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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職責
各村社長在村委會領導和指導下開展工作,負責本社莊前屋后、居民巷道、通社道路、溝渠河岸、種養園區等區域環境衛生的日常監督和保潔。
(一)莊前屋后、居民巷道。社長要組織本社農戶做好莊前屋后、居民巷道的清掃與保潔,對發現的雜物、垃圾及時督促農戶清理,杜絕已整治的私搭亂建、亂堆亂放現象反彈。
(二)通社道路、溝渠河岸。社長要組織本社農戶做好本社道路兩邊和溝渠河岸的衛生整治與保潔,對發現的雜物、垃圾組織社員及時清理,對凌亂的雜草組織社員及時清除。
(三)種養園區。社長要組織種養農戶及時清理日光溫室周邊尾菜、雜草、廢棄農藥瓶化肥袋等,及時清理養殖小區周邊白色污染、雜草、枯樹等,督促養殖戶將畜禽糞便高溫堆肥還田。
(四)商鋪店面。社長要及時督促主干道路沿線農戶、商鋪戶主做好門前“五包”區域衛生清掃,杜絕門前亂堆亂放。
(五)周五日常保潔。社長要組織發動本社群眾在周五環境衛生保潔日做好莊前屋后衛生清潔,并組織群眾將收集好的生活垃圾及時傾倒到垃圾收運車。
(六)免檢村成果鞏固。社長要督促本社群眾維護好清理干凈的衛生區域,組織群眾將新產生的秸稈打捆,督促群眾將秸稈、木料在柴草集中堆放點統一整齊碼放,或在消防通道區域外統一整齊碼放。杜絕沒有打捆的秸稈到莊前屋后堆放,杜絕私搭亂建現象發生。
(七)廢舊地膜回收。社長要組織群眾將農田廢舊地膜及時收集,并督促群眾將廢舊地膜拉到村再生資源回收站兌換新地膜。
(八)垃圾科學分類。社長要組織群眾將生活垃圾和生產垃圾分類處置,將生活垃圾收集后由鎮流動垃圾收運車統一拉運,將生產垃圾收集后由群眾拉送到指定垃圾點統一處置。
(九)禁牧禁火。社長要組織群眾將夏收、秋收后農田及時深翻滅茬,杜絕在田間焚燒小麥、玉米、葵花等秸稈茬。社長要號召群眾不準在戶外放牧。
二、工作管理
社長要服從村委會統一安排,對環境衛生保潔工作要高度負責,不折不扣的完成。對環境衛生保潔工作完成不好的社長,在鎮村社干部大會通報批評。
三、人員考評
(一)社長考評采取量化評分的辦法進行,考評得分由平時考評得分和督查考評得分組成,每月一考評。平時考評由村委會負責,村委會根據社長平時工作開展情況按照《三雷鎮社長量化評分表一》評分標準扣除相應分數。督查考評由鎮督查組負責,鎮督組督查發現問題按照《三雷鎮社長量化評分表二》評分標準扣除相應分數。各村每月20日前對社長本月履職情況進行考評,并將考評結果與次日前上報鎮督查組。
一是《辦法》與《稅務登記證管理辦法》有沖突的地方。《辦法》規定,"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即為納稅人開戶時,應提供稅務登記證。而稅務部門的《稅務登記證管理辦法》則規定,開立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應先提供銀行賬號證明,再頒發稅務登記證。這就造成銀行在給納稅人新開立賬戶時不能獲得稅務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
二是《辦法》與《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有不一致的地方。《辦法》規定,單位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特定用途的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經審批后可以辦理現金支取業務。本著存款人自愿的原則,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不同的銀行開立賬戶。這樣就可能出現同一存款人可以在同城的不同銀行支取現金的現象。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支取現金"。
三是個人結算賬戶確認時的不規范操作,有可能違反《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辦法》規定,開立個人結算賬戶,既可以重新申請,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結算賬戶。有的商業銀行為了省事,將所有的活期儲蓄賬戶一律轉為個人結算賬戶。而《儲蓄管理條例》明確指出,"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商業銀行在執行《辦法》時,未征得客戶許可,就自動將其儲蓄賬戶轉為結算賬戶,有侵犯儲戶合法權益之嫌。
乙方:付款人
簽訂地點:
根據甲方開戶銀行管轄行 行批準,甲方已獲準采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收取 (費種名稱)。為明確各方責任,現簽訂協議(合同)如下:
一、甲乙雙方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支付結算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二、甲方向乙方收取款項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收費政策。
三、乙方同意甲方采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賬戶(戶名: 賬號: 開戶銀行: )中收款。甲方符合規定的特約委托收款憑證到達乙方前述開戶銀行后,由其開戶銀行按規定劃款。
四、乙方應在賬戶內留有足夠款項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 (費種),且在轉賬日未被銷戶。
五、乙方賬戶因各種原因被停用期間,應主動采取其他結算方式向甲方繳納款項。
六、乙方在異常情況下多付款項且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業務管理辦法》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乙方有權自付款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發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甲方同意由原受托收款銀行在其賬戶內劃款。
七、乙方根據自身需要確定是否需要獲取收據(是,否)。
八、乙方需變更指定付款賬戶的,應另簽新協議(合同)。
九、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合同)后,乙方應在七日內向本協議(合同)所指定的開戶銀行授權,并將本協議(合同)其中一份隨"委托收款授權書"送交指定的開戶銀行。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
2、
3、
4、
5、
十一、若乙方解除協議(合同),須攜單位介紹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本協議書(合同),提前一個月與甲方辦理協議(合同)解除手續。
十二、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協議(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合同)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十三、如因甲方提供的委托收款紙憑證(或電子支付信息)有誤,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十四、甲乙雙方發生糾紛后,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本協議(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送付款人開戶銀行。本協議(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合同)有效期限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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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收款單位):_________
乙方(付款單位):_________
為切實搞好住房公積金的匯繳結算工作,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及時歸集,方便單位繳交,明確各方責任,經雙方協商,現簽訂合同如下:
一、甲乙雙方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支付結算辦法》及《_________銀行_________中心支行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二、乙方同意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采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帳戶(帳號: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中收款。甲方符合規定的特約委托收款憑證在每月五日委托到達乙方前述開戶銀行后,由其開戶銀行按規定劃款。
三、乙方應在帳戶內留有足夠款項,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積金且在轉帳日未被銷戶。
甲方(收款單位)_________
乙方(付款單位)_________
為切實搞好住房公積金的匯繳結算工作,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及時歸集,方便單位繳交,明確各方責任,經雙方協商,現簽訂合同如下:
一、甲乙雙方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支付結算辦法》及《_________銀行_________中心支行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二、乙方同意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采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帳戶(帳號: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中收款。甲方符合規定的特約委托收款憑證在每月五日委托到達乙方前述開戶銀行后,由其開戶銀行按規定劃款。
三、乙方應在帳戶內留有足夠款項,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積金且在轉帳日未被銷戶。
四、乙方帳戶因各種原因被停用期間,應主動采取其他結算方式向甲方繳納款項。
五、乙方在異常情況下多付款項且符合《_________銀行_________中心支行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業務管理辦法》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乙方有權自付款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發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甲方同意由原受托收款銀行在其帳戶內劃款。
六、乙方根據自身需要確定是否需要獲取收據(是,否)
七、乙方如變更指定付款帳戶,應在一周內通知甲方。
八、甲乙方雙方簽訂合同后,乙方應在七日內向本合同所指定的開戶銀行授權,并將本合同其中一份填“委托收款授權書”送交指定的開戶銀行。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若乙方解除合同,須攜單位介紹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本合同,提前一個月與甲方辦理合同解除手續。
十一、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如因甲方提供的委托收款紙憑證(或電子支付信息)有誤,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十三、甲乙雙方發生糾紛后,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送付款人開戶銀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證券公司作為一種市場主體,必然存在經營失敗和市場退出的問題。但作為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市場退出不同于一般的生產企業而具有特殊性。在我國,證券公司往往集經紀商、承銷商和保薦機構、機構投資者等諸多角色于一身,且其經營范圍涉及全國和境外,其經營失敗還會波及到數量眾多的個人和機構客戶,甚至中央銀行和財政。本文將結合我國證券公司市場退出的實踐模式,重點討論作為證券公司客戶的投資者利益保護的法律問題。
證券公司客戶的權利類型
本文所指的投資者是從證券公司客戶的角度來談的,并不是指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投資者。實踐中,證券公司市場退出影響客戶的權利主要是集中在經紀業務和委托理財業務方面。具體而言,客戶與證券公司主要的利益連接點主要包括下列類型:
1、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存托人。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是客戶用于保證證券投資交易、結算的資金,所有權應該屬于客戶所有。但是長期以來,交易結算資金往往存放在證券公司處。正常狀況下,證券公司應當幫助客戶開列資金帳戶,該帳戶內的資金所有權應該屬于客戶,客戶對該類資金具有取回權。但當證券公司因挪用而無法返還時,就形成了客戶對證券公司的債權。
2、證券類資產的托管方。同樣,根據國內目前的證券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為客戶開立與資金帳戶對應的股票帳戶,用于記載其購得的證券類資產(包括國債、基金單位)。這些資產實際托管在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在實踐中常將客戶資產與其自營資產混同,挪用客戶的證券類資產。
3、資產管理的委托人。實踐中,客戶將資金委托給證券公司,雙方簽訂委托理財合同。受托證券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授權進行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計劃。委托合同屆滿后,返還本金和一定的受益。為招攬客戶加入委托理財計劃,證券公司往往在合同中承諾高于銀行利率水平的高收益和回報,即保底條款。保底條款可分為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和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三種。在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時,委托人的財產權利 (特別是違規理財行為)如何保護已經成為投資者關注的焦點。
4、借款人(質押權人)。實踐中,客戶可以直接將錢存入證券公司(或其營業部等分支機構),形成事實上的借貸關系;還有的證券公司還有將客戶的資金進行國債回購融資,由證券公司出具虛假的國債或其他證券托管憑證給客戶,證券公司通過這種形式向客戶融資或融券,也形成客戶與證券公司之間的借款關系。2004 年11月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連續了《短期券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等規定,可望會給證券公司的合法的融資帶來機會和可能性。當然這些融資方式也產生了新的借款人類型:債券持有人和銀行(股票的質押權人)。
證券公司市場退出的實踐模式
1.1、fprc證券質押典當
fprc系統是由創元開發的《證券質押典當業務管理與風險監控系統》的簡稱。該系統通過電腦網絡技術,依照《典當管理辦法》,為乙方提供最短2天最長不超過15天股票當質押服務體系,包含了相關動態監管與風險監控功能。fprc《網上交易客戶端》是甲方提供給乙方作為申請證券質押典當業務使用的軟件,包括股票買賣撤單、查詢、結算等功能.
甲乙雙方簽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使用《網上客戶端》自助申請當金購買股票,隨買即借隨賣即還,周而往復。甲方按乙方實際使用當金的天數計算和收取典當綜合管理費。
1.2、 帳戶說明
1.2.1、質押帳戶
質押帳戶(包括資金帳戶、股票帳戶)簡稱a帳戶,是乙方在證券公司設立的個人帳戶,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已將該帳戶的所有資產作為質押物俗稱“當物”,質押給典當行;乙方喪失a帳戶的所有權,但可對該帳戶進行股票交易 。
1.2.2、典當帳戶
典當帳戶是由典當行提供的資金帳戶(包括資金帳戶、股票帳戶)簡稱b帳戶,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質押獲取的當金由該帳戶提供;乙方取得在該帳戶內進行股票買賣交易(包括資金帳戶、股票帳戶)的使用授權。
1..3證券質押授信與當金額度管理辦法
本合同對乙方進行授信管理。甲方通過對乙方歷史交易能力的評估確定乙方授信級別。本合同有效期內,fprc系統根據乙方使用b帳戶的交易頻率與盈虧狀況,對該授信級別定期自動調整,若授信級別降至25分,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
乙方只有在a帳戶的現金95%購買股票后方可申請質押典當,fprc系統自動根據乙方當時持有股票市值的評估總額乘以乙方授信級別計算并批復;乙方當日申請到的當金額度僅限當日有效。
1.4典當期限與月綜合服務管理
本合同期限為半年,到期后甲乙雙方重新簽定合同。本合同中,乙方應在質押典當到期前乙方應主動拋售b帳戶的股票,否則未拋售股票視為“絕當”,甲方有權強行拋售;乙方以其a帳戶的資產承擔所有風險、綜合管理費。
1.5、定期清算、平倉清算、合同到期清算
1.5.1、定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對乙方使用當今的所有交易及占用當金的典當綜合管理費進行定期清算。fprc系統自動管理乙方的融資買賣記錄,乙方使用fprc《網上交易客戶端》可以隨時查詢。清算日乙方未拋售的股票當月不清算,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當月沒有申請質押典當的乙方不參與清算。乙方若盈利,甲方將盈利部分由b帳戶劃撥資金到乙方a帳戶,乙方若虧損,乙方或主動支付虧損部分給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預留的授權委托書,從乙方a 帳戶劃撥資金到b帳戶彌補虧損。
1.5.2、平倉清算
乙方授權甲方在乙方a帳戶資產及b帳戶當金資產總市值跌落到本合同約定的平倉線以下時,進行平倉清算。甲方有權不通知乙方,市價拋售乙方b帳戶、a帳戶的股票,并從乙方a帳戶劃撥資金以彌補乙方占用b帳戶當金的典當本息及虧損。對于a帳戶全部劃撥或股票全部買出后仍不足彌補甲方虧損,甲方有權向乙方繼續追索。
1.5.3、 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日內,停止乙方貸款權利,到期日前5天辦理清算手續。
二、典當綜合管理費用率及計算
甲方有權調整典當綜合管理費率。fprc系統將自動提示乙方每次申請當金的實際費率,該費率在當次質押典當期內不會變動。甲方按乙方實際占用當金額度、及占用時限計算綜合服務費;當金占用時限從乙方b帳戶當金買入股票之日起計,至賣出日次日為法定節假日則延續計費。
違約金:乙方占用當金超過15日未歸還,按日加收4‰違約金。
三、 乙方出質帳戶及出質資產總值
甲方雙方簽署本合同后,乙方已將a帳戶作為典當質押物。質押期間,乙方可對a帳戶進行正常的股票買賣,乙方始終以其a帳戶內總值項下的資金和證券持續作為典當的質押物(當物)。乙方自愿向指定營業部辦理不可撤消的a帳戶的《帳戶委托申請》和《授權委托書》指令。同時乙方將深、滬股東及身份證復印件留置甲方。
四、質押擔保范圍
質押物的質押擔保范圍指本合同重要一欄所規定的當金、當金利息、綜合費(含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
五、乙方當金申請與股票買賣規則
5.1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將b帳戶授權乙方使用,乙方通過frpc《網上交易客戶端》自動進入交易及查詢交易記錄。
5.2本合同有效期內fprc系統自動限制乙方買入具有風險的股票。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對股票的風險幾級別進行調整,風險級別在25分以下的股票為系統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類股票的默認風險分別為零。乙方認可該限制可能對乙方的投資產生影響,并承諾對此限制不提出任何異議。
5.3乙方對所持有的a帳戶總資產享有完全的無可爭議的所有權,不得將該帳戶的資金及其對應證券帳戶資產借或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5.4若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所導致的全部經濟損失。
六、帳戶凍結、合同單方終止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營業部提交《帳戶委托申請書》后方可獲得會員資格。申請書申明自愿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凍結a帳戶,包括停止上述資金帳戶的銀證轉帳功能、柜面資金提取與轉出,限制證券帳戶辦理股票轉托管(深圳)指令、辦理撤單指定交易(上海)指令、禁止本人消戶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寫了《授權委托書》后,才能獲得典當質押資格。合同有效內遇定期清算或平倉清算,該《授權委托書》被使用后,乙方需要再次填寫并提交甲方后,才能繼續申請當金額度、并獲得交易授權。否則按乙方單方終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未使用b帳戶資金或與甲方辦理清算手續后,可單方提出終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b帳戶資金或與乙方辦理清算手續后,由于乙方授新額度降低至合同規定最低值時,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一、實施現代國庫管理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1、法制原則
財政國庫管理必須遵循法制原則。鑒于國庫集中支付這項改革尚處于試驗階段,為了規范其運行和防止出現偏差,近期內在沒有正式的相關法律法規出臺之前,仍應以《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方法》、《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辦法》、《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銀行清算辦法》等為基本法規依據。
2、便利原則
在法制和規范的前提下,國庫集中支付要使各部門、各單位用款更加方便,解決過去財政資金層層撥付,流轉環節多,資金滯留、沉淀和流轉慢的問題。
3、效益原則
在推進這次改革的過程中,必須堅持效益原則,加強財政對資金的統一調度和管理,有效遏制資金擠占、轉移、挪用等現象,降低財政資金劃撥支付成本,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4、積極穩妥、分步實施原則
國庫集中支付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多方利益關系,必須作充分的調研和宣傳工作,取得各個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減少改革的阻力。具體實施時,要先易后難,對各種資金合理分類,分步實行集中支付。要在做好試點工作,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穩步推進。
二、改革我國現行的國庫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現行的國庫管理制度運行了幾十年,財稅體制經歷了多次大的改革,而國庫管理制度基本上沒有變動。隨著社會主義公共財政的建立,原國庫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越來越不適應新時期財政管理的要求,其弊端逐漸顯露出來。
一是國庫的概念及外延不夠明確。盡管各界普遍意識到了我國國庫職能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人民銀行及財政部也都在采取措施進行國庫體制改革的試點工作,但究竟哪些屬于國庫職能,哪些屬于一般財政管理職能,并沒有一個得到普遍認可的解釋,導致目前經濟界及理論界出現兩個國庫概念,即現行法規定義的由人民銀行經理的“國庫”與包含部分財政管理職能在內的“財政國庫”。
二是由于人民銀行行使國庫管理職能是屬于“經理”性質,而且國庫的職責是“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的收納、劃分、報解、支撥、結算,并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機關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實際上是財政的出納,是被動的執行財稅部門的指令和事后記帳的角色,難以發揮其在國庫管理工作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造成國庫管理的部分職能缺位,加之其“經理”性質在人員配備,業務素質等方面難以做到盡善盡美,很難保證財政管理質量和國庫資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是由于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與財稅改革不同步,客觀上給財稅工作管理帶來一系列問題。具體表現在:由于一級政府都有一級財政,在鄉政府內設有鄉財政所。為便于鄉財政所工作的開展,客觀上要求鄉級也要有一級國庫,但絕大多數鄉是沒有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或代辦機構的,鄉級財政的庫款有的是由繳款人交入縣級金庫,由縣級金庫再按收入級次和納稅人所屬鄉劃分各鄉的收入,很容易造成收入劃分在縣與鄉之間、鄉與鄉之間的錯誤;有的是委托鄉的農業銀行儲蓄所代收,再由儲蓄所通過交換劃到縣金庫,再由縣金庫劃分。由于不是就地繳納,給納稅人帶來諸多不便,也增加了庫款的在途時間,有時還會造成扣押庫款的不正常現象。分稅制改革后,分設了國家和地方兩個稅務局,但都是共同對應一個國庫系統,沒有劃分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在多種經濟成份、多種流通渠道、多種分配層次存在的情況下,容易造成政策掌握不準,計算差錯以及人為混庫、占壓庫款,截留上級財政收入等現象,特別是地方為了完成自己的財政收支任務,往往協調當地稅務和國庫,優先繳納地方稅稅款,優先滿足地方財政支出需要的現象較為普遍,影響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實施,違背了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原則。根據稅務業務發展的需要,很多稅務部門設立了征稅大廳。商業銀行為了增加存款和提高服務質量的要求,紛紛與稅務部門聯合,進駐稅務大廳,實現了銀稅一體化的辦公方式,但國庫管理機關對這一新生事物仍沒有統一的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各地的具體做法也不一樣,由于沒有統一的規定和具體的操作要求,在實際工作中,各商業銀行之間采取了不正當手段相互競爭,在取得代辦資格后,由于各銀行自身的利益需要、積壓稅款、隨意壓庫的行為較為普遍。
四是國庫管理體制不適應金融體制改革的發展。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后,形成了以人民銀行為核心,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體系。由于國庫體制改革與銀行體制改革不同步,國庫的分支機構不健全,沒有向下延伸,一些縣級國庫都是由專業銀行,更不用說鄉級。在金融體制改革后,專業銀行已向商業銀行過渡,都有各自的利益體系,這樣,商業銀行在代辦國庫業務時,位子就很難坐正,根本無法行使對國庫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能,從而造成了國庫監督管理職能的缺位。
五是國庫資金的劃轉和結算方法不科學。這方面主要表現為:首先,由于重復和分散設置帳戶,導致大量的預算外資金游離于預算管理之外,不便實施財政監督和管理。其次,國庫資金運行過程煩瑣,財政收入要經繳款人向經收處繳納,經收處再劃到管轄行,管轄行集中后再劃轉到國庫;財政支出也要經財政部門發出支付令后,交由國庫劃轉到用款單位的開戶銀行,收款單位得到到帳通知后再開出支票,最后才由開戶行將資金劃入提供公共服務或出售產品的單位,財政資金周轉緩慢,財政收支信息反饋十分遲緩,加之金融機構本身的業務操作也需要一定的時間,極易造成占壓國庫資金的現象。
三.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構想
1、設立隸屬于中央銀行而又相對獨立的國庫管理機構
由于國庫管理是財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職能是管理和辦理財政資金收入和財政資金支出的業務,是為財政部門的整個財政管理工作服務的,從其工作職責和工作性質來看,其運作的是國庫資金,具有管理政府部門財務的重要職能,由于中央銀行具有管理整個社會資金的職能,同樣也需要對國庫資金實行監管,為了加大對國庫資金的監管,有必要設立隸屬于中央銀行而又相對獨立的國庫管理機構,提高對國庫監管的地位和力度。
2、加快國庫管理改革步伐,使國庫工作與財稅和金融體制改革配套
一是實現一級財政一級國庫制。即使無法達到一級財政一級國庫,也應實現國庫向縣級和鄉級延伸,設立相應的代辦處或經收處,消除現在由商業銀行的銀行機構代辦的現象。二是按照現行的國家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及其職能劃分,相應理順國庫管理中關于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的關系,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避免財政收入混級混庫和地方收入擠占中央收入等不正常現象。三是理順國庫與各商業銀行的關系。對財政撥付的國庫資金,實行服務付費的辦法,避免各商業銀行對國庫資金的無序競爭和各種腐敗現象的發生。
3、加快財政國庫管理法制建設,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目前國庫管理工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但與這些法律制度配套的相關的制度還不健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原來制定的法律亟需隨之完善,實際的國庫管理工作中,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在現行的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中沒有準確的解釋或具體的處理規定。因為沒有科學可行的管理辦法和規范合理的操作依據,全國各地對國庫管理中新情況和新問題的處理五花八門,使國庫管理工作的法律約束性不強,行政管理手段滯后,導致目前國庫管理偏松,存在較大漏洞,在整個國庫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風險,不利于財政管理和監督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國庫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促進國庫管理的良性發展。
4、建立安全高效的國庫運行機制
針對目前國庫資金劃轉和結算方法繁瑣、復雜、效率不高,信息反饋遲鈍,不便加強對國庫資金的監督和管理的現狀,改革國庫管理辦法,建立安全高效的國庫運行機制勢在必行。一是要清理銀行帳戶,建立國庫單一帳戶體系,規范國庫資金支撥程序,合理確定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國庫、預算單位的職責。二是完善已實行的工資統一發放辦法,縮短國庫資金的在途時間,減少國庫資金在預算單位的沉淀,便于財政資金的調度和對國庫資金的有效監管。三是積極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并實行國庫直接支付辦法,有效地防止政府采購工作中的腐敗現象,節約財政資金,同時可以大大縮短國庫資金的在途時間,減少政府采購資金的占壓、挪用,保證財政資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四是推行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建立“國庫支付中心”,向國庫單一帳戶體系下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過渡。
5、拓展國庫管理職能
文章標題:公司辦公設備管理辦法
隧道分公司辦公設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辦公設備的使用效率,保持其設備性能,有效節約費用開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辦公設備包括為完成工作而購買的攝像機、照相機、便攜式計算機、移動硬盤、u盤、手機等。
第二章辦公設備的配備及管理
第三條因工作需要,確需購買的辦公設備由當事人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報單位領導審批后再購買,所購辦公設備要經公司機關有關部門備案。(配備人員見附表1)
第四條新購辦公設備采取公司與個人按照一定出資比例購買,在規定使用年限后歸個人所有。在規定使用年限期間,一般情況是公司所有,個人使用。(見附表1)
第五條原購辦公設備由所在單位登記后統一在公司綜合工作部備案,原則上在規定使用年限內不再重復購買,達到規定使用年限后,由綜合工作部會同相關部門對其評估后折價處理,原使用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條在規定使用年限期間,因個人原因造成辦公設備毀損、滅失、被盜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個人負責。
第七條在辦公設備規定使用年限期間,配備人員因工作需要發生調動的,公司范圍內調動辦公設備采取“機隨人走”,公司范圍外調動辦公設備上交公司,由公司返還其剩余年份的出資額。所交辦公設備由綜合工作部會同相關部門對其評估后折價處理,原使用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條在規定使用年限期間,辦公設備的維修與保養由使用人負責,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年限費用遞增辦法包干使用,據實列銷(見附表2)
第九條辦公設備購買費用按照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出資比例。
l公司經理、書記的辦公設備購買費用據實報銷。
l公司副職領導的辦公設備購買費用在基礎出資比例上個人降低50。
l公司部門負責人、項目領導班子成員的辦公設備購買費用在基礎出資比例上個人降低25。
l其他崗位人員的辦公設備購買費用按照基礎出資比例。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辦公設備由公司財務部設立專門帳戶,發生的費用一律按使用年限及出資比例辦理報銷。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公司綜合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皖政〔2005〕63號)文件精神,結合黟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對象為:自2007年1月1日起,在縣城(含建制鎮)規劃區內,經縣政府批準征地而失去法定承包土地(以戶為單位、以二輪承包土地面積和人口為準)超過80%(含80%)且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被征地時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滿16周歲在冊農業人口(含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兩勞人員)。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對象確定的程序為: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本著自愿的原則,以戶為單位,由戶主提出書面申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討論,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研究公示后,經縣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確定。縣勞動保障部門為確定的對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卡》。
第二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由縣政府、村(組)集體和個人共同出資籌集。縣政府出資部分從土地出讓收入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列支,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所有被征土地村(組)集體留存土地補償費中提取50%,參保個人出資部分自籌解決。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設置3個檔次,由被征地農民根據經濟承受能力自主選擇:一檔3600元、二檔5850元、三檔8190元。繳費標準一經選定不再變動。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由縣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和有關鄉鎮統一征繳,實行收支兩條線,由縣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經辦機構不得從社會保險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全額列入財政預算,由縣財政撥付。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實行分帳管理,個人出資部分建立個人帳戶,并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八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先從個人帳戶中列支,個人帳戶支完后,由縣級統籌資金支付。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有余額的,可以繼承,并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不再享受其他待遇。已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如屬現役士兵退役后安置在外地的、大中專在校生畢業后在外地就業的或戶口遷出的,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退給其本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隨之終止。
第九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被征地農民應在土地被征后6個月內辦理完畢個人帳戶繳費手續,逾期不再辦理。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條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并已繳清養老保險資金的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批準后,從次月起,根據其繳費標準按月發給相應的養老保險金,被征地農民保險金根據繳費情況月發放標準為一檔100元、二檔130元、三檔150元。
第十一條已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兩勞人員”在服刑期間暫停領取養老保險金,服刑期滿后的次月,恢復領取養老保險金,服刑期間的養老保險金不予補發。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一次性退給參保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隨之終止。
第十三條鼓勵被征地農民辦理“農轉非”手續,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辦理“農轉非”手續后,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一次性退給參保人。
第十四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故意隱瞞個人申報情況冒領養老保險金及其它違規擠占、挪用養老保險金的單位、個人,將依法追繳不當所得,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申請參保時尚在勞改和勞教期間的人員回歸后可根據其本人意愿,及時按規定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手續,回歸后6個月內辦理完畢個人帳戶繳費手續,逾期不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