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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一部分,來源于社會進而反映其物質生活條件,而社會是發展的,法律是穩定的,千變萬化的社會生活要求法律必須靈活應變,以避免因法律滯后而喪失社會公正性。具體到非法行醫罪,本文通過對現行刑法典中非法行醫罪具體法律條文規定的分析,進而提出對完善非法行醫罪的相關建議。
一、現行刑法典的不足
(一)主體規定過于籠統
非法行醫罪基于當時無證行醫、流動行醫嚴重的社會現實而出臺,以打擊沒有醫學知識而行醫的人員為重點,單就1997年刑法對非法行醫罪主體規定來看,范圍過于籠統,并且專業性強,容易形成理解上的歧義。從文理解釋看,非法行醫罪主體應排除合法醫療機構中的合法行醫人員,因為后者行醫造成嚴重后果有醫療事故罪等罪名調整。此外,條文內容也沒有明確醫療機構的單位犯罪。
(二)客觀方面規定過于簡單
我國刑法關于非法行醫罪客觀方面的規定僅“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寥寥數字,沒有從外延上周延非法行醫行為的全部特征,導致司法實踐中對醫療行為、犯罪情節認定的不明確,法官酌定隨意性大。罪刑法定、罪刑相當的刑法基本原則未能充分體現。特別是關于“情節嚴重”的內容,沒有相關解釋,導致目前司法適用的混亂現象,這對于一個行政違法行為的犯罪化來說是相當危險的。對此,我們有必要討論下面的三個案例:案例一:被告人柴某自2000年以來先后在石獅市幾個村莊開設診所非法行醫,并因此在2000年至2004年被石獅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2004年6月,柴某為患者診療時,再次被石獅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獲,石獅市法院依法判處柴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案例二:2003年4月,何某患感冒,到某老年公寓診所就醫輸液,出現心慌、呼吸困難等癥狀,后被送往醫院搶救脫險。該公寓診所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何某提起民事訴訟,某法院將其認定為民事侵權行為,判定徐某賠償原告何某近萬元;案例三:2001年1月,支某因患頭皮癬到某藥店就診,被告人郭某未作皮試就為支某注射維丁膠性鈣等針劑,導致支某出現頭暈、嘔吐、視線不清等癥狀,后被送往醫院搶救。某法院則此行為認定為非法行醫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2年,并賠償支某損失1.3萬余元。在這三個案件中,如果說我們可以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的行為理解為“情節嚴重”的話,那么,同樣是非法行醫導致就醫人病情加重被送往醫院搶救的行為,一個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而另一個卻認定為民事侵權行為。可見,以“情節嚴重”來劃定犯罪圈時的不明確,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混亂。
二、立法完善的建議
(一)明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內涵
從與其他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橫向比較來看,一些國家或地區的規定較為清晰明朗,他們在將非法行醫的違法行為予以犯罪化時都有明確的限制,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從犯罪結果方面予以限制,如俄羅斯刑法典第235條的規定,它從行為的結果方面對非法行醫違法行為犯罪化加以限制,即只有存在導致過失損害他人健康的結果時,才將非法行醫行政違法行為納入犯罪圈予以刑罰追究。2.從犯罪目的方面加以限制。如韓國的規定,它將非法行醫犯罪行為從行為目的方面限定為以營利為目的。3.從行為的主觀故意方面加以限制,將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故意限定為故意冒用醫師資格,如我國澳門地區刑法典第322條的規定和德國刑法典第132條的規定,將雙方自愿交易的非法行醫行為排除在犯罪行為之外。4.從行為的經常性方面加以限制。如法國《公共衛生法典》第372條的規定,將非法行醫行政違法行為的犯罪化限制為經常性的非法行醫行為。5.從刑法總則方面加以限制。如意大利將非法行醫行為與擅自實施其他特許才能執業的行為規定為一罪即“非法行使職業罪”,其立法的簡約情況與我國相似,僅規定非法行使需要國家特批的職業的構成犯罪,但是,意大利刑法在總則第50條中規定:“侵害或者危害權利之行為,系經依法有處分權人之同意者,不罰?!蔽覈P于非法行醫行為犯罪化的限制就比較不明確,本文認為,應當把“情節嚴重”具體化,如前所述的一條一條的作出詳細規定,不能僅僅使用含義模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幾個字來限定,否則,就會有刑法泛化之嫌。
(二)擴大犯罪主體的范圍
現行刑法僅將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規定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自然人犯罪主體,否定了單位成立非法行醫罪的可能。所謂擴大犯罪主體的范圍,就是要將單位納入非法行醫罪犯罪主體的范圍之內。從本罪立法目的出發,有必要將醫療機構的非法行醫行為予以犯罪化處理。只有這樣,才能加大對此類非法行醫行為的懲處力度,維護全社會的公共衛生,保護公眾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三)明確加重情節的因果關系
一、對犯罪主體的界定
(一)《刑法》第335條規定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通常是指“直接參與診療工作的醫療業務技術人員:醫生、護士、藥劑師、防疫人員、麻醉師等。但在特殊情況下醫療單位中的工程技術人員、工勤人員和黨政管理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如負責對病人供應氧氣的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不能正常供應氧氣,致發生醫療事故時,即可構成本罪”。由此可見,這些特殊情況下構成醫療事故罪主體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必須是醫療單位中的非醫療業務技術的其他人員;二、必須有領導指派擔負有某種與診療有直接關系的職責;三、在執行職責過程中有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事故的行為。綜上所述,構成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有兩種,一種是醫療業務技術人員;另一種是醫療單位中的其他人員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刑法》第336條規定非法行醫罪(包括非法實施破壞計劃生育手術罪)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第8條規定:“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分為執業醫師資格和助理執業醫師資格?!薄夺t師法》第9、10、11條又分別規定了容許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條件;第12條也規定了“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助理執業醫師資格”;第43條還規定“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以上條款明確規定了醫師資格取得的途徑以及從新《刑法》實施之日后至《醫師法》頒布實施之前醫師資格的過渡辦法。上述可見,醫師資格是指某人通過國家考試取得的國家承認的診療病人的資格,也就是醫學界通常所說的“處方權”,它是國家對某人所掌握的醫療業務水平的認可資格。反過來說,有了醫師資格國家才承認為醫生,才允許為病人診療,沒有醫師資格就不是醫生就無權給病人診療也不能在醫療機構中執業。由此可見,非法行醫罪立法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限制未掌握醫療專業技術的人為了某種目的而行醫擾亂國家醫療衛生秩序、危害病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該罪在主體上已經排除了取得醫師資格的醫生,只能是“根本不具備醫生資格,卻打著‘祖傳秘方’、‘退休老醫師’等幌子到處非法行醫,坑人錢財、害人健康的‘江湖郎中’、‘民間草醫’、‘巫醫’等不法分子”。?
在認定非法行醫罪中犯罪主體是否取得醫師資格時,還要與衛生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區分開來。醫師資格是國家對個人所掌握的醫療專業知識程度的認可證書,是對執業醫師本人發給的資格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衛生部門根據本地區醫療機構分布情況及管理需要,對申請單位核發批準設立醫療機構的證照,是對所要成立的醫療機構所發給的證照。將以上兩證區分開來,有利于辨清某些醫療機構中執業的醫生利用休息時間私設門診所致醫療糾紛案件的正確處理。?
二、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認識
?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在主觀方面都屬過失犯罪范疇,但在心理態度表現方式上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區別。如果屬于故意借診療行醫之名,損害他人健康或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則應視其具體情形,分別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不屬本文討論的內容)。?
(一)醫療事故罪在主觀上大部分表現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少部分表現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其疏忽大意的過失往往表現為醫務工作者從所掌握的醫療知識或常規中應當預見到違反診療護理常規及規章制度可能發生危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馬虎應付,不予預見,違規操作,違規用藥,違規護理等過失的心理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表現為醫務工作者自信自己醫療業務水平高,即使違規診療、違規用藥、違規護理也不致會發生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結果的過失心理態度。?
但是,如果發生由于醫務工作人員難以防范或者當今醫學界尚未認識而無法預見的意外事件,比如病情惡化,常規診療中病人因特殊體質所致過敏或反應,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傷殘等結果的,因行為人本身無罪過,故屬醫療意外事件,不能構成本罪。?
(二)非法行醫罪在主觀上往往表現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其行為人未經正規醫療業務培訓學習,所掌握的醫療知識十分有限,但被利益或者某些原因的驅使而為他人診療疾病。由于行為人自知業務水平有限也預見到可能會發生用藥失誤,診療操作不當等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結果,但卻輕信藥物也不見得副作用那么厲害,而且輕信不容易發生危害結果,即使發生診療過程的失誤也不至于引起嚴重的危害結果。從而膽大妄為、不顧后果非法地為他人進行診療的一種過失心理態度。?
三、對犯罪客體的界定
醫療事故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非法行醫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醫療衛生管理秩序。?
四、對犯罪客觀方面的認識?
醫療事故罪和非法行醫罪在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都必須具有情況嚴重的行為。但兩罪在情節嚴重的具體內容上又存在著很大的差別,立法上是從兩罪的主體不同,侵害的客體不同,其危害社會的程度也不同幾個方面考慮的,是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的,正確理解和掌握兩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對正確處理兩種不同犯罪案件意義十分重大。?
(一)醫療事故分為醫療技術事故和醫療責任事故。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專業技術水平和經驗不足導致診療護理失誤所致的事故;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所以《刑法》上不認為是犯罪,由衛生部門按國務院頒發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上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醫療責任事故中尚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程度者,屬于情節輕微,衛生部門稱之為醫療差錯,其結果也不構成醫療責任事故罪。?
醫療責任事故罪屬結果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身體嚴重損害的行為后果。所謂嚴重損害就診人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嚴重殘廢、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具體損害程度可由縣級以上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
(二)非法行醫罪屬行為違法之結果犯罪。也就是說只要是非醫生資格的人行醫就是違法的行為(《法醫法》第39條規定),其違法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結果就構成犯罪。本罪中所謂的情節嚴重在客觀方面表現為:1?一般性地損害就診人健康;2?借助非法行醫獲取錢財數額較大的;3?多次非法行醫受行政處罰而屢教不改的;4?非法行醫社會影響惡劣的,等等。醫療事故罪中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如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嚴重殘廢、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以及造成就診人死亡,按非法行醫罪條文規定,已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可見兩罪的構成在客觀要件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五、在規定刑罰方面的區別?
(一)醫療事故罪由于是醫務人員的過失犯罪,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因而《刑法》第335條規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
(二)非法行醫罪因為是非醫務人員(無醫生資格的人)非法行醫,其潛在的社會危害性較大,屬于法律上禁止的行為。因而《刑法》第336條規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六、實案操作中應當注意的兩種情況
以上五方面分別討論了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以及刑罰方面的異同。但在實案操作中往往會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
一、主要成效和做法
(一)認真開展食品放心工程工作
根據國家、全省食品放心工程的有關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圍繞我市食品安全的狀況和存在的問題,認真開展以“質量、衛生、安全”為主題的食品放心工程工作。
1、繼續深入開展食品專項整治
食品安全問題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群眾反應強烈、社會危害嚴重。我市整規辦會同各成員單位,繼續深入開展食品專項整治,努力把食品安全工作做細做實。
一月,由市整規辦、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組織經貿、農業、公安、衛生、工商、質監、物業總站等部門,對上排、龍豐、麥地、黃塘、河南岸、橋西等10家農貿市場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嚴格規范蔬果、肉類和定型包裝食品的衛生和質量管理,要求五大類食品執行“QS”制度,在南門等市場專設無公害蔬菜銷售點,推行包裝蔬菜上市,受到市民的歡迎。根據上級關于節日期間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我市開展了節日市場食品專項整治活動,確保元旦、春節和五一期間未發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今年3月“蘇丹紅”事件發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我市整規辦會同各相關成員單位,迅速開展全面清查工作。衛生監督部門先后采取四次緊急行動,在全市餐飲業檢查封堵含“蘇丹紅”色素添加劑的可疑食品。行動中,市衛生監督部門出動執法人員835人次,檢查了3582家賓館、酒家、飯店等餐飲經營單位的食品倉庫、進貨記錄及各加工場所,重點對辣椒制品及色素進行認真細致地逐一排查。工商部門在大規模清查涉嫌“蘇丹紅”辣椒類制品緊急行動中,出動執法人員3812人次,檢查經營門店10338家,超市381家,市場245個,批發門市189家,查獲“涉紅”美味源牌辣椒醬1714瓶,辣椒油152瓶,有效地確保了我市人民生命安全。
今年4月至5月,我們組織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工商等部門聯合對小金、陳江、瀝林、潼僑等地的咸菜、皮蛋生產加工場所進行了整頓,關閉了咸菜生產加工場所8個,皮蛋生產加工場所23個,發出衛生監督意見書25份。
2、全面開展散裝白酒清查行動
為了進一步規范酒類的生產經營,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酒類的不法行為,維護酒類市場的安全,使人民喝上放心酒,我市全面開展了散裝白酒清查行動。上半年,由經貿局牽頭,質監、工商等部門積極配合,對全市的酒類市場進行專項整治,重點檢查市場占有率大、品牌價值高的酒類商品,酒類生產、經營戶的證件是否齊全,進貨渠道是否正常等。行動中,查獲涉嫌假冒偽劣的進口酒及國產名酒614支,市場標值60000多元;查封無證照生產散裝白酒的地下小作坊3家。
3、繼續推進肉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面對情況復雜、監管難度大的難題,我市相關部門轉變觀念,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方法。通過轉變職能,強化服務,堅持依法行政,強化日常監管,加大宣傳力度,有力地打擊了違法行為,凈化了肉食品市場,使人民吃上“放心肉”。
今年來,我市以生豬屠宰市場集中整治為契機,認真落實管理責任制,繼續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一是通過制訂量化考核標準,加強對全市屠宰點的年審工作,推動屠宰廠的各項建設,提高經營者的服務質量和上市肉品質量;二是積極探索生豬屠宰管理體制,加強對屠宰工作的監督。上半年,在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下,通過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歷時7個多月,經8次修改,終以市經貿局、整規辦、農業局、工商局、衛生局、質監局、公安局、國稅局和食品藥品監管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外地鮮、凍片豬肉進入中心城區銷售管理的通知》,規范了外地肉品在中心城區的經營行為,明確了相關職能部門的責權與義務,為規范市場管理創造了條件。6月下旬,我們組織兩個小組逐一對照屠宰廠年檢量化考核的內容,深入下面縣(區)、鄉鎮,開展年檢和執法檢查工作。據統計,我市共端掉非法生豬屠宰點6個,查處108宗違法違規案件,罰款2.03萬元,沒收非法屠宰的生豬、肉牛產品7153公斤,銷毀病、死、變質、注水肉品610公斤,有力地打擊了違法行為,凈化了肉品市場,使市民吃上“放心肉”。
4、認真開展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專項行動
依照省五廳委(局)聯合下發的《轉發國家工商總局等四部門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市組織開展了一系列鹽業市場執法行動,有力地打擊了涉鹽產品的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了鹽業市場秩序。
6月,我們組織工商、經貿、公安、衛生、質監等部門對我市工礦、企業、學校、賓館酒樓、商品交易市場等單位、個體戶進行清理整頓。行動中,共出動執法人員736人次,檢查賓館酒樓17家、工廠食堂42家,集貿批發市場59個次,學校食堂22個,食品加工點32個,查獲走私鹽13.65噸,立案6宗(已結案5宗)。
(二)切實加大保護知識產權的工作力度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們始終把保護知識產權工作作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加以實施。自去年10月份以來,我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堅持“政府主導與部門協調相結合”、“依法監管與創新管理相結合”、“日常監督與突擊檢查相結合”、“突出重點與解決難點相結合”、“教育與懲治相結合”的“五個結合”,集中打擊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非法行為。我市整規部門按照上級的有關部署,積極組織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增強了社會公眾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初步營造了鼓勵創新、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得到了省保護知識產權專項督察組的充分肯定。
據統計,自去年10月至今年5月底,全市公安機關受理侵犯商標專用權案20宗,立案17宗,破案16宗,抓獲犯罪嫌疑人119人,涉案金額1100多萬元。全市工商系統查處各類商標違法案件44宗,罰款29.42萬元,收繳并銷毀違法商標標識45.12萬元。全市版權管理部門開展了10多項集中治理行動,收繳各類非法出版物90000冊(盒),其中盜版出版物68000冊(盒)。取締無證無照書報刊、電子出版物零售攤點82個,查處違法違規書報刊、電子出版物零售單位110家,查處印刷企業42家。全市知識產權部門受理專利糾紛案件3宗,公開審理2宗,結案1宗。目前,我市保護知識產權的服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基本適應我市日益發展的社會經濟需要。
1、組織開展4.26“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
4月16日至18日,我市在中國惠州第三屆國際數碼節期間設立會展知識產權咨詢服務處,發放宣傳資料10000多份,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專利、商標、版權咨詢服務。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我市徐志達副市長就“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由來、知識產權的內容和我市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并在惠州日報和市政府信息網站上刊登了相關內容。4月26日晚,我市舉辦了一場知識產權知識競賽,進一步增強了保護知識產權法律意識和推動了法律知識的普及。
2、認真開展“保護知識產權法制宣傳周”活動
為落實全國和省關于開展“保護知識產權法制宣傳周”活動精神,我市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突出工作重點。七月九日,由我辦牽頭,組織煙草、工商、質監等部門集中開展了一次大型現場咨詢活動?;顒釉谑袇^的人人樂、水口、陳江三個地點同時進行,利用橫幅、掛圖等宣傳形式,現場發放10000多份宣傳資料,為企業和個人提供涉及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內容的咨詢服務。
3、積極開展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執法專項活動
按照全國和全省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市的實際,我市相關部門積極開展了保護知識產權的聯合執法專項活動?;顒又校飨嚓P部門相互協調、相互配合、齊抓共管,整規部門和知識產權部門對保護知識產權發揮著主渠道作用,公安部門對涉及犯罪的行為給予嚴厲打擊,工商部門、版權部門分別對違法商標、違法版權以及各種非法經營行為進行全面清理,對違法行為進行嚴厲處罰,從而對我市的非法侵權盜版行為一直保持著高壓態勢,有力地凈化了專利、商標、版權市場秩序,規范了企業和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三)嚴厲打擊商業欺詐行為,凈化市場環境
依照國務院2010年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要點的安排和部署,認真貫徹落實好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我市制訂了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實施方案,明確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工作重點和職責分工,細化實施步驟和工作安排。專項整治中,對虛假違法廣告尤其是虛假藥品廣告,非法行醫和商貿活動中的商業欺詐行為予以重拳出擊。通過嚴厲打擊商業欺詐行為,市場環境得到進一步凈化。
1、開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
為凈化廣告市場,維護消費者權益,我市工商部門迅速在全市范圍內深入開展“打虛假、樹誠信”廣告專項整治行動,并制定行動方案,對工作目標、整治重點、集中整治的方法和步驟及要求進行了統一部署和安排。在具體做法上,采取三個“結合”方法進行專項整治。一是自查與檢查相結合。3月中旬,由各傳播媒介廣告經營單位和廣告人公司負責人參加的集中整治工作動員會,提出整治的具體要求,要求各廣告經營單位先自查自糾;二是警示與查處相結合。我市在紅盾信息網建立違法廣告公布欄,對違法廣告予以曝光。對仍然已被告誡、警示并責令停止的違法廣告,除按法定最高處罰額度進行處罰外,建議衛生、藥監部門吊銷其《醫療廣告證明》、《藥品廣告審查表》,取消其廣告資格。
2、嚴厲打擊非法行醫
根據全國及省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我市整規、衛生部門聯合制定了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取得較好成績。
3月,我市在市區、陳江、水口、小金口等地開展以重點打擊非法行醫和藥店坐堂為主要內容的整治醫療市場的大行動。這次行動共出動530多人次,取締無證行醫的診所53間、沒收藥物70箱、沒收醫療器械115件,行政處罰8宗。5月全國打擊非法行醫電視電話會議后,我市對打擊非法行醫工作再次作出新的調整、部署,制定詳細的整治方案,召開全市動員大會。6月27日,全國打擊非法行醫整治小組對我市打擊非法行醫工作進行了專項督查,充分肯定了我市打擊非法行醫的整治工作。
3、打擊商貿活動中的欺詐行為
按照全國和全省打擊商業欺詐行為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實施方案,明確牽頭部門和配合單位,對商貿活動中的欺詐行為進行專項整治。行動中,加強了對商業和服務業促銷活動的監督檢查,查處虛假促銷、以次充好等違法經營行為,查處特許經營許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規范、沒有風險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資回報等違法行為,加強對特許經營展會活動的管理。同時對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領域中的各類欺詐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各相關部門實行聯合監管,加強信息溝通和復核。通過集中整治,商貿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市場環境得以凈化。
(四)繼續開展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活動
上半年,我市非法傳銷、變相傳銷活動一度有死灰復燃之勢,嚴重擾亂我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有關“打傳”文件精神和全省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從講政治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繼續開展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活動。我市制定了《惠州市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行動方案》,工商、公安、綜治辦等有關職能部門開展了多次聲勢浩大的“打傳”專項行動,重點對全市范圍的出租屋、爛尾樓、空置樓房、花園住宅、城郊及外省人相對集中的聚居地進行了全面檢查。據統計,上半年我市工商部門共出動檢查人員2338人(次),出動檢查車輛298臺(次),取締傳銷窩店102個、教育遣散傳銷人員935人,傳銷活動的蔓延勢頭得到有效遏制。
(五)加大對大案要案的督辦和查處
根據省整規辦交辦事項和市領導的批示,我市整規辦認真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努力提高大要案等督辦件的辦理時效,協調組織市有關部門開展查處工作。
上半年,我市經濟執法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整規辦的整體部署,采取積極有效的防范和打擊措施,依法嚴懲各類經濟犯罪分子,遏制了違法犯罪行為蔓延的勢頭。公安部門加大對制販假幣、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非法傳銷等經濟違法活動的打擊力度,嚴厲查處職務侵占犯罪。據統計,上半年我市公安部門共受理經濟案件127宗,立案77宗,涉案總價值6077.13萬元,破案61宗,追繳贓款贓物折合人民幣1042萬元。我市法院系統共受理各類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一審案件29件91人,審結24件,判處犯罪分子60人;受理各類經濟糾紛一審案件2559件,審結1265件,解決訴訟標的總金額達7.81億元;受理涉及公安、資源、煙草、海關等部門的行政案件110件,審結57件。
1月5日,博羅縣在園洲鎮龍叫村搗毀一制假煙窩點,當場抓獲制假人員14人,現場繳獲機器2臺,黃果樹、金蝶、北京、紅枚等品牌香煙煙支92箱(共計3000斤),煙絲3000公斤,涉案價值100多萬元。3月,我市中院依法對一起偽造貨幣的團伙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犯罪分子8人,并對其偽造的半成品假人民幣1068.15萬元予以沒收。5月27日,質監部門查辦惠州市加得利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冷凍食品案,除對該公司予以重罰外,還銷毀了14526箱不合格雪糕,貨值7萬多元。6月2日,博羅縣搗毀一傳銷窩店,抓獲傳銷人員16名,其中5名因涉嫌非法經營被刑事拘留,涉案價值達20多萬元。在各級政府的重視和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下,我市的大案要案都得到落實和查處,各種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市場經濟的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和打擊,有力地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
(六)做好整規辦的日常工作
半年來,市整規辦根據國家和省整規辦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揮上傳下達、綜合協調、溝通聯絡和檢查督辦的職能,一是及時做好材料報送工作。先后向省報送工作總結、專項材料、工作簡報11份;二是努力搞好綜合協調,協調編制我市三年整規工作規劃(含十九項專項規劃);三是認真受理群眾投訴;四是精心組織專項督查;五是抓緊辦理上級交付的督辦事項。據初步統計,上半年我辦共受理群眾投訴5件,都已分別轉有關部門妥善辦理;完成上級交辦、督辦事項3件,受到群眾的普遍好評。
二、存在的問題
上半年,雖然我市整規辦和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在整規工作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對整規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我市整規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深層次的問題:
(一)整規工作總體發展不夠平衡。在某些縣區、某些專項整治工作中還存在薄弱環節,甚至有死角,如果得不到及時解決,將嚴重擾亂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二)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和信息溝通不夠,影響專項整治的效果。例如食品安全監管,涉及的部門多,職責分工不明確,導致一方面存在監管空白或薄弱地帶,另一方面存在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等問題,造成行政資源浪費。:
(三)部分經營者法制觀念淡薄,法律觀念陳舊,缺乏對保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知識的了解。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投訴、舉報制售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積極性不高,增加了執法監管的難度。
(四)整規辦“四落實”不夠。我市整規部門存在機構不確定、人員不穩定、辦公場所不固定、經費不落實等問題,嚴重制約了整規辦自身建設,影響了整規工作的正常開展。
上述種種問題,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進。
三、下一步工作意見
按照2010年全國、全省整規工作要點的要求,結合我市整規工作的實際,對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探索治本之策,建立長效機制
整規工作要繼續堅持“標本兼治,著力治本”的方針,針對整規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尤其是深層次問題,要探索治本之策,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完善執法體制,推進統一市場的形成。為配合打擊商業欺詐活動,要深入開展誠信宣傳教育,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二)從實際出發認真選準整規工作的重點
繼續緊緊圍繞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產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以開展食品藥品放心工程、保護知識產權、打擊商業欺詐、打擊非法傳銷和變相傳銷等工作為重點,扎實推進整規工作。切實鞏固已取得的各項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反彈。
一、存在的問題
1、法制建設存在漏洞。目前,國家出臺的相關法規僅涵蓋藥品生產和經營環節,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實行準入制度,并對企業遵守質量管理規范作出了明確規定。但與之相比,藥品使用環節卻存在監管法規缺失的問題。例如,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定醫療機構藥房建設的標準,導致一些醫療單位重醫療隊伍和設施建設,輕藥房軟硬件建設,藥房管理存在藥品存儲條件簡陋、從藥人員素質低、藥品質量無保證等問題。由于法律沒有作出強制性規定,監管部門對一些問題只能聽之任之,極易形成藥品安全隱患。
2、處罰執行難以到位。目前,國家雖基本建立了藥械管理法律法規體系,但某些條款實際運用時缺乏可操作性。例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處罰條款規定的處罰金額均在5000元以上,但對于不少村衛生室來說,一年的收入也就兩萬元左右,這樣的處罰標準過重,不符合實際,難以執行到位。執法人員在處罰時,往往還要運用行政處罰法來減輕處罰,而實際減輕的理由并不充分,這在一定程度上有礙法律嚴肅性的體現,也削弱了法律的威懾力。
3、執法力量仍顯不足?;鶎铀幤繁O管部門均不同程度存在一線執法力量薄弱問題。例如,我市目前共有各類監管單位802家,其中藥品生產企業5家、零售藥店246、鎮級以上醫院51家、農村衛生室和個體診所500家,而我局藥品一線稽查執法人員僅有9名同志,監管人員與監管對象數量懸殊較大,執法力量不足,導致一些違法行為不能被及時發現和打擊,成為制約藥品監管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原因。此外,由于執法人員接受專業培訓較少,導致知識老化、工作方法陳舊,以致在辦案過程中不能一眼看出癥結所在,獲取關鍵證據,難以快速抓住違法線索,及時打擊違法行為。
4、經營行為不夠規范。具體表現為:一是藥品進貨渠道不夠規范。不法醫藥代表“走票”活動越來越猖獗,給假劣藥品銷售提供了平臺,如我局2006年查獲的一起某鎮醫院使用假洛賽克案,假藥數量達700多瓶,貨值高達13余萬元。此外,不少農村衛生室、個體診所只注重經濟利益,購藥以價格高低為標準,從個體藥販和無證單位購藥現象仍然存在。二是藥品經營企業自律意識不強。雖然藥監部門加大了gsp認證后的跟蹤檢查力度,但由于受經濟成本等因素的影響,零售藥店駐店藥師掛名現象仍較多存在。另外,因受利益驅動,零售藥店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仍十分突出,雖經多次整治,但成效不夠明顯。三是藥品管理軟硬件投入不足。一些村衛生室和個體診所,沒有建立藥品管理制度,不做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未按規定索取和保管票據,使藥品購進和使用無據可查;藥房、藥庫的藥品擺放隨意,藥庫沒有按要求設置“四區”,也沒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濕的設施等等。
二、原因分析
1、思想認識存在誤區。不少醫療單位存在“重醫療輕藥劑”的陳舊觀念,把藥劑科看成一個輔助科室,不重視藥械管理,舍不得在藥械管理和人員培訓方面投入,加之法律對藥品使用環節未實行準入制度和缺少一套可操作性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質量管理存在問題無具體處罰條文,造成了使用環節藥品質量管理滑坡,出現進貨渠道亂、藥房管理不規范、藥劑人員素質低等問題。
2、管理體制存在缺陷?!端幤饭芾矸ā奉C布前,醫療機構行醫與藥品監管同時由衛生部門主管,《藥品管理法》頒布后,藥品使用監督權雖由藥監部門,但醫療機構憑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即可使用藥品,不管是否具有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及與其使用藥品相適應的藥房(庫)
、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這就使得藥監部門的工作非常被動,缺乏了“事前把關”的職能,且“事后修補”又缺乏法律支持。
3、監管力量不對等。一方面,基層藥品監管部門大多數監管人員從事藥品監管工作時間不長,對這方面的知識和經驗積累不夠,而藥品監管對人員的素質要求相對來說又比較高,應該既要懂藥、懂法,還必須具有較好的敏銳性和洞察力,然而實際基層監管人員整體素質還沒有達到這一要求,因此給深化監管工作帶來了困難。另一方面
,農村地域廣闊,村衛生室、個體診所遍布在農村每一個角落,部分地方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基層藥監部門監管人員人少事多,要跑遍轄區內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困難很大。因此,有些地方最多每年檢查一次,甚至得不到檢查,成為藥品監管的盲點。
三、對策措施
1、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一是制訂操作性比較強的政策法規。藥品監管的目的雖在于教育規范,但教育與處罰并重的原則必須堅持,實際工作中,現行法律對某些行為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因此不能對管理相對人造成威攝力。對此,應盡快制訂出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規,為監管工作開展提供有力保證。二是出臺醫療機構用藥許可證制度。生產是藥品流通的源頭、經營是藥品流通的中間環節,使用則是終端。源頭和中間環節對質量保障至關重要,但終端環節也不可忽視。如果生產、經營環節出了問題,還可通過終端環節加強監督,避免藥品質量影響使用者健康。但如果是終端環節出了問題,則無法防范藥品質量問題發生。因此,應該盡快出臺《藥品使用許可證》制度和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任何一家醫療機構,要想設立藥房
,使用藥品,就必須持有由藥監部門發放的藥品使用許可證,否則無權使用藥品。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事前把關”,使藥品稽查人員在藥品檢查過程中,有規可依,群眾用藥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證。
2、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針對基層執法人員素質不能緊跟藥品監管工作發展的實際,首先應加強培訓,省級監管部門可以開辦一些短期學習班,內容包括法律法規、藥學、醫療器械專業知識等,積極開展監管技能訓練,提高監管人員監管水平和辦案能力;其次應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對監管人員進行考核,堅持平時與年終相結合、內部考核與外部調查相結合,嚴格兌現獎懲,從而建立一支精干高效、行動快捷、紀律嚴明的監管隊伍。
3、完善藥品供應網絡。一是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從農村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的思想入手,加大對《藥品管理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廣大涉藥單位對藥品、醫療器械特殊性、重要性的認識。使他們知道假劣藥品的危害性,發現假劣藥品后該如何舉報,藥品的正確采購、貯存、保管、使用以及違反《藥品管理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能自覺的抵制非法藥商的推銷。二是繼續加強對鄉鎮衛生院調撥藥品的整頓。與衛生系統進行協調溝通,制定強制管理辦法,要求村衛生室、個體診所的藥品必須由鄉鎮衛生院統一采購、統一供應、統一調撥,或由有資質的經營單位進行配送,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遏制農村藥品市場的混亂局面。三是鼓勵藥品經營企業在農村設立網點。鼓勵通過g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