一種經濟制度而等同于資本主義經濟,成為資本主義的同義語,這是主流觀點。
究竟應該如何認識“市場經濟”及其本質屬性呢?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表達了一種深刻的,很值得我們深思,這就是:“對人類生活形式的思索,從而對它的科學,總是采取同實際發展相反的道路。這種思索是從事后開始的,就是說,是從發展過程的完成的結果開始的。”[1] 因此,只有通過對歷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們對所研究的對象認識得更加清楚。
自從人類誕生以后,就產生了人與界的物質變換關系問題。這一關系的實質內容就是: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不斷地向自然界“宣戰”,通過勞動利用和改造自然資源以滿足自己不斷增長的多方面需要。這就是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這種經濟活動要采取什么形式進行,不少思想家和經濟學家都進行過考察和研究,而馬克思的論述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經濟學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闡述到:“人的依賴關系(起初完全是自發的),是最初的社會形態,在這種形態下,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窄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態,在這種形態下,才形成普遍的社會物質變換,全面的關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體系。建立在個人全面發展和他們共同的社會生產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是第三個階段。第二階段為第三個階段創造條件。因此,家長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狀態隨著商業、奢侈、貨幣、交換價值的發展而沒落下去,現代社會則隨著這些東西一道發展起來。”[2] 這段論述科學地揭示了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發展軌跡:自然經濟—商品經濟—產品經濟三個歷史階段。它們并不是可以任意選擇的,而是取決于人類對自然界的認識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當生產力的發展十分低下時,人類只能依靠“人的依賴關系”來戰勝自然,滿足自身的需要,這就是人與自然之間的“自然經濟”時期;當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社會分工,同時伴隨勞動成果有了剩余而產生私有制以后,人與自然的物質變換關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形式上,即人們通過“商品交換”的形式來實現滿足自身的需要,隨之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形式也就進入了“商品經濟”發展時期;當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展,使社會財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勞動將成為人類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隨之消亡,個人得到全面發展,那時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就不需要通過“交換”的形式來實現,也就不需要“價值”插手其間,而是以“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來滿足自身的需要,從而進入“產品經濟”的發展階段。
可見,人類活動形式的是一個客觀的“過程”,每一階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經濟形態。正如馬克思當年批判蒲魯東時指出的:“社會——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們交互活動的產物。人們能否自由選擇某一社會形式呢?決不能。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commerce)和消費形式。”因此,“人們借以進行生產、消費和交換的經濟形式是暫時的和歷史性的形式。”[3]
對“產品經濟”形態的認識雖然并不是本文論述的主題,但有必要在這里順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發展階段,或者說“是不可實現的理想模式”,而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這可從三個方面證明:第一,在歷史上它是在對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批判的基礎上,作為商品經濟的否定形式而提出來的,并且由空想社會主義者們以試驗的方式實行過。雖然最終失敗了,但失敗的原因并非“產品經濟”形式本身的錯誤,而是當時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還沒有達到可以否定“商品經濟”的程度;第二,當代世界某些發達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實踐足以證明,它們所實行的大量“福利”經濟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體現出“產品經濟”形態的痕跡;第三,如果從分配的角度運用抽象法,來考察一個家庭內部的經濟活動(不考慮它與外部的經濟聯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說明:當其收入水平較低時,父母要以計量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消費品分配。而當收入水平較高以后,因為消費品的種類和數量可以得到不斷補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計量的方式進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來滿足家庭成員的需求。這一點已為我國改革開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證實。以小喻大,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又何嘗不是如此呢?“商品經濟”形態的發展終將被“產品經濟”形態所代替,這在人類社會經濟形態發展史上只是個時間。
社會客觀經濟形態發展的每一個歷史階段,都有一個由產生到成熟、由初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因而會體現出不同發展時期的階段性。“商品經濟”形式的發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紀的結束和資本主義社會的確立為標界,大體可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是“簡單商品經濟”時期,后一階段為“復雜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發展時期。“簡單商品經濟”也稱為“小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產生和培育時期,它的交換是以直接獲得所需要的使用價值為目的,是作為“自然經濟”的一種補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當時占主導地位的“自然經濟”的夾縫之中,處于從屬地位,“就象伊壁鳩魯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猶太人只存在于波蘭社會的縫隙中一樣”[4] 。“復雜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成熟和發展時期,這時的商品生產和交換不再以獲取使用價值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并且成為社會居主導地位的經濟形式。“市場”已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樞紐和中心環節,是商品經濟發展到這一階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紀末,開始有學者把這種“復雜商品經濟”稱之為“市場經濟”。可見,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達起來以后的一種成熟表現形式。圖示如下:
從上面的中可以得出以下認識:第一,“商品經濟”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的基礎在生產力方面乃是社會分工引起的勞動社會化,在生產關系方面則是生產資料歸不同的經濟主體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會生產方式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所出現的社會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商品經濟是一種“自發”產生的社會經濟制度。第二,“市場經濟”在本質上就是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形式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以“市場”為核心、以市場機制為紐帶來構建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系統,通過市場把社會各個經濟主體緊密地聯系起來,形成一個結構。因此,一方面“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這種社會經濟活動組織形式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具體表現,也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經濟制度;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是社會經濟系統的一種運行機制,它依靠市場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所形成的市場機制,來推動社會經濟活動的運轉,從而形成由市場為導向的資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市場”是以商品生產和交換為結構的經濟活動系統。它既是一種經濟制度設置,也是一種經濟運行機制。作為經濟制度,它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在商品經濟階段成熟起來以后的表現形式;作為經濟運行機制,它表明“市場”成為商品經濟運行的樞紐,是通過市場要素自發的有機運轉進行資源配置的方式,表現為一只“看不見的手”的調節作用。不過,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一定的經濟制度必然會產生與之相適應的經濟運行機制。因此,兩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賴于人的主觀意志而存在的客觀經濟形式。對于客觀經濟形式,人們不能任意選擇或否定,只能根據“現有的生產力所決定和所允許的范圍之內”去認識它,揭示它的內在,并運用這些規律更好地為人類服務。
二、“計劃經濟”的產生及其本質屬性
一種思想的出現,總是與客觀事物的產生和相伴隨,因為“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并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5] “計劃經濟”同樣如此,它絕不是憑空想象或天上掉下來的,而是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的過程中,針對這種生產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資本主義(早期)市場經濟“自發”運行所帶來的和困難而產生的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自覺”組織的思想。最初它萌發于16世紀產生的空想社會主義者那里。例如: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一書中,在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進行深刻批判的基礎上,論述了未來理想社會的生產狀況是由社會領導機構根據“估定”的社會需要量進行生產,并且根據不同地區對某種產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濟虛”地進行調節來滿足各地的消費需求[6] 。這說明莫爾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計劃地組織社會經濟活動的思想萌芽。這一思想在康帕內拉的《太陽城》和摩萊里的《法典》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發揮。到18世紀,法國的巴貝夫對未來社會實行計劃經濟的思想則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們未來的制度將使一切都按計劃來進行”,因而社會中“不再有盲目經營的危險,不再有任意生產或生產過剩的危險”,并且論述了社會對勞動投入的有計劃調節[7] 。19世紀的三大空想社會主義者,根據資本主義生產的社會化和無政府狀態之間的矛盾深化,不但繼承和發展了這種“計劃經濟”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們所設計的實業制度中,第一次把“計劃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制度來設置,并且對計劃的制定、審查和實施過程進行了具體闡述。當然,這時的計劃經濟思想還不是建立在的基礎上,帶有很強的主觀理想主義色彩。但是,它對后人認識社會經濟活動并“自覺”進行組織的問題無疑產生了重要。
馬克思恩格斯運用他們所創立的辯證唯物主義理論,從和揭示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規律出發,批判地繼承空想社會主義關于有計劃發展社會經濟的思想,建立了科學的計劃經濟理論,并且把它與未來社會聯系起來,指出這是未來社會經濟形式的重要特征。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種不同的需要量相適應的產量,就要付出各種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會總勞動量。這種按一定比例分配社會勞動的必要性,決不可能被社會生產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變的只是它的表現方式,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規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條件下能夠發生變化的,只是這些規律借以實現的形式。”[8] 恩格斯也曾表達過: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生產資料終將由社會占有,而那時“社會生產內部的無政府狀態,將為有計劃的自覺的組織所代替”,并且比喻說:“社會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樣,在我們還沒有認識和考慮到它們的時候,起著盲目的、強制的和破壞的作用。但是,一旦我們認識了它們,理解了它們的活動、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們越來越服從我們的意志并利用它們來達到我們的目的,就完全取決于我們了。這一點特別適用于今天的強大的生產力。……。當人們按照今天的生產力終于被認識了的本性來對待這種生產力的時候,社會的生產無政府狀態就讓位于按照社會總體和每個成員的需要對生產進行的社會的有計劃的調節。”[9] 從他們論述中可以看出三點:第一,社會經濟活動是有規律的,它與自然規律一樣,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第二,雖然社會經濟規律是客觀存在,但人們可以認識它,自覺地利用它來人類服務;第三,當人們自覺地利用認識了的經濟規律來從事社會經濟活動時,就是計劃經濟形式。雖然他們在這里并沒有使用“計劃經濟”概念,但已包含這一思想,“計劃調節”就是“計劃經濟”的具體表現形式。據此可知,馬克思恩格斯的“計劃經濟”是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一種經濟形式。
在此基礎上,列寧對“計劃”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在主義經濟史上第一次明確提出:“經常的、自覺保持的比例性也許確實是計劃性”[10] 。這被認為是對“計劃經濟”經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們深思,它表明“計劃經濟”的內涵在本質上就是要經常的、自覺的保持社會各個生產部門發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計劃經濟工作上,列寧更是強調對計劃“應該根據實際經驗和更詳細的研究來修正它”,否則“我們就會盲目行動”[11] 。他堅決反對用主觀計劃來代替實際工作,并且明確地告誡說:“完整的、無所不包的、真正的計劃=‘官僚主義的空想’。不要追求這種空想”,如果把國家經濟計劃官僚主義化了,“這是莫大的危險”[12] 。這對我們重新認識和正確理解“計劃經濟”,為計劃經濟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導意義。
我們從經典作家對計劃經濟的論述中可以看出,他們所主張的“計劃經濟”是建立在符合客觀實際,并且根據實際的變化不斷修正和完善的、意義上的計劃經濟,為的是達到合理、充分地調節社會經濟資源和發展社會經濟的目的。這表明,計劃經濟應該建立在客觀經濟的基礎上,并且反映經濟規律的要求。因此“計劃經濟”是指: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客觀規律的要求,社會(國家)從具體情況出發,預先擬定經濟的發展方案,并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地進行修正,從而對社會經濟活動實行“自覺”的組織管理和調節,它是自覺運用經濟規律的主觀表達形式。這就不難看出,“計劃經濟”實際上就是依靠“社會的理智”通過事先的計劃對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說“計劃經濟”=宏觀調控,宏觀調控就是“計劃經濟”的表現形式,這應該是計劃經濟的本來含意。它與“市場經濟”一樣,既是一種經濟制度,又表現為一種經濟運行機制。作為經濟制度,它和自發的“市場經濟’制度相對立,是自覺地按經濟規律組織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表現形式;作為一種經濟運行機制,它表現為一只“看得見的手”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自覺的調節和控制,以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的開發和利用。
提要:當我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現了一種全盤否定“計劃經濟”的思潮。究竟應該如何認識“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這是一個經濟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理論問題。本文從的角度論證了二者是“主客觀”之間的關系,他們既存在著誰是第一性的問題,也存在著同一性的問題。科學意義上的計劃經濟應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結果,這是計劃經濟思想的本意。所謂“宏觀調控”實質上就是計劃經濟的表現形式。
關鍵詞:商品經濟 市場經濟 計劃經濟 宏觀調控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十幾年的討論和探索,終于確定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模式。這無疑是對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的重大突破,也是對經濟學的重要貢獻。然而,伴隨著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現了另一種思想傾向,即全盤、徹底地否定“計劃經濟”,一時間對“計劃經濟”的口誅筆伐鋪天蓋地,使國人誤認為我國改革開放以前經濟發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計劃經濟”造成的,大有“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發達不起來的“萬惡之源”之勢。結果是使“計劃經濟”聲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計劃經濟”還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場經濟”才是解決我國經濟發展的靈丹妙藥,才是的最終出路。有人甚至公開講:“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是上個世紀最深的一場“國際馬拉松大賽”,其結果是經過70多年的激烈較量,以“計劃經濟”的失敗而告終。對此,筆者以為:這種認識如果不是無知的話,就是與當初我們全盤、徹底地否定社會主義存在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一樣,犯了同等程度的錯誤。為了澄清這些思想上的迷誤,有必要從歷史的角度來考察“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問題,以使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化過程中,避免犯過去同樣的教條主義錯誤,同時也使我們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這就是撰寫本文的宗旨。
一、市場的演進及其本質屬性
,在我國界對“市場經濟”存在著多種解釋,但可歸納為兩大類:一類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資源配置的一種形式,這是主流認識;另一類是把其看成為商品經濟高度了的一種經濟運行形式。實際上這兩種解釋有內通之處。國外對“市場經濟”的解釋大體也有兩種: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市場對商品生產實行調節的一種方式,也是個資源配置,另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一種經濟制度而等同于資本主義經濟,成為資本主義的同義語,這是主流觀點。
究竟應該如何認識“市場經濟”及其本質屬性呢?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表達了一種深刻的,很值得我們深思,這就是:“對人類生活形式的思索,從而對它的,總是采取同實際發展相反的道路。這種思索是從事后開始的,就是說,是從發展過程的完成的結果開始的。”[1] 因此,只有通過對歷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們對所研究的對象認識得更加清楚。
自從人類誕生以后,就產生了人與界的物質變換關系問題。這一關系的實質就是: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不斷地向自然界“宣戰”,通過勞動利用和改造自然資源以滿足自己不斷增長的多方面需要。這就是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這種經濟活動要采取什么形式進行,不少思想家和經濟學家都進行過考察和研究,而馬克思的論述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他在《〈經濟學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闡述到:“人的依賴關系(起初完全是自發的),是最初的社會形態,在這種形態下,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窄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態,在這種形態下,才形成普遍的社會物質變換,全面的關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體系。建立在個人全面發展和他們共同的社會生產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是第三個階段。第二階段為第三個階段創造條件。因此,家長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狀態隨著商業、奢侈、貨幣、交換價值的發展而沒落下去,社會則隨著這些東西一道發展起來。”[2] 這段論述科學地揭示了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發展軌跡:自然經濟—商品經濟—產品經濟三個歷史階段。它們并不是可以任意選擇的,而是取決于人類對自然界的認識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當生產力的發展十分低下時,人類只能依靠“人的依賴關系”來戰勝自然,滿足自身的需要,這就是人與自然之間的“自然經濟”時期;當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社會分工,同時伴隨勞動成果有了剩余而產生私有制以后,人與自然的物質變換關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形式上,即人們通過“商品交換”的形式來實現滿足自身的需要,隨之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形式也就進入了“商品經濟”發展時期;當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展,使社會財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勞動將成為人類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隨之消亡,個人得到全面發展,那時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就不需要通過“交換”的形式來實現,也就不需要“價值”插手其間,而是以“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來滿足自身的需要,從而進入“產品經濟”的發展階段。
可見,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發展是一個客觀的“自然歷史過程”,每一階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經濟形態。正如馬克思當年批判蒲魯東時指出的:“社會——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們交互活動的產物。人們能否自由選擇某一社會形式呢?決不能。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commerce)和消費形式。”因此,“人們借以進行生產、消費和交換的經濟形式是暫時的和歷史性的形式。”[3]
對“產品經濟”形態的認識雖然并不是本文論述的主題,但有必要在這里順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發展階段,或者說“是不可實現的理想模式”,而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這可從三個方面證明:第一,在歷史上它是在對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批判的基礎上,作為商品經濟的否定形式而提出來的,并且由空想社會主義者們以試驗的方式實行過。雖然最終失敗了,但失敗的原因并非“產品經濟”形式本身的錯誤,而是當時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還沒有達到可以否定“商品經濟”的程度;第二,當代世界某些發達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實踐足以證明,它們所實行的大量“福利”經濟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體現出“產品經濟”形態的痕跡;第三,如果從分配的角度運用抽象法,來考察一個家庭內部的經濟活動(不考慮它與外部的經濟聯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說明:當其收入水平較低時,父母要以計量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消費品分配。而當收入水平較高以后,因為消費品的種類和數量可以得到不斷補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計量的方式進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來滿足家庭成員的需求。這一點已為我國改革開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證實。以小喻大,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又何嘗不是如此呢?“商品經濟”形態的發展終將被“產品經濟”形態所代替,這在人類社會經濟形態發展史上只是個時間問題。
客觀形態的每一個階段,都有一個由產生到成熟、由初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因而會體現出不同發展時期的階段性。“商品經濟”形式的發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紀的結束和資本主義社會的確立為標界,大體可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是“簡單商品經濟”時期,后一階段為“復雜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發展時期。“簡單商品經濟”也稱為“小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產生和培育時期,它的交換是以直接獲得所需要的使用價值為目的,是作為“經濟”的一種補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當時占主導地位的“自然經濟”的夾縫之中,處于從屬地位,“就象伊壁鳩魯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猶太人只存在于波蘭社會的縫隙中一樣”[4] 。“復雜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成熟和發展時期,這時的商品生產和交換不再以獲取使用價值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并且成為社會居主導地位的經濟形式。“市場”已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樞紐和中心環節,是商品經濟發展到這一階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紀末,開始有學者把這種“復雜商品經濟”稱之為“市場經濟”。可見,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達起來以后的一種成熟表現形式。圖示如下:
從上面的中可以得出以下認識:第一,“商品經濟”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的基礎在生產力方面乃是社會分工引起的勞動社會化,在生產關系方面則是生產資料歸不同的經濟主體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會生產方式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所出現的社會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商品經濟是一種“自發”產生的社會經濟制度。第二,“市場經濟”在本質上就是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形式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以“市場”為核心、以市場機制為紐帶來構建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系統,通過市場把社會各個經濟主體緊密地聯系起來,形成一個結構。因此,一方面“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這種社會經濟活動組織形式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具體表現,也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經濟制度;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是社會經濟系統的一種運行機制,它依靠市場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所形成的市場機制,來推動社會經濟活動的運轉,從而形成由市場為導向的資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市場經濟”是以商品生產和交換為網絡結構的社會經濟活動系統。它既是一種經濟制度設置,也是一種經濟運行機制。作為經濟制度,它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在商品經濟階段成熟起來以后的表現形式;作為經濟運行機制,它表明“市場”成為商品經濟運行的樞紐,是通過市場要素自發的有機運轉進行資源配置的方式,表現為一只“看不見的手”的調節作用。不過,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一定的經濟制度必然會產生與之相適應的經濟運行機制。因此,兩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賴于人的主觀意志而存在的客觀經濟形式。對于客觀經濟形式,人們不能任意選擇或否定,只能根據“現有的生產力所決定和所允許的范圍之內”去認識它,揭示它的內在,并運用這些規律更好地為人類服務。
二、“計劃經濟”的產生及其本質屬性
一種思想的出現,總是與客觀事物的產生和發展相伴隨,因為“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并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5] “計劃經濟”同樣如此,它絕不是憑空想象或天上掉下來的,而是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的過程中,針對這種生產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資本主義(早期)市場經濟“自發”運行所帶來的和困難而產生的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自覺”組織的思想。最初它萌發于16世紀產生的空想社會主義者那里。例如: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一書中,在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進行深刻批判的基礎上,論述了未來理想社會的生產狀況是由社會領導機構根據“估定”的社會需要量進行生產,并且根據不同地區對某種產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濟虛”地進行調節來滿足各地的消費需求[6] 。這說明莫爾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計劃地組織社會經濟活動的思想萌芽。這一思想在康帕內拉的《太陽城》和摩萊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發揮。到18世紀,法國的巴貝夫對未來社會實行計劃經濟的思想則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們未來的制度將使一切都按計劃來進行”,因而社會中“不再有盲目經營的危險,不再有任意生產或生產過剩的危險”,并且論述了社會對勞動投入的有計劃調節[7] 。19世紀的三大空想社會主義者,根據資本主義生產的社會化和無政府狀態之間的矛盾深化,不但繼承和發展了這種“計劃經濟”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們所設計的實業制度中,第一次把“計劃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制度來設置,并且對計劃的制定、審查和實施過程進行了具體闡述。當然,這時的計劃經濟思想還不是建立在的基礎上,帶有很強的主觀理想主義色彩。但是,它對后人認識社會經濟活動并“自覺”進行組織的問題無疑產生了重要。
馬克思恩格斯運用他們所創立的辯證唯物主義,從和揭示資本主義的基本矛盾及其出發,批判地繼承空想主義關于有計劃發展社會經濟的思想,建立了的計劃經濟理論,并且把它與未來社會聯系起來,指出這是未來社會經濟形式的重要特征。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種不同的需要量相適應的產量,就要付出各種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會總勞動量。這種按一定比例分配社會勞動的必要性,決不可能被社會生產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變的只是它的表現方式,這是不言而喻的。規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條件下能夠發生變化的,只是這些規律借以實現的形式。”[8] 恩格斯也曾表達過: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生產資料終將由社會占有,而那時“社會生產內部的無政府狀態,將為有計劃的自覺的組織所代替”,并且比喻說:“社會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樣,在我們還沒有認識和考慮到它們的時候,起著盲目的、強制的和破壞的作用。但是,一旦我們認識了它們,理解了它們的活動、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們越來越服從我們的意志并利用它們來達到我們的目的,就完全取決于我們了。這一點特別適用于今天的強大的生產力。……。當人們按照今天的生產力終于被認識了的本性來對待這種生產力的時候,社會的生產無政府狀態就讓位于按照社會總體和每個成員的需要對生產進行的社會的有計劃的調節。”[9] 從他們論述中可以看出三點:第一,社會經濟活動是有規律的,它與自然規律一樣,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第二,雖然社會經濟規律是客觀存在,但人們可以認識它,自覺地利用它來人類服務;第三,當人們自覺地利用認識了的經濟規律來從事社會經濟活動時,就是計劃經濟形式。雖然他們在這里并沒有使用“計劃經濟”概念,但已包含這一思想,“計劃調節”就是“計劃經濟”的具體表現形式。據此可知,馬克思恩格斯的“計劃經濟”是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一種經濟形式。
[關鍵詞]基本原則 經濟法 理論體系
一般而言,一個部門法的基本原則都是明確表示在法典之中的,但是源于經濟法沒有制定法典,因此對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還始終以學理的形式存在,并且這些關于基本原則的學理研究也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觀點。確定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理論體系建立完善的重要標志,如果缺乏統一的原則認識,既不利于發經濟法具體條款的頒布和實施,同時也不利于經濟法基礎理論建設的完善。由此,明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無論在立法還是實踐中都有其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概述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指始終貫穿經濟法立法和實踐中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是經濟法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同是也是經濟法精神價值的主觀反映。經濟法基本原則體現的是經濟法的本質和宗旨所在,而從這一點上我們可以認為經濟法就是國家和社會市場,將所有的經濟資源合理分配,以營造出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為目的,最終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要能夠始終貫穿整個經濟法理論體系,在每個經濟法的法域中都可以適用,而在不同的法域中,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的側重也都有不同。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目的在于防止社會經濟的兩極分化,側重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從而實現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這一原則中的主體中包括國家, 因此也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發展的適度干預,既體現了責任和權力之間的統一,同時也反映了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的原則。而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中的平衡和諧,不僅是這一基本原則的關鍵詞,同時也要貫穿經濟法的始終,這一原則突出反映出對市場規制的一種要求,也包含了某些學者所提出的維護公平競爭和平衡協調原則。無論是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還是營造和諧社會經濟環境原則,都是為了最終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這一原則的前提和保證,可持續發展是經濟法發展的最終目的,同是也是經濟法本質的體現。
二、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1.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如何評價分配經濟資源的合理性,在歷史上有不同的認知。早期的封建社會,認為將社會資源按照社會地位的不同來實現經濟資源的不同分配是最為合理的,這是當時社會發展程度的必然認識。社會發展到資本主義以后,經濟資源的分配的提出標準則是按照各自的資本來分配,從考慮社會地位到考慮個人所擁有的資本,這種對于經濟資源分配合理性的標準無疑是個極大的進步,但是按資本分配也存在相應的弊端。按資本分配一方面會帶來貧富分化日益嚴重,產生較為激烈的社會矛盾,同時也會帶來頻繁的經濟危機,阻礙了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至于空想社會主義中按需分配的理論構想,由于完全脫離了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因此根本無法在現實的社會經濟發展中得以實現。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合理的分配經濟資源中必須要在保證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的同時,防止貧富兩極分化現象的加劇。資源的優化配置中側重的是經濟的發展,因此要求優化配置的資源都以較為稀缺的經濟資源為主,體現的是效益優先的原則。而防止貧富兩極分化現象的加劇,則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它側重于對社會生活資源的優化配置,體現的是利益公平。將這兩個側重點相結合,才算是真正的實現將經濟資源的合理分配,才是衡量分配合理性的標準。而從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雙重目的上而言,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是經濟法必然要遵守的基本原則之一。
2.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政治經濟學將國家職能劃分為維護階級統治職能和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維護階級統治職能是國家職能中的首要職能。當前,在國際上以和平與發展為主旋律的背景下,在國內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國家的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則顯得更加突出。各國在實施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時大都將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為根本目標,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有一個良好的環境,這里提到的環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這個問題在上層建筑的層次中已經被納入到環境保護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是我國加入WTO后與國際接軌的基本要求,是我國要獲得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得到國際社會認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
3.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出現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聯合國的會議報告上,目的就在于維護現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反展。可持續發展是人類在社會發展史上的又一次的理論升華,不僅突出了人類和環境的和諧發展,并且也體現了人類和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將可持續發展和經濟法的理論相結合是歷史的必然。經濟法理論認為法不只是鞏固保護已有的權益,它也要開辟未來,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而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是經濟法價值取向實現的需要。可持續發展思想涵蓋了經濟、人口、環境、科技、社會保障的各個方面,這一思想反映于上層建筑之時就必然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所以,將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原則和經濟法理論充分結合起來,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之一,不僅是可持續發展觀的要求,同時也是經濟法理論發展的實踐要求。
綜上所述,經濟法三大基本原則的確定,是從對經濟法理論的宗旨和本質中分析得出的,從不同的側重點上都體現出了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和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充分體現了經濟法的立法精神。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所想要追求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即都是為了追求經濟效益和社會價值的共同和諧發展,體現的是經濟秩序和民主的統一要求。
參考文獻:
[1]張守文: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北京大學學報.2003,(2).
關鍵詞:國進民退;煤炭資源整合
中圖分類號:F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2)02-13 -02
所有制問題,是一個永遠值得討論的問題。計劃經濟體制在一定時期內為中國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突出的貢獻,國有企業在其中功不可沒。但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也嚴重阻礙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國有企業在一定歷史時期內效率低下,內部問題叢生。1978年改革開放,我國引入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并存的經濟體制。三十多年的發展中,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巨大進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提高。1990年代中期,國有企業以“抓大放小”的方式退出了大多數競爭性的領域,私營企業進入,國有經濟的比重逐年下降。2009年上半年,提及“國進民退”這個名詞,部分學者和媒體表述時,尚稱之為“局部行業和地區出現的‘國進民退’現象”、“現在發生一種情況叫做‘國進民退’”,下半年,已經有人用“國進民退大潮”來表述這一現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副所長張文魁就在不同場合公開表示,“‘國進民退’在一些地區和一些行業愈演愈烈。”[1]
“世界上所有的爭論都是名詞之爭”,我們對任何事物都試圖去下一個準確的定義。但事實證明對任何事物我們都很難下一個準確的。具有普遍說服力的定義,因為我們在認識事物時都是從我們自身所掌握的材料出發,運用自己的知識背景,站在某個特定的角度來看問題。事物自身客觀上所涵蓋因素的廣泛性與我們認識事物主觀上的局限性之間的差距使得我們對某個事物的定義很難具有普遍說服力。并且,當事物正在“運行”時,事物存在更多的不確定的因素,這使得我們更難以對事物下一個普遍的具有說服力的定義。
對于“國進民退”這一目前正在“運行”著的事物,從字面意思上來理解就是經濟中某一領域內國有企業進入而私營企業被迫退出的一種經濟現象。但“語言是對事實的一種切割”,不同的人用不同的語言以及對語言不同的理解所切割出的事實自然也不同。因此我們也很難對“國進民退”下一個準確的定義。
本文并不期望對“國進民退”下一個“準確”的定義,只試圖通過在對“國進民退”所包含的要素及可能性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把“國進民退”概括為幾種現象,進而構建出一種判定某種經濟現象是不是“國進民退”的方法。對于“國進民退”,單純爭論其概念是沒有意義的,我們必須從其所蘊含的基本事實為出發點探討其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無論是“國進民退”還是“非國進民退”,亦或是“民進國退”,都應當從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考慮,都應該服務于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
一、什么是“國進民退”
探討“國進民退”,筆者認為可以首先從“時間”與“空間”的角度著手:從“時間”的角度來講,“國進民退”既可以指在一個很長的時期內國有企業逐漸排擠私營企業的現象,也可以指在某個時間點上的個別特殊時期內國有企業逐漸排擠私營企業的現象。從空間上講,“國進民退”既可以指國有企業在社會經濟各個領域內均出現排擠私營經濟的情況,也可以指僅在個別領域內出現國有企業逐漸排擠私營企業的情況。其次,還可以從“動態”與“靜態”的角度著手,即“國進民退”既可以指國有企業排擠私營企業這一動態的過程,也可以指在經歷了這一動態過程之后因國有企業相對民營企業來說占主導地位而形成的“國”“民”比例格局。此外,許多現代企業基本都實行股份制,社會上廣泛存在私營資本參股國有企業以及國有資本參股私營企業的現象。我國國有企業在經歷了股份制改革后其資本成分變得多元化,很難找到“純粹”的國有企業。因此,國進民退中的“國”既可以指國有企業,也可以指國有資本。而“民”則既可以指私營企業,也可以指私有資本。
以上就是“國進民退”所蘊含的一些基本事實。筆者認為,只要某種經濟現象符合上述“基本事實”中的任何一種或者幾種,我們就可認為其存在“國進民退”現象,換言之,我們就可以認為其是“國進民退”。
二、“國進民退”的影響
關于“國進民退”的影響,可以從人們對其所持有的觀點來看:支持國進民退的觀點認為“國進民退”有利于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尤其是在土地、礦山等資源的配置與利用方面,“國進民退”是順乎經濟發展規律的,是大勢所趨。此外,“國有經濟對國民經濟具有調控作用,是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保證國家政治安全、經濟安全和國防安全的主體。2008年以來,西方發生經濟危機,影響到了中國,給中國造成嚴重損失和災難。但中國之所以能夠從容應對,將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并迅速決斷,采取重大措施,投資幾萬億元,擴大投資,擴大內需,就是由于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居主體地位,有強大的國有經濟作支撐,金融體系比較健全,具有宏觀調控能力。”[2]因此應該支持“國進民退”。而反對“國進民退”的觀點認為“國進民退”強化了國有企業以及相關國有部門的行政壟斷、削弱了市場競爭的基礎,尤其是通過政府強制力推行的“國進民退”,更加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同時,“國進民退”不僅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和社會福利的改進,還會在民營企業的發展、收入分配、產業結構優化、金融風險和增長方式的轉型等方面對我國經濟產生不利影響。為防止“國進民退”,應對國有企業進行合理定位,劃定其必要的經營范圍。”[3]
上述觀點都是從理性分析的角度得出的。中國改革開放在社會經濟方面發生的最大變化是引入以競爭為手段的市場經濟,打破計劃經濟時代國有企業對經濟社會的壟斷,國有企業與私營企業共同參與市場競爭。事實證明相對于國有企業來說私營經濟更具活力與創造性,國有企業一直被當做改革的對象。再加上近年來國有企業的官僚化、權貴化、封閉化現象日趨嚴重。人們普遍對國有企業持一種“標簽化”的排斥態度。當談及“國進民退”時,人們往往會憑借自己的主觀感性認識認為“國進民退”是國有企業通過自身的優勢地位來排擠私營企業,制造不平等競爭。雖然事實上確實存在這種現象 ,但是國有企業兼并私營企業主要是依靠自身的規模優勢。
在我國,國有企業與私營企業各具特色,各有自己特殊的地位與作用。首先,就國有企業來說:我國的國有企業相對于資本主義國家的國有企業來說有著更為重要的地位與作用。我國的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其所承擔的一些政治與社會職能是私營企業所無法取代的。并且在諸如規模、獲取銀行信貸等方面,國有企業具有私營企業所不具有的優勢。國有企業確實存在著種種弊端,但不能因此而把國有企業標簽化為官僚制、特權階級、低效率,更不能因此而過分夸大私營企業的作用與地位。其次,就民營企業來說,“民營企業已經無可爭議地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營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表現出了公有經濟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調動了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吸收了大量城鄉閑散人員,減輕了社會的壓力。”[4] 因此,現在的“國進民退”與前些年我國實行的“抓大放小”,國有企業退出競爭性領域的政策,都是基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一種正常經濟現象。“綜觀未來中國經濟,持續增長的勢頭不減,廣闊的國內與國際市場,大有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施展活力的空間。不管是何種經濟形式,關鍵是鍛煉內功,提高企業適應市場的能力。中國的企業有必要相聚一起、相互聯手、共同發展,打出有力的‘組合拳’,以爭得國際市場上的更多發言權”。[5]
2008年山西省煤炭資源廳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實施意見》的文件,2009年,山西省政府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拉開了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的序幕。此次煤炭資源整合,省內確立了以“中煤集團”、“山西煤炭進出口公司”、“同煤集團”、“山西焦煤集團”、“潞安集團”、“陽煤集團”、“山西晉城無煙煤集團”為主的國有企業為整合主體兼并整合其他小煤礦。雖然整合后山西國有、民營、混合所有制煤礦企業的比例為2:3:5。民營辦礦仍舊“三分天下有其一”,但這一靜態的結果并不能否定上述“國有企業與國有資本排擠民營企業與民營資本”這一動態的過程,因此筆者認為此次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稱得上是“國進民退”。
此次煤炭資源整合對于山西煤炭行業在資源浪費、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都有改善的作用。此外此次整合在民間資本利用、處理地方利益關系以及吸引外資等方面對山西的社會經濟發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處在發展中的“國進民退”其所包含的因素還在不斷變化。這使得我們更加難以把握其準確的含義。過度的爭論會產生內耗,最終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通過探究事物所包含的現象來探究事物的含義,并且注重對事物所產生的影響的研究不失為一種研究事物發展的好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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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相對剝奪感;心理;原因
中圖分類號:B8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1-0240-02
當今社會人人都說自己是弱勢群體。開發商說有錢沒權的人是弱勢群體、老板說民營企業家是弱勢群體、官員說公務員是弱勢群體、演員說自己是弱勢群體、教授說知識分子是弱勢群體、工人說自己是弱勢群體 [1]……這樣的言論后面其實是一種相對剝奪感心理在起作用。
一、相對剝奪感的含義
相對剝奪由美國社會學家 S.A.斯托弗( Stouffer,Samuel Andrew)等人提出,是指剝奪是相對的,人們對其處境感到怨恨或不滿,未必是在絕對意義上被剝奪,而是與某些標準相比感到被剝奪了[2]。斯托夫等人通過對美軍人員的素質及心理狀況的調查,提出了“相對剝奪”的概念。他看到美軍中一些升遷較快的成員,反而是最心懷不滿的人。因為他們始終把軍中地位顯赫的高層人物視為參照群體,通過在權力、收入、聲望等方面的比較,發現自己總處于劣勢,從而覺得自己受到剝奪,老是被滯留在通往理想職位的道路上。對于早已定格在心目中的參照點似乎總是可望而不可即,進而產生了不滿、怨恨、憤怒等主觀反應。美國社會學家 Robert.K.默頓進一步發展了相對剝奪理論,默頓認為,當個人將自己的處境與其參照群體中的人相比較并發現自己處于劣勢時,就會覺得自己受到了剝奪。這種剝奪是相對的,因為,人們不是與某一絕對的或永恒的標準相比,而是與某一變量相比。這個變量可以是其他人、其他群體,也可以是自己的過去[3]。
二、相對剝奪感產生的原因
1.社會分層與收入分配帶來的差距。社會分層是指社會成員由于占有不同數量和質量的具有社會價值的資源(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資源)而分為不同的層級,并由此而在社會地位、居住空間、生活方式、消費水平等方面表現出的差異 [4]。有學者[5]將中國社會劃分為十個階層。經濟增長提速和社會發展加快的時期,同時也是社會階層利益差距加大、群體矛盾因素增多的時期。貧富差距問題已經被社會公眾看做是當前中國社會發展所面臨的第一位的重大問題。而一些調查結果則表明,不少群體卻都認為自己在改革發展進程中所獲得的利益較少[6]。對十二類職業群體調查表明[7],越是低收入組階層,越認為當前的貧富分化程度十分嚴重。處于社會底層的人或社會經濟地位下降的人的不公平感要強烈一些,而處于社會上層的人、社會經濟地位穩定而波動不大的人或社會經濟地位上升的人這種感受相對要弱一些。
2.社會比較帶來的心理感受。馬克思曾以比喻的形式說明相對剝奪感問題:“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樣小,在周圍的房屋都是這樣小的時候,它是能滿足社會對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這座小房子近旁聳立起一座宮殿,這座小房子就縮成可憐的茅舍模樣了,那么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會在那四壁之內越發覺得不舒適,越發不滿意,越發被人輕視。”美國社會學家斯托夫認為,人們具有將自己的收入與地位、空間接近的人進行比較的傾向,當自己的收入不如別人時,便會產生相對貧困的判斷,進而產生被剝奪的感受[8]。有學者認為,在新舊體制交替的過程中,人們看問題時往往和自己的以前比,和與自己地位相似的比,結果出現了端起碗來吃肉,放下筷子罵娘的社會現象[9]。對剝奪感心理是人們在和他人的比較中產生的主觀心理體驗。
三、相對剝奪感心理的影響
1.產生不良社會心態。目前在中國社會中由貧富差距的擴大所引起的社會心態問題正在成為一個比貧富差距本身更為復雜的問題。有學者[10]認為,目前中國大眾產生了諸多不良社會心理:社會貧富差距擴大引發的不公平感與相對剝奪感、利益上的相互攀比心理、過度追逐名利引發的浮躁心理和急功近利心理、社會信任的弱化與缺失、盲目從眾心理、法不責眾心理、逆反心理等。另有觀點認為[11],在當下中國,有八種不良的社會心態值得關注:浮躁、喧囂、忽悠、炒作、炫富、裝窮、暴戾、冷漠。2004年零點調查公司對中國居民的調查結果表明 [6],對社會發展走向持認同態度的主要是中等以上收入、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中青年群體,而對社會發展走向持懷疑態度的主要是中低收入、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齡偏大的弱勢社會群體。有調查中發現,在失業—下崗人員群體中,具有十分強烈的“我們感”。他們對于社會現象特別是對于貧富差距的看法是不僅對此持有相當極端的否定情緒,而且還經常流露出“我們”是被剝奪的人的不滿和憤懣[12]。對某省大學生社會心態調查表明[13],中低收入家庭大學生的社會心態嚴重失衡,家庭收入為“下等”的大學生對政策的認同度較低。家庭條件越差,道德認同率越低。家庭收入“下等”的大學生對仇富的認同度卻高達72.3%。隨著家庭條件的漸差,仇官心態逐漸嚴重。
關鍵詞 家庭微系統;心理理論;影響機制
分類號 B844
1 前言
心理理論(Theory of mind)是當今發展心理學社會認知發展領域里的研究熱點。它是指個體具有的關于自己或他人心理世界的知識,包括愿望、信念和情緒等心理狀態的理解,以及據此對自我和他人行為的解釋和預測。心理理論的個體發生和發展機制是目前研究者關注的主要問題,比如幼兒的心理理論發展究竟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影響的過程和機制如何,尚有待深入的探討。Hughes,Jaffee,Happe,liaylor,Caspi和Moffitt(2005)采用行為遺傳學的方法研究了1116對60個月大的雙胞胎,發現環境因素解釋了該樣本心理理論成績個體差異的絕大部分。由此可見,后天環境對個體心理理論發生和發展的影響極其重要。從生態系統論的角度來看,生態環境是影響個體發展最重要的來源,發展中的個體嵌套于相互影響的一系列環境系統之中,系統與個體相互作用從而影響著個體發展(Bronfbnbrenner1979)。學前兒童的影響主要來自于家庭微系統,所以研究者的興趣主要集中于家庭微系統對兒童心理理論的影響。
我們在綜述和分析文獻的基礎上,把家庭微系統分為三個子系統,即家庭基本環境子系統、父母與兒童互動子系統和兄弟姐妹與兒童互動子系統。三個子系統相互作用,形成了動態的、發展著的家庭微系統,從而影響著幼兒心理理論能力的發展。其中家庭基本環境子系統屬于客觀環境,它包括兩個變量: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兄弟姐妹數量類型。父母與兒童互動子系統屬于主觀環境,它包括以下變量:依戀類型、教養方式、母親情緒表達和親子游戲。兄弟姐妹與兒童互動子系統也屬于主觀環境,它包括以下變量:兄弟姐妹與兒童間的合作沖突和假裝游戲。本文通過分析各因素在心理理論發展中的作用,探討家庭微系統影響兒童心理理論發展的過程和機制,構建家庭微系統影響心理理論的模型。
2 家庭基本環境子系統對幼兒心理理論發展的影響
2.1家庭社會經濟地位
家庭社會經濟地位的測量主要基于母親受教育程度、母親職業階層和父親職業階層(Meins,Fernyhough, & Russell,1998)。有研究者考察了來自不同家庭社會經濟地位的3~4歲兒童的心理理論,發現家庭社會經濟地位高(用父母職業聲望的社會經濟系數來測量)的幼兒,其錯誤信念任務成績顯著高于家庭社會經濟地位低的幼兒(shatz,Diesendmck, & MartineZ-Beok,2003)。母親受教育程度、母親職業階層、父親職業階層與4歲兒童心理理論水平顯著相關(相關系數分別為0.31、0.37、0.26),而父親受教育程度與兒童心理理論水平不存在顯著相關(Cutting & Dunn,1999)。然而Lucariello,Durand和Yamell(2007)考察了5歲和6歲兒童推測自我和他人心理狀態的能力,包括對自我與他人的信念、情緒和知覺的理解,發現高、低兩種家庭社會經濟地位的兒童,其心理理論任務成績并沒有顯著差異。他們認為,研究結果與shatz以及cuning和DuⅡn的結果不一致,可能是因為測量任務的不同和被試年齡的不同導致的,可能3歲和4歲階段的兒童,家庭社會經濟地位的影響在5至6歲階段沒有持續下去。我們認為最可能的原因是Lucariello等人的研究中所用的被試年齡范圍較窄,被試的心理理論測量成績比較平均,所以很難發現不同的社會經濟地位兒童在心理理論發展上的差異。同時還有可能是由于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對幼兒心理理論的影響是間接的,前者通過其他中介變量進而影響后者,因此家庭社會經濟地位(自變量)由于其他中介變量的影響導致它與兒童心理理論能力(因變量)之間的相關關系不穩定。
Lugo―Gil和Tamis-Lemonda(2008)進行了一項縱向研究。在幼兒14個月、24個月和36個月時測量其家庭資源(用家庭人均收入、母親受教育程度、母親自身閱讀頻率、父親是否與母子同住來測量)、父母養育質量(用母子游戲、挑戰性任務和HoME量表來測量)和幼兒認知發展水平傭MDi分量表來測量),從而考察三者之間的關系。發現家庭人均收入、母親受教育程度與父母養育質量顯著相關。在三個不同時間點上幼兒的家庭資源、父母養育質量與其認知發展能力分數相關顯著,并且前兩者能持續預測后者。從結構方程模型檢驗的結果也可推測出在測量的三個時間點上,父母養育質量在家庭資源對認知能力水平的影響中可能起著完全中介作用。模型的參數估計結果表明,家庭資源中母親受教育程度和家庭人均收入與父母養育質量之間的路徑系數值較大。本研究結果表明家庭客觀環境對幼兒認知能力的影響是通過父母養育質量這一中介變量起作用的。我們推測,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對幼兒心理理論能力的影響可能是通過父母與兒童互動子系統這一中介系統而起作用。家庭社會經濟地位(自變量)通過影響父母與兒童互動子系統中父母教養方式、親子游戲等因素(中介變量),進而影響兒童心理理論能力(因變量)。具體而言,父母與兒童子系統中的依戀類型、教養方式、情緒表達和親子游戲為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影響兒童心理理論過程中的中介變量(溫忠麟,張雷,侯杰泰,劉紅云,2004)。但兒童認知能力與作為社會認知功能的心理理論能力存在差異,因此該并行多重中介模型(見圖1)有待實證研究加以驗證。家庭社會經濟地位高的兒童,其母親受教育程度高,因此她們可能更傾向于采用民主型健康的教養方式;同時會更注重與孩子的交流互動,加強與孩子的情感溝通,創設更多與孩子進行親子游戲的機會;家庭經濟收入偏高則更可能保證撫養者對孩子照顧的時間和精力,從而更有可能與孩子形成健康的依戀類型,與孩子進行更多的親子游戲。而依戀類型、教養方式、情緒表達和親子游戲這些中介變量會在父母與兒童互動過程中對兒童心理理論能力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
2.2 兄弟姐妹數量和類型
兄弟姐妹數量和類型與兒童心理理論發展水平具有某種相關關系。家庭中兄弟姐妹數量越
多,兒童的心理理論水平越高(Pemer Ruffmanl & Leekam.1994)。哥哥姐姐能促進幼兒錯誤信念理解能力的發展,而弟弟妹妹以及雙胞胎類型的兄弟姐妹卻沒有促進作用(Ru‰an,Pemer,Naito & Parkin,1998;Cassidy,Fineberg,BrOwn, & Perkins,2005)。但Peterson(2000)的研究結果與上述結論不一致。他發現具有同輩兄弟姐妹(即年齡在12個月到12歲之間的兄弟姐妹)的幼兒心理理論任務成績優于獨生子女。弟弟妹妹和雙胞胎類型的兄弟姐妹與哥哥姐姐一樣,都有助于幼兒心理理論的發展。而只有小于12個月和大于12歲的兄弟姐妹才不具有促進作用。McAlister和Peterson (2007)的研究也支持這一觀點。他們經過14個月的縱向研究,發現兒童在3歲初到6歲期間,同輩兄弟姐妹能持續促進兒童的心理理論任務成績。中國城市兒童缺少兄弟姐妹,但張玉萍和蘇彥捷(2007)發現在混齡編班里的4歲兒童,其錯誤信念理解能力和情緒理解能力都要高于來自非混齡班的同齡兒童。該結論在對4~5歲兒童更大樣本的實證研究中再次得到驗證(wang & Su,2009)。
從上述研究結果可見兄弟姐妹有助于兒童發展其心理理論能力,但并未發現某種絕對的兄弟姐妹類型具有這種促進作用。也許客觀的兄弟姐妹數量和類型并不是影響兒童心理理論的直接因素,而是它們會通過兄弟姐妹與兒童互動子系統這一中介系統,進而影響兒童心理理論。不論是哥哥姐姐、弟弟妹妹或雙胞胎(自變量),只要兄弟姐妹與兒童之間有經常的互動交流(中介變量),時常產生合作沖突,進行假裝游戲,在這些動態的交往互動過程中,兒童能有更多的機會體驗他人的心理狀態,進而促進心理理論(因變量)的發展。而非同輩兄弟姐妹存在一定年齡差距,因此缺乏與兒童間的互動交流(合作沖突、假裝游戲),正是缺乏這些中介變量的作用,因此導致兄弟姐妹數量(自變量)與兒童心理理論(因變量)之間的相關不顯著。兄弟姐妹數量類型影響兒童心理理論過程的并行多重中介模型如圖2所示。
3 父母與兒童互動子系統對幼兒心理理論發展的影響
3.1 依戀類型
依戀類型作為早期個體人際關系質量的主要變量之一,與個體社會認知能力的發展具有一定的關系。有研究發現,3~4歲安全型依戀的兒童錯誤信念測試分數顯著高于不安全型依戀的兒童,安全型依戀與心理理論分數呈顯著正相關(Arranz,Artamendi,Olabarrieta, & Martin,2002)。依戀類型對兒童心理理論的影響是直接還是間接的呢?倘若是間接的,那么其影響機制如何?Meins,Femyhough,WainwTight,Gupta,Fradley和Tuckey(2002)加入母親心理狀態術語因素對此進行了更深入的實證研究。他們在嬰兒6個月時,
讓母子進行20分鐘自由游戲,對母親使用的適當的心理狀態言語和不適當的心理狀態言語進行編碼。在嬰兒12個月時通過陌生情境法測量其依戀類型。在幼兒45個月和48個月時通過表觀一現實任務、意外內容任務和意外地點任務測量其心理理論水平。結果發現安全型依戀(自變量)與母親使用的適當的心理狀態言語(中介變量)顯著正相關p=0.42);母親使用的適當的心理狀態言語(中介變量)與幼兒心理理論水平(因變量)呈顯著正相關(r=0.34),回歸分析結果也顯示母親適當的心理狀態言語(中介變量)能單獨預測幼兒心理理論(因變量),并且能解釋其方差變異的11%:并且在控制了母親使用的適當的心理狀態言語(中介變量)后,安全型依戀(自變量)與兒童心理理論能力(因變量)相關關系不顯著。由此可見,母親在與兒童互動交往時所使用的適當的心理狀態言語(中介變量)在安全型依戀(自變量)和心理理論能力(因變量)之間起完全中介的作用。并且還有研究表明安全型依戀兒童的母親在要求自由描述孩子的特點時更傾向于描述孩子的心理特征,安全型依戀到描述孩子心理特征的路徑系數為0.363,路徑系數顯著(Meins,Femyhough, & Russell,1998)。安全型依戀兒童的母親更傾向于把孩子當作有心理的個體看待,因此她們在兒童早期養育孩子時,不僅僅只關注他們的生理狀態,還注重他們的心理狀態。從而在與孩子互動交流時更易使用一些心理狀態言語與其交流。這些能恰當反映孩子心理狀態的言語(Mind-Mindedness)能促進兒童對自己及他人心理狀態的理解,進而提高其心理理論能力。因此我們可以假設,依戀類型(自變量)是通過母親使用適當的心理狀態言語這一中介變量影響兒童心理理論(因變量)的發展。
3.2 父母教養方式
許多研究者考察了父母教養方式與兒童心理理論的關系。結果發現3~5歲兒童心理理論水平與母親情感溫暖理解的教養方式顯著正相關(李燕燕,桑標,2006)。7歲組兒童包含意圖的信念理解與過度偏愛的教養方式顯著負相關,8歲組兒童包含意圖的信念理解與懲罰和嚴厲顯著負相關(杜丹,蘇彥捷,2009)。不同的結果可能與使用的教養方式測量方法及心理理論能力測量的不同方面有關。另有研究者考察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教養方式與心理理論的關系。vinden(2001)研究了3~6歲韓裔美國兒童和英裔美國兒童的心理理解能力與其父母教養態度間的關系。通過父母養育態度問卷測量父母養育風格的三個方面:行為控制、學習自由、自主鼓勵度。結果發現英裔美國兒童的心理理論水平與專制型教養方式顯著負相關。權威型教養方式與心理理論不存在顯著相關。與此相反,韓裔美國母親一般為專制型教養方式,但5歲韓裔美國兒童的心理理論水平高于英裔美國兒童。由此可見,不同社會文化背景下,父母教養方式對兒童心理理論的影響并不一致。原因可能是父母教養方式對兒童心理理論的影響不是直接的,而是通過父母進行教育的行為特征這一中介變量來起作用的。不同社會文化下同一類型父母教養方式的表現并不完全相同,而正是在這些養育表現中父母與兒童的互動特點才是影響兒童心理理論發展的關鍵因素。
Ruffman,Pemer和Parkin(1999)深入考察了不同父母教養方式下具體的親子教育特點對3~4歲兒童心理理論發展的影響。通過訪談問父母五個最近剛經歷的教育孩子的情境,要求父母描述當時真實的反應做法(如,你記得最近一次孩子向你撒謊的情境嗎?你當時知道他/她撒謊了,你是怎么說怎么做來教育他/她的?)。把父母的回答按照4種反應類型(包括情感感受探討、一般性討論、訓斥反應和不明確反應)進行編碼。Logistic回歸分析發現情感感受探討的次數與兒童錯誤信念理解成績邊緣顯著正相關,該變量能夠獨立影響兒童的錯誤信念理解能力。而訓斥反
應與兒童錯誤信念理解成績呈顯著負相關,一般性討論和不明確反應與兒童錯誤信念理解的相關均不顯著。由此可見,具有不同教養方式的父母在具體教育孩子的情境中所體現的言語討論特點影響著兒童錯誤信念理解能力。父母在教育孩子的實際情境中,探討他人的情感感受這類教育策略較之一般性討論、訓斥反應和不明確反應。前者包含更多的與孩子進行心理狀態、情感狀態的討論和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通過探討他人的情感感受,使用更多類型和數量的心理狀態術語從而引導兒童正確感受他人的心理,促進兒童心理理論的發展。而一般性討論、簡單的訓斥,缺乏關于自己和他人的心理狀態談論,因而不利于兒童心理理論發展。這提示我們,僅僅看教養方式(自變量)與心理理論(因變量)的關系,可能很難解釋教養方式直接影響心理理論發展的機制。而是在不同的教養方式下,父母與兒童的心理狀態談論方式和內容(中介變量)不同,從而對兒童心理理論發展產生不同的影響。
從上述研究和分析來看,父母教養方式可能并不是直接影響著兒童的心理理論,而是父母的教育特點、與兒童互動交流中心理狀態言語的使用在影響心理理論發展中起著關鍵的中介作用。即父母教養方式通過親子間心理狀態言語的使用(中介變量)影響兒童心理理論的發展。
3.3 母親情緒表達
母親與兒童互動交流中,情緒情感的表達與兒童心理理論發展水平具有一定的關系。母子游戲過程中,母親給予兒童的情緒解釋與兒童情緒理解能力顯著相關(Gamer,Dunsmore & southam-Gerrow,2008),家長分享情感的行為有利于促進兒童心理理論的發展(馬偉娜,洪靈敏,桑標,2009),并且母子交流過程中母親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與兒童情緒理解表達分數顯著正相關(r=0.66)(McQuaid,Bigelow,McLaughlin, & MacLean,2008)。Symons和Clark(2000)通過縱向研究考察了學前兒童母親情緒與其心理理論間的關系。在兒童2歲和5歲時,采用自我報告問卷和量表測量母親的抑郁癥狀、情境焦慮和特質焦慮、親子關系中的具體壓力、壓力應對風格以及社會支持,從而獲得母親情緒綜合分數。在兒童5歲時,通過意外內容任務、意外地點任務和撫養者意外地點任務(類似經典意外地點任務,由找物體替換成找撫養者。其任務難度高于意外內容任務和經典的意外地點任務)測量兒童心理理論能力。結果發現兒童2歲時母親的抑郁情緒能預測兒童5歲時撫養者意外地點任務成績,并且這一關系獨立于安全型依戀、母親敏感性和兒童5歲時母親情緒水平。對此,研究者認為在孩子發展的早期,具有相對較高但并未達到臨床水平的抑郁情緒的父母,傾向于關注嬰兒的行為線索、夸大思考嬰兒的心理狀態,從而在親子互動中善于使用心理狀態術語,進而促進兒童心理理論的發展。由此可見,母親情緒影響兒童心理理論的過程中,親子心理狀態言語的使用有可能是該過程的關鍵中介變量,即母親情緒表達通過親子間心理狀態談論這一中介變量影響兒童心理理論發展。
3.4 親子游戲
游戲是幼兒學前期的主要活動,親子游戲能提供父母與兒童互動交流的環境,大量研究表明親子游戲能促進兒童心理理論發展,但親子游戲對兒童心理理論發展產生作用的機制尚不清楚。symons,Fossum和colIins(2006)通過縱向研究設計考察了母子游戲中心理狀態談論與幼兒后期錯誤信念理解之間的關系。在幼兒2歲時,對母子游戲過程進行錄像,測量母親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情況。在幼兒5歲時通過一系列錯誤信念任務測量其心理理論水平。結果發現親子自由游戲中母親使用的恰當的愿望狀態術語數與幼兒五歲時心理理論能力相關顯著(r=0.35),并且這一相關關系獨立于其他因素(母親敏感性、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和幼兒言語能力)的影響。母子自由游戲中幼兒愿望狀態術語數與母親恰當反映兒童心理或行為的愿望狀態術語數顯著相關,幼兒認知狀態術語數與母親恰當的認知狀態術語數呈顯著相關。這表明母親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能影響孩子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并促進孩子心理理論能力的發展。針對研究中母親認知狀態術語不能預測幼兒5歲時的心理理論能力這一結果。研究者認為可能在兒童年齡稍大些的階段,這種促進作用才能顯現出來。symons,Peterson,slauester,Roche和D0yle(2005)也發現母子共同閱讀書籍和講故事任務中使用到的心理狀態言語也與兒童心理理論能力顯著相關(r=0.54)。這些研究都提示了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在親子游戲促進兒童心理理論能力發展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在親子游戲中,母親使用心理狀態術語能為兒童提供思考自己和他人心理狀態的機會、環境,進而促進兒童心理理論發展。我們推測親子游戲部分通過心理狀態談論這一中介變量影響兒童心理理論的發展。
4 兄弟姐妹與兒童互動子系統對幼兒心理理論發展的影響
4.1 合作與沖突
家庭中兒童與兄弟姐妹之間合作、沖突的互動交往過程可能會影響兒童心理理論能力發展。Cutting和Dunn(2006)考察了4歲兒童與兄弟姐妹間交往質量和其心理理解能力之間的關系。研究者觀察和記錄兒童在談話中所說的每個句子。計算具有合作性假裝、沖突、非交流等特征句子出現的頻率。結果發現兒童錯誤信念理解和情緒理解成績與兒童的合作性假裝句子數呈邊緣顯著相關,與沖突句子數呈顯著負相關。這提示我們,兒童在與兄弟姐妹的合作、沖突過程中,包含心理狀態言語談論的互動情境,可能會促進他們對他人心理狀態的思考、推測和理解,進而促進心理理論能力的發展。Brown,Donelan-Mccall和Dunn(1996)考察了幼兒與兄弟姐妹間合作沖突、心理狀態術語使用與幼兒錯誤信念理解能力之間的關系。結果發現幼兒與兄弟姐妹間的合作(自變量)與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中介變量)相關顯著。幼兒與兄弟姐妹交談中使用心理狀態術語(中介變量)與其錯誤信念理解能力(因變量)相關顯著。該研究表明在幼兒與兄弟姐妹間合作沖突促進兒童心理理論能力發展的過程中,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可能起著部分中介作用。Foote和Holmes―lonergan (2003)研究了3~5歲兒童和兄弟姐妹間的沖突與其心理理論能力的關系。研究者對兒童與哥哥或姐姐的自由游戲過程錄像15分鐘。測量游戲里沖突過程中所使用的心理狀態術語和三種不同類型爭論(即他人引發的爭論、自己引發的爭論和無爭論)出現的頻率。結果發現兒童心理理論水平與他人引發的爭論呈顯著正相關、與自己引發的爭論不相關、與無爭論顯著負相關。同時沖突中使用的心理狀態術語與他人引發的爭論顯著正相關(r=0.47,p
顯著預測兒童心理理論成績、而自我引發的爭論不能預測兒童錯誤信念任務分數。從該結果我們可推測他人引發的爭論與自我引發的爭論不同在于前者會使用更多的心理狀態術語,而后者的使用量較少。他人引發的爭論對兒童自身的沖突影響更大,從而引發兒童理解、考慮他人心理狀態的程度更大,使用心理狀態術語的數量更多。而自身引發的爭論對兒童自身的沖突感較前者更弱,很難引發心理狀態術語使用。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量不同,進而對兒童心理理論能力的促進作用也不同。由此可見,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在合作沖突促進兒童心理理論發展過程中可能起著部分中介作用。
4.2 假裝游戲
假裝游戲是幼兒與兄弟姐妹間交往的重要內容。在假裝游戲中,幼兒將一個物體表征為另外一個物體,從而提高幼兒的心理表征能力,促進其心理理論能力發展。但同時在游戲過程中引發的心理狀態談論。可能也是促進兒童心理理論能力發展的重要因素。
Hughes,Fujisawa,Ensoe,Lecce和MaTfleet(2006)考察了兩歲幼兒和兄弟姐妹之間游戲質量(假裝游戲頻率、互惠游戲頻率)、內部狀態談論與其心理理論能力之間的關系。發現當控制了幼兒年齡、語言能力和總體談論數量后,幼兒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游戲質量與其內部狀態言語顯著相關(r=0.46,p
從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幼兒與兄弟姐妹的假裝游戲促進其心理理論發展的過程中,內部狀態語言的使用可能是一個重要的中介變量,它也許可以解釋一部分以前發現的假裝游戲對心理理論發展的影響。心理狀態術語使用在假裝游戲促進兒童心理理論能力發展過程中可能起著部分中介作用。
5 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對幼兒心理理論發展的影響
從以上論述可見,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是家庭微系統促進兒童心理理論發展的核心因素。symons(2004)也認為心理狀態談論是促進幼兒心理理論發展的重要因素,并從vygotsky的“內化”角度來解釋這一促進作用。實證研究也發現母嬰早期互動交往中母親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能提高兒童后期心理理解能力和情緒理解能力(Ereky―stevens,2008)。兒童在2~4歲期間,母親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與兒童心理理論能力具有因果關系,前者能顯著正向預測后者。而且母親對各種類型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都能夠促進兒童的心理理論能力(Ruffblan,slade, & crowe,2002)。Meins,Femyhough,Wainwright,clark-caneL Gupta,Framey和Tuckey(2003)通過縱向研究考察了母親使用心理狀態術語的結構效度,以及它對兒童心理理論能力的預測效度。結果發現嬰兒6個月時母親使用的心理狀態術語量能獨立預測兒童48個月時母親使用的心理狀態術語量和兒童45個月時的心理理論水平。路徑分析結果也發現,母親使用的恰當的心理狀態評論與兒童后期心理理解能力具有直接的聯系。由此可見,母親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是母親自身言語交流的一個穩定性特點,該特點能直接促進兒童心理理論的發展,預測兒童后期心理理論水平。國內研究者通過觀察母子游戲過程考察了親子間心理狀態術語、非心理狀態術語使用與3~5歲兒童心理理論的關系。同樣發現母親心理狀態術語使用、兒童心理狀態術語使用與兒童心理理論能力存在顯著相關(桑標,李燕燕,2006)。然而Lu,su和wang(2008)發現兒童的心理狀態談論并不能影響其心理理論發展,而是簡單的提及他人能促進其心理理論發展。這兩個研究結果的不一致可能是由于心理狀態言語的測量方法不同所導致。前者通過觀察與母親的游戲互動測得。而后者通過測量兒童的自傳體記憶,從兒童的回憶內容中編碼出心理狀態談論。關于心理狀態術語使用對兒童心理理論的促進作用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促進兒童心理理論發展的機制是當前的研究熱點,目前存在三種解釋。第一種解釋認為這種促進作用歸功于特定心理狀態術語詞匯的作用(Brown,Donelaan-MccaIl, & Dumm,1996;Cheung,chen, & Yeung 2009)。母親在與兒童交談中使用到的心理狀態術語(如“想”、“認為”)能引起兒童對心理過程的注意,由此能幫助兒童發展對心理狀態的認識和理解能力。第二種解釋認為這種促進作用歸功于語法。具有心理動詞加上補語結構的特定句法結構能促進兒童對錯誤信念的理解(deslliers & Pyers,2002;莫書亮,蘇彥捷,張亞旭,2007)。在母親使用心理狀態動詞的句子中,心理狀態動詞加上補語的句法結構能幫助兒童對心理狀態進行理解和概念化,從而促進著兒童心理理論能力。第三種解釋認為這種促進作用歸功于語用(de R0gnay,Pons,Harris, & Morreu,2004)。例如,當母親說“小明認為那是一條狗”這句話時,想要表達某人(“小明”)對某個事件(“那是一條狗”)的特定看法。使用這種心理狀態術語有助于人們闡釋某人特定的心理狀態或對于一個給定事件的個人觀點,以及各自擁有著不同的看法(Harris,Rosnay, & Pons,2005)。對于以上三種解釋,各有不同的證據支持。心理狀態術語的使用對兒童心理理論發展影響的機制還有待進一步探究。
6 小結與展望
家庭微系統包含客觀的家庭基本環境子系統、主觀的父母與兒童互動子系統、兄弟姐妹與
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界限
作為新興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與傳統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著“天然”的聯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國經濟法的要領時所指出的:“經濟法應位于商法與行政法之間。它與商法分享對經濟事務的調整,與行政法分擔政府管理的職能。”[1]關于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界限,隨著民法通則的頒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學界的看法已基本趨于一致了。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劃分,這仍然是一個有待探討的問題。有不少專著、文章都對此問題進行了論述,但顯得過于抽象,本文意在通過對土地管理法的分析來具體論述經濟法與行政法之關系,使經濟法的本質特征能被較直觀地把握。
對土地可從不同角度進行觀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對象。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資源”及“管理對象”的多重屬性進行綜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規范于一體。而其中經濟性規范占著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總則(第1章)、法律責任(第7章)、附則(第8章)外,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2章)主要由民事規范構成,監督檢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規范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3章)、耕地保護(第5章)、建設用地(第6章)基本上是經濟性規范,只是個別兼具行政性規范屬性。
土地管理法中這些經濟性規范所涉及的內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條)、基本國策(第3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第17條)、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制度(第24條)、土地調查制度(第27條)、土地統計制度(第29條)、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進行動態監測制度(第30條)、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第31條)、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第34條)、土地劃撥制度(第54條)、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使用制度(第55條)等。此外,還有一些關于促導性措施的規定,如關于獎勵的規定(第7條)、鼓勵開發未利用土地(第38條)、鼓勵土地整理(第41條)、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第50條)等。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如關于增加安置補助費的規定(第47條)、征地補償方案須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的規定(第48條)等。
上述這些規定,體現了經濟法的一些特性,以此為基礎可分析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如下差異:
首先,經濟法與行政法調整的社會活動領域及其調整宗旨不同。經濟法,又可稱之為經濟政策法,是國家管理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宗旨是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如國家針對耕地嚴重流失,建設用地外延式擴張的現狀,基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認識,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為了執行這一國策,于是進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將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規范化。由此可見,經濟法帶有極強的經濟政策性,是國家貫徹經濟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為社會公益的。如為了確保現有耕地規模,防止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在農用地內,又劃出基本農田進行特殊保護,這都是基于我國耕地面積有限、開墾潛力不大、農村人口眾多這一現狀考慮的,以期達到確保農民生活水平、農業發展、農村穩定及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公益目的。因此,國家一定階段特定的經濟政策是經濟立法的依據,保證該經濟政策所確定的社會公益目標的實現,是經濟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著特定的、具體的經濟內容。行政法則與此不同,行政法以國家行政主體的設置及其職權行使為其調整領域,其宗旨是保障國家行政職權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機關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由于歷史傳統不同,關于行政的認識也存在著差異。英美法系側重于控權說,重視程序規則,認為“行政法涉及對行政機關的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必須遵從的方式(主要強調法定程序規則);以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2].而大陸法系側重于保權說,以行政職權及其行使作為研究中心,“強調的是行政行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體資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補救和違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責任,以及緊急狀態下的意思表示問題”[3].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還是大陸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關心行政管理活動的具體社會經濟內容及其要實現的社會經濟政策目的。這是行政法區別于經濟法的一個根本點。以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章“監督檢查”為例,該章規定了監督檢查的主體(第66條)、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職權(第67條)、關于身份公開的程序規則(第68條)、其他職權及公法上負擔的義務(第68、70、71、72條)等。這些規定充分關注的只是行政組織及其權力設置、行使、制約、監督,而不大關心活動的具體經濟內容和要實現的經濟政策目標。總之,經濟法和行政法都分擔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但其側重點不同,前者側重管理的具體內容和要實現的目標,后者側重于管理主體及其職權。
其次,經濟法與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學原理不同。經濟法主要以經濟學的原理為指導,如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土地調查制度、土地統計制度、土地利用監測制度等,就是在經濟學原理的指導下,將一定的經濟技術手段運用于土地管理,以期達到土地資源的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在這里,立法只不過使其獲得了強制執行和一體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則主要以政治學原理為指導。如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的規定(第21條)、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的規定(第25條)、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規定(第44條)、關于監督檢查的規定(第6章)以及關于行政責任、行政救濟的規定(第7章)等,體現了行政機關與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之間,行政機關上下級和管理相對人之間相互監督的關系,這些都是政治學分權制衡原理的運用。
再次,經濟法與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實施所要達到的社會效果不同。法律的實施效果指法律的實施對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產生的影響。這種影響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則是積極的影響。經濟法的實施追求的是,它所執行的特定的社會經濟政策目標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整個社會經濟呈協調有序持續發展的狀態。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過實施實現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科學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實有效的保護,整個社會經濟在此基礎上能夠得以持續發展。而行政法實施要追求的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體言之,就
是行政主體的設置、職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活動做到合法、合理,一旦違法,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是以土地管理法為例,它的實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實現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國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職能得到實現。總之,經濟法追求的是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國家政治生活的規范和進步。
最后,從經濟法與行政法既相區別又相滲透的客觀現實和辯證關系出發,應該注意到二者間的界限具有相對性。就法律部門的劃分而言,具有主觀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現象客觀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導致的。這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門劃分是相對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這是由立法和法學的主觀性決定的。這種相對性主要表現為法律部門之間的交叉性和層次包容性,也表現為同一項法規在不同的國家或不同時期可以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4]而一個時期以來,我國的一些法學者卻未能足夠認識這種法的部門劃分的相對性。有的行政法學者基于經濟法調整手段的不完備、無獨立的責任制度等,就否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地位;而一些經濟法學者則從論證經濟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獨立的、完整的調整手段和責任制度出發,沒有令人信服地論證經濟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這些傳統的法的部門那樣所具有的全部特征。與此不同的是,有的學者獨辟蹊徑,從反思和重新確立法的部門劃分標準出發,既看到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差異,又看到了兩者的交叉、重疊,既論證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地位,同時也”純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圍。更難能可貴的是,他們從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興法律部門對傳統法律部門在制度上大量借鑒的客觀現象[5].總之,經濟法與行政法二者間的界限是相對的,經濟法在調整手段和責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鑒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樣,也不能以此否認二者是不同的獨立的部門法。得注意的是,現代法律更加關注特定的社會活動領域和特定事項。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門不斷出現;另一方面,法律部門相互滲透和綜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環境法、社會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這在法學上,既要求具有開拓意識的新領域的法學工作者的涌現,也要求不同部門的法學者對同一立法文件從各自的學科背景出發進行研究和闡釋,不是相互否定,爭奪地盤,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進,共同繁榮法學事業。
注釋:
[1](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趙秀文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頁。
[2](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2~3頁。
經濟法再分配功能的原則,是指經濟法在對社會資源、利益和權利進行再分配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并貫穿于再次分配過程始終的制度和規范,是指導再次分配過程實現公平正義的基本準則。經濟法的宗旨在于實現社會分配過程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發展過程的和諧穩定。從這個角度出發,經濟法的立法原則包含如下內容:
一、實質正義原則
經濟法作為法律調整市場經濟運行過程的法律產物,一直都以追求社會發展過程的實質性正義為根本的目標和出發點。經濟法是在批判的繼承和發展民法的形式正義過程中建立起來的實質正義的觀點和立場,而這恰好與實質正義所倡導的差別對待原則相映生輝,遙相呼應。由此,實質正義也就逐漸演變為經濟法的精神內涵和靈魂。作為實質正義的一種外化形式,經濟法理所應當將實質正義作為其首要和原初的基本原則。
首先,宏觀調控法的目標在于發揮國家的整體性宏觀調控作用,通過法律權利義務的形式對市場主體進行合法性和合規性的導向和指引,避免純粹市場經濟原發性的自目和滯后,克服市場經濟自身缺陷給經濟發展過程造成的負面影響,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高效和可持續發展,實現社會經濟行為的效率和公平正義。其次,反壟斷法的目標在于市場經濟過程中,個別居心叵測的投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非法利益,給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最終損害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秩序。
二、社會整體利益原則
從經濟法角度來看,社會整體利益是從個人利益中剝離出來的抽象概念,它集中反映了人們的理性共識。每個人的私心和私欲導致這個社會無法通過個體行為達成社會整理利益的理性共識。因此,一個帶有權威性的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便順理成章的成為社會公眾期待的重要角色。考慮到這個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的各方面特性,政府部門應當是最合適不過的備用人選。只有政府才能通過強有力的行政手段實現社會資源的公平劃分,重新整合社會利益的分配布局,使其更加趨向于合理。實際上,我們可以這樣看待政府的角色政府通過宏觀調控行為成為市場經濟的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在政府的干預下社會的各個利益階層通過民主協商機制進行博弈,最終實現群體勢力的逐漸均衡穩定。可見,經濟法調整視閾是社會初次分配過程中的公平瑕疵和利益失衡。經濟法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各階層的合法利益,避免社會中各類矛盾激化,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在二次分配過程中堅持整體利益原則,是經濟法區別與其他法律的顯著標志。經濟法對分配關系的調節,即著眼于國計民生的行業,又從國民經濟的總體利益考慮,真正做到調節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結構,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而不是某一方面的利益。
三、有限調節原則
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平分配不僅影響著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持續穩定,而且對三者之間利益關系的調節和協調也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擁有再分配權力的國家政府,充分運用宏觀調控和法律機制,來實現控制和調節再分配的目的。經濟法的調整范圍比較廣泛,既包括滿足再分配關系的調整需求,又包括經濟法調整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經濟法在再分配的調整過程中,既面臨著基于政府有限理性的主觀能力局限的問題,也存在受到國家、企業與個人三者再分配的客觀范圍限制的情況。宏觀上來講,經濟法對再分配范圍的界定是有限的,它主要針對市場不能有效調節但又對國民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領域進行調整,而沒有必要對再分配的各個環節都進行監督、管理和調整。從微觀的層面反觀經濟法的有效調節原則,經濟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賦予國家的主導地位的合法性是其應有之意。但是,國家行使其再分配過程的調節權力時必須嚴格的依法依規辦事,不得越權濫權。在具體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時,國家必須保證社會整體利益調節和分配的均衡。當然,人們不能將經濟法神化,認為經濟法是放之四海而皆準、可以普度眾生的靈丹妙藥。經濟法在調節社會經濟行為過程中,難免存在力所不及的自點和局限性,這其中最明顯的就是政府的有限理性及其自身在不同階段的利益傾向性。因此,這就決定了經濟法的強制性分配在分配關系中的主導地位,而非強制性分配的作用范圍則顯得極其有限。
關于會計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目前尚存在爭議。爭議的焦點在于會計理論的研究應當以會計環境還是以會計目標作為其邏輯起點,也就是眾所周知的會計環境論和會計目標論之爭。由于二者都有說服力,針對其相持不下的情況,又有會計環境與會計目標結合論。以下作者試圖進行簡要分析。
長期以來,由于歷史和語言等方面的原因,美國的會計研究對我國的會計產生了重要影響。然而,兩國會計環境的差別在某些場合卻往往忽視。美國社會經濟和資本市場高度發達,市場完全監管嚴格,稅制完善且管理手段強硬,注冊會計師職業得以充分發展且有著嚴謹的自律機制,資訊系統完善且高效,相比之下,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經濟尚處于發展之中,市場經濟體制雖然已經建立,但尚需調整與完善。資本市場還處于成長的初期,市場監管手段和稅收征管以及稅制的完善尚需要時日,審計環境和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不容樂觀,資訊條件不夠理想。由此可見,不同環境下的會計理論研究的前提條件顯然是不同的,所以進行我國會計理論方面的研究,應當以我國會計所處的環境為基礎,實事求是地研究和解決本國的問題。當然,借鑒他國的研究成果和經驗也是不可缺少的。
雖然會計理論的研究成果中存在諸多具有共性的成份,但并非所有在一定的會計環境下被特定會計實踐證明了的會計理論研究成果都具普遍意義。因此,我們應當對會計環境論作為會計理論的邏輯起點的觀點進行反思。
此外,雙重受托責任也應運而生。雙重受托責任觀認為現代會計在“受托—受托”的關系中的責任是雙重的,既包括對受托資源的安全完整、充分運用和實現經營目標的責任,也包括對員工的福利、消費者所購買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政府的稅收、公眾的就業、社會公益事業、生態環境的保護等方面的社會責任。
筆者認為,會計目標論是受制于特定的企業組織形式和經濟運行體制的。在產品經濟條件下,會計信息使用者主要是通過運用會計信息來考察受托者對托付財產或資源的管理和經營責任的履行情況。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特別在資本市場有效的動作情況下會計信息使用者不但仍然關注受托資源的經營情況,而且由于他們處于一個相對發達的市場條件下,隨時可以通過資本市場間接地對其所托付的資源進行調配,社會經濟體制和資本市場本身也確實充當著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因而使得會計信息對決策的作用日益重要。不言而喻,決策有用觀應當是財務會計被普遍認可的情況下才得以成立。只有當所有權和經營權充分分離之后,企業外部利益關系集團的力量足以制約財務信息的公允呈報,決策有用觀才能夠確立。因此,即使在同一歷史時期、相同的社會經濟背景條件下,對于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以及私營企業而言,決策有用觀和經營責任觀的側重點也未必相同。正如我們所熟知的:國際會計準則只對財務會計處理和呈報的重要方面進行規范,而不顧及次要的方面。同理,大多數國家的會計準則也主要用來規范上市公司的會計行為。因此會計目標倚重決策有用觀是可以理解和易于接受的。
綜上所述,從會計理論體系本身來說,會計目標是會計理論聯系實際的邏輯起點,它基于特定的會計環境,對會計基本假設和原則具有統駕作用。從實務方面看,它指導特定會計系統的建立并引導其運行,從而構成會計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
2關于會計理論的一般認識
會計理論一詞雖然廣泛應用于財務會計多年,但尚無標準的定義。在會計文獻中,對會計理論的含義有許多不同的理解。
但筆者認為,瓦芡和齊默爾曼作為當代實證會計理論的代表人物,對會計理論提出的意見是符合當代經濟發展的潮流的。他們認為:“會計理論的目標是解釋和預測會計實務。”“解釋”是指為觀察到的提供理由,“預測”則是指會計理論應能夠預測未觀察到的會計現象。未觀察到的會計現象未必就是未來現象,它們包括那些已經發生,但與其有關的系統性證據尚未從數據中收集到的現象。因此,在他們看來,假設和通過數據進行驗證構成了發展會計理論的基本前提。
3關于發展會計理論的方法和實踐性問題
20世紀60年代以來,實證會計理論逐步發展是西方會計理論研究的主流。我國應用實證方法進行會計理論研究的條件尚未完全具備。這首先是由于我國會計所處的社會經濟環境持續發生著重大變化:經濟體制的轉變使會計的作用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多種經濟成分的并存致使財務信息使用者的群體發生了重要的變化,企業相對地位的確立導致財務信息呈報的企業導向,會計人員身份的轉變致使會計信息編報立刻發生了微妙乃至深刻的變化。其次,由于20年來我國財務會計規范始終處于變動之中,盡管這種變動的程度和頻率不盡均衡,但相對而言,較大規范的變動至少應當包括1993年會計轉制和1997年以來具體會計準則的和實施。這樣的制度變遷,不可避免地會導致相關年度財務信息較為嚴重不可比,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分析結果的可靠性,如果考慮到1994年稅制改革,和匯率并軌因素的影響,會計信息的不可比程度是不言而喻的。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會計規范的兩次大的變動與我國證券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基本上是同步的。因此,在當前,以對我國財務報告數據的統計分析為依據的研究成果的可信度是值得考慮的。所以,我國當前和今后幾年的會計理論研究勢必仍然無法以統計和建立模型等研究方法為主,而傳統的研究方法仍將居于主流地位。
因此,有必要對傳統研究方法進行再認識。分析我國會計研究的傳統方法,很難證明其等同于規范方法。換言之,規范研究方法與傳統方法并不是相互重合的概念。二者充其量只不過是交叉的概念。在我們以往所進行的研究中,我們自覺不自覺的部分采用某些實證研究方法。眾所周知,實證研究方法既包括當前十分流行的統計分析和“建模”,也包括諸如問卷調查、實地調查、訪談、案例研究、實驗室模擬研究、實地試驗等方法。因此,以往的研究中所采用的實地調查方法、解剖麻雀的方法、較為簡單的統計分析方法、蹲點實驗等方法應當屬于客觀的以實踐為基礎的或稱之為以經驗為根據的方法,也可認為是實證研究方法。
隨著實證研究的興起,規范研究受到日益普遍的批評。規范研究的根本缺陷在于其所基于的假設通常在性質上是主觀的,因而無法在結論上獲得普遍的共識。盡管如此,對于諸如會計理論框架,財務報表的要素及確認與計量等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仍然主要地采用規范研究方法。應當承認,研究人員的主觀隨意性不僅表現在規范研究的過程中,而且也出現在實證研究的若干階段。正如瓦芡和齊默爾曼在他們的《實證會計理論》中所指出的:“研究人員在建立會計理論的過程中必然帶有主觀隨意性。研究課題的選擇與理論模式的建立都會受到研究人員自身價值觀的影響”。
在批評規范研究時,我們應當對研究方法的科學性和研究命題的學術性加以區別,從而克服所謂純學術研究的思想。無論是規范研究還是實證研究,實際上都不是所謂純學術的研究,因此強調理論研究的實踐基礎,并不意味著否定規范研究方法。
4我國會計理論研究的實踐基礎
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會計論壇日益繁榮,然而,改革開放初期對國外會計理論的引進和評價,畢竟只是我國會計理論研究撥亂反正過程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并非不可突破的既定模式。借用他山之石,是為了攻克本山之玉。借鑒并非為了借鑒本身,而是為了對照以便取長補短或吸取教訓。
中國的國情決定了中國的會計特用的系統結構。這個系統的結構及其運行狀況和優化方法,需要由我們自己實事求是地去探索,實實在在地研究,把中國會計實務作為他國研究的許多成果試驗田的做法實不足取。
同時,由于實證會計理論研究的許多成果基于經濟學和行為科學的新興學派的觀點,而這些學派及其觀點在其本學科領域中往往仍然存在爭議,因此,當會計理論研究者對其所借用的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未能全面而深刻地把握時,這種借用顯然是危險的。同時,由于新興經濟學理論的某些假設,例如理性經濟人假設基于資本主義社會經濟現實,未必符合我國社會和文化現實,盲目借用顯然是有害的。
當前,我國的會計系統,正處于一個非常重要的變革時期。在這樣一個時期,不僅會計目標需要明確,而且會計準則建設的目標及其相關問題也亟待明確。財務信息的供給與需求問題、成本與效益問題、財務信息提供的責任問題、財務信息使用者的權益保障問題、財務報告監證的法律責任、經濟風險和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和經濟利益問題,會計管理機構、財務信息提供者和注冊會計師的相互牽制配合問題,會計職業操守和自律問題、會計確認和計量以及披露的一系列具體問題等等都有待于我們去探索。
總之,我國會計正處于一個劇烈變動的時期,對會計理論工作者而言正是一個挑戰與機遇并存時期。一個不可多得的充滿了創造機會的時期。然而,要抓住這個機遇,必須深切地把握我國的會計實務。
綜上所述,以下結論應當是可以成立的:會計理論發展的基礎只能是會計實務,會計理論正確與否最終應當也只能經過實踐來檢驗,會計環境是會計理論研究必須加以考慮的前提條件,但這未必意味著會計環境是會計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會計理論邏輯起點應當是會計目標。我國會計理論研究的基礎只能是我國會計實踐。
摘要:在會計改革過程中,我們始終面臨這樣一些問題:會計如何適應國家經濟體制的轉變,如何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國家市場經濟要求的會計體制,這樣的會計體制應該具有什么樣的功能和結構,怎樣對待西方會計理論的研究成果等等,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會計理論研究的深入,西方關于會計理論的供求問題的研究成果也日益受到關注。由于我國目前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資源還不夠充足,在會計理論研究領域,尤其要關注成本效益的對比問題以及供需平衡問題。
關鍵詞:會計理論;實踐基礎;會計目標;會計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