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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工效,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市容市貌,降低能耗,根據《*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和商務部等七部門的《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標準和要求,將水泥加入其他建筑輔料,經集中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條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州關于發展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在全州的推廣和應用;
(二)編制預拌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發展的宣傳教育、職工培訓、信息交流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縣、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環保、國土資源、*、工商、交通、質監、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發展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
第二章預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和供應
第五條本州縣、市城區范圍內的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全部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
(一)按規定納入施工許可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道路、橋梁等市政建設工程;
(二)磚混結構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礎部分,以及上部結構中一次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分項工程;
(三)混凝土框架結構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構筑物、道路、橋梁等建設工程。
第六條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但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七條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在擬訂計劃任務書、擴初設計、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時,必須以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價格為依據。屬招標的工程,還須在招標文件上予以明確。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此類建設工程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情況作為監理內容。
第八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市場指導價格,由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參照國家、省、州有關部門的計價標準、現行的材料預算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適時擬訂。
第九條對于應急工程所需的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服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保障供應。
第十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對原材料、半成品進行檢驗,向使用者出具產品合格證明。建設施工單位必須使用具有合格證明文件的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三章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
第十一條凡在本州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再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初審,并經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經營活動。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核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進行合理規劃布局。
第四章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監督
第十三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確保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承擔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環節的質量責任。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承擔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環節以外的澆筑、養護、檢測等環節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將樣品送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
第十五條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仍以現場取樣、制作、養護的標準試塊和同條件養護試塊為依據。
第十六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規定,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八條對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施工企業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資質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證書而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的;
為實現上述工作目標,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條例》,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工作《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對于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大意義。為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提高我市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使廣大干部職工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建委決定于上半年分期舉辦《條例》學習培訓班,并充分利用報紙、網絡等新聞媒介廣泛進行宣傳。各單位要認真制定學習貫徹《條例》工作計劃,企業內部要舉辦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班。特別是建筑業和工程監理企業要針對實際,開展好全員學習活動,重點對一線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教育。
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是**年安全生產檢查的一個重點。各企業要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同時要在責任制的落實上下大力氣,不斷探索,制定出符合企業自身特點的落實辦法,使安全生產責任制真正落到實處。
三、進一步加大檢查監管和處罰力度**年繼續落實遼寧省建設系統“十五”期間安全達標方案,廣泛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達標和創建文明工地活動。同時轉變工作重點和工作方法,從重點監督檢查企業施工過程實體安全,轉變為重點監督檢查企業安全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狀況,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從以告知性檢查為主,轉變為以隨機抽查及巡查為主。全年開展不間斷的抽查和巡查,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充分利用網絡優勢,**年在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網上建立企業安全狀況、不良記錄和事故報送、處罰信息系統,凡出現重大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一律在網上予以公開曝光。并在全市實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制度》,把安全生產條件評價結果作為企業資質年檢、晉升資質等級的基本條件,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對事故多發企業和責任人將依法予以從重處罰,直至清出建筑市場。
四、加快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規章和辦法擬于**年制定《錦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辦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辦法》、《建設單位工程安全施工備案制度》、《施工企業安全資質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報告制度》。加大對工程標準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及時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做好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組織建筑和工程監理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組織《條例》和建設部制定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的培訓工作;指導企業開展全員安全生產培訓和新工人及工人轉崗工作培訓;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在對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同時,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培訓。
六、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著力解決多發事故和突出問題
一、總體思路和工作目標
1、總體思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建設和諧*、富強*的目標,堅持以人為本,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以執行各項法律法規為基礎,以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為重點,以服務指導為手段,明確各級部門的工作職責,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向村鎮延伸,形成管理工作全覆蓋,堅決遏制村鎮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全力防范一般性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工作目標。按照城鄉統一、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要求,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管;逐步建立和完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制度,消除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中的盲區;建立鄉鎮建設服務機構,完善服務職能,搞好鄉鎮建設工程管理人員的質量安全培訓,全面提高鄉鎮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整體水平。
二、村鎮工程分類管理與辦理程序
1、分類管理。村鎮范圍內的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以及其他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鎮建設工程(簡稱“限額以上工程”),嚴格按照《建筑法》、《招投標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由縣建設局實施監督管理。
村鎮范圍內建設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下(不包括30萬元)且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不包括300平方米)的市政基礎設施、生產性建筑和村莊建設規劃區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的建設活動(簡稱“限額以下工程”),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河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河北省村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劃手續報縣建設局審批后,交由各鄉鎮政府管理。
2、辦理程序。限額以上工程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限額以下工程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規劃選址意見書,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還應辦理縣建設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限額以下工程由投資者向鄉鎮工程管理機構申請報建手續,鄉鎮工程管理機構負責審批、跟蹤管理、竣工驗收。村鎮范圍內所有加層的擴建工程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竣工驗收前要確認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建設內容,工程應具備完整的技術檔案、建筑材料合格證明和施工管理資料,以及施工隊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業主要組織驗收,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市經濟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經濟開發區內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均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市經濟開發區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行使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權力和義務。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完成后,在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持規劃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施工中標通知書等文件資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填寫工程質量監督登記。
第六條
監督機構按有關規定審查符合要求時,發給建設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和《工程質量監督計劃》。
第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行監督工程師、監督員責任制,具體承擔工程監督任務。
第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是監督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行為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使用功能。其具體職責是:
1.
檢查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及工農業范圍,檢查主要基礎上負責人執業資格證書與承擔任務是否相符,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2.
審查建設單位工程項目報建審批手續、基本建設程序等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3.
檢查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及營業范圍,監督施工單位及構件廠嚴格執行技術標準,檢查其工程(產品)質量。
4.
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關鍵工序作出監督計劃,并將必須監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裝中的重要環節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5.
檢查施工單位技術資料是否齊全。
6.
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7.
對建設工程實體質量監督:
① 地基及基礎工程抽查主要內容:
A.
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
B.
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或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C.
地基檢測報告及地基驗槽記錄;
D.
抽查基礎砌體、砼和防水等施工質量。
② 主體結構工程抽查主要內容:
A.
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
B.
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或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C.
結構安全重點部位的砌塊、混凝土、鋼筋施工質量仙查情況和檢測;
D.
砼構件、鋼結構構件制作和安裝質量。
③ 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內容:
A.
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
B.
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或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C.
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工程安全檢測報告和抽查檢測;
D.
水、電、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試驗資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檢測記錄;
E.
工程觀感質量。
8.
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九條
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驗收備案資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條
一、光電建筑市場所面臨的問題
光電建筑市場正在逐步形成,其標志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分布式光伏發電已經成為國家發展光伏應用的重點領域,特別是光伏在建筑領域的應用,已經成為分布式光伏發電的主導形態;二是綠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的發展,對光伏在建筑上的應用有著越來越大的需求;三是國家和地方財政給予光伏電價補貼,光伏并網電價形成了利益驅動;四是國內相對過剩的光伏產品產能,為光電建筑的發展提供了充足的供給。光電建筑屬于建筑行業,光電建筑市場屬于建筑市場范疇,光電建筑的市場管理應納入工程建設的管理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建筑活動應遵守各項監督管理,其中包括施工許可、從業資格、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等管理內容。因此。為了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設水平,光電建筑企業應具備相應的工程承包能力。然而現實情況是,我國的光伏發展起源于光伏產品制造業。上世紀末,由于歐洲光伏市場的大發展,導致我國光伏產品制造業蓬勃發展起來,光伏產品產能的90%都出口。2010年以后遭遇歐美對我國光伏產品實施“雙反”,我國光伏產品產能過剩,我國開始加大國內光伏應用的力度。首先是發展地面光伏電站,光伏產品制造企業成為地面光伏電站建設的先行者。隨著光電建筑應用的開啟,光伏產品制造企業又率先在自己的廠房上安裝光伏系統,繼而開始承接更多的光電建筑項目。當光電建筑市場逐漸開啟后,光電建筑的建設方開始要求工程項目的承接方,要具備相應的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由于光伏產品制造企業沒有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便導致光伏產品制造企業掛靠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和施工企業,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雖然,光伏產品制造企業比建筑業企業較早地掌握了光伏系統的設計技術,但畢竟不熟悉建筑的相關要求,很難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在光電建筑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建設方很難把握什么專業的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可以承接光電建筑工程,因為目前沒有光電建筑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所以,現實中有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的,有要求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的,有要求機電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的,也有要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等,致使光電建筑市場管理出現一定的混亂。恰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進建筑業的發展和改革,提出了開展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方案,研究修訂工程建設企業資質標準和管理規定,確定取消部分資質類別的設置,合并業務范圍相近的企業資質,合理設置資質標準條件。因此,增設光電建筑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不符合當前的改革精神。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簡政放權、開放市場、堅持放管并重”的改革要求,由光電建筑行業協會發揮行業的自律作用,加強協會的能力建設,推行光電建筑的市場管理。然而,建筑市場長期以來受到習慣管理方式的影響,依舊執行保留下來的行政審批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而對光電建筑行業協會的管理辦法持懷疑的態度。因此,改革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就更是一件難上加難的事情。但是,為了全面深化改革成功,大力發展光電建筑,光電建筑行業協會必須勇于擔當,迎難而上,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建筑業發展和改革,團結光電建筑行業的企業,共謀發展大計,制定出符合光電建筑行業發展的管理辦法來,促進光電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光電建筑行業將采取的管理措施
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保護合法經營和正當競爭,引導行業整體素質的提高,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光電建筑應用委員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在充分調研和與廣大會員企業協商的基礎上,起草了《光電建筑應用行業管理辦法》,并將在年內逐步開始試行。《光電建筑應用行業管理辦法》是一個由若干文件組成的管理體系,包括《光電建筑應用行業企業資格登記管理辦法》、《光電建筑應用行業自律公約》、《光電建筑應用行業企業資格登記等級標準》、《光電建筑應用行業誠信企業管理辦法》、《光電建筑應用行業信用企業評價標準》、《光電建筑應用行業技術崗位設置及培訓標準》、《光電建筑應用行業招標投標實施細則》、《光電建筑應用行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等。該管理辦法體系中的《光電建筑應用行業企業資格登記管理辦法》是首先要推行的。它的登記對象包括,從事建筑用太陽能光伏產品制造、系統集成、系統安裝咨詢及運營維護的各類企業。這些企業按照產品制造、系統集成、系統安裝三種類別劃分。產品制造企業分為特級、壹級、貳級、叁級四個級別,系統集成和系統安裝企業分別分為壹級、貳級、叁級三個級別。會員企業可以通過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行業協會進行申請,沒有相關行業協會的可以直接向協會申請,各相關行業協會的會員企業可以通過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行業協會申請。企業登記的條件包括:企業資信,主要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年度財務報告;企業人員,主要提供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明、職稱證書、注冊證、上崗證、個人業績證明等復印件;生產制造、安裝能力,主要提供辦公或生產場地證明、生產設備證明、質量控制程序文件;企業管理與技術進步,主要提供技術進步證明資料和榮譽證書,包括新產品、技術專利、工程獲獎等;企業業績,主要提供工程合同、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系統集成方案、后期質保維護方案、施工照片等。
作者:章放 單位: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光電建筑應用委員會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經濟
中圖分類號:TU7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6-0-01
招標投標制度是比較成熟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包發包方式,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取得理想經濟效益的最佳辦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場尚不規范,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在具體操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
一、建筑工程招投標存在問題
1.招投標行為不規范。主要是建設單位在實行招標或者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中,采取各種方式違規干預、弄虛作假,規避招標將應該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排斥潛在的投標人,同時在建設工程項目發包時,利用自身的優勢和強勢地位,壓低造價,侵害承包單位利益。
2.行政干預、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從行業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為政、上下一條線,以行業管理為由造成行業壟斷。還有些地方實施地方保護,排斥外地投標人,使一些外地企業只能靠掛當地企業承攬工程任務,并向他們交納高額的管理費用。
3.明顯違規插手招投標。一些建設單位以黨內會議或聯席會議的形式確定施工單位,直接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以集體決策為幌子規避招標。并且推薦不具備施能力的施工企業參與投票標,導致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不按正常的工招標程序執行,嚴重影響招投標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4.管理體制不完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管力量不足,雖然有些地方設立了獨立的監管機構或者由其他職能部門代管,但人員配備不足,經費不落實,使招標投標監管難以到位。
二、造成的原因分析
1.高利潤回報與低違規成本的反差。工程項目承包利潤比較高,施工企業不惜采取回扣、行賄等非法手段進行“攻關”,從而多攬工程。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對大多數招投標違法行為都規定了“中標無效”的處罰,應該說還是比較嚴厲的,但由于地方保護或是部門利益的左右,目前對招投標違法行為的處罰相對很輕,多數只是罰款了事。
2.有形建筑市場不夠健全規范。從實踐來看,存在的大部分問題都是在招投標階段,對有形建筑市場的運行和管理無法可依;同時對應當進入有形建筑市場交易的建設工程項目而不進場,尚無制約和追究的法規;再者有形建筑市場的信息服務、場所服務、集中辦公服務三項基本功能還不到位,沒有形成信息網絡平臺。
3.建設單位權力過大,責任不明確,缺少責任約束和追究機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別領導干部法制觀念淡薄,經受不住權力、金錢的考驗,以權代法。同時評標辦法中存在人為因素,評標專家在評標、定標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行為直接關系到中標的結果,從而影響了招投標的公平、公正。
三、對策及幾點建議
1.加強制度建設,規范招投標運作。建設單位行為不規范,是當前建筑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因此,要建立對建設單位行為的監督制度,對有依法必須招標而未招標、將工程肢解發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明示或暗示設計、降低建設工程質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行為的業主,嚴肅查處。
2.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市場,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行業保護。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市場的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職能部門分開,明確工程建設項目市場的服務責任。應當加大進場交易的規范力度,所有項目均納入工程建設項目市場交易。建立有形市場,治理建筑市場的混亂,防止腐敗現象的產生,并且還可以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和行業保護現象。
3.強化評標專家庫管理,依法依規、公正評標。招標監管部門按《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可操性強的專家管理辦法。首先,全省(或全市)技術、經濟等各方面專業人才要達到一定數量;其次,每年定期組織專家進行有關《招標投標法》法律、法規、業務知識、評標辦法及評標安全的學習及研討,提高他們依法評標,公正評標的自覺性、主動性;第三,對專家要實行動態管理,建議采用統一標準(表格式)對專家每次評標過程及結論進行考核。
4.加大招標監管力度,逐步實現招投標統一監管。對招標資質應納入動態管理范圍,應列入年檢考核的內容。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事前事中事后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督和管理,包括:從信息、資格預審、招標方式等方面進行事前監督;從評委抽定、招標會議、開標評標、定標等方面進行事中監督;從中標公示、合同簽訂、履約驗收等方面進行事后監督,使招投標工作時時處于監督管理狀態。
5.規范有形建筑市場,提高工程交易透明度。要實行工程信息公開制度,擴大參加投標企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切實消除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導致領導干部干預工程承發包等不法行為,為參加投標的企業提供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環境。在招標信息、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辦法制定、評標委員會組成、定標等關鍵環節上,嚴格備案時限和跟蹤管理,嚴厲打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
6.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標投標監管環節中全面建立市場主體的信用檔案,將市場主體的業績、不良行為等全部記錄在案,并向社會公布。將企業的信用情況納入工程招投標管理中,招標辦針對此和建設局(委)聯合下文出臺專門的文件。將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與評標直接連接起來,使信用不良者無從立足;同時,通過設立投訴舉報查處招標投標中違法違規行為,達到監管的目的。
7.認真做好施工企業的資格預審和后審。對于目前掛靠企業資質比較嚴重的情況,應當從資質的管理入手,提高對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力度,可以考慮修改相關的資質管理和資質年審規定,加大對允許掛靠的處罰力度,只有讓建筑施工企業感到壓力,才能真正預防和制止企業資質掛靠行為。
在實施招標投標過程中,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政府監督管理的職能,同時規范招標程序,建立有效的監控機制,才能保證建筑市場良好的市場氛圍和和諧發展環境。
參考文獻:
[1]蔣世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的發展與趨勢[J].中國科技信息,2005(14).
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范建設程序,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部機關及部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由規劃財務司歸口管理,負責權限范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工作。駐部紀檢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投資估算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單純購置等國家規定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范圍的建設項目,應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五條
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經我部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3000萬元以下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部規劃財務司組織審批,其初步設計(概算)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部屬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經我部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二章 項目申報審批
第六條
根據相關規劃,我部建立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有基本建設任務的相關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并申報納入我部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
第七條
項目單位應委托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與申報文件一并報送我部。
(一)項目建議書:項目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規劃、行業政策和自身發展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建設的必要性、選址及建設條件、規模及內容、工程技術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消防、職業安全衛生和能源節約評價、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建設周期和工程進度安排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并按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三)初步設計(含概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應對建設項目技術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資規模的合理性進行優化和細化。初步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要求。
第八條
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百分之十,或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應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審批權限,規劃財務司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對項目進行初審或審批。
總投資估算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直接編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第三章 項目實施和監管
第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的程序、質量、安全、進度、資金使用(結算)、決算和竣工等全過程負責。項目法人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組建項目實施機構,建立項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項目執行招投標制。項目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管理規定,對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采購等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基本建設項目執行工程監理制。按照有關規定,項目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第十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項目單位應與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商等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依法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基本建設項目開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完成施工圖設計;
(二)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確定;
(四)已取得屬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建立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應于每年6月和12月將項目進展情況報規劃財務司。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應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項目建設資金。違反規定使用項目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簽訂的各項合同和工程洽商協議等,經委托中介機構審核確認后,及時與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結算。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并報規劃財務司,或由規劃財務司轉報財政部門組織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項目竣工驗收前,應進行項目檔案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單項工程驗收,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項目單位在完成項目單項驗收后,應報請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或由項目審批部門委托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基建、財務、行政等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和落戶手續,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除以上各項規定外,項目單位還應根據所在屬地有關管理規定,辦理各階段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利用自籌資金建設的基本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部屬社會團體基本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環發〔1999〕2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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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發展對策
后,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應運而生,而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逐步轉變,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機制也逐步演變發展。
一、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現狀
當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包括代表政府和公眾利益的政府質量監管,建設單位及其代表建設單位利益的監理單位等中介組織對參建主體質量行為和活動的督促監管,以及直接參建主體的質量審核監管三個層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體系中,三個層次之間有著相對獨立、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關系。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管是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體系的核心,它分別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和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等實施全面質量監管。監理單位是關鍵,它根據委托內容代表建設單位監管施工、設計的質量,通過道道工序檢查、層層把關簽字,使建設工程投資、建設、質量監管進人良性循環。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和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等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則是自身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控制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按照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進行工程建設,有利于實現工程質量要求。
二、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的問題
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不盡如人意的狀況。具體來說,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2.1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立法不完善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很多,主要表現是:立法層次過低。應該說《建筑法》是我國建筑市場的最高層次的法律,但它只規定了工程質量管理的要求,沒有規定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管,為此,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規定只能在第二層次即行政法規中有所規定,甚至只能在更低層次的部門規章和一些地方法規或文件才有所涉及;立法不健全。《建筑法》頒布于1997年,現在很多條款已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規則和行政管理的要求,存在許多與國際慣例不相符的條款,更沒有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問題;缺乏與《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配套的法規及實施細則,導致有關質量責任主體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操作性不強。
2.2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隨意性
目前我國正處在市場經濟初期,建筑市場機制發育不完善,建筑市場混亂,各質量責任主體行為不規范,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質量監管者見多不驚,往往風聲大雨點小。此外人情、人際關系的復雜性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它職能部門的不正常干涉,也導致監管的隨意性。
2.3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渠道不暢通
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中,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系統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遺憾的是,我國很多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機構尚未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系統。由于各質量責任主體的組織形式、工作程序不一致,因此沒有形成統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信息系統,這種情況不利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順利進行。
三、完善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機制的措施
針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進一步完善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
3.1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法律法規
為了有效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必須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它們是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法律準繩和規范依據。現行《建筑法》與全面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實際要求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鑒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特殊性,有必要從長遠出發,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做法,醞釀制定一部《建設工程質量法》,并在此基礎上,頒布實施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法規,從根本大法上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奠定一個更加堅實的法律基礎,合理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定建筑市場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責任,嚴格界定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及其相應的懲處標準。
3.2改革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
改革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實行“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的體制。所謂技術法規是由國家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通過立法機構審議、,強制執行的。在技術法規中可引用技術標準中有關強制性條款;技術標準則是自愿采用的,由專門的標準化機構或社會組織來制定。
3.3完備建設工程市場準人制度
在市場經濟模式下,政府應該按照市場運作規律進行宏觀調控,國際上建設管理比較成功的國家,無一不在建設市場的準人制度上大做文章。嚴格的注冊專業人員許可制度和企業資質等級管理制度,在有效約束從業組織和從業個人正當從事專業活動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從業組織和從業個人資質管理方面,我國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因此,我國應當改革現行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制定合適的企業資質認證標準和管理辦法,統一協調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工程咨詢單位的從業資質,充分發揮專業人員作用,高度強化個人執業責任,形成企業從業資質與個人執業資格相結合的建筑市場準人制度,推動建筑市場逐步走向成熟。
3.4由無區別監督向差別化監督轉變
原有的對不同企業、不同工程均實施單一的、無區別的質量監督模式,不能起到揚優治劣的作用,因為工程建設規模和有限的監督力量之間存在矛盾,決定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不可能全面覆蓋,監督面越大,監督管理的深度越不夠。因此,必須有所側重,改變以往對每個企業、每個項目都實施平均資源監督的思路,應該集中資源解決影響最突出的問題,抓住重點環節和薄弱環節,實行差別化管理。差別化管理在當前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根據不同企業和項目經理的業績、信譽、工程質量保證能力以及其他綜合情況,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動態確定和區分重點和一般監管對象,對其實施不同強度的監督管理。二是在工程類型上,要重點加強對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橋梁工程和中小學校舍工程質量安全等直接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的監督管理。三是在實體質量上,要突出對技術風險較大工程的監督。注意抓好對技術風險較高的高切坡、深基礎、抗震結構、異型結構、大跨度結構、大型幕墻等部位的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或技術方案現場的監督檢查。
3.5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化建設
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科學手段,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水平。為此要重視運用現代化網絡信息技術管理監管、檢測工作,充分發揮信息化管理在監管、檢測工作中的作用。要重視將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檢查記錄錄入監管管理信息系統中,及時將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備案,竣工驗收條件審查,監管報告審查簽發等工作在網上,使有關人員能及時查詢所監管工程建材檢測結果,對不合格報告及時跟蹤處理等等。在信息化建設中,為了及時向社會宣傳貫徹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公布監管工作信息、地區質量狀況,積極引導促進各責任主體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應建立建設工程質量信息公示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質量原則原則1: 以顧客為關注焦點
原則2: 領導作用
原則3: 全員參與
原則4: 過程方法
原則5: 管理的系統方法
原則6: 持續改進